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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施行,为向投资者普及新《证券法》知识,我们推出了“新《证券法》50问”系列栏目,这是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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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于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有何规定?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投资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投资者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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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于计算机程序化交易有何规定?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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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应当对发行人的经营年限、财务状况、最低公开发行比例和公司治理、诚信记录等提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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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上市交易的证券?
上市交易的证券,不再符合上市条件的,或者有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证券交易所按照业务规则终止其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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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新增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上市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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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于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操纵手段范围,新增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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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禁止哪些主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
新《证券法》将此类主体扩展至任何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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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如上情况,是否承担责任?
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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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于传播证券市场信息的传播媒介有何规定?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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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对账户实名制有何规定?
新《证券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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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变化?
根据最新官方消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新证券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那么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将有哪些变化呢?下面跟着深空网小编一起来了解看看吧!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哪些变化?随着新证券法的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必然发生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点:1、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科目有哪些变化?新证券法的出台,对于证券从业基础知识科目的影响体现在:第二章节及第三章内容发生变动。包括了第二章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主体相关内容有所改动。2、证券从业法律法规科目有哪些变化?证券从业法律法规这一科目,主要变化体现在:第一章第四节的《证券法》相关内容;第二章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规范相关知识点;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法律责任相关内容。由于新证券法的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改动的地方还是较多的。基于这点,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大纲很可能重新修订。什么时候会改革?还是以中国证券业协会官方通知为准!考生如何应对这些变化?新证券法出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也会发生相应变化。那么,考生如何应对这些变化呢?1、进一步了解新证券法,特别是对于考试内容有所影响相关法条规定,深入理解掌握;2、心态做好调整。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已重新修订,但是考试内容按照往年规律来看,仍然会以基础性内容考查为主。考生也不用过于担心难度太大而考砸,当务之急是个人心态做好调整,制定科学可行的学习计划,积极应考!深空网在此提醒大家:2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已延期,考生有更多的时间可以充分复习,具体考试时间还需中国证券业协会另行通知!深空网也会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敬请关注!2023-06-13 07:13:521
新证券法对从业人员炒股规定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此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够买卖股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五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第五十二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2023-06-13 07:14:011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二: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专章新增了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规定,体现了立法层面对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的重视。结合新《证券法》等规定,一起来了解下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相关内容。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内涵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是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一般是指“符合条件的主体公开请求不特定的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根据新《证券法》第90条的规定,公开征集的股东权利主要为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提案权即提出议案,一般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供大会审议或表决的议题或者议案的权利。”表决权是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并按其持有的股份对公司事务进行投票表决的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是股东最为基本的权利之一。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价值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作为一种股东权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价值:其一,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要制度价值在于有利于优化公司表决机制,提升决策效率。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该制度来行使投票权以充分表达意见,有利于避免中小投资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投票权的情况,能够克服“集体行动困境”,防止投票权的浪费,进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其二,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可以便利中小投资者行使投票权,激励其积极参与上市公司治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一种工具。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开征集投票权有利于促进公司控制权争夺,改善公司经营绩效。表决权争夺是股东约束公司治理的方式之一,无论其结果如何,都会使公司业绩有所提高。”此外,在上市公司进行资本实务运作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也可作为一种重要工具。比如当出现关联交易需要大股东回避表决时,中小投资者持有的股份在相关议案中的作用就开始凸显,此时若征集人能够有效利用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新《证券法》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新《证券法》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之前,关于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常见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新《证券法》在立法层面的规定,提升了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制度的效力层级,同时也为将来制定更为详尽的具体操作规则预留了制度空间。第二,完善了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主体。新《证券法》第90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其中确立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作为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有利于充分发挥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制度功效,有利于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三,规定了征集文件的披露等内容。新《证券法》第90条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其中征集文件应当包含比实践中常见的征集公告更为详尽的内容。此外,新《证券法》还要求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如果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进一步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股东权利公开征集的一般性规定,证监会于2020年9月4日发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其内容详尽丰富,对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具体操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引。相信随着相关具体规则的落地生效,将来对于“规范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业务活动,促进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都将大有裨益。2023-06-13 07:14:091
为什么新证券法要规定预披露制度
新证券法要规定预披露制度便于公众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预先披露的作用是可以便于公众对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进而比较有效的避免发行审核中可能出现的有关问题。社会公众可以对发生申请人文件中的问题进行举报,使核准机构能够提前了解、调查有关情况,有利于缩短审核时间,提高发行审核的效率。提前披露发行文件,可以使社会公众提前了解发行文件的内容,有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预先披露制度,是指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申请文件,并在其受理后,将有关申请文件向社会公众披露,而不必等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发行文件审核完毕、作出核准发行的决定后再进行披露。2023-06-13 07:14:151
新证券法对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
法律分析:新修改的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证券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2023-06-13 07:14:352
新《证券法》在对外开放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创新与开放的中国资本市场,有助于抵御外部环境变化带来的冲击。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资本市场双向开放的相关制度安排。其一,将存托凭证纳入法定的证券品种,夯实了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制度框架。其二,调整了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交易的监管制度,将“经中国证监会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批准”改为“符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适应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和双向开放不断深化的现实需要。其三,完善了境内外多地上市的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证券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在境内同时披露。其四,规定了《证券法》的域外效力,还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了完善。2023-06-13 07:14:491
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的处罚
一、正面回答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的处罚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二、分析证_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的法律。三、为什么要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造成虚假供求关系,误导资金流向,不能真文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腐蚀证券市场的健康肌体,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2023-06-13 07:14:561
新《证券法》对证券账户实名制作了哪些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为了规范证券账户管理,防范证券账户被用于从事非法证券交易活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新《证券法》从多个角度对证券账户实名制作了规定:一是,实名开户。投资者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账户,应当持有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合伙企业身份的合法证件。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开立账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投资者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投资者应当使用实名开立的账户进行交易。二是,禁止出借或者借用账户。一方面是规范证券公司行为,要求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另一方面规范投资者行为,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三是,明确相关法律责任。证券公司未对投资者开立账户提供的身份信息进行核对或者将投资者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要承担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和罚款等行政责任。投资者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可以给予50万元以下的罚款。2023-06-13 07:15:031
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作了哪些新的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防范证券从业人员滥用信息优势、防范利益冲突,证券法对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作了限制性规定,新《证券法》予以进一步强化:一是将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如存托凭证)纳入禁止买卖证券范围,不再仅限于股票。二是明确了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可按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023-06-13 07:15:101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2023-06-13 07:15:301
新证券法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包括哪项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看到选择题,先看下上面的分析。2023-06-13 07:15:401
新《证券法》中,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新增发行人,发行人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2023-06-13 07:16:071
新《证券法》在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方面作出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2023-06-13 07:16:151
新《证券法》对于加强程序化交易监管,作出了哪些安排?
财上交所投教专员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的程序化交易,既有改善市场流动性,提高市场价格发现效率的积极作用,也存在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风险。新《证券法》专门针对程序化交易作出了规范:一是在交易行为方面,明确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二是在信息报告方面,从事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告;三是在行为影响方面,明确程序化交易不得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下一步,上交所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署,建立程序化交易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程序化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管。2023-06-13 07:16:221
新证券法下怎样代客理财
无法代客理财了。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个人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和借用他人的账户。于此同时,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就意味着新证券法实施后,较为常见的用父母配偶账户打新股的行为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理论罚款上限高达50万元!那就意味着如果拿老婆的账号炒股将会被罚款!或者说一个家庭只能有一个人炒股?可见此次证券法改革中关于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空前加大,并且处罚对象也从之前的企业单位法人扩大到了个人,在未来的日常股票投资操作中,如果出现借用账户现象,会违反新证券法,将会面临比之前更为严厉的处罚。2023-06-13 07:16:291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谁依法享有?
