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桃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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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浦发银行 最近突破阻力价位是在2009-9-24,该日阻力价位20.098,建议观望,该股在接下来18交易日内看涨,若已持该股且轻度被套,可择机加仓降低成本。
如果该股能在2009-9-29突破20.192,接下来20个交易日之内有94.79%的可能性上涨,根据历史统计,突破阻力价位后平均涨幅18.44%。
000002 万科A 最近突破阻力价位是在2009-9-24,该日阻力价位11.065,建议观望,该股在接下来18交易日内看涨,若已持该股且轻度被套,可择机加仓降低成本。
如果该股能在2009-9-29突破10.758,接下来20个交易日之内有97.23%的可能性上涨,根据历史统计,突破阻力价位后平均涨幅20.76%。
000717 韶钢松山 最近突破阻力价位是在2009-9-15,该日阻力价位6.395,建议观望。
如果该股能在2009-9-29突破5.596,接下来20个交易日之内有93.17%的可能性上涨,根据历史统计,突破阻力价位后平均涨幅18.29%。
601899 紫金矿业 最近突破阻力价位是在2009-9-16,该日阻力价位9.829,建议观望。
如果该股能在2009-9-29突破8.689,接下来20个交易日之内有94.50%的可能性上涨,根据历史统计,突破阻力价位后平均涨幅29.28%。
【玄弈操作技巧】
1. 股价若没有突破阻力价位,则按兵不动;
2. 股价突破阻力价位,即可按照阻力价位买进。股价突破阻力价位后又跌破,可择机加仓;
3. 股价在阻力价位之上,不建议追涨加仓,以避免收益折损;
4. 设定止盈观察点,一旦达到该点,可考虑适时离场,资产落袋为安,或瞄准其他个股;
5. 设定止损观察点,一旦股价跌破该点,应在20交易日之内观察,获利即出局,杜绝贪念,以免下跌行情带来损失。
6. 止盈止损设置:
止盈观察点 = 实际买入价格 * (1 + 个股20个交易日之内的平均赢利 / 6.18 )
止损观察点 = 阻力价位 * ( 1 - 6.18% )
7. 本方法只适用于20个交易日之内的超短线投资,不适用于中长线
- kikc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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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持有,如果再跌等大盘趋势向上时进行补仓。
000002 减仓或持有
000717 持有
601899 减仓 等后期趋势上来时进行补仓
仅供参考!
- 西柚不是西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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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000 浦发银行:探底成功,可持有也可增仓
000002 万科A:探底成功,可持有也可增仓摊低成本
000717 韶钢松山:探底成功,可持有
601899 紫金矿业:探底成功,9.5元左右减仓一半
2009年9月27日
- 风头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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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到七十大庆
- 可桃可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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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太多了,五万块钱买了四个板块,当前做股票,就是做题材,做概念,有不知道你会不会做差价,真不知道怎么教你, 浦发银行卖掉,300股没什么意思, 韶钢松山七月份大涨过,没有一年半载不会有什么起色,卖掉,紫金矿业有大量的解禁股没有出售,大涨是没有希望的,万科就看你会不会做差价了,把其他的股卖掉后来做万科的差价,每天赚一点,还是有大涨的希望的,现在的市场不好,只有做波段了
- 北有云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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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就是胜利
留着
- u投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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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你选的股,好像都是近期买入的,那还不要紧,成本都不高,建议持有,但你买的4只股 根本没把风险分散,反而集中了,以后不能再这样买了,我个人觉得应该再进行合理配置;其中浦发银行的300股纯属没意思的行为,300股根本不能有什么作为,还不如不买,那000717也是,没什么意思;另外2只还可以。
- 苏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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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的股票都套住了,有的套的比较深,韶钢松山有希望解套。我本人的意见是:看下星期大盘走向,如果大盘往下走,而且卖出量多,买进量少,上涨无力,下跌有力。建议割掉一半,等下跌10%左右,双倍补进,然后反弹减仓或全部卖掉。如果下星期大盘往上走,趋势变好,5日10日线再次交叉,则持仓。现在看趋势大盘向下走的概率大,你要做好最坏打算,割肉离场。
- tt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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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持有,票都不错,个人认为地产快起来了,有色今年也绝对大有潜力可挖
- hi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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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过节
- 余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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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比较看好韶钢松山。钢铁股的政策性大利好极有可能在年底出台。
浦发银行、万科A都是最近出来圈钱的,近来市场对圈钱行为极度不满!而且万科A属于大盘权重股,再加上目前房价出现价高量缩的局面,因此房价四季度在某种程度上的回调不是没有可能,这将对房地产是利空,赚钱就不要指望了。
紫金矿业还得看国际金价,也就是还得看美元指数的脸色。
个人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
-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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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线吧,股票是用来投资的,不是投机的,
- 里论外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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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线是金
