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可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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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融资融券交易除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系统风险等各种风险外,还存在着特有的风险。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证券投资放大收益的同时,也放大了交易亏损风险。二是投资者如果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清偿债务,或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且不能按照约定追加担保物时,将面临担保物被证券公司强制平仓的风险。三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调高,证券公司将相应调高融资利率或融券费率,投资者将面临融资融券成本增加的风险。四是证券交易所按照规定调整标的证券范围、暂停特定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或整个市场融资融券交易等带来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达到投资目标。
- 北境漫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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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有哪些风险?
二、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可以改变证券市场单边式的方面,为投资者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融资融券交易中可能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杠杆交易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具有杠杆交易特点,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如同普通交易一样,要面临判断失误、遭受亏损的风险。由于融资融券交易在投资者自有投资规模上提供了一定比例的交易杠杆,亏损将进一步放大。例如投资者以100万元普通买入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20万元,亏损20%;如果投资者以100万元作为保证金、以50%的保证金比例融资200万元买入同一只股票,该股票从10元/股下跌到8元/股,投资者的损失是40万元,亏损40%。投资者要清醒认识到杠杆交易的高收益高风险特征。
- 出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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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了解融资融券知识、充分识别业务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包括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合格的投资者以资金或证券作为质押,向券商借入资金或标的股票,在约定期限内偿还,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融资费用。融资融券是一把双刃剑,放大杠杆,可以提升资金利用效率、放大盈利、实现小钱办大事的效果,但也会放大交易亏损,导致血本无归。投资者必须充分了解融资融券知识、风险,理性投资。
二、审慎评估自身能力,严守开户入场关口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个人开立融资融券账户(信用账户),必须满足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申请日前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50万元、无重大违约记录等条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参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投资者开通融资融券账户,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当为中高等级风险及以上。投资者一定要审慎评估自身经济实力、投资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量力而行,严守开户入场关,勿盲目参与。
三、权利义务要看清,强平约定早知道
《办法》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息费、保证金比例、强平条件、违约责任以及纠纷解决途径等。
融资融券业务纠纷的焦点在“强平”,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前,必须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不能仅凭听介绍、看宣传单等简单方式“大概了解”,应在签订合同时,充分深入了解相关规定操作细节,知悉“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时限、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等关键约定。
- 桃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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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劵相当于借钱抄股票,即放大了你的盈利,也放大了你的风险,如果控制不当,当你买入的股票大幅下跌时,你的本金损失很大。
- 里论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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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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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近几年,创业板、股转系统、金融期货、融资融券、私募基金等市场、业务、产品均建立了适当性制度,起到了积极效果。但相关要求散见于各市场或业务法规和自律规定,市场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不明确,缺乏统一清晰的监管底线要求,实践中部分机构对适当性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实际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参与了较高风险的业务,遭受了损失。通过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分类分级标准、明确机构义务,能够有效解决以上问题。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当前投资者和市场经营机构尚不成熟,监管法规和工作机制也在逐步完善,强化适当性管理有助于加强对市场创新的监管,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一些投资者的知识储备、投资经验和风险意识不足,有必要通过适当性管理构筑保护投资者的第一道防线。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办法》定位与适用范围(一)《办法》定位《办法》以严格落实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为主线,围绕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风险等级、充分揭示风险、提出匹配意见等核心内容,通过一系列看得见、抓得着的制度安排,规范经营机构义务,制定一一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履职要求,确保各项适当性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成熟资本市场建立适当性制度遵循的基本逻辑。 (二)《办法》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三、《办法》主要内容《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 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办法》将投资者分为普通和专业投资者两类,规定了专业投资者的范围,明确了专业、普通投资者相互转化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经营机构可以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且应当制定分类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了特定市场、产品、服务的投资者准入要求,明确考虑因素、主要指标、资产指标期间性等基本要求。由此,解决了投资者分类无统一标准、无底线要求和分类职责不明确等问题。 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产品或服务信息,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分级并制定分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划分风险等级的考虑因素。规定由行业协会制定并定期更新本行业的产品风险等级名录,经营机构可以制定高于名录的实施标准。由此,建立了监管部门确立底线要求、行业协会规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产品分级体系,既给予经营机构必要的空间,又有效防止产品风险被低估而侵害投资者权益。 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投资者信息,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每年更新。提出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细化动态管理、告知警示、录音录像等义务。明确经营机构在代销产品或委托销售中了解产品信息、制定适当性标准等义务,规定委托销售机构和受托销售机构依法共同承担责任。要求经营机构制定落实适当性匹配、风险控制、监督问责等内部管理制度,不得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定期开展自查,妥善保存资料。《办法》突出适当性义务规定的可操作性,细化具体内容、方式和程序,确保经营机构能够据此执行,避免成为原则性的“口号立法”。 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办法》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不得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或者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的,经营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办法》规定了监管自律机构在审核关注产品或者服务适当性安排、督促适当性制度落实、制定完善适当性规则等方面的职责。本着有义务必有追责的原则,针对每一项义务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罚则,要求监管自律机构通过检查督促,采取监督管理措施、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措施等方式,确保经营机构自觉落实适当性义务,避免《办法》成为无约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没有牙齿的立法”。2023-06-12 14:53:14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什么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2月2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3-06-12 14:53:211
什么是《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经2016年5月2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在《<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起草说明》中对本办法起草的背景、定位及实用范围进行了说明。一、起草背景:适当性制度是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制定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规范、落实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是落实“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要求,加强资本市场法制建设、强化投资者保护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完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二是符合加强创新监管和守住风险底线的要求。三是适应我国投资者特征强化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督促落实适当性制度可以把监管要求和压力有效传导到一线经营机构,督促其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适用范围: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的业务服务的,适用《办法》。三、主要内容:《办法》共43 条,针对适当性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统一投资者分类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产品分级的底线要求和职责分工,建立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三是规定了经营机构在适当性管理各个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全面从严规范相关行为。四是突出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向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及差别化服务。五是强化了监管自律职责与法律责任,确保适当性义务落到实处。2023-06-12 14:53:42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了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时应当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存在较大风险或者风险隐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 (3)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存在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未了解投资者信息,未合理划分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未尽到相关职责及注意义务,未在情况变化时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向投资者销售、提供了禁止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前未告知相关信息或提供了虚假信息等情形时,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赴理。管理办法(1)依据多维度对投资者进行分类;(2)建立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 (3)强调对于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 (4)强调了证券公司、第三方销售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追责体系; (5)强调了适当性原则:适当性就是指“经营机构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风险承受水平、财务需求、知识和经验之间的契合程度”。拓展资料对于投资者影响 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在照顾风险承销能力的情况下并没有丧失自主选择权。今后投资者购买产品、接受服务,按规定需要提供信息,并且如果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投资者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营机构应当拒绝向其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同时,在开通信用业务、新三板、创业板、分级基金、期权、退市交易等一些高风险等级且超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时需要进行“双录”。2023-06-12 14:53:511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是( )。