证券交易所。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七章等对证券交易所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根据《新证券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在入市交易前,首先应了解一下证券投资相关的知识,根据自己的投资和储蓄的需要确定投资额的大小,不应盲目入市。股票市场是高风险市场,投资其中可以在股市上涨时获取收益,也可能蒙受损失。投资应根据自身对风险的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品种及数量。办理帐户卡可以通过所在地的证券营业部或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深圳的投资者还可直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到工商银行及招商银行的代办点办理。合资格法人开户则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法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办理。证券投资基金,保险公司开设帐户卡则需到本所直接办理。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交易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023-06-13 07:16:491
新证券法下集体诉讼制+连带赔偿责任有什么特征
强化了投资者维权能力,加强了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能力。1、集体诉讼制度强化了投资者维权能力,允许多名投资者通过代表人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方式共同起诉违法行为人。2、连带赔偿责任加强了违法行为人的责任承担能力,规定当发生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致使多名投资者受到损失时,证券市场违法行为人应当与相应赔偿义务人一并承担连带责任。2023-06-13 07:16:561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会受新证券法影响吗?
众所周知,3月1日我国正式实行了《新证券法》,由于证券法与国内的证券从业考试密切关联,所以新修订的新证券法也意味着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内容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动,到底具体会造成哪些影响?我们一起看看吧。内容导航证券从业考试内容证券从业考试备考证券从业考前准备证券从业薪资待遇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内容新变化证券法重新修订了哪些内容?新证券法分十四章共226条,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证券法的修订对证券从业以下科目有影响:《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第一章的证券法,第二章的投资者适当性,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章节中涉及法律责任的部分。《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有一定影响,第三章中的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四章股票发行和交易、第五章债券发行和交易等。《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本无影响,投资者保护制度有所完善,但考试中影响小;《投资业务》保荐代表人影响较大,无官方教材,但涉及业务监管、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持续督导这几块的内容都会有影响。新证券法会在首场考试中涉及吗?按照小金的推测,其实大概率不会涉及,即便涉及也不多,为什么呢?首先,证券从业一般考试最新的考试大纲是在年10月公布的,而最新的证券法是在之后出台,并在3月才开始实施。考试大纲更新在前,证券法更新在后,这就出现了一个时间差。其次,证券从业考试的题目有统一的考试题库,而题库里的题目更新也需要一个时间的缓冲。所以,综上所述:新证券法的考试内容在今年第一次的考试题目中出现的可能不大。当然以上只是老师的推测,最后还是建议诸位考生,新政法已经开始实施,大家在备考的时候也多注意去看一看,这样即便考到了也有所印象。历年真题还有用吗?历年真题一直以来都是证券备考的重要复习资料,虽然证券考试的内容涉及到证券法这块,但是证券考试的形式、考试题型等都没有发生改变。尤其是对于第一次报考证券的新考生来说,历年真题是了解证券考试最有效的一个途径,而且考试内容并没有全部改变,历年真题还是有用的。最后提醒一句,其实每年考试考到往年的真题也是经常发生的事情,所以不要偷懒,真题一定要刷起来哦!记得做完之后一定要总结规律,找到命题规律和考点分布,找到自己知识比较薄弱的地方,然后有针对性地强化记忆,查漏补缺。 证券从业考试如何备考?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难度证券从业资格证作为一种资格考试,难度并不算大,只需考两门科目,考试内容也多以记忆性为主,有充分备考的考生,通过考试的概率很大。来听听已经考过了证券从业资格证的人是怎么说的:这个只是一个证券的入门考试,只要有充分的时候复习,一定能过的。个人建议,把教材看三遍以上,然后做做历年真题和模拟题。这就是我的复习方法了。证券从业资格证备考方法1、专心致志想要提高备考效率,在备考的过程中必须专心致志。有不少上班族的考生,工作比较繁忙,很难抽出大段时间复习,也不要轻易放弃,把备考战线拉长,利用碎片时间,一样可以攻克。2、科学备考备考过程中,要有计划、有目的去学,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方法,这样才能看到效果。踏踏实实,一步一个脚印的走下去,一点点的进步,积累到最后一定会成功。3、抓住规律性任何考试都是有规律的。考生可以通过分析近几次考试的真题,总结出常考必考的知识点,包括它们的考察形式、考察侧重点等联系,从而找到考试出题的规律性,这对考试以及备考都是特别有帮助的,考生可以拿出一些时间来分析一下。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只是一个基础性的考试,难不难,完全取决自己的努力程度,过不过,决定权全在你自己的手里! 证券从业考前准备1.熟悉考试场地及环境我们在考前就应该先对考场的情况充分熟悉,免得在考试的时候出现什么突发状况影响我们的考试情绪。对此,可以想办法通过增加练习机会的方法,尽可能使不舒适感减少。否则考试时不仅影响速度,更影响情绪。因此,我们可以先考虑的是,我们对考试系统所使用的操作系统你是否熟悉,如果不熟悉,应尽快练习掌握。针对此种情况,我们考生可以通过网课培训班的模拟考试系统进行提前的操练,让自己尽快熟悉考试软件,提升做题速度。2.上机做题时应注意的事项上机考试有一点好,那就是足够公平公正,但也存在呆板的问题,有时可能因为出题者考虑不周出现错评的情况。鉴于这种情况虽然很少出现,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可能性。所以考生还是要提前考虑到这种情况的发生。怀疑题目有错要及时反映,上机考试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出题时可能有错误。如果怀疑题目有错,一定要及时向监考人员反映。3.考试遇到不会做的题怎么办既然证券从业考试都是选择题,那肯定猜都要猜一个上去。只不过我们在猜测的时候也应有所技巧。比如先尽量排除一些明显错误的选项,然后再结合自己的知识储备,进行合理的猜测。也不要因为不会做就真的随便选择,但有时候我们也可以相信自己的第一感觉。4.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考前做什么之前在复习的过程中,就应该把那些难点和自己掌握不透彻的知识点做好标记,而现在就是拿出来重新复习的时候了。当然,我们的教材也不能完全丢开,可以再稍微翻一翻,重点看标题。5.准备充分,保持好的精神状态在走进考场之前,就应该再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把准考证、身份证、文具等必备的东西都带齐了,千万不要丢三落四,以免影响了考试心情。注意休息好,不要打疲劳战,晚上看书看到很晚,第二天头晕脑胀地上考场又怎么能发挥出好成绩呢?考前准备做得好,考试不再有烦恼。 证券从业薪资待遇证券公司各业务部门的薪资状况投资部门对于已经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的人士,出来后可以考虑选择在证券公司里的投资部门进行工作,其主要职务就是为客户进行资金的投资理财,一般的岗位有投资顾问、资产管理专员、投资经理等,在工资方面会比较理想,一般年薪至少在10w元左右,对于已经升上总经理的高层人士,年薪可高达20w元以上的水平。研究所同样,持有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以从事研究所方面的工作,主要负责的也就是编写研究报告及制定投资计划。与其他岗位相比,在研究所工作的人员,他的薪资会比较稳定,年收入固定在5~10w元这个区间,对于高级研究员,其工资收入可达25w元以上。经纪业务部经纪业务部简单来说就是相当于服务部,在规模较大的证券公司里,像这个部门一般都会设有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主要就是为客户提供资金理财的服务,然后从而获取相应的佣金。与其他岗位相比,经纪业务部的工资并不算很高,月薪一般在5000元左右的水平。不过这个收入并不是固定的,只要你提取客户的佣金越多,你的收入就会越高,这个并没有上限,完全是根据个人能力而获得。2023-06-13 07:17:301
新《证券法)将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的可能原因是什么
1、首先增加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禁止性规定。2、其次提高证券评级业务违法违规成本等内容。3、最后制定科学的评级方法、完善的质量控制制度,遵守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和业务规则,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审慎分析,充分揭示相关风险。2023-06-13 07:17:361
新证券法为什么规定上市公司保荐制度和预披露制度
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新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保荐制度和预披露制度是因为进一步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23-06-13 07:17:441
新《证券法》规定,短线交易的主体有哪些?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该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以上主体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2023-06-13 07:17:511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开发行承销制度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上交所投教专员 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是注册制实施的有机组成部分。为了提升发行承销行为的规范性,新《证券法》吸收了监管实践中形成的规范要求,同时提高了发行承销方式的灵活性。一是强化了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的行为规范,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并进一步明确了证券公司从事不当承销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是取消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票面总额超过5000万时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规定,改为由发行人和承销商自主决定是否聘请承销团;发行人聘请承销团的,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2023-06-13 07:18:101
新《证券法》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正确);(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C错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2023-06-13 07:18:171
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
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023-06-13 07:18:241
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
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2023-06-13 07:18:321
新《证券法》规定了哪些证券公司及从业人员不得进行的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基金;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禁止投资者违规利用财政资金、银行信贷资金买卖证券。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Q3:新《证券法》全文及修订要点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按照顶层制度设计要求,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本次证券法修订,系统总结了多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监管执法、风险防控的实践经验,在深入分析证券市场运行规律和发展阶段性特点的基础上,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2023-06-13 07:19:054
新证券法是统一实施的吗
它是统一实施的。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并且于2020年3月1日起统一施行。新《证券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2023-06-13 07:19:171
新证券法对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标准
新修改的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证券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按违法情况分类,如欺诈发行行为,罚金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罚金提高到100万至1000万元。内幕交易行为罚金提高至50万至500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2023-06-13 07:19:321
新证券法对从业人员炒股规定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必须依法转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持有、卖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因此证券从业人员不能够买卖股票。2023-06-13 07:19:401
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什么依法享有?
