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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自查报告范文(通用5篇)
时间一溜烟儿的走了,工作已经告一段落了,回顾这段时间的工作,取得了成绩,也存在着问题,将成绩与不足汇集成一份自查报告吧。我们该怎么去写自查报告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银行业务自查报告范文(通用5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银行业务自查报告1
一、健全组织,强化领导
为确保此次自查工作顺利进行,我局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的自查自纠清查小组,积极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严格清查,不走过场
成立清查小组,局领导要求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对照自查内容进行自查。做到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自查,及时自纠
按照《绵竹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全市财政资金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财政资金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自查。
1、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我局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所有的业务收入都全额缴入财政国库,并按时间、单位、票据票号、金额做好每笔收入台账,每月末按时与财政国库科对账;每一笔业务支出都严格按照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审核——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审批的审批程序执行财务报销制度。
2、财政票据指派专人专管,建立了票据领用、核销台账,年底按财政票据管理要求进行清零并注销。
3、我局财务印章管理原则是:分开存放保管,监督审批使用。财务专用章由会计负责保管,法人印章由出纳保管。财务印章保存在安全地方,并且经常检查,非保管人员不得使用,非经单位负责人同意,不得携章外出。禁止非财务事项加盖财务印章,严禁财务印章外借。
4、财务科的职能职责明确,下设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各自职责分工明确,会计与出纳之间,相互协调配合,并相互制约。月末出纳的现金、银行日记账与会计的账务相核对,会计的账务必须与银行和财政的相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结账。会计并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抽查。
5、我局财务核算基本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与管理,但还不够完善,下步应按照要求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
6、无违规开设银行账户,现有账户按照要求管理使用,对账制度每月末认真落实。
7、财政资金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使用,财政资金拨付流程科学规范,财政资金审核及时到位,无财政资金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
这次自查自纠,是促使我局财务工作自我完善的一次切实可行的行动,使我们及时发现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从而使我局财务工作更加完善有效。
银行业务自查报告2
为配合分行个人金融部开展xx年尽职监督检查,本着规范业务经营,强化风险管理,扎实推进合规管理和风险防范,增强全员合规经营意识,减少案件风险隐患,确保安全、稳健运行,我行进行了严格规范的自查活动。现将有关检查情况报告如下,请审查:
第一,个人贷款业务方面
截至自查之日,我行个人贷款余额为49XX万元,其中“随薪贷”余额2XXX万元,其他个人贷款余额20xx万元(包括不良贷款余额1X万元)。为强化对不良贷款存量的管理和控制,我行严格按照《中国XX银行信贷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和《中国XX银行XX分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要求,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不良贷款的增长,并积极组织业务人员通过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方式减少现有不良贷款,截至自查之日共收回不良贷款利息XX万元。“随薪贷”业务从受理、审查到发放全过程严格按照《X银X办发(xx号)》等相关规则制度执行,不存在资金发放方式、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
第二,客户管理系统方面
根据PCRM、CFE相关文件要求,我行及时更新新用户和清理冗余用户,到目前为止我行在客户管理系统中共有4名操作人员。根据我行实际,我行针对性的组织操作人员进行集体讨论、培训和学习,通过培训,全体系统操作人员都能较为熟练的运用相关的功能模块。
第三,客户关系维护方面
由于我行人员不足,尚不存在专门的客户经理,大堂经理和客户维护人员。对此,我行根据《客户关系营销管理工作指引》要求指派专门兼职人员负责,维护重要客户和贵宾客户。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培训,以保障为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基金代销业务合规方面
我行根据上级产品发行文件和产品销售文件,及时传达至每一位员工,并根据《XX银行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等通知积极组织宣传销售,但由于基金行情等原因,从XX年到目前为止尚未销售成功,故不存在操作风险。由于我行目前暂无人员取得基金销售资格,现正组织人员学习和培训,以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五,个人理财及贵金属方面
在自查过程中我行发现以前销售个人理财产品中有个别客户存在尚未填写《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等资料,保管也尚不完善。对此,以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贵重金属业务尚未开办。
通过自查,发现我行在个人金融相关业务方面还存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业务受理不规范、风险管理不完善等诸多问题。对此,我行将及时根据制度要求进行整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杜绝类似不合规、不完善、有漏洞、有风险的情况发生。
银行业务自查报告3
20xx年8月22日我部收到办公室印发“关于印发《**村镇银行“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自查方案》的报告”的文件。按照文件精神,内审合规部自查要点为“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案件防控”。以下为自查情况报告:
一、我行内控体系较为健全,组织结构设置符合自身特点,明确了内部控制和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权限和信息报告路线。我行主要发起行为**银行,同时吸收当地优质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参股村镇银行,股权结构较为合理,为良好公司治理奠定坚实的股权基础。
我行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了完善以“三会一层”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治理结构并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六个专门委员会。但尚未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我行各个治理主体的职责边界较清晰,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和高级管理层议事规则五项规范的议事规则,但各项议事规则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行参照以流程为核心的全新的银行模式开展经营管理,即在整个银行塑造“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文化,提高市场反应速度,改善服务水平;并通过业务模块化、管理扁平化与运营集中化,提高银行运作效率,实现成本节约与规模效益,促进价值创造与绩效进步,并全面提升银行的核心竞争能力。但此项工作在该行尚处起步阶段,内
部组织架构不完善,距流程银行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但我行在20xx年成立了内审合规部门,随着业务发展,20xx年我行将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
二、各部门、各岗位之间职责分离、相互制约,并定期不定期进行岗位测评及意见反馈。认真执行轮岗和强制休假制度,并向监管当局按季度上报人员、安防非现场监管报表。我行在业务领域和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交流、信息共享及信息反馈机制。我行建立了《**村镇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定期对内部制度的健全性等进行评价,但评价效果有待提高。
我行20xx年成立内审合规部门,建立了内部审计及合规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定期聘请发起行进行业务督导及业务检查。我行聘请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但审计结果未及时上报监管部门。我行的内部控制缺陷被发现和被报告后能够及时得到解决和纠正,并能够及时纠正和整改外部监管机构发现的内部控制方面的问题和缺陷。我行正逐步建立及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完善组织架构,有效开展内外部审计工作,在高管层的科学领导下,20xx年我行未发生案件。
三、我行正逐步建立及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建立了存款、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等管理制度和岗位规范,我行业务部已制定如下规章制度:贷款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信贷业务操作办法、农户贷款操作细则、担保管理办法、信贷业务审批管理办法、存贷款利率管理暂行办法、贷后管理办法、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抵贷资产管理办法、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诉讼管理办法、信贷责任追究制度、项目融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职能部门设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并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四、我行的风险管理能够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进行较为持续的监控。并制定了相关业务政策、制度和程序。专门设立了履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和审计职能的部门和岗位。我行虽建立了风险识别评估制度、职责和岗位,但制度和职责未及时更新,手段和技术不够完善。
我行董事会能够根据本行的情况,制定整体风险管理政策、风险限额和重大风险管理制度,但并没有明确的风险偏好;高级管理层制定了监测和管理风险的程序和方法;但没有结合本行特点,开发高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不能对对各类风险进行准确的计量和管理。
银行业务自查报告4
今年以来,市区联社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紧紧抓住制度、执行、监督三个环节,以制度执行年活动为载体,从全面构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入手,狠抓五个到位,深入扎实做好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防范事故案件,有力地促进了全辖农村信用社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高度重视,组织领导到位
自年初一开始,联社领导班子把合规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年度目标考核,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内容,坚持常抓不懈。一是成立了以党委书记、理事长为组长,纪委书记、监事长为副组长,经营班子和部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制度执行年、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管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开展和检查督促,落实稽核监察保卫部具体负责此项工作。二是分别制定了制度执行年活动和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步骤、方法和要求,做到了有的放矢。三是实行一把手负责制,联社监事长与各信用社主任、信用社主任与职工层层签订合规经营、合规操作自查自纠工作责任书份。联社领导、部门负责人按照分工各司其责,认真履职尽责,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正人先正己,争做合规带头人,为深化改革和促进发展奠定基础。
二、抓合规意识教育,培训学习到位
为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新青员工的合规意识,联社一是把自省联社成立以来出台的制度办法和金融职业道德规范、法律法规以及各种案例作为学习培训内容,重点提高员工对基本制度的熟悉程度,强化学法、懂规、遵纪、守制意识。二是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年内联社共组织培训学习班期,参训人员达人,其中一线员工的学习面达90%以上,使大家真正认识到内控优先,制度先行的重要性,理解和熟悉自身岗位内控要点,主动预防和发现风险。三是是采取了自学、集中学、分散学、岗位交流学、互动式讨论学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业务流程合规操作手册》、《安全保卫工作理论与实务》等业务书籍。
同时,结合案件防控实际,把典型案件警示教育融入活动中,剖析案例,总结教训,标本兼治。联社监察部门随时收集相关的典型案例,认真分析成因,定期以文件形式予以通报,增强了学习的针对性,人人撰写了学习笔记和心得体会,进一步加深对制度的理解和再认识。四是运用激励机制,检验学习效果。10月中旬,采取自下而上层层选拔的方式,各信用社和联社机关推荐名员工进行了合规知识竞赛;11月下旬,组织全辖名员工分岗位参加省联社的制度学习考试,考试成绩与员工目标责任考核和来年的岗位聘用挂钩,考试及格率达99%。
三、强化基础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到位
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临柜操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减少差错、防范事故案件的永恒主题。年初,针对我区部分营业网点一线岗位人员严重不足、规章制度难以贯彻执行的严峻现实。联社一是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用工制度改革方案,综合全辖机构网点的经营规模、服务对象、业务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编制个,撤并低效网点个,二是面向社会,招贤聚才。公开聘用大、中专毕业生名为短期合同工,委托省联社招收计算机、法律、财务审计等专业技术人才人,经过岗前培训,全部充实到一线岗位,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人员紧缺和内控落实难的矛盾。三是联社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要求,设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或合规风险管理岗,制定合规风险部门职责和岗位职责。四是打造流程银行。由稽核监察保卫部牵头,财务、信贷、人事、办公室等部门通力配合,重新制定了会计、出纳、信贷等岗位职责,按照一项业务一本手册、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定的要求,细化了每一笔业务的操作流程,防范违规操作,切实做到了有章可循。
