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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
(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
(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
(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
(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
(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
(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
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
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
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警示;
(二)约见谈话;
(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
(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
(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
(六)上报证监会查处。
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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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20〕17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关于证券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修订条文包括《交易规则》第2.3条、第5.1.1条、第7.1条、第7.4条、第7.6条、第7.8条等,主要涉及增加存托凭证作为交易品种、完善交易异常情况和重大异常波动处置规定、明确证券即时行情实时发布等内容。二、本次修订后的《交易规则》全文重新发布(详见附件),并自2020年3月13日起实施。本所于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上证发〔2018〕59号)和于2020年1月7日发布的《关于修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5条的通知》(上证发〔2020〕1号)同时废止。三、考虑到市场及会员业务技术准备情况,《交易规则》中此前暂未实施的部分内容继续暂缓实施,具体实施时间由本所另行通知。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2.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修订条文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暂缓实施条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二_年三月十三日2023-06-16 09:45:541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第二节 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三节 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第四节 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基金、债券、债券回购交易,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第三章 证券买卖第一节 一般规定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交易参与人通过其相关的报盘系统、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报送渠道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交易参与人。3.1.3 交易参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3.1.5 下列品种实行当日回转交易:(一)债券;(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三)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六)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七)权证;(八)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 3.1.6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第二节 指定交易3.2.1 本所市场证券交易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境外投资者从事B股交易除外。3.2.2 全面指定交易是指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的投资者必须事先指定一家会员作为其买卖证券的受托人,通过该会员参与本所市场证券买卖。3.2.3 投资者应当与指定交易的会员签订指定交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指定交易协议一经签订,会员即可根据投资者的申请向本所交易主机申报办理指定交易手续。3.2.4 本所在开市期间接受指定交易申报指令,该指令被交易主机接受后即刻生效。3.2.5 投资者变更指定交易的,应当向已指定的会员提出撤销申请,由该会员申报撤销指令。对于符合撤销指定条件的,会员不得限制、阻挠或拖延其办理撤销指定手续。3.2.6 指定交易撤销后即可重新申办指定交易。3.2.7 指定交易的其他事项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委托3.3.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即成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3.2 客户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3.3.3 客户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3.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客户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3.5 客户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客户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3.6 客户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3.7 被撤销和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客户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3.3.8 会员向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四节 申报3.4.1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 9:25、9:30至11:30 、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单申报;其他接受交易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撤销指令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方为有效。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接受申报时间。3.4.2 会员应当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3.4.3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4.4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接受下列方式的市价申报:(一)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二)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三)本所规定的其他方式。3.4.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6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号、营业部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3.4.7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基金、权证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基金、权证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4.8 竞价交易中,债券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手或其整数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手或其整数倍。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人民币1000元标准券为1手。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9 股票、基金、权证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份),债券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万手,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5万手。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3.4.10 不同证券的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权证为“每份权证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债券买断式回购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到期购回价格”。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3.4.11 A股、债券交易和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权证交易为0.001元人民币,B股交易为0.001美元,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为0.005元。3.4.12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各类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4.13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股票、基金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首个交易日无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二)增发上市的股票;(三)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股票;(四)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比例。3.4.14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15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集合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二)基金、债券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最高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15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70%;(三)股票收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债券回购交易申报无价格限制。3.4.16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股票连续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二)基金、债券、债券回购连续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价格限制的规定。3.4.17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参与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的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节 竞价3.5.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5.2 当前竞价交易阶段未成交的买卖申报,自动进入当日后续竞价交易阶段。第六节 成交3.6.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成交时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成交时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6.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6.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格;(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以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3.6.4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3.6.5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并经本所理事会同意,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证监会报告。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6.6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本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6.7 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第七节 大宗交易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四)债券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 本所接受下列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固定价格申报;(四)本所认可的其他大宗交易申报。3.7.3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3.7.4 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3.7.5 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6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7 买卖双方就大宗交易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会员通过交易业务单元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指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证券代码;(二)证券账号;(三)买卖方向;(四)成交价格;(五)成交数量;(六)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成交申报的证券代码、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必须一致。3.7.8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大宗交易的成交申报、成交结果一经本所确认,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3.7.9 提出固定价格申报的,买卖双方可按当日竞价交易市场收盘价格或者当日全天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进行申报。固定价格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交易类型、交易数量等。在接受固定价格申报期间内,固定价格申报可以撤销;申报时间结束后,本所根据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固定价格申报进行匹配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3.7.10 有价格涨跌幅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成交申报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格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格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接受的申报,适用于当日其他交易时段接受的涨跌幅价格。3.7.11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持有或者租用本所交易业务单元的机构参与大宗交易,应当通过持有或者租用的交易业务单元提出申报,并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3.7.12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3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4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股票和基金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二)债券和债券回购的成交申报大宗交易,内容包括: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三)单只证券的固定价格申报的成交量、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7.15 大宗交易涉及法定信息披露要求的,买卖双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八节 债券回购交易3.8.1 债券回购交易包括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等。3.8.2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3.8.3 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按日历时间计算。如到期日为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结算。第四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一节 开盘价与收盘价4.1.1 证券的开盘价为当日该证券的第一笔成交价格。4.1.2 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4.1.3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证券的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合竞价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的,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二节 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4.2.1 本所对上市证券实行挂牌交易。4.2.2 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本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予以摘牌。4.2.3 本所可以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证券实施特别停牌并予以公告,相关当事人应按照本所的要求提交书面报告。特别停牌及复牌的时间和方式由本所决定。4.2.4 证券停牌时,本所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证券的信息;证券摘牌后,行情中无该证券的信息。4.2.5 证券开市期间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停牌及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证2023-06-16 09:46:081
沪深证劵交易所的交易规则有哪些
目前国内有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在上海交易所上市的板块有沪市主板和科创板,在深圳交易所上市的板块有深市主板和创业板。另外还有新三板市场的基础层、创新层、精选层也可以进行股份交易。沪深两市和创业板、科创板有以下不同:1、上市制度不同:沪市和深市股票实行核准制,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注册制。2、代码不同:沪市股票代码以60开头,深市股票代码以00开头,创业板股票代码以300开头,科创板股票代码以688开头。3、交易规则不同:①、沪市和深市股票上市首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10%,创业板和科创板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为20%;②、沪市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深市、创业板和科创板集合竞价时间为:9:15-9:25和14:57-15:00;③、创业板和科创板实行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沪市深市没有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温馨提示: 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您需了解股票行情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期货-证券服务查询信息。应答时间:2022-01-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2023-06-16 09:46:196
科创板交易规则是什么?