证券交易所。新证券法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七章等对证券交易所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为此《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进行了相应调整,明确规定证券交易所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根据《新证券法》第七章第一百零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实时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的权益由证券交易所依法享有。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扩展资料证券交易一般分为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上市交易,是指证券在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挂牌买卖。凡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内登记买卖的证券称为上市证券;其证券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称为上市公司。另一种形式是上柜交易,是指公开发行但未达上市标准的证券在证券柜台交易市场买卖。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股票,但不是所有的股票都可以自由上市或上柜交易的。股票要上市或上柜交易,必须按一定条件和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才能上市或上柜自由买卖。已上市股票如条件变坏,达不到标准,证券交易所可以停止其上市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交易2023-06-13 07:19:541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023-06-13 07:20:201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先行赔付制度入法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3条新增了先行赔付制度的相关规定。先行赔付可以及时有效赔偿投资者损失,优化证券民事救济路径,先行赔付制度入法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先行赔付制度的主要内容。如何理解先行赔付一般意义上,先行赔付主要指当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不便的时候,消费者可以向市场平台方提出赔偿,然后再由市场平台方对经营者进行追偿。比如,在网络交易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履行社会责任指引》第二十三条就规定:“鼓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建立健全先行赔付制度,一旦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商无果的,由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先行赔偿,确保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该制度的初衷在于加强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具体到资本市场,先行赔付指投资者若因为发行人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则“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先行向投资者进行赔付,赔付后其可依法对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进行追偿。该制度旨在丰富证券民事救济手段,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实践我国资本市场关于先行赔付的案例共计三起,分别为:2013年的万福生科案、2014年的海联讯案及2017年的欣泰电气案。2013年的万福生科案开创了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先河,平安证券作为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3亿元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并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设立网上和网下两种方案与适格投资者实现和解,最终受偿投资者占比达到95%以上,补偿金额占比达到99%以上。后续的海联讯案和欣泰电气案分别由控股股东、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出资设立专项基金,均实现了较好的效果,高效率地保护了投资者合法权益。得益于实践的良好效果,在制度规则层面,证监会于2015年12月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第十八条要求招股说明书扉页应载有如下声明及承诺:“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先行赔付入法的制度意义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进行明确规定,具有如下三方面的意义:其一,有利于系统构建更为完善的投资者保护体系。先行赔付是先行赔付人与投资者就如何赔付达成的一种共识机制,在全面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制度背景及理念下,这一举措将会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也是系统构建投资者保护体系必不可少的一环。先行赔付入法能够更好地实现《证券法》在维护资本市场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的制度价值。其二,有利于完善我国证券民事救济制度。如要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完善的救济制度必不可少。先行赔付,究其本质是一种便利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制度安排。在现有规则条件约束下,先行赔付能够相当程度上弥补我国现今证券救济制度的不足,建立健全与注册制改革相适应的证券民事救济制度,以期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三,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我国先行赔付实践的发展。实践发展能够推动良好制度规则的建构,良好的制度规则也能反哺于实践的发展。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的规定奠定了其在法律层面的制度基础,与先行赔付相关的配套规则将会不断完善,有了健全的制度规范依据,先行赔付的实践案例将会越来越多,其良好的践行效果也会愈发明显。总而言之,正如古老的法谚所说:“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在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新《证券法》汲取我国资本市场先行赔付的实践经验,并将其形成具体的法律制度,随着相关配套规则的跟进,先行赔付制度必将在完善投资者合法权益救济方面“大显身手”。2023-06-13 07:20:271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八: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增长,债券市场也取得了迅速发展,对债券投资者的保护也显得愈发重要。在此背景下,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2条建立了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形成了关于债券投资者保护的核心制度规范。结合新《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一起来了解一下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相关内容。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内涵债券种类繁多,不过《证券法》调整和规制的主要是公司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公司债券一般是指公司为了筹集资金而发行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一种社会化的集资手段,也是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其中发行债券的公司是债券发行人,也是债务人;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债券持有人,也是债权人。而债券持有人会议,顾名思义,是债券持有人为了全体债券持有人利益,即时召集来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也是形成全体债券持有人合意的意思表示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一般是指由公司债券发行人聘请的,根据债券受托管理协议而设立的维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的机构。一般而言,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受托管理人为委托关系。新《证券法》明确要求“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能“债券持有人会议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新《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这赋予了债券持有人会议改变债券募集资金用途的权限。此外,新《证券法》第92条第二款赋予“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限。债券持有人会议主要通过其作出的决议来产生效力,并且其在保护债券持有人上发挥着重要的议事平台作用。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中承担着事中管理与事后救济等职能。在事中管理职能上,具体体现在债券受托管理人要履行“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职责。在事后救济职能上,新《证券法》第92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首先,新《证券法》建立的债券持有人会议与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在法律层面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自新《证券法》实行之日起,公司债券发行也迈入了注册发行的新阶段,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债券受托管理人作为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新《证券法》在法律层面对此予以明确,对于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无疑是重大利好。其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为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具体细致的规定。现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由证监会于2015年发布实施,共计73条。其对公司债券发行和交易转让、信息披露、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等内容进行了集中规定,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及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是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再次,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也是保护债券投资者的重要制度规范之一。《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债券纠纷案件的特点,为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其对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债券持有人权利的特别保护及债券发行人的民事责任等内容都有集中明确的规定,为债券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依据。综上可以看出,以新《证券法》为基础的我国债券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规范体系为保护债券投资者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规则依据,也为保护债券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更为完善的司法救济途径,有利于增强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并促进我国债券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2023-06-13 07:20:42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在完善短线交易监管方面做了哪些最新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根据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的披露规定,要求董监高、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第3.8.13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2023-06-13 07:21:051
