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gitcloud
-
法律分析: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相关推荐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是什么?
法律主观:《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以下规定。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质疑或者建议。监事会和没有监事会的公司监事发现公司经营状况异常,可以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协助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除本法规定外,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批准。监事会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定,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023-07-06 16:19:121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包含监事会的召开和主持和会议的表决方式,其中会议的召开者是监事会主席或主席不能履行时,由副主席召开;监事会的决议是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半数监事同意后通过决议,各监事的表决权实行一人一票的原则。监事会议议事规则包含哪些内容?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依据上述所说,监事会议的各项规则已经罗列完毕,监事会受人民监督,需要人民和政府共同努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2023-07-06 16:19:221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法律主观:对于我国的上市公司或者国营企业来说,设立监事会,是必不可少的。规模较小的民营倒是可以不设立监事会。一、监事会决议通过的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二、监事会成员如何产生1、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三名监事。上述两种情况中,股东人数和公司规模都是相对而言的,如果有些公司股东人数不多,但有相对规模,则应当设立监事会,还有些公司界于可设可不设之间的,则可以由公司决定是否设立,但应当立足于在公司中有监督机制。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作为股东代表的监事和作为职工代表的监事,任期的规定都是相同的。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由监事组成,监事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二是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这两方面人员,分别代表了股东的利益和劳动者的利益,在监事会这个机构中就是要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包括股东的合法权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中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的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三、监事会成员人数是多少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可以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023-07-06 16:19:361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是什么
法律分析: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23-07-06 16:19:461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法律分析: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 公司章程 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审阅;审阅公司月份、季度财务报表;可深入公司业务部门及被投资企业了解财务状况;可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财务异常状况作出进一步的详细说明。(2)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听取董事会议事情况并可了解、咨询及发表独立意见;监督董事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有关事项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决议;对于董事会审议事项的程序和决议持有异议时,可于事后由监事会形成书面意见送达董事会。(3)监事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发现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时,应向监事会报告,并由监事会书面通知有关违规人员,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监事会可以书面形式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4)监事会可以在年度股东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提案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应符合《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2023-07-06 16:19:541
公司法定的监事会议事程序是什么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是:1、严格遵循公司章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2、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3、对公司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4、公司监事会的其他议事规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2023-07-06 16:20:011
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公司法》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作出如下规定:第五十四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2023-07-06 16:20:081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具体如下:一、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以上就是“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全部内容,从以上可知监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议题,而会议议题的范围由监事会的权责决定,除此之外,涉及公司重大事件时,决议还需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报纸公告。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07-06 16:20:251
上市公司 监事会
法律主观:上市公司一般都设置了监事会,监事会由几名监事组成。(2)监事有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3)上市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应由公司承担。(4)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5)监事会发现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2、监事会的构成和议事规则(1)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2)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会议应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3)监事会应定期召开会议,并根据需要及时召开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4)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5)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上市公司监事和监事会的职责包括了五大项的职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层等进行监督、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等,希望上面的介绍可以帮助大家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23-07-06 16:20:451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2023-07-06 16:20:521
非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一般自行拟定。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规定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议事规则也基本相同。 网上搜了一个供参考: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2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2、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3、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4、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2、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4、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6、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7、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2、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3、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4、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2、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4、《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2023-07-06 16:21:091
监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工作制度的区别
公司法等法律对监事的职责做了比较笼统的描述,作为大型国企,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上都会有较高的要求,有必要对监事会的运作方式加以细化,所以还是建立该制度吧。2023-07-06 16:21:221
如何制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议事规则
上网找个样本,结合企业具体情况修改。2023-07-06 16:21:361
监事会对谁负责
监事主要是对公司管理层的进行监督,对股东会负责,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查。监事要列席董事会,定期组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对管管的不当行为提出监督意见,必要的时候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出罢免案,并代表公司对管管提起诉讼等责任。一、主要特征(1)监督职能的独立性。(2)监督职能的法定性。(3)监督职能的专门性。二、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监事会的议事规则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是多数通过原则,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23-07-06 16:21:461
董事会决议的内容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具体如下:一、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23-07-06 16:22:041
公司监事人数要求
法律主观:监事作为公司存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之一,必须要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在选监事成员的时候应该再三斟酌。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所以,董事会设3人,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可不设监事会,设置一名监事即可,若设立监事会,则至少三人。二、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责,依照《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三、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1)为了维护企业、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企业内部监督机制,保证企业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企业章程》,特制定本规则。(2)企业监事会是企业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企业股东会审议批准。(3)企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下设秘书处,是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1)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①随时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②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大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③当董事、总经理执行企业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企业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④当董事、总经理的行为损害企业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⑤必要时(企业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⑥监事列席企业董事会会议;⑦当企业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企业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⑧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企业有交涉时,代表企业与董事进行交涉;⑨当调查企业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企业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⑩《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监事会必须对企业履行以下义务:①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②对企业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③监事不得从事与企业竞争或损害利益的活动。监事会会议(1)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3)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4)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5)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6)监事会会议应作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3天内分发给各监事。(7)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任何人不得销毁。监事(1)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熟悉财经法律、法规、企业管理流程;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3年;③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④国家公务员、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企业监事。(2)监事为企业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3)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①任期届满;②从事危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③监事自动辞职。(4)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大会据实确定后由企业支付。附则(1)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2)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3)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综上所述,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数要求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成员多规定为3人以上,具体人数一般视公司的股本规模、职工人数而定2023-07-06 16:22:111
监事会议事规则可以由党支部定吗
不是。监事会议事规则有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董事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是股份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2023-07-06 16:22:181
董事会是否有权提议修改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不可以。董事会和监事会应该是平级的,都是由股东会决定出的。同时:公司法第55条规定: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会议表决过半数通过。所以,监事会议事规则除了法律规定的,就是由章程规定的。而章程是由股东会(股东大会、股东)拟定的。所以,董事会是没有权利提议修改。2023-07-06 16:22:281
一人公司不设董事会和股东会,只有执行董事和一个法人股东,那监事会议事规则有什么要求?
