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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昆明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
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
3. 变更决定书(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收原件(1份);
4. 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收原件(1份);
5. 应提交《外商 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收原件(1份);
6. 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 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原件(1份);
7. 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 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 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 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 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 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 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 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 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 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收原件(1份);
8. 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 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 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 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 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收原件(1份);
9.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收原件(1份);
10. 应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 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 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 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 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 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 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 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 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 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收原件(1份);
11. 应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 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 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 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 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收原件(1份);
12. 应提 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 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 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此外,如外国合伙人用 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 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 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 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 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收原件(1份);
13. 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 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 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 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无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 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 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收原件(1份);
14. 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 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 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外 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 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 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 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 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 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 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 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 明,无需公证认证。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 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 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 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 价证明。
4、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收原件(1份);
15. 应提交全体合 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收原件(1份);
16. 营业执照(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收复印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
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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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2023-08-28 16: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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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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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几种类型:1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2包括农业、林业、制造业、服务行业、餐饮业、房地产业、批发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等多种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有,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第一部分:农业、林业、渔业、矿业第二部分:制造业1、食品加工业2、食品制造业3、饮料制造业4、烟草加工业5、纺织业6、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7、皮革、毛皮、绒制品业8、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9、家具制造业10、造纸及纸制品业11、印刷业12、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3、石油加工及炼焦业14、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15、医药制造业16、化学纤维制造业17、橡胶制品业18、塑料制品业1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20、冶炼业21、金属制品业22、普通机械制造业23、专用设备制造业24、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25、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26、电子及通信设备制造业27、仪器仪表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28、其他制造业第三部分:电力、煤气、建筑装修、运输、仓储、邮电通信业第四部分:批发零售业、商业经纪与代理业、餐饮业第五部分:金融保险、房地产业第六部分:服务行业第七部分:其他行业(卫生、体育、教育、文化艺术、社会团体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2023-08-28 16:08:591
外资企业和外企相同吗
不相同。外资企业是外企的一种,外企还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企),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外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扩展资料: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投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方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4.中外各方依照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5.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一方对他方委派的董事不具有否决权,但董事的资格应当不违反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资企业2023-08-28 16:09:082
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什么步骤
法律分析: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2023-08-28 16:09:32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 设立流程: 1、先写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按以下规定去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提交申请。 2、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备注:特殊环节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 应当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 合伙人 承担 违约责任 。2023-08-28 16:09:43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概述不同: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两者的特点不同:1、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其管理模式多管理细致、注意细节,企业文化多为同根而生,文化趋同。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点: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三、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1、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2、而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百度百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2023-08-28 16:09:544
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
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境内外投资者统一适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三、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应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有关规定。四、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投资有股权要求的领域,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五、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六、从事《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禁止投资领域业务的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股份并上市交易的,应当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境外投资者不得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其持股比例参照境外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七、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按照外商投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有关规定办理。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未列出的文化、金融等领域与行政审批、资质条件、国家安全等相关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后续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境外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实施更优惠开放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十、《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十一、2020年6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发布的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2023-08-28 16:10:101
境外投资公司注册
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凡是中国内地企业想要去港澳台或者国外地区进行新设子公司、办事处、建厂、并购、参股等投资行为时,都必须先办理ODI境外投资备案,否则境外投资注册的公司是属于违规的,银行会禁止你们资金进出入境,ODI境外投资备案由发改委、商务部、外管局三个部门负责审批,审批通过后,就可以直接到境外去进行注册公司、收购公司等投资行为了2023-08-28 16:10:38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劣势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产业限制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由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制度,没有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样的话,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近百个产业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企业管理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这一组织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在确保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以维护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当然,没有绝对的优势或者劣势,二者往往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设计出满足投资者需求的组织形式。2023-08-28 16:10:481
外商投资企业分类及区别有哪些
1、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依据外商出资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能够分为法人型企业和非法人型企业。2、中外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依据外商出资企业是外国人和我国一起举行,仍是独立建立注册外资公司,能够将外商出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3、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能企业和一般外商出资企业。依据外商出资企业的技能情况及产品出口情况,能够分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能企业和一般外商出资企业。2023-08-28 16:11:423
长春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清算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清算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一般情况需提供:联络员信息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根据备案情况选择性提交,备案联络员时提交此项。)6.一般情况需提供:联络员信息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根据备案情况选择性提交,备案联络员时提交此项。)7.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此项。)8.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此项。)9.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此项。)10.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此项。)1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此项,即附表6,由外方投资者签署。)1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此项,即附表6,由外方投资者签署。)13.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14.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2023-08-28 16:11:531
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023-08-28 16:12:031
什么是外商投资?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征是什么?
