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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2023-06-16 08:36:02
ardim

  依据 《证券法》和《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则 ,"基金销售人员该当 具有 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术 ,并依据 有关规则 获得 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出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以上文字援用 自“早该训练平台”)

  2019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成立,成为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平行的独立法人社团。2019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该当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养训练 。

  为实在 实行 新《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基金业协会积极推进 各项考试准备 职业 ,于2019年7月启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8月组织考试。

  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标准 运作是扩展 基金规模、维护 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疾速 开展 ,基金销售渠道不时 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添加 。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与投资者接触,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程度 和执业素质的提升 关系到我国基金业的全体 服务程度 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安康 开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则 ,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该当 首先参与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获得 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考试分数 四年有效;已经过 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经过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考生可依据 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框架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品德 与业务标准 考试大纲》、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详见基金协会官网),现予发布。

  新版教学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版)、《股权投资基金》即日出版发行。自2019年11月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运用 新版教学材料 和修订后的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这是关于 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解答。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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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案】:A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07:111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设立基金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07:381

在基金成立后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

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被称为认购,募集期过后购买基金的行为被称为申购,卖出基金的行为被称为赎回。基金募集期就是基金的发行期,期间投资者可以随意认购基金,基金认购期结束后基金成立,基金的认购份额数量会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提前达到份额数,基金的募集期可以提前结束。拓展资料:基金认购和申购的区别基金首次募集期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认购;在基金成立后购买基金的行为称为申购;一般情况下,认购期购买基金的费率相对来说要比申购期购买优惠。认购期购买的基金一般要经过封闭期才能赎回,申购的基金要在申购成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进行赎回。在认购期内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中心的记录为准,在基金成立时,自动转换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即利息收入增加了投资者的认购份额。认购期一般按照基金面值1元钱购买基金,认购费率通常也要比申购费率优惠。认购期与申购期区别之一就是利息。利息是指在基金募集期,因为基金还没有成立,投资者的款项到达基金公司账户后,没有进行投资和运作,要计算利息,并将利息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账户。基金成立后,申购的基金即成为投资,风险要由投资者自担,所以不能计算利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六十六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023-06-16 02:08:011

关于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

1,基金从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先从事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考试科目是“基金销售的基础”。基金销售人员执业考试成绩长期有效;在协会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中,通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的,视为已通过基金销售基金会科目考试。2,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国家资格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认证的资格证书,含金量高。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证券业的一种准入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使用的教材每年都要重新编辑,增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基础课是必修课,专业课可以自己选。基本科目和专业科目考试合格的,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和《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证券从业人员资格。通过基础科目考试和两个(含两个)以上专业科目考试或者持有两个(含两个)以上资格证书的,可以取得一级专业水平证书;通过基础科目考试和四个(含四个)以上专业科目考试或者持有四项资格证书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证书。
2023-06-16 02:08:114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08:381

什么是基金基金的含义是什么

法律分析:基金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2023-06-16 02:08:521

基金理财赎回算转账吗?

算。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得知,证券账户,赎回基金的钱是到账资金账户的,可以通过证银转帐体现,理财赎回是指我们把银行的理财产品拿回来的行为。在银行借记卡当期金额明细中,“理财赎回”一词指的是回购理财产品后收到的金额。不同理财产品的回购时间也不同。一般1-3个工作日最多不超过5天,投资者可在理财合同中查询具体入账时间或咨询理财客服。
2023-06-16 02:09:211

如何购买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投资软件或相关网站中登录账户,根据需求购买基金。理财是一种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如银行)管理,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通过投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可以达到收益的目的。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买卖股票、债券、基金债券等证券以及这些证券的衍生产品,以获取差价、利息和资本收益的投资行为和过程。它是间接投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债券是金融契约的一种,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直接向社会借款时,向投资者发行的债务凭证,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债券的本质是债务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人或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发行者是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是债权人。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面值,是债券到期后发行人应向债券持有人偿还的本金数额,是企业按期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不一定与债券的实际发行价格相同。大于面值的发行价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的发行价称为折价发行,等值发行称为平价发行。投资证券又称基金券,是基金单位的书面形式。一种不同于股票和债券的证券。基金发起人以发行受益证券或股票的形式汇集相当数量的投资者资金,但对具有共同投资目的的投资者数量没有限制,委托由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投资机构进行各种分散的组合投资。投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共同分担相应的风险。
2023-06-16 02:09:314

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是在哪一章节

按照法理学有关法律条文性质分类的理论,根据法律条款所规定的内容是否确定,可以将法律条文划分为确定性规则、准用性规则以及委任性规则三类。确定性规则,是指内容确定,不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法律条文,也不需要另行制订其他具体规范即可直接实施的条款。准用性规则,是指内容尚不确定,需要援引或参照其他现行法律条文才能确定并实施的条款。委任性规则,是指内容尚不确定,需要授权国家有关部门另行制订具体规范才能实施的条款。在一部法律中,确定性规则占主要部分,但是受现实情况所限以及立法技术需要,也会有准用性规则与委任性规则存在于法律当中。作为资本市场的基本性法律,《证券法》与资本市场交易实践联系紧密,在法律条文上也体现出具有较多准用性规则与委托性规则的特点。现将2019年新修订《证券法》中准用性规则与委托性规则进行整理,供有兴趣研习新《证券法》的同仁参考。一、新《证券法》的准用性规则根据上述有关条款,新《证券法》中援引的有关法律及相关规定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4、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6、国务院的有关规定7、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新《证券法》的委任性规则根据上述有关条款,按照委任对象的不同,需要有关国家机关或机构进一步立法完善的情形可概括整理如下:(一)委任国务院制定具体规则的情形:1、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2、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3、证券公开发行注册的具体办法;4、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组织机构、管理办法等;5、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具体管理办法;6、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规模以及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的具体办法;8、境内公司股票以外币认购和交易的具体办法。(二)委任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具体规则的情形:1、保荐人的管理办法;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具体管理办法;3、上市公司收购的具体办法;4、风险基金提取的具体比例和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5、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调整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6、证券公司净资本和其他风险控制指标;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的具体办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8、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三)委托其他有关部门或机构制定具体规则的情形:1、发行人依法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所报送的申请文件的格式、报送方式,由依法负责注册的机构或者部门规定。
2023-06-16 02:09:581

招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

法律主观:违反条例规定,具体法律条款可以参照:《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7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2023-06-16 02:10:181

设立基金公司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一)股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6-16 02:11:301

某基金的周期是两年,是不是两年内都不能取出?