【答案】:A《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2023-06-12 14:53:581
按照《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以下关于专业投资者的范围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B本题考查专业投资者的范围和分类。选项B,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第二类专业投资者(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2023-06-12 14:54:05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适当性义务有哪些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适当性义务有了解投资者、了解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与产品或服务进行匹配等。1、经营机构首先应当了解必要的投资者信息,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对投资者进行专业与普通的基本分类,在两类之下还应再做细分,以便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2、经营机构应当充分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风险程度,结合《办法》规定的考虑因素,对照行业协会制定的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3、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照适当性匹配的底线要求、特定市场产品或服务的准入要求,对投资者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适合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供投资者参考。4、经营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落实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以及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的风控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内容,并进行监督问责,确保从业人员切实履行适当性义务。5、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需告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信息。提供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2023-06-12 14:54:211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查专业投资者的范围。应该是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023-06-12 14:54:281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条 为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下统称“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投资者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适用本指引。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通过由投资者填写《投资者基本信息表》等多种方式了解《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投资者基本信息。第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营业执照、经营证券、基金、期货业务的许可证、经营其他金融业务的许可证、基金会法人登记证明、QFII、RQFII、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材料等身份证明材料,理财产品还需提供产品成立或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第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条件的投资者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两年以上投资经历的证明材料等;(二)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本人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近三年收入证明,投资经历或工作证明或职业资格证书等。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经核验属实的,证券经营机构可将其直接认定为专业投资者,并将认定结果书面告知投资者。第六条 普通投资者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材料:(一)专业投资者申请书,确认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二)法人或其他组织投资者提供的最近一年财务报表、金融资产证明文件、一年以上投资经历等证明材料;(三)自然人投资者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或者近三年收入证明或一年以上投资经历或工作经历等证明材料。证券经营机构完成申请材料核验后还应该按照《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投资者进行审慎评估。符合普通投资者转为专业投资者的,应当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不符合转化为专业投资者的,也应当书面告知其审查结果和理由。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进行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或者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第七条 符合《办法》第八条第(四)、(五)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申请转化普通投资者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其变更为普通投资者,按照规定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履行相应适当性义务。第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普通投资者信息,通过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的设计应当科学、合理、全面、通俗易懂。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到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C1(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C2、C3、C4、C5。具体分类标准、方法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普通投资者确认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结果,并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第十条 《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应当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明示、暗示等方式诱导、误导、欺骗投资者,影响填写结果。第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将投资者信息录入投资者评估数据库,并根据更新的信息持续评估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投资者评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下列信息:(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及本指引规定的证明材料;(二)历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估时间、评估结果等;(三)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转化为普通投资者的申请书、审查结果告知和警示等;(四)投资者投资交易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或服务及其风险等级、交易权限、交易频率等;(五)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六)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及证券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前述第(四)项不适用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C1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作为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因素,通过科学、合理的方法对产品或服务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第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可以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五级,分别为:R1、R2、R3、R4、R5。具体划分方法、标准及其变更应当告知投资者。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列出相对应的产品或服务清单。第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涉及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应当按照投资组合或资产配置的整体风险对该产品或者服务进行风险等级评估,确定其风险等级。第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当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前提下,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相匹配的原则,对投资者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履行适当性义务。第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及普通投资者的实际情况,确定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方法,也可以参照以下方式确定:(一)C1级投资者匹配R1级的产品或服务;(二)C2级投资者匹配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三)C3级投资者匹配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四)C4级投资者匹配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五)C5级投资者匹配R5、R4、R3、R2、R1级的产品或服务。专业投资者可以购买或接受所有风险等级的产品或服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市场、产品或服务对投资者准入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和要求。第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对投资者提出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代表其对产品或服务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投资者在参考证券经营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独立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第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后,投资者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证券经营机构在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后,应当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第二十条 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与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相匹配的,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适当性匹配结果;不匹配的,应当与投资者签署确认风险警示。第二十一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产品或服务信息以及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分析判断的其他信息。披露的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存在重大遗漏,不得欺诈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提供服务,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或服务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主要风险以及具体产品或服务的特别风险,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第二十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回访制度,对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每年抽取不低于上一年度末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投资者总数(含购买或者接受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者,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投资者)的10%进行回访。回访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访人是否为投资者本人;(二)受访人是否按规定填写了《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并按要求签署;(三)受访人是否已知晓产品或服务的风险以及相关风险警示;(四)受访人是否已知晓所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业务规则;(五)受访人是否已知晓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风险等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六)受访人是否知晓承担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七)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与适当性管理有关的培训,提高其履行适当性义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第二十五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将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处理客户投诉与纠纷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证券经营机构不得采取鼓励不适当销售或服务的考核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对相关岗位人员履行适当性义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人员进行问责。