未来中国证券交易所应该如何进一步发展以管理资本流动和就业
具体得看我国证券交易所的规划与安排。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要从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开始。资本市场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要为实体经济服务,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两者共生共荣。从微观层面看,市场经济主体要开展经济活动就必然涉及到投融资,而金融服务就是要满足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资本市场最核心的作用就是通过直接的交易机制来满足各市场主体的“投融资”需求,从宏观层面看,经济增长必然涉及到资源配置,而金融本质上就是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机制,通过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形成资本,为经济增长提供支持,资本市场就是动员和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最终形成资本的最直接工具。资本市场作用的发挥,从微观上看影响着市场主体的价值创造,从宏观上看影响着经济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增长位居世界前列,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各类微观经济主体蓬勃发展,为国家和居民创造了巨大的价值。应该说,这些都离不开包括资本市场在内的金融的强有力支持。正确理解资本市场的实质,特别是资本市场与经济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我们认清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及其与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充分把握中国资本市场的功能在正确认识和理解资本市场实质的基础上,还需要充分把握资本市场的功能。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默顿提出了金融功能理论,认为金融发展表现在金融功能的扩大、增强与提升。金融功能可划分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转移资源、储备资源和分割股份、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问题、管理风险、清算和支付结算、提供信息六大核心功能。国内有学者则将金融功能归纳为基础、核心、扩展和衍生功能四个层次,表现出依次递进的关系资本市场作为现代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功能是资源配置和风险定价。与中介功能只是便利价值运动相比,资源配置功能是中介功能的复杂化和主动化,表现为直接引导价值运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风险定价功能是指对资本市场风险资产的价格确定,本质上是对资源配置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预估并转化为可接受的经济价值或成本,是资源配置功能的共生功能。由于资本市场承担资源配置功能的各项金融活动普遍存在跨期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这些活动的预期结果会呈现概率性分布,即出现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被看成是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活动的风险。风险定价,在微观层面,所反映的是资本市场上每一种个体资产所带来的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函数关系,在宏观层面,则表现为资本资产价格的决定机制和价格体系的合理性。资本市场的衍生功能是市场为了进一步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而在微观与宏观两个层面的功能衍生,其中微观层面的衍生功能表现为风险管理,主要包括风险交易、信息传递、公司治理等,宏观层面的衍生功能则主要涉及财富再分配、消费引导、区域协调等。资本市场两大核心功能发挥的好坏会同时从效率和风险两个层面影响资源的配置,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和增长。在中国,资本市场功能的发挥除了满足其基本的运行规律外,还表现出三个方面的内涵特点。首先,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对象具有动态变化特征。资本市场服务于实体经济,而我国经济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从而造成资本市场的运行也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我国资本市场服务于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高质量发展,这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资本市场要为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方面支持经济发展从相对传统的模式向高质量发展模式的平稳切换,另一方面要大力支持代表高质量发展的各种创新,从而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水平的不断提升。其次,中国资本市场承担着完善金融体系和优化社会融资结构的重要责任。最后,在中国资本市场,国有企业是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国有资本是社会公共财富的“压舱石”。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活动创造的价值主要由企业承担。国有上市公司是企业的杰出代表,成为价值创造的重要载体。经济活动所创造的价值不断积累成为财富,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分配极易出现分化从而导致贫富差距扩大,而国有资本和各类资本组成的集合投资有望成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压舱石”。我国直接融资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偏低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功能发挥纵观中国金融发展与变革的历程可知,实体经济需求与金融制度供给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改革开放之初,我国金融体系组成简单,金融功能单一,为了集中资源高速发展经济,我国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带来居民收入增长和产业升级加速,开始进行市场化改革,以满足社会经济各部门对于金融功能的升级需求,以及解决传统金融体系长期运行中不断堆积的问题。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金融功能逐步优化,全社会金融资产结构正在发生变化。虽然我国直接融资的规模在不断增长,但在全社会融资总额中的比重仍然较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数据显示,从存量上看,2020年末我国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84.83万亿元。其中代表直接融资的企业债、政府债、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三项余额相加为81.93万亿元,占比约为28.8%。如果只计算企业债和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两项余额,占比12.6%。从增量上看,我国2020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累计为34.86万亿元,企业债占比约为12.8%,政府债占比约为23.9%,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占比约为2.6%。由此可见,无论从存量还是从增量上看,我国社会融资规模中各类贷款占比仍是大头,直接融资占比偏小。而直接融资中,债券融资占比大,股权融资占比很低。2019年10月30日,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发布的《中国家庭财富调查报告2019》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主要资产集中在房地产上,与成熟市场相比,金融资产占比偏低。再从金融资产本身的配置来看,居民家庭持有无风险金融资产的比率明显高于持有风险资产的比率。然而随着居民财富的不断积累和人口老龄化加速,资本市场越来越不能满足居民家庭快速扩张的财富管理需求,迫切需要加快发展资本市场以满足居民日益增长的家庭财富管理需求。资本市场的发展将有利于金融体系功能的优化,促成金融结构的升级,推动金融体系效率的提高和服务能力的提升。从金融功能发挥的角度切入,通过对过去十几年来我国金融资产结构的动态变化进行分析,可以推演金融资产结构与金融功能的相互促进关系。但当前我国以市场为主导的金融体系结构存在投融资渠道相对单一、资源配置效率较低、其他衍生功能不足等问题,与我国目前经济转型发展需求、居民财富管理需求不适配。特别是面临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严峻的外部形势,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全社会债务水平上升较快,风险不断沉淀和积聚,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进程中,亟待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的金融体系,迫切需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通过资本市场形成合理有效的定价,加速对无效资产的出清及低效率机构的淘汰,实现金融资产结构优化与质量提升,最终达到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目标,充分发挥财富管理的基本功能,不断提升金融反映风险、分散和管理风险的作用,并以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构建国际金融中心为核心完成金融功能的升级。从国际发展比较来看,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在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中往往能够抢占先机,转型过程也表现得更为平稳顺畅。在满足同样资源配置的前提下,资本市场可将不同风险偏好、期限的资金更为精准高效地转化为资本,促进要素向最具潜力的领域协同集聚,提高要素质量和配置效率,推动产业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比较各国金融体系可以发现,以银行为导向的金融体系通常具有更加强烈的政府干预倾向,而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中,金融资源的配置主要依靠市场机制。前者通常是后发国家实现赶超的工具,而后者则是全球领先国家的根本特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在人口红利和经济赶超时期,形成了以银行为主导的封闭金融体系,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迈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资源配置机制有了更高的要求。从企业角度看,我国高新技术行业、互联网行业等在经济中的占比提升,企业从传统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资本密集型转变,企业的融资需求大、项目风险高、投入周期长,对于资本市场的要求和需求正在改变,从居民角度看,我国居民对于个人财富管理的需求提升,倒逼金融市场提供更多不同风险类型的金融投资工具,从政府角度看,政府转型提效,不再扮演单一的国有企业背书人的角色,而是要提高国有企业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基于对多元金融市场的需求,中国需要建设开放的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体系以适应未来中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放”,即是同时开放对内对外的金融业准入限制,逐步开放对资本金融账户的管制,引入境外资金,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市场导向”,即是发挥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使市场存在更多收益与风险更为匹配的金融产品,满足市场各类投资者需求发展资本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需要在发展好债券融资的同时扩大股权融资规模。虽然我国拥有超大规模的市场体量,目前产业升级势头强劲,宏观政策环境、营商环境不断向好,同时还拥有超过4亿人的中等收入群体,投资者队伍也在不断壮大,资本市场对国际投资者的吸引力日益增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面临难得的历史机遇,但也要看到,由于以银行信贷为代表的间接融资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存在很强的发展惯性,资本市场仍然难以充分发挥其功能,尤其在行业主体的总体实力、专业能力、层次分布、资本文化等还存在短板时。发展资本市场、提高股权融资比重需要向改革要动力,要不断“过市场关”。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进入新发展阶段,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建设目标就是引导市场主体按照新发展理念和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实现资源向更高质量和创新驱动的方向进行有效配置。