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企业中合资方股份转让的问题
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股权转让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 《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对外转让,要求必须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股东的同意。而与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则明确规定,股东一方转让出资,必须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这一规定不仅针对外商投资企业中中方投资者的股权转让,当然也针对外国投资者对其股权的转让。显然,这一比内资企业更严格的做法,旨在维持其更加浓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资企业能长期稳定地经营。此外,如果出现对向第三者的转让不同意的其他股东,是否必须购买该外国投资者的股权,合资法与合营法虽未规定,不过根据《公司法》之“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有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对出让股权不同意者,应当购买该股权,否则视为同意。 外资股权的转让必须得到企业原审批机关的核准,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首先,与法律对新设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资收购国内企业股权必须经过核准一样,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资股权的转让也要经过原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这仍然是政府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监管的一个主要渠道。核准的意义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转让的实质内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因为外资股权的转让还会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诸多内容。 其次,股权转让得到核准之后必须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批准机关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违法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也即外资股权的转让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准部门的核准和工商登记为必要条件,二者缺一不可。虽然理论上对以办理工商登记作为外资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之一有不同意见,但在实践中,仍然应当遵循现行法律的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转板公司)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向上交所科创板转板上市?
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的,首先应当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且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应当调出精选层的情形。其次,转板公司申请转板至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二)转板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12个月受到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等情形;(三)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五)公众股东持股比例达到转板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转板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的比例为10%以上;(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上市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连续60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七)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下述第二问规定的标准;(八)上交所规定的其他转板上市条件。第三,转板公司应当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科创板定位。转板公司应当结合《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对其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进行自我评估,提交专项说明。保荐人推荐转板公司转板上市的,应当对转板公司是否符合科创板定位、科创属性要求进行核查把关,出具专项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1(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2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3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4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功能,实施差异化制度安排,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的分层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挂牌公司分层管理遵循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切实维护挂牌公司和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及其调整,不代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第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设置基础层、创新层和精选层,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制定客观、差异化的各层级进入和调整条件,并据此调整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1第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实行定期和即时调整机制。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挂牌公司层级进入和调整的需要,要求挂牌公司、主办券商或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第七条 挂牌公司的层级进入和调整由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审议,并形成审议意见。全国股转公司结合挂牌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决定。按规定免于挂牌委员会审议的事项除外。挂牌公司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层级进入和调整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各市场层级实行差异化的投资者适当性标准、股票交易方式、发行融资制度,以及不同的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等监督管理要求。全国股转公司针对各市场层级分别揭示证券交易行情、展示信息披露文件,为各市场层级挂牌公司提供差异化服务。第九条 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精选层挂牌公司,可以直接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第二章 各市场层级的进入条件2第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符合挂牌条件,但未进入创新层的,应当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进入创新层和精选层的,应当进入基础层。第十一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 1000 万元,最近两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二)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6000 万元,且持续增长,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50%,股本总额不少于2000 万元;(三)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平均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 5000 万元;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第十二条 挂牌公司进入创新层,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公司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含优先股),且发行融资金额累计不低于 1000 万元;(二)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 人;(三)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3(四)公司治理健全,制定并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和承诺管理制度;设立董事会秘书,且其已取得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最近 12 个月内或层级调整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创新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股转公司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三)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4(四)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五)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六)最近两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 申请挂牌公司同时符合挂牌条件和下列条件的,自挂牌之日起进入创新层:(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或者在挂牌时即采取做市交易方式,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公司股票市值不低于 6 亿元,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 万元,做市商家数不少于 6 家,且做市商做市库存股均通过本次定向发行取得; (二)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融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三)完成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后,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 50人;5(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和第四项的规定;(五)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情形;(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五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 12 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可以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挂牌公司申请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值不低于 2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 2500 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8%;(二)市值不低于 4 亿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平均不低于 1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三)市值不低于 8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2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合计比例不低于 8%;(四)市值不低于 15 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 5000 万元。6前款所称市值是指以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公开发行)价格计算的股票市值。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并进入精选层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二)公开发行的股份不少于 100 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 100 人;(三)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四)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公众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挂牌公司股东:(一)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第十七条 挂牌公司或其他相关主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7的,挂牌公司不得进入精选层:(一)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二)挂牌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12 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四)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对挂牌公司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挂牌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形。第三章 各市场层级的退出情形第十八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创新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3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8(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十九条 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创新层:(一)连续 60 个交易日,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创新层投资者适当性条件的合格投资者人数均少于 50 人;(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三)未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四)挂牌公司进层后,最近 24 个月内因不同事项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次数累计达到 2 次,或者受到刑事处罚;(五)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9(六)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但依据虚假材料进入的;(七)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或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中的市值标准进入创新层的挂牌公司,连续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2 亿元的;(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定期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负值,且营业收入均低于5000 万元,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000 万元;(二)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不适用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将其调出精选层:(一)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规定情形;10(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连续 60个交易日,公众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三)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东人数均少于 200 人;(四)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进层时不符合所属市场层级进入条件,或者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五)仅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进入精选层的挂牌公司,连续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市值均低于 5 亿元的;(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挂牌公司出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股票终止挂牌情形,全国股转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终止其股票挂牌。第四章 挂牌公司市场层级调整程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完成公开发行,且符合精选层进入条件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完成公开发行后将其调入精选层。11第二十四条 创新层和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自该情形认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层级调整工作。第二十五条 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被调出创新层或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原市场层级。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导致其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或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调整至基础层的,且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的,自调整至基础层之日起 24 个月内,不得再次进入创新层或精选层。第二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于每年 4 月 30 日启动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定期调整工作:(一)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精选层;(二)创新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将其调出创新层;(三)基础层挂牌公司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经申请调入创新层。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增加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次数。12第二十七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出现本办法第二十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将其调出精选层前对其股票交易实行风险警示,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加注标识并公告。第二十八条 挂牌公司被调出精选层,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进入创新层;不符合的,进入基础层。挂牌公司被调出创新层,进入基础层。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的定期调整前,在全国股转系统官网公示拟进行层级调整的挂牌公司名单。挂牌公司在名单公示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可以层级调整所依据的事实认定有误为由申请异议。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异议核实情况对名单进行调整。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出现股票强制终止挂牌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在其股票终止挂牌前,不对其进行层级调整。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资产等均指经审计的数值。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具体含义或计算方法如下:13(一)净利润,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并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二)净资产,是指归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三)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规定计算。(四)年均复合增长率:年均复合增长率= √RnRn_2-1,其中 Rn 代表最近一年(第 n 年)的营业收入。(五)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六)最近有成交的 60 个做市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是指以每年的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在最长不超过 120 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的期限内,最近有成交的 60个做市交易日或者集合竞价交易日。(七)挂牌以来完成过定向发行股票:包括公司挂牌后进行的定向发行和挂牌同时定向发行。14(八)发行融资:发行融资的完成时间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新增股份登记函的时间为准;发行融资的金额不包括非现金认购部分。(九)股本总额,是指公司的普通股股本总额;本办法第十一条所称股本总额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合格投资者人数:本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合格投资者人数以每年 4 月 30 日当日数据为准。(十一)最近 12 个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称最近 12 个月是以每年 4 月 30 日为截止日,往前计算的 12 个月。(十二)连续 60 个交易日:不包括挂牌公司股票停牌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少于”、“不低于”、“以上”均含本数。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5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 定向发行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的股票定向发行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规定的股票定向发行,是指发行人向符合《公众公司办法》规定的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可以向特定对象推介股票。第三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自律监管意见后,报中国证券监督管1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发行人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全面配合相关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和其他相关工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对象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发行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全面配合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发行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第五条 主办券商应当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进行全面核查,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审慎履行职责,作出专业判断,并对定向发行说明书中与其专业职责有关的内容及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2第六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勤勉尽责,不得利用定向发行谋取不正当利益,禁止泄露内幕信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者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相关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通过反馈、问询等方式要求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对有关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者补充披露。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定向发行事项出具的自律审查意见不表明对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保证,也不表明对发行人股票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发行的基本要求第九条 发行人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3发行人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者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情形的,应当在相关情形已经解除或者消除影响后进行定向发行。第十条 发行人、主办券商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区间,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维护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发行对象可以用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的股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所涉及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定价公允,且本次交易应当有利于提升发行人资产质量和持续经营能力。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的规定,在股东大会决议中明确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第十三条 发行对象承诺对其认购股票进行限售的,应当按照其承诺办理自愿限售,并予以披露。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股票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第十五条 发行人按照《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内部决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无需提供主办券商出具的推荐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4见书。发行人对定向发行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发行人的持续督导券商负责协助披露发行相关公告,并对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的规范性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第十六条 全国股转公司受理发行人申请文件至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前,出现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或者其他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事项时,发行人及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提交书面核查意见。第十七条 发行人在定向发行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中充分披露并特别提示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具体设置和运行情况。第十八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定向发行相关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发行相关公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发行人应当披露。第二节 募集资金管理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5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第二十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一)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6(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中披露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变更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公告。第二十四条 发行人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定向发行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以在募集资金能够使用后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主办券商应当就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的具体情况或安排进行核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及主办券商专项意见。第二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主办券商应当每年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三章 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第一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7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董事会批准的定向发行说明书。董事会作出定向发行决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具体发行对象(是否为关联方)及其认购价格、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二)发行对象未确定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发行对象的范围、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发行对象及发行价格确定办法、发行数量上限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等事项;(三)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交易对手(是否为关联方)、标的资产、作价原则及审计、评估等事项;(四)董事会应当说明本次定向发行募集资金的用途,并对报告期内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说明。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8第二十八条 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最晚应当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九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股东大会决议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发行人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或者关联股东应当回避。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持有发行人股票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的,且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时相关董事、股东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9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说明书后,董事会决议作出重大调整的,发行人应当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并按照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议。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在规定的融资总额范围内定向发行股票,该项授权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事项后,按照相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发行人及时予以披露。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材料。全国股转公司对报送材料进行自律审查,并在二十个交易日内根据审查结果出具无异议函或者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披露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10发行对象确定后,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发行人应当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经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后,发行人披露认购公告,并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发行对象缴款。认购结束后,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认购结果公告。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及时办理验资手续,验资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发行人应当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挂牌手续,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第二节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除第三十二条之外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聘请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分别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合法合规性出具书面意见。第三十九条 中介机构书面意见披露后,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及时披露相关11文件和进展公告。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发行人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后,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并依据发行人的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申请文件。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参照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安排缴款认购。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可以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参照本章第一节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章 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条件和本规则第九条规定,且不得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发行对象应当以现金认购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股12票。第四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在申请挂牌前完成定向发行事项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将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申请文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第四十五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应当披露无法挂牌对本次定向发行的影响及后续安排。第四十六条 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挂牌与发行相关文件一并进行自律审查,审查无异议的,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股票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出具挂牌及定向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资料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按照本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第四十七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票应当参照执行全国股转公司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票限售的规定。13第四十八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不得在股票挂牌前使用募集资金。第四十九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并进入创新层的,发行对象应当为《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基础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投资者。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完成发行后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应当按照认购合同的约定终止发行或作出其他安排。第五十条 申请挂牌公司就定向发行事项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自律审查意见,但符合挂牌条件的,其股票可以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规则除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之外的其他规定。第五章 中止自律审查与终止自律审查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人的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中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14(一)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者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二)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三)主办券商、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或相关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暂不受理其出具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四)申请文件中记载的财务资料已过有效期,需要补充提交;(五)发行人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理由正当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发行人、主办券商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未及时告知全国股转公司,全国股转公司经核实符合中止自律审查情形的,将直接中止自律审查。第五十三条 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发行人根据规定更换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更换后的机构应当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尽职调查,重新出具相关文件,并对15原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止自律审查后,主办券商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更换相关签字人员的,更换后的签字人员自中止自律审查之日起一个月内,对原签字人员的文件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意见,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主办券商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核查报告。因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止自律审查的,发行人应当在中止自律审查后三个月内补充提交有效文件或者消除主动要求中止自律审查的相关情形。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中止自律审查的情形消除后,发行人、主办券商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恢复审查。第五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将终止自律审查,通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一)发行人不符合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二)发行人主动撤回定向发行申请或主办券商主动撤销推荐的;(三)发行人因发生解散、清算或宣告破产等事项依法终止的;(四)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自律审查16情形未能在三个月内消除,或者未能在本规则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五)发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六)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定向发行股票的,非现金资产不符合本规则相关要求;(七)发行人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不符合挂牌条件的;(八)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对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的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第六章 监管措施与违规处分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自律监管措施:(一)口头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出具警示函;(五)责令改正;17(六)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七)要求公开致歉;(八)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考试;(九)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十)暂停解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十一)建议发行人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十二)暂不受理相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十三)暂停证券账户交易;(十四)限制证券账户交易;(十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则,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纪律处分:(一)通报批评;(二)公开谴责;(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一)编制或披露的发行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或者18擅自改动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二)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严重影响投资者理解和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三)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未做到真实、准确、完整,但未达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程度;(四)发行人未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发行程序或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发行申请文件前后存在实质性差异且无合理理由;(六)募集资金存管与使用不符合要求;(七)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重大事项或者未及时披露;(八)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且未说明理由;(九)以不正当手段干扰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工作;(十)发行人等相关主体无合理理由拒不配合主办券商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十一)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纪律处分:(一)发行申请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19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或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擅自发行股票;(三)伪造、变造发行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四)发行人按照本规则第十五条定向发行,发行人或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或相关证明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发现相关主体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七章 附则第六十二条 发行人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第六十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审查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挂牌审查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对以下申请事项的审查,适用本指引:(一)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二)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第三条 全国股转公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对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股票挂牌条件、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要求、是否符合定向发行要求进行审查,并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查工作,并不表明对申请公司的股票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公司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四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工作遵循公开透明、专业高效、严控风险、集体决策的工作原则。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五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以下简称《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公开转让说明书》《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公开转让股票申请文件》等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主体应当一并提交《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要求制作发行申2请文件,并在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全国股转公司。第六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并进入创新层的,申请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其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的相关信息,主办券商应当在推荐报告中就申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发表意见。申请公司适用《分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条件的,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应当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计算依据。第七条 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应当符合挂牌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条件与监管要求。 申请公司应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申请人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中介机构应就申请公司及其产品、服务是否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申请公司是否满足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财务指标要求,申请公司是否履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立程序,表决权差异安排运行情况是否规范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申请文件所引用的财务报表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 6 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申请公司可申请延长有效期,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个月。 提交申请挂牌文件时,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 2 个月。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文件后,2 个交易日内完成受理程序。3第十条 申请文件正式受理当日,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定向发行说明书(如有)、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股东大会决议(如有)等文件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改动。发生重大事项的,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 第三章 审查程序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审查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则对申请公司进行审查,并在自受理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出具首轮反馈意见;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提请召开审查职能部门质控会进行审议。第十二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应当逐一落实反馈意见,并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不超过 10 个交易日)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审查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如需延期回复的,应在回复截止日前提交延期申请,说明延期原因并明确回复时间,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0 日。第十三条 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交书面4回复文件后,审查职能部门召开质控会审议项目情况,经质控会审议认为仍需继续反馈的,在收到反馈回复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发出;经质控会审议认为无需继续反馈的,在履行全国股转公司内部程序后出具自律审查意见。第十四条 股东人数不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的函。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公开转让,全国股转公司审查同意的,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全国股转公司审查不同意的,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且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经审查同意,出具同意挂牌公开转让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申请公司的委托,将自律监管意见、相关审查文件和公司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挂牌公开转让和发行申请作出核准决定后,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5第十六条 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申请公司、主办券商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由全国股转公司发出,相关主体应当自收到反馈意见 5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反馈意见涉及要求修改披露文件的,相关主体应当更新相关文件。第十七条 申请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或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且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的函后,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规定安排认购、缴款、验资等事项。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协助申请公司完成项目归档和首次信息披露。第十九条 申请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股本情况编制和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完成股票登记及挂牌手续。申请公司定向发行的,应当按照本次发行前和本次发行的股份情况编制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并完成相关手续。公司申请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自愿限售申请(如有)、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等文件,并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如有)。主办券商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公司进入创新层所依据的《分层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具体标准;6公司符合多项标准的,应当对符合的各项标准均予以说明。申请公司应当在主办券商出具公司是否符合创新层条件的专项意见之前,按照《分层管理办法》的规定,披露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以及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第二十条 审查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进度等信息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者严重损害申请公司利益的,申请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申请文件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申请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或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自出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申请公司应在有效期内完成股票定向发行(如有)及股票挂牌。第四章 特殊事项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仍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的,允许补充审计一次,7补充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剩余有效期应符合本指引第八条的规定。