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

有价证券表彰的权利是什么意思

有价证券是一种表彰权利的权利凭证。表彰的权利表示:具体记载着一定的法律关系,其拥有者以此来彰显和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权利。

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 )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答案】:B证券金融公司对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内记录的证券,由证券金融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一般而言,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享有哪些权利?

(1)分享专项计划收益;(2)按照认购协议及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参与分配清算后的专项计划剩余资产;(3)按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报告等专项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查阅或者复制专项计划相关信息资料;(4)依法以交易、转让或质押等方式处置资产支持证券;(5)根据证券交易场所相关规则,通过回购进行融资;(6)认购协议或者计划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的各项权利中,不包括()

【答案】:B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前,应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股东的权利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股东的义务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股东的权利如下: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等等。义务如下:1、出资;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法律客观: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二、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有价证券所代表的经济权利是什么?

有价证券所代表的经济权利是所有权或债权。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它本身没价值,但有价格。 拓展资料: 1、 证券 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主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等。狭义上的证券主要指的是证券市场中的证券产品,其中包括产权市场产品、债权市场产品、衍生市场产品、期权、利率期货等。2、 有价证券是流动资产吗 不是,有价证券一般不属于流动资产。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 3、 有价证券的特征是什么 ①收益性:它能够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收益。 ②流动性:证券具有极高的流动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很容易变现、变现的交易成本极小,本金保持相对稳定。 ③风险性:指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的背离,或者说是收益的不确定性。从整体上说,证券的风险与其收益成正比。 ④期限性:债券一般有明确的还本付息期限。股票一般没有期限性,可以视为无期证券。 4、 有价证券是什么的一种形式 虚拟资本,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有价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衍生金融工具等,具有流动性强,价值不稳定,交易成本低,风险和报酬均低于实物资产投资的特点,在有价证券的交易过程中没有实物的交割,所以有价证券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 5、 能够买卖有价证券吗 可以,有价证券之所以能够买卖是因为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有价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由于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人可凭该证券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取得利息、股息等收入,因而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6、 证券与股票的区别 证券和股票的性质不同。证券是指能够体现所有权或者债权的法律凭证,而股票指的是股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

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有权利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吗?

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有权利跟员工签劳动合同。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作为一家企业,有权利与其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有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黄健堂和林百里谁的权利大

林百里。林百里是台湾广达集团创始人,黄健堂是广达集团中国制造总部董事长,是老板跟员工的关系,所以林百里权利大。林百里,广达电脑董事长。1949年出生在上海。全球每4台笔记本电脑,就有1台出自台湾广达电脑集团。这是该集团董事长林百里创造的事业奇迹,而他从一个在贫民窟里长大的孩子,成为台湾亿万富豪。

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二: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新增了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重视。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相关内容。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内涵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一般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第90条的规定,公开征集的股东权利主要为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案权即提出议案,一般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是股东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价值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作为一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价值:其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要制度价值在于有利于优化公司表决机制,提升决策效率。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来行使投票权以充分表达意见,有利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投票权的情况,能够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防止投票权的浪费,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可以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激励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开征集投票权有利于促进公司控制权争夺,改善公司经营绩效。表决权争夺是股东约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无论其结果如何,都会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此外,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实务运作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可作为一种重要工具。比如当出现关联交易需要大股东回避表决时,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相关议案中的作用就开始凸显,此时若征集人能够有效利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新《证券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之前,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常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的规定,提升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操作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第二,完善了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新《证券法》第90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其中确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制度功效,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规定了征集文件的披露等内容。新《证券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其中征集文件应当包含比实践中常见的征集公告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外,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股东权利公开征集的一般性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9月4日发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其内容详尽丰富,对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相信随着相关具体规则的落地生效,将来对于“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大有裨益。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1、知情权,即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2、建议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即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拒绝权,即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等。义务为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021年真题)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行使的权利是( )。

【答案】:B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投资者的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一、投资者知情权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Q:什么是信息披露?A:信息披露,在这我们主要探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Q:什么是定期报告?A:定期报告是指挂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报告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挂牌公司只有年报是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Q:什么是临时报告?A: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均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挂牌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重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Q: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得挂牌公司信息?A:最方便快捷获取挂牌公司信息的渠道当属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投资者可以前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信息披露”栏目中进行查阅。挂牌公司可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

投资者权利一般有哪些?

投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及选择经纪商的权利、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股票持有与处置权、交易知情权、寻求司法保护权,以及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证券投资者权利,是指证券投资者因证券投资行为而产生的各项权利的总称,其核心是股东权利。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3.其他权利:除上述两种基本权利外,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还有以下主要权利:第一,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称、公司债券存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二,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转让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股东大会应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股东的这一权利又被称为“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二)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  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  2. 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  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权: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寻求司法保护权: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  6. 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

投资者权利

Q:什么是投资者权利?A:投资者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投资者权利。当投资者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无论多少,即为挂牌公司的股东,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优先认购权、救济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各项股东权利。也就是说,投资者作为挂牌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在挂牌公司中的财产利益,并可以通过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参与挂牌公司事务,督促挂牌公司规范经营,更好地保障自己利益不受侵害。一、投资者知情权Q:什么是投资者知情权?A:投资者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投资者作为公司股东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实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经营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不依附于其他的权利而存在,而且知情权是公司投资者实现其他权利的重要基础。Q:投资者知情权具体都包括哪些内容?A:投资者知情权主要体现在对信息的获取方面,即作为公司股东有权查阅与公司有关的信息,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的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投资者查阅以上文件,尤其是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迅速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并可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进一步对公司的相关信息进行质询。Q:什么是信息披露?A:信息披露,在这我们主要探讨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根据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则要求,挂牌公司的信息披露包括挂牌前的信息披露及挂牌后持续信息披露。挂牌公司在挂牌之前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公司章程、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如有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也可一并披露。这一阶段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是向投资者全面介绍拟挂牌公司的相关情况。当公司挂牌之后,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这一阶段的信息具有持续性的特征,投资者根据信息可更好地判断公司未来的发展趋势。Q:什么是定期报告?A:定期报告是指挂牌公司需要按照固定的时间周期公布的报告。挂牌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挂牌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披露年度报告的时间是每年的4月30日之前,披露半年报的时间是每年的8月31日之前,披露季度报告的时间是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挂牌公司只有年报是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Q:什么是临时报告?A:临时报告是指挂牌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均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董事会发布。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权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挂牌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时间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挂牌公司应当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或监事会做出决议时、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控股股东发生变化;董事、监事、高管发生变动;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重组;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受到刑事追究或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处罚等。Q:如何能够快速准确地获得挂牌公司信息?A:最方便快捷获取挂牌公司信息的渠道当属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所有挂牌公司的依法应披露的信息,都应当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第一时间披露。投资者可以前往全国股转系统官网的“信息披露”栏目中进行查阅。挂牌公司可在其他网站或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全国股转系统的官方网站披露的时间。

投资者权利有哪些

投资者权利具体如下:1、股东基本权利如下:(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股东基于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东权,这是一种综合权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东身份参与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行使这一权利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股东拥有公司盈余和剩余资产分配权,这一权利直接体现了其在经济利益上的要求。这一要求又可以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他们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3)其他权利,股东还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2、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的权利如下:(1)选择经纪商的权利,投资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经纪商作为代理自己买卖证券的受托人;(2)要求经纪商忠实地为自己办理受托业务的权利,与投资者达成并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经纪商应根据交易规则,按客户委托的条件买卖证券;(3)股票持有与处置权,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并以记账形式登记在股票账户,投资者对自己购买的股票享有持有权和处置权。这种权利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可以自由买卖、赠与或质押自己名下的股票;(4)交易知情权,投资者对证券交易过程同样享有知情权。证券营业部代理投资者完成股票交易的过程应该透明,投资者有权知晓委托、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5)寻求司法保护权,当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侵害时,投资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保护。证券公司或其他证券中介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客户合法权益的,投资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6)享受经纪商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投资者有权享受经纪商按规定提供其他服务的权利,如交割单的打印、证券和资金结余的查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意大利,德国日本结成的法西斯集团的名称是什么,这三个国家是怎样联合起来的 希特勒所要实现的权利和利益是