这一建设目标既遵循资本市场运行的普遍规律,又符合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内涵特征,这与以往简单和机械地理解发挥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有所不同。资本市场的核心是按照市场竞争的机制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合理定价,通过价格信号引导具有不同风险偏好的市场主体参与投融资交易从而完成资源配置和风险配置,资本市场的价格信号中既包含有盈利回报的信息,也包含有风险大小的信息。投融资双方按照风险-回报对等原则进行交易,资本市场最终要实现的是在资源有效配置条件下的风险和回报合理匹配的均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持续不断推进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改革开放,特别是金融资源配置机制的改革,资源配置的能力和效率不断提升,风险定价和管理能力也不断提升,基本实现了四十多年无危机增长。但我国金融资源配置仍然存在粗放经营、服务实体经济效率较低、配置不平衡、融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同时还出现了杠杆率不断升高、风险积聚加大、监管套利和金融乱象频发、资本无序扩张、损害投资者和消费者利益等情况。就目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言,首先,从金融资源存量上看,2001年至2019年我国广义货币M2占GDP的比率从1.43上升到2.01,在2016年达到2.08的最高值。广义货币M2占GDP比率高,单位GDP增长所投入的货币量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资源产出率低。其次,从金融资源增量上也可以看出单位社会融资规模(贷款增量)的GDP产出水平不高,2002年至2019年,我国GDP占社会融资规模比值由6.05降至3.84,在2009年达到2.51的最小值,表明整个金融体系的资金使用效率存在下滑趋势。最后,从融资结构看,贷款融资占据绝对比重,债券融资受到青睐,股票、信托等融资方式的比重下滑。自2017年至2020年,贷款融资比重一直高于57%,贷款融资是社会融资的主要来源。政府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从2019年的18.5%提升至2020年的23.9%,2018年至2020年,企业债券融资在社会总融资中占比维持在12.7%到12.9%之间,没有太多变化。非金融境内企业股票融资占比则从2017年的4.5%下降到了2020年的2.6%,表明资本市场在社会融资中发挥的功能有限。从对上述金融数据分析不难看出,当前金融资源的配置不仅存在效率不高的问题,而且还存在着结构性问题以及不合理的资源分布问题。而不断推高的杠杆率及风险事件和出现的金融乱象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资源配置的脱序与失范。为此,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对金融本质和规律,特别是对资本市场本质和规律的认识,通过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与经济发展转型升级相契合的金融体系和资本市场体系,强化资本市场的服务功能,坚持在进入新发展阶段后资本市场的服务重点是服务实体经济、服务人民生活。在此基础上把资本市场的改革开放作为调整和优化金融体系结构的重点,优化融资结构和金融机构体系、市场体系、产品体系,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的金融服务。把资本市场的建设作为现代经济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资本市场要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的产业体系、市场体系、区域发展体系、绿色发展体系等提供精准服务,构建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债券市场、股票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等全方位、多层次支持服务体系,调动更多资源向国家战略产业、科技产业、新兴产业集中,最终实现产融结合,满足资本市场推动实体经济、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功能需求,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实现资本市场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较大提升,立足中国实际,走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构建中国特色资本市场的路径选择第一,要继续加强资本市场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建设。2020年3月1日,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正式实施,资本市场正常运行有了最基本规范。新证券法明确了资本市场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确保所有市场主体都得以承担起各自的职责,改变了资本市场的法治环境和发展生态。同时,新证券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全面注册制改革拉开帷幕,这也是我国资本市场最重要的基础性制度变革。新证券法按照全面推行注册制的基本定位,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的修改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市场化、法治化的改革方向,为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行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制度基础,使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有了较好的制度保障。特别是在注册制下科创板的设立与运行、注册制在创业板市场的推进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为中国的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树立了标杆,开创了中国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的股权融资支持以及对科创企业包容支持的时代。随着注册制改革由点及面推进,在发行、交易、信息披露、退市等各个环节进行制度优化和创新已成为注册制改革全面实施的坚实基础,接下来要持续加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以增强市场功能建设为重点,以全市场注册制改革为切入点,推动发行、上市、交易、并购、信息披露、持续监管、退市等一系列基础性制度改革,特别是要夯实信用基础,按照更高要求、更严标准,补齐信用体系制度的短板,营造公平诚信、法治的市场环境。在坚持尊重注册制基本内涵、借鉴国际成功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发展阶段三原则之下,科学总结评估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情况的基础上,加快推进配套制度规则完善、强化中介机构责任等工作,稳步在全市场推行注册制,为更多优质企业融资和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机制。第二,要通过进一步整合完善场内、场外各层次、各板块的功能,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效率有较大提升。我国已经初步建成包括主板市场、创业板、科创板、北京证券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在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各子市场之间层次分明、定位清晰,形成各有侧重、相互补充、错位发展的格局,为资源有效配置和风险均衡提供了较为完整的机制框架。下一步要在如何进一步提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效率、突出服务的重点和激发体系的活力方面进行改革完善。首先,要继续深化沪深交易所主板市场、科创板、创业板改革,增强其包容性、适应性和创新性,激发市场主体依法公平竞争的活力,其次,要进一步深化北京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改革,同时规范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和柜台交易市场的发展,再次,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为中小企业提供更有针对性的服务,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股权融资成本、赋能科技创新,最后,要发展配套的金融衍生品市场,为风险管理提供工具。与此同时,需要畅通规范资本市场体系各层次、各板块之间的转板机制,形成既能发挥各自功能特点,又能相互支持补充的有机体系,既有利于各类资本的快速形成,又便于促进资本要素的流动和风险的均衡配置。深化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之间基础设施相互贯通和统一,加快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形成统一的债券市场。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注册制,丰富债券产品,拓展资产证券化产品模式,扩大证券化基础资产的覆盖范围。打破债券刚性兑付,强化信息披露和行业自律,完善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风险化解机制。第三,要不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推动投资者保护机制体制创新。按照最新统计,截至2020年年末,我国资本市场投资者数量达到17777.49万,其中自然人17735.77万,非自然人41.72万,中小投资者占比接近99.8%,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形成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规模庞大的投资者群体。同时,随着居民家庭财富增加和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居民投向资本市场尤其是理财、信托、股票、基金等资产的规模快速增长。与此同时,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案件增多,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这显示出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的投资者保护制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我国一直在推进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的建设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多渠道、全方位投资者保护体系日臻完善。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建设的里程碑事件是在2020年3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中新增“投资者保护”专章,专门强化投资者保护事前预防与事后救济的连接。在包括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先行赔付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等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与创新,进一步拓展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维权成本。进入新发展阶段,资本市场的建设不能仅仅只考虑单边融资功能,而是应该从发挥整个资本市场总体功能的视角、从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出发,要从细节处进一步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加快推动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完善投资者权利行使、保障和救济的制度机制,推动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更加系统、均衡、精细和务实,同时又要通过加快完善投资者保护组织体系和制度机制,加快建设完成全方位立体化的投资者保护体系,为投资者打造放心投资、舒心投资、满意投资的投资者保护新格局,更好的分享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红利。第四,要不断扩大专业性机构投资者和管理机构队伍,提升投资者的专业能力和水平。越来越多的个人投资者选择更具专业能力的投资管理机构帮助其管理财富,产生了大量财富管理的需求,这些财富管理需求又反过来推动资本市场进行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成为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尤其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往往更加注重上市公司基本面,会从长期的视角进行投资决策和资产配置,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以实现各自特定的预期投资目标。这些专业机构的投资时限相对要更长,投资规模更大,可以起到维护市场稳定的“压舱石”作用。