具体咨询:上海杰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电话:40.0加0048加448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设立的企业。 2、种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3)外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适应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规范.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 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2023-08-28 16:12:121
0元成立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8-28 16:12:20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是外资企业吗
可以是。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2023-08-28 16:12:41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不得是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类:1、外资企业,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范和调整。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没有将中国的自然人列为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因此自然人不能与外资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股东资格;此外,一些地方已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的意见》(桂工商发〔2013〕57号)“允许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而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综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中方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合营者不能是自然人。2023-08-28 16:12:491
企业性质有哪些
企业性质有:1、国有企业: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2、集体所有制: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3、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6、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7、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8、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2023-08-28 16:12:571
外资合伙企业可以变更企业类型吗
可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其他有关文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6、第5项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7、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2023-08-28 16:13:043
设立外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哪些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2023-08-28 16:13:121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2修正)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2021年2月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公布 根据2022年1月28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释放经济发展活力,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承接落实2020年省政府2号令383项行政权力,其中,取消104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14项、属地化管理265项;根据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和法律法规的修改立废,对742项行政权力进行调整,其中,取消141项、下放567项、暂停实施4项、转变27项、合并2项、省上收1项。 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的落实和衔接工作。 一是对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要认真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二是对承接省下放和委托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要做好落实和衔接工作。对依法需要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要严格按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的要求,优化办理流程、改进审批方式、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三是对属地化管理的执法权力事项,要制定监管措施,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其中,涉及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仍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实施。市级部门负责监督指导、上级交办、重大、跨区域、挂牌督办及影响面大的案件查处。 四是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市直有关部门要做好指导对接,加强业务培训,确保各县(市)区能够有效承接。 五是对暂停实施、转变、合并等调整的权力事项,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配套措施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行政权力规范运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2.承接省政府2号令下放及委托行政权力事项表(14项) 3.承接落实省政府2号令属地化管理执法权力事项表(265项) 4.齐齐哈尔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表(742项) 附件1 落实省政府2号令取消行政权力事项表(104项) 序号职权名称职权类型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省调整意见我市落实意见备注1报刊出版单位和报刊记者站违规设站或者派驻、使用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不服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管理或者未按时缴送样报样刊,报刊出版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等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2被吊销《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处罚行政处罚《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3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书友会、读者俱乐部或其他类似组织的备案其他《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取消取消 4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境外就业、留学除外)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市公安局取消取消 5会计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补发、定期换证、等级确认,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行政确认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三、《黑龙江省会计从业资格证等级确认办法(试行)》(黑财会〔2009〕20号)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6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列支成本费用、公积金,截留、隐瞒、侵占企业收入,分配利润,处理国有资源,清偿职工债务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7企业和企业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企业财务通则》 市财政局取消取消 8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单位人员退休确认行政确认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2023-08-28 16:13:351
外国人在中国做生意的税收问题
外国人可在中国做生意,注册公司,其性质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独资公司),当然也可以和中国人一起合资做中外合资公司和中外合作企业。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中首次允许中国自然人直接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这是一个显著的突破。外商企业同样要遵循我国的税法申报缴纳相应的税费,不过我国税法对外商是有优惠政策的,包括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外商税收,地区优惠,投资优惠等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这一规定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同样适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遵循“先分后税”的原则,自身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与“三资”企业相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避免了双重纳税,有效降低了企业经营成本,投资者无疑可以获得更多地回报。2023-08-28 16:13:442
怎样才算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四种类型: 合资经营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 合作经营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 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方式: 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其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2023-08-28 16:13:543
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么
不论内资还是外资,投资人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只要没有被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人。这里的法律限制是指如下: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ue004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ue004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2023-08-28 16:14:042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 合伙人 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 合伙协议 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企业合伙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企业合伙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2023-08-28 16:14:241
深圳开公司条件
一、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二、内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产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三、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设立分支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五、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受理条件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申请人可以提出申请。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3)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在其经营场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 4)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5)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2023-08-28 16:14:341
境外自然人独资的境内企业,该境外自然人需要出资时,能否直接在境内个人账户以人民币打入公司账户?
