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甲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选项 D: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不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C,D本题考核内幕信息的范围。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属于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所以属于内幕信息;选项B的表述中应为“30%”。
什么是证券法的内幕消息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我国《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5条第二款列举了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敏感信息,其中包括:(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订立重要合同;(二)发行人的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三)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者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资产的行为;(四)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五)发行人未能归还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六)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七)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八)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等(详见《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凡是证监会要求披露的信息都是公开信息,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情况、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变动情况、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情况等等多种事项,都应公开,而且应当“持续公开”。只有商业秘密、证监会在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获得的非公开性信息和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不披露的信息和文件除外。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证监会和证交所提交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实质。证券管理部门依法核准发行股票程序也应公开。信息的公开通常采取公布的形式,即通过大众传播媒介直接向公众发布。但是,信息的公开还要公平、公正。这是指,公布信息不仅要及时准确,而且对公众来说,还必须是机会均等的。如果有些人得到的信息是准确的,有些人得到的信息却是模糊的、不可靠的,有些人轻而易举就得风气之先,有些人却要晚好几天才知道,这就是不公平、不公正,会给市场带来很大的混乱。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
【答案】:A,C,D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属于内幕人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某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情形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D《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内幕信息包括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予以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C,D选项B: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r)%,才属于内幕信息;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B,C(1)选项AD: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发生变动,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2)选项B: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3)选项C: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信息中,属于内幕信息的有( )。
【答案】:A,C,D【正确答案】 ACD【答案解析】 (1)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才属于内幕信息;(2)选项CD属于重大事件(内幕信息)。【该题针对“禁止的交易行为 ”知识点进行考核】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主板和中小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的条件有( )。
【答案】:B,D选项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选项C: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依据证券法简述上市公司中股票暂停交易的情形是什么?
上市公司定义 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这种公司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须经过批准外,还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 《公司法》、《证券法》修订后,有利于更多的企业成为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证券法》第五十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与原来规定的五千万元比,中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的门槛大幅降低。原来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删除。现阶段,它更有利于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做强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若干政策措施的会议纪要》中“在深圳中小企业板建立支持中关村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要求。当然,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规定,也比原来宽松得多。按《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债券发行和上市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目前,谁能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标准是模糊的。实际成为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业。更值得注意的是,《证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实行额度制,由有关部门审批公司债券发行。新《证券法》的实施,可以大大缓解企业发行和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需求。通过大力发展债券市场,完善上市证券结构的目标将逐步实现。[编辑本段]上市公司特点 (1)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为非上市公司,但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要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要上市必须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上市。 (3)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发行的股票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不是上市股票。[编辑本段]公司上市发行股票的基本要求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大部分的公司都是股份制度的,当然,如果公司不上市的话,这些股份只是掌握在一小部分人手里。当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由于发展需要资金。上市就是一个吸纳资金的好方法,公司把自己的一部分股份推上市场,设置一定的价格,让这些股份在市场上交易。股份被卖掉的钱就可以用来继续发展。股份代表了公司的一部分,比如说如果一个公司有100万股,董事长控股51万股,剩下的49万股,放到市场上卖掉,相当于把49%的公司卖给大众了。当然,董事长也可以把更多的股份卖给大众,但这样的话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有恶意买家持有的股份超过董事长,公司的所有权就有变更了。总的来说,上市有好处也有坏处。好处:1,得到资金。2,公司所有者把公司的一部分卖给大众,相当于找大众来和自己一起承担风险,好比100%持有,赔了就赔100,50%持有,赔了只赔50。3,增加股东的资产流动性。4,逃脱银行的控制,用不着再靠银行贷款了。5,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加大众对公司的信心。6,提高公司知名度。7,如果把一定股份转给管理人员,可以缓解管理人员与公司持有者的矛盾,即代理问题(agency problem)。坏处也有:1,上市是要花钱的。2,提高透明度的同时也暴露了许多机密。3,上市以后每一段时间都要把公司的资料通知股份持有者。4,有可能被恶意控股。5,在上市的时候,如果股份的价格订的过低,对公司就是一种损失。实际上这是惯例,几乎所有的公司在上市的时候都会把股票的价格订的高一点。[编辑本段]上市公司与普通公司有什么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非上市公司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股本部总额达3000万元以上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公司的股东,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编辑本段]我国上市公司的退市制度 1 上市公司暂停上市的制度 我国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摘牌有如下一些规定,并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设定了一些最终可能会导致摘牌的几个层次:上市公司如果连续2年亏损、亏损1年且净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公司股票进行特别处理,亦即ST制度。对ST公司,如果再出现问题,比如下年继续亏损从而达到《公司法》中关于连续3年亏损限制的,则进行PT处理。PT制度是证券交易所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流通所采取的特别安排,目的是为了增强市场流动性,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交易所在采取PT交易制度时又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3年内的任何1年中,如果PT公司能够扭亏为盈,则可以向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恢复上市。在2000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上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中,暂停上市有四种情形: (1)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上市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上市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上市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出现前三种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出现第四种情形的,交易所暂停其股票上市。自上市公司公布年度报告之日起,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停牌,并在停牌后三个工作日内就该公司股票是否暂停止上市作出决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所作的暂停上市决定,在指定报刊刊登《暂停股票上市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交易所停止其股票逐日持续交易。上市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仍然应当依法履行上市公司的有关义务,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特别转让”服务,为这些公司的股票流通提供一条出路,尽可能地保障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 上市公司终止上市的制度 我国《公司法》第157、158条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将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并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经查实后果严重的;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 (5)公司被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终止上市,就是失去了在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格,又称为摘牌。《证券法》也明确规定,不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应按《公司法》的规定退出市场。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其股票上市的通知后,应当在指定报纸发布《终止股票上市公告书》,并应载明以下内容: (1)终止上市股票的种类、简称、证券代码以及终止上市的日期; (2)中国证监会终止其上市的决定; (3)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它内容; (4)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它内容。不过,目前我国沪深两市还没有出现公司摘牌的先例。 二.境外证券市场关于上市公司退市的规定 1 上市公司退市的批准权限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 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2. 上市公司退市的标准 在美国,上市公司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必须退市: (1)股东少于600个,持有100股以上的股东少于400个; (2)社会公众持有股票少于20万股,或其总值少于100万美元; (3)过去的5年经营亏损; (4)总资产少于400万美元且过去4年每年亏损; (5)总资产少于200万美元且过去2年每年亏损; (6)连续5年不分红利。 日本的证券市场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须退市: (1)上市股票股数不满1000万股,资本额不满5亿日元; (2)社会股东数不足1000人(延缓一年); (3)营业活动停止或处于半停止状态; (4)最近5年没有发放股息; (5)连续3年的负债超过资产; (6)上市公司有“虚伪记载”且影响很大。2000年6月设立的日本纳斯达克市场也引进退市制度,亦即上柜之后的股东数及市价总额低于一定的基准时,则令其下柜。其目的在剔除流动性低的上柜股,以确保投资者的利益。 3 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境外证券交易所对作出上市公司退市的决定一般都比较谨慎,并规定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 02规定了以下程序: (1)交易所在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标准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内向交易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计划,计划中应说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重新达到上市标准; (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计划后45日内,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计划; (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准其整改计划后45日内,发布公司已经低于上市标准的信息; (5)在计划开始后的18个月内,交易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情况进行审核,其间如公司不执行计划,交易所将根据情况是否严重,作出是否终止上市的决定; (6)18个月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通知公司其股票终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7)如听证会维持交易所关于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交易所将向SEC提出申请; (8)SEC批准后,公司股票正式终止交易。由上述情况可见,交易所决定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最长要经过22个月的时间。 香港联交所的退市程序包括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在停牌后的6个月内,公司须定期公告其当前状况; (2)第二阶段:第一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不符合上市标准,并要求其在6个月内,提供重整计划(ResumptionProposal); (3)第三阶段:第二阶段结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标准,交易所将公告声明公司因无持续经营能力,将面临退市,并向公司发出最后通谍,要求在一定期限内(一般是6个月),再次提交重整计划。 (4)第四阶段:第三阶段结束后,如公司没有提供重整计划,则交易所宣布公司退市。 《企业如何成功上市》培训资料 上市融资,系统工程。兵家大事,谋定而动。如何选择上市的地点、方式和时机?企业上市的关键问题是什么?中国创业板将为我们带来哪些期待?潘小夏先生以近二十年的国内外上市、投融资实战经验为我们进行了深入剖析,并约请了国内外证券市场优秀上市公司总裁为您现身说法。3年25家成功上市, 融资50亿美元, 市值500亿美元,揭秘新生代财富神话背后的结构图谱与资本爆发力,听纳斯达克前中国区主席向您讲述——《企业如何成功上市》! [编辑本段]上市公司增持与回购的影响 1、增持与回购有四个作用,稳定股价提升信心为主要作用。上市公司回购增持股份的原因有四个方面,增厚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提升股东价值;提高公司的经营杠杆比例;因个人避税方面的原因,红利税低于资本利得税;管理层将股份回购作为一种信号,向投资者表明公司的股票被低估。