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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券法宣传系列之二十三:短线交易的规制

2023-07-11 08:11:41
hi投
短线交易破坏资本市场交易的公平原则,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为《证券法》所禁止。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制度的相关内容。结合新《证券法》的规定,一起来了解下短线交易规制的相关内容。

短线交易的界定

短线交易一般是指“特定主体在法定期间内,对公司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此,新《证券法》第44条第一款有着明确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短线交易容易与内幕交易相混淆,不过两者是有所区别的。内幕交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一般而言,短线交易的主体为公司内部人及其近亲属,内幕信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内部人,也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人员,在范围上要比短线交易的主体更为广泛。此外,内幕交易的核心是强调对内幕信息的利用,而短线交易则强调特定主体在短期内买入股票再卖出或者卖出股票再买入,不以利用内幕信息为构成要件。



短线交易的规制目的

从《证券法》的规定及相关监管实践来看,对短线交易进行规制的主要目的在于:

其一,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证券法》的制定目的就在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证券的交易,“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果任由公司内部主体利用特定身份所获取的信息优势来进行不公平的证券交易,会损害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因此,构建短线交易的事先防范机制,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实现证券交易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其二,避免特定公司内部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来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较多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是公司经营管理的核心。这些主体在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上具有极大便利,如不对其行为进行规制,则其可能操纵市场,谋取不法利益进而损害其他投资者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主体的证券交易数量和频率进行限制。



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

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第一,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公司范围。相较于原《证券法》,新《证券法》第44条不仅将“上市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到短线交易的规制范围,而且将“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纳入到规制范围,这实际上是将新三板挂牌公司的相关人员也纳入到了短线交易的规制。

第二,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新《证券法》第44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将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一并纳入短线交易规制,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

第三,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客体范围。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短线交易的客体不仅包括股票,还包括“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比如可转换公司债等。

第四,增加了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在原《证券法》所规定的“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之外,新增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作为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这为做市商等机构在未来交易实践中适用短线交易的豁免规定预留了制度空间。

第五,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新《证券法》第189条将原《证券法》规定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额度提升到“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加重了短线交易的法律责任承担。

综上可知,新《证券法》关于短线交易规制的完善是较为全面的,这为将来短线交易的法律适用及监管实践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利于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来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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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答案】:A,C,E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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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

【答案】:A、B、C、D、E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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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1:471

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认定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3-07-10 11:31:541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  ),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答案】:A,B,C,DABCD【解析】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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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知情人的范围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2:101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  )的规定确定。

【答案】:A、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023-07-10 11:32:171

内部信息知情人的规定

法律分析:1.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2.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信息及时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享。3.要求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协助配合上市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相关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法律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并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证券交易所根据内幕交易防控需要,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的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等作出具体规定。
2023-07-10 11:32:241

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答案】:A《证券法》第74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A项正确。
2023-07-10 11:32:321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是( )。A.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答案】:C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2023-07-10 11:32:401

内幕知情人一般是什么人

法律分析: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具体包括:1、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3、发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证券交易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的职责对证券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由于法定职责而参与证券交易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1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内幕消息不包括运用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对证券市场作出的预测和分析。
2023-07-10 11:33:032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

【答案】:D根据规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财务科副科长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因而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2023-07-10 11:33:111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A.发行人的监事B.发行人的打字员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3:19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

【答案】:A,C,D选项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才属于内幕人员。
2023-07-10 11:33:261

