上市公司的审计是否有权利审查供应商的内部事宜
没有权利。上市公司的审计没有权利审查供应商的内部事宜,内部审计没有这个权利。但是,外审可以让供应商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进行审核。
单证员综合指导:跟单信用证业务中有何权利和义务?
跟单信用证是当今国际贸易中最常采用的支付方式。它之所以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是因为这种支付方式是以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缓和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降低了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的风险,有利于促进交易的达成。国际商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500)尽管不是法律,但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和接受,是跟单信用证业务的指导性文件,一旦双方同意采用,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正确理解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我们充分利用跟单信用证,减少交易风险,做好外贸业务有着重要意义。 一、跟单信用证与贸易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开给另一方(受益人)的一种在满足某种特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书面凭证。这种凭证,实际上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有条件付款的书面担保。信用证种类很多,我们这里主要讨论跟单信用证。 在国际贸易中,交易的双方就货物的买卖达成一致,签定了货物买卖合同。如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买方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按合同的规定开立信用证。 (一)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独立性 信用证的开立是以买卖合同作为依据,是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经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信用证交易的对象是所规定的单据,而不是货物本身。信用证这种与买卖合同独立而抽象分离的特性,被称为独立抽象性原则。这种原则在UCP500第3、4条中做了明确的表述。 独立抽象性原则是信用证交易的基石,对信用证交易的产生、发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首先,为受益人提供了真正的交易安全保障。该原则使得开证行不能以它和申请人之间的其他关系或者以买卖合同为依据抗辩受益人。其次,为开证申请人提供了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开证申请人可通过对信用证规定适当的条款来制约卖方,保障自己的安全。第三,为银行提供了保障。该原则把信用证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不仅避免了开证银行介入到买卖双方之间的贸易纠纷,而且信用证交易中所涉及的中介银行也不会陷入买卖双方之间的纠纷,因此,该原则促进了信用证交易的进行,从而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信用证与买卖合同的统一性 信用证虽然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但是它是依据买卖合同而开立的,因此,它与买卖合同在主要方面是相同的,具有统一的一面。 1、信用证的开立受买卖合同条款的制约 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就买卖某种货物而达成的书面文件。如果买卖双方同意以信用证的方式付款,就应该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信用证条款,从而使买方有义务开立信用证。 各个信用证均是依据买卖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而开立的,卖方对信用证内容的要求只能在该条款中加以规定。因为银行开立信用证完全依据买方申请和指示,不接受卖方关于信用证内容的指示。当信用证送达卖方时,卖方依据信用证条款审核信用证,若发现与合同不符,可根据情况通知买方修改信用证。因此,双方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应明确如何规定开立信用证,以便交易的顺利进行。 2、信用证的开立是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信用证是开证行应买方的请求而开立,允许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对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它的开立是按买方的指示办理的,而买方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依据是合同,是按照合同支付条款中有关信用证的规定要求开立的。这表明申请人作为合同买方,遵守合同信用,已经执行合同,开出了信用证。因此,信用证的开立是买方履约的行为。 3、信用证中关于货物及与货物有关的装运、保险、检验等规定源于合同条款,应与合同规定相一致。 二、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各方当事人 信用证的当事人是指参与信用证交易的各有关方。其中最主要的当事人是开证行和信用证受益人。虽然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证,但大多数信用证都是凭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所以开证申请人是信用证的另一个主要当事人。此外,信用证的通知、保兑、议付、承兑、付款等又使通知行、保兑行、议付行、承兑行等成为信用证的有关方。但是,不是每笔信用证交易中都涉及到上述当事人,有时某一方会身兼数职,如通知行有时又是保兑行和议付行,开证行本身有时就是付款行。 本公司大多数信用证业务主要涉及到开证申请人、开证行、通知行、受益人等当事人,因此本文局限在讨论这四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开证申请人(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立信用证的义务 当买卖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方式付款时,买方开立信用证构成卖方履行交货的前提条件。因此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如买方未按规定开出信用证,买方将构成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买方提出赔偿。 2、付款责任 买方通过银行开立了信用证,并不意味着买方付款责任的终结,当卖方通过银行提交了合格单据后,买方应偿付开证行代付的款项。即使银行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向受益人付款(如倒闭),开证申请人仍有偿付卖方货款的责任。 3、得到合格单据的权利 在跟单信用证的业务中,单据往往代表货权,买方订立合同和开立信用证的目的,是得到代表货权的单据,最终得到合格的货物。如果受益人提供的单据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申请人有权拒付。 4、对于卖方利用信用证的欺诈行为,在不损及善意第三方利益和开证行未付款或承兑的前提下,只要买方有确实证据证明卖方的欺诈行为,即使受益人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全套单据,买方也有权请求银行拒付,或请求法院通过冻结令强制银行停止对信用证的支付。这就是信用证的“欺诈例外原则”。对于信用证欺诈行为尽管UCP500条文未规定任何救济方法,但许多国家的法律支持“欺诈例外原则”。正是信用证的独立抽象性原则与欺诈例外原则相互依存,使信用证支付方式更加公正和完善。 (三)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开证申请人的指示开立 信用证的义务申请人通过提交开证申请与开证行之间确立合同关系,开证行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书的指示开立信用证。如开证行开立了背离申请书内容的信用证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开证行负责。当然开证行为尽量减轻因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所承担的责任,往往在开证申请书中规定一些免责条款,UCP500的第16条和第18条也对开证行的免责作了相应规定。由于这些原因引起的信用证与开证申请书不符,开证行可以免责。 2、开证行付款义务 信用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如果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金额,或承兑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开证行付款的义务不仅仅是对受益人的,同时也是对开证申请人的。因为买卖双方在基础合同中规定以信用证支付货款,买方就有义务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就意味着他与申请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将以自己的信用证来代替商业信用,在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向其付款。开证行的付款既是履行他在信用证中对受益人的允诺,也是履行他与开证申请人在申请书中规定的义务。 3、获得偿付的权利 开证行在开立了信用证后,若对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进行了付款,那么开证行有权力从申请人处获得偿付。但若开证行所开立的信用证背离了开证申请书,或开证行错误地兑付了单证不符的单据,申请人有权拒绝偿付。 4、开证行审核单据的义务 信用证通常规定受益人在请求银行履行付款、承兑或议付义务时,必须向银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银行在付款、承兑或议付之前,要审核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条件。UCP500第九条也有相应规定,因此审核单据是开证行的一项重要义务。银行审单应遵循严格相符原则,要求单据在表面上应与信用证的条款严格一致。但UCP500第15条也对银行审单的免责进行了规定,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虚假性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 5、开证行保管单据的义务 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单据提交给开证行,在开证行审核单据、兑付货款前的这段时间,开证行作为受益人的受托人有责任保管单据。因此,开证行必须对这期间单据的残缺、改动或损坏等负责。 开证行在占有单据期间,不得擅自处置单据。如果开证行认为单据有不符点,就不应将单据正本寄交申请人,即使开证申请人宣称他需要检验货物,开证行也不应擅自做主。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开证行承担。当然,在开证行认为单据不存在不符点,或受益人通知开证行将正本单据寄交申请人的情况下,开证行可以不承担责任。 (四)通知行的责任 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一般受益人所在地的一家银行通知给受益人。通知行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通知行接受开证行指示,及时传递信用证并证明其真实性,此外,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开证行指示通知行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受益人,并以随后的邮件为正式有效文本,那么,通知行在通知信用证时就应把这一点陈述清楚。通知行所传递的指示,如果不完整、不清楚,通知行可以向受益人发出仅供参考的通知,并不负任何责任。UCP500第7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五)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期备货装运的义务 卖方应严格按信用证规定的要求备货和装运,以取得代表货权的提单,提单内容应与信用证要求一致。 2、向开证行提交合格单据义务 卖方应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供完整的符合规定的单据,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卖方未能履行此项义务,致使无法凭信用证取得货款,则后果由卖方负责。 3、获得货款的权利 卖方按规定向开证行提交了符合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应按规定付款或承兑。通常情况下,卖方只能凭信用证获得付款,但如果卖方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提出要求而未获得付款时,也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直接向买方要求付款。
请问福利与平等,福利与正义,福利与权利,社会福利的概念各是什么?
社会福利是指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旨在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一般来讲具有四个特点:社会福利是社会矛盾的调节器;每一项社会福利计划的出台总是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目的,总是以缓和某些突出的社会矛盾为终极目标;社会福利的普遍性,社会福利是为所有公民提供的,利益投向呈一维性,即不要求被服务对象缴纳费用,只要公民属于立法和政策划定的范围之内,就能按规定得到应该享受的津贴服务;社会福利较社会保险而言是较高层次的社会保险制度,它是在国家财力允许的范围内,在既定的生活水平的基础上,尽力提高被服务对象的生活质量。社会福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各种政策和社会服务,旨在解决广大社会成员在各个方面的福利待遇问题。(二)狭义的社会福利是指对生活能力较弱的儿童、老人、母子家庭、残疾人、慢性精神病人等的社会照顾和社会服务。社会福利所包括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包括生活、教育、医疗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娱、体育、欣赏等方面的待遇。社会福利是一种服务政策和服务措施,其目的在于提高广大社会成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时,社会福利也是一种职责,是在社会保障的基础上保护和延续有机体生命力的一种社会功能。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哪些内容?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依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还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为了使劳动者因年老、生病、生育、伤残、死亡等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能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社会福利是国家依法为所有公民普遍提供的,保证一定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一种保障制度。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生产力的发展,公民的这一权利将得到充分的保障。
我国人民怎样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利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体现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更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民把国家、民族和自己的命运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这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根本任务,也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迫切要求。 第一,要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就要求必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决算的审查和监督。要健全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制度,优化常委会、专委会组成人员知识和年龄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增强依法履职能力。 第二,要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来自基层的代表,有着丰富的基层经历,与基层群众联系最紧密,对改革发展、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有着最直接、最真实的体会和感受。党的十八大报告在实现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提高基层人大代表特别是一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代表比例。这有利于更加充分地体现人人平等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代表结构,体现代表的广泛性;有利于扩大人大代表的覆盖面,调动基层参政议政的积极性主动性,使党的主张和人民心声更加紧密联系起来,推动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有利于使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更加切合实际、更加科学有效,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利益、愿望。相应地,要降低党政领导干部代表比例,切实解决人大代表“官民比例”失衡现象。 第三,要完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制度,进一步密切人大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这是加强人大代表同群众联系的一个重要举措。这个联络机构不同于西方国家议员个人工作室,而是主要设在各级人大机关内部,作为人大代表集体联系选举单位选民和人民群众的常设办公地点,方便人大代表通过书信、电话、来访接待、调研走访、督办等形式,保持同选举单位选民和广大人民的密切联系。这个机构的设立,将有利于在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之间构建开放、互动、畅通、紧密的关系,一方面,使人大代表能够深入了解民情、广泛反映民意、充分集中民智,推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能够及时便捷地反映自己的利益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实现有序政治参与,进一步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机和活力。
信托受托人的权利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并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信托受益人返还信托财产。 随着现代商事信托的发展,受托人被赋予了极大的财产管理权力。相对于无管理能力的委托人和消极的受益人,受托人因多是拥有雄厚资金和专业管理人才的专业机构,如信托公司和信托银行,其优势地位尤显突出。为平衡受托人与其他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各国信托法也纷纷建构信托平衡机制以达到对受托人权力监控的目的。为规范受托人的管理行为,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各国都从法律上确定了受托人的权力范围,而且法律对信托文件改变或超越受托人法定权利的规定或约定,也予以承认以满足特定信托的需要。以英国为例,受托人权利主要规定于《1925年受托法》中。随着信托目的的日益多样化,为了规范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特别是适当地扩大受托人的投资权,以顺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英国议会制定了《1981年受托人投资法》,使受托人就信托财产享有的投资范围进一步扩大。然而中国对受托人应享有的权利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对受托人权利的具体界定。《信托法》第4章第2节共有19个条文专门规定受托人问题,而其中规定受托人权利的条文却只有3条。这与世界范围内受托人权利扩张之趋势相悖。因此,中国应通过立法扩张受托人之权利。受托人享有更为宽泛的财产管理权,同时也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以限制受托人不断扩张的权力,保障处于 劣势地位的受益人的利益。对受托人的义务监控主要表现为要求其恪守信义义务(fiduciary duty) ,即忠实义务与谨慎义务。忠实义务之实质是受托人“忠实于受益人”之义务。具体而言,受托人不应采取任何使自己处于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地位的行动。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财产或处理信托事务时,既不能为自己也不能为第三人谋取利益;他只能忠实于受益人,为受益人谋取利益。英美法系国家的信托法制对受托人权利界定和义务监控设计都是从积极方面实现对受托人自由权利限制的。若受托人超越其权利范围,违背其义务而损害了受益人利益时“衡平法不允许存在错误而没有救济”,信托法则命令其承担一定的财产责任。这属于对受益人利益的事后救济。在许多情况下,受托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违反信托,但从内容上看,无非有两类:一是违反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二是违反信托财产管理处分的义务。因此,违反信托的责任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对受益人的责任,二是对信托财产的责任。前者是指受托人未按信托条款指示将信托利益全部交付或根本未交付于受益人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受托人应本着为受益人谋取最大利益的目的行事,并依信托协议将信托利益交付于受益人。倘若受托人因管理不善致使信托财产或信托利益遭受损失,无法依约交付全部信托财产或信托利益,受托人应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受托人在从事信托事务时,因处理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毁灭的,受托人应承担恢复信托财产的责任。
信托受托人拥有什么权利
信托财产管理的知情权、管理方法变更权、撤销权等。主要包括:1、根据信托契约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经营、管理或处理的权利;2、履约后,请求取得规定劳务报酬;3、处理信托事务中,因执行委托人指示,因客观原因使受托人造成的损失,有得到弥补的权利。4、执行信托契约过程中,非受托人过失,使信托财产受到的损失,有要求受益人承担的权利。受托人的权利根据信托法规和信托契约的规定获得,前者是受托人固有的权利,后者是受托人附加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三十三条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受托人应当每年定期将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三十四条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承担支付信托利益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作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第三十六条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第三十七条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对第三人所负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或者处理信托事务不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所受到的损失,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信托委托人有哪些权利?
