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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收购协议的程序是什么

2023-06-17 09:21:34
北有云溪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所以,如果 股权转让协议 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为金融类公司,那么还必须获得中国人们银行总行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为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 被收购公司 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制度被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收购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收购协议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 收购上市公司 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做的以下几点: 1)收购人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应当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2)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应当同时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人还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关于要约收购中收购人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的规定,在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虽然收购实际上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交易,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无关,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标公司原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都至关紧要。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来挫败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目标公司股东在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之际,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参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开其对收购所持的意见和理由,这是防止 董事会成员 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目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与收购者就此次协议收购或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事项达成任何合意或谅解等情况;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应此次收购而计划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另外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是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 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如果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事宜的策划乃至确定,与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法律义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 办理股权转让 过户等相关手续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当事人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股份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做出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做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2)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当日,将不予确认的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公司,并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出让人应当在获悉不予确认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三、协议收购的特别情况上述五个阶段即为一般协议收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其中可能还包括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所谓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在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那么收购方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所以,要求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东,以合理价格作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致。前些年,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但是如果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额达不到百分之三十,则无法掌握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失去意义;然而,如果达到百分之三十并且想继续收购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进入强制要约收购程序,那么对于收购方来说即使抛开要约收购程序的高额成本不说,仅仅是收购剩余那些必须收购的股份,也是极为沉重的财务负担。这样一来,很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基于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搞活市场的角度出发,2002年9月12日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第49条、第51规定,收购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三)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 公司股份转让 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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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7 05:28:271

证券法三公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www.hetong365.com)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www.hetong365.com)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www.hetong365.com)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证券法上的效率则体现为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因此,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减少过度的政府干预;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全球经济一起化进程中,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架构看,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能够体现市场效率或保障市场活力的规则体系。当然,效率始终是相对的概念,这不仅因为效率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还因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上,始终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www.hetong365.com) 对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交易安全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标。没有交易安全,不仅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产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愈来愈重视证券交易中的登记结算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证券交易的风险。(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严格来说,这些原则属于具体的证券管理原则,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相提并论。 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 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2023-06-17 05:28:512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中,( )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

【答案】:A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证券法》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此外,《证券法》还规定了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以及合法原则等)
2023-06-17 05:28:581

证券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并做简要阐述。

证券市场监管的原则:依法监管原则;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三公”原则(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监督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在加强政府、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强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国家监督与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是世界各国共同奉行的原则。证券市场监管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模式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分为三种:一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加以全面监管,其代表是美国;二是自律性管理型,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协会等机构管理证券市场,政府较少干预,其代表是英国;三是中间性管理型,它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性管理,其代表是德国。原则1、依法监管。2、保护投资者利益原则。严厉打击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权利维护市场的三公,是各国证券监管的首要任务。3、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4、监管与自律相结合。拓展资料:国际证监会证券监管三个目标:一是保护投资者;二是保证证券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三是降低系统性风险。其中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券监管的首要目标。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2023-06-17 05:29:191

2010年司法考试:证券法第一章证券法概述(3)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基本原则是根据证券制度的本质特征并结合证券市场特殊规律性,经抽象而形成的、广泛适用于调整证券发行与交易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也就是说,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贯彻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全过程,反映证券法宗旨的最一般规则,它应体现出证券法基本精神,对于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各项具体规则具有指导意义和法律解释意义,并且对证券发行与交易实践具有概括性调整作用。   一、对证券法基本原则的认识   在《证券法》颁布前,许多学者曾根据已颁布的证券法规以及我国特有经济和社会背景,就证券法原则作出研究和分析。有学者认为,证券法基本原则包括公开、公正和公平三项。 有学者认为,证券法基本原则除应包括公开、公正和公平构成的“三公原则”外,还应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效率原则。 还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证券法规现状,应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计划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公平诚信原则和核准性原则。 还有的学者没有全面承认证券法基本原则,而将证券法原则分为证券发行原则和证券交易原则,并认为证券发行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实质管理原则、国家干预原则;证券交易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合法性原则以及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证券法》颁布后,学者倾向于按照《证券法》总则部分的规定,概括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认为包括“三公原则”、 “法律地位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原则和禁止欺诈原则”、“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原则”、“国家监管与自律管理原则”以及“依法审计原则” 。中华考试论坛   我们认为,证券法调整着证券市场中各种复杂的社会关系,证券法基本原则作为证券法的重要内容,除应继承民商法基本原则外,主要应结合证券市场的特殊规律性加以高度概括,不宜简单照搬民商法一般原则,不应人为地割裂证券法基本原则,也不应将基本原则与管制规则混同起来。否则,不仅会妨碍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也将妨碍证券法的有效实施、发展与完善。   首先,证券法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内容。证券市场是高效运转的资本市场,证券法不仅要使得这一市场成为证券发行人的有效融资市场,还要使其成为公众投资者放心投资的市场。证券市场是一国经济生活的晴雨表,它的起伏波动直接反映着一国经济和政治发展的脉搏,其稳定和持续发展对一国经济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在推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能满足于制定数量众多,甚至细致人微的行为规则,而应首先确立证券法基本原则。这对于确立证券法的地位,消除证券法规则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这也将有助于建立证券市场的统一理念,填补具体规则存在的疏漏。   其次,证券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统一性。证券市场本身具有统一性,虽然可划分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但无论证券发行或者证券交易,都是向证券投资者转让证券权利的行为,具有交易行为的一般属性。区别仅在于,证券发行是证券发行人向社会投资者出售证券,而证券交易行为是证券持有人向其他投资者转让证券。因此,完全可以抽象出适用于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般原则。各国证券法都无例外地将保护投资者利益作为证券法的首要任务,站在投资者角度归纳出证券法基本原则,不仅是可能的,也是极其必要的。综观各国证券法,可以发现其具体规则存在许多差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在证券法基本原则上,均承认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和公平原则的法律地位,并将这三项原则贯彻于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全过程。有些国家还同时强调效率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并将其贯穿于证券法规则的始终。所以,将证券法原则划分为证券发行原则和证券交易原则的观点,是缺乏理论及实践依据的,应当抽象出证券法的更高原则。   再次,证券法基本原则应当符合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特性。证券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商品,要借助某种载体加以体现,但又不必拘泥于特定载体。权利商品仅有价值而无使用价值,且其价值具有易变性,与证券发行人有关的任何要素的变动都会直接影响权利商品的投资价值。消费者总可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直观判断商品的真实品质,但确定权利商品品质的方式显然是非直观的,其市场价值往往与证券信息的传播有直接关系。证券法虽可借鉴一般法律原则,但若将一般法律原则简单等同于证券法基本原则,显然是不妥当的。   最后,证券法基本原则应当与其交易法属性相吻合,不能将行政法原则引入证券法。证券行为在根本上是交易行为,证券法是商法和交易法,在确立证券法基本原则时,必须充分尊重证券法的本质。有学者认为,证券法是管理法,是国家监督管理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的法律。如果就《证券法》中包含的大量国家管理性规范而言,这种概括尚可理解;但若将其视为证券法的“应然状态”,则是对证券法本质的误解,也会否定证券法的价值。在严格意义上,证券管理规范的目的,在于划定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范围,至于在法律划定范围内如何行事,则应依照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意志而定。实证法存在过多的管理性规范,就意味着限制市场参与者的活动范围。显然,过度限制会与证券市场关于鼓励交易和合理配置资源的价值相冲突。   二、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们认为,可以将证券法基本原则概括为五项,即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效率原则。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现代证券法的基础原则之一。根据公开原则,任何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都必须遵循公开原则,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与证券发行和交易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避免任何信息披露中的虚假陈述、重大误导和遗漏;以保证证券投资者对所投资证券有充分、全面和准确的了解。证券投资价值和风险虽然受到政策、法律法规变动以及系统和市场因素的影响,但主要取决于证券发行人的真实财务和经营状况,只有全面揭示与证券价值有关的各类信息,投资者才能够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根据公开原则,证券发行人以及其他机构和相关人员必须全面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有效防止各种证券违法行为,切实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在证券制度建立初期,证券发行人的财务和经营等。信息曾被视为企业的内部事务和商业秘密。有些人甚至提出,企业公开相关信息和资讯,会使企业竞争者处于优势地位,从而损害证券发行人的利益;企业信息绝不能向社会公开,否则,不仅会损害证券发行人利益,也会进一步损害证券投资者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证券发行人对投资者采取保密措施,更甚至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旗号下,向投资者提供不实信息并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然而,投资者毕竟是证券发行人的股东或债权人,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真实情况,是保证投资者合理预见投资风险和投资利益的基础和前提。在投资者与发行人之间利益关系的问题上,法律理论和证券制度均曾裹足不前。直到20世纪初期,一些国家的证券监管机构和自律机构才开始强制要求证券发行人公布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并限制发行人的不当行为,包括禁止或限制发行人买卖自己发行的证券。自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出台并确认公开原则或信息披露制度以来,这一原则才逐渐被各国证券法广泛接受,成为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023-06-17 05:29:251

什么是证券法上的三公原则

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是保护投资盲合法利益不受侵犯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2)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
2023-06-17 05:29:472