第二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时获取的投资者基本信息、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结果等信息严格保密,防止该等信息被泄露或被不当利用。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妥善处理因履行适当性义务引起的投资者投诉与纠纷,保存相关记录,及时分析总结,改进和完善相关机制与制度。第二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应当依据《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适当性自查,自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适当性管理制度建设及落实、人员培训及考核、投资者投诉纠纷处理、发现问题及整改等情况。第三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与投资者发生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可以按相关规定向协会申请调解。第三十一条 协会对证券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自律管理,对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及人员依法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或电子形式。第三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指引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试行模板)>的通知》同时废止。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5、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书6、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名录7、适当性匹配意见确认书8、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附件1:投资者基本信息表(自然人)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交易的实际受益人职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职工 □农民 □个体工商户 □注册会计师 □ 律师□学生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无业 □其他, 工作单位职务学历□博士 □硕士 □大本 □大专 □中专 □高中 □初中及以下诚信记录是否有以下来源的不良诚信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 □无 □有(请注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身份证件有效期限固定电话手机号码联系地址邮政编码Email本人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申请人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事后审核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投资者基本信息表(机构)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资金账号/客户号:投资者基本信息(申请人填写)机构名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机构类型□一般企业法人 □金融机构□社会公益基金□QFII□RQFII□其他组织____________住所地经营范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号码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类型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号码证明该机构依法设立或者可依法开展经营、社会活动的证照有效期限机构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授权代表人姓名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类型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号码授权代表人身份证件有效期限授权代表人电话授权代表人手机号码授权代表人联系地址邮政编码Email地址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姓名:电话: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姓名:电话:诚信记录是否有来源于以下机构的不良诚信记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 □税务管理机构 □监管机构、自律组织 □投资者在证券经营机构的失信记录 □其他组织□无 □有本机构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对其承担责任。机构授权代表人签名: 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经办人签章: 复核人签章: 营业网点盖章: 事后审核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注: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附件2:专业投资者申请书投资者申请栏投资者姓名/名称资金账号身份证明文件类别及号码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按要求提供财产状况、投资经历、从业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承诺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其负责,所提供材料符合下述相应类别的各项要求,并自主承担产生的风险和后果。特此申请。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证券经营机构复核栏类型复核内容是否符合符合《办法》第八条(四)、(五)条件的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是 □否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是 □否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是 □否自然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是 □否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是 □否符合《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投资者法人或其他组织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是 □否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是 □否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是 □否自然人金融类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是 □否具有1年及以上从事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是 □否复核人(一): 复核人(二):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3:专业投资者告知及确认书证券经营机构告知栏尊敬的投资者(投资者姓名/名称: ,资金账号: ):根据您提供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复核您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仔细阅读,并在投资者确认栏签字(签章)确认:一、证券经营机构在向专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对专业投资者履行的适当性义务区别于其他投资者。二、如您希望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提出申请。三、当您的财产状况、交易情况、工作经历等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时,请及时通知我公司,经复核如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申请条件,将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证券营业网点签章:年 月 日投资者确认栏本人/机构自愿申请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已阅读了上述告知内容,确认相关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知悉贵公司根据申请材料将本人/机构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对于贵公司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人/机构具有专业判断能力,能够自行进行专业判断。本人/机构确认已了解贵公司对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在履行适当性义务方面的区别,本人/机构知悉可以自愿申请或因不再符合专业投资者的条件,而不再被划分为专业投资者的规则。投资者(自然人签名/机构签章、授权代表人签名):年 月 日附件4: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适用于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姓名: 资金账号: 本问卷旨在了解您可承受的风险程度等情况,借此协助您选择合适的产品或服务类别,以符合您的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一个环节,其目的是使本公司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与您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相匹配。本公司特别提醒您:本公司向投资者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产品或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您自行承担。本公司提示您:本公司根据您提供的信息对您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履行适当性义务。本公司建议:当您的各项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对您所投资的产品及时进行重新审视,以确保您的投资决定与您可承受的投资风险程度等实际情况一致。本公司在此承诺,对于您在本问卷中所提供的一切信息,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定程序进行查询以外,本公司保证不会将涉及您的任何信息提供、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将相关信息用于违法、不当用途。一、财务状况1、您的主要收入来源是:A. 工资、劳务报酬B. 生产经营所得C. 利息、股息、转让证券等金融性资产收入D. 出租、出售房地产等非金融性资产收入E. 无固定收入2、最近您家庭预计进行证券投资的资金占家庭现有总资产(不含自住、自用房产及汽车等固定资产)的比例是:A.70%以上B.50%-70%C.30%-50%D.10%-30%E.10%以下3、您是否有尚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如有,其性质是:A. 没有B. 有,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定额债务C. 有,信用卡欠款、消费信贷等短期信用债务D. 有,亲朋之间借款4、您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数额(包括金融资产和不动产)为:A. 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B. 50万-300万元(不含)人民币C. 300万-1000万元(不含)人民币D. 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投资知识5、以下描述中何种符合您的实际情况:A. 现在或此前曾从事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的工作超过两年B. 已取得金融、经济或财会等与金融产品投资相关专业学士以上学位C. 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注册会计师证书(CPA)或注册金融分析师证书(CFA)中的一项及以上D. 我不符合以上任何一项描述三、投资经验6、 您的投资经验可以被概括为:A.有限: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基本没有其他投资经验B.一般:除银行活期账户和定期存款外,我购买过基金、保险等理财产品,但还需要进一步的指导C.丰富:我是一位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股票、基金等产品的交易,并倾向于自己做出投资决策D.非常丰富:我是一位非常有经验的投资者,参与过权证、期货或创业板等产品的交易7、有一位投资者一个月内做了15笔交易(同一品种买卖各一次算一笔),您认为这样的交易频率:A. 太高了B. 偏高C. 正常D. 偏低8、过去一年时间内,您购买的不同产品或接受的不同服务(含同一类型的不同产品或服务)的数量是:A. 5个以下B. 6至10个C. 11至15个D. 16个以上2023-06-12 14:54:35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存在( )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案】:C《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3-06-12 14:54:581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
【答案】:A、B、C、D《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三)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六)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2023-06-12 14:55:06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中监管机构的适当性监管职责包含哪些
《职责规定》共7章、51条,分别为总则、日常监管、风险防范与处置、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投资者教育与保护、其他职责、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日常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开展行政许可相关工作,对资本市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检查,并按照规定接收相关市场主体依法报送的业务、财务等备案、报告材料,进行审阅分析。派出机构实施检查或其他日常监管活动,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情形的,或者发现重大风险和问题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二是关于风险防范与处置。规定派出机构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开展信息的搜集和分析工作,加强对市场的动态监测监控,督促市场主体提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同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明确派出机构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债券违约、区域性股权市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等的风险防范和处置职责。 三是关于案件调查与行政处罚。扩展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和协查工作职责,完善案件调查工作机制,明确派出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案件的审理、听证工作等。案件调查过程中,依法采取冻结、查封等强制措施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负责实施。对于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派出机构将履行相应的移送程序。 四是关于投资者教育与保护。规定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组织推动投资者教育相关工作,建立常态化的投资者意见征求机制,并按照规定开展辖区证券期货投资者调查和权益评估评价。同时,派出机构负责建立健全辖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检查制度以及投诉处理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推动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除上述职责外,派出机构还负责按照规定履行发展创新、统计调查、诚信建设、信访举报事项处理、信息公开、法律事务、舆情监测以及监管协助等职责。2023-06-12 14:55:131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 )等情况。
