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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区使用费和石油特别收益金等。
资源税。资源税是我国为了调节资源开采中的级差收入、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而对资源产品开征的税种。我国1984年开征的资源税,在设计之初,只是对部分矿产品按照矿山企业的利润率实行超率累进征收,其宗旨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从1994年1月1日起,对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开始实行“普遍征收、级差调节”的新资源税制,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普遍征收。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矿产资源补偿费。1986年3月1日,我国《矿产资源法》开始颁布实施并提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但当时并没有征收。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此时矿产资源补偿费才开始正式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开征的目的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合理开发和保护,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其征收的范围是矿产品,标准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征收率根据矿产品的种类进行区别设置,范围为0.5%~4%,并结合矿产品的开采回采率,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的开征早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分别于1989年和1990年发布了《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根据这两个法规,对开采海洋石油的中外企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企业征收矿区使用费。1994年税制改革后,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石油特别收益金。2006年3月25日,国务院决定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对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度缴纳。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起征点为40美元/桶。征收率分为五级,最低20%,最高40%。
除上述税费外,矿业企业还要缴纳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登记费和勘查登记费等行政性收费。
应该说,现行资源税费政策对调节收入和促进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仍然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
一是资源税费关系混淆,征收不规范。资源税在设立之初是调节开发自然资源的单位因资源结构和开发条件的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而1994年税改把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矿种的所有矿山,不管企业是否赢利都普遍征收,使资源税不再是单纯的调节级差收入,而是根据资源的所有权征收的补偿收入。即资源税的性质已有所改变,既具有原有的资源税调节级差的性质,也具有“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如此看来,在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因其“地方税”的定位而被抵消的情况下,我国目前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性质和作用上已基本趋同。这种对具有相近性质和作用的税和费,采取不同形式征收的做法,造成资源税费关系的紊乱。同时,在资源税费并存的局面下,税和费由不同的部门征收,尤其是在收费上,各地管理不相一致,缺乏规范性。其结果导致各地资源企业的税费负担高低不同,无法在资源企业之间形成一个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在内的资源税费标准偏低,导致资源的使用成本相应较低,难以起到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作用,也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
三是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的是从量计征方法,对课征对象分别以吨或立方米为单位,征收固定的税额,税负与资源价格不挂钩。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资源浪费。
四是没有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包括到征收范围中,实现对全部资源的保护。
五是税制设计中没有考虑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如回采率和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等。因此,加快我国的资源税费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资源税费改革的基本思路
国务院2007年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提出:“要抓紧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改进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为此,针对我国资源税费目前的现状和问题,应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资源税费制度。
完善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以有偿制取代无偿制,促进矿产资源产品合理价格体系的建立,是资源税费改革思路的重要前提。资源有偿使用改革的基本思路是:要以建立矿业权有偿取得和资源勘察开发合理成本负担机制为核心,逐步使矿业企业合理负担资源成本,矿产品真正反映其价值。具体包括:进一步推动矿业权有偿取得;中央财政建立地勘基金,建立地勘投入和资源收益的良性滚动机制;建立矿区环境和生态恢复新机制,督促矿业企业承担资源开采的环境成本;合理调整资源税费政策,促进企业提高资源回采率和承担资源开采的安全成本;不断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加强资源开发和管理的宏观调控。当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难度很大,是一项量大、面广的工作,可以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税费并存,发挥各自不同的调节作用。税、费本质上是不同的,其作用也是不同的。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一味追求税费合一,不一定是明智的选择。在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税费并存应是我国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的一个基本思路。一是资源税作为普遍调节的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资源的级差收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遏制资源的乱挖滥采,使资源产品的成本和价格能反映出其稀缺性。同时,通过征税,也为政府筹集治理环境的必要资金,维护代际公平。
二是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作为特殊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调节暴利,维护国家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当然,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并非只针对石油,对一些价格暴涨的矿产资源产品(如铜、钨等有色金属)也应适时开征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三是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专门的调节手段,其主要作用是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与合理开发,提高对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率,控制资源开采过程中的“采富弃贫”现象。因此,回采率是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一项基本依据。四是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作为行政性收费,其主要作用是促进矿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加强对矿业企业勘查、开发的科学指导。
进一步深化现有资源税费制度改革。就资源税改革而言,主要是针对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的计征办法不适用、计税依据欠合理、征税范围偏窄的问题进行改革或调整。具体来说,主要内容应该包括:一是改革计征方法,将“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在能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能够起到更大的调节作用。二是提高税负水平,即在现有税负水平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税率。三是扩大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等纳入征收范围。四是将回采率或者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的税率水平联系起来,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
其他各项资源收费的改革应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并规范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办法,以便中央政府能够依法调整权利金或特别收益金的征收范围和征收费率。二是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费率,探索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浮动费率制度。三是适当调整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动态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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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科目
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归类为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中的其中一个科目。具体应如何进行核算,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公司在采矿过程中需要向国家交纳的费用,也是属于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生产成本包括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制造费用和其他生产成本。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其他生产成本中的一种。具体应该如何进行核算,需要根据具体的企业情况以及会计准则进行处理。对于少量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以将其归类为管理费用进行核算。而对于较大金额的补偿费用,可以将其归类为制造费用中的其他生产成本进行核算。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归类到哪个科目中,都必须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并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理。此外,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并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否则,就可能会面临罚款、处罚等问题。如果企业未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将会面临哪些风险?如果企业未按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可能面临以下风险:1.被要求缴纳滞纳金和罚款。2.被要求补交拖欠费用。3.可能会被暂停或撤销采矿权和许可证。4.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因此,企业在采矿过程中务必要认真履行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义务,防止可能产生的各种问题。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计入是企业生产成本核算中必须考虑的部分,但具体处理方法应该根据企业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同时,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费标准,及时缴纳相应的费用,以避免可能带来的各种不利后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 凡从矿区内采取、挖掘、开采、开发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国家规定,向国家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7:59:111
什么是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察、保护和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令第150号发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222号修改),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7:59:301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3、采矿登记费:申请登记: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延续、变更登记:100元一、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收费标准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收费50元。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均收费50元。二、采矿登记收费标准1.新建、在建、生产矿山采矿登记收费。(1)大型矿山500元;(2)中型矿山300元;(3)小型矿山200元;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三、勘查登记和采矿登记收取的费用在开支上称为“矿产资源勘查、采矿登记管理业务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主要用于登记管理业务的开支。包括: 1.业务管理经费:包括专业性技术会议费,审查复核费用、调处勘查、采矿权属纠纷,监督检查费用以及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法律顾问等临时性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项开支。 2.证册印制费:包括许可证、申请登记书(表)、有关报表以及建立登记档案所需的档案袋、卡片印制费等项开支。 3.专项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及建立用于登记管理的微机管理系统等项开支。 4.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令汇编、宣传资料、经济情报资料、统计资料、简报等项开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7:59:46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8-05 18:00:311
