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必须经过审计?
非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不是必须审计的,是否需要审计,取决于需要。以下几种情况需要审计:1.在银行有贷款或申请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交审计后财务报告;2.一人独资有限公司工商年检时需提交审计报告;3.国有企业向财政部门、国资部门需提交年报审计报告;4.中外合资企业联合年检需提交审计报告;5.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范围内需要提交审计报告的行业、企业,在工商年检时需提交审计报告;6.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房地产企业及其他需要进行资质年检的公司需向资质管理单位提交审计报告;7.公司认为其他有必要进行审计的情况。
非上市公司并购的流程
法律主观:非上市公司的收购程序为:1、各当事人之间协商,订立收购协议;2、编制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3、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4、申请办理收购公司的变更登记和被收购公司的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必须设立包含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三会制度"
楼主所问在《公司法》中皆有所规定。简单而言:先明确几个概念:1、非上市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中还特别拿出股权结构相对特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单列,做出一些特别规定。所以,非上市公司,实际上有四种,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2、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在一起召开的这个会议,在有限责任公司叫做“股东会”;在股东有限公司叫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没有股东(大)会一说。好,言归正传: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肯定是有的;董事会可以有也可以没有。在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至于何谓“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公司法并未界定,全凭企业自己体会,基本上只要自认为较少活较小,那就成。只需在《公司章程》中做好约定即可;监事会也是可以有可以没有,相关规定同董事会。2、股东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肯定有;董事会,必须有;监事会,必须有。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没有。因为就一个股东,没法开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可有可没有,参照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因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必然是符合“股东人数较少”,所以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通常,也是不设。但是如果股东认为有必要设立,自然是可以设立的。4、国有独资企业。股东会,没有。国资部门履行投资人职责;董事会,有。董事会成员由国资委派和职工董事组成;监事会,有。监事会由国资委派和职工监事组成。另外,多说一嘴,为什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单列?不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么?因为,公司制的本质在于“有限责任”,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自身只承担出资额之内的责任。一人有限公司,听上去也是按照出资额承担责任,但是前提必须是“出资人财产跟法人(即一人有限公司)财产严格分离”,如果不能自证分离,则很可能触发“揭开法人面纱”特别条款,届时,出资人很可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一来,有违公司制初衷,所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算附条件的有限责任,单列出来也是合理。
民营/私营企业/非上市公司什么意识
我国对企业的分类方法有多种,都是从不同角度出发的,分类之间有并行,也有交叉。例如,你说的“民营/私营企业”,就是对企业法人的一种分类,不是公司性质或法律结构。常见的几种分类方法:按资本构成不同,可分为国有公司和民营公司,其中民营公司有集体的,也有私人的。按企业法人分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按公司种类划分,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又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和非国有独资公司。从广义上讲,国有公司以出资情况来加以区分,可以分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和国有参股公司。非上市公司是相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的,这又是另一种分类。依据国籍,公司还可分为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等。
非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如何计算
市盈率(静态市盈率)=普通股每股市场价格÷普通股每年每股盈利。市盈率(Price earnings ratio,即P/E ratio)也称“本益比”、“股价收益比率”或“市价盈利比率(简称市盈率)”。市盈率是最常用来评估股价水平是否合理的指标之一,由股价除以年度每股盈余(EPS)得出(以公司市值除以年度股东应占溢利亦可得出相同结果)。计算时,股价通常取最新收盘价,而EPS方面,若按已公布的上年度EPS计算,称为历史市盈率(historical P/E);计算预估市盈率所用的EPS预估值,一般采用市场平均预估(consensus estimates),即追踪公司业绩的机构收集多位分析师的预测所得到的预估平均值或中值。何谓合理的市盈率没有一定的准则。市盈率是某种股票每股市价与每股盈利的比率。市场广泛谈及市盈率通常指的是静态市盈率,通常用来作为比较不同价格的股票是否被高估或者低估的指标。用市盈率衡量一家公司股票的质地时,并非总是准确的。一般认为,如果一家公司股票的市盈率过高,那么该股票的价格具有泡沫,价值被高估。当一家公司增长迅速以及未来的业绩增长非常看好时,利用市盈率比较不同股票的投资价值时,这些股票必须属于同一个行业,因为此时公司的每股收益比较接近,相互比较才有效。市盈率是很具参考价值的股市指针,一方面,投资者亦往往不认为严格按照会计准则计算得出的盈利数字真实反映公司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的获利能力,因此,分析师往往自行对公司正式公布的净利加以调整。
非上市公司定增是什么意思
定增全称为定向增发,指的是非公开发行即向特定投资者发行。是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和股改后股份全流通背景下推出的一项新政。非公开发行还将成为股市并购的重要手段和助推器。这里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大投资人(例如外资)欲成为上市公司战略股东、甚至成为控股股东的。以前没有定向增发,它们要入股通常只能向大股东购买股权(如摩根斯坦利及国际金融公司联合收购海螺水泥14.33%股权),新股东掏出来的钱进的是大股东的口袋,对做强上市公司直接作用不大。相信只要有几家企业带头,整个市场就可大大活跃起来,并从中创造出多姿多彩的各种新概念和新题材。另一种是通过定向增发融资后去购并他人,迅速扩大规模。扩展资料:2006年2月,之前定增中止过的鞍钢股份成功实施定增,拉开了定增盛宴的大幕。2006年5月8日,随着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已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新股再融资进行定向增发的制度正式建立。伴随着国内牛市的号角,2006年起我国资本市场得到迅速发展,投资者对优质上市公司的定增认购积极。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推进,控股股东的股票可以上市流通,大股东参与定增的热情增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定增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就是新三板或者说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吗?
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众公司(转板的不算),非上市的公众公司仅有一部分会在新三板挂牌。 顾名思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不在上交所、深交所、港交所等交易所上市但是会面对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但只有一部分会在新三板申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6号)》定义,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 (二)股票公开转让。 另,《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准入条件、小额融资豁免标准等相关要求进行了调整,并明确《办法》实施前股东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也将纳入监管范围,标志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纳入法制轨道。
非上市公司能发行股票吗?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股票。 一家公司只能发行一只股票,不过可以在不同的市场进行多次发行,比如在国内的上海或者深圳的A股,或者是在香港H股,又或者是在美国道琼斯等等,结果都是一家公司的股票,只不过是在不同的地区的不同市场发行而已。发行一只股票可以反复增发,配股,等,进行资金筹集,把一个公司做强做大就好了,发行那么多只股票无意义。想要发行的话就再注册公司,符合条件再发行。 非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以流通,只要是契约制的合法证明并带有资产权益性质的文书票据都可以流通啊,流通时自由的啊,只不过不像上市公司那么体面和方便。
非上市公司股权变更怎么变更 比如阿里巴巴投资万达院线怎么变更
如何办理股东变更手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2、公司签署《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股东出资信息》(公司加盖公章);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4、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或同意股权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参考式样15;或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参考式样16及征求意见的说明参考式样17。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原外资企业有权机构同意转让股份的决议)。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无须提交本材料。5、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参考式样18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7、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参考式样3以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参考式样41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参考式样8(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如股份转让涉及外资转内资的,提交外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4、5项材料;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第5项材料。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原外资注册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有关材料。注: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2、《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附表?D?D公司股东出资信息》、《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本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4、以上涉及股东签署的,自然人股东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国家对非上市国有全资公司采取向经营层定向增发股份的方式增资扩股有什么规定?
