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tou123
-
【答案】:B
对违规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
相关推荐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是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一项实施于证券公司股权管理的规定条例,其于2019年7月5日公布,2021年3月18日修正,2021年4月18日施行。该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明确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权责明确、结构清晰、变更有序、公开透明的原则,也对一些基本制度作出了安排。2023-06-25 21:11:581
证券公司股权转让有什么限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公司股权 转让有哪些限制 ? 1、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2、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3、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2023-06-25 21:12:071
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证券公司股权变更的规定: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应当事先向住所地证监局报备。证券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比例不到5%,但存在股权变更导致境外投资者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等情形的,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2023-06-25 21:12:151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
【答案】:C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证券公司的股东应当用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证券公司股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 30% 。但是在证券公司经营过程中,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2023-06-25 21:12:241
股东的股权质押意味着什么?
法律分析:股权质押是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质押意味着违法,将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股东在股权锁定期内不得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股权锁定期满后,证券公司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50%。股东质押所持证券公司股权的,不得损害其他股东和证券公司的利益,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也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权的控制权。上市证券公司以及在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2023-06-25 21:12:341
兼并,重组是市场方格理论中的新市场吗
同行业的兼并重组是成熟市场竞争的必然产物。兼并重组概念从中国一些优秀证券公司的发展历史来看,多次的并购重组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除了市场原因外,政策因素也是中国证券公司兼并重组进一步加速的重要原因。中国证监会于2019年7月5日发布《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股权规定》)。其对证券公司的股东进行分类监管(区分为控股股东、主要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和5%以下股权的股东)。上述规定不仅影响新设立的证券公司,对证券公司的存量股东也有影响。中国证监会同时发布的《关于实施〈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要求:《股权规定》施行前已经入股证券公司的股东,不符合《股权规定》的要求,应当自《股权规定》施行之日起5年内达到要求。经分析,部分券商的控股股东资质达不到《股权规定》的要求。如果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股东资质条件,那么这些控股股东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降低持股比例或者转让持股,放弃对该证券公司的控股权,要么将该综合类证券公司转型为专业类证券公司。政策客观条件的要求将迫使部分达不到资质要求的股东放弃持股,从而刺激证券公司间的并购重组活动。此外,中国证券会也鼓励证券公司间的市场化并购重组。2019年11月29日,证监会在对全国政协委员《关于做强做优做大打造航母级头部券商,构建资本市场四梁八柱确保金融安全的提案》的答复中提出:兼并重组鼓励市场化并购重组,支持行业做优做强。支持行业内市场化的并购重组活动,促进行业结构优化及整合。2019年以来,证券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开始频繁起来。2018年12月24日,中信证券发布公告称,兼并重组拟发行股份收购广州证券100%股权,并将其重组为旗下的全资子公司。2019年12月27日,中信证券发行股份购买广州证券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2020年1月14日,中信证券公告:广州证券资产过户手续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已完成,广州证券更名为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6月17日,天风证券发布公告,拟斥资45亿元收购恒泰证券29.99%股权,成为恒泰证券第一大股东。2019年11月5日,太平洋证券发布公告,华创证券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5.5元/股的价格现金收购北京嘉裕持有的4亿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可以预期,受政策和市场竞争的双重驱动,我国证券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实现集中化做大、做强,将成为趋势。2023-06-25 21:12:411
对于违反规定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应做( )处理。
【答案】:A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规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2023-06-25 21:12:491
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规定
法律分析:1.有关上市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买卖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给予警告,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2023-06-25 21:13:091
关于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以特别注意的事项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2023-06-25 21:13:161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遵守的法律规范有哪些
股权要约收购需要让受让人获得与其他股东同等的权利以及需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六十二条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第七十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2023-06-25 21:13:251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2023-06-25 21:13:342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的管理,维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证券市场稳定,防范国有单位投资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有单位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范围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机构、事业单位等。第三条 国有独资或控股的专门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并做好投资风险的评估、控制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等法定义务。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第六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可以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通过协议方式受让或其他合法途径进行。第七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价格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场价格、合理市盈率、盈利能力及企业发展前景等因素合理确定。第八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按本办法有关规定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有单位为中央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中央单位逐级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有单位为地方单位的,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由地方单位逐级报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九条 国有单位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所受让的股份扣除所出让的股份的余额)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年度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单位应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事前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国有单位通过其控制的不同的受让主体分别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受让比例应合并计算。第十条 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内部决议;(二)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国有单位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财务审计报表;(四)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第十一条 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受让股份的原因;(二)受让股份是否有利于加强主业,是否符合企业发展规划;(三)受让股份的价格上限及确定依据;(四)受让股份的数量及受让时限;(五)受让股份的资金筹措;(六)受让股份后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分析;(七)关于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和重组计划(适用于受让股份后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收到国有单位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备案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事项出具备案意见。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第十三条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并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应当聘请在境内注册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针对本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受让价格、对本单位及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方面发表专业意见。财务顾问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及且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第十四条 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不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或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国有单位通过协议方式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后具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应在与转让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后逐级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五条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其报送的材料主要包括:(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请示及内部决议文件;(二)关于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受让股份价格的专项说明;(三)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四)国有单位基本情况、上一年经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五)上市公司基本情况、最近一期的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六)财务顾问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参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第十六条 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经批准后,应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批复到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国有单位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需要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复文件是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市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及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上市公司章程变更的必备文件。第十七条 国有单位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成股票的、通过司法机关强制执行手续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即受让上市公司股东的控股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并在上述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报省级或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本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对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审核职责,并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对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开设的国有股股东证券账户做好标识管理。2023-06-25 21:13:421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的第二章
第七条 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证券公司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的,应当确认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以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的核准文件、备案文件为依据对股东进行登记、修改公司章程,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证券公司应当确保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与股东的实际情况一致。第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要求有关股东在1个月内纠正。第十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证券公司:(一)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被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二)质押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三)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实际控制人;(四)变更名称;(五)发生合并、分立;(六)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七)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八)其他可能导致所持有或者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发生转移或者可能影响证券公司运作的。证券公司应当自知悉前款规定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上市证券公司持有5%以下股权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和股东沟通的有效机制,依法保障股东的知情权。证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通知全体股东,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一)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二)公司财务状况持续恶化,导致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准;(三)公司发生重大亏损;(四)拟更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五)发生突发事件,对公司和客户利益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六)其他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事项。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股东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或者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公司法》明确规定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不得授权董事会行使。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自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股东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理由。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者合并持有证券公司3%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1/2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1/3,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在董事、监事的选举中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度。证券公司股东单独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但证券公司为一人公司的除外。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该制度的实施规则。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依法保存。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股东会在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监事有权向股东会、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第三节 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滥用权利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应当在业务、机构、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证券公司股东的人员在证券公司兼职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的,不得损害所控股的证券公司的利益。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证券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证券公司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及其披露和表决程序作出规定。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方)之间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持有股东的股权,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二)通过购买股东持有的证券等方式向股东输送不当利益;(三)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产;(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公司章程应当规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2023-06-25 21:14:081
国家有什么规定,规定哪些人员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股权??
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2023-06-25 21:14:222
商业银行股权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包括总则、股东责任、商业银行职责、信息披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五十九条。《办法》突出问题导向,重点强调以下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股东信息的全面、真实、准确,是商业银行股权管理的基础。针对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违规行为,《办法》明确了主要股东信息报送责任、商业银行信息核实责任以及监管部门的最终认定责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重点将主要股东界定为“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在信息披露、入股数量、持股期限、资本补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对主要股东提出明确要求,切实防范大股东违规干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现象。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办法》将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纳入商业银行的关联方管理,覆盖商业银行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各类关联交易类型,防止股东通过同业投资、资管计划等渠道转移、侵占商业银行资金行为。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考虑到当前信托产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证券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及其子公司资管计划和保险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已成为证券市场的重要投资者,《办法》规定了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即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此外,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办法》贯彻分类监管原则,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主要股东作为监管重点。设立专章规定监管部门在股权管理方面的监管职责和手段,重点加强穿透监管、对违规不改正的股东采取限制股东权利,责令商业银行控股股东转让股权等监管措施。同时,通过信息披露、联合惩戒等方式,借助市场力量做好股权监管工作。法律依据《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第十条 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银监会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入股商业银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一条 主要股东入股商业银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并就入股商业银行的目的作出说明。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勤勉尽责,并承担股权事务管理的最终责任。商业银行董事长是处理商业银行股权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工作,是处理股权事务的直接责任人。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履职未尽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和完善股权信息管理系统和股权管理制度,做好股权信息登记、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股东及投资者的沟通,并负责与股权事务相关的行政许可申请、股东信息和相关事项报告及资料报送等工作。2023-06-25 21:14:371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该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证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该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2023-06-25 21:14:441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监督管理,明确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包括境外股东受让、认购境内证券公司股权而变更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外股东与境内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证券公司。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组织机构的设立及职责,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股票(包括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 (二)外资股的经纪; (三)债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 (四)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前款所称外资股,包括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在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业务范围的申请。从事股票主承销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股票主承销资格管理的规定,取得股票主承销业务资格。第六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符合《证券法》关于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二)股东具备本规则规定的资格条件,其出资比例、出资方式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三)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五十人,并有必要的会计、法律和计算机专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对承销、经纪、自营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业务执行等方面分开管理的制度,有适当的内部控制技术系统;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七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在国家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二)在所在国家具有合法的证券经营资格,经营金融业务十年以上,近三年未受到过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近三年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法律的规定和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四)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五)在国际证券市场上有良好的声誉和经营业绩;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条件。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境内股东,应当至少有一名是内资证券公司。但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不在此限。第九条 境内股东可以用现金、经营中必需的实物出资;境外股东应当以自由兑换货币出资。第十条 境外股东持股比例或者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境内股东中的内资证券公司,应当至少有一名的持股比例或在外资参股证券公司中拥有的权益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 内资证券公司变更为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后,应当至少有一名内资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第十一条 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共同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境内外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共同签署的申请表; (二)关于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合同及章程草案; (三)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人选的任职资格申请表; (四)股东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书和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五)申请前一年境内外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六)境外股东所在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关于该境外股东是否具备本规则第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的说明函; (七)由中国境内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2023-06-25 21:15:301
私募股权的私募股权法规