美国1993年证券法注册要求

  《美国1933年证券法》(“《证券法》”),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这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规,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此外,该法还要求,发行人提交注册申报材料后,应等待20天使证券交易委员会有时间对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注册申报材料在重要事项方面披露不完整或不准确,委员会有权发布停止令来暂停证券的公开发行;在注册申报材料生效后,如果其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公司的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承销商除能证明尽到勤勉谨慎之责外,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宗旨是保护证券投资者,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还应考虑提高效率、促进竞争及资本形成。除了所规定的一些例外之外,该法要求向公众发行的所有证券一般都要予以注册。该法的核心是避开州法要求的对待发行证券实质性条件的审查,选择了公开、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其背后的理论是:如果市场出售的证券将所有相关情况都予以充分、公正的公开,投资者就是受到了充分的保护,因为充分公开为投资者提供了评估其投资价值的充分机会,使其能自我保护。联邦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投资者有对适宜的投资进行评估的能力,不需要一些观察家所想象的政府对证券销售进行耗钱费时的实质性审查。因此,《证券法》没有授权对发行证券的实质作出判断,任何机关均无权来依据证券法引导资本流向最需要的产业。  注册制得以体现到《证券法》并逐步在美国确立,首先应归功于罗斯福总统所信奉的证券监管哲学——信息公开。公开原则要求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股份公司必须依法披露一切有关的信息资料,供投资者在投资决策时参考,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开原则的出发点在于增强股票发行与交易的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准确的信息,它不仅是投资者作出合理投资决策的必要基础,而且是社会公众和监管机构对发行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证券法》对由于违反该法而受到损害的投资者提供了许多私法救济,还制定了普通的发欺诈条款,禁止证券要约或出售过程中的重大遗漏和错误陈述。依据《证券法》,注册和公开披露的规定仅适用于公开发行证券对分销,且投资者的保护范围仅限于证券购买者,而不包括证券出售人。  适合广大立法、研究、实务工作者外,对广大英语研究者和法律、金融英语爱好者、专业翻译人员,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2023-06-17 05:29:541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什么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信息的现代化。《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于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价证券的发行主体在发行证券时,必须按规定将其发行情况及其财务经营状况等向投资者公布。公开原则是企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发行债券、股票等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证券发行除了公开原则之外,还有另外“两公”原则:1、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祖任何一方。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
2023-06-17 05:30:011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证劵交易规则:为了维护证劵交易市场而颁布的具有法律依据的规则。主要包含:集中竞价交易规则、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规则三方面。  1、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按照多数国家法律的规定,证券交易如同票据交易一样,并不适用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成立的一般规则,而应当适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与安全要求的无因性原则与抽象性原则。  2、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国《证券法》第42条规定了证券交易双边市场原则后,我国的相关制度和市场建设有了突飞猛机猛进的发展。2006年9月8日,我国成立了旨在从事证券期货与金融期货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货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共同编制推出了证券期货的基本交易工具“沪深300统一指数”;2007年3月6日我国又颁布了旨在扫除双边市场交易障碍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应当说,我国未来拟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已经是呼之欲出了,我国未来将不断推出的证券期权交易、利率期货交易、汇率期货交易的基本形态已经成形,我国已经开始了从单边证券市场向双边证券市场的战略改革之路。
2023-06-17 05:30:3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释义: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释义】 本条是对保证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的规定。   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应当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所谓真实,是指文件的内容必须反映实际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所谓准确,是指文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对有关情况所作的陈述和提供的数据与实际情况应当符合,或者是合乎逻辑的推测,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所谓完整,是指所提交的申请文件的种类应当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每份申请文件的内容应当完整,不得有遗漏。法律规定所应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就是要求将有关发行人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给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这是依法审核或审查发行人资格的需要,是保证发行证券的质量,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这是对发行人责任的规定。证券发行申请文件是发行人制作并提交给有关机构或部门审核或审查的,其内容反映的是发行人自身的情况,所以,发行人对于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也是首要的责任。明确发行人的这一责任,是保证信息来源真实、准确的基本要求,也是让发行人保证其自身质量和其所发行证券的质量的基本要求。   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在证券市场上,一些具有专门职能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为发行人和投资者提供各种专业服务,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了促进和保障作用,并且这种专业服务本身也已成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类专业机构既独立于发行人,又独立于投资者,它们依法为证券发行和交易所提供客观公正的服务,也是履行一种社会公证、社会监督的职能。社会中介机构在为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认真履行公证、监督职能,有利于推进证券市场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在申请证券发行的过程中,发行人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协助制作有关申请文件,并出具有关报告和证明文件。比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需通过资产评估机构依法进行的资产评估来确定;申请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都应当向负责核准或者审批的机构或者部门提交有关验资报告,而验资报告按照规定是由具有合法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的各种法律文件的草拟、修改、审定工作,通常都需要由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进行,有关法律意见书则需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对于这些专业机构和人员来说,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谨慎诚实地为客户服务,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他们基本的执业准则,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已经有这方面的规定。比如,《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件;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等。《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不当证明的;(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在为证券发行出具文件时,必须遵守这些基本规则。本法进一步规定这些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保证责任,是为了明确这些专业机构在从事证券业务活动时的具体职责,有利于严格证券发行中各个环节的责任,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是在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责任,这就是说,只要他们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就视为尽到了义务,一些属于他们工作职责范围之内发现不了的问题,不应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2023-06-17 05:30:421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五个?

