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里,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问题
1.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x0dx0a2.不是的。x0dx0a 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对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给付债务,合伙人没有抗辩理由:x0dx0a 注意,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因为若干合伙人在执行活动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合伙企业债务时,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年代责任,其他合伙人则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x0dx0a 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分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债权人的债务有限合伙人只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也即最大赔付额为认缴的出资额。而普通合伙人要用自己的个人所有资产向债权人承担债务。x0dx0a x0dx0a希望对你有用
求有限合伙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标准模板格式,谢谢大家,
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与其他企业的财务报表格式有一点点差异给你上传了一个附件参照,里面有你要相关的内容,但附件个数有限,可能无法完全满足你的需要,可以给你发更详细更全面的全套资料,如果需要,请留下你的q号
比较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三者的异同。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企业性质 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投资人 ①投资人是自然人;②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③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 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出 资 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 投资人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企业事务管理 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但企业内部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企业解散后,财产清偿顺序 ①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②所欠税款;③其他债务(剩余部分归投资人所有)①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③合伙企业的债务;④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在合伙人之间按约定分配) 企业解散后,企业存续期间债务的清偿责任5年后归于消灭。公司性质: 是依据公司的组织形式和对外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对公司进行的分类,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 一、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按照新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要件有: 1、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但可分期缴纳(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在其中,对于一人有限公司又做了特别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在于: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其设立要件有: 1、主体。公司法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其也可分期缴纳,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3、出资方式,与有限责任公司一样。 还有其他分类如下: 一、无限公司、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一、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不同的公司分类 二、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合兼资合公司 三、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 四、母公司和子公司 五、总公司和分公司 六、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创业者可以选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和个人独资等企业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由于注册资本要求较高,且需经省级政府的批准,不为一般的创业者所采用。合伙和个人独资因创业者须承担无限责任,选择这两种企业形式的也相对较少。有限责任公司是绝大多数创业者所乐于采用的组织形式。 以我国现行法律,个人创业的法律途径主要有:申请登记从事个体工商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合伙企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如果您从事的创业活动主要以您本人或家庭成员的劳动为基础的小商品零售及餐饮、理发、洗烫、花店、报刊零售等社会服务业,建议您申请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资金没有法定要求,其经营收入归公民个人或家庭所有。但个体工商户不属于经济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要对自身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其中,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偿还,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偿还。 如果您欲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按新《公司法》股东人数须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3万元。也可以注册为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金为10万元,且需要一次性交清。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工业产权(主要是专利、商标)、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但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可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五。因此,您如果采用有限责任形式创业,除了其余股东出资及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您实际以现金货币作为出资可能大大低于十万元。有限公司股东须在公司名称核准后,公司营业执照颁布前而由法定验资单位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证。有限责任公司本身以其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创业总有风险,如有可能建议您尽量按《公司法》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进行创业。 如果您欲设立合伙企业,根据《合伙法》必须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法律对合伙企业的注册资金没有最低限度要求和需要由法定机构强制验资的要求,但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合伙人可以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其他财产权利及劳务出资。以货币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实物出资的,应出具实物的所有权或许可用于合伙企业投资的使用证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出具土地使用权证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出具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证明;不能取得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有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以劳务出资的,应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或出具经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其对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抵偿,在抵偿不足时,由合伙人以其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设立时虽无最低限度出资要求,但由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风险较大。若您采用合伙形式创业,请谨慎选择合伙对象。 此外,最近实施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一个自然人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法亦没有规定投资人出资的最低限度和须法定验资机构验资的规定,只规定须由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申报的出资包括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出资额指投资人以货币出资的数额,以及采取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的作价数额。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当与企业的生产规模相适应。出资方式指投资人一个人财物出资,或者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个人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示的,该责任消灭。相对有限公司和合伙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能满足资金缺乏、又不愿与人合股或合伙的个人进行创业。如您选择个人独资企业进行创业,则尤需注意在无人帮助监督情况下加强控制企业的各类风险。
在有限合伙PE中,出现双GP,两个GP的权利是否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一个执行?
投融资服务,恩美路演为您解惑!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泛指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或自然人,英文简称为GP。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Private 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在有限合伙有多个GP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的方式,委托一个或者部分GP执行合伙事务。
PE、阳光私募、有限合伙的区别?
PE = Private Equity,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有限合伙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它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灵活高效的作用。有限合伙企业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有限合伙集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于一身,具有普通合伙与公司法人所不能同时具有的特殊优势。有限合伙是如今现有的所有企业组织形式中最有利于高风险投资的组织形式。一句话:PE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阳光私募是买上市公司股票的基金。有限合伙比较复杂,没有接触,对不起,说不出感受。
网上公司注册: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序号文件名称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手机注册公司: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序号文件名称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嵩明注册公司】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序号文件名称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昆明市如何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在昆明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收原件(2份);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3. 《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 核准通知书》,收原件(1份);4. 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5. 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1、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 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 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外国合伙人的 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 ,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 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 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 、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 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 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 ,无需公证认证。),收原件(1份);6. 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1、合伙人以实物、知识 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2、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收原件(1份);7. 资信证明(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收原件(1份);8.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收原件(1份);9.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 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收原件(1份);10.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适用于全体合伙人 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收原件(1份);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收原件(1份);12. 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 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 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收原件(1份);13.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 送达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14. 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 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行业的。),收原件(1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 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电话咨询:67435615
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此项。)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此外,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此项。)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此文件应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2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2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2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2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2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2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2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2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2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3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3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3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3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4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4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4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5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5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5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5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5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5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6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6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6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6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6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7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7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变更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合伙企业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7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7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7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7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8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8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8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8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外场址审批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8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8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清算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清算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一般情况需提供:联络员信息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根据备案情况选择性提交,备案联络员时提交此项。)6.一般情况需提供:联络员信息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根据备案情况选择性提交,备案联络员时提交此项。)7.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此项。)8.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此项。)9.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此项。)10.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此项。)1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此项,即附表6,由外方投资者签署。)1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此项,即附表6,由外方投资者签署。)13.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14.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昆明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要多长时间
一、在昆明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3. 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 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 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 的事项应当一致。),收原件(1份);4. 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如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收原件(1份);5. 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收原件(1份);6. 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如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 决定规定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必须报经 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经营范围涉 及前置审批的,应提交相关许可的原件或有效 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收原件(1份);7. 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书或者依据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收原件(1份);8. 应提交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其隶属企业的经营期限),收原件(1份);9. 提交联络员信息表,收原件(1份);10.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收原件(1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 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电话咨询:67435615
