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苏州马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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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情况可以尝试重新去申万的官网上下一个软件,重装一次试试,如果还是同样问题的话只能是咨询开户营业部了
补充:
有一个很不好的可能,也许你的电脑中毒了,所以会这样,建议你换一个朋友的电脑试一下,是否还是这样,如果是的话,那问题还是在营业部那里,不是的话,就是你的电脑有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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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宏源钱龙经典版自选股页面自跳页呢软件问题电脑问题呢2023-07-15 01:24:431
宏源证券是以什么价位与申万合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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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申银万国里开的股票户头,现在想在同花顺里添加券商,申万宏源里六个上海的营业部都显示账户不存在?
同花顺的手机软件,不能登入申万的账户了。可以到申万的官网下载申万提供的手机软件。2023-07-15 01:25: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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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和中信证券相对来说中信证券较好,如果要进行开户可以考虑在网上进行开户,因为佣金一般比证券公司开户要低 网上直接开户的步骤如下: 1.首先通过证券官网进入网上开户界面 2.点击右边的马上开户开股票户,然后输入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进入正式开户。 3.上传事先准备好的头像照片和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大小不要超过5MB,头像照片要求不能是证件照,要看得清楚脸不能戴帽子和墨镜也不能处理过,身份证照片不能有反光。 4.系统会自动识别信息,发现错误的地方要及时更正。 5.与见证人员进行视频见证,回答几个问题核实信息即可。 6.选择开通的股东账户,签署相关协议。这一步中协议需要仔细阅读并打勾签署。 7.设置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这个密码很重要一定要记住。 8.选择三方存管银行并且输入银行卡号和银行卡密码。 9.三方存管支持的银行可以参照系统右上角的常见问题查看。 10.完成风险测评和回访问卷2023-07-15 01:25: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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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知道浙商期货,永安期货,申银万国wangyongming的期货持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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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银万国和国泰君安,各方面综合考虑哪个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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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新开户流程是怎么样的,国泰君安、申银万国、中信证券这些券商都是可以的吧
您好 ,国泰君安证券个人股票新开户流程:1、股票开户时须带备的证件和文件:①本人的身份证原件;②本人的银行卡或存折。2、股票开户流程:①提前电话预约,预约电话预约,获取开户预约号(95521)②开立证券账户投资者本人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缴纳开户费和出示证件,经审核确认合格的,投资者即可获得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并得到相应的证券账户卡。③开立资金账户投资者本人前往证券公司营业部,填写并提交开户文本、出示证件和证券账户卡,经审核确认合格后,给予投资者开立资金账户,并为投资者办理上海证券账户的指定交易手续。④办理A股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⑤ 投资交易投资者办理完成以上证券开户手续后就可以通过交易系统(电话委托、网上委托)将资金从自己的银行存折转入自己的证券公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账户的交易。湖北地区的投资者股票开户可在线预约http://www.gtja.com/ikh.jsp?mid=0087822023-07-15 01:29:096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吗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是公司法第97条的规定,这属于股东知情权的范畴,在公司法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33条,里面没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股东名册。现实中,我经历的案件,有很多有限责任公司都没有制作股东名册,如果提问者非要查阅股东名册,那就起诉一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主张公司股东名册记载有误,要求其重新记载,那公司方在举证的时候,就会把股东名册拿出来,没制作股东名册的公司也会制作好拿到法院来,诉讼费也很便宜,就几十元钱。我没做过这种案子,因为这种案子在现实中意义不大。但是,这是一种思维,比如我经常为了证明财务资料在某个人手上,起诉一个案件,让对方来举证,让对方承认财务资料在其手上。2023-07-15 01:28:093
如果我要起诉一个人该去那里告他
如果是他对你侵权,则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如果是买卖合同纠纷由结果所在地管辖,如果单纯的民事官司,则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应该起诉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法院。2023-07-15 01:28:499
公司退股没人接怎么办
结论:实践中,可以行使股东权力,将股份转让给公司实际控制的股东,这种案子我做的非常多,效果很显著。在从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过程中,经常遇到股东想退股的问题,有中小股东说,家里人遇到重大疾病急需用钱,怎么样退股。有的问,股东之间不合,想退股,大股东不同意怎么办。还有的股东表示,公司从成立到现在从来没分过红,公司情况也不让我了解,我能不能退股,等等。多年来从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股东寻求法律帮助,无非就四个目的,一是要求分红、二是退出公司挽回损失、三是想参与公司经营,还有就是想夺取公司的控制权。很多中小股东,想尽了办法要求分红、参与经营或者夺取公司控制权失败后,最大的愿望就是退股,哪怕少退一些,挽回一些损失也可以接受。因此帮助中小股东退股挽回损失成为了我们主要的业务之一。一、股东与股东权力的行使虽然不可以退股,但是可以进行股权转让,股权转让的前提是有人愿意接手,如果具备这个前提,洽谈好转让价格,签订转让协议,办理相关手续就能达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挽回部分损失的目的。而现实中,很多股东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没有人接手,更谈不上理想的价格。经过实践,行使股东权力,多数情况下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都会派中间人来谈判,以一个较为合理的价格购买中小股东的股份。因为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公司的股东,不希望你行使股东权力。只要是股东,哪怕只有1%的股份,法律也赋予了股东各种权力,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优先购买权、股份回购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权、股东(大)会召集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等等。在诸多权利中,最好用的是代位诉讼权,次好用的是股东知情权,不确定是不是可以用的是股份回购请求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很多人认为,股东知情权、解散公司请求权是中小股东的一个杀手锏,我们对这种观点只是呵呵一笑。从实践来看,最好用的,真正是杀手锏的是代位诉讼权。解散公司请求权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有证据表明存在解散公司的情形,向法院起诉,如果举证得力,法院将判决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就要进入清算环节,清算完成后就需要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达到股东退出公司的目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前提是中小股东有证据表明公司处于应当收购股东股份的状态,然后向法院起诉,如果举证得力,法院判决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从而达到中小股东退出公司挽回损失的目的。现实中,我们遇到的多数股东尤其是不参与公司经营的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对公司情况一无所知,除了知道自己向一家公司投资了,其余的什么都不知道。在此种情况下,法律专业人士根本没办法直接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所以必须帮助这些股东从什么都不知道这个阶段进入到有确凿证据阶段,因为法律讲的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利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是为什么有人认为股东知情权和解散公司请求权是中小股东手上的杀手锏的时候,我们会呵呵一笑的原因。也是我把这两种权利称之为不确定是不是可以用的权力。二、代位诉讼权行使实践中,多数我们经历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案件中,都有一种情况,就是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储,有的是将公司资金转入个人账户,有的是用个人账户直接收取客户的款项,这种情况很多,几乎是一打一个准。在这里例子我就不举了,因为举不胜举。此种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可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拒绝诉讼,股东可以在自请求之日起30日后直接发起诉讼,这属于股东代表诉讼,案由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在我们的客户中,有30%的中小股东本身就是监事,而且公司还不设监事会,该种情况可以直接发起起诉,我们还遇到了中小股东在公司担任监事会主席的情况。这种案件法院审理下去,较为容易发现公司的控制股东涉嫌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三、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股东知情权俗称查账权,很多人一听到股东有权查账,马上就兴奋了。因此很多人都认为这是中小股东的一个杀手锏。但是很多人不知道,股东知情权是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知情,不像很多人认为的,可以审计,可以复制会计账簿等等。想象的挺美好,自我想象放大了无数倍,然后就认为这是中小股东手上的一个杀手锏,其实没那么简单。股东知情权中,最好用的之一就是股东有权查阅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而很多人起诉时就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不要求复制财务会计报告。这在我看来都是失败的诉讼。因为通过财务会计报告,再加上其他证据,较为容易发现涉嫌违规披露或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罪线索。四、从什么都不知道,到有确凿的证据以下是我实际操作过的一个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项目,什么证据都拿到手了。想怎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就怎么维护,占据了非常强的主动权。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核心是调证据,有证据才能维护中小股东的权益。2023-07-15 01:2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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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北京恒泰实达全称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国内领先的智能大数据综合解决方案提供商和运营商,不属于外包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2023-07-15 01:29: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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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北京恒泰实达是一家成立于2000年的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为主营项目的公司,该公司的所有业务和服务都是该公司独立完成,并没有交由其他公司代办管理,故其不属于外包公司,该公司的待遇好,竞争压力大。2023-07-15 01:29: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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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是两个不同的软件,大智慧适用于注重资讯和技术分析的客户使用。专业版适合追求创新的年轻群体使用,突破传统软件模式,整合服务资源的新概念客户端。一次登录即享行情,交易,资讯“三剑合一”,驰聘互联网络,把握瞬间脉动。2023-07-15 01:29:592