信托法中对委托人规定了以下四种主要的权利:①委托人有知情权:信托法规定,委托人有权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作出说明;委托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这几项内容的规定,目的在于保证委托人有比较多的知情权,并能以法定的方式知悉和掌握发生的事实,以利于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的运作情况实施监督。这里所规定的知情权,并未含有委托人可以直接处理信托财产或者去直接处理信托财产运作中具体事务的内容。②委托人有权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选择应当适合信托财产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实现信托目的,符合受益人的利益。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是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信托目的、受益人的利益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委托人由于是设立信托,确定信托目的,直接关注受益人利益的当事人,应当对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的选择和调整有较大的发言权,也就是在法律上应当让其能施加影响,行使一定的权力。所以信托法规定,因设立信托时未能预见的特别事由,致使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不利于实施信托目的或者不符合受益人的利益时,委托人有权要求受托人调整该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这项规定对委托人要求调整信托财产管理方法的特定条件和具体权力作出界定,既防止随意地要求调整管理方法,又保障了委托人所应有的权利。③委托人的申请撤销处分权:在已设立的信托中,如果出现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的情形,或者由于受托人违背管理职责、处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情形,委托人出于维护其信托财产的要求,法律上准许其采取一定的行动。④委托人有依法解任受托人的权利:信托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委托他人理财的制度,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所信任的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如果一旦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这时委托人对受托人不再继续是信任的,信托的基础动摇,委托人则有权依法采取行动。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规定解任受托人或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具体的一些关于信托的信息,你可以去 私人财富管理PWM官网看一下。
纳税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作为每一个 纳税 人都应该自己的义务和权力,下面就由 网 小编给大家介绍一哈。 纳税人的义务 (1)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 (2)纳税人有依照税法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义务,并按照规定使用 税务登记证 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 (3)纳税人有按规定设置帐簿的义务。 (4)纳税人有按税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的义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的,需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5)纳税人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的义务。 (6)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的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 (7)纳税人欠缴税款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或者提供担保。 (8)纳税人要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9)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在纳税人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 法院 起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 强制执行 措施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10)扣缴义务人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义务。 (1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的权利。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税款的权利。 (4)对具体行政行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5)税务机关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赔偿的权利。 (6)纳税人有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的权利。 (7)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权利。 (8)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9)纳税人有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有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 (10)纳税人有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 (1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委托法定中介机构代为办理涉税事项的权利。 (1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人有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记帐的权利。 (13)个体工商户有聘请注册会计师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理建帐和办理帐务的权利。 (14)纳税人有按规定领购发票的权利。 (15)纳税人有按税法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 资格的权利。 (16)纳税人有拒绝税务稽查人员违法稽查的权利。 (17)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经济法概论个人独资企业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1 .财产所有权。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2 .管理权。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管理企业的事务。 3 .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 4 .拒绝摊派权。摊派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个人独资企业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1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 .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自企业的投资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 .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个人独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4 .依法保障职工权益。《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5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投融资服务,恩美路演为您解惑!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在有限合伙有多个GP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的方式,委托一个或者部分GP执行合伙事务。
特别纳税调整,谁的权利
一、概念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方的含义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二、关联申报管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问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_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l,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5.一方半数以土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土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一5项关系之一。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二)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人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人但实际未被纳人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人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三、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2.企业集团业务3.无形资产4.融资活动5.财务与税务状况(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概况(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人、成本、费用及利润。(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木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六)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七)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八)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九)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十)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十一)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十二)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十三)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方法定义适用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案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15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5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职工监事是什么职务 有什么权利 干什么用
职工监事负责监督检查的职务,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作用: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便维护职工的权利。一、职工监事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中代表职工利益,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活动的,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充任的监事。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三、职工监事权利: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扩展资料职工监事选任方式:1、职工监事的具体选任办法,由代表全体职工利益的组织决定。2、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一般由该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更换本企业的职工为职工监事。3、公司的职工监事还可以由本公司的工会选举更换。4、担任职工监事的人不仅要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监事的资格,而且必须是本公司的职工。5、我国公司法借鉴了国外的这项成功的经验措施并在法条上加以明确规定,以维护职工的利益,尊重职工的权利。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职工监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监事职责
请问按目前法律,全国人大有没有解释法律的权利?
按目前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不具有解释法律的权利。法律分析我国有权解释宪法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的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含义是,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以及“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的目的和任务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在三种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行政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基础;在法律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的效力最高,其他国家机关对法律的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区别在于对于立法解释的主体即立法机关和立法解释的对象即法律的不同理解。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部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于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五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第五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有何不同
您好,优先股有两种权利:a.在公司分配盈利时,拥有优先股的股东比持有普通股的股东分配在先,而且享受固定数额的股息,即优先股的股息率都是固定的,普通股的红利却不固定,视公司盈利情况而定,利多多分,利少少分,无利不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b.在公司解散,分配剩余财产时,优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可否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 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委托收款”、“质押”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委托收款或者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依照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拓展资料:1.委托收款的票据,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已经委托收款的票据是不能再背书转让。2.转让票据背书的法律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3.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票据权利的证明效力又叫资格授予效力,是指持票人如能证明其背书具有连续性,票据法上即推定其为正当持票人并享有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此,转让背书成立以后,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时,只需证明其票据背书在形式上具有连续性;付款人付款时只需审查票据背书是否具有连续性。如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是出于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则可以排除背书连续所产生的证明效力。4.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票据责任的担保效力是指背书人对于被背书人及其全体后手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因为票据具有流通性,为了提高票据的兑付率,票据法特别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同时票据法还规定,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后手应当对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负责。
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 的义务是: 1、转让或质押其合伙财产份额,要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2、选举或者被选举执行合伙事务的义务;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义务; 4、对合伙企业的亏损承担有限责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1、 有限合伙人 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 合伙企业 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 在 有限合伙企业 中,普通 合伙人 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 合伙协议 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 合伙企业法 》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 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 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有哪些?
有限合伙人 的权利有: 1、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转让或质押其合伙财产份额的权利; 2、选举或者被选举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3、按合伙协议的约定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4)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5)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6)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2、有限合伙人的主要义务:(1)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2)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如下: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3、两者在竞业禁止上有所不同;4、两者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相同;5、两者在财产份额转让上有所不同;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也可以采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劳务出资的。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但对于有限合伙人可能知之甚少。有限合伙人权利: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该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该企业提供担保。
有限合伙人有什么权利
法律主观:对于公司来说,公司有很多的一个类型,对于公司的类型来说,有的公司开设的时候往往会有相应的一个合伙人,因为有时候一个人的资金达不到相应的要求,只能够采取合伙的方式来开设公司。一、有限合伙人有什么权利1、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即有限合伙人获取合伙企业信息、了解企业经营情况的权利。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掌握着有限合伙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各种权利,而有限合伙仅仅以协议的形式去规范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经营管理决策大权通常都由普通合伙人行使,企业管理形式比较简单,这种权利义务的安排虽然有利于普通合伙人不受外界的干扰和制约而果断地做出决策,但是对于有限合伙人来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情况,而有限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的管理行为无法作出完备的约束性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来确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我国《合伙企业法》第28条规定:“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可见我国立法上确认了有限合伙人财务信息知情权,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账簿查阅权等其它权利。对保障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提供了基本的保障。但同时可以看到有限合伙人知情权尚不够完善、不够充实,不足以扭转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权利地位的差距。根据我国的现行规定,有限合伙人的知情权的知情对象还仅限于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对于与企业经营管理直接相关的决策过程、决策会议等记录均未列入知情权的范围。有限合伙人知情权过于狭窄。2、有限合伙人的监督权,即不执行合伙事务的有限合伙人有权监督普通合伙人经营合伙事务的情况。因为合伙事务是合伙企业的公共事务,事务的执行情况涉及到每个合伙人的个人利益,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去关心合伙企业的利益。如果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活动没有受到任何监督,其所享有的专有的经营管理权被滥用,将损及到有限合伙人甚至第三人的利益。可见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因此为了平衡两者之间的差距,应当赋予有限合伙人一定的监督权。而有限合伙人行使监督权则主要通过,以行使询问和检查执行的方式来进行。二、公司章程的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必须考虑周全,规定得明确详细,不能做各种各样的理解。1、法定性。法定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内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强制规定,任何公司都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之一,无论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须由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2、真实性。真实性主要强调公司章程记载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与实际相符的事实。3、自治性。自治性主要体现在: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订的,是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以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规章,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4、公开性。公开性主要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章程的内容不仅要对投资人公开,还要对包括债权人在内的一般社会公众公开。三、公司章程的效力1、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效力表现在,公司自身的行为要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具体而言,一是公司应当依其章程规定的办法,产生权力机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监督机构等公司组织机构,并按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行使职权;二是公司应当使用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名称、在公司章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是公司依其章程对公司股东负有义务,股东的权利如果受到公司侵犯时,可对公司起诉。2、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公司章程系由公司股东制定,并对股东具有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限于起草、制定公司章程的股东,而且对后来加入公司的股东是同样的,这是由公司章程的自治规则性质所决定的。公司章程对股东的效力主要表现为股东依章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如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转让出资、查阅有关公开资料、获取股息红利等;同时,负有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及公司章程上规定的其他义务。3、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效力表现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行为超出公司章程对其赋予的职权范围。其应就自己的行为对公司负责。法律客观:《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第七十一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是什么?有限合伙人有哪些权利?
LP是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我们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出资人。很多时候,一个项目需要投资上千万乃至数个亿的资金。(大多数投资公司,旗下都会有很多个不同的项目)而投资公司的GP们并没有如此多的金钱或者他们为了分摊风险,因此不愿意将那么多的公司资金投资在一个项目上面。GP是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大多数时候,GP, LP是同时存在的。而且他们主要存在在一些需要大额度资金投资的公司里,比如私募基金(PE,Private Equity),对冲基金(Hedge Fund),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扩展资料:合伙人的出资方式:(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①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②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③优先权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4)出资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人
论述汇票承兑前后,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权利义务发生什么变化
承兑前:出票人是主债务人,付款人不是票据关系人,收款人是债权人。承兑后:出票人是次债务人,付款人是主债务人,收款人是债权人。汇票承兑前后,收款人的权利没有变化,都是债权人。主要变化是,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变成了主债务人,承担汇票到期到履约付款的义务;而出票人由主债务变成了次债务人,对汇票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本法第44条明文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责任,即主债务人;第26条规定,出票人是一种保证责任,只有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付款时,才需要承担付款义务,即次债务人。)
权利的客体、标的、标的物是什么区别?
客体就是标的,不过客体是相对于物权来说的;而标的是相对于债权来说的。标的物是标的或者客体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举个例子:你和别人签订一个买卖水果的合同,你的债权标的就是对方交付水果的行为,而标的物就是水果。
标地物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
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标的和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举例说明,在提供劳务的合同中,标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劳务关系。而在劳务合同中,就没有标的物。扩展资料合同标的是多种多样的,一般地有四类: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一是有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有形物,如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货币和有价证券等;二是无形财产,指具有社会价值和使用价值并且法律允许流通的不以实物形态存在的智力成果。三是劳务,指不以有形财产体现其成果的劳动与服务,如运输合同中的运输行为,委托中的代理、行纪、居间行为等;四是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体现履约行为的有形物或者无形物。如承揽合同中由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设工程合同中由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技术开发合同中委托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标的物
权利的客体、标的、标的物是什么区别?
客体就是标的,不过客体是相对于物权来说的;而标的是相对于债权来说的。标的物是标的或者客体所指向的具体对象。举个例子:你和别人签订一个买卖水果的合同,你的债权标的就是对方交付水果的行为,而标的物就是水果。
担保法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法律主观:质押是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常见的民事行为之一,主要是通过质押的方式取得一定的资金或者技术等等。担保法规定哪些权利可以质押(一)汇票、支票、本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汇票。汇票有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本票,如银行本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称之为支票。(二)债券、存款单。指由政府、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了筹措资金而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称之为债券,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企业债券;存款人在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存了一定数额的款项后,由银行或者储蓄机构开具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凭证称之为存款单。(三)仓单、提单。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的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背书或者空白背书可以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基金份额是指向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表示持有份额对基金财产享有收益分配权、清算后剩余财产取得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股权是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而成为股东的法律文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是是证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如果股东这两种凭证可以转让就可以出质。(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依法对注册商标享有的独占使用权,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注册商标转让权和注册商标许可证均为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标的;专利权是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授予专利申请人或其继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它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及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权人享有专利转让权和专利实施许可权,这两者财产权都可以出质;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完成的作品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中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可以出质。但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出质。(六)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一种债权,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或者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除了前六项规定的权利可以出质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出质。我们常见的股权质押、票据质押以及仓单提单等都是可以质押的,以上就是担保法规定的一些最为常见的质押的权利,希望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一、公司法人有什么权利和义务(一)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的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有的是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具体说来,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有:(1)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签署法律性文件资料。例如,在办理公司重大事项,为代理人签署授权委托书,在报刊上为公司公开发表声明等。(2)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权利。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法定代表人签字常常是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定代表人一经签署,合同即为生效。(3)公司发行债券、股票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例如,主持股东会,主持董事会等。(二)法定代表人的义务:(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2)企业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3)企业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时兼任另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隶属关系或联营、投资入股的企业兼任,并由企业主管部门或登记主管机关从严审核。(4)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法律文书。二、法人合并、分立后权利义务的享有和承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法人的类型有哪些1、营利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方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3、特别法人。特别法人是指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特别法人取得法人资格后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企业法人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1。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2。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可能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公司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公司的涉外商事纠纷或者公司被执行而被限制出境。公司变更法人有以下几个手续:1、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2、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3、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4、最后变更公司基本户,变更公司法人的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和公司资料。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条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第六十二条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阳光城股票行权利好还是利空?
股票行权是利好还是利空需要看具体情况。行权不是利好,也不是利空,它是指行使合约上买入或者卖出标的物的权利,以一定价格买入或者以一定价格卖出标的物的权利,一般投资者有利可图就会选择行权,大多数说的行权是指在期货交易中。
买一手中证500etf期权需要多少权利金?
中证500etfETF期权是期权的一个品类,是投资者之间约定在未来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ETF的权利,可以起到对冲股票和基金持仓风险的作用。对于买方来说,损失有限,收益无限,既可以保值避险、又能保留获利机会,下文给大家科普下中证500etf期权一手要多少钱,权利金是怎么算的?目前中盘股已经存在的对冲工具有中证500股指期货、ETF融券、成分股转融通等。其中中证500股指期货承接了大量的对冲需求;近两年随着融券及转融通业务的发展,500ETF融券余额及转融通出借规模也得到了提升,反映了市场对中盘股巨大的对冲需求。中证500ETF期权上市之后,投资者又增加了一风险对冲工具。相比于其他风险对冲工具,中证500ETF期权的推出具有许多好处,容一一道来:资金占用低、无保证金追加。ETF期权相对股指期货、股指期权等门槛较低,是散户低门槛参与衍生品交易的工具。可以实现多种策略,立体化作战增厚收益降低风险。在利用期权保值时,可以进行更多的策略选择,正如前文交易口诀所述,买入看涨期权或卖出看跌期权可以规避价格上涨的风险,买入看跌期权或卖出看涨期权可以规避价格下跌的风险。对于中小盘股票,可以利用中证500ETF期权对其进行风险对冲,在丰富了多样化风险管理手段的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激发中证500的潜力。期权的推出给中小盘股进一步吸引机构资金的机会,利于价值发现,长期走势向好。中证500etf期权一手要多少钱,权利金是怎么算的?中证500etf期权的规格,是1张期权=1万份的ETF份额,所以中证500etf期权一手要多少钱,权利金是怎么算的?是中证500etf期权合约的最新价*10000计算单位=买一手需要多少权利金。比如你看了一张,中证500etf期权沽10月5500合约,最新价格是0.0455。那一张中证500etf期权合约的权利金价格就是=0.0455*10000=455元/张。
国有企业的职工有哪些权利
国有企业的职工,除享有宪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公民的权利义务外,还享有相关法律规定的以下权利: 劳动法所赋承的: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企业国有资产法所赋承的:企业职工依法享有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法律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监事,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该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国家行政管规定所赋承的:国企职工享有知情权、参与权、改革成果分享权;同时要求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保障职工行使:职工民主选举权、职工的民主管理权、职工的民主决策权、行使职工的民主监督权。
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障有哪些
宪法对公民的保障:1、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扩展资料: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国家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参考资料:公民基本权利_百度百科
买入期权所支付的权利金在哪些情况下归零?