【高新区注册公司】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序号文件名称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高新区工商注册:答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是什么?还不清楚的小伙伴跟着曼德企服一起来看看吧!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上述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相应中文译本。4、第3项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做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5、第6项指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序号文件名称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5、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6、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7、其他有关文件8、隶属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合伙企业印章)查询各地区业务请点击:长沙公司注册,南京公司注册,苏州公司注册工商注册多少钱?找曼德企服放心,公司代办安全高效,税务顾问专业,曼德企服一站式服务专家。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2010年1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的行为,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在中国境内投资,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适用本规定。申请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第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企业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要经营场所;(三)执行事务合伙人;(四)经营范围;(五)合伙企业类型;(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第四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加盖印章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隶属企业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申请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自分支机构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第四十一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第四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第四十五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第四十六条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第四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八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第五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和其他主管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十二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罚。第五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第五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第五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本章有关规定。第六十条 企业登记机关违反产业政策,对于不应当登记的予以登记,或者应当登记的不予登记的,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企业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一条 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入伙的,应当符合本规定,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六十二条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第六十三条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本规定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应当依法办理外汇、税务、海关等手续。第六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企业或者个人在内地设立合伙企业或者加入内地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昆明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到哪里办
一、在昆明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收原件(1份);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收原件(1份);3. 变更决定书(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收原件(1份);4. 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收原件(1份);5. 应提交《外商 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收原件(1份);6. 应提交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迁移,跨原企业登记机关管辖 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移送至迁入地登记机关。),收原件(1份);7. 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 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 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 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 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 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 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 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 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 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收原件(1份);8. 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 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 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 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 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收原件(1份);9. 应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收原件(1份);10. 应提交合伙人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 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 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 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 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 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 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 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 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 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 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 定公证机构的公证。),收原件(1份);11. 应提交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准予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外方合伙人 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 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 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 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 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 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 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 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收原件(1份);12. 应提 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 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 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此外,如外国合伙人用 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 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 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 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 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 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收原件(1份);13. 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 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 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 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 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 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 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变更实缴出资数额无需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 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 更决定书以及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 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收原件(1份);14. 应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 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 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 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 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2、外 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 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 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 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 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 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 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 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 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 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 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 明,无需公证认证。 3、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 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 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 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 价证明。 4、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收原件(1份);15. 应提交全体合 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收原件(1份);16. 营业执照(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单位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收复印件(1份)。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法定办理时限: 公司15日,非公司企业法人30日,合伙企业20日。 承诺办理时限:所有企业均为2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五、咨询方式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电话咨询:67435615
长春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怎么办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注销栏目,需将注销原因明确。) 2.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 3.一般情况需提供: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4.一般情况需提供: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5.一般情况需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未换取五证合一执照的无需提交此项。) 6.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 7.一般情况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什么叫合伙企业分支机构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合伙企业经营发展后,为扩大经营而由原合伙企业出资设立的经营同类业务的分支企业。【扩展资料】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其类型有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中普通合伙企业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共负盈亏,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长春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加盖合伙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此项。)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1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此外,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还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1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1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及税务凭证或者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如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企业取得人民币利润或者企业转股、清算、减资、先行回收投资所得等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此项。)1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1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出资额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1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1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1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此文件应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1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如新入伙的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还应提交资信证明,即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书。如受让原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全部财产份额,还应提交财产转让协议。)2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2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2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2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中方新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提交原件供核对;中方新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新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2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入伙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2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填写基本信息、变更栏目及附表2。)2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2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 。)2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变更实缴出资数额决定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2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实缴出资数额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3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3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3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退伙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3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方合伙人的企业姓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名称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变更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3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4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4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4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4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姓名或名称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4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4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4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合伙人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外方合伙人的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住所变更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4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4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并加盖合伙企业公章。)4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住所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5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5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5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5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全体合伙人签署,该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如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在登记前经批准的,说明批准情况。如涉及前置许可审批的,还应提交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5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5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6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6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6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6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6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6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称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正、副本(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7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7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变更认缴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合伙企业类型、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7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7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可参考2017年5月前置审批目录及2016年10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7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7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变更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1、真实、有效2、执照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79.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80.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8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 。)8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变更后的主要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 ◆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8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8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涉及外商投资建设项目涉外场址审批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内需审批;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审批。)85.