北京恒泰实达是外包公司吗
是。北京恒泰实达创办于2000年,是一所较大的公司,主要经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该公司是一家外包公司,因为创立至今所经营的业务是承接第三方业务公司的。2023-07-15 01:30:041
中国现在哪些公司的金融软件做的比较好
中国现在哪些公司的金融软件做的比较好软件开发公司排名一直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因为每个软件开发公司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但是通过一些共同的性质和条件我们也可以大致判断出一些较好的软件开发公司特点,今天小编就介绍一下国内比较好的软件开发公司排名。第一名:北京华盛恒辉科技有限公司互联网是个神奇的大网,大数据开发和软件定制也是一种模式,这里提供最详细的报价,如果你真的想做,可以来这里,这个手机的开始数字是一伍扒中间的是壹壹三三最后的是泗柒泗泗,按照顺序组合起来就可以找到,我想说的是,除非你想做或者了解这方面的内容,如果只是凑热闹的话,就不要来了。上榜理由:华盛恒辉是一家专注于高端软件定制开发服务和高端建设的服务机构,致力于为企业提供全面、系统的开发制作方案。在开发、建设到运营推广领域拥有丰富经验,我们通过建立对目标客户和用户行为的 分析,整合高质量设计和极其新技术,为您打造创意十足、有价值的企业品牌。在军工领域,合作客户包括:中央军委联合参谋(原总参)、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原总后)、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原总装)、装备研究所、战略支援、军事科学院、研究所、航天科工集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中国船舶工业集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第一研究所、训练器材所、装备技术研究所等单位。在民用领域,公司大力拓展民用市场,目前合作的客户包括中国中铁电气化局集团、中国铁道科学研究院、济南机务段、东莞轨道交通公司、京港地铁、中国国电集团、电力科学研究院、水利部、国家发改委、中信银行、华为公司等大型客户。第二名:北京五木恒润科技有限公司上榜理由:五木恒润拥有员工300多人,技术人员占90%以上,是一家专业的军工信息化建设服务单位,为军工单位提供完整的信息化解决方案。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工会等上层机构,同时设置总经理职位,由总经理管理公司的具体事务。公司下设有研发部、质量部、市场部、财务部、人事部等机构。公司下辖成都研发中心、西安研发中心、沈阳办事处、天津办事处等分支机构。第三名:广州市酷蜂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 酷蜂涉及行业领域:智能医疗、智能交通、智能家居、智能穿戴设备、微信二次开发、电子商务ERP、移动办公OA、社交应用、电子商务系统、O2O商业系统。业内独创“7+6”商业模式,打造完整的供应链体系;2011年前:酷蜂经历了320多项目,其中失败案例接近300项,失败率达80%;2011年底至今:公司新开发服务项目超过400个, 其中成功率高达80%。公司开发服务项目共计720个。第四名:深圳市千佰特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千佰特科技是一家以营销策略 创意设计 实力技术 专业服务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创建于2008年,公司先后在广州、重庆、西安、贵阳先后成立分公司。致力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网络宣传与技术应用整体策划方案,真正实现企业互联网信息智能化,提高企业在网络科技时代的市场竞争力。第五名:深圳市凯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推荐理由:凯亿科技是一家提供专业物联网、互联网技术服务的软件孵化公司,公司理念创新超前,与时代接轨,旗下多家品牌子公司,为客户提供专业的定制商业服务,节省成本,解决行业痛点,致力于系统集成、网站开发、WEB应用、App开发、云计算、微信小程序、智能硬件对接、互联网+等软件应用解决方案。搭建源代码开发资源整合下载平台,以用户需求为核心,提供专业、专项的服务。公司团队100余人,80%以上为技术人员,其中37人具有10年以上开发经验,2016年曾提交区块链模板专利认证,其中包括金融、生态农业、电商、教育。2023-07-15 01:3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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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1](300513)恒泰实达: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 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证券(股票简称:恒泰实达,股票代码:300513)自2016年10月31日开市起停牌。 本公司承诺争取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逾期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者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同意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于停牌后1个月内恢复交易;若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公司承诺自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3-07-15 01:30:141
为什么韩国的法律司法解释用汉字?
2017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正式施行。相较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内容精简了许多,可能是考虑到商事行为的复杂性和意思自治性,部分条款意见反响较大且观点不一,于是并未最后发布施行。正式施行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主要涵盖了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五块内容,将公司内部极易产生的纠纷解决的程序和请求得到支持的事由进行了规定,给利益受到损害的股东、董事、监事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和维权理由。下文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规定进行简要解读。一、公司决议效力诉讼。1、明确了提起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主体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提起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之诉的主体是公司股东。2、明确了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当将公司列为被告。对于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只能列为第三人,不能列为被告。3、仍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公司决议的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形的规定作为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裁判依据。4、列举了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是未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会议而未召开会议作出决议、未对决议事项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表决权、表决结果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等。《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公司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诉讼的原被告以及裁判依据,给案件当事人提供了诉讼思路,也给法院统一了当事人主体身份和裁判思路。二、股东知情权诉讼1、股东知情权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此再次进行了明确。2、列举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存在《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股东有“不正当目的”,公司可以拒绝股东查阅的情形(第八条)。3、规定了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害,公司有权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4、规定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给股东造成损失的,股东有权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知情权诉讼的规定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股东“不正当目的”的情形,既为有限责任公司拒绝股东查阅提供了明确理由,也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滥用“不正当目的”之理由。同时,《公司法司法解释(四)》明确了法院裁判时须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让股东查阅的强制执行具有了可操作性。最后,为了保障公司利益,为公司因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损害公司利益提供了救济途径。三、利润分配权诉讼1、明确了利润分配权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及多个股东提起诉讼列位共同原告。2、规定了股东请求分配利润须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或者能够证明存在(公司股东)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利润分配权诉讼的规定较为简单,并未解决小股东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困境。原因可能在于,公司的利润并非只用于分配,还将用于为公司创造更多的利润。四、优先购买权诉讼1、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其他股东不具有优先购买权,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2、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向其他股东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3、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少于30日的期限。4、规定了若转让股东未将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之日起三十日或者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一年。由于非自身原因无法购买的,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在《公司法》中已有相关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仅在上述四点上作了新的规定,规范了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也给法院裁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五、股东代表诉讼1、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的原告是公司。2、明确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应当列公司为第三人。其他股东以相同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列位共同原告。3、明确了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的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因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对于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从程序上明确了原被告。同时胜诉利益归于公司和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也符合公司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律地位。文章来源:浙江雅新律师事务所地址:嘉兴市南湖区由拳路309号紫御大厦18楼2023-07-15 01:30:292
启迪设计(300500)今日停牌的原因是什么
[2016-11-01](300513)恒泰实达:董事会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一、停牌事由和工作安排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因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证券(股票简称:恒泰实达,股票代码:300513)自2016年10月31日开市起停牌。本公司承诺争取于2016年11月30日前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的要求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逾期未能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者报告书的,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若公司未提出延期复牌申请或者延期复牌申请未获同意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将于停牌后1个月内恢复交易;若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并申请复牌;公司承诺自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如有)复牌之日起1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2023-07-15 01:30:341
大智慧不支持银河证券?