【答案】:A、B、C、D《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2023-06-12 14:55:211
期货经营机构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应当遵循的基本经营原则是()。
【答案】:A《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核心就是要求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科学分类,把“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客户与产品匹配”风险揭示”作为基本的经营原则。2023-06-12 14:55:331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 )。
【答案】:A《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二)投资者在本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五)中国证监会、协会及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2023-06-12 14:55:41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根据( ),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
【答案】:D《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2023-06-12 14:55:481
《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制定依据是( )。
【答案】:A、D根据《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第一条,为了指导、督促期货经营机构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考前超压卷,,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2023-06-12 14:55:55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何时实施
2017年7月1日,过几天就会实行。2023-06-12 14:56:032
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 )。
【答案】:B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制度。2016年12月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这是中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规范适当性管理的行政规章,是投资者保护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其核心理念就是“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2023-06-12 14:56:231
下列文件没有规定销售适用性和投资者适当性法规的是( )。
【答案】:C目前,销售适用性和投资者适当性法规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和《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基协发[2017]4号)。2023-06-12 14:56:301
2019年证券从业资格章节讲义《法律法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 #证券考试# 导语】 无 为大家整理“2019年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章节讲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供考生参考,希望对考生有帮助! 第三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一)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 勤勉尽责原则 客观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差异性原则 二、 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应了解的投资者信息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要求,经营机构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1)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2)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3)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4)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5)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6)诚信记录; (7)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8)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9)其他必要信息。 三、 投资者的相关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 (一)专业投资者 第一类 专业机构投资者 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3.经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养老基金、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 第二类 符合—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2000 万元; (2)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 (3)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 (2)具有 2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具有 2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属于前述第 1 类专业投资者中的第 1 部分的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第三类 普通投资者自愿申请转化的专业投资者 在其资产、财务规模以及投资知识和经验符合一定要求的前提下,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 1.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 1 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最近 3 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30 万元,且具有 1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 1 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二)普通投资者 普通投资者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别保护。对于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应当至少体现在以下方面: 1.信息告知 2.风险警示 3.适当性匹配 经营机构向普 通投资者销售 产品或者提供 服务前,应当 告知下列信息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2)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3)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4)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5)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6)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意见。 经营机构应当对其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1.经营机构在了解客户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其他信息)之后,可以通过请投资者填写《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方法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经过评估,经营机构可将普通投资者按照其风险承受能力由低至高至少划分为 Cl、C2、C3、C4、C5 五个等级。 2.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等级评估是一个持续性的工作。 四、 划分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时应考虑的因素 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1)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2)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3)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4)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5)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6)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7)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五、 经营机构在投资者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承受能力的产品时的职责 如存在投资者与产品风险等级适当性不匹配的情况,不得主动向投资者进行推介。经营机构告知投资者不适合购买相关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投资者仍主动要求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经营机构应当做到: (1)确认投资者是否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 对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业务人员应当拒绝向其销售或提供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服务。 (2)以书面形式进行特别风险警示 如投资者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经营机构业务人员应当就产品或服务的风险等级高于投资者承受能力的情况进行特别书面风险警示。如投资者仍坚持购买的,可以向其销售相关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 六、 经营机构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禁止****** 适当性匹配方面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披露信息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评估问卷由投资者本人或合法授权人填写 七、 经营机构需进行现场录音或录像留痕的要求 在普通投资者申请转为专业投资者,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经营机构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意见以及向普通投资者履行信息告知义务这四种情形下,经营机构: (1)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的,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2)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经营机构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0 年。 八、 对经营机构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监管措施 经营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督管理措施。 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 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2023-06-12 14:56:361
下列哪类普通投资者可以转化为专业投资者( )。
【答案】:C《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普通投资者可以申请转化成为专业投资者,但经营机构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其转化:(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2023-06-12 14:56:431
该证券需要签署适当性管理,怎么签署?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2月2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具体签署规则,建议咨询您的证券公司。应答时间:2020-11-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2023-06-12 14:56:533
新三板开户条件2017年是什么?2017年新三板新规
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 1、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2、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3、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注: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2)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与交易)具体开户要求建议您联系拟开户券商客服。2023-06-12 14:57:142
下列( )不属于专业投资者。
【答案】:D《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2023-06-12 14:57:201
期货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的告知、警示应当采用( ) 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答案】:C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2023-06-12 14:57:271
新三板开户如何办理?