第二十三条 申请公司存在因不符合挂牌条件情形被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或被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 6 个月内,全国股转公司不受理其提交的挂牌申请。第二十四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中止审查:(一)申请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签字人员因业务涉嫌违法违规且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三)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四)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市场禁入、限制证券从业资格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五)申请公司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8等中介机构和与本次申请股票挂牌相关的中介机构签字人员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暂不受理其出具的文件的自律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实施限制、暂停或终止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尚未解除的;(六)申请文件记载的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的;(七)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中止审查的;(八)因上级主管部门监管要求等政策性原因需中止审查的;(九)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中止审查情形消失后,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提交恢复审查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予以恢复审查。第二十六条 自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予以终止审查:(一)申请公司法人资格终止的;(二)申请公司或主办券商主动申请终止审查的;(三) 申请公司财务报表已超过有效期且逾期达 6 个月的,但因政策性原因中止审查的情形除外;(四)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符合挂牌条件的情形的;(五)申请文件被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六)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审查决定后,申请公司存在异议的9可以在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复核。第二十七条 申请公司出现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处理发行审查事项。相关事项属于中止或终止发行审查情形但不属于本指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不影响全国股转公司对申请公司挂牌申请的审查。证监会对申请公司定向发行事项作出不予核准或终止审核决定的,申请公司应按照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对挂牌公开转让事项的审核结果履行相应程序。第二十八条 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全国股转公司收到与申请公司挂牌、股票定向发行相关的投诉举报的,可以出具反馈意见要求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就投诉举报涉及的事项进行说明、核查。自受理至股票挂牌期间,申请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其不符合挂牌条件、不符合创新层进入条件或影响其定向发行的,申请公司及中介机构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通过出具反馈意见要求主办券商和其他相关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第二十九条 自全国股转公司受理至出具自律审查意见期间,申请公司更换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更换主办券商的,申请公司应撤回申请;(二)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10中介机构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中介机构完成尽职调查并重新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中介机构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三)更换中介机构签字人员的,无需中止审查。更换后的签字人员完成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意见后,对原签字的文件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并对差异情况作出说明。更换手续完成前,原签字人员继续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指引由全国股转公司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票定向发行指南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和申请挂牌公司(以下合称发行人)股票定向发行工作流程,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定向发行申请文件》(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原则性规定(一)适用范围发行人根据《定向发行规则》等有关规则,实施以下股票发行行为,适用本指南的规定:1.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2.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13.申请其股票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股票的。(二)200 人计算标准本指南规定的“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是指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中确定或预计的新增股东人数(或新增股东人数上限)与本次发行前现有股东(包括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普通股、优先股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之和不超过 200 人。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规定的股权登记日(以下简称股权登记日)的在册股东。发行人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第三十二条授权定向发行股票的,现有股东是指审议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董事会召开日的在册股东。(三)连续十二个月发行股份及融资总额计算标准发行人根据《公众公司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发行股票的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股份数与本次发行股份数之和不超过本次发行董事会召开当日普通股总股本的 10%,且十二个月内普通股定向发行的融资总额与本次发行融资总额之和不超过 2000 万元。前款规定的十二个月内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是指以审议本次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为起始日(不含当日),向前推算十二个月,在该期间内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2公告的普通股定向发行累计发行的股份数及融资总额。(四)定向发行事项重大调整认定标准《定向发行规则》规定的对定向发行事项作出重大调整,是指发行对象或对象范围、发行价格或价格区间、认购方式、发行股票总数或股票总数上限、单个发行对象认购数量或数量上限、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办法的调整、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对本次发行造成重大影响的调整。(五)审计、评估报告有效期定向发行涉及非现金资产认购的,非现金资产的审计报告在审计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延期,延长期至多不超过一个月;非现金资产的评估报告在评估基准日后一年内有效。(六)连续发行认定标准发行人董事会审议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时,应当不存在尚未完成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和股份回购事宜,不违反《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协议收购过渡期的相关规定。前款规定的普通股发行、优先股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尚未披露新增股票挂牌交易公告;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尚未披露债券发行结果公告;重大资产重组实施完毕的3标准按照《挂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业务问答》第十二条规定执行;股份回购事宜尚未完成是指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注销的,尚未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有关要求完成股份注销手续,或发行人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等情形的,尚未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回购结果公告。(七)电子化报送要求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业务支持平台统一门户定向发行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主办券商应当在挂牌公司披露相关文件的次日 9:00 前,在业务系统中完成公告关联等业务操作。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应当通过挂牌审核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办理。全国股转公司实行电子化审查,申请、受理、反馈、回复等事项通过业务系统办理。定向发行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二、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4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董事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董事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董事或者与董事存在关联关系,且董事会审议时相关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董事会进行审议。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应当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票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限售期、发行终止后的退款及补偿安排、纠纷解决机制等。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无异议函后生效。4.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5及定向发行说明书等相关公告。发行人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披露审议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发行人应当最晚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一并披露标的资产涉及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5.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对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现有股东参与认购或者与发行对象存在关联关系,股东大会就定向发行事项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最终认购对象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在 5%以上的股东、持股董事或者与前述主体存在关联关系,且股东大会审议时前述主体未回避表决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回避表决要求重新召开股东大会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股票发行有关事项时,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6股东均拟参与认购或者与拟发行对象均存在关联关系的,可以不再执行表决权回避制度。3.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公告。4.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相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三)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披露。有特殊情况的,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出具专项意见。(四)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发行人应当在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定向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其中,最近一期财务报告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一个月。72.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发行人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受理通知书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关于收到全国股转公司股票定向发行受理通知书的公告。(五)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8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六)出具自律审查意见1.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受理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形成审查意见,审查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2.全国股转公司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出具无异议函,或者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无异议函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发行人取得无异议函后,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缴款验资。3.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无异议函或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七)认购与缴款1.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发行人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安排发行对象认购缴款:(1)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起始日前两个交易日披露定向发行认购公告。认购公告中应当包括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发行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方式、缴款账户、缴款时间等内容。9(2)发行对象应当依据认购公告安排,在缴款期内向缴款账户缴款认购。如需延长缴款期的,发行人最迟应当于原缴款截止日披露延期认购公告。(3)发行人最迟应当于缴款期限届满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认购结果公告。认购结果公告中应当包括最终认购对象名称、认购数量、认购价格、认购金额、募集资金总额等内容。2.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人在全国股转公司出具无异议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并在确定发行对象后按照以下流程办理:(1)发行人应当及时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发表专项核查意见。(2)发行人应当及时将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一并披露。(3)全国股转公司对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进行审查。发行人在披露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后五个交易日内未收到反馈的,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发行人在披露相关文件后五个交易日内收到反馈的,发行10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发行人在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后三个交易日内未再次收到反馈的,应当根据反馈意见更新信息披露文件,并可以按照关于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情形的认购缴款要求安排认购事宜。(八)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与验资1.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附件 4)。2.发行人应当在认购结束后十个交易日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3.发行人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符合《定向发行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九)办理股票登记手续并披露相关公告1.发行人应当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十个交易日内,通过业务系统上传股票登记明细表(附件5-1)、验资报告、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发行情况报告书、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附件 6)以及重大事项确认函(附件 7-1)等文件。全国股转公司核实无误后,将股票登记相关信息送达中国11结算北京分公司,并通知发行人和主办券商办理股票登记手续。2.全国股转公司向发行人送达办理股票登记手续通知后,主办券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新增股票登记,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协商确定新增股票挂牌并公开交易日期,并按照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文件。发行对象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需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三、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并披露相关公告。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董事会审议环节和股东大会审议环节的规定,发行人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应当同时适用以下特别规定: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应当在认购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本次定向发行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前款规定的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生效,是指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股票定向发行的核准文件后生效。(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12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分别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相关规定出具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人数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的规定。(三)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与申请核准1.发行人披露中介机构专项意见后,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相关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申请出具自律监管意见的相关文件(附件 1-1、附件 2-1)。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提交发行申请文件的规定。2.全国股转公司对相关文件审查的具体业务流程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规定。3.全国股转公司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件后二十个交易日内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前述期限不包含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回复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时间。4.全国股转公司出具自律监管意见后,根据发行人委托(附件 3-1),将自律监管意见、发行人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查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出现《定向发行规则》第五13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自律审查决定。5.中国证监会在核准过程中对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出反馈意见的,全国股转公司将反馈意见告知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相关主体回复的具体要求适用本指南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发行申请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6.经中国证监会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申请文件的,发行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及时更新披露修改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定向发行推荐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7.发行人应当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中止自律审查、终止自律审查决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作出中止审核、终止审核、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相关公告。(四)认购与缴款等程序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本指南股东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认购与缴款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安排认购缴款、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等事宜。14四、申请挂牌公司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环节1.发行人应当按照《定向发行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股票定向发行等事项作出决议。董事会应当审议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 人。2.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适用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发行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定向发行业务流程中关于回避表决的规定。发行人董事会不得以临时提案的方式将股票定向发行有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3.发行人应当与发行对象签订股票认购合同,认购合同的内容、生效条件应当符合本指南关于挂牌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认购合同的相关要求。4.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后应当及时确定具体发行对象。5.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应当明确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发行有关事项的有效期,前述有效期至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期满后仍决定继续发行股票的,应当将定向发行说明书等发行15有关事项重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二)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定向发行有关事项后,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针对本次发行事项发表专项意见,相关专项意见应当分别纳入主办券商的挂牌推荐报告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挂牌的法律意见书。(三)提交发行申请文件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附件 1-3、附件 2-3)。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 号》等规定,委托主办券商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挂牌公开转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发行申请文件。3.发行人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对发行事项进行专章披露,主要包括定向发行的审议程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及用途等内容的简要介绍。发行申请文件中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申请电子文件与预留文件一致的鉴证意见》应当与挂牌申请文件中《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对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保持一致的声明》合并提交。4.全国股转公司收到申请文件后,对申请文件的齐备性进16行核对。申请文件齐备的,出具受理通知;申请文件不齐备的,告知发行人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文件一经受理,发行人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未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变更。(四)发行申请文件审查1.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2.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原则上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按照反馈意见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核查,及时、逐项回复反馈意见,补充或者修改相关文件。有特殊情况的,发行人等相关主体可以通过业务系统申请延期回复。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对全国股转公司反馈意见的回复是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3.经全国股转公司反馈,发行人及其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修改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申请文件的,应当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发行人应当在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同意挂牌的函(以下统称同意函)后,17及时披露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五)出具自律审查意见及与核准程序的衔接1.经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发行人符合挂牌条件及《定向发行规则》要求的,根据定向发行后股东累计是否超过 200人区分处理:(1)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发行人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即可安排认购与缴款事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未确定的,发行对象确定后,发行人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更新定向发行说明书,主办券商和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等规定对发行对象、认购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分别出具专项核查意见。更新后的定向发行说明书以及主办券商的补充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应当通过业务系统一并提交,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发行人披露。(2)定向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全国股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否就是新三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称,新三板是简称,都是一样的。全国中小企业股转系统:NEEQ,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历史沿革:2006年1月1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试点。2009年7月,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开始。2011年5月,新三板进入会签程序。2012年8月,试点园区扩容至天津、上海、武汉。2013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立。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全国股转系统扩容至全国。新三板名称由来:老三板指的是2001年为解决原STAQ系统和NET系统(简称“两网系统”)股票公司股份转让遗留问题,而由证监会授权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该系统后来还承接了沪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转让职责。2006年1月,为落实国家资助创新战略,国务院决定在原有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内增设中关村科技园区股份报价转让试点,中关村股转系统后经国务院批准改组为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为与老三板只能相区分,故又称之为新三板。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 你知道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是怎样的吗?你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了解吗?下面是我为大家带来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及程序的"知识,欢迎阅读。 一、股票挂牌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不受股东所有制性质的限制,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六)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一般股票挂牌流程 目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还未拥有独立的交易系统,在独立交易系统上线之前沿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股转系统公告〔2013〕31号),一般股票挂牌流程如下图所示。 ;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
摘要: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全国股转系统指的是为非上市的股份公司做股票公开转让和融资的市场平台,能够为中小企业提供交易股票、发行融资以及并购重组等服务。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就是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国家级高新技术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代办股份转让的平台。一、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意思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定位于非上市股份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和发行融资的市场平台,为公司提供股票交易、发行融资、并购重组等相关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交易所市场在法律地位上无区别,主要区别在于服务对象、交易制度和投资者适当管理制度三方面。服务对象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和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资本市场服务,而交易所市场主要服务于成熟企业。交易制度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设计了优化的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及竞价转让等灵活多样的方式,交易所市场主要提供竞价转让和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标准化的方式,投资者准入方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比交易所市场更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二、股转系统是新三板吗是。1、“新三板”是相对于主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经营范围是:组织安排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为市场参与人提供信息、技术和培训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什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俗称“新三板”。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是全国股转系统的运营机构,它为新三板市场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新三板市场的具体运营,监督和管理新三板市场。全国股转公司主要职能包括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交易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制定和修改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组织、监督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转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暂行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四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自律监管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就是新三板吗
所谓“新三板”市场是相对于主板(含中小板)、创业板而言,特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为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 2013年1月16日,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这意味着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诞生。其运营管理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开转让、融资、并购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将承担起全国场外市场建设、发展和运营管理的职责。 全国性场外市场的运作平台将由证券业协会自律管理的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为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挂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续监管将纳入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范围;市场运行制度将由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试点办法转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什么是“新三板”?什么是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与“新三板”是什么关系?
新三板:“新三板”市场原指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代办股份系统进行转让试点,因挂牌企业均为高科技企业而不同于原转让系统内的退市企业及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故形象地称为“新三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NEEQ(National Equities Exchange and Quotations),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运营管理机构。“新三板”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关系:两者都是一样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是全称,新三板是简称。扩展资料:新三板的意义主要是针对公司的,会给该企业,公司带来很大的好处。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于天津滨海、武汉东湖以及上海张江等试点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国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交易平台,主要针对的是中小微型企业。10月8日消息,证监会全面支持新三板市场发展的文件即将公布,将包括分层等制度安排。这将是证监会首次对新三板发展做出全面部署。参考资料:新三板-百度百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百度百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办法全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制度。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主办券商业务的证券公司称为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业务包括推荐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对挂牌公司进行持续督导,代理投资者买卖挂牌公司股票,为股票转让提供做市服务及其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业务。第二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依法对股份公司股票挂牌、定向发行等申请及主办券商推荐文件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签署挂牌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申请股票挂牌的股份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挂牌条件,不符合持续挂牌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作出股票暂停或终止挂牌的决定,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四条 挂牌股票转让可以采取做市方式、协议方式、竞价方式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转让方式。第二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参与股票转让的投资者应当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了解熟悉相关业务规则。第二十六条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股票转让的正常进行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股票转让的正常秩序,可以决定临时停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建立市场监控制度及相应技术系统,配备专门市场监察人员,依法对股票转让实行监控,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异常转让行为。对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或根据监管要求,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督促主办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为挂牌转让等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现相关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可以依法采取自律监管措施,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依法应当由中国证监会进行查处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查处建议。 第三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的会议纪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情况,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自律监管职责履行情况、日常工作动态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信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其他报告义务,比照执行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要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其章程和业务规则进行修改。第三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进行监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并对其履职和运营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监管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义务,中国证监会比照证券交易所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其他证券品种提供挂牌转让服务的,比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 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原STAQ、NET系统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及其股份转让相关活动,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与主板系统的区别 ~?
回答问题 1,是通过中登公司结算的 2,属于证交 3,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也叫三版我国的深市沪市均为主板市场,目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建立二板市场,但是类似的市场为深交所的中小企业板。 三板市场的全称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三板市场一方面为退市后的上市公司股份提供继续流通的场所,另一方面解决原STAQ、NET系统历史遗留的数家公司法人股流通问题。NET、STAQ系统是分别于1992年7月和1993年4月开始运行的法人股交易系统,由于在交易过程中,相当数量的个人违反两系统规定进入市场,造成两系统流通的法人股实际上已经个人化。1999年,两系统停止交易。从既要规范市场又要妥善考虑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部门一直在寻找一个“多赢多效”的解决途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应运而生。截止至2008年4月,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共83只。 投资者如要参与股份转让交易,必须开立专门的“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账户”。开户时需要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到具有代办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开立账户,并与证券公司签订股份转让委托协议书。持有已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要进入三板市场转让股份,也要开立此账户。 三板市场的交易方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日前发布《关于改进代办股份转让工作的通知》,将退市公司列入代办股份转让试点范围。至此,退市公司上“三板”条件进一步明确。 《通知》规定,退市公司股份进行代办转让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公司依法完成退市手续,向主办券商正式提出代办股份转让申请。主办券商与退市公司签订代办股份转让协议;二是公司股东在主办券商营业机构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三是符合《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代办股份转让是独立于证券交易所之外的一个系统,投资者在进行股份委托转让前,需要开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账户。 从交易方式看,其实三板市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的柜台交易。因为已签订互相委托代理协议的6家代办券商,只是执行了开户与隔离投资者的职能,三板市场的所有技术支持仍由交易所实现,这与主板并无区别,并将成为三板市场规模扩增的重要保障。 股份转让以集合竞价的方式配对撮合,现股份转让价格不设指数,股份转让价格行5%的涨跌幅限制。股份实行分类转让,股东权益为正值或净利润为正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五次;二者均为负值的,股份每周转让三次;未与主办券商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或不履行基本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每周转让一次。 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是指在最终撮合成交前若干既定的时间点,对每一时间点前输入的所有买卖委托按照集合竞价规则虚拟撮合所形成的价格分时点进行揭示的制度。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试行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制度是在现行集合竞价规则的基础上,分别于转让日的10:30、11:30、14:00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一个小时即14:00后每十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最后十分钟即14:50后每分钟揭示一次可能的成交价格。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与主板市场行情揭示有两点不同:一是代办股份转让系统预揭示的价格是虚拟成交价,而主板市场行情揭示的价格是真实的成交价;二是可能成交价格预揭示只揭示既定时点可能的成交价格,不揭示成交量,而主板市场行情既揭示成交价又揭示成交量。 投资者可从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上识别股份转让的次数。每周一、二、三、四、五各转让一次,每周转让五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5";每周一、三、五各转让一次,每周转让三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3";仅于每周星期五转让一次的股票,股票简称最后的一个字符为阿拉伯数字"1"。 [编辑本段]我国三板市场情况 2002年12月27日,《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颁布,5个月之后广发证券与兴业证券成为《办法》出台后首批获得该资格的券商。三板市场终于迈出扩容的步伐。 前世今生 三板市场于2001年7月16日正式开办。首批挂牌交易的公司包括大自然、长白、清远建北、海国实、京中兴和华凯,全部是原NET、STAQ 市场的挂牌企业。STAQ和NET是两个法人股流通市场,1992年到1993年为解决股份公司法人股的转让问题,在国务院体改委领导下,由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和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分别成立的。 但由于监管力度不足和其他方面的原因,上市交易的企业只有17家。而原本面向法人投资者的市场,流通股份90%被自然人所持有。1999年9 月9日在国家治理整顿场外交易的背景下STAQ和NET市场被停止交易,大量资金被套其中。直到2001年三板开设,这些股份才重新得以交易。可见,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是三板市场创建伊始所承担的重要任务。 而三板开设的另一个目的是承接主板的退市股票,在特定的时期起到化解退市风险的作用,并祢补证券市场的结构性缺陷。 [编辑]生存现状 截至2002年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有12家,股票14只,投资者开户数12万人,市值83亿元人民币,其中A类股份流通市值为35亿元人民币,B类股份流通市值为2,500万美元。 三板市场交易制度与原PT公司类似,以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涨跌停板限制为5%。盈利而且净资产为正值的股票每周交易5次,其余每周交易3次(逢一、三、五)。 三板行情几乎完全克隆了PT股票的走势特点:不是连续涨停,就是连续跌停。从统计表可以看出,三板股票的波动幅度相当大,在特殊的交易制度下确实存在较大的投资风险。在2002年“红5月”井喷行情中,水仙电器从1.99一口气冲上7.99的天价,投机气氛甚为浓烈。6月5日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风险揭示工作的通知》成为三板行情的终结者,从此进入三板进入漫长的下跌阶段。今年三板行情更为淡静,受利好政策迟迟未能兑现、转板公司进展缓慢以及全流通政策等因素的影响,投资者明显已失去耐心,行情单边下跌。近期5家三板股票创下上市以来的新低,其余股票也接近上市以来的最低点,成交极度清淡。5月27日清远建北创下日成交量新低点,当天成交量只有9500股,换手率不足万分之一。 与去年三板公司的重组热潮相比,今年三板公司重组几乎停顿。在有关转板、全流通政策明朗之前,三板公司重组不大可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因此大自然与建北等公司的转板进展备受关注。而多数三板公司与投资者一样处于一种观望的状态之中。首家冲击主板公司的成功与否将对整个三板构成重大影响。 [编辑]三大变数 三板行情的日渐低迷显示该市场正面临信心危机,政策仍将主导三板发展的方向。目前困扰三板的变数主要包括: 市场的定位。关于三板市场的定位一直以来就是业内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历史遗留问题股的流通、承接退市股票这两大任务得到顺利贯彻以后,今后三板市场的发展定位更为迫切。由于承接退市公司以及历史遗留问题公司,三板不可避免的充斥许多绩差公司、问题公司,甚至有人把三板称作为“垃圾市场”。缺乏富有活力的上市企业,三板市场如何寻找发展的基础呢?作为柜台市场,三板理应具备更好的兼容性,吸引有潜质的中、小企业挂牌交易,成为主板或二板市场的储备资源。但是目前国内二板仍未推出,三板与主板只是单向流动,代办转让系统的定位变得模糊不清。并且具有国内柜台交易雏形的三板市场还面对来自竞争者的挑战。以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为代表的各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托管转让业务”也正在紧锣密鼓的探索之中。 转主板。登陆主板是三板市场最具魅力的题材,也是支撑三板公司重组的生命力所在。 事实上,首家成功转板个案具有深远意义。“转板”的具体条件由于未有先例仍是最大的未知之数,从现有的上市法律来衡量,这几家公司基本能够满足“最近三年连续盈利”等硬性指标,但是以现行的发行上市审核标准衡量恐仍有不足。所有NET、STAQ公司以及资历较长的投资者都把中国证监会2000 年发布的题为《关于答复STAQ、NET系统股民询问口径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证监会“对两系统原挂牌企业的上市申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优先考虑,抓紧审核”。 全流通问题。全流通问题源于2002年9月16日,当日三大证券报头版刊登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人谈话:“退市公司重组后股份可全流通”。该项政策出台被视为“6·24”国有股减持叫停后,对市场影响最大的政策,当日三板股票全线跌停,A股市场也受到牵连。当消息反馈为过激反应,管理层暂时放缓了步伐。虽然“全流通”政策的初衷是鼓励退市企业重组改善企业质量,同时消除非流通股的弊端,从一开始就为三板市场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是政策的实施有待周密的酝酿与安排,不确定性的增加只会促使投资者用脚投票,反而延缓改革的进程。 三板市场的双向扩容是可以预见的,但如何去经营、监管,如何把握市场的发展方向、保持市场的活力是摆在证券业协会面前的一连串考验。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制度;严格筛选挂牌企业;进一步改革交易制度与竞价方式;引入做市商制度;允许企业融资;打通连接主板或二板的通道等举措将有效激活市场,提高市场流动性。 对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并承担探索建立多层次证券市场体系历史任务的三板市场,其发展注定不能只依靠市场力量来推动,政策扶持与制度创新是发展的动力源泉。面对种种难题,三板发展道路几乎不可能是平坦的,但是如同A股市场建立初期所遇到的阻力一样,发展才是解决问题根本方法。广发证券、兴业证券获批代办券商资格也许会成为三板加速前进的里程碑。代办券商的增加有效完善三板覆盖全国的交易网络,交易品种的增加必然引入大批投资者加入,一旦制度建设趋于成熟,三板市场地位也就水到渠成,实现代办转让系统向真正意义
公司投资者如何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
1、公司投资者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份的方法是:股东开立证券账户后可以直接像购买上市股份一样在交易系统交易,不过能交易的只能是流通股,限售股份不能进行交易。2、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特别转让服务。3、在股市中,三板市场和新三板市场就是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代办股份转让业务,是指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由具有代办非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采用电子交易方式,为非上市公司提供的股份特别转让服务。简单说,是证券公司为非上市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业务。因此,从基本特征看,这种股份并没有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而是通过证券公司进行交易。在这项业务中,提供股份转让业务的证券公司是主办券商。
股份转让与股权转让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1.定义不同;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向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人转让其股权的行为。股份转让是指公司的股份所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其他人,而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股权所有权的法律行为。因为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股票,因此,股份转让通常是以股票转让的方式表现出来的。2.双方转让标的的称谓不同,因此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转让股权实行严格的限制转让制度。对内主让与对外转让做了明显的区别:内部转让股权比较自由;对外转让股权实行严格限制,必须经全其他股东的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该股权,在同等情况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实行转让登记制度。(2)股份有限公司转让股权现对简单,实行自由转让。无论转让给内部股东还是外部投资者,都采取自由转让。但是《公司法》也对股份转让作了一定的限制:a、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b、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c、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有《公司法》143条规定的除外。d、交易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3.两者实质不同,因此两者转让的行为不同。(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是不完全独立的自由转让,原因是 除了具有资合性,还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也是由于较强的人和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即对内开放,对外限制.(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是独立的转让,其本质是股份有限公司是完全的资合性公司。《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份转让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观:股份转让的方式根据股票的类型分为记名股票转让方式、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转让方式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转让的限制有哪些?
