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上市公司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答案】:C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经证监会认定、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选项A错误。上市公司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选项B错误。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选项D错误。
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是否触发关联交易
触发。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会触发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了集团的利益以及集团的债券。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是否触发关联交易
触发。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会触发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了集团的利益以及集团的债券。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要求三年盈利
“最近一期”指有公告的最后一期。“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不影响发行条件,但最近三年必须盈利且能够支付一年利息。B股可以发债。 是否要求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必须三年盈利呢?通过查找案例,发现如下三例: 1、海南航空(600221.SH)、健康元(600380.SH)均为2011年度发行公司债券,均以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的财务数据作为申报材料,均为2008年亏损。 2、华孚色纺(002042.SZ)2011年度发行公司债券,以2008年、2009年和2010年三年的财务数据作为申报材料,其编制的备考财务报表中,2008年亏损。 从以上案例分析,三年盈利只是针对“最近一期末未分配利润为负”的申请人。
为什么美国国债的利率比公司债券低?请用图表说明
利率的风险结构债权工具的到期期限相同但利率却不相同的现象称为利率的风险结构。这种现象是由三个原因引起的:违约风险、流动性和所得税因素。债务人无法依约付息或归还本金的风险称为违约风险,它影响着债权工具的利率。各种债权工具都存在着违约风险,公司债券的利率往往高于同等条件下的政府债券的利率,普通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比信用等级较高的公司债券的违约风险要大。一般来说,债券违约风险越大,其利率越高。影响债权工具利率的另一个重要因素是债券的流动性。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各种债券工具由于交易费用、偿还期限、是否可转换等条件的不同,变现所需要的时间或成本也不同,流动性就不同。一般来说,国债的流动性强于公司债券;期限较长的债券,流动性较差。流动性较差的债券,风险相对较大,利率定得就高一些;反之亦然。所得税也是影响利率风险结构的重要因素。在同等条件下,具有免税特征的债券利率要低。在美国,市政债券的违约风险高于国债,流动性低于国债,但由于市政债券的利息收入是免税的,所以长期以来,美国市政债券的利率低于国债的利率。二、利率的期限结构债券的期限和收益率在某一既定时间存在的关系就称为利率的期限结构,表示这种关系的曲线通常称为收益曲线。利率期限结构主要讨论金融产品到期时的收益与到期期限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及变化趋势。在理论分析中,如果将影响收益的其他因素看成是既定的,那么就可以用一条曲线来表示到期收益率与到期期限的函数关系。一般而言,随着利率水平的上升,长期收益与短期收益之差将减少或变成负值。也就是说,当平均利率水平较高时,收益曲线为水平的有时甚至是向下倾斜的;当利率较低时,收益率曲线通常较陡。收益曲线是指那些期限不同,却有着相同流动性、税率结构与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的利率曲线。金融资产收益曲线反映了这样一种现象,即期限不同的有价证券,其利率变动具有相同特征。不同期限的债券,其利率经常朝同方向变动。利率水平较低时,收益率曲线经常呈现正斜率;利率水平较高时,收益率曲线经常出现负斜率。收益率曲线通常为正斜率。收益曲线的表现形态有:①正常的收益曲线,指有价证券期限与利率呈负相关关系的曲线。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有哪些?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有哪些?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形式包括:可交换债券(可以转换为除发行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股票)、可转换优先股(可以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强制转换证券(一种短期证券,通常收益率很高,在到期日根据当日的股票价格被强制转换为公司股票)。 从发行者的角度看,用可转换债券融资的主要优势在于可以减少利息费用,但如果债券被转换,公司股东的股权将被稀释。从定价的角度看,可转换债券由债券和认股权证两部分资产组成。对可转换债券定价需要假定 1)所对应的股票的价格波动程度,从而对认股权证定价;以及 2)固定收益部分的债券息差(credit spread),它由该公司的信用程度和该债券的优先偿付等级(公司无法偿付所有 债务 时对各类债务的偿还次序)决定。 如果已知可转换债券的市场价值,可以通过假定的债券息差来推算隐含的股价波动程度,反之亦然。这种波动程度/信用的划分是标准的可转换债券的定价方法。有趣的是,除了上文提及的可交换债券,无法将股价波动程度和信用完全分开。高波动程度(有利于投资人)往往伴随着恶化的信用(不利)。优秀的可转换债券投资者是那些能在两者间取得平衡的人。 可转换债券具有股票和债券的双重属性,对投资者来说是"有本金保证的股票" 。 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具有强大的市场吸引力,其有利之处在于: 1.可转换债券使投资者获得最低收益权。 可转换债券与股票最大的不同就是它具有债券的特性,即便当它失去转换意义后,作为一种低息债券,它仍然会有固定的利息收入;这时投资者以 债权人 的身份,可以获得固定的本金与利息收益。如果实现转换,则会获得出售普通股的收入或获得股息收入。可转换债券对投资者具有"上不封顶,下可保底"的优点,当股价上涨时,投资者可将债券转为股票,享受股价上涨带来的盈利;当股价下跌时,则可不实施转换而享受每年的固定利息收入,待期满时偿还本金。 2.可转换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 投资者在持有可转换债券期间,可以取得定期的利息收入,通常情况下,可转换债券当期收益较普通股红利高,如果不是这样,可转换债券将很快被转换成股票。 3.可转换债券比股票有优先偿还的要求权。 可转换债券属于次等信用债券,在清偿顺序上,同普通公司债券、长期负债( 银行贷款 )等具有同等追索权利,但排在一般公司债券之后,同可转换优先股,优先股和普通股相比,可得到优先清偿的地位。 综上所述,许多公司在成立的时候会为了让自己的资金充足而向社会或者特定的人售卖了债券,其中可能为了吸引购买者而承诺可以在日后公司经济稳定的状况下将其手中的债券转换成为公司内部的股票,并且能够得到公司内部的分红盈利。