四、狠抓制度执行,监督检查到位
重点人员人,仍有名员工在同一岗位工作超过3年以上未轮岗,联社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监控,对超过3年以上未轮岗适时进行了岗位调整;名有经商行为的员工家属已承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予以纠正,有效地整治和规范了全区信用社对员工的行为,较好的防范了道德风险。七是抓安全检查。采取实地检查与电话询查、突击检查与重点抽查、日间查与夜间查相结合的方式,共开展各种安全检查社次。同时本着安全坚固、经济实用的原则,对顶山、恩阳等11个机构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了更新;新安装更换报警器台、维修警器具社次。通过开展各类检查,加强了基层社的财务、信贷、重空、内控重点管理,有效地规范了信用社的经营管理行为,防范案件的发生。
五、建立问责机制,责任追究到位
我们从建立有效的违规问责约束机制入手,限制、批评、纠正和惩处违规违纪的单位和员工,在内部弘扬正气,杜绝违规恶习,对违规失德的`人和事,不姑息迁就,不搞下不为例。一是层层落实了事故案件一把手负责制和岗位责任制,人人签订了事故案件防范责任书,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二是建立了严格的事故案件责任认定程序和报告制度,做到发案必查、有案必报、查必问则、有责必究。不论检查发现的还是来信反映的问题,在初步核实的基础上,符合立案标准和条件的,及时予以立案,并迅速上报,不搞瞒案不报。三是建立双向问责机制,操作人员与管理人员处理联动,经济处罚、组织处理和政纪处分同步,1—10月,受诫勉谈话的信用社班子社次,通报批评的社次(含分社、储蓄所),经济处罚人次、罚款金额元,待岗人,免职人,除名人,待给予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8人。向妄存侥幸心理的人员亮起了红牌,维护了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障了全区农村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快速健康发展。
银行业务自查报告5
为了迎接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规范支行个人理财业务,根据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支行对xx年以来的经营业务进行了全面、逐项、细致的检查,现将开展自查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人员配备情况
为了确保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销售,支行配备了专职理财经理一名,该人员已通过××银行总行的理财经理资格考试、并取得了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所有银行理财产品、基金、保险、券商集合理财产品均由专职理财经理销售。
鲜有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介绍理财产品情况发生,现已全面杜绝。
二、销售流程
支行理财经理均是在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的前提下向客户推荐理财产品,并为每一位购买产品的客户填写《个人客户投资风险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理财经理根据其评估结果,向客户推荐相应得理财产品。《评估报告》经理财经理与客户进行签字后,交由支行理财主管审核并签字,单笔购买金额超过100万的客户,《评估报告》还经由支行分管个人理财业务行长签字。自查中发现有少数客户的《评估报告》未经支行理财主管签字审核,已补交给支行主管审核。
在具体的理财产品销售前,理财经理均向客户说明了产品结构、风险、收益等相关信息,让客户在充分了解产品的基础上作出选择。理财产品的《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中客户资料均填写完整。
三、资料档案保存
xx年以来,所有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报告》、《合约》、《合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资料均保存完整,并按期装订成册,入库统一保管,其中,《客户风险评估报告》实行专夹保管、一年内有效的保管机制。支行理财经理为每期产品和《风险评估报告》建立了详尽的客户电子档案,方便及时了解客户情况和日后与客户沟通。本次自查中发现有些风险评估报告未装订建表,拟定于今天下班前完成建表装订工作。
四、今后工作计划
支行虽一直坚持专职理财人员介绍、合规销售理财产品,但本次自查中仍然发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我们将在近几天集中整改。在今后的工作中,支行将继续坚决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合规销售、定期开展个人银行理财业务自查工作,保证××银行芜湖××支行理财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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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提交审议的议案原文网上哪里可以查到,谢谢
上市公司提交审议的议案原文可以在证监会公司信息披露专栏网站上进行查询,网址为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cb/ssgshyxxw/. 在该网站首页左侧栏目中,可以选择“上市公司公告”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等菜单,进入公告列表页面。在这些列表中,可以根据发布日期、公司名称、公告类型等条件筛选相关公告。一般来说,上市公司提交审议的议案会发布在公司公告中,投资者可以在公告中找到相关的原文材料。另外,一些证券公司的投资终端、财经媒体的网站等也可以查询到上市公司提交审议的议案原文,投资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2023-07-04 23: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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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07-04 23:11:101
开股东会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1、股东会相关会议材料:指的是股东大会召开,主要需要讨论的会议内容材料; 2、董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董事会的工作安排详情材料; 3、监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监事会所履行职责的详细记录材料; 4、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财务部对公司项目的财务报告材料; 5、利润分配方案:指的是公司盈利部分的分配方案材料; 6、议事规则修改方案:指的是董事会召开,需要遵循的变更规则材料; 7、临时提案:指的是部分董事对公司经营所提交的临时提案材料。2023-07-04 23:11:411
董事会议事规则是由股东会审议吗
法律分析: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会审议,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若公司章程未对董事会议事规则须由股东会审议的约定,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无须股东会审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 修改公司章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023-07-04 23:11:501
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
法律主观: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是什么? 现行《公司法》关于董事会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 董事会成员 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以及 发行公司债券 的方案; (七)指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 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以外,有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 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在公司经营的过程当中也是要起到掌舵的重要作用的,很多人经常会拿 公司的董事 会和股东大会来进行比较,实际上这两种最高级别的会议在职权上是相互平衡制约的。董事会的召开以及相应的职权,这些细节上的问题都应该详尽的体现在公司章程当中,当然也是要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础上由公司来拟定。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07-04 23:11:571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一)企业战略;(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四)资产的安全完整2023-07-04 23:12:051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吗?
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般应当由股东会审议作出。且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由于公司法对董事会的议事规则没有明确的规定,则可由公司章程来规定。是否需要审议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来处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07-04 23:12:131
哪些制度必须通过股东大会审议
首先声明,这里仅讨论上市公司,对于非上市公司,不做讨论。一、《上市公司章程指引》1、三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而章程需要股东大会通过,因此这些议事会规则必然需要股东大会通过。2、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的事项还有:选聘解聘董事监事、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审议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即所谓重大对外担保事项)。二、《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权限不包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内部部门设置的决策,这些决策权应当由董事会行使。独立董事由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提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属于董事会的一部分,对股东负责,其议事制度理当由股东大会通过。由此可知:《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董事会的运作制度,比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等,理当由董事会通过。2023-07-04 23:12:211
上市公司要求多少人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在申请注册公司的时候会有一个人数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想要申请成为上市公司,有人会疑惑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一、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三)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从财务角度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从会计角度看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五)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上就是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的介绍。公司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对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2:291
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谁批准
法律分析:董事会议规定可以由股东大会批准,也可以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2023-07-04 23:12:471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指引
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保护存款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是指建立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等机构为主体的组织架构和保证各机构独立运作、有效制衡的制度安排,以及建立科学、高效的决策、激励和约束机制。第三条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准则:(一)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二)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三)建立、健全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五)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股东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商业银行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在商业银行有借款的股东要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防范和处置金融机构支付风险暂行办法》,在章程中规定“流动性困难”的具体标准。第八条 商业银行对股东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同一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不得超过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百分之十。股东的关联企业的借款在计算比率时应与该股东在银行的借款合并计算。商业银行应当在章程中规定,股东在商业银行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第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本行股票为质押权标的。股东需以本行股票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事前告知董事会。股东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的股权净值,且未提供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不得将本行股票再行质押。第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债务提供融资性担保,但股东以银行存单或国债提供反担保的除外。上款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商业银行为股东及其关联单位的融资行为提供的担保。