轴心国(Axis),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结成的法西斯国家联盟,领导者是纳粹德国、意大利和日本及与他们合作的一些国家和占领国。源于1936年11月1日意大利法西斯独裁者墨索里尼在《德意同盟条约》签定后不久对此评价的一次演说:“柏林和罗马的垂直线不是壁垒,而是轴心”,因柏林和罗马在同一经度线上,因此,后人就把法西斯同盟称为“轴心”,参加国称为“轴心国”。轴心国成员和反共产国际协定的成员国需要加以区分。作为轴心国成立标志的三国公约是一个军事同盟性质的条约;而反共产国际协定则是一个针对共产主义意识形态的政治合作条约,在其成员遭到第三国攻击、或攻击第三国时,反共产国际协定的其他成员国不需要对其宣战。法律意义上的轴心国成员只包括上述8国(南斯拉夫在加入后两天退出)。但是历史学家通常将反共产国际协定成员国也算作轴心国成员,虽然事实上这些国家并未加入三国公约。希特勒在其政治主张中强烈反对共产主义,1933年2月,纳粹党通过制造国会纵火案嫁祸给德国共产党,并在德国境内取缔共产党。1936年11月25日,德国和日本签订了《反共产国际协定》,一年后,意大利加入该协定,该协定是在反对共产主义基础上企图建立一个政治军事同盟,有史学家分析,德国的矛头主要是指向共产主义的苏联,这是德意日轴心的初步形成。 早在20年代,希特勒就在《我的奋斗》和《第二本书》里初拟定了一个全球征服计划:第一步废除《凡尔赛和约》,建立包括一切日耳曼人聚居区在内的“大德意志帝国”。第二步争取和意大利结盟,同法国算账,打败他或把他降到小伙伴的地位,以及“向东方挺进”,征服苏联解决“生存空间”问题,建立欧洲大陆帝国。第三步经过几代人的努力,使德国变成“世界大国”和“舰队大国”,到公海上同美国对抗。

企业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及 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 其所持有的股份。 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 股东权利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关于协会会员所享有的权利了,以下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业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其中观察会员、特别会员不享有理事和监事的被选举权;②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和获得本团体提供的服务;③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进行监督;④通过本团体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⑤要求本团体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⑥对本团体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⑦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司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公司大股东的权利有,知情权;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以及表决权、救济权等权利。

公司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公司大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3、知情权;4、选择管理者的权利;5、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6、表决权、救济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法律分析: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大股东的权利和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六)审核利润分配;(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拓展资料:公司大股东可以强制小股东退股吗一般公司不得强迫股东退股,但股东有严重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公司可以要求退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大股东有什么权利

大股东是指持股占比较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股票占比大到足以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运作和重大事情的决策的股东。控股股东还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 公司章程 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 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 授权委托书 ,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 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大股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权利: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审核利润分配;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其他。义务:遵守公司章程;按时支付认缴的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间接责任,即股东以其个人财产不承担公司债务。履行义务的缴款;追加出资的义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大股东的权利和职责

法律主观:公司大股东享有以下权利:1、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2、参与重大决策的权利;3、知情权;4、选择管理者的权利;5、对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施加重大影响的权利;6、表决权、救济权等权利。法律客观:《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大股东具体什么权利呢

法律分析:公司大股东的权利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大股东的权利和职责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一)决定公司的经营原则和投资方案;(二)选举、更换未由职工代表聘任的董事、监事,并就董事、监事的报酬问题作出决定;(三)审查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查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最终结算计划;(六)审核利润分配;(七)决定公司注册资金的多少;(八)发行债券的有关规定;(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对前款所列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决定,全体股东应当在决定文件上签字盖章。拓展资料:公司大股东可以强制小股东退股吗一般公司不得强迫股东退股,但股东有严重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的,公司可以要求退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大股东的权利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司合并、分立或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证监会是怎样的机构?管理范围?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

证监会是怎样的机构?管理范围?权利?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国证券、期货业进行集中统一监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  证监会:  监管证券市场,维持证券市场正常秩序;  为证券市场正常运行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认证让证券市场正常、有序运行和发展。

国际奥委会对电视转播等的权利和利益是如何分配的?具体的分配方案又如何?