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规定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2条规定: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2023-08-05 18:02:121
矿山开采林地补偿标准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一、征用林地矿山补偿标准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2、用材林:同防护林。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二、补偿方式有哪几种修路占地补贴有几种方式,被占地的农户可以自行选择补偿方式,分别是以下三种:1、按年补偿:农户按年领取补贴款,每年每亩800元,一直补贴到二轮土地承包结束为止。2、一次性补偿:一次性补偿以“谁的地被占、补偿就给谁”的原则,一次全部发给农户。3、享受红利补偿:补贴款将投入当地旅游开发、农业生态项目等,村民以持股的方式入股享受分红补贴。三、土地纠纷正确的解决方式是什么1.土地纠纷正确的解决方式,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2023-08-05 18: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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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开采补偿费应开国税的发票。矿山开采是国家所负责的项目,补偿的费用是国家所开的国税的发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2023-08-05 18:0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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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到压覆矿产资源补偿费开专票:1、需要准备营业执照。2、法人身份证。3、银行开户许可证。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5、增值税开票所需资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等信息(A4纸打印加盖公章)。若是非三证合一用户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7、增值税开票所需资料: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帐号等信息(A4纸打印加盖公章)。准备好以上资料并携带到当地所属营业厅申请办理即可。2023-08-05 18:02: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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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2、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3、采矿登记费:申请登记: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延续、变更登记:1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8:02:442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
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 ,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二条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违反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2023-08-05 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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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立方米40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立方米40元。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国土资源局持本通知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2023-08-05 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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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出让金缴纳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标准。1、采矿权出让金缴纳标准:采矿权出让金应当一次性缴纳,若需要分期缴纳的,应当在批准出让后15日内,按照约定的分期时间和比例先予缴纳。2、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标准: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在矿区开采期限届满前,按照约定的分期时间和比例分期缴纳。缴纳标准根据矿区面积、矿种、资源储量、开采年限等因素确定。2023-08-05 18: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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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权出让、探矿采矿。根据矿产资源征收资料规定,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范围包括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矿业权出让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是指在地壳内部或表面天然形成的固态、液态或气态堆积体, 它们现在能够、或潜在地可以成为有经济价值的开采对象。2023-08-05 18:03:411
陕西省征收部分矿产资源补偿费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开采国家特定矿产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以外的能源、金属、非金属等矿产资源的国营、集体、各种形式的合资矿山企业(含有矿山的单位-下同)和个体采矿,均应按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资源费)。第三条 资源费收费标准,应根据不同的矿产品种、不同的有用成份含量、不同的开采条件、不同的交通地理条件而有所区别,一般价格较高、品位较富、地质勘探类型简单、交通地理条件优越的矿产资源,资源费收费标准应当较高。具体收费标准依照本规定所附“标准”收缴。第四条 矿山企业缴纳的资源费摊入采矿成本。第五条 资源费征收和使用 一、开采经过正规地质勘查并已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消耗矿产储量扣除设计允许最大损失量收缴资源费。其计算公式是: 应纳资源费款=纳费标准×(采出矿石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 开采未上全省矿产储量表的矿产资源,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无法计算回采率的矿山企业或矿种,按实际采出矿量收取资源费。 二、资源费由所在县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矿管机构)统一收缴。没有建立矿管机构的县,由所在地市矿管机构统一收缴。 新建矿山企业资源费从矿山企业正式投产之日起缴纳;已投产的矿山企业从本规定颁布之日起缴纳。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按矿山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由矿管部门通知企业,分季度由银行办理转帐手续,并付给银行一定的手续费,年终结算,多退少补;没有开户银行的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按月收费,每月十日以前应将上一月企业生产矿石量(或金属量、矿物量)、实际回采率、设计回采率(常数)等主要生产指标报送收费单位,收费单位据此下达收费通知书,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必须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完成上一月生产矿石量的纳费工作,最迟不得超过当月终。 三、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资源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百分之一的滞纳金;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不缴的,除追缴应纳费款和滞纳金外,可呈报原审批发证机构,吊销采矿许可证。加收的滞纳金由企业税后留利开支。 四、资源费原则上应分类留成、逐级上交。 县级矿管机构收缴本县属矿山企业(含乡镇企业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的资源费,年总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可不上交;超额部分,百分之二十留县矿管机构,百分之二十交县财政部门,百分之六十上交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地(市)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资源费,百分之十留县矿管机构,百分之九十上缴地(市)矿管机构。 地(市)矿管机构收缴各县的资源费,属于本地(市)所属矿山企业(含县属)的部分,百分之七十留本机构支配,百分之十五交同级财政部门,百分之十五上交省矿管机构;属于省以上所属矿山企业的部分,百分之二十留本机构支配,百分之八十上交省矿管机构。 省矿管机构收缴各地(市)的资源费,百分之八十用作矿资源管理活动经费,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 五、地(市)县如需变动资源费留成上交比例,需经省矿管机构审批。 六、各级矿管机构留成的资源费用于: 1、各级财政部门比照同类机关事业单位核定的矿产资源管理机构的经费支出。 2、经各级财政部门批准,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奖励支出。 3、各级矿管机构年终结余的资源费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第六条 以下情况,可免收资源费: 一、开采已枯竭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资源; 二、村民个人为生活自采挖少量粘土、砂、石料等矿产资源; 三、利用矿山企业基建生产中遗弃的废石废渣; 四、地质勘查中,以探矿为目的而回收的矿产资源; 五、矿山企业或个体采矿发生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其他某种特殊情况,经上一级矿管机构批准,可免收有限时期的资源费; 六、坑采矿山企业由于改造技术、加强管理达到或超过设计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石贫化率的可减收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资源费; 七、亏损、微利企业经上一级矿管机构批准,可定期减收或免收资源费。2023-08-05 18:03:501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什么科目2017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税金及附加”科目。拓展资料:1,税金及附加是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2,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2023-08-05 18:04:002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是国家税种,统一征收。以产量计征。资源税应该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税种,但近20年来,改革一直非常难推进(被利益集团控制吧)。造成巨大巨大的国家资源利益的流失。国家目前在新疆的油气进行试点,即改成从价计征,大致按5%提。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1.5%左右。资源税含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特点:征税范围较窄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实行源泉课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含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提交资料: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矿产品的销售数量;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2023-08-05 18:04:071
采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的联系
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证时需要交纳,可一次性交纳,也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资源补偿费按年交。二者相比较,采矿权价款是更为重要的一项费用,直接涉及到采矿证的取得,资源补偿费是在取得采矿权之后按年交纳的一笔费用,金额不大。2023-08-05 18:04:291
矿产资源有偿使用
1.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2013年7月4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要求科学规范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促进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资源。2013年,全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为215.43亿元,同比增长7.6%。其中,中央分成收入102.04亿元。2014年上半年征收入库额为100.89亿元,比去年同期减少1.9%。2.矿业权价款和使用费2013年,全国征收矿业权价款790.02亿元,中央分成收入103.84亿元;征收矿业权使用费19.08亿元,中央收入12.99亿元。3.加快推进金属、非金属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3年,全国资源税收入总额1005.65亿元(表6-2),其中,地方收入960.31亿元,占全国的95.5%。2010年,在西部地区开展了原油和天然气资源税从价定率征收的改革试点,于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开。2013年11月28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表6-2 中国资源税征收额及其占国家总税收比例变化2023-08-05 18:04:391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7修订)》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2023-08-05 18:04:481
