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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城镇职工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平劳社[2007]5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重症慢性病医疗管理工作,减轻患重症慢性病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根据《平顶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平政[1999]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症慢性病是指参保人员患有符合住院条件的重症疾病需长期治疗或药物支持,经批准采用门诊治疗并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费用的医保病种(见附表)。
第三条 参保人员患有本办法所列病种之一并符合诊断基本条件的,可申请门诊治疗
申请门诊治疗者需按规定填写《平顶山市重症慢性病鉴定申请表,并提供“二甲”以上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近期住院病历、化验单、检查报告单等),由用人单位报送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组织专家对重症慢性病进行鉴定,对鉴定符合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条件的,发给《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
鉴定工作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重症慢性病鉴定程序见附件2)。
第五条 重症慢性病实行“五定”管理:即定医疗单位、定治疗时间、定用药范围、定治疗项目范围、定费用限额,如参保人员同时患有1种以上符合条件的重症慢性病,医疗费定额按其中最高的病种执行。
第六条 重症慢性病人,由本人选择具备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在批准的治疗期限内一般不得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期满重新办理时可重新选择,
符合定点的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可申请承担重症慢性病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七条 慢性病每次批准的治疗期限最长为6个月,确因病情需要延长治疗的,需重新申请办理。
第八条 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实行记帐结算管理(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除外)。重症慢性病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凭《重症慢性病门诊治疗手册》按住院就医的程序办理记帐手续。待医疗终结后,符合规定属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医院结算,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对医院结算,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为重症慢性病人设立专门管理部门,建立病历档案,完整记录其病情变化及诊治情况,重症慢性病管理部门和接诊医生要根据病情合理施治、合理检查。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药品目录中的药品限制使用范围同样适用于重症慢性病人,“限门诊用药”的药品,属于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不属慢性病治疗用药范围。
慢性病人因病情需要其他科室会诊的,会诊后所需的治疗和用药费用可以列入支付范围,
第十一条 慢性病人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一条 慢性肾功能衰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医疗费按住院标准支付;其他重症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设起付线,不计住院次数,不分段计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在职职工由统筹基金支付70% ,退休人员由统筹基金支付75%。
第十二条 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慢性病医疗费用,计入年度统筹基金或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