第一部分 开户、开通权限x0dx0a第一步、在任意一个证券公司开一个股票户,如果已经有股票户就不用再开了。x0dx0a第二步、开通新三板权限。x0dx0a客户账户资质x0dx0a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投资者:x0dx0a1.机构投资者:x0dx0a(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x0dx0a(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x0dx0a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x0dx0a3.自然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x0dx0a(1)客户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x0dx0a(2)客户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x0dx0a客户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其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x0dx0a4.其他投资者(受限投资者)x0dx0a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客户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开通权限时需提供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凭证。2023-06-12 14:57:462
新三板准入投资者有哪些规定条件
新三板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介绍如下所示:对于自然人投资者,在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得低于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另外,自然人投资者还需要有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者任职经历。具体为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以上投资经验、工作经历或者任职经历满足任何一种即可。对于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此外,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扩展资料:对于法人机构和合伙企业,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分别要求法人机构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此外,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也可以参与全市场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参考资料来源:证监会-新三板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介绍2023-06-12 14:58:081
基本面数据仍显疲弱,通胀或迎来年内最高点
核心观点 5月经济基本面料仍保持较弱水平,尽管地产和基建仍稳,但制造业将形成拖累,预期工业增加值和投资增速均难有显著改善,环比基本持平上月。受此影响,信贷需求偏弱,信贷和社融难有显著高增,社融增速预计为10.5%,环比略增0.1个百分点。物价方面,CPI在猪价持续上涨下或达年内高点,PPI则仍有望维持正增长。 摘要 ▌ 工业:高频数据涨跌互现,预计工业增加值增速继续维持低位。 5月高炉开工率环比进一步上抬,基本均在70%左右运行,而根据Mysteel数据,粗钢产量增速亦保持较好水平,或与5月地产新开工和施工表现良好相关。但另一方面,六大电厂发电耗煤量同比增长-18.9%,显著回落(4月为-5.3%),尽管有去年同期高基数等因素,但整体表现依然不尽人意。综合我们对整体制造业投资和对出口的景气程度的判断,预计工业增加值5月增速仍将维持低位,预期为5.5%。 ▌ 投资:地产和基建仍有支撑,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预计为6.2%。 从高频数据观察,粗钢产量、新开工面积和施工增速、土拍热度等均保持较好水平,因此地产投资的可持续性短期仍将维持较高水平(料5月仍有两位数增速),从而拉动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维持近期增速;从基建来看,我们判断持续的环比修复仍将继续,但受限于资金端,环比改善幅度料将有限;从制造业来看,5月整体压力凸显,其中受经贸摩擦扰动显著,结合PMI等指标,我们判断其仍将保持低位运行,综合看预计固定资产投资增速较上月环比小幅改善0.1个百分点,或为6.2%。 ▌ 消费:五一小长假将带动消费增长环比显著回升。 5月消费受到假期因素的影响预计将出现同比和环比的改善。主要因素有以下两点:1)“五一”小长假恢复使今年5月假期天数较去年同期有所增加,带动5月消费增长;2)“五一”假期后移至5月内促使消费同步后移,去年五一假期中2天在4月,而今年假期从5月才开始。同时预计 汽车 消费受到国五国六切换的影响持续拖累整体消费,但跌幅可能略微收窄。整体看预计5月 社会 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速为8.9%。 ▌ 进出口:内外需求偏弱叠加加税升级拖累进出口增速。 5月内外需求表现仍然偏弱,中国5月制造业PMI再次回落到荣枯线下至49.4%;而美国PMI持续回落,欧日目前也仍然都处于荣枯线下。同时,中美经贸摩擦5月内再次升温,美方对中国价值2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的关税提升了15个百分点于10日开始实行。预计需求偏弱叠加加税冲击使得5月出口金额增速将进一步回落至-5%,进口增速为-2%(美元计)。 ▌ 物价水平:CPI或涨至年内最高点,PPI仍将维持上涨。 5月猪价环比继续上升,前期产能去化已经对价格有持续助推作用。另一方面,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5月鲜菜价格环比继续回落,但同样是基数原因或推升CPI鲜菜价格同比继续上涨。考虑到去年同期的低基数,食品价格将是推升通胀升至年内高点的最主要因素。非食品方面,4、5月经济基本面的疲弱将仍然制约非食品价格有明显回温。综合来看,我们认为5月CPI同比或涨至2.8%左右,为年内最高值。而工业品层面,我们认为5月PPI环比将较前值0.3%出现显著下降,同比增速或为0.4%左右。 ▌ 金融数据:预计M2持平前月,社融增速环比微增至10.5%。 社融方面,我们预计社融增速较上月小幅回升0.1个百分点至10.5%,而当月新增或为1.18万亿,高于去年同期0.95万亿的水平。同时,5月整体金融环境前半月趋松而后半月有所收紧,我们认为M2增速整体将维持在8.5%左右水平,而M1较难有显著回升,仍将低位运行。 正文 ▌ 经济数据:基本面仍偏弱,表现基本持平前月 工业:高频数据涨跌互现,工业增加值增速维持低位运行 5月中采PMI指数重回收缩区间,中小企业受外部因素拖累显著。5月中采制造业PMI较上月回落0.7个百分点至49.4%,其中新订单、生产量和雇员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回落(-1.6、-0.4和-0.2个百分点)。而分企业类型看,5月大、中、小制造业企业PMI分别为50.3%、48.8%和47.8%,其中中小企业PMI持续在荣枯线以下运行,且环比较4月有所恶化,也体现了5月以来中美经贸摩擦加剧所带来的预期变化影响,我们认为5月中小企业以及出口型企业的工业表现将显著不及前序预期,拖累整体工业表现。 高频数据涨跌互现,预计工业增加值增速5月继续维持低位。从高频数据观察,5月高炉开工率环比进一步上抬,基本均在70%左右运行,而根据Mysteel数据,粗钢产量增速亦保持较好水平,或与5月地产新开工和施工表现良好相关。但另一方面,六大电厂发电耗煤量同比增长-18.9%,显著回落(4月为-5.3%),尽管有去年同期高基数等因素,但整体表现依然不尽人意。综合我们对整体制造业投资和对出口的景气程度的判断,预计工业增加值5月增速仍将维持低位,预期为5.5%。 投资:地产和基建仍有支撑,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预计为6.2%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从高频数据观察,粗钢产量、新开工面积和施工增速、土拍热度等均保持较好水平,因此地产投资的可持续性短期仍将维持较高水平(料5月仍有两位数增速),从而拉动整体固定资产投资维持近期增速;从基建来看,我们判断持续的环比修复仍将继续,但受限于资金端,环比改善幅度料将有限;从制造业来看,5月整体压力凸显,其中受经贸摩擦扰动显著,结合PMI等指标,我们判断其仍将保持低位运行,综合看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料较上月环比小幅改善0.1个百分点,或为6.2%。 消费:五一小长假将带动消费增长环比显著回升 进出口:内外需求偏弱叠加加税升级拖累进出口增速 出口方面,主要贸易国家的需求表现仍然偏弱。其中美国4月制造业PMI较3月回落2.5个百分点至52.8%,而日本欧元区制造业PMI4月较3月出现小幅回升但5月又掉头向下,目前仍然都处于枯荣线下。同时,中美经贸摩擦5月内再次升温,美方对中国价值2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的关税提升了15个百分点于10日开始实行。经过草根调研发现,由于美国加征关税的实施时间较快,中国出口企业并没有充分的准备时间。且加税税率从10%提高到25%进一步冲击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已有部分企业决定在关税落地后关闭工厂。因此加税升级也将进一步拖累出口增速。当然,不可忽视的是美国进一步威胁要对剩余的30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参考去年经验,该清单商品可能会出现抢跑对出口有一定的支撑。总体看,预计5月出口金额增速将小幅回落至-5%。(美元计) 进口方面,5月PMI进口环比回落2.6个百分点至47.1%。我们此前判断二季度为国内经济见底,因此预计5月国内生产需求将较4月持续回落,从而拖累进口增速。另外,5月内布伦特原油价格回落约11%,尽管波罗的海干散货指数(BDI)小幅回升,但整体进口金额大概率将出现回落。预计5月进口金额增速为-2%。(美元计) ▌ 物价:CPI或涨至年内最高点,PPI上涨 猪价上行叠加低基数效应或推升CPI至年内最高点。高频数据显示,5月猪价环比继续上升,前期产能去化已经对价格有持续助推作用。同比方面,3月猪价同比转正,连续上升两月,去年5月基数已为年内最低值,因此预计猪价同比涨幅将继续走阔。另一方面,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5月鲜菜价格环比继续回落,但同样是基数原因或推升CPI鲜菜价格同比继续上涨。近期水果出现明显涨价,农业农村部数据显示,例如苹果价格,平均周环比涨幅已经升至近10年以来的最高值。总体而言,5月食品价格上涨仍将持续,并未有边际降温的趋势。再考虑到去年同期的低基数,食品价格将是推升通胀升至年内高点的最主要因素。非食品方面,5月国际原油价格环比出现下跌,同比也显著下降,因此一定程度上对交通运输类价格有所抑制。4、5月经济基本面的疲弱将仍然制约非食品价格有明显回温。综合来看,我们认为5月CPI同比或涨至2.8%左右,为年内最高值。 PPI环比回落,同比增长难超4月。4月PPI同比增长0.9%,我们此前判断或为年内最高值。一系列高频数据显示,5月工业品价格继续疲弱。黑色价格环比为正但涨幅较前值有所收窄;有色和石化产品环比降幅均继续扩大,仅煤炭价格环比负增长较前值有所收窄。从PMI表现可以看出,5月已跌入枯荣线以下。受到需求不足、政策刺激力度边际减弱和贸易战不确定性冲击等因素影响,工业生产仍偏弱。总体而言,我们认为5月PPI环比将较前值0.3%出现显著下降,同比增速或为0.4%左右。 ▌ 金融数据:预计M2持平前月8.5%,社融增速维持稳定 信贷水平:5月信贷需求偏弱,人民币贷款总量环比略降 4月,新增人民币贷款1.02万亿,为近一年以来首次月度同比增额少增。从5月基本面来看,制造业企业信心受到一定压制,而同期基建仍在温和修复期,尚未能够显著支撑信贷。