是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金的运作方式可以采用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采用封闭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为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为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扩展资料:证券封闭的相关要求规定: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2、投资人交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参考资料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11:478

私募基金200人限制什么意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章证券发行第十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扩展资料私募基金特点: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方式是股权投资,即通过增资扩股或股份转让的方式,获得非上市公司股份,并通过股份增值转让获利。股权投资的特点包括:1.股权投资的收益十分丰厚。与债权投资获得投入资本若干百分点的利息收益不同,股权投资以出资比例获取公司收益的分红,一旦被投资公司成功上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获利可能是几倍或几十倍。2.股权投资伴随着高风险。股权投资通常需要经历若干年的投资周期,而因为投资于发展期或成长期的企业,被投资企业的发展本身有很大风险,如果被投资企业最后以破产惨淡收场,私募股权基金也可能血本无归。3.股权投资可以提供全方位的增值服务。私募股权投资在向目标企业注入资本的时候,也注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各种增值服务,这也是其吸引企业的关键因素。在满足企业融资需求的同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能够帮助企业提升经营管理能力,拓展采购或销售渠道,融通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协调企业与行业内其他企业的关系。全方位的增值服务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亮点和竞争力所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12:246

基金投资人是指什么人?

基金投资人是指基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它投资者的合称。基金投资人是基金的实际所有者,享有基金信息的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基金的一切投资活动都是为了增加投资者的收益,一切风险管理都是围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考虑的。因此,投资人是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基金投资人的基本权利包括对基金收益的享有权、对基金单位的转让权和在一定程度上对基金经营的决策权。对于不同类型的基金,投资人对投资决策的影响方式是不同的。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通过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基金公司的董事会来行使基金公司的重大决策权利。而在契约型基金中,基金投资人只能通过召开基金收益人大会对基金的重大事项作出决议,但对基金日常决策一般不能有直接影响。
2023-06-16 02:13:113

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基金投资管理公司设立条件是: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5、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023-06-16 02:13:401

私募基金分红

法律分析:按照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分红应该满足以下条件:(一)私募基金在卖出盈利的股票后,获得收益(二)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三)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三条 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等信息。
2023-06-16 02:13:491

(2017年真题)关于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是( )。

【答案】:D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2023-06-16 02:13:551

刑法中关于冒名开设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有什么责任

一、第一百六十二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修改为:“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将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将刑法第一百八十条修改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修改为:“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修改为:“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6-16 02:14:122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法律分析: 申请成立基金公司的条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一般应向证券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文件,由证券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由证券管理部门予以批准、注册后,基金管理公司才能开业。例如,在美国,基金管理公司受《投资顾问法》的约束。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查批准机构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SEC)。在日本,任何公司想成为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只有获得大藏省颁发的许可证才能签定涉及证券投资基金的契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6-16 02:14:441

经济类法律法规总共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1994年5月12日颁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年4月28日颁布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1983年12月8日颁布4.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修正)  1996年5月15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年8月20日颁布6.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1995年5月10日颁布7.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年6月30日颁布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颁布9.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1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1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8年12月29日颁布1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2年10月28日颁布13.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1993年7月2日颁布14.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 15.经纪人管理办法 1995年10月26日颁布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17.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颁布1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4年10月27日颁布1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5年12月28日颁布20.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1996年7月5日颁布2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7年12月29日颁布2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5年9月26日颁布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2年11月7日颁布24.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8日颁布2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5日颁布2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核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2003年1月3日颁布27.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94)28.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 2002年04月18日颁布29.贷款通则 1996年06月28日颁布30.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 2003年3月24日颁布3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出口收付汇逾期未核销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13日颁布3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2003年4月9日颁布33.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34.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争议仲裁规则 2003年4月4日颁布35.关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2003年4月26日颁布3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规定 2003年4月9日颁布3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 1986年12月2日颁布38.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颁布39.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 1988年5月18日颁布40.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3年5月26日颁布41.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42.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2002年3月1日颁布43.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03年颁布44.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03年6月24日颁布45.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 1992年5月15日颁布4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47.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2003年6月18日颁布48.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2003年颁布49.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办法(试行)50.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9日颁布51.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8月28日颁布52.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2003年9月9日颁布53.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2日颁布54.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2003年09月03日颁布55.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2003年9月18日颁布56.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03年10月3日颁布57.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诚信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0月16日颁布5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年10月28日颁布59.外币代兑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8日颁布60.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4年8月31日颁布61.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3年11月12日颁布62.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 2003年12月01日颁布 6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2003年12月1日颁布 6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6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03年12月11日颁布 66.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2003年 10月9日颁布 67.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8.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2003年12月15日颁布 69.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3年12月27日颁布70.中国银联入网机构银行卡跨行交易收益分配办法 71.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办法 2003年9月29日颁布72.《关于设立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 73.《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7日颁布7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12月31日颁布 75.《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76.《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9日颁布77.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2月4日颁布78.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04年1月15日 颁布 79.世界银行技术援助项目(分项目)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25日颁布80.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2001年11月16日颁布81.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 2004年2月12日颁布82.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2004年4月1日颁布83.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 2004年2月14日颁布84.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2004年3月1日颁布85.基金会管理条例 2004年3月8日颁布86.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2004年颁布87.民航国内航空运输价格改革方案 2004年8月17日颁布88.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 2004年3月25日颁布89.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日颁布90.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 2004年4月6日颁布9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2003年12月30日颁布92.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颁布93.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 2004年2月23日颁布9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2004年4月12日颁布95.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月13日颁布9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5月13日颁布9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9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2004年颁布99.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2004年4月8日颁布100.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2004年5月27日颁布101.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04年6月8日颁布1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 2004年6月19日颁布103.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14日颁布104.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2004年6月23日颁布105.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颁布10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颁布107.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7日颁布108.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颁布109.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110.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7月27日颁布111.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6日颁布112.商务部国内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9日颁布11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04年7月26日颁布11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115.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 2004年7月15日颁布116.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8月16日 颁布 117.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5日 颁布 11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19.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120.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2004年8月11日 颁布 121.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2.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8月23日颁布 123.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2004年9月5日颁布 124.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04年9月17日颁布 125.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工作暂行办法 2004年8月30日颁布127.经纪人管理办法 2004年8月28日颁布 12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29.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2日颁布 13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6日颁布 131.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2004年9月15日颁布 132.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4.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35.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36.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7.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9日颁布 138.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0月18日颁布 139.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2004年9月23日颁布 140.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9月29日颁布 141.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2004年11月8日颁布142.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3.国别投资经营障碍报告制度 2004年11月11日颁布 144.金融机构外汇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9日颁布 145.外汇领域反洗钱信息分类管理和核查工作管理规定 2004年10月27日颁布 146.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业务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规定 2004年10月30日颁布 147.拍卖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日颁布148.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49.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2004年10月25日颁布 150.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000年6月2日颁布 152.基层人口计生专干特困家庭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 行) 2004年10月12日颁布 153.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日颁布 154.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55.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2004年10月19日颁布 15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2004年11月5日颁布 157.保险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20日颁布 158.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30日颁布 159.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2004年12月7日颁布 160.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2月15日颁布 161.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 162.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0日颁布16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 2004年12月29日颁布 16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16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 2004年12月28日颁布 166.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 2004年12月25日颁布167.进口付汇差额核销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3日颁布 168.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 2004年11月10日颁布 169.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 2004年12月10日颁布 170.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171.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2004年12月27日颁布172.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2日颁布 。
2023-06-16 02:14:562