下列关于公司债券的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购买公司债券所得到的利息属于合法的非劳动收入,A项的说法错误;C、D两项的说法错误,公司债券不如国债安全。
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利好还是利空
短期公司债券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利是利空。一、摘牌是指证券上市期届满或依法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证券交易所要终止其上市交易。就是证券交易所停止该股票交易了,以后就不能再在证券公司买卖该股票了。二、上市公司摘牌的条件:1、目前的管理条例规定是连续三年亏损。2、实际操作过程中, 迄今为止尚未有一家上市公司因此而被摘牌, 只有琼民源一家公司因欺 诈而被停牌。3、原因是上市资格是一个近乎免费的融资来源, 地方政府、上市公司的母公司及其它公司都不会轻易地放弃这笔资源。4、这就是近年来证券市场上保护和买卖“壳资源”的真正动机。5、一旦某家公司接近达到了摘牌条件(如连续两年亏损), 各方便会采取一切“措施”使其免遭劫难。6、最坏的结果也是为那些“借壳上市”的公司所购买。至于破产机制在证券市场上更不会存在。7、国有企业的破产在一定程度上是政府决策的结果。8、目前, 某些上市公司理论上已经满足了破产的条件: 资不抵债,可得到的惩罚也只是在其股票名称之前加上“st”(英文的“特殊处理”缩写)而已。三、本息兑付程序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所于转换期结束时自动终止交易后二个交易日内,将交易结束时的债券数据通知发行人,发行人于到期日前将相应本息款划入交易所指定的资金帐户。2、交易所于到期日后第三个交易日将本息款划入券商清算头寸帐户,各券商于到期日后第五个交易日将本息款划入投资者开设的资金或保证金帐户。 3、设置强制性转股条款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年兑付利息期间,债券交易不停市,付息办法参照A股派息程序执行
上市公司批准发行绿色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绿色公司债券是什么债券?
现在都是绿色,基本就是符合国家政策,符合国家的规定。 不是什么利好,利空都要求这么做。 绿色债券,是指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项目的债券。2008年开始由世界银行首发,2016年第一季度,全球范围内绿色债券的发行量约为170亿美元,总计可达到700亿美元。 拓展资料: 环保领域的资产证券化产品为垃圾焚烧发电等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新的源动力。中国“十三五规划建议”中明确提出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这也是当前经济发展模式的世界潮流。 所谓绿色债券,指金融机构法人依法发行的、募集资金用于支持绿色产业并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绿色债券起源于21世纪之初,是伴随着世界范围内投资人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问题的持续关注,在国际债券市场上兴起的一个新的债券品种。自2008年世界银行发行第一支绿色债券以来,国际绿色债券市场蓬勃发展。 2014年,全球发行的绿色债券已达360亿美元。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欧洲投资银行均是绿色债券重要的发行主体。 2015年全球绿色债券发行总额近300亿美元。 2015年金风科技在境外成功发行3亿美元绿色债券,成为中资企业的首单绿色债券。2015年10月,中国农业银行在伦敦证券交易所发行了首单绿色债券,开启了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发行绿色债券的先河。 2016年第一季度,全球范围内绿色债券的发行量约为170亿美元,几乎是2015年同期的三倍。在这其中,将近一半的绿色债券来自于中国。据穆迪公司估计,2016年全球绿色债券的发行量总计可能达到700亿美元。 央行指出,国家将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此将建立了发行核准的绿色通道,明确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债券纳入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等。 央行表示,欢迎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税收、贴息、增信等配套优惠政策,欢迎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 央行提出,在构建绿色金融体系方面,还将采取四类措施: 1、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通过再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机制来支持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 2、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推动建立绿色企业债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与相关产品,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 3、建立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4、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茅台集团拟发行150亿公司债券,发行期限是多久?