科技创新板交易规则如下:1.价格限制: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虽然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停盘制度:盘中股价首次较开盘价涨跌30%和60%,各停牌10分钟。2.交易时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中开盘价和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上午15:05-15:30。3.买卖原则:申请买入时:单次申请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时,应一次性申报卖出。4.保证金交易科创板上市首日的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2023-06-16 09:47:124
中外股票交易规则区别?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例
1、股票交易日股票交易日都是在周一到周五这段期间。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都是休市的。2、股票交易时间:①上海证券交易所/深证证券交易所:9:15到9:25是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到11:30是前市,连续竞价时间;13:00到15:00是后市,连续竞价时间。其中14:57到15:00是收盘集合竞价时间。至于大宗交易时间,是15:00到15:30。上交所的不可撤单时间是9:20到9:25,深交所则是9:20到9:25,以及14:57到15:00。而申报时间,上交所是9:30到11:30和13:00到15:30,深交所是9:15到11:30和13:00到15:30。②中国香港股票:10:00到12:30是早市,14:30到16:00是午市。③美国股票:夏令是21:3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4:00收市;冬令则是22:3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5:00收市。④欧洲股票:夏令是15:00开盘,一直到23:30收盘;冬令则是16:00开盘,一直到次日凌晨0:30收盘。如需了解股票,您也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了解。温馨提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投资者应该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风险的基础上,通过自身判断自主参与交易,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应答时间:2022-02-1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2023-06-16 09:47:451
港股通交易规则
港股通相关交易规则,您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下方“服务”—>沪港通—>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页面左侧“信息导航”—>深港通业务—>深港通规则/指南。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在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SPV),向联交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联交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股票交易以港币报价,以人民币作为支付货币。港股通股票交易不设置涨跌幅限制,但根据联交所业务规则,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港股通股票的买卖申报可能受到价格限制。联交所为防止个股股价短期大幅波动,在2016年8月22日起推出了市场波动调节机制,即部分适用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的个股在监测时段出现价格剧烈波动时,会触发5分钟的冷静期,在冷静期内交易价格受到触发时5分钟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的上下10%范围的限制。港股通交易每“手”股数没有统一规定,港股通股票的上市公司可以自行设立不同数量的每手股票交易单位,可以是 100、200、1000 或 5000 等。港股交易每个买卖盘最大为3,000手,同时,最大股数限制是99,999,999股。由于港股的每手股数是由上市公司决定,因此,理论上可能出现因某公司每手股数过大使得在未达到3,000手的情况下就达到99,999,999股的上限规定。可以说,港股交易的最大交易手数以99,999,999股数除以每手股数,或3,000手中的较小者为准。港股实行T+0回转交易、T+2交收制度,T日买入港股的港股通投资者,T+2日日终完成交收后才可以享有相关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参考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简介、《港股通投资者指南》、《港股通基本交易规则及深港两市差异》2023-06-16 09:47:551
沪深交易时间规定
1、交易时间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由证监会批准。沪深两所证券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沪深两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2、报价单位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指的是以每股股票的价格委托买卖。3、申报单位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即每一申报单位的股票数量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份)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4、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5、涨跌幅限制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ST 和*ST 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5%。6、交易方式及成交原则股票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7、T+1交易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品种实行「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原则,即所谓的T+1交易制度。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2023-06-16 09:48:394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竞价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个比较学术的名词,大概分为两类一是拍卖驱动或称指令性驱动制度,即由买卖双方直接报价,并根据价格优先原则进行匹配;二是报价驱动或称做市商制度。所谓做市商,是指这样一些证券交易商,他们有义务在开市的任何时间里,向前来询价的客户提供特点证券的买卖双向报价,并必须在此报价的基础上,满足可不一定限额的交易需求,即将自己的股票存货卖给客户或以自己的账户从客户那里买进股票,他们不收取佣金,二是通过买卖差价来赚取利润。不过可能名字也会有不同,上证不是做市商制度(后面好像有引入?引入做市商制度好像争论比较厉害) 总之上证和美国纳斯达克那种做市商制度不同,是依靠价格竞争匹配的。2023-06-16 09:48:461
证券交易规则的集中竞价交易规则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下面仅依交易程序,对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规则做一简单介绍。 依现行法规,每个投资人买卖证券均须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即投资人(委托人)的交易指令先报送于证券公司(或交易系统);证券公司通过其场内交易员或交易系统将委托人的交易指令输入计算机终端;各证券公司计算机终端发出的交易指令将统一输入证交所的计算机主机,由其撮合成交;成交后由各证券公司代理委托人办理清算、交割、过户手续。每一交易指令或报单均应包含以下内容:⑴股东帐户及密码;⑵委托序号和时间(指委托合同号,以明确委托时间);⑶买卖区分(0为买,1为卖); ⑷证券代码(通常为4位数);⑸委托数量(手数); ⑹委托价格(市价或限价);⑺委托有效期(推定当日有效);⑻其他内容,如委托人资金帐号、身份证号码等。此过程中极易造成纠纷,而交易所和交易会员对于委托指令的内容推定也处于不统一和不公开状态。 委托人的交易指令通过证券商的代理按时间序号输入交易所计算机主机后,将通过场内竞价撮合成交。交易所场内竞价的方式分为集合竞价与连续竞价两种。集合竞价主要适用于证券上市开盘价和每日开盘价。依此竞价方式,证交所在每一营业日正式开市前的规定时间内(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也是按集合竞价决定的,其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4:57-15:00)。计算机主机撮合系统将只存贮交易指令而不撮合成交;在正式开市时,主机撮合系统将对所有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和数量进行处理,以产生开盘价格。其撮合成交原则为:⑴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请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请全部成交的价格;⑶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深圳证券交易所取距离前收盘价最近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交易所将开始当日的正式交易,交易系统将进入连续竞价,直至当日收市。连续竞价是买卖双方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连续报买报卖的过程。