什么叫资金托盘

  资金托盘就是有人(基金、险资、公司资金等)不让股价跌下去,用资金买盘让价格稳定住,不继续杀跌,或者能有所反弹。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2023-06-16 02:15:105

注册基金公司条件

基金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和投资股票相比,基金难度更小,风险更低。其次,基金资产投向广泛,如黄金、债券、定增、境外市场等。如今我们国家已经是小康社会了,手里有闲钱的人越来越多了。有些人有理财的想法,就想着去投资基金。基金公司其实也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那么在上海,注册基金公司需要哪些条件?因为基金公司是属于比较特殊的公司,所以注册起来是有其他的条件要求的,那么注册基金公司条件如下: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想要注册一家基金公司的话,你也需要具备以下的条件:1.公司股东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时必须有一位股东(投资者),一位股东投资成立的公司属于一人有限公司,也可以是二位或以上的股东投资注册公司。公司注册时,需提交并验资股东的身份证明原件。2.监事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担任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原件.3.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公司时,必须要有注册资本。新<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需要取得前置许可的事项,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外,不再实行先主管部门审批、再工商登记的制度。商事主体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从事需要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持营业执照和有关材料向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工商登记其他条件。4.公司名称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5.公司经营范围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可以将要做的或以后可能要做的业务写进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6.公司注册地址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要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7.公司章程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8.董事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设董事会至少要有三名以上董事会成员)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东可以担任执行董事。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原件。9.财务助理公司进行财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10.公司法人代表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公司法定代表人需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及照片。
2023-06-16 02:15:381

投资者信息表中实际控制关系

投资者信息表中实际控制关系,这个实际控制关系主体指的是投资人与管理人,投资人与管理人存在控制关系;实际控制人是指投资者的控制人,企业也是指投资者或者法人。投资者是指投入现金购买某种资产以期望获取利益或利润的自然人和法人。广义的投资者包括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利益相关者。狭义的投资者指的就是股东。在金融市场中,所谓投资者是指在金融交易中购入金融工具融出资金的所有个人和机构,包括存款人。出资人在验资时称为投资者。投资者一般具有个人倾向呈保守型交易以基本分析为主风险负荷小、对信息的依赖较小等特征。战略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与发行人具有合作关系或合作意向和潜力,并愿意按照发行人配售要求,与发行人签署战略投资配售协议的法人;是与发行公司业务联系紧密,且欲长期持有发行公司股票的法人。我国在新股发行中引入战略投资者,允许战略投资者在发行人发行新股中参与申购。主承销商负责确定一般法人投资者,每一发行人都在股票发行公告中给予其战略投资者一个明确细化的界定。证券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资金供给者,主要有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众多的证券投资者保证了证券发行和交易的连续性,也活跃了证券市场的交易 证券投资者是指以取得利息、股息或资本收益为目的而买入证券的机构和个人。机构投资者主要是证券公司、共同基金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个人类投资者一般来说,股票的持有者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发展的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一般的股民就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股票买卖的投资者。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的受益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投资者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据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概况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
2023-06-16 02:15:464