奥运会电视转播权2008-08-09 22:36 内容提要:电视介入奥运会转播,给奥运会送来了宝贵的发展资金,扩大了奥运会的影响力,催生了奥运市场。电视台与奥林匹克运动打了几十年的交道,中间矛 盾不断,但最后共同利益让它们紧紧地靠在了一起。1948年BBC向组委会支付了1000几尼的费用,开始了付费拍摄奥运会比赛的历史。1958年国际奥 委会将电视版权写进《奥林匹克宪章》,明确界定奥运会体育比赛为娱乐内容。之后美国三大广播公司在购买转播权上展开了商业角逐,推动了转播费的上涨。 1984年,尤伯罗斯对23届奥运会进行商业化运作,大幅提高了电视转播费,让国际奥委会走出了破产的阴影。1995年后,国际奥委会实施长期的电视版权 销售战略,不断开发美国之外的市场,奥运会转播费变成了天文数字。现代奥运会曾经是理想主义的果实,人文主 义创始人想通过体育竞技,来展示自我,传递友谊,提升人类的生存价值。然而再理想的东西也离不开经济基础,当奥运会在发展过程中遭遇到巨大的财政危机后, 奥运会被迫向商业妥协。电视介入奥运会转播,最初的动力来源于人类想超越时空传播体育比赛的渴望。但电视的商业价值很快成为奥运会组织者的兴奋点,他们通 过激烈的谈判,将经济危机转向电视台。经过几十年的斗争和妥协,今天电视不仅扩大了奥运会的影响力,催生了奥运市场,同时电视也给奥运会送来大把的钞票, 为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提供最实在的支持。从最早的免费转播,到今天神话般的转播费,电视台与奥林匹克运动打了几十年的交道,中间矛盾不断,但最后共同利益 让它们紧紧地靠在了一起。一、 电视幼年时代,奥运会没把电视当回事。1896年现代奥运会诞 生,1936年BBC(British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 英国广播公司)首创电视广播,从时间上看,电视的出现比现代奥运会晚了40年。但是电视在普及奥林匹克运动,传播奥林匹克精神方面,无疑起到了决定性作 用。然而在电视的幼年时代,电视图像模糊不清,因此国际奥委会没把电视当回事。电视在幼年的时候,虽然没有走到奥运舞台的中心, 但是人们渴望超越时空传播体育比赛的愿望却早已产生。传统的体育比赛受场地的限制,观看的人数十分有限,这当然和奥运会创始人最初的设想相去甚远。为了客 观记录比赛过程,也为了给裁判的主观判断提供事后的验证,奥运会在很早就考虑利用客观的电子设备来加工体育比赛。在1932年的奥运会上,组委会尝试使用 双镜头照相机进行终点摄影。除此之外还非正式地使用了电动计时器、设置了大屏幕计分牌、安装了自动打印机网络等电子设备。电子设备的尝试使用,使国际奥委 会看到了超越现场观看奥运会的前景。图像具有直观性和生动性,用图像记录现场比赛,既让不能到现场的观众欣赏到精彩的比赛,又能 在事后再现比赛盛况,留下宝贵的历史资料。因此,到了1936年的柏林奥运会,组委会安装了闭路电视系统(closed circuit telecast),让市中心的一些商店(inner-city taverns)看到了比赛的转播。不过当时电视技术还处于萌芽状态,组委会主要是使用电影摄影的方式进行拍摄。这次转播是图像首次在奥运会上崭露头角。二战结束后,1948年的奥运会在伦敦举行。战后英国电视事业获得了较快的发展,BBC已在英国人的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这次奥运 会上,[1] BBC向组委会提供了1000几尼的费用,作为拍摄奥运会报道的代价。在整个比赛期间,BBC共播出了64小时的奥运节目,伦敦周围50英里范围内,约 50万人通过电视观看了奥运会。由于当时BBC还非常弱小,属于赤贫(desperate poverty)阶层,因此组委会显示了自己的绅士风度,没有将1000几尼支票兑现。1000几尼对组委会来说,确实是用处不大,但它的历史意义不可低 估,它是电视转播费的萌芽,是国际奥委会开辟新的资金渠道的最初努力。总的来说,在电视出现的早期,因战争的原因电视发展不快,因此电视对奥运会的影响力也不够,此时组委会对电视转播权的认识还相当模糊,没有一个完整的向电视台推销体育比赛的方案。在这样的情况下,电视机构甚至不需要得到国际奥委会的许可,就可以免费地享用比赛资源。二、1950年代,国际奥委会盯上了电视。二战后,国际奥委会陷入经费困难,经费开支超过主要由会员费构成的财政收入的1倍。无奈中的国际奥委会打起了举办国门票的主意,决定从门票收入中扣款 3%,以缓解困难。1948年,在伦敦举行的战后第一届奥运会,靠门票收入,不仅满足了举办奥运会所需的全部开支,而且给举办国带来约35万美元的收入。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奥运会重要性日益提升,国际奥委会及承办奥运的组委会的花费越来越多。到1950年国际奥委会几乎到了破产 的边缘。此时国际奥委会再次研究奥运会主办国组委会所获收入的分配原则,但他们还是没有注意上电视,或者也许有人注意上了,却没有拿出成熟的方案向电视台 要钱。而电视台最初也是把体育报道作为普通报道来经营,后来体育报道产生的效果,让电视台逐渐看到了体育报道的电视价值,并对体育报道产生了浓厚的兴趣。在1956年墨尔本奥运会前,国际奥委会制定了新的财务计划,其直接的动机就是要电视台放血。1956年国际奥委会开始出售电视转播 权,但方案刚一出台就遭到了美国三大广播网的强烈抗议,美国人认为奥运比赛是新闻而不是娱乐,电视台没有义务掏钱报道奥运会。好在美国几家小公司给了组委 会一点面子,在三大电视网的吵闹声中,他们掏出了一笔象征性的“转播费”。本次奥运会转播权销售虽然受挫,但却是体育比赛由“新闻”转向“娱乐”的分水 岭。1958年,处在经济困境中的国际奥委会终于将奥运会的电视版权写进了《奥林匹克宪章》,宪章第49条明确地划分了体育与娱 乐的界限。奥运会现场直播是娱乐内容,国际奥委会是其转播权的唯一拥有者,由承办国组委会负责销售,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49条还对电视台播报 奥运新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无论私人电视台还是电视网都可以播报奥运新闻,但是直接引用奥运会的现场内容不得超过3分钟。电视台或电影可以在24小时内插 播奥运会内容3段,每段3分钟,段与段之间至少还要相隔4小时。如果电视台播放的新闻越过了宪章规定的界限,就变成了“娱乐”,需要另外交费。面对国际奥委会对电视转播费的信念,美国人的态度动摇了。到1960年,美国各大广播公司就在购买转播权上展开了商业角逐。自此,在美国媒体的推动下。电视转播权的销售价格以惊人的速度向上翻。三、1960—1984年,电视付费培育了奥运转播市场。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能够茁壮成长,最主要得益于美国三大电视网的竞争。美国是一个商业发达的社会,电视属于私人所有,因此很少有政治干预,市场竞争非常激 烈。美国三大广播公司ABC、NBC和CBS为了能够击败对手,都把奥运会作为竞争的重要手段。一家电视网一旦获得了奥运会的转播权,就能吸引大量的观 众,赢得巨额广告费,并且能够提升自己的品牌,从而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正是激烈的竞争,让美国三大电视网在角逐奥运会在美国的转播权时,出手特别大 方。正是美国人的“慷慨”,使各届组委会都把美国电视网作为主要目标来考虑。直到今天,奥运会电视转播费主要还是来源于美国电视网的“贡献”。CBS是奥运会历史上第一个真正的转播权的买主。1958年CBS花了5万美元买下了当年冬季奥运会在美国的转播权。1960年,它又花了39.4万美 元买下了罗马夏季奥运会在美国的转播权。到了1964年东京奥运会,奥运会美国电视转播费翻了近4倍。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电视网对转播奥运会的兴趣越来 越大,投资越来越多,争夺越来越激烈。在其后各届奥运会中,也几乎是美国电视网在唱独角戏,奥运会电视转播费的收入,基本上就是在美国地区转播的收入。奥运会在美国的电视转播费收入(一)(1960—1980) 举办时间 举办 地点 中标电视台 价格(万美元)1960 罗马 CBS 39.41964 东京 NBC 1501968 墨西哥 ABC 4551972 慕尼黑 ABC 13501976 蒙特利尔 ABC 25001980 莫斯科 NBC 8500需要指出的是,在慕尼黑奥运会之前,各届奥运会的电视转播费全部归组委会所有。到了慕尼黑奥运会,组委会与ABC签订了1350万美元的转播合同,这次 国际奥委会坐不住了,第一次向组委会提出分成。而组委会却智慧地将合同费用一分为二:750万美元是购买转播权的费用,而其余600万美元为技术服务费, 国际奥委会只能参与转播费的分成,而技术费全部由组委会支配。最终国际奥委会拿到了三分之一的转播费,拿回的钱国际奥委会再把它分成三块:自己得三分之 一,各参赛国奥委会得三分之一,各国际单项联合会得三分之一。在世界其它地区,因为经济发展不好,奥运会转播一直处于免费或支付象征性费用状态。从1960年罗马奥运会开始,欧洲18国介入奥运会的实况转播,但在转播费上却没给组委会多少好处。在1976年之前,举办奥运会一直是政府行为,由于规模巨大,很多国家不但没有盈利,反而亏损严重,有的国家甚至因举办奥运会而负债累累。虽然电视转播 费增长很快,但仍然堵不住资金缺口。在加拿大蒙特利尔举办的21届奥运会,耗资90亿元,直到1992年加拿大人才还清了这笔钱。有人讽刺说,加拿大为了 15天的奥运会,增加了纳税人20年的负担。四、1984年后,商业化运作大幅提高了转播费举办奥运会的 巨大开支,严重影响了人们申办奥运会的热情,到1980年,国际奥委会公共基金只剩下24万美元,再加上1976年蒙特卡罗奥运会出现10万美元的赤字, 国际奥委会已形同破产。1980年,商人出生的萨马兰奇担任国际奥委会主席,他对奥运会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将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交给旅游业界出身的尤 伯罗斯去办。尤伯罗斯借助商业化运作,使23届奥运会大获成功,最终赢利2.15亿美元。尤伯罗斯商业化运作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大幅提高电视转播费, 让电视转播费再一次救了奥运会。正是凭借电视转播权的收入,国际奥委会也终于从破产边缘一跃成为极富阶层。奥运会在美国的电视转播费收入(二)(1984—1996)举办时间 举办 地点 中标电视台 价格(万美元)1984 洛杉矶 ABC 225001988 汉城 NBC 309001992 巴塞罗那 NBC 401001996 亚特兰大 NBC 450001984年奥运会,ABC以2.25亿美元夺得美国的转播权,这个价格是1976年美国转播权价格的10倍,是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的3倍。在 1984年奥运会前,奥运筹备资金95%来自转播权,之后大约为50%,比例虽然下降,但金额却越来越惊人。现在举办奥运会,稳住了转播费,就可获得 50%的资金来源。经过84年奥运会后,现代奥运会已经开始与顾拜旦理想的状态决裂,正式踏上了商业化道路。洛杉矶奥运会电视转 播权销售和奥林匹克赞助计划(TOP,The Olympic Program)的成功,使美国国家奥委会感到心理不平衡,他们认为自己辛辛苦苦地发展美国体育事业,没拿政府一分钱,结果反而使组委会与国际奥委会占了 便宜。于是他们提出,今后奥运会电视转播合同签定后,美国国家奥委会应该从美国电视台支付的转播费中提取10%,作为美国体育发展基金。美国人的要求让国 际奥委会官员们争论不休,但美国奥委会和美国电视台在奥运会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最终让国际奥委会满足了美国人的欲望。1986年美国奥委会从冬奥会的转播 权收入中分到了500万美元,1988年它又从汉城奥运会电视转播权收入中分到3000万美元。1984年奥运会电视转播权还在 美国之外的其它地区获得了突破。欧洲广播联盟是一家非商业性电视机构,由31家转播机构组合而成,依靠政府支持生存。然而洛杉矶组委会硬是让它掏了 1920万美元购买电视转播权,从而成为当时爆炸性新闻。合同签订后,组委会感到价格太低,于是他们又和意大利第五频道接触,希望以850万美元的价格卖 出奥运会在意大利的转播权。后因担心协议生效会破坏西欧大陆奥运转播的统一性,进而招致有些国家的抗议而停止。洛杉矶奥运会电视 转播权销售成功,给汉城奥运会组委会带来了信心,他们期望再从美国电视网的头上筹资5个亿。然而,从1985年开始美国电视体育市场滑坡,三大电视网体育 转播全部亏损。市场的萧条影响了美国电视网对奥运会的兴趣,这无疑给韩国人当头一棒。痛苦的韩国政府炒掉了组委会的负责人,并通过给美国电视网提供优质服 务来刺激它们的购买热情。组委会说服各单项联合会,按美国电视网转播的需要来安排比赛时间。经过谈判,最后NBC终于以3.09亿美元买下了转播权。巨额 的转播费使各国看到了举办奥运会有利可图,因此汉城奥运会后,申办奥运会的城市一下增加到了13个。在国际奥委会的要求 下,1988年奥运会转播权的分配方式也作了调整:20%留给组委会,用以给转播提供技术保证;剩下的三分之二交给国际奥委会,然后再按惯例平均分成三 份,用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发展。此后围绕奥运会转播费的分配问题,国际奥委会、组委会、各国奥委会和各单项联合会一直争论不休,谁都想在资金分成中多得一杯 羹。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实行了多层次的电视营销结构,各国主要的广播公司在购买了奥运会在相关国家的转播权后,可以许可本 国有线电视公司和卫星广播公司使用,从而使奥运会的传播范围更大,影响更广,同时也为未来转播权概念的丰富提供了实验的机会。经过不懈的商业运作,奥运会 的电视收入一届比一届丰厚。[2]奥运会组委会电视转播权收入表(1984—1996) 奥运举办地 洛杉矶 汉城 巴塞罗那 亚特兰大转播权收入 (亿美元) 3.6 4.01 6.4 7客观地说,奥运会电视转播权之所以能够快速成长,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体育天上就是优质的电视资源,能够吸引观众,并为电视台带来巨额的广告回报。二是美国三大电视网对转播权展开的激烈竞争。可以说没有美国电视网的支持,现代奥运会不可能获得今天的辉煌。五、1996年后,转播权销售进入全面营销阶段在亚特兰大奥运会之前,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基本上都是“零售”,一届一届地与电视台谈判。对1996年后的奥运会,国际奥委会加大了对转播权销售的干预 力度,并相应地弱化了各国组委会的权力。为了避免市场波动,减少奥运会的风险,给主办者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1995年,国际奥委会实施长期的电视版权销 售战略,6月以后,国际奥委会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以及中美、南美、中东、欧洲等地区的国家级电视机构签署协议,将1996年到2008年之间的奥运会 转播权集中卖了出去,净得51亿美元的电视转播合同。对1996年之后的奥运会,国际奥委会更加注重对美国之外的市场的开发,但 美国电视网仍然是国际奥委会想吃的肥肉。1996年8月5日,国际奥委会做了一笔巨大的期货交易,他们分别以7.05亿美元和5.45亿美元,将2000 年悉尼奥运会和2002年盐湖城冬季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卖给了NBC。同时,还以7.93亿美元、6.13亿美元和8.94亿美元,将2004年、 2006年和2008年夏、冬季奥运会的电视转播权批发给了NBC。为此,NBC帐上就有35.5亿美元的巨额资金流入了国际奥委会的钱袋。在随后的奥运会筹备期间,组委会除了享用国际奥委会集中销售得到的资金外,还不断地在世界各地开发转播权市场。进入世纪交替后,全球经济增长加快,世界 上很多国家都步入了高速增长的时期。当物质生活得到满足后,各国人民对精神生活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而观看奥运会是人们精神生活的一项重要内容。于是,组委 会转播权合同不断增多,这是以往奥运会转播权销售所比不了的。举办悉尼奥运会,澳大利亚组委会从电视转播权中获利13.2亿美 元。而2004年雅典奥运会上,组委会也从电视转播中收益达11亿美元。[3] 据雅典奥组委官方网站报道,与国际奥委会签约,转播奥运会的全球电视机构有12家。它们是日本株式会社、加拿大广播公司、新西兰电视台、中华台北电视集 团、超级体育国际电视公司、电讯电视集团公司、阿拉伯国家广播联盟、亚太广播联盟、拉美电视组织、加勒比广播联盟、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和欧洲广播 联盟(EBU)。从购买雅典奥运会电视转播权的费用支出来看,美国全国广播公司和欧洲广播联盟分别位居第一、第二位,日本株式会社排名第三,加拿大广播公 司名列第四。而北京奥运会还没有举办,但电视转播权已卖出了17亿多。目前,国际奥委会正在出售2010年冬奥会与2012年夏奥会的电视转播权,他们首战选择了美国,并且获得了成功,美国全国广播公司的老板通用电气公司,出价22.01亿美元中标。随后,国际奥委会又转到欧洲市场,对欧洲市场的前景,国际奥委会主席罗格充满了信心。今天,电视转播费虽然已经变成了天文数字,但电视机构仍然竞相获取。电视机构的热情使电视转播权成了国际奥委会的支柱产业,现代的奥运会可以说是电视和体育比赛完美结合的产物。