依此原则,每一时点的报买价如高于或等于报卖价时,即按价格顺序撮合成交;在每一同等成交价格点上,如买卖报单有时间差异的,即按时间顺序使先报者成交;凡不能成交者将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将使剩余部分等待成交。 证券交易清算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通过交易清算系统进行交易资金支付与收讫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交易清算制度,证券商在代理投资人进行了证券交易的当日,应于收市后首先与交易所办理清算业务,依差额交收规则由各证券商对买卖证券的金额差价予以清偿;然后每个证券商对其代理的每一投资人买卖证券的价款金额进行清抵。但是由于当日信用结算惯例的存在,每一投资人在其买卖证券得到成交回报的当时,其帐户内的资金则已即时结算;其中,卖出证券者已得到资金,并可用该资金另报买其他证券,而买入证券者则已减去其帐户内资金,不得再透支购买证券。这一规则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清算上的T+0制度。证券交易过户是指证券买卖双方通过证券经纪商在证交所进行的证券买卖成交后,再通过证券登记机构进行证券权利的移转与过户登记的过程。根据中国实行的登记过户制度,投资人在所买卖证券成交后的下一个营业日,证券登记公司方为其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并应提供交割单,如该日逢法定假日,则过户日应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这就是证券过户上的T+1规则。依此规则, 在某一营业日买入的证券只能在下一营业日卖出。根据现行法规,我国对B 股交易采取不完全等同于A股的清算过户规则。其中,B股买卖的资金清算采取T+1规则;B 股交易的证券过户采取T+3规则。2023-06-16 09:48:562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2023-06-16 09:49:371
同一支股,同一个人,可不可以在同一天内多次买卖?
同一支股,同一个人,可以一直买,只要有资金,但是要到第二天才可以卖出。1、T+1是一种股票交易制度,即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指交易登记日,“T+1”指登记日的次日。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和基金交易行"T+1"的交易方式,中国股市实行“T+1”交易制度,当日买进的股票,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2、T+0交易制度,是指“投资者当天卖出股票获得的资金在当天就可以买入股票、当天买入的股票在当天就可以卖出”的一种证券交易机制。实际上,T+0交易是我国证券市场参与者之间的一种通俗叫法,正式名称为“当日回转交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中明确,“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卖出”。目前,我国的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权证。以及经证监会同意的其他品种(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均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扩展资料: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或基金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投资者当天卖出的股票或基金,其资金需等到第二天才能提出。T+1本质上是证券交易交收方式,使用的对象有A股、基金、债券、回购交易。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证券交割与资金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日)完成。拿A股来说,假定你T日买进A股1手,在T日的时候只是登记了这笔交易,那1手A股并没有转到帐户上,所以不能在T日当天卖出。因此,在“T+1”日的时候这一手A股已经转到了你的帐户上了,所以你就可以选择卖出了。我国的T+1制度起始于1995年1月1日,主要是为了保证股票市场的稳定,防止过度投机,即当日买进的股票,必须要到下一个交易日才能卖出。T+1在全世界范围内是比较少见的。T+0结算制度,是指“证券买卖成交实际发生当天证券和资金就清算交割完成”的一种证券交易机制。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采用T+1结算,即在证券成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完成清算交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结算账户管理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2019年5月修订版) 中,“对多边净额结算品种。交收日为T+1日,本公司根据T 日净额清算结果,于T+1日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账户进行簿记处理,完成与结算参与人的资金交收”。相比之下,当前欧洲和亚洲等成熟和新兴市场普遍实行的则是T+2结算制度。美国的证券市场从1995年起才从T+5结算转变为T+3结算。随后,2017年3月,美国和加拿大交易所进一步修改了结算规则,将交易证券的标准结算时间从3个工作日(T+3)缩短至2个工作日(T+2),该T+2结算制度从2017年9月5日起正式施行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T+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T+02023-06-16 09:49:451
大宗交易后什么时候可以卖出
如果是普通投资者,根据T 第二天就可以卖出交易原则。 持有5%以上股东的,买卖将依照有关法律执行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内不得交易。大宗交易,又称大宗交易,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交易申报,买卖双方达成协议,经交易所确定的证券交易。一般来说,它指的是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数量,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接受大宗交易。但在交易日15:00前停牌的证券,不予受理其大宗交易申报。每个交易日15:00-15:30,交易所确认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交易申报。大宗交易的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交易价格之间确定。证券当日无交易的,以前的收盘价为交易价。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达成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和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交易量加权平均价格逐一匹配大宗交易申报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的,每个交易日接受9:15至11:30、13:00至15:30的申报。如果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接受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大宗交易申报。2023-06-16 09:50:211
gc001交易规则
gc001为一天国债逆回购品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在进行交易时以“手”为单位,1手为10张;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简单点说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而别人用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国债回购交易是买卖双方在成交的同时约定于未来某一时间以某一价格双方再行反向成交。国债逆回购的优点包括安全性好,风险较低;收益率高;操作方便,到期资金自动到账;流动性好;手续费低等,用户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选择这种理财产品。国债逆回购进行交易时需要投资者在拥有此业务的证券营业部开户,开户时证券营业部还会和你签一个“指定交易协议”。沪市深市都是一千,以及一千的整数倍。GC001交易规则有:【1】计价单位为100元/张,在进行交易时以【手】为交易单位,1手为10张。【2】gc001所需资金至少10万元,以及10万的整数倍,以每10张为单位进行申报。【3】申报限量gc001每笔最小100手(10万元),最大不超过1万手。【4】一次成交、两次清算,成交当日交易所扣除佣金和手续费。小结:合约的计息方式为对方收到钱的日期(转款日)至资金返还到个人放账户日期中日历日的差值。即对方使用资金的天数。其中,逆回购到期日期是对方还钱的日期,当日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不可取。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简单点说就是你个人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2023-06-16 09:50:391
沪港通交易规则