境外投资者办理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可以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申请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其中与投资项目有关的人民币前期费用资金和通过利润分配、清算、减资、股权转让、先行回收投资等获得的用于境内再投资人民币资金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分别开立人民币前期费用专用存款账户和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银行提交营业执照等材料,申请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境外投资者汇入的人民币注册资本或缴付人民币出资应当按照专户专用原则,开立人民币资本金专用存款账户存放,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境外投资者在办理境外人民币投资资金汇入业务时,应当向银行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等有关材料。银行应当进行认真审核,可以登入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查询有关信息。银行应当在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支付命令函、资金用途说明、资金使用承诺书等材料后,为其办理前期费用向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支付。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如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会计、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应答时间:2021-10-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2023-08-28 16:15:182
合伙企业债务问题
1、三人的垫付资金属于合伙企业财产,不存在合伙企业欠ABC个人债务的问题。2、合伙企业清算,对外所欠债务,应先用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偿还,如有剩余,各合伙人可以协商分配,如不足偿还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按出资比例还债只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2023-08-28 16:15:262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怎么样?
2019年03月04日 写在最前根据可靠情报,第一时间发放此批内推Offer。机会难得,各位珍惜!小编再送一个2019ACCA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 最新内推Offer公司简介: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rice Waterhouse Coopers)是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审计、税务、人力资源、交易、危机管理等。普华永道通过制定解决方案及提供实用性意见,不断为客户及股东提升价值。招募岗位:税务部门实习生主要工作:日常财务档案整理,税局银客户公司的一些外勤工作任职要求:本科以上,英语好实习薪资:17/h 工作地点: 上海 申请方式:请将简历发送至 giftclub@126.com,并在标题写明投递岗位、姓名及学校*以上岗位来历真实可靠,均由企业用人部门直接提供;同等资历下,ACCA学员优先。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2023-08-28 16:15:352
2019年,外商投资,是注册外商独资企业好,还是中外合资企业更好,优点和缺点分别是什么?依据是什么?
楼主好,按照现在形势,中外合资更好设立,外方还要看是哪个国家。如果纯外资现在不是很好注册和开基本户的。还有注册地址中外合资更好找,纯外资要实际办公室地址的。注册上海公司,上海公司注册,注册合伙企业,个独,中外合资公司注册。。。2023-08-28 16:15:551
联通公司营业执照上为什么是外商投资企业?
你举的两个例子都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不会有加注的(也就是在“公司类型”中不会有括号项)。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等等。具体看营业执照上第四行:公司类型。带括号的说明营业执照已被加注,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并且边上不再括号项。外资企业中,外商投资人可以用外币投资,也可以用合法取得的人民币进行投资,这个没有限制。所以,不要看到是人民币投资就以为不是外资。是不是外资只要看有没有括号加注2023-08-28 16:16:063
企业类型 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什么意思?
非自然人投资。指一个公司的投资者不是自然人,可能是公司、合伙企业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其他投资主体。法人独资。指一个公司的股东是一个法人,是一人有限公司,法人的种类很多,有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如事业单位。也就是说。“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说的是一家公司的投资者可以是非自然人投资,也可以是控股的法人独资,它们说的是投资主体上的差别,而投资主体的差别又对应着公司组织形式的差别,希望大家在进行公司信息了解和学习时要注意区分。2023-08-28 16:16:153
请问外商投资公司已开始成立的注册资本可以来自境内吗?