金融法原则:(一)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控职能的原则 统一管理金融是指国家对金融事业实行统一的政策和法律、法令管理,由人民银行统管全局,制定统一的货币金融政策,对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置、审批、业务开展以及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的监管,不受其他政府机关、经济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管理金融和经营金融业务分离的原则,是政企职责分开在金融领域内的具体化。其内容是指人民银行不再一身兼有管理金融和从事一般金融业务(商业性金融业务)的双重职能,而改由人民银行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方针和金融规章,执行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的职能。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统一的金融方针政策允许范围内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享有经营自主权,而不再行使金融管理方面的职能。 加强和完善国家金融宏观调整职能的原则,要求明确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增强其权威性。同时,要改善人民银行货币调控手段,尽量少用或不用行政办法,而用间接的、经济的、法律的方法(如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等)来调控金融,以实现宏观管理的目的。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经济增长、币值稳定是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一国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我国中央银行法也把“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明定为我国的货币政策目标,从而使其成为我国金融法的重要原则。 要稳定币值,就必须贯彻货币制度独立、统一的方针,执行经济发行的原则。货币制度的独立是指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与其他政策相对独立,货币的发行必须与财政发行、政府信用分开,即财政部门不得向人民银行透支,人民银行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统一是指货币的发行与管理要统一由人民银行负责,其他银行非依法律规定或特别批准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银行券。稳定货币是与经济发行相联系的,是指货币的发行只能是满足生产和流通的正常需要,使货币的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从而保证货币币值的稳定,防止通货膨胀。 促进经济增长,要求货币的发行、金融活动的开展、金融监管与调控的进行要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使之保持较快的、平稳的发展势头。 这个原则,归根到底是要保持货币的稳定,是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三)政策性金融业务与商业性金融业务相分离,专业银行商业化,开展适度的金融竞争的原则 银行是经营货币业务的特种企业,它也应以盈利为目的,按照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经营原则进行商业化经营,这样,才能做到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但我国的国有专业银行长期以来肩负着政策性银行和商业性银行的双重任务,而且业务分工严密,缺乏竞争机制,致使货币资金使用效益低下,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经营目标都很难真正实现。虽然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四大专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分工有所突破和交叉,但专业银行运营机制并未彻底改观。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完善财政投融资体制,创建和完善政策性银行及其他政策性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金融业务。各国有专业银行在政策性银行业务分离出去之后,要明晰产权,业务交叉,综合发展,开展适度金融业务竞争,以实现商业化经营的目标。 (四)完善金融市场,提高资金运营效益,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金融市场是融通资金、买卖有价证券的场所。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多种分类,但一般分为货币市场(包括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和短期外汇市场等)、资本市场(长期信用工具的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期货市场和长期外汇市场)等。只有通过金融立法建立起规范有序的金融市场,使货币的收付、汇兑、结算、信贷等活动迅速、及时、准确,才能加速资金的横向流动和循环,提高融资的可选择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只有建立起完善的金融市场,公开信息披露,防止内幕交易、欺诈等不法行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的保障。 (五)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 金融业是从事货币资金融通的特种行业,是时刻面临多种类型风险威胁的高风险行业。这些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风险(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的存在,严重影响着金融业的安全运营,并有可能影响到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和国家安定,因此,必须加以防范和化解。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必须贯穿于金融立法、执法、守法和对外交往过程的始终。从立法上而言,必须科学、合理地建立、健全各种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从执法上而言,必须强化金融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权,改进监管的方式、方法,完善有关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度、流动性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程序,切实加强非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和聘用外部审计、综合并表监管等措施;从守法方面而言,各金融机构必须健全内部控制和各项具体业务制度,实行合法、合规和审慎经营。在金融对外开放方面,必须积极稳妥,立足于国家主权和安全,切实作好涉外金融业务的经营和监管工作,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渗透和转移。 (六)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而货币资金融通活动是由各种各样的金融机构完成的。这些金融机构种类繁多、设立条件不一,经营方式、业务范围、经营风险也有很大的差异,需要实施不同程度的管理。大体而言,金融机构依其服务对象的范围和性质,可以归结为四大类,即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对这些不同的金融业很难以一个统一的标准、统一的法律来予以规范,而必须根据它们的行业性质和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的法律,如银行法、信托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设置相应的专门监管部门,实施分行业管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对金融事业的管理做到有的放矢、落到实处。 (七)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原则市场经济是外向型经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际经济体制接轨。随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外资金融机构将大量涌人,我国的金融业也将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际金融活动中去。为此,一方面我国的金融立法要大胆地借鉴市场经济国家中的金融立法做法,采用国际金融立法的通例,培养和发育外向型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又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人手,对外债、外汇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并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华的活动及我国驻外的金融机构进行立法管理和必要的金融监督。
2023-06-17 05:30:522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 公司法 、 保险 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票据法等。下面由我为你介绍商法的相关 法律知识 。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一、商法的特征   1、商法具有兼容性。(兼采自由主义和强制主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1)私法与公法规范的融合   (2)强制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的结合   2、商法具有技术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1)商法规范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技术性;   (2)组织法与行为法的结合。 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3、商法具有营利性。营利性是商事关系的本质属性。所谓营利,就是通过经营获取利润,以较少的经营投入获取较大的经营收益。   4、商法具有国际性。商事关系本身具有一定国际性,许多商业活动都跨越国籍,各国经济日愈紧密联系,并趋向世界经济体系的形成。   二、商法的基本原则   (一)商主体法定原则   1、商主体类型法定:是指商法对于商事主体的类型作出明文规定,当事人只能在法定类型的范围内选择所要采用的类型,而不能任意创设法律中未规定的类型。   2、商主体内容法定:是指商法对各类主体的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擅自或者变更其组织关系和财产关系。   3、商主体公示法定: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主体,必须遵守商事法律规定的程序。   (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   1. 公示主义:是指商法要求交易当事人对于涉及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客观事实必须向公众显示,以便利害关系人可以了解。   2.强制主义,又称干涉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商事关系予以强制性规定。这一原则是商法公法化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通过公法性手段直接调控商事管理关系。   (2)日益偏重于使用强制性规范对商事活动加以控制。   (3)在传统私法责任之外,形成了多种法律责任并存的法律调整机制。   3.外观主义   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来认定商法律|| 教育 |网事交易行为的效果。对此,德国、法国学者称为“外观法理”,英美法中称为“禁反言”(Estoppel)。外观表示与真实意思可能不一致,依据外观主义,交易行为完成后,出于对交易安全保护的目的,原则上不得撤销。   4.严格责任主义:是指在商事交易中,不论债务人有无过错都应该对债权人负责。各国商法均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1)普遍连带责任。   (2)广泛无过错责任。   (三)促进交易简便快捷原则   1.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商法中的集中体现就是商事契约自由,包括是否缔约自由、内容自由、解约自由、方式自由等等方面。   2.交易规则的定型化。包括交易方式的定型化和交易客体的定型化。   所谓交易方式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中预先规定若干类型的典型交易方式,从而使商事交易的方式定型化。   所谓交易客体的定型化,是指商事法律对交易客体的商品化与证券化。对于有形商品,商法分门别类的规定了统一的规格或要求其使用特定的标志,使其商品化,确保交易可以迅速进行。对于无形的交易客体,商法则通过使其证券化的方式,通过证券的流通实现无形商品的交易,从而大大简化了交易的程序。   3.短期时效主义   所谓短期时效主义,是指商法对各类商事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较一般民事请求权为短,从而可以推动商事交易纠纷的迅速解决,促进了交易的迅捷。   (四)实现交易公平原则   1.平等交易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3.情事变更原则   相关阅读:   商法的概念   1 商法的调整对象   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2.商事关系   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 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   3.商事关系的主要标志是商人和商行为。   商人,是以自己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在我国,商人主要包括:   (1) 个体工商户和 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与独资公司相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 企业组织形式。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联营企业(Associated Enterprise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 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   (5)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商行为,大陆法系学者一般认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为目的而从事的各种表意行为。其规制原则主要有三种:   (1)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商人概念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推导出商行为的具体形态,并以列举的方式揭示出商行为的范围。大陆法系国家采用主观主义立法原则的主要有意大利,德国, 瑞士等国。   (2)客观主义原则。客观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以行为的客观性作为出发点来确定商事行为。《法国商法典》创造了这一原则,而《西班牙商法典》则继承和发展了这一原则。   (3)折中主义原则。折中主义原则的立法理念是在主观主义原则和客观主义原则基础上,依据行为的客观性和商人的经营 方法 两个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商行为。日本现行商法典和法国修改后的商典法采取该立法原则。   4.形式的商法和实质的商法   我国没有形式的商法,但存在实质的商法,主要表现为大量的商事单行法, 公司法、 证券法、票据法、 保险法等。   5.商法与民法、经济法既有紧密联系,也有一定区别。   简单而言,民法是一般法,商法是 特别法,民法对商法具有领导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具有补充、变更、限制的作用。 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在于商法以当事人意识自治为主导性原则,经济法则强调国家意志和政府职能的介入,并以国家政策为主导。   看过“商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是什么”的人还看过: 1.论商法的商业保护原则 2.论经济法的现代性 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法的发展与展望论文 4. 试论种子科学与工程专业建设及人才培养模式 5. 各国合作社立法模式比较及对中国立法的借鉴
2023-06-17 05:31:121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具体如下:1、真实性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再现或反映真实状况;2、准确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必须用精确不含糊的语言表达其含义,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得使人误解,在对公开披露的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作为标准;3、完整性原则:要求将所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进行披露,在披露某一具体信息时,必须对该信息的所有方面进行周密、全面、充分的揭示;4、及时性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应及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5、公平披露原则:要求上市公司向所有大小投资者平等地公开重要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06-17 05:32:151

证券法规定哪些应该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释义】 本条是对违反证券法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的规定。为了严格规范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制裁扰乱证券市场的违法活动,惩处违反证券管理的行为,本章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分别作出了行政处分、刑事处罚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知道,证券法律制度是维系投资者信心和证券市场秩序与安全的关键,也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与实现市场效率的灵魂,而法律责任则是一切制度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行政、刑事与民事责任是证券法律制度的基本责任形式。行政处罚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给予的经济性质和非经济性质的制裁,从而实现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市场秩序的目的,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款即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是以国家名义强制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财产、生命或者其他权利的一种最严厉的处罚,本条规定中的缴纳罚金就是一种刑罚方法;至于承担民事责任,则是民事违法行为人以自己的财产或行为使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得到必要的补偿,以消除违法行为的后果,本条规定中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最主要、最基本的承担民事责任方式。
2023-06-17 05:32:221

商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商法原则是:(1)强化商事组织原则(2)维护交易公平原则,从两个方面体现,一个是商事交易主体的地位平等,一个是诚实信用。(3) 促进交易迅捷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 交易简便,2 短期时效,3 定型化交易规则。(4)维护交易安全原则。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扩展资料:商法中确立维护交易安全原则的依据现代商事活动,随着交易标的额的增大、交易手段的复杂、交易周期的加快、交易范围的扩大,交易风险日益加大。为了增强商事主体的安全感、调动人们从事交易活动的积极性,维护交易安全便构成了商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交易安全就是要减少和消除商事交易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确保交易行为的法律效用和法律后果的可预见性。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商法具体规则与抽象的商法价值的交汇点,是现代商法性质的集中体现。对于商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商学界的学者们众说纷纭,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原则
2023-06-17 05:32:405

什么是结算参与人?

谁知道结算参与人都有哪些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证券交易中的证券登记与结算常提到的“结算参与人”是什么意思啊?只是指证券公司吗? 结算参与人是指获得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在我国证券市场,结算参与人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提供服务的托管银行以及其他经批准直接参与结算业务的机构。 网上发行流程中结算参与人有哪些 结算参与人按照可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分为甲类结算参与人和乙类结算参与人。 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乙类结算参与人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非结算参与人是指参与市场交易,但没有取得本公司结算参与人资格的机构。非结算参与人可以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 沪港通境内结算参与人资金,证券文收周期和时点的规定正确的有 4项全选。 13.问:能否介绍下港股通的资金交收周期和证券交收周期? 答:1.资金交收周期:境内结算参与人各类资金的交收期和交收时点分别为:(1)公司行为资金、风险管理资金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0:30;(2)证券组合费的交收期为T+1,交收时点为18:00;(3)交易净应付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0:30;(4)交易净应收资金的交收期为T+2,交收时点为18:00。中国结算保留根据需要调整上述交收时点安排的权利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包括证券实名制、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净额结算制度和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货银对付俗称“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是指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在交手过程中,当且仅当资金交付时给付证券、证券交付给付资金。货银对付原则是证券结算的一项基本原则,可以将证券结算中的违约交收风险降低到最低程度。我国上市证券的集中交易主要采用净额结算方式。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在分级结算制度下,只有获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才能直接进入登记结算系统参与结算业务。通过对结算参与人实行准入制度,制订风险控制和财务指标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以有效控制结算风险,维护结算系统安全。 4.净额结算制度。 全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达成的交易实行逐笔清算,并逐笔转移证券和资金;净额结算是指交易双方对所有达成的交易实行轧差清算,并对轧抵之后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付。目前,我国对证券交易所达成的多数证券交易均采取多边净额结算方式。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只能按业务规则用于已成交的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强制执行。 什么是结算互保金? 互保金就是银行、证券市场等登记结算机构按照结算风险共担的原则,组胆结算参与人建立证券结算互保金,用于在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时保障交收的连续进行 证券公司申请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后,需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什么账户 是不是结算备付金账户 公募基金场内交易的一级结算由()作为结算参与人与中国结算公司完成资金交收。 D.基金托管人 什么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所谓“不以营利为目的”,是指不为设立人赚取利润,而并非指开展自己的业务活动时不收取有关的费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各自成体系的结算系统,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是上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上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是深交所的全资公司,负责深交所证券交易的登记结算工作。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第三节 结算参与人与客户交收的违约处理 第七十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开立证券处置账户,用以存放暂不交付给客户的证券。第七十一条 结算参与人可以视客户的风险状况,采取包括要求客户提供交收担保在内的风险控制措施。客户提供交收担保的具体标准,由结算参与人与客户在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中明确。第七十二条 客户出现资金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发出指令,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净买入证券划付到其证券处置账户内,并要求客户在约定期限内补足资金。第七十三条 客户出现证券交收违约时,结算参与人可以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该客户。第七十四条 违约客户未在规定的期间内补足资金、证券的,结算参与人可以将证券处置账户内的相应证券卖出,或用暂不交付的资金补购相应证券。前款处置所得,用于补足违约客户欠付的资金、证券和支付相关费用;有剩余的,应当归还该客户;尚有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有权继续向客户追偿。第七十五条 结算参与人未及时将客户应收资金支付给客户或未及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客户应收证券从其证券交收账户划付到客户证券账户的,结算参与人应当对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承担对客户的赔偿责任。第七十六条 客户对结算参与人交收违约的,结算参与人不能因此拒绝履行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收义务,也不得影响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的证券和资金的集中交收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的证券划付。第七十七条 没有取得结算参与人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其客户之间的结算权利义务关系,参照本办法执行。
2023-06-17 05:33:321