基金公司如何注册

1.【公司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注册条件】按照基金业协会基本要求相关高管人员需具备——金融从业经验,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须提供学历证书、征信报告、从业经历等资料3.【注册要求】具体要求参考 —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资基金企业注册登记指导意见》4.【注册流程】01 确定意向-确定入驻意向,说明小镇优惠政策,明确基金客户注册需求小镇接待意向客户,高效进行沟通讲解小镇优势服务以及三亚市金融优惠政策02 入驻申请1个工作日-客户如实填写申请表,小镇收集客户基础资料为入驻合作提供全面信息小镇发送《亚太金融小镇入驻申请书》给潜在客户详细讲解填写要求,客户如实填写表格为小镇入驻提供数据支持03 风控审核1个工作日-防范金融风险,对入驻客户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进行穿透性调查小镇风控审核事业部进行调查,包括公司尽调及个人尽调,并核实从业资格,客户或补充相关材料,风控部门签署审核意见04 管委会审核1个工作日-主管部门三亚市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海棠湾)报备审核由小镇提交客户入驻申请相关资料,递交管委会进行审核05 协议签署1个工作日-签署亚太金融小镇入驻协议,明确合作责任及服务内容小镇与客户签署入驻协议,提供办公场所设施,开展物业服务06 工商注册5个工作日-完成客户工商注册,领取企业营业执照客户提供工商注册材料(可远程委托)小镇报备三亚工商部门进行审批注册07 印章刻制3个工作日-印章刻制(加急1个工作日)工商注册成功后,提交公安局备案,到指定单位刻制印章(包括公司章、合同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法人私章,合同章与发票专用章可选)08 银行开户5个工作日-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小镇推荐相关银行据主管部门要求,客户在三亚自行选择指定银行开设基本账户,并设为募集账户,金融办定期抽查账户资金动态,防范金融风险09 税务登记1个工作日-进行税务登记,为企业运营做准备持营业执照及印章到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领取税务发票10 报备金融办-报备三亚市金融办及相关主管部门提交入驻企业信息至主管部门并根据主管部门反馈开展服务工作
2023-06-16 02:16:072

中国现行的法律有哪些?

我国现行法律全部目录法律名称 颁布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2001-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1993-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08-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2008-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2006-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993-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008-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200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4-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001-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2005-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83-09-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1998-11-04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1980-09-10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04-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12-10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正) 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6-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 2008-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1983-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修正) 1985-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1995-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00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199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90-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修订) 2009-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1985-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8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版) 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7-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199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4-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修订版) 1992-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00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3-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6-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2004-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2009-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1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2010-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06-2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00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1998-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2002-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一) 1999-12-2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 2001-08-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2001-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 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200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2009-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01修正) 2001-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2001修正) 2002-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200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2000-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 1993-07-0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2008-04-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2007-01-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9-04-2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 2007-01-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8-05-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 2007-12-29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08-04-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 2007-08-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1997-05-09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2008-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8-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2004-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3-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8-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7-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05-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 199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00-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2006-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1998-06-26中华人民共和国邻海及毗连区法 1992-02-2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0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8-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006-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1996-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2002-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2007-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07-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007-01-01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1998-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2008-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2000-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2005-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007-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000-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 2004-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199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00-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199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199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1990-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1958-01-09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9-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9-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198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199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1996-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2000-12-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 2001-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12-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 1990-04-0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05-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2001-12-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2-01-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 2002-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2002-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2003-02-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04-02-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 2004-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 199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12-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 2004-08-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 2004-08-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 2004-08-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决定 2004-08-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 2004-08-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 2004-08-28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2004-10-27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2005-12-0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2006-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002-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1995-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1998-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02-2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03-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200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3-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1987-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1997-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000-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199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1995-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9-12-20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 2005-03-1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2002-08-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 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02-2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2-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1987-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2003-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10-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 2001-08-3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 2000-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修订版) 1997-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1995-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2003-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3-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 199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1997-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5-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 2009-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08-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2000-12-2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 1991-09-0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 1990-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02-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998-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99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1996-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1996-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6-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995-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199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1993-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2001-10-27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1992-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06-29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991-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1989-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199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1996-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1986-02-0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6-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 1999-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1995-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2007-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1999-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12-26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96年) 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4-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2002-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1989-05-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修订) 2004-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7-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007-06-0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200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2010-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2010-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 2010-03-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 2010-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2010-07-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2010-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2010年修订) 2010-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12-01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2010年修正) 2010-06-2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010-10-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 2010-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2011-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 2010-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0-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10-28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1-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10-03-0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 2010-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1992-04-0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2010-01-0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 2005-12-29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04-28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2002-04-28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1995-09-0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1992-07-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000-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98-12-29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1991-09-0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2004-08-2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1992-0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1991-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1990-10-01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1990-08-0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2004-08-28注:1、法律由全国人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无权颁布法律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而国家各部、委、行、署只能颁布行政法规,各省、直辖市或经国务院批准较大市的人大可以颁布出台地方性法规,各省、直辖市或经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的政府可以颁布出台地方政府规章。自治区、自治州人大可以颁布出台自治条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数量庞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只在当地适用。故不再列表,如需要的话,可以跟我联系。
2023-06-16 02:16:183

风险投资中的反稀释权怎么理解

法律分析:风险投资中的反稀释权:当公司具有复杂的股权结构,即除了普通股和不可转换的优先股以外,还有可转换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认股权证的时候,由于可转换债券持有者可以通过转换使自己成为普通股股东,认股权证持有者可以按预定的价格购买普通股,其行为的选择有可能造成公司普通股增加,使得每股收益变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职责。
2023-06-16 02:16:461

新公司法实施后,实收资本到位后,还需要验资吗?

  绝大多数公司不再需要验资。直接到工商局去登记就可以了。  新公司法删去了原公司法的第二十九条。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这表明未来设立新公司在登记过程中不再需要经过验资程序。  但是新公司法中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下行业的公司因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仍然需要验资:  1、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商业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外资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信托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财务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金融租赁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汽车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消费金融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货币经纪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村镇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贷款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农村资金互助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证券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期货公司:《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基金管理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及保险经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外资保险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直销企业:《直销管理条例》  22、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劳务派遣企业:《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典当行:《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小额贷款公司:《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另外,外资企业任何行业均需验资,需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023-06-16 02:16:554

私募基金成立的基本条件有哪些?

