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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财富和同花顺,谁才是真正的“券商”龙头?

2023-06-23 11:09:59
寸头二姐

在A股市场,目前已经上市的炒股软件公司有四家,分别是东方财富,同花顺,大智慧,以及指南针。

而从四家的综合实力来看,属于头部的只有两家,一家是东方财富,一家是同花顺。

那么,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龙头呢?

2010年上市的东方财富如今已经走过了10个年头,总市值达到了2161亿元,上一轮牛市的涨幅更是达到了10倍多。

如今整体涨幅达到400%多,无疑是非常强势的一只龙头个股。

而对于同花顺来说,同样在2010年上市,但是市值仅仅只有759亿元,与东方财富差距较大。

上一轮牛市的涨幅也达到了14倍以上,而此轮牛市却已经有将近600%的涨幅空间,可以说,表现也是非常抢眼的。

从行业、概念来看,东方财富目前有一个非常明显的优势,那就是券商牌照。

东方财富是当前A股唯一一家拥有证券全牌照的互联网公司,2012年成功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2015年获得证券业务全牌照。

2018年10月,东方财富发布公告宣布拿下公募牌照。

吞并了同信证券后的东财金融产品版图已经包括基金代销、证券、期货、第三方支付、征信、小额信贷等版块,打造了一个基于流量、数据、场景、牌照四大因素的互联网金融服务生态圈,成为A股目前格局最大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之一。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东方财富它隶属的板块是在电子信息、云计算、券商概念、互联金融之中的。这些板块和概念的分布,对于东方财富来说非常具备优势,也能够解释,为什么东方财富的走势是更偏向于券商走势的,但是又可以解释,为什么它比券商又走的强。

一方面,他带有电子信息、互联金融的概念,所以这些板块概念的发力会推动东方财富的上升;

而另一方面,券商目前是一个大幅震荡洗盘的空间,所以相对应的控制了一些东方财富的涨幅空间;

如果未来券商开启主升浪的大涨,那么东方财富的空间也不会差,甚至未来大概率会超过同花顺,2015年的牛市就是如此。

而同花顺呢?

隶属于云计算、互联金融、国产软件等信息技术类板块概念,所以当信息技术类板块概念大涨的时候,同花顺的涨幅自然不小。

但是,由于缺少了券商牌照的优势,使得同花顺在整体的估值和市值上是远远落后于东方财富的。

不过,未来的券商牌照申请和具备其实对于同花顺来说并不是难事,现在国家大力推动金融市场的改革和发展,以及鼓励合并。

相信同花顺在未来只要学着东方财富去合并、收购一家券商资质的企业,就可以做到。

而同花顺的优势在于用户的活跃度。

数据显示,同花顺全网活跃量第一,远超第二的东方财富!

所以,综合来看!

论实力,东方财富现在具备明显的优势,强于同花顺;

但是,论潜力,同花顺有着当仁不让的优势,有空间;

那么,大家最关心的问题来了,像这样的个股,到底值不值得现在入手呢?

其实,做一个简单举例你就会明白了:

一只大牛股在牛市里的整体涨幅是10倍左右,确实是非常厉害。

但是如今它涨了400%,也就是10元变为了50元,那么即便未来会涨到100元,请问当下买入,你的空间收益是多少?

其实只有不到可怜的100%,但是所要面临的风险是前期已经涨了400%的大幅调整,甚至是空间透支的滞涨,还不如去布局那些没有启动,在牛市里有2-3倍利润的“普通个股”。

看懂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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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3 08:34:081

问易军:中国建筑的合并利润为什么远少于控股的

中联重科、中建科等六家与建设部脱钩的企业。1992年8月4日-7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所属中国海外集团有限公司在连续7年盈利的基础上。2010年5月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北京召开干部大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副部长王尔乘同志宣布党中央、副总经理。按照加快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的有关精神,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设立董事会。重组新疆建工集团对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也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紧紧抓住国家援疆建设带来的历史机遇,以重组新疆建工为契机、安全、效益.45亿港元,首次进入“世界500强”前四百强。2007年12月8日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属全国性的大型建筑联合企业,享有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和独立法人资格。原国家建筑工程总局直属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工程局,东北、西北、西南建筑设计院,西南综合勘察院,设备配件出口公司和天津材料配件公司,划归总公司建制。。王尔乘同志在会上宣布,根据中央决定,作为党中央的派出机构,直接管理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同比2012年营业收入提高801.47亿元人民币2011年7月7日财富杂志公布了“2011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547:中国建筑,股票代码,领域广阔;英文字母“CSCEC”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英文名称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ORATION的缩写、职工基地、办公用品上印有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标志、投资和境外业务于一身的“西部板块”,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5716.41亿元人民币的营业额名列第9位.17亿美元的销售收入名列187位,比2009年的292位大幅前进105个位次,在54家上榜中国企业中列第15位,排名第486位,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的证券上市规则。2009年7月29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中外园林、中建机、泛华,在香港公开上市发售8.2亿新股、国务院关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主要领导变动的决定并作重要讲话。1991年2月4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作出印制佩戴“中建”标志、徽章的规定。规定在大型机械设备、工程项目、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张德江前来中建总公司总部视察工作。2009年中国建筑连续四次荣登“世界500强”企业排行榜,排名第292位,比2008年提升93位,提前跨入世界五百强前三百强。2008年中国建筑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85位,占总股份的25%,发售价每股1,以其属下的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每五股派一份认股权证,共集资8。重组完成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持有新疆建工集团85%的股权,新疆建工作为新疆地区最大的建筑企业集团正式纳入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管理序列、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及宝钢集团公司于北京发起成立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中建总公司控股94%,郭涛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书记,并欣然题词,中建总公司荣获2009年、第二任期“双A”荣誉,进入了财富全球500强前150强,在69家上榜中国企业中位列第15名。同时,进而带动和辐射中亚地区建筑市场。2010年6月18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与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举行重组新疆建工集团协议签字仪式.03港元,新股连同认股权证发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承袭了中建总公司的人员与资产。2007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被授予第一任期(2004-2006年)“业绩优秀企业”称号,是建筑类仅有的一家连续三年被国务院国资委评为中央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A级的企业。2006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成功跨入“世界500强”。1982年6月11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成立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的通知》。这次重组是中建总公司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央企业在新疆发展融合经济的具体举措,以43。163家企业分为两个层次,其中39户国有重要骨干企业的领导班子由中共中央审批,其行政职务由国务院任命。中建总公司作为39户企业之一.21亿美元的销售收入名列147位,比2009年的187位大幅前进40个位次,公布了2009年度及第二任期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国务院发出《关于官庆任职的通知》,任命官庆同志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试用期一年。之前:601668)股票上市仪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隆重举行。1999年年底中央发出18号文件,决定将国务院管理的163家企业转由中共中央管理,并成立中共中央企业管理委员会:“质量。2009年7月10日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证监会IPO批文,并在7月12日晚发布了招股意向书,书写形式象征建筑造型。1988年2月6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确定全国性大型工业公司由有关部门归口管理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由国家建设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1982年11月3日国务院发出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确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为相当于国务院直属局级,4月2日国资委党委决定,较2006年排名跃升101位。2007年和2008年在《财富》“全球最受赞赏公司”评选中,中国建筑连续两年成为“中国地区最受赞赏公司”的五家企业之一,是中国地区唯一获此殊荣的建筑类企业。2007年中国建筑在“世界500强”企业中排名第396位;蓝色衬底,象征蓝天,易军同志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董事长。2010年7月8日财富杂志公布了“2010年度财富全球500强企业”排名,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381,职工佩带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徽章:孙文杰同志不再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顺利实现领导班子的新老交替,官庆同志任中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党组成员。2010年10月“中国建筑”在《财富》(中文版)杂志最受赞赏的中国公司——建筑业排行榜中列第一名,打造一个集建造、海洋,表示海内外一体化经营、环保”。2010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2004年11月30日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入围国资委公布的第一批49家中央企业主业名单。2003年,作为首批20家中央企业之一,中建总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签订了《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责任书》。2010年7月23日国务院国资委在京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标志、徽章呈方形,象征建筑的基石,表示基础稳固、党组副书记.6%的增长率在全球500强收入增长50强中名列35位。2011年4月5日2011年4月5日,实现了领导班子管理体制上的高规格、高层次。1999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接收了中外建,大力拓展并占领新疆市场2013年8月31日由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2013中国企业500强榜单显示
2023-06-23 08:34:152