沪港通港股交易时间是根据香港市场交易时间而定,早上从开始前时段的9点到12点,下午从13点到16点10分左右收盘。而且,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根据香港联交所交易规则进行,股票是没有涨跌限制的,交易为T+0制度,结算t+2制度。就表示投资者买入港股当天即能卖出,而卖出时在T+2日完成交收前仍享有该证券的权益。但投资者买入的港股通股票是可以在交收前的T日及T+1日卖出的。沪港通中的港股通早上的9点至9点30分是开盘前的集合竞价时间,其中9点至9点15分交易所接受竞价限价盘申报并可以取消申报,9点15分至9点30分投资者的委托申报和取消申报都会无效。9点30分至12点和13点至16点是连续竞价时间段,接受增强限价盘申报;对适用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的证券。16点至16点10分时收盘竞价交易时段,其中16点01分至16点06投资者可以输入委托申报也可以撤单。拓展资料一、沪港通股票怎么买?沪港通股票需要投资者开通沪港通权限之后,才能进行买卖操作,在开通之前,投资者需要满足前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50万的要求。1、沪港通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其中沪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香港经纪商,经由香港联合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港股通是指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盘传递),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2、因此,投资者可以通过港股融资账户来购买沪股通标的范围内的个股,通过开通A股的融资账户来购买港股通范围内的个股。需要注意的是,投资者通过融资账户,向证券借资金炒股,除了交纳股票交易费用之外,还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的利息,且当投资者亏损,保证金不足,则其持仓股票可能会被强制平仓,即被证券公司卖出。2023-06-16 09:51:231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四条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投资者通过会员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会员为客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应当申报拟指定交易的交易单元号。信用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申请由本所委托的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合约,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 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第十三条 客户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四条 客户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第十六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七条 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使用证券之日起计算,融资、融券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八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九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证券投资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交易等。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二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三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四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过去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五条 标的证券为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近三个月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20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4000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七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第二十九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三十一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二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A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被实行特别处理和被暂停上市的A股股票的折算率为0%;(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五)权证折算率为0%。第三十四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五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九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第四十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第四十一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二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四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七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八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当月融资融券业务开展情况。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九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五十一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三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四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五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及给予处分,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六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七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主动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八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3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五)异常交易行为,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异常交易行为。(六)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份额的乘积。第六十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六十一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06-16 09:51:521
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有哪些
你好,新股上市首日规则:一、上海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在集合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股票发行价格的120%,但是也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80%。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的申报价格不能够高于发行价格的144%,并且不能够低于发行价格的64%,有效的申报价格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到0.01元。在集合竞价阶段没有产生开盘价格,以当天的第一笔成交价格作为开盘价。新股上市第一天连续竞价阶段,盘中成交价格相比于当天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超过10%,证券交易市场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盘中成交价格相比当天开盘价格上涨或者是下跌20%,证券交易市场就不会对于股票实施临时停牌。因为前一个规定停牌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如果停牌持续时间达到或者是超过了14:55,当天14:55复牌。二、深圳证券交易市场新股上市交易规则:超过开盘有效竞价范围但是并没有超过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不能够参与开盘集合竞价,这一个申报会暂时存在交易主体当中,当连续竞价成交价格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的时候,交易主机会自动取出申报参加连续竞价。2023-06-16 09:52:175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二章 交易市场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2023-06-16 09:53:071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你好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①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②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②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 ..........望采纳祝你好运2023-06-16 09:53:222