私募基金的成立条件如下:1、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不低于1亿元;2、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3、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4、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法律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3-06-16 02:17:232

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有强制跟投吗

解读: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行业健康发展,规范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解读:1、直接规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在修订之中,修订后将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形式颁布,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性质;与此同时,国务院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私募条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计划且正在推进之中。2、除立法层面明确私募基金的监管及运行规则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授权中基协在证监会的指导下开展行业自律。在此基础下,中基协的自律管理成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从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协拟构建自律规则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现为7个办法2个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2014年1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16年2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2016年4月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从事投资顾问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即本征求意见稿)、《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制定完善中)7个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内控指引》(2016年2月发布)和《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发布)2个指引。显然,本次征求意见的《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是自律规则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二条【适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私募基金服务业务,适用本办法。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委托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完成登记并已成为协会会员的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投资顾问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协会另行规定。服务机构参与基金资产保管业务的,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解读:1、按该办法,允许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外包服务,内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实际上,从大的业务板块看,包括募集、投顾、保管、托管四大部分。2、该办法明确了外包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即“在中基协完成登记+完已成为协会会员”。3、募集与投顾,分别由已颁布的“募集办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顾办法”规范,因此应从该两个专项规则之规定。4、本办法规定“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就其参与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这体现出尤为重要的两个层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务,要遵守本办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开展本办法提及的服务内容,也要遵守本办法。这意味着:1)除非另有明确规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办法所列服务内容,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服务;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标准和规则统一。5、首次明确提出“保管业务”的概念,这是本办法之前未出现过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办法明确了参与资金保管业务的基本规则,即“应当符合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笔者将在下文继续分析。第三条【服务机构权利义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依照服务协议、操作备忘录或各方认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约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保护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服务机构不得将已承诺的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转包或变相转包。第四条【财产独立】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应当独立于服务机构的自有财产。服务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服务所涉及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清算财产。解读:第三条、第四条提出了几点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冲突,二是禁止转包,三是基金财产独立。第五条【管理人权利义务】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并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业务委托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委托服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前,应当对服务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了解其人员储备、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专业能力、诚信状况等情况;并与服务机构签订书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服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解读:本条对管理人委托外包服务业务提出了几项要求:1、完善外包业务的风险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务的范围应与管理人的经营水平相适应。2、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提供服务业务前,应对服务基金进行尽职调查;并应对服务机构的运营能力和服务水平进行持续关注和定期评估。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托而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六条【行业自律】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服务机构及其私募基金服务业务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第七条【服务业务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服务机构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一种或者多种服务业务,对于单一私募基金产品,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解读:本条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至少履行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职能中的一项”,这意味着资金募集和投资管理被界定为私募管理人的两项本质类职能,如二者同时不具备,则私募管理人丧失存在价值。第八条【募集服务定义】募集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业务活动。第九条【资产保管服务定义】资产保管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解读:1、《证券投资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须托管;私募基金必须托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约定不托管,则可以不进行托管。对于私募股权基金而言,没有强制性规定要求股权基金必须托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2、实际上,托管是保障基金财产独立、投资者资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过托管,基金财产从募集设立、到投资管理、项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务机构(如托管人)的监督或管理之下;对于证券类基金,基金财产投资形成的权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进行权属登记。这保障了基金资金可形成闭环流转,管理人挪用、侵占甚至诈骗投资者资金的道德风险获得有效控制。鉴于托管并非强制要求,对于股权基金而言,其投资的权益凭证亦不能像证券类投资一样可以在中登公司进行统一登记、查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为有效的制度补充。3、保管服务的内容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账户管理、清算交割、财产凭证保管等服务。管理人可以将股权基金投资的财产凭证(例如投资协议、股东名册、被投资企业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务机构保管,既减少了自己的人员配置,又因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介入使得凭证管理更加规范。4、关于提供保管业务的服务主体的要求,本办法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第十条【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定义】基金份额登记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保管和结算等服务。第十一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定义】基金估值核算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服务。第十二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定义】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和其他服务机构提供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及安全保障等服务。其中,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解读:本条梳理并界定了私募基金业务核心应用系统的内容,即包括销售系统、投资交易管理系统、份额登记系统、资金清算系统、估值核算系统等。第十三条【附属服务定义】附属服务是指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监管数据报送、基金绩效分析、人员派遣、高管及员工业务培训等服务。第三章 服务机构的登记第十四条【风险提示】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服务机构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6 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第十五条【登记要求】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或者在协会完成基金份额登记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资产保管业务。在协会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务登记的服务机构可以从事附属服务。解读:第十四条、十五条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1、建立服务机构退出机制,即在协会完成登记之后连续 6个月没有开展基金服务业务的,协会将注销其登记;2、明确了提供募集服务、保管服务、附属服务的服务机构的具体条件。第十六条【登记要求】申请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营状况良好,其中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和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实缴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有效;(三)经营运作规范,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四)组织架构完整,设有专门的服务业务团队和分管服务业务的高管,服务业务团队的设置能够保证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服务业务团队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和安全防范措施;(五)配备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具备安全、独立、高效、稳定的业务技术系统,且所有系统已完成包括基金业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在内的业务联网测试;(六)负责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部门负责人、独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法人代表等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所有从业人员应当自从事私募基金服务业务之日起 6 个月内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参加后续执业培训;(七)申请机构应当评估业务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并设置相应的防火墙制度;(八)申请机构的信息技术系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协会的规定及相关标准,建立网络隔离、安全防护与应急处理等风险管理制度和灾难备份系统;(九)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或者取得相关资质认证,拥有同类应用服务经验,具有开展业务所有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知识产权以及良好的安全运营记录等条件;(十)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登记材料】申请登记的机构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一)诚信及合法合规承诺函;(二)内控管理制度、业务隔离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三)信息系统配备情况及系统运行测试报告;(四)私募基金服务业务团队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及包括分管领导、业务负责人、业务人员等在内的人员基本情况;(五)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的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服务合同清单或意向合作协议;(六)涉及募集结算资金的,应当包括相关账户信息、募集销售结算资金安全保障机制的说明材料,以及协会指定的数据备份平台的测试报告等;(七)法律意见书;(八)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九)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解读:1、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开展私募基金份额登记服务、基金估值核算服务、信息技术系统服务的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登记应当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体要求。2、需要强调的是,此类登记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笔者个人认为,这与登记的“注册制”思路有关。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协会为服务机构办理登记不构成对服务机构营运资质、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这意味着,与私募管理人登记一样,中基协为服务机构登记沿袭了“注册制”思路。在注册制思路下,登记机关不进行实质性判断、不进行行政许可;而是设定登记条件,符合条件的即给与登记。关于是否符合条件,交给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进行判断。3、注册制思路下,发表符合登记条件意见的律师事务所的责任加大,且会形成倒查与追责机制。此类追责除可能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外,还有可能被投资人追究民事责任。第十八条【登记流程】登记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服务机构提交的登记材料完备且登记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出具登记函。
2023-06-16 02:17:321