为规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业务的股权投资企业(含以股权投资企业为投资对象的股权投资母基金)的运作和备案管理,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 (一)设立与管理模式。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可以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也可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 (二)资本募集。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只能以私募方式,向特定的具有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通过在媒体(包括各类网站)发布公告、在社区张贴布告、向社会散发传单、向公众发送手机短信或通过举办研讨会、讲座及其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包括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的柜台投放招募说明书等),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或非合格投资者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募集人须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及可能的投资损失,不得向投资者承诺确保收回投资本金或获得固定回报。 (三)资本认缴。股权投资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只能以合法的自有货币资金认缴出资。资本缴付可以采取承诺制,即投资者在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阶段签署认缴承诺书,在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运作实施阶段,根据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期缴付出资。 (四)投资者人数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投资者为集合资金信托、合伙企业等非法人机构的,应打通核查最终的自然人和法人机构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打通计算投资者总数,但投资者为股权投资母基金的除外。 (五)投资领域。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投资方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股权投资企业所投资项目必须履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合规管理程序。外资股权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二、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 (六)投资风险控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资金运用应当依据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合理分散投资,降低投资风险。股权投资企业不得为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股权投资企业对关联方的投资,其投资决策应当实行关联方回避制度,并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对关联方的认定标准,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股权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及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协议中约定。 (七)激励和约束机制。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应当载明业绩激励机制、风险约束机制,并约定相关投资运作的决策程序。股权投资企业可以约定存续期限。 (八)对受托管理情况的检查和评估。股权投资企业可以根据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约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其受托管理机构运用股权投资企业的资本开展投资运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九)资产托管。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应当委托独立的托管机构托管。但是,经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除外。受托管理机构为外商独资或者中外合资的,应当由在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托管机构托管该股权投资企业的资产。 三、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十)受托管理机构的职责。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和实施投资方案,并对所投资企业进行投资后管理。(2)积极参与制定所投资企业发展战略,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3)定期或者不定期向股权投资企业披露股权投资企业经营运作等方面的信息。定期编制会计报表,经外部审计机构审核后,向股权投资企业报告。(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十一)利益冲突限制。股权投资企业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公平对待其所管理的不同股权投资企业的财产,不得利用股权投资企业财产为股权投资企业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对不同的股权投资企业应当设置不同的账户,实行分账管理。 (十二)受托管理机构的退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应当退任:(1)受托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2)受托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股权投资企业投资者利益的。(3)按照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持有一定比例以上股权投资企业权益的投资者要求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4)委托管理协议约定受托管理机构退任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 (十三)提交年度报告。股权投资企业除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合伙协议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资产管理报告和年度资产托管报告。 (十四)重大事件即时报告。股权投资企业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重大事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1)修改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和委托管理协议等文件。(2)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增减资本或者对外进行债务性融资。(3)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受托管理机构分立与合并。(4)受托管理机构或者托管机构变更,包括受托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及其他重大变更事项。(5)股权投资企业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五、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行业自律 (十五)备案管理范围。股权投资企业除下列情形外,均应当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完成工商登记后的1个月内,申请到相应管理部门备案:(1)已经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2)由单个机构或单个自然人全额出资设立,或者由同一机构与其全资子机构共同出资设立以及同一机构的若干全资子机构出资设立。 (十六)受托管理机构的附带备案。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将资产委托其他股权投资企业或者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申请附带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 (十七)备案管理部门。资本规模(含投资者已实际出资及虽未实际出资但已承诺出资的资本规模)达到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资本规模不足5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股权投资企业,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备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 (十八)备案申请主体。股权投资企业采取自我管理方式的,由股权投资企业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由其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申请办理备案手续。 (十九)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备案,应当由申请主体将有关备案材料送股权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进行初审。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确认申请备案文件材料齐备的股权投资企业,向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出具初步审查意见。国家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转报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和初步审查意见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国家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二十)向省级备案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的程序。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向所在地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备案,省级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经复核无异议的股权投资企业,通过该省级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公告其名单及基本情况的方式,为股权投资企业办结备案手续。 (二十一)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2)股权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股权投资企业资本招募说明书。(4)股权投资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5)所有投资者签署的资本认缴承诺书。(6)验资机构关于所有投资者实际出资的验资报告。(7)发起人关于股权投资企业资本募集是否合法合规的情况说明书。(8)股权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9)委托托管协议。所有投资者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托管的,应当提供所有投资者联名签署的同意免于托管函。(10)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备案所涉文件与材料的法律意见书。股权投资企业采取委托管理的,还应当提交股权投资企业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 (二十二)申请股权投资企业受托管理机构附带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股权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申请附带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1)受托管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受托管理机构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3)受托管理机构股东(合伙人)名单及情况介绍。(4)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材料。(5)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业务情况及业绩。 (二十三)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界定与要求。本通知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型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约定的其他人员,以及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人员。合伙型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为法人或非法人机构的,则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并视为高级管理人员。,至少3名高管人员具备2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二十四)申请注销备案。股权投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注销备案:(1)解散。(2)主营业务不再是股权投资业务。(3)另行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备案为创业投资企业。 (二十五)监督管理。备案管理部门通过建立健全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社会举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向社会公告等制度,加强对股权投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已经完成备案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其是否遵守本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以通过信函、电话询问、走访、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等方式,了解其运作管理情况。 (二十六)对规避备案监管的处罚。备案管理部门发现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未备案的,应当督促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没有备案的,应当将其作为“规避备案监管股权投资企业、规避备案监管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十七)对运作不规范的处罚。对运作管理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督促其在6个月内改正;逾期没有改正的,应将其作为“运作管理不合规股权投资企业、运作管理不合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备案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二十八)行业自律。组建全国性股权投资行业协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进行自律管理。 (二十九)实施。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实施前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及其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3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到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投资运作不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应当在本通知发布后6个月内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整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2023-06-25 21:15:401
简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该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证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该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2023-06-25 21:16:201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要求:一、为了防止股东将不良资产带入证券公司,保证新设证券公司的资产质量,该条例对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做了规定:证券公司股东的出资应当是货币或者证券公司经营中必需的非货币财产;证券公司股证东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总额不得超过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30%。二、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该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证券公司(Securities Company)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狭义的证券公司是指证券经营公司,是经主管机关批准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专门经营证券业务的机构。它具有证券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可以承销发行、自营买卖或自营兼代理买卖证券。普通投资人的证券投资都要通过证券商来进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其报送有关的业务资料;(二)进入涉嫌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三)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财产权登记、通讯记录等资料;(五)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六)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银行账户;对有证据证明已经或者可能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或者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冻结或者查封;(七)在调查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证券违法行为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调查事件当事人的证券买卖,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交易日;案情复杂的,可以延长十五个交易日。2023-06-25 21:16:361
我国证券公司准入条件有( )。
【答案】:A、B、D、E本题考查我国证券公司准入条件。选项C应该是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2023-06-25 21:16:431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第三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行使职责。第四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经中国证监会授权,也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第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一节 基本条件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第二节 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2023-06-25 21:17:041
上市公司限售股质押规定
法律分析:1、仔细审查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是否有对股东禁止股权质押和时间上的特殊规定;2、在公司章程中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名称、出资方式、金额等相关信息以及出质人应出具对拟质押的股权未重复质押的证明;3、出质人应提供有会计事务所对其股权出资而出具的验资报告;4、出质人的出资证明书; 5、出质人的股权须有该公司股东过半数以上同意出质的决议; 6、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将出资证明书交给质押权人; 7、将该股权已经质押,不能再转让和重复质押股权,注明在公司章程和记载于股东名册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股票质押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贷款人不得接受以下几种股票作为质物:(一)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二)前六个月内股票价格的波动幅度(最高价/最低价)超过200%的股票;(三)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股票;(四)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股票;(五)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六)证券公司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以上的,该证券公司不得以该种股票质押;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不受此。第十三条 股票质押率由贷款人依据被质押的股票质量及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与借款人商定,但股票质押率最高不能超过60%。质押率上限的调整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质押率的计算公式:质押率=(贷款本金/质押股票市值)X100%质押股票市值=质押股票数量X前七个交易日股票平均收盘价。2023-06-25 21:17:1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支持新疆跨越式发展的方针政策,鼓励吸引股权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发展,促进股权投资类企业发展壮大,保护投资者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投资类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是指股东或者合伙人以其出资及合法筹集的资金、从事于对其他企业进行直接股权投资或者持有股份而设立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指以接受股权投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个人委托,管理运营股权投资项目为主业的机构。第三条 依法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可以采取公司制、合伙制或其他合法的组织形式。股权投资企业可自行管理,也可委托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自治区注册的境内外股东或者合伙人投资设立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其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申请备案管理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注册地应当为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开发区或者石河子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条 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指导以及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备案管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工商注册登记。第六条 针对股权投资类企业和自治区重点支持的成长性企业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应当建立“随到随办”的办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便利。第二章 工商注册登记第七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股份公司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股东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第八条 公司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资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执行。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出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规定执行。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所有投资者,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第九条 股权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关咨询服务。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经营范围为: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的相关服务。第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名称中应使用“股权投资”或者“股权投资管理”等字样。第十一条 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资金。第十二条 已经注册设立运营的股权投资型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符合合伙企业设立条件的,可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变更为合伙制企业,并在变更后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第三章 备案管理第十三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备案条件的,可以按照本办法向自治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后,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优惠和鼓励政策。第十四 条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权投资企业(含公司制和合伙制)的注册资本(协议募集资金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首期认缴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合伙制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的实收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股权投资管理股份公司实收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三)单个股东或者合伙人对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四)用于股权投资的货币资产应当委托商业银行托管,并签署货币资产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申请备案应当提交的文件如下:(一)备案申请报告。(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货币资产托管协议。已设立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三)股东或者合伙人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纳出资额证明文件。(四)股权投资类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或其拟任者)姓名、简历、身份证复印件。文件一式三份并逐项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尚未工商注册设立的由拟任者签字。第十六条 备案管理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确认申请文件齐全的,应于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第十七条 备案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及时向其股东或合伙人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相关资料同时报自治区金融办备案。备案企业增减资本、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变更托管人、清算与结业以及重大投资(商业秘密可以省略)的,应及时报备。第十八条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股权投资资产安全,股权投资企业应当委托经认可的商业银行托管股权投资货币资产。未投资于企业股权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存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和申购新股,不得买卖公开发行的股票。第四章 税收政策和政府鼓励第十九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投资收益,依法可采取“先分后税”的方式,由合伙人分别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代扣代缴。第二十条 合伙制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合伙人的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其投资收益按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股权类投资企业和个人投资者在我区滚动发展,经自治区金融办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执行以下政策:(一) 公司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纳入自治区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依法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优惠政策,执行15%的所得税率,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减半征收。未能纳入该体系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减免企业所得税自治区地方分享部分的70%。(二)公司制企业将税后利润向股东分红时,股东是自然人的,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该企业代扣代缴。股东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三)合伙制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合伙人,按照“先分后税”缴纳所得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四)股权投资类企业因提供投融资管理或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而缴纳营业税后,自治区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的5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纳税所在地财政部门拨付。股权投资类企业取得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权益转让收益,以及合伙人转让股权的,依法不征收营业税。(五)各开发区可以制定其他办法,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人员所作的贡献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方式由各开发区与相关企业和个人协议约定。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给予股权投资类企业及相关股东、合伙人的奖励,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执行。每年初由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述的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收集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申报资料并形成奖励建议,报自治区金融办审核。经自治区金融办审核同意后,各开发区向有关企业及股东、合伙人拨付奖励资金,并将奖励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第二十三条 由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牵头组建“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该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实行公司化管理,为境内外股权投资类企业的落户、运营、投资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务。有条件的开发区应当提供专门场所,创造优良的办公环境和条件,吸引股权投资类企业集中落户和办公。第二十四条 新疆股权投资企业服务中心的主要服务事项包括:(一)受托办理企业注册、申请备案、税务、政府奖励等手续,以及为企业日常营运提供代理服务。(二)建立企业或项目推荐制度。收集自治区优势企业和上市后备企业的信息,定期推介,优先向在自治区注册并备案的股权投资类企业推荐。(三)建立服务网站,及时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提供网上服务平台。(四)建立与各级政府部门的沟通渠道,根据股权投资类企业及其行业协会的授权委托,收集行业的意见和建议,维护行业权益。第二十五条 支持在自治区注册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利用自治区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和新疆产权交易所,进行项目对接、股权质押融资、股权拍卖转让,搭建企业、项目对接和退出平台。第二十六条 为培育更多成长性企业,吸引更多直接投资,自2010年起,自治区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2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培育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培育进入非上市公司股权登记管理中心的成长性企业。对重点企业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务,包括鼓励和引导直接股权投资、支持各类债务和债券融资、促进金融服务创新等。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外资股权投资类企业的注册登记、外汇管理、产业投资和退出机制,支持外资股权投资企业在自治区发展;研究支持股权投资类企业投资中西亚国家项目的办法。第二十八条 鼓励商业银行在自治区开展股权投资企业托管业务、并购贷款业务和股权质押融资业务。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我区依法投资或设立股权投资类企业。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国家今后出台有关支持新疆发展的规定,股权投资类企业适用的,按照从优原则办理。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类企业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2005年39号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等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政策。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金融办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023-06-25 21:17:211
券商直投业务可以进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么?