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8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变更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在长春如何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基本信息、设立、其他信息栏目及附表15,需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填写基本信息、设立、其他信息栏目及附表15,需由拟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3.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4.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5.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6.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表格需加盖企业公章,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署;需核对是否为受托人本人。)7.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8.一般情况需提供:安全局选址批复(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真实有效。)9.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10.一般情况需提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适用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情形。)11.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12.一般情况需提供:吉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需由全体合伙人签署。)13.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14.一般情况需提供:其他有关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15.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16.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和住所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其中中方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中方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和境外住所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合伙人在国内有住所的,可以提交国内住所证明,无需公证认证。)17.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18.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证。)19.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20.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应当列明其经营范围,并说明其中每个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项目名称及类别。)21.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22.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23.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4.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适用于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形。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25.一般情况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26.一般情况需提供: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外国合伙人以在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27.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限于股东变更为新的外方股东时提交。)28.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仅限于股东变更为新的外方股东时提交。)29.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0.一般情况需提供: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及租赁协议;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没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的,提交购房合同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可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提交上述文件的,可提交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其他有效证明文件。)31.一般情况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32.一般情况需提供:资信证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即资本信用证明书,仅适用于外国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的情形,由与该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请帮忙解答~谢谢~
1,不符合法律规定,丙作为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纠正为甲乙为有限合伙人,丙为普通合伙人。2,丙可以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人,但其身份必须是普通合伙人。3,该合伙企业欠银行的债务应当先由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丙补足。4,甲乙丙丁均应该承担债务责任,因为合伙协议约定甲乙均为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初,其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是有意识的,丁承接了甲的普通合伙人地位也应该承担债务责任,丙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其实际在合伙企业中扮演了普通合伙人的角色,故其应当承担责任,故甲乙丙丁四人应共同承担全部债务责任。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区别是什么
一、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区别是什么 合伙企业 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 清算 、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合伙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 合伙人 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是规范、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行为、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广义的公司法是调整公司各种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括。合伙企业法则是调整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合伙人企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可见两部法律都是关于规范企业经营与管理的法律规范,企业法的特殊之处在于强调协调经济运行,以及特定对象是企业。因此,两部法律调整的对象有重合的地方,企业法可以看作公司法的特别法,这我们可以从公司法中找到支持:公司法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 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之所以要制定企业法是因为在特定时期需要鼓励投资,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可以享受一些优惠政策。 说合伙企业法相对于公司法是特别法,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合伙企业,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的,公司法当然地适用于公司的成立、变更、解散等。现具体从投资主体、资本制度、组织形式、股东责任等对两者方面进行比较。 二、投资主体之比较。 投资一般的理解是指个人或组织为了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而付出一定劳动、资金、技术,并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为取得在与其不同的另一个经济体制中经营的企业的长期利益而作出的投资,投资者旨在该企业管理中拥有有效的支配权。 我们可以丛投资的概念中找到投资的主体,其实很简单,投资的人就是投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七十四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可见,我国公司法中所指的投资主体是,发起人、社会公众、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授权的部门。发起人可以是法人、组织、非法人、自然人。 公司法所指的投资主体应该包括除上述所提及的中国组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还包括外国的组织和非中国公民的自然人。公司法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是广义上的投资者,没有国界之分。因为企业法是特别法,那么它所规范调整的投资主体可能是公司法所规范或调整的一部分。 合伙人企业是指依照中国的有关法律由合伙人投资的企业,东道国提供的土地、厂房、及其他基础设施、部分原材料等,按商定价格收汇,不参与投资。所以我们认为,合伙人企业法所调整或规范的投资对象是合伙人,不包括中国的投资者,也不包括外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可见,两部法律在调整的投资主体上最大的一个区别是外资企业法的单一性。 综上所述,虽然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所不同,但他们两者的联系也是密不可分的,合伙企业法是相对于公司法的一种特别法,合伙人企业的成立,主要是以公司的形式出现,公司法中对公司的成立也有相关的规定。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和程序
法律主观:在当今市场以注册公司为主的大背景下,合伙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仍然占据着主要地位。希望对大家会有所帮助。一、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散的其他原因。在上述法条里,合伙人约定的合伙企业的解散、终止条件,为法律所规定,从此意义上看,合伙人约定的条件实际即为法定条件;法条规定的合伙企业应当解散、终止的条件,就是当事人约定条件和法定条件的具体体现,是合伙企业清算的法定情形。出现下列客观事实状态时,合伙企业也应当进行清算:1、合伙企业具备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合伙人申请变更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主体,如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等;2、合伙企业运转困难无法继续经营处于自动歇业状态六个月以上的;3、合伙企业因归并、兼并而被依法注销的;4、合伙企业被依法撤销的。二、合伙企业有哪些特征(1)生命有限。合伙企业比较容易设立和解散。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协议,就宣告合伙企业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旧合伙人的退伙、死亡、自愿清算、破产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伙企业的解散以及新合伙企业的成立。(2)责任无限。合伙组织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按照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责任,合伙企业可分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均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伙企业破产时,当甲、乙已无个人资产抵偿企业所欠债务时,虽然丙已依约还清应分摊的债务,但仍有义务用其个人账产为甲、乙两人付清所欠的应分摊的合伙债务,当然此时丙对甲、乙拥有财产追索权。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由一个或几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或几个责任有限的合伙人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个人要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偿债责任,因而这类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3)相互代理。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间较易发生纠纷。(4)财产共有。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将合伙财产移为他用。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资本的合伙人仅有仅分享一部分利润,而无权分享合伙财产。(5)利益共享。合伙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取得、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如有亏损则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担。损益分配的比例,应在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未经规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摊,或平均分摊。以劳务抵作资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规定者外,一般不分摊损失。三、个人合伙适用合伙企业法吗个人合伙不适用合伙企业法。在目前合伙形式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其次,他需要进行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伙企业解散时要像法人一样进行清算。在法律适用上合伙企业主要是使用《合伙企业法》用《民法通则》作为补充。而个人合伙不必符合以上要求。只需合伙人之间有合伙和议并进行实物或劳务等出资即可。且主要是规定于《民法通则》之中。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从中,我们可以得知,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的条件包含了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再继续经营的;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等等。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人公司有什么区别呢,谢谢。
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设立依据所谓设立的依据,即设立该种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2、有限责任公司: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二、出资人数1、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合伙人出资设立,至少应当有1名普通合伙人。注:《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2、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 注:《公司法》第二十四条三、出资方式1、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注:《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六十条、六十四条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此外,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可见,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更为灵活,突出表现为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且货币出资的比例没有要求。四、注册资本1、有限合伙企业: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履行出资义务。注:《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六十条、六十五条2、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其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财务分析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小结: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注册资本制,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有限合伙企业实行承诺出资制,合伙人如何出资,取决于协议约定,没有强制性规定。五、组织机构1、有限合伙企业:未对最高权力机构予以明确,原则上合伙企业重大事务由全体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合伙人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执行机构为普通合伙人。《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八十二条;第六十七条2、有限责任公司: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注:《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七条、五十一条六、出资流转1、有限合伙企业:(1)原则上,合伙人入伙、退伙及财产份额对外转让均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继承,有限合伙人资格一般可继承,普通合伙人资格一般不能继承;(3)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对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财产份额继承及对外转让作出更严格的规定。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原则上,股东资格及股权均可以继承;(4)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更严格规定。 注:《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对外投资1、有限合伙企业: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2009年11月20日之前,受政策限制,合伙企业在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方面存在一定障碍。随着修订后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于2009年12月21日施行,这一障碍已不复存在。注:《合伙企业法》第二十条、六十条、七十三条、八十二条 2、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其他经济组织(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等)投资,原则上无限制,但须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注:《公司法》第十六条八、税收缴纳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在税收缴纳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得税上:1、有限合伙企业:无需就合伙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由合伙人就个人从合伙企业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合伙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项,《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有限责任公司:需要就企业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还需要就个人从公司获取的利润分配缴纳所得税。注:《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七项因此,仅就所得税缴纳而言,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不存在双重税负。九、利润分配1、有限合伙企业:原则上,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注:《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六十条、六十九条2、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分配利润前要先提取法定公积金。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一百六十七条与有限责任公司相比,有限合伙企业在利润分配方面更能体现其“人合”的特点,更具有灵活性,且无提取法定公积金的强制性要求。十、债务承担1、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注:《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款2、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注:《公司法》第三条综上所述,有限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有诸多的区别,而在实践中影响较大的则为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及操作都比较灵活,充分尊重意思自治。同时,在税负方面,有限合伙也避免了双重征税。
如何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一、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受理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符合报考条件。1.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或者至少有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设立。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两个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以专业知识和专长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二、深圳注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所需信息1.代理人身份证明(深圳)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照一码)(原件1份)3.所有合作伙伴主体资格证书(深圳)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一份)5.合伙协议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7.管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8.资信证明(原件一份)9.全体合伙人向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盗窃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合伙合伙人协助华南公司定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定价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为证明(复印件一份)。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网上提交信息四、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线下提交资料深圳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一、收货(当天)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检查服务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是否完整;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涵盖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二、接受(同一天)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检查服务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是否完整;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涵盖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三、审查(一个工作日)提出初步意见,转到决策步骤。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检查是否有任何限制;四、决定(同一天)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审批登记。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注册。在评审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证书准备(当天)营业执照,窗口代收,邮件投递。不及物动词相关法律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债务问题
1、三人的垫付资金属于合伙企业财产,不存在合伙企业欠ABC个人债务的问题。2、合伙企业清算,对外所欠债务,应先用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资产”偿还,如有剩余,各合伙人可以协商分配,如不足偿还债务,由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按出资比例还债只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分所怎么样?