根据相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其分为:合资经营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合作经营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商投资合伙其主要的,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由上述可以知道,只要企业全部资本不是外商出资和拥有,公司资本就可以由境内和境外共同组成。2023-08-28 16:16:381
外国人来中国投资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外资、合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项目和《广西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1、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项目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3、企业利用投资额以外的自用资金(指企业储备基金、发镇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扩展资料:《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管理措施:一、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外商投资准入方面的限制性措施。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以及不属于准入范畴的限制性措施,不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二、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三、境外投资者不得从事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的禁止类项目;从事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四、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五、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重合的条目,享受鼓励类政策,同时须遵循相关准入规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23-08-28 16:16:471
如何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一、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受理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符合报考条件。1.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或者至少有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设立。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两个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以专业知识和专长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二、深圳注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所需信息1.代理人身份证明(深圳)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照一码)(原件1份)3.所有合作伙伴主体资格证书(深圳)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一份)5.合伙协议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7.管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8.资信证明(原件一份)9.全体合伙人向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盗窃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合伙合伙人协助华南公司定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定价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为证明(复印件一份)。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网上提交信息四、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线下提交资料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一、收货(当天)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检查服务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是否完整;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涵盖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二、接受(同一天)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检查服务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是否完整;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涵盖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三、审查(一个工作日)提出初步意见,转到决策步骤。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检查是否有任何限制;四、决定(同一天)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审批登记。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注册。在评审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证书准备(当天)营业执照,窗口代收,邮件投递。不及物动词相关法律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营业执照。2023-08-28 16:17:301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023-08-28 16:18:051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有哪些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023-08-28 16:18:121
【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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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注册公司】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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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工商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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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
法律主观:创业投资基金是指由一群具有科技或财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士操作,并且专门投资在具有发展潜力以及快速成长公司的基金。创业投资是以支持“新创事业‘",并为“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的投资活动,但并不以经营产品为目的。创业投资主要是以私人股权方式从事资本经营,并以培育和辅导企业创业或再创业,来追求长期资本增值的高风险、高收益的行业。风险投资基金又叫创业基金,是当今世界上广泛流行的一种新型投资机构。它以一定的方式吸收机构和个人的资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和新兴企业,尤其是 高新技术企业 。风险投资基金无需风险企业的资产抵押担保,手续相对简单。法律客观: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所称的中国投资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总的概念,包括所有含有外资成分的企业。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股权式合营。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3.外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与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和活动的行为规范的法律、法规的总称,是由众多的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立法规范形成的一个法律体系。其主要内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设立与登记程序、法律地位、投资关系、法律文件、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劳动关系、税收、外汇管理、解散与清算等。(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三、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东道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受东道国法律的管辖,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这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都是中国的法律主体;凡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另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为了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督,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管理和监督。为了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合资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分别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023-08-28 16:18:561
