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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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一、二、三、四章
多做几份历年的考卷,自然就会一目了然了,因为历年的经典试卷题会重复出现的
摘些教材重点:高概率考点: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6、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10、会计法42—45条
1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12、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13、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14、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二)教材增加内容以及要求的提高
1、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基础——权责发生制性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8个原则)可比性原则(可比+一贯)、及时性原则、明晰性原则、客观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性原则、谨慎性原则
2、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3、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4、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5、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6、设置会计机构需要考虑的因素
(1)单位的规模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
(3)经营管理的要求
7、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8、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
9、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交接,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员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10、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从轻给予行政处罚: (1)违法会计行为是初犯,且主动改正违法会计行为、消除危害后果的; (2)违法会计行为是受他人胁迫进行的; (3)配合财政部门查处违法会计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它依法应当从轻给予行政处罚的
1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支票上的出票人的签章,出票人为单位的,为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3、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办理的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14、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1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16、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7、租店、租柜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不得使用出租单位的发票。所需发票,按照规定到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18、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
19、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20、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
税务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
21、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22、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方式缴纳税款
23、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24、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25、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26、县级以上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定期公告
27、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特殊困难是指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28、妥善解决道德冲突
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面对的问题总是是非分明,但经常会面对利益冲突问题,如
(1)可能会来自专横的监事、经理、董事、合伙人的压力,或可能会产生压力的家庭或个人关系对会计师产生干扰
(2)会计人员可能被要求做出违背技术和专业准则的行为
(3)在对忠诚的权衡中,如在职业会计师的上级和所需遵循的专业行为为准则之间,可能产生问题
(4)当有利于雇主或客户的误导性信息被公布,并且公布的结果不一定使会计师受益,可能会出现冲突
29、如遇到严重的职业道德问题时,职业会计师首先应遵循所在组织的已有政策加以解决;如果这些政策不能解决道德冲突 ,则考虑:
(1)向直接上级阐明这一冲突
(2)私下向独立顾问或适宜的职业会计师团体寻求咨询和建议,以获取对可能的法律程序的理解
(3)在经过所有内部复议程序之后,如果冲突仍存在,没有选择,只能辞职,并向公司适当代表提交信息备忘录
30、当职业会计师在母国以外的国家执业,并且两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在具体问题上有差异时,适用以下要求:
(1)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不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IFAC准则;
(2)如果执业地国家的职业道德要求比IFAC准则严格,应运用执业地准则;
(3)如果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对国外执业是强制适用的,且比以上两款列示的准则严格,那么应运用母国的职业道德要求
3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计人员,其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在下一年度一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时间:
(1)年度内在境外工作超过六个月的; (2)年度内病假超过六个月的; (3)生育;(4)其他情况。
有上述情况的会计人员由个人提出申请,单位证明,经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审核后确认
32、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豆豆st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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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重点都包含在考试大纲里。
2009年10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财办会[2009]10号)(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试大纲》印发后,一些省市区来电来函希望就贯彻实施《考试大纲》中的一些问题予以明确。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会计法律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过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的法律。我国目前有两部会计法律,分别是《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
二、会计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并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发布,调整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包括会计部门规章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
(四)会计监督检查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二、会计凭证
三、会计账簿
四、财务会计报告
五、会计档案
六、其他
我国会计法律制度还对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处理方法等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2.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概念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一)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的概念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三)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
1.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承办的审计业务
2.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二、代理记账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四)法律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四)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五、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二)交接的程序
(三)交接人员的责任
第六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三、其他会计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一节概述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和特征
(一)支付结算的概念
(二)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
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
二、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三、支付结算的主要支付工具
(一)汇票
(二)本票
(三)支票
(四)信用卡
(五)汇兑
(六)托收承付
(七)委托收款
四、支付结算的主要法律依据
五、办理支付结算的具体要求
(一)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二)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
(三)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四)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不漏,不潦草,防止涂改
(五)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第二节现金管理
一、开户单位使用现金的范围
二、现金使用的限额
三、现金收支的基本要求
四、建立健全现金核算与内部控制
第三节银行结算账户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分类
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三)守法合规原则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五、基本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使用范围
(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程序
六、一般存款账户
(一)一般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一般存款账户的开户要求
(三)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程序
七、专用存款账户
(一)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程序
八、临时存款账户
(一)临时存款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程序
(四)临时存款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九、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四)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十、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一)异地银行结算账户使用范围
(二)异地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要求
(三)开立异地银行结算账户的程序
十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管理
(二)银行的管理
(三)存款人的管理
十二、违反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制度的罚则
(一)存款人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二)银行及其有关人员违反账户管理制度的处罚
第四节票据结算方式
一、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一)票据的概念
(二)票据的种类
二、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
(二)支票的种类
(三)支票的出票
(四)支票的付款
(五)支票的办理要求
三、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和种类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五)商业汇票的背书