在实践中,第四种原因是促使上市公司回购或者增持股份的主要原因。 2、增持与回购对股价的影响长期不显著短期显著。增持和回购虽然可以从财务的角度来改变股东价值,但是并不能改变上市公司的宏观背景,所以这种资本运作很难使得股价获得长期支撑,所以增持回购不改变股价的长期走势。我国A股市场和台湾市场当年有很大的相似性,台湾也是出于稳定股价的需要,在熊市中公布了相关的增持和回购办法,但是市场经历了小幅反弹后继续维持长期趋势不变。 3、可以用四个指标来寻找增持与回购的公司。A股市场上增持的公司有几个显著的特征,首先市盈率低于市场平均水平,其次ROE水平高于市场平均水平且在10%以上,按年度计算在15%以上,第三流通A股占总股本比例较高,第四是少数股东权益占比较低,而现金流并不能成为判断的依据。目前增持的公司绝大部分的理由是看好未来的发展,但除了央企以外,少部分增持的公司ROE水平、市盈率等并不符合我们前面的判断,这里面还是和大股东意愿相关度比较高。 4、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而回购不一定能普遍实施增持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但是回购并不一定能普遍实施。主要原因可能是公司治理的问题。相当多银行股中有不少外资持有股权,如果采取回购措施,可能使得外资持股比例过高,影响国家控股权。另外,中小企业目前增持的比例较小,未来中小板增持的企业可能主要集中在持股比例较低的企业上。 5、含B股的公司值得关注目前在A股市场上市的公司以增持A股为主,但长安汽车的停牌给回购B股的构想打开了思路。其实,H股、B股的性质和A股相同,B股相对于A股来说有更高的折价,回购则成本更低,同时也提升了A股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增厚了每股收益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这比直接增持A股可能更能直接刺激A股的股价,因此A+B类上市公司值得关注。[编辑本段]上市公司投资收益分析 部分上市公司,尤其是一些 T族公司,利用非经常性损益调节年报利润,这已经是当前证券市场上屡见不鲜的一大诟病。投资者应透过财务报表、指标等判断非经常性损益是否被恶意操纵。 1、正确区分非经常性损益与非经营性损益两个不同的概念。判断某项损益是否为非经常性损益,除了应该考虑该项目与生产经营活动的联系外,更重要的还应该考虑该项损益的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的大小。如有的公司将其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支全部纳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而另一些公司又自行区分将投资收益的一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不少公司将股权投资差额摊销的部分归入非经常性损益。 2、把非经常性损益和经常性收益先分离后结合地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相对而言,经常性损益对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而言,要实在得多,想要利用经常性收益在短期内避免亏损或扭亏十分困难。非经常性收益因其与主营业务无关且通常数额巨大,足以冲销经常项目亏损额使公司当期避免净亏损,而为濒临亏损公司所瞩目。从利润指标的构成来说,利润总额和净利润除受主营业务影响外,还受其他业务利润、投资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支净额及所得税等多个因素的影响,后几项正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主要渠道。一些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很低,甚至亏损,净利润却很高,这些公司实际上并不具有成长性和发展潜力,如果将非经常性损益分离进行考察,会有助于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为。 3、注意注册会计师对非经常性损益重点关注的核实说明。注册会计师要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可以重点留心其对这方面损益情况真实性、必要性的审计结论。 4、考察各财务指标勾稽关系,密切关注有些上市公司诸多非规范做法。例如,未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或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为零,或虽然披露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金额,但未同时说明扣除的项目与涉及的金额,而根据其财务报告,明显存在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行为;上市公司亏损年度有多报非经常性损失以"透支亏损"的现象;关联交易非关联化且隐蔽化行为;披露的损益项目与中国证监会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存在分歧或模糊性,如八项计提等。 近几年,一些经营业绩已出现大幅下滑的上市公司,由于非经常性损益的存在,暂时掩盖了业绩下滑的事实,但与此同时它也给相当一批上市公司带来了沉重的包袱,隐含着相当大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公司存在的问题迟早会暴露出来。所以投资者应掌握一定的专业财务分析技巧,真正认识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和持久盈利能力,更好地评价公司的经营业绩,避免被非经常性损益操纵迷惑双眼。[编辑本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条件及相关规定 根据2006证券法: 第四十八条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由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并由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决定安排政府债券上市交易。 第四十九条 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适用于上市保荐人。 第五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一条 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第五十二条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六)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 (七)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八)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三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四条 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 (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三)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四)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条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二)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三)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第五十八条 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一)上市报告书; (二)申请公司债券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章程; (四)公司营业执照; (五)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六)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 (七)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交易,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上市保荐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签订上市协议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公告公司债券上市文件及有关文件,并将其申请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六十条 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一)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二)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三)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核准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五)公司最近二年连续亏损。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第六十二条 对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不予上市、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证券交易所设立的复核机构申请复核。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该如何写? 在做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时应分两步; 一、阅读了解: 首先是阅读财务报表。仔细阅读会计报表的各个项目。在阅读时应该注意以下内容:一是金额较大和变动幅度较大的项目,了解其影响;二要了解公司的控股股东的情况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了解控股股东的控股比率、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的重要性、控股股东所拥有的其他资产以及控股股东的财务状况等。对于子公司,要了解上市公司持有的股权比率、子公司销售与母公司以及各子公司之间的相关性、子公司销售额和盈利对母公司的贡献度以及各子公司的所得税率和执行优惠税率的阶段。三是还需对关联方之间的各类交易做详细的了解和深入分析。对其中交易量大、交易所产生收益大的交易行为,以及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支付手段予以特别关注。该类关联交易主要包括资产转让、组建合资公司、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 阅读财务报表时应重点关注以下项目, 第一,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的增减关系。如果是对同一单位的同一笔金额由应收账款调整到其他应收款,则表明有操纵利润的可能。 第二,应收账款与长期投资的增减关系。如果对一个单位的应收账款减少而产生了对该单位的长期投资增加,且增减金额接近,则表明存在利润操纵的可能。 第三,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的数额。如果待摊费用与待处理财产损失数额较大,有可能存在拖延费用列入损益表的问题。 第四,借款、其他应收款与财务费用的比较。如果公司有对关联单位的大额其他应付款,同时财务费用较低,说明有利润关联单位降低财务费用的可能
新证券法实施后首批“吹哨人”获奖励
受访专家表示,激励知情人举报需加强保护制度建设 “吹哨人”制度,即知情人士举报制度,是成熟资本市场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重要机制之一。2020年3月1日实施的新证券法,增加了我国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制度,将举报奖励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 2021年4月2日,证监会表示,拟对四环生物和陆克平等人违法违规、天宝食品信披违法、吉药控股信披违法、德化恒忆信披违法、森东电力信披违法5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同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奖励流程和奖励申领说明。这是自新证券法实施以来,首批资本市场“吹哨人”被实施奖励。 市场人士认为,“吹哨人”制度有助于降低证券监管执法成本,高效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激励知情人举报,奖励和保护是两个关键点,未来可进一步加强举报人的相关保护制度建设。 内部知情人提供线索 最高奖励60万元 从实践来看,2019年8月份,证监会曾对廖英强操纵市场、雅百特信披违法和任子行信披违法3起案件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市场人士认为,“吹哨人”举报成功后的奖金与举报所带来的风险的匹配度,将直接影响举报人的积极性。从 历史 来看,我国对于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金额不断提升。 我国资本市场的“吹哨人”制度建设,最早可追溯到证监会2001年发布的《关于有奖举报证券期货诈骗和非法证券期货交易行为的通告》(简称《通告》)。《通告》显示,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人员较广或影响较大的举报,一次性发放奖金不高于2万元;举报重大线索或有特殊贡献的,可给予重奖。 2014年6月份,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对于符合奖励条件的一般举报,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于举报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罚没款金额特别巨大的,奖励金额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20年1月14日,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证券期货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工作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新增“内部知情人员提供了重大违法案件线索,经调查属实的,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60万元。” 另据《暂行规定》,举报奖励限于五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实名举报,即欺诈发行证券;信息披露违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其他重大证券期货违法行为。 专家建议 加强举报人保护制度建设 从对举报人的保护机制方面来看,《暂行规定》从多方面强化举报保密措施,防止实名举报人身份信息泄漏。 “首先,证监会举报中心对网络举报人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地址身份信息实行编码管理,在调查、处罚以及举报奖励评审阶段使用编码。其次,因调查、处罚或举报奖励发放等工作需要查询举报人身份信息的,应当履行登记手续。另外,《暂行规定》还明确了负责处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的制度。”朱奕奕解释道。 《暂行规定》明确,被举报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等。即“被举报人不得采取暴力、胁迫、诽谤、泄露个人隐私或者其他违法手段打击报复举报人。被举报人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打击报复单位内部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吹哨人”制度,汤欣认为,一方面,对合法的举报加以肯定和鼓励是最基础的,奖励力度需要跟目前的行政罚款金额相互对应。另一方面,完善对举报人的相关保护制度也非常重要,其意义并不低于奖励本身,所以未来需要加强此方面的制度建设。 “对于举报人的保护有两方面,一是身份信息的保密,需要立法保护;二是要建立禁止被举报人打击报复,并且对打击报复行为本身进行惩治等制度。证券监管部门主要是对举报人进行奖励,但是对于举报人的保护,不是仅靠其单一部门就能够做到的。希望即将出台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及未来在法律层面乃至刑法层面上进一步补齐相关制度。”汤欣进一步解释道。 朱奕奕表示,对于资本市场而言,建立并不断完善“吹哨人”制度,有利于强化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为资本市场稳健发展保驾护航。
股票重组被证监会受理后多久之内能批复 怎么有人说20+10 有人说三个月 到底多少天啊 证券法怎么写的?
一、申报程序: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作出重大资产重组决议并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的要求编制申请文件,并委托独立财务顾问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报,同时抄报派出机构。二、申报接收和受理程序:证监会办公厅受理处统一负责接收申报材料,对上市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报材料包括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及电子版。证监会上市部接到受理处转来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或发出补正通知。补正通知要求上市公司作出书面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需在收到补正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意见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收到上市公司的补正回复后,证监会上市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出具书面通知。受理后,涉及发行股份的适用《证券法》关于审核期限的规定。为保证审核人员独立完成对书面申报材料的审核,证监会上市部自接收材料至反馈意见发出这段时间实行“静默期”制度,不接待申报人的来访。三、审核程序:证监会上市部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分别按各自职责对重大资产重组中法律问题和财务问题的审核,形成初审报告并提交部门专题会进行复核,经专题会研究,形成反馈意见。四、反馈和反馈回复程序:在发出反馈意见后,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就反馈意见中的有关问题与申报人和中介机构进行当面问询沟通。问询沟通由并购一处和并购二处两名以上审核员同时参加。反馈意见要求上市公司作出解释、说明的,上市公司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配合上市公司提供书面回复意见。逾期不能提供完整合规回复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到期日的次日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未能及时提供回复的具体原因等予以公告。五、无需提交重组委项目的审结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后,不需要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予以审结核准或不予核准。上市公司未提交完整合规的反馈回复的,或在反馈期间发生其他需要进一步解释或说明事项的,证监会上市部可以再次发出反馈意见。六、提交重组委审议程序:需提交并购重组委审议的,证监会上市部将安排并购重组委工作会议审议。并购重组委审核的具体程序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行。七、重组委通过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工作会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并购重组委表决通过的,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公司应将完整合规的落实重组委意见的回复上报证监会上市部。落实重组委意见完整合规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相关批准文件。八、重组委否决方案的审结程序:并购重组委否决的,予以审结,并向上市公司出具不予批准文件,同时证监会上市部将以部门函的形式向上市公司出具并购重组委反馈意见。上市公司拟重新上报的,应当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九、封卷程序:上市公司和独立财务顾问及其他中介机构应按照证监会上市部的要求完成对申报材料原件的封卷存档工作。
