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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局怎样认定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有没有界定比例

2023-08-23 09:16:32
苏州马小云

认定方法如下:

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 再销售价格法

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3. 成本加成法

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公式: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4. 交易净利润法

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①资产收益率、②销售利润率、③完全成本加成率、④贝里比率。

5. 利润分割法

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①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②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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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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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不科学的内部转移价格定价方法是什么

内部转移定价方法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 按照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进行定价的方法。即: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成本加成法: 按照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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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关联交易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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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

第十二节 特别纳税调整 一、特别纳税调整的概念(包括二、关联申报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了解) (一)关联方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结合教材关联申报管理的8条复习。 (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股权控制) (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借贷关系) (3)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4)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3-4项人员控制) (5)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6)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7)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5-7项经营控制) (8)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1)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例外原则) (二)关联业务的税务处理 1.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25%的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实际税负明显偏低是指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的50%。 2.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 (1)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3)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 (4)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同期资料管理 1.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结构;(2)生产经营情况;(3)关联交易情况;(4)可比性分析;(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 (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 (2)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 (3)外资股份低于50%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3.其他规定: (1)企业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5月31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除后2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 (2)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同期资料,须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字或盖章。 (3)同期资料应使用中文。如原始资料为外文的,应附送中文副本。 (4)同期资料应自企业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保存10年。 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 1.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应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2)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3)合同条款;(4)经济环境;(5)经营策略。 2.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1)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公平成交价格。 (2)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3.再销售价格法: (1)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A公司从国外关联B公司以50万价格购进货物后销售给C公司的价格为45万。假设毛利率合理的数额为20%,则税务机关可以调整的A公司的进货价格为45×(1-20%)=36万元。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2)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4.成本加成法: (1)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2)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 5.交易净利润法: (1)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2)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6.利润分割法: (1)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根据关联交易各参与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确定各自应取得的利润。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参与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2)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ue003 【典型例题1】(2010年单选) 甲企业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该销售行为取得利润20万元;乙企业将该批货物销售给丙企业,取得利润200万元。税务机关经过调查后认定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存在关联交易,将200万元的利润按照6:4的比例在甲和乙之间分配。该调整方法是( )。 A.利润分割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交易净利润法   D.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利润分割法是指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 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1.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 (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 (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 (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 (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3.税务机关应选用规定的转让定价方法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分析评估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 4.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5.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 6.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ue003 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与执行通常经过预备会谈、正式申请、审核评估、磋商、签订安排和监控执行6个阶段。预约定价安排包括单边、双边和多边3种类型。 (一)预约定价安排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机关受理。 (二)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3)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三)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四)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 (五)企业应当在接到税务机关正式会谈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出预约定价安排书面申请报告。 (六)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及所需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审核和评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核评估时间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七)在预约定价安排正式谈判后和预约定价安排签订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谈判。 (八)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企业应完整保存与安排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包括账簿和有关记录等),不得丢失、销毁和转移;并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年度报告。 (九)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内,税务机关应定期(一般为半年)检查企业履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如发现企业有违反安排的一般情况,可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安排;如发现企业存在隐瞒或拒不执行安排的情况,税务机关应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 (十)预约定价安排期满后自动失效。如企业需要续签的,应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十一)税务机关与企业不能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的,税务机关在会谈、协商过程中所获取的有关企业的提议、推理、观念和判断等非事实性信息,不得用于以后对该预约定价安排涉及交易行为的税务调查。 七、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ue003 八、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ue003 九、资本弱化管理 (1)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以下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以下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 (2)关联债资比例的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其中: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比较所有者权益和实收资本加资本公积的数额,从高) 十、一般反避税管理 1.税务机关可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 (1)滥用税收优惠;(2)滥用税收协定;(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4)利用避税港避税;(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2.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十一、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 1.关联交易一方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应允许另一方做相应调整,以消除双重征税。 2.企业应自企业或其关联方收到转让定价调整通知书之日起三年内提出相应调整的申请,超过三年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十二、法律责任 税务机关根据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按日加收利息。 (1)计息期间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 (2)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3)企业按照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企业符合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4)按照本条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典型例题2】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规定的是( ) A.税务机关依照规定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后,除了应当补征税款外,并按照规定征收滞纳金和罚款,以及加收利息 B.应当对补征的税款,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C.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务机关发现该事项所属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D.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5至10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选项A不包括征收滞纳金和罚款;选项C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选项D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
2023-08-22 19:23:021

(2017年真题)下列转让定价方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关联交易的是( )。

【答案】:A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023-08-22 19:23:09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

在纳税人对关联公司销售商品有意压低价格时,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调整公式为:收入调增额-(非受控价格一受控价格)×受控销售数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不仅仅限于上述公式。比较时还可以比较同一产品的毛利率或利润率等。在对企业中既有内销又有外销,而外销交易是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内销是在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存在较明显的转让定价问题,则可以采用按内销价格比照进行调整的办法。在无特殊原因的情况下,如果外销价格低于内销价格的情况下,而且外销产品有同类产品的内销价格,这时可以按内销不含税价格换算成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进行可比性分析,并排除不可比因素后,就可以用调整后的内销价格对外销价格进行调整。调增后的外销价格=内销价格-需减除的价格差异部分收入调增额=外销价格调增额×出口数量在关联公司对其销售商品有意提高销售价格时,则应当调低购入价格,降低相应的材料成本或设备折旧额等,另外注意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合理分摊。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如果价格相似的话,则该企业内部交易的定价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否则就有必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08-22 19:23:22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介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的价格进行比较的方法。如果发现两种价格有差异,说明关联企业的受控交易价格有问题,这时就可以用非受控交易中的价格来代替受控交易中的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两种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具有高度的可比性。
2023-08-22 19:23:481

“转让定价”是什么意思?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税务机关利用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的确定企业产品的转让定价,让其在国内合理纳税。从而产生转让定价的说法。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2023-08-22 19:24:03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影响因素

我国1998年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规定,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可比性因素,这些因素包括:(1)购销过程的可比性,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2)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3)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品名、品牌、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观、包装等;(4)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等)、政治环境(政局稳定程度等)、经济环境(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从上述影响可比性的因素可以看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一般是很难操作的,两项交易只要有一方面的因素不可比,该方法就不容易采用。
2023-08-22 19:24:13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实际运用

例如:有一家在华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将所生产的100,000台手机销往国外的母公司,定价是500元/台,10,000台手机销售给国内的零售商,定价为800元/台。这样的定价很容易遭受到税务部门的质疑。这个时候企业该如何调整关联企业间的内部交易价格呢?企业可以从产品销售的数量、技术支持、以及可能产生的坏账等方面出发,对向关联企业销售和第三方企业销售做进一步的分析。比如企业销售给关联公司的手机数量要比国内零售商的多,因此可以有一定的价格折扣。而且由于是集团内部,因此相应的营销费用和技术支持费用都能得到最小化。此外,在日后的收账上,关联企业间产生的坏账可能性要远远小于第三方无关联的企业。因此综合以上种种因素,企业可以适当地调高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但是低于第三方的交易价,即使税务对此产生质疑,企业也可以就以上因素向税务部门进行解释。
2023-08-22 19:24:261

(2020年真题)下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关联交易的有(  )。

【答案】:A、B、D选项C,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2023-08-22 19:24:381

再销售价格法的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再销售价格法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2023-08-22 19:24:481

下列关于转让定价方法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答案】:A、B、C选项 D,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2023-08-22 19:25:001

“转让定价”是什么意思?

转让定价 (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为了防止避税的一种方法:例如:为了在国内不用或少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把自己的产品低价卖给自己在海外的子公司。造成没有利润,就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了。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税务机关利用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的确定企业产品的转让定价,让其在国内合理纳税。从而产生转让定价的说法。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2023-08-22 19:25:322

砂石企业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如何认定价格?