科创板交易规则
科技创新板交易规则如下:1.价格限制:上市前5日无涨跌幅限制,第6个交易日执行20%的涨跌幅限制。虽然前五天没有涨跌幅限制,但有临时停盘制度:盘中股价首次较开盘价涨跌30%和60%,各停牌10分钟。2.交易时间: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其中开盘价和竞价时间为上午9:15-9:25,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时间为上午15:05-15:30。3.买卖原则:申请买入时:单次申请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如201股、202股。卖出时:单笔申报数量应不少于200股,超过200股的部分可增加1股。余额不足200股时,应一次性申报卖出。4.保证金交易科创板上市首日的股票可以成为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投资者可以进行融资融券。2023-06-16 09:53:51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股份统计信息;(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2023-06-16 09:54:452
港股通交易规则
港股买卖可做T+0回转交易,当天买入、当天可以卖出。一、 交易规则实际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第2个工作日(T+2);在T+2以前,客户不能提取现金、实物股票及进行买入股份的转托管。港股不设当日涨跌幅限制。港股可以卖空。但根据香港联交所规定,只有被列为“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投资者才可进行沽空。认股权证及债券,不被列入沽空名单之内。二、 交易时间周一到周五,盘前交易时间是9点到9点半,只接受竞价限价盘。上午交易时间是9点半到12点,只接受增强限价盘。下午交易时间是13点到16点,只接受竞价限价盘。必须是两地均为交易日,而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才被定义为“港股通”交易日,因此有的时候会发现港股市场是在开市中,但是港股通却暂停服务了。港股通是T+0买卖,且没有涨跌停板限制的,并且是T+2交收的,港股通是以港币进行报价,人民币进行交收的。拓展资料:账户:深港通和沪港通采用“双通道”独立运行机制1、香港机制深港通下的港股通和沪港通下的港股通证券账户内股票不能交叉卖出,但沪深港股通账户卖出港股的资金可以交叉使用。币种: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委托申报:投资者参与港股通交易委托申报需输入证券代码、买卖价格、买卖数量等参数。2、港股市场投资者申报的价格遵循香港当地的报价规则,在港股市场,开市报价规则与持续交易时段报价规则不同,但投资者在这两个时段输入的买卖盘价格,均不可大于上日收盘价或按盘价九倍或以上及少于九分之一或以下,每个买卖盘不得超过3000手股份。 另外,港股通投资者只能在相应时间撤销订单而不可修改订单,可撤单时间为9∶00-9∶15;9∶30-12∶00;12∶30-16∶00;16∶01-16∶06。港股通交易,以港币报价成交,以人民币清算并交收。 订单类型:内地投资者参与港股通股票交易时,仅能使用两种订单类型:在竞价时段应当采用“竞价限价盘”委托;在持续交易时段应当采用“增强限价盘”委托。2023-06-16 09:55:206
大宗交易规则
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股票大宗交易规则介绍如下一、上交所交易规则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二、深交所交易规则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人民币。拓展资料:大宗交易(block trading),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上海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10月18日,在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时对大宗交易规则进行了重新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13年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修改了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2023-06-16 09:55:491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2023-06-16 09:56:141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1、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实行的是T+1交易,即股票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出,而股票卖出后才能提出价款或用这笔钱款重新进行买卖。同样,卖出股票也是如此。目前资金的使用上,是T+0,当天卖出的股票,成交后资金返回到股民帐上,股民可用来进行委托买股票,但不能提现。 2、何为T+0、T+1交易制度所谓的T+0和T+1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当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当天办理好股票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制度;凡在成交后的第二天才办理好清算交割事宜的,就称为T+1交易制度。2023-06-16 09:56:374
股票交易规则哪里可以了解啊?
您可以通过沪深交易所官网查看具体交易规则。链接如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另外,您可以参考广发证券投教园地相关内容广发证券投教基地-新手入门2023-06-16 09:56:474
按照我国现行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连续竞价的时间为()。
【答案】:D注意区分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区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2023-06-16 09:57:131
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关于“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 当深沪交易所市场进行的证券单笔买卖委托达到交易所规定的限额时,可以进行大宗交易方式。现根据交易所相关细则及公司经纪业务服务平台设计,特制定公司大宗交易业务流程及操作说明。本业务属营运基础业务,可跨网点受理客户本人临柜的申请。一、大宗交易说明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现货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5)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00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6)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0万股。(7)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0万份。(8)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3)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4)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大宗交易价格:(1)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权益类证券,包括A股、B股、基金等);(2)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3)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4、大宗交易不纳入指数计算,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5、交易所大宗交易采取人工报单方式: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需通过专门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尚未实现完全电子化交易。客户如需发起大宗交易委托,须向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申请,经办人员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向营运中心进行大宗交易申报,而后营运中心通过上海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向交易所进行人工申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已实现由分支机构通过经纪业务服务平台相关菜单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直接申报。 上述内容为“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的解答,希望我们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若您有不理解的地方或其他问题需要咨询,欢迎您直接与我们联系:在线咨询网址http://sh.gtja.com/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4001-518-369客服:小朱 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2023-06-16 09:57:276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2023-06-16 09:57:431
证券帐号星期六,日两天为什么登陆不上?