(2010年)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下列股票交易行为中,为证券法律制度所禁止的有( )。
【答案】:C,D本题考核信息披露制度和证券交易的限制。选项A的表述中持有甲公司3%股权的股东李某转让股份并不是内幕信息,甲公司董事张某告知王某转让股份的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行为;选项B的表述中乙公司是经过研究认为甲公司的盈利状况超出市场预期,不属于知悉内幕信息;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选项C的表述属于内幕交易,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选项D的表述属于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违法。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三:短线交易的规制
短线交易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法》所禁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下短线交易规制的相关内容。短线交易的界定短线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新《证券法》第44条第一款有着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短线交易容易与内幕交易相混淆,不过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线交易的主体为公司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在范围上要比短线交易的主体更为广泛。此外,内幕交易的核心是强调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线交易则强调特定主体在短期内买入股票再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再买入,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短线交易的规制目的从《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实践来看,对短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其一,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证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证券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任由公司内部主体利用特定身份所获取的信息优势来进行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会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实现证券交易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内部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较多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这些主体在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上具有极大便利,如不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则其可能操纵市场,谋取不法利益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主体的证券交易数量和频率进行限制。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第一,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第44条不仅将“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短线交易的规制范围,而且将“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规制范围,这实际上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人员也纳入到了短线交易的规制。第二,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新《证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一并纳入短线交易规制,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第三,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短线交易的客体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比如可转换公司债等。第四,增加了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在原《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之外,新增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这为做市商等机构在未来交易实践中适用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预留了制度空间。第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第189条将原《证券法》规定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提升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加重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综上可知,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是较为全面的,这为将来短线交易的法律适用及监管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来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
【答案】:A,C,D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属于内幕人员。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是( )。A.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监事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由此可知,B项中的持有上市公司1%股份的股东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我国《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案】:B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12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
【答案】:A、B、C(1)选项A: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4)选项D:律师丁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属于“内幕信息”。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B选项 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B(1)选项AD: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上市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
【答案】:A,C,D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属于内幕人员。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
【答案】:D根据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财务科副科长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而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是( )。A.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答案】:C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沪深交易所跟进落实新《证券法》 包括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等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当日起施行。深交所及上交所均发表文章,细述将如何做好具体落实工作。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上交所表示,要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完成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清理,集中废止30余件具体业务规则,其中包含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市场化原则,精简优化交易所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取消股票、期权等产品业务办理证明材料11项。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成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和报送技术改造,同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要求。同时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上交所称,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是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交易所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督职责同步强化。三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配套制度。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退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四是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新《证券法》着力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充实了禁止的交易行为,增加股份减持、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五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夯实了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机制,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另一方面,深交所提出要六大维度完善制度供给。包括,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推进证券公开发行审核相关配套规则起草修订。落实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同时,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并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指标,丰富退出渠道,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深交所提出,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以《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为主体,以行业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为两翼,以办理指南等为支撑的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体系。同时,推进规则“瘦身”,将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增强规则适应性,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序列,完善公开承诺规则基础。深交所还提出,要提升一线监管效能,强化精准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并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另外,要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总结先行赔付成功经验,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新证券法投教宣传。深交所最后提出,要优化交易基础制度。另外,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ST赫美的一众高管们:《证券法》喊你们照镜子
安宁 近日,A股上市公司相继发布2018年的“成绩单”。其中,有一份奇葩年报。*ST赫美在其披露的2018年报中表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均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司2018年度报告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笔者认为,公司高管都无法“保真”的年报,居然还要发布,对投资者合法权益是一种巨大损害。这类高管“不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的说法,实在令人不齿。 先来看看*ST赫美高管无法保证年报内容真实性的理由: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于阳表示,由于公司债务纠纷及公章管理不善,本人无法确定是否尚有未经过董事会审议但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及协议;公司副总经理李丽表示,由于本人2018年处于长期休假状态,难以全面获悉公司经营管理资料,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财务总监韩霞表示,由于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故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高管们给出的理由也很奇葩。有因为“公章管理不善”的,有因为“休假”的,而财务总监则把理由推到会计师事务所身上。 更奇葩的是,虽然公司三大高管均无法保证公司2018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但*ST赫美董事长及法人代表王磊却在年报中表示,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公司高管的这种自相矛盾的表述,笔者认为,应该拿证券法当作一面镜子好好照一照。根据《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也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由此来看,法律条款很明确的规定了公司高管的职责,不是以“公章管理不善”、“休假”这种借口就能搪塞过关的。 如果上市公司高管没有按照相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职尽责,没有向投资者公开真实财报信息,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也是近年来证监会一直加强的年报监管的理念。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表示,在年报监管中,首要任务是聚焦年报信息披露真实性,严厉查处财务数据造假、信息披露失真等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今年以来,证监会已对10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上市公司实行了立案调查。 笔者认为,对于上市银行高管在年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同时,一定要追责,这样才能给上市公司高管以震慑,才能更好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编辑 上官梦露 策划 张歆 侯捷宁)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发行人在主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财务指标符合要求的有( )。
【答案】:A、B、D本题中C项应该是发行前股份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根据《证券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
【答案】:C根据《证券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证券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 )。
【答案】:C根据《证券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条件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C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选项B);(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选项A);(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选项D);(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具备条件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B、C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条件包括:(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经营能力;(3)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5)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禁止配售股票的对象包括( )。
