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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2日,备受关注的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康美药业需向52037名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8,928,544元,该赔偿金额创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赔偿之最。
资管法务评述将以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结合康美药业案实际情况,对24.5亿的投资损失金额进行拆解,简述赔偿金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投资损失的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第三十条 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以此,广州中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明确,投资损失由投资差额损失及其相应的佣金、印花税、利息损失四部分构成。
其中,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或基准价) 持股数量 (1-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
佣金损失=投资差额损失 0.03%
印花税损失=投资差额损失 0.1%
利息损失=(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 0.35% 第一笔有效买入日至最后一笔卖出日或基准日的实际天数/365天
可以看出,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是计算投资损失的核心,而确定买入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基准价,则是计算投资差额损失的基础。
买入均价、卖出均价、基准价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第三十二条 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但《若干规定》未对买入均价、卖出均价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规定,根据投保基金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投保基金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和卖出均价。该方法得到广州市中院认可。
买入均价=(本次购入股票金额+本次购入前持股总成本)/(本次购入股票数量+本次购入前持股数量)
卖出均价=揭露日(含)至基准日(含)期间有效卖出总金额/有效卖出总数量
以此方法得到的投资差额损失包括卖出损失和持有损失两部分。
卖出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 有效卖出总股数
持有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 基准日剩余有效股数
此处的基准价,即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通过计算,基准价为12.70元
揭露日与基准日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第三十三条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康美药业案中,根据投保基金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选定的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基准日为2018年12月4日。
2018年10月16日为自媒体质疑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日期,选定该日为揭露日,理由为:一是自媒体质疑报道的主要内容,与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认定的财务造假性质、类型基本相同,满足揭露行为的一致性要件;二是自媒体揭露内容引发了巨大的市场反应,满足了揭露行为的警示性要件;三是虽然揭露文章仅是首发在自媒体而非官方媒体,但在移动互联网蓬勃兴起的当今,发表在自媒体的文章亦有可能会迅速引起较多媒体关注和转载。从本案来看,相关文章确实被多家媒体转载,并直接导致康美药业的百度搜索指数和资讯指数暴增,成为舆论关注重心,满足揭露行为的广泛性要求,达到了揭露效果。
2018年12月4日为康美药业上市可流通股票换手率达到100%之日,符合最高院《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关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的相关规定。
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九条 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
因此,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还应扣除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因素。根据投保基金出具的《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扣除系统风险的方法是,选取医药生物(申万)指数(801150)为系统风险扣除的参考指数,采用“个体相对比例法”测算投资者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
被测算的人可能不同程度收到证券市场系统风险影响。具体计算公式为:
市场系统风险扣除比例=证券买入与卖出期间指数加权平均跌幅/证券买入与卖出期间个股加权平均跌幅
指数加权平均跌幅=(指数卖出损失+指数持有损失)/(有效索赔股数 指数买入均价)
个股加权平均跌幅=(个股卖出损失+个股持有损失)/(有效索赔股数 个股买入均价)
截止目前为止,可以计算出每一名投资者因康美药业虚假陈述的投资损失。
52037名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构成及总损失
根据最高院《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指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11号),2017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发布2016年年报,受此次存在虚增收入、虚增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因此确定2017年4月30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
以此为标准,共有55335名投资者符合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标准,但有9名投资者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因此投服中心获得了55326名投资者授权进行特别代表人诉讼。
但根据投保基金的证券市场风险因素的影响比例计算方法,有3289名投资者买入康美药业的个股加权平均跌幅小于医药生物(申万)指数加权平均跌幅,即扣除市场系统性风险因素以后,该3289名投资者实现了正收益,应从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中扣除。
最终确定了52037名存在投资损失的投资者,总共损失金额为2,458,928,5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