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持有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公司法》又对股份转让作了如下几方面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国家股的转让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4、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5、股东在法定的“停止过户期”的时限内不得转让股份。 根据《公司法》第140条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 上市公司股东 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国有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我国《证券法》第83条规定:“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买卖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转让流程是怎么样的
法律主观:股份转让流程是出让方召开股东大会、形成书面的股东会决议、出让方和受让方签定股权转让合同或股权转让协议、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等手续。股份转让所需要的材料有身份证件及股权转让协议、原股东会决议、新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我整理的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1 转让方: 甲方: 乙方: 受让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甲方和乙方将持有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股份转让于丙方、丁方和戊方,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和乙方为该公司的股东,所占该公司的股份的比例分别为xx%和xx%,现将所持该公司的股份以500000元转让于丙方、丁方和戊方。 二、丙方、丁方和戊方分别出资20xx00元、150000元和150000元,受让该公司的股份的比例分别为40%、30%和30%。 三、甲方和乙方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所得款项分别为xx元和xx元。 四、甲方和乙方保证对所转让该公司的股份拥有完全的处分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全部责任,由甲方和乙方承担。 五、甲方和乙方应保证之前已对本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前该公司对外的债权债务作了详细介绍和说明,特别是会计报表等财务资料中没有反映出来的债权债务,甲方和乙方务必向丙方、丁方和戊方如实说明、不得隐瞒,否则丙方、丁方和戊方有权解除本股份转让协议,甲方和乙方对此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六、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七、本协议一式五份,各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特别说明:同日各方签定的另一份不含股份转让金额的《股份转让协议》为本协议的简化版,一式六份,各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但其中不够详尽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转让方: 甲方: 乙方: 受让方: 丙方: 丁方: 戊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2 转让方: 受让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订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3 股权转让合同甲方:__(转让方) 住址:__ 法定代表人:__ 乙方:__(受让方) 住址:__ 身份证号码:__ 丙方:__(受让方) 住址:__ 身份证号码:__ 甲、乙、丙三方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丙方转让杭州明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隆公司)股权事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合同: 一、甲方__合法拥有__%的"股份,乙方愿以现金出资,购买甲方__所占有的%股权,在乙方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乙方将获得__公司__%的股权。丙方愿以现金出资,购买甲方_公司所占有的%股权,在丙方按约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丙方将获得公司_%的股权。 二、有限公司原股权状况:有限公司成立于__年__月_日,现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_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依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有效存续,没有任何法定终止情形。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为_万元,未以任何方式抽逃出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事宜,即不存在任何重大的不利因素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的营业、业务、财产状况等其他事宜。 股东构成: 股东一:_股权比例为:% 股东二: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为:_% 股东三:__股权比例为:_% 三、转让股权: 股东一:_有限公司转让其所持有_公司股权比例_%; 四、转让后_公司股权状况: 股东一:_所持有股权比例:_% 股东二:_所持有股权比例:_% 五、甲方转让承诺:1、甲方保证转让所占有的股权已经取得公司其他股东各方的同意;2、甲方保证转让股权时不存在任何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抵押。 六、股权转让核算的基准价格:甲、乙双方商定,股权核算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总价为甲、丙双方商定,股权核算转让基准价格即股权转让总价为_万元。 七、乙方的付款: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给甲方。2、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支付股权转让款万元给甲方。3、在本签订本合同之后日内甲方需协助乙方、丙方办理工商登记。 八、违约责任:1、甲方逾期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每逾期一日,支付乙方或丙方已付股权转让款百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的,乙方、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向其赔偿已付股权转让款3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处理: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各方同意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未尽事宜:本合同未尽事宜,有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可签订补充协议。 十一、本合同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十二、本合同共五份,其中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送有关部门一份;如因工商登记部门需要,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与本合同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三、本合同在三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_ 法定代表人: 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__ 丙方:住址:身份证号码:__ 签约地点:__市__区_ 签订日期:__年月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4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5 转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6 甲方:(出让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姓名),_______(性别),_____(年龄),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________ 年 月 日 乙方: 授权代表签名: 日期:_________年 月 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7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的转让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有限公司%的股份共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先支付甲方股权转让价款____万元,剩余股权转让价款____万元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付清。 3、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4、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5、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第四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式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____份,有限公司存____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8 甲方:(出让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系江苏新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28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8000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224000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江苏新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江苏新思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9 甲方:身份证号:地址: 乙方:身份证号:地址: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甲方转让公司的股份给乙方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以人民币元(大写:)的价格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合法有效的,保证其在公司的出资真实合法,保证其对本协议所涉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本协议所涉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担保,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或潜在的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所有法律责任及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与公司原始股东享受同等的权利。 四、甲方保证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甲方转让公司的股份给乙方,并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原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八、付款方式:。 九、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其有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承担。 十、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应该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5%的违约金,并赔偿对方的损失。 十一、甲、乙两方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本合同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 1、身份证复印件。 2、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转让方: 受让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10 甲方:(出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性别:,身份证号码: 住址:。 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现就广西xx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其在广西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份以万元价格依法转让给乙方。 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转让的股份。 三、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给甲方。 四、在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股份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五、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给甲方,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的逾期违约金。 六、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皆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后,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股份的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公司各执一份,其余报备相关部门。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年月日年月日 签订地点:签订地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11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议,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同意将自己位于的店铺所有股份转让给乙方。 2,按百分比转让给乙方。 3,乙方在 年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转让股份费用共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包括店铺所有股份,陈文彪所欠在货款和相关摆设以及布吉店红星美凯龙金海马铺位一万元整装修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4,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5,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遇政府规划,国家征用拆迁门面,丙方按照转让费用标准补偿乙方。 6,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谁知道000651格力电器4月25号特殊停牌的原因是什么?到底把股份转让给谁了
有部分股份要出售,但目前未确定出售给谁。因该事项的方案有待进一步论证,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股票将于本公告刊登之日起停牌,直至相关事项确定后复牌并披露有关结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怎么区分老三板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1、股票代码为40、42开头的,是老三板股票。2、股票代码为43、83、87开头的,是新三板股票。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应答时间:2021-08-2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三板挂牌股票
(截至2010年3月5日)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上市日期 400001 大自然5 2001年7月16日 400002 长白5 2001年7月16日 400005 海国实5 2001年8月27日 400006 京中兴5 2001年8月24日 400007 华凯3 2001年8月24日 400008 水仙A3 2001年12月10日 400009 广建1 2001年12月26日 400010 鹫峰5 2002年6月5日 400011 中浩A3 2002年10月25日 400012 粤金曼1 2002年9月20日 400013 港岳1 2002年9月27日 400016 金田A3 2004年1月16日 400017 国嘉1 2004年3月17日 400018 银化3 2004年5月12日 400019 九州1 2004年5月21日 400020 五环1 2004年5月26日 400021 鞍一工3 2004年5月26日 400022 海洋3 2004年5月21日 400023 南洋3 2004年5月28日 400025 宏业3 2004年5月28日 400026 中侨1 2004年5月26日 400027 生态1 2004年5月28日 400028 鑫光1 2004年5月26日 400029 汇集3 2004年11月19日 400030 北科1 2004年11月22日 400031 鞍合成1 2004年11月22日 400032 石化A1 2004年11月26日 400033 斯达1 2004年12月1日 400035 比特3 2004年12月3日 400036 环保1 2004年12月1日 400037 达尔曼3 2005年6月3日 400038 华信3 2005年9月5日 400039 华圣1 2005年10月12日 400040 中川3 2005年11月23日 400041 数码3 2005年11月25日 400042 信联1 2005年11月28日 400043 长兴1 2005年11月28日 400044 哈慈3 2005年11月29日 400045 猴王1 2005年11月28日 400046 大菲1 2005年11月28日 400048 龙科1 2006年8月4日 400049 花雕1 2006年6月2日 400050 龙涤5 2006年11月8日 400051 精密1 2007年2月2日 400052 龙昌1 2007年2月9日 400053 佳纸1 2007年6月13日 400054 托普1 2007年7月23日 400055 国瓷3 2007年8月3日 400056 金荔1 2008年1月23日 400057 联谊3 2008年4月28日 420008 水仙B3 2001年12月10日 420011 中浩B3 2002年10月25日 420016 金田B3 2004年1月16日 420032 石化B1 2004年11月26日 420047 大洋B1 2005年11月28日 420058 深本实B1 2010年2月5日
国泰君安股票账户的代办股份转让业务的交易规则是什么?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为您做了如下详细解答:交易时间:代办股份转让业务转让日为每周星期一、星期三、星期五,转让委托申报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竞价方式 :代办股份转让业务中,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交易单位:股份转让以"手"为单位,一手等于100股; 申报规则:申报买入股份,数量应当为一手的整数倍。不足一手的股份,可一次性申报卖出。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客户经理:贺经理(员工工号011106)国泰君安证券——百度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保荐业务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荐机构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业务,提高挂牌公司质量和保荐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众公司办法》)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股票公开发行保荐业务,适用本细则。第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为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主办券商。主办券商不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荐机1构资格的子公司担任保荐机构。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服务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服务的证券公司应当为同一家机构,或存在控制关系。保荐代表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的自然人。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公正独立,尽职开展股票公开发行保荐业务。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和保荐工作其他参与人员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应当切实履行尽职调查、内部核查、辅导、制作和报送文件、信息披露、持续督导等各项职责,配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审核及日常监管工作。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免除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2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二章 股票公开发行保荐工作第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推荐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保荐费用的金额和支付时间。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八条 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具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发行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以及其他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发行人存在的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等有关部门关注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予以配合;3(六)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披露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发表意见、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七)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应当在保荐协议中约定,发行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职责:(一)根据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履行保荐职责必需的信息;(二)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风险的,及时告知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三)根据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意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采取相应整改措施;(四)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提供其他必要的条件和便利。发行人不配合保荐工作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及时报告全国股转公司。第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2 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 1 名项目协办人。第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按4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第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股票公开发行。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履行内部核查程序,出具推荐文件。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5(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的,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行人概况及本次公开发行情况;(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的股票是否符合精选层挂牌条件;(三)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四)保荐机构按照《保荐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6(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内容。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应当由保荐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第十六条 未经中国证监会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不得擅自改动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和其他已提交文件。发生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按要求补充、更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等。第十七条 保荐机构提交保荐文件后,应当配合审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进行沟通,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委员会问询;(三)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股票公开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持续督导工作7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制定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发布风险揭示公告;(三)督促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守承诺,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四)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1.对发行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发表意见;2.对发行人发生的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显失公允、违规对外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项开展专项现场核查;83.就发行人存在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其他重大事项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五)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事前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后,及时向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提供有关决议及备阅文件,并在相关文件披露前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预留必要的事前审阅时间。发行人不得披露未经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持续关注发行人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发行人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方式,关注发行人日常经营、股票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发行人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现发行人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应当要求发行人进行更正或补9充。发行人拒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发布风险揭示公告。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募集资金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做出承诺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进行充分信息披露。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年就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发行人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协助和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10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第二十六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发行人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发行人披露公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动;(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平仓;(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前款所述职责的,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险。11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或借款;(六)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第二十九条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可以采取下列核查手段,以获取充分和恰当的资料和证据:12(一)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访谈;(二)察看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三)对有关文件、原始凭证及其他资料或者客观状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四)核查或者走访对发行人损益影响重大的控股或参股公司;(五)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六)走访或者函证发行人重要的供应商或者客户;(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意见;(八)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认为的其他必要手段。第三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员、涉及的事项、方法、获取的资料和证据、结论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并督促发行人就整改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13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三)全国股转公司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公开发行完成后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计年度。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应当承担本细则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规定的全部持续督导工作,保荐代表人应当统筹各项持续督导工作,确保持续督导工作有序开展。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履行本细则规定的持续督导职责,承担相应责任。保荐机构根据《主办券商持续督导指引》履行的本细则规定之外的持续督导职责,按照该指引承担相应责任。14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间:(一)发行人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二)发行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股转公司公开谴责;(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第四章 工作规程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根据挂牌公司特点,完善保荐业务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持续督导、制作工作底稿等工作标准及业务流程,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质量。保荐机构与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主办券商存在控制关系的主办券商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为保荐机构履职提供必要支持和服务,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合理必要的隔离墙制度,15防止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 1 名保荐业务负责人,负责与全国股转公司的日常联络,及保荐业务的组织协调;同时指定 1-2 名保荐业务联络人,协助业务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第三十八条 刊登股票发行募集文件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期间,除确有正当理由外,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发行人因再次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或者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或发行人被调整出精选层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和发行人终止保荐协议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由发行人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九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公告。新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保荐协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 1 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16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原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时间不得少于 1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发生变更的,原保荐机构应当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并在发生变更的 5 个交易日内向新保荐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但已公开披露的文件除外:(一)关于发行人或相关当事人存在的问题、风险以及需重点关注事项的书面说明;(二)向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报送的与发行人相关的其他报告;(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新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第四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17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提供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相关资料。发行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保荐代表人变更事宜。第四十四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年度报告披露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全国股转公司报送保荐工作总结。保荐工作总结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保荐工作概述;(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五)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六)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项。第五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第四十五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全国股转系统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18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一)未按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文件;(二)未及时报告或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或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四)发行保荐书、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推荐书等申请文件与信息披露资料存在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实表述不一致且存在实质差异;(五)未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尽职调查、辅导、内部核查、持续督导和工作底稿管理等制度; (六)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七)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八)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九)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十)其他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19(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持续督导工作底稿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四)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处分;(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审核工作;(六)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七)不配合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严重违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挂牌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升挂牌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第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完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与运作机制,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和选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可以对不同市场层级的挂牌公司制定差异化的自律管理制度。第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持续督导协议的约定,接受主办券商的指导和督促,配合核查工作,为主办券商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第五条 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破产管理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自觉接受全国股转公司的自律管理。第六条 在挂牌公司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挂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国有控股挂牌公司根据《公司法》和有关规定,结合企业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实际,把党建工作有关要求写入公司章程。第二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第一节 股东大会第七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以及召集、召开和表决等程序,规范股东大会运作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八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股东大会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第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年度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十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在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310 日内未做出书面反馈的,监事会应当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不同意召开,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提议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收到提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之前召集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董事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十二条 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以公告的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除前款规定外,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召集人不得修改或者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对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第十五条 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挂牌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5式。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股东依法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选代表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以其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一表决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挂牌公司的股份。确因特殊原因持有股份的,应当在一年内依法消除该情形。前述情形消除前,相关子公司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6第十八条 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方的除外。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公司可以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相关安排,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第二十条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应当为公司董事,且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 10%以上。每份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表决权数量应当相同,且不得超过每份普通股份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的公司表决权差异的设置、存续、调整、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等事项,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二十一条 特别表决权仅适用于公司章程约定的股东大会特定决议事项。除前述事项外,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与持有普通股份的股东享有的权利完全相同。第二十二条 股东可以本人投票或者依法委托他人投票。股东依法委托他人投票的,挂牌公司不得拒绝。第二十三条 挂牌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征集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且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进行。挂牌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征集投票权制度,但是不得对征集投票权设定适当障碍而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鼓励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推行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具体实施办法。精选层挂牌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第二十五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不得对同一事项不同的提案同时投同意票。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二十六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 200 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一)任免董事;(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进行利润分配;(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第二十八条 公司章程中应当载明监事会或者股东依法自行召集股东大会产生的必要费用由挂牌公司承担。第二十九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具法律意见书。第二节 董事会、经理第三十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会的职责,以及董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董事会运作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的人数及人员构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挂牌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设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其中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的管理及任职资格等事宜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董事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挂牌公司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挂牌公司应当保障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为董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部分职权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授权的原则和具体内容。挂牌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董事会不得将法定职权授予个别董事或者他人行使。第三十四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规范董事会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第三十五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三十六条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三十八条 挂牌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第三节 监事会第三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监事会的职责,以及监事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程序,规范监事会运行机制。挂牌公司应当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报股东大会审批,并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章程附件。第四十条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的履职能力。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挂牌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主办券商或者全国股转公司报告。第四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监事会,规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第四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第三章 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任职管理第四十六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选聘程序,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聘行为。职工监事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选举产生。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四)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第四十八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挂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第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第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明(如适用)。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候选人的提名,提名人应当撤销。第五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 2 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第五十二条 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1 个月内离职。第五十三条 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第五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第二节 行为规范第五十五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充分考虑所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存在的风险,审慎履行职责并对所审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审议事项有疑问的应当主动调查或者要求董事会提供决策所需的进一步信息。董事应当充分关注董事会审议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第五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责。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二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第五十八条 挂牌公司董事在审议定期报告时,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的解释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并且充分披露了可能影响公司未来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说明具体原因并公告。第五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各项内部制度。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董事长应当保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知情权,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董事长在接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十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的董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对外披露:(一)连续二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二)任职期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挂牌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第六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等,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者消极执行相关决议。第六十四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重点关注资金往来的规范性。第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第六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给挂牌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六十七条 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挂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第六十八条 挂牌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利。挂牌公司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应当充分考虑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异议股东作出合理安排。第六十九条 挂牌公司应当制定利润分配制度,并可以对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等作出具体规定,保障股东的分红权。精选层挂牌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一定比例的现金分红相对于股票股利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的优先顺序。第七十条 挂牌公司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证券交易所的区别?