普通股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

法律分析:普通股东的权利有:1、资产收益的权利;2、知情权,即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等文件的权利;3、权利受到损害时,向法院起诉的权利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拓展资料: 1、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行使这一权力的途径是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东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半数通过,但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2/3以上通过。 2、公司资产收益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一是普通股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二是解散时有权要求取得公司的剩余资产。一般原则是:只能用留存收益支付;股利的支付不能减少其注册资本;公司在无力偿债时不能支付红利。 我国规定:公司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支付普通股票的红利之前,应按如下顺序分配: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 行使剩余资产分配权先决条件:第一,解散之时。第二,法定程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其他权利。第一,查阅,建议或质询。第二,转让。第三,优先认股权或配股权。(□)优先认股权是当股份公司为增加公司资本而决定增加发行新的股票时,原普通股票股东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于市价的某一特定价格优先认购一定数量新发行股票的权利。目的:一是保证股东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保护原股东的利益和持股价值。股东有三种选择:第一,认购。二是,权利转让。三是,不行使听任失效。是否具有优先认股权,取决于认购时间与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前,享有;之后不享有。前者含权股,后者除权股。如果简单记忆的话,记住四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参与权,公司资产收益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资产分配请求权和优先认股权。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什么是权利股?希望能详细讲解

名字错了,应该是权益股权益股详解人均一股每年年终定额分红一次每三年按人口变动情况调整、次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股份称为权益股...每股定额为100元通过这种方式获得的股份称为现金股公司向现金股股东发放现金证作为股权凭证如对您有用,请采纳

物业有没有权利把人防车位当成盈利工具出租给业主

什么叫盈利工具?!是否对不是你的东西关心的太多了。人防车位,所有权是国家的,使用权是开发商的,如果车位使用权不进行销售,开发商可以出租,可以自己来也可以授权物业公司也可以转让给物业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资出逃。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包括

法律主观: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股东的权利有

公司股东的权利:一、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二、显示股东身份。三、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特定情况下可以召集并主持股东会。五、请求撤销或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六、知悉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七、查阅权。八、参与重大决策权。九、资产收益权。十、关联交易审查权。【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的权利如下:(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义务如下:(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的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等;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等。法律客观:《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 有限责任公司 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 违约责任 。

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有哪些权利

  股东权利(shareholders rights) ,是指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和按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相对于所有权、产权、出资人权利,股东权利是最清楚、明确的权利。股东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所以在不同的国家,股东权利可能会有所差别;即使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类型公司的股东权利也不一样。在中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而在美国,法律规定开放型公司(相当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利基本上限于投票选举董事和调整资本结构等事项。  权利如下:  1、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  《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  《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获其他解散是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7、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  《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 《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股东权利和义务分别是:1、股东负有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额的义务;2、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查阅、复制权等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东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股东的权利如下: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等等。义务如下:1、出资;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公司股东的权利 :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等;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等。法律客观:《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公司股东的权利主要有:资产收益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优先受让权、优先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诉讼权和代位诉讼权、决议撤销权等。公司股东的义务主要有:履行出资义务,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哪些权利与义务?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都有权利和义务包括:(一)权利,获得股利、行使表决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查阅公司文件等;(二)义务,遵守公司章程、依其章程缴纳股金、禁止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 缴付成本费用后得到公司章程;缴付合理费用后有权查阅和复印:1、本人持股资料;2、股东大会会议记录;3、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公司股东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扩展资料:法律责任(1)违反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2)违反权利不得滥用义务的法律后果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股东义务  百度百科 股东权利

股东有哪些权利

法律分析: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都有什么权利

法律主观:股东的权利:1、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股东查阅、复制权;3、分红权与优先认购权;4、知情权;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公民依法具体享有哪些基本权利呢