你好,首先先参照公司设立时的章程,其次,你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2023-07-06 16:22:351
监事会议事规则需要报董事会批准吗
公司自治是原则,按此原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需要报董事会批准,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的。如果章程没有明确规定,则按以下处理:、1、可以批准。理由是,理事会的职权是审议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如果将监事会议事规则视为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则可以批准。2、也可以不批准。理由是,监事会是独立机构,有出台决议的权限,其议事规则,可以监事会决议的名义下发。2023-07-06 16:22:442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的是吗
是的,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公司法》第五十六条 1、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2、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3、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4、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扩展资料:一、监事会的议事规则1、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当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时,还可以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2、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表决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二、监事会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列席董事会会议,对所以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07-06 16:22:522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答案】:A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2023-07-06 16:23:041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 )以上监事通过。
【答案】:D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2023-07-06 16:23:111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范本 公司章程应当经全体股东签字,未经股东签字的公司章程,对该股东不产生法律效力。 一、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二、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以预先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第四条公司住所:______市(县镇)______路______(街)号。 三、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含经营方式)。 四、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总额,人民币万元。(要符合法定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五、公司股东名称 第八条凡持有本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股东是法人的,由该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的代理人代表法人行使股东权利。 第九条公司在册股东共______人,全部是法人股东 股东名录: (一)法人股东: 1、法人名称:______ 住所: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认缴出资额:______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 出资方式:____________(货币或实物或其它) 认缴时间: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2、…………………………………… 第十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按出资比例分取公司红利; 3、有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表; 4、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优先认缴出资; 5、按规定转让出资; 6、其它股东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7、有权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按出资比例分配剩余财产; 第十二条公司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缴足认购的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出资额只能按规定转让,不得退资; 5、有责任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参与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6、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7、在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七、股东(出资人)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十三条出资人以货币认缴出资额。(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认缴出资额,应提交相应证件,经其它股东同意,评估折算成人民币并于公司成立后6个月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出资证明中注明。) 第十四条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缴足认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八、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六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八条经股东会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九、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 第二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成员名单: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一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或监事会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授权董事会对设立分公司作出决议; 1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会两种形式。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召开。临时会由董事会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首次股东会由出资额最高的股东召集、主持),董事会于会前1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第二十五条股东在股东会上按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决议有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形式。 普通决议由代表公司2/3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由代表公司3/4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出席,并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十七条下列决议由特别决议通过: 1、增、减注册资本; 2、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3、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未能满足第二十六条时,会议延期10日召开,并再次向未到席的股东发出通知,延期后仍未达到条件时则视为有效数额,并按实际出席股东代表的表决权满足第二十六条的表决比例时,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代表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二)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股东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______名。 董事会成员名单如下: 董事长: 副董事长: 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半数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 第三十三条董事的`每届任期年限为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为保持公司经营活动具有连续性,每次换届人数不应高于董事总数的三分之一。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付董事长召集主持;付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主持。召集人应在会前十日书面通知各董事。若经1/3以上董事提议,应召开特别董事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通过。 第三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公司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股东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其中第3、4、5、6、7、9项应经2/3的董事表决同意,其余由过半数董事表决同意。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由出席董事签字存档。 第三十七条董事长的职权: 1、召集、主持股东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3、签署出资证书; (三)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监事会成员3人,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2由股东会选举产生,1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选举产生。(公司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召集人由监事会同意推选产生。 本届监事会成员:3,其中:______为监事会召集人。 第四十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2/3以上的监事同意方为有效。 (四)公司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董事会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职员由公司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十三条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023-07-06 16:23:201
监事会决议主席要签字吗
法律主观:在我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被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一、监事会决议内容有什么1、监事会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监事会的议事规则(一)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必须由有召集主持权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则,监事会会议不能召开;即使召开,其决议也不产生效力。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二)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方式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据此,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遵行两个原则:一是“一人一票”原则,即每个监事享有一人表决权;二是多数通过原则,即监事会决议需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二、监事会的组成《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股份公司监事会还可以设副主席,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副主席可以在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三、监事的主要职权是什么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监事或者监事会的职责如下:(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上第(六)款中所提及的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是指: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针对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能给大家解答疑问。他们一天24小时在线,能随时为大家解答法律疑惑。2023-07-06 16:23:471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
《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在职研究生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其作为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与服务、自我约束与协调的职能作用,完善外部监管、内部控制、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银行业监管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协会,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银行业自律组织,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规定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银行业协会应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作,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 第二章组织体系 第四条中国银行业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凡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华外资金融机构均可自愿加入协会。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是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银行业自律组织,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市)银行业协会”。 第六条地市及其以下原则上不再设立银行业自律组织。对于已经设立的,要参照本指引进行规范。 第七条中国银行业协会和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均是独立社团法人。地方银行业协会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但不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第八条中国银行业协会与各地方银行业协会应加强沟通与合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对作为其会员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和协调。根据银监会授权,中国银行业协会可对涉及全行业的专项业务工作对各地方银行业协会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协调。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九条银行业协会应按照社团组织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包括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在内的基本组织架构。 第十条银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一条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二条银行业协会应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三条银行业协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十四条银行业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有关顾问,可依法设立有关专业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 第十五条银行业协会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银行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若干内部工作机构,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四章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银行业协会要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适应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 第十七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章程或行规行约,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银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做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地方政府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反映妨碍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突发事件新闻处理机制,及时有效引导社会舆论,维护银行业声誉。 第二十条银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与境内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银行业协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二十一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二十二条银行业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银行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 (一)会长一般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推荐专职副会长拟任人选一名,其他副会长由会长所在单位以外的其他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民主选举后担任; (三)会长、其他副会长不在会员单位担任法定代表人时,应在一个月内辞去其在银行业协会的职务,由本单位相应继任者接任。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经理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协会的理事、监事不得同时兼任。 第二十八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登记。会长、副会长、监事长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银行业内外兼任其他职务。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一)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二)秘书长每届任期2年,连选可以连任; (三)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研究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可提前解聘,并由理事会指定临时代理秘书长或提前改选。 第三十条银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二)在银行界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望; (三)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经济工作9年以上并在金融机构等有关单位担任过相应领导职务; (四)热爱协会工作;金融学在职研究生 (五)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六)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选配专职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采取会员单位派驻、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备,逐步实行职业化。 第三十二条会员单位拟派专职工作人员人选由协会秘书处与委派方协商确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必要时予以协调。 第三十三条银行业协会党的组织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党组织代为管理。 银行业协会专职人员中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挂靠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机关党委管理。 第六章经费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2023-07-06 16:23:551
线上工商注册: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24:021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定要有吗
公司法等法律对监事的职责做了比较笼统的描述,作为大型国企,在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上都会有较高的要求,有必要对监事会的运作方式加以细化,所以还是建立该制度吧。2023-07-06 16:24:571
章程需要明确载明董事,监事各几名吗
是的。公司章程应该记载董事会、监事会的内容。其中应该含有董事几名,监事几名。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设立方式;(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2023-07-06 16:26:161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 )规定。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银行公司治理的组织架构。董事会例会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程序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2023-07-06 16:27:201
招商银行是什么性质的企业?