您好,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区别在于:一是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二是投资者群体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我国交易所市场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三是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
下列关于证券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业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B《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规定,主办券商是指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的证券公司:(1)推荐业务。推荐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挂牌,持续督导挂牌公司,为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相关服务(2)经纪业务。代理开立证券账户、代理买卖股票等业务(3)做市业务。(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业务。从事上述第(1)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资格,D项说法错误;从事上述第(2)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从事上述第(3)项业务的,应当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A项说法错误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C项说法错误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2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所投资挂牌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第八条 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销售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做好制度、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3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2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3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二节 询价发行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5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第三节 竞价发行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8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9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五节 战略配售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10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情况。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11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12(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13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1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5(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16(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股票承销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17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18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向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指南
为了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范投资者资产认定、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标准及流程,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一、投资者适当性的认定主办券商为投资者开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证券交易权限,应当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资者是否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具体认定标准如下:(一)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认定可用于计算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包括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投资者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账户。其中,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包括 A股账户、B 股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开放式基金账户、衍生品合约账户及中国结算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的其他证券账1户。(二)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认定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1.中国结算开立的证券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股票(包括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优先股和通过港股通买入的港股)、公募基金份额、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股票期权合约(其中权利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增资产,义务仓合约按照结算价计减资产)、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资产。2.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公募基金份额、私募基金份额、银行理财产品、贵金属资产等。3.资金账户内,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投资者交易结算资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股票期权保证金账户内的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义务仓对应的保证金)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金资产。4.计算自然人投资者各类融资类业务相关资产时,应按照净资产计算,不包括融入的证券和资金。投资者应当遵守证券账户实名制要求,不得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不得2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5.核查投资者是否满足相关资产标准时,对于投资者在中国结算开立但托管在其他券商处的证券账户内的资产,可以使用中国结算出具的投资者证券持有情况电子凭证并通过中国结算电子凭证校验平台进行确认。(三)参与证券交易经验的认定自然人投资者参与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A 股、B 股交易的,均可计入其参与证券交易的时间。相关交易经历自自然人投资者本人一码通账户下任一证券账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全国股转系统发生首次交易起算。首次交易日期可通过主办券商向中国结算查询。(四)适当性评估及风险揭示主办券商应当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和风险揭示,在评估自然人投资者对新三板股票交易规则及风险的了解情况时,可以通过知识测评等形式进行。通过网上方式为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的,应当核实投资者身份,确认投资者已经以电子形式签署风险揭示书,并以适当方式向投资者明确反馈交易权限开通结果。二、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及交易权限管理要求(一)合格投资者报送范围主办券商核查后认定投资者符合《管理办法》中适当3性条件的,应当在为投资者开通证券交易权限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挂牌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无需报送。 主办券商应当对本公司开展自营、资管业务使用的证券账户,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二)合格投资者报送方式主办券商应于每个交易日 9:00-16:15 期间,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支持平台数据接口规范》有关要求,通过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金融数据交换平台(以下简称 FDEP),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的内容应当包括: 合格投资者业务开通流水号、证券账户、账户名称、签署日期、申请日期、类别标识、营业部编码等。类别标识字段所涉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权限共四类:一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二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创新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三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精选层股票的发行与交易;四类交易权限可以参与优先股的发行与交易。主办券商未按时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按其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进行处理;当日多次报送的,全国股转公司以其最后一次报送的证券账户信息为准;若同一报送文件中存在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的情形,则以流水号最小的4证券账户信息为准。当日无新增合格投资者的,主办券商应当报送空表。(三)投资者交易权限管理1.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当日,即可以为该投资者开通交易权限,允许其交易权限范围内的挂牌公司股票。2.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主办券商可以依据全国股转公司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或查询到的投资者(曾)持股记录,为投资者提供买卖相应股票的交易权限。投资者拒绝签署风险揭示书的,主办券商应当仅为投资者提供卖出所持股票的交易权限,不得接受其买入或申购委托。3.主办券商将其名下交易单元租用给投资基金等机构使用的,应当与承租机构就其合规使用交易单元进行约定,明确承租机构不得违规将交易单元提供给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第三方使用。三、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的处理流程(一)证券账户信息接收每个交易日 16:15 后,全国股转公司接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增量证券账户信息。(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生成每个交易日 19:30 后,全国股转公司对各主办券商上5报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上述事项完成后,全国股转公司将主办券商报送的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送的曾持股证券账户信息进行比对处理,生成《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主要包括全部受限投资者证券账户及可交易证券等信息。(三)证券账户信息下发每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通过 FDEP 向各主办券商下发《当日新增合格投资者汇总信息库》以及《受限投资者可交易证券信息库》。每月第一个交易日 20:00 后,全国股转公司将向各主办券商下发截至当日的全部合格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四、报送错误信息的反馈与处理主办券商报送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后,全国股转公司即时反馈报送信息的格式类错误校验结果,主办券商应当于当日更正后重新报送。全国股转公司于每个交易日生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证券账户信息后,向各主办券商反馈对其当日报送合格投资者数据的处理结果。对于报送失败的合格投资者账户信息主办券商应当于次一交易日重新报送。五、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管理,明确其职权与责任,维护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的正常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第三条 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为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督管理。第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组织和监督挂牌公司的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坚持公益优先的原则,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正常运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各参与人提供优质、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务。第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挂牌转让及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各项规章规定,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各项业务活动及各参与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运行秩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第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职能包括: (一)建立、维护和完善股票转让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三)接受并审查股票挂牌及其他相关业务申请,安排符合条件的公司股票挂牌; (四)组织、监督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 (五)对主办券商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参与人进行监管; (六)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信息; (八)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职能。第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就股票挂牌、股票转让、主办券商管理、挂牌公司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业务规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制定与修改基本业务规则,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制定与修改其他业务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新的证券品种或采用新的转让方式,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为组织公平的股票转让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或传播股票转让即时行情。第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收取的资金和费用应当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并优先用于维护和完善相关技术系统和设施。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制定专项财务管理规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从其收取的费用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登记结算业务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与其签订业务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三章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组织结构第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之间的职责划分,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完善公司治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股东持股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新增股东或原股东转让所持股份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及高级管理人员由中国证监会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章程规定。第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及议事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与承销管理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称发行人)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及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以下简称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证券公司承销及投资者认购上述股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1业务规则及本细则的规定,对股票公开发行与承销活动及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等参与主体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相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防范利益冲突,防控发行风险。第五条 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执业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可以通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合格投资者网上竞价或网下询价等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说明本次发行采用的定价方式,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2发行价格应当参考发行前一定期间的交易价格确定。本细则所称招股文件,是指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公告的公开发行意向书或公开发行说明书。第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向网下投资者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采用竞价方式的承销商应当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并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应当说明估值区间与历史交易价格和历史发行价格的偏离情况及原因。本细则所称历史交易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六个月内最近 20 个有成交的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历史发行价格,是指本次申请公开发行前一年内历次股票发行的价格。第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采用直接定价或询价方式,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至少在申购日一周前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一)超过历史交易价格或历史发行价格 1 倍;(二)超过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中位数或加权平均数。第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或竞价方式的,3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要求在申购时全额缴付申购资金、缴付申购保证金或以其他方式参与申购。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划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时,根据网上发行数量和有效申购总量的比例计算各投资者获得配售股票的数量。其中不足 100 股的部分,汇总后按时间优先原则向每个投资者依次配售 100 股,直至无剩余股票。第十二条 精选层挂牌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可以全部或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二节 询价发行第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询价方式的,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符合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条件并已开通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交易权限的网下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4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第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十六条 网下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以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报价,报价应当包括每股价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每个配售对象只能申报一个报价,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得超过三个。第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并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下初始发行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第十八条 股票发行价格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网下投资者应当以配售对象为单位进行申购。5前款所称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第十九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确定配售对象。第二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应当不低于 60%且不高于 8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第二十一条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偏股型资产管理产品、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第二十二条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二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投资者配售股票:(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其他参与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自然人、法人和组织。7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对象所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是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四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不足部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回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 倍,不超过 50 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10%。有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安排的,本条所称公开发行数量应扣除战略配售数量计算。 第二十五条 网下发行与网上发行应同时进行,投资者应当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第三节 竞价发行第二十六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竞价方式,除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投资者外,均可参与申购。每个投资者只能申报一次。申购信息应当包括每股价8格和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设置最低申购价格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投资者申报的每股价格不得低于最低申购价格。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价格确定机制。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且已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最低申购价格;未设置最低申购价格的,发行价格为投资者的最低报价。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确定发行价格:(一)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将投资者申购报单按照价格从高到低排序计算累计申购数量,当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数量或其一定倍数时,对应的最低申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5%,因剔除导致拟申购总量不足的,相应部分可不剔除。拟申购总量超过网上发行数量 15 倍的,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拟申购总量的 10%。报价大于或等于发行价格且未被剔除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二)按照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方法(加权平均价格或算数平均价格)计算申购报单的基准价格,以 0.01 元为一个9价格变动单位向基准价格上下扩大价格区间,直至累计申购数量达到网上发行股票数量或其一定倍数,较低的临界价格为发行价格。报价在上下两个临界价格以内(含临界价格)的投资者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竞价申购结束后根据申购情况协商确定剔除比例和累计申购倍数。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投资者按有效申购数量配售股票。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数量的,向有效报价投资者按比例配售股票。第四节 直接定价发行第二十九条 股票公开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结合发行人所属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公司估值水平等因素审慎确定发行价格,并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第五节 战略配售第三十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可以向战10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不得超过 10 名。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5000 万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超过的应当在发行方案中充分说明理由。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5000 万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第三十一条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并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发行人股票。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战略配售方案,包括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限售期安排等情况。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但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战略投资者本次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应当不少于 6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发行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三条 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11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获配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且股票持有期限不得少于 12 个月。前款规定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获配的股份不计入社会公众股东持有的股份。第三十四条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不得参与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券投资基金除外。 第三十五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三)股票在精选层挂牌后发行人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及其控股子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12(五)除以公开方式募集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主承销商应当对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本细则规定的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出具专项核查文件并公开披露,要求发行人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第三十七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是否采用战略配售方式、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战略配售股票总量上限、战略投资者名称、承诺认购金额或者股票数量、占本次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最终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应当在招股文件和发行公告中披露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名称、设立时间、募集资金规模、管理人、实际支配主体以及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持有份额等。13第六节 超额配售选择权第三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5%。第三十九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发行人应当授予主承销商超额配售股票并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购买发行人股票的权利。通过联合主承销商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应当授予其中 1 家主承销商前述权利。主承销商与发行人签订的承销协议中,应当明确发行人对主承销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授权,以及获授权的主承销商的相应责任。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勤勉尽责,建立独立的投资决策流程及防火墙制度,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第四十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主承销商,可以在征集战略投资者认购意向时,与投资者达成预售拟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所对应股份的协议,明确投资者同意预先付款并向其延期交付股票。主承销商应当将延期交付股票的协议报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备案。14第四十一条 发行人股票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 30 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以竞价方式从二级市场购买发行人股票,申报买入价格不得高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未购买发行人股票或者购买发行人股票数量未达到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的,可以要求发行人按照超额配售选择权方案以发行价格增发相应数量股票。主承销商按照前款规定,以竞价方式购买的发行人股票与要求发行人增发的股票之和,不得超过发行公告中披露的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数量。主承销商按照第一款规定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第四十二条 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使用超额配售募集的资金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应当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5 个交易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向同意延期交付股票的投资者交付股票。除购回股票使用的资金及划转给发行人增发股票的资金外的剩余资金,纳入全国股转公司设立的风险基金。第四十三条 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保存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 10年,记录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5(一)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时间、价格与数量;(二)每次申报买入股票的价格确定情况;(三)买入股票的每笔成交信息,包括成交时间、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第四十四条 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10 个交易日内,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将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情况和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资金买入股票的完整记录报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十五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提交发行申请时,在公开发行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方案中明确并在招股文件中披露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方案,包括实施目标、操作策略、可能发生的情形以及预期达到的效果等;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股票的具体数量。在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 2 个交易日内,发行人与获授权的主承销商应当披露以下情况:(一)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期届满或者累计购回股票数量达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限额的日期;16(二)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所披露的有关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方案要求,是否实现预期达到的效果;(三)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而发行的新股数量;如未行使或部分行使,应当说明买入发行人股票的数量及所支付的总金额、平均价格、最高与最低价格;(四)发行人本次筹资总金额;(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第三章 股票承销第四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公开发行股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开发行股票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和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17第四十七条 主承销商实施承销前,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第四十八条 股票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事先约定中止发行和发行失败的情形及安排,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一)采用询价方式的,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或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二)预计发行后无法满足其在招股文件中选择的股票在精选层挂牌标准;(三)发行价格未在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内或低于股东大会确定的发行底价;(四)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事先约定并披露的其他情形;(五)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中止发行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报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第四十九条 股票中止发行或发行失败涉及投资者资金缴付的,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投资者。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出具验18资报告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与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挂牌之日起 10 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书、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报送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第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股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转公司的规定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十二条 发行过程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公告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通过其他途径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上述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三条 股票公开发行招股文件披露后,发行人和承销商可以向
公司股份转让要怎么处理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股份转让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公司盖章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3、原股东会决议。(全体老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主要内容:(1)转让双方当事人、转让的股权份额及股权转让价格、受让者,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利的行使情况等;(2)股权转让后公司的股本结构;4、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让双方签署,自然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盖章)主要内容:(1)协议双方的名称(姓名);(2)转让股权的份额及其价格;(3)转让的股权的交割日期;(4)股权转让款的交付日期和交付方式;(5)订立协议的时间、地点、生效方式;(6)协议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包括违约责任、争议解决途径等)。5、股权向公司股东以外转让的,还应提交新股东会(股权转让后的股东)决议。(全体新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盖章)
公司股份转让怎么办理流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一般要经过如下程序:一、公司受让股权召开公司股东会,形成股权收购或转让的决议。二、出让和受让双方进行实质性的协商和谈判。三、股权转让的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四、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由转让股权的股东向公司董事会提出申请,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即可。股东对股权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五、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对转让股权的数额、价格、程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做出具体规定。六、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七、将新修改的公司章程,股东及其出资变更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
什么是股份转让
法律分析: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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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是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即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则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转让给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其中,股票转让主要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转让了吗
义乌市金瑞投资有限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没有转让。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浙商证券的数千万股权,经历了3次拍卖,其中兰州新兴热力有限公司持有的4500万股,被来自浙江绍兴的振东集团有限公司以1.49亿元拍得,而台州市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3000万股股权,两次拍卖均以流拍告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1形式。第二章 交易市场第一节 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第九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第二节 交易方式2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优先股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精选层竞价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机制。第十五条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交易。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应当有 2 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挂牌公司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可以变更股票交易方式。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第十六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3母(子)公司。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强制变更股票交易方式:(一)挂牌公司进入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 (二)挂牌公司调出精选层的,股票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相应市场层级交易方式;(三)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个交易日内恢复为 2 家以上的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四)基础层、创新层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恢复交易期间,交易方式强制变更为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交易时间第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股转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国股转系统休市。第十九条 做市和竞价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411:30,13:00 至 15:00。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交易时间。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股票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二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5或买入的股票。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第二十四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转系统申报。第二十五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 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八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二十九条 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大宗交易除外。第三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6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第三十一条 申报当日有效。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第三十二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转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转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全国股转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第三十四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7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每个交易日发布股票交易即时行情、股票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交易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转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属市场层级等对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全国股转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交易信息。经全国股转公司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第四十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交易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规定。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8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二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转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报价数量范围内按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义务。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基础层、创新层股票做市交易适用本章规定。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做市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四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做市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做市申报是指做市商为履行做市义务,向全国股转系统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申报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四十五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 开始发布9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报价义务。第四十六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价格与卖出价格,且相对买卖价差不得超过 5%或两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相对买卖价差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卖出价格-买入价格)÷卖出价格×100%第四十七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报后,前次做市申报的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的整数倍,且最小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 1000 股。做市商前次做市申报撤销或其申报数量经成交后不足 100股的,做市商应于 5 分钟内重新报价。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免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五十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股本20%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 个交易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10第四节 成交第五十一条 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为做市交易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交易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交易撮合时间的 75%。