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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的实施细则

2023-06-27 08:55:05
苏萦

第一条 依据《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

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四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

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将《指引》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

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置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七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第九条 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已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办理。

第十条 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 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以下的:预算表;

(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等办理。

第十一条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5年备查。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5年备查。

第十二条 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

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

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 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 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境内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和《境内收入申报单》。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三)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

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第十五条 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简称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已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50%。

第十七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以下简称《征询函》,见附1),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征询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10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 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 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

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 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指引》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5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二十七条 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国家外汇管理局XX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以下简称《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2),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一)外汇局要求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书面材料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外汇局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上述人员应当在收到《现场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说明相关情况;

(三)外汇局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相关资料,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四)外汇局采取其他现场核查方式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外汇局要求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第二十九条 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金融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境内机构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报告;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存放账户核准;

(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收付;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交易单证或留存不全。

第三十二条 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余额超过已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依据《条例》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四)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第三十五条 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63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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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汇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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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7 04:04:404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做了出口收汇延期报告,货款在约定的期限内收到如何在应用平台里做调整?

1)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菜单。2) 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菜单。进入延期收款报告查询页面。该页面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果列表部分。3)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点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系统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a) 输入条件如果不填报关单号,必须输入“出口起始日期”和“出口截止日期”。日期输入可点击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进行选择。b) 输入报关单号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忽略其他输入信息,只按照“报关单号”输出查询结果。c) 输入合同号时,系统忽略收汇日期查询条件,按照合同号进行查询并输出查询结果。4) 点击查询结果的报关单号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条数据的详细信息。5) 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系统自动新增一行列表,点击预计收款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可以选择需报告的预计收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点击报告金额输入框可以输入需报告的出口金额。6) 如有多条报告记录,可以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继续录入。输入完成后,如需删除,可以勾选一条或多条数据记录,点击页面右下角【删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删除吗?”,点击确认框中的【确定】按钮可以删除所勾选的记录。8) 完成新增延期收款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确定要提交这些数据吗?”,点击页面右下角【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报告新增成功!”。点击页面右下角【关闭】按钮,可以实现页面关闭。1.1.2.1.3 操作注意事项1) 输入查询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 报关单号与“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同时为空。b) 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超过30 天。c) 合同号精确查询。2)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 预计收款日期不能早于出口日期。b) 所输入报告金额必须为正数。c) 所输入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3) 对于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数据,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4) 已进行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得进行贸易信贷报告。5) 已进行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的数据可以同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各类报告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笔出口数据的最大可报告金额。6)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参与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金额调整。
2023-06-27 04:04:50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填写问题

只要收款时货物还没有出关报关单(没有办妥海关出口手续),在涉外收入申报单的“预收货款”就要打勾。同时,根据外汇局最新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务,企业应当在货物进出口或收付汇业务实际发生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对应的预计收付汇或进出口日期等信息:(一) 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预付货款”。这个操作也是需要做的。
2023-06-27 04:05:163

登入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提示该笔报关单号在系统企业版不存在,谁帮忙解决一下

那您得看你的报关单号输入是否正确。再有一种情况就是海关还未将该笔报关单信息上传。系统中的报关单信息必须具备两种条件之一,一是已结关状态,二是已签发状态。您可以再等等,或者按照进出口日期来查询,这样比输入报关单号简单易操作。
2023-06-27 04:05:272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什么时间系统开放

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2022年11月15日系统开放。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公开信息显示,于2022年11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已恢复,对外服务时间:工作日8:00至20:00。
2023-06-27 04:05:361

如何修改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的操作员名字

用企业账号登录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里面应该有操作员变更选项
2023-06-27 04:05:563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登录后什么也没有啊,我该怎么操作

你登录以后,用角色管理,增加一个操作人员,然后增加权限,之后就可以操作了
2023-06-27 04:06:075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怎么填存量权益登记表 点击新增,显示要我选择一条记录, 求系统步骤填报

登入进去后进去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就可以了。
2023-06-27 04:06:2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面的延期收款报告新增具体怎么个操作法,求专业人士指点~

出口起始日期和截止日期是供你查询这个期间的出口货物的 比如你8-10出口 你可以选择8-1---8-30就可以了 当然是报关单的日期 看你什么时候收款 你就选中这笔出口 点击新增就可以了 输入大约收汇日期 提交 望采纳
2023-06-27 04:06:351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陆不了了.