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倾斜力度,不断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鼓励现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继续发挥专业投资主力军作用,放宽公募基金的投资选择权和考核周期,进一步丰富私募基金体系层次,畅通募、投、管、退、监等各环节,扩大各类追求长期业绩导向的专业性机构投资者范围,积极推动社保基金、保险资金、银行理财、企业年金等资金入市,促进提升权益投资比例并实施长周期考核机制,不断提升储蓄转化为投资的市场化能力和效率,进一步拓宽境外投资者进入股票、债券市场的渠道,提升外资参与便利度,以开放促改革,创新完善对个人投资者中长线投资者的鼓励政策,在会计、审计、财税、信用考核、声誉激励等方面,优化制度设计,加快建立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价值投资激励机制,鼓励不同规模、不同管理模式、不同投资偏好、不同投资周期的投资主体依法经营,加快形成资本进出有序、畅通循环的多层次、多元化的资本市场新投资格局。进一步壮大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的力量,更好地践行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的理念,持续推动各类中长期资金积极配置资本市场,大力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鼓励产品创新和机制创新,帮助个人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鼓励优秀外资证券基金机构来华展业,促进行业良性竞争。第五,要进一步健全法治保障和证券执法体制机制,加大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为市场健康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长期以来,中国资本市场因为违法成本低而备受诟病。由于违法成本低,资本市场各种违法违规的案件频发,极大地损害了资本市场的公信力和投资者的利益。有鉴于此,修订后的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欺诈发行行为的处罚为例,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募集资金5%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同时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也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处罚力度的大幅度提高显著增加了违法违规综合成本,对证券犯罪行为形成更加严厉的震慑,市场环境得以进一步净化。在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监管部门还提出了“零容忍”要求,对一切违法违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证券执法部门集中力量查办康得新、康美药业等一批市场高度关注、影响恶劣的重大财务造假案件。中国证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证监会共办理案件740起,其中新启动调查353件(含立案调查282件),办理重大案件84件,同比增长34%,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及通报案件线索116件,同比增长一倍。良好的法治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最近几年,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进入快车道,稽查执法水平不断提升,初步推动形成了行政执法、民事追偿和刑事惩戒相互衔接、相互支持的有机体系,证券监管执法的有效性、威慑力不断增强。有鉴于资本市场在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党和国家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也提出了更高要求,2020年11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若干意见》,意味着在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过程中,加快健全有利于全面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司法体系、健全证券执法体制、通过强化制度供给全面提升依法治市效能将是下一阶段的核心工作。法治兴则市场兴,法治强则市场强。新证券法实施以来已给资本市场带来了诸多新气象,资本市场的法治化不断迈上新台阶。2022年,相信在新证券法的保驾护航下,资本市场改革发展定会行稳致远。2023-06-13 07:21:121
银行卡被异地司法冻结
法律主观:近些天来,司法冻结这一新名词被网友广泛提起。其实,司法冻结指的就是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银行卡等被法院冻结查封。那么,银行卡被司法冻结有什么后果呢?今天,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银行卡被司法冻结有什么后果“法院采取冻结、扣划措施后,在银行会留下征信记录。对个人以后大额贷款等业务会有一定影响。可能影响个人信用风险评分的主要因素有:贷款中曾有逾期还款现象,或者信用卡透支后未按约定期限和应还款额度还款,或有太多的贷款账户和信用卡等等。”1、司法冻结是什么司法冻结是新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赋予证券监管机构一些准司法权,是这次证券法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绝大多数国家或地区都赋予证券监管部门必要的行政执法权,使其在监管中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2、司法冻结对象冻结、查封的对象主要有哪些?根据新证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冻结、查封涉案当事人的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及重要证据。主要包括:涉案当事人资金账户和银行账户的资金和存款;证券账户中的有价证券;动产(如办公设备)、不动产(如房屋)、特定动产(如汽车)及其他财产权(如股权);对案件调查有重大影响、对案件定性有关键作用、不可替代或者具有惟一性的重要证据。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冻结、查封的当事人也并不是完全无可作为。设置了多渠道的救济措施,比如实施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执行人员应该听取并记录;账户被冻结后,证券持有人提出出售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的请求,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将该部分或者全部被冻结证券解冻;当事人提供相应担保的,经中国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解除冻结、查封措施;涉案当事人对冻结、查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等。3、司法冻结原因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依照法律规定,证监会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涉案当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冻结、查封措施:一是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是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是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是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根据以上我们可以知道司法冻结是由法院实施的工作,而不是银行。但自己的银行卡被司法冻结后,银行卡里面的钱不能够被转移或者使用。当审查结束后,当事人才能够向法院提出解冻解封。如果您还有疑问,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法律客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六条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存款、汇款等财产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继续冻结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重新办理冻结手续。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解除冻结。2023-06-13 07:21:201
新证券法 证券从业人员是否可以买etf
当然是可以的,etf是属于基金,证券从业人员不可以买卖股票,但是是可以买卖基金的,公募私募基金都是可以的,所以说买卖etf是没有任何问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开放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结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运作特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二级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篮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篮子股票。由于同时存在二级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根据投资方法的不同,ETF可以分为指数基金和积极管理型基金,国外绝大多数ETF是指数基金。国内推出的ETF也是指数基金。ETF指数基金代表一篮子股票的所有权,是指像股票一样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指数基金,其交易价格、基金份额净值走势与所跟踪的指数基本一致。因此,投资者买卖一只ETF,就等同于买卖了它所跟踪的指数,可取得与该指数基本一致的收益。通常采用完全被动式的管理方法,以拟合某一指数为目标,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优点分散投资并降低投资风险被动式投资组合通常较一般的主动式投资组合包含较多的标的数量,标的数量的增加可减少单一标的波动对整体投资组合的影响,同时借由不同标的对市场风险的不同影响,得以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兼具股票和指数基金的特色(1)对普通投资者而言,ETF也可以像普通股票一样,在被拆分成更小交易单位后,在交易所二级市场进行买卖。(2)赚了指数就赚钱,投资者再也不用研究股票,担心踩上地雷股了;(2010年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不存在做空机制,因此存在着“指数跌了就要赔钱”的情况。2010年4月,股指期货开通,2011年12月5日起,有七只ETF基金纳入融资融券标的的范畴)结合了封闭式与开放式基金的优点ETF与我们所熟悉的封闭式基金一样,可以小的“基金单位”形式在交易所买卖。与开放式基金类似,ETF允许投资者连续申购和赎回,但是ETF在赎回的时候,投资者拿到的不是现金,而是一篮子股票,同时要求达到一定规模后,才允许申购和赎回。ETF与封闭式基金相比,相同点是都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样挂牌上市,一天中可随时交易,不同点是: ①ETF透明度更高。由于投资者可以连续申购/赎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净值和投资组合的频率相应加快。②由于有连续申购/赎回机制存在,ETF的净值与市价从理论上讲不会存在太大的折价/溢价。ETF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相比,优点有两个:一是ETF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随时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一般开放式基金每天只能开放一次,投资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机会(即申购赎回);二是ETF赎回时是交付一篮子股票,无需保留现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以提高基金投资的管理效率。开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现金应付赎回,当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调整投资组合,由此产生的税收和一些投资机会的损失都由那些没有要求赎回的长期投资者承担。这个机制,可以保证当有ETF部分投资者要求赎回的时候,对ETF的长期投资者并无多大影响(因为赎回的是股票)。2023-06-13 07:21:372
新证券法的特点