一、证券帐号星期六,日两天为什么登陆不上?因为周六日不开市,可能有的券商会对服务器进行维护,会导致上不去账号;或者可能是券商在周六日进行系统测试, 测试时可能会更改用户密码测试,但是测试完成会完全还原,不会对客户造成损失。二、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设立的,用于准确记载投资者所持的证券种类、名称、数量及相应权益和变动情况的账册,是认定股东身份的重要凭证,具有证明股东身份的法律效力,同时也是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先决条件。一个自然人、法人可以开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同一主体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一般情况下,第一开户网建议投资者开立上海A股账户和深圳A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港币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深圳B股账户;如果投资者持有美元要进行证券投资的,则开立上海B股账户;已经开立A股账户的投资者,中证登公司已允许其对基金进行投资,不必再开立基金账户。三、证券账户分类1、按市场类别分类上海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深圳证券账户用于记载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中证登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2、按资金用户分类分为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人民币特种股票账户(简称B股账户)、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其他账户。其中,A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自然人证券账户、一般机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机构证券账户;B股账户按持有人分为:境内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境外投资者证券账户。2023-06-16 09:58:176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的原则.
“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是指在每日的开盘前,即9:15—9:25这十分钟之内,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集合竞价规则是指在所谓集合竞价在成交时所遵守的一些原则。只有明白集合竞价规则,才能抓住集合竞价中的优质股票,依据集合竞价规则在集合竞价中选定股票是常见的一种短线操作策略。 一、集合竞价规则:三个原则 集合竞价只有满足以下三个原则,才会形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原则是集合竞价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二、集合竞价规则:关于挂单和撤单 (一)、停牌期间不允许挂单,但停牌前的挂单可以撤销。 对于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在停牌期间(9:30-10: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当然也没有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的任何挂单和撤单都是无效的,这就要看十点半时谁的手快,但停牌前的挂单是有效的。 10:30开盘时,一般10:29分30秒,交易系统就已经打开了。所以如果你想抢先买入一只复牌即涨停的股票,最好在10:29分20秒挂涨停价买入,因为委单要进入证券公司系统再进行转换是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如果你挂早了传到上或深交所还没到10:29分30秒,交易所就把它当作废单处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 (二)、关于撤单问题 9:15~9:20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9:20~9:25只能挂单,不接受撤单,9:25-9: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所以有些庄在9:15~9:20期间挂大单买入,引诱散户,到了9:20单子被他们偷偷撤了,这种股票很可能会跌,千万不要碰,10月26日的神马实业就是典型的例子,9:18分在11.99价位有1734手,到了9:19变成了54手且价位为11.08,明显买单被他们撤掉了,典型的引诱散户,果然当天跌幅7.65% 在非交易时间内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 9时30分前委托再撤单要当心,因为撤单失败的机率比较大。 9时5分之后不要撤单,撤单基本不会成功,9时15分之后撤单可以。 营业部的转换系统在没有连到交易所时,委托再撤单是可以成功的。 营业部在每个交易日的9时5分左右,会将营业部的转换系统打开, 这一系统负责将证券营业部客户的委托指令转换成DBF库数据发送至交易所。9时15 分准时传送至交易所电脑主机。另外还有深市的最后三分钟也是集合竞价的 三、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四个步骤 根据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 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 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 (2) 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追问有一只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深市。前一天晚上下单委托买入,结果显示为 “申请买入”,第二天九点十五显示为场外撤单,我委托的价格是有效价格,为什么会这样?2023-06-16 09:58:435
上交所股票异动几次会被限制交易
需要根据日期和波动的范围综合进行判断,不是看波动次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2023-06-16 09:59:031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什么时间段?
集合竞价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9:25,其中9:15----9:20这段时间的委托可以撤单,9:21---9:25则只能委托,不能撤单。9:25分产生开盘价,9:25--9:30也可以委托,但是不是马上成交,期间不能撤单,这段时间的委托要等到9:30才只能成交。9:30--11:30,13:00--15:00是连续竞价时间。2023-06-16 09:59:14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期货交易吗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不能进行期货交易,要进行期货交易的是期货交易所。二、上海期货交易所:1、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Futures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398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上市交易。2、上海期货交易所依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围绕“建成规范、高效、透明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主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战略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能,致力于创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三、上海证券交易所:1、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三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2、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四、扩展资料——进行期货交易选择期货交易公司的方法:1、首先,要选择大的期货公司。大公司在软硬件上的投入小公司是比不了的,小公司的交易速度和大型期货公司差很多,对于期货,随便差一个点,交易成本就会差很多。2、另外,实力强大的期货公司,内部管理、风控都很严格,公司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低。3、然后就是要选手续费比较低的期货公司,手续费这个东西,赚钱的时候问题不大,亏钱的时候,能省一点是一点。4、最后,这家期货公司一定要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开完户了有人管,遇到了问题能找个人咨询和解决。2023-06-16 09:59:365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06-16 10:00:051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2023-06-16 10:00:201
怎么看大宗交易次数限制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上交所规定(2015年最新修订版):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3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2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2023-06-16 10:00:351
个股期权的交易规则?