招商银行是股份制企业。1、招商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简称招行,成于1987年4月8日,由香港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创办,是中国内地规模第六大的银行、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八行五保之一。2、总行设在深圳市福田区,2002年4月9日,招商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06年9月8日,招商银行开始在香港公开招股,发行约22亿股H股,集资200亿港元,并在9月22日于港交所上市。资本净额超过2900亿、资产总额超过4.4万亿。3、招商银行在中国大陆110余个城市设有113家分行及943家支行,1家分行级专营机构(信用卡中心),1家代表处,2330家自助银行,在香港拥有一家分行(香港分行),在美国设有纽约分行和代表处,在新加坡设有新加坡分行,在伦敦和台北设有代表处。4、招商银行在中国大陆全资拥有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持有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50%股权,在香港全资拥有永隆银行和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5、2016年8月,招商银行在"2016中国企业500强"中排名第39位。2023-07-06 16:27:303
上市公司有劳动官司有什么影响
民事劳动法律纠纷,原则上不受影响,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上市需满足的条件 一、公司的主体资格从公司的组织形式上看,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有股份公司才具备上市的基础条件。因此,如果有限责任公司有上市的发展需要,首先进行的就是股份制改造,将有限责任公司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有限责任公司不改造成股份有限公可,有限责任公司本身是不能上市的。 1.公司的经营状态(1)对公司的经营期限有严格要求,公司必须持续经营3年以上。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整体折股,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可以连续计算。(2)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要合法、合规,并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3)公司最近3年的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2.公司的设立公司的股东出资按时到位,不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如发起人或者股东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办理完成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手续,即已经将出资的财产由出资人名下转移到公司名下。公司的股权清晰,不存在权属争议。3.公司的股本数额公司的注册登记显示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 万元,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二、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独立性主要是考察公司是否被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非法控制,是否侵犯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在独立性方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应当有自己的资产并且该资产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配套。(2)公司的人员独立、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公司任职;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员工。(3)公司的财务独立,公司要有自己的财务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有自己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4)公司的业务独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公司业务不依赖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规范运行公司已经依法建立了股尔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决策机构,并制订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能够按照制度规范运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过严重的行政处罚,也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公司自身在上市前的最近36个月内没有受到过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行政处罚,也没有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没有未经合法机关批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变相发行证券的情形等。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由谁审批,以及具体的审批程序等,公司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资金不能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四、公司的财务与会计1.从财务角度看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首先要求公司的业绩良好,即公司具有良好的资产,资产负债率合理,现金流正常;公司不能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依法纳税。具体来说,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2.从会计角度看公司应当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财务报表以真实发生的交易为基础,没有篡改财务报表的情况,没有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等。 五、募集资金的运用公司上市的主要目的是募集资金,投资于公司的发展项目,资金募集后,公司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好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因此,在考察公司是否具备上市资格时,对于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也是非常主要的一项考核标准。(1)公司应该制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说明拟投资项目的建设情况和发展前景;(2)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同时,公司要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2023-07-06 16:28:101
工作汇报模板范文
工作汇报模板范文 工作汇报模板范文,在职场上的时候,每一段时间都是需要跟上级领导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而且还需要写一份工作汇报的,我和大家一起来看看工作汇报模板范文的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工作汇报模板范文1 档案工作十分重要,镇党委、政府长期把这一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档案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目标,在县档案局的领导和指导下,通过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注重宣传培训。 为了适应新时期档案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镇档案工作,我镇在年初就把档案工作列入党建目标考核,列入全镇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准备用1—2年时间,以管理为抓手,以培训为重点,逐步规范镇综合档案室的管理,延伸基层档案的管理。一是召开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落实了新增档案室2间,面积36平方米,投资3000余元,新增制档案柜24个。二是加大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力度,努力推进全镇档案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稳步发展。 年中,我镇党政办狠抓了《档案法》、《四川省〈档案法〉实施办法》(修订)、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等档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广泛宣传,提高了干部对做好抓实档案管理的思想认识。三是狠抓了档案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今年,党政办实施组织了村、社区文书和单位及部门文秘人员的档案业务培训工作,培训的内容重点系统地讲解了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内容、要求;归档文件整理原则、要求及方法;结合我镇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创建情况实际,对今年全镇新农村建设档案规范化工作进行了安排。高度重视,狠抓宣传,注重教育,开展培训,安排部署,加大投入,为我镇档案工作逐步规范化提供了保障。 二、健全制度,强化管理工作。 为使我镇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我镇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和完善了档案管理的制度。制定了档案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档案保管、档案查(借)阅制度、档案鉴定销毁等制度,为档案工作进入科学规范的管理创造了有利条件。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档案工作的各项制度,保证了我镇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落实专人加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保管力度,由档案人员统一集中管理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传阅和私存。二是做到以人为本,努力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档案业务知识培训。三是档案工作人员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工作,坚持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四是做好档案的统计、利用工作,对各类档案库存、接收、利用等进行准确统计;积极做好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按照保密法和档案法管理档案,保证档案的安全和利用。五是完善机构,健全制度,增强责任,强化管理,加以利用,真正发挥了我镇档案为领导决策提供了依据,为全镇各项工作提供了参考、借鉴的作用。 