五、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应当严格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委托中介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其中标的企业或者标的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二)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应当由有管理职权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进行,管理层不得参与。 (三)管理层应当与其他拟受让方平等竞买。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必须进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并在公开国有产权转让信息时对以下事项详尽披露:目前管理层持有标的企业的产权情况、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管理层名单、拟受让比例、受让国有产权的目的及相关后续计划、是否改变标的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对标的企业进行重大重组等。产权转让公告中的受让条件不得含有为管理层设定的排他性条款,以及其他有利于管理层的安排。 (四)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将职工安置费等有关费用从净资产中抵扣(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以各种名义压低国有产权转让价格。 (五)管理层受让企业国有产权时,应当提供其受让资金来源的相关证明,不得向包括标的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融资,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资产为管理层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法规禁止 六、管理层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受让标的企业的国有产权: (一)经审计认定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二)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转让过程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标的企业净资产的;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方面串通,压低资产评估结果以及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制订以及与此相关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底价确定、中介机构委托等重大事项的。 (五)无法提供受让资金来源相关证明的。 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有关工作程序、报送材料等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仍保留有国有产权的,参与受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管理层不得作为改制后企业的国有股股东代表。相关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合格人员担任国有股股东代表,依法履行股东权利。 九、管理层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受让企业国有产权。 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后涉及该企业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性质变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过程中,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相关部门确定列入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范围的企业,需向管理层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及有关配套文件规定办理。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转让股权还得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吗,还得其他股东优先购买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8至第146条讲的都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注意看目录,这些都属于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章 第二节 股份转让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一百四十四条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第一百四十五条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重大诉讼,在每会计年度内半年公布一次财务会计报告。
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
非 上市公司 在我国的法律上是不允许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私自售卖转让公司的股权。那样就会造成违反的行为,会在我国法律上构成 罪名 。但是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股权通常是流动的。为了避免非上市公司造成犯罪的行为,所以我国法律对于非上市公司 股权转让 有了限制。那么我国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都有哪些? 一、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限制有什么规定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 强制执行 、 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二、非上市股权的限制的情况 1、应当核实转让人准备转让的股权是否被有关国家机关冻结,其上是否设定有 质押 权等。如果要转让的股权存在上述法律事实,那么即使签订 股权转让协议 ,也不能完成股权转让的过程。凭相关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时,登记机关会拒绝办理,无法达成合同的目的。 2、这种无法办理的情况是可以防止的,因为股权的法律状态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只要发生了上述法律事实,就可以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中查到。因此,在受让股权前,应当要求转让人提供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拟出让股权法律状态的证明,以判断是否存在上述法律问题。 从上述我们不难看出,非上市股权转让限制是有着我国法律的严格说明和法律解释的。并且在我国法律的相关条例中,对于股权转让的流程和人物关系已经解释的非常清楚。通过法律了解了股权转让的限制情况,公司的管理层就可以通过这种方式为公司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外,中央管理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转让一级子公司的产权应当报财政部审批;地方管理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权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省级分公司或者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转让所持子公司产权,由控股(集团)公司审批。其中,涉及重要行业、重点子公司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或者导致转让标的企业所持金融企业或者其他重点子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方应当制定转让方案,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审议,形成书面决议。转让方案包括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产权转让公告以及其他主要内容。转让标的企业涉及职工安置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工安置工作。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转让方应当在进场交易前报送以下材料:(一)产权转让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是否进场交易等内容;(二)产权转让方案及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当期财务会计报告和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证明文件;(六)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七)拟选择的产权交易机构;(八)意向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支付方式;(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十)财政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转让金融企业产权的,应当对是否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说明。 从事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三)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产权交易操作规范;(四)能够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五)连续3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按要求及时向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报告场内金融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转让方在确定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后,应当委托该产权交易机构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刊登产权转让公告,公开披露有关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征集意向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披露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需要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披露产权转让行为的批准情况。 意向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在不违反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和公平竞争原则下,转让方可以对意向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行业准入、资产规模、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等提出具体要求。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首次挂牌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首次挂牌未能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根据转让标的企业情况确定新的挂牌价格并重新公告。如新的挂牌价格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90%,应当重新报批。 经公开征集,产生2个以上(含2个)意向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会同产权交易机构共同对意向受让方进行资格审核,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投标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开竞价方式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经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征集只产生1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进行,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挂牌价格。采取场内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签订产权转让协议(合同,下同)。 确定受让方后,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四)产权交割事项;(五)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六)协议争议的解决方式;(七)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八)协议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九)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转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及时收取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采取货币性资产一次性收取。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约定分期付款方式,但分期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办理合法的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并按同期金融机构基准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分期付款期间利息。在全部转让价款支付完毕前或者未办理价款支付保全手续前,转让方不得申请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支付产权转让价款的,转让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定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 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批准相关产权转让事项。转让事项经批准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造成与批准事项不符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转让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将股份转让方案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涉及国民经济关键行业的,应当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 转让方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份需要报财政部门审批的,报送材料应当包括:(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转让价格确定等内容;(二)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案和内部决策文件;(三)转让方基本情况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五)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控制权、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六)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财政部门应当对转让方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事项。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国务院批准或者财政部门批准,转让方可以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份。(一)国家有关规定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二)控股(集团)公司进行内部资产重组;(三)其他特殊原因拟采取直接协议转让方式对控股(集团)公司内部进行资产重组的,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一级子公司的产权转让工作由财政部负责;一级以下子公司的产权转让由控股(集团)公司负责,其中:拟直接协议转让控股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将转让方案报财政部审批。 非上市企业产权直接协议转让的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金融企业在实施内部资产重组过程中,拟采取直接协议方式转让产权、且转让方和受让方为控股(集团)公司所属独资子公司的,可以不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整体评估,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值。 转让方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按照内部决策程序交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部门进行审议,形成书面决议,并及时报告财政部门。转让方应当将拟直接协议转让股份的信息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向社会公众进行提示性公告,公告中应当注明,本次股份拟直接协议转让事项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批。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申请书,包括转让原因、转让股份数量、持股成本等内容;(二)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内部决策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拟公开发布的股份协议转让信息内容;(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财政部门收到转让方提交的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材料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批准协议转让事项,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转让方收到财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书面告知上市公司,由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国有股东拟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转让股份数量及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名称及基本情况;(二)受让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三)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的截止日期;(四)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转让方可以不披露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信息:(一)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二)转让方作为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控股公司或者集团企业内部进行协议转让的;(三)上市公司连续2年亏损并存在退市风险或者严重财务危机,受让方提出重大资产重组计划及具体时间表的;(四)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涉及转让方所持股份的。 转让方直接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价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股份转让信息公告日(经批准不须公开股份转让信息的,以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为准)前30个交易日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加权平均价格或者前1个交易日加权平均价格孰高的原则确定。转让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为实施国有资源整合或者资产重组,在内部进行协议转让,且拥有的上市公司权益并不因此减少的,转让价格应当根据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市盈率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 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受让方拥有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设立3年以上,最近2年连续盈利且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具有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和改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能力。 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应当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股份转让协议。转让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转让方、上市公司、受让方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住所;(二)转让方持股数量、拟转让股份数量及价格;(三)转让方、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四)股份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期限;(五)股份登记过户条件;(六)协议变更和解除条件;(七)协议争议解决方式;(八)协议各方的违约责任;(九)协议生效条件。 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方为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转让方在确定受让方后,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一)转让方案的实施及选择受让方的有关情况;(二)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受让方基本情况、公司章程及最近一期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四)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股份转让协议及股份转让价格的定价说明;(六)受让方与国有股东、上市公司之间在最近12个月内股权转让、资产置换、投资等重大情况及债权债务情况;(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八)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公司股价和资本市场的影响;(九)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可以要求转让方立即中止或者终止资产转让活动:(一)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产权交易机构中进行交易的;(二)转让方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或者未按规定报经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批,擅自转让资产的;(三)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四)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五)转让方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作为担保的,转让该部分资产时,未经担保债权人同意的;(六)受让方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资产转让协议签订的;(七)受让方在产权转让竞价过程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非上市企业产权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二章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因依法行使债权或者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者第三人的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比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在证券交易系统中进行。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资产和债转股股权资产的,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具体如下: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4、短线交易。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上市企业控股子公司非上市股权价值如何确定?