第五十二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到价的限价申报即时与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价申报到价的,全国股转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将到价限价申报依次与该做市申报进行成交。成交价以做市申报价格为准。到价是指限价申报买入价格等于或高于做市申报卖出价格或限价申报卖出价格等于或低于做市申报买入价格。限价申报之间、做市申报之间不能成交。第五节 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三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前,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第五十四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11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做市商不再为挂牌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第五十五条 做市商证券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参与其做市股票的买卖。第五十六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或 100 万股(以孰低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应当取得不低于 10万股的做市库存股票。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的做市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股东在挂牌前转让;(二)股票发行;(三)向股东买入或借入;(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方式。做市商借入库存股票的具体办法,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第五十八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 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的做市商应当事前提12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易方式变更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6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后续加入的做市商为股票做市不满 3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做市的,应当事前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后,1 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票做市。第六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票做市,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该股票摘牌;(二)该股票被强制变更交易方式;(三)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做市业务或被禁止为该股票做市;(四)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六节 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一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通过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方式进行。第六十二条 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是指做市商之间按指定13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对手方交易单元、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号等内容。第六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和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第六十四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成交总量。第六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做市商间转让结束后,全国股转公司逐笔公布做市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七节 其他规定第六十七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该股票14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六十八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 15 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六十九条 全国股转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实时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的卖出限价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报价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卖出做市申报价格和数量等信息。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国股转系统每个交易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 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 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 集合竞价交易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15第七十一条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基础层、创新层股票集合竞价交易适用本章规定。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集合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集合竞价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七十四条 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转系统对集合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为 50%,涨幅限制比例为 100%。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16第七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竞价股票当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 无前收盘价股票的成交首日;(二) 全国股转公司作出终止挂牌决定后,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三) 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成交第七十七条 基础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交易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创新层集合竞价股票,交易主机自 9:30 起(含 9:30)每10 分钟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第七十八条 集合竞价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第七十九条 集合竞价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17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八十条 集合竞价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收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最后一笔成交价。第八十一条 集合竞价股票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 1 档申报价格和数量。第八十二条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集合竞价股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转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 5 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18的买入、卖出金额:(一)当日竞价交易价格振幅达到 40%的前 5 只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二)当日竞价交易换手率达到 10%的前 5 只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股票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第六章 精选层竞价交易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八十三条 精选层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开、收盘集合竞价安排。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19第八十四条 连续竞价股票每个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八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和市价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连续竞价股票。限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市价委托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每个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全国股转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八十七条 全国股转系统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20(三)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四)最优 5 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 5 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五)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类型市价申报。第八十八条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公司股份转让 合同范本 1 转让人: (下称甲方) 受让人: (下称乙方) 1.鉴于:_____有限公司(下称_____公司)是经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与乙方及_____均为_____公司的股东。 3.乙方与其他股东间已无法正常合作。 4.目前_____公司资产较大、国家产业政策明朗及_____公司发展走势良好,乙方独立经营更有助于乙方利益发展。 5.乙方愿意以本 协议书 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甲方所占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 6.甲方保证其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股权享有完全独立的权利,没有设置任何质押,亦未涉及任何诉讼及其他争议。 甲、乙双方根据 公司法 、_____公司章程等规定,本着平等互利之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特就乙方受让甲方所持_____公司的全部股权之事宜于_____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转让标的、受让价款及支付 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公司_____%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 2.乙方愿意以rmb现金_______万元的价格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 3.乙方同意在本协议书成立时,一次性将股权受让价款全部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银行户头。 4.甲方转让股权应得价款所涉甲方税负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应当及时依法办理。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权利义务转让 1.甲方转让其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时,甲方对_____公司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及义务均同时转让给乙方,甲方作为股东的一切责任亦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当负责及时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乙方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需要甲方协助的,乙方应当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通知要求进行必要的协助。 3.乙方受让甲方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并在依法变更登记后,即享有_____公司与此相关的一切权利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义务。 三、股权受让变更及其登记 1.本协议书生效及甲方已收到乙方给付的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后,甲方保证按照乙方的要求签署与股权转让事宜相关的一切法律文件。 2.在满足本条前款约定的条件时,乙方负责办理股权受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甲方予以协助。 3.办理股权转让的一切变更登记手续所需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涉。 4.乙方应当及时办理股权受让变更登记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按本协议书的约定转让其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并有权及时获得全部价款。 2.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协助乙方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 3.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受让甲方所持_____公司_____%的全部股权并及时负责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 4.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书约定一次性给付全部受让价款。 五、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履行协议书约定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金_____万元,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和主张权利的费用损失。 六、协议解除 乙方违约的,甲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书,双方的权利义务恢复到本协议书签字之前的状态。 七、其他 1.本协议书生效后,甲方的一切股东权利义务均由乙方享有和承担,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亦归乙方享有和承担。 2.鉴于乙方已实际控制着_____公司,本协议书生效时,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移交了与_____公司有关的一切权利义务。 3.本协议书未约定的,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八、争议解决 方法 凡因履行本协议书或与履行本协议书有关的一切事宜产生争议的,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原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成立及生效 本协议书经双方或授权代表签字后成立。 本协议书在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股权转让价款时生效。 十、文本及份数 本协议书采用电脑中文打印,手写或涂改部分均无效。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其他部门备案二份。 甲方: 乙方: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在合同签订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该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作价万元人民币转让予乙方(以下简称该转让),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功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股权交付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该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甲方于15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该公司%的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之日(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四、甲方声明、承诺和保证 1.甲方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全权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五、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六、费用负担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 措施 ,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一般规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3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企业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企业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企业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企业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企业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企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企业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企业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4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方经营的_____餐厅,位于__________,各种有效证件以及与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此餐厅原系甲方个人独资经营(具独资经营 承诺书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 房屋 租赁合同 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该餐厅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为____元人民币。餐厅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____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甲乙双方在达成合伙经营_____餐厅意向后,甲方将_____餐厅的自有100℅股权,向乙方转让50℅。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就____餐厅股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餐厅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内外装修、全部的设施、设备及经营范围等,(祥见清单)。转让后其餐厅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 三、转让价格: 1、转让范围的财产50℅的折价 2、在合伙期间给甲方的厨师技术补贴费 3、甲方已办理在该地经营餐厅的卫生,工商,消防等合法证照、手续的补贴费,经双方协商转让该餐厅50℅的股权折价为15万元人民币(拾伍万)。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正式接受并参与餐厅的经营范围管理, 1、甲方负责与房屋出租房_____联系,并由甲乙双方与出租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在乙方正式接手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五、股权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2万元,其余部分3万元在4月25日支付。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纠纷或争议解决: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伙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让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经协商就--轻型自卸货车转让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自己的____________轻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云____________ , 发动机号:____________,车架号:____________,)一辆转让给乙方,该车检验合格至20___年___月,该车投保于中国------ 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鹤庆支公司,保险到期日至20___年___月___日。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陆万捌千元整。 乙方应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付清转让款,由甲方出具 收据 为准。 三、该车乙方在下次车辆检验时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乙方承担,过户时乙方负责办理转户手续,通知甲方并予以协助。 四、该车自实际交付给乙方之日起(自20___年___月___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年审费及保险费)。 五、本协议签订前,该车所发生的有关纠纷及债务由甲方负责。本协议签订后,该车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及债务(包括并不限于交通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后,甲方向乙方交付转让车辆后,车辆的风险即转移至乙方。 七、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乙方在签定本协议时已经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进行了检查并确认该车状况良好。 八、该车自实际交给乙方之日起(自20___年___月___日)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九、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鹤庆县人民法院起诉。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即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 20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20___年___月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相关 文章 :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模板五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五篇范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3篇 ★ 2020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篇范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范本3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精选范文五篇
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内部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转让方): 乙方(受让方): 公司地址:***** 第一条 股权的转让 1、 甲方将其持有该公司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 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转让的股权; 3、 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万元; 4、 甲方保证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不存在第三人的请求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5、甲方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中尚未实际缴纳出资的部分,转让后,由乙方继续履行这部分股权的出资义务。 6、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乙方即享受 %的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甲方不再享受相应的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7、 甲方应对该公司及乙方办理相关审批、变更登记等法律手续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第二条 违约责任 1、 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 2、 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条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生效之日即为股权转让之日,该公司据此更改股东名册、换发出资证明书,并向登记机关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该公司存档一份,申请变更登记一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什么?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股份转让流程是:1、股东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股份转让;2、股东以背书方式转让记名股票,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3、股东转让无记名股票的,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5篇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一起来看看。房屋股份转让时,需要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册资金验资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等。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有关于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希望你喜欢。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1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目的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二手车买卖和完成其它服务事项,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当事人及车辆情况 一、甲方基本情况: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二、乙方基本情况:自然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现居住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三、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牌号_________车辆类别________ 厂牌型号_________颜色_____________ 初次登记时间_________登记证号________ 发动机号码_________车架号码___________ 行使里程_________km使用年限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车辆年检签证有效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 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证号_________(征税、免税) 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缴付截止期_________ 车辆养路费交讫截止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证号_________) 车辆保险险种1_________2_________3_________4_________ 保险有效期截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配置_____________ 其它情况_________ 第三条车辆价款、过户手续费 本车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其中包含车辆、备胎以及_________等款项。 过户手续费约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由_________方负责(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支付) 第四条定金和价款的支付、过户手续、车辆交付 1、由_________方负责办理本车(过户/转籍)手续。 2、自_________方收到全部车价款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应将过户、转籍后的有关证件及车辆交给乙方;同时,_________方支付清_________方过户手续费。 第五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_________方应承诺出卖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属上的法律问题和各类尚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应提供车辆的使用、维修、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限等真实情况和信息。 2、双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各类证明、证件并确保真实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延期交付的违约方应按延期交付天数每天人民币_________元向_________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延误期内的风险责任。 4、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1款,本合同解除,_________方应无条件接受退回的车辆并退回_________方全部车款,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_________方相应损失。 5、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致使出让车辆不能过户、转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违约方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给守约方,守约方另有损失的,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七条风险承担 二手车交易及办理过户、转籍手续过程中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保管人承担;未约定车辆保管责任的,风险责任由车辆使用人承担。 第八条发生争议的解决方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第(_________)项解决。 1、向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依法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其它 1、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及提供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附件 附件一:车辆状况说明书(车辆信息表) 附件二:车辆相关凭证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机动车行驶证》 (3)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5)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 (6)车辆养路费缴付凭证 (7)车辆保险单 (8)购车发票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 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_经办人/自然人(签章)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__乡(镇)______村______组__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__年,即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___,时间为__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标的 1、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久转让给乙方。 2、地块四至:东齐:______,西齐:______,南齐:______,北齐:______. 3、面积:_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期限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为止。 三、转让费 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元整(¥:______元)。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一次性付清。以甲方收据为证。 五、双方约定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印)之日甲方收款后即生效。 2、自协议生效之日起,该地块的管理权及使用权完全归乙方所有,甲、乙方及其家属、亲属人等不得以任何借口反悔,否则,视为违约。违约者,按该地块转让费的三倍价付给对方。 3、乙方在使用该地块的过程中,如出现与该地块的争端问题或受到外人干涉阻碍等事端,甲方应立即出面排解,直至平息纠纷,排除障碍为止,为乙方顺利使用该地创造有利条件。若因甲方化解无效导致乙方不能顺利使用该地或因贻误时间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负责。 六、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关调解;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4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的轿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小写。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年月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年月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股份转让合同怎样写5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经纪机构: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机构:产权交易所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按照国家有关产权交易的政策、法规,甲乙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转让企业产权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签署以下产权转让合同。内容如下: 一、被转让的企业产权、评估情况、转让价格及方式 转让产权所属企业: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与甲方关系: 资产总额: 债务总额: 净资产: 土地面积 m 2 ( 亩) 建筑面积 m 2 机械设备: 台/套 供电 kva 供水 吨/日 转让价格: 转让方式: (单位:万元) (资产明细详见本合同附件) 二、职工安置 产权转让企业的在职职工_______人由_______安置,离退休职工_______人由_______管理。具体办法详见本合同附件 。 三、产权转让企业的债权、债务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付款方式及办法 1.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其全部应付款项,详见本合 同附件 。 2.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产权交割及有关手续的办理 1.本合同生效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按照转让产权资产清单进行交割。交割工作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个月内办理完毕。在此期间,甲方应保证移交财产的安全完整。交割过程中,双方应互为对方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2.交割工作完成后,双方经纪机构组织甲乙双方签署《资产交接清单》。 3.甲乙双方持签署后的《资产交接清单》和本合同,到审核机构办理《产权转让交割单》。 4.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所需费用由各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负担。 5.其他约定事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应遵守本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非因法定原因中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审核机构、经纪机构和对方,各方协商一致后签订合同中止协议,规定中止合同的期限和中止合同造成损失的赔偿。 2.乙方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支付产权购买价款,每迟交一日应按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_______%交付滞纳金。 3.若乙方超过规定时间________日仍未付清其应付款项,则被视为违约。乙方须将其所取得的财产退还甲方,并承担全部手续的办理费用。乙方已支付款项在扣除因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_______%的违约金等费用后,由甲方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甲方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双方向审核机构和经纪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再退还。 4.乙方在未交清本合同全部价款之前,不得将受让资产抵押、转让,否则应视为违约并按本合同交易资产总额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未能按规定期限完成产权交割工作,如属非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本合同转让资产总额___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对方损失的,由违约方继续偿付。 七、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甲方或乙方如要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合同,应当在经纪机构的主持下协商一致;变更的合同报青岛产权交易所备案后生效。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 2.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并不因此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 八、合同纠纷的处理 凡甲乙双方及其经纪机构因本合同发生的履约纠纷,各方一致同意提请青岛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中所用的时间概念“日”,除指明为工作日外,均为日历日。 2.本合同使用的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3.本合同中“交易资产总额”以资产评估总值的数额为准。 十、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在双方经纪机构主持下按规定协商达成附加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报审核机构备案,附加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各具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壹份,审核机构留存壹份。副本_______份,分送缔约各方留存。 十二、本合同在甲乙双方及其经纪机构签章并经青岛产权交易所审核后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正式生效。 出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章):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让方经纪机构(盖章):________ 受让方经纪机构(盖章):________ 经纪机构出市代表(签章):______ 经纪机构出市代表(签章):______ 审核机构(盖章):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_ 审 核 人(签字):______________ 审核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二三四五股份转让问询函通过概率有多少?
二三四五: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回复的公告自选股资讯2017-02-15 19:38关注 证券代码:002195 证券简称:二三四五 公告编号:2017-009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问询函回复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关于对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58 号),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做出书 面说明并对外披露。公司董事会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所列问 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了书面回复,现将回复内容公告如下: 一、包叔平和孙毅目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数和表决权股数及其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回复如下: 1、包叔平目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数和表决权股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包叔平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截至目前,包叔平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74,340,382 股,占公司总股本 1,932,615,440 股的 3.8466%;包叔平先生通过 曲水信佳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股数为 271,724,594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4.0599%。 综上,包叔平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股数为 346,064,9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9066%。 2、孙毅目前直接和间接控制的公司股数和表决权股数及其占公司总股本的 比例 截至目前,孙毅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8,559,48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126%;孙毅先生通过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股数为 287,027,84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8518%。 综上,孙毅先生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股数为 335,587,33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644%。 二、结合公司目前股权结构说明是否存在控制权发生变化的风险 回复如下: 1、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占公司总股 一致行动人合 股东名称 持股(股) 备注 本比例 计持股比例 包叔平 74,340,382 3.8466% 包叔平与曲水信佳 曲水信佳科技有限 17.9066% 科技有限公司为一 271,724,594 14.0599% 公司 致行动人 孙毅 48,559,484 2.5126% 孙毅与浙富控股集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 17.3644% 团股份有限公司为 287,027,846 14.8518% 有限公司 一致行动人 庞升东 140,104,274 7.2495% 庞升东与上海瑞度 上海瑞度投资有限 8.1108% 投资有限公司为一 16,646,040 0.8613% 公司 致行动人 其他 5%以下中小股 1,094,212,820 56.6182% - - 东 总股本 1,932,615,440 100% - - 2、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未来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2014 年 7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其中第 26 页披露:“庞升东、张淑霞、秦海丽、孙毅承诺将来 不会基于其所持有的海隆软件股份与除包叔平外的其他股东谋求一致行动人关 系”(“海隆软件”为公司原证券简称);第 27 页披露:“孙毅承诺本次重组完成后 其不会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海隆软件股份对应的股东权益谋求海隆软件实际 控制人地位。”相关股东为此出具了相应的《承诺函》,并且相关承诺长期有效, 具体的《承诺函》请详见备查文件。 综上,虽然孙毅先生控制的表决权比例与包叔平先生较为接近,但鉴于孙毅 先生的上述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承诺长期有效,孙毅先生未来不会成为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此外,由于包叔平先生目前直接和间接控制公司股份的表决权比例 (17.9066%)相对较低,同时公司的股权结构较为分散,因此公司不排除未来 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或出现无实际控制人的可能性。如发生上述情形,公司将 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包叔平及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自 2015 年 5 月以来多次减持公司股票的原 因 回复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叔平先生的减持原因 根据包叔平先生的《股份减持计划书》,因其个人偿还相关融资贷款及个人 财务投资安排的需要,包叔平先生于 2015 年 5 月 14 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详见 2015 年 5 月 12 日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减持计划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 2015-036)及 2015 年 5 月 15 日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5-037)。 2016 年 11 月 23 日,包叔平先生因个人资金安排需要,以大宗交易方式减 持了其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详见 2016 年 11 月 24 日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减持 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84)。 2、公司股东秦海丽女士的减持原因 2016年3月3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秦海丽女士因其个人资金安排需要,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了其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详见2016年3月5日的《关于 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08)及秦海丽女 士通过公司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公司股东张淑霞女士的减持原因 2016年3月18日至4月13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张淑霞女士及其一致行动 人吉隆瑞科投资有限公司因其个人及企业资金安排需要,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合 计减持了其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详见2016年4月6日、4月15日的《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6-010、2016-012)及张淑霞 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公司公告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公司股东庞升东先生的减持原因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庞升东先生因其个人资金安排计划在 2016 年 4 月 28 日起的 6 个月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的公司部分股份。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5 日披露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 告编号:2016-028)。 上述减持计划已于 2016 年 6 月 6 日至 8 月 29 日期间完成。详见 2016 年 8 月 31 日的《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完成减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5)。 5、上述股东减持行为及公司信息披露的合法合规性 上述公司 5%以上股东减持其所持公司部分股份,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2016 年 1 月发布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关 于落实<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相关事项的通知》以及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相关股东已按照中国证监 会及深交所的规定编写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已经通过公司及时对外进 行了披露。公司在收到相关股东的减持计划、减持信息或《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后,均及时进行了对外披露。 综上所述,公司相关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行为、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均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庞升东、张淑霞、秦海丽、孙毅出具的不谋求一致行动关系《承诺函》; 2、孙毅出具的《关于股东权利委托事项解除的声明》; 3、包叔平出具的《同意孙毅股东权利委托事项解除的声明》; 4、孙毅出具的《关于不谋求海隆软件实际控制人的承诺函》。 特此公告。 上海二三四五网络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2 月 16 日查看更多精彩内容热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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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广汇汽车股份转让尚未成功,因为目前尚未有买家出示意向,也尚未有报价出现。