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有哪些军工上市公司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等。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信息,目前有多家军工上市公司被列入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名单,如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航空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兵器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北方车辆有限公司。公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要措施之一,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07-10 11:33:331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答案是B.因为在内幕人员的界定标准中,其中有一条是: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人员.而B中股东持股数仅为4%低于5%,所以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 所以说持有公司不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拓展资料:证券: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权的凭证。(证券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的财产权,是虚拟资本的一种形式,持有人可凭证券取得一定商品、货币、利息、股息)有价证券的分类一1、狭义:资本证券。2、广义:商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①、商品证券:是证明持有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②、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有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凭证。③、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有价证券的分类我国现行股票类型1、 国有股:即代表国家投资或国有资产折算后的股份。2、 法人股:由法人之间投资于非流通股权部分(投资不得占被投资者10%以上股份,被投资者不得购买投资者股份)所形成的股份,该股份不得转让给非法人主体。3、 公众股:股份公司采用募集设立方式向社会募集的股份(不包括企业内部职工认购的不超过总募集股本10%的,六个月后方可上市的职工股。)该股份不得少于公司总股份的25%。如果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人民币,则该比例为15%以上,在境内上市流通后即称为A股。4、 外资股:即股份公司向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募集的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由外币认购的股份。(其中在境内上市流通的称其为B股,在港、澳、台地区发行的称为H股。)在境外上市流通时除符合当地上市条件及我国法规外,应采取境外存股证或其它派生形式流通。
2023-07-10 11:33:473

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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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0 11:34:101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20〕1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行为,进一步防范内幕交易风险,通过对散见于各类规则中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要求进行整理完善,结合监管实践中发现的部分上市公司自行填报内容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及不及时等现象,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适用于本所上市公司(含科创板上市公司)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详见附件)。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指引》发布前本所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相关的业务指南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二月二十八日
2023-07-10 11:3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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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 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第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第八条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上市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第九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上市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第十条 上市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六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包括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明确上述主体的内部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中应当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和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上述事项告知有关人员等内容。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上市公司进行本规定第十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的规定,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执行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保管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督管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或者对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一)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二)未按照本规定的要求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三)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有虚假、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四)拒不配合上市公司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中国证监会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涉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的,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等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将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11月25日起施行。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略)
2023-07-10 11:34:401

内幕信息特征

1、内幕信息一般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知晓;2、属于未对外公开、具有保密价值的保密信息;3、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4、其他特点。1、内幕信息所具备的三大特质:(1)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内部运作人员所知悉的信息。(2)是该信息所在集体,尚未对外公开的信息。(3)是对于信息所在集体或行业具备商业价值的信息。(信息未公开:指公司未将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大众传播媒介或法定公开媒介发布或发表。如果信息载体交付或寄送传播媒介超过法定时限,即使未公开发布或发表,也视为公开。)2、内幕信息的认定(1)内幕信息的范围A、应提交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B、上市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C、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D、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E、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F、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G、上市公司的收购方案;H、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2)内幕信息的敏感期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首先需要确认存在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尚未公开”。因此,内幕交易只能发生在内幕信息产生至公开之间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被称为“内幕信息的敏感期”。3、内幕信息的形成(1)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2)“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收购方案”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3)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4、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5、内幕信息的公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2023-07-10 11:34:551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B选项 B,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23-07-10 11:35:031

(2012年)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有( )。

【答案】:A、B、C(1)选项A: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2)选项B: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3)选项C: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4)选项D:律师丁通过“公开发行报刊”知悉的信息已不再属于“内幕信息”。
2023-07-10 11:35:121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行为

法律主观: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2023-07-10 11:35:2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2023-07-10 11:35:291

我国《证券法》规定,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股东为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答案】:B我国《证券法》第74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023-07-10 11:35:371

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期货内幕交易的处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23-07-10 11:35:451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内幕交易罪。那具体该如何 认定内幕交易罪 ?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 法规 ,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 证券法 》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 2、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我们应注意的是,虽然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 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 认定内幕交易罪 的解答,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其实还有相应的标准,上文也是一并做出了讲解的。
2023-07-10 11:36:181