举个例子: 1、如果是C公司享有B公司10%的股权,该部分股权的估值与C公司净资产无关,不会按C公司净资产计算; 2、只持有10%的股权,没有控制权,不论卖给谁,都难以采用市盈率法估值; 3、去银行质押融资的估值,应该只能按照B公司净资产账面值的10%来计价(B是上市公司子公司,肯定已经有证券资格的会计师审计),如果采用重新评估来估值,估计银行不会接受评估增值,只会认同评估减值; 4、由于缺乏流动性,难以变现,银行甚至有可能不接受这种质押物,即使接受了,抵押率也会非常低; 5、如果B公司盈利能力较强,其实合理的思路是将这10%的股份卖给上市公司A,因为对于A而言,这部分股权有较好的报表利润价值,可能可以接受较高的价格。
非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定
法律主观:视情况而定。按照我国公司的相关规定,如果该公司来年供需五年盈利了但是没有给予分配红利,或者应当解散但是通过修改章程没有解散的,那么可以要求公司收回你的股权。所谓 非上市公司 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与上市公司不同,非上市公司在制订员工持股及管理者收购计划时,其股权购买价格的确定没有相应的股票市场价格作为定价基础,因此其确定的难度相对要大得多。在美国的非上市公司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对企业的价值进行专业的评估,以确定企业每股的内在价值并以此作为股权出售价格的基础。法律依据《公司法》。法律客观:《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条 公众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众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债权债务处理合法;所购买的资产,应当为权属清晰的经营性资产; (三)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提高公众公司资产质量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可能导致公众公司重组后主要资产为现金或者无具体经营业务的情形; (四)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有利于公众公司形成或者保持健全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
成立公司非上市不可吗?为什么?
成立公司不上市没有人会拿着棍子逼你上市,A股最不缺少的就是上市资源,市场总是担忧IPO 太多了,多的让投资者心中害怕,股市走的弱不禁风。 在国内是有很多知名公司不上市,像 科技 股的华为,食品的老干妈,饮料行业的娃哈哈,可现在娃哈哈态度已经改变了,从不上市到不排斥上市。可是很多公司是吧上市当成名誉,当成公司发展目标,只要有机会就想到上市,哪怕送钱送礼造假也要上市。 华为不上市原因之一是华为上市会造富一大批公司员工,“这可能会让我们越来越怠惰,失去奋斗者的本质色彩。”这个观点是很正确的,很多公司上市以后,不再立足主业,也失去进取动力。而是立足蹭热点,推高股价,逢高减持离场,实现财务自由,追逐市场热点的结果就是把公司玩坏了,剩下一个空壳,或者是干脆把上市公司掏空,接着再减持股份,贾跃亭就是那么玩的,乐视网最终是资不抵债。 贾跃亭利用关联交易拖欠上市公司几十亿元,利用担保让上市公司陷入诉讼,担保债务又是几十亿元,贾跃亭减持股份,接着又是把绝大部分股权质押融资,等于是接近全部套现了,最后跑到美国造车了。这就是一个极坏的典型。 娃哈哈宗庆后认为娃哈哈不差钱,没有通过上市融资的需要,娃哈哈有多少钱,据说有100亿的现金”,另外宗庆后认为“上市企业造假多的去了”,确实宗庆后道出了A股的最大痼疾,那就是造假上市,财务造假,两康财务造假有目共睹。数额之大令人瞠目结舌。 老干妈讲的更加片面一点,但也不无道理,老干妈的创始人陶华碧曾说,“我坚决不上市,一上市,就可能倾家荡产。上市那是欺骗人家的钱,有钱你就拿,把钱圈了,喊他来入股,到时候把钱吸走了,我来还债,我才不干呢。” 不上市资本市场很欢迎,上市如果好公司也欢迎,但是好公司并不多。成立不一定上市,这跟公司发展规划有关。 上市的目的是融资,让企业获得大量资金支持其快速扩张,当然了,有些大股东借机套现可以获得高昂收益。 但是公司发展规划是多样的,有些公司不会选择上市,甚至不选择扩张。比如日本和德国的很多企业,虽然业绩、发展势头很好,但是依然不上市。它们选择专注于核心业务,谨慎扩张。提高技术水平、生产效率、产品质量是这些企业的关注点,做强远比做大重要。 我国企业更倾向上市圈钱,所以国内企业大而不强,不深耕核心业务,热衷来快钱。随着特朗普掀起的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弊端会越来越明显。公司上市,用通俗的话说,就是把公司的所有权分成若干小份,放在市场上流通,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如果看好公司的行业或者前景,就可以到公开市场上买入该公司的股票。不上市就是不把股权放在公开市场上流通,如果有需求,就以非公开的方式进行转让。 公司上市和不上市最大的区别就是:不上市的公司就是公司几个老板闷声发财;上市了就是带着所有投资者一起发财。 给予以上原因,上市公司承担的东西就会比非上市公司更多。 第一:得向 社会 公开经营和财务状况。 因为上市公司是面向公众的,不再是哪个老板或几个老板的个人公司。上市公司每年得定期披露财务报告,大小事务都得公告出来。遇到大事,得通过股东大会的表决。 第二:上市公司具有融资优势。 为什么企业做到一定程度之后,都想上市呢?企业老板想通过上市实现身价的暴增,这固然是一个因素。但最重要的原因,还是上市公司这个融资平台,企业一旦上市之后,融资渠道就变得更多。不上市的公司,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大多都只能指望金融机构去借贷,资质不好的公司,银行还爱理不理的。公司上市之后,就可以通过再融资、发行债券等渠道获取相对廉价的资金,有上市公司的平台做背书,找银行贷款自然也不是难事。另外,企业一旦上市之后,通过并购等方式将企业持续做大,就有了更多的可能性。 公司能上市而不上市,有两个原因:一是公司不缺钱。目前的现金流非常充裕,自有资金完全可以应对再投资的需求;二是缺钱,但不想以出让股份的方式筹钱,所以只好去银行借债了。 比如华为、老干妈这些知名企业,还有某些地方政府催促上市而因为有各种疑虑从而迟迟不上市的地方企业,都是这两种情况。 但一般来说,企业还是能够上市就尽量上市。因为企业再走到某一个阶段,几乎一定会面临资金问题。而银行的解决能力有限,著名的日本超市八佰伴就是因为只用公开市场发行短期债券的方式融资,而短期债券面临违约、银行又因为资金面紧张不批贷款,最后申请破产。 以债务方式融资,在债务到期很容易面临资金链紧张,再优质的公司也可能面临灭顶之灾。而股权融资的好处在于,出让一部分股权换取来的资金,形成的资产就成为了公司的资产,这部分资金永远不需要清偿,可以放心大胆的用于发展公司的长期业务。 此外,一般来说股权融资带来的合作方,很有可能对公司的业务有所了解且可以帮助公司业务进行进一步拓展,从而可以建立股东方之间的战略协同。以一部分股权换取公司在某一方面的核心竞争力,这个买卖就很值当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公司产权流动性的不同。相比于非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的产权(股票)流动性是非常高的。 如果没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是没有什么流动性的。上市公司则不同,上市之后,他的股权其实是可以买卖的,并且很便利。在上市公司里,股权激励也是一种不错的管理手段,员工可能更乐于接受上市公司可以自由流动、变现的股票,而不是现金。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在融资能力和途径方面也是有差别的。上市公司在IPO时会首次公开发行融资,之后也可以在市场上公开或者非公开进行再融资,还有并购时的配套募集资金,并且因为募集资金的对象范围大了,募资能力也是有增长的。 所以,我们可以发现相较于没有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的融资综合费率是比较低的。 上市公司股权的流动性增强了,相应的它决策自由性就减弱了。A股要求同股同权,规范履权。如果老板占股不够,公司是很容易发生危险的。日常,很多决策还是需要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这样一来,公司的运营就会受到多方掣肘。 当然上市也是需要成本的。上市对公司的要求是很严格的,主板下规范运营几年后才能筹备实现上市,上市之后更是要保持规范运营。这对很多公司来说,是比较困难的,毕竟之前通过各种合规、不合规的方式减免的税,不仅不能减免了,还有可能需要补回来。 当然上市公司因为讲合规,所以不如非上市公司自由,有些企业不愿意上市,是因为不愿意公开财务,有些东西不愿意让人看到,也不愿意决策时让其它人指手划脚。并不是所有公司都想上市,华为,老干妈,娃哈哈,这些名企都没有上市。 因此上市与不上市最大的区别,就是交易。上市后,可以一手一手高溢价交易,不上市公司只能大块大块打折交易。 那么为什么上市价格就会涨呢?这个其实是 A 股 IPO 给大家的错觉, 在A股上市很少有破发的,这几年基本没有。反而是一上市就是三倍五倍的上涨,造富了千万人,很多公司上市了就不再想安心创业了,而是已经"功成名就",于是编故事,蹭热点,抬高股价,最后清仓式减持。