【昆明公司注册】疑问,外资在国内开办企业有行业限制吗?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又缩短了!新版清单列出122项特别管理措施,其中,有限制性措施85条,禁止性措施37条。据统计,2015版“负面清单”比2014年版减少17条,新版“负面清单”统一适用于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一、农、林、牧、渔业(一)种业1.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2.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3.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4.未经批准,禁止采集农作物种质资源。(二)渔业捕捞5.在中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活动,须经中国政府批准。6.不批准以合作、合资等方式引进渔船在管辖水域作业的船网工具指标申请。二、采矿业(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勘探开发7.对中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自然资源进行勘查、开发活动或在中国大陆架上为任何目的进行钻探,须经中国政府批准。(四)石油和天然气开采8.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五)稀土和稀有矿采选9.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未经允许,禁止进入稀土矿区或取得矿山地质资料、矿石样品及生产工艺技术。10.禁止投资钨、钼、锡、锑、萤石的勘查、开采。11.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六)金属矿及非金属矿采选12.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13.锂矿开采、选矿,属于限制类。14.石墨勘查、开采,属于限制类。三、制造业(七)航空制造15.干线、支线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3吨级及以上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6.通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限于合资、合作。(八)船舶制造17.船用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制造,须由中方控股。18.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制造与修理,须由中方控股。19.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九)汽车制造20.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制造属于限制类,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21.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须使用自有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授权的相关发明专利。(十)轨道交通设备制造22.轨道交通运输设备制造限于合资、合作(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配套的乘客服务设施和设备的研发、设计与制造,与高速铁路、铁路客运专线、城际铁路相关的轨道和桥梁设备研发、设计与制造,电气化铁路设备和器材制造,铁路客车排污设备制造等除外)。23.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设备国产化比例须达到70%及以上。(十一)通信设备制造24.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须由中方控股。25.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属于限制类。(十二)矿产冶炼和压延加工26.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属于限制类。27.稀土冶炼、分离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28.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十三)医药制造29.禁止投资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30.禁止投资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十四)其他制造业31.禁止投资象牙雕刻、虎骨加工、宣纸和墨锭生产等民族传统工艺。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十五)原子能32.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33.核燃料、核材料、铀产品以及相关核技术的生产经营和进出口由具有资质的中央企业实行专营。34.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才可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活动。(十六)管网设施3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36.电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五、批发和零售业(十七)专营及特许经营37.对烟草实行专营制度。烟草专卖品(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38.对中央储备粮(油)实行专营制度。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具体负责中央储备粮(含中央储备油)的收购、储存、经营和管理。39.对免税商品销售业务实行特许经营和集中统一管理。40.对彩票发行、销售实行特许经营,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行、销售境外彩票。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十八)道路运输41.公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十九)铁路运输42.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43.铁路旅客运输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二十)水上运输44.水上运输公司(上海自贸试验区内设立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除外)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且不得经营以下业务:(1)中国国内水路运输业务,包括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2)国内船舶管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和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45.船舶代理外资比例不超过51%。46.外轮理货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47.水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中国政府许可的特殊情形除外。48.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外国籍船舶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须经中国政府批准。(二十一)公共航空运输49.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须由中方控股,单一外国投资者(包括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超过25%。50.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1.外国航空器经营人不得经营中国境内两点之间的运输。52.只有中国指定承运人可以经营中国与其他缔约方签订的双边运输协议确定的双边航空运输市场。(二十二)通用航空53.允许以合资方式投资专门从事农、林、渔作业的通用航空企业,其他通用航空企业须由中方控股。54.通用航空企业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55.禁止外籍航空器或者外籍人员从事航空摄影、遥感测绘、矿产资源勘查等重要专业领域的通用航空飞行。(二十三)民用机场与空中交通管制56.禁止投资和经营空中交通管制系统。5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二十四)邮政58.禁止投资邮政企业和经营邮政服务。59.禁止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七、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二十五)电信传输服务60.电信公司属于限制类,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其中: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须为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且公司中国有股权或者股份不少于51%。(二十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61.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网络文化经营(音乐除外)、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2.禁止从事互联网地图编制和出版活动(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6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与外国投资者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业务的合作,应报经中国政府进行安全评估。八、金融业(二十七)银行业股东机构类型要求64.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金融机构或特定类型机构。具体要求:(1)外商独资银行股东、中外合资银行外方股东应为金融机构,且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2)投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3)投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的应为境外银行;(4)投资金融租赁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公司;(5)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金融机构;(6)投资货币经纪公司的应为货币经纪公司;(7)投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应为金融机构,且不得参与发起设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8)法律法规未明确的应为金融机构。(二十八)银行业资质要求65.境外投资者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符合一定数额的总资产要求,具体包括:(1)外资法人银行外方唯一或者控股/主要股东、外国银行分行的母行;(2)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村镇银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境外投资者;(3)法律法规未明确不适用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境外投资者。66.境外投资者投资货币经纪公司须满足相关业务年限、全球机构网络和资讯通信网络等特定条件。(二十九)银行业股比要求67.境外投资者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受单一股东和合计持股比例限制。(三十)外资银行68.