 您好!砂石企业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机关认定价格方法,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了三种方法;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五种方法:一、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二、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3-08-22 19:25:411

集团与全资子公司分摊一些费用。

可以按配比原则分配到子公司:《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零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第一百一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独立交易原则,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第一百一十二条 企业可以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二条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所称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第一百一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相关资料,包括:  (一)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同期资料;  (二)关联业务往来所涉及的财产、财产使用权、劳务等的再销售(转让)价格或者最终销售(转让)价格的相关资料;  (三)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提供的与被调查企业可比的产品价格、定价方式以及利润水平等资料;  (四)其他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所称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是指与被调查企业在生产经营内容和方式上相类似的企业。  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与关联业务往来有关的价格、费用的制定标准、计算方法和说明等资料。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在税务机关与其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 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百一十五条 税务机关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核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采用下列方法:  (一)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二)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企业对税务机关按照前款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核定的应纳税所得额。]]>
2023-08-22 19:25:582

如何处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请按照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说明填报,注意对话框,没有关联业务,选择否。1、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可以与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分开保存,但在其录入结束并进行数据保存时应给出提示“企业若存在与关联方业务往来、境外投资或对外支付款项等事项的,请按税法规定填报关联交易报告表”;2、在从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及附表模块转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模块时,增加提示对话框:对话框1:“存在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一至表七内容;选择“否”,则不填后面的相关报表。”在弹出上述对话框的同时,提示以下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对话框2:“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是/否)”? 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八内容;选择“否”,则不填。” 对话框3:“存在对外支付款项情况(是/否)”?如果选择“是”,则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表九内容;选择“否”,则不填。”3、提供“标签页”方式填报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4、在表三至表八所涉及到的关联方名称均由表一《关联关系表》控制,不再需要手工添加,均可根据本企业的表一内容自动带出(结合模糊筛选功能以快速定位)。5、所有报表应满足录入、修改、保存、多格式输出、打印、填报说明查询等功能。6、系统应在给出所得税年度申报“申报成功”信息提示或申报开票扣款前,要对申报表的完整性进行数据检验,按本说明“第三点”的业务要求对关联交易报告表进行完整性检验。7、对于需要录入附表一至附表七的,由于附表一、附表二与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存在包涵与勾稽关系,为此要求申报系统对填报顺序设置监控,即填写《企业年度关联往来业务报告表》时,要先打开附表一、待其录入完成且保存后,再录入附表三、附表四、附表五、附表六、附表七,待其入完成且保存后,有关数据自动导入附表二,最后填写附表二的“其他”行次。附表二中自动导入的数据以及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附表三至附表七中按表内关系计算得出的数据不允许修改,其余项目可手工录入。8、表体中标“——”的栏目灰化,不得填报。
2023-08-22 19:26:082

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哪些“合理方法”调整企业缴纳所得税?

咨询热线 ZI XUN RE XIAN您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请问,这里所说的“合理方法”包括那些呢?专业解答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您上面所讲的法律条文中的“合理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2023-08-22 19:26:191

特别纳税调整,谁的权利

一、概念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联方的含义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具体指: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内容1.转让定价管理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3.成本分摊协议管理4.受控外国企业管理5.资本弱化管理6.一般反避税管理二、关联申报管理(一)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问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_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按持股比例合并计算。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l,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5.一方半数以土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土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一5项关系之一。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除上述第2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二)关联交易主要包括: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人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最终控股企业是指能够合并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财务报表的,且不能被其他企业纳人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成员实体应当包括:(1)实际已被纳入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2)跨国企业集团持有该实体股权且按公开证券市场交易要求应被纳人但实际未被纳人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3)仅由于业务规模或者重要性程度而未被纳人跨国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任一实体。(4)独立核算并编制财务报表的常设机构。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三、同期资料管理企业应当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包括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主体文档: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二)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1.组织架构2.企业集团业务3.无形资产4.融资活动5.财务与税务状况(三)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准备本地文档: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四)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概况(1)组织结构,包括企业各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雇员数量等。(2)管理架构,包括企业各级管理层的汇报对象以及汇报对象主要办公所在地等。(3)业务描述,包括企业所属行业的发展概况、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主要竞争者等。(4)经营策略,包括企业各部门、各环节的业务流程,运营模式,价值贡献因素等。(5)财务数据,包括企业不同类型业务及产品的收人、成本、费用及利润。(6)涉及本企业或者对本企业产生影响的重组或者无形资产转让情况,以及对本企业的影响分析。(五)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企业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的,应当准备成木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企业关联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需要说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应当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六)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且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第(三)条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七)主体文档应当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八)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30日内提供同期资料。(九)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十)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十一)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十二)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十三)企业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补征税款时,可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收利息。四、转让定价方法管理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方法定义适用情况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案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案例):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关联,2015年4月,A公司以每吨100美元向B公司销售一批钢材100吨,同时,A公司向非关联的C公司销售同类产品的售价为每吨150美元。经过中国税务局发现,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是关联方,2015年4月的交易违背独立交易原则,选择按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对中国A公司售价进行特别纳税调整。五、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管理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2.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3.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4.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5.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6.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7.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税务机关对已确定的调查对象,依法实施现场调查,并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在此基础上,对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法定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六、预约定价安排管理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2023-08-22 19:26:261

转移定价的控制措施

转移定价虽然能给企业来带来丰厚的利润收益,但是却会造成一个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每个国家都采取了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手段来防止企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在中国最新实行的税法中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专门就关联方交易转让定价作出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关联企业可以共同研发无形资产并进行成本分摊。二是明确引入国际通行的预约定价协议。三是首次在实体法中把转让定价税务管理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四是明确了关联企业须就其关联交易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在新税法中的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新税法确立了关联企业间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时企业也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同时还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如果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由于新税法的推出,企业通过转移定价来转移、操纵利润必将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企业应当认真学习新税法的有关条文,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更好的运用转移定价进行合理避税。此外审计部门也会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内部交易的定价问题进行严格的审查。企业内部的交易价格通常都会低于市场价格,但是都有一定的尺度,过低的价格会遭到税务部门的置疑。因此在制定转移定价的时候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较的是在可比环境下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和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财产或劳务时所制定的价格。该种方法主要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再销售定价法。再销售价格法首先从将购自关联企业的产品再销售给独立企业的价格入手。然后这个价格减去一个适当的毛利总额(“再销售价格毛利”)。这个适当的销售毛利是指再销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成本加成法首先要确定供应商向其关联购货方在受控交易中所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成本;然后在这个成本上加上一个合适的成本加成金额,并根据所执行的职能和市场情况来确定一个合理的利润
2023-08-22 19:26:341

关联方交易价格不公允,会计上怎么处理?

是不是审计?关联方内部转移利润是很正常的,会计不需要处理额,就算审计出来的问题,只要关联方的公司知道就可以了,可以通过函证问下,就可以了,如果是所得税审计,是需要调整的,主要方法有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2.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3.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4.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5.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反正不要明显低于市价或者对非关联方销售的价格,一切OK了
2023-08-22 19:27:014

2015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试题:税法(模拟第四套)