湖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征收工作,财政、物价部门负责征收的监督工作。第四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管辖范围,按(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当地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暂时不具备征收条件的,由上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采矿权人)向有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第六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采矿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金额,按照(规定)第五条的计算公式计算。费率标准依照(规定)附录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表)执行。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核定,采矿权人销售原矿的,按原矿销售收入计算;将原矿自行加工为精矿的,按精矿销售收入计算;自行加工为最终产品的,按最终产品所消耗原矿的数量和其市场价格确定其销售收入;无法确定所消耗原矿数量或者原矿无市场价格的,按最终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算。 采矿权人生产的矿产品自行消耗或者向关联企业按照内定价格销售的,按国家规定的矿产品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第七条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无设计的,参照有设计的同类矿山企业的核定开采回采率核定。 实际开采回采率无法确定的,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1.2至1.8确定。 开采回采率的核定,属国有矿山企业的,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地、州、市属以上国有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由其所在地的地、州、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属其他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由其所在地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第八条 采矿权人销售矿产品未设置帐簿或者帐目混乱、销售凭证不全难以核实其销售收入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同类型、同规模采矿权人的销售收入核定其应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2010润唇膏排行榜美白保湿面霜第九条 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填写《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并按照《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矿产资源补偿费月(月)度申报表》一式2份,经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后,采矿权和审批机关各持份。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季缴纳。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季度的第一月的前10日缴清上一季度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中止或者终止开矿活动且矿产品销售完毕的,应当书面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但矿产品示销售完毕的,在销售完毕时,缴请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需要跨季度销售的,按前款规定的时间缴纳。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以银行转帐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人以现金的形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向其开具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并及时将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国库。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使用国家统一印制的专用收款收据的,采矿权人有权拒绝缴纳。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符合《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 采矿权人符合《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由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批。减缴额超过应缴额50%(含50%)的,由负责征收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经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6个月向有征收管辖权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送矿产品的矿产、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2023-08-05 18:04:551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什么?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2023-08-05 18:05:041
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
采矿权使用费的标准:固体矿产为每平方公里每年一千元;不足一平方公里的,按实际面积收费,但最低收费不低于五百元。矿泉水、地热水等流体矿产为每单井每年一千元。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除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外,还应当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次缴纳,也可以分期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由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8:05:121
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
采矿权价款的收费标准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的矿产资源而有所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往往会设立相应的费用或税金。一般来说,采矿权价款的收费标准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采矿权出让金:采矿权的出让金是指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取得采矿权所需支付的金额。这个金额的标准通常由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矿产资源的丰富程度、开发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矿产资源税:一些国家和地区会对采矿权持有人收取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税是基于采矿权所开采的矿产资源产量或价值来计算的,其税率和计算方法会根据具体法规和政策而有所不同。矿产资源补偿费:为了保护环境和补偿矿产资源开采对当地社会、生态环境等造成的影响,一些地区可能会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这个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会根据地区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会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所变化,还可能受到矿产资源的类型、储量、开采方式等因素的影响。如果您需要了解特定地区或国家的采矿权价款收费标准,请咨询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矿产资源管理机构,以获取最准确和最新的信息。评估相关问题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 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2023-08-05 18:05:212
矿产资源价款的缴纳额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2023-08-05 18:05:281
矿产资源费收取标准是什么
矿产资源类 一、矿产资源勘察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1、国家地质勘查计划的一、二类勘查项目和我国领海及其他管辖海域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100元/证收取费用。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经核准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3、变更勘查项目的工作范围、工作对象、工作阶段以及延续登记时间换取勘查许可证,按50元/证收取费用。二、采矿登记收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251号。1、向新建、在建、生产的矿山征收: A、大型矿山 500元/次B、中型矿山 300元/次C、小型矿山 200元/次2、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取采矿许可证,按照100元/次收取。三、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国务院令第150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号。 根据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详见文件)。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依据:云政发[2006]102号文件按照矿山储量及相关费率计算收取。计算公式:应缴费额=占有资源储量×单位储量使用费率标准。1、使用费应缴额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但首次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2、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000万元低于1500万元(含15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4年,前两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3、使用费应缴额高于1500万元低于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前三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4、使用费应缴额高于2000万元低于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交款期最长不得超过10年,前四年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5、使用费应缴额高于5000万元的,经批准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年度缴纳,但每年缴款不得低于500万元。五、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 依据:财建[2003]530号、云政发[2004]211号、云财建[2005]175号规定,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征收:1、探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缴纳100元(前1-3年),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按年度缴纳,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3、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出让方式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收取标拍卖出让的按成交价收取。原则上为一次性缴纳,经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缴纳,但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价款的30%,探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交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二条 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税目税率表》执行。《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第三条 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可以选择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具体计征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应税产品为矿产品的,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2023-08-05 18:05:361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及意义
一、我国矿业税费制度的沿革198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有权人、投资者和使用人三位一体,这与当时的客观形势是相符合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特别是实行探矿权、采矿权许可证制度后,使获得矿产资源使用权(矿业权)的法人和公民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都要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获得自身的利益,这就产生了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构成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客观要求。1984年,我国对石油、天然气和煤炭等部分矿产的超额利润(级差收益)征收资源税。自1994年初以来,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矿业税费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1994年2月27日,国务院以第150号令发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个行政法规,与1989年和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的《开采海洋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的规定》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缴纳矿区使用费暂行规定》一起,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经济权益得以实现。同时,也要求对矿山企业全面征收资源税。鉴于资源税属于税制管理体系,故不在此赘述。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国家凭借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向矿业权人征收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与采矿权人(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我国对中外合作开采陆上和海洋石油资源征收的矿区使用费与矿产资源补偿费属同一性质。体现国家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财产权益收费,在国外一般称为“权利金”(Royalty)。权利金的性质与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和矿区使用费的性质相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矿业法规都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或王室)所有。代表国家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负责向采矿权人征收权利金。澳大利亚的南澳洲《矿业法》,就非常明确地规定了矿产资源所有权与权利金的关系。该法第3章“矿产所有权与权利金”第18条规定,“一旦缴纳了权利金,……矿产所有权即为依法开采该矿产的人所有。”三、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意义和作用补偿费征收规定的发布实施是我国矿产资源经济管理体制的重大突破,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进展,是把我国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的重大举措。其重要意义和作用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1)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历史,确立了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新型地矿行政管理制度的重大突破和客观要求。(2)使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财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3)明确了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国有资产收益,正式列为国家预算内收入。1994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将包括国有土地、矿产等在内的各种自然资源,均列入了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由此可见,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质上是国有资产收益的一种。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首先是保全,其次是增值和收益。因此,征收补偿费是保全国有资产的重要途径。(4)其征管制度还充分考虑了矿产资源采后不可再生的特点,将资源的耗竭补偿纳入其中,有利于增加地勘投入,有利于开采—耗竭—补偿(找矿)良性循环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矿产资源的充分合理利用。总之,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其经济和法律意义就是在财政部门的统一归口管理下,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在一个专业领域协助财政部门参与国家财政收入的管理,这是新中国地矿行政管理有史以来首次为国家理财。2023-08-05 18:05:461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