三、认真收集,做好组卷归档。 1、档案资料的收集。年初,针对各办公室资料的零乱情况,采取了“统一收集,集中整理”的办法。经过前期的不懈努力,整理出20__年的文书档案永久8盒,278件;30年27盒,433件;10年26盒,235件;锦旗1面;证书1本;奖牌9块。接收了20_年退耕还林档案共计193盒。 2、档案资料的整理。对各办公室的资料进行鉴别,对不符合归档的资料,进行销毁处理。对资料进行装订、编卷类目录。负责档案资料的接待利用工作。共接待利用者28人次,提供档案资料50余件(盒)次。 3、档案资料保管保护。负责对镇综合档案室档案资料的安全管理。不定期对其数量和保管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填写登记簿;对档案室内资料进行除尘,不定期打扫档案室的卫生,并进行安全检查,未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四、存在问题。 1、部分人员对档案工作意识认识不到位。 2、基础设施差,经费紧缺,档案室的消防安全设施等达不到上级部门对档案室管理的要求。经济制约,致使我镇的档案管理工作只能依据传统的方式进行归档。 3、档案资料收集不齐全。有办公室形成的文件材料,各自存放的现象。部门及个人,不按时上交所持有的档案资料,这对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造成了相当的困难 4、我镇一直以来没有专业档案员,而由办公室主人兼任,村官借调协助档案收集、整理,所掌握的档案知识不够,平时工作又比较繁忙,致使档案素质质量不高。 五、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大《档案法》的宣传教育工作,使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树立“依法治档”的意识,把档案法制化建设抓好做实。 2、把档案工作列入党政考核的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奖惩兑现,认真落实。 3、进一步开发和利用好档案,积极对档案信息资源加以开发利用,使之真正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加强自身档案知识修养,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参加市、县档案局组织的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档案方面的知识,勇于创新,注重工作实效。 工作汇报模板范文2 本人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迟到、不早退、有事主动请假。在工作中,尊敬领导、团结同事,能正确处理好与领导同事之间的关系。平时,勤俭节约、对人真诚、热爱学生、人际关系和谐融洽,从不闹无原则的纠纷,处处以一名人民教师的标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毫不松懈地培养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工作中我享受到收获喜悦,也在工作中发现一些存在的问题。我所享有的收获我会用于下个学期的工作中,我所碰到的问题我要认真思考想办法解决。我将从以下几方面汇报我的工作: 一、师德表现方面: 我忠诚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发扬奉献精神,严格执行教育方针,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本人能够严格执行学校的作息时间,不早退,不迟到,做到了早出晚归,按时上下班,认真的参加每一次会议和升旗仪式。同时面向全体学生,热爱尊重学生、严格要求学生,不歧视、挖苦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散布消极言论,处处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言行,虚心向他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 二、教学方面 (1)积极开展教研活动,努力搞好课改工作。严格按照学校要求,积极学习《新课程标准》等内容,提高教改意识,认识教改意义。积极探讨、交流信息技术课教学目标、方法和教学过程设计。努力培养学生信息素养,提高学生获取、处理信息能力。 (2)做到期初有计划,有教学进度,使教学工作能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下去;在备课过程中我对每节的重点、难点、教学过程的处理等进行研究,选择出适合本学科特点的教学方法,对课堂教学的模式进行了反复的研究、讨论、实践,找到一种既符合我校的硬件和软件情况和学生的实际水平 采取以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为的课堂教学模式。课堂上,耐心细致地讲解,为使学生能够更好地接受书本知识,并能够在操作上学会正确操作,我认真研究学生、钻研教材,尽量为学生提供实践的机会,使学生在易学易懂的情境下进行学习,以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在课堂中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学生真正成为“主体”,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充分发挥个人的想象力和创造力,在掌握基础知识的前提下,使学生能做出有创新、有创意的作品。并且以自己在实践中摸索到的教学模式去进行教学。同时,认真研究相关教育理论书籍,与实践相结合,以促进自身的发展。 (3)按照学校工作管理规定,认真备好课,备好教案,努力上好每一节课。除了备好课、写好教案外,我还要查阅各种资料、寻找好的教学资源、教学课件,学习、提炼、再加工为我所用。 (4)在教学之余,我也注重自身发展进步。除了听课、评课、参加教研组教研活动外,我还注意到要自学。从思想上,时时刻刻提醒自己、自我反思、自我提高思想境界;从行动上,积极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培训、学习,利用一切可利用时间补充信息技术知识、提高自身信息技术素养、教学技能等,在生活上注意形象,为人师表。 三、成绩方面 无论是在教育工作,还是在教学工作中,从不弄虚作假,认真努力的去做每一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一学年过去了,面对今后的工作,我将会更加努力的去耕耘,努力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努力服务与学校的日常工作、教师的教学工作,以百倍的干劲投身于教育事业。 工作汇报模板范文3 尊敬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各位理事,各位嘉宾: 大家下午好! 本人受商会第三届监事会的委托,向大家报告商会20_年以来的监事会工作报告。诚请各位审议。 一、监事会20_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_年以来,商会监事会根据商会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在商会理事会和各位会员的支持和配合下,本着对全体会员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对商会20_年以来的运作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了有效的监督、检查、审核,维护了商会和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商会进一步完善服务平台、深化商务合作、加速商会转型和升级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监事会一致认为: 商会领导班子能够按照商会《章程》规定抓好商会的建设和发展。商会会长有担当,商会秘书长无私奉献、有责任,常务副会长及副会长以上的领导层能够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商会理事以上领导团结协作,在全体会员的共用努力、支持下,商会运行平稳有序,开展了许多较为有影响力的活动,弘杨了商会精神。商会能够坚持依章办会的正确方向,并紧紧围绕办会宗旨开展工作,关心会员企业、服务会员的意识持续增强。 每次商会会长办公会提出的工作任务都能够得到较好落实。监事会认为:本届商会领导班子是团结向上、有号召力、有凝聚力的班子。商会的建设和管理是健康并向前发展的。商会工作人员较好的完成了本职工作,为商会树立了良好的窗口形象。监事会一致认为:1.第三届商会成立以来,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积极主动交纳会费,从而给商会带来了积极影响和推动作用。2.商会每次组织重大活动时,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都是一马当先,众筹赞助费用,各位轮值副会长在轮值期间的轮值接待费用都是由其自行承担,对此,建议大家以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20_年以来监事会作了以下几项工作: 严格执行《海南省湖北商会监事会议规则》,参加了商会《章程》架构下的各类重要会议,参加了历次商会轮值副会长的交接过程。全面参与并监督商会的各项工作,定期审议商会各职能部门及下属机构的工作报告,积极听取广大会员对商会工作的意见建议,拓宽信息互通渠道,完善问题反馈机制,确保监事会监督职责的有效 落实。 2.例行巡查秘书处工作,行使监督职责。秘书处作为商会的核心职能机构,关系着商会运作的正常化发展。因此,监事会依据监事会议事规则,对秘书处的各项工作如:财务管理、档案管理、会员发展、网络管理等四个方面进行例行检查,及时发现了问题,并提出了整改要求和建议。载止目前为止,被提出的需整改的问题基本上有了明显好转,希望仍然存在的个别问题在下年度年会前得到改进。 二、对商会的财务管理和收支进行了审核监督 20_年以来至今,商会总收入20_年总收入为842,470.68元。总支出528,364.64元,现资金累计结余760,693.61元。监事会认为:商会的各项开支合理,精打细算,在经费使用的过程中做到了严格控制,坚持了审批原则,到目前为止,未发现违规违纪等现象。 三、今后监事会工作方向 1.监事会将紧紧围绕商会的工作计划,认真履行监督职能,以监督商会运作为主,切实维护全体会员的利益。继续完善监事会的工作机制及运行机制,促进监事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督促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讨论,有利于商会建设和发展的事项落实工作,督促商会领导班子组织落实办理好。 2.加强对商会资金运作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和安全。以财务监督为核心,继续完善大额度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职责,使商会资产不受损失。 3.加强监事会的自身建设,监事会成员要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起到维护全体会员权益的作用。 各位领导、各位会员,几个月来监事会的工作虽然有点成效,但离会员的要求还很远,特别是在联系会员,回应会员诉求方面,还做得不够。我们一定要在今后工作中采取积极措施,大力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把监事会的工作做好。 春节即将来临,监事会全体成员向大家拜个早年,祝大家新春快乐,全家幸福,万事顺意,财运鸿通! 谢谢大家!2023-07-06 16:28:191
中国农业银行卡怎么在网上查余额
您好,查询余额您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办理:1、微信银行:打开“中国农业银行”微信公众号,点击:“微金融→我的账户”,输入登录密码进行登录即可查看余额信息。2、电话银行:拨打95599客服电话,拨通后,选择“1”查询服务,输入卡号按“#”号键确认;输入电话银行登录密码按“#”号键确认,验证通过后系统自动播报余额。(如未注册电话银行请根据语音提示进行注册)3、短信银行:如您已在农行柜台注册短信银行并且激活成功,编辑“余额#账号后四位”、“YE#账号后四位”、“2#账号后四位”三种指令中的任意一种,发送至95599,系统自动回复余额信息。4、您可登录农行个人网银,登录后依次点击“账户-本行账户-借记卡”,即可查询余额。5、推荐您使用掌银APP查询,您可按照如下步骤操作:步骤一:请您登陆掌上银行后点击“我的账户”步骤二:点击“我的账户”后可直接查看主账户余额,如需查询子账户余额,可点击“人民币可用余额”即可查询子账户余额。(作答时间:2020年10月13日,如遇业务变化请以实际为准。)2023-07-06 16:28:279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点