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属于涉税鉴证业务范围的是(  )。 A、外汇收支鉴证 B、企业会计报表鉴证 C、银行储蓄存款鉴证 D、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鉴证 2. 下列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是(  )。 A、某集团公司既销售商品,也提供住宿服务 B、装潢公司为客户包工包料装修房屋 C、电视机厂销售电视机并实行有偿送货上门 D、电信部门自己销售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有偿提供电信服务 3. 60天期间取得境外公司支付的工资40 000元,取得中国体育彩票中奖收入20 000元。该人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 A、4 000元 B、5 650元 C、9 650元 D、10 250元 4. 因单位减员增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3年零4个月的王某于2014年6月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当月领取工资3 800元和一次性补偿收入60 000元。王某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A、5 985元 B、5 995元 C、6 155元 D、6 145元 5. 下列企业既是资源税纳税人又是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 A、销售盐的贸易公司 B、进口原油的企业 C、在境内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D、在境外开采有色金属矿产品的企业 6. 某贸易公司2014年12月进口10辆小轿车,海关审定的关税完税价格为20万元/辆,当月销售5辆,取得不含税销售收人150万元;5辆企业自用。该公司应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小轿车关税税率30%,消费税税率为9%) A、2 B、14.28 C、10.50 D、25.657. 某盐场2014年度占地200 000平方米,其中办公楼占地20 000平方米,盐场内部绿化占地50 000平方米,盐场附属幼儿园占地10 000平方米,盐滩占地120 000平方米。盐场所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每平方米0.7元。该盐场2014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是(  )。 A、14 000元 B、49 000元 C、56 000元 D、140 000元 8. 下列有关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B、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为自建和销售不动产两项行为,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其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C、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D、金融商品转让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凭据的当天 9. 下列各项中,符合进口关税完税价格规定的是(  )。 A、留购的进口货样,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B、转让进口的免税旧货物,以原入境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C、准予暂时进1=1的施工机械,以同类货物的价格为完税价格 D、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应以加工后入境时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 10. 下列行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是(  )。 A、在同一个县(市)范围内设有两个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另一机构用于销售 B、以外购的货物抵付员工工资 C、将自产货物作为股利分配给股东 D、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 11. 下列有关关税税率的运用,不符合我国关税条例的是(  )。 A、对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补税的,应按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征税 B、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交税时,按货物原进口之日的税率征税 C、查获走私进口的货物需补税时,按原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D、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补税时,应按其申报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征税 12.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下列有关所得来源地确定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动产转让所得按照动产使用地确定 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13.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收入中不属于不征税收入的是(  )。 A、财政拨款 B、依法收取并纳人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D、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个月取得投资收益 14. 下列关于税务行政处罚权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省地方税务局可以通过规范性文件设定警告 B、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一定限额的罚款 C、省以下国家税务局的稽查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D、作为税务机关派出机构的税务所不具有税务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15.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特定减免关税的是(  )。 A、科教用品 B、保税区进出口货物 C、出口加工区进出口货物 D、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 16. 大新盐场2014年4月份以自产液体盐20 000吨和外购液体盐10 000吨(每吨已纳资源税5元),加工固体盐10 000吨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人50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30元/吨,该盐场当月应缴纳资源税为(  )元。 A、100 000 B、250 000 C、300 000 D、350 00017. 刘某为甲企业提供一项工程设计劳务,甲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刘某支付工程设计费(税后)45 000元。甲企业应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A、12 760 B、95 C、11 57 D、18 60018. 下列符合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规定的是(  )。 A、动产转让所得按照动产所在地确定 B、销售货物,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C、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取得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D、租金所得,按照出租人所在地确定 19. 某供热企业2014年度拥有生产用房原值3 000万元,当年取得供热总收入2 000万元,其中直接向居民供热的收入500万元,房产所在地规定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4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  )。 A、7.2万元 B、21.6万元 C、27万元 D、28.8万元 20. 下列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陈述,不正确的是(  )。 A、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D、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企业重组业务中,受让企业支付的对价必须以股权为支付形式 21. 某啤酒厂销售某种类的啤酒20吨给某商场,取得不含税的价款85 000元,收取包装物押金2 800元。该啤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是(  )。 A、5 000元 B、6 000元 C、4 400元 D、8 000元 22. 下列项目中,属于进口完税价格组成部分的是(  )。 A、进口人向境外自己的采购代理人支付的劳务费 B、进口人向中介机构支付的经纪费 C、进口设施的安装调试费用 D、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之后的运输费用 23. 下列项目中,属于土地增值税免税范围的是(  )。 A、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 B、个人转让住房 C、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投资(投资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房产 D、企事业单位转让旧房 24. 以下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表述错误的是(  )。 A、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凡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应全额在中国境内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B、凡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其境内外收入 C、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非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提交的鉴定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鉴定结果告知企业 D、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适用不同核定利润率的经营活动,其取得应税所得,应合并从高适用利润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多项选择题 25. 下列各项中,属于资源税纳税人的有(  )。 A、开采原煤的国有企业 B、进口锰矿石的个体经营者 C、开采石灰石的私营企业 D、开采铁矿石的个人 26.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下列处理正确的有(  )。 A、企业合并应按账面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依据 B、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C、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以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D、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27. 按照现行资源税代扣代缴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本单位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B、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税额标准,依据收购的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C、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D、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8. 位于市区的某自营出口生产企业,2013年6月增值税应纳税额为一280万元,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额为400万元;企业将其自行研发的动力节约技术转让给一家科技开发公司,获得转让收入80万元。下列各项中,符合税法相关规定的有(  )。 A、该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4万元 B、应退该企业增值税税额为280万元 C、该企业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为52万元 D、该企业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4万元 29. 企业2014年发生的下列行为中,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有(  )。 A、事业单位出租房屋行为 B、企业购买房屋行为 C、油田开采天然原油并销售的行为 D、外商投资企业销售货物行为 30. 进口货物如有以下(  )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D、海关放行后,在运输途中,因大雨全部损失的 31. 下列属于税收征管法所称特殊困难的有(  )。 A、因购货单位所在地发生地震,导致销货方难以收取货款的 B、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C、财务人员调动,导致纳税事项暂无专人管理的 D、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2. 税法规定对关联企业所得不实进行调整的方法包括(  )。 A、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B、再销售价格法 C、成本加成法 D、交易净利润法 33.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对个人出租出售自有住房的规定有(  )。 A、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B、个人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所得,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C、个人出租居民住房的所得,按1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D、出售现住房后1年内未重新购房所缴纳的纳税保证金,应全部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 34. 下列各项所得中,应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不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B、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 C、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转让时所获得的收入 D、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以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 35. 下列业务中,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有(  )。 A、外国企业转让其境内所拥有的房产 B、我国企业转让其境外所拥有的房产 C、境外某外国企业将一台设备出租给我国境内企业使用 D、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 36. 下列选项中,应当计人房产税计税原值的有(  )。 A、房屋的给排水、采暖设备 B、房屋的中央空调设备 C、需要经常更换的附属设备零配件 D、对原有房产进行改建,增加房产的部分 37. 按照征税对象分类,下列属于特定目的税类的有(  )。 A、耕地占用税 B、资源税 C、印花税 D、城市维护建设税 38. 下列关于税款优先原则,表述正确的有(  )。 A、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C、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D、留置权发生在欠税之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 简答题 39. 新宇公司2014年度实现会计利润15万元,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15万元, 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20%,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是3万元。经某注册会计师进行年终核查,发现与应纳税所得额有关的业务内容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中含2014年的国库券利息收入8万元,购买其他企业的债券取得利息收入1o 万元。 (2)2014年9月销售产品取得价外收入58.5万元,并开具了普通发票。企业将这笔收入直接计入“应付福利费”中。经核定该产品的增值税税率是17%、消费税税率10%、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3)为庆祝某商场成立赞助2万元。 (4)“营业外支出”账户中,含有上缴的税收罚款5万元、税收滞纳金1万元。 (5)“管理费用”账户中,列支了2014年度的新产品开发费用16万元,尚未形成无形资产。 (6)实际列支了全年与生产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用15万元,经核定,企业全年的营业收入为1 00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1.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该公司2014年度自行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否正确。 2.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该公司2014年度共计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3.计算该企业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40. 钟老师与他人合资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于2013年顺利开张,进入2014年发展很是迅速,场所、 车辆皆不敷使用,相继采取以下措施:(1)事务所委托某外贸公司进口九成新凌志小轿车一辆,海关核定关税完税价格为20万元人民币,该车已交付事务所使用。(2)钟老师将原值20万元的一套自有旧居自年初起提供给事务所使用。(其他相关资料:①轿车进口关税适用税率为25%、消费税适用税率为5%;②计算房屋余值的扣除比例为30%。)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进口小轿车应缴纳的增值税。 2.计算进口小轿车使用环节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3.假设钟老师无偿提供旧居,计算事务所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4.假设钟老师出租旧居供事务所职员居住,年租金5万元,计算其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5.假设钟老师利用旧居为事务所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年保管费5万元,计算其本年应缴纳的房产税。 41. 某纺织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12月经营情况如下: (1)该纺织厂将其生产的一批棉织品作为新年礼物发给职工,按同规格棉织品的同期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额为30万元。 (2)销售绸缎20000匹,含税销售收入为284万元。 (3)向当地农业生产者收购蚕茧一批,作为生产的原材料,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共计20万元。 (4)向外地经销商销售真丝一批,由甲公司负责运输,真丝的销售额为40万元,收到甲公司开具的发票上注明运费2.98万元。 (5)该纺织厂从A生产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纱线一批,价款为6万元,未取得专用发票;同时向B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棉布一批,销售额为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题。 请计算纺织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税额。 42. 某服务公司主要从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2014年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 (1)接受某用工单位的委托安排劳动力,取得该单位支付的价款共计50万元。其中,40万元用于支付劳动力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2万元用于支付劳动力的住房公积金。 (2)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 (3)提供会议服务取得收入30万元。 (4)在中国境内接受境外企业的远程业务指导(境外企业未派人来华),支付费用20万元。 (5)借款给某单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10万元。 (6)转让接受抵债所得的一处房产,取得收入800万元。抵债时该房产作价500万元。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受托安排劳动力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计算提供人力资源咨询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3.计算提供会议服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4.计算接受境外企业远程业务指导所付费用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5.计算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缴纳的营业税。 6.计算转让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 43. A县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6月发生下列业务: (1)该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30 000公斤,共计支付收购价款90 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A县直接运往B县的来福酒厂生产加工药酒。药酒加工完毕后,企业收回药酒时酒厂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额3 4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在本月内,企业将收回的药酒批发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30 000元。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的销货运输费用15 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2)该企业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350 000元、增值税额59 500元;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购货运输费18 000元,取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月将已验收入库货物的70%零售,取得含税销售额468 000元,30%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 (3)该公司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20 000元、增值税额20 400元。本月生产加工一批新产品360件,每件成本价420元(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该企业将这批新产品全部售给本企业职工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151 200元。 (4)销售2013年1月购进作为固定资产使用过的摩托车7辆,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 81 900元,摩托车的原值为每辆9 800元。 (5)本月中,逾期仍未收回的出租物包装物押金5 850元,计入销售收入中。 以上相关票据均符合税法的规定。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请分析并计算该企业2014年6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44. 甲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卷烟和烟丝,2012年5月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5月1日,期初库存外购烟丝10万元,5月3日,购进已税烟丝买价20万元,5月31日,期末结存烟丝5万元,这批烟丝用于生产卷烟。 (2)5月7日销售卷烟5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收人80万元(卷烟消费税税率为56%,单位税额为每标准箱150元)。 (3)5月10日,发往8烟厂烟叶一批,委托B烟厂加工烟丝,发出烟叶成本30万元,支付加工费5万元,B烟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 (4)5月15日,委托B烟厂加工的烟丝收回,出售一半取得收入35万元,生产卷烟领用另一半。 (5)5月26日,没收逾期未收回的卷烟包装物押金11 700元。 (6)5月28日,收回委托个体户王某加工的烟丝(发出烟叶成本为2万元,支付加工费6 000元,王某处同类烟丝销售价格为5万元),直接出售取得收入5.5万元。 (7)5月29日,该卷烟厂销售烟丝200万元,其中包括销售烟丝时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10万元、集资费8万元、包装押金5万元,以及运输装卸费3万元(由甲卷烟厂将烟丝托运给购货方,运费发票由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且甲卷烟厂已将该项发票转发给购货方)。要求: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小问。 请分析并计算该烟厂5月份应纳消费税税额。
2023-08-22 19:27:081