权利金就是期权买方在购买合约时需要支付的一笔费用,这笔费用是不会退回的,不管你是不是会行权。50ETF期权权利金是指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在期权交易中,期权买方和卖方支付一定的权利金来获得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也就是我们购买50etf期权的成本,那么50etf期权合约的权利金有什么用?为什么到期就归零?来源百度:财顺期权50etf期权合约的权利金有什么用?50ETF期权的权利金是属于买方需要缴纳的费用,权利金就是期权合约的交易价格,大家可以理解为交易成本,就是你的买入开仓成本。期权到期的时候,不论买方是否执行期权权利,权利金都要归卖方所有。50ETF期权的价格是根据合约的现价来进行计算的,然后因为50ETF期权的合约一张为10000份上证50ETF,所以说如果说一张合约的现价为0.0300元,那么这个合约的权利金就是0.0300乘以一万得到的结果就是三百元。50etf期权合约的权利金为什么到期就归零?50etf期权买方成本归零的原因其实就是50etf期权在合约到期之后时间价值对合约的影响,所以会导致50ETF期权买方的成本归零。以期权买方为例,越接近合约到期日,期权的时间价值减少的也就越多。所以投资者首先要看自己的合约是否到期,如果要到期了的话那么需要选择平仓还是不平仓,如果不平仓就是放弃了这个合约那么权利金就会全部损失掉。如果你持有的是实值期权到行权日了,当天操作平仓就可以了。很多投资者对期权最开始的时候了解起来感觉很复杂,如果一定要记住在到期日截止前去行权或者平仓,也可以设置自动平仓时间,让账户能在到期日收盘之前自动平仓。
有关消费者的权利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大权利,分别是:1.悉真实情况权。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2.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3.身财产安全权。即消费者享有在购买商品如果人身、财产受到威胁。4.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公平合理、计量准确无误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5.法求偿权。求偿权是指在当权利、资源等因个人或集体而遭受侵害、损失的时候,所具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利。6.得知识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7.建立消费者组织的权利。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权要求国家建立代表消费者利益的职能机构;二是有权建立自己的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监督批评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特别是消费者有权参与国家消费政策和相关立法的制定,并对其实施加以监督。9.受尊重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买了基金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1、买了基金我有哪些权利:买了基金以后,可以享受以下权利: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行使表决权;取得基金收益;监督基金运作;知悉有关基金信息/公开资料;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等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2、买了基金,我可以得到哪些服务。在基金公司可以享受到以下服务:柜台服务;热线电话及电话查询服务;网站查询服务。 其中柜台服务包括公共信息查询和私人信息查询;公共信息查询包括:基金基础知识、基金公司、基金产品及交易流程介绍;基金NAV的查询;分红查询;市场评述等;私人信息查询包括:客户交易的查询及交易账户历史的查询;分红及分红历史的查询;受理及处理投诉。在代销机构可以享受到以下服务;营业网点面对面服务;电话服务(包括人工电话、语音电话和自动传真);网站服务;其它方式(如推介会,上门拜访等)。3、买了基金我如何才能赚钱: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享受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4、买了基金我有哪些税收优惠。若基金净值下跌,我是否应该赎回基金。基金净值下跌时,您应该利用各种渠道了解一下净值下跌的原因之后再采取行动。如果是证券市场的下跌造成净值下跌,您最好不要轻易赎回,因为这种下跌很可能是暂时的,而您购买开放式基金的目的是希望通过长期投资取得稳定收益,所以轻易赎回容易把暂时的帐面损失变成实际亏损。如果是基金经理的判断出现重大失误,在一段时间内又没有改善的迹象,您可以考虑卖出基金。
什么叫独立董事?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定义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 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4、提议召开董事会;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三、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担任独立董事的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以上只是《指导意见》的原则性规定,我们一般建议应当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担任,当然具有丰富企业管理经验的权威人士也是适当的人选,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中国证监会将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并有最终决定权。
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负有哪些义务
法律主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无过错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有传输的信息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如果违反了这种审查义务,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2.过错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对所有通过其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只有在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损害扩大负有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责任。,网络侵权行为这样处罚:,1.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违反行政法规的,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3.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种提供在线服务的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断变化的;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几种服务,更有一些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即自己采集、筛选、加工各种信息提供给用户。提供的服务种类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将具体分析两者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未及时
法律主观: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1.无过错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其所有传输的信息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如果违反了这种审查义务,放任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不论其是否有过错。,2.过错责任。此种观点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对所有通过其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而只有在其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或损害扩大负有过错的时候,才应承担责任。,网络侵权行为这样处罚:,1.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违反行政法规的,给予治安拘留或罚款。,3.如果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客观: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种提供在线服务的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断变化的;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几种服务,更有一些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即自己采集、筛选、加工各种信息提供给用户。提供的服务种类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将具体分析两者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如何处理
法律客观: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种提供在线服务的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断变化的;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几种服务,更有一些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即自己采集、筛选、加工各种信息提供给用户。提供的服务种类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将具体分析两者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客观:网络侵权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所发生的侵权行为。所谓网络是指将地理位置不同,并具有独立功能的多个计算机系统通过通信设备和线路连接起来以功能完善的网络软件及网络操作系统等,实现网络中资源共享的系统。网络服务提供者是网络空间中一种全新的主体,对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是因为这种不可或缺的职能,网络服务提供者往往会卷入网上的各种侵权纠纷中。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出现了将网络服务提供者诉上法庭的案例,如《大学生》杂志社诉263首都在线案,而且,此种类型的案件随着我国网络服务业的发展还会出现,因此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问题已经摆在面前,需要法律作出回应。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的标准和范围不仅直接影响版权保护的水平和质量,而且直接影响新兴的网络服务业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互联网能否健康发展,也关系到无数网络用户的利益。由此,我们必须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又称“在线服务提供者”,即OSP)是为各类开放性的网络(主要指国际互联网)提供信息传播中介服务的人,包括网络基础通讯服务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邮件新闻组及聊天室经营者、信息搜索工具提供者等各种提供在线服务的人。各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和角色往往是相互交叉、不断变化的;同一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同时提供几种服务,更有一些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向用户提供内容服务,即自己采集、筛选、加工各种信息提供给用户。提供的服务种类不同,决定了其在侵权行为中所起的作用也有所不同,因此在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时就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不同种类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区别对待。笔者将网络服务提供者大致分为两类:一是网络内容提供者;二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以下将具体分析两者在网络版权侵权中的责任。
中证500etf期权交易的保证金和权利金都需要缴纳吗?
中证500 ETF期权的保证金和权利金指,交易者在交易过程中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以及由交易者在到期日行权时可能获得的权利金。期权市场中,根据期权合同约定可以通过提前赎回或提前行权来实现自己的投资目标。但我们需要注意股票期权、期货、股指期货等证券期货品种有着严格的申购条件和手续费。投资者必须符合证券期货交易所股票期权实行 T+0交易制度。一、期权交易的保证金标准投资者对自己投资风险的承担是有限度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对期权交易一般都是不会过度的关注风险,在做好风控的前提下,才能充分进行期权交易。对于期权交易者来说,最重要的还是要注意自己的风险承担能力。对于期权参与者来说,最重要的风险就是对期权合约的履行情况。如果你的投资者进行期权交易,要密切关注期权合约的履行情况,如果出现标的资产价格大幅度波动,或者自身投资能力不足,都可能会导致履行不完全或者不充分,进而影响到其整体交易结果。我们都知道,期货市场是一个杠杆交易,如果期权交易发生亏损超过一定金额或者数量时,需要在未来两到三年内再进行购买或者卖出商品期货合约,并且要承担一定的风险。这是因为一旦发生交易亏损超过一定金额时候,就会导致卖方丧失履约能力以及其他一些不可预测的收益,影响到期权交易的结果。二、期权交割费用交割费用是指在期权合约到期日,需要交清的义务。期权合约到期时,合约价值大于权利金金额时,按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收取期权交割费用,合约价值小于权利金金额时,向卖方收取期权交割费用。因此通常意义上的期权交割就是购买看涨期权或者卖出看跌期权的过程,因为购买看涨期权或者卖出看涨期权都是没有标的资产的。因此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交割时都需要支付期权交割费用。从以上分析来看,投资者若在A股市场中投资需要缴纳的主要费用有:保证金、权利金、管理费、融券手续费、合约经纪费用等。此外,还需关注相关期货品种有着严格的申购条件和手续费情况等规定,如果不符合相关条件,那么投资者最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保证金和权利金,以免影响投资效果。三、中证500 ETF期权的行权手续费中证500 ETF期权行权时的手续费是按照行权数量收取(一般是从5元/张开始收取,部分权利金可低于1元)。行权前投资者需要对所持有产品和标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并计算好价格成本,在确认符合约定条件后向期权经纪商提交行权申请。由于在期权市场中,有一部分投资者是根据其对市场走势的判断而选择交易。这部分投资者会选择在到期日前以低买高卖的方式卖出标的资产。
消费者对个人金融信息享有的权利一般称之为什么
隐私权。个人金融信息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敏感信息,消费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开、传播或共享,隐私权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金融信息安全和隐私,确保消费者拥有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
普通股与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有何不同
1、普通股是享有普通权利、承担普通义务的股份,是公司股份的最基本形式。普通股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收益享有平等权利,根据公司经营效益分红,风险较大。 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2、优先股是享有优先权的股票。优先股的股东对公司资产、利润分配等享有优先权,其风险较小。但是优先股股东对公司事务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5-2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谁给了浙江天元公司疫苗造假,草菅人命的权利
我国目前大型疫苗生产企业33家,主要生产品种达49种,可以预防26种传染病。其中,用于预防乙肝、脊髓灰质炎、麻疹、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等儿科常见病的疫苗产量达5亿人份。 国内主要疫苗品种及生产企业: 一、疫苗名称 生产企业 1、细菌性、类毒素 注射卡介苗 成都所、上海所 无细胞百白破疫苗 兰州所 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 武汉所、长春所、成都所、GSK 吸附百日咳、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 武汉所、成都所、上海所 口服痢疾双价活疫苗 兰州所 吸附破伤风疫苗 长春所、天坛生物、上海所 钩端螺旋体疫苗 上海所、武汉所 破伤风疫苗 武汉所、成都所、上海所、长春所 百日咳疫苗 兰州所 吸附白喉疫苗 兰州所、上海所 吸附百日咳白喉联合疫苗 兰州所 白喉破伤风二联疫苗 上海所、武汉所、天坛生物 白喉破伤风类毒素 兰州所 2、减毒 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长春所、浙江普康、医科院昆明所 口服轮状病毒减活疫苗 兰州所 口服福氏、宋内氏痢疾双价活疫苗 兰州所 麻疹减毒活疫苗 兰州所、上海所、武汉所、天坛生物 风疹减毒活疫苗 兰州所、上海所、天坛生物 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 兰州所 腮腺炎减毒活疫苗 兰州所、上海所、武汉所、浙江卫信 麻疹腮腺炎联合减毒活疫苗 上海所、武汉所 麻疹风疹联合减毒活疫苗 天坛生物 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 天坛生物、GSK 水痘减毒活疫苗 上海所、长春所、GSK 皮上划痕人用炭疽活疫苗 兰州所 皮上划痕人用布氏菌活疫苗 兰州所 皮上划痕用鼠疫活疫苗 兰州所 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天坛生物、医科院昆明所 乙脑减毒活疫苗 兰州所、成都所、武汉所 黄热减毒活疫苗 天坛生物 3、灭活 Ⅰ型肾综合征出血热纯化疫苗 兰州所、上海所 双价肾综合征出血热灭活疫苗 长春所 流行性出血热双价疫苗 兰州所 流感灭活疫苗 兰州所、长春所 流行性感冒裂解疫苗 长春所、兰州所、北京科兴、浙江天元、GSK、华兰生物 甲型H1N1 流感裂解疫苗 天坛生物、华兰生物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 细胞) 长春所、兰州所、辽宁成大、金港安迪、荣安 森林脑炎灭活疫苗 长春所 乙型脑炎灭活疫苗 兰州所、长春所、上海所 乙型脑炎灭活疫苗(Vero 细胞) 辽宁成大、天坛生物 甲肝灭活疫苗 北京科兴、医科院昆明所、GSK、Berna Biotech 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地鼠肾细胞) 兰州所、武汉所、河南普新生物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赛诺菲巴斯德 4、亚单位 流感亚单位疫苗 天士力、诺华、海王英特龙、苏威制药 5、多糖疫苗 伤寒Vi 多糖疫苗 兰州所、成都所、武汉所、上海所、天坛生物 A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天坛生物、上海所、武汉所 A+C 群流行性脑膜炎多糖菌苗 兰州所、浙江天元、赛诺菲巴斯德 ACYW135 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 华兰生物、智飞生物、浙江天元 b 型流感嗜血杆菌疫苗 沃森生物、GSK、诺华、默沙东、赛诺菲巴斯德 23 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 赛诺菲巴斯德、成都所 6、结合疫苗 b 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 兰州所、GSK、赛诺菲巴斯德、沃森生物、诺华 A+C 群流行性脑膜炎结合菌苗 沃森生物、智飞生物、罗益生物 七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 辉瑞 7、基因工程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CHO 细胞) 长春所、兰州所、武汉所、华北制药、北京华尔盾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酿酒酵母) 天坛生物、深圳康泰、GSK 重组乙型肝炎疫苗(汉逊酵母) 大连汉信、华兰生物 甲、乙型肝炎联合疫苗 GSK 国内主要二类疫苗企业及产品: 中生集团:Hib 结合、流感、狂犬(地鼠肾细胞)、狂犬(vero 细胞)、伤寒Vi 多糖、A 群流脑、A+C群流脑 多糖疫苗、水痘减毒、一类计划免疫疫苗 天坛生物:重组乙肝(酵母)、脊髓灰质炎、麻疹、麻风二联、麻腮风三联、乙脑灭活(Vero 细胞)、流感、 百白破、水痘减毒疫苗 北京科兴:甲肝灭活、甲乙肝联合、季节性流感、大流感灭活疫苗 华兰生物:季节性流感、甲流、4 价流脑、重组乙肝(汉逊酵母) 成大生物: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乙脑灭活疫苗 天士力:流感亚单位疫苗 海王英特龙:狂犬、流感亚单位疫苗(未上市) 重庆智飞:自主产品A+C 群流脑多糖结合、A+C+W135+Y 群流脑多糖、甲肝减毒,主要中国产品Hib 大连汉信:重组乙肝(汉逊酵母)、人用狂犬(地鼠肾细胞)疫苗 浙江天元:流感裂解、出血热灭活、乙脑纯化疫苗疫苗 江苏延申:气管炎、疖病、狂犬(vero 细胞)、流感裂解疫苗 云南沃森:Hib 结合疫苗、A+C 群流脑多糖结合疫苗 部分二类疫苗概况: 流感疫苗(不含H1N1):华兰生物、长春长生、北京科兴、赛诺菲、GSK、浙江天元、诺华等 狂犬疫苗:辽宁成大、大连汉信、凯龙等 Hib结合疫苗:兰州所、云南沃森、GSK、诺华、赛诺菲 ACYW135 疫苗:绿竹生物、华兰生物、浙江天元、成都康华 A+C 结合疫苗:云南沃森、绿竹生物、罗益生物 国内企业预防性疫苗领域正在开发的疫苗品种: 在研品种 在研机构及企业 进程 HPV 厦门大学&北京万泰 PhaseⅡ HPV 香港大学&智飞生物 PreClinic HPV 华兰生物 PreClinic 戊肝疫苗 厦门大学&北京万泰 PhaseⅡ 龋齿疫苗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轮状病毒疫苗 武汉生物制品研究所 PreClinic Hib-A+C 智飞生物 Submitted (SFDA) 肺炎结合疫苗 沃森生物、智飞生物等 PreClinic 手足口病疫苗 北京所、华兰生物、智飞生物等 PhaseⅠ 大流行流感疫苗 北京科兴 Phase
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儿童权利公约》第二、三、六、十二条所体现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1) 无歧视原则。无歧视原则是指每一个儿童都平等地享有公约所规定的全部权利,儿童不应因其本人及其父母的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等受到任何歧视,不管他们的社会文化背景、出身高低、贫富、男女、正常儿童或残障儿童,都应得到平等对待,不受歧视或忽视,他们所享有的权利也不应因其父母、监护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活动、信仰和观点而受到影响。(2) 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涉及儿童的一切事物和行为,都应首先考虑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公约中并没有指明儿童的最大利益是什么,但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随时注意儿童的利益,并将他们的利益放在工作的首位。(3) 尊重儿童基本权利的原则。是指所有儿童都享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应最大限度地确保儿童的生存和发展。(4) 尊重儿童观点的原则。是指任何事情涉及儿童,均应听取儿童的意见。
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吗
法律主观:股东权利包括表决权这一权利。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表决权:表决权是指,股东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时,对会议议决的事项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二、股利分配请求权:股利分配请求权也称为分红权,是指股东对公司的资产收益有权取得并保有公司分配的股利。三、增资优先认缴权:增资优先认缴权是指,在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股东将享有优先于他人认缴出资或者认购性的权利。四、知情权:知情权是指股东享有获取公司信息的权利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分取红利;2、遵循法律或章程规定,转让、出质股权的权利;3、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权利;4、其他权利。公司股东享主要有哪些权益?1、查阅、复制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资料;2、表决权,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所持股份行使;3、分红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5、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综上所述,股东享有的权利如上述表明的四大项,股东们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我国法律来行使权力,不能滥用职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外汇期权交易中,合约的买方在支付一定权利金后,可以获得( )。
【答案】:C期权买方享受权利而不必履行必须买入或者卖出的义务。故此题选C。
优先股有什么权利?