9月16日,新京报记者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项目信息平台获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面向专业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已在该平台上发布。据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申报稿披露,本次债券发行期限不超过7年期(含7年),由五矿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主承销商及受托管理人。此次拟发行债券的规模,不超过(含)150亿元。而此次发行公司债券,无论是从茅台集团来看,还是其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均是首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公示的信息,此次债券发行人为茅台集团,主承销商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从募集说明书中透露的信息可以看到,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拟用于对贵州高速公路(以下简称“贵州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收购、偿还有息债务、补充流动资金需求等。扩展资料茅台集团收购贵州高速已获批复:从公开消息来看,茅台集团收购贵州高速部分股权事项已获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国资委转让所持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批复》,批复同意将贵州省国资委所持贵州高速部分股权转让给茅台集团持有,转让价款150亿元。具体的转让比例最终以2019年度审计报告来确定。从贵州高速的财务信息可以看到,贵州高速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自2018年起便开始出现下降,2018年年末,达到5.56亿元的高位后,2019年便腰斩至3.18亿元,到2020年上半年更是出现巨额亏损,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额达到19.16亿元。不过,由于贵州高速为贵州省公路行业的龙头企业,囊括了贵州省高速公路通车里程的54.95%,在贵州省公路行业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地位。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拟发行150亿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它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从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并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是指其持有者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按一定比例或价格将之转换成一定数量的另一种证券的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它是一种可以在特定时间、按特定条件转换为普通股票的特殊企业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可转换债券英语为:convertiblebond(或convertibledebenture、convertiblenote)。公司发行的含有转换特征的债券。在招募说明中发行人承诺根据转换价格在一定时间内可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转换特征为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一项义务。可转换债券的优点为普通股所不具备的固定收益和一般债券不具备的升值潜力。参见:可转换信用债券,convertibledebenture
为什么发行公司债券时,会出现溢价或折价?溢价或折价是不是企业的收益或损失?
不是,这要看企业发行债券的票面利率和市场上平均利率的比较,如果债券票面利率高于市场上的平均收益率,大家就都会来买,需求旺盛,因此导致债券价格上扬,即溢价。当债券票面利率小于市场上的平均利率时,债券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也就是说没人买,因此要降价,折价出售。这个溢价或折价最后都是让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等于市场上的平均利率为止。
下列有关公司债券担保的说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公司法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公司法》试题)1.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A.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B.为2人以上50人以下C.50人以下D.没有任何限制答案:C解析: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取消了下限,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有上下限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依照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50万元B.人民币3万元C.人民币10万元D.人民币30万元答案:B解析:根据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另有较高规定者外,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3.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从()起不能抽逃其出资。ue003A.缴付出资之后ue003B.法定验资机构对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之后C.公司创立大会召开之后ue003D.公司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之后答案:Cue003解析:(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创立大会在法定期间内召开后,认股人不得抽回股本。4.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000万元,2004年末的净资产为8000万元,法定盈余公积金余额为3000万元。2005年初,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拟将部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万元。A.1500B.1200ue003C.2000D.3000答案:Aue003解析: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因此本次转增股本最多不得超过:(3000-X)/6000=25%,则X=1500万元。5.甲、乙、丙于2003年3月出资设立东海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05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房产,其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其应出资额与实际出资额的差额。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对甲不足出资的行为,正确的处理方法是()。A.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丁补足ue003B.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由乙、丙补足C.甲以个人财产补交其差额,不足部分待有财产时再补足D.甲、乙、丙、丁均不承担补交该差额的责任ue003答案:Bue003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为乙、丙,因此正确答案为B。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A.公司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ue003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ue003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ue003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答案:Aue003解析: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7.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ue003A.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ue003B.出席会议的董事2/3以上通过ue003C.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ue003D.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ue003答案:Cue003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应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董事过半数通过。8.甲、乙、丙三位股东发起方式设立A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甲股东向银行贷款100万元,拟由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关于该担保事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大东会进行决议B.由董事会作出决议C.无须经过会议讨论,甲股东可以安排公司经理办理担保事项D.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本题公司是向股东甲提供担保,因此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决议。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是()。A.土地使用权B.房屋使用权C.工业产权D.机器设备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方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资产作价出资。本题选项B为房屋使用权,而非房屋所有权,故不得用来出资。10.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100万元设立了某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50万元,乙出资30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有关这次会议的下列情况中,不符合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A.