大智慧不支持银河证券。 大智慧只能看股票的一些消息! 不能进行买卖股票。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在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投行业务及相关资产的基础上,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北京清源德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4家国内投资者,于2007年1月26日共同发起设立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60亿元人民币。公司的注册地址是: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法定代表人为顾伟国,董事长陈有安。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现有员工11500余人。2023-07-15 01:30:414
国内有哪些比较好的工业设计公司?
盘点2019年中国十大工业设计公司导读:现如今,工业设计被越来越多的企业重视。“产品”即是王道,也是营销的根本,通过出色的工业设计,打造好设计、好产品,能够让品牌、产品增值不少,未来才能走得更远。工业设计公司哪家好?让我们一起来盘点一下国内的十大工业设计公司。(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洛可可设计推荐指数:★★★★★ LKK洛可可创立于2004年,15年间洛可可设计迅速由一家工业设计公司发展成为一家实力雄厚的整合创新设计集团,发展出基于用户体验的创新设计体系,成功地通过自身的品牌营销强势巩固现有地位,可谓实力强劲。2019年,洛可可受邀参加全国各地展会活动,并以“洛可可·洛客新物种设计展”亮相,成为各展会的关注焦点,将打造新物种的创新设计力量不断扩散。 服务客户:集团旗下设有洛可可用户策略平台、洛客共享设计平台、洛可可创新设计平台、洛可可研发供应链平台四大体系,业务服务全面覆盖中国及欧美国家,服务对象包括世界500强、国内500强等行业领军企业。代表作品:北汽lite、智伴、LED、晓译翻译机上海浪尖工业设计推荐指数:★★★★★浪尖是一家集品牌咨询+设计+亮相落地的工业设计公司,提供工业设计,产品设计,外观设计,结构设计,品牌设计,UI设计,标志VI,包装设计、品牌传播及宣传片拍摄等服务。上海浪尖工业设计力求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服务于用户,为广大客户提供更好的产品服务和体验。以创新为出发点,为客户提供高质量、高品味设计服务,使产品实现艺术与商业完美结合。 服务客户:华为、腾讯、中兴、海尔、海信、美的、波音、宝马、宾利、微软、英特尔、高通等2000余个国内外不同行业顶级品牌服务, 并获得高度认可,设计的作品多次获得国内外大奖。 代表作品:腾讯空影YING无人机、华为手环、海尔冰酒器智加设计创新集团推荐指数:★★★★★智加设计创新集团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已布局深圳,上海、杭州,武汉,沈阳、米兰等12大核心城市。多年间荣获国内外100多项设计大奖。集团拥有以浙大博导、浙大国际设计研究院副院长应放天教授为代表的国内外50余学术专家团队及500余资深设计师团队,并与各大高校、科研院所保持着深度的项目设计合作,打造设计企业能力提升计划与全维度人才教育提升计划的双向升级,致力于以设计驱动产品、品牌及产业转型与升级。服务客户:涉及机器人、交通出行、公共设施、科研仪器、医疗设备、国防军工、航天器材、工程设备、智能家居、3C数码等18个领域,服务对象覆盖Tesla、Thermo Fisher、华为、联想、大疆等国内外500强企业以及中科院、国家航天院等众多政府科研机构。 代表作品:国家电网降噪设备、特斯拉充电桩、WHALE G型臂、商汤科技人脸支付一体机 木马设计推荐指数:★★★★★上海木马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2年,中国最优秀专业设计机构代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从产品概念设计到市场导入的全面解决方案。理解人、品牌和技术的本质并在她们的驱动下不断创新,是木马设计的灵魂。木马不断帮助企业创新并赢得市场,无论是新兴企业还是世界知名企业。服务客户:木马客户遍及全球,从财富500强的Philips、GE、OTIS、National到国内知名的中兴通讯、海信电器、盛大网络等,设计经验涵盖医疗、家电、信息产品、家具等领域。代表作品:卡尔·蔡司眼科诊断仪器、飞利浦阅读灯、欧琳抽油烟机大业设计推荐指数:★★★★大业设计是由内地与香港参股共建的大型工业设计机构,始创于1992年,作为中国最顶尖工业设计公司之一,已连续两届荣膺中国十佳工业设计公司及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公司总部设立于广州,并香港、东莞、佛山、中山、宁波、慈溪、永康、阳江注册控股子公司,2011年于美国旧金山成立办事处;大业设计基于自身集团化管理的优势,有效整合各子公司最佳设计资源,致力为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提供一站式工业设计服务。服务客户:HITACHI、ZEBRA、Honeywell 、LG、PHILIPS、Electrolux、ARISTON、Carrier、Panasonic、FRANKE、TOSHIBA、GE、Amway、SANYO、 海尔、美的、先锋、科龙、奥克斯、澳柯玛、TCL、欧普、三雄、华帝、真功夫、立白、中宇、南方航空、清华同方、五菱汽车、三一重工等中外著名企业;代表作品:造梦者恒氧新风机、鼎辉动感屏、华帝钢琴电磁炉热浪设计推荐指数:★★★★热浪设计创新HOTDI 创始于2009年,在创新、设计、休闲、娱乐、时尚、互联网强势发展的环境中,迅速成长为最具国际化水平、最具创意及影响力的综合性设计公司之一。目前旗下已拥有热浪设计、热浪品牌、热浪科技的“黄金三角”型服务架构,业务涵括技术研发、市场研究、产品规划、工业设计、包装设计、品牌策略、营销整合、形象传播等,专注于品牌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系统式服务。服务对象:全球500强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其中包括中国移动、三星、LG、美国GE、摩托罗拉、伊莱克斯、Marvell、养生堂、农夫山泉、统一、伊利、新希望、君乐宝、安佳、五粮液、劲酒、海天、康恩贝、感康、来伊份、新农哥、艾兰得、淘宝网、支付宝、滴滴、Utstarcom、苏泊尔、赫姆勒、台湾亿光、富士康、中兴、bong、日康、拉芳等,为客户企业创造巨大商业价值。 代表作品:农夫山泉玻璃瓶、bong-智能手环、德施曼T11智能指纹锁飞鱼设计推荐指数:★★★★成立于2002年的飞鱼设计,是一家为客户提供品牌策划咨询 、创新产品设计、品牌视觉设计、生产实现、整合行销、可持续化等服务于一体的产品系统化设计公司,系统协助客户全面解决产品问题。15年设计经验,全国5家分公司,3000多件产品成功上市,为200个品牌提供策略服务。服务对象:国际品牌30家、国内大型企业50家等众多各行业领军企业, 中国品牌百强企业26家。飞鱼非常重视并永远重视中小企业,愿意和许多中小企业、创业型企业一起共同发展壮大,这是飞鱼非常重要的价值观。代表作品:DING DONG智能触控音箱、安吉尔家用高端净水器、东俊空气净化器上品设计推荐指数:★★★★北京上品极致产品设计有限公司,中国知名的工业设计咨询与服务机构,中国工业设计协会理事单位,北京市设计创新中心,商务部首批工业设计行业AAA信用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旗下设立“上品工业设计中心”“上品设计院”“上品卓越科技”“宠米科技”“上品创新学院” “上品研发供应链管理中心”六大机构,拥有高端数码品牌X-SHOT、宠物品牌宠米。服务对象:上品利用在设计产业链上强大的综合实力,为客户提供包含产品规划调研、外观设计、结构设计、生产制造、品质控制、品牌策划等一站式专业工业设计服务,实现更高的商业及社会价值和持续发展。国际及国内各行业领军企业,乐普医疗、威视、中国通号、华旭金卡、好停车、世优科技、腾讯、涵娜莉尔(中国)、恒泰实达、支付通、360等。代表作品:雅德安宝宝踢被监控、京东智能自助结算机、安赛博土壤检测仪深圳嘉兰图设计推荐指数:★★★★深圳市嘉兰图设计有限公司总部地点位于深圳市,主营业务是设计,是首家荣获设计奥斯卡“红点至尊大奖”的中国设计企业,并多次荣获Red Dot至尊、iF金奖、IDEA等全球设计大奖。服务客户:3000多个成功案例,在消费电子、家用电器、通讯终端、医疗器械、工业设备等领域树立了广泛的影响,长期为GE、MOTOROLA 、THOMSON、SIEMENS、Philips、联想、格力、美的、海尔、华为、中兴、迈瑞、正泰等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设计咨询服务。凭借自身持续的创新能力与对各行业敏锐洞见力,将设计产业链上下游的资源进行全面有效整合,为客户创造商业价值。代表作品:联想snowman智能监控看家宝、科士达通信机柜、招商银行POS鼎典工业产品设计推荐指数:★★★★深圳市鼎典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创立于2004年,深圳最具创造力和成长力的产品创新策略机构之一。致力品牌的成长、产品的策略研究、产品设计及上市策划。全体验是鼎典服务的核心理念,全体验在于我们的创新策略,植根于产品成长背景、商业环境以及终端消费群需求的深刻体验,力求建立品牌及产品视觉传播的差异化,建立市场优势。服务客户:典旗下的产品策略机构,品牌顾问机构在专业领域多年的纵深积累,使其成为制造业整合创新服务的行业领先者,多年来与MOTO、 TCL BOSCH、中兴,伊顿、美的、康佳、华帝、德赛等品牌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成为长期持续的合作伙伴,共同分享超越期望的商业成就与创新愉悦。代表产品:贝贝鸭婴儿耳温枪、BEGINONE智能码表、OKI金融设备在品牌越来越受到重视的时代,产品作为品牌的载体,其重要性越来越重要,更是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在现如今琳琅满目的市场上,如果产品都一样,你拿什么和别人去竞争呢?因此,找到一家靠谱的工业设计公司能帮助您建设一个好的品牌,让您的企业与竞争对手形成明显的差异化,赋予企业独特的价值和辨识度,更会成为促进消费者购买的动力。许多客户属于不同的市场,他们都有共同的特点--永不满足地渴望并希望通过设计带来更大的成功。至于怎样选择,小编还是建议您对自身企业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和审视,找到一个知名的公司重要,找到一个懂你的公司更重要 。2023-07-15 01:30:455
股东权益的计算公式
股东权益价值的计算公式是:股东权益=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平均股东权益=(期初股东权益+期末股东权益)÷2。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即所有者权益。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即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当前,从研究范式的特征和视角来划分,股票投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它们既相互联系,又有重要区别。在基本分析的各种工具中,股东权益和每股收益、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等一样,是判断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最重要的参考指标。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股东权益小于零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指标保护: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内外部监督体系,促进小股东与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收益权、知情权和参与决策权,规范董事会对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忠实义务”,推动公司管理层履行对小股东的“信托责任”,保障上市公司小股东权益不受侵害。设立原则是:1、方向上,重社会化实施,轻理论化研究;2、内容上,力求简单,使小股东容易理解和实施监督,使大股东和董事会容易对照和改善;3、操作上,执行中评价所需资料获取方便,从定期披露的信息中可全部获取。问题指标问题的答案有:“是”与“否”,原则上回答“是”的百分率即为该项指标的得分。之后乘以上一级指标的权重,最后得出该问题指标在总分中的具体得分。法律保护: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 ,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 《证券法》、 《劳动合同法》、 《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中国的股东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较大,专业的股东权益律师显然不多,据搜寻,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任景华两名律师打出了专业做股东权益律师的招牌,市场呼唤更多的股东权益律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中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2023-07-15 01:30:481
怎么避免员工侵占公司利益?
那些都只是理论性的东西,与实际有出入 每个人都是有贪念的,要避免他们不占小便宜很难 做老板的,我建议是只眼开只眼闭.如果他们占的便宜不损害公司的利益,形象的话,别怎么理他 作为老板,你千万不要处处压制,如果连鸡毛都算的话,员工会讨厌,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会降低,办事效率降低,自然的公司的业绩会下降,那你银行里的存款增长率会降低. 我觉得以上的做法是精明老板的行为 我只能说那么多,毕竟我只是个落榜的高中毕业生 准备复读,你祝福我吧 也祝福你的公司越办越好2023-07-15 01:27:536
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该怎么办?!