可以。直投业务包括PE、VC、并购收购等等,直投子公司可以进行私募股权基金的融资,出任基金管理人。关于为什么没有深入进行(其实现在券商做的都挺大的):1、政策出台时间不长,许多法规还不完善。券商也刚取得资格没有多久,而且并不是所有券商都有资格。2、券商开展PE业务的途径,原则上说现有法规规定必须是独立于券商其他业务之外的直投子公司,两者间有信息隔离墙。直投子公司并不能直接使用券商其他业务中已有的业务资源。3、人才转移进程没有完成。4、PE行业去年整体比较低迷,券商处于蓄势期。希望有所帮助。2023-06-25 21:17:382
证券公司注册资本门槛
公司法规定证券类公司有以下注册资本要求:1、包含以下业务范围的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不能低于5000万人民币,而且必须是实收资本:(1)证券经纪;(2)证券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2、证券公司有经营以下任何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如果是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亿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3. 证券公司从事下列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 证券投资咨询; 证券经纪人; 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4. 经营下列业务之一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且为实缴资本;经营两个以上项目的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 证券承销和保荐; 证券自营; 证券资产管理; 其他证券业务。5. 证券交易服务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6.证券公司有经营以下任何一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如果是经营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不能少于5亿人民币,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4)其他证券业务。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为了防止不良单位或者个人幕后操控、规避审批和监管,该条例规定,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的股权。证券公司的股东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现在新公司法已经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限制,且公司设立也无须实缴资本,可以改为认缴制,但因为金融行业的特殊性,所以证券公司注册资金的要求是不低的,想注册成立证券公司也必须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业务实力才可以进行证券公司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证券公司经营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千万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亿元;经营第(四)项至第(八)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2023-06-25 21:18:031
地址在章程条款序号是多少【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 审批 【关于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前款所称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 (一)证券公司的名称、住所; (二)证券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三)证券公司对外投资、对外提供担保的类型、金额和内部审批程序; (四)证券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要求证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6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申请进行审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 (三)对变更业务范围、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或者要求审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 …… 【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应当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因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变更证券公司章程条款的, 应当根据证监会对行政许可事项的批复予以变更,并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证券公司章程其他条款的变更,应当报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1、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的 申请书 。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变更的原因、背景;(2)变更的时间及主要内容;(3)公司对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内容以及新旧对照表应当作为附件(参见示范文本)。 2、公司关于变更《公司章程》的股东(大)会决议复印件(需加盖证券公司公章)和相关议案。 3、公司成立以来历次《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变更情况的说明及核准文件。 4、公司历史沿革及重大事件的说明。 5、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2023-06-25 21:18:121
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的第三章 直投基金的特别业务规则
第十九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设立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债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夹层基金等直投基金,以及以前述基金为主要投资对象的直投基金。第二十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直投基金,应当以非公开的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直投基金的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亦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充分的风险识别、判断和承受能力且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个人、法人机构或专业从事股权投资或基金投资业务的有限合伙企业;合格投资者为前述有限合伙企业的,该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应当为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法人机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的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跟投的,不受此限制。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直投基金或者直投基金的投资者的投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损失做出承诺。 第二十二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立了解投资者投资经验、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程序和方法,明确合格投资者的筛选标准,公平对待潜在投资者,审慎确定适当的资金筹集对象。 第二十三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可以自行管理或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设立基金管理机构管理直投基金的,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应当持有基金管理机构51%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 基金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应当是有限合伙企业或公司制企业。 第二十四条 直投基金的资金应当交由负责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商业银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公司等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第二十五条 直投基金可以按照规定在证券公司柜台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进行募集、转让。第二十六条 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完成直投基金的首轮募集或者签订受托管理第三方募集设立的直投基金的协议后十个工作日内,直投子公司应当向协会备案。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 (二)直投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直投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 (四)直投基金管理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五)直投基金认缴承诺书; (六)直投基金委托管理协议、托管协议; (七)直投基金募集合法合规情况说明; (八)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遵守法律法规及本规范的承诺; (九)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称直投基金完成首轮募集是指直投子公司或其关联方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完成对直投基金的首次出资且直投基金就此完成工商登记。 第二十七条 直投基金备案申请书应当载明直投子公司及其相关下属机构的名称、设立日期、联系方式、组织形式、管理资产规模、人员构成,直投基金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设立或管理的不同直投基金之间的风险隔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 第二十八条 直投子公司可以通过纸质或者电子方式向协会报送备案材料。 备案材料完备并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 备案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直投子公司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直投子公司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补正。直投子公司按照要求补正的,协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直投基金应当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并对其估值方法和估值结果进行复核。 第三十条 直投基金应当根据基金法律文件的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的相关信息。2023-06-25 21:18:331
我朋友说邀请我入股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我占40%股份,我想问股东新股认购优先权是否应该写进股权转让协议书
首先从股票的基础知识讲起:资本市场的构成与类型 (一)股票市场 1、 股票及股票种类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证明其所投入股份及所持股权的一种凭证、是股东借以获得股息收入及管理权力的一种有价证券。 ①普通股:在公司经营管理、盈利及财产分配上享有普通权利的股票,是公司资本的基础,是股票的基本形式。 ②优先股:公司给予投资者某些优先权的股票。有固定股息并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公司破产清算时对公司剩余财产有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 ③绩优股:业绩优良公司的股票,在我国,投资者衡量绩优股的主要指标是每股税后利润和净资产利润率。 ④垃圾股:业绩较差公司的股票,主要表现为萎靡不振,股价走低,交投不活跃,年终分红差。 ⑤蓝筹股:在海外股票市场上,投资者把那些在其所属行业内占有重要支配性地位、业绩优良、成交活跃、红利优厚的大公司股票称为蓝筹股。“蓝筹”一词源于西方赌场(三种筹码-蓝、红、白)。 ⑥红筹股:香港和国际投资者把在境外注册、在香港上市的带有中国大陆概念的股票称为红筹股。例:中信泰富、上海实业、北京控股等。 ⑦存托凭证(DR):指在一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有价证券的可转让凭证。以股票为例,存托凭证是这样产生的:某国的上市公司为使其股票在外国流通,就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一中间机构(通常为一银行,成为保管银行或受托银行)保管,由保管银行通知外国的存托银行在当地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之后存托凭证便开始在外国证券交易所或柜台市场交易。 ⑧美国存托凭证(ADR):面向美国投资人发行并在美国证券市场交易的存托凭证。美国法律为了保护国内投资者利益,规定法人机构以及私人企业的退休基金不能投资美国以外的公司股票,但对于外国企业在美国发行的DR则视同美国的政券,可以投资。 ⑨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台、港、澳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⑩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它的投资人限于:外国的和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B股公司的注册地和上市地都在国内。 ⑾H股: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ong Kong)。依次类推,在纽约和新加坡上市的股票分别叫做N股和S股。 ⑿国有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以公司现有国有资产折算成的股份。 ⒀法人股: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⒁社会公众股: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单个自然人持股数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的千分之五。 ⒂公司职工股:本公司职工在公司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时,按发行价格所认购的股份。公司职工股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总额的10%。公司职工股在本公司股票上市6个月后,即可安排上市流通。 2、股票的发行与流通市场 股票市场是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场所。 ①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为需求者提供筹资渠道,为供应者提供投场所。 ②流通市场(二级市场),已发行股票转让的市场,为股票持有者提供变现机会,为新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③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筹集资金 、转换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分散投资风险。 3.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重点支持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②股本结构:发起人认购股本数额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认购数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超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股本数额的10%。 ③经营及财务状况: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最近三年内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④国家政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4.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除了应当符合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质量的要求外,还必须具备: ①在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的比例不得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的比例不高于20%。 ②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近三年连续盈利。 5.增资发行(发行新股票增加资金) 除应符合首次发行所需条件外,还应符合: ①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果良好。 ②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③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的违法行为。 ④国家证券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6.配股发行(原有股东按比例认购配售股份) ①配股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②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③近三年的净资产收益率每年都在10%以上。 ④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⑤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后,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个人定期存款利率。 ⑥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前一次发行并募足股份后普通股总数的30%。 7、衡量投资价值的主要指标 ①每股税后利润:又称每股盈利,等于1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公司总股数。每股盈利数额高,表明公司经营业绩好。 ④ 每股净资产值:公司净资产除以发行总股数,每股净资产值越大,表明公司每股股票代表的财富越雄厚。 ⑤ 净资产收益率:公司税后利润除以净资产的百分比,用以衡量公司运用自有资本的效率。 例:某上市公司净资产15亿元,当年税后利润2亿元,公司总股数10亿股。 每股税后利润= 2亿元÷10=0.2元 每股净资产值=15亿元÷10=1.5元 净资产收益率=(2亿元÷15亿元)×100% =13.33% 现在在给你买卖股票的程序及操作过程: 买卖股票,我从办理开始给你讲吧。 要办理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要去券商的营业厅办理。办理时间一般是在交易时间,也就是周一到周五的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带上身份证,如果只做上海、深圳的普通股票(A股交易)费用应该是100块钱。 记得,最好是开通网上交易(开通不用钱的),这样交易起来比较方便,否则要打电话或者去营业厅刷卡,就比较麻烦了。 券商的营业厅你应该知道吧。一般会写着XX证券XX营业部,进去问问就可以了。尽量找一个你们当地名气大一点的券商。 好了,办完证券帐户卡和资金帐户卡,就算开户了。等第二天一早,营业厅的人员会帮你做指定交易的,到时候你就能买卖股票了(指定交易是什么你也不用管,就注意一点,当天开户,一般要到第二天<第二个交易日>才能买卖股票)现在,我们去办理银证转账(能方便的把你银行存折里的钱划到股票交易的资金账户卡里)。到你开户的营业厅指定的银行(比如说工商银行),用你原来的存折(储蓄卡)或者新办一张,与你的资金卡关联起来,这个手续就是办理银证转账(注意:也只有在交易时间段才能办,而不是银行上班时间)那样,你平时只要往你对应的银行卡打钱,然后在网上或者去银行转一下,就能把钱汇进你股票交易的资金账户卡里了。 最后一步,你开通了网上交易,到指定的网站上去下载一个交易软件,然后安装上,通过你的账户密码,就能登录和做交易了。 到此为止,交易前的开户、银证转账、网上交易软件安装工作都已经完成,就可以开始股票的买卖了。 我们再来谈谈股票的交易方式,也就是怎么样买进,怎么样卖出。 这里,我们就不谈集合竞价了(这个一般刚开始做,不用参与)直接说股票日常交易。 平时买卖一支股票,成交的价格是由交易所撮合的。所谓的撮合,就是,想买股票的人报一个价格,比如说: 甲 600000(这是股票代码) 5块钱想买1000股 乙 600000 4块5 想买50000股 丙 600000 5块钱 我卖掉2000股 那么,由于买卖双方甲愿意5块买,丙愿意5块卖,就算成交了。 丙把1000股的600000 5块钱一股卖给了甲。成交以后,这个股票的当前价格就成了5块钱。 这是一个简单的买卖成交的例子。 所谓的套牢,也就是比如一个股票,你是5块钱1股买进来的,可以现在,这个股票的市场价格就只剩4块钱1股了,那你就亏了,就叫做被套牢了。如果市场上现在这个股票卖6块钱一股了,那你就算是赚了,卖掉的话,就能每1股赚1块钱。 而买卖过程,其实很简单。不管你是网上交易,电话委托,还是到营业厅去做,都一样。有几个要素,就是股票代码,价格,数量,买卖方向。 也就是说,只要你说明了什么股票,多少钱,我买进或者卖出多上股数,就叫做一个委托。这样,就算是买卖股票了。 至于说制约,就是你买入也好卖出也好,必须要有人卖给你或者有人愿意买才可以。也就是说你的价格要合理。否则,市场上那么多人,你很高的价格想卖掉,别人有比你低的价格也在卖,那当然愿意买别人的股票,而不是你的。同样道理,要买入一个股票,别人出了很高的价格愿意买入,你出的价格很低,当然你也买不到了。其实,和平时我们去菜场买卖青菜萝卜一个道理。呵呵...... 对了,交易所规定了最小单位,你是必须遵守的。比如说股票买卖,买入最少要100股,且必须是100的整数倍。股票价格是两位小数,到分为止。卖出最小单位是1股,价格也是到分。 至于投入的资金,就看你自己了。如果你只是想玩玩,小做做,投个5000块到1万块就可以了。稍微多一点也行。记住: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二,选股 将股票投资分析过程分为八个步骤进行。在`分析汇总`栏目中对各项分析进行综合,形成比较全面的分析结果。以下为"八步看股模型"的主要内容: 现在新上市的公司,通常都是拿出公司的大部分股份上市流通。上市前要经过证监会批准,上市的价格,要根据自己公司的净资产值,对比同行业的其它类似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定出一个发行价。然后进行新股的申购,普通股民都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由于申购的人多,所以要抽签,中签的人,就以发行价买入股票。因此,公司在申购过程结束时,确定要发行的股票就都已经被股民们认购一空。(由于上市有证券公司承销,万一没认购完,它要负责买下剩余的股票)这时候,上市的股票就转移到了中签的股民手里。也就是说,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已经变成了这些股民的了。这些股民成为公司的股东。这个股份申购的地方,称为一级市场。 2. 在上述过程之后,公司到二级市场上市流通。上市第一天起,公司的股价由市场自由决定,众多股民也可以自由买卖它的股票,在咱们国家,多数股票上市的第一天股价会高于发行价,因此多数申购到的股民就在第一天抛出。从这天起,这些股票就在股民手中转卖来转卖去。因此,如果你买入股票,就是某人卖出的。因此,你买入的股票并非从证券公司买的,而是从另一个股民那里买的。证券公司只是帮你完成买卖,它只是一个交易的场所,它自己不是交易者。 3. 股票涨,是因为买的人多,大家把股价推高了。如果你非要买入某只股票不可,那么它涨了之后,你就只好委托更高的价格去买它,就这样把股价抬起来了,物以稀为贵。只要你出价足够高,就会有人卖给你。同样,只要你出价足够低,就会有人买你手中的股票。 4. 但是,由于我国股市采取涨跌停的限制,你出价再高,也不许高于昨天收盘价的 110%,由于限制了你的出价,因此有可能你出了这样的价格也买不到,因为可能没人愿意卖。因此,在涨停的情况下,你可能会买不到,同理,在跌停的情况下,你可能会卖不出。 5. 由于股票上市之后,股票的总数是不变的,所以不会有什么稀释的情况。股票的总数也是可能增加的,这就是公司股东大会决定要增发股票,不过这要经过证监会的批准。此外,还可以送股,例如每10股送5股,这样股份就会稀释,这种稀释,是持有该股所有股民一起进行的,因此不会损害你的权益。但是稀释后的股价自然会“下跌”,其实背着抱着一般重。 怎样申购新股 目前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的新股发行大多数均采取上网发行方式。这一发行方式的具体申购办法和程序如下: (1)投资者每次认购新股前,要认真阅读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刊上的"股票发行公告",了解发行时间、价格、申报上限、资金结算办法等情况。 (2)投资者要在新股发行的前一天,保证资金账户里有拟申购数量所需的足够资金。如果不足须及时补足。 (3)新股发行当天,投资者可在交易时间到各证券营业部填写买入委托单或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进行购买申报。 (4)新股发行当天(T+0)传送申购资金的清算数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记买入740* * *,成交编号这一栏首位冠以"-"符号,以区别正常的交易编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记买入该新股代码。 (5)新股发行后第一个工作日(T+1)划拨新股申购资金。 (6)新股发行后第二个工作日(T+2)审核新股申购资金,传送有效申购配号。 (7)新股发行后第三个工作日(T+3)传送中签成交数据或申购资金的解冻清算数据。(8)新股发行后第四个工作日(T+4)投资者资金账户被冻结的未中签的申购资金解冻,至此,整个新股申购过程结束,投资者即日便可利用账户里被解冻的资金进行新的证券交易 申购技巧 沪深股市的历史上,参与新股申购,往往能够获得暴利。根据海通证券的一份研究指出,假设把资金完全用在申购新股上,一年的收益率远远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1997年,申购新股的年收益率为95%,1998年为40%,2000年为20.67%,至2001年,虽然下降至9.79%,但仍是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数倍。在新股零风险的情况下,上千亿资金专吃"新股饭"。 资金申购新股属于无风险套利,特别是对于大资金而言,年收益率将非常稳定,因此,预计新股发行将给一级市场带来巨大的新增资金,并成为二级市场的蓄水池。 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如果有闲散资金,完全也可以参与新股申购,目前,市场处于高位震荡中,风险已经远远高于前一个阶段,因此,从二级市场主动退出一部分资金,来进行新股申购。中小股民的资金少,虽然不能获得大资金一样的稳定收益率,但通过一些技巧,同样可以获得较高的回报。掌握以下几个技巧,将助你申购新股成功。 一、熟记申购规则 一个账户不能重复申购;沪市新股必须以1000股的整数倍申购,深市为500股的整数倍;不能超过申购规定的上限。 二、选择下单时间很重要 根据历史经验,刚开盘或收盘时下单申购中签的概率小,最好选择中间时间段申购,如选择10:30~11:30和13:00~14:00之间的时间段下单。 三、全仓出击一只新股 由于参与新股申购,资金将被锁定一段时间,如果未来出现一周同时发行几只新股,那么,就要选准一只,并全仓进行申购,以提高中签率。 首先,优先申购流通市值最大的一只个股,中签的可能将更大。 其次,由于大家都会盯着好的公司申购,而一些基本面相对较差的股票,则可能被冷落,此时,中小资金主动申购这类行业较不受欢迎的、预计上市后涨幅较低的品种,中签率则会更高。 第三,选择申购时间相对较晚的品种,比如今天、明天、后天各有一只新股发行,此时,则应该申购最后一只新股,因为大家一般都会把钱用在申购第一和第二天的新股,而第三天时,很多资金已经用完,此时申购第三天的新股,中签率更高。 申购流程 ☆ 投资者申购(T日):投资者在申购时间内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 ☆ 资金冻结(T+1日):由中国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 ☆ 验资及配号(T+2日):交易所将根据最终的有效申购总量,按每1000(深圳500股)股配一个号的规则,由交易主机自动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 ☆ 摇号抽签(T+3日):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次日公布中签结果。 ☆ 资金解冻(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予以解冻。申购新股需注意的问题 ● 申购新股必须在发行日之前办好上海证交所或深圳证交所证券帐户。 ● 投资者可以使用其所持的账户在申购日(以下简称T日)申购发行的新股,申购时间为T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 每个帐户申购同一只新股只能申购一次(不包括基金、转债)。重复申购,只有第一次申购有效。 ● 沪市规定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数量或者9999.9万股。深市规定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本次上网定价发行数量,且不超过999,999,500股。 ● 申购新股的委托不能撤单,新股申购期间内不能撤销指定交易。 ● 申购新股每1000(或500)股配一个申购配号,同一笔申购所配号码是连续的。 ● 投资者发生透支申购(即申购总额超过结算备付金余额)的情况,则透支部分确认为无效申购不予配号。 ● 每个中签号只能认购1000(或500股)股。 ● 新股上市日期由证券交易所批准后在指定证券报上刊登。 ● 申购上网定价发行新股须全额预缴申购股款。 ● 新股发行的具体内容请详细阅读其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实战操作:手把手教你如何打新股 资金打新股流程 两个交易所公布的资金申购上网定价发行的流程基本一致。申购当日,投资者要根据发行人发行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有效申购数量缴足申购款,进行申购委托。如投资者缴纳的申购款不足,证券交易网点不得接受相关申购委托。假设张三账户上有50万元现金,他想参与名为“××××”的新股的申购。申购程序如下: 1、申购 XX股票将于6月1日在上证所发行,发行价为5元/股。张三可在6月1日(T日)上午9 :30~11:30或下午1时~3时,通过委托系统用这50万元最多申购10万股XX股票。参与 申购的资金将被冻结。 2、配号 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上证所将根据有效申购总量,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上网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号都 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2)如申购数量大于本次上网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号码 ,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申购单位新股。申购数量往往都会超过发行量。 3、中签 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将公布中签率,并根据总配号,由主承销商主持摇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摇号抽签后的第一个交易日(T+4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布中签结果。每一个中签号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 4、资金解冻 申购日后的第四天(T+4日),对未中签部分的申购款进行解冻。张三如果中了 1000股,那么,将有49.5万元的资金回到账户中,若未能中签,则50万元资金将全部回笼。投资者还应注意到,发行人可以根据申购情况进行网上发行数量与网下发行数量的回拨,最终确定对机构投资者和对公众投资者的股票分配量。买卖股票收取的费用。 a.印花税:成交金额×1‰ b.手续费(佣金):成交金额×券商设置的佣金(‰)(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 c.上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18‰ d.深交所手续费:成交金额×0.0207‰ e.过户费:成交金额×0.013‰(上海收取,深圳不收。不足一元的按一元收取) a+b+c+d+e = 实收的所有费用! 最后奉劝一句,任何投资、每一次、每一笔的投资 一定、务必、千万要设停损 切记!切记 影响股价的基本因素 -、基本因素 二、政治因素对股价的影响 三、公司所属行业的性质对股价的影响 四、公司经营业绩是判断股价的关键2023-06-25 21:18:506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那些?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禁止的交易行为包括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 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第七十五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前款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第四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第八十条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账户。第八十一条 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第八十二条 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第八十三条 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第八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对证券交易中发现的禁止的交易行为,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23-06-25 21:19:083