你好,个股期权概念: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个股期权个股期权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合约买方有权在将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标的证券的标准化合约。买方支付一定数量的期权费(也称权利金)为代价而拥有了这种权利,但不承担必须买进或卖出的义务。卖方则在收取了一定数量的期权费后,在一定期限内必须无条件服从买方的选择并履行成交时的允诺。个股期权主要可分为看涨和看跌两大类。只要买入个股期权,无论看涨还是看跌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即到期可按约定价格买入或按约定价格卖出,但买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但卖出个股期权方无论看涨或看跌都必须无条件履行该合约条款。因此,期权买方风险有限(亏损最大值为权利金),但理论获利无限;与此同时,期权卖方(无论看涨还是看跌期权)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理论上风险无限,收益有限(收益最大值为权利金)。 从海外经验来看,个股期权推出后,往往对正股的交易量有一定拉动作用。这是因为期权拥有双向交易、日内回转交易的特点,能够吸引大量投机资金参与,随之也带来了较大的套利机会。同时,对于个股期权买方,最大损失仅为权利金,而由于杠杆的存在,其获利空间宽大,是投资者套期保值、规避风险的有效工具。 3、个股期权合约条款 个股期权合约的条款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合约标的名称(代码)、期权类型、合约单位、到期月份、行权价格、行权价格间距、最后交易日、行权日、行权交割方式、交割日等合约类型为认购期权或认沽期权。 (1) 认购期权 (Call Option) 认购期权买方有权利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购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 (2) 认沽期权 (Put Option) 认沽期权买方有权根据合约内容,在规定期限(如到期日),向期权卖方以协议价格(行权价)卖出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而认沽期权卖方在被行权时,有义务按行权价买入指定数量的标的证券。合约单位指单张合约对应的标的证券(股票或 ETF)的数量。 股票期权合约单位如下:1)20元(含)以下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10000股;2)20元至100元(含)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5000股; 3)100元以上每张合约标的正股数为1000 ;对于ETF期权合约单位为 10000。当标的证券发生权益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时,会对该证券作除权除息处理;此时期权合约需要作相应调整,调整后合约单位取其整数部分,对剩余尾数按除权除息日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对权利方和义务方进行结算(义务方向权利方支付剩余尾数*调整后参考权利金*张数)。由于价格变动加挂新的合约以及挂牌新月份的合约,采用调整前的合约单位。合约到期月份为当月与下月, 以及 3 月、6 月、9 月及 12月中连续两个季月(下季与隔季), 共4个月份合约,同时挂牌交易。 合约最后交易日设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合约行权日同最后交易日(E日)。行权交割为E+1日(对被行权者,E+1日可准备标的证券;对行权者,行权证券E+1日日终到账,T+2可卖出)合约到期日同合约最后交易日。个股期权履约方式为欧式。即个股期权合约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日才能按期权合约事先约定的履约价格提出行权行权价格即期权的履约价格。 对于认购期权,买入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从期权的卖出方买入标的证券。对于认沽期权,买入方有权利以行权价格卖出标的证券给卖出方平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根据靠档原则(按四舍五入,正中间往价格高靠),取挂牌前一交易日标的证券的交易日最接近的那一档按行权价格间距确定的行权价格。但因合约调整而改变行权价时,调整后的行权价不靠档。行权价格系列对于同一标的证券在每一个到期月,设置多个仅行权价格不同,而其他要素完全相同的期权合约,这些合约的不同价格构成了一个行权价格系列。行权价格系列将至少包括1个平值(行权价格采用根据行权价格间距进行靠档后,可能是价外或价内)、1-2 个虚值、1-2个实值。行权价格间距采用分级靠档的方法,根据行权价的不同,设置不同的价格间距。 行权价格相邻的合约间距按下设置:1元或以下 0.05 | 1元至2元(含) 0.1 | 2元至5元(含) 0.25元至10元(含) 0.5 | 10元至20元(含) 1 | 20元至50元(含) 250元至 100元(含) 5 | 100元以上 10合约交割个股期权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场外个股期权采用现金交割),即在行权时,双方进行股票的交割。对于认购期权,权利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义务方,义务方将股票交给权利方;对于认沽期权,权利方将股票交给义务方,义务方根据行权价将对应的资金交给权利方。在出现特殊情况下,可能采用现金交割的方式。风险揭示:本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作出决策,不构成任何买卖操作,不保证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请注意仓位控制和风险控制。2023-06-16 10:00:599
中国股市晚上几点可以挂单生效?
一、集合竟价也是依次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数量优先.庄家的单也是9:15进入上海或深圳交易所系统的,但他的单数量大,所以他排前边。9:15至9:25挂的单有时间顺序按时间优先。x0dx0a 二、有的证券公司可以提前挂单,但实际都是9:15进入交易所系统,前一天晚上挂单和9点15分0秒挂单是同一时间进入交易所系统,数量大的先成交。x0dx0a 三、在9:15之前的委托只是在证券公司而没报到交易所。x0dx0a 四、各证券公司在9:15之前就和交易所连线了,但交易所在9:15开始接受挂单委托,在9:15那一刻及以前挂的单都算同一时间,按价格优先,数量优先。x0dx0a 因此最早挂单可以是一天的刚开始凌晨1点。2023-06-16 10:01:471
股票大宗交易规则是怎么样的呢?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关规定。1、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 上海)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B股(深圳)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2、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企业债、公司债的现券和回购大宗交易单笔最低限额在原来基础上降低至:交易数量在1000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1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参考《关于开展大宗债券双边报价业务及调整大宗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5、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上海证券交易所接受大宗交易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5:30。但如果在交易日15:00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则不受理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的15:00-15:30,交易所对大宗交易买卖双方的成交申报进行确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2023-06-16 10:02:093
股票交易申报规则:股票交易申报有哪些规则