除符合股东机构类型要求和资质要求外,外资银行还受限于以下条件:(1)外国银行分行不可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允许经营的“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除可以吸收中国境内公民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外,外国银行分行不得经营对中国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2)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总行无偿拨付营运资金,营运资金的一部分应以特定形式存在并符合相应管理要求;(3)外国银行分行须满足人民币营运资金充足性(8%)要求;(4)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须满足最低开业时间要求。(三十一)期货公司69.期货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三十二)证券公司70.证券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71.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0%;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控制)上市内资证券公司股份的比例不超过25%。(三十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7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属于限制类,外资比例不超过49%。(三十四)证券和期货交易73.不得成为证券交易所的普通会员和期货交易所的会员。74.不得申请开立A股证券账户以及期货账户。(三十五)保险机构设立75.保险公司属于限制类(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境内保险公司合计持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不低于75%。76.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以及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须符合中国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三十六)保险业务77.非经中国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三十七)会计审计78.担任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须具有中国国籍。(三十八)法律服务79.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以代表机构的方式进入中国,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须经中国司法行政部门许可。80.禁止从事中国法律事务,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81.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三十九)统计调查82.实行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制度和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制度。83.禁止投资社会调查。84.市场调查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85.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四十)其他商务服务86.因私出入境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须为具有境内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四十一)专业技术服务87.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88.测绘公司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89.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90.禁止设立和运营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十一、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四十二)动植物资源保护91.禁止投资国家保护的原产于中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92.禁止采集或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十二、教育(四十三)教育93.外国教育机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单独设立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包括非学制类职业技能培训)。94.外国教育机构可以同中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1)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育机构;(2)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3)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和学前教育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教育教学活动和课程教材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十三、卫生和社会工作(四十四)医疗95.医疗机构属于限制类,限于合资、合作。十四、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四十五)广播电视播出、传输、制作、经营96.禁止投资设立和经营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时段栏目、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包括差转台、收转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站〕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97.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98.对境外卫星频道落地实行审批制度。引进境外影视剧和以卫星传送方式引进其他境外电视节目由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指定的单位申报。99.对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四十六)新闻出版、广播影视、金融信息100.禁止投资设立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以及新闻机构。101.外国新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新闻机构、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经中国政府批准。102.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的服务业务须由中国政府审批。103.禁止投资经营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禁止经营报刊版面。104.中外新闻机构业务合作、中外合作新闻出版项目,须中方主导,且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经中国政府批准,允许境内科学技术类期刊与境外期刊建立版权合作关系,合作期限不超过5年,合作期满需延长的,须再次申请报批。中方掌握内容的终审权,外方人员不得参与中方期刊的编辑、出版活动)。105.禁止从事电影、广播电视节目、美术品和数字文献数据库及其出版物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的内容除外)。106.出版物印刷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107.未经中国政府批准,禁止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108.境外传媒(包括外国和港澳台地区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公司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等大众传播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代理机构或编辑部。如需设立办事机构,须经审批。(四十七)电影制作、发行、放映109.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110.中国政府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实行许可制度。111.电影院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中国政府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2/3。(四十八)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物及考古112.禁止投资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购销企业。113.禁止投资和运营国有文物博物馆。114.禁止不可移动文物及国家禁止出境的文物转让、抵押、出租给外国人。115.禁止设立与经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机构。116.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采取与中国合作的形式并经专门审批许可。(四十九)文化娱乐117.禁止设立文艺表演团体。118.演出经纪机构属于限制类,须由中方控股(为本省市提供服务的除外)。119.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属于限制类。十五、所有行业(五十)所有行业120.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12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以及标注有“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12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境外投资者以其持有的中国境内企业股权出资涉及外商投资项目和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的,按现行规定办理。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2023-08-28 16:19:031
外国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1.外国企业,其实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合资、合作、独资(独资意为不包括中方股东,由一个外商或多个外商作为股东)。2.外资企业,不管怎么说,都只是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可以明显知道外资企业只是外商独资,但却没有含有合资、合作这两种投资方式。拓展资料关于外国企业1.外国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2.这些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3.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外国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国企业)2023-08-28 16:19:133
开个洗车店需要办什么证?