外国人可以开户炒A股了吗?
证监会8月15日深夜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人才强国的战略要求和深入推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部署安排,丰富资本市场投资主体,拓宽资金入市渠道,优化资本市场结构,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决定》,进一步放开符合规定的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权限。本次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原有规定的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等投资者范围基础上,增加“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作为投资者类别之一,并规定外国人申请开立证券账户的具体办法,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制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这一修改,目前将允许在境内工作的外国自然人投资者开立A股证券账户。二是修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可以成为股权激励对象的境内上市公司外籍员工范围,从在境内工作的外籍员工,扩大到所有外籍员工。修改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将于2018年9月15日起正式施行,同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将出台有关外国人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实施规则。此外,证监会将抓紧会同相关部门做好税收、资金汇兑管理等方面的配套衔接工作,确保上述办法有序施行。中国结算随后发布相关通知,明确了可以开立A股证券账户的外籍人员范围及开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自9月15日起,在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可按通知要求办理开户手续。据悉,在境内工作且其归属国(地区)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监管合作机制的外籍人员,可以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需要的申请材料包括:《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外国护照及复印件、境内机构出具的就业证明及该机构的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2023-06-25 21:19:182
金融机构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合作银行、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或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及邮政储蓄网点;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信用卡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副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二章 金融机构设立的原则和条件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部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60%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金融机构审批的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跨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有关单位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投资者的背景资料、资产负债表和会计报表;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履历,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的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五)章程,内容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经营宗旨、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四章 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五章 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账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60%。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七章 金融机构的变更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八章 金融机构的终止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10%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15%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2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九章 年检与日常检查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责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十章 罚则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账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3-06-25 21:19:581
证券从业人员应遵守哪些行为准则?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应遵守本准则。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准则对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自律管理。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本准则所称的证券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是指:(一)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与证券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的证券经纪人;(二)基金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三)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中从事基金托管或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五)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业务的财务顾问机构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六)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中从事证券评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七)协会规定的其他人员。上述人员所在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财务顾问机构等,在本准则中统称机构。本准则所称管理人员包括机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中国证监会对管理人员的任职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章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规规范,接受并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接受并配合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交易所有关规则、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第六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维护客户和其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行业声誉。第七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依照相应的业务规范和执业标准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对客户进行证券投资相关教育,正确向客户揭示投资风险。为保证必要的执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从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通过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接受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第八条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或可能发生冲突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当无法避免时,应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的对待。第九条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国家司法机关和政府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的;(二)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机构之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十条 机构或者其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发出指令涉嫌违法违规的,从业人员应及时按照所在机构内部程序向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会报告。机构应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未妥善处理的,从业人员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协会报告;协会对从业人员的报告行为保密。机构或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从业人员的上述报告行为打击报复。第三章禁止行为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一般禁止行为:(一)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四)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五)贬损同行或以其它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九)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泄露客户资料;(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二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二)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三)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四)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五)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二)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它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三)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四)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五)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六)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一)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三)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监督及惩戒第十五条机构应根据本准则制定相应的人员管理、培训和执业监督制度,管理本机构从业人员,督促从业人员依法合规执业。第十六条协会对机构执行本准则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从业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应配合协会检查工作。第十七条协会自律监察专业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纪律惩戒。机构和从业人员对纪律惩戒不服的,可向协会申请复议。第十八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的,协会应进行调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惩戒措施,并将纪律惩戒信息录入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第十九条从业人员违反本准则,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不良后果的,协会可酌情免除纪律惩戒,但应责成从业人员所在机构予以批评教育。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受到所在机构处分,或者因违法违规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的,机构应在作出处分决定、知悉该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被查处事项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协会将有关信息记入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系统。折叠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二条本准则由协会负责解释。一般禁止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对证券从业人员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准则》中既规定了所有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又根据不同类别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列举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证券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 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包括十一项内容,这些禁止性规定主要以《证券法》第三章第四节的内容为依据,是《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禁止行为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一)禁止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欺诈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欺诈包括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欺诈是指利用与客户进行交易的机会,或者利用其受托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错误的、虚假的或者隐瞒了重要事实的信息诱骗他人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证券交易。《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又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1)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一般而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是指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信息优势及其他手段,人为抬高、压低或者固定证券行情,引诱他人参与收购或者买卖证券的行为。根据《证券法》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操纵证券市场的手段包括: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上述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和秩序,扭曲了证券市场正常的供求关系,对证券市场秩序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必须予以禁止。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情节严重者最高会被处以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二)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编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实为依据,无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为。传播则是指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介将信息散布给公众。虚假信息是虚构、捏造的背离事实真相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信息虽然没有背离事实真相,但其表述存在显著的缺陷或不当,致使投资者无法进行客观、完整、准确的理解和判断,并容易导致投资者形成不符合客观情况的误解和误信。(三)禁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或者说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围非常宽泛,如国防、交通事业、水利事业、公共卫生、教育、政府机关及慈善事业等。对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也不例外。证券业从业人员受雇于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各项证券业务,对机构负有受托义务,而且从业人员与所在机构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在机构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事,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需要指出的是,从业人员不能损害所在机构的合法权益,并不意味着从业人员必须事事听从所在机构的指令,当所在机构要求的事项涉嫌违法违规时,从业人员应拒绝执行相关指令,这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机构的合法权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了除从业人员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是所有社会成员进行社会行为的前提和基础。从业人员在执业中既要维护客户或相关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损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在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从业人员才能进行各种业务活动,确保证券市场有序运行。(四)禁止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为了保护客户的合法利益,确保客户的利益得到公平对待,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例如,在研究咨询岗位履行职责的人员,不得同时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我国相关法规为规避利益冲突也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大多数机构都制定了处理利益冲突的具体规章制度,从业人员在无法确知自己的行为是否涉及利益冲突或对如何处理利益冲突存有疑问之时,应当按照内部规定向有关部门或人员报告,寻求内部的专业支持。(五)禁止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开放和成熟,行业竞争越来越充分、也越来越激烈,正常的行业竞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长足发展,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而不正当的竞争不仅会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也会对整个市场秩序的稳定带来严重影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贬损同行就是其中一种。贬损同行通常采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通过不适当的与他人比较的手法贬低或攻击竞争对手。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杜绝使用各种不正当手段抢夺客户,损害竞争对手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六)禁止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一般意义上的贿赂包括受贿和行贿。受贿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这些利益并不能从合法途径得到。行贿则是行为人为了获取上述利益,给予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行为。证券业从业人员无论行贿还是受贿都会产生负面影响,不但会败坏社会风气,还会扭曲市场竞争,损害投资者利益,阻碍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因此,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当坚决抵制各种贿赂行为。(七)禁止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由于证券业从业人员职业的特殊性,其买卖证券时可能与自己从事的业务发生利益冲突,也可能提前接触到一些影响证券价格的信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机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部分从业人员不得买卖股票等规定的证券。如,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也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员工不得买卖股票。证券业从业人员不得买卖法律禁止买卖的证券,不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义买卖相关证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义等买卖禁止买卖的证券,证券业从业人员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八)禁止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证券市场变幻莫测,不管投资经验与专业知识如何丰富,只要做投资都存在亏损的可能性。如果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则一旦出现亏损,只能由机构承担,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越大,机构的风险越大。一旦机构倒闭,风险爆发,客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机构风险可能波及演化为社会风险。因此,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是被严格禁止的。(九)禁止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交易。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的重要资料和证据。通过交易记录资料,不但可以了解证券交易的有关情况,而且还可以查证有关机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为真实了解有关情况,减少和防止客户与机构之间的纠纷,并为处理纠纷时提供可靠的证据。证券从业人员负有的依法保存相关交易记录的义务,具体体现在:1、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存有关交易记录。2、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隐匿是指将交易记录资料转移和隐藏起来。伪造是指有意制作虚假的交易记录。篡改是指将原始的真实交易记录用各种方式予以改动,以改变这些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毁损是指把真实的交易记录故意予以毁灭或者损坏。由于各类交易记录是记录和反映证券交易活动、机构运行状况和业务状况的重要资料和证据,因此,任何从业人员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禁止泄露客户资料。客户资料包括客户信息和客户隐私。客户信息是指客户在参与各类证券业务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客户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财产及财务状况、企业概况、注册信息、财务信息、银行信息、诉讼信息、供应商评价、关联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业分析、企业评级等。客户隐私主要是指客户的婚姻状况、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财产、住房以及其他客户所不愿意让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财务以及交易信息。客户资料保护是证券业从业人员以及相关机构必须承担的一项重要义务。监管机构也将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户资料保护制度作为评价机构是否稳健经营的重要指标。(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根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 的专业人员;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2023-06-25 21:20:091
上市公司高管股权质押给证券公司钱主要干什么用?