【答案】:A、B、C、D四个选项表述均正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4)上述前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我国证券法所规范的证券属于什么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 《证券法》中的“证券”是指资本证券68,68也就是说它是证明投资者对收益有请求权利的有价证券68法。该有价证券具有下述特点: 第一﹑证券的收益性68法。 68证券的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68,68其目的是要得到一定的收益68,68否则68,68其不会以资本证券的形式进行投资68,68当然证券的收益性并不等于投资者一投资就能够得到预期的收益68法。 第二﹑证券的风险性68。 68任何一个资本证券均有可能因证券经营者的经营不善或者证券市场的跌落而难以达到预期收益的目的68法。 第三﹑证券的变现性68法。68 证券的持有人可以依法将自己持有的证券通过转达让的形式收回自己的本金68法。 第四﹑证券的参与性68法。 68证券的参与性是对反映股权关系的股票来讲的68,68是指该证券的持有人可以根据持有的证券参与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68法。 第五﹑证券的价悖性68法。68 证券的票面价格和证券市场上的价格并不完全一致68法。 第六. 证券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编辑本段]证券转托管 证券转托管是指深市投资者将其托管在某一证券商那里的证券转到另一个证券商处托管。 根据深交所规则规定,投资者在哪个证券商处买进的证券就只能在该券商处卖出。投资者如果不想在原开户的证券部买卖股票,想换另一家证券部交易,同时又不想卖出持有的股票,可以办理转托管手续。 投资者买入的B股股份、认购的新股托管在其买入或指定的券商名下。如果B股投资者想变更托管券商,可以办理转托管。转托管有以下两种方法,各有不同的适用对象: 1.交易报盘转托管--适用于境内券商之间的转托管,程序同A股。 2.二类指令转托管--用于涉及境外券商的转托管。 以下我们介绍的是交易报盘转托管的办法。 办理手续(stock index) 1.在B股交易时间内,投资者在原开户的证券部填写“转托管委托书”,填写转托管资料,包括: (1)股东代码、股东姓名、证券代码、证券名称、转出券商名称、代码; (2)填写要转出的股票名称及股数(可以全部转,也可以只转一部分); (3)填写转入证券部的席位号。 2.在原开户证券部办完手续并确认后,第二天就可以到要转入的证券部查询是否到帐并开始交易。 操作要点 1.由于深市实行的是T+3交收,深市B股投资者若要转托管需在买入成交的T+3日交收过后才能办理。 2.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 3.投资者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 4.转托管证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帐,投资者可在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 5.投资者的转托管不成功(转出券商接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投资者应立即向转出券商询问,以便券商及时为投资者向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查询原因。 注意事项 1.目前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证券部席位号为6位数,投资者填写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转入券商的席位号不要填错。 2.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是没有的。 3.权益派发日转托管的,红股和红利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 4.配股权证不允许转托管 5.通过交易系统报盘办理B股转托管的业务目前仅适用于境内结算会员 6.境内个人投资者的股份不允许转托管至境外券商处。 转托管费 转托管费为每次每户100港元。 [编辑本段]证券市场的作用 1,对国家推动经济的发展效果。促进资金的横向融通和经济的横向联系,提高资源配置的总体效益。 2,对证券代销机构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管理机制。 3,对证券投资者开拓投资渠道,扩大投资的选择范围,适应了投资者多样性的投资动机,交易动机和利益的需求,一般来说能为投资者提供获得较高收益的可能性。 证券代码与证券种类每一只上市证券均拥有各自的证券代码,证券与代码一一对应,且证券的代码一旦确定,就不再改变。这主要是便于电脑识别,使用时也比较方便。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根据上交所\\"证券编码实施方案\\",采用6位数编制方法,前3位数为区别证券品种,具体见下表所列:001×××国债现货;201×××国债回购;110×××120×××企业债券;129×××100×××可转换债券;310×××国债期货;500×××550×××基金;600×××A股;700×××配股;710×××转配股;701×××转配股再配股;711×××转配股再转配股;720×××红利;730×××新股申购;735×××新基金申购;900×××B股;737×××新股配售。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面上证券,根据深交所证券编码实施采取4位编制方法,首位证券品种区别代码,具体见下表所示:0×××A股;1×××企业债券、国债回购、国债现货;2×××B股及B股权证;3×××转配股权证;4×××基金;5×××可转换债券;6×××国债期货;7×××期权;8×××配股权证;9×××新股配售。 证券交易手续费 证券的交易佣金、费用等,参照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标准执行。具体为权证交易的佣金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3%,行权时向登记公司按股票过户面值缴纳0.05%的股票过户费,不收取行权佣金。 证券交易手续费的重要性 佣金的重要性,见表为例 1、假如您的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4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资金量每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量佣金每年交易成本每年节约成本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A10万48960万1‰96001920019.2%B10万48960万2‰1920096009.6%C10万48960万3‰2880000% 2、假如您资金量为10万元,每月交易20次,佣金为0.1%、0.2%、0.3%等三种费率情况下的交易成本节约一览表: 证券交易客户资金量每年交易次数年交易量佣金每年交易成本每年节约成本节约成本产生的收益率A10万2404800万1‰9600096%B10万2404800万2‰960004800048%C10万2404800万3‰14400000%[编辑本段]目前中国证券公司 A-G 长城证券√国通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国元证券东莞证券北京证券渤海证券财达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国海证券国联证券国盛证券东方证券√长财证券北方证券长江证券√长沙证券广东证券广发证券√广州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成都证券诚浩证券川财证券大鹏证券√东海证券东吴证券方正证券富成证券第一证券大同证券大通证券德邦证券德恒证券H-J 海通证券√恒泰证券恒信证券恒远证券金新证券巨田证券√汉唐证券√航空证券河北证券河南证券宏源证券华安证券华创证券久联证券金元证券华西证券华夏证券√华鑫证券红塔证券华弘证券华林证券华泰证券华龙证券江南证券江信证券金通证券金信证券华福证券健桥证券K-S开封证券世纪证券√申银万国√首创证券上海证券平安证券科技证券昆仑证券联合证券联讯证券齐鲁证券汕头证券山西证券民生证券民族证券理想证券√洛阳证券闽发证券√南方证券√南京证券辽宁证券T-Z泰阳证券√中富证券√中关村证券中山证券中信证券√中银国际天同证券天一证券天元证券万联证券一德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浙信证券中原证券万通证券蔚深证券√西北证券西部证券信泰证券兴安证券兴业证券亚洲证券√新疆证券西南证券湘财证券厦门证券
长城证券法人代表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 号华能大厦25 层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66 号华能大厦25 层法定代表人:杨光裕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介绍杨光裕先生,董事长。1957 年生,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江西省审计厅办公室主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会计师,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吴德超先生,董事。1961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海南汇通国投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长城证券业务开发部部门总经理、长兴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投资发展部总经理。张建海先生,董事。1960 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山西证券公司副总经理,1995 年起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吕莉女士,董事。1959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经济师。曾任宁夏证券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崔泽军先生,董事。1964 年生,中共党员,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副总经理,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桂水发先生,董事。1965 年生,大学本科,注册会计师、审计师。曾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场部总监,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陶允女士,董事。1975 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经济师。曾任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项目经理、资金管理部副经理,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总经理。马原女士,独立董事。1930 年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副庭长、庭长、副院长,主管民事审判和行政审判工作。现任中国女法官协会会长,人民大学兼职教授。曾主持起草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参加了许多重要法律的立法活动,主编了一批重要法学著作,是我国法律界权威人士。麦建光先生,独立董事。1961 年生,中国香港人,香港注册会计师,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1985 年加入香港安达信公司,1991 年调入深圳,是安达信深圳和广州分公司的主管合伙人,也是安达信国际组织的合伙人,在企业招股、收购合并及公司融资等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2001 年年底,创建华隽创业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担任董事总经理职务。任俊杰先生,独立董事。1955 年生,大学本科。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处长、深圳金融机构同业协会首任秘书长、赛格投资有限公司(香港注册)董事总经理、祥安证券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会员)董事、中国投资环境协会副理事长,现任深圳怀新企业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对中国金融体系的改革、金融监管及证券市场的发展有丰富工作经验。王其文先生,独立董事。1944 年生,中共党员,美国马里兰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博士,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副院长。在运筹学、人工神经网络方法用于优化、预测与决策、资源与环境管理等领域具有丰富教学、科研和实际工作经验,擅长将管理决策中的数量分析与计算机应用相结合。李建中先生,监事长。1964年生,硕士研究生毕业。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金计划部总经理,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李德良先生,监事。1951生,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傅鹏博先生,监事。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总部副总经理。阮争先生,监事。1969年生,大学本科。现任中原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宴子群先生,监事。1955年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天津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国际金融处副处长、金融外经处处长,美国新津国际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北方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副总经理。杨传益女士,监事。1957年生,会计师。现任西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财务部经理。关林戈先生,常务副总经理。1953年生,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汽车贸易公司办公室主任,中共天津市委领导同志秘书,南方证券天津分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余骏先生,督察长。1962年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科室负责人,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部宏观室负责人,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选项B错误。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选项D错误。
证券法为什么是投资者利益保护法?
证券法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当然是投资者利益的保护法.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投资者保护制度,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答案】:B、C、D选项A错误: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关投资者保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1)选项B:对“普通”投资者实行证券公司自证清白制度,“专业”投资者不适用该制度;(2)选项C: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3)选项D:债券受托管理人由“发行人”为债券持有人聘请。
【上交所投教】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制度知多少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证券法修订,设立了投资者保护专章,作出了许多颇有亮点的制度安排。在2020年度投资者保护宣传月到来之际,为帮助投资者学习了解新《证券法》投资者保护专章的相关内容,我们对其进行了梳理汇总,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一、新《证券法》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什么要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新《证券法》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分别作出了规范要求。对于证券公司而言,概括来说就是要做到了解客户、揭示风险,并且明确了卖者有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个人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此外,新《证券法》还对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作出了区分,目的是为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投资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相对不足的普通投资者提供更加充分的保护。同时,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机制,当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后,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如果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新《证券法》建立了怎样的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助于帮助中小投资者克服时间、成本方面的限制,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积极发表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项意见。对此,新《证券法》从五个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征集主体,明确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以下简称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二是征集方式,明确由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三是信息披露,明确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四是禁止行为,明确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五是法律责任,明确违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新《证券法》是如何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的?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多举措、多渠道积极引导推动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取得显著成效。新《证券法》为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制度,一方面规定了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另一方面明确上市公司当年的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四、新《证券法》是如何对债券投资者、债券持有人进行保护的?首先,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其次,明确了公开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当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且债券受托管理人的履职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最后,为有效应对债券发行人的违约,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五、新《证券法》对先行赔付制度是如何规定的?新《证券法》将先行赔付这一制度确定了下来,明确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六、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七、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对此,投资者需关注哪些内容?新《证券法》探索建立了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以适应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下加强投资者保护和权利救济的需要。一是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允许其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二是允许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诉讼主体。三是建立了“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机制,更便于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免责声明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我们力求本材料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更多投资知识,请登录上交所投资者教育网站(http://edu.sse.com.cn)或关注“上交所投教”微信公众号。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属于投资者保护机构职能的有( )。