资源补偿费上缴中央金库后,为了体现征收补偿费的目的,既要考虑到我国现行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又要兼顾中央与地方的利益,补偿费征收规定明确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5:5的比例分成,中央与自治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4:6的比例分成。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明确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这表明国家为建立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设立了专项收入,并提出了资源补偿费使用的原则,即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寻找新的资源。由于资源补偿费是中央与地方按分成比例单独结算,因此,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1条还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一、中央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地质矿产部和国家计委于1996年12月13日联合颁布了《矿产资源补偿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中央分成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安排使用。补偿费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支出(不低于年度补偿费支出预算的70%),并适当用于矿产资源保护支出和补偿费征收部门经费补助。财政部根据预算管理规定,安排本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预算以及上述三项支出预算。补偿费的使用对象为中央直属的地质勘查单位、国有独立矿山企业和地矿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补偿费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算和计划,并按财政部规定编报财务报表和财务决算。财政部会同主管部门负责补偿费支出的财务管理工作,并实施财政监督。三项支出如下。1.矿产资源勘查支出本项支出主要用于国家经济建设急需矿种和战略储备需要的重大地质普查找矿工作,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一般性详查、勘探项目以及其他非地质项目费用。国家计委、地矿部根据财政部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支出预算共同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勘查项目计划。财政部根据计划和支出预算办理拨款,各主管部门及项目承担单位根据计划组织实施。2.矿产资源保护支出本项支出主要用于国有矿山企业为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及回收利用水平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工作。该项费用由国有矿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矿产资源保护项目经费使用申请,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核定,并实行专款专用。3.地矿行政管理部门经费补贴该项补贴主要用于补助地矿行政管理的工作经费及人员经费。该项经费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内有关司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上报的补助经费申请,编制地矿行政经费补助预算(附矿管经费安排情况说明)报财政部,财政部下达年度经费补助支出预算,由国务院地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二、地方所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地方所得的资源补偿费是指中央金库按照补偿费征收规定的比例返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的部分。具体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从目前全国地方的立法情况看,主要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资源补偿费征收总额较高的省(区、市),例如山东、河北、黑龙江、河南、新疆等,资源补偿费的使用在保证地质矿产管理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将其余部分用于该地区的地质勘查工作,保证地方矿业的可持续发展。(2)资源补偿费征收总额较低的省(区、市),由于地方财政无力支付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工作经费,因此,其返还的补偿费主要用于地质矿产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经费,使返还的补偿费在地方经济建设和地矿行政管理中发挥作用。例如,湖北省财政厅同意将1994~1996年返还的补偿费全部用于市(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开办和工作经费。2023-08-05 18:06:071
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8)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照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征收规定》”)和本办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三条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下列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市属及其以上矿山企业; (二)天然气矿山企业; (三)中外合资矿山企业; (四)矿区范围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矿山企业。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前款规定中的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四条 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区市县属及其以下各类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征管员证》,方能依法从事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征管员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第六条 采矿权人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人,缴纳计征日期按采矿权人采矿生产起始日期计算。 收购临时性、季节性、零星、分散等未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收购单位代为扣缴,并按本办法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由收购单位承担其缴费义务。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国务院《征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和附录中的矿种及费率计征。第八条 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并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回采率系数按核定回采率除以实际回采率计算。不按规定制定“三率”指标,或者未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核准“三率”指标的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2~1.5计算。 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制定“三率”指标的小型以下矿山企业,其回采率系数按“1”计算。第九条 下列矿产品的销售收入,按以下比例计算: (一)采矿权人对原矿自行加工后以精矿销售的,按精矿销售价格计算; (二)砖瓦用粘土、页岩的销售收入,按砖瓦销售收入的50%计算; (三)陶瓷用粘土的销售收入,按陶瓷销售收入的10%计算; (四)水泥用灰岩的销售收入,按水泥销售收入的10%计算; (五)碑酒用矿泉水的销售收入,按啤酒销售收入的30%计算; (六)矿泉水按矿泉水销售收入的35%计算; (七)制盐用岩盐或盐卤的销售收入,按盐的系列产品销售收入的45%计算。第十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按月或按季度申报、缴纳;具体按月或季度申报、缴纳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采矿权人在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前,应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一式二份,附具矿种、矿产品名称、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种数据资料,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由采矿权人和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各留存一份。第十一条 采矿权人应于月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银行有帐户的,凭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开出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到开户银行以转帐方式直接向当地国库或国库经收处办理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手续。 采矿权人在银行没有帐户的,直接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缴纳或收购单位代扣上缴,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集中办理缴库手续。第十二条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用缴款书”。以现金方式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必须使用全国统一印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以自收汇缴方式收取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解缴入库。第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情形之一者,可按程序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申请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于每年第四季度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提出本年度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申请,填报“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并按申请书的要求附具相关材料。 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到“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后,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15日内签署意见报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减缴额度超过应缴额度50%以上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批准后,由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区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并抄送采矿权人。批准的免(减)缴申请,从批准之日起生效,按批准的期限和额度执行。 开采未经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储量审批的矿产资源,采矿权人不得以国务院《征收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理由申请减缴。2023-08-05 18:06:141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是
法律分析:5:5。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令第150号的规定,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矿补费”)由国土资源部门负 责征收,目前存在多部门征收矿补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尽快报请当地政府解决多部门征收问题,明确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为征收部门。对于国土 资源部门委托“统一窗口”征收矿补费的,要严格按征收标准征收并及时上缴入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征收矿补费,应向缴费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并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各级征收的矿补费要应缴尽缴,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收缴管理,采取直接缴款模式,并按照中央、省、市、县分成比例 5:2:0.5:2.5及时足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得设立过渡户,不得坐支、截留、挪用。对依法申请减免的,应严格按国务院令第150号规定申请审批。矿山企业每年1月将上年度 减免申请表一式五份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所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相关材料包括:申请减(免)期限内各类矿产品销售量及销售收入的财务报表、申请 减(免)期限内矿石产量及品位、所采原矿地质储量及地质品位、各阶段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地质构造及开采技术条件、矿产工业指标及执行情况。经县 (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及财政局逐级审核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和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人员到矿山企业核查并 在6月底前审批减免额。2023-08-05 18:06:241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哪个机关征收?