向境外企业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需麻烦告诉我

要缴税吗 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授权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商标授权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务局要求该工厂按出口给商标使用权提供方销售额占全年总销售额比例调减当年列支的相应商标使用费。即出口给商标使用权提供方货物所附加的商标使用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请问税务局的处理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成都离岸伟业认为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推荐咨询服务机构——成都离岸伟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免费提供上门咨询服务,专注于成都内资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设立、变更、改制、注销及年检服务。成都内资企业:成都有限公司、分公司、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民办非企业。成都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伙、驻蓉代表处。海外公司注册:香港公司、英国公司、美国公司、英属维尔京公司、萨摩亚公司、开曼公司等离岸公司注册。知识产权代理:中国商标注册、香港商标注册。企业配套服务:年审年报、改股、增资、商务秘书、银行开户、工作签证咨询、专家证咨询、签证延期咨询、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一般纳税人申请、进出口许可办理等。特别代理:外资并购重组、合并分立、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内外资改制、境外投资、前置审批等委托事项。
2023-08-22 19:27:171

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的规范标准

理论上,关联方交易是企业通过与关联方发生资产或债权债务的转移,达到企业预期目的的一种自主性企业行为,是不可避免的,转移定价是企业自身的战略行为,不应予以干涉。但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对国家税收、投资者和其他企业的利益都有着较大影响,如果没有一个游戏规则,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损害证券市场和整个社会的效率。因此,有必要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与规范。1.国外对关联方转移定价的规范判别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必须有一个标准,美国倡导的“正常交易准则”目前已被各国广泛接受。依据此原则,在确认跨国公司某一项转移价格是否合理时,税务部门将参照同类产品在相似的销售条件下,由相互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形成的价格为标准价,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结论。如果转移价格超越了“正常交易准则”确定的标准,税务部门有权实施“转移价格审计”,调整并重新分配该公司的利润、扣除额及其他收入项目,按照调整后的数额确定纳税人的真实应税所得额,强制其交纳税款及罚款。为了评价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是否符合“正常交易准则”,美国税法中规定了三种计算交易价格的方法:(1)可比不受控制定价法。该法要求母公司将产品销售给子公司的价格应与同种货物由独立的买卖双方交易时的价格相一致,并将交易所得同与其经营活动相类似的独立企业的获利相比较,得出可比利润的上下限。此法最能体现“正常交易准则”的要求。但是在质量、数量、商标、品牌甚至市场的经济水平的差别等方面,直接对比并非易事。(2)转售定价法。此法将从事交易的母、子公司视为相互独立的供销双方,它要求供应方的转移价格相当于销售方转售给第三方的价格减去合理的销售毛利。合理的销售毛利是指转售者获得的毛利要与市场上同类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毛利相一致。(3)成本加成定价法。此法是在生产者或销售商的实际成本上加毛利来确定转移价格的方法,毛利的确定须参照执行同种职能的独立公司所享有的毛利水平。当无法取得可比价格或无法取得可参照信息时,税务部门将利用“利润分配法”来评估转移价格。此法将跨国公司的整体利润按各成员所占用的资产、履行的职责及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通过考察各成员的利润间接评估转移价格的合理性。跨国公司有权依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一种订价策略,一旦选定,就必须严格按该法的具体规定转移价格,并前后期一致。跨国公司可与税务部门事先达成“预订价格协议”,明确转移价格的方法,然后依协议行事。这样,跨国公司可按规定,在一定时期内避免税务部门的转移价格审计。0ECD1996年最新指南规定,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认定方法有五种,即可比非受控定价法(CUP)、转售定价法(RPM)、成本加成定价法(CP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和利润分割法(PSM)。前三种是传统交易法,是确定关联企业之间交易是否正常的直接方法,但由于交易的商品质量、生产时间、地点、条件等因素的不同,要确定一个使纳税双方及不同征税机关都接受的正常交易价格并非易事,因此0ECD规定,在上述三种方法无法实施时,可采用后两种方法,以利润为基础,通过比较具体交易项目的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从而将应税所得调整到合理正常。2.中国对转移定价的调整与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外商投资企业与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购销活动,其调整顺序是:(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3)按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4)按其他合理的方法。这里的前三种方法与国外类似。但是,我国对于其他合理方法,并无相应的具体规定,在实际税收征管中,往往采用核定利润率调整,其结果往往有违正常交易原则。对于调整次序, 0ECD1979年开始制定转让定价指南时就不赞成对各种方法规定机械的顺序,而鼓励灵活实用地选择合适的调整方法。1995年,0ECD再次重申了这一点,只不过指出,只有在传统交易法不适用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交易利润法(包括交易净利润率法、利润分割法)。美国1992年也宣布取消对使用次序的规定,只要求对方法的选择应列出相应的理由以证明其符合最优法规定。因此,对于人为地规定调整方法的选择次序,并无依据,只要符合正常交易原则,就可以采用。同时,我国对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的规定也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应借鉴0ECD关于转移定价调整的规定,对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规范,并引进交易利润法,以便在无法取得可比市场交易价格时通过比较利润推断转移价格是否合理。同时,为了节省调整成本,可扩大采用目前国外较为普遍的预约定价协议制度,即企业向税务机关事先报告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方法,经认可后作为计征所得税的依据。对于转移定价方法的选择,应规定企业保持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023-08-22 19:27:471