【答案】:A、C、D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选项B错误。
在新《证券法》中,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多元纠纷化解方面是如何发挥作用的?
投资者保护机构在利用专业优势进行投资者保护、代表投资者积极主张和行使权利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新《证券法》具体规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进行纠纷化解的三方面机制。一是调解机制,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二是支持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是派生诉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51条有关“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规定的限制。
证券法对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禁止内幕交易行为;(2)禁止通过单独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禁止与它人串通,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互相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互相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像,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等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严重影响证券交易;(5)禁止证券交易及中介结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条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第十二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法对基金仓位有规定吗
股票型基金的“股票仓位”最低不能低于60%,如遇到单边下跌行情,股票型基金减仓也只能减到持仓60%,跟着市场下跌而受损。这是对公募基金的规定。2008年就上演了股票型基金最低持仓60%而大大受损的实例。私募基金不受此限,许多私募基金2008年甚至持仓比例为零(歇着暂时不作了),私募的操作灵活性,也是往往私募业绩强于公募的重要原因。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那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原因导致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有( )。
【答案】:A、B、C、D本题考核 免于发出要约。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彔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 (2)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 致投资者在孩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4)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向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5)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6)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 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尖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7)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8)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 议期间未发生转移;(9)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10)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倮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 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原因导致投资者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有( )。
【答案】:A、B、C、D本题考核 免于发出要约。根据《收购办法》第六十三彔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1) 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 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30% ; (2) 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股本,导 致投资者在孩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3) 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 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投资者承诺3年内不转 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约;(4)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孩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 向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5) 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 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6) 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务导致其 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者意图,并且提 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尖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7) 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8) 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 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份的表决权在协 议期间未发生转移;(9) 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10)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倮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 他情形。
证券法的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有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两种形式。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以会员协会形式成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其会员主要为证券商,只有会员以及有特许权的经纪人,才有资格在交易所中交易。会员制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自治、自律、自我管理。多数国家的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公司制证券交易所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法人。公司制证券交易所对在本所内的证券交易负有担保责任。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商及其股东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董事、监事或经理。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二)证券交易所的设立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提交申请书、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拟加入会员名单、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和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等文件。设立证券交易所必须制定章程,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交易所章程应载明的法定事项主要包括: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和设立目的;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职能范围;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会员的权利、义务和对会员的纪律处分;组织机构及其职权;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资本和财务事项;解散条件和程序及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必须在其名称中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机构1.理事会。《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设理事会。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3年。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审定对会员的接纳、处分;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等。2.总经理。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任免。总经理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主持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证券交易所可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证券发行审核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等。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1.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的从业人员。 (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责包括:1.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办理证券的上市、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事务。2.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困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的交易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筹集、管理风险基金。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可以自行支配的各项费用收入,应当首先用于保证其证券交易场所和设施的正常运行并逐步改善。实行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的财产积累归会员所有,其权益由会员共同享有,在其存续期间,不得将其财产积累分配给会员。(二)证券交易规则1.进入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交易的,必须是证券交易所的会员。2.投资者应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投资者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并在证券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账户.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该证券公司代其买卖证券,不能自已到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交易,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收规则,与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并为证券公司客户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4.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对交易中违规交易者应负的民事责任不得免除;在违规交易中所获利益,依照有关规定处理。5.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在执行与证券交易有关的职务时,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在证券交易所内从事证券交易的人员,违反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规则的,由证券交易所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资格,禁止其入场进行证券交易。
根据证券法,目前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什么业务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我国证券法上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服务业务包括: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发行及交易的咨询、策划、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及其他配套服务;证券资信评估服务;证券集中保管;证券清算交割服务;证券登记过户服务;证券融资;经证券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业务。 从我国证券法上对证券服务机构的规定来看,证券服务机构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服务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证券服务的机构。证券法第169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审批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2、证券服务机构是一种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高度专业化的机构。证券法第170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必须具备证券专业知识和从事证券业务或者证券服务业务二年以上经验。认定其证券从业资格的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证券投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的行为。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业务仅限于证券服务,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证券交易业务。 《证券法》第171条第1款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中国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 (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 (三)买卖本咨询机构提供服务的上市公司股票; (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由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是具有中立性质的专业服务机构,对其服务对象的信息的收集和分析较一般的投资者或证券机构处于有利地位,如果证券服务机构从事上述法律禁止的行为,则有悖于证券服务机构的中介地位,必然造成证券市场的不公平,侵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破坏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英文怎么说
Securities legal qualification
我国证券法调整什么的发行和交易
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通过查询证券法规定显示,我国证券法调整股票、公司债券、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也指专门的种类产品,是用来证明券票持有人享有的某种特定权益的法律凭证。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履行相关职能,其中不包括( )
【答案】:A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依据《证券法》履行以下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 )批准。A.中国人民银行B.当地政府
【答案】:D《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求推荐关于证券法方面的书籍,要最好的,五六本就行,不胜感谢!!