一、政治权利和自由 □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参加国家管理、参 政议政的民主权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达个人见解和意愿的自 由。它包括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的言论、出版、集 会、结社、示威和游行的自由。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 的代表或者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3)公民对被选举的代表享有监督和罢免的权利。 2.我国宪法规定,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所有的年满18周 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民族、种 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 居住期限的限制。 (二)言论自由 1.言论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通过口头、书面、著作及电影 、戏剧、音乐、广播电视等手段发表自己意见和观点自由权利。 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狭义的言论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或者讨论问题的权利 ; 2)广义的言论自由则既包括在公共场所发表意见和讨论问题的权利 ,还包括出版自由、学术自由和新闻自由等权利。 2.言论自由作为近现代宪法上一项重要的公民权利是资产阶级干革 命的产物。1776年美国弗吉尼亚州宪法最早规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论自由,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宣布“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 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同样重视言论自由,我国建 国以来的历部宪法都将言论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权利写入宪法之 中。 3.言论自由人作为公民的法律权利,其核心是指国家的任何立法与 行政活动都不得剥夺公民的言论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护个人不受诽谤或者对权利的其他分割; 2)维护社会道德水准的需要; 3)当国内发生暴力或者骚乱行为时维护社会治安的需要; 4)当外敌入侵时为捍卫国家安全的需要; ※我国宪法第51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权利和 自由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具体表现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 1)不得用言论进行反革命宣传、反革命煽动; 2)不得用言论进行诬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动; 3)不得用言论侮辱、诽谤、诋毁其他公民的人格尊严。 4.对于言论自由的限制范围、限制方式,许多国家都制定有专门的 法律加以调整,如新闻法、出版法、诽谤法、广播法等。宪法学 将各国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为预防制和追惩制两种: 1)预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说、出版等行使言论自由权利的 行为在表达以前要受一定的国家机关的干预和审查,前者只有通 过后者的审查才能实现其表达言论的意愿。 2)追惩制是事后限制,即所有的言论与出版不受事前的审查,都事 先被假定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达言论后构成违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国、美国等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都实行这 种制度。 (三)出版自由 1.出版自由是言论自由的扩展,是广义的言论自由。它指的是公民 有权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出版物表达自己的意见和 思想的权利。 2.在英美等国家,出版自由的观念根深蒂固。英国在1695年的时候 就取消了出版领取许可执照的制度;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 :“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出版自由。”我国的历部宪法都专 门规定了公民出版自由的权利。 3.但是,出版自由并非毫无限制,对于出版自由的限制方式主要有 追惩制、登记制和审批制。英美等国实行追惩制,我国则实行登 记制和审批制: 1)前者不受任何的事先审查,只在出版后构成违法才予以追究法律 责任; 2)后者在出版前要接受新闻审查,经批准并登记后才能出版的制度 。 3)从禁止出版的范围看,有伤风化的出版物为各国所普遍禁止。 (四)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集会、游行、示威是公民的政治权利,各国宪法大多赋予公民以 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经济、社 会、文化权利公约》规定:“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 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 护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者道德或 者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以限制。” 2.我国的历部宪法都明确规定了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1989年10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对我 国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自由作了全面规定: 1)集会是指聚集于露天公共场所发表意见、表达意愿的活动; 2)游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场所列队行进、表达共同意愿的 活动; 3)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会、游行、静坐等 方式表达要求、抗议或者支持、声援等共同意思的活动。 ※ 集会、游行、示威具有如下特点: 1)它是由公民自发举行的,而非由国家机关组织进行; 2)它是在露天公共场所公开举行的,而非在室内秘密进行; 3)它的目的是表达某种意愿,而非为了娱乐。 3.由于集会、游行、示威是一种较为激烈地表达意志的方式,在客 观上往往会给社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影响,因而,世界各国法律对 集会、游行、示威自由权利的行使都给予一定的限制,其方式有 三种: 1)申报制,即仅须在集会、游行、示威前向有关机关报告,无须经 过相关机关批准的制度; 2)批准制,即集会、游行、示威须取得有关机关许可方能举行的制 度; 3)追惩制,即在集会、游行、示威前不受任何机关的干涉,也无须 向任何机关报告,只有在集会、游行、示威中有违法行为时才依 法予以惩罚的制度。 ※上述各种限制方式中,批准制限制最为严格;追惩制限制最为宽松 ;申报制处于两者之间--它既不会不当限制公民集会、游行、示 威权利的行使,同时又使相应的维护公共秩序的国家机关可以有所 防范,能平衡秩序和自由的矛盾,所以是一种较合理的限制方式。 4.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在行 使这些自由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1)不得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 利; 3)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等都要按事先批准的内容 进行。 ※从以上可以看出我国采取的限制方式是批准制。 (五)结社自由 1.结社自由是指公民为了一定的宗旨而依照法律规定的手续组织某 种社会团体的自由。 2.结社可分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和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结社,不以 营利为目的的结社又可分为政治性结社和非政治性结社。以营利 为目的的结社如组建公司,政治性结社如组织政党,非政治性结 社如组建慈善机构。 3.在国外,结社自由包括组建政党自由,在我国一般不包括此项内 容,因为我国由共产党一党领导,其他八个民主党派是接受中国 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故不允许组建其他政党。 4.1989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社 会团体依照其登记的章程进行活动,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非 法干涉。对社团的成立登记、监督管理等基本问题做出了具体规 定,为公民行使结社自由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

同等权利是什么含义?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您所说的这个词语,是属于期货从业词汇的一个,掌握好期货从业词汇可以让您在期货从业的学习中如鱼得水,这个词的翻译及意义如下:付款权利相等的两种证券或债务责任。是拉丁文用词,意思为撑奁臄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期货从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民法典的权利分则中各种权利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主体权利涉及的范围

民事权利包括的权利范围是:(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信用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2)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4)债权,股权;(5)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6)继承权。民法典民事权利主要包括哪些权利1、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2、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3、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4、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5、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6、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第一百一十二条 【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三条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每一个人享受的民事权利还是比较多的,比较常见的就是生命权,身体权,人格尊严,名誉,肖像,隐私权等等。在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权利之后,一定要和对方赔礼道歉。以上就是我整理的回答,如有其它需求欢迎到华律网做相关的法律咨询。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

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政治权利的规定: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政治权利的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选举与被选举权;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

不当使用他人的权利对店铺有影响吗

不当使用他人权利,是指用户发生以下行为,每次扣两分:(一)卖家在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店铺名、域名等中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的;(二)卖家出售商品涉嫌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的;(三)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所使用的其他信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或造成不正当竞争的。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卖家的投诉视为一次投诉。不当使用他人权利的范围街界定:1、盗用官网图片或文字描述;2、美术、文字作品侵权,司法裁定投诉著作侵权;3、情节严重的是指:卖家所发布的商品信息或使用的其他信息存在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或商标不正当竞争、侵犯美术作品著作权等情形,且同一权利人就同一权利对同一卖家的投诉成立多次的。不当使用他人权利主要包含三个意思:1、盗用官网图片或文字描述;2、美术、文字作品侵权3、司法裁定投诉著作侵权对于不当使用商标权的情况,可以与对方进行协商处理或者进行平台投诉。如果没有平台进行管理的,可以到工商部门进行投诉。对于网络经营的店铺,不当使用商标权权利人须提供自有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身份证原件照片;并提供被举报人店铺名或商品名及相关链接,之后向平台申诉通道进行举报,一般将在收到举报的3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并以邮件及站内信的形式给予回复。卖家发布商品中存在不当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相关商品作下架处理。自收到举报的2个工作日内可进行申诉,如无申诉应及时修改相关商品,同一权利人在三天内对同一卖家的举报视为一次举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

人格权主要是指姓名、名誉、肖像和人身等权利。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人格权的主要权能如下:1、控制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以自己的意思对自身的人格利益进行控制的权利。权利人仅凭自己的意志即可直接保有或支配其人格利益。2、利用权。权利主体可以依法通过自己的意志去实现人格利益,即通过各种活动,体现个体活动的特征、特点以区别于他人,体现个人存在的价值,并满足自身需要。3、处分权。格权在法律上的处分主要体现为权利主体通过法律行为(例如合同)的方式将其对部分人格利益的利用转让给他人,典型的处分方式如姓名(名称)、肖像的前并亩许可使用等。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蔽纯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条 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人格尊严权不属于人身权利对吗