(六)商业汇票的保证
四、信用卡
(一)信用卡的概念和种类
(二)信用卡的申领与销户
(三)信用卡的资金来源
(四)信用卡使用的主要规定
五、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分类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概念与分类
1.税收的概念
2.税收的作用
(1)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3)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4)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二)税收的特征
1.强制性
2.无偿性
3.固定性
(三)税收的分类
1.按征税对象分类。可将全部税收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资源税类和行为税类五种类型
2.按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类。可分为工商税类、关税类
3.按照税收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限分类。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4.按照计税标准不同进行的分类;可分为从价税、从量税和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一)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1.税法的概念
2.税收与税法的关系
(二)税法的分类
1.按照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照税法法律级次划分,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1.征税人
2.纳税义务人
3.征税对象
4.税目
5.税率
(1)比例税率
(2)定额税率
(3)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2)从量计征
(3)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
8.纳税期限
9.纳税地点
10.减免税
(1)减税和免税
(2)起征点
(3)免征额
11.法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的概念与分类
1.增值税的概念
2.增值税的分类
(1)生产型增值税
(2)收入型增值税
(3)消费型增值税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增值税税率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
1.销项税额
2.销售额
3.进项税额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六)增值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二、消费税
(一)消费税的概念与计税方法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计税
(二)消费税纳税人
(三)消费税税目与税率
1.消费税税目
2.消费税税率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
1.销售额的确认
2.销售量的确认
3.从价从量复合计征
4.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扣除
(五)消费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三、营业税
(一)营业税的概念
(二)营业税纳税人
(三)营业税的税目、税率
1.营业税税目
2.营业税税率
(四)营业税应纳税额
(五)营业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纳税期限
3.纳税地点
四、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二)企业所得税征税对象
(三)企业所得税税率
(四)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2.不征税收入
3.免税收入
4.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2)费用
(3)税金
(4)损失
5.不得扣除的项目
6.亏损弥补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纳税地点
2.纳税期限
3.纳税申报
五、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所得税概念
(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三)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和税率
1.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
2.个人所得税税率
(四)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五)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2.代扣代缴
第三节税收征管一、税务登记
(一)开业登记
(二)变更登记
(三)停业、复业登记
(四)注销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六)纳税人税种登记
(七)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二、发票开具与管理
(一)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2.普通发票
3.专业发票
(二)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内
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资企
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
5.开具发票时限、地点应符合规定。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三、纳税申报
(一)直接申报
(二)邮寄申报
(三)数据电文申报
(四)简易申报
(五)其他方式
四、税款征收
(一)查账征收
(二)查定征收
(三)查验征收
(四)定期定额征收
(五)代扣代缴
(六)代收代缴
(七)委托征收
(八)其他方式
五、税务代理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
(二)税务代理的特点
1.中介性
2.法定性
3.自愿性
4.公正性
(三)税务代理的法定业务范围
六、税收检查及法律责任
(一)税收检查
1.税收保全措施
2.税收强制执行
(二)法律责任
1.税务违法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
(2)罚款
(3)没收财产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5)停止出口退税权
2.税务违法刑事处罚
3.税务行政复议
第四章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预算法》
(二)《预算法实施条例》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2.地方预算
3.总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3.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
1.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职权
2.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职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1.各部门的职权
2.各单位的职权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一)预算收入
(二)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
2.预算草案的编制依据
3.预算草案的编制内容
(二)预算的审批
(三)预算的执行
(四)预算的调整
六、决算
七、预决算的监督
第二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构成
(一)政府采购法
(二)政府采购部门规章
(三)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政府采购的概念
(一)政府采购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的资金范围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的对象范围
三、政府采购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四、政府采购的功能
(一)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强化宏观调控
(三)活跃市场经济
(四)推进反腐倡廉
(五)保护民族产业
五、政府采购的执行模式
(一)集中采购
(二)分散采购
六、政府采购当事人
(一)采购人
(二)供应商
(三)采购代理机构
七、政府采购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八、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一、国库集中收付制度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概念
(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构成
三、财政收入收缴方式和程序
(一)收缴方式
1.直接缴库
2.集中汇缴
(二)收缴程序
1.直接缴库程序
2.集中汇缴程序
四、财政支出支付方式和程序
(一)支付方式
1.财政直接支付
2.财政授权支付
(二)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2.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第五章会计职业道德
第一节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念
二、会计职业道德功能
(一)指导功能
(二)评价功能
(三)教化功能
三、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
(一)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关系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会计法律制度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
2.作用范围不同
3.表现形式不同
4.实施保障机制不同
(三)会计行为的法治与德治
第二节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爱岗敬业
(一)爱岗敬业的含义
(二)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2.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3.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实事求是,如实反映
3.保守秘密,不为利益所诱惑
4.执业谨慎,信誉至上
三、廉洁自律
(一)廉洁自律的含义
(二)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四、客观公正
(一)客观公正的含义
(二)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依法办事
2.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3.保持独立性
五、坚持准则
(一)坚持准则的含义
(二)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
2.遵循准则
3.坚持准则
六、提高技能
(一)提高技能的含义
(二)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要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要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一)参与管理的含义
(二)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参与管理的决策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一)强化服务的含义
(二)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
2.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节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
(一)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2.职业道德规范教育
3.职业道德警示教育
(三)会计职业道德教育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
2.岗位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
(一)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环节
1.形成正确的会计职业道德认知
2.培养高尚的会计职业道德情感
3.树立坚定的会计职业道德信念
4.养成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行为
(三)会计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不断地进行“内省”
2.要提倡“慎独”精神
3.虚心向先进人物学习
第四节会计职业道德建设
一、财政部门的组织推动
(一)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会计职业道德宣传教育
(二)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管理相结合
(三)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评、聘用相结合
(四)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法执法检查相结合
(五)会计职业道德建设与会计人员表彰奖励制度相结合
二、会计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
三、社会各界齐抓共管
- 寸头二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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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熟习题集,一般都能通过的了,不用紧张
- 肖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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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我们这个不用考,只是上课就行了,本人是广东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