第一本 日本蜡烛图技术 作者:斯提夫,尼森 丁圣元翻译投机第一课,技术分析基础的基础,几乎是最好的k线理论书籍第二本 期货技术分析 作者约翰.莫非 还是基础的基础第三本 还是基础 《证券分析〉作者:格雷厄姆 这本不用多说,作者是现代证券技术分析奠基人,也是股神巴菲特的老师。曾预言自己的得意学生巴菲特会让世界瞩目。第四本 股市晴雨表 作者:汉密尔顿 主要说证券总体走势反映国民经济,合理编制的指数相互应证,证券走势不可精确预测,但是中长期可以准确判断。第五本 道氏理论 作者:汉密尔顿和查尔斯·道和其他几个人合著最初的趋势定义,也是最基础的趋势理论。波浪理论基本建立在其基础上,后来的趋势理论也建立其上。读书读到这里,这时你就可以多实践多看盘。建议去游侠股市模拟炒股,深临其境体味股市风险,这样可以更快入门。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证券自律性组织的有( )。
【答案】:A、C自律性机构包括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从事证券投资咨询、资产评估、资信评级、财务顾问、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不包括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法的所有条款都具有强制性。()
法律主观:证券法包括: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证券法对内部交易处罚
法律客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一)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首先,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立法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以合法方式交易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现中国证监会正在筹备和推动证券期货交易的事宜。《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规定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交易留下了发展余地。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这也为下一步进行该类交易留下空间。(四)规范证券交易服务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券法对内部交易处罚
法律客观: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一般规则。(一)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首先,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其次,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如《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规定比例等。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立法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证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二)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三)以合法方式交易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从而为发展证券期货交易留有法律空间。现中国证监会正在筹备和推动证券期货交易的事宜。《证券法》第四十条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这一规定为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以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以外的其他方式交易留下了发展余地。此外,修订后的《证券法》取消了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的规定,这也为下一步进行该类交易留下空间。(四)规范证券交易服务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是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可能涉及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主要是()。
【答案】:A,B,C,D《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可能涉及银行个人理财从业人员的主要是:(1)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的民事责任;(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4)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美国证券法第11条中,投资者提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诉讼时,完全信赖期限是12个月?
呵呵,我觉得应该是基于两点考虑吧:1、证券公开发售并上市流通后,其本身质量,也即证券背后所包含的信息会接受市场验证,一般情况下,如果有虚假陈述或遗漏等,在十二个月内也肯定为市场知晓了。因此,如果超过了十二个月还未提起诉讼,只能说明你对经过市场验证的证券还是抱有信心的,那么你再提出诉讼时,就不能依据完全信赖的规定了。这一点是基于市场对信息的披露消化的理论而产生的。2、和诉讼时效的设计相似,为了维护市场稳定,也促使投资者尽快发现问题并提出诉讼吧,否则天长日久夜长梦多,证据什么的都不好找了。当然,较于第一点,我觉得这还是其次的。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虚假陈述的责任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本题考核 虚假记载。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弈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尚级管理人见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过错推定责任)。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 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 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 受到股东、实际 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十五:扬帆起航的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第95条新增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对于优化证券民事赔偿救济路径具有重大创新意义。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一起来了解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主要内容。制度衔接与规则细化新《证券法》第95条是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基础性规范,起到了统领全局的作用。第95条共计3款,其中第1款和第2款是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规定。第3款是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规定,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且确立了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规则,该款规定也被学界和舆论誉为“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的开端。《若干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基于《民事诉讼法》《证券法》等法律,结合资本市场实际情况与法院审判实践,针对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所量身打造的司法解释。《若干规定》共计42条,针对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提起条件、权利登记、诉讼开展、调解结案及执行分配等内容均作出了较为详实的规定。正如有学者所言:“《若干规定》在程序规则上细化了新《证券法》第95条的规定,实现了新《证券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制度衔接,真正激活了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此外,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了《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这些共同构成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不同层级的规范,正式构建起了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制度架构,增强了规则的可操作性。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类型“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包括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引发的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其中,两者在一些适用规则上具有相同性,比如,《若干规定》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没有特别规定的部分,可以“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关于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相关规定。”至于两者的差异性,主要如下表所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实践与价值亮点具体明晰的制度规则能够指导实践,并对实践产生正向激励作用。据媒体报道,“2020年8月18日,上海金融法院受理了一起多名投资者共同申请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该案是《若干规定》出台以来全国法院首例当事人申请以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可见开放包容、与时俱进的制度规则对实践具有明显的激励作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已经扬帆起航,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特别代表人诉讼也将会在实践中崭露头角,这对于资本市场秩序的长期稳定繁荣以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都将会大有裨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最大亮点当属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如下独特价值:首先,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高效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适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殊诉讼规则,有利于克服常规诉讼所遇到的障碍,能够更大范围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且“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可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这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激励更多投资者加入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队伍之中。其次,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具体开展具有高度专业性,能够保障诉讼正义并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代表人诉讼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来参加诉讼,而且我国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的公益机构,具有高度专业性和丰富的诉讼实践经验,保障了特别代表人诉讼具体开展的专业性。在具体实操层面,作为专业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已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往实践与现有具体规则相结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障诉讼正义并实现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影响
一、证券法重新修订了哪些内容?新证券法分十四章共226条,从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与旧的证券法相比,新证券法在证券发行方面系统体现了注册制相关内容,在投资者保护方面力度加强且创新了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制度,在法律责任方面全面加大证券领域违法处罚力度。二、证券法的修订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各科目的影响如下:1、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影响较大,第一章的证券法,第二章的投资者适当性,第四章证券市场典型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各章节中涉及法律责任的部分。2、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金融市场基础知识》有一定影响,第三章中的证券业协会的职责,第四章股票发行和交易、第五章债券发行和交易等。3、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基本无影响,投资者保护制度有所完善,但考试中影响小。4、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无影响5、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投资银行业务》保荐代表人:影响较大,无官方教材,但涉及业务监管、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和持续督导这几块的内容都会有影响。新证券法对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影响小编就说到这里了,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认真复习教材,顺利通过考试。更多关于证券从业资格证考试的备考技巧,备考干货,新闻资讯等内容,小编会持续更新。
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什么业务许可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许可。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法取得以下的业务许可才可以从事相关行业:1.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2.投资咨询机构登记证书;3.证券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中国,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需要符合证券法、期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需要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才能够开展相关业务。上述3种业务许可都是投资咨询业务所必须的,其中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是最基本的,必须先获得该许可后,才能申请其他的业务许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驻证监会纪检监察组组长1名;会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有关证券法的简答题
1:股票,基金,债券,金融衍生品2:三公原则是 公开,公平,公正3: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是核准制4:价格优先,时间优先。
证券法对股票发行的审核与核准有哪些规定
证券法:第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章程;(二)发起人协议;(三)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四)招股说明书;(五)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六)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第十五条 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虚假陈述行政责任中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的有( )。
【答案】:A、B、C、D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虚假陈述行政责任中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的有( )。
【答案】:A、B、C、D任何下列情形,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认定:(1)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2)能力不足、无相关职业背景;(3)任职时间短、不了解情况;(4)相信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和报告;(5)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