根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1994〕第150号发布,国务院令〔1997〕第222号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2023-08-05 18:06:331
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
1.计提时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2.实际缴纳矿产补偿费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现金2023-08-05 18:07:022
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样吗
不一样,采矿权价款就是买采矿证上标明的矿产,矿产属于国家所有,所以还要有矿产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8:07:101
应交税费 应交税金 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区别
按照新的会计准则,“应交税金”科目,改为了“应交税费“科目。2016年营改增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了“税金及附加”科目。一、会计科目类别不同“应交税费“是负债类科目,期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应交税费“项目;“税金及附加”是损益类科目,期末列示在利润表的”税金及附加”项目。二、核算的内容不同。(一)应交税费是指企业根据在一定时期内取得的营业收入、实现的利润等,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采用一定的计税方法计提的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应交税费包括企业依法交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税费,以及在上缴国家之前,由企业代收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应交税费科目科目的贷方登记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借方登记已交纳的各种税费,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费。(二)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税费,企业应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应将“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税金及附加”科目无余额。扩展资料:应交税费核算规定:(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二)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借:管理费用贷:应交税费—根据财会[2016]22号文件规定,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调整后,发生的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借记税金及附加科目。借: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三)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税金及附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费2023-08-05 18:07:485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宁波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管矿产资源补偿费(以下简称补偿费)的征收工作。 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市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跨县(市)、区矿山和未取得征收资格的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所辖矿山的补偿费。 县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简称“县级征收机关”)负责征收辖区内矿山的补偿费。第二条 补偿费计征办法。 (一)砂、石矿产 1.矿产品销售收入能够比较精确反映的矿山,按销售收入乘以《规定》和《办法》确定的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 2.矿产品销售收入难以精确反映或未经销售直接使用的矿山,采用下列方法计征补偿费。 (1)按炸药消耗量计征: 根据每箱炸药可爆破的石料量、建筑石料市场价格核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算补偿费。经测算,并考虑各地价格差异,全市建筑石料的补偿费按每箱炸药20--30元标准征收。县级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建筑石料市场平均价格会同县级征收机关在上述征收标准内确定征收标准。 (2)按矿产储量消耗量计征: 按批准划定的矿产储量和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 (3)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根据矿山生产设备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时间核定开采量和矿产品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按费率及开采回采率系数计征补偿费。可以按年度核算,也可以按半年度核算。 对各级型砂矿产必须按费率方法计征。 (二)花岗石荒料和定型块石,按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三)砖瓦厂使用的砖瓦粘土矿产,由砖瓦厂缴纳补偿费,计征标准按《办法》规定执行。 其中: 1.利用粉煤灰、建筑废土、海涂泥、河湖泥、页岩制砖瓦的企业,如需减免补偿费,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2.砖瓦粘土补偿费可以按实际销售收入计征,也可以核定产量包干计征。 (四)金属、非金属矿产的补偿费按矿产品的销售收入计征,也可根据矿山生产能力,矿产品价格核定年度补偿费。 (五)矿泉水和地热水矿产 矿泉水补偿费,可按矿泉水使用单位提供的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包装费后的销售收入计征,也可按实际用水量计征。 经核算,全市统一规定每消耗1立方米矿泉水征收10元补偿费。不安装水表的,按凿井单位计算的日允许开采水量的1/3作为实际用水量计征。 地热水的补偿费按实际消耗量计征。消耗1立方米征收0.2元补偿费,不安装水表的按凿井单位计算的日允许开采水量的1/2作为实际消耗水量计征。 (六)代扣代缴补偿费 下列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 1.一切从事非自采矿产品经营(收购、代购、代销、运销)的单位和个人,收购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或者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行业管理部门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2.向石料粗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毛石,使矿产品增值的矿山为代扣代缴矿产增值部分的补偿费的义务人; 3.直接使用(或加工)未缴纳补偿费的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补偿费义务人。 代扣代缴义务人均应向征收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注册登记,领取补偿费代扣代缴证和收费许可证。应缴纳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缴补偿费,拒缴的可以从应付款中扣抵缴纳,对少结缴补偿费的,由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追究和补缴。 代扣代缴义务人由1996年3月底前办理代扣代缴证和收费许可证手续,并向征收机关领取由财政部监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自收汇缴专用收据》,与征收机关按月结算。第三条 补偿费缴纳时间 按销售收入计征的,每季度缴纳一次,缴纳时间为季后10日内,每四季度补偿费须按第三季度补偿全额预缴,预缴时间为11月底前,次年1月31日前结清。 按炸药消耗量计征的,在审批炸药时按当次审批数量及计征标准到当地征收机关缴纳。 按矿产储量消耗量计征的,在领取或调换《采矿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开采时间跨年度的矿山,可按半年度结算。 按核定产量包干计征的,补偿费在矿山年度检查注册登记时一次性缴清。 砖瓦粘土矿产,补偿费按半年度结算,上半年度于7月10日缴清,下半年度于11月30日前缴清。对间歇性生产的砖瓦粘土生产单位或小规模生产单位可以一次性核缴年度补偿费。 地热水、矿泉水补偿费年度内分两次缴清,缴纳时间分别为7月10日前、12月31日前。 代扣代缴义务人于次月5日前结清。2023-08-05 18:08:151
矿产资源补偿费