基金法律法规

法律分析: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1)披露形式方面的基本原则:规范性、易得性、易解性;(2)披露内容方面的基本原则:公平性、完整性、及时性、真实性原则、准确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023-06-17 05:33:391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你还在愁论文选题的事?那么,国际商法论文选题有哪些?以下就是我整理的国际商法论文选题,一起来看看吧!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篇1   1、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互动关系   2、经济法与社会法关系辨正   3、经济法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4、市场经济与反垄断的立法建设   5、论规模经济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6、我国反垄断法的价值取向   7、反垄断法若干问题的比较研究   8、加入WTO与加强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研究   9、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   10、新型消费领域消费者权利保护研究   11、税负公平原则和农村税费改革   12、税收司法保障研究   13、税法公平价值论   14、政策性银行运行模式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15、加入WTO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策略研究   16、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的若干法律问题   17、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在改革中的问题与对策   18、论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基础   19、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20、新形势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法律制度的建构   21、国外社会保障税对我国社会保障税法的借鉴   22、国外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23、工伤保险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4、论土地征用制度   25、房地产项目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   26、土地储备制度研究   27、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   28、农村土地权属法律模式研究   29、城市失地农民利益保护的法律思考   30、权法律制度研究   31、劳动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32、劳动争议解决程序研究   33、论商法的基本原则   34、我国《证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建议   35、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监管   36、证券发行保荐人民事责任研究   37、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   38、试论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完善   39、试论我国企业立法体系的重构   40、合伙协议法律性质研究   41、公司章程法律性质研究   42、论有限责任与债权人保护   4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出机制创新研究   44、上市公司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研究   45、《破产法》若干问题研究   46、论独立董事的义务   47、公司资本制度研究   48、论股权   49、我国股份回购的现实意义与立法完善   50、股东知情权研究   51、企业并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2、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53、股东诉权的司法实务研究   5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东登记的法律问题研究   55、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立法模式及其发展趋势   56、清算中公司的性质及其责任的承担   57、审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律问题研究   58、论保险利益   59、票据权利研究   60、信托的法律性质与基本理念   61、保险委付研究   62、论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篇2   1、论我国不动产登记统一的路径研究   2、论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的处理   3、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纯经济损失   4、离婚时保险财产分割问题研究   5、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探析   6、网络交易中商标权侵权责任研究   7、我国典当业法律问题研究   8、机动车车辆号牌(额度)的权属初探   9、论侵权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0、论利益平衡视角下我国商标价值的异化与回归   11、专利法上停止侵害责任适用问题研究   12、小产权房买卖合法化研究   13、论民事维权过限行为的法律责任   14、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研究   15、小区车位、车库权属问题研究   16、论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   17、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研究   18、反家庭暴力法的定位与构造   19、论媒体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   20、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法律问题研究   21、名人隐私权的保护和限制   22、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的适用   23、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4、论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存废   25、美国声音商标保护及我国的借鉴   26、《面向复合出版的版权资源管理发布系统研发与应用》需求分析报告   27、日本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研究   28、审判实务中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29、保证合同纠纷中保证人配偶对担保之债的责任分析及裁判对策   30、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研究   31、论我国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32、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风险控制若干问题研究   33、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34、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35、避风港原则在我国网络商标侵权案件中的适用与立法完善   36、论视听作品的权利主体及其利益平衡   37、住宅小区结建人防工程平时使用问题研究   38、论商标“后发商誉”创造者之权益保护   39、IPTV着作权侵权问题研究   40、关于虚拟财产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41、网络课堂合理使用问题研究   42、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违约解除问题研究   43、论专利审查中公知常识的认定和举证   44、专利间接侵权的基本法律问题探讨   45、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制度探析   46、侵权法上的补充责任研究   47、比例责任在多因不明侵权中的适用研究   48、民间讨债行为法律问题研究   49、“郭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评析   50、离婚审判方式改革实证研究   51、AA制自助游事故责任研究   52、论影响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因素   53、房屋优先承租权法律问题研究   54、论离婚财产申报制度   55、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机制研究   56、家庭暴力问题的相关救济-从相关案例分析   57、欧盟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研究   58、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软法保护   59、计算机程序着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60、空气净化技术专利布局研究   61、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判定   62、老年人精神赡养的道德责任与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63、网络实名制的侵权法律问题研究   6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及其实现机制研究   65、Trips-plus背景下中国FTA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研究   66、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   67、我国的微信著作权法律问题研究   68、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效力研究   69、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问题研究   70、公物致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再认识   71、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   72、电子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73、新闻传播中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研究   74、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权利保护研究   75、沈阳经济区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7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探究   77、论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性质与生效要件   78、论我国医疗损害责任制度   79、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研究   80、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研究   81、“同妻”的困境探究及权利保护   82、民法上的期待权探究   83、论剽窃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84、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制度研究   85、人格权商品化民法保护研究   86、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探究   87、论盲人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88、继承权的丧失与恢复制度研究   89、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   90、祭奠权的定性及其法律保护   91、关于Z县法院四年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92、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研究   93、违法建筑的民法问题研究   94、论第三人介入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   95、论“第三人侵权”案件中学校的补充责任   96、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97、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及其规范研究   98、离婚诉讼中的股票期权分割问题研究   99、婚约财产纠纷实务问题研究   100、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专利侵权责任研究   国际商法论文选题 篇3   1、论我国商法典单独制定欠缺的条件   2、论我国商法体系的构建   3、商法的独立性与商事审判的独立化分析   4、浅析我国网络交易的商法规制   5、中国民商立法及其模式选择探讨   6、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完善路径探析   7、《日本商法典》的修订   8、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9、浅议商法的社会责任理念及其规则体现   10、商事行为制度浅析   11、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性   12、商法中加重责任理念的司法应用及立法构想研究   13、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问题研究   14、商法形成过程对今天我国建立商事制度的启示   15、商法学研究必须重视国际化与中国经验   16、民法典之外制定商法通则应为科学选择   17、电子可转移记录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18、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国际商法课程教学   19、商事仲裁与商法思维   20、商行为立法问题研究   21、商法思维法律适用性微观辨析   22、商事审判组织的专业化及其模式   23、论商法理念的时代动因   24、论商行为在相对商事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性   25、商事留置权及其扩张适用研究   26、商法的双向运动与现代商法的生成逻辑   27、日本法上的提单效力问题研究   28、组织机构数字证书在全流程网上商事登记的应用   29、案例教学在商法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与解决对策   30、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31、对当代民商法调整对象的探讨   32、商事行纪制度比较研究   33、我国商事失信惩戒法律制度的构建   34、商事登记效力问题研究   35、基于商法理念下营业转让的法律规制   36、从全球经济危机反思现代商法的制度价值   37、外观主义思维模式与商事裁判方法   38、浅析我国商主体的划分--试论个体工商户制度   39、商法解释理论的基点与法则分析   40、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与司法中的适用情况探讨   41、论商事裁判的代理成本分析进路   42、工商登记改革后商事司法权的定位及价值功能   43、我国商事登记的功能回归与制度完善   44、商事代理制度的比较法研究--基于两大法系理论和立法的分析   45、论我国商事登记审查模式   46、浅析现代民商法树立系统调整观念的必要性   47、民商法与健全个人信用体系的现实融合   48、商主体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49、依法治国语境下的商法建设   50、有关商事审判中的商法理念与审判思路探讨   51、我国商事登记法律制度改革对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与完善   52、我国商事法律制度的体系构建   53、商事仲裁裁决法律适用方法研究   54、论商事代理商制度与完善构想   55、由“囚徒困境”引发的对商法互惠互利原则的思考   56、论中国商事立法法典化--以商人习惯法为视角   57、商法理念及其在商事立法和司法中的适用   58、商法总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探讨   59、关于“一带一路”背景下商事登记制度的几点思考   60、民法总则法律行为无效制度的商法思考 ;
2023-06-17 05:33:461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守法原则;五、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审计监督的原则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六条 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第八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2023-06-17 05:34:311

论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1998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2023-06-17 05:34:412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答案】:B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六项:①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称“三公”原则;②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③合法原则;④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⑥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2023-06-17 05:34:591

证券法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基本原则。

  1.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我国证券法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立法宗旨”,这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向社会公布,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只有实行公平原则,才能够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确立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权,对一切从事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市场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3.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4.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在证券市场上的一切发行和交易活动都必须具有合法性。  5.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2023-06-17 05:35:082

证券法三公原则是哪三公?