这是一起公司纠纷案件。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它反映了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的内部矛盾程度,也说明了不少股东、高管在公司法律意识上的缺失。案情是这样的:甲拥有一定的社会资源,他对某类产品有专门的供销渠道,但同时甲又有一份收入颇丰的工作,不想辞职创业,出于时间和精力的考虑,于是甲邀请自己的好朋友乙、丙二人来实际经营管理公司,三人共同成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的股权比例分别为50%、25%、25%,甲为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乙为财务负责人,丙为业务经理。后公司经营一段时间以后,甲发觉自己被乙、丙二人架空,A公司的实际经营权全部落在乙、丙手中,甲去银行查账发现公司帐上没钱了,乙、丙各自拿着公司的财务账册、公章等不来公司上班了,但A公司尚有几家供货方的货款未付,现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还债,甲这才知道自己的投资打了水漂,于是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甲要先把公司的公章、账册拿回来,然后再看乙、丙在财务上是否有问题,并打算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 执行董事甲在公司印章缺失的情况下,可否以本人签名代表公司起诉乙、丙,要求其交付公司的证章、账簿?这种做法是可行的。既然A公司的公司章程已明确规定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据《民法通则》:“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可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内处于公司管理核心的地位,对外代表公司,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实施行为是公司的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在公司公章被他人占有的情况下,甲代表公司起诉应当允许,毕竟公章、签名都只是一种形式,法定代表人签名代表的是公司法人的意志行为,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 我国的《公司法》对公章只字未提,涉及到会计账册问题的是第三十四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从该规定可以看出,以侵犯股东知情权为由起诉,原告是股东,而被告只能是公司,即便胜诉,承担提供账册责任的也是公司。本案甲股东兼法定代表人是要财务负责人乙归还账本,因此以知情权为由提起诉讼不能达到这一目的。 正是因为权利人难以从《公司法》找到直接的维权根据,因而只能另辟它径解决问题。实践中,出现此类纠纷的当事人多数是从公司的物权受到侵犯角度来主张权利的。这种诉讼思路的主要理由是:公司作为一个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印章是公司对外进行活动的有形代表和法律凭证。会计账簿及有关凭证是记录公司以往全部资金往来、财务经营信息的物权凭证,上述物品理所当然归公司所有。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经过公司的授权以后,只是上述物权凭证暂时的持有者和保管者,而不是所有权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要求返还公章账册,若持有人拒不返还是对公司财产权益的侵犯,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依据上述法理,公司以民事侵权为由要求返还公章账册是完全合法有据的。但是,全国各地法院受理此类纠纷时争议较大、处理办法不一,有的直接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有的则认为这属于公司的内部管理事项,由公司内部解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笔者认为:法院若将此类纠纷拒之门外,会使当事人丧失一道最有力的法律救济途径。 《公司法》作为调整公司的设立、运营、管理以及分立、合并及终止过程中发生的对内对外关系的基本法,自然应当包括公司自身的内部管理问题。而公司的印章、财务账册、营业执照等公司法律凭证的管理问题是公司内部管理的一部分,因此从《公司法》角度也能找到支持公司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所以,原告除了主张物权返还这一诉讼策略以外,还可以公司纠纷为由提起诉讼。 本案中,乙、丙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法》所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作为公司股东,乙、丙无权占有公司公章账册,因为上述物品属公司所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要求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乙、丙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见《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还具体列举了违反公司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侵占公司公章、账册虽没有直接列在其中,依照对忠实义务的正确理解和公司法立法本意,无疑这是属于此条的兜底条款,即“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据此,公司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起诉也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在这方面,有些地方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情况下,依据旧《公司法》第五十九条、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不但作出了判决支持,而且还出台了明确的审理规定,这是在真正把握《公司法》法理精神的基础上,作出的大胆而又正确的举措。(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二)损害公司权益纠纷 15、股东、董事、经理及其他人侵占公司印鉴、财务账册的,公司可以侵占者为被告要求其返还,并赔偿因此给公司经营造成的损失。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2023-07-15 01:27:331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1999年1月15日,经云南省体改委云体改生复[1999]11号文批准,原有股东向公司增资扩股,股本增至10314万元。2000 年6 月21 日 经省经贸委云经贸企(2000 ) 353 号批准,公司名称由 “ 云南文山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变更为 “ 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2000年9月,经云南省经贸委云经贸企一[2000]353号文批准,公司按2:1的比例同比例缩股,股本变为5157万股,公司名称变更为云南文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公司于2000年9月28日在云南省工商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5300001002342,法定代表人:冯崇武。2001年10月,麻栗坡同益边贸公司将持有的本公司1431万股转让给文山盘龙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5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64号文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3600万股,股本变更为人民币8757万元。5 月25 日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64 号批准,同意公司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600 万股。 5 月 31 日 ,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面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发行。6 月15 日 ,文山电力A 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 , 股票简称:文山电力,股票代码: 600995 。公司成为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一家上市公司、云南省第一家电力上市公司。此次公司股票发行上市,成为公司发展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遇。从此公司跻身资本市场,迈上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2005年4月8日,公司根据公司2004年度股东大会的决议,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股本变更为人民币17514万元。2006 年,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公司实施股改工作,并经 2006 年 9 月 14 日 公司 200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通过了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股改对价水平为 “ 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6.4444 股的转增股份,合计 4,640 万股,相当于每 10 股流通股获送 3.0 股的对价 ”, 方案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 22154 万股。 公司属水利电力行业,主营水力发电、供电业务,并经营文山州地方电网,是集发供用电为一体的中型企业,担负着全州工农业生产的供电任务,肩负着全州电网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为社会提供发送变电工程施工、电气试验、电测仪表修理、检定等服务的地方电力企业。2007年4月6日根据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转增后股本变更为人民币26584.8万元。2023-07-15 01:27:2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
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2023-07-15 01:27:23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第五条 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六条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八条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九条 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条 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第十二条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五条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十六条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九条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二十一条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 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2023-07-15 01:27:161
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受法律保护吗?
工商局没有备案的股东,不受法律保护。股东必须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没有登记的股东内部还是可以分享红利,但是不能对抗第三人,对股东权利不利,是违法的。法律分析公民股东名单应当在工商局出具并进行备案,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相关政策的制定负责,所以股东名单或者名册必须经过行政部门的认定与备案,以使相关名册具备法律效应。不能以有没有备案登记就说是否受法律保护。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即使没有登记,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向该公司投资入股,享受了股东的权利履行了股东的义务,而公司无故不将你的资料进行登记,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属于股东。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记名或无记名股票则为公司股东的身份凭证。公司法规定,股东对公司的经营运作有知情权,但前提是必须有证据证明自己是股东。股东名册是记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情况及其所缴纳出资额多少等事项的名册。股东名册可置于公司,并备案于公司登记机关。在名册记载内容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报登记机关备案。股东名册具有特定效力,是公司对股东发出通知、确定股东、确认出资转让效力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2023-07-15 01:27:094
关于股票停牌问题文山电力
属于资产重组,重组成功就是重大利好。2023-07-15 01:27: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生效了吗?什么时间实施?
2014年就已经生效实施了。具体法律法规如下: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第四条(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一)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三)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四)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第五条(未受通知股东权利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第六条(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三)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四)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第八条(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九条(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合并审理,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二、关于股东知情权纠纷 第十条(行使知情权应具备股东身份)原告起诉请求查阅其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之前或者之后的公司档案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 原告起诉时应当依照本规定第二条提供证据证明其股东身份,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一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之相关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股东查阅目的不正当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由公司提供给股东查阅。 第十二条(是否允许查阅的裁定,不得上诉)股东起诉请求查阅公司档案材料范围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在确定的时间、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原告股东与公司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由公司提供有关档案材料供股东查阅。 股东请求查阅范围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及本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对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委托查阅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股东请求委托他人查阅公司有关档案材料的,应说明理由并征得公司同意。 公司不同意股东委托的他人查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司或者股东的申请指定专业人员查阅,专业人员查阅后向股东出具查阅报告。 股东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股东委托他人查阅的申请。 