2019年03月04日 写在最前根据可靠情报,第一时间发放此批内推Offer。机会难得,各位珍惜!小编再送一个2019ACCA资料包,可以分享给小伙伴,自提,戳:ACCA资料【新手指南】+内部讲义+解析音频 最新内推Offer公司简介: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普华永道(Price Waterhouse Coopers)是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之一,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审计、税务、人力资源、交易、危机管理等。普华永道通过制定解决方案及提供实用性意见,不断为客户及股东提升价值。招募岗位:税务部门实习生主要工作:日常财务档案整理,税局银客户公司的一些外勤工作任职要求:本科以上,英语好实习薪资:17/h 工作地点: 上海 申请方式:请将简历发送至 giftclub@126.com,并在标题写明投递岗位、姓名及学校*以上岗位来历真实可靠,均由企业用人部门直接提供;同等资历下,ACCA学员优先。 急速通关计划 ACCA全球私播课 大学生雇主直通车计划 周末面授班 寒暑假冲刺班 其他课程
合伙企业可以成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么
不论内资还是外资,投资人有两种,一种是自然人,一种是法人。只要没有被法律规定限制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投资人。这里的法律限制是指如下: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ue004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ue004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区别
1、成为条件不同: 执行事务 合伙人 一定是普通合伙人,但普通合伙人未必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是合伙人按照 合伙协议 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成为的,而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 合伙企业 ,执行合伙事务的人。 2、权限来源不同: 普通合伙人的权限来源于合伙协议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的权限源自于全体合伙人之委托授权,执行事务合伙人与包括普通合伙人在内的全体合伙人之间建立起一种委托法律关系,该等委托法律关系受到有关法律规则的约束。 3、权利不同: 普通合伙人没有对外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但是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执行合伙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执行事务,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法律依据《企业合伙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 有限合伙企业 。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 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企业合伙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方投资者可以是自然人,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投资者不得是自然人。
外商投资企业有三类:1、外资企业,指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指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范和调整。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由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企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范和调整。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都没有将中国的自然人列为合营企业的中国合营者。因此自然人不能与外资共同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并购,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原内资企业的自然人股东可保留股东资格;此外,一些地方已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主体限制,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文件《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市场准入五放宽两下放的意见》(桂工商发〔2013〕57号)“允许有投资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与外国(地区)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设立合资、合作、合伙企业。”而外商投资的合伙企业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指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综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中方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国合营者不能是自然人。
外资合伙企业可以变更企业类型吗
可以,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5其他有关文件6营业执照复印件规范要求:1、本申请书应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3、以上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4、同时申请多项变更(备案)时,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5、第3项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做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6、第5项指合伙企业变更类型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格式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提交相应证明。7、合伙企业类型填写“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或者“有限合伙企业”。8、变更核准后,应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由登记机关换发新的营业执照。
设立外资合伙企业,一般要经过哪些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投资是外资企业吗
可以是。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条 中外合作者举办合作企业,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中国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在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规定。
长春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办理条件是什么?
一、在长春市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3.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清算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4.一般情况需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清算组人员的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提交原件,需粘贴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5.一般情况需提供:联络员信息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根据备案情况选择性提交,备案联络员时提交此项。)6.一般情况需提供:联络员信息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2、根据备案情况选择性提交,备案联络员时提交此项。)7.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此项。)8.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的提交此项。)9.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此项。)10.一般情况需提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名单(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真实、有效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清算人(变动)备案的提交此项。)11.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此项,即附表6,由外方投资者签署。)12.一般情况需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1、按照范本填写,符合法律要求 2、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性提交,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备案的提交此项,即附表6,由外方投资者签署。)13.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14.一般情况需提供:相关批准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涉及前置审批目录内内容需提交相关批准文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长春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 网点电话:0431-8877901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劣势
(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产业限制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守《合伙企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由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实行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的制度,没有规定商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登记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中,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文件外,还包括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但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和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和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这样的话,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的鼓励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近百个产业不得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二)普通合伙人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无企业管理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设立虽然具有诸多优势,但这一组织形式要求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传统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的公司组织形式,公司的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虽然我国法律确立了有限合伙企业这一组织形式,在确保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可以作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但是,有限合伙人被法律禁止行使合伙企业管理权,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此,在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一定要慎重选择投资伙伴,防范投资风险,以维护投资者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当然,没有绝对的优势或者劣势,二者往往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关键在于如何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设计出满足投资者需求的组织形式。
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什么步骤
法律分析: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第二步:递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等待名称核准结果;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具体项目参见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制的《北京市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第五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六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流程
外商投资 合伙企业 设立流程: 1、先写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按以下规定去市政务服务大厅工商窗口办理提交申请。 2、审核兼审批政务服务大厅工商业务受理岗对申报纸质材料原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即当场办结。 3、颁证与送达审核通过的,即颁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通知书》。 备注:特殊环节须提前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的《特殊环节所需时间通知书》。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 合伙企业法 》第六十五条 有限合伙人 应当按照 合伙协议 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 合伙人 承担 违约责任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概述不同:1、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由外国投资者单独投资的企业。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二、两者的特点不同:1、外商投资企业的特点:其管理模式多管理细致、注意细节,企业文化多为同根而生,文化趋同。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特点:独立自由地开展母公司的全球战略,不需要考虑中方投资者的因素。有能力正式开展业务,而无须像代表处一样有诸多限制。以人民币作为收入向客户开人民币发票。三、两者的相关规定不同:1、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与投资者的财产不可分,不能独立承担企业债务,其债务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因此,所有的个人独资企业均不具备法人资格。2、而根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外资企业的一种,也可以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外商投资企业百度百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外资合伙企业指什么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指2家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包括两种情形:一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全部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二是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此外,实践中还可能有这样一种情形,就是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通过入伙或者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方式成为合伙人。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流程
法律主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一般需要如下相关流程: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并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等材料,登记机关审查通过的签发营业执照。法律客观:《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主要经营场所;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经营范围; (五)合伙企业类型;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如何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公司?