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障碍分析公司治理一般泛指公司管理与激励约束的方法。不同的组织和专家对此有不同的解释,我们认为,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合理分配出资人、董事会和高级经营管理层之间权利与责任的制度安排,核心是解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问题。由于商业银行所具有的行业特点,其治理结构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以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管理层组成的组织结构,二是建立在这种组织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三是较好地处理治理结构、治理机制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关系。从国际银行业主流治理结构来看,由于资本市场发展状况、商业银行股权结构、控制权的转移、董事会的作用、业绩与收入的相关性、信息披露程度等差异,当前商业银行主要有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两种模式。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改革趋势来看,正在向以英美模式为主的方向发展,即治理结构正在不断优化。这种优化主要包括:保持商业银行经营的可竞争性以实施外部治理;合理配置和行使商业银行的控制权,使剩余索取权与控制权相对称;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权责分明,并且有良好的评价考评和激励约束机制;清晰的信息披露和分析机制。根据治理结构优化的方向,从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实践来分析,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主要面临以下障碍:1、商业银行软预算约束导致的主体缺位延缓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与改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微观经济主体的自觉行为,但是却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如果存在主体缺位问题将从整体上制约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呈现明显的软预算特征,即当商业银行资不抵债时,外部组织通过非市场化手段给予商业银行流动性支持,从而避免破产清算。由于软预算约束,因而我国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出现了主体缺位现象。根据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类型,可从三个层面来分析:首先,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产生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由于对国有商业银行的主体地位是虚拟的,其委托权必须由科层组织授权给官员并由其实施,名义上国家所有的国有银行其控制权实际上为政府官员高度集中使用,在国有银行的剩余索取权属于国家而不是政府官员、导致政府官员与国家目标的不一致的情况下,政府官员自然缺乏改善治理结构的动力,出现了治理结构优化主体缺位问题。第二,地方政府与国家的博弈影响了地方性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地方性商业银行(其实还应该包括城乡信用社)主要由地方政府出资组建(地方财政参股投资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份的1/3左右),当地方商业银行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甚至是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或是本身不愿承担责任,往往最终仍收中央银行来解决,即将问题留待国家来解决。因此,地方政府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的出资人缺乏优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动力与压力。第三是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出资人的国有企业主体地位制约了其治理结构的优化。虽然股份制商业银行引入了现代企业制度,形成了对银行经营者的产权约束,但是由于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有企业股东往往占有主体地位,因而其治理结构优化进程有限。而作为我国首家主要由非公制企业入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民生银行,其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业绩也比较优良。2003年该行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分别达到66.87%和60.2%。可见,由于国有企业本身在产权设计上存在的不足已经影响到其投资入股的商业银行,阻碍了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2、银行业的高进入壁垒限制了外国资本和民营资本的进入,从而无法从资本投入源头、利用外部人的力量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根本要义是解决投资人与经营管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以合理的制度安排来保证企业投资人的利益最大化,而行业开放程度决定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一般来说,在行业开放条件下,各种资本包括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能够自如地进入银行业,出资人为保障自己的投资回报和应有的权益将会关注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如果商业银行业绩不佳或治理结构不完善,不仅投资人会通过更换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来贯彻投资意图,而且还会面临竞争对手的兼并与收购,因此,行业开放和竞争的激烈程度将决定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程度。而我国一直以来对银行业的发展采取了较为谨慎的政策,特别是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以后,国家为保证正常的金融秩序,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先后关闭了海南发展银行、广东国际投资公司等地方性金融机构,并从严掌握银行业的准入标准,虽然光大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引进了国际资本,促进了这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改善,但是总体而言,目前银行业的开放程度尚未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善的足够压力。因此,借助外部投资人和行业性重组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的难度很大。3、从商业银行面临的外部环境来看,无论是市场压力还是监管环境均尚未构成对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的强大压力。一方面,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业尚处于垄断竞争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绝对控制地位,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尚不足以全方位对国有商业银行形成冲击,因而商业银行业经营的信用基础仍然是国家信用(由于国家实行了严格的金融保护,因而各家金融机构事实上都享受了国家或近似国家信用),在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市场垄断竞争条件下,治理结构优化对提升商业银行市场竞争力的作用并不明显,导致商业银行将经营重点放在业务规模的扩张而不是治理结构的完善上,商业银行因市场压力进行治理结构改革的动力严重不足。如国有商业银行在治理结构并无明显改善的情况下,2003年的市场占有率却较以前有所提升,不良贷款率和余额有明显下降。而作为公开上市、具有治理结构优势的深圳发展银行(000001)却市场表现不佳。另一方面,外部的监管政策和导向并未有效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中将最低资本充足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信息披露)作为风险管理的三大支柱,其中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与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有紧密的关系。可见,根据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通过外部监管和市场约束引导商业银行可以将外部压力转化为改善内部治理的动力,从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的优化。我国已经将治理结构问题作为改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大力推进,先后出台了《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等具体的监管要求,力图通过法规的形式借助外部监管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治理结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效果却难以保证。如《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治理改革与监管指引》中提出具体的回报率指标,可以看作是出资人(国家)对经营管理层的目标要求,但该“指引”中并未明确经营者实现目标之后的激励措施,更未涉及经营管理层未能实现目标的约束手段,如应该承担的责任和应如何承担负责。同时,对于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两家目前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商业银行,其治理结构并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和要求,这表明,对于国有商业银行而言,目前的治理改革仍处于预算软约束阶段。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自《股份制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指引》颁布以来正在按指引的要求不断优化,但是距离规范的治理要求仍在不少的差距,而我国112家城市商业银行和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改革并未渐次推进。这意味,在国家致力于2007年以前解决国有银行治理结构问题的背景下,通过外部监管来引导和促进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完善仍然任重道远。4、建立在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之上的治理机制尚处于探索阶段,全面深化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改革条件尚不成熟。治理结构的优化要求建立规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形成权责分明、运作有序、激励有效、约束有力的组织结构,建立在其基础之上的管理运行机制决定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程度。