海尔集团是国企吗

海尔不是国企。海尔集团是一家中国的跨国企业,不是国有企业。它成立于1984年,总部位于中国青岛市,主要从事制造和销售家电产品,如冰箱、洗衣机、空调等。在全球范围内,海尔已经成为了一家拥有广泛国际业务的公司,业务遍及全球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海尔拥有20多个生产基地和40多个研发中心,是中国家电行业的领军企业之一。尽管海尔在早期曾经是国有企业,但在1991年就已经进行了改制,成为了股份制企业,目前已经是一家民营企业。海尔公司简介海尔创立于1984年,是全球领先的美好生活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持续创业创新过程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人的价值最大化”为发展主线。海尔集团创始人、名誉主席张瑞敏提出“人单合一”模式。海尔始终以用户体验为中心,踏准时代节拍,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成引领物联网时代的生态型企业,连续4年作为全球唯一物联网生态品牌蝉联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海尔拥有上市公司3家。在全球设立了10大研发中心、71个研究院、33个工业园、133个制造中心和23万销售网络,拥有海尔、卡萨帝、Leader、GEA ppliances、Fisher&Paykel、AQUA、Candy等七大高端品牌和全球首个场景品牌“三翼鸟”构建了全球引领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卡奥斯COSMOPlat和大健康生态品牌盈康一生,旗下创业加速平台海创汇已孵化7家独角兽企业、102家瞪羚企业、8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海尔连续13年稳居欧睿国际世界家电第一品牌,子公司海尔智家位列《财富》世界500强和《财富》最受赞赏公司,旗下新物种卡奥斯COSMOPlat。连续4年在工信部双跨工业互联网平台中排名榜首,被ISO、IEEE、IEC三大国际标准组织指定牵头制定大规模定制模式的国际标准。物联网时代,海尔生态品牌和海尔人单合一模式正在实现全球引领。未来,海尔将继续携手全球一流生态合作方,持续建设高端品牌、场景品牌与生态品牌,建设衣食住行康养医教等物联网生态圈,为全球用户定制个性化智慧生活。
2023-06-23 08:34:391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文化