下列有关公司债券担保的说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公司法》试题)1.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C.50人以下D.没有任何限制答案:C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50万元B.人民币3万元C.人民币10万元D.人民币30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起不能抽逃其出资。ue003A.缴付出资之后ue003B.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ue003D.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答案:Cue003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为3000万元。2005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万元。A.1500B.1200ue003C.2000D.3000答案:Aue003解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因此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3000-X)/6000=25%,则X=1500万元。5.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ue003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ue003答案:Bue003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乙、丙,因此正确答案为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A.公司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ue003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ue003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ue003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答案:Aue003解析: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ue003A.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ue003B.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ue003C.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ue003D.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ue003答案:Cue003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8.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大东会进行决议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A.土地使用权B.房屋使用权C.工业产权D.机器设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1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答案:Bue003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A.过半数过半数B.半数以上半数以上C.半数以上过半数D.过半数半数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关联关系表决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A.执行期满未逾1年B.执行期满未逾2年C.执行期满未逾3年D.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4.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余额5000万元。2006年度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是()。A.150万元B.20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甲公司2006年利润3000万,按10%提取即300万元,加上原累计的法定公积金5000万元,提取后累计总额530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本的50%。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证券法》试题)16.下列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是()。A.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50人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D.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证券。17.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委托承销团代销,代销期间届满时,属于发行失败的是()。A.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8000万股B.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7200万股C.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6400万股D.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5400万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票发行。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18.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亿元,2007年拟增发股票2亿股,其中一部分采用配售的方式发售,那么该配售股份数量最多不应超过()。A.3000万股B.6000万股C.7000万股D.10000万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19.某上市公司2004年5月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2年期公司债券1500万元。2007年1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06年12月末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A.4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返还的部分。本题该公司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400万元(6000万元×40%-2000万元=400万元)。2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公司净资产为4000万元,3年前曾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则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万元。A.1600B.1100C.1000D.9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其中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本题中3年前该公司曾发行5年期债券500万元5属于尚未偿还的部分。所以该公司此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额最多为:4000×40%-500=1100万元。21.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A.8日B.10日C.5日D.3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根据《证券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2.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实中,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是()。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2亿元减至为人民币1亿元B.公司股票市值连续3天下跌C.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暂停股票上市。本题中,D选项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应暂停该公司股票交易。23.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A.欺诈客户行为B.内部交易行为C.操纵市场行为D.虚假陈述行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欺诈客户行为的范围。根据规定,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欺诈客户行为。2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该比例是()。A.90%B.75%C.50%D.3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A.达到5%,但未达到10%B.达到5%,但未达到20%C.达到10%,但未达到20%D.达到10%,但未达到3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情形。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内不得转让。A.10个月B.2个月C.12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2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2亿元D.人民币5亿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8.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A.先缴纳罚款B.先缴纳罚金C.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证券法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B.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C.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D.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40%。3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A.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后转让其所持股票B.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20%的股票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交易的规则。A应该是1年;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合计10分,含《公司法》《证券法》)(对)1.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错)2.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入股。(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表决。(对)4.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错)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6.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而设立的方式。(错)7.《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对)8.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9.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定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对)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做出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四、案例分析(每问10分,共30分,《合同法》部分)甲与乙在2009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厂房三栋,租期六年,每半年支付当期半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甲预付当期半年租金。后由于甲经营出现困难,没有正式入住,但也没有协商解除合同。乙在2011年4月25日见甲没有继续缴纳租金,也无法取得联系,遂将厂房租赁给丙,双方签订合同,乙并收取丙定金。【问题】1、甲没有缴纳后半年租金是否违约?参考答案:属于违约行为。甲应该在4月1日缴纳半年租金。2、乙方与甲方的合同解除没有?参考答案:没有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没有履行通知手续或诉讼程序,合同没有解除。3、乙方是否存在双倍返还丙方定金的风险?参考答案:存在风险。因为甲乙的合同没有解除,乙又将房屋租与丙,并收取定金。该租赁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利,属于违约行为。若甲要求法院解除乙丙的合同,则应获得法院支持。故乙方存在双倍返还丙定金的风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虚假陈述行为相关主体赔偿责任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B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下述哪些主体承担过错推定责任?
依据新证券法,如果基金公司因发行人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责任由“过错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及时告知与协助披露义务。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一样,也将成为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对象,而无需投资者证明其对违规有过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若想免责需“自证清白”。归责原则的变化加重了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证明责任,减轻了投资者的举证责任,提高投资者追责索赔的便利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一并被行政处罚,投资者起诉的同时将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共同被告。此外,按照之前《证券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主要是发行人和上市公司,导致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被处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存在争议。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将未依法履行披露信息义务应当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统一规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新《证券法》未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哪些主体具有信息披露义务仍散见于法律法规及规章之中,因此,对于因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证券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人民法院需结合案件情况及法律法规、部委规章的规定,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范围作出准确解释。拓展资料:1、新《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此次证券法修订为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对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健全具有高度适应性、竞争力、普惠性的现代金融体系,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2、作为资本市场的根本法,此次修订通过扩大《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推行注册发行制度、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投资者保护、严格法律责任等,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政放权、创新监管、高效服务,进而增强市场活力和经济内生动力,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A选项A正确,根据立案登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立案受理时不再以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生效的刑事判决认定为前置条件。选项B错误,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投资者须通过进行登记参与诉讼,“明示加入”;而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的是“默认加入、明示退出”的方式。选项C错误,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选项D错误,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错误的有( )。
【答案】:A本题考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欺诈发行股票,证券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正确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查《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2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说法中,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是( )。
【答案】:D解析:《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说法中,符合我国证券法规定的是( )。
【答案】:D《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自营;(6)证券资产管理;(7)其他证券业务。
新《证券法》对于认定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有何变化?
新《证券法》扩大操纵手段范围,新增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等。
下列选项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文列示的证券公司操纵市场行为的是( )。
【答案】:B操纵市场行为包括: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哪些行为构成证券法上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
第七十七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有要求证券从业人员,需申报直系亲属详细信息吗?
