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可可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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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章大纲
一、消费税概述
了解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及立法精神
二、纳税义务人
了解消费税纳税义务人的有关规定
三、征税范围
(一)了解征税范围的确定原则
(二)熟悉税目
四、税率
(一)了解税率形式
(二)熟悉现行税率
(三)掌握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卷烟、白酒适用税率的特殊规定
五、计税依据
(一)掌握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二)了解销售数量的确定
(三)掌握销售额的确定
(四)掌握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计税价格的核定、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六、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一)熟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规定
(二)熟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七、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熟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二)掌握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三)熟悉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四)掌握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计算
八、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了解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二)掌握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九、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一)了解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基本规定
(二)熟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十、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了解纳税义务人
(二)了解征收范围
(三)了解应税与非应税的划分及税率
(四)掌握计税依据
(五)了解申报与缴纳
十一、申报与缴纳
(一)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二)了解纳税地点
(三)熟悉纳税环节
(四)了解纳税期限
(五)熟悉报缴税款的方法
二、本章教材主要变化
本章主要是在消费税税目、销售额、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代缴税款、金银首饰征收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大家注意掌握。
三、本章重点内容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
二、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3、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5、消费税具有转嫁性。
第二节 纳税义务人
具体包括: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所指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第三节 征税范围
征收消费税有5类商品,11个税目,包括:烟,酒(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小汽车(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
第四节 税率
税率类型
(1)定额税率: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2)比例税率:烟丝、酒及酒精中的其他酒、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
适用税率的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即生产销售两种以上的应税消费品时,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的,按照适用税率征税。
2.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与非应税消费品以及适用税率不同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根据组合产品的销售金额按照应税消费品中适用税率的消费品税率征税。
卷烟的适用税率:
1.除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和无销售价格的外,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受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卷烟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白包卷烟、手工卷烟,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一律按照45%卷烟税率征税,并按照定额每标准箱150元计征税率。
7.进口卷烟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0.6元,比例税率要根据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是否≥50元人民币来确定。如果≥50元人民币,适用的比率税率为45%;如果﹤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酒的适用税率: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粮食白酒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的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若干征税项目的税率减免:
包括: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对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对护肤护发品消费税按照8%、对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注意新增: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第五节 计税依据
一、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计征办法的计税依据
(1)我国消费税仅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实行定额税率,采用从量定额办法征税,计税依据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是指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消费税是以含消费税而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基数。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办法的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3)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消费税税率由比例税率调整为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法。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二、销售数量的确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三、销售额的确定
(1)应税销售行为的确定
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行为包括:
①有偿转让应税消费品所有权的行为,包括: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用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扣手续费或者销售回扣;在销售数量之外另付给购货方或者中间人作为奖励和报酬的应税消费品。
②纳税人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但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可不计算销售额,不再征收消费税。
(3)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的确定
自产自用和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应纳税款。如果当月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则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数据)。
四、计税依据的若干特殊规定
(1)计税价格的核定
应税消费品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其权限规定如下:
①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
②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核定;
③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2)销售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①外购已税烟丝生产的卷烟;
②外购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
③外购已税护肤护发品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④外购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⑤外购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
⑥外购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⑦外购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注意相应的计算题。
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3)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计税的规定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计算征收消费税。
(4)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规定
纳税人的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适用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以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作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二是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除受到一定的处罚外,还要追究委托方的责任,令其补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简称回购企业),凡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无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须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经公示的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新)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1)受托方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4.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下列7种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1)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4)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5)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6)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7)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注意: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第八节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基本规定
(1)纳税义务人为进口或代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2)课税对象是进口商品总值,具体包括到岸价格、关税和消费税三部分。
(3)实行的税率和税率按照《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4)其他规定: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纳税、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书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2.进口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1)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适用税率
(3)依据确定的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其中: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
第九节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规定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资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以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2)对于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计算(退)消费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1)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企业范围:
①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
②特定出口退税企业,主要指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2)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应具备的条件:
①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消费品;
②取得《税收(出口产品专用)缴款书》;
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
④必须报关离境
⑤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处理。
(3)虽不具备出口条件,但也给予退税的消费品: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消费品,外轮供应公司和远洋运输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货轮而收取外汇的消费品等。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税率或单位税额,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当出口的货物是应税消费税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进行计算,而其退还的消费税则应该按照消费税所适用的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4.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不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外贸企业出口的应退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3)适用定额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第十节 关于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的若干规定
一、纳税义务人
(1)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2)视同零售业务
①为经营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加工金银首饰;
②经营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经营单位。
二、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1)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2)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凡是划分不清楚或不能分别核算两类商品的:
①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②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照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行为的划分
(1)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批发业务的单位将金银首饰销售给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经营单位,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购货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银首饰加工业务的单位为同时持有《许可证》影印件及《证明单》的经营单位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收消费税,但其必须保留委托方的上述证件,否则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3)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若没有分别核算销售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四、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为5%
五、计税依据
(1)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计算公式为:
金银首饰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2)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不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3)委托方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4)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5)生产、批发、零售单位将金银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按纳税人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购进原价×(1+利润率)÷(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利润率”一律定为6%,购进原价一律为生产成本。
(6)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纳税环节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
(7)对改变征税环节的,商业零售企业销售以前年度库存的金银首饰,按照调整之后的税率照章征收消费税。
六、申报与缴纳
(1)纳税环节
①销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银首饰(含以旧换新),于销售时纳税;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于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④金银首饰消费税改变征税环节后,经营单位进口金银首饰的消费税,由进口环节征收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出口金银首饰由出口退税改为出口不退税;
⑤个人携带、邮寄金银首饰进境,仍按现行规定征税。
(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①销售金银首饰,为收讫货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凭证的当天;
②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使用当天;
③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3)纳税地点
①纳税人应向其核算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②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分支机构应纳税款应在所在地缴纳。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缴纳。
③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十一节 申报与缴纳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货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消费税的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向其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3.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环节。
(2)进口环节。
(3)零售环节。
4.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报缴税款的方法
(1)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纳税。
(2)报缴税款的方法共有三种,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确定。
其中:
①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其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③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产销情况,按照季或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