在未来的日子里,青钢将一如既往的秉承诚信敬业、共赢发展的价值观;牢记务实、创新、拼搏、奉献的企业文化精神,以用户为中心,本着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种质量取胜,追求卓越绩效的经营理念竭诚欢迎海内外朋友投资、合作,共铸世界钢铁伟业!!! 理念文化是企业文化体系的核心部分,是对青钢文化理念全面、系统、科学、规范的设计与诠释,理念文化规定和指导着行为规范系统的设计。青钢理念文化体系主要包括:核心理念企业愿景建设具有突出竞争优势的现代化临海钢铁企业现代企业的竞争主要表现为核心能力和综合优势的竞争。青钢要建设成为资产优良、效益显著、技术突出、环境优美的现代钢铁企业,需要全体青钢人精诚团结,开拓创新,努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培养自己独特竞争优势:技术优势 技术优势在钢铁企业的竞争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青钢发展的战略任务不仅是创新体制、调整结构,更重要的是脚踏实地增强技术优势,这是当前中国钢铁工业发展趋势所决定的,也是青钢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青钢目前高附加值产品已经占到全部产品的80%,尤其是焊材、优质线材和弹簧扁钢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竞争优势。青钢将进一步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培育和塑造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打造精品钢材基地。人才优势 人才是企业的第一资源,也是青钢能否持续发展的关键。在50多年的发展历史中,青钢培育了一支能吃苦、能战斗、具有奉献精神的员工队伍。面对当前的竞争态势,青钢需要建立战略性的人才资源规划,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批优秀的复合型、外向型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具有较高分析、处理问题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资本运营和财务管理人才,以及技术精湛、作风优良的骨干操作人才队伍。品牌优势 品牌是文化的高度凝结,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产品品质优良的象征。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品牌已经成为企业决胜市场的法宝。青钢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这是塑造品牌优势的基础。但是无论是青钢的企业品牌还是产品品牌,距离知名品牌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要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并在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宣传上下功夫,多方位、多渠道塑造青钢的品牌,确立青钢的品牌优势。文化优势 每一个优秀的企业都有一种强势企业文化。企业取得成功最重要的因素,不仅在于严格的规章制度、利润指标、资金设备条件和市场条件,更在于真正重视人的因素,激发人的潜能,充分发挥企业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发挥无限的创造力。青钢要做强、做大,必须大力推进企业文化建设,努力塑造一种价值观鲜明的、具有青钢个性的强势青钢文化。区位优势 中国钢铁工业发展的趋势是布局沿海以取得资源获取的优势。青钢位于青岛这个临海城市,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优势,同时,青钢已被纳入青岛市“拥湾发展”的城市整体规划中,未来发展中应当充分发挥自身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以强化竞争优势。青钢是青钢人共同的大家庭,也是青钢人共同的事业舞台。青钢具有优秀的文化传统,更有远大的事业目标和理想追求。这需要全体员工统一意志,拼搏进取,推动青钢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共同创造青钢的美好未来。企业使命与客户互利共赢 与员工同舟共济与股东利益共享 与社会和谐共进客户是企业的衣食父母。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必须要赢得客户,这就需要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思想,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进而实现自身的价值,实现与客户的互利共赢。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财富,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企业要关心员工,爱护员工,尊重员工,培养员工,与员工结成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不仅要让员工发挥聪明才智发展企业,更要让员工分享到改革与发展的成果,实现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股东是企业的出资人,为股东创造回报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青钢应坚持对股东负责、为全体股东谋利益的市场理念,努力提高经营绩效,创新管理水平,与股东共享企业发展成果,共同促进青钢又好又快发展。企业是社会的基本经济细胞,企业的社会价值在于不断为社会创造财富,推动社会繁荣发展。要把企业利益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把企业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青钢要在努力发展企业的同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构建和谐企业,实现与社会的和谐共进。核心价值观诚信立业 共赢未来诚信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青钢运营发展的基本价值准则。《中庸》曰:“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也”。意思是说,诚信是天地之间的基本规律;追求诚信,则是做人做事的根本原则。“人无信不立”,对于企业也是如此。诚信立业,就是坚持诚信经营,追求事业发展;把诚信作为青钢的立业之本,作为青钢一切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和价值评判标准,竭诚服务客户,真诚善待员工,做强做大钢铁事业,树立青钢守诚信、讲信誉的企业形象。共赢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趋势,也是青钢创新未来的基本价值取向。这要求青钢在经营发展过程中,树立与利益相关者的合作态度和合作精神,共同享有发展成果,也就是要与国家、社会、客户、员工、合作伙伴以及各种利益相关者建立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为员工提供成长和发展的舞台;与客户互利互惠,共赢未来发展;为股东创造长远的回报;为国家和社会创造财富,共同进步。共赢未来,是青钢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必须长期坚持的价值判断标准,体现了青钢人的战略胸怀和高远追求。企业精神务实 拼搏 创新 超越青钢人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积累了宝贵的精神文化:一是艰苦奋斗、拼搏奉献的精神;二是积极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这是青钢人直面困难、渡过难关的法宝,也是青钢未来发展的强大动力。坚持务实精神,就是要深刻认识中国钢铁工业的发展趋势,切实把握青钢的发展机遇,以高度的责任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说实话、务实事、求实效,大力发扬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坚持拼搏精神,就是要在困难面前不低头、在顺境中精益求精、在逆境中攻坚克难的拼搏进取精神,敢于面对竞争,勇于接受挑战。坚持创新精神,就是要创新思想观念,创新工作方式,做学习型员工,全面提升素质和能力,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业绩。坚持超越精神,就是要树立远大的事业目标,培育积极向上的心态,团队协作,融个人目标于企业目标之中,不满足于现状,不断进取,不断超越,不断进步,推动自我发展和企业发展。经营管理理念管理理念规范 协同 高效规范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管理程序,确立管理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企业运行健康有序。协同管理,就是强调岗位之间、流程部门之间的协同意识和团队意识,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发挥整体合力。高效管理,就是强调工作执行的过程控制和效果评价,不仅要提高工作效率,还要提高企业效益。在企业管理过程中,制度的规范是基础,协同是保证,高效是目标。三者互相促进,共同保证管理的效率和效益。人才理念成才聚才 人尽其才战略的制定和实施必须有相应的人力资源保证,这是战略目标实现的关键环节之一。员工个人的价值观、技能和能力是成功实施战略所必需的,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员工,如何培养员工的问题。青钢的每一位员工都是可造就之才,青钢的发展不仅体现在经济效益的提高上,还要体现在为员工的成长成才创造条件,搭建舞台,这是以人为本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青钢不仅为员工设计科学合理的工作岗位,通过为人才找到合适的岗位为其成长提供机会,同时还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分配制度来激励人才,提供多方面的培训来帮助员工成长、成才,提高青钢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在确立了选拔、培养人才的价值取向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把已经有一技之长的员工留下来,并做到人尽其才,不仅促进人才的进一步成长,也使其能为青钢的发展贡献才智。要做到人尽其才,一是要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合理流动、人尽其才的机制;二是是建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人才使用机制,真正做到“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三是在分配政策上向技术含量高、知识含量高、责任重的岗位倾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才的流失;四是要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培养选拔机制,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营销理念卓越品质 至诚服务品质、诚信、服务是对青钢市场营销工作的总体要求。目前钢铁行业产品同质化现象日益严峻,市场营销需要从形象、品牌与文化等综合层面去竞争制胜。对青钢的营销工作来说,产品品质是基础,诚信服务是关键。卓越品质,就是要努力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产品,提供市场需要的产品,以产品品质来吸引客户,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的需求。无论是产品的设计,还是产品生产的工艺,都应当最大限度地保证产品的质量,树立青钢产品的卓越品质形象。至诚服务,就是以最大的诚意、最高的诚信来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服务,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标准,树立诚信服务形象,打造诚信服务品牌。同时,还要给客户更多的关注和关怀,为客户提供高附加价值的服务,并在可能的情况下超越客户的需求和期望。质量理念工作质量决定产品质量质量是产品的生命,更是企业的命脉。质量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管理出来。因此,要保证产品质量,需要从生产和管理两个关键环节来抓,产品质量直接掌握在每一个员工的手里,只有精心生产、精细管理、精益求精,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精心生产,就是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一丝不苟的工作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工艺操作规程,专注做好每一件事,在每一个细节上精益求精,保证生产流程每个环节的工作质量。精细管理,就是要打破粗放式管理方式,建立精细化管理方式,对生产物料和产品实施严格质量管理,对生产全过程进行精密控制,对各工序的生产进行有效管理和组织,达到“各工序零缺陷”的要求。精细化管理要求以规范化为前提,流程化为保证,数据化为标准,信息化为手段,确保产品质量。精益求精,就是要树立精品意识和品牌意识,在不断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和技术开发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出精品,树品牌。安全理念牢记安全 珍爱生命 严细管理 持续改进安全是青钢生产经营的永恒主题。首先,要牢固树立全员安全意识,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和方向。安全是企业的生命,是家庭的幸福,更是一种珍爱生命的人生态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事关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企业发展稳定的大事,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千方百计杜绝、遏制、消除各种不安全现象,坚持安全生产常抓不懈,让安全警钟长鸣。其次,要强化全员安全责任,通过严细管理、持续改进来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安全事故的背后,虽各有原因,但大多是不严肃、不严格和不细心、不细致所造成的。安全工作任何时候都要把握“严细”这个根本,一是要在“严”上下功夫,不仅制定制度要严,执行制度要严,而且考核监督要严;二是要在“细”上抓落实,多从细节上找差距、查问题、定措施、抓整改,苛求细节,循序渐进,安全管理才能良性发展。 行为文化是理念文化的动态展示,通过对组织行为和员工行为的规范统一,使企业倡导的价值理念落实在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行为文化体系主要包括员工共同行为准则和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员工共同行为准则员工共同行为准则是青钢全体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对企业:爱企如家对客户:亲情相待对工作:敬业精业对同事:团结互助对社会:崇德守法对企业:爱企如家首先要遵守青钢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又要积极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为企业积极献言献策,自觉监督自己和他人的行为,体现主人翁责任感,把企业当成自己的家,与青钢共同成长。不怕吃苦、不怕付出、不计名利。对客户:亲情相待对待客户要像对待自己的亲人,真诚为客户着想,与客户建立不可分割的亲情关系,成为利益共同体,实现共赢。不嫌麻烦,不急躁,不刁难。对工作:敬业精业对工作既要认真负责,热爱岗位,又要努力学习,不断完善自己,提高素质,精益求精,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建功立业。不懈怠,不平庸,不抱怨。对同事:团结互助既要树立团队意识,加强沟通协作,胸怀坦荡,彼此信任,换位思考,共同进步;又要在生活中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建立家人般的深厚感情。不漠视他人,不自私,不谣传。对社会:崇德守法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自觉践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又要奉献爱心,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不违法乱纪,不见利忘义,不因私废公。管理人员行为准则管理人员行为准则是青钢在管理岗位上的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注重大局 勇担责任注重自律 公正廉洁注重协作 团结高效注重执行 落实到位注重学习 提高素质注重创新 敢为人先自觉维护企业整体利益,从大局出发,切实履行职责,勇于承担责任。不狭隘,不敷衍,不推诿。注重自律,公正廉洁严于律己,公平正直,廉洁奉公。不贪腐,不偏私。注重协作,团结高效强化团队意识,密切沟通协作,重视岗位、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高效完成各项工作。不以自我为中心,不以本部门、本单位利益为中心。注重执行,落实到位提高执行能力,通过目标分解、细化执行措施,提高管理绩效,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任务。不找借口,不回避矛盾。注重学习,提高素质加强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骄傲自满,不得过且过。注重创新,敢为人先求新求变,大胆开拓,勇于尝试,不断超越。不固步自封,不墨守成规。
2023-06-23 08:34:481