基金公司和基金托管机构有什么区别

基金公司就是负责基金的募集、投资管理以及运营等。比如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基金公司主要收入来源就是管理费。基金托管机构是负责保管基金资产,监管基金公司运作,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和收益等重要职责。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资产收取托管费。在我国,基金托管机构是商业银行。每一只基金都会有一个托管银行,可以在基金公司的官网网站查询到,如图,易方达某只基金的托管人情况:管理费和托管费:(资料来源: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基金托管机构的存在是有利于保障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使得基金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保管权分离,即基金公司只能对基金资产进行管理,投资运营,但是无权私自挪用,有效的保障了资金的安全。同时,基金托管机构会监管基金公司的投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投资范围,发现违规及时上报监督管理部门。托管人还会核算基金资产状况,避免不正当操作给投资人带来风险和损失。
2023-06-16 02:17:414

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区别

  受益人就是委托人,也叫持有人。  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2023-06-16 02:18:121

2015年宝盈策略增长基金4月还会长吗

  当然会涨了,只是个时间问题. 基金不同于股票,一般情况下净值不会在短时期内发生较大变化.  基金(Fund)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法,技术分析法、演化分析法,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价值判断和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证券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这种民间私下合伙投资的活动如果在出资人建立了完备的契约合同,就是私募基金(在我国已经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监管和合法性支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3年6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  如果这种合伙投资的活动经过国家证券行业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审批,允许这项活动的牵头操作人向社会公开募集吸收投资者加入合伙出资,这就是发行公募基金,也就是大家常见的基金。  基金不仅可以投资证券,也可以投资企业和项目。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收益分享。
2023-06-16 02:18:383

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系统,高管的信息如何修改?上周五通过审核,但是发现工作经历有录入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从2008年9月开始举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若您“基金从业人员管理系统”上信息填写有误,建议您联系“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管理平台”工作人员详细咨询。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2-02-14,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2023-06-16 02:18:484

证券从业和基金从业的区别 知乎

已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科目考试,可以去基金管理公司工作。基金从业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首先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基金销售基础"一科。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长年有效;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科目考试。证券从业资格:是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简称。该证书是全国性质的资格认证考试,是国家金融机构进行认证的资格证书,有较高的含金量。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行业的入门考试。考试科目分为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基础科目为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包括: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分析、证券投资基金。单科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使用的教材每年都会重新编辑,增加最新的法规,政策等。基础科目为必考科目,专业科目可以自选。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并可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请执业资格。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
2023-06-16 02:19:103

受过刑事处理的人能参加村干部选举吗?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能从事下列21种职业,包括村委会成员!1法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2人民陪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陪审员法》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3检察官《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三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4公务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5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6辩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三十三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7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8公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法》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三)被开除公职的;(四)被吊销公证员、律师执业证书的。9警察《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10外交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11村委会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12拍卖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1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1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七十三条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5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16证券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零八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第一百三十一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17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二条 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18破产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19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20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21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2023-06-16 02:19:2114

银行从业资格证都考哪几科,需要看什么书

银行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和辅导书籍:1、按照《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证书管理办法》规定,通过“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础》)”考试并获得证书是获取专业证书的必要前提。资格考试分《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即原《公共基础》)、《银行业专业实务》。其中,《银行业专业实务》下设《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银行管理》5个专业类别。2、辅导教材:《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辅导教材已于2015年改版,本次考试使用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2015版(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理财辅导教材已于2015年改版,本次考试使用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个人理财2015版(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银行业专业实务》-银行管理辅导教材已出版,为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银行管理2016版(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银行业专业实务》-公司信贷已改版,本次考试使用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公司信贷2016版(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银行业专业实务》-个人贷款已改版,本次考试使用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辅导教材-个人贷款2016版(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银行业专业实务》-风险管理教材在未改版前沿用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的2013版教材。扩展资料:考试采取网上报名方式。考生需在中国银行协会网站上报名参加。考试时长:120分钟考试方式:计算机闭卷考试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银行业法律法规与综合能力、个人理财、风险管理、公司信贷、个人贷款和银行管理考试大纲可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查询。考试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包括单选题、多选题和判断题。其中单项选择题90道,多项选择题40道,判断题15道。资格考试成绩2年有效。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银行从业资格证
2023-06-16 02:21:5214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有必要考吗

基金从业资格证的作用:1.基金从业资格证是为了提高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素质,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行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2.对于商业银行等机构申请及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需具备有一定数量的基金从业证的从业人员。报名条件全国统考报名条件: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内部从事基金销售的人员或者希望从事该职业的外部人员。报名条件为:(一)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6-16 02:22:585

(2017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委托人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023-06-16 02:23:191

中国1999年后颁布的法律有哪些?

中国1999年后颁布的法律有:(时间为修订颁布的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08-27 2、《反分裂国家法》 2005-3-14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8-27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1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03-10-286、《引渡法 》2000-12-287、《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8-29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法》2005-8-289、《反垄断法》2007-08-3010、《劳动合同法》2007-6-2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8-271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10-261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03-10-281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4-271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6-2916、《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10-29
2023-06-16 02:24:122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条件

法律分析:基金管理公司成立有以下条件: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第十三条 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3-06-16 02:24:261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4、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相关法条:第十四条 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六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三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第十七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前款规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的申报、登记、审查、处置等管理制度,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职务,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管理公司
2023-06-16 02:24:422

设立私募基金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是怎样的

设立基金公司应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公司必须在股东资格、公司章程、注册资本、从业人员资格、内部制度、组织机构、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九条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二)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四)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五)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六)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七)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八)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十一)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25:184

私募基金备案高管人员以及基金经理有何资质要求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条的规定,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六)》中进行了解答。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下一步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机构整改。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25:424

私募基金为什么要托管在银行账户

因为这是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担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扩展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参考资料来源:重庆市垫江县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23-06-16 02:26:115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有哪些?