一、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受理条件以下条件全部满足,符合报考条件。1.两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或者至少有一个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设立。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有限合伙企业应当由两个以上但不超过五十个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应该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6.以专业知识和专长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二、注册国内有限责任公司所需信息1.代理人身份证明(深圳)2.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照一码)(原件1份)3.所有合作伙伴主体资格证书(深圳)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原件一份)5.合伙协议委托一名或者多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执行合伙事务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6.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提交其指定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7.管理合伙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身份证明(深圳)8.资信证明(原件一份)9.全体合伙人向各合伙人认缴或实缴出资的确认书。合伙人盗窃货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合伙合伙人协助华南公司定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定价确认书;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为证明(复印件一份)。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网上提交信息流程图四、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线下提交资料流程注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官方审核流程及办理时间一、收货(当天)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逐一检查服务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是否完整;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涵盖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二、接受(同一天)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2.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01.检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02.逐一检查服务指南中的材料清单是否完整;03.检查每种材料是否涵盖了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三、审查(一个工作日)提出初步意见,转到决策步骤。1.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2.检查是否有任何限制;四、决定(同一天)1.申请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审批登记。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注册。在评审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证书准备(当天)营业执照,窗口代收,邮件投递。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缴回营业执照。
北京注册会计师在年检期间可以办理合伙人手续?
不可以。根据查询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信息网显示,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颁布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管理准则》的规定,如果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期间存在被停止执业、受到纪律处分、未能通过注册会计师考试情形,会影响其办理合伙人相关手续。
我和朋友合伙开公司,我主要以技术入股(非专利技术),出资很少,请问我的技术干股能占多少?我们要签什么协议?
你的技术出资占股多少,是要根据你的技术在企业发展中的价值来确定的,同时,占股的多少需要你和其他合伙人协商来确定,并记载于合伙经营协议书中。1、这种情况下设立合伙企业,合伙人之间要签订合伙经营协议书,并在协议中注明各自出资占比,分红方式和经营方式。2、同时因为你的投入比他人少,所以分红的时候会略低于他人,如果你确定企业发展潜力,建议你使用货币技术入股的模式,这样会取得一些积极的主动权。扩展资料技术入股是以技术人员的知识或知识产权、技术诀窍、设备、工厂厂房等作为资本股份,投入合资经营或联营企业,从而取得该企业的股份权的一种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对企业所有权和按股分红的权利。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权,一般不是根据股份比例的大小承担,而是由各方协商确定。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了各种纠纷。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技术入股
实际是合伙企业,其中股东办成个人独资企业怎么办
个人独资企业弊端在于,个人独资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而且如果公司经营不景气,面临破产的话,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来清偿债务,所以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大大降低了个人的承担风险,而且在资金和力量方面都会壮大。如何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具体应该怎么操作?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在没有变更以前,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而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首先要有申请书,合伙企业顾名思义就是要具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股东,并且双方协商签订合同;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首先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此公司相关的注销都办理完成以后,那么就需要合伙企业的两个人提交相关的材料申请注册合伙企业。首先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准备的材料:1、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2、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字);3、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印章(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署);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那么分支机构注销需要办理相关的注销证明;5、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注销事务,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证明文件;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完成以后,就需要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首先介绍【申请合伙企业必须要具备的条件】:1、根据各位股东的协商,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各个股东都是实际缴付出资;3、申请注册合伙企业的公司要具备至少2个以上的自然人进行出资;4、有合法的符合规定的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2、合伙企业的公司章程;3、各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材料;4、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个人独资企业如何变更为合伙企业?
第一步:书写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的改制申请书,并且需要至少两位以上的股东;第二步:准备和提交改制材料,需要先注销个人独资企业1、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材料、税务以及IC卡等原公司的材料;2、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并且需要投资人和清算人签字);3、提供公司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以及印章,部分材料需要投资人和清算人进行签字;4、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有分支机构,如果有也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并且提供注销证明;5、如果公司委托的是代理机构办理的注销事项,那么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证明材料;待个人独资企业注销完毕之后,再去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事项;第三步:领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其他税务及银行的事项。扩展资料:改制成为合伙企业应该满足合伙企业的一些必备条件:1、和各位股东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注册资金应该是实缴;3、至少要有两位自然人出资;4、公司名称必须合法;5、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场地等,在登记注册的时候需要准备注册合伙公司的相关材料基本和个人独资企业相差无异。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合伙企业
人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个人独资企业 、 合伙企业解散 时的 财产清偿顺序 参考如下法条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第二十九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第三十条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 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九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 办理合伙企业 注销登记。第九十一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 普通合伙人 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 破产清算申请 ,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清偿顺序参考如下法条办理。x0dx0a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x0dx0a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x0dx0a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x0dx0a 第二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x0dx0a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x0dx0a (二)所欠税款;x0dx0a (三)其他债务。x0dx0a 第三十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x0dx0a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x0dx0a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x0dx0ax0dx0a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x0dx0a 第八十九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x0dx0a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x0dx0a 第九十一条 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x0dx0a 第九十二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x0dx0a 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不同
一、合伙企业是契约式企业,有限公司是股权式企业。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是由各合伙人依法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合伙协议是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依据,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期限,合伙人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的办法,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解散和清算等问题都按照依法订立的合伙协议来操作。《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比例出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且按照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二、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合伙企业和公司的最主要的区别。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合伙企业是每一个独立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组合成立的,具有人合的性质。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它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经营活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参与诉讼,享受其他各种权利,但在承担债务责任方面,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则具有连带关系。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代表其他合伙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即使他们内部定有承担债务责任比例的协议,也不能对抗对外的无限连带责任。三、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在承担责任方面的区别,与它们在产权结构方面的区别有密切的联系。合伙企业的产权结构是一元结构,而公司的产权结构是二元结构。合伙企业的财产不属于合伙组织独立所有,而是属于合伙人共有,因此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是连带责任关系。四、合伙企业与公司在设立方式、运营结构、投资的撤出和转让以及企业的延续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明显的区别。总之,新合伙企业法和新公司法两者间的本质区别是: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公司由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者的区别在于责任的连带性,公司是不需要负连带责任的,而合伙则需要负连带责任。它们在于产权结构也是相互联系,都是许多人法人所共有的。因此,当遇到这方面问题时应先根据自身所处的实际情况,判断应该是适用《公司法》还是《企业合伙法》。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四、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五、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合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性质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二、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三、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四、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五、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什么是实股,什么是干股,什么是投资人,什么是合伙人呢?