这就是当下 A 股的现状。 随着新股越来越多,市场承受不住了,未来肯定会有上市就破发的股出现,但不知何时会。当然相信我们 A 股会越来越成熟,终将见证超级公司的成长。 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区别主要哪些呢? 融资渠道不同 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多了几个融资渠道。上市公司首次上市募资,叫做IPO,都要出让一部分股份,获得新股东的资金。IPO得到的都是小钱,因为后边还有大头,就是可以不断地增发,每一次增发都能获得一笔资金注入。除了股票,上市公司还可以发行债券融资,当然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发债,但是从比例来说,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要多得多。不上市要想融资相对不方便些,股票不能公开交易,只能定向融资,吸引力不如上市公司。 并且,上市公司并购比非上市公司更容易,很多公司想上市较难,间接上市就与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上市公司股票可以在交易所交易,可以将股票变现,非上市公司变现难度大,且获得的股份回报,远远不如上市公司。 公司构架不同 非上市公司不需要按照完整的管理架构和管理制度来管理企业,上市公司就不行了,要有完整的股东大会制度,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董秘制度,完整的法人治理结构。非上市公司不需要按时披露自己的财务信息,上市公司要按时披露信息。 对股东意义不同 大部分企业家,上市都是一个事业的节点,成为一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这是资本市场对一个企业家能力的认可。 1、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 上市前公司的股权集中在机构和个人手中,上市后一大部分股权就要上市流通,进行交易,其表现形式就是股票。谁买了公司的股票谁就成为股东,就算公司的拥有者之一。重大决策不再是老板一个人拍脑门儿决定,有董事会和股东会等,咱们大家商量着来。 2、严格的信息披露,公司很难再有秘密可言。 从公司的基础信息,到重大决策,再到财务数据等等,必须在相关平台上进行公布,这一切投资者都要知道。不过有个时间的问题,披露之前还是严格保密的。这也是为什么炒股的人拼命买内幕消息,投资者总想早一点知道,因为此类消息往往意味着超额收益。 3、来钱方式,这也是最重要的一点。 上市前,如果公司需要融资,一般来说都是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间接融资方式,借的钱有期限、有利息,是需要还的,还不上就处置你资产或者找担保人。而上市则是直接融资,融的钱属于长期借款,量大且没有固定的还款期限。这就是为什么大多数公司讲故事、扩大规模,完全就是一条造富之路。所以大多数公司都会拼命的讲故事、扩大规模,以上市为终极目标(华为、老干妈这种不上市派都有自己独特的经营体系,不具有普遍性)。 知名度不同 上市公司在交易所公开交易,知名度大大提升,很多品牌都是上市后打开知名度快速增长。如乐视,不上市前,它只是个小视频网站,上市后,它是一个有故事会讲 PPT 的知名公司! 不一定。 其一、这看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和是否需要借助公开市场来提升自己的影响力,以便更好的服务 社会 大众。 其二、公司发展所处的阶段和公司的财务情况,如果处于成长期,需要更多自己来发展自己,提高公司产品的占有率,而财务又更不上发展节奏的时候,是可以考虑的。 其三、如果没有资金需求,也没有提升自身影响力的需求的时候,可以选择不上市,这样,股东可以在他领域赚钱更多的利益,而不用分享出去,因此,很多赚钱的企业,他们有时是不愿意上市的。 以上是我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谢谢 公司上不上市主要还是看公司的领导人,以及公司的状况,有的公司缺钱,他就可以上市融资,有的公司不缺钱,他也可以不上市,(比如老干妈) 是否上市看公司股东的目标。 一、上市后的优点: 1、资金支持发展快:统计表明,公司销售额两三亿时,如果能获得资金支持(上市融资),可以发展的更快。 2、治理规范更可信:上市公司的合规要求更高,所以比较之下,上市公司相对更规范更可信。 3、股权兑现齐开心:上市兑现股权,有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 二、上市弊端: 1、上市如果不成功,高额中介费及前期投入打水漂,拖累公司业绩。 2、需要按规定披露公司信息披露,增加成本,有泄露公司部分秘密的风险。 3、违规成本大:上市公司如果违规、损害股东利益,有高额罚款风险。 行业方面,有以下好处: 重资产行业+民企,难以处于垄断地位也难以融资,不上市就眼睁睁看着被对手赶超。这是必须上市。主要是传统重工业。本来可能每年贷款利息费用好几千万,上市带来的巨量现金不光能把利息费用抹掉,还能反过来多赚好几千万,对于资金饥渴行业来说是久旱甘霖,故梦寐以求。反例好像想不出非上市民企+重资产行业还能做很大的能称得上巨头的。 服务业等毛利高但是品牌很重要,需要兼并收购来减少竞争的激烈程度、扩展规模。全用现金是不可能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不值几个钱。有了上市公司平台,股权收购变得很容易。比如蓝色光标。反例是娃哈哈,不过人家已经基本垄断中国农村市场和城市中低端市场,达到了“巨头”的规模,上不上无所谓了。 IT等高 科技 行业,拼的是人才,没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难以留住人。反例是华为,不过华为也已经是巨头,也无所谓了。 创始人方面 上市手里的股权的可变现价值翻了N倍,从富人变成富豪。一家上市公司,只要业绩过得去,反反复复的资本 游戏 可以赚出不少钱来。具体略过。 年纪大了,儿女也无意或无力接班,变公众公司,让公司内部接班人在上市公司的光环中再带着企业走一程。 其他方面 1 上市公司平台上可以结识更高层次的人,获得更多的机会(或者风险) 2 融资变简单了,昔日高姿态的银行倒过来求存款 3 人才引进简单了 条件: 法律条件自己查 实务条件我也不知道,从没有哪家公司(造假除外),是绝对不能上或绝对能上的。 风险或者说不利因素: 1. 信息透明,容易被竞争对手针对 2. 创始人不能随心所欲了,诸多掣肘,业绩也有压力了 3. 创始人的财富被更多人盯上了 4. 初创团队上市以后就泄劲,不思进取了 总体而言就想到这么多。在我看来,符合第一段,行业较为适合的企业,上市的好处远远大于坏处。不想上市的主要是: 1. 冷门领域的垄断者(往往还是行政垄断),或者不愿打破默契的寡头,闷声发大财,避免关注。 2. 屁股不干净,发家的钱有问题,或者逃税漏税,或者黑心产业。 3. 巨头,上来干嘛 4. 毛利率极高,根本不缺钱,也没必要和别人分钱。比如高端服装,利润极为可观。 除上述之外,企业自称不想上市,其实往往是有心无力,不能上市。 没人逼你上市,达到上市要求后,公司上市了无疑是把资产变现,可以通过割韭菜收回你的付出。一般 科技 公司都是这么干的,不上市努力就白费了,梦想不管饭吃。截止2019年底,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达到4000万家,但上市公司4000家不到,也就是说,上市公司是万里挑一,即使是欧美发达市场,上市公司依然是凤毛麟角,因此,成立公司的目的不是为了上市而上市,而是真正为用户和 社会 创造价值。 上市的目的是为了融资,也是为了股东找到一条退出的道路,但目前的国内证券市场,由于体制和各方面的原因,很大程度上并没有为全民带来中国经济增长而应该享受的红利,一方面制度建设的滞后,另一方面投资者的不成熟,让股市成为了绞肉机和吸血器。 有些公司天生就没有上市相,也没有必要上市,日本、韩国、台湾地区就有很多百年老店,注重品质和客户体验,百年来不轻易通过资本市场扩张,打造了大量的小而精的公司。从未来看,中国的很多创业者也应该走这样的道路,这才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成立公司当然不是非上市不可。 如果您成立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是谈不上上市与否的。 对于公司制企业来说,要上市需要符合严格的条件,包括:存续期不得小于三年;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累计净利润大于3000万;或营业收入累计大于3亿;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累计大于5000万;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比小于等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等等条件。 公司上市后确实利于提高知名度,便于筹集较低成本资金,吸引优秀人才等益处;但也可能使创立者失去公司领导权,被扫地出门。公司不上市,也可通过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获得发展。
如果某非上市公司以大大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定向增发股票,要证监会批准吗?