- 豆豆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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嘛钱不钱的,乐喝乐喝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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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把我国A股股市 上所有A股的 蓝筹股 和 绩优股 名字告诉我,最好附上代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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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市场前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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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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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五十条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同时废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7-04 23:18:361
上市公司要求多少人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在申请注册公司的时候会有一个人数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想要申请成为上市公司,有人会疑惑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一、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三)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从财务角度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从会计角度看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五)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上就是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的介绍。公司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对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8:421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 ZIBO QIXIANG TENGDA CHEMICAL CO., LTD.法定代表人: 车成聚变更设立日期: 2007年10月31日住所: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胶厂南路1号股票简称:齐翔腾达股票代码:0024082023-07-04 23:19:001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职场上难免会有困难,无论是刚进入职场的人还是已经在职场上比较长时间的人,都在所难免,那么如果是想要开公司的人,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1 公司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 (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 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 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从财务角度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从会计角度看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2 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23-07-04 23:19:171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1、公司章程;2、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3、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5、公司日常规章制度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2023-07-04 23:19:331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决策机构,受股东的委托肩负着承担公司发展和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负责规划公司未来发展,决定公司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董事会议是规则必须完成董事会主要任务和履行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审议的内容: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公司大会报告工作。 2、如何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卷或其他证劵及上市方案、融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本公司股票,企业合并,企业解散、变更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审议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讨论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秘书;聘任或解聘公司顾问人员;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批准公司绩效考核方案。 11、制订和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与发布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决定检查经营层的工作。 16、审批公司的重大开支方案事项。 17、审批项目的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投资计划。 18、审查、决定批准重大招投标的有关事项。2023-07-04 23:19:391
公司开股东会 30股东到会28人 决定一次重要商务谈判人选 其中是否让本公司总经理参与本次谈判
总经理如果不持有股份的话则无表决权,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等高管应出席股东大会,其主要是为了接受股东的质询。当然总经理也可能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所以其有建议的权利,但不能参与表决。2023-07-04 23:19:481
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有哪些规定?
【 公司章程 】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 公司法 》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清算 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 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 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法律 有哪些关于 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一经制定经公司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保持公司章程内容 的 稳定,避免经常变化和修改。同时要求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发起人在制定 公司董事会章程 时,应该全面具体,谨慎细致,做到规范同时准确。公司的登记机关应仔细审核公司章程,以保持章程规范合法,以保障公司正常有序运行。2023-07-04 23:20:061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什么功能和不同,它们的权力大小如何排序?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07-04 23:20:153
股东大会参加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必须是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扩展资料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大会2023-07-04 23:20:223
皖通高速股票代码多少?