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扩展资料:优先股存在风险:一、优先股的违约风险,但是优先股的违约很少发生,在美国市场中,2004年到2006年的3年间,只发生过1次优先股的违约,但是当信用风险增大时,会增加优先股的违约概率。二、优先股附带的赎回条款会给投资者带来再投资风险。三、优先股市场容量小,流动性要低于股票市场。四、优先股的升值空间小,主要收益来自于股息的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优先股
什么叫优先股,优先股有哪些权利。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commonshare)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普通股指的是在公司的经营管理和盈利及财产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份,代表满足所有债权偿付要求及优先股东的收益权与求偿权要求后对企业盈利和剩余财产的索取权。它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一种基本形式,也是发行量最大,最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优先股有固定的股息率,不参与红利分配,普通股票则参与红利分配。 2、当公司破产清算时候,优先股股东清偿顺序在普通股股东之前。 3、优先股权利范围比普通股小,一般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是涉及自身利益时可以参与表决。而普通股前面权利都具有。
马云担任日本软银董事有实际权利吗
有。马云进行担任日本软银中的董事长,且是有着实际权利的。软银集团在1981年由孙正义在日本创立并于1994年在日本上市,是一家综合性的风险投资公司。
股权转让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 诉讼主体的确定
根据你描述的情况,各方当事人所涉及到法律关系构成我国《合同法》上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转让给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合同法》同时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生效后,即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新债权人立即享有合同约定的对债务人的所有权利,债务人对新债权人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该合同依然有效且得履行。当然,债务人对原债权人享有的基于合同的所有抗辩权利,对新债权人依然有效。而新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主张债务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原债权人将合同债权全部转让给了王先生,并履行了法定的通知义务,该转让行为依法对各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王先生相应的享有了基于合同所有应当享有的权利,乙公司作为原合同的债务人依然对王先生承担履行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王先生确定乙公司存在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对给王先生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述分析在法律理论上不存在任何障碍,实践中也有大量的案例可以参考。例如,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曾经将其对某省东营水泥制品厂的1050万元债权转让给自然人王某,后债务人东莞水泥制品厂不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王某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该案经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最终法院判令债务人向债权受让人王某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股东有没有权利对大股东是否合法经营申请查核
提问者提的问题“查核”,什么叫查核呢?是审计,检查还是什么?另外提问者的问题“大股东是否合法经营”,其实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大股东可能是在公司担任一个什么职务,控制了公司,所以应该是公司是否合法经营。法律是很严谨的,我只能揣摩提问者的意图,做一些回答。提问者可能的意思是,自己作为一家公司的股东,权益受到侵害了,也不知道怎么办好,其实很多人也说不清楚自己的最终目的到底是什么。根据我多年从事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经验来看,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权利导致小股东无外乎有几种想法:1、退出公司,挽回损失。2、夺回公司的控制权。3、公司给自己分红。因为现在也不了解提问者公司的情况,比如做什么业务,公司的类型,小股东可能损失的大小,所以就更难回答这些问题了。无论是哪种想法,难度都特别高,概括性的分析,小股东要和大股东或者公司打官司,非常难,大股东或者公司和小股东打官司非常容易。这是因为我国公司立法时间还很短,尽管在前人的努力下,已经很好了,但是仍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也一直是法学界的大课题,难课题。提问者可以行使先行使一下股东知情权,看看公司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如果提问者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33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如果提问者是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97条行使股东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实践中,我经过统计全国股东知情权纠纷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中,有近30%的股东退出了公司(有工商登记档案股权转让信息为证)。也就是说,有近30%的股东实现了第一种想法,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至于收益是否满意,就不知道了,总之,多少挽回了损失。这个比例还是比较高的,发起一个诉讼,还没开庭呢,大股东就要收购你的股份了。为什么会有这么好的效果,因为大股东或者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怕别人查账。试问中国有哪家公司的帐经的住查。当然有些略懂公司法的人会说,发起解散公司的诉讼,解散公司以后分配剩余财产,发起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不是也可以吗?根据我的经验来看,不太具有可操作性。因为小股东大多数对公司情况不了解,甚至有的不参与经营的小股东,除了知道自己投资了一家公司以外,什么都不知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不能举证,你就败诉。所以小股东去打解散公司何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的诉讼,我一般都不建议。即便打,都要先打股东知情权。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在我看来,仅仅是狭义的股东知情权,很多小股东也别期望值太高,因为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做了很多的限制。很多略懂公司法的人或者是小股东,都觉得,既然股东有知情权,那我要求审计公司的财务,那我要求复制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要求复制公司合同,复制银行流水,这些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诉讼中都会被法院驳回,为什么会被驳回呢,提问者可以仔细看看法条,没有法律依据,法官不敢给你判。但是,这些才是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要实现这些,就不是打一个股东知情权能拿到的,比如可以发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就是说,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中,我就实现了法官带着法警复制了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银行流水、与公司有关的合同。记得在一次庭审中,法官说,你们申请司法审计是吧,那写个申请给我吧,我们没写,因为审计费需要几十万,官司还没打赢呢,我不能花当事人那么多钱。其他案由中,我还拿到了公司的纳税记录,这些都不可能在股东知情权纠纷的案由中实现,但是这都属于我理解的广义的股东知情权,在别的案由我都实现了,所以给律师讲课的时候,我都会说,要跳出案由看案由,跳出诉讼想诉讼,跳出股东知情权看股东知情权。如果小股东损失金额太小,就不值得操作,因为工作量太大。有一个案子,5拨人在打,4拨人都输了,就我们赢了,给小股东挽回了800万损失,打的第一个诉讼就是股东知情权。先了解公司的情况,然后再去制定拿到需要证据的策略。输了的4拨人,都是赤膊上阵,而我给当事人制定的是迂回包抄的办法,从当事人什么都不知道,到后来,证据材料用A4纸打印出来,有一米高。先回答这么多,不可能将我整个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思路全部写出来,因为那能写好几本书,有别的问题,可以私信告诉我情况,就具体情况来回答问题,就会容易很多。
50etf一手期权需要多少权利金
权利金是期权的买方为获取期权合约所赋予的权利而必须支付给卖方的费用。由于期权权利金是市场价格出现不利于买方的最高损失额,又称为保险金。目前上交所上市的上证50ETF期权的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或其整数倍,最小报价单位为0.0001元。权利金,即期权合约的市场价格,由买卖双方共同决定。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区别和联系?
论权利能力的本质李永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博士)编者提按:学术上有两种境界可以相映成趣:罔顾左右和趋之若鹜。前者谓我思故我在,我在即我思;后者谓他思故我思,他在即我在。显然,前者是一种个性存在与发展,后者则是一种共性存在与衍生。按照事物发展的规律,只有独立的个性存在才是事物发展的深层动因。所以,具有个性的学术思想乃至学术方法对于学术的生长是至关重要的。近些年来,由于学术空间的物化与官化,使得对于学术空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其典型的体现就是对学术“话语权”的争夺。似乎有了“话语权”就有了学术地盘与地位一样,而事实上这却是一种非常入世与入俗的弄学之术。当不少人为了人格权能否独立成编而喋喋不休地争论,更有人不容别人侵犯其话语权这种“人格权”时,“论权利能力的本质”一文却不动声色,心平气和地罔顾左右而言他,其沉着冷静,不慌不忙,全无邀功请赏之迫切急躁。文章从权利能力的精神实质和制度设计层面阐释了其原理与功能,进而为理解和判断有关制度,包括人格权制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文章不去人云亦云,但以别开生面云人之云,金鼓未鸣,剑未出鞘,既已从容班师回朝。只留下有悟性之“话语权”者对于其人格权的无名反思。一、权利能力的概念一般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能力,也即作为权利享有者和义务承担者的能力(或称资格)。〔1〕用通俗的话来说,权利能力是一种权利义务的归属资格。我认为,用“归属资格”来解释法人的权利能力更符合其创设的本意。权利能力的规范目的在于:一个人是否能够作为民事主体在民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权利能力是一个人能够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与基础,但不是具体的权利或者义务。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权利能力是从一个人能够享有权利的角度规定的,而不是从其是否能够主动取得权利的角度去规定的,故有人认为权利能力的规定是消极的,而有意义的应当是从行为能力中派生出权利能力。〔2〕这一观点的代表人物法布里齐乌斯(Fabri cius)认为:权利能力是指人或者其他被认可为权利主体的社会组织能有效地为法律行为或者能够由其受托人、代理人或者机构为此行为的能力。〔3〕德国学者赫尔德甚至更激进地认为:私权的本质在于与权利人的愿望相结合,所以,这种权利的主体从法律上讲与那些其意志毫无意义的人是不同的。这些无行为能力人不是自身权利的主体,而是一种外在的法律力量的客体。〔4〕德国学者拉伦茨反对说:确定某人具有权利主体资格,意味着将通过行使权利所获得的利益归属于权利主体。事实上,有些人即使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他们也是由其他人来行使其权利的。重要的是,这种行使权利的行为是为谁的利益而为的。〔5〕因此,以此种方式来表达权利能力的相对化,有害而无益。〔6〕此种见解,颇值得赞同。我认为,即使坚持权利能力的传统概念,也很难说这是一种消极的定义方式。这种所谓积极与消极的划分,是康德与黑格尔哲学影响的体现,仍然是以“理性———主体———意志”图式来定义民事主体的表达方式,即一个主体只能是具有理性意志的人,并能够按照理性来支配自己的所有物、通过契约来设定自己的权利义务,并可因过错而被归责;而不具有理性的东西只能是客体而非主体。于是,就形成了这样的推理公式:凡民事主体均可以理性来设立权利义务。故从积极意义上来定义权利能力,即主体资格是合乎理性规则的。而按照这样的逻辑结构,不具有理性的刚刚出生的婴儿或者有精神障碍的人就会被排斥在主体之外,使其有可能沦为客体。为避免此种结果的发生,立法者创造出了“法定代理人制度”而将代理人的意志与理性归属于这些无理性的人,从而使他们有了理性的合法外衣,也就自然地被当作主体而非客体来对待。但问题恰恰是:代理人的意志何以被合乎逻辑地转移到被代理人身上?这也正是代理制度难以解释的问题。故人们只能用“拟制”的理性来解释之。也就是说,这些人是作为例外而为主体的,即他们之所以是主体而非客体,是因为伦理规则而非理性规则,仅仅是以假定的理性来赋予其合理的外衣。我们不能忘记,自然人在民法上的权利能力的规定是对基本法规定的人的地位在私法上的积极呼应。只要在基本法上被承认是人,那么,他在民法上就当然具有权利能力而成为主体。至于说他是否能够或者愿意亲自去取得或者行使权利则是另外一个层面的问题,不能反过来否定其主体地位。没有主体地位权利能力将变得毫无意义,而行为能力却是主体是否具有理性的体现。因此,必须区分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这不仅具有规范意义,也具有伦理说明意义。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特征(一)平等性行为能力是理性的体现,而不平等恰恰是人被理性衡量的结果。与行为能力不同,权利能力不分年龄、性别、职业、精神状况等因素而一律平等。这是宪法上的平等原则在私法上的具体化,也是民法赖以生存的市民社会的本质特征。人的权利能力的平等是近代私法的重要进步之一,是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一。就如有的学者所言:人的权利能力平等在今日被认为理所当然,然而,在当时应该说是西欧历史中划时代的重要事件。〔7〕当然,也有学者对权利能力的平等是否有意义以及具有何种意义提出了质疑:如果一个人不能行使权利,并就权利的客体实现自己的意愿,这样的人就不应当享有权利。〔8〕拉伦茨对此表示反对:给儿童和精神病人以权利能力的意义首先在于由此能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此外,他们实际上也由此具有了人本身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即受尊重的权利以及生命、健康等不受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不受实体法的处分,并可以通过代理人替代其取得权利及履行义务。〔9〕但是,拉伦茨同时也提出疑问:如果权利所有人无行为能力,即所有者在法律上不能行使权利,这个权利的“所有”究竟是指什么?〔10〕因此,他主张:这些人在法律上当然还是享有人的权利,并被认可在具有不完全或者受限制的法律行为能力的同时,具有狭义上的权利能力。〔11〕拉伦茨的所谓“狭义上的权利能力”也是从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联系的角度来讲的,即虽然未成年人可以享有权利能力,但毕竟是通过其代理人行使具体权利,而代理人行使的具体权利范围要比权利能力人本人行使的权利范围小。但是,拉伦茨的这种提法是否合适还有商榷的余地。与上述德国学者的研究进路多少有些相似,我国学者更多从具体权利义务的享有角度来衡量与质疑权利能力的平等性。有人指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范围实际上有大有小,如结婚权利能力并非人皆有之。有学者更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与特别权利能力。〔12〕有学者对此批评道:对权利能力作“一般”与“特别”之分,表面看来周到精致,然恰巧不能反映权利能力最重要的本质即权利能力对于人的法律地位之集中表现。质言之,权利能力作为享有权利的资格,其所指仅为享有法律允许享有的一切权利(权利之总和)的资格,正是在此意义上,权利能力与法律人格被视为等同。而享有某种特定的具体权利的资格之有无,则与人格之有无毫无关系。实质上,即便是“享有总和之权利的资格”,与直接表达和体现人之尊严、平等及自由的“人格”,仍有角度和价值理念上的不同。但是,鉴于权利能力之概念使用上的习惯,我们无必要另设概念来表达主体享有具体权利的资格。〔13〕而有的学者正确地指出:对于平等原则应从其法律伦理价值的角度去理解,而不能机械地理解。〔14〕这种思路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非常适用,但难以说明法人的权利能力,因为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技术产物而非伦理的产物。应该说,上述学者对权利能力平等原则之不同视角的阐述颇有道理,但我更愿意从另外一个角度去理解权利能力的平等原则。首先,权利能力平等是一种抽象的平等而非具体平等,是一种资格或者说是一种取得权利的可能性的平等,而非具体权利的平等。也就是说,是一种起点平等而非结果平等。由于人的能力不同,因此即使作为平等的起点相同,在具体取得的权利方面肯定是不平等的,就如赛跑的人虽然起点相同而结果不同一样,这种不平等恰恰才是平等的。上述学者所认为的权利能力有大有小的观点,恰恰就是混淆了作为取得权利资格的平等与具体取得的权利的平等性之间的差异。其次,实践中许多对人之行为范围的限制,是基于某种价值判断或者国家政策对自然人行为的限制而非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也即由于考虑到某种行为的特殊性或者资源有限性,往往要附加一些条件,上述学者举出的所谓“结婚能力”就是著例。人人都有结婚的可能性,但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才能变为现实性,如没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达到一定年龄等。这应视为对具体行为设定的条件,而非对其权利能力的限制,否则就难以解释下列矛盾: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而终于死亡,一个人在出生时没有结婚这种权利能力而以后却具有了,在死亡前由于变为无行为能力又失去这种权利能力。这显然是荒谬的。另外,从《法国民法典》第144条、148条及156条的规定看,一个未成年人结婚(法国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为成年,但15周岁可以结婚)要征得监护人同意,由此可见,结婚等这种具体条件是决定于一个国家的基本政策的,但不能据此认为是对权利能力的限制或者是特殊权利能力。因此,将这种具体权利义务取得或者享有中的限制条件作为衡量权利能力这种取得权利义务的资格是否平等的做法,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15〕另外,对于自然人来说,权利能力是宪法地位在私法上的体现,而实体法是无法处分这种地位的,故无限制的可能性。综上所述,权利能力平等作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否则就会借助于所谓实质正义而消灭作为抽象意义上的平等。(二)自然性在今天,权利能力因出生的事实而当然取得,不需登记;因死亡的事实而当然消灭,不存在象物权、债权那样的转让与继承问题,其与人的自然生命同步而不得被剥夺,因此是一种自然权利。权利能力不得被剥夺是没有争议的,但是,权利能力能否被限制?对此有不同观点。台湾学者王泽鉴认为,权利能力为人之尊严的表现,法律虽得加以限制(如矿业权等),但须有正当理由。〔16〕也有人认为,权利能力不受剥夺与限制。〔17〕我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1)如果将权利能力理解为主体地位的标志,那么,权利能力就是不可限制的。主体地位如何限制?实际生活中对某人不能取得某种权利的限制,是对其行为的限制而非权利能力的限制。象王泽鉴教授列举的矿业权问题,我认为不是一个权利能力问题,而是一个国家对稀缺资源的分配问题,如果以此为例来说明权利能力的限制,那么将导致不可理解的结果:有些权利只能由法人取得而不能由自然人取得,如电信经营权、建筑资质、银行经营权等,这是否意味着法人的主体地位高于个人?另外,对外国自然人权利的限制问题,在许多国家的民法上都存在,更不能用来作为说明限制自然人权利能力的证据,这恰恰是民法属地法的特征。(2)在《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等这些常常被许多国家用来作为民法立法蓝本的法典中都没有提到权利能力可以被限制的问题,而德国著名的民法著作中也没有讨论这一问题(如卡尔·拉伦茨的《德国民法总论》、迪特尔·梅迪库斯的《德国民法总论》等),这是否意味着他们认为权利能力不得被限制是一个当然的、不需要讨论的问题呢?