简述知情人的义务及法律责任。

【答案】:(1)知情人的法定义务《证券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知情人应当承担禁止买卖证券、禁止泄密及禁止建议的法定义务。禁止证券买卖,即知情人不得买进或者卖出与所知悉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无论知情人是否利用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无论其知悉证券内幕信息的时间,更无论买卖证券的目的如何,均不得买卖该种证券。禁止泄密,即知情人不得将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泄密具体方式包括故意将内幕信息告知他人,或者无意中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如将内幕信息文件交给他人保存,或与无关人员讨论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方案等。禁止建议,是指知情人除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及不得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外,还不得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2)知情人的法律责任根据《证券法》和《刑法》的规定,知情人的法律责任即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三种形态:第一,民事责任。在证券市场中,广大投资者是市场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因不法行为而遭受损害,其受损失的利益不能得到充分补救,投资者就会减少投资甚至因丧失信心而拒绝投资,这就会进一步阻碍资本的流通,影响证券市场的功能发挥。如果仅考虑不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对投资者进行民事救济,投资者的利益则很难保障。因此《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行政责任。知情人的行政责任包括:(1)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 (2)警告;(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了知情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刑事责任。《证券法》第23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知情人的刑事责任有:(1)拘役;(2)罚金;(3)有期徒刑。
2023-07-10 11:36:251

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法院会判多久?

法律主观:法院对泄露内幕信息罪既遂的判刑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客观:《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2023-07-10 11:36:321

近来很多上市公司出台《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要重组吗?

上市被要求执行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方案也是应这一要求进行公布的。后者是上市公司被要求存在的一种制度。与重组无关。
2023-07-10 11:36:382

以下属于《证劵法》规定的证劵交易内幕消息知情人员的是( )。 A.上市公司的总会计师 B.持有上市公司1%

  a,d。c不是,要求必须是控股公司及董事,持股与控股不是一回事。从常理上讲,只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一的公司及其董事也不大可能获得什么内幕交易信息吧  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6:46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删除第十六条。六、删除第十七条。七、删除第二十二条。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二款。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三款修改为:“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不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删除第四款。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删除第(五)项。十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十三、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特别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2023-07-10 11:36:531

透露个人信息犯什么法

透露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具体如下: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于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规定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023-07-10 11:37:021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1)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指未对外界公布的信息,产生于由信息形成合意、决策文件到对外公布过程。这种隐藏在“幕后”的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要方面,一般是公司发展的“风向标”。《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2)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3)内幕行为内幕行为即指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或者减免损失的行为,这种获利可能是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最常见的内幕行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这种买卖证券的行为可能是内幕人员自己操作,或是明示、暗示其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发生亏损等内幕信息对外公布前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为自己止损,便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此外,在内幕信息向公众公开前,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幕行为。
2023-07-10 11:37:091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答案】:A,C,E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2023-07-10 11:37:28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2023-07-10 11:37:351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法律分析:(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三十七条 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
2023-07-10 11:37:411

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答案】:A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7:481

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哪些

法律分析: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7:541

下列各项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有( )。

【答案】:A,B,C,D【解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十二项规定,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2023-07-10 11:38:011

证劵交易中,内幕知情人包括哪些?

你好,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8:103

证券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包括持有公司(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答案】:A《证券法》第74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A项正确。
2023-07-10 11:38:171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的是( )。A.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监事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由此可知,B项中的持有上市公司1%股份的股东不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
2023-07-10 11:38:231

内部知情人的范围

内幕信息知情人,一般是以是否知悉对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标准,并不局限于公司内部人员,还包括外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以及相关公司本身,具体而言:一是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是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是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是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六是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是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是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2023-07-10 11:38:421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CC选项应该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ABD选项均正确:故选C。?
2023-07-10 11:38:491

下列不属于内幕知情人员的为()。

【答案】:B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监事会成员、高管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及高管人员;保荐人、承销公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2023-07-10 11:38:551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CC选项应该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ABD选项均正确。故选C。
2023-07-10 11:39:021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的是(  )。

【答案】:CC选项应该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ABD选项均正确:故选C。
2023-07-10 11:39: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