第十一条 同一股东不得向股东大会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的人选;同一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人选已担任董事(监事)职务,在其任职期届满前,该股东不得再提名监事(董事)候选人。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及时报告持有商业银行股份前十名的股东名单,以及一致行动时可以实际上控制商业银行的关联股东名单。第十三条 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对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股东大会包括年会和临时会议。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年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说明延期召开的事由。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不履行职责,致使出现商业银行重大决策无法做出或者股东大会无法召集等情形时,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或商业银行监事会,可以决定自行组织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但应将召开会议的决定书面通知董事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商业银行的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实行律师见证制度,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应当对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等事项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商业银行可以自行确定召开股东大会的方式,但应确保股东有效行使其合法权利。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当将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董事会应当将股东提出的审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质询案,董事会、监事会应当按照股东的要求指派董事会、监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相关成员出席股东大会接受质询。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关联股东的回避制度等。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年会除审议相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一)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意见及商业银行执行整改情况;(二)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评价结果;(三)报告监事会对监事的评价及外部监事的相互评价结果。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公正、合理地安排会议议程和议题,确保股东大会能够对每个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监管机关规定的,应当主动及时纠正或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改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商业银行章程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 董事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董事的任职资格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人员外,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董事:(一)因未履行诚信义务被其他商业银行或组织罢免职务的人员;(二)在本商业银行的借款(不含以银行存单或国债质押担保的借款)超过其持有的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股东或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三)在商业银行借款逾期未还的个人或企业任职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规范、公开的董事选举程序,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向股东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第二十五条 董事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任职资格培训。第二十六条 董事依法有权了解商业银行的各项业务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权对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实施监督。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董事会。第二十七条 董事对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商业银行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第二十八条 董事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与商业银行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董事均应当及时告知董事会、监事会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度。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中由高级管理层成员担任董事的人数应不少于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但不应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应当获得适当报酬。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层成员及商业银行机构和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情形的,应及时要求予以纠正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商业银行董事长不得由控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兼任。第三十三条 董事、董事长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违反商业银行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越权干预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应当召开四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董事会应当通知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在会议结束后10日内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董事会的授权规则等。第三十六条 董事应当以董事会会议的形式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商业银行章程应当规定,利润分配方案、重大投资、重大资产处置方案、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层成员等重大事项不应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且应当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在聘任期限内解除行长职务,应当及时告知监事会并向监事会做出书面说明。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根据行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未经行长提名不得直接聘任或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层成员。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四十条 董事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董事担任,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人。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第四十一条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商业银行重大关联交易的审批,其中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还需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特别重大的关联交易应同时报告监事会。董事对董事会拟决议事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做出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应当由无重大利害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商业银行章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和特别重大关联交易的标准做出规定。董事会应当制定商业银行关联交易的具体审批制度。第四十二条 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高级管理层在信贷、市场、操作等方面的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对商业银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对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效果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银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意见。第四十三条 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第四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第四十五条 各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职责应当由董事会制定。各委员会应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定期召开会议。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的最低标准、方式、途径等,逐步建立、健全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制度。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下设专门办公室,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的筹备、信息披露,以及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须经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第四十八条 高级管理层由行长、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组成。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四十九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勤勉地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本商业银行的商业机会,不得接受与本商业银行交易有关的利益,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第五十条 行长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商业银行章程及董事会授权,组织开展银行的经营管理活动。行长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副行长、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层成员;(二)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商业银行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三)代表高级管理层向董事会提交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四)授权高级管理层成员、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从事经营活动;(五)在商业银行发生挤兑等重大突发事件时,采取紧急措施,并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董事会、监事会报告;(六)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由行长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一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经营活动需要,建立、健全以内部规章制度、经营风险控制系统、信贷审批系统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控制机制。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部门应当实行垂直管理并由行长直接领导。商业银行行长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成员,但对审贷委员会通过的授信决定拥有否决权。第五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向董事会定期报告的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有关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第五十三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定期向监事会提供有关商业银行经营业绩、重要合同、财务状况、风险状况和经营前景等情况的信息,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第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层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会议制度,并制订相应议事规则。高级管理层召开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报送监事会。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层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预。高级管理层对董事、董事长越权干预其经营管理的,有权请求监事会予以制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层成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在任期内不应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商业银行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并按有关规定报请中国人民银行对新任高级管理层成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高级管理层成员对董事会违反任免规定的行为,有权请求监事会提出异议,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五十七条 高级管理层提交的需由董事会批准的事项,董事会应当及时讨论并做出决定。 