以5%为标准,达到5%或以上的是必须公告的,主要的参考政策是《上交所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法(试行)》,其中相关条款如下:第四条业务协议应当载明甲乙双方的声明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一)甲乙双方应当具有合法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主体资格。甲方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的情形;(二)甲乙双方用于股票质押回购空间的资产(包括资金和证券,下同)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甲方向乙方质押的标的证券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权利瑕疵;(三)甲方承诺按照乙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保证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同意乙方应监管部门、上交所、中国结算等单位的要求报送甲方相关信息;(四)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和损失;(五)甲方承诺遵守股票质押回购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交易规则等规定;(六)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众多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且以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创造承诺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七)甲方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且以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则承诺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八)标的证券质押或处置需要获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的,甲方承诺已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先了相应手续,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而迅速产生腾达的风险;2023-06-25 21:20:172
保监会股权不动产通知
1、2010年《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2月1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3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章资金运用形式第一节资金运用范围第六条保险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监管规定。第七条保险资金办理银行存款的,应当选择符合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作为存款银行:(一)资本充足率、净资产和拨备覆盖率等符合监管要求;(二)治理结构规范、内控体系健全、经营业绩良好;(三)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连续三年信用评级在投资级别以上。第八条保险资金投资的债券,应当达到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且符合规定要求的信用级别,主要包括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债券。第九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和以外币认购及交易的股票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第十条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其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治理良好,净资产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二)依法履行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近三年没有不良记录;(三)建立有效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之间的防火墙机制;(四)投资团队稳定,历史投资业绩良好,管理资产规模或者基金份额相对稳定。第十一条保险资金投资的不动产,是指土地、建筑物及其它附着于土地上的定着物。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第十二条保险资金投资的股权,应当为境内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第十三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使用各项准备金购置自用不动产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第十四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满足有关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保险子公司不符合中国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该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向非保险类金融企业投资。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下列企业:(一)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二)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三)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第十五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存款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二)买入被交易所实行“特别处理”、“警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特别处理”的股票;(三)投资不具有稳定现金流回报预期或者资产增值价值、高污染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四)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五)从事创业风险投资;(六)将保险资金运用形成的投资资产用于向他人提供担保或者发放贷款,个人保单质押贷款除外;(七)中国保监会禁止的其他投资行为。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进行适当调整。第十六条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从事保险资金运用应当符合下列比例要求:(一)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银行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资产的账面余额,合计不低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二)投资于无担保企业(公司)债券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三)投资于股票和股票型基金的账面余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四)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五)投资于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投资于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两项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六)投资于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七)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累计投资成本不得超过其净资产。前款(一)至(六)项所称总资产应当扣除债券回购融入资金余额、投资连结保险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资产;保险集团(控股)公司总资产应当为集团母公司总资产。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未上市企业股权相关金融产品是指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未上市企业股权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是指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或者发行的以不动产为基础资产的投资计划或者投资基金等;基础设施等债权投资计划是指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专业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发行投资计划受益凭证,向保险公司等委托人募集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等,按照约定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的金融工具。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控制投资工具、单一品种、单一交易对手、关联企业以及集团内各公司投资同一标的的比例,防范资金运用集中度风险。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中国保监会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投资比例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七条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和非寿险非预定收益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金运用,应当在资产隔离、资产配置、投资管理、人员配备、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等环节,独立于其他保险产品资金,具体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制定。2、2012-07-26保监会发布通知明确保险资金投资方向7月25日,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使保险资金投资在“没有什么不能做的”道路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破解投资收益难题如何提升投资收益率和实现资产负债有效匹配,一直是保险业面临的压力与挑战。2010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不动产,尽管此举意味着保险资金可以名正言顺地投资房地产和私募股权。但从目前的现状来看,该政策对保险机构投资股权和不动产在投资团队、投资资质等方面要求很高,投资对象等范围相对狭窄,出现有制度、办法却无法开展投资活动的尴尬现状。这也间接导致坐拥6万亿元资产的保险业,只能高度依赖资本市场,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也使去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只有3.6%,仅高于当时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0.1个百分点。与此同时,我国实体经济面临“融资难、融资贵”,一些领域和项目对保险资金有着迫切需求。而保险资金规模大、周期长、资金来源稳定的特点,则恰恰可以为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己之力。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原总裁杨超在今年“两会”上就曾建议,适当降低《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等规定的相关要求,制定出台可操作的具体实施细则;给保险公司更大的自主权,使其能够权衡风险、自行决策,改变目前名为备案实为行政审批的情况。在《通知》中,适当降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门槛的建议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重视,按照《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和《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在股权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在不动产投资方面,要求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且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而《通知》则大大降低了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无论股权投资还是不动产投资,均取消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的规定,同时将净资产均调整为1亿元以上。投资房地产诱惑加大除了大幅降低对保险公司资质的要求以外,《通知》中对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的调整也颇具力度。在直接投资股权范围上,《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通知》则增加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在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的比例上,分别由不高于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4%上调至10%、8%,但两项合计不得高于10%。另外,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在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监管层也作了较大调整。《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限定,投资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10%。而《通知》则规定,投资非自用性不动产的账面余额,不高于15%。今年以来,多家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养老社区投资建设项目。而据记者了解,不乏有险企在操作过程中以养老项目为名义建设不动产,或自用项目名义对房地产进行投资,此次限制的放宽无疑加大了房地产投资对险企的诱惑。放宽房地产投资对于提升保险资金收益率究竟有多大作用呢?据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介绍,在实务中,美国保险公司对房地产业的投资基本上都没有达到政府监管部门规定的上限。虽然在1935年美国保险公司在房地产市场的投资所占的比例达到过8.5%,但多数年份仍是3%左右。在1984年以来的近30年间,更是从3.56%的高点基本上持续下降到近些年的不足1%,从1993年至今美国保险业对房地产业的绝对投资金额一直呈持续下降趋势。2010年末,美国寿险公司投资于房地产业的资产总额是278亿美元,仅占寿险公司53112亿美元投资总额的0.5%,投资收益也仅有区区39亿美元。不过,“由于房地产发展在我国的特殊性,导致保险公司对于房地产行业都趋之若鹜,但究竟未来房地产是否能够仍旧保持异于常态的高速发展,这还是个未知数。”王国军如是说。风险加大监管从严业内普遍认为,《通知》适度放松了投资政策,将有利于增加投资运作空间,降低保险资金对资本市场的过度依赖,支持保险资金取得长期稳定收益,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另外,随着保险投资限制逐步放松,保险资金参与实体经济的比重会上升,基础设施和不动产投资将是未来的重点方向。不过,放松投资和如影随形的风险犹如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特别是股权和不动产属于另类投资,投资数额大、期限长、信息不透明,容易产生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王国军表示,投资渠道进一步放开的实质是对保险公司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验,能力强的公司能够从中获得巨额收益,而能力较弱的公司将面临不可预知的风险。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发达国家保险公司的投资是非常谨慎的,虽然拥有的投资渠道众多,但出于风险的考虑,保险公司并没有对所谓的新渠道趋之若鹜。而即便是给保险公司放开的投资渠道再多,真正能够给保险公司带来投资收益的也不过就是那么几种。“目前,最重要的是保险投资管理制度的建设。”王国军建议,“在允许保险公司借用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力量进行投资之时,保险公司可以选取若干家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进行委托投资,然后实行严格的末位淘汰制度,将一段时期内投资绩效较差的投资机构淘汰掉,换用更合适的投资管理人,这种做法已经被社保基金理事会和企业年金受托人所广泛采用,其效果还是颇为明显的。”事实上,比放开保险公司在投资中被束缚的手脚更重要的,是配套措施的跟进,尤其是退出机制的制定。对此,监管层也早有准备,《通知》在放松管制的同时,着重加强了风险管控,明确了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责任,增加了投资分散化等要求,防范其他行业的风险传递。同时,进一步规范股权投资项目公司的管理运作,禁止项目公司对外投资,防范资金挪用和违规操作;防止以养老项目名义建设和销售商品房,防范以自用项目名义投资不动产,这使保险投资在制度上放松的同时监管更为严格。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6-25 21:20:251
一个人在不同的证券公司开股票账户,可以用这些账户打同一个新股吗?