这次修改证券法,对发展我国证券市场来说,可谓是吐故纳新,治标治本,其中更有五处新意格外引人关注。“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成为投资者的“保护伞”近年来一些证券公司暴露出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严重侵害投资者的利益。修改后的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或补偿)制度类似于存款保险制度,是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建立的一种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证券市场监管体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这从立法上和政策上都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这将对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而令人关注的是,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目前已经付诸于具体实践。经过多个部门的周密筹备,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已于9月29日正式开业。据基金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是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基金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债权人予以偿付。“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投资咨询业伴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兴起。它们为繁荣市场、为投资者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起到不错的促进作用。而众多股民对证券市场缺乏了解的渠道、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也缺乏透彻的了解,决定了市场对投资咨询业的需求。不过,其中也有不少害群之马。有些机构或股评人故意发布虚假信息、甚至与庄家联手操纵股市,误导投资者,给投资者造成损失。这些股评人也被称之为“股市黑嘴”。1999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中,虽然也禁止有关人员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但缺乏相关法律责任。修改后的证券法明确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突破“单边市”的法律障碍按照现行证券法规定,股票只能采取现货方式交易,禁止买空卖空行为。修改后的证券法对这一条款进行了调整,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业内人士认为,这一调整为中国股市日后的发展留出了很大的政策空间。中国股市建立15年以来,股市交易一直是单边“做多”机制,是典型的“单边市”。也就是说,市场只有涨,投资者才能赚钱。近年来,建议证券交易除现货交易外还允许其他方式进行交易的呼声一直不断。业内人士建言说,国际上通行的证券股指期货期权等交易形式,实践证明不但活跃了证券市场,也是一种避险工具。固守于单边市,不利于从机制上发展中国股市。而《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品种创新。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开发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必要条件。与之同时,为奠定日后实施期货等金融衍生品工具交易的基础,此次证券法修改还解禁了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行为,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防火墙”证券公司是证券市场上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和持续低迷,我国证券公司存在的问题充分暴露,一批公司的状况十分严峻。而一些证券公司出现的挪用、质押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占用客户资产等违法违规现象,侵害了投资者的利益,损害了证券公司的行业形象。此次证券法修改,花大气力从机制上根除证券公司存在的隐患问题,在“第六章”中就证券公司的条款进行了大幅度修改,并使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的第六章,由29条增至修改后的33条。这其中关于“明确客户交易资金所有权,严格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的条款,格外引人注目。这一规定,意味着券商和客户之间有了一道“防火墙”,券商便无法挪用客户的交易资金,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为加强证券公司的监管,修改后的证券法还补充和完善了对券商的监管措施,明确了券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健全了公司内控制度。解除股市发展桎梏为证券市场的今后发展留出足够的政策空间,体现了本次证券法修改的长远眼光。在规定打击证券违规方面的相关条款,强调“严”字当头;而事关股市发展空间方面,则留出了“宽松”的发展环境,着眼于解除股市发展桎梏。相比现行证券法对“分业经营和管理”、“禁止国企炒股”和“禁止银行资金违规入市”等方面的规定,在修改后的证券法中,都有了“新的说法”。现行证券法在“总则”中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这样的规定,是昔日在严防金融风险的背景下制定的。但目前实行严格分业经营的做法在实践中已经开始被突破,实际中已经出现在集团控股下分设银行、证券、保险机构的模式。比如中国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已经设立了基金公司。这确实需要法律上给予支持。修改后的证券法在相关条款强调分业管理的同时,新增“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句,这就在法律上“开了口子”,给出了政策空间。现行证券法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这次证券法作出了妥善修订,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是现行证券法的规定。参照当前国家有关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意见,修改后的证券法将此条修订为“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违规资金流入股市”。http://biz.163.com/05/1028/03/214DDQ8400020QEU.html2023-06-13 07:21:473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2023-06-13 07:21:541
新《证券法》在提高违法成本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完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严打证券欺诈行为,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投资安全的基础性制度。新《证券法》按照这一原则,全面提高了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证券违法行为的成本。其一,全面提高行政处罚幅度。对欺诈发行行为,最高可处罚款从原来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最高可处罚款从原来的六十万元提高至一千万元。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行为的,分别处以最高二千万元或者一千万元的罚款。其二,完善细化相关民事责任。明确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中的过错推定、连带赔偿责任,将保荐人、承销商的责任人员也纳入连带赔偿责任范围,新增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不履行公开承诺等的民事责任制度。其三,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措施。创造性地引入欺诈发行上市责令购回、先行赔付和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等三项有助于切实保护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机制。2023-06-13 07:22:171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四:我国证券法的历史沿革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其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演变,同时也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迄今已有二十余年,其经历了怎样的历史沿革形成了现今的规则内容呢?一起来了解一下。证券法历次修改情正如图表一所示,我国首部证券法自1998年12月29日发布,此后历经五次修改变化,演变成为现行的证券法规则,也就是2019年12月28日发布的证券法。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04年8月、2013年6月、2014年8月三次对证券法作出修正;2005年10月及2019年12月两次对证券法作出修订。法律的修正一般指立法机关对法律部分条款进行的小幅度修改。证券法的三次修正均是对原有证券法个别条款的修改,并未增删原有证券法的条文数量;法律的修订则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证券法历经两次修订,不仅大幅度修改了原有证券法的内容,而且条文数量也从最初的214条增加至240条,又减少至现在的226条。下面着重介绍下我国首部证券法及证券法两次修订的基本情况。首部证券法的诞生我国首部证券法于1998年12月29日发布,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每部法律都是特定时代的产物,也是调整相应主体、分配相关利益的重要制度规则,证券法也不例外。在首部证券法发布之前,我国资本市场已经起步发展并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起到日益明显的促进作用。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改变资本市场法制建设严重滞后的局面,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开、公正、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券法的立法工作开始启动,历经数年,最终付诸施行。这部证券法共12章,214条,明确了证券的范围为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规定了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等资本市场基础法律制度。虽然它的很多规则内容现在看起来已经不合时宜,但作为我国第一部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形成初步框架奠定了基础,意义重大。证券法的第一次修订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变化,原有证券法的许多制度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有证券法作出修订,并于2005年10月27日发布了修订后的证券法,这部证券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法共12章,240条,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比如: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将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纳入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对于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则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增加了证券发行保荐制度;完善了公开发行新股和公司债券的条件;完善证券监督管理制度,增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等内容。第一次修订后的证券法为我国资本市场未来十几年的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依据,很多规则沿用至今,影响深远。新证券法时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后的证券法被称为“新证券法”。新证券法的修订工作可谓经年累月,自2015年4月启动,共经历四次审议,历时4年半之久。新证券法明确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扩大了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存托凭证为法定证券种类,将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和交易的管理办法,授权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新增了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专章;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大幅提高内幕交易、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等行为的最高罚款数额。此外,还对完善证券交易制度及落实中介机构的责任等内容作出规定。从此,可以说我国资本市场进入了新证券法时代。资本市场的有序发展,离不开配套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法律制度,新证券法包容创新的制度规则将会对平衡各方利益,降低交易成本,激励资本市场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2023-06-13 07:22:271
股票账户可以给别人用吗
1、实际上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是禁止的,根据新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证监会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也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可见证券法对出借股票账户的行为的规定还是比较严格的,许多投资者可能觉得出借账户没什么,但是出借账户会给一些不利于市场公平的行为带来便利。 3、比如说操作证券市场,本身就需要多个股票账户来完成;又比如或上市公司的高管想进行内幕交易的话,本身就需要通过他人的股票账户来完成。2023-06-13 07:22:591
新《证券法》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规定了哪些“硬核”措施?