第五十八条 监事会是商业银行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监督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二)监督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的尽职情况;(三)要求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纠正其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四)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离任审计;(五)检查、监督商业银行的财务活动;(六)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进行审计并指导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的工作;(七)对董事、董事长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进行质询;(八)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应当由监事会行使的职权。第五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组成,其中外部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两名。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外部监事制度。外部监事与商业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之间不应存在影响其独立判断的关系。外部监事在履行职责时尤其要关注存款人和商业银行整体利益。外部监事报酬应当比照独立董事执行。外部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工作条件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的任职资格、产生程序、权利义务适用本指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八条有关董事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监事长应当由专职人员担任。监事长至少应当具有财务、审计、金融、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第六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监事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监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拟定对本指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四)、(五)、(六)项所列事项进行审计的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由外部监事担任负责人。第六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委托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上一年度的经营结果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于股东大会年会召开前,且不得迟于当年4月30日完成。审计报告完成后应当经监事会通过,由监事长签名,报股东大会年会审议。在报送股东大会审议前,应当抄送董事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计结果有失公允,监事会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追究监事会有关人员的责任。监事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费用由商业银行承担。第六十六条 监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监事会的办事机构。监事会办公室聘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以充分保证监事会监督职责的履行。第六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障监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专门的办公场所。监事会的年度财务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六十八条 监事会例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四次,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监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第六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制定内容完备的议事规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第七十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未执行审慎会计原则,存在未严格核算应收利息、未提足呆账准备金等情形的,应当责令予以纠正。监事会发现商业银行业务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向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提出质疑。第七十一条 商业银行内部稽核部门对内设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稽核的结果应当及时、全面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稽核部门报送的稽核结果有疑问时,有权要求行长或稽核部门做出解释。第七十二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时,有权向商业银行相关人员和机构了解情况,相关人员和机构应给予配合。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按规定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报告应当附有监事会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就报告中有关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风险控制等事项逐项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收到高级管理层递交的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拟订的分红方案应当事先报送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意见。监事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发表意见,逾期未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第七十五条 监事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监事会。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指派监事列席高级管理层会议。第七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规定等情形时,应当建议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并及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董事会或者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进行处分或整改并将结果书面报告监事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拒绝或者拖延采取处分、整改措施的,监事会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报告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薪酬与商业银行效益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公正、公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第七十九条 独立董事的评价应当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进行,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委员会确定,董事会应当将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绩效评价作为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任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都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绩效评价的决定过程。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层成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商业银行章程,给商业银行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八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条件具备时,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建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第八十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国境内设立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指引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行的特点,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第八十三条 本指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十四条 本指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2023-07-04 23:12:551
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何保障股东意志
单独或者累计持有10%的股份可以要求在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单独或合计持有3%股份可以向董事会提交议案,议案合理都会召开股东大会。通过决议要过半数,重大决定要到会2/3数。数是指表决权数,也就是股份数。2023-07-04 23:13:071
公司章程的效力大还是《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大?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23-07-04 23:13:141
CEO和股东第一次开会
你是问CEO和股东开会的流程吗?具体流程: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的临时提案、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的无效与撤销一般的事务可以由公司总经理决定执行,而召开股东大会的必须要符合相应的条件规定才可以。2023-07-04 23:13:211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公司章程,公司经营管理制度,公司日常规章制度一,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二,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三,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四,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五,制度(Institution),或称为建制,是社会科学里面的概念。用社会科学的角度来理解,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建制的概念被广泛应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及经济学的范畴之中。六,制度是一种人们有目的建构的存在物。建制的存在,都会带有价值判断在里面,从而规范、影响建制内人们的行为。例如如果我们把选举制度看成是建制的话,不同地方的选举制度,规则都有不同,制度主义者便会解释这是不同社会对选举价值观理解不同所造成的结果。七,倘若一个社会认为应该表达多元声音,重于执政效率等其他价值观的话,那么选举制度便会倾向设定于有利表达多元声音(例如:代表制),多个党派都能借助此制度得到相应民意支持而被选出。2023-07-04 23:13:295
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07-04 23:13:475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1、公司章程;2、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3、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5、公司日常规章制度 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2023-07-04 23:14:161
企业要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正面回答公司上市的条件有:1、是股份公司;2、公司经营必须是3年以上,在这三年内没有更换过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并且公司经营合法、符合国家法律规定;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4、上市公司的注册资金至少3000万,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1/4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10%以上。二、分析详情企业通常分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而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可以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需要,那么就需要先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股份改造,从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为股份制有限公司。三、上市公司股权分布要求有哪些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2023-07-04 23:14:251
公司上市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上市公司的基本条件如下:1、公司满足股份公司上市资格;公司开业时间超过三年;2、申请上市的公司在近三年内连续盈利,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没有虚假记载、注册资金无虚假出资,没有抽逃资金的现象等;3、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至少三千万元,公司总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公开发行的股份是公司总股份的四分之一以上,股本总额至少4亿元,公开发行的股份在10%以上;4、公司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公司批准,并向社会公开发行;5、公司在完成拟写上市方案,完善公司各项组织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完成审计工作,律师整理相关法律文书后,才能审批并上市。2023-07-04 23:14:496
投资者在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的过程中,他们的参与权和表决权又是如何得到保障的呢?