可以的。依据《证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开发行的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可以在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转让。扩展资料证券法第十二条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公开发行存托凭证的,应当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一)公司营业执照;(二)公司章程;(三)股东大会决议;(四)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五)财务会计报告;(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依照本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依照本法规定实行承销的,还应当报送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券法2023-06-25 21:20:356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2023-06-25 21:20:591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只登记不公告违法吗
二)上市公司能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标的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款对此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我国《公司法》严格贯彻资本确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原则。《公司法》禁止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的标的,目的便在于贯彻资本三原则。因为一旦债务届期而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公司可能因折价受偿而取得本公司的股票,从而动摇资本三原则。但事实上,质权的实行除了折价受偿外,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实行质权不会影响资本三原则的贯彻。当然,这样做可能会引发内幕交易或操纵股价的问题,但也不能因噎废食。总的来说,《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似乎显得慎重有余而灵活不足。 (三)国有股的质押问题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拥有的股份的转让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基于此,以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为出质标的设定质权,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根据《财政部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1]651号)的规定,这个审批程序是通过备案制度实现的。具体来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的,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在质押协议签订后,按照财务隶属关系报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并根据省级以上主管财政机关出具的《上市公司国有股质押备案表》,按照规定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国有股质押登记手续。这个通知对国有股质押还有如下限制:1、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只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质押;2、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3、以国有股质押所获得的贷款资金,不得用于买卖股票等。 (四)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理解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根据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股东大会召开前3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能进行股份转让。并非如此,因为,这一条并没有禁止股份在规定期间内的转让,只是转让后,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无法记载于股东名册。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确定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如果股东名册一直处于变动状态,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者可获得股利分配的股东就无法确定。《公司法》的规定似乎没有考虑上市公司股票集中托管、登记的事实。在证券集中托管、登记的体制下,股东名册是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非上市公司生成。但即使如此也不妨碍股份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只不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股票持有人是变动不居的,而公司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是不变的,只有他们享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或者领取股息的权利,但不能根据这个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东的申请办理质押,除非他们也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系统中登记的股票持有人。 (五)所有的上市流通股是否都可以办理质押登记 在现阶段,根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综合类证券公司可以以其自营的人民币普通股票(A股)和证券投资基金券办理质押贷款登记,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票尚不能办理质押登记。但是质押是质权人与出质人协商的结果,如果自然人及综合类证券公司以外的其他法人以其持有的上市流通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出质,债权人也接受了这种出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否应为其办理质押登记呢?因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法定的也是唯一的办理上市证券登记业务的机构,如果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办理这样的质押登记,无异于堵塞了他们办理质押登记的唯一渠道。这样的结果,从小处说,不利于物尽其用,也与同股同权的法律要求相背离;从大处说,阻碍经济的发展与市场的稳定。因此,无论是A股还是B股,无论其持有人的身份如何,无论办理质押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担保银行贷款债权还是担保其他债权,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都应当全面展开。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关系问题 登记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但是登记本身并不是一个法律行为,它只是一个事实行为,是质押合同的履行行为,但这个事实并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的。要想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中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之间的关系必须首先了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承担以开立账户和证券托管为基础的各项职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证券法》使用了“职能”一词,而非“职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具有权利的属性是因为,《证券法》规定,证券持有人所持有的证券在上市交易前,应当全部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且,证券登记结算采取全国集中统一的运营方式,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另一方面,正是因为只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能够办理上市证券的登记与托管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相关服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就必须接受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有关服务申请,否则该申请人就丧失了接受服务的渠道,其合法权利将会受到限制甚至丧失,因此,办理开户、登记、托管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其他相关服务,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基于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职能的理解,就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来说,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及结算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具有法定性的委托关系。一方面,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接受出质人与质权人合法的登记申请,在这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受托人,受托事项是办理质押登记;另一方面,在没有法律对此委托关系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这种委托关系应适用合同法乃至民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有了这样的认识,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界定出质人、质权人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登记中各自的责任就有了比较明确的思路。也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就可以很好的理解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担保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因为证券的无纸化以及证券的集中登记、托管,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中,保管质物的责任已不是质权人,而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履行其对证券登记资料的善管义务。2023-06-25 21:21:223
股权质押融资的风险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要注意什么
股权质押融资存在以下风险:1、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如同股权转让,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就意味着从出质人手里接过了股权的市场风险。而股权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都远远大于传统用于担保的实物资产。无论是股权被质押企业的经营风险,还是其他的外部因素,其最终结果都转嫁在股权的价格上。当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出现资不抵债时,股权价格下跌,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极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法律规定质物变价后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足部分仍由债务人继续清偿。但是,由于中小企业的现实状况,贷款人继续追讨的成本和收益往往不成正比。2、出质人信用缺失下的道德风险所谓股权质押的道德风险,是指股权质押可能导致公司股东“二次圈钱”,甚至出现掏空公司的现象。由于股权的价值依赖于公司的价值,股权价值的保值需要质权人对公司进行持续评估,而未上市公司治理机制相对不完善,信息披露不透明,同时作为第三方股权公司不是合同主体,质权人难以对其生产经营、资产处置和财务状况进行持续跟踪了解和控制,容易导致企业通过关联交易,掏空股权公司资产,悬空银行债权。3、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不同,具有特殊性。当出质公司破产时,股权质权人对出质股权不享有对担保物的别除权,因为公司破产时其股权的价值接近于零,股权中所包含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和公司事务的参与权已无价值,实现质权几无可能。二是涉外股权瑕疵设质的风险。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规定,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在企业成立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或核准的期限缴付出资,实行的是注册资本授权制,即股权的取得并不是以已经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前提,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可能以其未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设定质权,给质权人带来风险。股权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针对上述股权质押融资活动中的一些风险主要可从以下两方面着手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不但可以规避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还能大力促进股权质押融资的良好发展。1、加强对质押权的审查在办理股权质押融资时,一方面应对借款企业及被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状况进行严格审查。充分分析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市场竞争力、发展前景和产权是否明晰等,对融资目的和投资项目进行科学论证,预测借款人未来偿债能力和股权质押的实力,通过有效审查,鉴别出有实力的企业和有价值的股权。另一方面审查是否违反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如借款人为公司股东时,股权设质是否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借款人为公司发起人之一,应审查其股份设质时公司成立是否已届满三年。2、加强对出质公司的监督对于股权质押融资来说,仅仅是监督和限制贷款单位的清偿能力来控制风险是不够的。要保证出质股权的保值和增值,防范股权出质的道德风险,对股权被质押单位的经营行为进行适当监督和限制是必要的还需要股权出质时的金融机构、出质人以及被出质股权的企业共同协商签订相关的合同,完善合同文本,实现对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的持续性监督,提高银行放贷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发展中必然会面临外部融资,中小企业充分利用其股权进行质押融资,不但可以节省融资成本、降低融资风险,还可以充分认识到其股权价值,同时注意防范股权质押融资过程中的风险,如此可形成良性循环,在利用股权进行融资的同时还能提升其股权价值,对中小企业来讲,股权质押融资是一个好的融资手段。2023-06-25 21:21:302
我要去证券公司上班,可是我开户炒股了,怎么办
可以转让给亲人,只要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直接持有、买卖股票就可以。《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限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证券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其中第一条就是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扩展资料:2017年5月,浙江证监局下发通知,因浙商证券在防范员工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代客操作等方面,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合规管理落实不到位、制度执行不力等问题,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浙江证监局要求,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要对公司全体员工是否存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行为进行全面检查并整治,于2017年5月31日前向浙江证监局提交检查和整改报告。浙商证券江苏分公司员工苏海明在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过程中,存在私下接受多名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浙江证监局认为,浙商证券对客户金光华的异常交易监控预警信息处理不到位,客户回访工作未能起到及时发现并纠正员工违法违规行为的作用。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屡见券商员工违规炒股被罚 用老婆账户的注意了2023-06-25 21:22:4210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办法出台
法律主观:一、私募基金成立备案流程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流程是:(一)确定合格投资者;(二)进行工商设立登记;(三)开立银行基本户;(四)开设基金募集账户;(五)选择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六)将上述流程涉及的相关文件上传协会管理人系统的产品备案栏。二、私募基金备案要多久私募基金备案一般需要一个月的时间。三、私募基金设立流程(一)成立公司主体1、公司名称:按照协会规定,目前申请私募基金牌照的主体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必须有“私募”、“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一般公司名称为“XX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投资有限公司”、“XXXX股权基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XXXX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名称的确定和全国各地的工商局具体规定有关系,各地最终审核名称结果有所不同。2、公司类型:目前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业(目前协会已经放开了外商独资企业(WOFE)在国内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关于WOFE的设立比较复杂,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详解)。3、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公司注册地址,主要考虑:提供注册地址,税收优惠,高管退税和奖励,管理规模奖励,办公室提供和其他配套服务措施。4、关于注册资本:一般在1000万比较合适,现在是认缴资本制度,股东可以约定在某一时间之前实缴完资本即可,协会要求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5、关于公司经营范围:按照协会的规定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经营范围只能是:资产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股权基金投资管理(申请私募证券基金类型牌照的管理人经营范围里建议不要写“投资咨询”字样)。6、其他的杂项:办理公司工商注册,刻章,开立银行账户,开立社保公积金账户等。(二)公司开业1、核定税种:现在一般投资公司核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6%(全部营业额*6%=增值税额),企业所得税25%,个人所得税20%(投资公司的主要收入为管理费和后端业绩分成,这个税收就要和公司注册地的园区进行商谈,有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2、办理法人一证通U盾,开通税务和银行的三方协议,保证以后进行网上报税,以及办理员工的社保公积金网上入工操作。3、寻找公司办公室:因为现在申请私募牌照需要实际办公地址,律师和协会都会现场尽职调查。4、公司网站建设,微信网站建设(此项应该注意不能通过公开渠道募集产品和信息披露要符合协会的要求)。(三)申请私募基金牌照1、高管资格:从事证券类的私募基金必须至少有2名高管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风控负责人一定要基金从业资格。2、经营范围:按照一,3说明注册即可。3、注册资本:实缴资本比例在25%及以上,或者实缴资本能保证公司运营超过6个月时间。4、办公条件:需要有实际的办公地址,大小不限,能满足公司所有员工正常办公,以及适当的办公设备。5、高管人员:最好有5-10的员工,组织架构有:总经理,投资部,风控部,行政部,市场部,人事部等,各1-2名员工,其中总经理,风控负责人,投资经理最好是全职,其他人员可以兼职。6、制度性文:按照协会和公司自身情况,编写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个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盘复制其他的模板,协会现在对这方面审核很严格,要严格根据自身情况编写,有几个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7、牌照类型:目前有私募证券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创业基金,其他类型基金四个类型,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选择一个或多个,按照协会最新的反馈信息“申请业务类型建议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在公司团队和部门不太充分的条件下暂时只申请一种基金牌照类型,等团队扩充后再增加类型,这样通过协会审核的几率比较大。8、法律意见书:需要请专业的律所进场尽职调查,根据协会要求完成《法律意见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统中申请牌照时要递交。9、网上申请: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账号,完成网上资料输入并和法律意见书内容保持一致,并上传《法律意见书》。10、等待协会反馈并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四)产品发行1、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后六个月内必须成功备案一个基金产品,否则会被吊销牌照,就得像上述“三”中的说明程序重新申请牌照。2、产品类型:目前普遍采取契约性基金方式,确定PB商,托管商,托管行,产品要素表,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外包协议等。3、产品募集:员工自主募集或者寻找有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募集,一般有银行,券商,期货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FOF/MOM等。4、产品备案:产品成立之后要在基金业协会系统中做基金产品的备案登记。(五)后续运营1、公司财务:每月的记账和报税,年度财务汇算清缴,企业年度网上公示。2、信息披露:每年4月30日之前在私募管理人系统中上传上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基金产品的月度,季度和年度信息披露。3、公司宣传:品牌建设,媒体合作宣传,加入相关协会,路演,员工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交易策略团队的完善等。4、合作伙伴:券商,银行,期货公司,FOF/MOM,第三方理财机构,专业机构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5、起步资金:因为是第一个产品,所以全部从外部募集还是有难度的,三个解决方案:第一种方法是:通过结构化产品的形式,自己出资一部分资金作为劣后资金,放杠杆以达到规模的目的。第二种方法是:选择一家以后有募集意愿和能力的券商或期货公司,先以自有资金在他们那边做展示,大概需要6个月左右,如果业绩不错,他们会帮你募集第一个产品。第三种方法是:选择一些能给予前期私募基金种子基金孵化机构,对你的团队和操作通过尽职调查你后,直接给你们资金,或者通过共同投资成立第一个产品的方式操作。基本上成立一个私募基金公司及后续的运营大体包括以上要素,当然每一个环节中都有很细节的工作要做,从事私募基金行业是一个很系统而且需要从一开始就做好长远规划的事业。法律客观:《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私募基金业务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上述机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23-06-25 21:23:201