你好,现在皖通高速的股票代码是:600012,你可以通过股票软件直接搜索名字查询股票代码。2023-07-04 23:20:271
安徽省皖通高速公路是不是国企? 怎么样
是国企,第一大股东为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安徽省属第一大国企),第二大股东为招商公路局(央企)。2023-07-04 23:20:352
公司在股改,能对外人讲吗
来源于:网络、“股权投资论坛、IPO实务研究”前言: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本文将从股改的概念入手,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一什么是股改?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上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工作中的理解形成的一种共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条件这一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一特殊股改方式,即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方式,本文所使用的“股改”一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一狭义理解。为进一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人与人走到一起基本上基于“人合”,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一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二种是介于“资合”和“人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人合企业比较强调企业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保证了在股东愿意行使购买权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人加入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显著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较强,资合企业认为投资人投入企业的主要是资本,而不是投资人本身,所以话语权与出资的多少正相关,只需要确保投入的资本安全、能获得回报就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股改:首先,股改是指将私密性高、人合性强、股权不方便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资合性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其次,这一过程既能够证明公司符合上市的形式条件(成功转变成股份公司这一良好的公众公司载体),也部分体现了公司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通过审计、评估对有限公司阶段运营进行总结梳理,通过制订并执行三会制度将公司治理和决策的机制进行提升完善);最后,实务中的股改通常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仅指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为什么要股改?理解了股改的概念及背后逻辑,我们就明白了公司在上市前进行股改的必要性。随着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各交易板块都要求企业进行股改。对有志于进军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次合法合规、不留瑕疵的股改,不仅仅是企业上市前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以通过股改实实在在地提升公司的内控和治理水平,为企业将来的上市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法定主体条件,亦是企业走向公众公司的必经之路,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起点,这项系统工作将深远地影响着企业的后续发展。同时,股份公司是企业集中社会资本最有利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吸收闲散资本,便于企业的并购和资产的重组,还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股票得以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转让等。三如何进行股改?股改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股权结构、内部管理架构、业务架构、财务结构、税收规划等诸多方面。了解了上市前股改的必要性,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如何进行股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想成功地完成股改,首先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改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一)股改方案的拟定及股改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在股改的准备阶段,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收集整理拟股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合规性及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设置和人选。2.整理企业报告期的全部财务资料,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账实核对,往来账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内的会计核算。同时应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3.认定企业关联方,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探讨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方案。4.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整理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整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6.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制定企业股改方案。由于改制方案一旦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可逆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紧围绕着改制的核心目的,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下,根据企业初步调查情况,汇总拟改制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拟定公司业务调整,股权、资产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制整体方案和工作时间表。(二)中介机构的聘任笔者一向认为股改是企业整个上市环节的核心和重点,股改工作做扎实了,之后的工作也就好做了,所以,股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通常由券商来牵头各中介机构,并协同发行人完成发行方案确定+审计+评估+三会制度建立,解决股改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等。与此同时,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对前期规范工作能否达到改制目标及是否符合上市、挂牌条件进行质量把关。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职责主要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的合规性,并对公司股东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判断;对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依法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提出解决方案;起草相关的文件和制度等。律师的这项工作一般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指导企业整理财务资料,梳理历史账务,发现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财务问题,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财务风险、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判断,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有些企业还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以股改基准日的帐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出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改制中的各中介机构职责不同、专长各异,企业应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作用,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共同做好股改的各项工作。可以说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良好的合作机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致的操作流程如下: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注:最新的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证券资质的规定。以上为内资企业股改的一般操作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的股改模式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拟股改前一般会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再股改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相比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还多了一道商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流程。)股改方案一经确定,就要积极稳步推进方案中安排的各项工作,重点包括:1.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确定股改的基准日,确定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成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手续;完成会计核算、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2.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公司股改事宜作出决议。3.准备《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申办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4.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5.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知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通过各项制度。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6.董事会委派人员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手续。7.制定、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公司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操作层面中会碰到各种法律、财务和经营合规性上的问题,公司股东及董高监人员只有坚持走规范经营的道路,在后续发展中才能收获更大的利益,也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四股改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要想完成成功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股改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细究的问题,本部分就股改实务中常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浅略的解决思路。(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原有企业的净资产折股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原有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应折价入股。《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通行的做法是将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净资产折股有以下几个原则:1.用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日公司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而非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且该净资产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2.净资产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数不能高于净资产数据;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进行2023-07-04 23:20:393
中盘低价二线蓝筹股有哪些?
你好,据我所知,中盘低价二线蓝筹股包括了600012皖通高速、000429粤高速,你也可以在交易软件查询。2023-07-04 23:20:481
股东会议纪要和股东会议决议一样吗?如不一样有什么区别?