整体上来讲,《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如下方面保障投资者的参与权和表决权:一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二是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披露原因及后续方案。同时,采用网络投票、累积投票、征集投票等方式,保障股东参与权和表决权。三是对于股东书面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反馈是否同意召开股东大会,不得无故拖延。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市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时披露股东决策所需的其他资料。2023-07-04 23:15:291
公司章程可以对哪些事项进行约定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股东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鉴于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的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因此,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41条、42条、43条、43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事项应当作为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公司法45条、46条规定的董事会的产生办法、任期,47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48条、49条规定的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事项应当作为必要记载事项予以记载(但内容可以根据公司法的授权予以一定的变通)。其他有关经理、监事会的组成、产生、职权、议事规则的公司法规定事项也应当作为法定事项加以记载。 根据修正后的公司法82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事项为: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阐述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而引述的。相应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也属于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13条规定,合营企业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合营企业名称及法定地址;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合营期限;合营各方的名称、注册国家、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的规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的比例;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董事的任期,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职责;管理机构的设置,办事规则,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任免方法;财务、会计、审计制度的原则;解散和清算;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此可见,理解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不能仅仅局限于公司法的要求,而应当着眼于所有法律、行政法规、政府规章等法律文件。 除了依据公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必须记入公司章程的法定记载事项以外。公司章程依据企业情况和公司治理的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自然为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内容可以引述法律规定的内容(但非法律要求必须记入章程的),也可以是股东协议确定的。根据实践和修正后的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任意记载事项主要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事项;股东大会的设置及议事规程(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对外担保数额、方式、限制;公司的对外投资范围与限制;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公司对相关重大财产的处置规则;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经营或者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原则(不适用中外合资)、公司的用人制度以及工会制度、职代会制度的原则;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方式(如捐赠、环保等)、关联交易的审查和管理等。 其次,公司章程条款内容的制定 上述已经阐明公司章程分为法定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这是从章程的记载对象上分类。笔者认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章程的记载对象下的具体条款(内容),可分为强制性条款、授权性条款(补充性条款)、指引性条款以及任意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是指该条款的内容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公司章程的不得对法律内容作出变更的条款。公司章程的强制性条款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强制性条款。法定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下的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法律和行政法规)直接规定的。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职权为法定记载事项,而公司法对该事项下的职权已经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内容即为强制性条款。公司章程在记载该法定事项时只能复述法律而不能对其作出变更。如不能将股东会的职权分配给董事会来行使。再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规则为法定记载事项,但依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必须由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任意记载事项中强制性条款是指非法定记载事项下相关条款的内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但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这一规定的内容也是任意记载事项下的公司章程中的强制性条款。 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是指公司法明确授权由公司章程进行规范的条款,同样公司章程的授权性条款也分为法定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和任意记载事项中的授权性条款。修改后的公司法的一个最大的变化就是在倡导公司自治的理念的指导下,赋予公司以最大的自治权。而体现这种自治权的载体就是法律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事项以外,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的需要设定公司的相关经营和治理要素。修改后的公司法条文多处闪烁着这种自治理念的光辉。下面,我们就公司法相关授权公司章程进行自治的内容进行介绍。公司法12条授权,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13条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法第16条授权,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担保的总额和数额作出限制;公司法第38条第(十一)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享有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会会议的通知时间;公司法第43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公司法第4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规定的范围之外,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4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公司法第4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董事会法定以外的职权。公司法第49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54条和56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定范围之外,规定监事会的职权、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公司法第7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公司法75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和公司的章程;公司法第76条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股东资格的继承问题;公司法84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认购股权的相关事宜;公司法第142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作出法定以外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法第148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作出规定;公司法第166规定,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财务报告的提交期限。公司法第167条授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以另行约定股东的利润分配比例;公司法第217条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规定高管人员的范围。上述是公司法修改后作出的对公司章程授权的相关规定的情况,可以说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方方面面。公司章程依据公司法的授权后制定的相应规定,对相关主体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公司章程的指引性条款是指依据公司法对相关内容的概括性规定的指引而设定的公司章程的条款。这种条款的特征是,其不是公司法明确设定的权利义务规范,也不是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制定的规范,只是公司章程在记载相关对象时,参考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的。即公司法为公司章程的内容制定提供一个指引,设定上限或者下限。公司章程在规定这些方面的内容时除授权章程可以另行约定以外的,不能突破公司法规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出资方式为公司章程记载的法定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该方面的内容时要遵守公司设定的上限或者下限。如公司章程规定出资金额和出资方式不能违反“首次出资额低于注册资本20%“和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除投资公司以外,也不能规定出资年限超过2年的上限。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不能设定为法律许可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形式,即不能以信用、劳务等方式出资。在有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事宜为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公司章程在规定此内容时,可以按照公司法7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并可以参照公司法该条规定的公司优先购买权的相关事宜规定公司优先购买权事宜。综上,公司章程中的指引性条款是依据公司法的指引作出的,该条款在不突破公司法设定的上限或下限的情况下是合法有效的,对相关主体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公司章程的任意性条款是指既非法定记载的事项和内容,也非公司法授权和指引产生的条款,完全是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自由设定的条款。如关于公司相关文件冲突的效力顺序的规定,规定章程、股东名册、设立协议之间的效力顺序等。最后,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新《公司法》给予了公司章程极大的自治权,但是并不意味着股东(发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的时就能漠视法律的规定,对法律法规视而不见,1998年的大港公司与爱使公司“章程之争”就充分说明了章程决不是在股东(发起人)无视法律的规定下通过即可生效的。所以,章程的自治性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股东的智慧并与实际相符的结果。同时,在制定章程时还要注意不能剥夺或变相剥夺股东的固有权力应为股东主张并实现其权利提供保障。同时新《公司法》第1l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而且章程还要进行登记备案,章程是法定文件,没有登记生效的章程,公司就无法成立,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总之,公司章程不是简单地重复公司法条文,更不是一纸无用的法律文书。公司章程的制定应是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调节股东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的效用的自治性规范。2023-07-04 23:15:361
三会一层指的是?