中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2023-06-16 02:27:212

私募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哪儿有

  最近报者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报完名才发现,私募部分竟然连教材都没有,网站上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已推出,还以为可以下载,结果打电话问客服,说考试大纳下面的  【特别刊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参考目录】就是。  就特别整理了一下,打包上传,最新最全,除了还没推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要点》,其它的都有了,目录如下:  一、国家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二、证监会部门规章  1、【第105号令】《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三、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3、《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  4、《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5、《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6、《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  7、《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8、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一)至(九)  9、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  10、中基协负责人就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答记者问  11、中基协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12、关于建立失联(异常)私募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  13、证监会2016年4月29日新闻发布会就私募监管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下载请到这儿:http://www.osoul.cn/Article/Article.asp?nid=3943
2023-06-16 02:27:362

请教,基金公司倒闭的后果是什么?

基金公司不会破产,如果基金公司经营管理不好。基金的规模就会越来越小,到时候就会将基金进行取消。那时候基金会进行清算,不过投资者不会亏损太多。在设立原则上,我国《公司法》第六条规定,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规范基金公司经营运作的相关法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为核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行政法规为配套的完善的基金监管法规。扩展资料(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基金公司
2023-06-16 02:28:021

2019年初级银行从业资格考试试题每日一练(8.21)

  ()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A.同业拆借市场   B.回购市场   C.债券市场   D.票据市场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货币市场的内容。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市场。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理财》每日一练:中国的法律体系(8.21)   在理财师的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法律有()。   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案】   ABCDE   【解析】   本题考查理财师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法律。理财师实际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参见教材P33。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风险管理》每日一练:商业银行管理(8.21)   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有()。   A.风险分散   B.风险对冲   C.风险转移   D.风险规避   E.风险补偿   【答案】   ABCDE   【解析】   本题考查商业银行管理的主要策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策略通常可以概括为风险分散、风险对冲、风险转移、风险规避和风险补偿五种策略。参见教材P5.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个人贷款》每日一练:信用卡分期付款(8.21)   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向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不包括()。   A.分期付款手续费   B.提前还款手续费   C.一次付款手续费   D.分期付款展期手续费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手续费。分期付款业务向持卡人收取的手续费包括分期付款手续费、提前还款手续费和分期付款展期手续费,分别按照对应的费率标准收取。参见教材P222。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公司信贷》每日一练:借款需求的含义(8.21)   借款供给指的是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资金的短缺。()   对   错   【答案】   错   【解析】   本题考查借款需求的含义。借款需求指的是公司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了资金的短缺。参见教材P40。    初级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每日一练:绩效考评监管(8.21)   《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置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A.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   B.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   C.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   D.考评者会参考自身经验给指标设定权重   E.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   【答案】   ABCE   【解析】   本题考查绩效考评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设置考评指标、确定考评标准和分解考评指标时,不得有下列情形:设立时点性规模考评指标;在综合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外设定单项或临时性考评指标;设定没有具体目标值、单纯以市场份额或市场排名为要求的考评指标;分支机构未经授权,自行制定考评办法或提高考评标准及相关要求。参见教材P138。
2023-06-16 02:28:151

日本方便面有哪些品牌

一风堂,鸟(つた) ,Ginza Noodles むぎ之オリーブ ,山头火,すみれ,つじ田 奥の院,日清,DON兵卫等拓展资料:方便面是通过对切丝出来的面条进行蒸煮、油炸,让面条形状固定(一般为方形或圆形),食用前以开水冲泡,溶解调味料,并将面条加热冲泡开,在短时间(一般在3分钟内)内便可食用的即食方便食品。据说,最早制作方便面的,是中国扬州一位姓伊的知府家中的厨子。他把面粉中加入鸡蛋,擀成薄片,切成细丝,放水中煮过,立刻再放入油中炸过晾干。这样处理过的面条放在热水中随时可以泡软,食用非常方便。成为速食产品的现代方便面,是由1910年出生于中国台湾的华裔日本人安藤百福有鉴于当时吃一碗拉面要排队排很长,很久,所以在大阪府池田市发明的。安藤百福并在发明方便面后,创立日清食品公司,贩售“鸡汤拉面”(Chikin Ramen)( 香港名为“日清伊面”;中国内地为“日清始祖鸡汤拉面”)口味,最初的售价为35日元。1958年8月25日,日清食品公司的创始人安藤百福(1910——2007 原名吴百福,日籍华裔)销售了全球第一袋方便面——袋装 “鸡汤拉面”。其后,日清公司又逐步推出调料单独包装的方便面,并于1971年增加了杯装方便面。参考资料:方便面——百度百科
2023-06-16 02:25:134

方便面产于何时何人?