不一样。一、记录事项:股东会决议是对股东会各项议案表决的情况,而会议纪要是对整体会议的记录,股东会决议更具有效力。股东会议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职权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二、作出决议要求:一般情况下,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时,采“资本多数决”原则,即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议纪要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时,则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这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和“资合”的性质。三、组成内容:股东会议记录是股东会议组织情况和具体内容的记载,略记会议大要,会议上的重要或主要言论,详记则要求记录的项目必须完备,记录的言论必须详细完整。股东会议纪要是股东会议要点文件,会议纪要正文一般由会议概况和会议的精神、议定事项组成。扩展资料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5、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公司章程百度百科-会议纪要百度百科:股东会决议2023-07-04 23:20:504
600012停牌的股票是好事还是坏事?
今日股东大会停牌,一般一天就能完成,明天会复牌。股东大会要看决议出来的消息是利好还是利空,没有太过明显的影响。但看皖通高速(600012)的走势并不乐观,连续4周下跌并处下降通道。建议不要介入。2023-07-04 23:20:551
山东钢铁集团莱芜分公司在全国钢铁企业500强中排名多少
首先,根据2020年全国500强企业排名榜单,东钢铁集团莱芜分公司排名功第382位。东钢集团是山东省的大型钢铁企业,分布在全国多个省份,其中莱芜分公司是其重要的制造基地之一。作为中国钢铁行业的重要成员,东钢铁集团不仅在国内,而且在国际市场上也具有很高的声誉。总的来说,东钢铁集团在行业内有着较高的实力和地位,莱芜分公司也是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23-07-04 23:21:014
山东钢铁会退市吗
不会。根据查询山东钢铁官网得知,截止到2023年6月1日,山东钢铁仍然处于正常的经营状态,且资金充足,是不会退市的。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山东省钢铁产业的龙头国有企业,是莱钢股份与济南钢铁为主体合并形成的上市公司,中国500强位列167位。2023-07-04 23:21:121
是买600863内蒙华电好还是600012皖通高速好?或者是太化股份呢?
600863尾盘庄家大量吸货,看涨,周一庄家继续打压吸货8元可以进入,9.4出货 600012早盘有庄家打压吸货,震荡关注,周一可能继续下跌。介于近期机构注入交通股,后期向好 600281庄家力量不足,中盘吸货,尾盘打压稍显乏力,看涨2023-07-04 23:21:167
山东钢铁增持是好事吗
是。山东钢铁增持是好事,代表股东以及管理层对企业发展有比较看好,会起到稳定股价的作用。山东钢铁一般指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17日注册成立,注册资本100亿元,是一家大型的国有钢铁企业。2023-07-04 23:21:221
山东钢铁股票是什么
山东钢铁股票是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上交所发行的股票,股票代码为600022,股票首发主承销商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山东钢铁是以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为主发起人,联合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金岭铁矿和山东省耐火原材料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包括钢铁冶炼、加工及技术咨询服务,钢材、大锻件、焦炭及炼焦化产品、水渣和炼钢副产品的生产及销售等。2023-07-04 23:21:30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需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董事会的运作制度,比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等,理当由董事会通过。2023-07-04 23:18:111
开股东会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1、股东会相关会议材料:指的是股东大会召开,主要需要讨论的会议内容材料; 2、董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董事会的工作安排详情材料; 3、监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监事会所履行职责的详细记录材料; 4、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财务部对公司项目的财务报告材料; 5、利润分配方案:指的是公司盈利部分的分配方案材料; 6、议事规则修改方案:指的是董事会召开,需要遵循的变更规则材料; 7、临时提案:指的是部分董事对公司经营所提交的临时提案材料。2023-07-04 23:18:041
一般哪些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哪些需要董事会批准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07-04 23:17:551
股份公司章程 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什么联系,这些规则都是要到章程中提取的吗?
您的想法是正确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07-04 23:17:492
法人股东如何参加股东大会和表决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参加股东会,代表法人行使权利。但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先法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在股东会行使权力时,不得违背相关决议。法律分析关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一般会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有些公司会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里面详细规定了如何参加,如何表决。 一般股东各自代表该方的股份,表决是按照股权比例决定的。股份多的一方胜出。不过有时候一些议案是要超过半数,才能胜出。具体是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的。 不像董事会,是以董事的人数来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一般会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有些公司会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里面详细规定了如何参加,如何表决。如果贵公司还没有议事规则,建议尽快请专业人士完善相关议事规则。请先查阅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335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市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9人)的三分之二(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2023-07-04 23:17:25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通过。
【答案】:D1、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教材原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题干描述“一般决议”,所以为D选项。)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2023-07-04 23:17:161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基本形式
法律主观: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1、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2、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09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法律主观: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021
监事能不能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股东会能不能拒绝监事出席或列席股东会?