三会一层议事规则就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议事管理规则。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做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经理或者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是公司的执行机构。简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受法律保护的,反过来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监督,因为关系到公司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比如你是一个公司的股东,哪怕只有一股,你也有权利参加股东大会,当然你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是内部关系。从更广义上来说,还关系到如员工、客户和社会公众等的利益。因为公司是社会中的组织,必须对社会负责,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因此,三会一层首要的一条就是遵循法律和遵守法律。2023-07-04 23:15:531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同一日集中发布公告代表什么?
正常,这是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吧,那么审议的东西肯定就多了。审议的任何重大事情都是需要公告的。任何一家上市公司碰到股东大会,或是其他会议都会发布大量公告。你要从中找到利好消息,比如财务报告,重大改变2023-07-04 23:16:101
三会一层指什么意思
三会一层指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组成的议事管理规则。三会一层的内容包括总则、一般规定、股东会提案、股东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会的召开、股东会决议、附则。议事规则包含监事会和董事会。 三会一层指什么意思 制定三会一层议事规则的目的是为规范公司股东会及其参加者的行为,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化、科学化,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 三会一层的内容和规则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2023-07-04 23:16:241
监事能不能要求出席或列席股东会?股东会能不能拒绝监事出席或列席股东会?
监事在被股东会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出席或列席股东会,如果股东会没有要求监事参加,监事也可以要求出席或列席。法律分析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2023-07-04 23:16:384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由
法律主观: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如下:1、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2、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021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基本形式
法律主观: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是:1、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除外;2、一般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3、重大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09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股东大会作出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通过。
【答案】:D1、本题考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教材原文: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题干描述“一般决议”,所以为D选项。)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2023-07-04 23:17:161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是什么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上市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五至十九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数额(9人)的三分之二(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或者监事会提出召开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年度股东大会和应股东或监事会的要求提议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不得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 (二) 发行公司债券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董事会和 监事会成员 的任免; (七)变更募股资金投向; (八)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九)需股东大会审议的收购或出售资产事项; (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通讯表决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2023-07-04 23:17:251
法人股东如何参加股东大会和表决
法人股东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人代表参加股东会,代表法人行使权利。但股东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事先法人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作出决议,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在股东会行使权力时,不得违背相关决议。法律分析关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一般会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有些公司会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里面详细规定了如何参加,如何表决。 一般股东各自代表该方的股份,表决是按照股权比例决定的。股份多的一方胜出。不过有时候一些议案是要超过半数,才能胜出。具体是在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公司章程中有规定的。 不像董事会,是以董事的人数来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一般会在公司章程中有规定,有些公司会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里面详细规定了如何参加,如何表决。如果贵公司还没有议事规则,建议尽快请专业人士完善相关议事规则。请先查阅公司章程的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7:335
股份公司章程 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什么联系,这些规则都是要到章程中提取的吗?
您的想法是正确的,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 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07-04 23:17:492
一般哪些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哪些需要董事会批准
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必须有股东大会批准。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份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有明确的约定,行使这些规则都是要按照章程的规定程序。公司章程必须依法制定,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之一,也是在公司法下,公司管理和活动的重要依据。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2023-07-04 23:17:551
开股东会需要准备些什么资料呢
1、股东会相关会议材料:指的是股东大会召开,主要需要讨论的会议内容材料; 2、董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董事会的工作安排详情材料; 3、监事会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监事会所履行职责的详细记录材料; 4、财务预决算工作报告:指的是两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财务部对公司项目的财务报告材料; 5、利润分配方案:指的是公司盈利部分的分配方案材料; 6、议事规则修改方案:指的是董事会召开,需要遵循的变更规则材料; 7、临时提案:指的是部分董事对公司经营所提交的临时提案材料。2023-07-04 23:18:041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需要。《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关联交易控制与决策制度》、《独立董事制度》、《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对子公司的控制制度》等需要股东大会通过。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主要是董事会的运作制度,比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受审计委员会领导对董事会负责,信息披露由董事会负责等,理当由董事会通过。2023-07-04 23:18:111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吗?
上市公司关于各项议事规则、内控制度需要过股东大会。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或者由公司章程规定的总经理、总经理办公会等类似的决策、治理机构,以下简称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一)企业战略;(二)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三)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四)资产的安全完整2023-07-04 23:18:291
保险公司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大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六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第七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第十二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三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十五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第十七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十九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二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二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但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通知优先股股东,并遵循《公司法》及公司章程通知普通股股东的规定程序。优先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有权与普通股股东分类表决,其所持每一优先股有一表决权,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优先股没有表决权:(一)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二)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百分之十;(三)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四)发行优先股;(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的决议,除须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之外,还须经出席会议的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二十四条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五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二十八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二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三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第三十二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普通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优先股进行审议,应当就下列事项逐项进行表决:(一)本次发行优先股的种类和数量;(二)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三)票面金额、发行价格或定价区间及其确定原则;(四)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的方式,包括:股息率及其确定原则、股息发放的条件、股息支付方式、股息是否累积、是否可以参与剩余利润分配等;(五)回购条款,包括回购的条件、期间、价格及其确定原则、回购选择权的行使主体等(如有);(六)募集资金用途;(七)公司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八)决议的有效期;(九)公司章程关于优先股股东和普通股股东利润分配政策相关条款的修订方案;(十)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十一)其他事项。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三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三十六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发行优先股的公司就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进行表决的,应当对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和优先股股东(不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的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应当对内资股股东和外资股股东出席会议及表决情况分别统计并公告。第四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四十五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发行优先股,以及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大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四十七条在本规则规定期限内,上市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召开股东大会的,证券交易所有权对该公司挂牌交易的股票及衍生品种予以停牌,并要求董事会作出解释并公告。第四十八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相关信息披露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公司或相关责任人限期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或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切实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并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对于情节严重或不予改正的,中国证监会可对相关人员实施证券市场禁入。第五十条对发行外资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一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告。第五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第五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五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发〔2006〕21号)同时废止。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2023-07-04 23:18:361
上市公司要求多少人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在申请注册公司的时候会有一个人数的规定,当然如果公司想要申请成为上市公司,有人会疑惑于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一、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公司没有最低人数的要求。上市公司通常只是对注册资金公司制度的完善性有要求,没对公司的人数有要求。二、公司上市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二)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三)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从财务角度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2、从会计角度看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五)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以上就是上市公司需要多少人的介绍。公司上市后,成为一家公众,对于提升公司品牌有一定的作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2023-07-04 23:18:421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职场上难免会有困难,无论是刚进入职场的人还是已经在职场上比较长时间的人,都在所难免,那么如果是想要开公司的人,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1 公司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 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从公司的经营状态看 (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 (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2、从公司的设立上看 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 3、从公司的艘本数额来看 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 (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 (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 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 1、从财务角度看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从会计角度看 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 (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 (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公司要达到什么规模才能上市2 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①上市报告书;②申请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③公司章程;④公司营业执照;⑤经法定验证机构验证的公司最近3年的或者公司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⑥法律意见书和证券公司的推荐书;⑦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条本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2023-07-04 23:19:171
一般上市公司有什么制度?