再销售价格法的简介

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2023-08-22 19:28:021

什么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内容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按照不同交易类型,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的特性、合同条款、经济环境和经营策略上的差异: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1.转让过程,包括交易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2.转让环节,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 3.转让环境,包括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局稳定程度以及财政、税收、外汇政策等;4.有形资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等; 5.提供使用权的时间、期限、地点、费用收取标准等; 6.资产所有者对资产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包括金融资产的实际持有期限、流动性、安全性、收益性。其中,股权转让交易的分析内容包括公司性质、业务结构、资产构成、所属行业、行业周期、经营模式、企业规模、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企业所处经营阶段、成长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交易时间、地理区域、股权关系、历史与未来经营情况、商誉、税收利益、流动性、经济趋势、宏观政策、企业收入和成本结构及其他因素;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包括: 1.无形资产的类别、用途、适用行业、预期收益; 2.无形资产的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可替代性、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期限、地理位置、使用年限、研发阶段、维护改良及更新的权利、受让成本和费用、功能风险情况、摊销方法以及其他影响其价值发生实质变动的特殊因素等。(四)资金融通,包括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 (五)劳务交易,包括劳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准、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2023-08-22 19:28:181

办理转让房屋定价的流程有哪些

转让定价的形式有: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3、成本加成;4、交易净利润;5、利润分割法;6、转让定价的其他法定形式。【法律依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第二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税务检查的规定,确定调查企业,进行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被调查企业必须据实报告其关联交易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隐瞒。
2023-08-22 19:28:37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分别适用哪些交易?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八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2023-08-22 19:28:461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分别适用哪些交易?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十七条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八条 ...... 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 “第十九条 ......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条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市场法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收益法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2023-08-22 19:28:551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出材料进行成本核算,可以采用的方法包括?

1.先进先出,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2.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依据:第九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3.可以采取的合理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依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2023-08-22 19:29:052

以下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哪些不属于利润法()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不属于利润法。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示: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再销售价格法均不属于利润法。
2023-08-22 19:29:131

下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可以适用于劳务关联交易的有( )。

【答案】:A、C、D(1)选项A:成本加成法一般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2)选项B:再销售价格法一般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者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者单纯购销业务;(3)选项C: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4)选项D: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2023-08-22 19:29:201

下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不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关联交易的是( )。

【答案】:C选项C,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2023-08-22 19:29:391

依据企业所得税特别纳税调整的相关规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包括(  )。

【答案】:A,C,D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
2023-08-22 19:29:471

“转让定价”是什么意思?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税务机关利用公平交易原则,合理的确定企业产品的转让定价,让其在国内合理纳税。从而产生转让定价的说法。企业发生关联交易以及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均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选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一般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2.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3.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4.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5.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
2023-08-22 19:29:561

再销售价格法是什么?

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与被调整企业关联的企业(再销售方)将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它一般适用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利润调整。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特点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环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再销售价格法是什么? ]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2023-08-22 19:30:061

(2020年真题)下列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中,适用于有形资产购销关联交易的有(  )。

【答案】:A、B、D选项C,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2023-08-22 19:30:131

目前,各国普遍能够接受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有哪几种?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法
2023-08-22 19:30:201

国外公司收取商标使用费如何扣缴税款

境内工厂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该商标使用合同已经登记,用于该工厂出口和内销的所有商品,支付使用费时已代扣代缴相应税款。 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合理方法,包括: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 (二)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三)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四)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五)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六)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根据上述规定,境内工厂与境外母公司为关联方,其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同时具备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且与境内工厂取得收入有关、合理的支出,可以在境内工厂的所得税前扣除。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调整。
2023-08-22 19:30:291

财务会计的计量属性有那些?应用这些计量属性应当贯彻什么原则?