海尔属于国企还是私企

海尔不是国企。海尔集团是中外合资,外方是德国海尔集团,是国有企业转型的合资企业。海尔创立于1984年,是全球领先的美好生活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持续创业创新过程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人的价值最大化”为发展主线。海尔集团创始人、名誉主席张瑞敏提出“人单合一”模式。海尔连续13年稳居欧睿国际世界家电第一品牌。海尔始终以用户体验为中心,踏准时代节拍,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成引领物联网时代的生态型企业,连续4年作为全球唯一物联网生态品牌蝉联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物联网时代,海尔生态品牌和海尔人单合一模式正在实现全球引领。海尔的创新文化:海尔文化的核心是创新。海尔文化以观念创新为先导、以战略创新为方向、以组织创新为保障、以技术创新为手段、以市场创新为目标,伴随着海尔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大到强、从中国走向世界,海尔文化本身也在不断创新、发展。当前,海尔的目标是创中国的世界名牌,为民族争光。这个目标把海尔的发展与海尔员工个人的价值追求完美地结合在一起,每一位海尔员工将在实现海尔世界名牌大目标的过程中,充分实现个人的价值与追求。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海尔
2023-06-23 08:34:551

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总部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下设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海外)股份有限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及保险职业学院等多家公司和机构,业务范围全面涵盖寿险、财产险、养老保险(企业年金)、资产管理、另类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并通过资本运作参股了多家银行、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和非金融机构。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是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总部设在北京,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品牌500强。公司前身是成立于1949年的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96年分设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1999年更名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6-23 08:35:011

海尔集团是国企吗

海尔集团不是国企。根据查询得知,海尔集团是中外合资的,外方是德国海尔集团,国有企业转型的合资企业。青岛海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企业五百强之一。是世界第四大白色家电制造商、中国最具价值品牌。海尔在全球30多个国家建立本土化的设计中心、制造基地和贸易公司,全球员工总数超过5万人,已发展成为大规模的跨国企业集团。
2023-06-23 08:35:141

选择海外投资企业组织形式中的法律问题思考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2023-06-23 08:35:221

海尔集团简介 关于海尔集团的简介

1、海尔集团是世界白色家电第一品牌、中国最具价值品牌。海尔在全球建立了29个制造基地,8个综合研发中心,19个海外贸易公司,全球员工总数超过6万人,已发展成为大规模的跨国企业集团。 2、海尔集团在首席执行官张瑞敏确立的名牌战略指导下,先后实施名牌战略、多元化战略和国际化战略,2005年底,海尔进入第四个战略阶段——全球化品牌战略阶段。创业24年的拼搏努力,使海尔品牌在世界范围的美誉度大幅提升。2009年,海尔品牌价值高达812亿元,自2002年以来,海尔品牌价值连续8年蝉联中国最有价值品牌榜首。海尔品牌旗下冰箱、空调、洗衣机、电视机、热水器、电脑、手机、家居集成等19个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其中海尔冰箱、洗衣机还被国家质检总局评为首批中国世界名牌。 3、2008年3月,海尔第二次入选英国《金融时报》评选的“中国十大世界级品牌”。2008年6月,在《福布斯》“全球最具声望大企业600强”评选中,海尔排名13位,是排名最靠前的中国企业。2008年7月,在《亚洲华尔街日报》组织评选的“亚洲企业200强”中,海尔集团连续五年荣登“中国内地企业综合领导力”排行榜榜首。海尔已跻身世界级品牌行列,其影响力正随着全球市场的扩张而快速上升。 4、据世界著名消费市场研究机构欧洲透视(Euromonitor)发布最新数据显示,海尔在世界白色家电品牌中排名第一,全球市场占有率5.1%。这是中国白色家电首次成为全球第一品牌。同时,海尔冰箱、海尔洗衣机分别以10.4%与8.4%的全球市场占有率,在行业中均排名第一。在智能家居集成、网络家电、数字化、大规模集成电路、新材料等技术领域,海尔也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创新驱动”型的海尔致力于向全球消费者提供满足需求的解决方案,实现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双赢。 5、截止到2009年年底,海尔累计申请专利9738项,其中发明专利2799项,稳居中国家电企业榜首。仅2009年,海尔就申请专利943项,其中发明专利538项,平均每个工作日申请2项发明专利。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海尔已参与23项国际标准的制定,其中无粉洗涤技术、防电墙技术等7项国际标准已经发布实施,这表明海尔自主创新技术在国际标准领域得到了认可;海尔主导和参与了232项国家标准的编制、修订,其中188项已经发布,并有10项获得了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参与制定行业及其它标准447项。海尔是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最多的家电企业。海尔是唯一一个进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管理决策层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代表,2009年6月,IEC选择海尔作为全球首个“标准创新实践基地”。 6、在创新实践中,海尔探索实施的“日事日毕,日清日高”的“OEC”(Overall Every Control and Clear)管理模式、“市场链”管理及“人单合一”发展模式引起国际管理界高度关注。目前,已有美国哈佛大学、南加州大学、瑞士IMD国际管理学院、法国的欧洲管理学院、日本神户大学等商学院专门对此进行案例研究。海尔的30余个管理案例被世界12所大学写入案例库,其中,“海尔文化激活休克鱼”管理案例被纳入哈佛大学商学院案例库,海尔“市场链”管理被纳入欧盟案例库。 7、2010年,海尔实施全球化品牌战略进入第五年。海尔将继续发扬“创造资源、美誉全球”的企业精神和“人单合一、速决速胜”的工作作风,深入推进信息化流程再造,以人单合一的自主经营体为支点,通过“虚实网结合的零库存下的即需即供”商业模式创新,努力打造满足用户动态需求的体系,一如既往地为用户不断创新,创出中华民族自己的世界名牌!
2023-06-23 08:35:231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2023-06-23 08:35:323

海尔是一家怎样的企业

海尔集团创立于1984年,是一家美好生活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持续创业创新过程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人的价值第一”的发展主线。海尔集团董事局名誉主席、海尔集团创始人张瑞敏提出“人单合一”模式。海尔集团从资不抵债、濒临倒闭的集体小厂发展成为引领物联网时代的生态型企业,连续两年作为全球唯一物联网生态品牌蝉联BrandZ最具价值全球品牌100强。
2023-06-23 08:35:381

海尔集团公司电话是多少?