最基本的要有:1、公司章程;2、几个大的议事规则及工作制度: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工作、监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3、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应有相应议事规则: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4、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控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内幕信息管理制度);股权管理方面(董、监、高持股相关制度)5、公司日常规章制度其中前四个方面的制度至少要提交董事会(或监事会)审议通过,有的还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能执行,同时前四个方面的制度需上市公司公开对外披露。2023-07-04 23:19:331
董事会议事规则应注意什么问题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的领导核心和决策机构,受股东的委托肩负着承担公司发展和确保公司资产保值、增值的任务,负责规划公司未来发展,决定公司大政方针和发展方向,保证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董事会议是规则必须完成董事会主要任务和履行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审议的内容: 1、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公司大会报告工作。 2、如何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卷或其他证劵及上市方案、融资方案。 7、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本公司股票,企业合并,企业解散、变更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审议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10、讨论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长秘书;聘任或解聘公司顾问人员;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罚事项;批准公司绩效考核方案。 11、制订和批准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2、制订修改公司章程方案。 13、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与发布事项。 14、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5、听取公司总经理工作汇报并决定检查经营层的工作。 16、审批公司的重大开支方案事项。 17、审批项目的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投资计划。 18、审查、决定批准重大招投标的有关事项。2023-07-04 23:19:391
公司开股东会 30股东到会28人 决定一次重要商务谈判人选 其中是否让本公司总经理参与本次谈判
总经理如果不持有股份的话则无表决权,公司法规定总经理等高管应出席股东大会,其主要是为了接受股东的质询。当然总经理也可能对公司的实际情况更为了解,所以其有建议的权利,但不能参与表决。2023-07-04 23:19:481
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有哪些规定?
【 公司章程 】 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 公司名称 、住所、 经营范围 、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载明了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 公司法 》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一、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 清算 办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股份有限公司 的章程必须载明的事项包括: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 方式;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姓名、名称和认购的股份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二、我国法律 有哪些关于 制定公司董事会章程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我国现行《公司法》规定: 1、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 辞职 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该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公司章程一经制定经公司通过就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应保持公司章程内容 的 稳定,避免经常变化和修改。同时要求设立董事会的公司,发起人在制定 公司董事会章程 时,应该全面具体,谨慎细致,做到规范同时准确。公司的登记机关应仔细审核公司章程,以保持章程规范合法,以保障公司正常有序运行。2023-07-04 23:20:061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什么功能和不同,它们的权力大小如何排序?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三十条 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八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九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023-07-04 23:20:153
股东大会参加人员必须是股东吗
必须是股东。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关,它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股东大会既是一种定期或临时举行的由全体股东出席的会议,又是一种非常设的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东作为企业财产的所有者,对企业行使财产管理权的组织。企业一切重大的人事任免和重大的经营决策一般都得股东会认可和批准方才有效。所以,股东大会由股东参加,可以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扩展资料股东大会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体现股东意志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关、它是全体股东参加的全会,而不应是股东代表大会。现代企业股权分散,股东上万甚至几十万,不可能全部出席股东会。因此,股东不能亲自到会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出席投票,以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2、企业最高权力机关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企业经营管理和股东利益的最高决策机关,不仅要选举或任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而且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股东的利益分配等都要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但股东大会并不具体和直接介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它既不对外代表企业与任何单位发生关系,也不对内执行具体业务,本身不能成为企业法人代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东大会2023-07-04 23:20:223
公司在股改,能对外人讲吗
来源于:网络、“股权投资论坛、IPO实务研究”前言:股改是企业上市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股改的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上市工作是否能够顺利完成。本文将从股改的概念入手,阐述股改的缘由及必要性,并就股改过程中所常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简要分析,最后提出解决思路。一什么是股改?股改即公司的股份制改革(或改组),是指公司的形式从有限公司改制成股份公司的过程。上述关于股改的概念,也是根据实务工作中的理解形成的一种共识,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股改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公司法》只是提及了股改后的公司应当要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若干条件这一要求,但对股改的概念和性质未作阐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则是明确了“整体变更”这一特殊股改方式,即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持续计算经营时间。整体变更相关规定是对《公司法》股改规定的补充,是对股改能不能以及如何才能持续计算经营时间等问题的解答。整体变更是实务中最常见的股改方式,本文所使用的“股改”一词,也仅作“整体变更”这一狭义理解。为进一步理解什么是股改,就需要厘清股改背后的逻辑。我国法定公司有两种形式:有限责任公司(co.,ltd或ltd.)和股份有限公司(co.,ltd.)。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法的理论来讲,通常情况下,人与人走到一起基本上基于“人合”,即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才在一起做事,这种模式对应的是合伙企业,主要通过《合伙企业法》加以规范;第二种是介于“资合”和“人合”之间的模式,这种模式下对应的即是有限责任公司;第三种模式就是“资合”,对应的是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点在上市公司中体现的最为明显,只要你有钱就可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股东之间不需要认识也不需要太多的信任关系,完全是基于资本的游戏。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人合企业比较强调企业负责人或者出资人相互之间的关系。《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第三款规定,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对转让的股权有优先购买权。此项规定构成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的限制,保证了在股东愿意行使购买权的情况下,能够排斥第三人加入公司,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最显著体现。而股份有限公司并无此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较强,资合企业认为投资人投入企业的主要是资本,而不是投资人本身,所以话语权与出资的多少正相关,只需要确保投入的资本安全、能获得回报就行。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理解股改:首先,股改是指将私密性高、人合性强、股权不方便自由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资合性强、股份可以自由转让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其次,这一过程既能够证明公司符合上市的形式条件(成功转变成股份公司这一良好的公众公司载体),也部分体现了公司符合上市的实质条件(通过审计、评估对有限公司阶段运营进行总结梳理,通过制订并执行三会制度将公司治理和决策的机制进行提升完善);最后,实务中的股改通常是指以有限责任公司原账面净资产值(仅指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二为什么要股改?