开洗车店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洗车店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即可。办理营业执照所需材料: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3、经营场所证明。开一个洗车店需要吸尘器、脱水机、清洗机、空压机、洗车液、抹布、污水净化设备等物品。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购进洗车机。扩展资料:1、《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1年9月30日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第56号。6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则,如“修订。措施生效截至11月1日,2011年按照一般规定的措施,包括项目注册、申请登记、验收,审查决定,干部监督、管理、宣传、注册和管理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以及第四十二条第8章。发表的1987年9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2月3日的1998年到86年,修改后的实施规则”暂行条例》管理城乡个体工商户,7月23日,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13个人业务登记手续同时废止。2、法律地位个体工商户在依法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的合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个体工商户对其资产和合法的经营收入享有所有权。个体工商户可以在银行开户,向银行申请贷款,有权申请商标专用权,有权签订劳动合同,有权聘请佣工、徒弟,并享有姓名、印章刻制权。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依法纳税,接受工商行政管理。个体工商户违法经营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个体工商户2023-08-28 16:19:571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通知内容
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号各省(区、市)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根据国务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67号)和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47号),现对1998年发布的《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1998〕200号)做如下调整:一、在第二条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200港、澳、台商投资企业”下,增加“290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二、在第二条的“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与代码》的“300外商投资企业”下,增加“390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相关的解释。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家统计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 本规定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为划分对象。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 本规定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 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第四条 集体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归集体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第五条 股份合作企业是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第六条 联营企业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共同投资组成的经济组织。第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的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国有独资公司以外的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第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第九条 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私营独资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一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是指按《合伙企业法》或《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协议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按《公司法》的规定,由五个以上自然人投资,或由单个自然人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条 其他企业是指上述第三条至第九条之外的其他内资经济组织。第十一条 合资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第十二条 合作经营企业(港或澳、台资)是指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与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第十三条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内地由港澳台地区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第十四条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港、澳、台商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五条 其他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参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港、澳、台商投资合伙企业等。第十六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投资设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内地由外国投资者全额投资设立的企业。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外经贸部依法批准设立,其中外资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达25% 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其中外资股本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小于25%的,属于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条 其他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照《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计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2年制定的《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23-08-28 16:20:141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人公司有什么区别呢,谢谢。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设立依据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二、出资人数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三、出资方式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四、注册资本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五、组织机构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六、出资流转1、有限合伙企业:(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对外投资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公司法》第十六条八、税收缴纳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1、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因此,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九、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九条2、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百六十七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十、债务承担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公司法》第三条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2023-08-28 16:20:382
请问如何从营业执照上看出是外资企业还是内资企业,
内资企业的营业执照上不会有加注的(也就是在“公司类型”中不会有括号项)。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外资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合资、等等。具体看营业执照上第四行:公司类型。带括号的说明营业执照已被加注,是外资企业。内资企业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等等。并且边上不再括号项。外资企业中,外商投资人可以用外币投资,也可以用合法取得的人民币进行投资,这个没有限制。所以,不要看到是人民币投资就以为不是外资。是不是外资只要看有没有括号加注。1、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其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2、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照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3、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扩展资料:一、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审批表)批准后,合同、公司章程签字之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名称登记。申请名称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组建单位盖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申请表》(由工商管理机关制发)。(二)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项目审批表或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三)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应由以下部分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名称核准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企业据此签订合同、章程、办理审批手续。二、应当具备的条件:1、隶属企业必须注册资本全部到位,企业正常运转;2、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4、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5、有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和从业人员;6、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7、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三、内资企业(公司制)营业执照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二)股东或者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三)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营业执照2023-08-28 16:20:491
企业分为哪几种类型,不同类型有什么不同?
企业分为三种: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公司。个人独资个人独资企业,简称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全部资产为投资人所有的营利性经济组织。独资企业是一种很古老的企业形式,至今仍广泛运用于商业经营中,其典型特征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自负盈亏和自担风险,属于民营企业。与公司制、合伙企业同为企业形式,承担无限责任。2.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3.公司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适应市场经济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形成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扩展资料:企业一般是指以盈利为目的,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和企业家才能等),向市场提供商品或服务,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作为组织单元的多种模式之一,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律,有机构成的经济实体,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以实现投资人、客户、员工、社会大众的利益最大化为使命,通过提供产品或服务换取收入。它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因社会分工的发展而成长壮大。企业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下,各种企业并存共同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企业存在三类基本组织形式: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中最主要的最典型的组织形式。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企业本质上是“一种资源配置的机制”,其能够实现整个社会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个人独资百度百科-合伙企业百度百科-企业2023-08-28 16: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