从已经初步建立了相对完善治理结构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运作机制来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制约着治理结构作用的发挥。如:股东大会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最高权力机构,没能很好地履行相应的职责,从近几年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看,每次股东大会一般只有半天时间,议题平均为七八个,但每次会前并未对有关议题进行比较详细的通报和披露,从而难以保证股东代表对所议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因此往往造成表决流于形式;董事会职能不健全,难以正常发挥作用。不仅董事会在人员和结构上还存在一定缺陷,缺乏专家型董事,而且董事会应有的决定银行经营方针、进行战略决策、控制风险等核心职能发挥不够,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工作报告的形式来对银行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与以董事会为决策核心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相去甚远;监事会工作流于形式,还没有建立起以监事会为核心的监督机制,从目前各行监事会的工作来看,主要还是对银行的各项财务报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这还远远达不到各行“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指引”中对监事会的要求,而且各行目前还未建立相应制度,来保证监事会能够获得足够信息从而对银行的财务及风险状况进行充分了解;高级管理层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内部决策的核心,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突出,对高级管理层缺乏制度上的约束。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党委会和行长办公会(参加这两个会议的成员基本一致,一般情况下均为银行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是银行内部决策机制的核心。高级管理层既负责制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和年度发展规划,又负责具体执行,从而使权力过分集中于高级管理层,决策与执行一体化的问题比较突出;激励机制不够科学有效,仍需进一步改进。从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层这一层面上来看,各行股东大会普遍没有建立对董事、监事绩效评价的标准和程序。董事会和监事会也未对其成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过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对其进行奖励或处罚,从而难以对董事和监事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董事会也未建立书面的、制度化的对高级管理层成员绩效进行评价的标准和程序,对高级管理层年度奖金的确定和发放也主要以任务完成情况为主(任务也往往由高级管理层自己确定),缺乏系统考核。5、商业银行外部治理条件不完全具备,影响着商业银行治理结构优化的进程。商业银行的外部治理主要通过竞争性的产品市场、资本市场、银行家市场以及由信息披露传递的银行经营信息等来完成。首先,我国公开上市的商业银行总量少、使资本市场无法形成对商业银行治理的约束。资本市场上商业银行的股价反映着其经营业绩和投资者的预期,经理人员不良行为的后果直接体现在公司股价上,股东通过资本市场的信息特别是商业银行之间的业绩比较,采用“用脚投票”的方式表示他们对公司的信任程度,从而构成对经营管理层的约束。我国目前公开上市银行只有5家,占市场主体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并未公开上市,因而投资人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完成对商业银行价值的评定,相应也就无法通过资本市场压力来促进商业银行内部治理的优化。其次,受到直接融资市场发展滞后的影响,来自对银行竞争性产品的外部约束也很小。商业银行并无因竞争性产品的冲击而改善内部治理的压力。第三,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不尽职的或是低能的银行家难以被淘汰。目前我国的银行家市场尚未形成,无论是合格的董事、银行职业管理人才都无法通过人才市场来发现、挖掘和流动,特别是我国商业银行大都具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其管理人才的选派任用与行政官员的选拔任用有紧密关系,因而无法借助银行家市场的力量来促进商业银行的治理改善。第四,债权人并不关心银行的经营绩效,以致债权人约束并不能影响商业银行的治理。商业银行公开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债权人(存款人)传递商业银行经营信息,进而帮助债权人作出判断。而我国目前严格的金融管制政策使存款人几乎无须考虑商业银行之间的经营差异性,因而由信息公开披露所决定的外部债权人治理目前失效。2023-07-06 16:29:141
招商银行怎么把消费记录给删了?
目前招商银行一卡通收支明细暂不支持删除、修改、隐藏等功能。如您是删除转账卡片记录,请登入手机银行后,点击-转账-转账设置-我的转账伙伴-要删除的转账记录-编辑即可完成删除操作。(应答时间:2019年6月19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公布为准)2023-07-06 16:29:233
广州招商银行网点地址
共有63个网点,分布在越秀区白云路27-1号广东交通大厦南座21层、东风中路410-412号广州健力宝大厦首层、番禺区迎宾路730号天安科技创新大厦首层101单元、海珠区滨江东路586号、花都区新华镇风神大道8号A栋104号、机场路585号鹏景大厦首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2层、天河区科韵路16号广州信息港A座首层、下九路63号名汇商厦首层、增城市新塘镇荔星大道沙岭街聚福酒店首层、人民中路555号美国银行中心首层等地点。拓展资料:招商银行1、招商银行(China Merchants Bank)1987年成立于深圳蛇口,是中国境内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也是国家从体制外推动银行业改革的第一家试点银行。2、产品服务(1)借记卡:分为一卡通和金葵花卡,功能集定活期、多储种、多币种、多功能于一体。(2)信用卡:采用芯片+磁条的形式的信用卡,具有透支,积分等信用卡的一切功能。(3)金葵花理财:面向个人高端客户提供的综合理财服务体系,涵盖负债、资产、中间业务及理财顾问。(4)招商信诺:招商信诺资管获批筹建 将成第四家外资保险资管公司3、公司架构(1)股东和股东会: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旗下的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深圳市招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晏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楚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China Merchants Union (BVI) Limited、Best Winner Investment Limited和招商局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合并间接持有本公司29.97%的股份,不存在出质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其中,招商局轮船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13.04%的股份,是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注册资本70亿。 [77] (2)董事和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6个专门委员会,每个委员会有5名成员(3)监事和监事会:监事会有成员9名,其中外部监事2名、股东监事4名、职工监事3名。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有效监督。2023-07-06 16:29:401
小区议事规则起到什么作用?小区物业投诉找什么部门
小区是我们的家,有很多的事情都是需要商议来决定的,这样才可以采集大部分人的意见,避免了纠纷的发生。相信每个生活在市里的人都经历过讨论事情这个情况,但是这个事情在处理的时候也需要遵守相关的原则。下面我们一起了解下小区议事规则起到什么作用?小区物业投诉找什么部门。小区议事规则起到什么作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业主大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基本准则和依据。通俗地说,议事规则是对业主大会日常具体行动的各方面内容的约定,会议怎么开,由谁主持、业主大会怎样形成有效决定,业主委员会如何开展工作、业主大会经费来源及支出范围等一系列具体问题都由议事规则来约定。《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一般情况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根据制定规范、参照示范文本、结合小区的实际情况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议事规则就生效了。全体业主须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如果想修改议事规则,需要由业主大会决定。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未按议事规则行事或讲违反议事规则的规定,监事会和业主有权要求其改正,而发生争执时,走入司法程序时,该规则为法律的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8规定,可以找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来解决投诉问题,也就是找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物业管理处来投诉。在投诉之前一定要先做好功课,不要用口头诉说的方式,尽量采用提交出面材料的形式来投诉,有条件地投诉者可以尽量多整理一些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责任的证据。小区物业投诉找什么部门?一、接受投诉阶段1.业主在陈述投诉理由时,不得随意打断业主的话,让业主把话讲完,以避免影响业主的情绪。2.要认真倾听,准确记忆,尽量做到不让业主重述,以避免业主的火气升级。3.适时给予业主回应,表明你对这件事情的关注和重视。4.注意对事件全过程进行仔细询问,语速不宜过快,要做详细的投诉记录。二、解释澄清阶段1.根据业主的表现快速分析整个事件对业主影响的程度。2.注意面部表情和解释语言的语调,不得给业主有受轻视、冷漠或不耐烦的感觉。3.换位思考、易地而处,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做合理的解释或澄清。4.在没有完全了解清楚业主所投诉的问题时,不得马上将问题转交其他同事或相关部门。5.无论是否我方的原因,不得先强调理由,要从业主的角度出发,做合理的解释或澄清。6.如是我方的原因,必须诚恳道歉,注意保持恰当的语气,同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7.如明显是业主的原因,也应委婉地向业主解释,不得表露出对业主的轻视、冷漠或不耐烦。8.在解释过程中,如业主提出异议,不要与业主争辩或一味地寻找借口,更不得试图推卸责任。三、提出解决处理阶段1.根据业主的投诉将问题进行分类,大致分三个方面:是否当即可以解决的;在短期内可以解决的;是否技术问题现阶段无法解决的。2.根据投诉类别和情况,提出相应的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3.向业主说明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时间及其原因。4.如果业主不认可或拒绝接受解决方案,用心坦诚地向业主表明公司的限制。5.按照时限,及时将需要处理的投诉纪录传递给相关部门处理。四、跟踪总结阶段1.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注意跟进投诉处理的进程。2.在业主等待处理结果的过程中,必须做到适时回访。3.处理结果出来后,要及时告知业主。4.关心询问业主对处理结果的满意程度。2023-07-06 16:29:471