人格权不包括人身自由权,诸如生命权、姓名权以及隐私权等才属于人格权,一般来说,侵犯了人格权涉及到的是民事纠纷。而人身自由若是被限制,那么侵权者可能违反了刑事法律的规定。一、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权吗?      1、人格权不包括人身自由权,根据《民法典》(生效)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2、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二、 人格权侵权赔偿有哪些      1、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方式以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      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      2、损害赔偿以给付金钱或实物财产为内容      在其他责任形式中,侵权行为人不存在向受害人给付金钱的问题;即使以实物财产赔付,该财产也应属于侵权行为人所有。而在返还财产的责任形式中,侵权人向受害人返还的财产本来就属于受害人所有或管理。      3、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受各种因素的制约      其他形式的责任,在实际承担时较为简单,易于操作。而损害赔偿责任在实际承担时却较为复杂,通常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比如,要考虑到赔偿的范围、赔偿数额的计算、侵权人和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在故意侵权中,还要考虑到惩罚性赔偿,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等。      任何人都没有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人身自由权的权利,若是发现他人实施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此时只要掌握了证明对方确实侵权了的证据,那么就可以提出对方支付赔偿金的请求。若是自己的人身自由被侵犯了,那么在恢复自由后,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警。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什么等权利

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什么是隐私权包括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一、隐私权包括什么权利1、个人生活自由权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二、隐私权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综上,隐私权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个人生活自由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和个人隐私利用权。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为什么婚生子和非婚生子享有同等权利

法律主观:非婚生子的权利和婚生子没有区别,因为根据《民法典》,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的法律权益和婚生子女一样,享受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姓名权、继承权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女性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主观: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要利.它包括的内容比较广泛.但主要上指人的生命.健康.人格.名誉和人身自由等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有关的权利.例如: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等.我国<刑法>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专章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利,民主权利”.刑法<刑法>第131条明确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根据这一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刑法>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具体规定了以下几种犯罪:刑法刑法1.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包括: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2.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犯罪,包括: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3.侵犯妇女身心健康的犯罪,包括:强奸罪,奸淫幼女罪,强迫妇女卖淫罪;4.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包括:非法拘禁罪,非法管制罪,拐卖人口罪;5.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的犯罪,包括: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伪证罪,隐匿罪证罪;6.侵犯涉及到有关人身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聚众”打砸抢”罪,因刑讯逼供,聚众打砸抢致人重伤,死亡的,以伤害,杀人罪(包括过失)论处,法律是神圣的,不管是什么人,如果不惜”以身试法”,肆意践踏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刑律,那么,他就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客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承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

政治权利都包括什么

政治权利包括:1.选举与被选举权;2.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权利。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一.公民政治参与的途径有哪些1.民主选举;2.民主决策;3.民主管理;4.民主监督;5.民声舆论。民主决策即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人民意志的人进入决策机关,参与、审议、监督、制定决策。民主管理即民主管理是基层民主中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重要形式,主要有村民自治制度和城市居民自治制度。民主监督即信访举报制度,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向有关人员当面指出的方式,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公民参与能够促进社会生活的和谐与安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配和调整的过程。大到国家的政治决策,小到工厂的分配政策,都涉及到利益关系的协调。二.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国家保障人民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权利。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同时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根据宪法 、法律的规定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它是公民的经济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民的政治权利是由宪法、法律确认的,并受到宪法、法律的保护;同时它又受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等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公民享有政治权利的广度及其实现程度如何,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化程度的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过宪法、法律保障,公民不但可以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监督权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而且还可以通过社会提供的诸如公职平等竞争、择优录取制度、社会协商制度等多种形式,直接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人身权利包括( )、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

法律主观:人身权利是人格权和身份权的简称。人格权具体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属权等权利。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条 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适用本法第一编、第五编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民法总则中自然人不享有哪种权利

解答内容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不享有的权利是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出来,而是通过禁止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体现出来,比如禁止重婚。所以,那些权利是自然人不享有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得出结论。      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对于自然人不享有的权利是没有具体明确规定出来,而是通过禁止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来体现出来,比如禁止重婚。      所以,那些权利是自然人不享有的,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来得出结论。      但是,民法总则对于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是有明确规定的:      1、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2、自然人财产权利、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3、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4、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5、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      6、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      7、依法享有物权、债权、侵权责任请求权等。

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享有什么等权利

法律主观:《劳动法》充分体现了宪法原则,突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其第一条就开宗明义指出本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1、劳动者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2、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以及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劳动者成为市场的主体,劳动者与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实现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就业主体,具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权利,可根据自身素质、意愿和市场价格信号,选择用人单位。选择职业的权利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是社会进步的体现。3、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劳动权利。我国宪法不仅规定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而且给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以现实的物质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各尽所能、按劳力分配的原则,是我国的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宪法还规定,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国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制定了许多有关工资制度的法规。它们的实施,保证了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4、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国对休息制度作了较大调整,由原来的每周48小时工作制,改为44小时。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5、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劳动保护工作欠缺,导致的后果不是某些权益的损失,而是劳动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伤亡,对任何一个劳动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劳动权利的前提,没有生命,享受任何权利都是一句空话。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6、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7、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劳动保险包括生育、养老、疾病、伤残、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1986年又增加了待业保险。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还存在一些问题,如社会保险基金制度不健全,保险基金筹集渠道单一,国家负担过重,企业负担畸重畸轻,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不广泛,发展不平衡,社会化程度低,影响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8、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用人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劳动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代表、同级工会、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法律客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享有并得到法律保障的权利。在我国,劳动者享有广泛的权利,诸如就业权、签订劳动合同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职业培训权、获得社会保险福利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除上述权利外,劳动者还有其他法定权利:劳动者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民主管理的权利,参加劳动竞赛的权利,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发明创造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拒绝执行的权利,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对违反劳动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劳动者成为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立法非常重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从1954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其后的许多行政法规、劳动规章和政策,对此都有明显的体现。正是这些侧重保障劳动者权益的诸多规定,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热情和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飞速发展。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劳动体制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多种所有制经济以及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劳动者既是国家主人又是企业主人的身份。在许多非公有制用人单位,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劳动关系紧张,进而影响到社会稳定。劳动关系的这种现状,迫切需要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并颁布实施的。

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拥有什么等权利

职工代表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参会代表,他们在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下列权利:1、提出议案:职工代表有权向职工代表大会提交提案,对公司的经济、技术、管理和工作条件等问题提出建议,并对公司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2、表决权:职工代表有表决权,对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有投票权,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3、监督权:职工代表有监督权,可以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情况,对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4、表达权:职工代表有表达权,可以代表职工表达意见和诉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5、参与权:职工代表有参与权,可以参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具体规定:1、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规定,通过选举、推荐或者其他方式产生;2、职工代表应当是企业内的在职职工,具有选举或者推荐资格;3、职工代表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权利,有表达职工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有行使表决权的权利;4、职工代表应当履行职工代表大会赋予的职责,维护职工利益,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决策;5、职工代表大会的程序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的规定,有序进行,确保代表民主表达意见、决策合法有效;6、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内职工的民主组织,应当审议企业重大事项,如企业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人事任免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综上所述,职工代表在职工代表大会中的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损害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同时,企业应当保障职工代表的权利,如保障职工代表的言论自由、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五条 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未成年人享有什么样的等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有:1、生命健康权。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2、人身自由权。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3、姓名权。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4、肖像权。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5、名誉权。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6、荣誉权。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其荣誉称号。7、财产所有权。国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卦、扣押、冻结、没收。8、财产继承权。未成年人享有合法财产的继承权,并受法律保护。9、著作权。未成年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10、专利权。未成年人对其获得批准的专利享有专利权,并依法得到保护。11、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未成年人对国家各项工作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12、取得国家赔偿权。未成年人依法有取得国产赔偿的权利。13、宗教信仰自由权。未成年人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4、民族风俗习惯自由权。未成年人的民族风俗习惯依法受到保护。15、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对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或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10岁以下)的信件,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拆外,未经未成年人本人同意,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家长和老师)不得私拆、截留、隐匿、毁弃。16、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受到歧视。

administrator用户如何把管理员权限完全给受限用户或创用户时候给予其权利

把用户从user 组删除后,添加到administrators 组,就有管理员权限了。或者在控制面板→ 用户账户 设置界面,更改用户账户的类型,改为管理员账户。在受限账户状态下,右键单击应用程序 或 安装文件 ,在弹出菜单中点击“运行方式” ,选择以管理员身份运行,也可以达到同样的目的,就是麻烦一些。

当官者只为权利,钱财,这样的国家会灭亡吗?