虽然这样就作出结论说“是”显得有些武断,但我还是愿意说出这样一个肯定性的结论。(3)如果权利能力被允许按照实体法限制,一方面将动摇权利能力的宪法基础,而实体法也不能处分权利能力的宪法基础;另一方面,民法对权利能力的任意限制会影响权利能力的伦理价值———平等与自由。(三)不可转让性与不可放弃性权利能力的不可转让与不可放弃是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是基于法律的伦理性及人文关怀,因为权利能力是一个自然人为主体而非客体的标志,因此,它与人须臾不可分离。基于此种对人的关怀,法律不允许转让与抛弃。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不存在有效地放弃权利能力的法律规定。〔18〕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6条也明确规定:权利能力不得抛弃。其二是不存在转让的市场,因为权利能力对一个人来说,一个足矣,多余的没有意义。(四)抽象性权利能力是一个抽象而非具体的东西,只有在这一意义上才有伟大的说明意义。在具体生活中,权利能力的真正意义往往被行为能力的具体差异所淡化。三、权利能力的本质权利能力是自然法上的概念还是实证法上的概念?是公法上的概念还是私法上的概念?是伦理的体现还是技术的产物?对此,学理上有诸多不同论述,但都缺乏系统的考察。我认为,要认清权利能力的这种本质属性,必须考察权利能力这一概念的产生背景。通说认为,“权利能力”这一概念是由奥地利民法典首先创造并使用的,〔19〕而在此之前,并无权利能力这一概念,仅有“人格”的称谓,那么,“人格”与“权利能力”是否同一涵义?根据现有的文献及学者的论述,“人格”这一概念首先是罗马人在划分人的身份时使用的概念。在词源上,“人格”一词来自拉丁文的“persona”,是指演员演出时扮演的各种角色。〔20〕根据我国著名罗马法学者周教授的考证,在罗马法上有关人的三个用语中,“homo”是指生物意义上的人;“caupt”是指权利义务主体,“persona”是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21〕一个人必须同时具有自由人、家父与市民三种身份,才能拥有“caupt”,即在市民名册中拥有一章的资格,才能是罗马共同体的正式成员,否则就被视为奴隶或者从属者或者外邦人。〔22〕这种考证结论大致是可信的,因为它基本上锲合了拉丁文“persona”所指称的“各种演员角色“的原义。另外,我们从英国学者的论述中也可以反证其可信性。英国学者尼古拉斯指出,在罗马法中,人的地位涉及三方面要素:自由权、市民权与家庭权。人的地位的变化可以根据这三项要素加以分析。罗马法上的人格还可以减等:最大的人格减等是丧失上述三种权利,即沦为奴隶;中人格减等是丧失市民权与家庭权;最小人格减等是丧失有关家庭的权利。〔23〕“caupt”用来指称人格。但是,罗马法上的人格屡屡被用作制造不平等、把奴隶、外邦人排除在法律主体范围之外的工具,〔24〕以人格标记出法律舞台上的存在、标记出各种不同的角色与功能,并依据身份将这种角色与功能分配给现实中的人,同时,通过此种角色与功能将现实中的人与活着的物相区分。〔25〕也就是说,自罗马法开始,就将一项项象征身份与地位的Caupt(人格)加在个别人而非所有人头上,以显示其特殊性,人格平等即法律地位的平等也就无法实现。直到1794年的《普鲁士一般邦法》还规定了严格的等级地位而非平等人格,规定了贵族、市民与农民之不同的人格,有些东西仅仅贵族能够获得和拥有而其他人不得拥有,有些东西市民可以拥有而农民不能拥有。〔26〕在这种情况下,人格的意义就显得特别突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后,用平等替代了等级制,从而使人人平等成为现实,因此,人格的平等就作为一种当然的事实被接受,其意义与价值也就被逐渐忘却了。就如学者所分析的:经过资产阶级革命所建立起来的欧洲资本主义国家,倡导天赋人权、人人平等,根本不需要制作任何表示某种身份或者地位的面具配发给每一个生而自由的人。因此,在《法国民法典》以及早期的各国民法理论中,不存在“人格”的概念。在法国的《人权宣言》里,人权的主体是人和市民,而非具有所谓“人格”的人。原因就是,当近代各国以其宪法、法律宣称人人平等之后,毫无必要运用一种徒增繁琐的法律技术再将“人格”赋予每一个人。置言之,作为身份区分工具的“法律人格”在人人平等的社会中,应当毫无使用价值。这正是迄今为止没有一个近代或者现代国家的宪法或者民法将“人格”明文赋予其国民的根本原因。〔27〕到此处为止,我们没有看到“权利能力”的概念,今天我们所认识的权利能力的功能被“人格”(即主体地位)所涵盖,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的一个最大的相同点是:法律上的主体都是个人而非团体,罗马法上没有团体人格,就如学者所言:在现代法中,一群人可以构成区别于并且平行于其成员个人的法人,但对于罗马法学家来说,这样一种群体只不过是一定数量的并且处于一定关系中的个人。只有自然人才拥有权利,法律上的人也必然是自然人。〔28〕而法国民法典上也无团体人格,即只有个人的法律地位而无团体的法律地位。如果罗马法与法国民法典这种仅仅承认自然人为主体的状况持续下去而无团体人格出现的话,大概也就不会有发明“权利能力”这一概念的必要性。恰恰是因为法人等团体的出现,并想在私法上为团体谋求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地位,就不能依赖基本法,而必须有一个不同于基本法上所规定的人却又有在私法上拥有权利义务归属资格的概念出现。因为,宪法上的主体人格无论如何都不能包含团体。如果翻开包括我国宪法在内的各个主要国家的宪法,其中仅仅规定自然人的主体地位而无法人的主体地位,故团体要获得私法上的地位就不能依靠宪法的规定,而只能够在私法上解决。因此,必须构造出一个仅仅在私法上享有如同自然人那样能够取得财产权利并承担财产性义务的主体性资格。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人们创造了“权利能力”这一概念。对此,有学者分析说,《德国民法典》在创制团体人格时,以“权利能力”这一仅具“私法上的主体资格”的含义的概念替代了“人格”的表达,可以同时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从技术上解决了自然人与法人在同一民事主体制度(即所谓“人法”)框架下的共存,满足了《德国民法典》形式结构的需要。〔29〕下面我们将要讨论的问题是:权利能力源自自然法还是实证法?德国学者梅迪库斯指出:承认每一个自然人都享有权利能力,是否渊源于同样也凌驾于《基本法》之上的某种自然法?这是一个法律渊源学说或者法哲学上的问题。〔30〕如果将罗马法上的人格同德国民法典上的权利能力在相同部分的含义限度内对比的话,罗马法上的人格显然不是一个自然法上的概念而是一个实证法上的概念,而其规定恰恰是违反自然法的。但是,当人格发展到法国民法典而实现了人格平等时,人格就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自然法上的概念。《奥地利民法典》第16条规定:“任何人生来就因理性而获得明确的天赋的权利,故得作为人格而被对待。”学者据此认为,人格是自然法上的权利,能够取得的权利意指实定法上的权利,所以,此处所承认的法律人格是建立在自然法上与生俱来的权利基础之上的。〔31〕《法国民法典》没有规定人格,而1789年的《人权宣言》宣称: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自由、平等、安全和反抗压迫是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由此可见,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人格被认为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之上的。我认为,在今天强调人的主体地位的非实证性具有重要的意义,它确立了人的主体地位的神圣性,是人类认识论的巨大进步。自然人的主体地位的基础是自然法,任何实证法仅仅能够确认(或者说是体现)这种主体地位,而不能处分自然人主体地位的基础,以防止国家利用实证法来剥夺人的主体地位,从而制造人的不平等状态。及至《德国民法典》创造了“权利能力”的概念,从而将团体也纳入到法律主体中之后,权利能力属于实证法(私法上)的概念当属无疑。所以,德国学者拉伦茨指出:人之成为人以及与此相适应而生的权利能力是由实证法规定的。〔32〕温德沙伊德认为:人是因为并只有通过法律授予方具有权利能力。对于所有人的权利能力不存在一个先于法律的、准人类学的论证,权利能力基于实证法。〔33〕而弗卢梅则认为:权利能力是一个先于法律制度所规定的、以自然法为基础的概念,试图通过自然法的基础避免成文法的改变。〔34〕罗尔夫·克尼佩尔对弗卢梅的观点很不以为然:依据天主教的法律只有被洗礼者才是完整的人;在法西斯时代只有人民同志才享有权利能力;年轻的苏维埃民法典只赋予那些在法律上权利没有受到限制的所有公民以权利能力,这表明规定权利能力并非那么理所当然。市民权利在任何地方都不是自然的或者自古就有的,其在欧洲大约不到一百年前仅通过规范方才成立。〔35〕我认为,罗尔夫·克尼佩尔对弗卢梅的反驳缺乏说服力,他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概念:权利能力的规范规定与权利能力的基础。自然人具有主体地位,该主体地位源于自然法,因此,任何国家都应该在私法上体现这种地位。而有些国家法律没有体现这种主体地位恰恰是反自然法的,恰恰是应当批判和纠正的。不能把一种错误的做法作为证据来使用,就比如说,法律对杀人者处以重罚,而有人杀人后没有被发现从而未受到刑罚,就能据此认为杀人合法吗?这种论证方式显然是错误的。我觉得,拉伦茨的话中有一部分,即“人之为人是由实证法规定的”这一论断是不能接受的,是反人文主义的体现。而他所说的“权利能力源于实证法”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法人之权利能力也包括其中。但不要忘记的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虽然可以说源于实证法,其基础却是自然法,即实证法必须赋予自然人权利能力。弗卢梅的话大概就是作这种提醒。需要讨论的第二个问题是:权利能力是伦理性的产物还是技术性的产物?如果让我们回到《德国民法典》之前的时代,即权利能力前时代(人格涵盖权利能力功能的时代),说人格具有伦理性,大概是没有争议的。日本学者星野英一分析说:persona一词具有哲学和神学上的意义,其来源于斯多噶学派,是为显示具备理性的独立实体即人而被使用的。在基督教神学上它是作为显示三位一体的圣父、圣子、圣灵中的每一位的共同词语使用的。persona一词被用于天使也被用于人。这种观念通用于中世纪,时至近代,在继承这一传统的同时,确立了伦理上自由的主体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因此,人们认为,persona的思想是人文主义的表现。〔36〕奥地利民法典的起草者蔡勒认为:理性的存在,只有在决定自己的目的,并具有自发地予以实现的能力时,才被称为人格。萨维尼坚定地说:所有权利皆因理性的内在于个人的自由而存在。因此,人格、法主体这种根源的同一性以如下的定式表现出来:每个人都是权利能力者。〔37〕萨维尼以法人的法律人格并非源于其本质,而坚持拟制理论。他虽然使用了“权利能力”一词,但他坚持的恰恰是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源于其自身的本质(理性与伦理性),而法人却无此特征。当德国民法典适用了“权利能力”一词涵盖了自然人与法人作为同等主体时,权利能力一词还有伦理性吗?德国民法典的起草者与学者都坚称:权利能力具有伦理性。《德国民法典》第一草案说明书认为:不论现实中的人的个性与意志,承认其权利能力是理性和伦理的一个戒律。〔38〕拉伦茨认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能力,因为他在本质上是一个伦理意义上的人。〔39〕从这些论述中,我们不难看出:他们所说的“权利能力”的伦理性都是在“民法确认了每个自然人都具有平等的人格”这一意义上来强调其伦理性的,都没有把法人的权利能力考虑进去,是在自然人法律人格这一德国民法典前的意义上适用的。但是,一般笼统地说涵盖法人主体性的权利能力具有伦理性,实难苟同。有学者正确地分析道:德国民法典在创设团体人格的同时,小心翼翼地避开了“人格”这一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中所包含的伦理属性,以“权利能力”这一仅仅具有私法主体资格含义的概念替换了人格的表达,使权利能力明确地“从伦理的人格中解放出来”,可以同时适用于自然人与法人。〔40〕法人法律人格是一种法律技术机制,是一种模式,一种方式,籍此开展各种法律关系,以达到某一集体目的。〔41〕我赞同这种分析,即对于自然人与法人通用的权利能力是一个技术性的表达而无伦理性。四、权利能力的功能有人试图对权利能力的具体功能进行界定,并指出了权利能力的四项功能:(1)享有和行使各种政治权利的能力;(2)进入法律承认并保护的权利能力;(3)取得并享有财产权的能力;(4)请求人格、自由、生命和身体的法律保护的权利。〔42〕这种对权利能力的界定显然将权利能力看作是主体(而非仅仅是民事主体)。对权利能力的具体功能的界定涉及逻辑可能性与价值必要性。首先,对权利能力的具体功能的界定在逻辑上是否可能?因为权利能力是一种抽象的、含义广阔的、开放性的框架,因此从逻辑上说,无论如何都不可能穷尽,就比如我们熟悉的所有权的权能一样,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以自己的意志对物进行全面支配的权利,而我们将它具体化为“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四项权能,是否已经是“全面支配”?这是有疑问的。故从逻辑上说,不可能用列举的方式将这种主体地位的具体功能穷尽。其次,从价值上说,权利能力既然是一种可以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那么任何民事权利都可以取得,也没有必要对其进行具体化。相反,如果将其具体化,就有可能限制了主体的权利能力。五、法人的权利能力(一)法人权利能力产生的必要性及理论依据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的产生远远晚于自然人,由于交易或者特殊使命的需要,法律需要给一个非人以人的私法地位,于是,团体人格产生的必要性由此发端。但是,法人不同于自然人,其无宪法或者自然法的主体地位,其不可能顺理成章地象自然人那样获得私法地位,故必须为其寻找理论依据
股票有哪些权利
一,买入了股票就成为了股东。作为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2,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并未规定股东有对公司会计帐簿的查阅权,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东在知情权上存在的最大差异。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不仅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财务状况,而且还要向社会公众、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见《公司法》第146条:“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证券法》第65条:“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3,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权虽然每一个股东不管出资数额、股权比例多少,都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但由于公司的控制权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东手里,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及董事长的话语权同样掌握在大股东手中。为了防止大股东将股东大会、董事会流于形式,长期不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发生了临时重大事项故意不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致使小股东的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不能实现,《公司法》从保护小股东利益出发,赋予10%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情况下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临时会议。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个股东合并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广大小股东将团结起来,将股权集中起来行使。参阅《公司法》第101条、第111条。4,股东大会召集权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常常发生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5,股东大会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该项权利能够保证少数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有助于提高少数股东在股东大会中的主动地位,实现对公司经营的决策参与、监督与纠正作用。为使小股东的提案权能够得以实现,新《公司法》第103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之内,并有明确议题和其他决议事项。”这样既能保证小股东能够有机会提出议案,同时,也能确保股东大会及其他股东有充分的时间审议、表决议案。6,委托他人行使表决权股份公司的股权一般都比较分散,股东人数众多,许多小股东出于时间、精力、成本和话语权又不多等方面的考虑,往往没有动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这样势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东以及经营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结构畸形等不良现象,公司法为了鼓励小股东积极维权,愿意参与公司治理,赋予小股东以书面授权方式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由被委托人代为小股东根据授权委托书制定的权限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议案和相应决议做出与委托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托人也可以接受多个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表决权。这样,小股东既完整表达了本人的意愿,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同时又节约了成本费用。而且也有利于股东会中所要讨论的议案的通过和具体执行。(见《公司法》第107条)7,以累积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监事选举权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非职工董事、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由于股东大会采取简单资本多数决原则,控股股东完全可以通过控股地位占据选举的多数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成为控股股东的代言人。为了避免控股股东操纵公司,就必须引进累积投票制度,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通过股东大会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为此,新《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按照这种方式,一个股东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所投的总票数等于他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所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多寡决定当选的董事或者监事人员。这样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数股东将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权力关系。这种投票制度赋予了小股东与大股东抗衡胜出的机会,改变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东的绝对话语权,有利于社会公正价值的体现。8,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143条规定了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即股东对于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等持异议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价格收购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比有限公司更严格,只能在一种情况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对较宽,共计有三种情形,包括(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见《公司法》第75条)。两者有所差别的原因在于:股份公司股东以自由转让股份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转让为原则,在内部股东之间才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股东退出公司的途径较少。
股权37%有哪些权利