要去外汇局,让那里的服务人员给你重新弄个号。我之前也是在这个应用服务平台上,外汇局给了我个用户名BA和密码,叫我隔一天去登陆。我登了,一直显示的是用户名不存在。后来,我就把“用户名不存在”的这个界面,截图下来,带着我们公司的资料去外汇局找那里的工作人员。他们又重新给我个号,隔了一天,我就可以登陆了。
2023-06-27 04:06:441

国家外汇管理局服务平台登录之后需要做什么事情呢

那个是管理员用户,用它进入系统后,修改管理员密码,并点进入国外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在操作员维护功能里建立业务操作员并授权,保存提交信息后退出系统。并以建立的操作员代码登录,进行业务操作。
2023-06-27 04:06:532

怎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添加货物贸易业务

你登陆系统后,用操作员进入,在顶上有菜单,在那添加就行了,多明显的东西。
2023-06-27 04:07:031

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 ,登不进去。怎么回事?

ASONE那个网站如果是操作员密码忘了的话,可以用管理员的用户名签进去进行密码初始化。管理员用户名都是"ba",密码就是每个机构都不一样了。你们登陆不了,是说网页、网站打不开吗?还是网页能打开,但是登陆不了?你试试把IE选项里面的安全级别降到最低试试看?
2023-06-27 04:07:145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进去后,怎么不显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

用管理员ba的账号进去,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权限分配给使用的操作员即可
2023-06-27 04:07:333

请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的 未分配角色列表里为什么没有 企业业务操作员字样呢 很急 谢谢您

都是以管理员身份进去设置的,一般不需要设置直接管理员登陆就行,用户名是你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
2023-06-27 04:07:4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之后怎么操作?

1、用电脑或手机打开任意浏览器。2、点击浏览器搜索输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3、点击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4、在右上角输入自己账号密码扩展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之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能
2023-06-27 04:08:38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录之后怎么操作?

1、用电脑或手机打开任意浏览器。2、点击浏览器搜索输入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3、点击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4、在右上角输入自己账号密码扩展资料国家外汇管理局分之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副省级城市设立分局(外汇管理部),在部分地(市)设立中心支局,在部分县(市)设立支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与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设置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政策法规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科技司等8个职能司(室)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外汇业务数据监测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管理》杂志社等4个事业单位。参考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官网-机构职能
2023-06-27 04:08:595

如何登陆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的步骤:一、打开浏览器;二、在网址搜索栏输入“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servlet/LoginOutServlet?logOutType=2”;三、在右上角出输入自己的账号密码等基本信息即可。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State Foreign Exchange Administr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SAFE),中国管理外汇的职能机构,为国务院直属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组建于1979年3月,总局设在北京。 机关机构设置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副部级国家局,内设综合司、国际收支司、经常项目管理司、资本项目管理司、管理检查司、储备管理司、人事司(内审司)7个职能司和机关党委。设置中央外汇业务中心、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中国外汇》杂志社4个事业单位。参考资料:用户登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
2023-06-27 04:10:077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中用户代码及密码怎么输啊?急啊

是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这个网址吧?用户代码:ba(业务管理员)用户密码: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用户信息表上给也的密码。如果曾经有有开通过应用服务平台上的网上业务(例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贸易收付汇核查业务),且修改过登录密码,则应使用修改过的密码登录。不知道我的回答能否帮到你,供参考吧。
2023-06-27 04:10:5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登陆不了,是怎么回事?