综合判断,我们认为5月整体新增信贷投放仍将低于去年同期(2018年5月为1.15万亿元),或为9000亿元左右,其中对公贷款比例或将受到压制。但从居民信贷来看,5月房市虽下半月有所降温,但整体依然保持高位,我们认为当月居民中长期贷款还将保持较好水平。 社融规模:增速仍将平稳,或至10.5% 社融方面,4月新口径下新增 社会 融资总额1.36万亿元。展望5月数据,我们预计社融增速将较上月小幅回升0.1个百分点至10.5%,而当月新增或为1.18万亿,高于去年同期0.95万亿的水平。 分项来看,表内融资方面,预计新增本外币贷款或为9000亿元; 直接融资方面, 5月市场表现平淡,信用债融资保持净增但总量较低,预计当月信用债融资及股票市场融资之和约为500亿元; 地方专项债方面, 经Wind初步统计,叠合口径调整,预计净发行量为1500亿元,继续贡献社融的净增长; 表外融资方面, 综合对到期量的判断,预期委托、信托、未贴现承兑汇票三项综合可能将维持小幅负值,或为-500亿元; 而其他融资方面, 叠合我们对银行ABS的发行规模预测,预计整体或为1300亿元。 广义货币供给:M2增速料持平上月,或为8.5% 广义货币供给方面,5月上半月整体监管保持较为宽松态势,但下半月有较为明显的收紧,叠合包商银行等事件影响,月末银行间市场流动性小幅紧张。全月看,表外融资增速的小幅企稳或仍继续,但幅度不大,预计M2环比持平上月,或为8.5%左右。M1方面,1-4月工业企业利润数据显示,企业盈利仍然受压制,预期5月改善幅度仍然有限,料仍将维持低位。 本文节选自中信证券研究部已于2019年6月3日发布的报告《2019年5月经济金融数据前瞻:基本面数据仍显疲弱,通胀或迎来年内最高点》,具体分析内容(包括相关风险提示等)请详见相关报告。若因对报告的摘编而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通过微信、有道云等方式制作的本资料仅面向中信证券客户中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请勿对本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发行为。若您并非中信证券客户中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为保证服务质量、控制投资风险,请勿使用本资料。 本资料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还请见谅!感谢您给予的理解和配合。若有任何疑问,敬请发送邮件至信箱kehu@citics.com。2023-06-12 14:58:151
(2021年12月真题)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下列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是()
【答案】:C第一类专业投资者具体包括∶ 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023-06-12 14:58:321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规范投资者和证券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制度,是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应确保其所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与特定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标、知识经验以及风险承受能力等相匹配,不得将高风险产品或服务推荐或销售给低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而导致客户利益受损。本质上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就是投资者保护制度。2023-06-12 14:58:412
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制定根据什么制定的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新规在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也做了修订。主要的修订内容包括四大方面。一是调整资金验证时限,将中金所现行适当性管理制度中“投资者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点要求调整为“投资者申请开户前连续5个交易日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时段要求。二是明确期货公司会员应落实适当性制度执行统一的综合评估、多级审核等要求。三是调整知识测试实施方案。四是取消期货公司会员备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的要求。2023-06-12 14:58:491
开通购买新三板股票有什么要求吗
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 1、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2、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3、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注: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2)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与交易)具体开户要求建议您联系拟开户券商客服。2023-06-12 14:59:172
互联网金融平台如何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原则?
金汇金融遵照监管要求,筛选满足产品风险等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2023-06-12 14:59:262
开通创业板股票需要哪些要求
2020年4月28日后,创业板的开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门槛:申请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2、交易经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必须满足)。满足条件一般可自助在手机交易软件申请权限开通。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建议您咨询您账户所在券商客服。2023-06-12 14:59:363
上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上证发〔2022〕11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市场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业务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可转债交易或相关业务。 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市场交易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 第六条 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会员应当保证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经纪客户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应当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 第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发生付息的,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转债作除息处理。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转债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的基准。 第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第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本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 本所在集合匹配阶段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在连续匹配阶段发布最优五档买卖申报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即时成交行情。其中,即时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盘价、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债券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可转债交易涨跌幅、交易换手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转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前款所称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 (一)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节 协商成交 第二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条 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合并申报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逐笔成交行情,包括证券代码、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 协商成交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商成交结束后计入当日该可转债成交总量。 第四节 意向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五条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 第三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所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无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在挂牌首日即可转让;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公告。 第三十七条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单笔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万元面额,持有不足5万元面额的应当一次性全部申报卖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转让申报数量要求。 