《基金从业人员亲属股票投资报备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基金从业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从事股票投资之前需要向基金公司上报,同时还需要在指定的证券公司开户。而此前的有关规定则只要求从业人员亲属应及时向公司报备其账户和买卖情况,并不得有利害冲突。 根据《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要求从业人员在其亲属买卖股票及衍生品前向公司申报,经过公司审查批准后可在批准日当天进行买卖。” 综上,证券从业人员直系亲属可以参与股票交易但是有以上各种限制。
哪位朋友给我介绍一些证券法上的名词的英文啊,比如上市证券之类的,总之是证券法上的名词英语就行。
以下都是一些证券法上的相关名词的中英文对照,希望对你今后的工作和学习有所帮助big macs,big/large-cap stock,mega-issue 大盘股 offering,list 上市 bourse 证交所 corporate champion 龙头企业 Shanghai Exchange 上海证交所 pension fund 养老基金 mutual fund 共同基金 hedge mutual fund 对冲式共同基金 share 股票 valuation 股价 underwriter 保险商 government bond 政府债券 saving account 储蓄帐户 equity market 股市 shareholder 股东 delist 摘牌 mongey-loser 亏损企业 inventory 存货 traded company,trading enterprise 上市公司 stakeholder 利益相关者 transparency 透明度 Msnbc:Microsoft national broadcast 微软全国广播公司 market fundamentalist 市场经济基本规则 damage-contral machinery 安全顾问 efficient market 有效市场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opportunistic practice 投机行为 WorldCom 世通公司 bribery 行贿 entrepreneur 企业家 cook the book 做假帐 regulatory system 监管体系 audit 审计 accounting firm 会计事务所 Great Depression 大萧条 portfolio 投资组合 money-market 短期资本市场 capitual-market 长期资本市场 volatility 波动 diversification 多元化 commodity 期货 real estate 房地产 option 期权 call option 看涨期权 put option 看跌期权 merger 并购 arbitrage 套利 Securities&Exchange Commission 〈美〉证券交易委员会 doll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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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llective market cap 市场资本总值 golbal corporation 跨国公司 transnational status 跨国优势 transfer price 转让价格 General Accounting Office 〈美〉会计总会 consolidation 兼并 leveraged 杠杆 金融和证券英语http://www.wwenglish.com/en/biz/9/index.htm 英文缩写 ADB 亚洲开发银行 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BBK 德国央行 BOE 英国央行 BOJ 日本央行 BRC 美国零售销售协会 CBI 英国工业联盟 CFTC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IA 中央情报局 ECB 欧盟央行 ECU 欧洲货币单位 EMU 欧洲货币联盟 ERM 欧洲汇率机制 FED 美国联邦储备局 美国联邦准备理事会 FOMC 美国联邦公开市场调查委员会 G7 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 G8 G7+俄罗斯 G10 瑞典、荷兰、比利时+G7 G11 G10+瑞士 GMT 格林威治→00:00+8小时=香港时间 →00:00+20小时+美国时间 IBCA 欧洲债信评等机构 IFO 商业景气调查机构 IMF 国际货币基金会(组织) MOODY 穆迪债信评等公司 OECD 经济合作览发展组织〈或欧洲共同议会〉 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 SNB 瑞士央行 SEC 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 big macs,big/large-cap stock,mega-issue 大盘股 offering,list 上市 bourse 证交所 corporate champion 龙头企业 Shanghai Exchange 上海证交所 pension fund 养老基金 mutual fund 共同基金 hedge mutual fund 对冲式共同基金 share 股票 valuation 股价 underwriter 保险商 government bond 政府债券 saving account 储蓄帐户 equity market 股市 shareholder 股东 delist 摘牌 mongey-loser 亏损企业 inventory 存货 traded company,trading enterprise 上市公司 stakeholder 利益相关者 transparency 透明度 Msnbc:Microsoft national broadcast 微软全国广播公司 market fundamentalist 市场经济基本规则 damage-contral machinery 安全顾问 efficient market 有效市场 intellectual property 知识产权 opportunistic practice 投机行为 WorldCom 世通公司 bribery 行贿 entrepreneur 企业家 cook the book 做假帐 regulatory system 监管体系 audit 审计 accounting firm 会计事务所 Great Depression 大萧条 portfolio 投资组合 money-market 短期资本市场 capitual-market 长期资本市场 volatility 波动 diversification 多元化 commodity 期货 real estate 房地产 option 期权 call option 看涨期权 put option 看跌期权 merger 并购 arbitrage 套利 Securities&Exchange Commission 〈美〉证券交易委员会 dollar standard 美元本位制 flight 贬值 budget 预算 deficit 赤字 bad debt 坏帐 output 产值 macroeconomic 宏观经济 fiscal stimulus 财政刺激 a store of value 保值 transaction currency 结算货币 forward exchange 期货交易 intervention currency 干预货币 Treasury bond 财政部公债 currnt-account 经常项目 pickup in rice 物价上涨 Federal Reserve 美联储 inflation 通货膨胀 deflation 通货紧缩 tighter credit 紧缩信贷 monetary policy 货币政策 awash in excess capacity 生产力过剩 foreigh exchange 外汇 sp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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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意大利 G8 G7+俄罗斯 G10 瑞典、荷兰、比利时+G7 G11 G10+瑞士 GMT 格林威治→00:00+8小时=香港时间 →00:00+20小时+美国时间 IBCA 欧洲债信评等机构 IFO 商业景气调查机构 IMF 国际货币基金会(组织) MOODY 穆迪债信评等公司 OECD 经济合作览发展组织〈或欧洲共同议会〉 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 SNB 瑞士央行 SEC 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将迎来“三读” 期待能实现脱胎换骨式突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将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其中《证券法》将迎来“三读”,该修订草案也牵动着许多投资者的心(相关报道)。 图据@新浪 财经 市场人士期待,《证券法》能在加大对违法违规惩处力度等方面有所强化或突破,笔者也提出一些期待。 一是明确实施注册制。 目前《证券法》规定的是核准制,要让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平稳实施,急需法律方面的支撑。法律应有前瞻性,建议《证券法》明确股票公开发行统一实行注册制。 当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是核准制,可以规定新《证券法》在明年或之后的某个时间点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的过渡期,科创板先实行注册制改革试点、主板等仍然延用核准制,两种制度并行。 实施注册制,主要是为了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证券法》修改,应以注册制为改革主线和突破口,重新系统理清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所、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这些需要全部重构。注册制并非洪水猛兽、并非敞开发行,资本市场有起码门槛,但各个板块的上市门槛可适当调整,主板等准入门槛对企业应更为友好。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 实施注册制必须有与之相般配的退市制度。目前《证券法》几条原则性的退市规定,上市公司很容易规避,导致上市公司退市难。建议《证券法》增设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规定,对于双头董事会等治理极为混乱的上市公司,直接清除出场;同时赋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有主观酌定权,防止上市公司参照规则、照葫芦画瓢来规避退市红线。 三是进一步搭建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 目前《证券法》仅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建议将新三板明确纳入“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新三板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市场,目前基本接近注册制,笔者认为目前企业进入新三板门槛过低、而投资者进入的门槛又过高,导致新三板的流动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业主要准入门槛是“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而特殊企业还无需遵守这个门槛,如此低的门槛导致新三板良莠不齐,建议适当提高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提升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价。 目前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更未纳入《证券法》,四板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基石,在服务地方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投资者投资身边企业的重要渠道。建议《证券法》应给四板市场留下重要位置,对其融资制度、交易制度、信披制度、监管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 四是强化对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 市场操纵是A股市场的总病根,目前《证券法》规定的市场操纵手段,或许难以涵括当前市场主流操纵手段,要根据当前涨停板操纵、信息型操纵等新特点,同时针对未来电脑程序交易等可能出现的操纵手段,提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打击条款。 五是强化投资者保护。 首先要完善股东表决机制。现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是股东形式平等,而要推动股东的实质平等,股东不论大小,都作为平等的经济行为主体。建议A股可规定,不管股东持股比例多少,所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不超过所有表决权的30%,同时建立分段表决权制度;另外还要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表决权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资者诉讼机制。要 探索 和完善“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证监机构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时,要增强示范诉讼后适用调解方式的强制性,对不愿参与调解的违法违规主体,可通过采取差异化监管举措、从严资质审批、顶格行政处罚、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来予以震慑和引导。 其三要追责首恶。此前一些虚假陈述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上市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很少追究董监高责任。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名词,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发生,最主要的责任人应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这些人员才是“首恶”,建议应重新理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在民事赔偿中的责任顺序,董事长显然是直接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则应承担第一补充赔偿义务,上市公司承担最后补充赔偿义务。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编辑 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