人民法院指定他人查阅产生的委托费用,由股东负担,股东应在指定人开始工作之前与其协商确定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 第十四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承担合理费用)股东应承担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相关档案材料发生的合理费用,股东拒绝承担相关费用的,人民法院应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公司以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股东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公司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判令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档案材料不健全的处理)公司未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公司建立的相关档案材料虚假或者丢失,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重新建立并提供给股东查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在一定期限内建立相关的档案材料,并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的地点提供给股东查阅。 公司不具备依法或者公司章程之规定建立相关档案材料条件,股东主张公司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应另行提起诉讼。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认购产生纠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产生纠纷 第十六条(起诉、受理、当事人诉讼地位)股东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起诉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确认其为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请求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第十七条(认购新增资本的实质要件)原告起诉认购公司新增资本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确认原告享有公司股权: (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新增资本总额已经全部安排认缴; (三)新增资本已经向公司缴纳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 (四)有限责任公司原告股东主张认缴的份额符合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五)公司为原告颁发的认股书、缴款凭证或者与原告签订的认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六)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需要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已经核准。 第十八条(在诉讼中验资)原告起诉符合前条第(一)、(二)、(四)、(五)、(六)项规定的条件,但公司拒绝接收约定的出资或者接收出资后未安排验资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安排接收出资并委托验资机构验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接收出资并按原告认缴的出资比例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拖延办理行政监管手续的处理)原告起诉认购股份有限公司新增资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但公 司增加注册资本依法应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公司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办理相关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并在获得核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手续。 人民法院判令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增加注册资本申请的,在未获得核准之前,该判决书不得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资本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优先认缴权)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股本时,股东经股东会同意将将其按照实缴出资比例确定的认缴份额转由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认缴,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认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和举证责任)原告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纠纷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他人以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分配利润的,可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分配方案)股东请求分配利润的,应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判令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定的数额向公司股东支付红利。 公司抗辩主张没有税后利润可供分配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公司主张成立的,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具体分配方案)有限责任公司虽未召开股东会,但公司章程明确规定了具体分配方案,且公司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依照公司章程向股东分配红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小股东受压榨时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并提供证据证明公司有盈利但长期不分配,且大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滥用多数表决权,压榨小股东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公司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利润。 第二十五条(未参加诉讼股东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之间利润分配纠纷案件的判决、裁定,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同样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理由又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依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属于判决涉及参加分配范围的股东,无论是否参加诉讼,均有权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 五、股权转让纠纷 第二十六条(对外转让股权纠纷当事人地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应列转让股东、受让人为被告,公司为第三人。 第二十七条(转让通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虽然通知了公司其他股东,但未将受让人的有关情况、拟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及履行方式等股权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全部告知公司其他股东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其未履行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不同意转让股权价格的确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购买该转让股权因价格问题与转让股东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权价格。 第二十九条(未通知的后果)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之前未依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或者书面通知内容不符合本规定或与实际转让条件不符的,公司其他股东起诉主张依照评估确定的价格或者受让方实际购买的同等条件购买股权,且其主张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特殊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原告起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已经超过一(或两)年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或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十条(履约担保)人民法院审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购买其他股东拟对外转让的股权纠纷案件,被告要求原告提供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担保的具体数额相当于转让股东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价款或者受让人已经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款数额。 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十一条(执行程序中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决定以拍卖方式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价时,应当委托中介机构评估确定股权价值并通知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不同意以拍卖方式变价的,应当以评估价格购买该股权。 公司其他股东在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不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以拍卖方式对股权变价。拍卖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参加。拍卖成交后,公司其他股东不得主张以成交价格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三十二条(公司购买股权后的处理)公司依据前条第一款规定购买股权后,应当参照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作减资注销或者转让等方式安排股权。 第三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特殊股东转让股份的效力)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认购发行股份的股东、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公司及与股份转让有利害关系的他人,有权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述人员与受让人签订的股权转让无效或者部分股份转让无效。 人民法院审理前款纠纷案件,虽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存在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但在诉讼中公司法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时间已经届满或者转让股东的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公司法限制股权转让的情形消灭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十四条(股份公司的股份收购)股份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起诉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原告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合并、分立时投反对票; (二)在股东大会决议后60日内,原告股东向公司提交了收购股份的申请书; (三)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原告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起诉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已经放弃实施合并或者分立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三十五条(股份收购价格)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与公司因收购股份价格发生争议的案件,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以公司净资产为基础评估确定股份价格。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依据证券法规定其收购股份行为应履行必要程序而当事人尚未履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份收购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当事人依法履行必要程序的,可以认定股份收购协议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规定)当事人因转让证券公司股份合同发生纠纷,因股东变更依法需要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当事人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在诉讼终结前股权变更获得批准的,可以认定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十八条(显名股东、高管侵权发生的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股权转让且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原股东起诉主张返还股权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取得股权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原股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无权处分的事实; (二)受让人受让股权时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尽到了充分的注意义务; (三)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合理的对价; 原股东因他人善意取得其股权而受到的财产损失,可以另行提起诉讼,请求无处分权人或者公司及公司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赔偿。 