实股 :是相对虚拟股票而言的(虚拟股票只享有股票增值权和分红权),实际股权还有表决权等,获得的就是公司的实际股份;干股:通俗理解就是不掏钱或者象征性的掏很少钱就可以获得股份。投资人就是给钱的人。合伙人就是谁和你搭伙创业(资源,能力互补)。
居民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吗
法律分析:不包括,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有限合伙是居民企业吗
法律主观:居民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律客观:合伙企业法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合伙企业是居民企业吗
不包括,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居民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吗
法律分析:不包括,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 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 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的区别及定义
个人独资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合伙企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居民企业: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居民企业包括合伙企业吗
不包括,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条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第四条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合伙企业投资的企业取得投资收益合伙企业要交税吗?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按自然人和企业分别承担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限合伙企业股权投资缴纳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并通知的。法律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收益怎么纳税
法律分析: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税率为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而法人合伙人应将其分得的红利所得,计入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虽然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对于企业合伙人从合伙企业 (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不属于居民企业)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中“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规定,即:这部分投资收益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开公司股份怎么分配!
合伙开公司,股权一般按照出资人所认缴的出资额分配。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一、通常合伙的股权分配是按照出资比例,将100%的股权分割,出资一样的话就是均等分,不一样就是谁出的多,谁占的股份多。如果其中有技术入股或者专利入股的,需要将其技术折算成资金,再重新分配,比如说三个人合伙,出资一样,那么每个人是占33.3%的股份,如果其中一个人是技术入股,那么可以采取几种方案,比如说出资还是一样的,但会将这个人的技术折成股份,比如说他就变成了40%,另外两个人30%。还有一种方案是这个技术的人直接将技术按照价值折合成现金,相当于他少出一部分资金,然后另外两个人多出一些资金等等,分配的形式以大家协商为准,这个由于具体的情况不同,所以不能千篇一律。二、商定好初步的股权分配之后,还要确定好增资、退出等等的股权变更协定,比如说将来生意好了,另外两个合伙人想要买这个技术股东的股份,怎么定价,将来生意不好了,有人想退出,股权折价等等,这些都是最好从一开始就写在纸面上,以免日后的麻烦。所有这些都商定好之后,一定要白纸黑字的写在合同上,所有股东签字确认,有几个股东就有几份,全部都签好字并且设立好账户以及到账的最后期限,因为如果资金不到账,后续的事情就没有办法进行下去了。如果条件允许,更为稳妥的方法是去公证处将几方的合同进行公证,这样避免了将来如果出现合作不愉快,因为合同问题引起的争执。拓展资料:股份一般有三层含义: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其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具有金额性、平等性、不可分性和可转让性四个特点。
合伙企业分红会计分录
一、确定分配利润时: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应付利润实际分配时:借:应付利润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利润,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注意一下,这个不是按实际分得的利润来计算的,而是按合伙企业的账面利润来计算。也就是说,只要企业有利润,不管分不分,都要交纳个人所得税。二、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不同,对股东之间的协商决议非常重视,因此,一半来说,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协商决定很多事情。法律规定的分配方法如下:1、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是只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2、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3、合伙企业年度的或者一定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协商决定或者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办法决定。扩展资料:利润分配的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一般应按照下列内容、顺序和金额进行分配:1、计算可供分配的利润将本年净利润(或亏损)与年初未分配利润(或亏损)合并,计算出可供分配的利润。如果可供分配的利润为负数(即亏损),则不能进行后续分配;如果可供分配利润为正数(即本年累计盈利),则进行后续分配。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计提标准由股东大会确定,如确因需要,经股东大会同意后,也可用于分配。4、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企业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分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违反上述利润分配顺序,在抵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发放的利润退还公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利润分配
两人合伙开公司,投资比例占51%及49%,利润如何分配
占股份多的那位权利最大,利润分配也是谁得股份多,谁分得多。 双方在开公司时,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利润的分配方法,不另行约定,就按投资的比例分成。一般讲,双方或多方在设立公司时,尽量把这些事情约定好,这样就避免了以后,由股东会投票决定,控股的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决定,而不控股的人失去了话语权,所以章程是很重要的。 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 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 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注册公司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果经营范围有需要许可的项目,则需要办理相应的许可证。
三个合伙人总投资1200万,因周转紧张总投资以1500万增加一个股东,请问增资的股金如何分配?
作为原始股东,可以做一些适当溢价,比如原来投入1元,现在按照1.2元折合股份,后来的股东投入1元,折合股份大致在0.9元左右。按着这方式来按投资额进行股份计算即可。当然要和后来的股东做沟通,协商一致。
有新的资金和合伙人加入,股权应该怎么做?
简单说就是让他溢价增资,如果你们原股东不想改变投资金额,按就倒算,原注册资本100万元,占比90%,则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11.11万元,可以取整112万元。如上,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为112万元,其中新股东出资200万元,其中12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88万元计入公司资本公积。你们公司财务应该知道。也就是说,假设股份化,你们投资时每股1元,新股东投资时每股200/12=16.67元,这就是溢价增资,毕竟你们公司经营业绩好,溢价是应该的。正常的情况,你们最好做个审计评估,说不定还高于16.67元呢。供参考!