第四十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 (一)意向申报:在转让申报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委托的本所会员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转让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二)成交申报:转让双方就可转债的转让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向、交易对方账号及交易单元、交易约定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的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交易约定号应当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可转债转让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转让双方应当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交收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以逐笔全额方式结算。 第四十三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每笔成交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可转债投资者、为可转债交易与转让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监管对象违反本细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明确市场预期,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规范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起草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可转债定义、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转让机制和计价单位等内容。第二章共29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共8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成交确认、信息发布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所的自律监管、解释权及本细则的施行日期。 总体来看,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特此说明。2023-06-12 14:59:541
证券期货投资者怎样适当性管理
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期货产品或者提供证券期货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在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深入调查分析产品或者服务信息,科学有效评估,充分揭示风险,基于投资者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并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经营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经营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进行监督管理2023-06-12 15:00:13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目的是为了( )
【答案】:A、B《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2023-06-12 15:00:21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2017年2月21日,《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发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应答时间:2020-08-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2023-06-12 15:00:381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存在( )情形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答案】:C《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经营机构履行适当性义务存在过错并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23-06-12 15:00:461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 )起施行。
【答案】:A《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2023-06-12 15:00:521
(2019年真题)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专业投资者的是( )。
【答案】:A《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1)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2)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3)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4)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①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②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③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①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②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1)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2023-06-12 15:00:591
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 )。
【答案】:A《期货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第十五条规定,经营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数据库,收录投资者信息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中应当至少包含以下信息:(一)《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投资者信息;(二)投资者在本经营机构从事投资活动所产生的失信行为记录;(三)投资者历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内容、评级时间、评级结果等;(四)投资者申请成为专业投资者或者不同类别投资者转化的申请及审核记录等;(五)中国证监会、协会及经营机构认为必要的其它信息。2023-06-12 15:01:171
什么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其原则和责任是什么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包含对投资者分类,对产品分级,按照风险级别匹配适当的投资者三方面的含义。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不可能规定出非常精准的一一对应的匹配关系。法规如果过细,很可能与实践脱节。为此,就要按照签署“责任状”的逻辑,紧紧抓住经营机构这个“一肩挑两头”的主体,明确经营机构既要按照《办法》规定和自律组织规定对投资者分类,又要具体负责对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进行分级,制定产品分级的内部管理制度。应该说,能否准确分级是各机构核心竞争力的一种体现。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是一般的市场参与者,它们既要面对筹资者,又要面对投资者,既要参与规则的制定,又是重量级的规则执行者,堪称市场秩序的主要塑造者之一。因此,必须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它们尽到应尽责任,就是在播撒理性参与市场的种子。 《办法》从适当性评估义务、风险揭示义务、内部管理义务、普通投资者保护义务等方面细化了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履责要求。针对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形,《办法》一一列出“负面清单”,规定了可对经营机构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的监管措施,以及情节严重的处理措施和行政处罚,对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还可以依法采取市场禁入的措施。可以说,《办法》是一部“有牙齿的立法”。 如果这部法规能够切实落地,至少买卖不对等、不对称的问题可以得到部分化解2023-06-12 15:01:261
怎么开通新三板开户
操作环境:品牌型号:一加10Pro系统版本:ColorOS12App版本:v7.01.004以佣金宝为例开通新三板开户,在 佣金宝APP > 我的 > 我的业务 > 业务开通 > 开通新三板,即可。【拓展资料】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一、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一)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二)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二、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一)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二)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三、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一)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二)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四、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二)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三)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2019年12月27日之前已开通新三板合格投资者权限的投资者,无需做任何操作,默认具备“一类投资者”权限。2023-06-12 15:01:352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一定时期是什么意思
就是在一段时间某个时间段2023-06-12 15:02:241
什么是《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