第三十九条(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请求追缴出资)当事人因股权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公司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以拟转让股权的股东拖欠出资为由,主张以股权转让款补足出资并请求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将案件合并审理。 第四十条(受让后发现出资未到位或者公司财务报表虚假,有重大误解或者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未足额出资、出资后又抽逃出资,或者被作为确定股权转让价格根据的公司财务报告等文件虚假,致使股权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转让价格,受让人起诉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受让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时间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第四十一条(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后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受让方未支付股权转让价款构成违约,出让方起诉请求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因法律障碍或者客观原因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出让方故意不协助履行相应批准手续致使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除双方有特殊约定外,受让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三条(股份滋生利益归属)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出让方起诉主张受让方在返还股权时一并返还其持有该股份在公司所获得的红利、配送新股及因该股份而认购的新股等股东权益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受让方因前款股东权益支付对价的,可以同时请求出让方予以补偿。 第四十四条(利润归属)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公司变更股东名册记载之前,出让人以股东名义在公司获得利润分配、配送股份及新股认购等股东利益,受让人主张出让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双方当事人关于上述权益的归属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五条(股权转让对公司的生效时间)受让人依据股权转让合同向公司提出变更股东登记申请后,有权请求公司向其履行对股东的义务。公司 不予办理变更登记或拒不向受让人履行股东义务的,受让人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变更股权登记或向其履行股东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四十六条(股权存在争议公司有权拒绝办理登记)受让人请求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纠纷案件,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受让人受让股权存在争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裁定公司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对前款中的人民法院裁定,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第四十七条(国有股权转让问题)因转让国有股权发生纠纷的案件,转让的国有股权未履行批准手续或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未生效,但在诉讼中办理了相关手续或者履行了其他法定程序的,股权转让合同发生法律效力。 转让国有股权时未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合同约定的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评估价值的,以评估价值确定股权转让的价格。 六、关于股东代表诉讼 第四十八条(案件的地域管辖)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十九条(原告和被告)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被告;主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他人为被告;主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共同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应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他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十条(公司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受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后,应通知公司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被告反诉的,应列公司为反诉被告,但公司的诉讼权利由原告股东行使。 公司以与股东代表诉讼相同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第五十一条(参加诉讼的后果)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纠纷案件,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股东相同的事实和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予以准许。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对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处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董事、监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诉讼的案件,董事会、监事会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议及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为公司现任组织机构的书面证明材料;董事、监事为原告的,应提交公司任命其为董事、监事的书面证明材料和个人身份证明。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参加诉讼的,应由董事长或者监事会主席或者其授权的董事、监事代表董事会行使诉讼权利。 第五十三条(诉讼费用担保)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在答辩期间内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可能存在恶意诉讼情形,并请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并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诉讼费用担保的具体数额应相当于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参加诉讼可能发生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判决原告股东败诉的,应同时判决原告提供的诉讼费用担保向被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支付。 第五十四条(诉讼中的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应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或者经全体股东同意。 第五十五条(胜诉利益处置)原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其诉讼请求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被告直接向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可依据原告股东的请求,判令公司对于原告参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予以补偿。 第五十六条(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及他人向公司履行义务的生效判决,公司及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再审申请权利)人民法院对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公司可以申请再审,持股时间和比例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公司股东,有权代表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再审。2023-07-15 01:27:013
股东自益权有哪些
自益权主要包括:发给出资证明或者股票的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对股权的基本分类。自益权主要是财产权,属于股权的内容。一.股东权益怎么维护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事前防范措施。我国《公司法》修订后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质询权、股东对股东大会召开的请求权、召集权、提案权以及关联交易表决权的回避等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举措。比如我国《公司法》第97条、117条就规定了股东知情权,股东行使知情权、质询权是股东表达其真实意思的基础,也只有在对公司真实情况进行掌握的情况下,才能防患于未然,把中小股东的损害降至最低甚至没有。又如《公司法》第16条、125条规定了关联交易的表决权回避,试想若没有该原则的确立,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轻易的把公司资产转移或滥用股东权利谋取私利,会严重损害到中小股东的权益。二.股东权益纠纷怎么解决1、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2、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4、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公司合并、转让、实行股份交换、出租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更或者修改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6、公司连续五年或者五年以上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的,在股东会决议表决时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7、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就收购股份协商不成的,股东可以在该期间经过后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8、公司未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定期股东会议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9、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10以上股份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不予召开的,提议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裁定公司限期召开股东会议。10、人民法院裁定公司召开股东会议的,应当限定股东会议的召开时间并指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原告股东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11、下列情况下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议决议:(1)股东会议的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违法或者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2)股东会议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12、股东主张撤销股东会议决议,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3、股东以股东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侵犯股东合法权益为由,请求确认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4、股东主张股东会议决议无效,应当自股东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提起诉讼;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5、股东参加了股东会议且对会议召集程序未表示异议,或者虽对会议召集程序表示异议但对决议事项投票赞成,或者虽投票反对但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股东会议决议,其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股东会议决议或者认定股东会议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16、股东请求公司按照股东会议决议向股东支付股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7、公司向主张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以其股息补足或者抵偿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8、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或者控制股东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利益,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9、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7-15 01:26:521
文山电力 600995 现价9.50元,可以买入吗 ?叩谢!