在股权设计实务中,经常会有“股权九条生命线”的说法,对于未经过系统学习公司法的企业家们,都会觉得“不明觉厉”,争相学习。但并不知道这些生命线对于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与挂牌公司、普通公司未作区别,不能区别情况,以至于曲解。绝对控制线——67%【释义】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关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变更主营项目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但书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示】1、绝对控制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股东大会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一定要占比三分之二以上。2、三分之二含本数,也就是说,绝对控制线为67%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3、《公司法》第四十二条有但书陷阱,即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会是否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如果约定为否,67%的绝对控制线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意义。相对控制线——51%【释义】一些简单事项的决策、聘请独立董事,选举董事、董事长、聘请审议机构,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聘请/解聘总经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经过2-3次稀释后,还可以控制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前半段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提示】1、公司法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条款。换言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程序,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2、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3、同时,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安全控制线——34%【释义】股东持股量在1/3以上,而且没有其股东的股份与他冲突,叫否决性控股,具有一票否决权。【法律依据】同“绝对控制线”法律依据。【提示】1、与绝对控制线相对,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关于公司生死存亡的事宜,那么如果其中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那么另一方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那么那些生死存亡的事宜就无法通过,这样就控制了生命线,因而表述为安全控制权。2、但是,所谓一票否决只是相对于生死存亡的事宜,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无法否决。3、同理,33.4%、33.34%等均可作为“安全控制线”。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线——30%【释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提示】1、很显然,本条线适用于特定条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权收购,不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收购上市公司有协议收购和要约收购两种方式,后者更加市场化。与协议收购相比,要约收购要经过较多的环节,操作程序比较繁杂,收购方的收购成本较高。3、收购要约的期限届满,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数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20%【法律依据】无!【提示】1、本条线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实意义不大。2、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2、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临时会议权——10%【释义】可提出质询/调查/起诉/清算/解散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后半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条第三款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条第三项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前半段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第一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提示】1、第三十九、四十条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同理,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未约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10%的临时会议权线根本没有意义。2、第一百、一百一十条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正因为股份公司特别的性质,10%的临时会议权线带有强制性。也就是说,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3、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重大股权变动警示线——5%【释义】证券法规定达到5%及以上,需披露权益变动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八十六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上市公司。从规则角度看,持股低于5%至少有两个好处,一是没有锁定期的约束,二是不需抛头露面,减持也不用披露。临时提案权——3%【释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示】本条线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其具备的人合性,没有此类繁杂的程序性规定。代位诉讼权——1%【释义】亦称派生诉讼权,可以间接的调查和起诉权(提起监事会或董事会调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示】1、本条线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同时还必须满足持股180日这一条件。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的限制。2、代为诉讼权发生的前提,通俗来讲,要么是董事、高管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要么是监事违法违章损害公司利益,如果都有问题,股东则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的位”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银行货币信贷处有权利吗
百度知道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展开匿名用户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中国人民银行(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法律责任中央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给予指导。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要管理流通中的货币总量,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满足对货币的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被赋予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负责生产、供应、定期更新纸币、替换硬币、回收旧币和防止伪币。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着自己的印钞造币厂。 中国人民银行为了其维护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除了履行一般监督作用以外,还为广大银行机构提供资金转帐网络,即全国2000多家同城票据交换所、全国手工联行系统和全国电子联行系统。这些支付系统对银行机构之间的竞争起着中立作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提供的支付服务通过业务条款、处理程序、借记和贷记条款以及收费政策施加一定影响。 除了为银行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以外,中国人民银行还作为政府的银行,独家管理国库帐户,负责经理国库。制定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的金融界密切合作,协调支付交易的组织和技术问题。它主持全国金融标准化委员会,积极制定和推行银行业务、技术标准,在制定管理现行跨行支付系统的规章制度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各商业银行的电子汇兑系统的影响是有限的,尽管这些系统在许多方面都类似西方国家的跨行资金转帐系统。监督和稽核银行法是进行银行监管的法律基础。银行监管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体系的活力,通过监视各银行机构的信用和流动性,保护存款人利益。另外,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国的金融改革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分析定期报告和现场稽核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 跟银行监管密切相关的是对支付系统的监管,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国家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的正常运行,中国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开发它拥有的支付系统,并跟其他银行机构密切合作,使这些金融机构运行的支付系统更加高效和更加安全可靠。 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改善其在支付系统中密切监视各银行日间头寸的能力。提供支付处理和结算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为各银行提供支付处理服务,结算大额和零售支付交易。人民银行运行的2000多家同城清算所对所有的同城跨行支付和大部分行内支付业务进行清算和结算处理。纸凭证异地跨行支付在过去曾通过同城清算所先进行跨行清算和结算。全国电子联行系统处理异地跨行支付和行内大额异地支付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为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提供结算帐户服务。此外,还为一些政府机关、事业团体开设结算帐户,提供支付服务。例如,邮政储汇局也在人民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中国人民银行不允许帐户出现隔夜透支,因为大多数交易采用批处理方式在日终结算,所以日间透支的概念实际上不适用。但电子联行系统除外,在此系统中,支付指令发出之前,其帐户内必须有足够支付的资金。 除了结算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的支付交易以外,结算帐户还用来结算其它支付系统产生的净额头寸,如商业银行系统的电子资金汇兑系统。提供信贷服务为了顺利进行结算,各银行可以从人民银行分行拆借资金,只要借款行贷款帐户上具有足够的经授权的贷款额度即可。商业银行在向人民银行申请贷款之前,必须首先向下列机构借款: 系统内上一级机构 系统内在当地另一分支机构 当地其他银行机构收费政策目前建设支付清算系统时购买计算机和通讯设备、应用软件开发所用的投资来源于财政预算和内部资金筹措。支付系统运行费用作为人民银行日常开支,尚未通过服务收费收回。参加同城清算的银行机构按比例分摊一部分运行费用。 中国人民银行处于政策考虑,人民银行作出上述规定。随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的实施和投入运行(见5.1部分),收费政策将会重新制定。 一些城市集资共建的清算系统,已按照成本回收原则实行新的收费政策。货币政策和支付系统在中国,货币政策的实施跟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既具有一些相同的特征,但又有许多不同。主要的区别在于: 中国经济正处于从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时期。中国政府依然具有足够的权威直接控制经济发展,以保证改革平稳有序。 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但是跟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由于缺乏大业务量、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所以实际很难完全依赖公开市场操作来间接影响货币总量。 由于这些不同,货币政策工具在许多方面跟西方发达国家不尽相同。主要货币政策工具信贷规模分配: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其对国有商业银行的领导权力决定按地域和工业部门分配信贷规模。 发行货币:中国人民银行独家发行货币的权利使它能够影响商业银行的金融资源和业务活动。 法定储备金比例: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改动法定储备金比例。自1988年以来,这个比例一直为13%。 制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制定银行存款和贷款的官方利率。 公开市场操作:目前,发行国债的数量还不够大,而且市场的流动性还没有大到使依靠公开市场操作非常有效。但是,可以期望,公开市场运行在不久将来将起很重要的作用。公开市场操作和支付系统尽管公开市场操作还没有成为一种有效的手段来实施央行的货币政策,但是,正象第一部分中介绍的那样,中国的金融市场正在迅速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正在从事公开市场操作以实施其货币政策。 自1996年起引入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结合中央银行再贷款、再贴现、特种存款以及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等手段,中国人民银行间接影响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利率,从而影响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前,同业拆借有7种,其成熟期分别为1天,7天,20天,30天,60天,90天和120天。 中国人民银行现代支付系统自1994年起开办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在此市场上买卖美元、日元和港币。 自1996年起,进行公开市场操作,中央银行目前只在星期二介入市场,通过其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回购协议进行国债的公开市场操作。资金清算通过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进行,实行T+1结算制度,即在星期三增减各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备付金帐户。回答于 2011-01-04赞同2您有一笔最高可达100万的生意备用金待领取!马上申请根据文中提到的征信为您推荐广发银行小微E秒贷专业银行信用贷款,针对有营业执照的20-65岁生意人,优质客户享受线下补充材料提额。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告阿里巴巴-平口袋子爆款货源,价格更低!PE胶袋平口袋¥0.05 元平口袋批发PE袋子平口袋大量批发副平口袋小号平口袋加厚透明胶袋¥16.8 元袋子拿样专区¥6 元小号PO平口袋815cm818cm1218cm1520cm1000个2丝薄膜袋低压袋¥4 元定制pe平口袋po平口袋加大加厚包装袋小批量定制¥0.1 元1688广告外地人在深圳银行开户的要求-先办理后付款-不成功不收费外地人在深圳银行开户的要求,办理银行开户,5年开户经验,无需存款,快至2个工作日办完无办公室地址可开户,住宅地址可以办理开户广告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职责有哪些视频回答康波财经1642浏览更多专家中国人民银行有哪些职权专家1对1在线解答问题5分钟内响应 | 万名专业答主马上提问最美的花火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lanqiuwangzi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garlic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188****8493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篮球大图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动物乐园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AKA 咨询一个社会民生问题,并发表了好评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条规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如下:(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依照本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汉钟精机拟受让股权利好还是利空?
是利好。汉钟精机拟受让股权利好。对受让方来说,股权转让他也是主动一方,如果他不愿意受让转让方是不能强行让它受让的,他只所以愿意受让股权,完全是看好企业的经营现状和看好企业末来发展前景,总之是认定这笔股权受让,近期和将来都是有利可图,在此情况下,对受让方来说当然是利好了。
此种用人方式如何维护自己权利
哈哈,我刚给客户写了份关于劳动合同方面的起诉状。1、《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可以让你老板付你四个月的双倍工资,可以用这个吓吓他。2、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认为你在试用期,而法律规定,如果试用期超过六个月就要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意思就是只能是你炒你老板,如果你老板以后要单方不用你了,就得赔钱。 但是在试用期的话,如果离职只需提前通知用工单位既可,没有提前一月通知的要求。如果这都吓不倒他,你可以先回家,尽快办完事情之后去申请劳动仲裁让你老板给工资,现在劳动仲裁免费~
期货居间人管理办法的第三章 居间人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居间人的权利:1、根据居间合同的规定,为期货公司提供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或中介服务。2、居间人因从事居间活动付出的劳务,有按合同约定向公司获取酬金的权利。第七条 居间人的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2、参照执行《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3、遵守期货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4、遵守居间服务准则:忠实准则: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自己的中介义务,积极促进投资者与期货公司期货经纪合同,不得阻饶妨碍投资者与期货公司的签约活动,不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告之义务:如实向投资者告知有关签订合同事项,特别要向投资者阐述从事期货交易存在的风险,如提供《风险揭示说明书》等,不得故意隐瞒投资期货的风险或故意扩大投资期货的利益,不得做不实、误导的广告与宣传,更不允许进行欺诈活动。不作为准则:不得为《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介绍、提供签订《期货经纪合同》的机会。禁止越权代理:居间人仅作为提供“报告订立合同的信息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无权代签交易月帐单,无权代理客户委托下达交易指令,无权代理客户委托调拨资金。保密准则:居间人应按约定为期货公司保守商业机密,为投资者保守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实名原则:在从事期货居间活动时,居间人不得隐瞒身份。
期货居间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期货居间人能否自己做交易?