你可以参考以下文章,我认为是很不错的.会计计量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都是会计的核心。因为会计的语言就是量化的信息(葛家澍、杜兴强,2005)。财务会计计量属性在会计理论研究、会计准则规范以及会计实务处理中,比较明确,几成共识;但理论界对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则关注不够,鲜有文献提及,而它又是企业会计实务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因为企业会计实务既需要从财务会计的角度对交易事项进行正确的计量,又需要从税务会计的角度对其中的涉税交易事项进行正确计量,二者不可偏废、不可或缺。一、税务会计计量属性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源于税法,但哪个国家的税法也没有像会计那样在一个规范性文件(如基本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概念框架、原则公告等)中集中阐明其计量属性,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既是实际存在,又有别于财务会计。试问,哪个企业在填报税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时不需要对税务会计要素(涉税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而且绝不能出现差错,否则,将受到税务机关立竿见影的惩罚。因此,需要认真研究税法、正确理解税法,并从税法中去归纳、提炼出其计量属性,以便正确地进行各种应交税金的计算与申报。由于各国税法的立法层次一般要高于会计规范,因此,由税法决定的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合一的情况下,财务会计计量属性要服从于税务会计;而在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分离的情况下,财务会计计量属性与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应体现或服务于各自的会计目标。基于对税法的理解和认识,本文将税务会计计量特点归纳为,以历史成本为主,以重置成本、现行市价为补充,在特定情况下采用公允价值。(一)历史成本(实际成本)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均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强调:(1)其计算时点是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而不是企业取得以后持有期间的价值;(2)企业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强调的是现实性,即使是企业取得资产时应当负担的支出,如果企业最终没有兑付这种义务性支出,其支出也是不能包括在历史成本之中的。历史成本是在特定环境和时点下,企业为取得某项资产所实际发生的支出,其金额是既定的、固定的,而且作为资产的计算基础,企业不得自行调整,否则会侵蚀税基。但企业的资产可能会在企业长期存在,在较长的持有期间,资产会因各种原因而发生增值或减值,对此,税法保留了一定的空间: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二)重置成本(现行成本)重置成本是指在当前市场状况下,用现时价格水平生产或购建与某项资产具有相同使用功能或效用的全新资产的支出。税法中的重置成本含义与会计准则基本相同,只是使用范围、内容有所不同。税法仅限于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采用重置成本计量属性,如对旧房及建筑物评估价格计量、对盘盈资产的计量。土地增值税有关制度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其中重置成本的具体运用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三)现行市价现行市价是根据目前公开市场上与被评估资产相似的或可比的参照物的价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格。按税法规定,对企业视同销售行为以及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时,应按现行市价确认其计税基础。在具体操作时,必须按税法规定的方法和顺序依次采用(而非自行选择):(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2)按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计算公式是: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成本以企业历史成本计量,成本利润率则由国家统一规定。对进口货物,当需要估定其关税完税价格时,以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在海关接受申报进口之日的前后各45天以内)进口货物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作为完税价格,该完税价格其实也是现行市价。(四)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以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标准,具有客观性和公平性。对市场价格,可以理解为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所达成的价格。当企业以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时,其金额的确定应当采用该计量属性,它既适用于关联方,也适用于非关联方。由此可见,税法中界定的公允价值,基本上相当于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市场法,它是基于相同或可比资产的市场交易而产生的价格。市场法主要指市场的价格信息,即在市场真实交易中可观察到的相同、相似或可比的资产的价格。如果在活跃市场上能够观察到这类信息。应尽可能用它来进行估计。市场价格被认为是公允价值的最好反映,因为一个公开市场上的价格通常是公允和可接受的,相对而言也是容易得到的。这种方法是站在销售人(卖方)的立场上,利用已被市场检验的实际交易价格来判断和估计计量对象的市场价格,因此,被认为是公允价值最为直接和最具说服力的获取方法。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共同之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共同点是: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以重置成本为补充,适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一)两者均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计量属性历史成本之所以成为财务会计的主要计量属性,其根本原因是由于财务会计对象的特点财务会计基本上属于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业绩能够用货币量化的历史所确定的(葛家澍、杜兴强,2005)。历史成本实际是过去交易的公允价值,历史成本的可靠性和客观性使其一直稳坐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首位,且主要应用于交易或事项发生时的初始确认。税务会计是依照税法规定,对财务会计中的涉税交易事项进行重新确认计量的会计。税收的特点决定 了税务会计的特点,即以税法为导向的税务会计必须要遵照税法规定进行涉税事项的确认和计量。要保证税金计算的确定性和可稽查性,一般需要以确定金额为课税对象。因此,税务会计以历史成本为首要计量属性.且从未受到质疑。(二)两者均以重置成本作为补充计量属性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虽然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也有其局限性,还需要其他计量属性作为补充。这主要源于会计信息质量的另一主要特征相关性。在财务会计中,重置成本多应用于盘盈固定资产计量。税法中使用重置成本更侧重于扣除成本的合理性。税法中有两个地方规定使用重置成本:一是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开发商可扣除的旧房屋或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采用以重置成本(现行成本)作为可扣除成本。如果按历史成本法计算可扣除成本,则在当今房地产价格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就不能正确反映应该扣除的相关成本。二是对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成本价值为计税基础。(三)两者均适度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运用都是建立在自愿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参照市场价格确定的金额并运用一定的估值技术对资产价值的计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原因是考虑到我国尚属新兴和转型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果不加限制地引入公允价值,有可能出现公允价值计量不可靠,甚至借机人为操纵利润的现象(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2006)。公允价值的引入源于金融资产交易在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活跃的市场。通常情况下,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规定当企业存在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企业一旦选择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就应当对其所有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不得仅对部分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同样,对生物资产,一般是按成本计量,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时,方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在税务会计中,当企业以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收入时,其金额的确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纳税人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分列于有关条款之中,明确规定了何时采用、如何采用,对计量属性运用判断的程度大大低于财务会计,是适度从紧地采用公允价值。三、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不同之处财务会计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管理,为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真实、可靠、相关、及时的会计信息,以便其做出经济决策。税务会计的目标是实现税收遵从,向税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助于其税务决策、实现企业最大涉税利益的会计信息。财务会计要求通过计量属性反映可靠、相关的信息,而税务会计要求通过计量属性体现的计税依据具有确定性和可稽查性。因此,税务会计更多地采用历史成本计鼍属性。我们评价所采取的计量属性在什么情况下才比较恰当,主要标准应看它是否符合计量对象的特点。。(葛家澍、杜兴强,2005)税务会计对象是能够准确计量的涉税事项,凡涉税事项的计量都应满足计税基础对计量属性的要求。由此可见。会计目标和计量对象是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差异的主要原因。税务会计计量属性与财务会计计量属性的差异,不仅表现在计量属性的名称和种类上,更体现在内涵上,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虽然均用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和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但在采用目的、所处地位、适用范围等方面,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异。(一)历史成本: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1.所处地位不同。税务会计采用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的目的是为确定计税基础,历史成本得天独厚的优势可靠、确定、可稽查,最符合税法对计税基础的要求,因此,历史成本在税务会计中具有~价独大的地位。在历史成本可确定的情况下,一般不能采用其他计量属性。在财务会计中,历史成本作为传统的计量属性,其地位虽说勿容置疑,但对一些新兴的金融衍生工具业务,则要求必须将公允价值作为最重要的计量属性,才能符合财务报告目标。进一步说,财务会计比税务会计更注重决策相关性,而相关性的特点必然要求选择与计量对象决策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如公允价值是金融t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这就意味着历史成本在财务会计中的地位较以前降低了,远不及在税务会计中的重要地位。2.采用程度(深度)不同。在税务会计中,计税基础是一种初始确认的概念,除有关规定外,不得调整各项资产的计税基础。一般情况下,企业的资产均应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税务会计中对历史成本计量的运用,就是在获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税务会计更加强调计税基础的确定性与可靠性。在财务会计中,为提高决策相关性,会用到修正的历史成本,特别是在资产的后续计量中,如允许对存货、投资、应收账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等计提跌价或减值准备。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在税务会计中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的资产,从始至终(特殊规定除外)都将使用历史成本;而在财务会计中,初始计量采用历史成本的资产,在后续计量中大多会用其他计量属性(可变现净值、现值或公允价值)进行修正。(--)公允价值: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1.适用范围不同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对符合公允价值计量条件的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非货币性交易、债务重组、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存货等也可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对交易性金融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等按公允价值计量时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税务会计在计算本期应纳税额时不予确认,即此类资产的计税基础仍为历史成本。只有在历史成本和现行市场价格均无法确定时,税务会计才不得不用公允价值计量,由此可见,它是作为补充的计量属性使用,且仅限资产,不包括负债。税法中涉及的公允价值计量是:(1)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2)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3)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存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4)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5)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其收入额,而公允价值就是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说明税法中对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只认可SAFSl57所确定的公允价值三个级次中的前两个。2.采用目的不同近年来,财务会计因创新金融业务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衍生出许多金融工具,它们通常属于履行中合约,尤其是衍生金融工具,企业一般无需付出初始净投资或者初始净投资很小,与金融工具有关的标的资产和负债的转移也通常要到合约到期或者履行时才能实现,对这类业务的核算,需要更多地运用公允价值(陆建桥,2005)。正因如此,一些原本较少使用公允价值的国家,为增强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的相关性.都在努力扩展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财务报告中的应用。税务会计以遵从税法为基本目标,更加注重税基计算的确定性与可查核性,尽量排除市场价格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公允价值,如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这些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资产,因为没有历史成本为凭据,只能选择其他计量属性;而出于计税的需要,税务会计运用公允价值时只涉及初始计量。因为税法中的计税基础是一种初始确认的概念,即一项资产在整个寿命期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资产的折旧、摊销而减少。如果说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信息使用者来说是一种预期价值,那么,税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对税务机关来说,只是一种市场价格,而且是为当期计税服务的。3.估价方法不同 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被分为三个级次(层次):第一,利用相同资产或负债在活跃的参照市场上的报价来估计公允价值;第二,如果无法取得相同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可采用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活跃市场报价,并进行客观的、恰当的调整;第三,若在活跃市场上没有相同或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或者与类似资产或负债的差异无法客观确定,则采用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传统现值法、期望现金流现值法或其它估计方法)等多种估价技术估计公允价值。在税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估价方法仅限于前两个级次,而且其具体采用,不能像财务会计那样,可以自行选择(判断),而是操之在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凡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税法》中所称合理方法,包括:①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定价的方法;②再销售价格法,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③成本加成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④交易净利润法,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⑤利润分割法,是指将企业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⑥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规定,既要求公平交易这个客观条件,也要求交易双方自愿和熟悉情况这个主观条件的同时满足,与税法的市场价格相比,准则规定显得更具合理性,但也增加了判断和界定的难度。所得税法的规定虽然没有考虑主观因素,但具有价格获得的便利性;若面临多个市场价格时,也会有选择的难度和任意性。所得税法规定的公允价值计量范围较之会计准则狭小许多,其运用只是局限于对没有货币资产计量时,为确定资产的计税基础或收入额采用的替代计量方法。在资产的持有期间,无论其公允价值如何变化,所得税法均不予认可,即不允许将公允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差额在税前扣除,也不要求对公允价值高于计税基础的差额记入应税收入。因为所得税法遵循的是历史成本原则,要求资产价值的可稽核性,而市场价值的不断变化和人为操控的便利性,使所得税法如果接纳对持有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将导致大量的避税、逃税行为发生,从而大大增加税收征管和查处的难度,可能会导致税收利益的非正常损失。另外,所得税法对负债和扣除项目的确认均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因为根据真实性原则,负债和税前扣除费用必须是企业真实发生的、有明确合法证明支持的,其金额已在发生日被固定,不可能随市场价值的变化而改变了。(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各自独具的计量属性1.可变现净值和现值财务会计独具的计量属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存货和有价证券在年终报告时,要考虑存货及有价证券的跌价情况,往往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予以列示。固定资产在年终报告时,准则要求以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孰高作为其可收回金额,在此基础上计提减值准备;而税务会计一般情况下不确认减值准备,计税基础只涉及到初始计量,一经确认不再改变。现值是指对未来现金净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是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一种计量属性。如在同定资产的初始计量时,对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情况下,要求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固定资产的成本;短期应收和应计项目因支付期间较短,没必要折现,实际上是以现值为基础计价;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中采用实际利率法也是站在现值的角度进行成本的初始计量。因为现值计量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信息的可靠性(尤其是折现率的选择大大降低其可靠性),税务会计要求计税基础的确定性,即非常看重可靠性,这也是税务会计不采用现值计量的主要原因。2.现行市价税务会计独具的计量属性税务会计中的现行市价与财务会计中市价(现行市价)的含义明显不同。税务会计的现 行市价可以被理解为用现行市价法确定的当期计税基础;而财务会计中的市价(现行市价)(亦称脱手价值)是美国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7号)中提出的计量属性,是指在正常清算情况下,销售各该项资产时可望获得的现金数额或其他等值。(葛家澍林志军,2001)只要将某一会计要素用其进行初始计量,以后每年需要进行后续计量,因此,被称为新起点计量。目前,多数国家的会计准则及IFRS未将现行市价作为独立的计量属性,而是涵盖于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内。税务会计中的现行市价计量属性,在具体运用时,有组成计税价格、成交价格和以成交价格估定的完税价格三种价格。(1)税法对视同销售业务的处理,因为没有实际销售额,不能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基础。税法规定,以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或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视同销售货物的价格,实际上是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现行市价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的视同销售行为,如果无法确定销售货物的现行市场价格,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税。(2)在企业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现行交易价格重新确定其计税基础。(3)在关税会计中,当进口货物的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确认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应当依次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倒扣价格方法、计算价格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确定的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其中。以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实际上就是现行市价。四、不是结语的结语美国的税务会计(尤指所得税会计)一直处于稳步前进、日渐成熟过程中,是因为税务会计的高度实用性,这在某种程度上契合了美国文化所同有的实用主义价值观并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反过来,实用主义又进一步促使了美国税务会计的实务化。这从美国历史上第个会计学博士点名校伊利诺伊大学80年的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分析可以看出,按照其学位论文的选题领域排序,税务会计在会计理论之后,位居第二,排在第三、四位的是财务报告、财务会计,而管理会计位居第七。税务会计选题比例虽然较高,但选题研究的内容一般都是实务性较强的具体问题,几乎不见理论性选题。因此,其税务会计理论研究明显落后于税务会计实务。具体到会计计量属性,不论美国,还是我国,财务会计计量属性已趋成熟,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财务会计计量属性专门做了规范,企业只需正确理解、认真执行即可;而税务会计计量属性则并未在某个(些)税收法规中特别明示,但它又是实际存在,不可不察、不可不明。感觉到了的东西,我们不能立刻理解它,只有理解了的东西才更深刻地感觉它。感觉只解决现象问题,理论才解决本质问题。
2023-08-22 19:30:513

