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化股份

000155川化股份怎麽不动啊,能继续持有吗?谢谢

该股是一只投资价值严重低估的农业股,同时公司地处西部,使公司得到了政策上的大力扶持。川化股份(000155)作为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大型化工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合成氨和氮肥生产企业之一,也是百事可乐、可口可乐西南地区唯一的供货厂家。公司的主营产品之一尿素,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的重要生产资料,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和发展的产业。公司主营化学肥料、基本化学原料、有机化学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化学工业方面的技术开发与技术服务,是国内最大的合成氨和氮肥生产企业之一,也是国内最大的三聚氰胺生产和出口企业。受惠于国家对农业的优惠政策,公司生产经营及效益保持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公司优良的业绩与国家政策的扶持和经营环境的转暖是密不可分的。长期以来,国家政策对化肥价格的限制和对化肥生产企业的补贴不遗余力。而在2005年下半年以来,政府有关部门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不仅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并且逐步放开了化肥价格,促进了化肥企业的生产积极性,并且保证了农民因此而产生的负担由国家直接补贴到农民手中。2005年国家对尿素销售的最高限价是在尿素基准出厂价的基础上上浮10%,而今年扩大为上浮15%,这使得尿素价格有了一定的上涨空间。广阔的市场和价格的持续上涨,给相关上市公司带来了极大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公司地处我国西部,尽享着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公司所得税税率按15%执行,生产的销售尿素产品增值税也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这更使公司的增长后劲十分充沛,其超常规发展完全值得期待。此外,公司还积极开发新产品,以产品多元化的模式形成新的利润增长点。公司新产品双氧水主要应用于造纸和消毒,目前西南地区仅有公司和赤天化(行情,论坛)两家,由于省外产品进入四川费用较高,公司为提高双氧水产品的竞争力,在原产1.4万吨基础上扩建为年产3万吨,扩建后将大大降低生产成本,产品更具有市场竞争力,有望成为公司又一利润增长点。从公司的未来发展看,也令投资者对其前景充满期待。川化股份未来5年内将使尿素生产达到年产80万吨,同时形成年产45万吨合成、30万吨NPK复合肥和4万吨硝酸钾的目标,在三聚氢氨方面还将近一步扩大产能,发展潜力不可低估。公司业绩优异,目前的动态市盈率仅8倍左右,投资价值已经被严重低估。近期该股股价超跌极为严重。后市有望进行价值回归,建议投资者重点关注。作者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述文章内容没有利害关系。本版文章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文责自负。读者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问股票 000155 川化股份,成本8.2元。今天和明天的收盘价差不多,像这样的走势,明天还会反弹吗?

川化股份,亏损两个亿,股价还能高涨,这就是中国特色。大凡股价整的高的股票,都是些垃圾。中国股票是用来圈钱的,不是用来分红的。在中国股市上,有几人靠公司的盈利来赚取利润的?不过是股民间的搏杀,以对方的血来养自己的精血。或者是以自己的跳楼来支撑对手的欢笑。而永远稳赚的是庄家,是不法的“法人”们。最后法人可怀揣万贯而宣布公司倒闭,而后逃之夭夭。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详细

公司地处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距成都市区约30公里,距成都双流国际机场约60公里,均高速公路直达。厂区专用铁道与宝成铁路青白江站接轨,厂区公路与成绵高速公路、川陕公路接道。公司拥有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川化永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川化润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望江化工厂、深圳荣生化工有限公司等5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和中外合资企业川化味之素有限公司、川化青上有限公司。公司现有在册职工7350人(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20余人),资产总额25亿元,占地220公顷,生产57种100多个型号的产品,是我国目前最大的合成氨、氮肥生产企业之一及最大的三聚氰胺和赖氨酸生产企业。公司以其规模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人才优势和地域优势,在全国化工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川化(scw)这一企业品牌和天府牌商标,在国内外享有较好知名度和声誉,产品畅销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部分产品还远销国外。公司先后荣获全国产品质量优秀企业、全国环保先进企业、 全国五一劳动奖状、中国企业管理杰出贡献奖、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等称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资料

公司名称: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Sichuan Chemical Company Limited证券简称:*ST川化证券代码:000155法人代表:陈晓军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弯镇团结路311号证券类别:深圳A股上市日期:2000-09-26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会破产吗谢谢了,大神帮忙啊

  企业法人破产与否,关键要看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按法律规定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一条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  第二条 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  (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

问两只股票川化股份000155&002083孚日股份走势如何?

这两个股票中线可以进场了,短期也会有一定的上涨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