输入组织机构代码时,最后的“--”不要输入;在外汇局给你开通的当天是不能登陆的,得到第二天;如果重置密码,那么第二天才能登陆。管理员初始用户名为“BA”(小写),密码为随机分配。另外,最好使用IE或360浏览器,并按照使用手册正确设置。首次的ba密码是到外汇管理局领取的,首次登陆是需要改密码的。目前有企业反映出登陆时密码错误的提示,这个你需要立即与外汇管理局取得联系,看一下具体是什么原因。他们可以帮你解决。
2023-06-27 04:11:111

怎么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添加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我们是贸易公司。

让你公司的收汇银行在平台上先录入,过一段时间,你再登陆你们公司的在平台上的账号和密码后,就会看到这条申报信息,然后你在这条信息的基础上添加相应的数据,如是资本性的收汇还是贸易性的收汇,填写完后,保存,就会自动到你们当地的外管局系统里,等着外管局批复就可以了。。
2023-06-27 04:11:181

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里如何做出口收汇做延期收款报告?

1.1.2.1.1 功能说明实现企业操作员对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前30 天(含)内的出口数据新增延期收款报告操作。1.1.2.1.2 操作步骤1) 登录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选择“企业网上报告管理”->“贸易信贷与融资报告”菜单。2) 选择“延期收款报告”->“延期收款报告新增”菜单。进入延期收款报告查询页面。该页面分为两个部分,上半部分为查询条件,下半部分显示查询结果列表部分。3) 输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显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报关单数据列表,如下图所示。点击【重置】按钮时,可以重新输入新的查询条件进行查询。系统提供以下三种查询方式:a) 输入条件如果不填报关单号,必须输入“出口起始日期”和“出口截止日期”。日期输入可点击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进行选择。b) 输入报关单号时,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忽略其他输入信息,只按照“报关单号”输出查询结果。c) 输入合同号时,系统忽略收汇日期查询条件,按照合同号进行查询并输出查询结果。4) 点击查询结果的报关单号超链接,可以查看该条数据的详细信息。5) 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系统自动新增一行列表,点击预计收款日期输入框后的日历表可以选择需报告的预计收款日期,关联关系类型,点击报告金额输入框可以输入需报告的出口金额。6) 如有多条报告记录,可以点击页面右下角【新增】按钮继续录入。输入完成后,如需删除,可以勾选一条或多条数据记录,点击页面右下角【删除】按钮,系统弹出提示框“您确认删除吗?”,点击确认框中的【确定】按钮可以删除所勾选的记录。8) 完成新增延期收款信息录入后,点击【提交】按钮,系统弹出确认框“确定要提交这些数据吗?”,点击页面右下角【确定】按钮,系统提示“报告新增成功!”。点击页面右下角【关闭】按钮,可以实现页面关闭。1.1.2.1.3 操作注意事项1) 输入查询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 报关单号与“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同时为空。b) 报告起始日期和报告截止日期不能超过30 天。c) 合同号精确查询。2) 输入新增报告信息时应注意以下事项:a) 预计收款日期不能早于出口日期。b) 所输入报告金额必须为正数。c) 所输入报告金额合计不能超过最大可报告金额。3) 对于出口日期在当前日期30 天前的数据,企业应到外汇局办理延期收款报告。4) 已进行差额报告的数据不得进行贸易信贷报告。5) 已进行其他特殊交易报告的数据可以同时进行贸易信贷报告,各类报告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笔出口数据的最大可报告金额。6) 贸易信贷报告数据参与非现场总量核查筛选金额调整。
2023-06-27 04:11:282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怎么查询外债尚可借外债额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外汇额度是否已批准方法:1、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平台,;2、选择点击收付汇登记查询;3、合同登记和付汇登记后,如果可付汇金额是0.00,就要去外管局拿一张预付货款核准审批表,签完后盖章跟对应的合同一起(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交给外管局,就可以确认了;4、确认后再登陆网上平台输入付汇的银行代码就可以付汇了。如果是出口收汇,公司待核查账户上如果收到一笔外汇,收汇银行会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做登记,并产生一个申报号码,外贸企业必须在7天内对这笔外汇做个申报,具体就是在这个平台上确定该笔外汇的金额及用途。如果用途是一般贸易项下的货款,就必须在上一次申报的基础上,再填入核销单号码。外汇管理局会根据企业申报的情况,对该笔外汇予以核销。
2023-06-27 04:11:391

关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请再把2013-08月的数据提供一下(第三张图片那样的数据),还有每个月实际出口的金额提供一下,按出口日期计算,要2013-8月到2014-07月的就可以了总量差额的下限界点是不超过50,
2023-06-27 04:11:591

我以操作员身份登录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后,申报录入什么信息都没有

登入进去后进去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申报管理-涉外收入申报单-申报信息录入。就可以了。
2023-06-27 04:12:104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ASOne)到底怎么用?在线!