公开、公平、公正。“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1)公开原则,又称信息公开原则。公开原则通常包括两个方面,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2)公平原则。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发行、交易活动中的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3)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针对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而言的,它要求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以公正待遇。拓展资料:一、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二、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三、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2023-06-17 05:35:311

《证券法》最基本的原则是( )。

【答案】:A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最基本原则。三公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公开原则;②公平原则;③公正原则。
2023-06-17 05:35:371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答案】:BB《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一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又称三公原则);二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三是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四是守法原则;五是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交易市场原则;六是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七是统一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原则;八是自律管理与监督管理结合的原则;九是审计监督的原则法。故选B。
2023-06-17 05:35:571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审核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2023-06-17 05:36:061

下列属于证券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是:

【答案】:A、B、C、D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E选项是错误的。
2023-06-17 05:36:291

股票发行审核制度

。华律网(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2023-06-17 05:36:362

证券法的的调整对象?

每一个法律都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证券法 也不例外。不管具体的细则如何的根据相关社会现状进行调整,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基本上是不会变的。下面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证券法的调整对象,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证券法的相关信息有所帮助。 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有其特定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证券法也不例外。就证券法理论而言,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是证券关系,即证券融资关系。它既包括平等主体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等平等主体之间因证券发行和交易而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也包括证券监管机关因监督管理证券市场参与者所产生的证券监管关系。需注意的是,实践中,各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是有所差异的。 我国证券法的调整对象。根据《证券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 公司法 和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证券法》以调整证券交易关系为主,同时也调整与证券交易有关的发行关系。这一规定还明确了我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确立了《证券法》作为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法律地位。 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核心元素,投资者的资金是证券市场的源泉,是证券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投资者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前提是其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又称信息披露原则,其核心是实现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开化,要求证券发行人于证券的发行与流通诸环节中,依法将与其证券有关的、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理性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证券法的调整对象 如上所述,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就是证券关系,也就是说调整的是证券融资关系。要想了解证券法就要先了解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这样才能知道证券法是在调整哪些东西。然后就是需要了解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以此来知道证券法的处理上的方向,上述的几点总结来说的就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平公开公正。
2023-06-17 05:37:071

证券的发行与交易为什么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证券法的三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的立法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证券交易和证券管理活动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准则,它贯穿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www.hetong365.com)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核心和精髓所在。公开原则不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手段。美国法官布兰迪斯有句名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街灯是最好的夜警”,形象地说明了公开原则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由于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大多数投资者只能依靠从公开渠道所获取的与证券有关的信息作出投资决策判断,只有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向公众公开,投资者在从事证券投资时,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因此,信息公开既是投资者作出科学投资决策的前提,也是对证券发行人进行监管的有效方式。(www.hetong365.com) 证券法的公开原则所包含的内容是多方面的,凡是与证券和证券市场有关的一切活动与信息都应当公开。既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行为有关的各种信息公开;也包括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规则公开;既包括证券发行人及其有关的信息公开;也包括市场其他参与者的信息要公开,如大股东持股信息,中介机构的承销信息,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与信息等。就主体而言,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包括发行人,中介机构,投资者,监管者都应当遵循公开原则。但主要对象则是上市公司和监管机构。(www.hetong365.com) 根据证券法的公开原则,要求公司和有关单位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及时和可利用,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从公开的过程来看,包括发行公开、上市公开、上市后其信息持续公开。从公开的内容看,主要是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及经营状况和其他影响证券交易的重大事件。(www.hetong365.com)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法律待遇平等、法律保护平等,以及所有市场参与者的机会平等。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机会平等更为重要,它体现为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每个当事人的机会和条件都应当是相同的。如证券发行人有公平的筹资机会,证券经营机构有公平的经营机会,证券投资者有公平的交易机会。对所有的证券市场参与者实行公平的市场规则,如证券交易中的竞价规则,实行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其次,平等的主体地位与平等待遇。即在法律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应当一致。不论是投资者还是证券商,不论是个人投资者还是机构投资者,不论是小户、散户还是大户,一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任何一方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再次,同等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市场主体的权利都要平等地受法律保护,不论谁的权利受到侵害,都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救济措施。平等的保护不仅是形式的,也是实质上的,对于证券市场的中小投资者而言,实质上的公平,则意味着重点保护。(www.hetong365.com)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应制定和遵守公正的规则,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公正地适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应公正平等地对待,不偏袒任何一方。公正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所不同的是,公正原则主要是针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而言的,强调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公正原则的实质在于使不同的证券主体获得公正的对待,禁止任何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以其特权或优势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使对方当事人蒙受不公正的损失。此外,公平原则强调实体正义和实质正义,而公正原则则强调程序正义和形式正义。公平的核心是平等,公正的核心则是无私、中立[1]。因此,根据公正原则,首先要求立法者制定公正的规则,以实现市场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其次要求执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范围内,公正地执行法律,解决利益冲突与纠纷。(www.hetong365.com) (四)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也称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应当遵循的最基本原则之一。我国《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诚信原则在我国证券法上的基本原则地位。这一原则在证券法中的具体体现,就是要求证券当事人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不欺不诈,以最大的善意从事证券活动,任何人不得滥用权利,禁止欺诈行为、禁止内幕交易、禁止操纵市场、禁止一切误导、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互补充,共同构成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诚信原则则更多的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只有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www.hetong365.com) (五)效率与安全兼顾原则 效率原则是商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为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优胜劣汰。证券法上的效率则体现为社会资本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证券发行与交易的顺畅与便捷。效率原则首先体现为市场的效率,因此,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发挥市场自身的力量,减少过度的政府干预;其次体现为证券发行与交易程序的简便,控制并减少制度成本;再次体现为效率是证券市场的生命,没有效率,证券市场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全球经济一起化进程中,证券市场日益全球化,竞争更加激烈,证券市场一旦失去了效率,就难以生存和发展。从法律制度的架构看,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能够体现市场效率或保障市场活力的规则体系。当然,效率始终是相对的概念,这不仅因为效率的内涵和外延难以界定,还因为效率与公平、效率与秩序、效率与安全的关系上,始终有一个平衡的问题。在证券市场上,最突出的就是安全问题。(www.hetong365.com) 对现代证券市场来说,交易安全以及整个证券市场的安全仍然是重要目标。没有交易安全,不仅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产生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证券市场具有很强的投机性和风险性,保障交易安全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各国证券法律制度愈来愈重视证券交易中的登记结算制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防范证券交易的风险。(www.hetong365.com) 此外、我国《证券法》还规定了政府监管与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等,严格来说,这些原则属于具体的证券管理原则,与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不能相提并论。 证券法中诚信原则与“三公”原则的关系 “三公“原则指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公开原则要求证券市场具有充分的透明度,要实现市场信息的公开化。公平原则要求证券市场不存在歧视,参与市场的主体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公正原则要求证券监管部门在公开、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www.hetong365.com) 证券市场是产权经济的集中体现。而产权经济关系是社会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关系,是其他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实践与理论告诉我们,产权关系得以维系的关键是诚信,可以说产权经济是诚信经济,证券市场是诚信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是诚信原则的延伸,也是诚信原则的具体体现。(www.hetong365.com) 诚信原则与公开、公平和公正,构成证券法相互补充的共同原则。相比较而言,诚信原则强调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主观态度,而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更强调证券市场行为评价标准的客观性。其中,公开原则强调证券发行人的行为状况,公正原则强调证券监管者的行为合理性,公平原则更强调交易关系的结果公平, 因此,诚信原则若与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结合,将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证券法基本原则的功效。而诚信原则应当是三公原则得以实施的首要条件,是三公原则的核心和灵魂。试想,如果没有诚信作基础,那么三公原则将失去其精髓;如果公开披露的信息是虚假的,不真实的,那公开又有何意义,公平、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2023-06-17 05:37:241

我国股市上市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 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
2023-06-17 05:37:333