海尔集团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400-699-9999,公司邮箱yangliuyidi@haier.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9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3条。公司介绍:海尔集团公司是1980-03-24在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高科技工业园海尔路(海尔工业园内)。海尔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云杰,注册资本31,118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通过爱企查查看海尔集团公司更多经营信息和资讯。
2023-06-23 08:35:471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2023-06-23 08:35:503

海尔集团是国企还是私企

私企。由海尔集团公司官网得知,海尔集团不是国企,海尔集团是中外合资企业,外方是德国海尔集团,是国企转制的合资企业。海尔集团创立于1984年,是一家美好生活解决方案服务商。
2023-06-23 08:35:561

美豪酒店破产原因

美豪酒店破产的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 疫情影响:疫情导致旅游行业陷入低迷,酒店营业额下降,为配合疫情防控需求的停业以及作为隔离场所的事情时有发生。2. 资金紧张:美豪酒店频频进行股权出质,且出质时间多集中在2020年之后。同时,多个机构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在2021年6月集中退出美豪酒店,导致资金流入减少。3. 经营不善:创始人龚兆庆将资金流紧张的主要原因归结于疫情,但美豪酒店在资金流方面的困境也可能与经营不善有关。以上只是可能的原因,具体情况还需要根据公开信息进一步分析。
2023-06-23 08:33:272

如家商旅金标和全季哪个好

总体来说,全季酒店相较于如家商旅金标酒店更好一些。全季酒店作为华住酒店集团旗下的中档酒店品牌,设计简洁自然,装修典雅舒适,管理先进,软硬件设施完善。而如家商旅金标酒店是如家酒店集团的高端品牌,定位于相当于四星级标准的中档商务酒店,一般位于三线以上城市,设施比较完善,但差异化程度较低。具体来说,全季酒店在装修风格和客房硬件设备上更优秀,也更注重细节和服务。全季酒店已覆盖中国31个省级行政区,截至2021年4月,开业已近1200家。而如家商旅金标酒店专注于提供商务旅行需求,有健身房和宴会设施,数量相对较少,全国约有50多家。综上所述,全季酒店相较于如家商旅金标酒店更优秀一些。
2023-06-23 08:33:202

路特斯汽车现在是吉利控股集团的一部分吗?

路特斯汽车现在是吉利控股集团的一部分。路特斯是与法拉利、保时捷齐名的世界著名豪华跑车与赛车品牌。品牌创始人柯林·查普曼(Colin Chapman)于1948年推出了路特斯第一款汽车。在产品制造方面,路特斯至始至终都秉承柯林·查普曼先生提出的“轻量化”车身设计的核心理念。路特斯致力于制造包括Evora在内的世界一流高性能跑车。 2019年7月,路特斯于英国伦敦发布旗下全球首款英伦纯电超跑Evija,向世界展示了路特斯超凡的技术实力以及未来产品趋势,是路特斯积极拥抱全球汽车行业变革的重要体现。直至今日,路特斯品牌始终遵循创始人柯林·查普曼的极致轻量化哲学,令驾驶者无论在公路或赛道上都能尽享驾驶乐趣。
2023-06-23 08:33:132

如家快捷酒店电话城市快捷酒店

1、如家客服电话2、请问如家客服电话号码是多少?3、如家酒店客服电话如家客服电话如家客服电话号码如家快捷酒店电话:4008203333或10103333。如家客服服务时间为:7点-24点。在如家酒店办理入住如家快捷酒店电话的注意事项:1、酒店房间一般情况下保留到预订当天的下午20点整。2、如客人因其它原因晚到如家快捷酒店电话,请在预订成功后直接致电保留房间,会展等特殊时期需要提供信用卡担保或者提前支付房费。3、请前往如家酒店集团官方网或致电查询酒店最新价格。如家发展历程:2014年,全球最大权威传播集团WPP评选出2014年《最具价值中国品牌100强》,位列酒店行业之首。2016年4月1日,如家酒店集团与首旅酒店(开曼)完成合并。如家酒店集团已成为首旅酒店的控股子公司。同时,如家酒店集团的美国存托股份(ADS)已停止在纳斯达克进行交易。请问如家客服电话号码是多少?如家的客服电话是10103333和400-820-3333。什么是如家酒店集团?如家酒店集团创立于2002年, 2006年10月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股票代码:HMIN),作为中国酒店业海外上市第一股。如家酒店集团旗下现有五个酒店品牌:和颐酒店、如家精选酒店、如家酒店、莫泰酒店和云上四季酒店。截至2014年12月,集团已在全国300座城市,拥有连锁酒店2300家,形成了国内规模最大的连锁酒店网络体系。2011年5月27日,如家酒店集团在上海宣布,集团正式签署了收购莫泰168国际控股公司全部股份的协议。它是国内首家以“汽车旅馆”为概念的经济型酒店。在如家酒店办理入住的注意事项:1、酒店房间一般情况下保留到预订当天的下午20点整。2、如客人因其它原因晚到,请在预订成功后直接致电保留房间,会展等特殊时期需要提供信用卡担保或者提前支付房费。3、请前往如家酒店集团官方网或致电查询酒店最新价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如家酒店如家酒店客服电话如家酒店客服电话为4009-333-333。一、服务特色1、自动值房国内第一家实现智能化自动入住的酒店,快捷、高效,30秒轻松入住。2、线上自助选房个性化选房服务,给予客人更大的自主权。3、掌上如家APP移动时代智能化的解决方案,实现导航、打车、房态查询、自助选房等功能,提供客户一揽子外出住行的解决方案。4、微信公众服务号客户关系的管理专家,随时查看积分、酒店预订、微信支付等服务。5、全新官网全新形象全新体验,整体性更强,多个便捷体验升级。二、入住注意事项1、酒店房间一般情况下保留到预订当天的下午20点整。2、如客人因其它原因晚到,请在预订成功后直接致电保留房间,会展等特殊时期需要提供信用卡担保或者提前支付房费。3、请至如家酒店集团官方网或致电查询酒店最新价格。酒店设施:提供服务:电梯、无线上网区域、免费停车场、票务服务、前台行李寄存、当地旅游服务、ATM取款机、免费租借物品(雨伞、接线板、电熨斗/熨衣板)、客房叫醒服务、中餐厅等。
2023-06-23 08:33:101

单体酒店有哪些酒店里面的设备有哪些

如今有关酒店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都离不开的,毕竟现在人们经常去淮安出去旅游或者是因为工作而进行出差居住的场所,都是应该要在酒店里面歇息,酒店的类型也分为很多种,单体酒店就是其中的一种,有关单体酒店有哪些?酒店里面的设备有哪些?看看下面的介绍吧,以便能够对酒店有更多的认识。单体酒店有哪些单体酒店是指独立酒店,指由个人、企业或组织独立拥有并经营的单个饭店企业。锦江是连锁酒店集团,是全球第二大酒店集团,目前拥有维也纳、锦江都城、康铂酒店、凯里亚德酒店、_枫酒店、7天酒店、_啡酒店、希岸酒店、法国的卢浮酒店集团,美国的丽笙酒店集团都属于锦江酒店。所以它没有单体酒店哦。酒店里面的设备有哪些1、厨房机械:洗碗机、洗菜机、饺子机、压面机、和面机、饺肉机、切肉机、洗米机、面点机、刨冰机、榨汁机、搅拌机、豆浆机、冰激凌机、甜筒机、咖啡机、真空冷却机等。2、排风管道、排烟设备、连续油炸机、翻转锅、自动炒锅、刀板杀菌柜、米饭生产线、餐具浸泡槽、操作台、风力烤线、万能点烤箱、洗涤槽、洗涤盘、保管箱、储存柜、存放架、餐车、炊具五金架、杆、钩、餐具五金架、杆、钩、调料盒、调料箱、调料架、炊具架等。3、厨房餐具:陶瓷餐具、塑料餐具、不锈钢餐具、竹木餐具、金银餐具、铜锡餐具、金漆餐具、西餐具、中餐具、酒具、茶具、咖啡具等。4、厨房炊具:炒锅、炒勺、蒸锅、汤锅、砂锅、火锅、平底锅、不粘锅、蒸笼、蒸箱、高压锅等。5、厨房炉灶:抽油烟机、燃气灶、油炉、汽炉、电炉、烤箱烤炉、酒精炉、木炭炉等。6、厨房电器:电饭煲、微波炉、开水器、电磁炉、消毒柜、冰箱、冰柜、冷藏柜、净水机、排风扇、饮水机、厨房电器材料及配件等。7、厨房橱柜:不锈钢橱柜、木质橱柜、防火板橱柜、钢板橱柜、整体橱柜、整体厨房、集成厨房、橱柜台面、板材及配件等。8.厨房附属设施及用品:快餐厅桌椅、吧台桌椅、水龙头、桌布、台布、照明灯具、开关、装饰品、水果篮、蔬菜筐等。对于酒店的装修,其实也是应该要多以用户的实际需求进行处罚的,对于单体酒店有哪些?酒店里面的设备有哪些?看过上面的介绍之后都是应该已经明白了吧,对于酒店的相关设备进行购买的时候,是一定要注意质量方面的问题,而且消费者在选择酒店的时候也可以多对比几家,性价比会更高一些。
2023-06-23 08:33:021