谁知道企业年度关联表怎么填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填报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  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二、“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三、“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四、“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各表间勾稽关系如下: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7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7列。  10.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二、“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三、“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四、“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购销表(表三):  一、“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二、“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三、“来料加工”:填报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四、“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五、“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劳务表(表四):  一、“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二、“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三、“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四、“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融通资金表(表七):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二、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三、“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四、“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五、“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六、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一、 本表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其中,“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一、“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二、“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三、“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四、“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五、“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六、“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七、“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八、“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九、“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十、“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四、“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五、“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六、“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十七、“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八、“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九、“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二十、“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2023-08-22 19:31:011

转移定价避税的方法

法律主观:不违法。转移定价的避税原则,一般适用于税率有差异的相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使税率高的企业部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的企业,最终减少两家企业的纳税总额。所以,如何判断转让定价是否合理,非常重要。税局会通过企业概况调查、关联关系调查、关联交易额的调查和转让定价分析等四个步骤,来确定转让定价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主要通过可比非受控 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来确认转让定价的合理性。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 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法律客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023-08-22 19:31:071

国际反避税的经验

在当今国际经济交往日益密切的情况下,发达国家的纳税人往往采取各种避税手段将利润、所得或收益从高税的居住国转移到避税地,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从而使发达国家的税收利益受到很大的损害。因此,主要发达国家对反避税立法工作尤其重视,积累了不少国际反避税的经验。制定限制避税性移居的反避税法规跨国纳税人经常采用从高税国移居到低税国或避税地的手段以摆脱高税国的居民身份,从而免除其对高税国政府负有的无限纳税义务。对此,发达国家采取了以下一些立法措施,包括限制自然人移居的国际反避税措施和限制法人移居的反避税措施。如德国规定,纳税人(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在未来10年内仍视其为国内的税收居民,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制定转让定价法规是行之有效的反避税措施跨国公司往往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在公司内部之间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因此,要想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独立竞争”标准,凡是符合“独立竞争”标准的,在征税时就可以承认,否则,要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调整,这样就可以达到防止避税的目的。美国税法在这方面有较详细、明确的规定,已为许多国家所仿效。调整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利润法。制定防止利用避税地对付避税的法规针对国际避税地的无税或低税的特殊税收政策,一些国家从维护自身的税收权益出发,分别在本国的税法中制定了对付避税地的法规,以防止国际避税行为发生。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受控外国子公司的相关规定、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和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等相关规定。其中美国的防范措施规定的最为复杂,也最为典型,如美国的F分部所得。此外,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意大利和日本等国都有关于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制定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反避税法规为了防止本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被第三国居民用于避税,绝大多数国家都把滥用税收协定的行为视为一种不正当的行为,并主张加以制止。他们制定了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措施,如瑞士制定防止税收协定被滥用的国内法规;而其他大部分国家都选择在签订双边税收协定中加入反滥用条款,而且还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具体有排除法、真实法、纳税义务法、受益所有人法、渠道法和禁止法等。制定限制资本弱化的反避税法规资本弱化就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的比重。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一定的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来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如美国规定公司的债务/股本比例不得超过 1.5∶1;加拿大规定债务/股本比例不能超过3∶1。此外,澳大利亚、法国、德国也都有限制资本弱化法规的相关规定,只是各国规定的债务/股本比例稍有差别。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以防范国际避税要有效地防止或限制国际避税,不仅需要各项税收立法,而且还需要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税务行政管理。对此,许多国家从以下两方面加强了征收管理,制定了比较严密的税收管理制度。一方面,各国加强国内税务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各项反避税法规的贯彻实施。各国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强化纳税申报制度、加强会计审计制度、所得核定制度、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以及与银行进行密切合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反避税的双边或多边国际合作,加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
2023-08-22 19:31:141