股票交易申报规则:申报价格:交易所只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报价单位:不同的证券交易采用不同的计价单位。股票为“每股价格”,基金为“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回购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价格最小变化档位:A股、基金和债券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B股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1美元、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港元;债券回购上海证券交易所为0.005、深圳证券交易所为0.01。涨跌幅限制:交易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其中ST股价涨跌幅比例为5%。股票、基金上市首日不受涨跌幅限制。实行PT的股票涨幅不得超过5%,跌幅不受限制。申报限制: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委托买卖单位:买入股票或基金,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债券以人民币1000元面额为1手。债券回购以1000元标准券或综合券为1手。债券和债券回购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回购以100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申报上限:股票(基金)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股(份),债券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不同种类或流通量的单笔申报最大数量。投资者进入股市之前最好对股市有些初步的了解。前期可用个牛股宝模拟炒股去看看,里面有一些股票的基本知识资料值得学习,也可以通过上面相关知识来建立自己的一套成熟的炒股知识经验。希望可以帮助到您,祝投资愉快!2023-06-16 10:02:171
港股的交易规则都是什么?要如何操作?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相信很多朋友都会选择去证券交易所里面,去购买相关的股票,来让自己的生活变得好一点,但实际上因为不同的证券交易所里面有不同的规则,比如我们所熟悉的港股的交易规则和我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就是不一样的,因此下面小编就带领大家来了解一下港股的交易规则都有什么,而且要如何进行相关的操作?首先我们要明白的是,港股实行的规则是T+0回转交易制度,也就是说在当天买入的股份,在当天就可以直接卖出,实行T+2交收制度,而这个制度所代表的含义就是股票和资金的交收时间为交易日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的下午3:45之前,并且到目前为止,港股的交易方式可以选择电话交易,网上交易,或者是委托相关的经济公司进行买卖。不过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注意一个问题,那就是港股的每笔交易的数量必须要为一个买单位或其倍数,简而言之,就是在港股的交易中每一手可能是400股,500股,1000股和2000股不等,这个大部分是由上市公司进行相关规定的,除此之外,港股交易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比如说印花税,交易征费,交易费等等,这些相关的费用,而且港股的股票每个买卖盘上限为3000手,从这些就可以明显的区分与我们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是有着很大区别的。通过以上相关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港股的交易规则和交易的操作方式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在操作的过程之中,可以选择通过电话,证券公司来去进行相关的操作,也可以选择自己直接在网上下载相关的软件进行操作,但无论哪种操作方式,我们都要小心注意,因为很有可能会问我们自己带来经济的损失。2023-06-16 10:02:365
深沪证交所的交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隔开法定节假日和调休补充上班部份不开市,和休假期不开市外的每交易日9:25集中成交一批次(叫集合竞价),而,在9:20~9:25这个时间段里面的委托为不可撤消委托!必须到9:30分才受理撤单委托!9:30~11:30为早上的开市时间,13:00~15:00为下午开市的时间!其中,14:57~15:00为集合竞价阶段!在这阶段里面进行的委托可成交但不进行资金股票交割!并且亦不可撤单!2023-06-16 10:03:452
哪些证券可以进行"T+0"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权证、债券交易可以进行T+0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权证、国债、可转换债券及国债回购交易也可以进行T+0交易,沪深300指数可以直接T+0交易。应答时间:2021-10-2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2023-06-16 10:04:347
什么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证券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 集中竞价交易可分为口头唱报竞价交易、书面申报竞价交易、电脑申报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它区别于集合竞价。 其中,上交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1:30,13:00~15:00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深交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4:57为连续竞价方式,14:57~15:00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2023-06-16 10:05:045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2023-06-16 10:05:212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有( )。
国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万手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拓展资料;大宗交易,别称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深交所规定: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深交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2023-06-16 10:05:373
股票分红一般什么时候到帐?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到账时间不同,具体如下: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投资者的红股在R+1日自动到账,股息在R+2日自动到帐。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对投资者享受的红股和股息实行自动划拨到账。股权(息)登记日为R日,除权(息)基准日为R+1日,投资者的红股在R+1日自动到账,并可进行交易,股息在R+2日自动到帐,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确定,如有问题应与证券营业部工作人员进行查询。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投资者的红股在R+3日自动到账,并可进行交易,股息在R+5日自动到账,投资者可及时查询确定。也就是说,无论是上交所,还是深交所,投资者的红股和股息均自动到账,无需投资者办理任何手续,只是到账的时间有所区别,投资者应注意查询确定。扩展资料很多股民以为分到的红利或者红股就是自己的纯获利,其实不然,因为股票分红后,交易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也就是除权除息日)会对该股票作除权除息处理,形成除权除息价,以保持股东持有该股的前后总权益不变。上市公司分红是需要达到规定的盈利条件,从这个层面来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该公司的运营状况良好。另外,除权除息后,股价会变低,能增加流动性,对于一些之前盘桓在高位不敢下手的客户来说也不乏是一种机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股票分红2023-06-16 10:05:451
二级市场A股买卖最大单笔股数有没有限制?
股票买入上线的限制:最多1000000股。x0dx0a 上证每次买股票最少股数限制是大于100股。x0dx0a 其他情况购买一只股票时,每次最少买多少股:x0dx0a 1、在中国的A股市场要购买一只股票,一次最少要购买一手。这里一手最少是100股。x0dx0a 2、在香港购买港股,要购买一只股票,一次最少要购买一手。这里一手最少是1000股。x0dx0a 3、在配股时,配股数量不一定是整数,应该有多少就可以卖多少吧。x0dx0ax0dx0a 股票买入最多的话其实是没有限制的,只要能买得起,不过在你买入某一公司的股票达到该公司总股本的5%时,需要通过交易所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经过披露之后还可以继续买入的。2023-06-16 10:05:553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多少为一张
1000元。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2023-06-16 10:06:193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2023-06-16 10:0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