公司承诺书
在当下社会,我们可以使用承诺书的机会越来越多,承诺书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作出。你写承诺书时总是没有文字可写?下面是我精心整理的公司承诺书9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司承诺书 篇1 XXX工商局: 拟设立的 由 一人出资组建,注册资金 万,住所在 ,股东决定于 二0 年 月 日前以货币出资并一次性缴足,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为 ,设监事一名为 。董事监事由股东任命。 股东承诺并保证:仅此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公司财产独立于 个人财产之外,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若违反本承诺,愿意按照公司法等法侓、法规承担相应的法侓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2 为提升渠道管理、业务水平及销售能力,最终达到门店业绩及利润双提升的目的。资阳移动邀请了第三方咨询公司,今年首批对约120家优质合作网点进行驻店辅导工作。 1、政策解读包装:三方公司对业务进行解读、打包,传达培训店员,提升门店人员业务知识水平及一体化销售能力。 2、渠道经营分析:通过驻点调研、试销,帮助渠道总结区域市场特性,制定针对性经营策略,淡旺季销售规律,提升门店利润。 3、优化酬金结构:通过全市酬金分析、数据比对,总结门店经营状况,指导门店取长补短,优化门店酬金结构。 4、策划促销活动:每月策划促销活动,制定营销主题,提升厅内、厅外促销氛围,通过线上引流、短信外呼召回等方式辅导门店进行促销活动,助门店学会打造每月“利润日”。 为使达到最佳,我厅特承诺以下内容: 一、积极配合工作,借此契机完善厅店经营管理升级。 1、我厅自愿参加移动公司开展的三方公司驻店辅导工作,在驻店辅导期间,服从公司的管理和安排,全面配合三方公司开展驻店辅导,对其辅导的内容,认真参与、共同总结、虚心学习、优化执行。 2、对三方公司指出的短板及问题,及时整改。 3、对三方公司策划营销活动,积极配合并在共同制定方案后负责采购礼品。对辅导的业务,提供相应的资源支持并做好前台营销。 4、对于制定的营销措施、技巧、步骤,认真执行;并赋予三方公司督导一定的考核权、奖励权等相应的管理责权。 5、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撑,将辅导所需的相关经营数据、业务数据与三方公司人员进行共享,便于其作出准确的分析、辅导。 二、提升内容及目标 请在所属营业厅类型前划“√”: 1、( )卖场厅:在辅导周期内,4G终端销售较前6月整体提升10%,4G用户净增总量较前6月整体提升10%。 2、( )普通厅:在辅导周期内,4G用户净增总量较前6月整体提升8%。 注:门店具体提升目标将会在辅导启动时由区县分公司提供。 三、不达标扣罚措施 由于移动公司在我厅的辅导工作中,投入了人力及财力资源,我承诺全厅工作人员认真提升、努力达标,若辅导后未达标,我愿: 1、接受公司诚信积分3分的扣罚。 2、辅导过程中若工作提升不力,工作配合差,公司可以取消对我厅的辅导资格,换为其它营业厅。 3、三年内类似的资源投入,不再优先对我厅进行投入。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营业厅持一份,移动公司持两份。 公司承诺书 篇3 工业和信息化部: 我公司在获得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后,在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将遵守如下承诺: 一、我们将严格遵守有关电信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按照已批准的业务服务范围,从事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二、保证提供的电信服务业务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管理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的安全保密管理规定。 我公司承诺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将依照相关规定完善公司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切实落实安全责任。明确网络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和应急处置联系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网络信息安全责任制度、信息内容审核制度、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内容保留备查制度、违法信息监测处置制度、用户举报机制、新技术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网络安全防护管理制度等;按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技术手段,同步落实与业务发展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做好违法信息发现和过滤、用户日志留存、用户信息保护等;明确并落实网络安全“三同步”、定级备案、符合性评测和风险评估等要求,并配套落实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手段。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相关政策标准。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遵循相关技术接口标准的要求。 三、按照国家有关资费政策制定电信业务收费标准,不断提高电信业务服务质量,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我公司承诺在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业务时,服务质量将不低于原信息产业部36号令《电信服务规范》规定之标准,如低于该标准或违反该标准而造成对用户利益的损害,我公司愿承担相应的用户赔偿责任并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罚。 四、自觉接受各级电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按照电信管理年检制度及时向各级通信主管部门报送年检材料和统计资料。 五、切实加强对各地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公司在各地所设子公司经营电信业务时至少要占有51%以上的股份,且报发证机关审批。 六、我公司将遵照国家和电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利用国家政策不允许使用的网络资源开展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七、我公司开展的信息服务业务如涉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的许可或批文,我们将取得相关许可或批文后再开展信息服务业务。 八、我公司在开展信息服务业务时,对发布或传输的内容采取信息内容审核机制,如发现违法违规内容立即采取措施清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应保留用户日志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九、我公司开展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时,充分保障用户权益,不强行推送、定制服务。建立注册用户信息登记审核制度、应用软件安全评估制度,建设应用软件信息安全技术测试手段并对应用软件进行审查监测,及时发现违规应用软件并处理,加强对应用开发者的安全责任管理。 十、我公司开展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时,不提供对有害信息和网站的搜索。 十一、我公司开展信息社区平台服务和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时,设立应急管控机制,配备技术保障措施,实施账户差异化的功能限制,建立日常巡查机制。 十二、我公司开展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时,不落地到公用通信网。 十三、我公司开展信息保护和加工处理服务时,不非法窃取用户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搜集用户信息,对经用户同意获取的个人信息要依法保护,不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违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十四、我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外商投资电信行业的政策规定,在企业(内资企业)引入外资或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股权变更前,按照《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十五、我公司将严格按照“特别规定事项”的各项规定经营相关电信业务。 十六、我公司承诺根据电信业务市场监测需要,按照规定要求向电信主管部门报送相应的监测信息。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接受通信行业管理部门的依法处罚。 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二〇xx 年 x月 x日 公司承诺书 篇4 XXXXXX有限公司 最高管理层实施信用管理方针 承诺书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郑重承诺: 一、按照信用管理要求,建立和保持信用管理体系,并不断实施持续改进,树立守法、诚信、责任三大企业核心价值观。 二、向全体员工宣传、贯彻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提高全员的信用管理意识。 三、制定并完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的信用管理方针、管理目标,使之成为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的保障。 四、按计划实施信用管理状况评估,确保公司信用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运行,降低公司经营风险。 五、按照体系运行需求,配置相应资源(包括人员、财力、技术、硬件和软件等资源),确保信用管理方针、目标的实现。 董事长 总经理 公司承诺书 篇5 在镇党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之际,我郑重作出以下的承诺: 1、办理本单位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和银行结算的制度规定,根据审批权限和复核后的收付款凭证,办理款项收付;收付款后,应在原始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并在涉及货币资金业务的记账凭证上加盖本人印章。 3、有库存现金的,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挪用现金。 4、不准签发空白支票,因特殊情况确需签发不填金额的支票时,必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在支票上写明收款单位、款项用途、签发日期及用款限额,并由领用人在设立的《银行票据购买、使用登记表》上登记;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应及时收回,不得将空白支票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发;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遗失时,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同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出借、出租银行账户;未经允许,不得向受派单位的非关联单位和个人提供受派单位开户及银行存款余额情况。 5、购买和签发支票、汇票时,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票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即时登记《银行票据购买、使用登记表》。 6、月度终了,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一致。出现差错,要及时查询处理。 7、遵守内部牵制制度规定,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和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8、签发银行结算凭证的印章不得由出纳一人保管。 9、服从本部门负责人领导,完成本部门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承诺人: x年x月x日 公司承诺书 篇6 为保障公司安全管理制度范文和措施得到认真贯彻和落实,确保公司安全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按照《###集团有限公司安全承诺书》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人与公司总经理签订此承诺书,并郑重承诺履行以下安全职责: 一、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人和管理人,部门负责人要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工作议事日程,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教育引导本部门人员在生产生活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教育员工遵章、遵纪、守法,纠正违法、违章违纪和各类不安全行为,加强防范措施的落实,适时开展安全知识、安全防范技能的培训学习,落实安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工作细化,责任明确,警钟长鸣。 二、加强本部门人员在机器设备操作、用火、用电中的安全规范化操作管理;严禁在所管辖区内燃烧垃圾,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使用、储备、运输、销毁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本部门区域内环保设施、安全设施及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清洁,确保其完好有效,并熟知其位置、功能和使用方法;严禁酒后驾车、超速行驶,避免疲劳驾车;加强本部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提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杜绝人为事故,定期对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进行检查,确保畅通。 四、应指定一人为安全生产联络员,配合专职安全员搞好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建立火灾隐患登记整改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明确部门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关键控制点和重要部位,并着重加以控制。积极配合和支持公司安全检查、督促、指导、整改等工作。 五、发生安全案件、事故时,应立即实施应急预案和应急疏散,务必做到及时报案,在积极组织抢救人员、财产、灭火、防止损失扩大的同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并协助相关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 六、认真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不发生失密、泄密事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杜绝危害公司经济利益和有损公司信誉行为的发生。 七、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与本部门员工签订安全承诺书,明确每个岗位在安全方面的职责。专职安全员依据签订的承诺书,对此项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存在安全隐患和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部门应及时整改。 八、各部门每月3日前向综合办上报上月安全事故月报表,每年7月1日前上报半年安全工作总结(范文),次年1月3日前上报上年度全年安全工作总结(范文)。 九、本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综合办保管,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管。此责任书将持续到下一次签订责任书之日止。 单位负责人: 生产车间负责人: ##公司 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公司承诺书 篇7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公司承诺书 篇8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我企业进入南阳市辖区拟承接 南阳市金开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下车库及南区沿街商业 工程的施工业务,将严格遵守《建筑法》、《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南阳市外地进宛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本公司全权委托驻宛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处理在宛施工事宜,所做出的一切行为我公司全部认可,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承担全部责任; 2、公司及负责人、分支机构或项目部必须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的管理,认真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规定和决定。 3、自觉履行建设工程合同条款,维护南阳市的建筑市场秩序,不超资质承揽工程业务,不违法转让工程业务;不与建设单位或者其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4、认真执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安全的规范、标准(包括强制性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5、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并自觉执行会议所提出的有关要求或规定; 6、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专职管理机构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及时整改检查中提出的问题; 7、所承接的工程实行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8、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决不发生拖欠行为; 9、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收费标准,不随意压低收费标准进行恶性竞争。 本公司同时声明此次向南阳市建设委员会提交的备案资料及其载明的内容和数据真实有效,并保证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我企业如果出现违反国家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南阳市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以及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承诺二年内不再在南阳市辖区内承揽工程业务。 企 业 公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公司承诺书 篇9 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安保工作承诺书 为加强邮路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保障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切实做好邮路安保工作,我公司现就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安保工作向邮政管理局承诺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以及《关于加强寄递渠道治安管理工作的通知》与邮路寄递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防范,确保寄递物品安全。 二、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本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寄递物品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全面责任;配备专人负责寄递物品安全生产工作,对寄递物品安全生产负专项责任;建立并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寄递物品安全生产责任。 四、严格执行收寄验视制度,严把收寄关,保证本企业无违反规定收寄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行为。对用户交寄除《邮政法》第五条规定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以外的寄递物品,做到当面验视内件,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对国家明令禁止寄递的物品、不能确认安全的物品(如不明机电装置、粉末、装有不明气体或液体的密闭装置等)或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 五、加强寄递物品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做到快递业务员受教育率达100%;对国家关于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性质和种类的知晓率达100%;执行收寄验视率达100%。 六、本企业对寄往各地的快件,应主要要求用户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认真登记寄递物品、收件人和寄件人信息;对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做重点查验,确认安全后方可收寄; 七、积极配合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的安全监管工作,为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提供便利条件,发现利用寄递渠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立即报告当地邮政管理、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并做好有关调查工作。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日期:二xxx年 月 日 __将遵守以上安全寄递承诺书2023-06-25 21:23:281
次级债务债主是什么意思啊