呈贡代理记账: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0:071
为什么一个上市公司的监事会里的监事长,监事要先后短时间内,全部辞职,这背后一般什么原因?
关于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对于有限公司公司法有如下规定: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一般自行拟定。 对于非上市股份公司,其规定与有限公司基本一致 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所以议事规则也基本相同。 中国上搜了一个供参考: 监事会工作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出资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资产安全,明确监事会的职责,健全和发挥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能,向股东大会负责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监事二名。 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的选举产生和罢免,必须由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以书面形式对监事会主席提出不信任议案, 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提出辞职,交监事会由全体监事表决。监事会主席,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监事的任职资格: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熟悉并能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熟悉和了解企业管理、法律、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关的工作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文字撰写能力以及独立的工作能力,并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 第六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经理和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监事。 第四章 监事会的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向全体股东负责,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同时对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监督,保护公司的资产安全,降低公司的财务和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必要时可要求公司经理、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作出说明; 二、对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了解和查询公司的经营情况,必要时可独立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履行职责提供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陆、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漆、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吧、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主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决议和建议等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事应当履行的责任: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监事必须对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的有关资料、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规则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监事会主席根据实际需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要求,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 应表明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十日以前,应将会议通知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 发出通知的日期。若有需要讨论的事项,应附上有关议案。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监事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对会议内容和有关议案作充分准备,准时出席会议。若监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监事,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授权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的,可授权一名监事代为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采取举手表决、书面表决两种方式进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 但表决时表示反对意见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作好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决议(包括临时监事会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在会议决议上签字。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且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的,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监事可在任职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一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 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职工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应尽快选举产生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辞职的,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之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室负责处理监事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为监事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监事会工作中发生的经费由公司按有关财务规定列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有关条款如与《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有抵触时, 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并由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执行2023-07-06 16:30:151
【经开区注册公司】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0:231
昆明公司注册: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0:301
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0:371
监事会决议内容
监事会决议的内容根据监事会的职权所决定。监事会决议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议题,而会议议题的范围由监事会的权责决定,比如选举监事会主席、建议罢免高级管理人员等,除此之外,涉及公司重大事件时,决议还需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报纸公告。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公司法》第五十三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2023-07-06 16:30:451
【安宁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0:531
【经开区资质代办】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1:011
五华区注册公司:财税干货公司章程你了解多少
据曼德企服了解,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法”,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制度章程时,务必考虑周全,通过明确详细的公司章程,就公司经营作出个性化的制度安排。一、分红权、优先认购权及表决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上述情况为有限责任公司行使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的常态。此种状态下考量,现实中放大了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的因素,而忽视了人合性的特点。股东之所以结社创设有限责任公司,基于人的了解及独立法人财产权形成的有限责任应是主要动力。相比于是否创办公司、与谁合作创办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分配应是下位的概念,因此修订后的《公司法》注意到上述问题,赋予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分红、优先认股及表决的权利。为了避免事发时股东决议形成的困难,更为了公司的持久稳固,公司结合自身实际,如果需要对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优先认股、行使表决权做出约定,应明确载于公司章程之上。二、股东会的召集次数和通知时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定期会议召集的次数属于公司章程必须规定的事项。针对次数的限定,应结合公司规模、股东人数、股东出任董事的人数等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股东人数少,且居住集中的,可以适当规定较多的会议次数;股东人数多,且居住分散的情况,董事会成员多由主要股东出任的情况,可以适当减少会议次数。但股东会作为决定公司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定期会议多者不亦超出二个月一次,少者亦不应低于半年一次,建议每季度一次为宜。至于召开股东会会议,通知全体股东的时间。