方便面是1958年日籍台湾人安藤百福(原名吴百福)于大阪府池田市发明的。安藤百福并在发明方便面后,创立日清食品公司,贩售“鸡汤拉面”口味,最初的售价为35日圆,但仿制产品随即出现,导致产生削价竞争。 日清公司在发明方便面后,便积极向国外发展。1963年先与韩国三养食品合作,1968年再与台湾的国际食品公司合作推出鸡汤口味的生力面。最初的生力面因为沿用日本配方,在台湾销路并不好。在调整过调味与面条的口感之后,成为台湾的畅销产品,顾客多半买回家当宵夜食用,或者是加蛋煮食。曾有一段时期,“生力面”几乎成为这类产品的代名词。然而由于经营不善,生力面最后黯然退出市场。截至2005年,过去的国际食品公司仅剩一家生力面包店在高雄市新兴区继续营业,但早已退出方便面市场。 虽然方便面在亚洲颇受好评,1960年代末期在美国却无法顺利打开市场。因为一般美国人没有烧开水的习惯,而且家中的餐具也以餐盘为主。为了让不习惯用碗的民族消费方便面,日清公司发明以发泡聚苯乙烯为容器的杯面,于1971年在日本上市,售价为100日圆(0.25美元),为当时袋装方便面售价的三倍以上。 杯面试卖期间在球场与赛马场等地点销售,因价格过高而不受欢迎,最后只能在某些必须夜间值勤的单位例如消防队与日本自卫队贩卖。为求打开市场,安藤百福在东京闹区与三越百货公司合作促销,创下四个钟头卖出两万份的纪录,才奠定日本人接受杯面的基础。由于杯面走高价路线,所以配料包括冷冻干燥法制成的干燥虾,同时也改以叉子作为餐具。东京街头促销让杯面在关东得以立足。1972年二月日本发生赤军连挟持人质与警察对抗的浅间山庄事件。由于警察吃杯面裹腹的镜头上了电视现场转播,杯面因此一炮而红。 早在方便面发明以前,中国已有类似的面食称为“伊面”或“伊府面”(即台湾所称之“意面”)。相传清朝有个地方官在家宴客,厨师误将煮熟的鸡蛋面放入沸油锅,只好捞起后佐以高汤上桌。由于宾客吃过后赞不绝口,这道菜就流传了下来。 (相传清代大书法家伊秉绶在家中办寿宴时,厨子误将油当成水,将面条放入滚油炸熟了,无奈中只能将错就错,将已炸熟的面条煮一下,在浇上鸡、猪骨及海鲜炖制的浓汤。没想到客人们食用后纷纷称赞面条爽滑筋道,汤味鲜美。从此这种炸过的面就被称为[伊面]而流传下来。因其加工方法与现代方便面很相似,后人就把[伊面]看作是现代方便面的雏形。一次,诗人、书法家宋湘尝过觉得非常美味,又知道它还没有名字,便说:“如此美食,竟无芳名,未免委屈。不若取名‘伊府面"如何?”从此,伊府面流传开来,简称为“伊面”。 伊面制作讲究色型好,体质松而不散,浮而不实,吃起来爽滑甘美。 是日本人制作的方便面的蓝本、公仔面的始祖。 历史起源及其发展 据说,最早制作方便面的,是我国扬州一位姓伊的知府家中的厨子。他把面粉中加入鸡蛋,擀成薄片,切成细丝,放水中煮过,立刻再放入油中炸过晾干。这样处理过的面条放在热水中随时可以泡软,食用非常方便。这个发明可惜未获专利,方便面的大规模生产被外国人抢了先,首先在日本大行其道。 1、方便面的诞生及在日本的发展 面条是日本人的传统食品。日本人虽然以爱惜时间闻名于世,但即使是在上班的时候,为了能吃到一碗热面条,他们宁愿在饭馆前排成一条长龙。这个现象被一家公司的经理安藤百福(日藉台湾人,原名吴百福,2007年1月6日因心脏问题在日本逝世,享年96岁)注意到了。他想:"做面条太费时间,为什么不可以让它更简便呢?那样人们就不用排队了。"有了这样的想法,安藤百福马上开始试制方便面。 他在开发之际设定了五个条件: 1.必须简便; 2.必须可口、有营养; 3.必须能在常温下长期存放; 4.必须卫生; 5.必须廉价。 但是,这种面条并不是一般的面条。安藤百福制造的是一种可以由工厂批量生产的可保存的食品。他买了一台轧面机,开始了试制工作。随着轧面机轧出的不是一根根面条,而是像泡沫般的团块。经过复试验弄清了原因:面粉中的蛋白质遇到盐分失去了粘力。于是他先把没盐的面粉制成普通的面条,蒸熟后,浸到酱汤里过一下,面条于是带上了咸味。这一雕虫小技,无异于面食技术的一场革命。接下来就是如何将面条烘干,以便长期保存。最初,他曾采取原始的利用太阳光晒干面条的办法,但这太费时间且需手工操作,不适于工厂化的大规模生产。 他试用过油的办法,效果良好。油炸后,水分立即蒸发,面条上出现许多细孔,这使面条在 热水浸泡时吸水很多,很快变松软,而且过油的面条更富有弹性,味道之好,非普通面条可比。第一批方便面条便是今日老幼皆知"鸡肉方便面",1958年8月第一次上市销售。 正如安藤百福所预想的那样立即引起轰动,爆发性畅销,仅1959年4月,"鸡肉方便面"就出售了1300万包。这引起日本其他干面条制造商也来介入方便面行业的竞争。干面条制造商奥井清澄在1960年1月,用外添调料袋的办法,制造出食客可以随心所欲调味的方便面,挤入了这一新兴的市场。于是市场上出现了两种方便面:一种是不用调料袋的方便面,一种是外添调料袋的方便面。起初,安滕百福的方便面因为拥有专利权而畅销无阻,但不久后消费者开始青睐外添调料袋的方便面。因为它能适应众多消费者对味道浓淡的不同需要,从而受到市场的欢迎。然而,大批量生产外添调料是一个难题,有兴趣向这一领域发展的一家东京食品公司攻克了这一难题。1962年开始,他们利用制造速溶咖啡的喷雾干燥法制作调料粉末,获得了非常理想的效果。从此,外添调料方式的方便面占据了市场上的主要地位。鉴于方便面条已由多家公司大规模制造,日本农林省制定了方便面条的JAS规格,颁行于日本食品工业界。这样方便面条就从早期的幼稚产品成长为一种大众化的据有稳定市场的规范产品。 2、方便面在我国的发展历史 方便面在我国的发展始于1970年,中国第一袋方便面"诞生"在上海益民食品四厂。制造这方便面的机器是中国自己制造的土设备,年产量仅200吨。进入80年代,从日本等国家和地区引进的100余条生产线在全国迅速"开花"。到1989年,全国方便面生产线已达280条,年生产能力达70万吨。时隔6年后的1995年,生产能力猛增到700万吨。由于前几年生产盲目扩张,近年方便面产量增速缓慢。
2023-06-16 02:24: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