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计算公式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法律分析】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国家从采矿权人的经营中如期收取资源消耗后的价值补偿,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依法向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矿产资源补偿费是一种财产性收益,它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一、缴费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纳费申报,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纳费申报表》。二、提交已开采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各项数据资料。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征公式对企业提交的纳费申报表审查,并结合采矿企业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规模等因素,按照规定核定纳费人的纳费数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第二十二条 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统筹规划,制定合理的开发利用方案,采用合理的开采顺序、方法和选矿工艺。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开发利用方案中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依法进行审查;审查不合格的,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在开采主要矿种的同时,应当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实行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对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不能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资源损失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二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的税收政策,健全能源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促进能源资源的节约及其开采利用水平的提高。2023-08-05 18:08:37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 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征收矿立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核定开采回采率 开采回采率系数=----------- 实际开采回采率 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 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第六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本规定附录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的调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确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第七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矿区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矿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其他管辖海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第八条 采矿权人应当于每年的7月31日前缴纳上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缴纳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采矿权人在中止或者终止采矿活动时,应当结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第九条 采矿权人在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时,应当同时提交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第十条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 中央与省、直辖市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5∶5;中央与自治区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分成比例为4∶6。第十一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纳入国家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主要用于矿产资源勘查。 中央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地方所得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省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采矿权人减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超过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0%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应当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2023-08-05 18:08:461
矿山开采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标准规定。法律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三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企业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列入管理费用。 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照征收时矿产品的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采矿权人向境外销售矿产品的,按照国际市场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本规定所称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第四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以矿产品销售时使用的货币结算;采矿权人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销售最终产品时使用的货币结算。第五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开采回采率/实际开采回采率核定开采回采率,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的矿山设计为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只要求有开采方案,不要求有矿山设计的矿山企业,其开采回采率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核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计算方式。2023-08-05 18:08:551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涉及的下列各种税金中,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有( )。A.矿产资源补偿费
【答案】:BD正确答案:BD解析: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矿产资源补偿费应计入管理费用;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影响损益,与营业税金及附加无关。2023-08-05 18:09:021
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法律分析: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五条 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8:09:091
下列各项中,应计入管理费用的有( )。 A.矿产资源补偿费B.经营租出专用设备的修理费
【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管理费用的核算内容。选项B,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2023-08-05 18:09:161
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标准是什么?
资源税是国家税种,统一征收。以产量计征。资源税应该是最能体现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权益的税种,但近20年来,改革一直非常难推进(被利益集团控制吧)。造成巨大巨大的国家资源利益的流失。国家目前在新疆的油气进行试点,即改成从价计征,大致按5%提。补偿费各省有自己的规定,当然是在中央法规的基础上制定的。按价格计征,平均税率约1.5%左右。资源税含义: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资源税在理论上可区分为对绝对矿租课征的一般资源税和对级差矿租课征的级差资源税,体现在税收政策上就叫做“普遍征收,级差调节”,即:所有开采者开采的所有应税资源都应缴纳资源税;同时,开采中、优等资源的纳税人还要相应多缴纳一部分资源税。特点:征税范围较窄实行差别税额从价征收实行源泉课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含义: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提交资料: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已采出的矿产品的产量;矿产品的销售数量;矿产品的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资料。2023-08-05 18:09:241
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什么科目