我国证券法规定我国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

法律解析: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证券进入市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门槛,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发行人利用证券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的有关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的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证券审核在我国经历了几个阶段的发展,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逐渐成为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审核原则编辑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即三公原则是 证券法 的基本原则《证券法》。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监管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始终。证券发行审核作为对企业的证券发行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同样也要遵循这三条基本的法律原则。 (一)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发行审核的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1)证券发行人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资料,即证券发行人应及时、真实、充分和完整地向社会公开能够影响投资者决定的一切信息资料; (2)监管者的监管标准公开,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布。证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公开原则的基础。坚持公开原则最典型的当属于美国。美国对证券发行实行注册制,其基本的理念是信息公开主义,这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该法规定,初次公开发行的 公司 必须登记注册,并使用招股说明书。在实行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国家,监管机构虽然对证券发行人进行实质审查,但同样也重视信息公开原则,只不过是在信息公开之外又加上一道政府审核的关口,形成对投资者利益的双重保险。 (二)公平原则公平有不同的内涵,在证券法律中,公平的价值判断标准是应该向投资者倾斜。这是因为在投资者和证券发行人这进行交易的双方,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由于发行在占有信息、财力、人力等其他资源方面具有比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更多的优势,因此这两者的交易地位或交易能力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的存在,所以才又必要运用公平原则,来平衡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差距。在证券法上尤其是在证券发行行为中,表现为对发行人课以更多的义务,如信息披露义务、禁止欺诈等,而对投资者除了交纳股款义务外,几乎没有什么其他义务。 (三)公正原则对于什么是证券法中的公正原则,理论界争议颇大。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律上讲的公正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其一,实体公正,是社会各种资源、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分配正义问题;其二,程序公正(诉讼正义),是社会争端和冲突的解决的正义问题。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企业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 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2023-06-17 05:37:521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

商法和经济法的区别:1、定义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2、内容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3、特点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有很多特性。联系: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存有争议的。但在大陆法国家和普通法国家,在有商法典的国家和无商法典的国家,在国外和我国争论的焦点是不同的。从总的趋势来说,在国外,经济法和其他法的关系主要是同商法的关系。在我国商法与经济法的矛盾不是很突出。因为,在西方国家中都有较完备的商事法律制度,社会是典型的商业社会,一切都早已商事化。就是有民法典的国家,也由于民法商法化,从而使民商矛盾弱化。而经济法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要突破旧有法律部门的划分疆界,从古典商法规范中引申出来的原理重新组合为一个新的整体。这样,在西方社会经济法与商法的矛盾就显得比较突出。扩展资料:经济法特点: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6-17 05:38:035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这问题很广泛,可以搜一下网络。大体是这样的:市场经济是依法规范的竞争经济,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和秩序、与市场密切相关的劳动、社会保障等规范,都是以市场活动为核心的法律规范。中国在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不仅为市场经济的培育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条件,而且为公私财产权的保护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提供了较为有效和全面的制度保障。 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1992年中国明确宣布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后,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明显加快。特别是八届、九届全国人大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立法活动,一系列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顺利出台,从而初步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一)宪法的修订 中国现行宪法颁布于1982年12月4日。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和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和依据,宪法首先对经济体制改革的现实做出了积极的反映,表现在1988年、1993年和1999年连续三次对宪法的修正。1998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同时还规定“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明确写入了宪法,并将国营经济改为国有经济。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法制目标写入宪法。上述三次宪法的修改使得有关的规范和内容进一步适应客观实际,为社会的全面发展与进步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从而更好地发挥其根本法的作用。 (二)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制定 市场主体主要是企业,企业立法占有关市场主体立法的绝大部分。50多年来,中国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和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例如私营和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来看,又不是处于平等的地位。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为此,中国分别于1993年、1997年、1999年颁布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三部法律。这三部关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不是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而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责任来划分的,如此以来,健全了中国有关市场主体的立法,使以往按照所有制来区分企业形式的做法得到改变。 《公司法》为国有企业的改革确立了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组织机构、公司股份与债券的发行与转让、解散与清算、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以及违反公司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公司法通过调整公司的内外关系,保障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了市场经济的需求,并与国际接轨,改变了滥设公司的状况,为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颁布与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一,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离。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股入公司的资产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意味着,包括国有出资人在内的公司的股东在出资后仅享有股东权,公司则对出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的包括所有权在内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因此,公司可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实现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的分离。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依照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三,公司具有独立的人格。依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又依公司法第五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换言之,公司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的一种,它是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虽然是多投资主体举办的企业,但它不同于公司,其本质特征是出资人(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财产、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等问题。其宗旨在于调整合伙关系,保护债权人利益,促进合伙经济发展。中国的私营企业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合伙企业;企业联营中,也有一批联营组织属于合伙性质。但是,《民法通则》对合伙仅作了原则规定,不能合伙企业的发展需要。因此,合伙企业法对保障多种经济的发展十分必要。 个人独资企业是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实行准则主义,其设立本身不需经过审批。个人独资企业有两大特点:一是出资人控制严,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二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上述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过去以所有制划分企业的标准正是过渡到以企业资本构成和投资者责任形式为标准,中国开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经济主体 结构。原国有企业将根据公司法的规定逐步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在企业的组织形式上,以公司制企业为主,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形式。这样,有利于实现市场主体之间真正的平等,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公平竞争秩序,因而符合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 (三)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中国已经颁布的这类法律制度,包括合同法、票据法、保险法、证券法、担保法等。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对规范市场经济行为具有重要意义:(1)实现了合同法的统一;(2)对合同的订立作了详细的规定;(3)承认了法人越权订立的经济合同仍然对其产生约束力;(4)采纳了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5)确立了合同履行抗辩制度和债的保全制度,保障交易的安全;(6)完善了违约责任制度;(7)建立了总则和分则并立的合同法体系,增强了合同法的适用性和现实性;(8)为增强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技术上,为求简练,合同法大量使用了参照条款,以便操作;(9)对合同的解释方法进行了明确规定。 《担保法》于1995年6月 30日通过,是调整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以担保方式保险其债权实现的法律规范。参照大陆法系的立法经验,中国担保法规定五种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留置和定金,适应了经济发展和融通资金的需要。 《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通过,是调整公民、法人因票据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它规定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票据制度,确定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具有强制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的特征。 《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2002年10月修订,是调整公民、法人因保险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证券法》于1998年12月 29日通过,是调整因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管理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旨在建立和发展统一的证券市场,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交易环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管理秩序的法律制度方面,中国先后制定了《标准化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拍卖法》等,分别对市场的公平竞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广告行为、拍卖规则等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先后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理顺金融关系、完善金融体制,废除传统的结算方式,实现货币支付的票据化等都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在规范涉外管理秩序方面,颁布了《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又制定了一批配套的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先后制定和修订了《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此外,1993年9月我国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明文保护商业秘密,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还列有专章,规定了对严重侵犯商标权、侵犯版权、侵害商业秘密及假冒他人专利者进行刑事制裁。目前中国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在资源和环境保护方面,先后颁布实施了《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颁布了相应配套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经完备起来。 在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中国行政程度立法有很大的进步。1996年通过了《行政处罚法》,确立了处罚权限和处罚机关依法设定原则,处罚公正、公开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和保障权利原则,并对处罚的听证程序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给予受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约束或因此造成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以法律程度和实体的救济。 (五)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方面,为了建立健全宏观经济调控体系,转变政府职能,中国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会计法》、《对外贸易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个人所得税法》、《价格法》等。预算法,是规定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和执行的法律,其目的在于预算的编制、审议、通过程序规范化,强化对预算决算执行的监督,保障预算收支平衡。中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功地进行了税制改革,它涉及中国原有的流转税制、所得税制、资源和财产税制、目的行为税制的方方面面、大大小小38个税种。经过这次改革,使中国的税收制度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道路,而且使增值税这种具有公平、中性、透明、普遍特点的税种成为中国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使流转税和所得税成为中国整个税收制度体系的主体,同时,也充实和增设了辅助税种,从而统一了企业的税负,加强了税收征管,以强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调节各经济主体利益,推动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公平。价格法规定经营者自由定价的基本原则、价格主管机关的职责、价格的总水平控制等内容,以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水平,实现有效地调节价格的功能。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价格法》规定的价格听政制度,价格听证制度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制度,确立了一个由政府、调定价申请人以及消费者三方共同参与论证、相互制约的价格形成机制,从而将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行为纳入法定的轨道和规范的程序,为决策结果更加民主、科学和公正创造了条件。 中国于1985年就制定了《会计法》(1993年、1999年两次修订),199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13项行业会计制度和10项行业财务制度,结束了中国40多年来在计划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会计模式,确立了与市场相适应并符合国际惯例的新会计模式。2000年6月由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制度》,至此,基本上形成了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会计核算制度的会计制度体系,建立起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六)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的制定 在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立法方面,先后制定了《劳动法》、《工会法》。劳动法是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劳动法。与此同时,国务院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为了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又颁布了大量的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行政法规或规章。 (七)司法审查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建立司法审查机构和司法审查程序方面,中国在人民法院中建立了行政审判庭,1989年颁布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建立了中国比较系统、完整的司法审查制度,它包含着许多重要的实体性规范条款以及应当从实体法的角度加以理解的表现为程序形式的条款。 中国按照WTO法律制定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已陆续对相关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如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法分别取消了行政机关的终局裁决权,均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新制定的反倾销、反补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以及其他有关商品贸易和服务贸易的行政法规,均对相应的司法审查做出了规定。2002年8月通过并于10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扩大了司法审查的范围,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02年11月21日颁布并将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查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了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工作的新形势,继《关于审查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查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法院承担世贸规则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规定的司法审查职责,保护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监督和维护反倾销、反补贴行政主管机关依法行政,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中国在权利的保护方面,在制度安排上是非常周密的,国外这方面的保护一般尚处于对“权”的保护上,而我们的司法审查不仅仅限于对“权”的保护,可以说在对“利”的保护已经超出国外的水平,在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问题上更是比外国做得好。应当说,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上,中国的行政诉讼不仅达到了WTO的要求,而且,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和实践效果上已超过了WTO的要求。 综上所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都一直在朝着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的目标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推动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逐渐形成。中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轮廓已基本形成,与世贸组织规则接轨的法律体系正在完善。
2023-06-17 05:39:342