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5篇)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是一份标的为股权的特殊合同。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股份转让协议,仅供参考,更多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点击“ 股份转让 ”查看。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1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受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丙方) 身份证号码: 姓名: 甲方系九瑞大道大润发广场蓝钻中心四楼正砭堂美容养生馆股东,占养生馆总股份的45%(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 乙方系九瑞大道大润发广场蓝钻中心四楼正砭堂美容养生馆股东,占养生馆总股份的35%(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转让给丙方,丙方愿意受让。 现甲、乙、丙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乙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丙方。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甲、乙、丙三方协商,现甲方将其占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以叁万四千元3.4万元)转让丙方。乙方将其占正砭堂美容养生馆10%的股权以叁万四千元3.4万元)转让丙方。 二、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于 年 月 日之前,丙方向甲,乙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有关合营盈亏(含债券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2、如因甲 乙方在签订本 协议书 时未如实告知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丙方在成为合营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3、丙方只享受公司对应股份的分红,不参与经营管理。 四、生效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提交正砭堂美容养生馆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七、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八、股权转让 ①丙方 年之内未经甲方和乙方允许,不得辞去本店的职务,否则股份将无偿收回。 ②丙方未经甲方和乙方允许,不允许转让股份。 九、备注 七、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 转让方(乙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2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住所: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广东_____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在广州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广东_____有限公司_____%的股份共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广东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广东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广东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_____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广东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广东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4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广东_____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_____甲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 年_____月_____日 注: 1、本范本适用于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或股东出资比例变更备案的,应提交《股份转让协议》; 2、股东为自然人的,由其签名;股东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人代表人签名,并在签名处盖上单位印章;签名不能用私章或签字章代替,签名应当用签字笔或墨水笔,不得与正文脱离单独另用纸签名; 3、本合同如需公证或鉴证,应在条款中定明; 4、凡有下划线的,应当进行填写;下划线上文字有括号的,应按规定作选择填写,正式行文时应将下划线及括号去除; 5、要求用A4纸、字体较小(如四号或小四)的字打印,页数多的可双面打印,涂改无效,复印件无效。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3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鉴于: 1、甲方系烟台好帮手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4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创共荣”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转让股份一事达成如下协议,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同意自有股份折成股,每股人民币_____万元,共计人民币__万__千__佰__拾__元,将____%的股份有条件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股份价值等于人民币__万__千__佰__拾__元(¥______)。 第三条甲方转让股份的前提条件是:1、乙方为甲方的正式员工;2、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在店工作。 第四条乙方认购甲方的股份均以现金的方式支付,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所有认购股份的款项转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第五条甲方在收到乙方认购股份的款项后,出具收款 收据 给乙方,作为乙方参股入账的凭据。 第六条双方合作的店,在管理上由甲方统一管理,在经济上为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入股人可以随时查阅支出单,并向甲方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日报表》并于下月5号前提供仓库《盘点表》及现金、银行存款存折及收、付 报告 单(包括当月经营的所有原始单据)并核对当月收支。甲方保证每月提供月结算清单,并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七条股权分红按年计算,每月的分红时间为一月份。 第八条股份分红的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股权分红=乙方实缴股本金×(月利润率-20%资产折旧费和风险公基金)×12个月即月股权分红=月利润率-20%资产折旧费和风险公基金第九条如有合作发展需要增加和发展下一家,则按各占股份比例进行资金投入,原有所在店的股份不变。如有增加,须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第十条本店经营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如遇经营不善或须转让或转手,经双方确认,则按入股人所占股份比例分配转让或转手资金。 第十一条退股和违约从入股之日起任何一方提出退股或解除协议,则视为违约,按投入资金的50%支付违约金给其他方。 第十二条本协议履行期间,如甲方遇不可抗力因素(战争、火灾、地震、风灾、行为或非甲方的原因等)而导致甲方无法经营的,甲方和乙方共同承担责任、义务、权利。 第十三条本协议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身份证号码: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5篇)相关 文章 : ★ 股份免费转让协议书范文5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篇 ★ 5篇有关股份的转让合同范文 ★ 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最新5篇 ★ 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2020 ★ 股份转让合同协议模板5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股权转让协议简单版范本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股份合作协议书合同范本
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才能有法律效应
法律分析:股权转让协议应当包括如下条款:鉴于条款、目标公司介绍、出让方情况、受让方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股东会决议情况、特别约定的附加条件,股权转让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具体并且有成就的可能性。满足以上情形的,则具有法律效应。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转让协议范本3篇
股份转让协议怎么写?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股份转让协议范本3篇_股份 转让合同 3篇模板,希望对你有用! >>>更多"转 让合 同"内容推荐(点击关注↓↓↓) 股 东股 权转 让协 议模板 公 司转 让合 同标准版范本 公 司转 让合 同协 议书范本 简单个人股 权转 让协 议范本 简单版股 份转 让合 同范本 股份转让协议范本一 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郑州市设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万元,其中,甲方占_____ %股权。甲方愿意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占有合营公司_____ %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章程规定,甲方应出资_____ 币__________万元,实际出资_____ 币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_%的股权以_____ 币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 协议书 生效之日起_____ 天内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股权转让款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_次(或一次)支付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合营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 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经郑州公证处公证。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深圳公证处公证后(合营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报请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营公司、深圳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股份转让协议范本二 甲方: 身份证号: 居住地址: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深圳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股,占_____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甲方愿意将其中_____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_股,以每股_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的账户。 3、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于深圳市 股份转让协议范本三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20__年__月__日在上海共同签署。 出让方: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 (以下称AAA)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称BBB)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海____有限公司(以下称标的公司)注册资本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持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本协议各方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权转让标的和转让价格) 一、______将所持有标的公司____%股权作价____万元转让给AAA,____%股权作价____万元转让给BBB。 二、附属于股权的其他权利随股权的转让而转让。股权转让协议书三、受让方应于本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向出让方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 第二条 (承诺和保证) 出让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转让给受让方的股权为出让方合法拥有,出让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出让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其他担保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第三条 (违约责任) 各方应该遵守协议各项内容,如违约应当友好协商处理。 第四条 (解决争议的 方法 )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羁束并适用其解释。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五条 (其他) 一、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各方各执 一 份,标的公司留存 一 份,一份用于办理有关手续。 二、本协议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签字页附后) (本页为上海___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签字页) 出让方签字: 受让方签字、盖章: AAA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公章) BBB执行合伙人签字(加盖公章) 股份转让协议范本3篇相关 文章 :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3篇 ★ 股份转让协议书3篇 ★ 股份合同转让协议书范本最新3篇 ★ 股份转让协议范本3篇 ★ 法人股份转让合同范本3篇 ★ 双方股份转让合同范本3篇 ★ 股份合同转让协议范本最新3篇 ★ 最新股份转让合同3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5篇
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仅供参考,更多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点击“ 股份转让 ”查看。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1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 乙方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 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 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2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3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公司所持股权,即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3、协议生效之后,甲方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债权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义务。 第二条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________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元。 第三条甲方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第四条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第五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___方承担。 第六条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 协议书 。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 其它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第八条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九条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其他第三人泄漏在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相关信息,也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相关档案材料泄漏给任何第三方。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披露的除外。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协议是否签署、变更、解除或终止等,本条款均有效。 第十条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__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各自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生效后,如一方需修改本协议的,须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经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友好协商态度加以解决。双方协商一致的,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4、本协议之订立、效力、解释、终止及争议之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相关规定。 5、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6、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工商登记机关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4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 个人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本 。乙方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5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以资遵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公司章如果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需要追及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谨连带责任的,新股东按持股比例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如因乙方不按期、依约支付股权对价,导致股权转让不能实现或迟延变更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因甲方不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导致无法使新股东享受股东权益,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1、争议的解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股权转让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 13、本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14、其他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受让方: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简单个人股份转让协议5篇相关 文章 : ★ 简单个人股权转让协议范本 ★ 2021年股份转让协议简单范本 ★ 个人股权转让合同书怎么写5篇 ★ 股权转让协议书样本最新5篇 ★ 股权转让协议书样式5篇 ★ 股份转让合同5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股权转让合同范本标准版 ★ 股权转让协议书文案5篇最新 ★ 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精选五篇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怎么写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一般包括如下几个部分的内容:1、主体,需要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2、转让标的,即在合同中注明转让的是哪家公司的股权,具体的转让的份额是多少。3、转让股权的每股单价及股权转让金总额。4、转让股份的交割日。5、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6、出让方的义务;7、受让方的义务;8、协议的生效日;9、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11、保密条款;12、争议解决方式;13、违约责任;14、附则。谨慎起见,建议委托专业律师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并在和律师充分沟通双方的意思后,由律师来起草股权转让协议更为稳妥。【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范本(通用5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的类型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我们拟定合同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收集的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范本(通用5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1 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____年___月___日签署 鉴于: 1、甲方系新爱婴国际幼儿园的股东,出资额为1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甲方愿出售其中40万元(原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股份收购总价款为40万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元。剩余款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 三、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既生效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新爱婴国际幼儿园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签名:_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名: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2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自愿将湘M12605公交车经营权和所有权转让四分之三给乙方,价格为壹拾万零肆仟捌佰伍拾元整(104850元)(包括壹仟元公司联营押金在内),双方具体合同如下: 一、从签订本协议之日起,即20__年8月9日起,公效车由乙方自主经营,直到该车报废。期间20__年和20__年的年检和20__年的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经营收入、开支和责任也全部由乙方负责。20__年的保险费根据市场需要必须在甲方的监督下足额交纳,不得省钱。 二、20__年8月9日之前,所有与该车有关的债务和交通违规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20__年下半年、20__年、20__年的油钱补贴乙方占四分之三,甲方占四分之一,甲方领到补贴应及时通知乙方并给予乙方,不得拖欠。 四、合同签订后,乙方付款,虽没办理过户,但乙方占该车四分之三所有权,甲方不得私自该车做任何抵押、借款或转卖,该车所有关证件均交予乙方保管。 五、该车使用寿命已满,报废所得钱乙方占四分之三,甲方只占四分之一,如购新车、新牌甲方出资四分之一,乙方出资四分之三,新车乙方占四分之三的股份,甲方占四分之一的股份,若甲方没时间管理新车,由乙方管理运营新车,所得收入与开支均按比例承担(但若乙方自己开车和售票,必须除去乙方开车和售票人工工资后的收支按比例分配),新车写乙方的名字。 此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____年___月___日 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3 出让方:(甲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_%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_元。 三、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确认并签署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乙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4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万美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经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_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3.5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渠道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10.2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5 甲方: 乙方: 合营他方: ________有限公司是由____和____共同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____有限公司的投资总额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____万美元(或____万元人民币),其中:____占有股份--%,____占有股份____%。 根据甲方的要求,经与乙方友好协商,将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所持有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达成如下股权转让协议: 一、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转让方(甲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2、受让方(乙方): 名称:____有限公司;法定地址:____;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国籍____。 二、股权转让的份额及价格 ____(甲方)自愿将其在____有限公司中所持有的__%股权价值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转让给____(乙方)。 三、股权转让交割期限及方式 自本协议由审批机构批准生效之日起—日内,乙方以____(形式)____万美元(或万元人民币)缴付给甲方。 四、股权进行上述转让后,乙方承认原____有限公司的合同、章程及附件,愿意履行并承担原甲方在____有限公司中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 五、原甲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自动退出____有限公司,改由乙方新派。 六、违约责任 乙方若未按本协议第三条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出资时,每逾期一个月,乙方需缴付应出资额的百分之—的违约金给甲方,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的,除向甲方缴付违约金之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的仲裁机构或其它仲裁机构,根据该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八、____有限公司的合营他方____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在____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优先权,同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而进行的转让。 九、此协议经股权转让双方和合营他方正式签署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 合营他方: 法定代表: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协议
法律分析: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范本协议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第二条 保证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第三条 盈亏分担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第四条 费用负担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股份转让合同样式
2021股份转让合同样式模板 2021股份转让合同样式模板,随着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烈,更多的公民会选择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而合同作为有法律效应的稿件成为了日常生活上比较常见的书稿,以下是关于2021股份转让合同样式模板。 股份转让合同样式1 甲方:(出让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签署鉴于: 1、甲方系新爱婴国际幼儿园的股东,出资额为1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甲方愿出售其中40万元(原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股份收购总价款为40万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元。剩余款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 三、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既生效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5___%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新爱婴国际幼儿园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股份转让合同样式2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确和顺利实施,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出让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出让人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受让人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出让人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受让人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出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出让人向受让人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出让人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受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受让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2、受让人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出让人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昌都地区澜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出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份转让合同样式3 甲方(转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平等互惠、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场地转租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严格遵守。 一、租赁场地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将原承租崇左市公安局的位于南宁市大沙田金象大道原地区看守所场地及场地内四套平房(以下简称"场地",甲方现在该场地经营废旧回收。)转租给乙方使用,场地面积约600平米,甲方应当保证其享有场地的合法出租权,保证乙方享有该场地的合法使用权; (二)乙方承租场地用于经营餐饮,场地用途乙方可自行调整; (三)乙方承租期间可将场地转租给他人使用。 二、租赁期限 (一)租赁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期满,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与甲方或崇左市公安局续订租赁合同。 三、租金、转让费及税费 (一)租金每月人民币元,按月交。首期租金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交清,以后每期租金乙方在上期租金到期前五日内向甲方交清; (二)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向甲方交纳转让费元; (三)有关场地使用的水电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经营的相关税费与甲方无关。 四、场地交付、收回及使用 (一)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场地交付给乙方使用,交付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 (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要在场地上建设和装修,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应当保证乙方能够正常的使用场地,乙方不得将场地用于非法活动,甲方不得干预乙方按约合法的使用场地,本合同期间乙方经营活动受到干扰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处理; (四)因合同到期或双方解除、终止合同,乙方应当在合同到期或解除、终止合同当日将场地完好的退还给甲方,甲方收回场地时双方应对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进行清点,列好清单后双方签字确认,场地交付后乙方在场地内添置的设施设备、物品归乙方所有,乙方退还场地时有权进行处置。 五、合同的解除及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场地,押金及已交租金不退,给甲方造成经济失的,乙方并应全额赔偿: 1、利用场地进行非法活动; 2、私自将场地进行买卖、抵押、赠与; 3、拖欠租金超过一个月。 (二)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甲方应当双倍退还乙方押金及已交租金,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并应全额赔偿: 1、不具备合法的出租资格; 2、不能保证乙方正常的使用场地; 3、严重干预乙方按约合法使用场地; 4、逾期交付场地超过半个月。 (三)因自然灾害、政府拆迁、法律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甲方应当退还乙方已交租金,拆迁等补偿归乙方所有。 六、违约责任 (一)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租金,除应交清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未交租金每日万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如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按乙方已交转让费及租金每日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本协议,否则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 七、争议处理: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二)如甲乙双方争议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可向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其他约定: 1、乙方如需要临时租用场地旁菜地作为停车场使用及制作户外广告、招牌时,甲方应当积极配合协助; 2、甲方与崇左市公安局于20__年8月25日签订的《地皮出租合同书》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未约定事项按该合同书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年月日年月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模板五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更多公司股份 转让合同 点击“ 股份转让 ”查看。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1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2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合营公司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3 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股权转让行为的正确和顺利实施,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法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出让人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鉴于: 1.出让人系_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受让人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出让人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受让人向出让人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出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出让人向受让人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出让人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受让人的陈述与保证 1.受让人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受让人履行的其他义务。 2.受让人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出让人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10%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昌都地区澜沧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出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受让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4 甲方:(出让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签署鉴于: 1.甲方系新爱婴国际幼儿园的股东,出资额为100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100%,甲方愿出售其中40万元(原值)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0%;(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股份收购总价款为40万元 二、付款期限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元。剩余款项于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之前付清。 三、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既生效 四、陈述与保证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五、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5___%的违约金。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新爱婴国际幼儿园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签名:年月日 乙方签名:年月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委托代理人: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合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起诉。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合营公司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协议签订之前,双方协商的任何内容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内容为准,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协议进行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受让方: 年月日年月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模板五篇相关 文章 : ★ 单位股份转让合同五篇模板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五篇范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模板五篇 ★ 最新版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五篇 ★ 2021股份转让合同文本模板五篇 ★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五篇范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精选范文五篇 ★ 股份免费转让协议书范文5篇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篇
合同的当事人是双方或多方;合同是在愿意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的。签订之后,也仍需要当事人共同努力,通过协作,才能顺利实现合同的各项条款。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公司股份 转让合同 协议书 ,欢迎阅读!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1 出让方:(甲方)住址:受让方:(乙方)住址: 鉴于甲方在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 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元。 三、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 ___承担。 六、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 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 其它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八、争议解决方式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公司、公证处各执 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确认并签署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2 甲方(出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鉴于: 1、甲方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出资额为________万元,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下称合同股份);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__________(现金/银行转账/支票)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二、付款期限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___________元。 三、交割期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五、税费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六、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八、违约责任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九、争议的解决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名: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3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_%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4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助的原则下签订本股份转让合约。甲乙双方均得按以下条款执行双方职责履行此约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30%的股权以贰万柒千元整 人民币转让给乙方。 二. 转让股份时间自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月__日止。共计__年 三. 分红。每月五号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红利根据每月的纯利润按股份分配。 四. 甲方有经营主动管理权。甲方如有经营变动,需和乙方说明。如果甲乙双方有分歧,甲方有决定权。 五. 退股,中途退股。 1. 如乙方合约到一年或者一年内后退股甲方需退伍千元整人民币给乙方。 2. 如乙方合约到二年或者二年内后退股甲方需退壹万元整人民币给乙方。 3. 如乙方合约到期甲方需退壹万伍千元整人民币给乙方 4. 如果乙方无过错,而甲方无原因要求乙方退股。 (1)在合同一年或者一年内应退还乙方贰万柒千元整人民币。 (2)在合同一年后至两年内应退还乙方贰万伍千元整人民币。 (3)在合同二年后至合同到期应退还乙方贰万元整人民币。 六. 乙方股份不得私自转让给任何人, 七. 合约到期日,甲乙双方商定是否在继续合作。乙方对合作有决定权。乙方表示合作意愿,甲方不得拒绝。 八. 甲方与房东店铺 租赁合同 到期后,如果甲方与房东续签不成,但甲乙双方的股份转让合同未到期,风险由甲乙双方按股份制共同承担。 九. 如果乙方因为个人原因引起与人殴打造成店内损失,应由乙方全权负责。 十. 如因公司经营不善,无法继续营业,需转让,乙方应得所有转让费的30%,产品,机械等如不转也按30%给乙方。 本合同一式二分。持股人每人一份。 甲方: 乙方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 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甲方”)与________有限公司(下称“乙方”)就转让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之有关事宜,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标的物 甲方将其拥有的________公司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定金及付款安排 为保证本协议的顺利履行,在本协议经双方签定后____日内,受让方应付给甲方________元,作为受让方履行协议的定金。如果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在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转让方应双倍返还受让方的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本协议生效日后____日内仍未能全部支付转让价款,则受让方已付定金归转让方所有。如果非因转让方的原因导致本协议签字后____日内无法得到审批机构的批准,则转让方应在该____日期满后____天之内将定金全部无息返还给受让方。 在转让方收到受让方定金之后,双方应立即到审批机关办理转让股权的相应手续。在生效日后____日,受让方付给甲方____万,余款在一年内付清(不计利息),受让方已支付的定金将作为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在签定本协议后,双方应积极到有关的工商管理部门尽快完成股权变更的登记。自生效日起,受让方应根据经审批机关批准的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a、保证其转让之股权无法律瑕疵,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 b、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之审批及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c、承担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缴纳的全部税费。 乙方责任和义务 a、按照本协议第二条之规定向甲方足额支付价款; b、协助甲方办理本次股权转让手续。 第四条、转让前 公司的债权债务尽由转让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以后条件成熟后,在浦江的分公司的经营归 经营,具体协议以后双方商定并执行。 第五条违约责任 如果受让方未在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向转让方支付定金或转让价款,则每延迟一日,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数额为逾期金额万分之____的违约金。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第六条本协议将提交审批机关批准并自审批机关批准之日生效(“生效日”)。 本协议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持____份,其余交对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和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盖章: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篇相关 文章 :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精选范文五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2020 ★ 企业股权转让协议书最新5篇 ★ 股东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简单的股份转让合同5篇 ★ 股权转让协议书例文5篇 ★ 股东股份转让协议书精选五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范本3篇
股份转让合同