可以少进点,看看后市如何,如果到8.5--9元之间可以大量买入。2023-07-15 01:26:484
股票600995
600995 文山电力 最近突破阻力价位是在2009-9-15,该日阻力价位8.063,短期20交易日内看涨。如果该股能在2009-9-16突破8.220,接下来20个交易日之内有95.04%的可能性上涨,根据历史统计,突破阻力价位后平均涨幅18.62%。 【玄弈操作技巧】 1. 股价若没有突破阻力价位,则按兵不动; 2. 股价突破阻力价位,即可按照阻力价位买进。股价突破阻力价位后又跌破,可择机加仓; 3. 股价在阻力价位之上,不建议追涨加仓,以避免收益折损; 4. 设定止盈观察点,一旦达到该点,可考虑适时离场,资产落袋为安,或瞄准其他个股; 5. 设定止损观察点,一旦股价跌破该点,应在20交易日之内观察,获利即出局,杜绝贪念,以免下跌行情带来损失。 6. 止盈止损设置: 止盈观察点 = 实际买入价格 * (1 + 个股20个交易日之内的平均赢利 / 6.18 ) 止损观察点 = 阻力价位 * ( 1 - 6.18% ) 7. 本方法只适用于20个交易日之内的超短线投资,不适用于中长线2023-07-15 01:26:327
请问600995后市如何
文山电力 (600995)前期在上升的布林通道中稳步上行,其后大盘剧烈震荡,该股缩量整理,清洗浮动筹码。近期快速拉升,并创出新高,主力开始发力,积极测试,从放量上涨来看,浮动筹码清洗彻底,主力高度控盘。加上公司优良业绩,积极进军有色金属,给公司带来巨大想象空间,如后市能量继续温和放大,可关注。2023-07-15 01:26:035
创业风险6个案例
创业风险6个案例 随着创业队伍的增加,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盲目的创业成功几率几乎没有,以下是我分享的创业风险6个案例,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01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及限制▼ 原告甲是 A公司的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权。 甲称A公司自2002年开始并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向其提供账簿,其向公司递交了查账的申请后,公司仍未提供,故诉至法院要求 A公司提供会计账簿供其查阅、复制。 A 公司答辩称,原告甲虽是公司的股东,但其亲兄弟乙所设立的B公司,与 A 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甲查账的目的就是为了便于乙全面掌握 A公司的商业秘密 ,具有不正当目的,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以甲作为公司的股东,享有知情权为由,判决支持了其诉讼请求。A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A公司举证证明了B公司与A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并且甲还在 B公司担任监事职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A公司的证据可以认定B公司与A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项目基本相似,甲与乙为亲兄弟关系 并且甲还在B公司任职 ,基于上述内容,若允许甲查阅A公司的会计账簿 ,将有可能导致 A公司的商业秘密被 B公司所知悉,从而可能侵犯 A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对于不掌控公司经营权的小股东而言,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其享有知情权,小股东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依法积极行使权利。 但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并非无条件、无限制的,公司法第三十三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申请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由于股东的知情权可能涉及到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会计账簿中的信息涉及公司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法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予以适当的限制,要求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行使知情权。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醒创业者注意的是,现代社会中公司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往往公司的会计账簿等重要文件关系着公司的生死存亡,因此股东在行使知情权的同时亦不可滥用权利,以免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02 、股东请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条件▼ 甲公司共四名股东,华某持有公司15%的股权,甲公司自2012年开始向华某以外的其他三名股东按投资比例进行了分红,但未向华某分红。 故华某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2012年开始的分红款100余万元。 甲公司答辩称,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分红需要由董事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股东会予以审议,上述程序并未进行,故不同意华某的分红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股东享有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的权利,甲公司的章程虽然规定了公司利润分配需由董事制定分配方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但该公司在实际经营中,系直接向股东进行分红,除华某之外的其他三名股东均已经按利润分配表的金额实际取得了分红,故也应对华某同等对待,最终华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官提示 本案属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分红权纠纷,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享有按照实际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权利,这是股东盈余分配权的法律依据。 同时,公司章程一般也都会对分红进行规定,这些规定可以视为股东盈余分配权的合同依据。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红,但一般公司章程对分红都规定了前置程序,常见的限制大多为需经股东会审议,按照股东会的分红决议方可进行分红。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公司常年盈利,但股东会却不作出分红决议的情况,此时,由于分红的程序性条件并未成就,即使股东起诉公司要求分红,也往往无法得到判决的支持。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注意: 第一,公司盈余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为尊重公司的自治权,司法审判一般不强行介入。但在本案中,尽管甲公司股东实际分取红利的程序和方式,同章程的规定不符,但全体股东之间协同一致、实际领取红利的行为,可视为股东对章程的一致性调整。 第二,公司盈余分配应注重股东间权利的平等性,避免个别股东权益受损。本案中,甲公司的各个股东应当按照持股比例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义务,在其他三名股东已然取得红利的情况下,对华某也应同等对待,不能因为华某的小股东身份而剥夺其权利。 第三,股东在享受公司分红的同时,不能损害公司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能以分红为名而抽逃出资,否则将会因此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3 、一人公司股东责任的认定▼ 甲公司是侯某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 2009年,甲公司欠付乙宾馆租金、水电费等共计60余万元,经过诉讼,法院判决甲公司偿还上述款项。 因甲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乙宾馆认为侯某的个人财产与甲公司的财产混同,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侯某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侯某答辩称,甲公司有专用银行账户,资金清楚,不存在混同,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侯某虽提交了甲公司的记账凭证与原始凭证,但其记载内容确有不规范之处,故判决支持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侯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甲公司拥有独立的账户,侯某提供了自其成为股东以来的全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每年的审计报告,从形式上已经能够证明其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相互独立。 甲公司账目存在的瑕疵属于公司账目是否规范的问题,尚未达到公司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程度,故不能据此认定甲公司与侯某的财产构成混同,故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了乙宾馆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主要涉及一人公司中股东责任认定的问题。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具有内部治理结构简单,决策效率高等特点,也正是因为其结构的特殊性,使得传统公司股东之间相互制约的机制难以实施,从而极易造成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的现象,导致公司独立人格被弱化。 为防止一人公司的股东 利用公司有限责任规避合同义务、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一人公司,只要债权人提出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股东就需要提交公司账册、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否则就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采取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意在严格规范一人公司的财务制度。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不存在混同的,股东仍以其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通过这个案件提示的是,创业者若准备以一人公司形式创业,则需注意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定。 这意味着一人公司应当更加严格的规范公司财务制度,保证公司账目完整、清晰,并依法进行年度审计,避免因财产混同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4 、公司解散的司法裁判标准▼ 魏某持有甲公司20%的股权,其他五位股东共计持股80%。 魏某起诉称,甲公司在管理上存在诸多漏洞,从未进行过分红,经营早已陷入困境,公司治理机制已经失灵,如果继续存续,将导致股东利益遭受巨大损失,故要求法院判令解散甲公司。 