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B.会议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任执行董事,甲为公司法定代表人C.会议决定设1名监事,任期3年D.会议选举了公司章程所定的全部董事,包括两名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答案:D解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之一是“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是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因此,选项D的说法是错误的。11.某股份有限公司原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某年需要减少注册资本300万元,那么该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的通过方式为()。A.经股东大会持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通过决议B.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C.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3以上通过D.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全部通过答案:Bue003解析:《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3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12.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通过。A.过半数过半数B.半数以上半数以上C.半数以上过半数D.过半数半数以上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关联关系表决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13.因犯有贪污罪被判处刑罚后,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的情形是()。A.执行期满未逾1年B.执行期满未逾2年C.执行期满未逾3年D.执行期满未逾5年答案:D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14.甲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行为损害了公司股东B的利益,那么B()。A.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B.必须通过董事会提起诉讼C.必须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D.必须通过股东会提起诉讼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股东直接诉讼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甲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亿元,累计提取法定公积金余额5000万元。2006年度税后利润为3000万元,该公司当年应当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数额是()。A.150万元B.200万元C.300万元D.500万元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公积金提取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公积金按照公司税后利润的10%提取,当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甲公司2006年利润3000万,按10%提取即300万元,加上原累计的法定公积金5000万元,提取后累计总额5300万元,未超过注册资本的50%。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以下15题为《证券法》试题)16.下列属于公开发行证券的是()。A.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50人B.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C.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D.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100人【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根据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属于公开发行证券。17.某公司拟公开发行股票8000万股,委托承销团代销,代销期间届满时,属于发行失败的是()。A.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8000万股B.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7200万股C.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6400万股D.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为5400万股【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股票发行。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18.某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为1亿元,2007年拟增发股票2亿股,其中一部分采用配售的方式发售,那么该配售股份数量最多不应超过()。A.3000万股B.6000万股C.7000万股D.10000万股【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增发股票中配售数量的限制。根据规定,拟配售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总额的30%。19.某上市公司2004年5月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2000万元,2年期公司债券1500万元。2007年1月,该公司鉴于到期债券已偿还且具备再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其他条件,计划再次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经审计确认该公司2006年12月末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该公司此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A.400万元B.500万元C.800万元D.100万元【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返还的部分。本题该公司净资产额为6000万元,本次发行公司债券额最多不得超过400万元(6000万元×40%-2000万元=400万元)。20.某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公司净资产为4000万元,3年前曾发行5年期公司债券500万元。则该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最高限额为()万元。A.1600B.1100C.1000D.90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额的40%。其中累计债券总额是指公司成立以来,发行的所有债券尚未偿还的部分。本题中3年前该公司曾发行5年期债券500万元5属于尚未偿还的部分。所以该公司此次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额最多为:4000×40%-500=1100万元。21.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A.8日B.10日C.5日D.3日【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根据《证券法》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22.上市公司发生的下列事实中,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可以决定该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是()。A.公司的股本总额由人民币1.2亿元减至为人民币1亿元B.公司股票市值连续3天下跌C.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D.公司未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暂停股票上市。本题中,D选项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应暂停该公司股票交易。23.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A.欺诈客户行为B.内部交易行为C.操纵市场行为D.虚假陈述行为【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欺诈客户行为的范围。根据规定,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的,属于欺诈客户行为。24.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该比例是()。A.90%B.75%C.50%D.30%【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上市公司要约收购。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25.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虽然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一定比例,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规定,该一定的比例是()。A.达到5%,但未达到10%B.达到5%,但未达到20%C.达到10%,但未达到20%D.达到10%,但未达到30%【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情形。根据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的20%,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26.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内不得转让。A.10个月B.2个月C.12个月D.6个月【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27.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和证券自营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A.人民币5000万元B.人民币1亿元C.人民币2亿元D.