你说的情况是非法集资,未经证监会批准不能发行股票
对于像江西洪城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非上市公司,ipo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对于非上市公司,IPO需要经过哪些写程序
上市公司收购非上市公司可以采用的支付手段
如下:一、现金支付。现金支付是指收购方通过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来购买目标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实现并购交易的支付方式。二、股票支付股票支付是指收购方直接用股票作为支付工具来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的支付方式。三、资产支付资产支付是指收购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物来换取目标企业的股票或资产的支付方式。四、混合支付。混合支付是指收购方以现金、非现金资产、股票,还有认股权证、可转换证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混合方式作为支付对价物对目标公司实施并购。现金收购是指收购公司支付一定数量的现金,以取得目标公司的所有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拥有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任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并购方的现金来源主要有自有资金、发行债券、银行借款和出售资产等方式,按付款方式又可分为即时支付和递延支付两种。现金收购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换股并购是指并购公司将本公司股票支付给目标公司股东以按一定比例换取目标公司股票,目标公司从此终止或成为收购公司的子公司。可以说这是一种不需动用大量现金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换股并购在国际上被大量采用,具体分为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和股票回购换股三种形式。在许多情况下,并购双方在谈判时会涉及到并购方推迟支付部分或全部价款。这是在因某公司获利不佳,卖方急于脱手的情况下,产生的有利于收购方的支付方式,与通常的“分期付款方式”相类似。综上所述,企业并购的支付方式各有优劣。企业并购应以获得最佳并购效益为宗旨,结合企业自身特点与其所处的市场地位,合理选择支付方式,以便设计出最佳的并购支付方案。
险资投资非上市企业禁止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
新规指出,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11月13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其中涉及房地产的提法是,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在业内人士看来,新规中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规定,符合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总体监管目标,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于,给保险资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划下明确的红线。房地产资金监管再升级整体看来,保险资金直接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迎来重大利好。《通知》明确,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而在此之前,对财务性股权投资行业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等特定企业要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对于保险资金进入房地产领域,新规仍是严格监管。根据《通知》,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包括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关于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事实上,根据此前监管层下发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与《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投资开发或者销售商业住宅,但是可以作为投资者介入房地产,比如通过股权投资、举牌、购置物业、关联交易等方式,作为金融资本介入房地产领域。在业内人士看来,此次新规相比保险公司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有所升级,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也就意味着禁止保险资金投资非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或者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这是继“三道红线”后,对房地产金融风险的监管升级。此前,“三道红线”监管新规剑指房地产高负债,减少房地产行业的信用风险,此后,银保监会信托部向各地银保监局下发《关于开展新一轮房地产信托业务专项排查的通知》,要求继续严控房地产信托规模,强化房地产信托穿透监管,严禁通过各类形式变相突破监管要求,严禁为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提供通道,切实加强房地产信托风险防控工作。在“三道红线”等高压下,“债转股”融资需求增加。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表示,目前监管层做出上述禁止性规定,主要是源于整体控制房企的债券融资,这导致房企加大股权类融资,而股权类融资也存在一定风险,诸如明股实债,保险资金对于风险管控要求高,如果进入到房地产直接开发领域,并不利于其稳定和和安全性。通俗的讲,明股实债就是明面上是入股,实际上是借债,通过明股实债不会增加企业负债率,但会形成隐性负债。植信投资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马泓表示,近期,政策方面对部分涉房贷款、信托等融资业务已经有所收紧,而房地产市场金融风险主要集中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层面,因此监管机构关于险资针对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要求趋严符合总体监管目标。险资“明股实债”进入房地产将受限根据恒大研究院披露,目前,保险资金投资方向中,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约为50%,为保险资金第一大投向,以另类投资为代表的其他投资占比保持高位,目前是仅次于固收类的第二大配置方向,而不动产投资是保险另类投资的重要标的之一。在此前监管要求下,保险不动产投资集中于在商业地产、办公地产、养老、医疗、自用不动产等领域。近年来,保险资金也是通过各种方式投资房地产,除了二级市场举牌抑或是战略入股上市房企外,还直接购买大宗不动产、布局养老业务,但是也存在保险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行业的现象。今年9月份,有财经媒体报道,银保监会办公厅已于近期向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保险资金运用违规问题和风险自查有关情况的通报》,其中,银保监会在排查险企险资运用时发现,部分险企仍存在资金运用治理体系不完善、另类投资领域风险隐患较大等六大问题。同时,5家险企保险资金通过直接投资或金融产品投资方式,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涉及金额244.37亿元。根据报道,通报还指出,无论是险资违规流入房地产,还是险资运用领域的其他违规行为,下一步都将被重点监管。植信投资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张秉文分析,此次规定所禁止的投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关键点:一是未上市,二是财务投资而非控股。因此,新规比较重要的影响在于,给保险资金可能存在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进入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域划下明确的红线。不过,张秉文指出,禁止投资未上市公司也意味着保险资金举牌或者是战略投资地产上市公司是被允许的。今年,上市房企引入险资作为战略投资者的现象开始增多。2020年9月9日,阳光城(000671,股吧)发布公告称,泰康人寿及泰康养老和公司第二大股东上海嘉闻签订《股份转让协议》。通过协议受让的方式,泰康人寿和泰康养老从上海嘉闻受让13.53%的股份,共计5.5亿股,对价约为33.78亿元(含税)。此前还有招商蛇口(001979,股吧)“牵手”平安资管,最终以“分手”告终,以及太平人寿在1月份以约19.07亿元的总价认购大悦城(000031,股吧)非公开发行的约2.83亿股股份。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总监严跃进表示,引入保险资金作为长期战略投资,有利于房企增加经营现金净流量,同时减少短期负债压力。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四条修改为:“根据挂牌公司发展阶段、公众化程度以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投资者需求,以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基础层分层为基础,实施挂牌公司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二、第十一条修改为:“挂牌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四、删除第十三条。五、删除第十六条。六、删除第十七条。七、删除第二十二条。八、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删除第二款。九、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六)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第三款修改为:“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设立董事会秘书。基础层挂牌公司可以设立董事会秘书,不设立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删除第四款。十、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改为:“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挂牌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十一、第四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删除第(五)项。十二、删除第五十三条。十三、第六十七条修改为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有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特别规定的,公司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契约型私募基金可否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