看期货公司和居间人的协议了。权利: 知情权,即自己客户操作的具体情况,客户交易明细、客户资金明细,以及客户创造的佣金;享受期货公司给予居间人合法的、准确的佣金回扣义务:要服务好自己的客户,不能夸大期货的收益而忽略期货风险的揭示和控制,作为期货公司和客户的桥梁,有必要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期货居间人不仅可以自己做交易,还可以帮忙自己的客户进行理财。
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包括( )。
你好,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一、优先分配利润 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票面股息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公司应当以现金的形式向优先股股东支付股息,在完全支付约定的股息之前,不得向普通股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以下事项:(1)优先股股息率是采用固定股息率还是浮动股息率,并相应明确固定股息率水平或浮动股息率计算方法。(2)公司在有可分配税后利润的情况下是否必须分配利润。(3)如果公司因本会计年度可分配利润不足而未向优先股股东足额派发股息,差额部分是否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4)优先股股东按照约定的股息率分配股息后,是否有权同普通股股东一起参加剩余利润分配。(5)优先股利润分配涉及的其他事项。 二、优先分配剩余财产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公司财产在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有关规定进行清偿后的剩余财产,应当优先向优先股股东支付未派发的股息和公司章程约定的清算金额,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分配。 三、优先股转换和回购 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优先股转换为普通股、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转换选择权或回购选择权可规定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发行人要求回购优先股的,必须完全支付所欠股息,但商业银行发行优先股补充资本的除外。优先股回购后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四、表决权限制 除以下情况外,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1)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2)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4)发行优先股;(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表决权恢复 公司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每股优先股股份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对于股息可累积到下一会计年度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对于股息不可累积的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公司章程可规定优先股表决权恢复的其他情形。 六、与股份种类相关的计算 以下事项计算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2)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交股东大会临时提案;(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认定控股股东。
证券公司,是否有权利冻结资金账户?
证券公司在查证对方账户非正常状态的情况下且对方也没法出示正常状态说明的情况下,有权冻结。
优先股按具体权利的不同,还可以进一步的分为
主要分类有以下几种: (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累积优先股是指在某个营业年度内,如果公司所获的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股利,日后优先股的股东对往年来付给的股息,有权要求如数补给。对于非累积的优先股,虽然对于公司当年所获得的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如该年公司所获得的盈利不足以按规定的股利分配时,非累积优先股的股东不能要求公司在以后年度中予以补发。一般来讲,对投资者来说,累积优先股比非累积优先股具有更大的优越性。 (2)参与优先股与非参与优先股。当企业利润增大,除享受既定比率的利息外,还可以跟普*股共同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参与优先股"。除了既定股息外,不再参与利润分配的优先股,称为“非参与优先股"。一般来讲,参与优先股较非参与优先股对投资者更为有利。 (3)可转换优先股与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的优先股是指允许优先股持有人在特定条件下把优生股转换成为一定数额的普*股。否则,就是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是近年来日益流行的一种优先股。 (4)可收回优先股与不可收回优先股。可收回优先股是指允许发行该类股票的公司,按原来的价格再加上若干补偿金将已发生的优先股收回。当该公司认为能够以较低股利的股票来代替已发生的优先股时,就往往行使这种权利。反之,就是不可收回的优先股。 拓展资料一、股票是股东权利的象征,代表了财产权和投票权,分别对应投资收益与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行为。但为了公司经营的需要,多种股票被设计出来用于融资、控制管理权分配等等。现有的股票分为以下三大类。 按股东权利分类,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后配股。 二、普通股 普通股是随着企业利润变动而变动的一种股份,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普通、最基本的股份,是股份企业资金的基础部分。 普通股的基本特点是其投资收益(股息和分红)不是在购买时约定,而是事后根据股票发行公司的经营业绩来确定。公司的经营业绩好,普通股的收益就高;反之,若经营业绩差,普通股的收益就低。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重要、最基本的股份,亦是风险最大的一种股份,但又是股票中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在我国上交所与深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三、后配股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发行: 1.、公司为筹措扩充设备资金而发行新股票时,为了不减少对旧股的分红,在新设备正式投用前,将新股票作后配股发行; 2、 企业兼并时,为调整合并比例,向被兼并企业的股东交付一部分后配股; 3、在有政府投资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达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为后配股。 4、无论持有的股份是哪一类,享有股权的股东都享有《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的一般权利,特别是股东代表诉讼、对公司账簿的查看权等。上述权利并不属于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投票权。5、如果公司股东大会需要讨论与优先股有关的索偿权,即优先股的索偿权先于普通股,而次于债权人,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6、股息领取优先权。股份公司分派股息的顺序是优先股在前,普*股在后。股份公司不论其盈利多少,只要股东大会决定分派股息,优先股就可按照事先确定的股息率领取股息,即使普遍减少或没有股息,优先股亦应照因分派股息。 7、 剩余资产分配优先权。股份公司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优先股具有公司剩余资产的分配优先权,不过,优先股的优先分配权在债权人之后,而在普通股之前。只有还清公司债权人债务之后,有剩余资产时,优先股才具有剩余资产的分配权。只有在优先股索偿之后,普通股才参与分配。 8、优先股的收回方式有三种: (1)溢价方式。公司在赎回优先股时,虽是按事先规定的价格进行,但由于这往往给投资者带来不便,因而发生公司常在优先股面值上再加一笔“溢价"。 (2)公司在发生优先股时,从所获得的资金中提出一部分款项创立“偿债基金",专用于定期地赎回已发出的一部分优先股。 (3)转换方式。即优先股可按规定转换成普*股。虽然可转换的优先股本身构成优先股的一个种类,但在国外投资界,也常把它看成是一种实际上的收回优先股方式,只是这种收回的主动权在投资者而不在公司里,对投资者来说,在普通股的市价上升时这样做是十分有利的。
又一位女董秘被重罚10年不能任高管,没权利不知情未参与无法免责
从一个超300亿市值的上市公司玩到只剩下13亿市值,并且濒临退市风险,华业资本终于迎来了监管层的一波“算总账”,几百亿市值灰飞烟灭,时任董监高难逃其责,8月2日,上交所对华业资本时任董监高率先给予了纪律处分,时任董秘赵双燕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且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日前,深大通董秘刚被市场禁入10年,最近重罚的董秘有点多。 市场禁入是证监会行政处罚里对董监高最重的处罚,而公开认定则是交易所纪律处分里最重的处分。 对于华业资本,很多人都不陌生,因为2018年年报被审计机构出具否定意见,而变成*ST华业,目前股价已经连续6个交易日低于1元/股,如果公司股票连续20 个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停牌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股,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华业借仕奇实业的壳完成的上市,此后一直专注于房地产业务,证券简称从仕奇实业变为华业地产,如果一直单纯地从事房地产,华业可能不会走到现在这个处境。 2014年开始,华业开始逐渐加码投资布局,开始向矿业、医疗、金融进军,力图加上房地产打造四大业务板块,2015年,就从华业地产更名为华业资本。 转型主要靠的是并购,2014年收购了捷尔医疗设,2015年1月又成立了华慈投资用于整合现有及未来拟收购的医疗产业资源。矿业是公司一直以来就有的,华业自2011年开始从事矿业资产收购,拥有几十个探矿权和几个采矿权,金融领域也主要是围绕医疗行业的投融资业务。 如果不是2018年的暴雷,公司的转型似乎是成功的…… 这个雷就是公司2018年9月28日的公告,公司近百亿应收账款,存在收不回来的风险,因为债务人否认和公司存在债务关系,相关文件公章是伪造的,而这些债务都是公司从转让方恒韵医药受让取得。 因为被骗计提大量损失,2018年巨亏64.4亿元,击垮了华业资本。 据上交所纪律处分决定书,华业资本共有如下4个违规行为: 1、 开展巨额债权投资业务不审慎,造成公司重大财产损失 2015年,公司收购了李仕林的捷尔医疗,并开始与李仕林控制的恒韵医药开展债权投资业务。2018年7月起,公司债权投资业务连续3次出现应收账款逾期未回款情形。2018年9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债务追偿小组工作进展的公告》称,公司债权投资业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规模已高达101.89亿元。 该等债权均是公司以不同形式向恒韵医药收购所得,但底层债务人否认存在相关债务往来,认为相关文件上的公章系伪造。 上交所认为,公司在与关联方开展巨额债权投资业务时未对风险充分评估论证,在发现回款资金系从恒韵医药账户转出的异常情况时,亦未对底层资产真实性及业务风险进行核实。尤其是自2018年7月起,在发生捷尔医疗因向李仕林提供担保导致部分资产被司法冻结,且部分项目已陆续出现回款逾期的情况下,公司仍于8月20日、8月22日、9月3日先后3次与恒韵医药实施债权收购交易,涉及金额7.11亿元。 2、 问询函回复不真实,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的重大事项 2018年9月10日,上交所向公司出具半年度报告事后审核问询函,要求公司披露债权投资业务是否存在逾期情况。2018年9月20日,公司在问询函回复公告中称,债权投资业务不存在逾期未回款情形,未发现相关风险。 随后不到一周内,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发布公告称,2018年公司存在3笔应收账款逾期未回款情况,相关款项到期日分别为7月26日、8月23日和9月20日,合计金额高达 8.88 亿元。 上交所认为,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真实,风险提示不充分,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理预期。 3、 为关联方违规提供巨额担保,可能导致公司承担重大担保责任 公司完成收购捷尔医疗及其下属子公司后,这些子公司先后多次违规为李仕林、恒韵医药等关联方提供担保,在报告期内涉及案件9起,涉及金额高达17.13亿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25.18%。 上交所认为,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金额巨大且可能导致公司因此承担重大担保责任,情节严重。 4、 公司连续、集中披露重组、回购与增持信息,但公司及董监高未切实履行相关承诺 2018年6月,公司披露公告称,李仕林未能完成未完成业绩承诺,经公司与李仕林双方协商,李仕林拟将其实际控制的医疗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将于 3个月内公告具体收购方案,是否构成重组存在不确定性。截至目前,资产注入并未实施。公司及李仕林也未向市场提示重组失败的相关风险。 2018年6月20日,公司披露股份回购计划,回购股份规模为5-10亿元;期间,公司并未组织实施回购,也未披露进展情况或提示风险。迟至2018年12月21日,公司公告称,尚未回购公司股份并终止实施回购股份。 上交所认为上述行为对市场及投资者造成误导,导致股价波动。 综上,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赵双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直接责任,被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并被公开认定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资料显示,赵双燕:女,1976年出生,南开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天津大学工学学士。历任北京财富汇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分析师、中弘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经理、公司证券管理部经理、董事会秘书,2011年7月上任华业地产董秘,2018年12月辞去公司董秘职务。 对于上交所给予的纪律处分,赵双燕也提出了申辩: 1、作为董事会秘书,其对公司经营没有决策权,对债权投资业务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2、问询函的回复不存在不真实的情形,9月20日回复问询函的公告仅涉及半年度报告报告期内的核查事项,不涉及下半年发生的重大业务风险; 3、对关联方担保行为不知情、未参与,对此不应负责; 4、对公司重组、回购和增持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职责,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承诺的行为不应负责。 从赵双燕的申辩理由可以看到,是目前很多董秘的现状,只能是被动地做信息披露义务,未能主动发现问题并及时披露是主要问题。“没权利、不知情、未参与”都无法成为董秘免于处分的说辞,我也提醒其他董秘们,在工作中多点主动,为了公司也好,为了自己的职业生涯也好,被动或者不作为都很危险。 对于上述申辩,上交所未接受,“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本应勤勉尽责,自觉配合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公司而言,其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业务,相比公司开展的其他业务,回报率极高,风险也相应加大。 公司董监高理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却怠于履职,导致公司在已经发生重大风险事项后,仍继续开展相关业务,并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方面产生重大违规。 ”上交所称,“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违规行为,但是却仅限于 被动履行审议和表决程序,进行形式化、不做后续跟进的询问, 或者在公司已经发生违规行为后才予以关注和履职,所提出的相应免责事由不能成立。” 上交所强调上市公司董监高应该要尽到更高的义务,而不是被动地进行形式化的询问,也就是强调要有更多主动行为。
优先股的优先权利体现在什么地方
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利润分配优先权和剩余财产分配优先权。优先股分类有很多,(1)固定股息率优先股和浮动股息率优先股,(2)强制分红优先股和非强制分红优先股,(3)可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4)参与优先股和非参与优先股,(5)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6)可回购优先股和不可回购优先股等。
可转换优先股的优先权利
所谓优先股股票一般来说,优先股的优先权有以下四点:1.在分配公司利润时可先于普通股且以约定的比率进行分配。2.当股份有限公司因解散、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可先于普通股股东分取公司的剩余资产。3.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公司经营参与权,即优先股股票不包含表决权,优先股股东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但在涉及到优先股股票所保障的股东权益时,优先股股东可发表意见并享有相应的表决权。4.优先股股票可由公司赎回。由于股份有限公司需向优先股股东支付固定的股息,优先股股票实际上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举债集资的形式,但优先股股票又不同于公司债券和银行贷款,这是因为优先股股东分取收益和公司资产的权利只能在公司满足了债权人的要求之后才能行使。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退股,却可以依照优先股股票上所附的赎回条款,由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赎回。大多数优先股股票都附有赎回条款。如果将优先股股票细分,它还有:①累积优先股股票和非累积优先股股票。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在上一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可以累积起来,由以后财会年度的盈利一起付清。非累积优先股股票是指只能按当年盈利分取股息的优先股股票,如果当年公司经营不善而不能分取股息,未分的股息不能予以累积,以后也不能补付。②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是指其股票持有人不仅可按规定分取当年的定额股息,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利润分配的优先股股票。不参加分配优先股股票,就是只能按规定分取定额股息而不再参加其它形式分红的优先股股票。 ③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股票持有人可以在特定条件下按公司条款把优先股股票转换成普通股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股票,而不可转换优先股股票是指不具有转换为其他金融工具功能的优先股股票。④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和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可赎回优先股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一定价格收回的优先股股票,又称可收回优先股股票,而不附加有赎回条件的优先股股票就是不可赎回优先股股票。⑤股息可调整优先股股票。它是指股息率可以调整变化的优先股股票,其特点是优先股股票的股息率可随相应的条件进行变更而不再事先予以固定。
善意第三人有没有权利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
善意第三人无权要求合法占有人搬离房屋请看最高院发布的判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0期 裁判要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出卖方应向买受人履行权利与实物的双重交付,在买受方已取得房屋产权而未实际占有的情况下,其仅仅基于物权请求权要求有权占有人迁出,法院应作慎重审查。若占有人对房屋的占有具有合法性、正当性,买受方应以合同相对方为被告提起债权给付支付,要求对方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或在房屋客观上无法交付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连成贤诉臧树林排除妨害纠纷案 原告连成贤,男,198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臧树林,男,196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连成贤因与被告臧树林发生排除妨害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连成贤诉称,原告于2011年从案外人谢伟忠处购得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后案外人谢伟忠一直未履行交房义务,故原告于2012年7月5日诉至法院,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履行交房义务,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追加被告共同参加诉讼,被告主张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未获支持。原告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故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原告连成贤对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21647号民事判决书1份,原告连成贤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法院判决属原告所有。 (2)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1份,原告连成贤提供此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的产权登记为原告。 被告臧树林辩称,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属被告所有,被告未出售系争房屋,被告与案外人谢伟忠之间的买卖关系属无效,故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经当庭质证,被告臧树林对原告连成贤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原系被告房屋拆迁后以补偿安置款购得,2008年8月,系争房屋的权利核准登记至被告名下,房屋由被告及家人居住使用。2011年8月12日,案外人李榛以被告代理人的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80万元,2011年8月12日,向相关部门递交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书,后系争房屋权利登记至案外人谢伟忠名下。2011年10月,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房地产转让价款为110万元,2012年4月5日,系争房屋权利核准登记至原告名下。2012年7月5日原告起诉案外人谢伟忠要求其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被告作为第三人申请参与诉讼,后本院判决,确认以被告名义与案外人谢伟忠就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订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要求案外人谢伟忠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的诉求;驳回被告要求确认原告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关系无效的诉求。原告以其已合法取得系争房屋,现被告仍居住在系争房屋中,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物权人对物权正常权利的行使为由诉来本院,要求被告立即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本案中根据原告连成贤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的合法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被告现已非上述房屋的产权人,被告臧树林已无权居住使用上述房屋,故原告要求被告迁出上述房屋应予准许,但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应给予被告一定的时间,另行解决居住问题。被告辩称系争房屋属原告所有,其并未出售系争房屋等意见,与事实不符,也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12月23日判决: 被告臧树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个月内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 臧树林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被上诉人连成贤与案外人串通骗取系争房屋产权证,臧树林对系争房屋享有所有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连成贤的一审诉请。 被上诉人连成贤辩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确认了一审查明的事实。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所有权与占有权能发生分离的情况下,买受人是否可以其为房屋所有权人基于返还原物请求权要求房屋内的实际占有人迁出。 第一,生效判决已确认案外人李榛以被告臧树林代理人身份与案外人谢伟忠就系争房屋所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即第一手的房屋买卖并非原始产权人臧树林之真实意思表示,该买卖合同对臧树林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从2008年8月起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并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具有合法依据,故产权人连成贤在其从未从出售方谢伟忠处获得房屋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径行要求实际占用人臧树林迁出,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在第二手的房屋买卖交易中,被上诉人连成贤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相应对价,该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合同,故对连成贤与谢伟忠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合同之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鉴于此,连成贤对系争房屋的权利应通过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履行(包括房屋的权利交付以及实物交付)来实现。本案中,虽然连成贤已于2012年4月5日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完成了房屋的权利交付过程,但其自始未曾取得过系争房屋的占有、使用权。对此,连成贤应依据其与案外人谢伟忠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结合本案来看,由于第一手的买卖合同已被确认为无效,案外人谢伟忠自始至终没有合法取得过系争房屋而客观上无法向连成贤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故连成贤应向谢伟忠主张因无法交付房屋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综上,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于2014年3月13日判决: 一、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680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连成贤要求臧树林迁出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瑞安路X弄X号X室房屋的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范围
法律主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股票没有影响,但若是临时股东大会有利好消息宣布(比如:重组、回购等),则会推动股票上涨。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有600125股份,铁龙物流配售的股份是已经属于我的还是我有这个权利去买这个的配售?