人民币5亿元【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和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28.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如公司全部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应当()。A.先缴纳罚款B.先缴纳罚金C.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D.按照同一比例分别支付【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违反证券法责任的承担。根据规定,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同时承担缴纳罚款、罚金和民事赔偿责任,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9.下列有关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说法中,不符合规定的是()。A.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B.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50%C.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D.经资信评级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规定。40%。30.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有()。A.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半年后转让其所持股票B.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20%的股票C.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的专业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买卖该种股票D.为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在该文件公开后5日内买卖该公司股票【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证券交易的规则。A应该是1年;根据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三、判断题(共10题,每题1分,合计10分,含《公司法》《证券法》)(对)1.上市公司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错)2.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可以作价入股。(错)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不回避表决。(对)4.当公司负债率过高时,通过发行股票增加公司的资本,可以有效地降低期负债比例,改善公司财务结构。(错)5.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6.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而设立的方式。(错)7.《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对)8.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对)9.目前我国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确定采取法定资本制原则。(对)10.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做出后,应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四、案例分析(每问10分,共30分,《合同法》部分)甲与乙在2009年10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乙所有的厂房三栋,租期六年,每半年支付当期半年的租金。合同签订后,甲预付当期半年租金。后由于甲经营出现困难,没有正式入住,但也没有协商解除合同。乙在2011年4月25日见甲没有继续缴纳租金,也无法取得联系,遂将厂房租赁给丙,双方签订合同,乙并收取丙定金。【问题】1、甲没有缴纳后半年租金是否违约?参考答案:属于违约行为。甲应该在4月1日缴纳半年租金。2、乙方与甲方的合同解除没有?参考答案:没有解除。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乙方没有履行通知手续或诉讼程序,合同没有解除。3、乙方是否存在双倍返还丙方定金的风险?参考答案:存在风险。因为甲乙的合同没有解除,乙又将房屋租与丙,并收取定金。该租赁行为侵犯了甲的合法权利,属于违约行为。若甲要求法院解除乙丙的合同,则应获得法院支持。故乙方存在双倍返还丙定金的风险。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债券是指证券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适用本办法,但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第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必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发行或变相发行债券。第五条 证券公司债券经批准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也可以向合格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的债券不得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第六条 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制定到期还本付息的有效措施,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发行与承销第七条 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发行人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二)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三)最近一年盈利; (四)各项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六)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 (七)资产未被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前条第(四)、(五)、(六)、(七)、(八)项规定的要求,且最近一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第九条 定向发行的债券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合格投资者是指自行判断具备投资债券的独立分析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者: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或投资组织; (二)按照规定和章程可从事债券投资; (三)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经审计的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第十条 发行债券募集的资金应当有确定的用途和相应的使用计划及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用于禁止性的业务和行为。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本期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对跟踪评级做出安排。 证券资信评级机构对评级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及时性承担责任。信用评级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担保。为债券的发行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应当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保证应当是连带责任保证;为债券的发行提供抵押或质押的,抵押或质押的财产应当由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公开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的总额,定向发行债券的担保金额应不少于债券本息总额的百分之五十。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权代理人。聘请债权代理人应当订立债权代理协议,明确发行人、债券持有人及债权代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约定,投资者认购本期债券视作同意债权代理协议。 发行人可聘请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机构担任债权代理人。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参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律师应当针对债券的特点,重点对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案、发行条款、担保、信用评级、专项偿债账户、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明确发表法律意见。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聘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组织债券的承销。定向发行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由发行人自行组织销售。