甲公司及其他五位股东称,持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曾多次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 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继续存续不会损害股东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全部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魏某持有公司20%股权,故有权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但持有公司80%股权的其他股东均不同意解散公司,且召开过股东会,并形成了有效决议,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并无实质性障碍,不存在治理失灵的困境。 至于公司能否对外正常开展经营业务,与强制解散公司并无必然因果关系。因此,判决驳回了魏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本案涉及的是公司解散诉讼。 公司法赋予了股东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权利,规定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僵局,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下,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解散公司需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股东,须持有公司10%以上的表决权; 第二,出现了公司僵局,例如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虽然能够召开股东会,但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决议,或者公司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致使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等等,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第三,上述困难无法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或者公司减资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只有同时满足以上几个条件的,股东的请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上述条件旨在强调公司经营管理方面出现不可调和的僵局状态,至于公司是否经营亏损、是否分红,并不属于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定理由。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向大家说明的是,虽然股东有诉请公司解散的权利,但是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严格审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解散条件。 公司作为市场的重要主体,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股东之间已经产生矛盾,建议尽可能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 05 、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法律后果▼ 甲公司设立于1996年,具有五名股东,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 2002年11月,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办理注销手续也未进行清算。 由于甲公司一直未偿还债务,2014年乙公司将甲公司的五名股东起诉至法院,要求上述股东对于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即出现了法定的解散情形,此时公司股东负有对公司进行清算的法定义务。 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并未及时启动清算程序。现各股东均不能提供公司的财产、账册以及其他重要文件,由此可以认定甲公司已无法清算,故股东应对甲公司欠付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基于此,法院判决支持了乙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出现吊销营业执照等解散事由后,有限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有义务及时启动公司的清算程序。 如果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账册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从立法目的来看,强化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是为了督促其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及时履行清算义务,该规定具有较强的警示和规制作用,有利于倒逼僵尸企业尽快退出市场。 通过这个案例需要提示广大创业者,创业的风险不仅仅是市场风险,在股东怠于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同样面临着对外承担责任的风险。 因此,投资者切不可“一投了之”,即便是小股东,也要随时关注公司的状态,在公司出现法定清算事由后,一定要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以避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06 、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流程▼ 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公司,中方股东持股40%,外方股东持股60%。 2011年10月,甲公司因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司年检,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后中方股东以甲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按期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方股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受理了其清算申请,并以摇号的方式确定了乙会计师事务所作为清算组,对甲公司展开全面的清算工作。 鉴于清算组未能找到甲公司的任何财产、账册以及重要文件,并且甲公司的人员下落不明,导致无法清算,故请求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最终,法院依据清算组的申请,裁定终结了甲公司强制清算程序。 法官提示 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类型,在参与市场竞争时,不仅要严格遵循市场准入规则,也要严格遵循市场退出规则。 公司强制清算程序是公司有序退出市场的重要途径之一,同时,申请强制清算既是股东的一项权利,也是股东避免被公司外部债权人追究责任的一项重要途径。 我们选取本案作为典型案例 重在提示投资者公司强制清算的相关流程: 首先,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进行清算。如果公司逾期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公司股东也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强制清算。 法院可以通过摇号的方式选定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强制清算工作。 其次,在清算组成立后,涉及通知已知债权人、发布公告、申报债权、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等程序性工作。 同时,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将会查找、接收公司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并对公司进行审计,查明资产、负债等情况,并根据审计结果,确定清算的依据,出具清算意见书。 在经过债权确认、审计以及财产分配等程序后,法院将根据清算组出具的申请书作出相关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拓展: 如何能躲避创业风险方法介绍 为要避免创业风险,必须首先知道风险来自哪里。 风险来自三个矛盾 一是演习与实战的矛盾。在创业初期所做的事情都具有探索的性质,这便产生了一个矛盾:本来属于探索的对象,>却当成了确定的对象,本来属于实验的内容,却当成了真实的内容来做。 二是能力与实践的矛盾。获得创业能力的惟一途径是实践,而者通常是在没有实践经验的情况下开始实践,这便产生创业的能力与实践的矛盾。 三是功能创造与功能决定的矛盾。创业者是功能的创造者,而功能的有效与否决定于功能使用者的货币选票。矛盾就这样产生了,功能的制造者不是功能的决定者,这个矛盾是市场未知性的表现。 化解矛盾的三个程序 如何应对这三个矛盾以化解风险呢?办法就是模拟在创业开始设置一个模拟程序。该程序由三部分构成。 一、解剖。项目一经确定,立即着手实施是危险的。因为,对项目的考察再充分也是务虚。对信息的拥有不可等同对信息的理解。解剖是理解项目要素的途径。解剖的办法是剥开皮后抓关键。 什么是皮?举个例子:我的一位同学与我谈一个“电动扳手”的项目给汽车换轮胎用的,其先进性在于省时省力。他介绍了拥有该项目的公司如何正规,发明人有多少头衔,拿出一摞文件即专利证书、技术鉴定等,还有关于成本和价格以及广阔的市场前景分析。我姑且认定这些都是真的,可这一大堆“真”又能说明什么呢?关键是现在司机使用什么工具换轮胎,省下10分钟,司机是否在意?用汽车电瓶里的电,司机是否愿意?比脚踏扳手多花200元钱,司机是否乐意?这才是项目的关键。什么头衔、证书和盈利等,都是“皮”。 二、验证。对解剖后的项目要件逐一实施检验,证明其可行与否。如果能够在规模之前完成对项目主要内容的检验,直接关系到的。对于制造产品的项目,通常有两点是重要的:一是技术,二是市场。技术的检验对象:先进程度、核心所在、相关技术、相关工艺、所需设备、特殊工具、环保要求、具体标准、包装储运,还有技术引进的方式等。着眼点是,一旦涉及技术则务必搞懂弄透,否则后患无穷。对市场要先走测试之路,甚至对市场的测试要先于技术。市场测试目的很简单,就是你这个东西行得通行不通当然还要测试市场、入市渠道、价格定位、市场容量、方式、管理等。在这两个问题中,只要有一个不能在分解和验证的阶段得到透彻的理解和较充分的把握,任何投入都是死路一条。 三、综合。综合的前提是对项目的理解和把握。理解到何种程度?怎样才是对项目单元的把握?标准为“行得通”,每个经过验证的对象,要达到行得通后才可以进行综合。什么是行得通呢?技术上行得通,就是拿得出合乎的产品;经济上行得通,就是从市场价格倒推到综合成本,看有无利润生长的空间;标准上行得通,就要以最终用户的接受来论定;模式上行得通,就是你创造的套路能够环环相扣,实现目的与方法的和谐。 提醒须知三大忌:高起点、大规模、快速度。 ;2023-07-15 01:25:551
文山电力600995现在买如何
可以,还有一定的反弹,不过我看如要买这只不妨看看差不多同价位的600005,相比武钢比它好得多,一是业绩好,属于基金重仓和典型的蓝筹股,二是前期进行了非常充分的整固,目前处于上升强势中,今后天有看头,我今天就在收市买进,你也可留意一下,还有000825和600177也是不错的股票,跟踪留意一下2023-07-15 01:25:554
600995文山电力
文山电力 (600995) 该股近期交投非常活跃;综合技术指标分析,该股短线强势,有望继续攀升;该股8月31日的主力成本为10.71元,股价脱离主力成本区,中线可考虑分批参与。该股近期量升价增,建议观望。2023-07-15 01:25:462
600995,13.2进,后市如何操作?
个人观点:文山电力(600995)从基本面上来看,3月份该公司将披露年报,每股收益与去年相比有望提升,这是利好,从行业地位来看,文山电力属于中游水平。技术面上,2月23、24号两个交易日,该股强势上攻,一个涨停加上一个跳空高开,一举攻破前期高点12.88,近十几个交易日该股K线阳多阴少,最近又是一个三连阳,可见该股上攻之势十分强劲。该股这次的突破伴随着成交量的明显放大,是真突破,后市向好操作上,宜胆大心细,胆大就是适当把目标价位放的高一些,因为该股现在可以说基本没有压力位了,09年和10年该股都没到达这个价位,现在正是突破成功之后应该满怀希望的时刻。心细,就是要时刻注意危险信号,一方面,现阶段大盘不稳,要上要下谁都不知道,文山电力肯定也会受大盘震荡影响,所以要小心,另一方面,现在突破是成功了,但是均线多头形态没有完全形成,支撑并不十分强。所以,个人建议,600995可把止损位放在30日均线处,当股价下穿,则出局,否则持股。目标价位在18元一线,若突破,可放高至25元一线。2023-07-15 01:25:2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