举例说明关联业务往来纳税调整中再销售价格法

什么是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是按照与被调整企业关联的企业(再销售方)将产品再销售给非关联的第三方使用的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的一种方法。它一般适用于制造商或分销商的利润调整。再销售价格法不像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那样要将比较的重点放在产品身上,而是基于企业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价格法要求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的价值;如果再销售方采用了一些独有的无形资产或追加了一些实质性的东西(如商标、独有的许可权等),再销售价格法就难以使用。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方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 再销售价格法的特点   第一,因为毛利润体现了对所有成本的补偿,扣除完成具体职能的销售成本后(计入所用资产和所承担的风险),产品的差别就不像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中那么重要了。这样,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除了产品本身以外其他方面都可比较时,再销售价格法就比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更可靠。尽管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可比性的要求不是那么严格,但是,如再销售方的交易中涉及高附加值或相对独特的无形资产时,这时产品之间具有较高的可比性则使用效果更好。   第二,当确实有实际的产品差别影响到受控交易或非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毛利时,就要进行相应调整以使价格反映这些差异。   第三,当关联企业和独立企业开展业务的方式有实质差别时,再销售价格法的可靠性就要受到影响。比如,有些差别影响计入的成本大小,有些差别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但这些差别不一定影响其在公开市场上的买入或卖出价格;   第四,再销售价格法依赖于企业所行使功能的可比性。再销售利润率会受到再销售方经营活动水平的影响。如果在一项受控交易中再销售方没有进行其他性质的商业行为而只是将货物转售给了第三方,此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小。相反,如果再销售方在这种商品的营销中应用了某些特殊技巧并因此承担了特殊的风险,或因此时与该产品相关无形资产的产生和保护做出了很大的贡献,那么这时的再销售利润率就应当较高。     第五,当再销售方没有大幅度提高产品价值时,最易得到恰当的再销售利润率。相反,如果在再销售之前,该产品被进一步加工或者被组装成更复杂的产品,以至其原有的特性丧失或发生转变,这时用再销售价格法就很难得到公平合理的价格。     第六,如果再销售方在经营中使用了有合理价值的或可能独一无二的资产(再销售方的无形资产或营销无形资产),非受控交易中的再销售利润率就会较高,用这种再销售价格去推算受控交易的利润率就会入为抬高被调整企业的利润水平。另外,当再销售方在再销售业务本身之外又进行了大量的商业行为时,再销售方的利润率也会比较高。   第七,当受控交易和非受控交易的账务处理不同时,也需要对再销售方的利润率数据进行适当的调整,只有这样,两种情况下所计的成本才能相同。例如,研究与发展成本就应体现在业务经费或销售成本中。   再销售价格法的计算公式为:   再销售价格=再销售方的购进成本×(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再销售价格×(1-再销售的合理利润率)   收入调增额=(被调整企业的合理转让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实际销售价格)×被调整企业的受控销售数量
2023-08-22 19:31:281

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附表十二(4)劳务表如何填写

附表十二(4)《劳务表》填报说明一、“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二、“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三、“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四、“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2023-08-22 19:31:361

同一个老板的两家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售价方面?需要注意

同一个老板的两家企业就是关联方,关联方的定价要公允。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一般情况下,若有市场价格,都采取市场价,也就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2023-08-22 19:31:434

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如何填写

凡是表中涉及的内容都要填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填报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报告表。 二、本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共九张报告表。 三、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四、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 五、“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六、“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关联关系表(表一): 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二、“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三、“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四、“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 一、本表为表三至表七的汇总情况表,除其他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外,所有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均为表三至表七各表的相应交易类型的交易金额汇总数。各表间勾稽关系如下: 1.材料(商品)购入第1列=表3购销表第1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4列=表3购销表第4项; 材料(商品)购入第7列=表3购销表第7项。 2.商品(材料)销售第1列=表3购销表第8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4列=表3购销表第11项; 商品(材料)销售第7列=表3购销表第14项。 3.劳务收入第1列=表4劳务表第1项; 劳务收入第4列=表4劳务表第4项; 劳务收入第7列=表4劳务表第7项。 4.劳务支出第1列=表4劳务表第8项; 劳务支出第4列=表4劳务表第11项; 劳务支出第7列=表4劳务表第14项。 5.受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4列。 6.出让无形资产第1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4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无形资产第7列=表5无形资产表总计第9列。 7.受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1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2列; 受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4列。 8.出让固定资产第1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6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4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7列; 出让固定资产第7列=表6固定资产表总计第9列。 9.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收入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8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4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1第7列; 融资应计利息支出第7列=表7融通资金表合计2第7列。 10.其他是指除上述列举业务类型以外的业务发生金额。 二、“是否按要求准备了同期资料:是□ 否□”:按有关规定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三、“免除准备同期资料□”:如符合免除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在方框内打√。 四、“本年度是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是□ 否□”:本年度签订成本分摊协议的企业在“是□”方框内打√,否则在“否□”方框内打√。 购销表(表三): 一、“购入总额”:填报年度购入的原材料、半成品、材料(商品)等有形资产的金额,不包括固定资产、工程物资和低值易耗品。 二、“销售总额”:填报年度所有销售商品(材料)的金额。 三、“来料加工”:填报收取的加工费金额。 四、“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五、“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劳务表(表四): 一、“境外劳务收入”:填报企业提供劳务从境外取得的收入。 二、“境外劳务支出”:填报企业接受劳务向境外支付的费用。 三、“国家(地区)”:填写境外关联方或非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四、“定价方法”:分为以下六种: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方法。本栏填报对应数字,如选择“6”,应在备注栏中说明所使用的具体方法。 融通资金表(表七): 一、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二、定期融资应按每笔融资分别填报,融入、融出不得填在同一行。 三、“国家(地区)”:填报境外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四、“利率”:填报融资的年利率。 五、“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填报按权责发生制计算的应计利息支出或应计利息收入,应计利息支出包括资本化的应计利息支出。 六、如果金额单位为外币的,按照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人民币。 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 一、 本表适用于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中国居民企业填报。 二、“被投资外国企业基本信息”:填报企业所投资的外国企业的基本信息,如企业投资多个外国企业的,应分别填报。其中,“对人民币汇率”填报年度12月31日的记帐本位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中间价。 三、“被投资外国企业总股份信息”和“企业持有被投资外国企业股份信息”:填报外国企业全部股份数量和企业持有的股份数量,按照有表决权的普通股、无表决权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其他类似股份的权益性资本等分类、分时间段填报。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成立的企业,参照适用本表所称的“外国企业”。 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一、“本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金额”:填报本年度向境外实际支付款项的金额,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本年度成本费用的金额。 二、“是否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填报“是”或“否”。 三、“已扣缴企业所得税金额”:填报该项支付金额所对应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金额,不属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扣缴范围的,填报“不适用”。 四、“股息、红利”:填报向权益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五、“利息”:填报向债权性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收益。 六、“租金”:填报因取得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 七、“特许权使用费”:填报支付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的使用费。 八、“财产转让支出”:填报因取得各种财产所有权而支付的款项。 九、“佣金”:填报向居间介绍货物购销成交的第三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佣金、手续费、回扣等。 十、“设计费”:填报委托受托方进行建筑、工程、系统、软件等项目设计而支付的费用。 十一、“咨询费”:填报接受咨询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二、“培训费”:填报接受业务技能、专业知识、系统操作、设备操作等培训而支付的费用。 十三、“管理服务费”:填报接受各种管理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四、“承包工程款”:填报接受承包装配、勘探等工程作业或有关工程项目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五、“建筑安装款”:填报接受建筑、安装等项目的劳务而支付的款项。 十六、“文体演出款”填报向境外演出团体或个人支付的境内文艺、体育等表演的款项。 十七、“认证检测费”:填报接受有关资质、证书、产品检测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八、“市场拓展费”:填报接受有关市场开发、拓展、渗透等劳务而支付的费用。 十九、“售后服务费”:填报接受产品的检测、维修、保养等售后服务而支付的费用。 二十、“其它”:填报不能归入上述分类的劳务费支出,对于主要的项目应在下面的栏目中列明具体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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