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证监会公告[2010]4号 现公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指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以下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应当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项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当从投资者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经历等方面,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施指引,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金所制定的标准和指引,制定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实施方案,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加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当及时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当为客户保密。var script = document.createElement("script"); script.src = "http://static.pay.baidu.com/resource/baichuan/ns.js"; document.body.appendChild(script); 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当根据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作状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自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者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者遵守股指期货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投资者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当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产生的投诉等事项,及时化解相关矛盾纠纷。 期货公司应当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对投资者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进行审查,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相关知识测试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进行的评价,不构成投资建议,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附件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况的说明2010年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发布了配套文件,同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者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况和社会舆论反映来看,投资者、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普遍支持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认为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施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者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确保股指期货平稳推出。 经过认真研究,吸收采纳的意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施方面,主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有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当明确在相关业务中的分工。采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施办法》中增加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相关业务进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主要集中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施。有意见认为,中金所《实施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明确。10个交易日是否必须是连续的,20笔上成交是否是累计的。采纳该意见,明确仿真交易累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有意见提出,应当明确中金所《操作指引》中信用报告的出具部门。我们采纳该意见,明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威出具机关。 有意见认为,投资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加投资者对自己提供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施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时客户也有如实陈述自身情况的义务。我们采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施效果,根据有关意见,明确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其经营场所为投资者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必须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采纳的意见主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有意见认为50万资金门槛过高,限制了一般散户的参与。我们认为,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者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映投资者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目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约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还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项证明材料。我们认为,综合评估是对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的总体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关键是要保证各项标准的可验证性,因此需要对相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会对适当的投资者参与构成限制,不会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造成障碍。2023-06-12 15:02:332
尚未开通创业板 ,不允许创业板交易
意思是没有开通,需要先开通。开户2年以内的新股民,必须提前5天开通创业板。开户2年以上的老股民,必须提前2天,开通创业板,所以老股民必须最迟星期一开户,才能赶得上周3的新股申购。没有深圳证券的账户不仅不可以设创业板交易的手续,也不能参与任何的深圳证券市场上进行交易。不过,同一证券账户可以可以在多家证券公司开立账户并进行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如果股票投资者已经在证券公司签署了风险披露书,那么可以向其他证券公司申请签署的股票风险提示副本,无需再次的签署。扩展资料第一。在周一至周五的早上九点三十至十一点三十分,下午的一点至三点选择一个时间点去券商公司办理相关的业务。第二。选择好时间点后,投资者需要带上个人本人的二代身份证,以及相关的沪深股东卡。主要为了证明投资者本人的身份,两个卡缺一不可。如果股东卡不见的话,可以补办。第三。要记住是本人开立沪深交易卡的券商营业部,才可以办理该业务。第四。签订创业板风险的警示书。然后签名,写上签订的日期即可以。第五。耐心等待几个交易日后可可以进行创业板的股票买卖了。具体是几个交易日,是根据不同券商的不同规定来定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创业板2023-06-12 15:02:5113
下列是专业投资者的是( )。
【答案】:B《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专业投资者: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2023-06-12 15:03:361
新三板股票开户条件有哪些?
新三板股票开户条件:一.个人投资者:1.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2.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二.机构投资者: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三.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拓展资料:自然人投资者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的要求如下:一.一类投资者(可交易基础层、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2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2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二.二类投资者(可交易创新层及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5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5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 三.三类投资者(仅可交易精选层股票):1.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100万元以上(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且前30个交易日中有5个交易日(含)以上日终资产不低于100万。2.具有《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注:自然人投资者投资/工作/任职经历要求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2.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3.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 发行与交易)具体开户要求建议您联系开户券商客服.2023-06-12 15:03: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