如何理解商法的公法性特征?试举例说明之。

商法的公法性不是与生俱来的,是技术与经济发展的产物。商法的本质属性是私法,公法性的出现源自于“商人基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实施的行为极有可能侵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的潜在危害性。也就是说,公法性是商事关系复杂化后,在商事主体依靠习惯法难以避免商事行为的危害性、需要国家公权力对商事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商法公正性在世界展露头脚是在20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变革和生产力的不断社会化及企业规模的扩展,现代市场经济出现了从单纯市场调节向着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相结合的方向发展。西方经济的自由竞争、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逐渐被国家干预和调控的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取代。国家不仅加强了对经济的直接干预,也加强了对私权的调控。在商法领域实行了大规模的公法干预政策,其典型方式是“向传统商法输入刑法、社会法等经济活动有关的公法规范”。 这样,意思自治的商法领域溶入了大量国家强制性规范,使完全私法性质的商法具有了显著的公法性特征。商法公法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其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技术和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经济的复杂化。具体原因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一)、国家政权统一的需要。商人团体依靠自律、自主行使权力缺乏国家强制力,尤其在市场经济发展以后,不正当竞争、垄断、侵害消费者利益等危害行为需要国家强制力的干预;而国家政权本身为了国家、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自我扩张的欲望,将商人进行自律管理的权力纳入国家职权是国家政权统一的需要。(二)、对一些新的商事主体交易方式的不信任。如18世纪初法国和英国的股票风潮,许多小股票持有者大规模破产,这就导致了社会对股份有限公司这种新的商事主体的不信任, 而国家干预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弱小商事主体的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对“公益与私益”的误解。 人们易把商法误认为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只服务于特定个人的利益,与现代社会的平等精神相违背,只有公法才服务于公益,从而让公法进入私法领域成为人们的“美好愿望”。商法中公法性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商业登记制度、商业账簿制度;公司法中的公司组织形态、公司章程的法定事项、公司股份转让与公司合并的条件与程序等规定;破产法中的和解整顿、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范围、债务清偿顺序等规定;证券法中的证券发行、承销证券公司的报告义务、证券上市、证券公司的设立、证券监督管理等规定;票据法中的票据种类、票据行为的有效、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汇票和本票的出票人等规定;保险法中的责任准备金、再保险、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规定;海商法中的船舶登记、运输单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抵押权等规定。 另外,公法性在商法的基本原则中也有体现,主要体现在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和保护交易安全原则。如为了保证市场交易基础的稳定,各国商法对市场主体采取了商事主体类型法定、商事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事主体程序法定;为了维护商主体的正当交易行为、减少交易风险,各国商法对商行为的调控往往采取强制主义、公示主义、外观主义和严格责任主义,使商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倾向。
2023-06-17 05:39:532

还有这几题呢,谢谢了,这是继续教育试题

不看了看韩国
2023-06-17 05:40:222

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国的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6个层次。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主导法律部门,它是中国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等方面法律规范的总和。它规定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不仅反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基本原则,而且确立各项法律的基本原则。最基本的规范体现在宪法中。除此之外,还包括了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行为方面的法律,民族区域自治方面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方面的基本法律,保障和规范公民政治权利方面的法律,以及有关国家领域、国家主权、国家象征、国籍等方面的法律。  2、民法商法。民法商法是规范社会民事和商事活动的基础性法律。中国采取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它包括自然人制度、法人制度、代理制度、时效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知识产权制度、人身权制度、亲属和继承制度等,如民法通则、婚姻法、合同法等。商法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商事关系,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察与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国防、外交、人事、民政、公安、国家安全、民族、宗教、侨务、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卫生、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等。  4、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大体包含两个部分,一是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反补贴等方面的法律;二是国家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方面的法律,主要是有关财政、税务、金融、审计、统计、物价、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对外贸易等方面的法律。  5、社会法。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主要是保障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的法律。社会法的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上述各种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它包括劳动用工、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特殊保障等方面的法律,如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6、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所调整的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它是在个人或单位的行为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的情况下,给予刑事处罚。刑法执行着保护社会和保护人民的功能,承担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以及公民各项合法权利的重要任务。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包括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仲裁等方面的法律。这方面的法律不仅是实体法的实现形式,而且也是人民权利实现的最重要保障,其目的在于通过程序公正保证实体法的公正实施。
2023-06-17 05:40:326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能简单地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商法也调整经济关系。扩展资料国家规范经济组织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规范组织的法律,是为了防止垄断组织的出现,从组织上保证市场经济顺利发展。这方面的法律有公司法、外商投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投资法等。国家干预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干预是经济法的重要调整方式,这方面的法律有证券法、票据法、破产法、金融法、保险法、房地产法、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
2023-06-17 05:40:526

内控管理指引 保监会

1、编制《内部控制手册》的背景为规范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管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要求,股份公司特制订《内部控制手册》,作为建立、执行、评价及验证内部控制的依据。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约束、规范企业管理行为的准则,是减少风险的重大措施。实施内部控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错弊及不法行为,有利于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保证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真实、可靠。其必要性表现为:一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加强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改善企业财务状况。二是贯彻我国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以及美国《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等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需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三是积极参与竞争、努力降低风险。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信息技术高度发展,以及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加速,股份公司所面临的风险也逐渐加大。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风险、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重要措施。四是建立统一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使股份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成为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包容性很强的内部管理制度,更为有效的体现股份公司管理理念。2、《内部控制手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合规性原则。合规性是指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股份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上市公司的法律、法规和要求。二是全面性和系统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涉及股份公司经营活动的各个方面,其内部监督和控制贯穿于经营管理活动的全过程并涉及全体员工。股份公司的每一个员工既是内部控制的主体,又是内部控制的客体;既要对其负责的作业实施控制,又要受其他人员或制度的监督和制约。《内部控制手册》使股份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岗位形成较为系统的既互相制约又具有纵横交错关系的统一整体,确保各部门和各岗位均能按特定的目标相互协调的发挥作用,最终实现股份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三是内部牵制及不相容原则。内部牵制是指部门与部门、员工与员工以及各岗位之间所建立的互相验证、互相制约的关系,属于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特征是将有关责任进行分配,使单独的一个人或一个部门对任何一项或多项经济业务活动没有完全的处理权,必须经过不相容的其他部门或人员的验证、核对和制约。四是权责明确、奖惩结合原则。根据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能与性质,明确各部门及人员应承担的责任并赋予相应的权限,根据操作规则和处理程序,确定追究、查处责任的措施与奖惩办法等,使权有所属,利有所享,避免发生越权或互相推诿的现象。五是成本效益原则。在内部控制活动中贯穿成本效益原则,就是要力争以最少的控制或最低管理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要实行有选择的控制:要努力降低控制成本,尽量精简机构和人员,改进控制方法和手段,提高效率。六是可操作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必须符合股份公司实际,无论在业务流程控制点的设置,还是授权项目权限的确定,都要考虑实际管理工作中是否可行,保证其可操作性。七是包容性原则。《内部控制手册》是依据股份公司现行各项管理制度,为控制风险而编制的一系列流程控制体系,内容涵盖投资、生产、经营、财务、监督检查等方方面面。《内部控制手册》力求避免与其他制度相矛盾,尽可能包容现有的各项制度,对确实有冲突的其他各项管理制度,应及时修改、完善,并以《内部控制手册》规定为准。八是信息反馈原则。确定与控制工作有关的人员在信息传递中的任务与责任,规定信息的传递程序、收集方法和时间要求等事项,建立严密的纪录、报告等信息反馈系统。3、《内部控制手册》的适用范围《内部控制手册》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其下属公司(下属公司是指股份公司投资(控股)和托管公司)。股份公司投资(控股)和托管公司应当参照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结合自身特点,按照“业务必须覆盖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中对应的所有规定内容,权限比照股份公司”的原则,制定内控手册,履行本公司审批程序后,报股份公司内控部备案。4、内部控制定义内部控制是为了适应国内外证券机构监管要求,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管理要求,由股份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其全体员工实施的,为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内部控制主要由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监督检查等五个要素构成:内部环境是影响、制约内部控制建立与执行的各种内部因素的总称,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和权职分配、企业文化、人力资源、内部审计机制、反舞弊机制等。风险评估是及时识别、科学分析和评估影响股份公司目标实现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制定应对策略的过程。风险评估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衡量、风险应对和风险报告。控制活动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结合风险应对策略,采用恰当的控制措施以确保内部控制目标得以实现的政策和程序,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具体方式,控制措施的选择应当结合企业具体业务和事项的特点与要求,主要包括权责分离控制、授权与审批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分析与报告控制、绩效考核控制、信息技术控制等。信息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与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各种信息,并使这些信息以适当的方式在有关层级之间进行及时传递、有效沟通和正确应用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条件。信息与沟通主要包括信息的收集机制以及内部与外部有关方面的沟通机制等。监督检查是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形成书面报告并作出相应处理的过程,是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保证。2010年五部委颁布《企业内部控制规范配套指引》,分18项应用指引,1项评价指引,1项审计指引,是对《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进一步细化指导。5、内部控制组织机构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为确保公司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公司内部各项内控制度得到贯彻执行,以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经营宗旨,促进公司的全面可持续发展,公司成立了内部控制规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以及内部控制规范评价组,组织公司对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公司制定的内控机制基本制度和工作标准,按内控要求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内控机制工作的整体进程,确保内控机制健康运行。内控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人,工作组职责:组织公司对内控机制建设的工作部署,落实公司制定的内控机制的基本制度和工作标准,按内控要求对公司内控体系的布局进行整体规划,监督内控机制工作的整体进程,确保内控机制有效运行等。内控建设工作组由股份公司总经理牵头,小组职责:落实公司内控领导小组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风险防控等。协调召开内控建设工作会议,负责协调督办各子公司及各部门开展内控工作等。内控评价工作组由股份公司监事及审计部门组成,小组职责:落实公司内控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内控评价相关工作,督促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风险防控检查等。内部控制工作各组按照公司内部控制工作要求,按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落实公司制定的各项内控制度,负责日常工作的风险防控等。内控部及审计部作为内控规范的牵头部门,联合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协同开展组织内控建设和自我评价。内控部作为股份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日常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手册》更新及培训等工作。6、《内部控制手册》使用指南本《手册》包括五部分,即《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编制使用说明》、《内部控制手册》、《授权指引》、《不相容职务分离》、《风险评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编制使用说明》即本文内容,对《内部控制手册》编制背景、遵循原则、适用范围、内部控制定义、内部控制组织机构、使用指南、贯彻实施的责任和要求、编写与管理、发放、使用要求、生效、维护、更新作出阐述;《内部控制手册》,描述了内部控制体系组织结构与职责,较为全面地阐述了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目标,以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18个子项,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和内部监督等五个方面对内控关注要点及相应措施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阐述。《授权指引》,描述了公司管理、决策、一切控制活动授权审批的范围、层次、程序、责任,对内控关注要点的审批权限进行了阐述;《不相容职务分离》,描述了公司内部机构、岗位的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确保不同岗位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并汇编了公司所有不相容职务。《风险评估》,描述了公司风险控制目标和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以及风险的分类,风险管理制度从确定风险评估目标、风险评估机制、建立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三个方面对内控关注要点及相应措施进行了阐述,并汇编了公司一切活动的风险内容及评估。7、《内部控制手册》贯彻实施的责任和要求《手册》建立了一套科学、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方法和标准,是公司建设并实施内部控制体系的纲领性文件。为保证内部控制体系“设计有效、执行有力”,各部门、各公司要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要充分认识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把建立和有效运行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重要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指定管理部门或管理岗位,履行内部控制职能,切实做到实施有力。为推动《手册》的贯彻执行,提高《手册》的使用效果,股份公司及各子公司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手册》使用培训,要有计划地做好培训,将内控工作要求传达到每个员工、每个岗位,确保执行到位。各公司要按照五部委《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股份公司内部控制手册》编制规范的要求,修订、完善和细化本公司的手册。各公司内控负责人要对本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内控部将定期组织考核并进行通报。8、《内部控制手册》编写与管理《手册》由内控部组织编写,内控委员会审定,股份公司行文发布。内控部对《手册》进行规范管理,以保证其有效、完整、统一和适用。9、《内部控制手册》发放《手册》须按发放范围统一发放。发放范围由内控部提出,经管理层批准执行。一般包括公司高管、股份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等。《手册》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电子版的配发范围为股份公司高管;纸质版的配发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及特殊使用者。10、《内部控制手册》使用要求本《手册》是公司重要文件,属公司机密。各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正确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复印,不得对外泄露。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疑难问题,及时向内控部咨询。11、《内部控制手册》生效、维护、更新《手册》的维护是一项长期性、经常性的重要工作,需要各部门及公司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大力配合。各公司应指定内控管理人负责本单位《手册》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对《手册》日常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记录并及时反馈给内控部。内控部应及时掌握《手册》的执行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控制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手册》的修订由内控部负责。每年内控部将根据国内和上市地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内外部审计对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公司内控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反馈的意见及建议等,对《手册》进行修订,更新后的《内部控制手册》经董事长审批后正式生效,并由内控部下发到各部门和各公司,更新后的电子版本将存档于股份公司网络中心,并按照资料异地备份要求,存档于七都网络部。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6-17 05:41:341