《阅微草堂笔记》主要记述狐鬼神怪故事,意在劝善惩恶。书中记述若真若假,旨在藉由这些志怪的描写来折射出当时官场腐朽昏暗堕落之百态,进而反对宋儒的空谈性理疏于实践之理气哲学,并且,讽刺道学家的虚伪矫作卑鄙,旁敲侧击的揭露社会人心贪婪枉法及保守迷信。不过,对处于社会下层的广大人民悲惨境遇的生活,作者在笔调中也表达出深刻的同情与悲悯。看过纪晓岚的《阅微草堂笔记》之后,发现这里面有一句话说的特别深刻,那就是:“世界上有四种人有官员的权利,却不用担官员的责任,他们分别是:官吏、衙役、官员的亲人和官员的仆人。”与纪晓岚同时代的邵晋涵也说过:官府的幕宾、书吏和跟随,他们是有权利的,甚至,是实际掌握权利的人,而表面上的官员,也只是有一个虚名罢了。这里,我们将这四种人暂且称为“长随集团”。这里主要讲这些官员的跟随,也就是官员雇佣的家丁、奴仆等人,那么,这些人有多大权利呢?当然,他们的权利并没有官方认可,但是,却是真实存在的。跟随的这些权利与官员的信任有关,与他自己的背景有关,所以,我们不能一概而论,说官员跟随的权利抵得上几品官。那么,我们该如何确认这个“长随集团”的权利情况?是否有指标能够清楚确认这个权利值?因为,“长随集团”掌握权利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那么,我们可以将他们获得的利益作为一个指标。以权利谋取自己的私利,这里面的“权”和“利”肯定是随着权力的增大,获利的金额也就会越来越大。《清代之著头木屑》一书中,有这么一章《甲乙二商》,里面就讲了官员的跟随如何谋取属于自己主人的权利,然后,再为自己谋利。我们先看一下《甲乙二商》里面讲的内容:有两个人原本在汉口做生意,因为没赚到钱,两人决定买官进入官场,通过官府的权利来快速谋取利益。甲向乙说明:只有集中钱财才能相互获利,于是,他们达成一致,乙提供钱财与甲一起买官,甲当官,乙当仆人。乙在市井上看到的官府仆人地位虽然不高,但是,权利很大,能够横行霸道,故此,乙对这个安排很满意。他们筹齐了三千两银子,甲出七成,乙出三成。之后,甲用这笔钱弄到了一个候补的巡检,到广东候缺。自从甲获得官职以后,对待乙就明显傲慢了,完全把自己当做了他的主人,乙对此很恼火。于是,乙向前辈们学习蒙蔽上级的权术,想用这个来对付甲。两年后,甲去上任了,带着乙这个仆人。甲任职的是粤东巡检五斗司,随行的乙很快就跟当地的地痞混熟了,后续凡是给巡检甲的

租售同权杭州能享有的权利有什么

法律分析:租售同权可以享有的权利:1、租房者与购房者,享有同等的入学权利。2、租售同权的本质是租房和买房,同属于平等的权利享受范围。3、租售同权的本质就是要打破这种权利的不平等,取消不必要的条件限制,取消所谓的排位置度,要给与租房客同等的就近上学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提出的租售同权是什么权利

租售同权,住建部称将立法明确“租售同权”:租房与买房居民享同等待遇。租售同权的本质是租房和买房,同属于平等的权利享受范围。明确租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稳定租期和租金等方面的制度,逐步使租房居民在基本公共服务方面与买方居民享有同等待遇。【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租售同权杭州可以享有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1、租房者与购房者,享有同等的入学权利。2、租售同权的本质是租房和买房,同属于平等的权利享受范围。租房以前本身也是可以就近上学的,只不过是排位要在户主之后,同时还要附带诸多的条件,包括租房合同、社保等一系列的条件。3、租售同权的本质就是要打破这种权利的不平等,取消不必要的条件限制,取消所谓的排位置度,要给与租房客同等的就近上学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权利的代表”到“爱情的象征”,钻石的高价值源于什么呢?