看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募的505888就可以,私募的更不成问题
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什么区别
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上市公司相对于 非上市股份公司 对财务批露要求更为严格 2、上市公司的股份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中挂牌自由交易流通(全流通或部分流通,每个国家制度不同), 非上市公司 股份不可以在证交所交易流动 3、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间他们的问责制度不一样 4、上市公司上市具备的条件是:公司开业已3年以上;其股本部总额达5000万元以上;持有股票值达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最后,上市公司能取得整合社会资源的权利(如公开发行增发股票)非上市公司则没有这个权利。 上市公司是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具有 股份有限公司 的一般特点,如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所有权和经营权。股东通过选举董事会和投票参与公司决策等。 与一般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点在于可利用证券市场进行筹资,广泛地吸收社会上的闲散资金,从而迅速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往往将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开上市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步骤。从国际经验来看,世界知名的大企业几乎全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国500家大公司中有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是公司的一部分。从这个角度讲,公司有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之分了。 其次,上市公司是把公司的资产分成了若干分,在股票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大家都可以买这种公司的股票从而成为该 公司的股东 ,上市是公司融资的一种重要渠道;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则不能在股票交易市场交易(注意:所有公司都有股份比例:国家投资,个人投资,银行贷款,风险投资)。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众披露公司的资产、交易、年报等相关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则不必。 最后,在获利能力方面,并不能绝对的说谁好谁差,上市并不代表获利能力多强,不上市也不代表没有获利能力。当然,获利能力强的公司上市的话,会更容易受到追捧。
非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一般自行拟定。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规定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议事规则也基本相同。 网上搜了一个供参考: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7、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
如何查到一个非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
一、 在进行资料查找前,需要提前做好2个准备 1、确定研究的公司;2、确定研究的同业公司或行业内的知名公司(可以通过IT桔子、企名片找同业公司); 完成前面2个准备后,才是资料收集的过程。 二、查找资料的7大方法 方法1.拟上市公司招股书 1、场景:资料最充分、数据最丰富、最详细、最推荐 2、查找方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方法2.债券发行报告&评级报告 1、场景:适合发过债的公司,或者公司的母公司发过债,会披露相关的数据 2、举例:奥克斯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其集团奥克斯集团发过债,所以能看到集团的业务方法3.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收购报告书 1、场景:目标公司或同业公司中被上市公司收购,若规模和体量较大,上市公司就会发布资产重组报告和收购报告书。 2、查找方式:公告检索,查询上市公司的公告、看报告原文。 举例:以微盟为例查找其财务和业务数据,可以在天马股份的公告中查到方法4.根据上市公司的年报参股数据进行推算1、场景:要研究的公司是上市公司的参股公司 2、查找方式:查找要研究的公司的股东中的上市公司或最近发债的主体,然后可以在上市公司的年报或发债报告书中查找参股公司的财务数据 举例:新潮传媒的财务、业务和估值 方法5.可行性分析报告1、场景:适用于对某一类业务的查询,比如:建一个污水处理厂需要多少资金,有哪些关键指标 2、查找方式:检索上市公司公告,关键词:XX+可行/可研 方法6.统计数据 1、场景:适用于对行业的数据分析,国家统计局有对规模以上(指收入2000万)细分行业的统计分析,包括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等数据 2、查找方式:国家统计局 方法7.第三方数据平台 1、场景:适用于新兴企业,比如游戏公司,有专门的数据平台,可以查到下载用户数、付费数的数据,但并不完全准确,仅供参考和对比2、查找优先级 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财务和业务数据,查找的优先级是:已披露的招股书、发债报告、资产重组报告或收购报告、上市公司参股数据、可研报告、统计数据、第三方数据平台。
巨潮资讯网可以找非上市公司吗
可以。经过重新整合信息资源,在网页首页新辟了暂停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公司特别专栏,可以方便地查询深、沪两市暂停上市公司和终止上市公司的相关信息。巨潮资讯网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网站,创于1995年,是国内最早的证券信息专业网站。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吗
不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海外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非上市公司可以发行境外优先股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非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境外优先股。《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合法规范经营;(二)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三)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法律依据: 《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三条 上市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持有非上市公司股票吗?比如一些公司的原始股?
能。不是禁止持有股票,而是如果你持有的话,要审查你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会很麻烦。但是你这种情况,如果股票上市,你就准备好填写无数的表格、文件,证明你不是内幕交易。包括你卖出的时候,也没有内幕。
购入某非上市公司1%股权投资是什么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主要是指企业为了近期内出售而持有金融资产,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股权投资是指通过投资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股份,是指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的其他企业(准备上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货币资金、无形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于其他单位。
封闭式基金属于非上市证券吗?
封闭式基金属于上市证券。非上市证券是指未申请上市或不符合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条件的证券。非上市证券不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交易,但可以在其他证券交易市场发行和交易。封闭式基金(Closed-end Funds),是指基金发行总额和发行期在设立时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发行总额固定不变的证券投资基金。
在哪里可以查询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信息?