一般而言配售是只向大股东的增发,我们散户是买不到的,但如果是分红配股是得的到的,到时自动到账!
三大国际评级机构是做什么的?他们的作用是什么?他们的权利来自于哪里?
目前国际公认的专业信用评级机构只有三家,分别是穆迪、标准普尔和惠誉国际。1. 穆迪(Moody)公司的创始人是约翰·穆迪,他在1909年出版的《铁路投资分析》一书中对铁路债券进行信用评级,使资信评级首次进入证券市场。他开创了利用简单的资信评级符号来分辨250家公司发行的90种债券的做法,正是这种做法才将资信评级机构与普通的统计机构区分开来,因此后人普遍认为资信评级最早始于穆迪的铁道债券资信评级。1913年,穆迪将资信评级扩展到公用事业和工业债券上,并创立了利用公共资料进行第三方独立资信评级或无经授权的资信评级方式。穆迪评级和研究的对象以往主要是公司和政府债务、机构融资证券和商业票据,最近几年开始对证券发行主体、保险公司债务、银行贷款、衍生产品、银行存款和其他银行债以及管理基金等进行评级。目前,穆迪在全球有800名分析专家,1700多名助理分析员,在17个国家设有机构,2003年评级和分析的债券总额超过30兆美元,其股票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交易(代码MCO)。2、标准普尔(S&P)由普尔出版公司和标准统计公司于1941年合并而成。普尔出版公司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860年,当年欧洲的投资者对于自己在美国新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的资产需要更多的了解。这时,公司的始创人普尔先生(Henry Varnum Poor)顺应有关需求开始提供金融信息。当时其创始人普尔先生(Henry V. Poor)出版了《铁路历史》及《美国运河》,率先开始金融信息服务和债券评级。普尔出版的各种投资参考都是本着一个重要的宗旨,就是“投资者有知情权”。标准普尔提供的重要看法、分析观点、金融新闻及数据资料已经成为全球金融基础的主要部分。在过去一个多世纪,标准普尔经历了多个里程碑: 1906年成立标准统计局(Standard Statistics Bureau),提供在此之前难以获得的美国公司的金融信息 1916年标准统计局开始对企业债券进行债务评级,随即开始对国家主权进行债务评级 1940年开始对市政债券进行评级 1941年普尔出版公司及标准统计局合并,标准普尔公司成立 1966年麦格罗·希尔公司兼并标准普尔公司 公司主要对外提供关于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工具的独立分析报告,为世界各地超过22万多家证券及基金进行信用评级,目前拥有分析家1200名,在全球设有40家机构,雇用5000多名员工。 该企业品牌在世界品牌实验室(World Brand Lab)编制的2006年度《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中名列第一百零五。 3、惠誉国际(Fitch)是唯一的欧资国际评级机构,总部设在纽约和伦敦。规模较其他两家稍小。它于1913年由约翰·惠誉(JohnK.Fitch)创办,起初是一家出版公司,他于1924年就开始使用AAA到D级的评级系统对工业证券进行评级。近年来,惠誉进行了多次重组和并购,规模不断扩大。1997年公司并购了另一家评级机构IBCA,2000年并购了DUFF& PHELPS,随后又买下了Thomson Bankwatch,目前,公司97%的股权由法国FIMALAC公司控制,在全球有45个分支机构,1400多员工,900多评级分析师,业务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机构融资评级,迄今已对1600家金融机构、1000多家企业、70个国家、1400个地方政府和78%的全球机构融资进行了评级。 这三家评级机构各有侧重,标普侧重于企业评级方面,穆迪侧重于机构融资方面,而惠誉则更侧重于金融机构的评级。评级机构的壮大 1940年美国颁布《投资公司法案》,按照这一法案规定,金融机构投资货币市场基金只能对高质量的资产投资,而所谓高质量资产是指达到“投资等级评定”中的“投资级”标准。70年代,评级机构的业务运营模式和现在大相径庭。需要评级的投资机构需要付费订阅评级机构的服务。后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决定,评级机构应该更多地服务于公众利益,并随即修改了评级行业的商业模式。于是,公司不再花钱订阅评级服务,而是为自己的债务评级支付费用。 1975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建立了“全国公认统计评级组织”,并制定了“全国公认统计评级组织”加盟标准。标准普尔、穆迪和汇誉三家资信评级机构获得认可,成为该组织的第一批会员。 这个标准实际上是一道阻碍公平竞争的壁垒,自那时起,只有这三家机构在受保护的市场中蓬勃发展,后来侥幸加入该组织的评估机构都被上述三家分别吸纳吞并。还有很多信用评级机构向证交委提出过加入申请,但纯属徒劳。这三家公司垄断了国际评级行业。据国际清算银行(BIS)的报告,在世界上所有参加信用评级的银行和公司中,穆迪涵盖了80%的银行和78%的公司,标准普尔涵盖了37%的银行和66%的公司,惠誉公司涵盖了27%的银行和8%的公司。每年的营业收入穆迪约15亿美元,标准普尔为10多亿美元,惠誉国际为5亿美元左右。
“两极格局”就是以美国和苏联为首的两大集团在世界权利结...
【答案】A【答案解析】试题分析:本题主要考查学生阅读材料根据所学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所学可知,战后美国和苏联均推行霸权政策,双方在国家利益上冲突,由战时合作走向对抗。美苏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对抗也是两极格局形成的重要原因。正是因为战后美国成为资本主义头号强国,苏联成为唯一能够与之抗衡的国家,因此美国视苏联为称霸的障碍而采取对抗。因此BCD三项是美苏两极格局形成原因。A项并不是成因。考点:战后世界格局的演变·两极格局的形成·两极格局形成的重要原因
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副总权利大吗
大。副总在企业中地位和权力要高于总监,副总裁是仅次于总裁的级别,是总裁的助手,万人之上,一人之下的地位,中铁城建集团南昌建设有限公司始建于1952年,前身为南昌铁路工程总公司建筑工程公司,隶属南昌铁路局管辖。
华为轮值董事长有哪些权利
孟晚舟将于 4 月 1 日首次当值华为轮值董事长6孟晚舟担任华为轮值董事长,她的上任会对华为公司带来哪些作用作为华为最年轻的领袖,孟晚舟还称自己没有技术背景。高层里那么多拔尖人士,凭啥刚回国的她能直接坐任高位。孟晚舟的到来究竟能不能让华为走出困境?轮值董事长在当值期间,属于华为的最高管理层,每次轮值的时间是六个月。此前华为的创始人任正非,曾公开表态不会让孟晚舟成为接班人,如今怎么突然打破了之前的发言?根据华为的公司制度,董事会是公司战略、经营管理和客户满意度的最高责任机构,承担带领公司前进的使命,行使公司战略与经营管理决策权,确保客户与股东的利益得到维护。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由轮值董事长主持,轮值董事长在当值期间是公司最高领袖。华为还成立了煤矿、智慧公路、海关和港口、智能光伏和数据中心能源五大军团,与全球700多个城市、267家世界500强企业开展合作,服务与运营伙伴数量增长到6000多家。在受到持续打压和制裁的情况之下,华为依然还能承受住压力,并且大力拓展各项业务,而且现在也已经穿过了“黑障区”,过去三年的持续承压让华为员工变得更团结,华为的战略也变得更清晰。2019年至今,匹配公司的战略前瞻和长期发展规划,孟晚舟构建财经数字化整体蓝图。通过风险探针、风控模型,建立了无接触式风控体系;建立敏捷经营管理体系,基于数据和AI算法,实现经营管理及决策智能化。也就是说,从普通人理解的视角来看,华为的权力中心是董事会,而董事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并非是更常见的一人当家模式。更重要的一项制度在于,华为董事会及董事会常务委员会由轮值董事长主持,且轮值董事长在当值期间是公司最高领袖。孟晚舟担任华为轮值的董事长,将给华为带来哪些改变让孟晚舟担任华为轮值的董事长,将会给华为注入更多新鲜力量和更多创意的想法,能够带领华为继续开拓市场。一,孟晚舟担任华为轮值的董事长。虽然孟晚舟是华为董事长任正非的亲生女儿,但是并没有因此就获得特权,孟晚舟的所有一切职位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从基层干起,一步一步走到现在。孟晚舟本来是华为集团的CFO。但是北京时间2022年4月2日,华为官网正式发表声明表示:孟晚舟将担任华为的轮值董事长。二,孟晚舟终于迎来了自己破茧成蝶的时刻。我认为孟晚舟能够担任轮值董事长,其实就是迎来了自己的高光时刻。要知道,孟晚舟为了华为独自在海外忍受不公平和艰辛,在加拿大待了三年之久。回到国内之后,孟晚舟并没有放松,只是稍稍休息之后,就又开始投入到学习和工作当中。而此次能够担任华为的轮值董事长也是民心所向。轮值董事长在当值期间相当于是华为集团的最高领袖,但是华为的轮值董事长是有期限的,轮值期为六个月。三,孟晚舟担任董事长将给华为带来哪些改变?虽然此次孟晚舟担任轮值董事长的轮值期只有六个月,但是我相信,凭借孟晚舟才能在短短的六个月之内,也能带给华为很多新的改变。毕竟孟晚舟作为新时代的女性,有很多创新的想法,而且她的性格非常的果干,敢想敢做。现在华为需要的是新的血液注入,这样才能为公司带来更多的活力。除此之外,孟晚舟还是华为的副董事长,希望在她的带领下,华为的管理体系,经济体系和风控体系都能有所提升,部署新的,更合适华为发展的战略计划。孟晚舟担任华为轮值董事长,对公司的发展会有哪些影响这会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且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的进程。因为孟晚舟具有极高的知度,而且是一位能力极强的女强人,她能够带领华为走向更高端的市场,并且推动华为的进步。轮值董事长是该公司的制度之一,而且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孟晚舟曾经因他国的打压而无法回国,但在祖国和人民的帮助下,她能够赢得诉讼,并且最终回归祖国。她既是华为公司的高管人员,而且也是中坚力量。现阶段的轮值董事长是孟晚舟,而这对公司的发展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首先,这能推动公司全球战略的实施。孟晚舟具有极强的执行力,而且能够做出正确的决策。她不仅能够督促有关人员制定更加正确的战略,而且能够加大实施的力度,从而有效提升战略的实际价值,进而提升公司的发展水平和质量。在她担任轮值董事长期间,华为能够进一步扩大市场份额。其次,这能给公司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机遇。孟晚舟在商界有着较高的地位,而且具有较广的人脉,因此她能够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和人脉网为公司谋取更多的福利。她能够加强与战略合作伙伴的联系,而且也会提供更多的合作方案,从而抓住市场机遇,并且迎难而上。最后,这能增加公司的竞争优势。虽然在公司具有极强的竞争力,而且能够打败较多的竞争对手,但其竞争力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孟晚舟不仅能够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也能树立良好的企业文化,进而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并且发挥公司的内生力。这些均能成为公司的竞争优势,并且能够起到优化公司内部人员结构和管理模式的作用!
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是什么意思 证券基础内容很难看懂。
1.证券是指用以证明或设定权利所做成的书面凭证,它表明证券持有人或第三者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 2.证券按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凭证证券和有价证券。 3.凭证证券又称无价证券,是指本身不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一定收入的证券。 证券具备两个最基本的特征: 一是法律特征,即它反映的是某种法律行为的结果,本身必须具有合法性。 二是书面特征,即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或与书面形式有同等效力的形式,并且必须按照特定的格式进行书写或制作,载明有关法规规定的全部必要事项。
股票证明了股东权利,这表明股票是( )。A.有价证券B.要式证券C.证权证券
【答案】:C设权证券是指证券所代表的权利本来不存在,而是随着证券的制作而产生的证券。证权证券是指证券是权利的一种物化外在形式,权利已经存在。股票是证权证券。故选C。
下列关于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的权利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答案】:D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①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②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③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④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⑤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⑥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⑦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