按规定计算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进行缴纳前,应根据各月矿产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1.计提时会计分录:借:管理费用贷: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2.实际缴纳矿产补偿费时会计分录:借: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银行存款/现金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每日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实际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拓展资料:1、税金及附加是企业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相关税费,包括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2、矿产资源补偿费是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则是关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对象、范围、费率、程序和使用与管理的一整套措施和方法。3、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品(这里矿产品是指矿产资源经过开采或者采选后,脱离自然赋存状态的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矿产资源补偿费2023-08-05 18:09:331
矿产资源所有权是重要的财产权
矿产资源是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自然资源。这个利用价值既包括它本身的使用价值,也包括社会承认的价值。矿产资源是社会生产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社会极为稀缺又十分珍贵的财富。在我国不仅人均占有量小,而且相对需要而言又供不应求。对它的有偿属于国家对重要财产的有偿,受产权制度的调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还明确指出:“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也就是说,产权是各类财产权的总称,是财产所有者用合适的办法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包括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支配和交换等权利,也包括人们从财产的使用和交换中取得收益的权利。矿产资源财产权属于物权,是权利人依法支配一定的物,并享有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其构成有三大支柱:(1)所有权,属于自物权。是物权中最为完全的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其中处分权是所有权各项权能的核心,它直接涉及物的归属。(2)用益物权,属于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为目的的权利。它以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不具备处分权和恒久性,受所有权人对其内容的限制。(3)担保物权,也属于他物权。它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保障债权的实现,也就是债务人通过物的抵押来取提债务。矿产资源的产权属于不动产的物权,可以分解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在他物权中主要是用益物权,也就是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对矿产资源勘查的使用权。采矿权是对矿产资源开采的使用权。矿业权人在使用过程中,只有规定的专项使用权,没有资源的所有权。因此,矿产资源在使用过程中,不管如何流转,其资源所有权始终控制在国家手中。只有开采之后,矿产资源被消耗了,并按消耗量缴纳资源补偿费,国家所有权才由实物形态转化为价值形态。这种权益执行的是我国财产权制度,而不是税收制度。一定要把强化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指导思想调整到产权制度的轨道上来,不要纠缠于“税费改革”。1.产权首先是财产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排他性、归属性的权利这种排他性、归属性集中体现了人和人之间的经济权利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产权不是指人和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人和人之间的关系。而清晰的产权界定,就是要赋予主体。在处理财产权的经济关系中,以权利的激励,鼓励其理直气壮地保护自身的合法财产,并采取最为有效的方式利用资源,以提高资源价值。为了落实产权制度,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采用“资源补偿费”形式是可行的。但必须直接同矿产资源消耗量挂钩,不能间接地运用回采率同矿产品销售收入挂钩;同时坚持“物有所值”,全面实现其价值,不允许任何形式的侵犯。为此,必须强化管理,把矿产资源价值形态管理同实物形态管理结合起来,把矿产资源补偿费收缴落实在矿产资源消耗量(储量)上。这样做必然涉及3个重要的指标:如何核定矿产资源量的存量;如何核定已经消耗的矿产资源量;实际消耗的矿产资源量和实际产出的矿产品对比。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要做到以下方面:(1)要为每一个开采的矿山核定矿产资源存量。为此,首先必须确定双方都认可的工业指标,并按此标准核定双方都认可的资源量。这个资源量就是国家提供的矿业生产要素。在实际使用中,如果突破原来的工业指标,扩大了资源量,对增加的部分可以减少或免收资源补偿费;如果达不到原来的工业指标,缩减了资源量,对减少的部分视作已经消耗量,照收资源补偿费。(2)要按年度对每个开采矿山实际消耗的资源量进行核定。这是一个难度较大的工作,但必须逐步全面推行。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体现出财产所有者对自己财产的职责。(3)有了上述两个指标就可以按年度对每一个矿山或企业的资源消耗率进行考核,验证其对矿产资源的使用是节约了还是浪费了。2.产权制度在赋予主体权利激励的同时,对权利的行使也要给予责任的约束约束产权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防止滥用权利。这种责任约束对矿产资源这个财产尤其重要。因为它的经济属性和自然属性有许多特点,一定要针对这些特点进行约束:(1)它是耗竭性资源,在人类所经历的年代是不会再生的。这就要考虑在使用中的代际公平和同代人之间的公平,不能在激励机制刺激下只管当前,不管长远;只顾局部,不管全局。(2)它赋存于相互依赖的生态系统之中,开发它必然对生态环境造成某种破坏,而这种破坏又常常表现为外部性。所以在有偿使用中必须平衡各种补偿成本,不能片面追求产权主体的收益。(3)它的生产周期比较长,从开始找矿到最终产出矿产品,要跨许多年份。因此在核准使用权年限上必须充分考虑它的自然周期,不能只考虑资源所有者的利益得失。(4)矿产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与其他社会资源(如人力资源)比较,在一定时期内增值和贬值幅度大,在确定矿产资源有偿使用标准时要充分考虑这个特点,从长计议。(5)它的短缺性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这在有偿使用中必须给予充分考虑。要在保护中有偿使用,不能片面追求“保发展”。为此,也应当像土地那样有“红线”。要充分利用矿产资源所有权是全体国民所有的特性,对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行为加以有效约束。3.在市场经济中,必须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主要手段,以资源价格为信号,引导资源的合理流动必须把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收缴标准看成资源价格。下工夫研究、提出我国矿产资源价格形成机制。由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国家垄断,所以它的价格形成只能是“国家定价”,但这个定价必须充分考虑影响因素。主要是:(1)勘查和开发矿产资源的成本及其社会平均利润。这个成本和利润不是指具体矿区的成本利润,而是抽象的、理论上的概括,也就是说,矿产资源的净价值等于其被开采之后获得的矿产品销售收入减去它的所有勘查开发成本利润的剩余。之所以称为“净价值”,主要指这个“剩余”。有剩余就是矿产资源;没有剩余就是废石。因为从实际看,没有剩余,也就没有人去勘查、开发。发达国家的一些矿山,因环境成本增加而被废弃,就因为没有“剩余”。所以,矿产资源的数量,将会随着勘查、开发的平均成本利益的变化而变化。(2)矿产品价格。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矿产品的都是企业,而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当矿产品价格上涨时,如果它的利润率不变,其成本空间就可以提升,这时原来不是矿产资源的就有可能构成矿产资源,进而矿产资源总量就可能增加。例如,湖北大冶附近的含铁河砂、福建紫金山低品位金矿等,都是由非矿产资源转化为矿产资源的。反之亦然。(3)具体矿区的地理位置和自然丰度。这是矿产资源净价值形成的一个主要特点。因为所谓矿产资源,是由一系列技术经济参数所决定的,而这些参数是在多次地质活动中形成的。所以它的有用组分含量、厚度、所处地质条件等必然各异,它的经济价值不可能相同。这就使勘查开发的成本支出虽然相同,但所获得的经济收益不一样。地理位置的差异也是如此。(4)矿业权和矿产品的供求状况。矿产品的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必然通过价格反映出来,并传导给矿业权,造成矿业权的供不应求或供大于求,从而影响矿产资源价格的上涨或下降。依据这些因素及其权重,构建“模型”,政府定价。由于天然形成的矿产资源,既存在绝对收益,又存在级差收益,而级差收益,除了天然形成的之外,还同投入有关。所以,级差收益不宜全部归资源所有权占有。正因为如此,矿产资源价格应当分成两个部分,即:①基准价,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绝对收益;②级差调节价,是矿产资源级差收益中归资源所有者的部分。有了矿产资源“价格”,矿产资源的所有者可以利用这个杠杆,在矿产资源使用者体制内形成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比如,当矿产资源的供给出现供不应求时,就会通过价格的上涨传导给使用矿产资源的企业,进而造成矿业成本的提高。企业为了赢利,就会主动采取经济或技术措施,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以降低资源消耗,把资源涨价造成的损失通过企业内部自己消化。