理解了股改的概念及背后逻辑,我们就明白了公司在上市前进行股改的必要性。随着近年来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各交易板块都要求企业进行股改。对有志于进军资本市场的企业来说,一次合法合规、不留瑕疵的股改,不仅仅是企业上市前的必然选择,同时也可以通过股改实实在在地提升公司的内控和治理水平,为企业将来的上市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2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系上市公司的法定主体条件,亦是企业走向公众公司的必经之路,是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的起点,这项系统工作将深远地影响着企业的后续发展。同时,股份公司是企业集中社会资本最有利的组织形式,有利于吸收闲散资本,便于企业的并购和资产的重组,还可以实现资产证券化,使企业股票得以在更大范围内的自由转让等。三如何进行股改?股改不仅仅是企业组织形式的简单改变,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股权结构、内部管理架构、业务架构、财务结构、税收规划等诸多方面。了解了上市前股改的必要性,接下来我们来讨论如何进行股改。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要想成功地完成股改,首先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股改方案,并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一)股改方案的拟定及股改前需要做的准备工作在股改的准备阶段,通常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收集整理拟股改企业的历史沿革资料,梳理企业的历史沿革,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合规性及公司股东、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初步确定股份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设置和人选。2.整理企业报告期的全部财务资料,盘点、清查公司财物,进行账实核对,往来账项核对;进行清产核资,规范报告期内的会计核算。同时应梳理企业对外投资情况。3.认定企业关联方,梳理关联方关系,分析企业是否存在同业竞争,了解形成的原因和存在的必要性、对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探讨规范关联交易、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方案。4.梳理公司的业务类型、业务流程,分析企业经营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整理报告期内的诉讼资料、处罚资料,分析相关主体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整理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分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执行的有效性。6.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分析,制定企业股改方案。由于改制方案一旦实施,在许多情况下是不可逆的,所以企业一定要紧紧围绕着改制的核心目的,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参与下,根据企业初步调查情况,汇总拟改制企业存在的各类问题,提出有建设性的解决方案,拟定公司业务调整,股权、资产调整方案,在此基础上形成改制整体方案和工作时间表。(二)中介机构的聘任笔者一向认为股改是企业整个上市环节的核心和重点,股改工作做扎实了,之后的工作也就好做了,所以,股改一定要聘请专业的中介机构。股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一般包括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通常由券商来牵头各中介机构,并协同发行人完成发行方案确定+审计+评估+三会制度建立,解决股改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类问题,以及是否存在值得关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等。与此同时,券商作为改制的财务顾问,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对前期规范工作能否达到改制目标及是否符合上市、挂牌条件进行质量把关。介入项目之后,开展尽职调查全面了解公司是各中介机构的首要工作。由于介入的阶段不同,尽职调查的目的和方法会存在一定差异。律师的职责主要对企业历史沿革进行梳理,分析企业设立、变更程序的合规性,并对公司股东及高管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判断;对企业历史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规范;依法认定关联方和关联交易,并提出解决方案;起草相关的文件和制度等。律师的这项工作一般分两轮进行:第一轮就是改制阶段的尽职调查,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制定改制方案和确定工作时间,当然也是为日后的发行上市做准备,这次调查应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股份公司的要求,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符合发行上市的要求。第二次是在着手发行上市之时,为了正确完成发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而展开,侧重于了解公司是否符合发行上市的所有要求。第一轮调查是基础,第二轮调查是完善,第二轮调查完成之时,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应基本得到解决。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指导企业整理财务资料,梳理历史账务,发现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的财务问题,对企业改制总体方案的财务风险、会计核算进行分析判断,出具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有些企业还需要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企业以股改基准日的帐面净资产值整体折股出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企业改制中的各中介机构职责不同、专长各异,企业应充分发挥各中介机构的作用,合理分工、优势互补,共同做好股改的各项工作。可以说各中介机构与发行人良好的合作机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大致的操作流程如下: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注:最新的证券法取消了会计师证券资质的规定。以上为内资企业股改的一般操作模式,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的股改模式会有所不同。外商投资企业拟股改前一般会先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再股改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且相比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改还多了一道商务主管机关备案的流程。)股改方案一经确定,就要积极稳步推进方案中安排的各项工作,重点包括:1.召开董事会,决议进行股份制改造,确定股改的基准日,确定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拟成立股份公司的名称预核准手续;完成会计核算、审计、资产评估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2.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就公司股改事宜作出决议。3.准备《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股份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资料,指导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准备申办工商变更登记的相关文件。4.股份公司发起人签订《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确定各发起人的股权比例,发出召开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监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改制的《验资报告》。5.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通知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审议通过各项制度。董事会召开第一届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秘等高级管理人员,审议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监事会召开第一届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6.董事会委派人员到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换发股份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制作股份公司公章,变更相关证照、账户名称,办理相关资料和资质过户手续。7.制定、修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并及时通知客户、供应商、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人公司改制更名事宜。公司股改过程中,在实际操作层面中会碰到各种法律、财务和经营合规性上的问题,公司股东及董高监人员只有坚持走规范经营的道路,在后续发展中才能收获更大的利益,也为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提供更广阔的空间。四股改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问题?要想完成成功的股改,只知道概念和操作模式是远远不够的。股改实务中,还有很多值得细究的问题,本部分就股改实务中常遇到的一些典型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浅略的解决思路。(一)净资产折股的基本原则原有企业的净资产折股是根据“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原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须将原有企业全部资产投入公司,原有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改组后的公司承担,原有企业的净资产(全部资产扣除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应折价入股。《公司法》第9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通行的做法是将有限公司股改(审计)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按一定比例折为股本投入股份公司,其余作为股份公司资本公积。净资产折股有以下几个原则:1.用作折股计算依据的净资产是股改基准日公司单体报表上的净资产,而非以合并报表的净资产为基础;且该净资产应是经审计的净资产,而不能采取评估值,否则不能连续计算业绩。2.净资产折股后的股份公司股本数不能高于净资产数据;实践中一般都是按照1元以上的净资产折1股的方式进行2023-07-04 23:20:3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