股份转让合同 股份转让合同, 大家在牵涉到利益的时候应该签订一份合同保障双方的利益以及义务,这样才有约束性.毕竟口头上的约定很容易打破,没有一丝的保障,一起看看股份转让合同,仅供参考. 股份转让合同1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违约责任: 10、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争议解决约定: 12、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出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人)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市签署 股份转让合同2 本协议由签约各方于____ 年__ 月__ 日于中国____市签署。 鉴于条款: 1、丙方有限公司(被转让的公司,以下称丙方)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持有企合冀唐总字第130200100242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住所为中国河北省唐山市, 注册资本美元2900 万元,实缴资本美元2840.96 万元。 2、甲方有限公司(转让方,以下称甲方)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持有企作冀唐总字第130200100241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甲方为丙方的股东,持有丙方75%的股权。 3、乙方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方,以下称乙方)为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照中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3702001805260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甲方拟将其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转让予乙方。 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持有的丙方75%的股权。 基于上述鉴于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约各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第一条签约各方 甲方(转让方):甲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 乙方(受让方):乙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 住所:*** 股份转让合同3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 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 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 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 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 :_______ 乙方(签名) :_______
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法律分析:股份转让合同的协议书可以这样写:1、出让人的相关信息;2、受让人的相关信息;3、双方转让股份的份额是多少;4、双方当事人在股份转让后,应当承担的责任;5、出让人是否已经完成出资义务,未完成的出资应当由谁承担;6、违约责任;6、争议的解决方法。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条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5篇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1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_____ 兹有_____公司是由出让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投资成立的,其注册资本为_____万。出让方有意将其拥有的占目标公司_____%的股权按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愿意按同样的条件受让目标股权。故此,甲、乙双方当事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标的、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_____公司_____%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元,实缴注册资本__________元,协议签订当时__________公司基本账户余额:__________元)以_____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和条件购买该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将转让费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以__________(备注:现金或转帐)方式分_____次支付给甲方。 二、股权交付 1、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_____________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受让股权的所有权正式发生转移。 2、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如30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款项,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本协议生效后,出让方享有和分担转让前该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受让方分享转让后该公司的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四、陈述与保证 4.1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出让方向受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1.1出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1.2出让方在本协议的签订日,合法拥有目标股权及对其进行处置的权利; 4.1.3目标公司的资产和目标股权未设置任何抵押或质押,目标公司未为第三人提供任何担保; 4.1.4不存在未了的、针对目标公司的诉讼或仲裁。 4.2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向出让方陈述并保证如下: 4.2.1受让方有权进行本协议规定的交易,并已采取所有必要的公司和法律行为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协议; 4.2.2受让方用于支付转让价款的资金来源合法。 五、税费负担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根据甲乙双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分担。股权转让登记完成后,受让方于支付转让款之同时,一并向出让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元(¥_____元,含增值税防伪开票税控系统,税控机用的电脑和针式打印机在内)。 六、资产移交 银行存款交接在股权变更登记后、乙方变更前完成。(__________公司基本户银行存款:_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 七、风险承担 出让方和受让方一致同意,以股权变更登记之日为风险承担之临界日。在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前,_____公司产生的有关债务及纷争或第三人针对出让方股权的纷争均与受让方无关,即使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出让方单独承担。 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所发生的与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有关的纷争均与出让方无关,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未如实告知有关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八、违约责任 双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或保证,致使另一方遭受任何损失,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所有直接损失。 九、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_______________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方当事人签字之日生效,各页应加盖__________公司骑缝章。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法人代表签名: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2 转让方(甲方): 甲方身份证号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电玩城 文化 经营许可证号: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乙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成都市区 电玩城的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的该电玩城全部股份共计¥ 万元出资额,以¥ (大写:人民币元整)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购买上述股份。 2、甲乙双方同意分次付清全款,在本合同订立当天乙方支付甲方定金即首付款¥ (大写:人民币 元整)并承诺在日内支付甲方尾款¥(大写:人民币 元整)。 二、双方保证条款: 1、甲方保证其持有的是该电玩城的全部股份,甲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甲方保证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相关过户手续。 三、转让电玩城股份后电玩城发生的一切财务、经营及其他与电玩城有关的问题、事件均由乙方全权负责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甲方承诺“转让电玩城股份后,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电玩城物品、参与电玩城经营,干涉电玩城事务”。乙方承诺“甲方不对转让后的电玩城,发生的任何问题、事件、债务负任何责任和连带责任,所有一切均由乙方自行全部承担。” 四、甲方有义务积极配合乙方办理电玩城相关的过户手续。 五、如所转让的电玩城股份中包含有附属设施设备,具体设施设备清单补充于第七条备注中。电玩城及附属设施设备交收以前所产生的税费、水费、电费、气费、信息费、员工薪水及房屋租赁费等一切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承担并予以结清,与乙方无关。甲方所雇佣的职员,除乙方同意留用的以外,其余均由甲方负责遣散。如所转让的电玩城股份中不包含有附属设施设备,此第五条无效。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 七、备注: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日年 月日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3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万美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经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_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3.5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 渠道 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10.2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4 转让方 (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 股份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订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事宜。 一、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股份中的百分之 的股份以 万元( )转让给乙方(其中包含股份资产及房屋押金和店内存货),乙方同意按此价格的金额购买上述股份,参与共同合作经营 。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费用,附:甲方付 收据 一份交与乙方保留。 3、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 万元( ),作为 的正常流动资金(附:甲方应出资 万元( ),乙方出资 万元( )。 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保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责任(合作细节) 1、甲乙双方作为 的员工,必须正常工作,遵守店内的一切 规章制度 ,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所有员工同等对待。 2、乙方作为 的 (职务),享受正常 的所有待遇及福利及正常支出费用(附 劳动合同 书中一切条款,正常有效。) 3、盈亏分担,甲乙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按季度分享 的利润及分担 的亏损。 4、合同签订之时,店内一切产品及设备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之成本,以外成本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承担,公司宿舍住宿,一切保持不变,房间作为甲方福利,乙方不得有异议。 5、如公司发展扩大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合同比例出资,乙方不得有异议。 6、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态度与客人及社会人员产生矛矛盾造成店内任何损失,由本人负责全部损失。 四、时间 1、本合同有效时间为三年,从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止。 2、合约期满,乙方作为甲方合作考虑之优先对象,可以继续续约持股。 五、帐目 1、 的所有经营及支出帐目,对 的所有股东公开,甲乙双方可以提前预约查询。 2、每季度分红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甲乙双方共同理帐。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则不享受当季度分红,并按时间长短甲方付给乙方部分的资金(如下:在合同第一年内,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二十(20%),在合同第二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百分之四十(40%),在合同第三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六十(60%)。合约期满乙方可以选择续签合约或者凭收据合同拿回本金(本金为乙方签订合同的实际出资 )(附:甲乙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和解除合同书)。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股份都不得出让,转包给第三人。 3、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阻止的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七、争议解决 对于涉及到本合同以外的争议,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 各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之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及 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5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1.在合同签订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万元,占该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权作价万元人民币转让予乙方(以下简称该转让),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功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股权交付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该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甲方于15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该公司%的股份的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之日(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四、甲方声明、承诺和保证 1.甲方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全权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五、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六、费用负担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 措施 ,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一般规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签署):乙方(签署): 个人部分股份转让合同5篇相关 文章 :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5篇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万能模板五篇 ★ 股份转让合同5篇 ★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范文3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股份个人转让合同参考5篇 ★ 简单的股份转让合同5篇 ★ 私人股份转让合同五篇示例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标准版
股份转让协议范文
出让方: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_____公司(下称“目标公司”)乘以%的 股权转让 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乘以%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法 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乘以%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_担保、 质押 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_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抵押 ;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 债权债务 状况、税收、 诉讼 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乘以%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乘以%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 合同生效 条件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 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 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 违约金 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 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 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盖章)受让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_____年月日签署时间: _____年月日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5篇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1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房东(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甲方经营的_____餐厅,位于__________,各种有效证件以及与建筑面积为____平方米,此餐厅原系甲方个人独资经营(具独资经营 承诺书 ),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 房屋 租赁合同 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该餐厅的所有权证号码为____,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月租为____元人民币。餐厅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____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甲乙双方在达成合伙经营_____餐厅意向后,甲方将_____餐厅的自有100℅股权,向乙方转让50℅。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了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就____餐厅股权转让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甲方自愿将位于____________的____餐厅5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 二、转让的范围:餐厅内外装修、全部的设施、设备及经营范围等,(祥见清单)。转让后其餐厅的财产为双方共同所有各占50℅。 三、转让价格: 1、转让范围的财产50℅的折价 2、在合伙期间给甲方的厨师技术补贴费 3、甲方已办理在该地经营餐厅的卫生,工商,消防等合法证照、手续的补贴费,经双方协商转让该餐厅50℅的股权折价为15万元人民币(拾伍万)。 四、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在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日正式接受并参与餐厅的经营范围管理, 1、甲方负责与房屋出租房_____联系,并由甲乙双方与出租房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2、在乙方正式接手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 五、股权转让费的付款方式: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乙方向甲方支付12万元,其余部分3万元在4月25日支付。 六、违约责任,如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八、纠纷或争议解决: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讼人民法院裁决。 九、本合伙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受让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2 出让方:_________(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乙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在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法拥有_________%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公司股东会的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公司拥有_________%股权。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该公司拥有的_________%股权。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标的公司所持部分股权,即标的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__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二、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元将其在公司拥有的_________%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给甲方: (1)乙方同意在本合同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_________元; (2)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_________元。 三、甲方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出让方承担。 四、乙方声明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并履行公司修改后的章程;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第二条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五、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__________________承担。 六、违约责任 1、本 协议书 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 其它 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书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 本协议书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公司、公证处各执_________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甲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3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 鉴于: 1.在合同签订日,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该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2.甲方以货币出资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占该公司____________%的股权(以下简称该股权),是该公司的合法股东。 3.甲、乙双方经协商,决定由甲方将其持有的该公司____________%的股权作价__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转让予乙方(以下简称该转让),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股权转让 1.甲方依据本合同,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份及依该股份享有的相应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上述被转让股份,并在转让成功后,依据受让的股份享有相应的股东权益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股权交付 1.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应当就该转让的有关事宜要求该公司将乙方的名称、住所、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事实,向乙方出具书面的证明。 2.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如甲方于15日内不能办理完毕前款规定的成交手续,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拒绝支付转让价款。如乙方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则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款项退还给乙方。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甲方转让该公司_______%的股份的价款为_______万元。 2.支付方式: (1)自甲方出具其持有该公司%的股份的合法、有效的证明之日起7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2)乙方于转让成交之日(甲方应就该转让已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完毕工商登记),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 四、甲方声明、承诺和保证 1.甲方系该公司的合法股东,全权拥有本合同项下该公司%的股份,并具备相关的有效法律文件; 2.甲方承诺未以被转让股份为自身债务或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甲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甲方已经取得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批准、授权或许可; 5.甲方承认乙方系以甲方的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为前提条件,同意与甲方签订本合同; 6.以上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合同签订以后将持续、全面有效。 五、盈亏分担 本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该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六、费用负担 本合同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手续费等,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应尽努力,对其因履行本合同所获得的有关对方的一切形式的商业文件、资料和秘密等一切信息,包括本合同的内容和其他可能合作事项予以保密。 八、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行为,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及实际可行的补偿 措施 ,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积极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事宜,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无法继续履行,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十、争议解决 凡因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请温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十一、一般规定 1.本合同经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合同自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自生效之日起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非经双方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得变更;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于20___年___月___日,在签订。 甲方(签署):____________ 乙方(签署):____________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4 转让方(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受让方(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股份转让事宜,于20___年___月___日订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事宜。 一、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地址:____________)股份中的百分之的股份以_____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其中包含股份资产及房屋押金和店内存货),乙方同意按此价格的金额购买上述股份,参与共同合作经营。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费用,附:甲方付 收据 一份交与乙方保留。 3、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作为的正常流动资金(附:甲方应出资____________万元,乙方出资____________万元。 二、保证 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保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责任(合作细节) 1、甲乙双方作为的员工,必须正常工作,遵守店内的一切 规章制度 ,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所有员工同等对待。 2、乙方作为(职务),享受正常待遇及福利及正常支出费用(附 劳动合同 书中一切条款,正常有效。) 3、盈亏分担,甲乙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按季度分享利润及分担的亏损。 4、合同签订之时,店内一切产品及设备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之成本,以外成本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承担,公司宿舍住宿,一切保持不变,房间作为甲方福利,乙方不得有异议。 5、如公司发展扩大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合同比例出资,乙方不得有异议。 6、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态度与客人及社会人员产生矛矛盾造成店内任何损失,由本人负责全部损失。 四、时间 1、本合同有效时间为三年,从月日到止。 2、合约期满,乙方作为甲方合作考虑之优先对象,可以继续续约持股。 五、帐目 1、所有经营及支出帐目,对的所有股东公开,甲乙双方可以提前预约查询。 2、每季度分红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甲乙双方共同理帐。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则不享受当季度分红,并按时间长短甲方付给乙方部分的 资金(如下:在合同第一年内,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二十(20%),在合同第二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百分之四十(40%),在合同第三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六十(60%)。合约期满乙方可以选择续签合约或者凭收据合同拿回本金(本金为乙方签订合同的实际出资)(附:甲乙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和解除合同书)。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股份都不得出让,转包给第三人。 3、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阻止的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七、争议解决 对于涉及到本合同以外的争议,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之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 分别由甲、乙、及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20___年___月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5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鉴于_________公司系由甲方作为外方投资者投资,公司注册资金为_________万美元并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经_____外经委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 鉴于甲方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其中40%的股权; 鉴于乙方为独立的法人,且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 3.甲乙双方董事会已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审议并已作出相关决议; 4._________有限公司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召开董事会,并就同意本次股权转让以及原股东放弃股权转让优先认购权等相关事宜形成董事会决议; 5.甲乙双方均充分理解在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均同意依法进行本次股权转让。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现签订本股权转让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协议双方 1.1转让方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1.2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协议签订地 2.1本协议签订地为:_________ 第三条转让标的及价款 3.1甲方将其持有的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 3.2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股权的转让; 3.3甲乙双方一致确定上述股权转让的价款应以_________有限公司截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帐面净资产值为依据; 3.4甲乙双方确定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3.5甲方保证对其向乙方转让的股权享有完全的独立权益,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未涉及任何争议及诉讼。 第四条转让款的支付 4.1本协议生效后_________日内,乙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足额支付给甲方约定的转让款; 4.2乙方所支付的转让款应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 第五条股权的转让 5.1本协议生效60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委托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转让登记; 5.2上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应于本协议生效后60日内办理完毕。 第六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6.1本次转让过户手续完成后,乙方即具有_________有限公司60%的股份,享受相应的权益; 6.2本次转让事宜在完成前,甲、乙双方均应对本次转让事宜及涉及的一切内容予以保密。 6.3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 6.4甲方应对乙方办理批文、变更登记等法律程序提供必要协作与配合。 6.5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将其在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拥有的股权、客户及供应商名单、技术档案,业务资料等交付给乙方。 6.6自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甲方不再享有公司任何权利。 6.7甲方承诺作为公司股东及/或职员期间所获得的公司任何专有资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状况、客户资源及业务 渠道 等等)承担严格的保密责任,不会以任何方式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占有或使用,亦不会用于自营业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本协议正式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直接经济损失。 7.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八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8.1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本协议继续有效。 8.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8.3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的履行时,须订立书面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九条适用的法律及争议的解决 9.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9.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提起诉讼。 第十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0.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报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份转让协议合同模板5篇相关 文章 :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万能模板五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模板五篇 ★ 2021股份转让合同文本模板五篇 ★ 股份转让协议书范文3篇最新2020 ★ 股东股份转让合同模板5篇 ★ 股份转让电子合同模板5篇 ★ 企业股份转让合同模板五篇 ★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五篇范文 ★ 股份免费转让协议书范文5篇
股份转让合同_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
股份转让合同的格式是怎么样的?对此,我为您总结了“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本文章仅供参考,更多精彩内容尽在。 股份转让合同_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一) 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鉴于: 1.甲方共持有________股_________公司(下称公司)国家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_______%,现甲方愿意将其所持有的_______股国家股转让给乙方,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2.乙方愿意购买甲方的出让股份。 为此,甲方和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公司:指________________公司 登记公司: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出让股份:指甲方在本协议签署日所持有的公司已发行股份中的部分国家股共_________股,占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签署日: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日。 交易完成日:指登记公司将出让股份过户到乙方名下之日。 第二条 股份转让 2.1 甲方同意,将其持有公司_____股国家股中的_____股(____%)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受让出让股份 2.2 乙方购买的出让股份应包含该股份所附带的所有的股东权益,并且出让股份不附有任何担保权益。 第三条 转让价格及条件 3.1 经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出让股份的每股转让价格按每股净资产(以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审计的账面数为准)基础上溢价30%。 3.2 甲、乙双方应于本次股份转让行为获得国家财政部的批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上述3.1条规定的转让价格完成股份转让 3.3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用于上述股权转让的支付方式为与上述3.1条所述股权转让价款等值的经甲方认可的乙方拥有的资产(以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部门确认的资产数额为准)。 3.4 双方确信本协议项下的出让股份的交易条件是真实和公平的。 第四条 保证 4.1 甲方在此向乙方保证: 4.1.1 甲方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交易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 4.1.2 甲方是出让股份的唯一合法拥有者,甲方已缴纳了足额的认购股份款项(或已投入了足额的资产);以及 4.1.3 出让股份已在登记公司办理了集中托管手续。 4.2 甲方进一步保证其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无遗漏的;保证公司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直至股份交易完成日之前无恶意举债;其资产、负债及业务无重大不利变化。 4.3 甲方进一步保证,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易完成日期间,在上述出让股份上未设有任何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也不存在冻结或其他限制股份转让的情形,也未作出导致在交易完成后影响或限制乙方行使权利的行为。 4.4 乙方在此向甲方保证: 4.4.1 乙方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4.4.2 乙方具有签订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并且直至交易完成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一切必要权力与授权;以及 4.4.3 所有乙方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关的资产与业务的文件与资料是完整、真实、准确的,并且没有遗漏任何重要事实。 第五条 审批与登记 5.1 双方同意将分别或者共同采取最大的努力,以使为完成股份转让所需的一切政府审批和登记手续尽快取得和办理完毕。 5.2 在本协议第三条所述的股权转让完成后三(3)天内,双方应共同申报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期限支付款项或办理有关资产或债权的转移手续,应向甲方支付未付金额部分每日万分之五(0.05%)的违约金。 6.2 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第四条中所作的保证,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经济损失要求违约方予以充分赔偿。 6.3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纠正。如在合理期限内,违约方拒绝纠正,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生效 7.1 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生效: 7.1.1 本协议双方授权代表正式签署并加盖各自公章; 7.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要约收购豁免的申请; 7.1.3 国家财政部批准本协议。 7.2 本协议所有附件均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期限和终止 8.1 本协议的期限为依据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依据本协议第8.2款的规定终止时的这段期间。 8.2 本协议于下列情况发生时终止: 8.2.1 国家财政部未能批准本协议项下的股份转让行为。 8.2.2 本协议第九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8.3 在本协议依据上述规定终止时,甲方和乙方将另行协商终止后的有关事宜。 第九条 不可抗力 9.1 双方同意以下事实为不可抗力: 9.1.1 签署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且导致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时履行的客观情况; 9.1.2 国家政策法律的变更导致本协议无效。 9.2 除前款外双方或者一方的任何情况,诸如但不限于人员变动、决策变化等等,都不属于不可抗力。 9.3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没有履行本协议的,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提供经律师见证的有关证明。 第十条 一般性条款 10.1 信息披露:甲乙双方同意并承诺,将就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及其进程,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在本次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后,仍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2 购买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对于甲方持有的其余的_________股的公司股份(包括由该等股份衍生的股份,以下合称剩余股权),在转让时须经乙方同意。如转让给乙方时,转让价格以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基础,可上下浮动10%。 10.3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法规和条例管辖。 10.4 争议解决:如果因本协议的签署、履行及解释而出现任何争议应由各方以真诚态度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各方在此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黑龙江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 10.5 费用:双方应当平均承担根据国家法律或规章需要支付的、由政府主管部门收取的资产转让费用,如审批、登记、过户等费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应按向双方或者各方收取的、与资产转让有关的税费按税费征收对象由纳税方承担。 10.6 放弃: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其他合同或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作为放弃这些权利;任何单独或部分地行使任何权利亦不应妨碍将来行使这些权利。 10.7 修订和补充: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或补充,只有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或补充。本协议的任何补充将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8 可分割性: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10.9 全部协议:本协议和本协议附件构成双方关于本协议内容的全部协议,并取代双方之间以前的全部讨论、谈判和协议。 10.10 通知:本协议一方向他方发出本协议规定的任何通知或书面通讯,包括但不限于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任何书信或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以挂号信发出,或以传真发出并用挂号信加以确认,迅速发住或寄往有关方。按本协议规定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如用挂号信寄出,信件邮戳日期十二(12)日后应被视为收件日期;如用传真发出,电文发出两(2)个工作日后应被视为收件日期。一切通知和通讯均应发往以下所列有关地址,直到该方向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更改地址时为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正本一式十(10)份,每方各执一份,其余八(8)份用于办理报批和过户手续。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股份转让合同_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二) 转让方: 受让方: 经双方协商,并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就__________________公司股份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其在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_______%的股份(人民币_________元)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二、受让方同意接受该转让的股份。 三、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受让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现金方式(或其它形式)支付给转让方。 四、本协议签订后,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办变更登记,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公司向受让方签发《出资证明书》,受让方成为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和相关民事责任。 五、本协议一式肆份,经双方签(或盖章)后生效。 转让方(盖章):_______ 受让方(盖章):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代表(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股份转让合同_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三) 转让方(甲方):党##### 受让方(乙方):易##### 原公司股东:罗#####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岳阳#####宾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岳阳#####宾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50%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原公司股东同意该转让事项。 2. 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八十万元。转让款在本协议签订的第二天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 3.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4.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5.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6. 甲方及原公司股东应保证股权转让前公司的债权债务已了结。如未了结的,或因转让前的事由使公司产生债务或其它纠纷的,转让人及原公司股东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8. 本协议自三方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如甲方或乙方违约,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八万元。 9. 在履行本协议书中,如发生争议,应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协议签署地法院提起诉讼。 10.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转让方: 受让方: 原公司股东: 协议签订时间:xx年12月27日 协议签订地点:岳阳市岳阳楼区 股份转让合同_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四)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 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 有限公司的 %股权,受让方同意接受。 2. 由甲方在本协议签署前办理或提供本次股权转让所需的原公司股东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等文件。 3. 股权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支付期限: 4. 本协议生效且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即可获得股东身份。 5. 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股权转让对价后立即依法办理公司股东、股权、章程修改等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甲方应给与积极协助或配合,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原公司成立时订立的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7. 股权转让前及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公司依法承担,如果依法追及到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责任的,由新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转让方的个人债权债务的仍由其享有或承担。 8. 股权转让后,受让方按其在公司股权比例享受股东权益并承担股东义务;转让方的股东身份及股东权益丧失。 9. 违约责任: 10. 本协议变更或解除: 11. 争议解决约定: 12. 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立约人各执一份,公司存档一份,报工商机关备案登记一份。 13. 本协议自将以双方签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 股份转让合同_股份转让合同范文模板(五) 转让方: 受让方: xxx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于______年____月_____日成立,由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合资经营,注册资金为_____币 _________万元,投资总额_______币_________万元,实际已投资_____币________万元。甲方愿将其占合营公司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征得他方股东的同意,现甲乙双方协商,就转让股权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占有公司____%的股权,根据原合营公司合同书规定,甲方应投资____币______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公司____%的股权以 ____币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 2、乙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天内按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货币和金额以银行转帐方式分____次付清给甲方。 二、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质押,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任选一款)。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公司的债权债务)。 2、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审计,乙方按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甲方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股权转让生效后,若发现属转让前,审计报告表以外的合营公司的债务,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代为承担,但应由甲方负责偿还。股权转让生效后,乙方取得股东地位,并按股份比例享有其股东权利和承担义务。 3、股权转让前,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或公司董事会组织)对公司进行审计,甲方按审计报告表的范围承担应分担的风险、亏损和享有权益,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应在其股权款中扣除。本协议生效后,尚未清结的以及审计报告以外属甲方应分担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按股权比例享有和承担(或由乙方先行承担,然后由乙方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价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逾期部分总价款千分之______的逾期违约金。如因违约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金不能补偿的部分,还应支付赔偿金。 五、纠纷的解决(任选一款)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1、向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2、提请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有关费用负担 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转让有关的费用(如公证、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由方承担。 七、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订,经______________公证处公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双方应于三十天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本合同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合营公司、公证处各执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 转让方: 受让方: 年 月 日订