资本市场运行以投资者参与为基础。没有投资者,资本市场便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切实保护好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好投资安全,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是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体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法的立法宗旨,一部《证券法》就是一部投资者保护之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核心目标。投资者保护的理念和宗旨,贯彻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新《证券法》基于我国资本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的投资者结构,在原《证券法》规定的基础上,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性保护,设置“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硬核”措施,例如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股东权利征集制度、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和受托管理人制度、先行赔付制度、以“声明退出制”为核心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等。2023-06-13 07:23:131
新《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业务有何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依法审慎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证券公司的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2023-06-13 07:23:211
新《证券法》在完善基础性交易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新《证券法》针对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来的问题,着力完善基础交易制度,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其一,完善禁止性交易制度。扩大内幕交易知情人范围,增加操纵市场情形,新增禁止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制度,扩展编造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的行为主体范围。其二,强化证券交易实名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其三,规定证券交易停复牌制度。规范上市公司的停复牌行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停复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其四,规定程序化交易制度。明确程序化交易要符合证监会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报告,以保障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和正常交易秩序。2023-06-13 07:23:361
新《证券法》在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上市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基本盘”,是经济发展动能的“转换器”。长期来看,上市公司质量制约着资本的形成效率和运营效果,决定了资本市场的长期趋势,体现着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有助于全面促进实体经济安全。新《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础性制度,以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其一,更加强调信息披露有效性。在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的基础上,对于发行上市及持续监管环节的信息披露,新《证券法》明确了充分、及时、简明、公平、同步等披露要求。其二,扩充义务人范围和具体披露事项。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以及做出公开承诺的主体,都纳入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增加和细化了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范围,完善了定期报告制度,扩大了董监高信息披露保证责任范围。其三,建立自愿信息披露制度。将实践中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纳入规范范围,除遵守法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等原则外,明确自愿信息披露的相关性、一致性等要求。其四,确立公开承诺披露制度。为了营造诚信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新《证券法》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遵守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其五,加强对上市公司收购的披露规范。新增持股达到5%后每变动1%应当披露和违规增持股份限制表决权的规定,在权益变动披露报告中增加增持股份资金来源和股份变动时间及方式两项内容,对收购要约变更作出限制性规定,取消协议收购中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行政许可,延长收购人的股份持有期限。新《证券法》下,为了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上交所在监管方面做了哪些安排?针对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企业融资和并购重组等方面遇到一些新的挑战,在遵守新《证券法》相关规定前提下,上交所全面落实五部委通知和证监会规定,做出适应性的监管安排,支持上市公司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对突发事件,维护经济安全。其一,优化科创板审核工作。放宽审核时限,自2月3日起科创板首次公开上市审核、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及其他相关审核中发行人回复时限等规则规定的审核时限,以及发行人更新财务报告的时限,予以中止计算。正常推进受理和审核,支持鼓励与疫情防控相关的科技创新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相关企业申请材料齐备的即报即受理,组织熟悉生物医药行业的专业审核人员集中攻关、快速审核。通过审核系统在线办理业务咨询并简化咨询流程,响应时间不超过2个工作日。其二,优化发行承销服务。及时调整待发行与发行中企业发行日程,鼓励通过互联网和电话方式开展非现场路演。研究创新服务方式,拟通过线上直录播方式举办上市仪式。支援湖北省上市公司,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2020年上市年费,免收2020年湖北省新上市公司上市初费和上市年费。其三,优化信披监管和服务。做好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召开、限售股份上市、债券付息兑回等相关公告及业务梳理,对相关业务事项作了衔接安排。针对受疫情影响部分上市公司审计难以正常开展,导致公司无法按期披露2019年年报和2020年一季报的情况,发布《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做好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通知》,对确实因疫情影响难以在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公司,允许延期披露,原则上应不晚于2020年6月30日。同时,落实适当放宽并购重组业务相关时限。其四,加强上市公司风险排摸。第一时间组织力量摸排上市公司复工复产情况,了解疫情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了解未能复工复产的原因和面临的实际困难。根据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针对上市公司主要面临的复工难、物流不畅、资金流等压力,有针对性地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建议方案。同时,严密关注二级市场波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对濒临退市公司的风险因素予以重点关注,对疫情防控概念股炒作等类型化问题进行密切跟踪,对股票质押等可能影响市场整体运行的风险进行排查。2023-06-13 07:23:441
为了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行为,新《证券法》作了哪些规定?
上交所投教专员 近年来,一些股市“黑嘴”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滥用社会影响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从事投资咨询业务,误导投资者参与交易,牟取非法收益,严重扰乱了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和公平交易秩序。为此,新《证券法》作了针对性规范:一是,扩大规制对象。原《证券法》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新《证券法》将主体范围从特殊主体扩展为一般主体,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二是,强调禁止误导。规范各种传播媒介行为,要求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三是,防范利益冲突。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四是,强化责任约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监管机构也可以对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或罚款等行政处罚。2023-06-13 07:23:531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2023-06-13 07:24:011
新《证券法》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其一,新《证券法》优化关于股份减持制度的一般性规定。新《证券法》第36条第二款规定:“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或者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于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该条款为新增规定,在强调限制转让期限内不得转让的基础上,明确了特定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具体规则,为将来进一步完善股份减持制度的具体规则体系预留了充足的制度空间。其二,在法律责任的承担上,新《证券法》进行了相应完善。新《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限制转让期内转让证券,或者转让股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将违法违规转让证券所得界定为“违法所得”,可予以没收,完善并健全了违法违规股份减持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2023-06-13 07:24:171
银行卡状态异常什么时候恢复?
中国银行卡状态异常恢复时间具体还是要看哪种情况导致的,具体如下:1、卡片已经挂失冻结:当天补卡后就能恢复。2、当天输入密码错误超过3次被锁:24小时后即可自动解锁。3、银行卡消磁不可读:换卡当天便可以解除。4、银行卡已注销:重新办卡就可以。5、银行系统原因:系统恢复正常即可。拓展资料:一.银行卡被冻结的原因有这些:1.银行卡是信用卡(贷记卡),如果被冻结,可能是信用卡出现过异常交易,比如你恶意套现、伪造信息、密码连续错误等,银行卡都有可能被银行冻结。2.可透支的银行卡,银行会根据你的实际偿还能力来给你制定透支份额,当你透支超出份额银行会立刻冷冻你的银行卡。3.银行卡是借记卡,如果被冻结,一种是错帐冻结,就是说银行交易时将钱错误地多给到了你的账号上,那么银行可能会把多给你的部分冻结掉。一种是司法冻结,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因办案的需要可以向银行申请冰结你的银行卡。同时海关,税务机关等部门也是有权冻结的。4.不论是什么银行卡,如果你输入密码三次连续出错,银行系统会自动把你的银行卡密码锁住,与冻结差不多,但不是冻结。24小是过后会自动解除。5.银行卡到期没有重新办理新卡的,到期后银行会冻结过期银行卡。6.银行卡如果被连续挂失多次,被银行方面认为有恶意挂失的嫌疑而予以冻结。二.如何知道银行卡被冻结:1.可以登录个人网上银行,登录进去之后点击转账汇款,汇少数的钱,比如0.1到其他账户上,如果不能汇过去,就是被冻结。2.可以登录支付宝,微信,QQ向绑定的银行卡上面转账,提现,如果不能转账或者提现,就是银行卡被冻结。3.可以打电话给银行客服,让客服帮自己查询一下。4.司法冻结主要特征这次新证券法修改新增的执法权,最重要的执法手段之一就是冻结、查封权。作为执法程序的规定,《实施办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解决谁申请、谁审查、谁决定、谁执行、谁监督的问题,严格规定证券监管机关冻结、查封和限制证券买卖的实施步骤,各环节相对独立,各负其责,分工合作,保障执法过程的规范化。二是统一申请书、决定书、通知书等执法文书的内容、格式,告知当事人及协助执行单位的权利、义务及配合责任,提高相关措施的实施效率。2023-06-13 07:24: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