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发行债券应当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对下列事项做出专项决议: (一)发行规模、期限、利率; (二)担保; (三)募集资金的用途; (四)发行方式; (五)决议有效期; (六)与本期债券相关的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申请发行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三)主承销商推荐函(附尽职调查报告); (四)募集说明书(附发行方案); (五)法律意见书(附律师工作报告); (六)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 (八)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的专项报告; (九)关于支付本期债券本息的现金流分析报告; (十)担保协议及相关文件; (十一)债权代理协议; (十二)发行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十三)与债券发行相关的其他重要合同;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一、我国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是什么? 1、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目前仅能由上市的 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 2、募集资金用途不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 3、监管机构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审核发债公司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而发行企业债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 4、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 二、公司债券有哪些分类方式? 1、按是否记名可分为 (1)记名公司债券,即在券面上登记持有人姓名,支取本息要凭印鉴领取,转让时必须背书并到债券发行公司登记的公司债券。 (2)不记名公司债券,即券面上不需载明持有人姓名,还本付息及流通转让仅以债券为凭,不需登记。 2、按是否可提前赎回分为 (1)可提前赎回公司债券,即发行者司在债券到期前购回其发行的全部或部分债券。 (2)不可提前赎问公司债券,即只能一次到期还本付息的公司债券。 3、按发行目的分类 (1)普通公司债券,即以固定利率、固定期限为特征的公司债券。这是公司债券的主要形式,目的在于为公司扩大生产规模提供资金来源。 (2)改组公司债券、是为清理 公司债务 而发行的债券,也称为以新换旧债券。 (3)利息公司债券,也称为调整公司债券,是指面临 债务 信用危机的公司经 债权人 同意而发行的较低利率的新债券,用以换回原来发行的较高利率债券。 (4)延期公司债券,指公司在已发行债券到期无力支付,又不能发新债还旧债的情况下,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延长偿还期限的公司债券。 综上所述,我国债券大体可以分为国债、地方债、企业债券及公司债券等。其中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比较类似,也有一些区别。主要体现在发行主体、监管方式、信息披露程度上。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一般是股份有限公司,包括 上市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制度比企业债券严格。
怎么区分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
怎么区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好公司债券的筛选标准是什么?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分标准,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分标准 一、企业债筛选标准 1、净资产标准 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40%; 资产负债率较高(城投债65%,产业债75%)且AA+以下的、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5%的城投企业从严审核;资产负债率80%至90%之间的需提供担保;超过90%不予发债。 2、净利润水平 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利息;(上市交易是1.5倍) 3、收入水平 主营收入占总收入70%,补贴收入不得超过30%。 4、募投项目总投资额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70%。 允许不超过40%偿还银行贷款、补充营运资金。 5、应收款项不得超过净资产40%。 6、债项级别AA以上不受指标限制。 二、公司债筛选标准 1、债项信用评级AA-及以上; 2、发行后,累计债项余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净资产40%(这是公募的要求,要扣除已发行的公司债和企业债规模,不扣除已发行中票、短融和PPN,私募没有净资产的限制);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的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5%,或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公募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不受此限制);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公募的要求,非公开发行不受此限制)。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与非公开发行比较: 公开发行:(1)净资产不低于25亿;(2)最近三年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6亿;(3)主体评级不低于AA(达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非公开发行:(1)不属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中的行业或情况;(2)净资产不低于10亿;(3)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拟发行额度不低于3亿;(5)主体评级不低于AA(达不到AA的需要提供足额抵押或第三方担保)。 项目收益债:(1)项目本身产生的经营性收益能够覆盖债券本息;(2)不能是已完工的项目。 项目收益债主要应用于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建设、电网改造、保障房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 行业分类指引 1、房地产类 原则上要求企业评级不低于AA-,总资产超过100亿,净资产超过40亿,有国企背景的可适当放宽。 2、地方政府平台类 关于公司债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发行人,不得发行公司债券: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名单(监管类);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不过,符合条件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特别目的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项目等除外。 根据规定,被列入中国银监会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监测类名单(退出平台类),或发行人涉及土地开发、政府项目代建(BT)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业务,或控制股东或子公司存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发行人应当作出如下承诺和信息披露事项:一是提供本次发行公司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的承诺;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不用于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或者用于公益性项目;三是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强化业务运营模式、治理结构等相关披露内容。 (此类申报地方水务公司,供暖公司,高速公路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能源集团等有非财政相关的经营性收入占比较多的企业比较容易通过审核,纯平台性质的基本都会被毙。无论如何不能在银监名单内,在名单内的评级AA或以上的可以考虑中票和PPN。) 3、制造业企业 原则上要求总资产80亿以上,净资产30亿以上,有国企背景的适当放宽。 4、主板、中小板、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 非ST基本都可以申请,评级不低于AA-。 要增加发债规模,需要增加净资产,降低资产负债率, 增加收入,提高利润率。要注意收入和现金流量配比。同时考虑到双50限制,要找中间公司“过一道”。 (一)增加公司净资产: 1、通常做法政府划拨优质资产注入平台公司,或将具有优质资源的公司作为子公司纳入平台公司。 会计分录: 借: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资本公积 存货:大部分城投企业将土地所有权放在存货,这样做的好处是不用摊销。开发成本、资本化利息也计入此科目。 无形资产:部分企业也会将土地放入此科目,例如: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不应作为固定资产,应计入无形资产(未来收入不确定)或金融资产(未来收入确定)。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主要为企业拥有的房屋以及其他设备等。 政府注入资产必须是经营性资产,不得为公益性资产,公立学校、公立医院、事业单位资产等。 注入的土地资产必须经过法定的划拨或出让程序,不得将储备土地作为资产注入平台公司。 划拨子公司成立时间需满3年以上。 2、投资性房地产等价值重新评估 成本法转为公允价值法 3、原对政府的负债等转为政府的投入,增加资本公积。 (二)增加收入 1、把其他公、司如自来水公司、燃气公司等划入本公司。 2、将BT、土地开发收入等政府性收入转为公司经营收入。 “过一道” (1)土地开发收入: 政府土地出让给发行人,发行人进行土地整理,完成后交土地交易中心挂牌出让,政府将收入一定比例分给发行人。 交易所认定此类交易的收入为来自政府的收入。 解决方案为与另一公司签订协议,由另一公司受让土地,本公司土地整理,并由另一公司挂牌出让,收入转给本公司。 (2)BT收入: 交易所认为是来自政府的,增加一个其他公司作为BT业务主体,本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向其他公司提供业务。 3、将财政按照约定给付的补贴或协议购买转化为经营性收入。 (三)收入和现金流配比 其他应收款:一般主要为由企业与当地财政局之间的往来款,也有将补贴收入放入此科目。为提高企业经营现金流水平,财政在每年12月31日将此部分作为企业补贴资金打入企业账户,相应冲减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此笔资金往往次年一月后以其他名义从企业账户再划给财政。 其他应付款:大部分为企业应付当地财政的往来款。部分会将应付财政往来款与应收财政往来款进行冲销。一般企业会将部分其他应付款作为政府给予的补贴予以冲销。 (四)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0% 1、尽量选择单一投资规模较大、批复手续齐备或易获得申报所需批复文件的项目。 2、投资项目可以是以前年度开工还未完工的项目。投资总额越大,才能满足不超过70%的限制。 (五)债项级别的财务限制 1、通过内部协调划转不良资产;调整资产结构;处置长期挂账的负债;通过债转股降低负债。 2、债项级别交低时通过增信提高债项评级结果。主要有第三方担保、资产抵押担保,如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等。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是什么?哪个更适合投资?