定期会议,一般于会议召开前10天为宜;临时会议,因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的特殊安排,应规定为会议召开前较短的时间,可考虑3至5天为宜。总之,召开股东会会议,《公司法》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的一般性规定较漫长、僵化,因此公司章程很有必要在《公司法》的授权性规范下进行适宜调整。三、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该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于股东会议事规则涉及内容较多,放在公司章程正文中易引发各部分内容的失衡和过分悬殊,建议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综合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会议的次数和通知等内容,单列“股东会议事规则”专门文件。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股东会议事规则”,一般应涵盖以下内容:1、股东会的职权;2、首次股东会;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会议召集的例外;7、决议的形成;8、非会议形式产生决议的条件;9、会议记录。四、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董事会既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又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处于公司日常运作的核心地位。公司章程依法要对董事会的组成、产生及董事任期做出准确、适宜、可控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的数额,一般状态下,公司章程要在3至13人之间进行确定,中小型企业5人或7人为宜,大型企业一般应为9人以上的单数。基于有限责任公司封闭性、人合性、可控性强的特点,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更有利于股东的信任和器重。尤其是私营中小型公司,一般不宜比照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会产生董事长及副董事长。关于董事的任期,在3年限度内依法由公司章程予以规定。如果多数董事由股东出任的情况下,董事任期按最高上限3年即可。非此情况下,可考虑每年改选一次。五、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因内容多、又具有独立性和程序性强的特征,宜结合其它相关内容概括为“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其基本内容为:1、董事会的职权;2、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问题;3、董事的任期;4、会议的次数和通知;5、会议的出席;6、会议的召集和主持;7、决议的形成;8、会议记录。六、执行董事的职权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放弃董事会的设置,仅设一名执行董事。《公司法》并授权公司章程对执行董事的职权做出规定。此种架构下,一般可放弃设经理职位,公司章程将执行董事的职权,宜界定为《公司法》中关于董事会的部分职权及关于经理职权的结合。执行董事主要行使的权力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七、监事会的设立与组成设立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实践中5至7人为宜。应该注意的是,基于建立人本性公司和公司社会属性的理念,《公司法》规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但对于一些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从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效率的角度出发,公司章程规定不设监事会,仅设二名监事,应为务实之举。八、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为“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一部分,与“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同,鉴于其独立性、程序性强的特点,宜以公司章程附件的形式出现。基本内容应含:1、监事会的职权;2、监事的任期;3、会议的次数和通知;4、会议的出席;5、会议的召集和主持;6、决议的形成;7、会议记录。九、股权转让在资本维持、资本不变、资本法定三原则的框架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允许股权转让行为。首先,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此种情况下,仅是变更了股东的出资比例或减少了股东数量,不会产生股东之间的信任危机。当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时,股东之间的信任优势将受到冲击,尤其是股东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让股权有可能对公司产生颠覆性危机。然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向外人转让股权是无法终局禁止的。原因是: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虽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鉴于上述情况,公司章程应因企制宜,对向外人转让股权做出合适规定。现实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权外部转让。原因是:股东如果认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东的不当侵害,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除此之外,公司的稳定性应是最大的利益选择。至于股东人数较多、规模较大的公司,对股权外转不宜限制过严,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公司章程还是应适当从严。十、股东资格的继承在公司章程没有事先规制的前提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而此种模式,与上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相似,势必产生有限责任公司的信任危机。因此,继承与否,公司章程若规定需股东表决通过较为适宜。但为了保护死亡股东及其亲属的利益,公司章程应规定死亡股东亲属在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他股东按持股的比例负有收购其全部股权的义务;或者公司通过法定减资程序返回死亡股东的股权利益。网上核名找曼德企服,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上亿云端数据支持,公司网上核名准确率提高3倍2023-07-06 16:31:091
北新路桥(002307),对这个股票大家怎么看呢?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北新路桥(002307),公司是新疆最大的路桥施工企业之一,工程收入占总主营收入比重99.53%,然而上市之初遭到暴炒,从发行价的8.58一路涨到31.85元只用了14个交易日,因此造成了后来的低迷,除非后面中小盘后市有大幅拉升空间或狂炒西部板块,否则很难有大涨的机会2023-07-06 16:24:585
央行择机定向降准?
据媒体报道,中央银行选择方向性下降.根据分析,为了应对疫情的影响,支持中小企业的再生产,保障经济的稳定增长,现在需要降低标准,结果可以取得一箭多雕的效果.接下来,金投小编介绍中央银行的选择方向性下降吗?2020年2月27日,中央银行副社长刘国强表示,将降低2019年普惠金融服务符合标准的银行性.专家指出,普惠金融服务符合标准的银行方向性下降本身是既定的政策,每年进行一次,主要意义是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为他们提供更低成本的资金.值得注意的是,迄今为止有机构认为短期利益证券公司板块和基础设施板块等.证券公司板块股票:中国银河(601881)、锦龙股票(000712)、华创阳安(600155)、华泰证券(601688)、太平洋(601099)、西南证券(600369)、兴业证券(601377)、国元证券(000728)、第一创业(002797)、国泰君安(601211)、国海证券(000750)等.基础设施板块株式会社:新疆交建(002941)、正平株式会社(603843)、浙江交科(002061)、北新路桥(002307)、龙建株式会社(600853)、西藏天路(600326)、中化岩土(002542)、华电重工(601226)、中铁工业(600528)、中工国际(002051)、中国交建(601800)等.2023-07-06 16:25:121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简介
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变更名称为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8945万元)是由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的一家路桥建设上市企业(证券代码为002307,证券简称北新路桥)。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拥有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等资质。主营高等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的施工,承包境外公路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兼营新型建材开发、生产与销售;商品砼、沥青砼的生产与销售。公司现有世界和国内先进的大型公路施工设备695台(套),总功率80306千瓦,动力装备率79.28千瓦/人,技术装备率57.05万元/人,合同额逾40多亿,年施工能力20亿以上。公司员工逾千人,其中具有高、中级职称360人,一级建造师54人,大中专毕业生占职工总数的70%,上岗技术工人持证率达95%。新疆北新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承建了新疆、陕西、河南、湖北、江西、内蒙古、广东、重庆、云南、西藏等10省(区、市)90多项公路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境外承建了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尔及利亚等4国公路、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工程合格率100%,其中,陕西绕城高速公路工程获国家“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新疆乌鲁木齐市蜘蛛山隧道立交桥获国家市政工程金杯奖,部分工程获得“天山杯”、“昆仑杯”奖项。公司通过了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4001-2004idt ISO1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和使用指南》的认证。多年来,公司坚持“立足西北、辐射全国、拓展海外”的市场开发战略和“诚实守信、追求卓越”的经营理念,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兵团精神,先后参与了新疆、陕西、河南等十余个省(区、市)和吉尔吉斯斯坦、巴基斯坦、塔吉克斯坦、阿尔及利亚、蒙古国等五个国家的公路、桥梁、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截止目前,所有项目履约率均为100%,所有完工项目质量合格率均为100%。公司先后荣获了“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全国优秀施工企业”、“全国文明单位”等五十多项行业和社会荣誉,已发展成为中国新疆最大、西北地区最具竞争实力的路桥建设企业之一。2023-07-06 16:24: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