感觉我们公司很少用,就偶尔查单的时候用。
2023-06-27 04:12:19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www.safesvc.gov.cn)的区别是?

8月1日开始,全部整合为前者。也就是说,后者就不再用了。
2023-06-27 04:12:282

请问一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平台是做什么用的?看了好久都不是太明白

平台又称“金宏系统”,目前有2个模块,即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外汇局和银行通过专网登陆,企业通过互联网登陆。我想你应该是指企业用户吧!国际收支申报系统:企业申报方式有网上申报和纸质申报。纸质申报由银行代理申报;网上申报,企业可以通过这个国际收支申报系统自已申报,也可将材料给银行代理申报。企业可以向申报银行申请变更申报方式。申报内容:收汇业务。贸易收付汇核查:企业货物进口付汇时需要登记。
2023-06-27 04:12:391

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预付货款报告新增金额填写。

应该填合同金额:300000USD, 实际支付的275000USD最后去核销。
2023-06-27 04:12:46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设置操作员权限为什么未分配角色列表什么也没有

你需要和外管局联系,给你开通,前提是你要签署一个承诺书,其实就是业务声明类的,需要公章,然后就会给按照你的企业检测等级给你开通,货物贸易外汇检测系统(企业版),去外管局领登陆名称和密码,回来后设置下权限和操作员就可以了。然后和你的外币户开户银行联系,开通国际收支网上申报业务,这样一般不需要什么手续。我们也在办理。希望你一切顺利。
2023-06-27 04:12:562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怎么进去啊?我不知道密码,谁能告诉我密码是什么?

那个平台的用户名和密码是跟之前进银行办理申报的一样的啊,只不过是操作员权限划分不同而已。办外汇申报用银行给你的密码啊。用户名是ba不复杂的。
2023-06-27 04:13:042

请问你之前提问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怎么会没有“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企业版)”

可能是企业的管理员BA没有这个权限的,直接联系收付汇银行或者外汇管理局申请就可以了。需要给BA做授权,然后BA在给企业操作员帐号授权
2023-06-27 04:13:131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 :进去后,怎么不显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企业版)要怎么添加那个货物外汇

几种可能:1、没有按照安装手册设置系统;2、你用的是管理员代码;3、你用的是操作员代码,但事先没有使用管理员代码登录并为操作员设置相应的功能模块。
2023-06-27 04:13:223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应用服务平台 怎么删除业务操作员

用管理员帐号ba登陆平台,进去后业务员维护界面,点选你要删除的业务操作员,把该操作员下已分配的角色列表清空.然后删除即可
2023-06-27 04:13:432

A类企业在2012年8月1日以后一般出口贸易的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上该怎么操作

A类企业30天以上(不含)的预收货款或预付货款,企业应当在收款或付款之日起30天内,通过监测系统企业端向外汇局报告相应的预计出口或进口日期、预计出口或进口对应的预收或预付金额、关联关系类型等信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报告的,外汇局可按下列原则处理:(1)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而未报告的,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2)对于因逾期到现场报告的,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将报告数据录入监测系统。对于按规定应当报告的业务,若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逾期,可按规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3)对于企业报告信息错误且严重影响其外汇收支与进出口匹配情况的,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或将其列为B类企业。
2023-06-27 04:13:501

前天去外汇局进行国家外汇管理应用服务平台进行过密码重置可是到今天还是提示说是密码错误怎么回事呀

我的情况和同一样,你打电话去外汇管理局,说明情况,他们会再次帮你重置密码,重置后一定要24小时后使用。如还是进不到的话,可能是你电脑设置的问题。
2023-06-27 04:13:5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