借入次级债务的意思是,清偿顺序在普通债务之后,在证券公司股权资本之前的,由证券公司向股东等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债务。借入次级债务按借入期限,可分为长期次级债务和短期次级债务。【法律依据】《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证券公司次级债,是指证券公司向股东或机构投资者定向借入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次级债务(以下简称次级债务),以及证券公司向机构投资者发行的、清偿顺序在普通债之后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次级债券)。次级债务、次级债券为证券公司同一清偿顺序的债务。第三条次级债分为长期次级债和短期次级债。证券公司借入或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次级债为长期次级债。证券公司为满足正常流动性资金需要,借入或发行期限在3个月以上(含3个月)、1年以下(含1年)的次级债为短期次级债。2023-06-25 21:23:351
股权质押不登记有效力吗
不登记不产生质押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扩展资料: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五条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第六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提出。申请股权出质撤销登记,可以由出质人或者质权人单方提出。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出质股权权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七条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三)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第八条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023-06-25 21:23:563
个人承诺书
精选个人承诺书模板十篇 在现实社会中,承诺书的使用频率越来越高,承诺书通常是要求以书面订立的合同,其承诺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承诺书10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个人承诺书 篇1 本人已详细阅读并清楚知晓《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办【20xx】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温州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温10条)等其它有关住房限购政策的规定。 本人承诺:遵守限购政策规定,提交的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并自愿接受相关部门核查家庭购房资格。 上述承诺如与事实不符,违反限购政策规定或个人原因导致本人所购住房不能办理网上签约、房屋登记等手续的话,本人愿意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经济责任。同时,本人所交的定金及购房款只有等房管部门办完退房手续后,才能向德嘉置业提出退还申请,且不要求计息。 承诺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20xx年月 日 个人承诺书 篇2 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展示共产党员良好形象,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一、勤奋学习,提升素质。坚决落实集中学习制度,主动参加学习,业余时间自觉坚持读书看报,及时掌握国家方针政策,提高理论水平,提升工作能力。 二、认真履责,服务大局。主动服从服务大局需要和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令行禁止,确保政令畅通,保证使办公室工作有条不絮。 三、牢记宗旨,文明服务。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优秀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主动、热情、文明服务,争做一名优秀的税务工作者。 承诺人: 日期: 个人承诺书 篇3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的通知》和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建设的意见》精神,深入开展“践行师德创先争优,办人民满意教育”主题实践活动,形成有利于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规范办学行为的良好环境和长效机制,作出以下承诺: 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执行收费公示制,不违规收费。坚决杜绝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和其他商品的违规行为。 二、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擅自更改教学计划,全面贯彻阳光体育运动计划。 三、严格控制学生在校集中教学时间,严格控制学生作业量,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四、严格执行双休日、节假日不补课的规定,不分重点班非重点班,不随意组织参加各种竞赛、考级。 五、建立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价制度。重视学生全面素质的培养,不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进行单一评价;重视教师教书育人的全面业绩,不向教师下达升学率指标。 六、坚持划片招生、就近入学,不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 七、做好农民工子女入学接收工作和贫困生资助工作,不让一个孩子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八、加强师德建设,爱岗敬业,发扬团队精神,严格教师队伍管理,维护人民教师形象。 承诺人:泰州市海军中学校长 高XX 个人承诺书 篇4 本人 ,身份证号: , 目前婚,生育 名子女(数字大写),当前女方(是/否)怀孕,怀孕 月。 本人郑重承诺: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生委关于印发〖出国留学人员生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发〔20xx〕34号)和?深圳市经 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规。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个人承诺书 篇5 反担保保证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或由本人以非圆珠笔填写,请勿由他人代笔。本承诺书每页均请保证人及配偶签字。) 承诺书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借款人)向_____________借款委托浙江长信商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提供担保,本人_______________同意为借款人向贵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本人承诺个人资产和夫妻共有财产在反担保期间内不转让、不抵押、不处置、不转移。 保证人(签章): 日期: 本人与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系夫妻关系,本人承诺:同意保证人向浙江长信商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连带责任保证。在贵公司要求反担保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进行追偿时,贵公司有权处置我们夫妻共有财产并就处置所得受偿。 承认人(签章): 日期: 保证人及配偶承诺:本承诺书为反担保保证人及配偶单方提供,不构成浙江长信商务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行使权利的任何限制,不作为该公司追偿保证人资产的唯一依据。保证人及配偶在签署本承诺书之前就夫妻共有财产签署任何夫妻财产协议(若之前已签署夫妻财产协议,保证向该公司如实披露协议内容),同时承诺在向该公司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间内不签署夫妻财产协议,即使未经该公司同意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担保公司仍有权追偿协议处分的相关夫妻财产。 保证人及配偶签字: 日期: 个人承诺书 篇6 为了进一步提高三项活动的实效,做到第二阶段边学边改,彻底解决个人短期整改的2 条问题,本人作出如下承诺: 1.认真对待存在的每一项问题,按照整改期限,保证在期限内整改完备。 2.提高政治素质和觉悟,避免在整改问题的"同时会出现新的问题。 3.从根源解决问题,标本兼治,绝不允许已整改的问题重新发现。 4.整改过程中自觉接受同事们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承诺人:徐明利 20xx年2月26日 个人承诺书 篇7 本公司及本人,就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作出如下承诺,并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公司在签署《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之前,已对XX证券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经营能力、内部控制、公司治理、客户资产的存管现状、有无违法、违规经营等情况等进行了认真调查,并认可XX证券公司现状。在此前提下,本公司愿意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且不存在以信托等方式代其他单位认购(受让)XX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况。 二、本公司不存在《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不得成为直接或间接持有证券公司5%及以上股权股东的情形。 三、在本公司股东资格获得证监会核准后,将按照《认股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证券公司发起人协议》)真实履行出资义务,既不代替其他股东出资,也不代表他人出资;不采取任何形式从证券公司抽逃出资;不通过股权托管、公司托管等形式变相转让对证券公司的股东权利;不挪用证券公司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挪用客户托管的债券,不挪用客户委托证券公司管理的资产;不从事任何损害证券公司 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本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证监机构字[20xx]259号)、《XX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股东职责,督促XX证券公司守法、合规经营;如XX证券公司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本公司将承担股东应负的责任。 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总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承诺书》的要求 1、《承诺书》适用于证券公司设立、增资扩股、股权变更等申请事项,由申请证券公司股东资格审查的单位出具。 2、凡《机构部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材料汇总表》中已作要求的,有关单位必须按照范本所示的内容与格式,出具《承诺书》。 个人承诺书 篇8 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 身份证号 ,户籍地址:。 本人承诺,截止 年 月 日(当前日期),本人系(未、初、再)婚,已有子女人数,已领养子女人数,并且无计划外生育行为。 本人配偶姓名 ,配偶身份证号 , 结婚登记日期 。 特此证明。 本人承诺上述内容属实,如有虚假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承诺人签字: 注:1、本表请用钢笔或水笔填写; 2、承诺人签字一栏必须手写,填写后打印无效; 3、表中“已有子女人数”、“领养子女人数”请用“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填写。 个人承诺书 篇9 为了个人的安全健康,为了家庭的幸福美满,为了企业的稳定发展,本人在工作中,自愿签订并遵守以下承诺: 1、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本单位: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生产纪律教育、HSE管理制度教育、本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各项安全、治安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的教育。 2、本人在上岗前,已接受安监等部门举办的:危化品从业人员资格培训、或安全管理人员资格培训、或特种设备操作资格培训,并持证上岗。 3、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在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做到:以人为本、安全为天。 4、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情况下,本人自愿接受上级领导和安全职能人员的安全检查与监督、自觉接受油库封闭式和半军事化管理。 5、在工作中,自觉遵守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司和油库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守《出入库管理规定》等,自觉正确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防护用具。 6、增强自我保持意识:在工作中做到“我不伤害别人,我不被别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不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遵守消防管理的各项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积极学习灭火与火场逃生知识,熟悉各种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线路,熟练掌握本岗位各项事故应急措施,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置,不延误时机。 8、日常工作中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不盲目作业。 9、主动制止同事的不安全行为,对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0、积极参加公司举办的各种安全培训和安全学习、安全活动、事故应急演练,掌握作业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对于以上承诺,本人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人愿承担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签字): 部门负责人(签字): 日期: 个人承诺书 篇10 为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环境,规范医药购销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就医用药安全,促进医患和谐,维护社会稳定,我们向全社会郑重承诺: 1、拒绝接受患者及家属亲友馈赠的“纪念”物品,对患者馈赠的钱物,当时难以拒绝的,于24小时内上交医院办公室处理。 2、拒绝接收医疗设备、医疗器械、一次性卫生材料、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代理推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它不正当利益。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立即通知医院有关领导。 3、拒绝介绍病人到其它单位检查治疗、购买药品或介绍他人购买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等,拒绝收取回扣或提成。 4、严禁在开药、仪器检查、化验检查时及其它医疗检查等收取开单提成。 5、根据患者病情,规范开药,合理检查,不开大处方,不做不必要的检查。 6、礼貌接诊、文明待人、热情服务,态度和蔼,不推诿、训斥、刁难病人。 7、执行医务公开,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尊重患者的选择权、知情权、监督权。 8、执行患者住院“一日清单制”制度,不分解收费,不超标收费,不自立项目收费。 9、虚心聆听和诚恳接受来自社会、病人和群众的举报、投诉与批评意见,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纠,绝不打击报复。2023-06-25 21:24:121
从济宁汽车北站到置城国际坐几路公交车?
107路107路途经站点亿丰时代广场、路灯管理所、济宁学院附属高中、老年血管病医院、京华眼科医院(南岱庄)、职业技术学院、鑫宇服装城、金宇装饰城、贵和购物广场、红星美凯龙、东岳专用汽车厂、阳光城市花园、远东工业园、振宁汽修厂、火炬印务、金宇路洸府河桥、柳行村、惠泽儿童康复中心、山推国际事业园、如意集团、重汽销售服务中心、润华汽车广场、南营村、申科汽车广场、江泰液压公司、圣华驾校、英克莱工业园、通达驾校、长济驾校。26路(共40站)1豪德商贸城站2梁济运河大桥站3鲁抗股份公司站4济安桥站5草桥口站6贵和购物快活林店站7附属医院站8市博物馆站9红十字会复明医院站10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站11市委站12青少年宫站13中区妇幼保健院站14亿维数码广场站15济宁汽车北站16金宇装饰城站17任城电视台站18红星美凯龙站19东岳专用汽车厂站20阳光城市花园站21远东工业园站22振宁汽修厂站23火炬印务站24太阳春美食园站25柳行村站26菱花集团站27山推国际事业园站28如意集团站29重汽销售服务中心站30鸿宝汽车城站31辰欣药业站32高新区市政公司站33金恒驾校站34嘉达纺织站35高新区中行站36杨庄站37小松铸钢站38高新区人民医院站39技师学院东门站40济宁科技馆2023-06-25 21:16:131
为什么很多人在高速上超速?
一、心理不足是主因 一句话:人喜欢玩车,尤其是男人开车。一个人的心理容量主要取决于其生理、个性心理特征等情况。当外界刺激量未达到其心理容量的时候,此时便表现出心理不足。此时人会主动地寻求刺激物,以满足心理容量。当驾车在高速公路的时候,高速公路优越的设施条件,使人“无所事事”、“无聊”。超速行为,就是驾车中非常容易实现的一个动作:一是速度越快感知的信息量越大;二是超速虽然违法,但能侥幸逃过处罚,便是最大的心理挑战。二、法律意识淡薄超速意味着违法。超速行为如此之多,与人们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很大的关系。有研究证实,70%以上的事故责任在驾驶员,而驾驶员的主要根源在于安全意识不够。三、法制环境差因为我国社会制度及特殊国情等原因,我国法制在很多领域,尤其是具体法律方面还有很多不妥之处。也正是因此,导致执法过程出现一些矛盾,甚至影响到根本国家之基。就道路交通法制环境来说,违法行为还是相当普遍的。许多外国人到中国后,原来能遵法意识比较强,自来中国后,不仅也能违法而且违法水平相当高。四、限速标志不明显有些公路上除了一两处路牌是用大幅提示牌挂在道路的上方,其他多处提示牌都是用直径大约60厘米的圆形限速牌设置在道路两旁,而这些限速牌,大都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对比不够明显,有些设置的离公路较远,有些甚至在视线中被其他物体遮挡。记者看到,比起路边林立的大型广告牌,这些限速标志确实有些不起眼,很容易被忽略。五、限速差距大导致驾驶员反应不及时比如说在327国道济宁到兖州路段,有6处以上限速不同的路段,分别是:刚出兖州市区限速60公里每小时,之后又是限速80公里每小时,在到达黄屯铁路桥时限速40公里每小时,之后又变为80公里每小时,到达如意集团附近变成60公里每小时,到达柳行公路桥又会变成40公里每小时。除此之外,在不同的路段,小型机动车与大型货车的限速也有不同。2023-06-25 21:16:214
济宁高新区如意湖规划
法律分析:蓼河新城建设指挥部在创意大厦二楼挂图作战会议室召开如意湖项目规划设计汇报会,区党工委委员、蓼河新区会战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蔡新国主持会议,国土分局、蓼河新区管委会、柳行街道办事处、济宁土地发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会上,潘天寿设计院、蓝城万信研究院、青岛瑞源设计院分别汇报了如意湖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导入规划、杨家河综合治理景观规划,与会人员就各规划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明确了修改完善意见。蔡新国要求,要结合采煤塌陷地治理规划综合考虑如意湖项目土地利用规划,统筹解决片区内棚户区改造、土地流转等问题,合理布局水系景观、田园综合体及房地产项目,分步导入休闲、康养、汽车等产业,将杨家河景观设计纳入如意湖项目整体规划,结合清淤工程设计,统筹考虑周边交通、自然环境、现状设施,通过设置体验式游玩设施,吸引人、留住人,让更多人到如意湖湿地游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2023-06-25 21:16:291
在中国哪家银行是最安全的?
2017-09-02刷姐刷呗App刷呗App提到民生,最先想到的是什么?刷卡有礼赠送高额航保险,尊崇金卡专享私人律师服务,以及天天民生日、有价值的积分等等。最近民生出了一张世界级安全技术的信用卡,也是中国首张动态CVV2安全码信用卡-----民生芯动信用卡卡片背面的“动态CVV”,采用电子墨水屏技术,可视视角可达150度。与一般信用卡最大的不同是,增加了一组编码每1小时动态变更一次3位编码。还有一个“内含锂电池”,可使用3年。民生尊爵钻石信用卡钛金版权益动态安全码保支付安全免外币交易手续费免3%境外取现手续费全球顶级博物馆畅游礼遇海淘退货运费保障年费工本费99元/张核卡成功后按此标准收取免工本费即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含),申请民生芯动信用卡的前1万名客户免收99元卡片工本费(据了解,免费名额已经用完)该卡的年费为300元。但是,首年免年费,当年人民币/美元账户刷卡消费满5笔人民币交易或 1笔外币交易,免次年年费。说卡该卡为Visa Signature级别信用卡,中文叫做“御玺卡”。该卡中在Visa卡家族里属于次顶级卡片(高于白金卡,低于无限卡)。因此享受诸多“顶级卡”的待遇。权益1、免外币交易手续费持民生芯动信用卡,于全球Visa渠道刷卡消费,0外币交易手续费!2、免3%境外取现手续费这是国内目前第一张全额取消境外ATM取现费的信用卡。不用申请,没有截止时间。持民生芯动信用卡,在境外ATM取现,全免3%境外取现手续费。3、精选酒店、航空及出行礼遇机票、酒店预订,餐馆、租车预订;点击了解预定及使用方法:http://www.visa.com.cn/ap/cn/signature/index.shtml4、全球顶级博物馆畅游礼遇比如:故宫、台北故宫等10大顶级博物馆刷卡买票返现活动;美国20大国家公园(黄石、优胜美地等)刷卡买票返现活动;美国20家儿童博物馆刷卡买票返现活动。购买活动门票、规划旅行行程及其他一般要求。点击了解预定及使用方法:http://visa.uncle-ad.com/visamus/index.html5、海淘退货运费保障只需提供Visa卡海淘的交易记录及相关证明,即可自动获得高达150元海淘免费退货保障。由众安保险承担。点击了解预定及使用方法: http://www.visa.com.cn/signature/index.shtml点击查看更多权益:http://www.visa.com.cn/ap/cn/signature/index.shtml其它权益在节假日、客户出国期间,民生将主动为客户提高临时额度。多卡一户,还款方便。只需办理一张民生储蓄卡(即借记卡)作为信用卡自动还款账户,民生将在最后还款日自动从储蓄卡账户将款项划转至信用卡账户用于当期还款。合并积分让您兑换更多惊喜民生推出合作商户积分累积制,在合作商处的消费积分可以累加到一起兑换航空里程。享受民生银行金卡待遇免费律师咨询服务一年一次法律文书或司法见证服务道路救援……2023-06-25 21:14:175
全中国最大的茉莉花生产地在那?
中国茉莉花之都--广西横县第三届全国茉莉花茶交易会八月在广西横县举行2002-7-17 9:57:36 ■文/ -------------------------------------------------------------------------------- 中新社南宁七月十五日电(杨强 杨顺江)第三届全国茉莉花茶交易会暨二00二年南宁地区农产品展销会将于今年八月三日至五日,在有“中国茉莉花之都”的广西横县召开。 据广西横县县委书记黄惠松今天在此间介绍,茉莉花和花茶生产已成为横县的一个重要的经济支柱,横县人经过多年的努力,至今已发展成为中国最大的茉莉花生产基地和花茶生产地,茉莉花产量和花茶的产量都占全国的一半以上。去年和前年,该县成功承办了第一和第二届全国茉莉花茶交易会,使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与横县的良好关系得到进一步发展,横县已经成为中国花茶产业的“重镇”,并无可争议地成为了中国花茶生产的中心。 据主办方介绍,第三届全国茉莉花茶交易会和二00二年南宁地区农产品展销会的主要内容包括:茶叶、茶信息、茶科技、茶包装、茶机械、茶书籍以及南宁地区农产品的展销和交易;全国花茶质量评比;南宁地区投资环境推介会;投资签约仪式;茉莉花生产技术研讨会;“茉莉赞”大型文艺晚会等。(完)2023-06-25 21:13: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