都知道中国有玉文化,其具体起源可以追溯到黄帝的部落管理中,使用的象征权力的白色玉石。随后的几千年,玉一直被当作中国独有的宝石,可欧洲的宝石文化却大部分源自于希腊文化价值观的继承,从最早的祖母绿到红蓝宝石,再到大家追捧的钻石。钻石最早传入到欧洲源于亚历山大大帝东征,印度使者送给了他一枚独特的钻石,在坚硬的盾片上刻字的时候,它的价值瞬间被亚历山大大帝放大了,自从有了亚历山大大帝的追捧后,钻石就一路高歌猛进击败了各路宝石,成为了欧洲最珍贵价值的存在。钻石在19世纪以前是印度的专利,因此钻石产量非常稀少,在欧洲几乎看到不到钻石,而到了罗马帝国时期钻石也仅限于皇权所有,于是钻石与权力就对等了起来,相反它并不是爱情的代名词,它的含义很单纯,就是权力,相比于爱情,大家更愿意相信权力。其实爱情这个词出现得很晚,最早也没有特指爱情的用语,但是权力却一脉相承,很早就有了对于权力的渴望,所以自然也有了不少代表权力的图腾和象征物,而钻石就是代表权力的核心之物。如同货币一样,钻石想要取得欧洲宝石中第一的宝座其实也不是一蹴而就的,欧洲根本不产钻石,就古代而言,当时的钻石开采技术落后没有成形的钻石开采技术,于是欧洲那些复杂的矿石分布区也无法产出钻石,除了印度几处露天的钻石矿洞以外,全世界在19世纪以前根本无法做到产出钻石,所以钻石稀有是第一,可是没有人追捧也是不行的。当年祖母绿在欧洲横行是用古埃及的信用做后盾,而钻石的信用来源于亚历山大大帝个人信誉。最初亚历山大大帝将钻石镶嵌在王冠上的时候就表现出了钻石有代表权力的潜质,而钻石在亚历山大大帝去世后便将王冠留给了后续的继承国王,在陷入分裂后,钻石的信誉便体现了出来,那便是权力合法性的代表。亚历山大大帝最初并没有将钻石赋予特别的信用,可钻石镶嵌到王冠的不经意之举就奠定了钻石会成为权力象征的基础。在亚历山大大帝去世后不久国家开始陷入分裂,形成了诸侯割据的形势,对于话语权的争夺也是常有的事,正统之争就成了王冠之争,而当时钻石在欧洲是没有的,由此也决定了王冠的唯一性,欧洲的权力之争也演变成了百年的王冠之争。在王冠之争的过程中价值观潜移默化的形成了,钻石开始与权力画等号,这种价值观的形成也让后来钻石逐渐成为宝石中的佼佼者,由此对于钻石的渴求也成为了欧洲东扩的最初的动力来源,同时欧洲在进入中世纪前生产力低下也使得欧洲对于东方领土的渴求是非常迫切的,钻石也仅仅只是包含了欧洲对亚历山大大帝东征的一种向往,而这个愿望直到拿破仑时期才得以实现。同时也因为英国殖民者的到来,印度的钻石产量开始有所增加,钻石作为主流宝石的价值形态开始广泛传播,特别是在亚洲殖民地区这种价值观得到了广泛认可。当然殖民者起到了一定作用,可更多的还是钻石作为一种权力象征的普遍认可。虽然政体有所不同,可是对于权力的渴望亚洲是更强于欧洲,特别是在东亚地区,权力似乎成了稳定社会的关键,所以对于欧洲传来关于权力的价值观是非常容易被接受的,相反一些对权力附加的条件东亚往往是给予排斥的,因为这不符合对于权力的渴求。以英国为主的殖民国家扩张到亚洲后,对钻石作为权力对等的价值观的传播,首先是得到了印度本土的认可,随后在阿拉伯地区也产生了巨大影响,波斯国王也开始接受以钻石作为权力图腾的做法,也镶嵌在王冠之上,而作为东亚的大国——中国则要晚得多。这主要是因为中国传统的玉文化已经对权力形成了占有,相比于钻石而言,玉石经过雕刻以后更加具有视觉冲击力于是更容易被统治阶级接受,而钻石则显得太过于单薄,而这在进入中国之前钻石就已经显露出自己的优势和缺陷,而今天钻石显示出代表爱情的用意也是为了方便打入东方市场而准备的,可以说在东亚无法撼动玉石对于权力的代表地位的时候,钻石选择了走第二条路开始从人的感情出发,从而逐渐渗透到基本价值观中。钻石虽然在明代就已经出现在中国,可是它的价值一直得不到认可,原因就是因为它表达能力不强,无法做到雕刻,所以钻石对中国的吸引力一直都不强,所以它的价值自然也不高。英国后来虽然武力打开了中国的大门,可对于更改中国的既有价值观可以说还是难上加难,所以在中国推广钻石还必须接入正规才行。于是不少在中国推广钻石的珠宝商开始打出以爱情的名义来为钻石做题材,也让这件原本有机会取代玉石的宝石开始代表起了爱情,从英国女皇王冠上的那颗巨大钻石就可以看出钻石和权力始终还是最好的一对。相对于钻石和爱情的寓意,更多的是钻石与权力的故事,特别是钻石在南非被发现后,英国有了第二个钻石来源地,钻石产量急剧上升,而钻石又需要市场去推广,于是爱情与钻石的绑定成了钻石走进平民阶层的最好选择,可在钻石底产量的数千年里几乎只有神职人员和掌权者才能接触到钻石。所以在19世纪钻石产量剧增的时候还一度引发钻石贬值,不过不可否认英国为亚洲带来了钻石的价值观,也让钻石由此成为了稀世珍宝,不过对于传统的亚洲市场而言钻石依旧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在东方传统上还是习惯于玉石和黄金而排斥新引进的钻石。钻石想要在亚洲站稳脚跟就必须迎合统治阶级的需要,虽然在印度钻石已经成为当之无愧的宝石之王,而在中国,钻石依旧被边缘化了,直到清朝晚期钻石的地位才逐渐成为宝石中的主流。当然清朝会发生这种明显的改变主要还是源于清朝自身的文化抵御能力大大降低。不同于日本的明治维新,清朝的现代化改革一败再败,最终不得不向西方妥协,而文化上也被西方所侵占,所以钻石的高价值也是在这一时期得以表现,正逢钻石的高产量,于是钻石在中国的热销为英国带来了非常可观的收益,不过钻石这种高价值的信用背后就体现出了西方在权力上的需求感,以及在文化上扩张的急迫性。倘若当年中国没有全盘接受英国这种钻石高价值的观念,那么钻石很快将面临滞销也就会出现大规模的贬值,而要维持这种不贬值的状态,钻石就不得不持续高价格销售,当时除了中国之外似乎也找不到更好的市场。而英国扩大殖民地本质也是将产品更好的消化,而对中国的入侵则更多体现在文化上,也是在文化上做到了与西方价值观的相同才得以做到钻石在中国境内畅销的。钻石走入平民阶层是自欧洲中世纪结束以后的一个潮流,并不是钻石因此价值降低了,而是资本主义崛起造成了富豪的大爆发,形成了一大批有资本的民间势力,由此钻石开始流入民间。不过相比于过去流入贵族而言,流入平民阶层显得更加艰巨,首先对于钻石的价值观是根深蒂固的,它就是权力的象征,所以它要流入资金平民市场找不到更好的理由。钻石在民间推广造成了一定阻碍,而对于开拓外海殖民地的主导者来说,如何将高价值流通到民间才是资本主义实现的关键。过去欧洲往往强调贵族拥有的高价值,而忽略平民的购买能力,高额赋税日益严重造成冲突也就造就了法国大革命的悲惨一幕,可是欧洲贵族势力土崩瓦解的开始也源于高价值产品流入民间。就比如钻石开始广泛在民间流通,特别是钻石产量增加后,在19世纪中叶造成了大量钻石流入欧洲民间,这也让过去的贵族势力遭到了进一步打击最终彻底沦为历史的回忆,而商品化经济的关键其实就在于高价值的普遍认可化,虽然在欧洲钻石拥有良好的信誉,可是持有者过少也会带来问题,特别是高价值产品持有过少会带来信用不足问题从而造成贬值,所以欧洲后来大规模出现平民购买钻石也是希望将钻石的信用体系进一步建立起来。英国通过殖民主义向世界推广钻石这种高价值观念其实本质也是在于自我危机的转移,因为英国在欧洲的位置并不算特别好,罗马帝国时期就处于边陲之地,几乎没有什么发展前途,后来与教会的矛盾让英国成为了主动被教皇剔除的名单之列,于是乎英国在当时的前途可以说是岌岌可危的,因此英国为了挽回在权力上的缺失,开始不甘冒风险与西班牙竞争最终获得了制海权。在找到印度以后,英国对于权力的渴望开始转嫁到钻石身上来,印度的钻石镶嵌到英国王冠的那一刻也代表英国完成了它近千年的一个梦想,开始走入欧洲的政治中心。而对于传统的欧洲强国而言自然也是不甘落后,所以德意志统一以后也处处与英国作对其实也是在争夺政治话语权,代表传统教会势力也是神圣罗马帝国作为中心的德意志与英国争夺政治话语权。其实不光是在殖民地和利益分配上,更多的还表现在权力和文化认可上。因为英国殖民地辽阔并且文化输出稳定造成了欧洲传统文化上的落败,于是德意志也开始分化过去对于传统观念上的权力的印象,这就包含了钻石。因此德意志帝国也支持钻石走向平民阶层,而不单单代表权力。一方面是德国没有钻石来源,另一方面就是德国与英国在当时关系紧张不可能成为稳定的贸易伙伴也不可能将对方作为权力象征的钻石用作自己,这也就进一步促进了钻石走向平民化。而文化营销也就来源于英国推广的钻石走向平民化,这是英国为了消化多余产量的钻石第一次投放到平民市场,不过这一举也得到德意志帝国的响应,德国境内也开始推广钻石,并鼓励平民购买钻石也是防止钻石过度的政治化。钻石高价值文化虽然起源于亚历山大大帝赋予的高价值,可是在欧洲千年变迁中钻石从过度稀少到变得丰富,再到英国殖民文化将钻石高价值观念带到全世界,其中关键的是英国将钻石文化带入了平民阶层,让更多平民阶层购买钻石,同时也彻底粉碎了贵族对钻石独有权的专利使得资本主义站稳了脚跟,可是到了亚洲的水土不服也让英国煞费苦心。后来与和爱情进行紧密联系以后,钻石找到了它第二个价值所在,由此钻石开始大量涌入平民阶层,同时钻石的信誉也与黄金一样在人民的内心中达成了一种共识。钻石不仅是珍贵的也代表纯洁的爱情,所以这一举也让钻石成为了万千情侣的宠儿,从而彻底摆脱了沦为权力工具的命运。不过中国的玉器也有类似的经历,从贵族逐渐走向平民并摆脱了单纯成为权力工具的命运。

认沽期权在什么情况下最可能失去全部权利金

目前上交所50ETF期权是欧式期权,只有到期日才可以行权的。到期日是每个到期月的第四个星期三。如果你购买了认沽期权,而行情一直向上,50ETF一直在涨,那么你的这张认沽期权就是虚值期权,深度虚值后,这个期权价值不大,期权价格下跌。而失去所有权利金是指到期日那天,还持有期权,而并 不准备平仓掉,那么,过期权利金就会失去。但是一般投资者都是做策略或者在行权日到期之前将期权平仓掉。你可以关注下公众号”权在东方“,里面有期权投教内容。或者去上交所官网投教中心看看,也有很多期权知识。

买入返售标的资产是否权利受限

买入返售标的资产权利受限。在买入返售交易中,标的资产是有一定的权利受限的。标的资产的所有权在返售期间并未转移,借出方仍然保有所有权,但借入方在此期间可以使用这些资产。此外,在返售期间,借出方通常会要求标的资产不得转让、不得出质或不得进行其他类似的交易,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失。因此,可以说买入返售标的资产的权利是受到限制的。

剥夺政治权利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从刑法规定看,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是指依法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包括剥夺以下四项权利:1、不能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2、不能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3、不能参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必要前提和有效途径,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当然不能享有此项权利。4、不能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法律规定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是较重的犯罪,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一般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

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剥夺犯罪人参加一切与国家有关的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 1、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单位等职位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企业、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的一切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其实是一种资格刑,它主要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的。在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指的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它是具有非常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进行独立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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