同花顺F10里面有在股东一项里面,比如,看到某上市公司,点击看和他的关联上市公司,里面有相关的关系说明。 非上市公司的股东资料可以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但是一般人去不给查的,只能是企业自己的人拿着身份证明;或者可以聘请一个律师跟你去查询,提供律师证即可。 上市公司如何查询股东情况 打开软件进入要查询个股页面,按F10,显示该股信息,选择“股东研究”栏点击进入。 1、打开软件进入要查询个股页面,按F10,显示该股信息,选择“股东研究”栏点击进入。 2、上市公司股东是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即持有股份的人或机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
非上市公司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答案】:B解析内容依法公开发行的证券,如股票、债券、权证、证券投资基金等,是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的主要对象。上市证券的自营买卖是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主要内容。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公开转让股票应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股票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登记存管。”二、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券品种,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三、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股东大会的提案审议应当符合规定程序,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和表决权;董事会应当在职权范围和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审议事项作出决议,不得代替股东大会对超出董事会职权范围和授权范围的事项进行决议。”四、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众公司利益。”五、第十四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第二款为:“公众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实施侵占公司资产、利益输送等损害公众公司利益的行为。”第三款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授权,公众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股票公开转让的科技创新公司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以下事项:(一)— 2 —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持有人资格;(二)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比例安排;(三)持有人所持特别表决权股份能够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事项范围;(四)特别表决权股份锁定安排及转让限制;(五)特别表决权股份与普通股份的转换情形;(六)其他事项。 全国股转系统应对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制定具体规定。”七、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八、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公开发行说明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九、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与定向发行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款修改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 3 —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众公司,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并予公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十、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众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中国证监会对公众公司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十二、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实施并购重组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严格履行公告义务。参与并购重组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众公司通报有关信息,配合公众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在并购重组的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十三、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公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在公司网站或者其他公众媒体上刊登依本办法必须披露的信息,但披露的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二款修改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的公众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其他信息披露方式;在《证— 4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的要求。”十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协议转让。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十五、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董事会应当依法就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具体方案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二款修改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公开转让说明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时,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申请发行股票。”十六、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 5 —十七、第三十六条修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股东人数未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进行审查。”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推荐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证券公司应当对所推荐的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进行持续督导,督促公司诚实守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应当配合证券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接受证券公司的指导和督促。”十九、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施行前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二十、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定向发行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第三款修改为“股票未公开转让的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二十一、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司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包含风险揭示条款的认购协议,发行过程中不得采取公开路演、询价等方式。”二十二、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 6 —款:“股东大会就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数量上限);(二)发行对象或范围、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三)定价方式或发行价格(区间);(四)限售情况;(五)募集资金用途;(六)决议的有效期;(七)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八)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九)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 原第二款调整为第三款,修改为“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中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修改公司章程;(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内容。”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认购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二十四、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七条:“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 7 —公司向公司前十名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定向发行股票,连续 12 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未超过公司总股本 10%且融资总额不超过 2000 万元的,无需提供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按照前款规定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中应当明确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且公司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认购人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二)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的;(三)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排的;(四)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被全国股转系统采取纪律处分的。”二十六、第四十五条修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公司,应当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还应当包括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 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转系统自律管理。”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可以向全国股转系统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公开发行)。前款所称的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应当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公司申请公开发行,— 8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 3 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三)依法规范经营,最近 3 年内,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 12 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的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对象的范围;(三)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底价;(四)募集资金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七)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八)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应当对出席会议的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 公司就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9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行说明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保荐人出具的股票发行保荐书、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对公开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等进行审核,在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中止审核、终止审核、不予核准的决定。”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其保荐业务适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相关规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尚未盈利或者已在股票发行申请文件中充分分析并揭示相关风险的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公开发行股票当年即亏损的,其保荐人不适用《保荐办法》第六十七条相关责任。”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保荐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制作、报送和披露发行保荐书、回复意见等相关文件,遵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系统工作,自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 10 —据《保荐办法》和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保荐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间为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按照《证券法》有关规定签订承销协议,确定采取代销或包销方式。 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可以参与战略配售。 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投资者认购在全国股转系统公开发行的股票,适用本办法。”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公司、承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泄露询价或定价信息;(二)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三)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四)向投资者提供除公开发行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公司信息;(五)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六)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七)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申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八)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九)与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十)收取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1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可以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也可以通过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者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公司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公开发行说明书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采用的定价方式。 发行价格可以参考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如有)、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市盈率或市净率等。如果发行价格明显偏离股票市场价格,公司应当对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定价的合理性作出充分说明并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本次发行价格的合理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损害现有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公司通过网下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询价对象应当是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的网下投资者。 公司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规定,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全国股转系统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全国股转系统股票发行承销业务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股票公开发行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十三、第五十条修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 12 —依法履行对公司股票转让、股票发行、信息披露的监管职责,有权对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采取《证券法》规定的有关措施。”四十四、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股转系统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发现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增加两款,第二款为“全国股转系统对股票发行承销过程实施自律管理。发现异常情形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全国股转系统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直接责令公司、证券公司暂停或中止发行。”第三款为“全国股转系统可以依据相关规则对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进行检查。”四十五、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发挥自律管理作用,对从事公司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监督,督促其勤勉尽责地履行尽职调查和督导职责。发现证券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询价投资者报价行为的自律管理制度,并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管理— 13 —措施。”四十六、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证券公司在从事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等业务活动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地进行尽职调查,规范履行内核程序,认真编制相关文件,并持续督导所推荐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证券公司承销公众公司股票,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和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股票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四十七、第五十五条修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证券服务机构为公司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等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的主体资格、股本情况、规范运作、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的核查和验证,并保证其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十八、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被检查或者调查对象有义务提供相关文— 14 —件资料。对于发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四十九、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在 36 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公司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终止审核并自确认之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受理公司的股票转让和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五十、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公众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对相关责任主体给予警告,单处或者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十二、第六十条修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15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十三、第六十三条修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公众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对公众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五条:“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12 个月内不接受相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员出具的与公众公司股票转让、股票发行有关的文件等监管措施。”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第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