股份转让协议书
股份转让协议书 篇1 甲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乙发起人友好协商,决定设立“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公司概况 1、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2、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___区_________路_________号_________楼(房)。 3、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责任承担:本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各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兼营_________。 第三条股权结构 1、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募集的对象为法人、社会公众。 2、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占股份总额的_________%,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股东以登记注册时的认股人为准。 4、公司全部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5、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份以股票形式出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有价证券。股份公司成立后拟在国内二级市场发行约_________万股,具体数额届时由股东大会决议确定。 6、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股东所持有的股票即为其认购股份的书面凭证。 第四条股份类别 股份公司的股份,在股份公司成立时设定为人民币普通股,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五条发起人认缴数额、比例 甲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丙方以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__%的股权,按有限责任公司截止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之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合股份公司股份_________万股,占股份公司总股本的_________%。 第六条其他出资 合同各方同意发起人_________以现物出资,出资标的为_________设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同意_________评估师将标的折价_________元,折合股份_________股。 第七条缴付时间 在_________政府批准设立股份公司后_________日内,应由注册会计师对股份公司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以确认各方对股份公司的投资额及持股比例,并由股份公司向各方发给出资证明。 第八条筹备委员会 (一)根据发起人提议,成立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委员会由各发起人推举的人员组成,筹备委员会负责公司筹建期间的一切活动。筹备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实行日常工作制。 (二)筹备委员会的职责 1、负责组织起草并联系各发起人签署有关经济文件。 2、就公司设立等一应事宜负责向政府部门申报,请求批准。 3、负责开展募股工作,并保证股金之安全性。 4、全部股金认缴完毕后30天内组织召开和主持公司创立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 5、负责联系股东,听取股东关于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人员构成及人选意见;并负责向公司第一届股东大会提议,以公正合理地选出公司有关机构人员。 (三)筹备委员会成员不计薪酬,待公司设立成功后酌情核发若干补贴。所发生的合理开支由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后由公司实报实销。发起人的报酬由各发起人协商,报公司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股东大会通过。 (四)筹备委员会自合同书签订之日起正式成立。待公司创立大会暨第一届股东大会召开,选举产生董事后,筹备委员会即自行解散。 第九条组织机构 1、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股份公司设立董事会,由_________董事组成。 3、股份公司设立监事会,由_________监事组成。 4、股份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 第十条发起人的权利 1、共同决定有限责任变更为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项; 2、当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有权获得通知并发表意见; 3、当其他发起人违约或造成损失时,有权获得补偿或赔偿; 4、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各发起人即成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 5、各方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享有发起人和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 第十一条发起人的义务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股份公司设立活动,任何发起人不得以发起设立公司为名从事非法活动; 2、应及时提供为办理股份公司设立申请及登记注册所需要的全部文件、证明,为股份公司的设立提供各种服务和便利条件; 3、在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后,根据法律和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各发起人作为股份公司的普通股股东承担发起人和股东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发起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5、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6、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应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7、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费用承担 1、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所需各项费用由发起人共同进行预算,并详细列明开支项目。 2、实际运行中按列明项目合理使用,各发起人相互监督费用的使用情况。待股份公司成立后,列入股份公司的费用。 第十三条财务、会计 1、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2、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公司在每一营业年度的头三个月,编制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表和利润分配方案,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5、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6、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7、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8、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9、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10、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条款及其保证与承诺,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有关规定,不愿或不能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而致使股份公司无法设立的,均构成该方的违约行为,除应由该方承担公司变更类型的费用外,还应赔偿由此给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履约的发起人所造成的损失。经其他发起人同意,该违约方将其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第三方的,可免除该责任。 第十五条声明和保证 本发起人协议的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发起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拥有合法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发起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发起人所拥有的合法财产。 (3)发起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准确和有效的。 第十六条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七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其他方,征得他方同意后,各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各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各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其他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其他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一条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各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各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各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各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二十三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丙各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四条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各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 篇2 甲方: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 居住地址:_______ 乙方: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深圳市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元,其中,甲方持有公司股份_______股,占_______股份。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甲方愿意将其中_______股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份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股份转让的价格及转让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 1、甲方将其所持公司_______股,以每股_______元的价格,共计人民币_______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2、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按前款规定的币种和金额向甲方指定的的账户。 3、因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各自承担。 二、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份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份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有关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书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份的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及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公司在股份转让前所负债,致使乙方在成为公司的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书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协议书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书的规定承担责任。 2、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份转让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3、如由于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转让款每日万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在规定时间内配合甲方解除共管手续,每逾期解除一天,则乙方按转让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赔偿金。 五、协议书的变更或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书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六、有关费用的负担: 在本次股份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如鉴证或公证、评估或审计、工商变更登记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委”)按照申请仲裁时适用的贸仲委仲裁规则裁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应于协议书生效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九、本协议书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转让方:_______受让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股份转让协议书 篇3 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_______(甲方) 住所: 受让方:_______(乙方) 住所: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_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共_______万元出资额,以_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十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是甲方在_______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_______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_______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_______有限公司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负担 本次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北京有限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 股份转让协议书 篇4 甲方: 身份证号住址: 甲方:身份证号: 甲方:身份证号: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 址: 甲乙双方就双方共同持股的位于威宁县新世纪广场 5-2-3(“艺剪美连锁烫染美发城”)股份转让事宜,双方进行了诚信、友好的协商,现达成以下协议: 一、原股份结构:甲方由三股东共同持有美发店 100% 股份,总投资35万元,三股东各占总股份的33.3的股份。 二、甲方愿意将% 股份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大写:万元整小写: (转让费包括店铺房租房,宿室房租房、装修及初步投资所有费用在内)。 三、本协议签定后,乙方有权参加的管理及策划意见权,并和甲方共同承担赢利及亏损,(赢利及亏损抱括:店内水电费及宿室水电费、员工工资、生活开支费用、进货产品费、广告印刷费、车船使用费、员工培训费、店内设施更换费及生活开支的其它杂费在内)。 四、双方约定自签订之日起 ,美发店由双方独立经营,甲乙双方按股份的赢利分配及承担亏损。公司如有模式改变及须重新整改的股东必须参加开设股东会议,并且拿出方案。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五、在合作过程中如乙方要开下一分店,必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开设分店。 六、股权转让费必须在签定协议之日一次性付清,不予以拖欠。 七、 本协议一式四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 八、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量解决。 甲方签字 : 乙方签字 : 20xx年11月1日
股份转让协议范文
出让方: _____(以下简称甲方)住址: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_____(以下简称乙方)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将其所持_____公司(下称“目标公司”)乘以%的 股权转让 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各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标的为: 甲方合法持有目标公司乘以%的股权。 二、各方的陈述与保证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 公司法 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合法持有该公司乘以%的股权;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未向任何第三人设_担保、 质押 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股权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5)甲方承诺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的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在有关手续办理完毕之前,甲方不得处_目标公司的任何资产,并不得以目标公司的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抵押 ; (6)甲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前,目标公司及其自身向乙方作出的有关目标公司的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及合法存续状况、资产权属及 债权债务 状况、税收、 诉讼 与仲裁情况,以及其他纠纷或可能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或因素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的虚假、不实、隐瞒,并愿意承担目标公司及其自身披露不当所引致的任何法律责任。 2、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乘以%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1、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股权转让价款为万元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2、甲、乙双方同意,待目标公司乘以%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后日内,由乙方将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款之同时,向乙方开具合规的收据。 四、 合同生效 条件当下述的两项条件全部成就时,本合同始能生效。 该条件为: 1、本合同已由甲、乙双方正式签署; 2、本合同已得到了各方权力机构(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授权与批准。 五、股权转让完成的条件】1、甲、乙双方完成本合同所规定的与股权转让有关的全部手续,并将所转让的目标公司*%的股权过户至乙方名下。 2、目标公司的股东名册、 公司章程 及工商管理登记档案中均已明确载明乙方持有该股权数额。 六、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需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的约定或其附属、补充条款的约定均视为该方对另一方的违约,另一方有权要求该方支付 违约金 并赔偿相应损失。 2、本合同的违约金为本次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损失仅指一方的直接的、实际的损失,不包括其他。 3、遵守合同的一方在追究违约一方违约责任的前提下,仍可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或终止合同的履行。 七、合同的变更与终止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方可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补充。 2、双方同意,出现以下任何情况本合同即告终止: (1)甲、乙双方依本合同所应履行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且依本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已完全实现。 (2)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所约定的股权转让事宜因其他原因未取得相关主管机关批准。 本合同因上述第(2)(3)项原因而终止时,甲方应在10日内全额返还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 3、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八、保密; 任何一方对其在本合同磋商、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生产经营、投资及其他任何方面的商业秘密,不得向公众或任何第三人泄露、公开或传播此等商业秘密; 也不得以自己或其他任何人的利益为目的利用此等商业秘密; 除非是: (1)法律要求; (2)社会公众利益要求; (3)对方事先以书面形式同意。 九、附则1、因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签订地有 管辖权 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予以解决,可另行签署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目标公司存档壹份,其余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出让方(甲方)(盖章)受让方(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时间: _____年月日签署时间: _____年月日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 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5篇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1 转让方: (甲方) 受让方: (乙方) 本 协议书 由甲方与乙方就河北 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事宜,于年 月 日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订立。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河北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的股份共 元出资额,以 万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甲方收到价款后,为乙方出具 收据 。 第二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河北 有限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河北 有限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乙方承认河北 有限公司章程,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合同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一方违反合同,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1、与本合同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并经河北 有限公司股东会同意后生效。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2 转让方 (甲方) 身份证号 受让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就 股份转让事宜,于 年 月 日在深圳订立,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事宜。 一、股份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地址: )股份中的百分之 的股份以 万元( )转让给乙方(其中包含股份资产及房屋押金和店内存货),乙方同意按此价格的金额购买上述股份,参与共同合作经营 。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当日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所转让股份的费用,附:甲方付收据一份交与乙方保留。 3、甲乙双方按股份比例,共同出资万元(),作为 的正常流动资金(附:甲方应出资 万元( ),乙方出资 万元( )。 二、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份,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保或担保并免遭第三人追讨,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三、责任(合作细节) 1、甲乙双方作为的员工,必须正常工作,遵守店内的一切 规章制度 ,对违反规章制度和所有员工同等对待。 2、乙方作为(职务),享受正常待遇及福利及正常支出费用(附 劳动合同 书中一切条款,正常有效。) 3、盈亏分担,甲乙按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按季度分享利润及分担 的亏损。 4、合同签订之时,店内一切产品及设备作为甲乙双方共同拥有之成本,以外成本须由甲乙双方共同出资承担,公司宿舍住宿,一切保持不变,房间作为甲方福利,乙方不得有异议。 5、如公司发展扩大所需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合同比例出资,乙方不得有异议。 6、甲、乙双方由于个人或态度与客人及社会人员产生矛矛盾造成店内任何损失,由本人负责全部损失。 四、时间 1、本合同有效时间为三年,从月日到止。 2、合约期满,乙方作为甲方合作考虑之优先对象,可以继续续约持股。 五、帐目 1、所有经营及支出帐目,对的所有股东公开,甲乙双方可以提前预约查询。 2、每季度分红时间为下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甲乙双方共同理帐。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不得与甲方解除合同,如果乙方单方面强行解除合同,则不享受当季度分红,并按时间长短甲方付给乙方部分的 资金(如下:在合同第一年内,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二十(20%),在合同第二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百分之四十(40%),在合同第三年如乙方退出,甲方退还乙方总投入资金的百分之六十(60%)。合约期满乙方可以选择续签合约或者凭收据合同拿回本金(本金为乙方签订合同的实际出资 )(附:甲乙方签订的书面变更和解除合同书)。 2、合同期内甲乙双方的股份都不得出让,转包给第三人。 3、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阻止的外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4、当发生不可抗力之因素,本合同自动解除,甲乙双方无相互之责任。 七、争议解决 对于涉及到本合同以外的争议,双方本着互利互让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 八、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和日期 本合同经 各股东同意,并由各方签字之时生效。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分别由甲、乙、及 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3 转让方(个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受让方(个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姓 名: 甲方系安信地板友谊国家广场店股东,出资额为叁拾万元整(30万元) ,占公司总股份的100%(以下简称合同股份),甲方自愿将其经营的安信地板友谊国家广场店30%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转让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股份的转让及价格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甲、乙双方协商,合同股份100% 股份,股份收购总价款为 叁万元整(30万元),现甲方将其占安信地板友谊国家广场店30%的股权以拾万元整9万元)转让乙方。 二、付款期限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于 年 月 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三、交割期 甲、乙双确定,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 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期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四、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五、有关合营盈亏(含债券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受让股权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相应的风险和亏损。 2、如因甲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未如实告知乙方有关合营公司在股权转让前所负债务,致使乙方在成为合营股东后遭受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六、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 安信地板友谊国家广场店股东会出具股权出资证明通过。 七、违约责任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 10% 的违约金。 八、争议的解决 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时,提交--- 企业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方各执一份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4 出让方: 住所地: 受让方: 住所地: 鉴于: 1、 公司是一家合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2、出让方持有公司100%的股权,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实缴注册资本 万元。 3、转让期指该公司资产负债表目为所有者权益 万元,流动资产 万元。 4、现出让方与受让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由出让方将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据此双方达成以下条款共同信守。 5、出让方以租赁方式出租给受让方的 加油站,该 租赁合同 自然终止,且出让方已经交纳的 元租金直接冲抵为股权转让款。 一、股权转让 出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100%的股权及依该股权享有的所有股东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受让该股权,并在转让成交后,依据受让的股权享有相应的所有股东权益。 二、股权价格 转让股权作价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元整),由受让方与股权转让并变更工商登记为受让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 三、出让方的声明和保证 1、出让方为标的股权的"合法持有人,其有权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转让标的股权;出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已经履行的必要和全部的内部审批手续取得了出让方内部有权机关的批准和授权。 2、出让方承诺未以转让股权为其自身或第三方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3、出让方履行本合同的行为,不会导致任何违反其与他人签署的合同、单方承诺、保证等; 4、受让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和 其它 约定完全履行其各种义务; 5、受让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 6、受让方负责办理标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一切手续,出让方应协助办理。 四、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一般规定 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项下部分条款或内容被认定为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交有关机关备案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本协议签订时间:年月日 本协议签订地点: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5 转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受让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1、甲方是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 2、截止--年12月31日,总股本为 股,其中甲方作为 股东,持有 股,占总股本的 %。 3、 方拟转让,乙方拟受让甲方所持 股 股份,占 总股本的 %。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订立本股份转让合同,作为明确双方在完成本合同项下股权转让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的依据,以资甲、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定义 1.1 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用语具有下面含义: 1.1.1合同:指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在深圳市所签订的股份转让合同。 1.1.2转让:指甲方将其所合法持有 标的股份转移至乙方名下的行为。 1.13会计 报告 : 经过审计的 年 月 日为基准日的会计报告。 1.1.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5基准日:指 年 月 日,即为 报告截止日。 1.1.6标的股份: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转让并由乙方受让的 股股份。 1.1.7 1.1.8是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1.1.9签署日: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之日。 1.1.10生效日:具有本合同第15.1条赋予其含义。 1.1.11股份转让完成日:指甲、乙双方全部交割标的的股份转让总金额并在深圳证券登记的有限公司办妥标的股份的登记过户手续之日。 1.1.12终止日:指甲、乙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终止本合同的履行和/或解除本合同之日。 1.1.13不可抗力:具有本合同等十三条赋予其含义。 1.1.14财政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1.2本合同引用任何法律条文,均应当作出如下理解或解释: 1.2.1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有关法律条文及其修改、补充。 1.2.2签署本合同时生效的根据有关立法所作出的法律性通知、命令。 1.3本合同中每一款的标题为方便 提示,并不对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构成任何影响。 二、股份转让 2.1甲方同意将其所持有的 股 股份依据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有偿转让予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2本合同项下的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将持有 股国家股股份,占康达尔总股本的 %。 三、会计报告 甲、乙双方同意将 作为本合同之必备附件,并以《 报告》中业经有资格从事证券业务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核验证的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以及该年度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作为甲、乙双方此次股份转让的资产及财务依据。 四、承诺与保证 4.1作为股份转让方及康达尔的第一大股东,甲方就本合同签署日之前甲方自身以及 有关情况向乙方作出如下说明、承诺和保证; 4.1.1法律地位 ① 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上市公司,康达尔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甲方系标的的股份的合法所有者,享有与此对应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甲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转让其所拥有的 标的股份,该股份未设立任何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担保及/或第三方权益。 ④除本合同外,没有其他任何生效的或将会生效的合同和/或其他约束性安排导致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4.2作为股份受让方,乙方在此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和保证: 4.2.1法律地位 ①乙方为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而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乙方具备按其营业执照进行正常合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的政府批文、证件和许可。 ②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乙方具备受让甲方拥有的 标的股份的法定资格。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和条件从甲方受让 股份。 4.2.2财务能力 ①乙方拥有足够的财政资源和资金能力履行本合同,合同的付款全部以人民币现金支付,并保证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如期、足额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②乙方不会因订立、履行本合同导致其财政资源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和其它重大逆向影响。 4.2.3第三方关系 ①乙方订立和履行本合同不构成对其与任何三方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与第三方订立的任何合同、合同、责任和义务安排、承诺、约束)的障碍。 ②乙方不存在因其与第三方关系而导致的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充分履行的障碍。 4.2.4 4.3持续性 本条前述甲、乙双方相互作出的承诺与保证是持续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该等承诺和保证将被视为重复作出,且不因股份转让交易的完成而失效。 五、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5.1参考 中所载明的康达尔每股净资产值为0.13元,甲、乙双方同意将本合同项下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0.13 5.2本合同项下甲方向乙方转让的 股份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下同) 元。 5.3甲、乙双方同意的付款方式如下: ①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作为 ,支付数额为 元。同时也作为履行本合同的 。 ②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二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③本股份转让经 批准后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总额的 作为第三期付款,支付数额为 元。 5.4乙方应将上述转让价款汇入甲方指定的下述银行帐户: 收款人:深圳市龙岗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行: 帐号: 若甲方根据需要对上述指定银行帐户进行变更,则甲方应在约定的付款日之前至少提前十五日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否则由此导致的付款延误,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5乙方应以人民币现金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 5.6乙方有权提前支付任何一期或全部应付转让价款,甲方对此表示同意并将给予收款上的全力配合。 5.7涉及本合同项下股份转让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未明确定规定的,由双方各承担50%。 六、信息披露与登记过户 6.1本合同签署后,应按照甲方负责、乙方协助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定要求和程序将本合同按有关规定上报各级有关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6.2标的股份的转让审批及变更登记由双方共同办理,在不违反本合同各项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必须在对方提出要求后迅速提供有关文件,否则由此造成的延误或损失由延误承担。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协议5篇相关 文章 : ★ 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5篇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万能模板五篇 ★ 股份个人转让合同参考5篇 ★ 股份转让合同范本5篇 ★ 私人股份转让合同五篇示例 ★ 个人股权转让合同范本4篇 ★ 简单的股份转让合同5篇 ★ 公司股份转让合同协议书5篇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范文3篇 ★ 个人股份转让合同范文3篇最新
宝鹰股份股份转让好是好还是不好
宝鹰股份股份转让好。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宝鹰股份的情况不好。宝鹰股份全称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股份”),成立于1994年,总部在深圳市,于2013年成功上市,宝鹰股份是珠海市国资委控股企业,其板块涉猎: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等。
2022年哪家公司15%股份转让
1、京蓝科技(000711)2021年2月7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杨树蓝天投资中心及实际控制人郭绍增与新疆水利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新疆投资拟通过《股份转让协议》和《表决权委托协议》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其中股份转让、委托表决权分别占公司总股本5.00%、11.68%。在股权交易完成后,新疆投资将给予公司业务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上述股份转让需经有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本协议的履行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总市值:25.39亿元 流通市值:20.35亿元2、罗普斯金(002333)20年4月,控股股东罗普斯金控股拟以每股8元的价格,协议转让公司1.5亿股(占公司总股本29.84%)给苏州中恒投资有限公司,转让价款总额为12亿元。公司同时披露定增预案,拟向苏州中恒发行1.5亿股,发行价3.37元/股,募资505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额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全。此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苏州中恒。总市值:45.68亿元 流通市值:29.92亿元3、青岛双星(000599)2020年4月21日公司公告披露:双星集团100%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给青岛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本次划转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仍为双星集团,实际控制人仍为青岛市国资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更。总市值:30.38亿元 流通市值:30.38亿元4、ST德豪(002005)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股份司法拍卖结果的提示性公告》,控股股东芜湖德豪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221,007,786股公司股票(股份性质为无限售流通股)已全部完成拍卖。后续可能将涉及缴款、法院执行法定程序、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如上述程序完成,将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总市值:31.37亿元 流通市值:30.91亿元5、孚日股份(002083)公司于5月7日收到控股股东孚日控股送达公司的通知文件,主要为高密市人民政府于5月7日出具的《关于收购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决定》,该文件的主要内容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由高密华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控股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孚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后,按程序收购孚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的股份。”孚日控股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