大家好,我是老徐,一个在努力奋斗的金融民工,请大家关注我,共同探讨财经问题!经济的发展需要金融的支持,金融的支持中有一个主要的支持就是融资,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非常多,对于企业来说,在融资的同时还可以发行债券,发债可以分为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两者看起来都是债券,但是还是有很多的区别。所谓的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为筹措资金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来募集资金;而企业债券是指国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一,两者的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发行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债券则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第二,两者发行条件不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固定的用途,不能将资金用于用于其他无关的用途上,上市公司如果发行可以转化为股票的债券,还要获得证监会的批准。企业债券发行条件会相对松一些,近3年连续盈利即可。第三,两者发行程序不同。公司债券发行要向证监会申请核准,而企业债券则是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主要包括人民银行以及相关的部门。第四,两者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债券主要是依据公司法和证券法来进行规定的,而企业债券主要是通过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来进行规定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多个方面有着差异,但是两者又有着紧密的联系,都是为了给企业经营注入资金,促进企业的发展。如果我们想要投资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两者各有各的优势,关键在于我们对于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有怎么样的要求,根据自身的要求来选择适合的投资。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有什么区别?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公司债: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限制。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业债:审核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三、担保方面: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区别在哪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公司债: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限制。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业债:审核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三、担保方面: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的区别
“公司债和企业债有以下方面的区别:1、在发行主体上;2、在发行债券后的资金用途上;3、在市场功能上:公司债是各类公司用以获得中长期债务性资金的一种主要方式;企业债因为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发行量较少;4、在额度上;5、在担保上;6、在发行状况上;7、在审批程序上。”拓展资料: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1.债券面值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2.偿还期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3.付息期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4.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5.发行人名称发行人名称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具体区别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公司债: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限制。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业债:审核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三、担保方面: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有什么不同?企业债券包括公司债券吗?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公司债: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限制。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业债:审核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三、担保方面: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企业债券(狭义)和公司债券有什么区别
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第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第三,担保上,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第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第五,发行状况方面,公司债可采取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企业债一般要求在通过审批后一年内发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请问公司债和企业债有什么区别?公司债,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主体是公司。企业债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适用的主体是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窄。二、发行条件方面:公司债发行条件相对比较宽松。公司债:核准制。由证监会进行审核,对总体发行规模没有限制。公司债:最低限大致为1200万元和2400万元。企业债:审核制。发改委进行审核,发改委每年会定下一定的发行额度。企业债:发债数额不低于10亿元。三、担保方面:公司债采取无担保形式,而企业债要求由银行或集团担保。四、两者在发行定价上也有显著的区别:公司债的最终定价由发行人和保荐人通过市场询价来确定,而企业债的利率限制要求发债利率不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法律依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第五条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
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区别体现在四方面。一是发行主体不同:公司债券目前仅能由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二是募集资金用途不同:企业债券的募集资金一般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重大技术改造、公益事业投资等方面;而公司债券可根据公司自身的具体经营需要提出发行需求。三是监管机构不同:公司债券的发行实行核准制,中国证监会审核发债公司的材料是否符合法律制度规定。而发行企业债则由国家发改委审批。四是对信息披露要求的差异: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没有严格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债券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较为严格。拓展资料从分析角度看,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的主要区别有五个方面:第一,发行主体的差别。公司债券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债券,我国2005年《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因此,非公司制企业不得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是由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发行的债券,它对发债主体的限制比公司债券狭窄得多。第二,发债资金用途的差别。公司债券是公司根据经营运作具体需要所发行的债券,它的主要用途包括固定资产投资、技术更新改造、改善公司资金来源的结构、调整公司资产结构、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支持公司并购和资产重组等等,因此,只要不违反有关制度规定,发债资金如何使用几乎完全是发债公司自己的事务,无需政府部门关心和审批。第三,信用基础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是公司债券的信用基础。由于各家公司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所以,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也相差甚多,与此对应,各家公司的债券价格和发债成本有着明显差异。第四,管制程序的差别。在市场经济中,公司债券的发行通常实行登记注册制,即只要发债公司的登记材料符合法律等制度规定,监管机关无权限制其发债行为。在这种背景下,债券市场监管机关的主要工作集中在审核发债登记材料的合法性、严格债券的信用评级、监管发债主体的信息披露和债券市场的活动等方面。第五,市场功能的差别。在我国,由于企业债券实际上属政府债券,它的发行受到行政机制的严格控制,不仅明年的发行数额远低于国债、央行票据和金融债券,也明显低于股票的融资额,为此,不论在众多的企业融资中还是在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中,它的作用都微乎其微。
(2020年真题)关于证券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的说法,错误的是( )。
【答案】:B证券评级机构应当在受评证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出具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如果未能及时公布跟踪评级结果,证券评级机构应当披露其原因,并说明跟踪评级结果的公布时间。B项错误。
公司债券和股票有什么区别
股票和债券虽然都是有价证券,都可以作为筹资的手段和投资工具,但两者却有明显的区别 。1.发行主体不同 作为筹资手段,无论是国家、地方公共团体还是企业,都可以发行债券,而股票则只能是股 份制企业才可以发行。2.收益稳定性不同从收益方面看,债券在购买之前,利率已定,到期就可以获得固定利息,而不管发行债券的公司经营获利与否。股票一般在购买之前不定股息率,股息收入随股份公司的盈利情况变动而变动,盈利多就多得,盈利少就少得,无盈利不得。3.保本能力不同从本金方面看,债券到期可回收本金,也就是说连本带利都能得到,如同放债一样。股票则无到期之说。股票本金一旦交给公司,就不能再收回,只要公司存在,就永远归公司支配。公司一旦破产,还要看公司剩余资产清盘状况,那时甚至连本金都会蚀尽,小股东特别有此可能。4.经济利益关系不同上述本利情况表明,债券和股票实质上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有价证券。二者反映着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债券所表示的只是对公司的一种债权,而股票所表示的则是对公司的所有权。权属关系不同,就决定了债券持有者无权过问公司的经营管理,而股票持有者,则有权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5.风险性不同债券只是一般的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比股票较低,股票不仅是投资对象,更是金融市场上的主要投资对象,其交易转让的周转率高,市场价格变动幅度大,可以暴涨暴跌,安全性低,风险大,但却又能获得很高的预期收入,因而能够吸引不少人投进股票交易中来。