股份制企业和合伙企业有什么区别
合伙制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者合伙而共同组建的企业。它是在业主制企业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业主的个人财产的基础上经营,共同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股份制有限责任企业是一种入股集资、联合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一样都属于有限公司,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如果公司协议写明你们是公司股东的话,你们就要履行出资义务.即使你们没有参与分红.。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申请成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以下简称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同时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市财政部门)申请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并接受市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的依法监管。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不包含分支机构。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及本办法,审批和监督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第六条 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除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 (二)应在合伙协议中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事项予以列明并作出约定,无论会计师事务所对重大经营管理决策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 (三)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二)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四)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 (五)成为合伙人前1年内没有因采取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设立会计师事务所而被内地财政部门或者香港会计师公会作出不予受理、不予批准或者撤销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 (六)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第八条 在前海合作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在设立申请时,除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设立批准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内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和香港会计师公会为其出具的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连续执业经历证明; (二)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证书; (三)由本人出具的每年在该会计师事务所至少执业180天以上的承诺函; (四)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借贷关系和合伙关系的区分方法是什么
1、民间借贷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及公民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 民间借贷合同 是实践性不要式合同。 (1)借贷双方是否形成借贷关系取决于双方的书面或口头协议,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协议有效。 (2)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实际支付为前提。根据民法典,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 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或者法人组织之间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民事法律关系。 (1)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间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因此合伙协议的订立既可以书面协议,也可以口头协议。 (2)合伙需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合伙出资的方式多样,包括资金、实物、 土地使用权 和知识产权及劳务等,只要合伙人认可即可。 (3)合伙人需要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对内可以约定对外承担责任的比例,但对外不具有约束力。
合伙入股股份计算公式
股份计算公式:股份比例=资金出资比例x资金对项目贡献权重+人力资本比例x人力对项目贡献权重。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的计算实际则是持股比例的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持股比例指的是出资额占到总的注册资本金的比例。计算公式为:出资额/注册资本金。例如本来注册资本金为90万,出资10万,那持股比例就是10/(90 10)也就是占比10%。但公司法规定股东或者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与持股比例原则上应相同,但由于其人合因素,导致其例外情况下可以不同,以适应实践需要。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中规定,公司不能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然而,这个规定却并不是绝对的。在某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公司也是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二十七条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承担什么责任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拓展资料:合伙企业包括有限合伙和普通合伙企业,还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在普通合伙中有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中也有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中的普通合伙人是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有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2)与本企业交易方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在关联交易方面,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与本企业进行交易。(3)在竞业禁止方面: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5)在出合作方面: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6)在财产份额转让方面。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有:1、两者对企业债务所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对于企业债务的承担范围要大于有限合伙人所承担的范围。2、两者在与本企业交易方面有所不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与本合伙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但是有限合伙人是可以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3、两者在竞业禁止上有所不同;4、两者在财产份额出质方面不相同;5、两者在财产份额转让上有所不同;6、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通过实物、货币、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也可以采用劳务出资,但是有限合伙人是不可以劳务出资的。《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吗
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简单来说,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如果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债务,那就要用自己的其他财产来继续偿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同上,普通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一样,承担有限责任。拓展资料一、有限合伙人的定义有限合伙人,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二、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1、公司债务责任: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2、与企业的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普通合伙人不得处理合伙事宜。有限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进行交易;但是,除非合伙协议中另有约定。三、有限合伙人的主要权利有哪些1、有限合伙人可以使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产权进行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2、有限合伙人可根据合伙协议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但应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3、如果有限合伙人自己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合伙人可以将有限合伙企业的收益用于偿还;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合伙企业。该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算。4、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时足额支付的,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并承担其他合伙人的违约责任。5、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否可以相互转换?
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是可以相互转化的。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只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即可。还需要知道的是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身份转换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 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拓展资料:一、 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一) 责任不同: 有限合伙人(LP)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普通合伙人(GP)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二) 交易不同: 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三) 企业债务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只以其出资对合伙企业负有限责任。(四) 经营负责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经营负责,一般有经营业绩报酬;有限合伙人不负责经营,没有经营报酬,只根据出资份额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二、 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如何转换 (一)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时,有限合伙企业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并应当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二)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时,则该企业不再是合伙企业,故应解散。(三)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
什么是有限公司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即参与投资的企业或金融保险机构等机构投资人和个人投资人,或经其他 合伙人 一致同意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伙人。这些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 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 债务承担 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 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 公司名称 ,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什么是管理合伙人