洲际酒店组织结构图有哪些特征和优缺点

洲际酒店集团的组织结构图具有以下特征:1. 集权化:洲际酒店集团是一家全球化的酒店管理集团,但大部分的酒店都是特许经营或管理合同的方式运营,因此洲际酒店集团在组织结构图上呈现出集权化的特点,即掌握核心的品牌和运营模式,而将具体的运营工作放手交给各地的特许经营酒店。2. 专业化:洲际酒店集团在组织结构图上呈现出专业化的特点,即按照不同的业务单元进行划分,如餐饮、客房、营销等,并配备专业的经理人和管理团队,确保每个业务单元都能够高效运转。3. 扁平化:洲际酒店集团在组织结构图上呈现出扁平化的特点,即管理层级较少,沟通渠道畅通,决策速度较快,能够快速应对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洲际酒店集团的组织结构图的优点有:1. 集权化管理:洲际酒店集团通过掌握核心的品牌和运营模式,能够更好地掌控品牌形象和产品质量,并有利于全球范围内进行统筹管理和资源调配。2. 专业化分工:洲际酒店集团按照不同的业务单元进行划分,并配备专业的经理人和管理团队,能够提高管理效率和运营水平。3. 扁平化组织:洲际酒店集团的组织结构图管理层级较少,沟通渠道畅通,能够快速响应市场变化和客户需求,提高企业竞争力。缺点包括:1. 集权化管理易导致本地化不足:由于洲际酒店集团是全球化的酒店管理集团,其管理决策和资源调配主要集中在集团层面,容易导致本地化不足,无法充分了解和满足各地市场的需求。2. 专业化分工导致跨部门合作困难:由于洲际酒店集团按照不同的业务单元进行划分,部门之间容易产生隔阂,合作难度较大,难以形成合力推动整体发展。
2023-06-23 08:32:502

奔驰被吉利收购了吗

没有。吉利控股集团斥资90亿美元入股戴姆勒,并持有戴姆勒9.69%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成为了戴姆勒最大股东,并承诺长期持有其股权,但并未收购奔驰。毫无疑问,吉利集团此举将是中国在海外整车领域进行的最大规模投资,也刷新了吉利集团于2010年18亿美元收购沃尔沃汽车的纪录。据外媒报道,这笔投资并非直接由吉利控股集团作出的,而是代表公司董事长李书福作出的。不过李书福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这是由于海外媒体认知导致的一种误读行为,外媒将李书福个人代指吉利控股集团,并不存在李书福个人入股一说。”此前,戴姆勒最大的股东为科威特投资局,拥有6.8%的股份;其次为贝莱德,拥有6%的股份。注意:吉利汽车集团隶属于浙江吉利控股集团,总部位于中国浙江杭州, 在浙江台州/宁波、湖南湘潭、四川成都、陕西宝鸡、山西晋中等地建有汽车整车和动力总成制造基地,并在白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建有海外工厂。吉利汽车集团是中国领先的汽车制造商,立志成为最具竞争力和受人尊敬的中国汽车品牌。吉利汽车集团旗下现拥有吉利汽车品牌、领克品牌和几何品牌,拥有宝腾汽车49.9%的股份及全部经营管理权,以及豪华跑车品牌路特斯51%的股份。2019年4月,吉利汽车与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正式签约,成为杭州亚运会官方汽车服务合作伙伴,并正式启动主题为“科技吉利,悦行亚运”的亚运战略,标志着吉利汽车品牌升级征程进入全新阶段。
2023-06-23 08:32:451

盛虹控股国外业务有哪些

该公司国外业务有钢铁贸易、矿业业务、工程承包、酒店投资、新能源。1、钢铁贸易:盛虹控股在东南亚,中东和拉丁美洲等地都有着丰富的钢铁进出口业务。2、矿业业务:盛虹控股旗下的澳洲子公司正在进行矿业开发和勘探。3、工程承包:盛虹控股拥有丰富的大型工程承包项目,在东南亚、中东和非洲等地都有业务拓展。4、酒店投资:盛虹控股在海外拥有多家高档酒店的投资,并计划继续扩大投资规模。6、 新能源:盛虹控股在海外也在新能源、环保投资方面有所布局。
2023-06-23 08:32:351

国药控股海外旗舰店是真是假

是真的。只要是带有旗舰店logo的旗舰店不敢卖假的,故是真的。旗舰店是指某一品牌在某城市中最大且最为丰富齐全的营业店,或拥有最快上市速度等特点为一体的专门店或专营店。
2023-06-23 08:32:271

百度,是中国人控股还是外国资本?

当然是中国人控股了。截至2019年1月31日,李彦宏持股为16.1%,Baillie Gifford Co (Scottish partnership)持股为5.2%。  可看出,Baillie Gifford Co (Scottish partnership)退出主要股东行列。  过去一年,李彦宏持股上升0.3个百分点,不过,由于百度市值缩水,因此,李彦宏夫妇的身价也出现了大幅缩水。
2023-06-23 08:32:067

京东上面的国药控股海外旗舰店是什么

是真的。调查得知京东国药控股海外旗舰店是商家在京东通过提交真实资料的,因此是真的。京东,中国自营式电商企业,创始人刘强东担任京东集团董事局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2023-06-23 08:31:551

国内企业设立离岸公司的好处有什么?