商经法包括哪些内容

一、商经法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对商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简称。具体包括以下法律:1、商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2、经济法:竞争法、消费者法、银行业法、财税法、劳动法、土地法和房地产法、环境保护法。3、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二、详情1、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与民法并列并互为补充的部门法。商法具有调整行为的营利性特征,又具有商主体严格法定等原则。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2、商法是指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商事关系是指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组织法和行为法的结合,就是商法)。3、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在法律上的反映。现代商法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保障交易安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2023-06-17 05:41:531

立法程序的四个环节

立法程序的四个环节:根据立法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阶段。1.法律案的提出(1)有权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提出的法律案,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审议。近年来,慈善法、民法总则、监察法都经常委会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审议后,提请大会审议通过。(2)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委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应当考虑作为有权提出法律案等议案的主体。2.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环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过程,是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和凝聚共识的过程。(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一是在会议举行前一个月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二是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各代表团全体会议或小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四是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即现行立法法所说的“法律委员会”,下同)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2)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基本程序。一是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二是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作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三是常委会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在此基础上,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进行审议;四是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然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和立法法规定了统一审议法律案的制度。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后,向常委会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律草案修改稿。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会议。在法律案的审议过程中,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律草案进行修改,提出法律草案的修改建议稿,提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统一审议。实践证明,这个制度既有利于对法律案所涉及的专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也有利于统一立法技术规范,统一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法制的统一。立法法规定了对法律草案的“三审制”。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和实践中的做法,对属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如果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和“打包修改”的法律案等通常都是一审通过,有的可以经两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如果法律案经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暂不付表决,交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比如,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审议了7次才提交大会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审议了6次,证券法草案审议了5次,食品安全法、监督法、环境保护法、预算法等法律草案审议了4次。此外,法律案经审议之后,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存在较大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委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3.法律案的表决列入全国人大会议审议的法律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4.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公布法律。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023-06-17 05:42:001

股权质押登记里质权人是否可以为分支机构?也就是能质押给XXX公司XXX分公司吗?

专业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公司评估的价值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我们的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股权质押的解释,区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不同的规定,即:一间上市公司,质押合同自股份的处理向证券登记生效之日起的质押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质押的股份公司抵押,质押合同自股份被写入根据上述规定,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通过中介机构(也被称为“出质人和质权人在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党“) - 证券存管机构申请登记质押的股权质押合同后,前前,他们可能会采取影响,根据中国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的事实,股权质押一般应该也由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公告予以披露,公众还可以的股权质押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这样的股权质押为公众所知的事实,从而使股权质押具有相当的宣传和信誉。这样,可以用来防止非法转让出质人在质押期间的股权或重复质押给其他人出现,这是质权人能够顺利实现质权提供了非常有力的保障。[2] 但是,还是登记为生效质押合同存在以下问题:登记,质押合同生效所引发的报名条件,这一规定对债权人是很不利的。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可以要求一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他的债务,或没有任何保护。但是,如果注册生效质量的权利,而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报名条件,债权人就有利多。因为如果是由于人的原因,并没有申请登记,质押或者出质人的质量不以应用为或协助登记,债权人可以起诉的出质人和质权人默认值,需要出质人承担违反合同,甚至要求法庭以强制出质人协助质押登记手续。这里涉及到物权变动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 原因(合同)的结果(属性更改)分离的原则,我们的现行法律之间的关系变化的原因和后果的。的产权似乎是采取了更加科学的态度,严格区分,这样,不仅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也避免了养殖纠纷的民法典草案第296来纠正这个错误“保证书”,明确指出:“按照法律规定在出售股份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上市公司股份抵押,权利质押证券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的,从成立的时间。股份是写在名册的股东,从成立的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质量的权利,自承诺。 “因此,登记质权的生效而生效,质押合同条件比入门入境的条件,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另一个问题,在实践中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股权质押登记的渠道不畅。在这个阶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所有的流通股上市公司的要求,可以质押登记手续。按照“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的规定措施综合类证券公司,其自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登记的抵押贷款,其他机构以外的自然人和综合类证券公司持有人民币普通股交易仍然可以申请登记的的承诺,但如果其他机构以外的自然人和综合类证券公司,其持有的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流通出质人,债权人也接受出质人质押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这个承诺合同应是有效的。上市公司的股权质押须经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建立正确的质量。中国的证券市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合法机构申请上市证券的登记业务,如果不通过该质押登记无异于阻止双方签订质押合同质押登记的唯一通道,这造成了困境,必须注册,以建立一个另一方面,法规规定的权利的品质,另一方面,法规不允许的唯一法定机构,负责登记,这是极其荒谬的。这样的结果是相反的同股同权的法律原则,但也阻碍了的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市场,因此,A股和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不管质押登记的目的,以保证银行贷款债权或担保的其他债权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的,应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国有股的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出质人。承诺计划,首先,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国有股份,质押,必须进行全面的可行性研究,一个清晰的使用资金,制定还款计划,及不设董事会的董事会的董事(总经理办公室)审议和决定;其次,质押的国有股,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注册的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最后,根据向主管财政机关发出的省级或省级以上“提交表格申请国有股的上市公司的国有股质押抵押登记,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承诺的目的,仅限于国有股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人的单位,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承诺。 质押的股份数量,国有股,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的承诺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总金额,不得超过50%。
2023-06-17 05:42: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