请问在投资领域中的"创始合伙人","主管合伙人"," 管理合伙人"的详细概念? 创始合伙人指:刚开始创建这个基金或投资公司。 主管合伙人指:这个是就相当于CEO他有决策权。 管理合伙人指处这个人有公司股份,参与公司的管理工作! 什么是合伙人制度? 合伙人制度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拥有公司并分享公司利润的一种新企业制度。合伙人为公司主人或股东。 合伙人制度的特点如下: 合伙人享有企业经营所得并对经营亏损共同承担责任;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参与经营,也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仅出资并自负盈亏;合伙人的组成规模可大可小。 什么是事业合伙人 风险管理收益共同承担的事业伙伴 如何管理合伙人?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现在的企业一定要用制度去约束所有的员工,包括自己,在制定制度和监督制度上的人不要用同一个人。中国遗传的情理,某些时候是重于法制的,所以养成一个凡事照章办的习惯 ,以后就是在有这样的事情,碍于公司的章程对方也不好意思开口了。 什么是个人合伙方式? 《民法通则》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称为个人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规定的关于成立个人合伙的法律要求是: 第一、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阀 第二、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协议的,应当认定为合伙关系成立。 什么是普通合伙人 目录 概念 权利与义务 与有限合伙人 概念 普通合伙人的概念: 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权利与义务 普通合伙人的权利与义务: 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1)经营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对基金事务拥有充分的管理和控制权,有权代表合伙基金签订对外的法律文件,在有限合伙中处于核心地位。依照美国有限合伙法第405节的规定,合伙协议可以授予全部或指定的普通合伙人在指定的问题上,按人或其他方法,分别或全部地与任何类别的有限合伙人共同地行使投票表决权。 (2)获得年度管理费。普通合伙人通常可获得其所管理的合伙基金总额1.5%~3%的管理费,此管理费主要用于普通合伙人为管理基金而支出的日常开销,如房租、办公费、通讯费等。 (3)获得基金投资利润分成的权利。协议通常约定,普通合伙人投入基金资本总额1%左右的资金,但享有基金投资收益的20%左右的分成。当然如前所述,分成基数通常是扣除本金和利息成本后的余额,有时甚至还要扣除基准收益,并且是按基金全部投资项目的组合计算收益。 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1)出资义务。普通合伙人通常需提供基金资本总额1%的资金,这1%的比例虽然比较少,但由于基金的资本总额十分巨大,对普通合伙人个人来说,这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要求普通合伙人出资的目的使他们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承担风险,防止他们过分地冒险。 (2)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事务的经营和控制,为保障与基金发生往来的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基金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连带责任的承担对普通合伙人构成了一种强有力的约束,使之真正对合伙基金运作履行诚信义务与责任,并限制普通合伙人以基金的名义大量对外举债。 (3)信息披露义务。普通合伙人要定期向有限合伙人提供基金的财务报表,提供有关基金所投资企业价值和年度发展情况的报告,并邀请有限合伙人参加基金年会。 (4)普通合伙人的信义义务。在英美法系,公司董事、经理对股东、控股股东对小股东负有信义义务已是一项普遍接受的原则。那么在有限合伙创业投资基金中,作为基金管理人的普通合伙人是否负有信义义务呢?美国统一合伙法第404(A)规定了合伙人的行为标准,通过此行为标准的规定确立了合伙人的信托责任,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普通合伙人对其他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负有信义义务。 信义义务包括有限的忠诚义务与谨慎义务。根据信托法原理,忠实义务要求受托人必须约束自己的行为,不得利用信托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使自己处于受托人职责与个人利益或其所代表的第三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普通合伙人作为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将其自身置于与基金资产或受益人的利益相冲突的地位。谨慎义务主要是不得有严重疏忽或不计后果的行为以及故意渎职或违法的行为。谨慎义务不得以合伙协议加以排除,但其标准可以合理降低。我国信托法第25 条规定了受托人的忠实和谨慎的义务。 (5)遵守有限合伙协议的义务。如前所述,为约束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合伙协议对普通合伙人可能采取的种种机会主义行为设置了若干约束条款,普通合伙人须遵守协议的约定,不得违反。 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的区别: (1)对企业债务的责任承担方面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 如何做到和合伙人一起管理资金 1、在合伙之前,订立好公司章程浮最后在工商局注册成公司 2、章程中应列名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出资、金额。 3、合伙人在企业中所担任的角色 4、申请一个由两时同时预留印签的对公帐号。 5、除保留一定金额的流动资资金,所以收入均直接进公司对公帐号。 6、制定一个完善的财务制度,规定公司管理人员所能使用或调度的资金限额,限额以上出纳可以管理人员批字直接支付。限额以上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方可支取。财务人员及总经理直接对全体合伙人负责,工作上是协调配合关系,不史属。 像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是什么个情况 四大按等级分为,审计助理,高级审计员,审计经理,高级经理,合伙人,主管合伙人等几个级别。合伙人一般都是进入公司12年以上的员工,属于最高的级别,被称之为老板,拥有分红的攻利和自己单独的秘书和办公室。 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种类? 有以下几种 1.普通合伙,也就是一般的投资人。 2.有限合伙:是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一种合伙形式,前者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后者以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3.隐名合伙:是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营活动,分享其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经营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又称为出名合伙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做生意怎么管理 合伙开店的利弊 现在很多人热衷于在开店时,找个合伙人,这些合伙人要么是朋友,要么是亲戚。合伙开店不仅能够筹集更多的资金,发挥每个人的所长,还能降低风险。经过全面挑选的伙伴,可以使企业的日常管理容易得多。合作伙伴相互发展自己的专业和技能,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还可使企业发展的前景更美好。 合伙经营保证更多的资金来源,有了足够的资金来源,企业的经营规模、档次、等级等方面自然也会相应提高,大家集思广益,也就能做更多的事情。所以,合伙经营的筹资方式可说是中小餐饮企业扩大经营、发挥潜力的可供选择的一种最佳方式。 当然,合伙经营的缺点也很明显。餐饮业主对此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因为对一个有长远打算的企业经营者来说,任何影响都是要防备的。 1.合伙经营存在着无限的债务。因为从开业筹备装修到各种物品的采购,涉及到的资金,动辄上万,不是一笔小的数目,因此,如果资金运作不透明,或者有人对资金去向表示怀疑,又或者有人想趁机占有合伙公款,那样,资金就会出现漏洞,随之而来的债务将会不断。 2.合伙经营火锅寿命有限。每一个合作伙伴的行为方式、生老病死都会对企业产生影响,任何合作伙伴的死亡或宣告破产,都会导致合伙企业的消亡。 根据多年的火锅餐饮经营经验,老庄麻辣养生火锅给合合伙开店提出了一些建议,请大家参考。 一:每个人的分工必须明确,在合伙人中找出一位委托管理者,在管理经营时,股东不得参与,以免出现管理混乱,但是不参与不代表不能监督。大家在管理经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纠正,以免问题扩大。 二:资金使用透明化,保证每笔资金去向明确,查账时做到大家心里有数。同时,要定时或不定时查账,让各位合伙人明白店面盈亏状况。 三:分红与款项预留。在店面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产生效益,而大家合伙经营的目的是要分红,在分红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店面的持续运营问题,因此,必须预留部分款项保证店面的正常运作。 四:在店面某位或某些股东出现特殊状况时(比如中途撤股、发生意外、股权转让等),这就必须提前做好各种预防措施。以免到时产生分歧,进而导致店面关门。 五:对合伙人的信誉、资金保障等问题,各个合伙人必须了解透彻。信誉不良者,坚决不与之合作。否则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六:合作人推选出管理者后,要信任管理者,要分清楚投资方与管理方的性质与不同,不得插手管理方的工作范围。 总的来说,只要考虑周全,合伙开店,利大于弊。 祝你们成功
有限合伙人和一般合伙人有什么区别吗?
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哪些1、出资与合伙人资格二者对于出资的要求差别不大,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则不得以劳务出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社会团体等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2、财产份额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有限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只用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无须经过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3、竞业禁止与本企业交易法律明确禁止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法律并不禁止其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4、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5、合伙人丧失能力普通合伙人在丧失偿债能力时应当然退伙,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可能转化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无论是丧失偿债能力还是民事行为能力都无须退伙。6、盈亏分配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企业:https://www.91kaiye.cn/hhqy/
有限合伙人为什么不能执行合伙事务
法律分析:1、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2、有限合伙人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但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合伙事务的执行交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但这并不意味这有限合伙人就完全无法参与合伙企业事务了。根据法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属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九百六十八条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吗?
可以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可以全部是法人。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拓展资料: 1、 合伙人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 合伙人算公司股东吗 不算,合伙人与股东的区别:对象不同,合伙人是合伙企业中一种合伙方式,股东,是专门针对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的;承担的责任不同,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和无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依据自己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无限合伙人则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 合伙人能用劳务作为出资吗 可以,法律依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因此,陈某以劳务出资是合法的,其劳务出资具体的评估价值要经其他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说明。 4、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制度是世界各国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各国法人制度具有共同的特征,但其内容不尽相同。不同的法人形成了不同的法人理论,法人制度理论成为世界各国建立和完善法人制度、规范经济秩序以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理论基础。 5、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吗 不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与自然人不同,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而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
有限合伙人参与经营吗
法律分析: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因为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仅承担有限责任,而普通合伙人却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管理权力便受到相应的限制。因此,对于有限合伙人而言,其不能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也不能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一个人可以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吗
法律分析:一个人不可以注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合伙企业也分一般的合伙企业和特殊的合伙企业。普通的承担无限责任,特殊的有些行业要求,分情况,有些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剩余的按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书面合伙协议;(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