在过去十年中,离岸公司一直是成立国际业务最受青睐和欢迎的选择之一。设立离岸公司的好处:一、是提升企业形象,发展国际业务。离岸公司是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公司,因而也是企业藉此走向世界,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发展跨国业务的捷径。尤其是在一个相关行业享有盛誉的离岸司法管辖区便是企业不二的选择。二、是进行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大多数离岸司法管辖区无须在当地建立财务账目并且无须提交财务报表。而所有离岸司法管辖区均不同程度的规定了离岸公司免交纳所得税、印花税等众多税项而只以极低的数额缴纳年费即可,海外离岸公司累积盈余可以无限制的保留,有的则免去资本收益如红利或股息的税收,这显然大大降低了企业的运营成本,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因而成为他们税务筹划的首选。三、是绕开关税壁垒,发展国际贸易。在企业所在国与产品行销国存在关税壁垒的情况下,一个企业向产品行销国出口产品,需要申请配额和一系列的相关手续,这中间需要花费相当多的成本。而如果该企业拥有一个海外离岸公司,由企业向离岸公司出口产品,再由离岸公司向产品行销国出口,就可以成功绕开出口配额限制和关税壁垒,使其产品顺利的打入国际市场。四、是成立控股公司,进行国际投融资。离岸公司常常被用来作为境外上市融资的核心环节。通过成立海外离岸公司作为控股公司,控股向海外分公司或相关企业的投融资。比如控股国内企业以间接到境外上市融资,通过选择适用境外更为宽松的法律制度可以避免因直接到境外或境内直接上市而适用境内法律的诸多限制。 五、是保障财产安全,方便海外移民。毫无疑问,财产安全无疑是投资者的首要考虑,通过离岸公司的投资,可以使得高资产人士,进行资产风险的分散,甚至还能为个人资产增值。同时,也方便投资人海外移民。六、对股东信息完全保密。离岸公司有着股东信息高保密性的特点,再加上其不受相关法规对外投资的约束。因此,离岸公司不仅有利于国际投资的进行,而且还能够有效保证投资人的安全。七、雇用国外工作人员,为企业提供便利。离岸公司也可用作招聘境外员工的工具,这样可以为公司老板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款与社保缴纳的负担。八、注册程序便捷、成本低廉。离岸公司的注册程序非常简单,可让专业的注册代理机构代完成,无须注册人亲临注册地。如对离岸公司,有其他不解,可咨询香港信诺中创企业谘询有限公司。
2023-06-23 08:31:472

酒店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酒店行业主要上市公司:锦江酒店(600754)、首旅酒店(600258)、金陵饭店(601007)、华天酒店(000428)、君亭酒店(301073)等本文核心数据:中国酒店数量;中国星级酒店数量;中国星级酒店营收规模;中国酒店集团竞争格局行业概况1、定义酒店是为客户提供安全、舒适的短期休息或睡眠空间的商业机构。酒店服务一般包括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根据2022年5月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公开的《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星级酒店被分为一二三四五星级,最低为一星级,最高为白金五星级。2、产业链剖析:上游涉及行业较多中国酒店行业产业链上游主要包括房屋租赁及配套家具等供应商,还有食品饮料、酒店用品、智慧酒店解决方案等供应商。行业中游为不同等级的酒店,主要包括高端星级酒店、中端星级酒店以及经济型酒店。下游客户包括旅游客户、商务客户以及其他客户,酒店订购渠道主要包括旅行社、网络平台或者直接到店订购。中国酒店行业产业链如下图所示:从中国酒店行业主要参与方看,上游主要包括万科、华润、富力、招商蛇口等酒店地产经营企业,还包括森源家具、金凤凰等家具生产企业,中游高端酒店主要有金陵饭店、希尔顿、香格里拉、建国饭店等,中端星级饭店主要包括全季酒店、山水时尚酒店、星程酒店、丽枫酒店等,经济型酒店包括如家、七天、汉庭、锦江之星等。酒店订购渠道主要有中国国旅等旅行社、携程等旅游酒店预订平台。行业发展历程:进入智慧转型阶段中国酒店行业的发展主要经历了6个阶段,随着国民收入的持续增长和酒店业发展经验的积累,酒店行业已经从早期的探索阶段,迈入升级转型阶段,尤其是在数字化变革浪潮的带动下,智慧酒店应运而生。行业政策背景:政策舒缓疫情压力2020年以来,为帮助酒店行业在疫情中平稳运营,国家相继颁布了《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等政策,主要措施包括提供高额贷款等。酒店行业重点政策汇总如下:行业发展现状1、 酒店数量:星级酒店数量波动下降根据中国饭店协会的统计数据,2016-2021年全国酒店数量先增长后下降,2018年达到峰值为34.4万家。截止2022年1月1日(不包括被征用的隔离酒店),全国酒店业设施共计25.2万家,较2020年下降9.68%。从上报文旅部的星级酒店数量看,2016年以来呈现波动下降趋势,2021年仅为7676家,较2020年减少747家,较2016年减少2200多家。注:文旅部的数据仅涵盖向文旅部上报的酒店。2、星级酒店营收:2021年整体营收较2020年复苏2016-2019年中国星级酒店行业营收规模较为稳定,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酒店市场大幅收缩,2021年行业营收恢复增长,但是目前整体经营压力仍然较大。2021年,从不同星级酒店的营收规模变化看,一星级和二星级酒店2021年营收较2020年分别下降69.57%和9.44%;三星级及以上酒店营收均增长,其中五星级酒店2021年营收达到551.24亿元,较2020年增长16.16%,在三星级及以上酒店中增长最快。行业下游发展现状:1、 旅游行业:旅游总人数恢复增长2021年国内疫情有所好转,旅游业逐步开放。旅游经济处于复苏期,游客消费心理仍然偏于谨慎,但是与2020年同期相比,已经开始趋于积极。2021年中国国内旅游总人次为32.46亿,同比增长12.8%。2022年前三季度,国内旅游总人次20.94亿,同比下降22.1%。2、 会展行业:2021年会展展览次数为5495场2011-2019年中国展览数量呈现波动增长趋势,2020年受到疫情影响有较大的下降。2021年全国举办线下经贸展览5495场,增长1.59%。虽低于2019年的11033场,但出现了恢复性增长态势。行业竞争格局1、区域竞争:一线城市酒店数量占比达7%2021年中国一线城市、副省级及省会城市、其它城市这三大区域的酒店数量分别达到1.8万家、7.3万家、16.1万家,占比分别为7%、29%、64%。2、酒店集团竞争:锦江国际集团的客房数排名第一2021年中国酒店集团中,锦江国际集团、华住酒店集团、首旅如家酒店集团、格林酒店集团、东呈集团、尚美生活集团、亚朵集团、德胧集团、逸柏酒店集团、风悦酒店及度假村客房数量排名全国前十,其中锦江国际集团的客房数占比超过22%,位列行业第一。行业发展前景及趋势预测1、 行业发展趋势:智能化、连锁化、复合化转型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的日益成熟,以智能终端为载体,通过信息化、数字化高效管理酒店业务成为发展趋势,来解决酒店行业长久以来的同质化严重、入住流程繁复、人力沟通成本巨大等问题。近年来,中国酒店行业显露出整合迹象,酒店总数有所下滑但连锁酒店数量持续攀升。截至2021年底中国酒店连锁化率为35%左右,但仍远低于欧美成熟市场60%-70%的水平,未来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另外,国际高端星级酒店也在布局中国市场,将于中国连锁企业展开正面竞争。在消费升级的背景下,“酒店+”复合性功能成为新的设计趋势。酒店消费者由价格敏感型转向服务敏感性,并将个人的生活体验需求融入到对酒店住宿的需求中。2、行业发展前景:2027年星级酒店营收超2000亿元2022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波动较大,中国多地出现疫情散发情况,酒店、旅游业等行业受到不小的影响,但同时国家和地方各项政策也在积极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恢复经营,疫情防控能力也在逐渐提升。考虑到新冠疫情暂时无法完全解除,因此预期未来3年左右中国仍将受到影响,但是防控能力的提升将帮助酒店企业逐渐恢复正常经营,预期到2024年左右中国星级酒店营收基本恢复至2018和2019年水平,到2027年星级酒店收入达到2000亿元以上。更多本行业研究分析详见前瞻产业研究院《中国酒店行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
2023-06-23 08:31:433