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发行情况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具体的内容与格式、编制规则及披露要求,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公众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三、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和其他有关的重要文件应当作为备查文件,予以披露。”四、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转系统(如适用)供社会公众查阅。”五、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公开转让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公开转让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全国股转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公司持申请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六、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股票发行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七、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制作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发行说明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券公司出具的推荐文件。”八、删除第五十四条至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十九条。九、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公司在其公告的股票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要虚假内容的,除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公司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十、第七十九条修改为:“公司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股票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十一、第八十条修改为:“公司未依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擅自转让或者发行股票的,依照《证券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十二、第八十三条修改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十三、第八十五条修改为:“股票公开转让的公众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本办法规定配合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尽职调查、持续督导等工作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十四、第八十六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十五、第八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除依照《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以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十六、第八十八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擅自改动已提交的股票转让、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的,或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或者未及时披露的,中国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本决定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连锁超市有哪些属于非上市公司
没有。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以连锁超市为主的商业上市公司。连锁超市是指用连锁形式经营多家超市,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
非上市公司收购协议的程序是什么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尽管收购协议的当事人是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的股东。但是通常情况下,收购方进行收购之前会与目标公司董事会提出收购意向,双方就收购事项进行磋商和谈判,最终就收购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工作是在收购方与目标公司之间秘密进行的。所以协议收购一般都是善意收购。关于收购协议内容的协商和谈判的注意事项,参见本书关于非上市企业并购的兼并协议部分内容。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依据《 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第16条的规定,涉及国家授权机构持有的股份的转让,或者须经行政审批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的,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在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履行收购协议。所以,如果 股权转让协议 涉及国家股或者(国有法人股),必须向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报告,申请批准。另外有些特殊股份的转让还必须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例如,在转让股份为外资股的情况下,必须获得外资管理部门的批准;如果上市公司为金融类公司,那么还必须获得中国人们银行总行的批准。如果出让的股份为非国有性质,那么股份持有人即为其所有人,只需征得持股股东的同意即可。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是上市公司收购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协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协议中约定收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和履行方式、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收购协议实行的是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即协议双方只能在证券法律规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自由的协商。如果双方的协议内容超出了有关证券法的强制性内容,那么这些条款是无效的。我国法律对于上市公司协议收购的限制性规定包括: (1)在上市公司的收购中,如果已经采取了要约收购方式进行收购,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内,不能采取协议收购的方式进行收购。这是收购要约法律效力的必然要求。否则,一方面收购人对广大股民发出收购要约,同时又和控股股东进行协议收购的话,则很可能损害到中小股东的利益。这是股东权一律平等的要求。 (2)发起人所持的股份在公司成立后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一经发行,原则是可以自由转让的,但是法律对发起人自由转让其持有的股份的期限,是为了维持公司财产的稳定,同时避免发起人利用手中掌握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损害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3)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拟转让的股票,并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这就是法律对于股权收购协议中关于协议涉及的股份和对价的支付方式的强制性要求。 (4)通过协议收购方式获取 被收购公司 股份并将该公司撤销的,属于公司合并,被撤销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购人依法更换。 (5)与要约收购一样,在上市公司协议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 上市公司股票 ,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这也是为了防止内幕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利益而设定的。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在协议收购股权的过程中,双方签订收购协议以后必须履行法定的报告、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在协议收购程序的要求。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制度。它始于1845年英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章程的公开以及招股章程所载内容披露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使投资者在购买股票之前能充分了解发行公司的有关信息,然后自行决定是否购买。英国公司法中的公开制度被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采纳,目前已被各国接纳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在体现为与上市公司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应充分披露,使面临收购的目标公司股东能够自行作出有根据的决定。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切实消除上市公司收购中的信息垄断,防止内幕交易和证券欺诈行为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收购方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收购方依法履行相应的报告、公告义务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中关于收购协议和收购意图的披露。收购者收购要约的具体内容和收购意图是目标公司股东作出投资判断(保有或卖出股份)的主要依据,因此,为保护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防止有关人士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股权交易,各国的上市公司收购立法都对此做出了相当严格的规定。这也是保障股东平等待遇原则得以贯彻的基本前提。我国对此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9条规定:“以协议方式 收购上市公司 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三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这一点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2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必须做的以下几点: 1)收购人在提出股份转让申请的次日,应当就转让协议事宜以及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名称做出公告,并通知该上市公司; 2)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的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 3)收购人应当同时将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4)收购人还应当就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做出提示性公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82条关于要约收购中收购人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披露内容的规定,在协议收购中,收购人有关证券监管机构报送、抄送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收购人的名称、住所;(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三)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名称;(四)收购目的;(五)收购股份的详细名称和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六)收购的期限、收购的价格;(七)收购所需资金额及资金保证;(八)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时所持有被收购公司股份数占该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2)目标公司的公告义务这实际上是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对收购所持意见及理由进行披露。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虽然收购实际上是收购者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交易,与目标公司的董事无关,但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而控制权转移的后果则往往意味公司经营者的更换和公司经营策略的变化,这对目标公司原经营者的利益、目标公司股东的利益都至关紧要。实践中目标公司的董事为了维护自己的或公司的利益,常常利用自己经营公司的权力促成收购或采取各种措施来挫败收购,无论是哪一种情况都直接关系到目标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而且目标公司股东在决定是否接受收购要约之际,目标公司经营者的态度,往往是一项重要的参考。因此,信息披露制度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公开其对收购所持的意见和理由,这是防止 董事会成员 谋取私利的一种有效措施,也是对董事会成员的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目标公司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1)被收购公司收到收购人的通知后,其董事会应当及时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并附上理由;意见书中必须注明董事会是否与收购者就此次协议收购或行使目标公司表决权事项达成任何合意或谅解等情况;持有目标公司股份的董事是否应此次收购而计划售出或不售出其股份。 2)独立董事在参与形成董事会意见的同时还应当单独发表意见; 3)被收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为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 4)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意见、独立董事意见和专业机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另外需要注意两点: 1)如果是管理层、员工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被收购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就收购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应当要求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等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咨询意见与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其 损害公司利益 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为公司聘请审计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要求该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被收购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就其解决方案是否切实可行分别发表意见。被收购公司应当将核查报告、解决方案与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一并予以公告。如果控股股东和其他实际控制人拒不提出解决方案的,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采取充分有效的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利益。由于上市公司收购事宜的策划乃至确定,与信息披露的日期之间往往有一个较长的时间跨度,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有关信息披露之前,收购事项属于内幕信息,有关当事人必须严格保密,并不得进行内幕交易,违反法律义务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在收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收购人可以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履行收购协议。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 办理股权转让 过户等相关手续协议收购相关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之后,进入协议履行阶段。双方应当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关于拟转让的股份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规定履行收购协议。当事人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要求,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1)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后,相关当事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拟收购部分股份的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予以暂停交易和临时保管的,应当做出公告;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市场管理的需要,做出被收购公司挂牌交易股票暂停交易的决定;证券交易所在收到股份转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做出予以确认或者不予确认的决定。 (2)证券交易所对所申请的股份转让予以确认的,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受让人在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证券交易所不予确认的,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在收到证券交易所通知的当日,将不予确认的决定通知转让双方和被收购公司,并代表转让双方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对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出让人应当在获悉不予确认决定后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 (3)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代表受让人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该部分股票的临时保管,受让人在提出解除保管申请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做出公告,该部分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恢复交易。三、协议收购的特别情况上述五个阶段即为一般协议收购所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其中可能还包括强制要约收购的程序。所谓强制要约收购,是指当一持股者持股比例达到法定数额时,强制其向目标公司同类股票的全体股东发出公开收购要约的法律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在协议收购的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况,那么收购方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向该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 1.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所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时,继续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 2.以协议收购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收购人拟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这一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在当今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的情况下,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百分之三十股权的股东,已基本上取得了该公司的控制权。该股东不但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自由选派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作出决定,而且在市场上进一步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以达到绝对控股地位,也并不是一件难事。小股东因此被剥夺了应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处于任人支配的地位。从公平的角度说,小股东有权享有将其持有的股票以合理的价格卖给大股东的权利。所以,要求持股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大股东,以合理价格作出全面收购要约,是完全必要的,可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1999年之前,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协议转让比例基本上不受限制,往往在30%以上,并都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从1999年开始,股份转让的比例有所下降,通常在30%以下。究其原因,不仅与收购成本上升有关,更主要的是全面要约收购豁免限制强化所致。前些年,便连续发生了几起因未获准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而导致股权转让告吹的案例。例如,2000年5月由于亚都股份豁免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未获得批准,与华源集团达成的受让浙江凤凰41%的法人股协议告吹;河北华玉原拟将占总股本51%的国家股转让给军神集团,最终只转让了29.95%的股份。但是如果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额达不到百分之三十,则无法掌握该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收购失去意义;然而,如果达到百分之三十并且想继续收购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就不可避免进入强制要约收购程序,那么对于收购方来说即使抛开要约收购程序的高额成本不说,仅仅是收购剩余那些必须收购的股份,也是极为沉重的财务负担。这样一来,很可能会成为上市公司收购的绊脚石。基于鼓励上市公司收购进行搞活市场的角度出发,2002年9月12日颁布《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48条、第49条、第51规定,收购人在法定情形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二)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三)免于要约收购被收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收购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申请: 1.上市 公司股份转让 在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股份转让完成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且受让人承诺履行发起人义务的; 2.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收购,且提出切实可行的重组方案的; 3.市公司根据 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新股,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该公司股份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4.于法院裁决申请办理股份转让手续,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百分之三十的; 5.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按什么分类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
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根据查询百度相关显示,按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有价证券可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券。上市证券是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并经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同意,允许在证券交易所内公开买卖的证券。
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的优势
上市公司比非上市公司的优势如下:1、企业上市后可以促进公司的销售通道和业绩提升,企业上市后市场会帮你做大量的宣传,特别是业绩比较好,国家比较重视的行业,无形之中会有很多的投资者来投资公司的股价,从而提高公司的影响力。2、可以改善公司的财务状态,没有上市的公司很难融到资,资金基本都是自己出资来经营,但上市成功后,可以通过融资和吸引投资者来进行投资,用投资者的钱来改善公司的财务,和提升公司的市值需求。3、可以吸引一些企业借壳和重组,达到双赢的结局。4、可以发起股权奖励和分红制度,当公司遇到困难,或者业绩比较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股权奖励的形式来吸引员工投资,或者分红来吸引外资进来,以此来提高公司的股价。5、股价流动性更大,利于公司管理。上市后公司的股价流通盘增多,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投资者,公司的管理结构更规范,利于后期公司的发展。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公司直接到非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比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非上市公司定增是什么意思
非上市公司定增的意思是没有上市的公司定向增发,即非公开发行。定向增发是增发的一种。向有限数目的资深机构(或个人)投资者发行债券或股票等投资产品。有时也称“定向募集”或“私募”。发行价格由参与增发的投资者竞价决定。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7-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怎么看非上市公司的股数?
1、一般股票交易系统中都可以看到个股的总股数。具体的查询方法是:打开股票交易软件,输入个股代码或者股票简称,在右边那栏即可查看个股的总股数量了。2、股票的总股数是指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总数量,与总股数有关的公式有:①股价=公司总资产/流通总股数②每股收益=盈利总额/总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