在日常,把矿产资源作为生产要素管理,企业也会按照“物有所值”购入,并且会像对待资金、劳动力要素那样严格控制它的成本。在产出既定矿产品的情况下,尽可能少地消耗矿产资源;或者在消耗既定矿产资源的情况下,尽可能多地产出矿产品。这就自动构建了节约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的长效机制。4.产权管理要有相应的机构,并必须付出必要的管理成本把矿产资源所有权的权益作为财产权管理起来,涉及许多技术和专业问题,需要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条件,现有的人员和条件显然不能适应。同时考虑到它的工作量之大、触动面之广,应当实行分级管理,把源于国务院的管理权限分矿种向下委托,分成国家级、省级和县级。石油、天然气、铀矿等由国家直接管理;数量大的非金属矿(包括砂石等建筑材料)由县级管理;其余的矿产资源由省级管理。三级管理所形成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实行专存专用,规定各级有权动用的比例。在使用方向上除了用于研发矿产资源代用品,开发节约与合理使用矿产资源的技术外,还可以建立“矿产资源收益基金”,用于全民的福利事业。对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的管理必须彻底摆脱部门观念,实行收支两条线,既不能坐支,也不能用于补偿矿产勘查。因为矿产勘查的投入是用企业成本补偿的,它自身要实行良性循环。把资源补偿费用于矿产勘查,等于鼓励加速矿产资源的勘查,进而加快开采和耗竭,与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宗旨相悖。事实上,对资源的有偿使用,其本身就是对矿产资源消耗的一种限制、一种制约,不能“使反劲”。2023-08-05 18:09:421
矿山前期开办费包括哪些
根据查询百度文库得知,矿山前期开办费包括以下几项:1、采矿权登记费:按采矿权价款进行摊销,计入管理费用。2、采矿权使用费:按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计入管理费用。3、矿产资源补偿费:根据受益期平均摊销,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4、采矿权价款:按采矿权使用期限进行分摊,计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5、资源补偿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制造费用或管理费用。矿山是指具有一定开采境界的采掘矿石的独立生产经营单位。矿山主要包括矿井、矿洞、矿坑、矿脉、矿堆、矿区以及石山等。2023-08-05 18:09:491
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会计高手进~要准确答案 新会计准则下的~
企业自行销售和加工矿产品的会计核算 企业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纳分别在年度7月31日前和1月31日前分两次缴纳。企业在进行缴纳前,应根据各月矿产销售收入和开采回采率系数等资料,按月计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入管理费用。对矿产品自行加工的,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销售收入;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根据征收时矿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销售收入,每日计提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实际缴纳矿产补偿费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023-08-05 18:10:082
采矿权价款与资源补偿费的联系
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证时需要交纳,可一次性交纳,也可按规定分期缴纳;资源补偿费按年交。二者相比较,采矿权价款是更为重要的一项费用,直接涉及到采矿证的取得,资源补偿费是在取得采矿权之后按年交纳的一笔费用,金额不大。2023-08-05 18:10:181
矿产资源资产的收益分配和对生态环境的补偿
在矿产资源资产价值形成过程中,矿产资源净价值是基础,是先决条件;但是起关键作用的是矿业权价值,因为矿产资源净价值是通过矿业权价值显现的;矿山生态环境补偿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经济责任。这3个方面价值虽然处于统一体中,但是由于主体不同,它们的实现方式也不同(表1-1)。表1-1 矿产资源的价值构成矿产资源的运作实际上是矿产资源资产的运作,是矿产资源资产作为生产要素参与矿业生产的运作。通过这个运作,矿产资源价值转化成矿产品的价值,并从矿产品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这个补偿应当是全面的,包括构成矿产资源资产的两个方面,以及生态环境方面的价值。现阶段,其价值补偿的实现情况是:1.矿产资源净价值的补偿,是通过对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体现了矿产资源净价值的级差收益,现阶段是分矿种按矿区分别从量计征的,油气改为从价计征;资源补偿费体现了矿产资源净价值的绝对收益,现阶段是分矿种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从价计征的。2.矿业权价值的有偿矿业权价值既然是由资本和劳动创造的,谁出资,归谁所有,出资者就有权处置它,自然是有偿使用。其具体形式或是矿业权转让收入,或作为资产作价进入矿产开发,提取折耗。但对国家出资取得的矿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据此,1998年又规定,对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1999年,在《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中还明确界定了矿业权价款的概念:“探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出让给探矿权人,按规定向探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由此可以明确,构成矿业权价款的有偿取得需要具备3个条件:①在价值形态上来源于“国家出资”;②在实物形态上由“矿产地”构成;③在实现环节上通过“出让”收取。在实践中,各级政府利用“矿业权有偿取得”的规定,在许多方面突破了矿业权价款的限定。这些突破有的是应当的。比如,有些探矿权区块,虽然国家没有投资,但是由于多种原因,与其他区块相比存在明显级差收益(即相对节省勘查投入)。在这种情况下,通过竞标出让探矿权,体现了公平和公正。但也有个别矿业权,本来不是政府出资形成的,政府强行用成本价收购,再竞标出让,侵犯了出资者的权益。特别是政府随意扩大矿业权的招标范围,扭曲了矿业权有偿取得的本质。有些矿业权虽然没有经过出让这个环节,但是由于是过去国家出资形成的,且现在仍有使用价值,政府补收矿业权价款应当是允许的。矿业权价款从价值来源看,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资本收益;二是劳动者的收入。在资本收益中,对借入的资金或其他债务是要支付利息的;劳动者的收入包括参与勘查技术劳务的一切支出,以及与资金支出无关的其他支出。在支出程序上,所有矿产勘查的支出,先由出资者通过自己的资本或承担的债务进行垫付,形成矿业权成本;待矿业权转让或作价进入开发形成资产之后,才能实现收入。这个收入如果是正值,就是勘查资本的收益;如果是负值,就是勘查资本的亏损。3.生态环境价值的补偿,是通过保证金制度监管的由于这个制度出台较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对此的规定比较注重原则,所以在实际运作中,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常常作为外部经济性处理,走上一条“先破坏,后治理”的路子,而“后治理”由于受资金来源的困扰,导致心有余而力不足,形成大量欠账。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提供的数据,我国由于长时间、高强度的矿山开采,且没有及时开展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已经造成大量土地荒废、生态环境恶化。有的地方发生大范围的地面塌陷;有的地方形成大面积的空气、土质、水源污染。到2005年底,全国因矿山开采引发的地质灾害12379起,造成4251人死亡。其中地面塌陷4500起,形成采空区面积80.96万公顷,占压和破坏土地面积143.9万公顷。全国因采矿活动平均每年产生废水、废液60.89亿吨,排放量约47.9亿吨,产生的尾矿和固体废弃物16.73亿吨,废气排放量14.54亿吨。面对这一问题,虽然各级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远未到位。保证金制度就是要求矿产开发主体在矿产开采过程中把事先评估的生态环境补偿费存入银行专用账户,这笔款只能用于环境补偿支出,并由政府监督。2023-08-05 18:10:271
“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贷双方都表示什么?
表示:在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地区,原增值税进项有余额,不得在营改增试点后,抵减营改增业务的销项税额,应增设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从进项税额中转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期末汇总计算应交税金时,当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就需交税,而销项税小于进项税时,就不交税,其中未抵扣完的进项税可以留到下期继续抵扣,这些纳税人在销项税额中未抵扣完,留待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扩展资料: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应交税费”科目。由运输单位造成的采购物资短缺,运输单位予以全额赔偿的,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方按这部分物资的价款由“待处理财产损益”转出,按这部分物资的增值税由“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转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留抵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交税费2023-08-05 18:10: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