监事在被股东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席或列席股东会,如果股东会没有要求监事参加,监事也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法律分析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023-07-04 23:16:384
三会一层指什么意思
三会一层指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议事管理规则。三会一层的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股东会提案、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决议、附则。议事规则包含监事会和董事会。 三会一层指什么意思 制定三会一层议事规则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三会一层的内容和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07-04 23:16:241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同一日集中发布公告代表什么?
正常,这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吧,那么审议的东西肯定就多了。审议的任何重大事情都是需要公告的。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碰到股东大会,或是其他会议都会发布大量公告。你要从中找到利好消息,比如财务报告,重大改变2023-07-04 23:16:101
三会一层指的是?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就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议事管理规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经理或者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简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受法律保护的,反过来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因为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哪怕只有一股,你也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内部关系。从更广义上来说,还关系到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的利益。因为公司是社会中的组织,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三会一层首要的一条就是遵循法律和遵守法律。2023-07-04 23:15:531
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阐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而引述的。相应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此可见,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法的要求,而应当着眼于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 除了依据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必须记入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依据企业情况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自然为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可以引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须记入章程的),也可以是股东协议确定的。根据实践和修正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事项;股东大会的设置及议事规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对相关重大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不适用中外合资)、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的原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捐赠、环保等)、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 其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制定 上述已经阐明公司章程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是从章程的记载对象上分类。笔者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的记载对象下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条款、授权性条款(补充性条款)、指引性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出变更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作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再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法定记载事项,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必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任意记载事项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文多处闪烁着这种自治理念的光辉。下面,我们就公司法相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治的内容进行介绍。公司法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十一)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4条和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公司法第166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的指引性条款是指依据公司法对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规定的指引而设定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征是,其不是公司法明确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只是公司章程在记载相关对象时,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即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提供一个指引,设定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在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时除授权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以外的,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该方面的内容时要遵守公司设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不能违反“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20%“和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除投资公司以外,也不能规定出资年限超过2年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能设定为法律许可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形式,即不能以信用、劳务等方式出资。在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此内容时,可以按照公司法7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并可以参照公司法该条规定的公司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规定公司优先购买权事宜。综上,公司章程中的指引性条款是依据公司法的指引作出的,该条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设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对相关主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是指既非法定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也非公司法授权和指引产生的条款,完全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的条款。如关于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效力顺序的规定,规定章程、股东名册、设立协议之间的效力顺序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就能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1998年的大港公司与爱使公司“章程之争”就充分说明了章程决不是在股东(发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下通过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同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公司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更不是一纸无用的法律文书。公司章程的制定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2023-07-04 23:15:361
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过程中,他们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又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
整体上来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如下方面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二是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同时,采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三是对于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2023-07-04 23:15:291
公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等;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4、公司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5、公司在完成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审批并上市。2023-07-04 23:14:496
企业要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正面回答公司上市的条件有:1、是股份公司;2、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二、分析详情企业通常分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需要,那么就需要先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改造,从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要求有哪些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2023-07-04 23:14:251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1、公司章程;2、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3、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5、公司日常规章制度 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2023-07-04 23:14:161
我在新浪财经美股中怎么查不到美国股票代码CBP的股票
哈尔滨仁皇药业有限公司(China Botanic Pharmaceutical Inc.;CBP.US)6月23日收报0.860美元, 0.84 - 0.95 52 周 0.83 - 2.80 开盘 0.95 成交量/平均 6.23万/4.54万 市值 3202.60万 市盈率 1.34 股息/收益率 - 每股收益 0.64 股份 3723.95万 贝塔系数 1.82 机构持股率: 1% 新浪财经的美股专栏只能查到部分成交活跃有代表的股票,像这类公司是查不到的.2023-07-04 23:14:123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07-04 23:13:475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规章制度一,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二,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三,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四,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五,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六,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七,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2023-07-04 23:13: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