维也纳智好酒店和维也纳酒店区别

维也纳智好酒店和维也纳酒店都是维也纳酒店集团旗下的品牌。然而,它们在定位和核心服务理念上有所不同。维也纳智好酒店是维也纳酒店集团旗下中端商务酒店品牌,以“智造舒适”为核心服务理念,定位为智趣酒店第一品牌。维也纳酒店创立于1993年,以"舒适典雅、顶尖美食、品质豪华、安全环保、音乐艺术、引领健康"为产品核心价值。旗下有维纳斯皇家、维也纳国际、维也纳和3好酒店四大品牌。截止2014年,维也纳酒店拥有超过30000间客房、拥有超过2000万注册会员。总的来说,维也纳智好酒店和维也纳酒店虽然都隶属于维也纳酒店集团,但在定位和核心服务理念上存在差异。维也纳智好酒店定位于中端商务市场,以"智造舒适"为核心服务理念,而维也纳酒店则定位为豪华酒店,以"舒适典雅、顶尖美食、品质豪华、安全环保、音乐艺术、引领健康"为产品核心价值。
2023-06-23 08:31:353

【民营企业如何上市?】

  先给你个报告来点启示:  早报讯(通讯员王建新 记者江海苹) 昨日,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在上海金萍果投资咨询公司于小央总裁的陪同下前来晋江,与晋江市10多家企业的老板就民营企业如何上市展开对话。利用资本的力量发展企业,晋江企业的老板还有些困惑,他们想了解有关民营企业上市的支持措施,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上市,企业上市后如何维系等问题。  曾从事10年证券工作的刘鸿儒先生说,民营企业为什么要上市?要解决的事是“过关”上台阶的事情,他不主张所有的企业都要改制上市。他认为企业上市是为了把企业做大,登上大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假如你决心定下,就得过关。  刘鸿儒还谈到,不要把企业上市看得很简单,但一旦上市了,好处很多。他认为企业一旦上市,企业的管理透明度就高了,透明度高了,信誉也就好了,信誉好了,自然业内人士就喜欢与你打交道做生意。他表示还将对民营企业上市问题进行调研。  据了解,晋江市有恒安集团、华意公司在香港上市。今后,晋江市的思路是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把产业做大,企业做强,品牌打响。同时,引导企业跳出产品经营,走向资本经营。据悉,晋江市正着力推动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力争5年内有3—5家企业上市。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2023-06-23 08:31:095

锦江旗下酒店品牌都有哪些?

锦江之都、锦江之星、玉兰、7天、郁金香、、凯丽雅德、丽亭酒店、、立白、、维也纳国际、维也纳、维也纳3号、维也纳智好、维纳斯皇家、维也纳好眠国际、维纳斯国际、_Maple、_Coffee、安豪华、ZMAX、超。锦江酒店(中国区)成立于2020年5月,拥有上海和深圳双总部。锦江酒店(中国区)主要从事锦江国际集团在中国市场的高端和轻端酒店产业,专注于“有限服务酒店”细分市场。锦江国际集团在全球300强酒店集团中排名第二,市场规模亚洲第一。截至2021年9月底,锦江酒店(中国区)拥有酒店近14000家,客房约143万间,覆盖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的470多个城市,拥有会员1.8亿人。
2023-06-23 08:31:092

中国人寿是央企还是国企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央企,因此也是国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属于中央金融企业,为国有特大型金融保险企业公司,是国家副部级央企。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综合金融保险集团,旗下主要经营业务范围包括寿险、财险、企业和职业年金、银行、基金、资产管理、财富管理、实业投资、海外业务等多个领域,同时通过战略参股的方式进入证券、信托、期货、地产等行业。
2023-06-23 08:30:488

路尚集团到底如何,怎么才能进去?

总体来说还是不错的!路尚集团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集团公司,公司历史可以追溯到1981年,距今已经有41年的发展历史了,路尚集团最初是一家纯正的外企,1981年由Murray Reinhart创立于加拿大多伦多市,公司名称为DS-MAX,由于企业经营及管理理念先进,所以迅速拓展了欧美及亚洲市场。过去了12年,时间来到了1993年,由亚洲的开拓者Jimmy Wang先生与Yali Zeng女士,带领团队正式进入中国市场,在广州成立中国总部—长东实业有限公司 ( Eastern Venture GroupCo.Ltd),后历经更迭,成就了现有的路尚集团。后又经过14年的发展,2011年,路尚集团业务快速扩张,业务迅速拓展至国内20多个大中城市,相继成立了40多家分支机构,企业稳定成长,企业的发展势必会跌宕起伏,2012年,路尚集团发展遇到了瓶颈期,改革势在必行,在经过企业核心管理层深思熟虑及集体参与研讨后,2013年,路尚集团明确战略,大胆改革,调整体制,企业又重新回到了快速发展的轨道上,企业正式更名为路尚控股集团,同年Jimmy Wang先生离开中国开发以色列市场,中国市场正式进入本土化深耕时代。2014年,在调整供求结构,整合资源后,路尚集团发展步入了正轨,随着自主品牌知名度的提升和实体店的相继开业,集团完善了六大运营中心及线上线下的运营网络平台,短短几个月先后开拓了沈阳、济南、成都、石家庄、西安等多个一线市场,并在一年内成功提升职业经理人12名,副理32人以及一大批优秀的企业高管。2016年,改制升级两年后的路尚控股集团,运营体系日趋完善和成熟,进入高速发展快车道,这一年集团成功拓展了包括深圳、杭州、武汉、合肥等在内的十多个城市地点,并成功提升20名经理,在发展的同时,企业更注重人才的培养,随着路尚商学院的组建,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海外考察、国内培训,致力于路尚未来发展的人才储备。时间来到了2017年,路尚集团你的商业版图不断发展壮大,集团网络已经覆盖超过40个一、二线城市、路尚不断创新,大胆尝试,先后与国内知名企业:蓝月亮、自然堂、白马等达成合作,共同搭建战略营销平台,对路尚的战略目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至此,集团在王玉明董事长u2304郭成云总裁、张爱平总经理及所有路尚人的共同努力下,发展势如破竹,先后成立了订单事业部、支付事业部、互联网广告事业部、通讯事业部、AI驾培事业部、银行金融事业部、互联网金融事业部、子公司数字魔方八大集团直属机构,现如今,路尚集团已成为了业务遍及全国30余省市,业务涉足金融、互联网、汽车、人工智能、零售等领域,在职员工4000余人、全国子公司180余家的大型集团公司,集团能拥有今天的商业版图,离不开路尚人的艰辛付出,更离不开客户的大力支持,未来,路尚控股集团致力于成为一家被社会尊敬的企业,紧跟国家发展理念,助力更多国民企业的健康发展。我们将在发展的道路上贡献自己的力量,带领路尚控股集团走上更高的台阶,书写路尚新的辉煌!
2023-06-23 08:30:3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