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时间是()。
【答案】:B《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第36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 )。 A.ETF B.公司债券
【答案】:BCD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简称固定收益平台)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置的、与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平行、独立的固定收益市场体系。固定收益平台所交易的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国债、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公司债券。所以,本题答案为BCD。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的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一)发行债券的数量;(二)发行方式;(三)债券期限;(四)募集资金的用途;(五)决议的有效期;(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债务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招标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一)发行人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十)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九)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一)第三方担保;(二)商业保险;(三)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5号)、《关于修订〈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证监会令第25号)、《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3〕106号)、《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49号)、《关于实施〈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07〕112号)、《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有关事项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11〕29号)同时废止。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证券法 》和《 公司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 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 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 定金 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 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 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 企业年金 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 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第十一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配售应当综合考虑投资者持有非限售股份的市值和申购资金量。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参与申购的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应当全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如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应当及时退还投资者。 第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发行人应当与战略投资者事先签署配售协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选择标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总量、占本次发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等。战略投资者不参与网下询价,且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十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在发行方案中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实施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 第十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向下列对象配售股票: (一)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 子公司 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二)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三)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 公积金 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以下简称配股),应当向 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股东配售,且配售比例应当相同。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以下简称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比例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第十九条 上市公司增发或者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主承销商可以对参与网下配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机构投资者设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对同一类别的机构投资者应当按相同的比例进行配售。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公告中明确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主承销商未对机构投资者进行分类的,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回拨后两者的获配比例应当一致。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对象及其数量的选择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承销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约定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证券发行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证券发行由两家以上证券公司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3家以上承销商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规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未采用自行销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应当采用代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的,应当在发行公告(或认购邀请书)中披露发行失败后的处理措施。股票发行失败后,主承销商应当协助发行人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第二十四条 证券公司实施承销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发行与承销方案。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期间相关证券的停复牌安排,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主承销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划付申购资金冻结利息。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申购缴款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和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还应当聘请 律师 事务所对网下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定价和配售的投资者资质条件及其与发行人和承销商的关联关系、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证券上市后10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验资报告、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和承销商在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受理后至发行人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前,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采取任何公开方式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与股票发行相关的推介活动,也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关联方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进行相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刊登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网下投资者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等方式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时,向公众投资者提供的发行人信息的内容及完整性应与向网下投资者提供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商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至少三年并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 第三十一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将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并置备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书除不含发行价格、筹资金额以外,其内容与格式应当与招股说明书一致,并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和承销过程中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招股意向书刊登首日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发行定价方式、定价程序、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条件、股票配售原则、配售方式、有效报价的确定方式、中止发行安排、发行时间安排和路演推介相关安排等信息;发行人股东拟老股转让的,还应披露预计老股转让的数量上限,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明确新股发行与老股转让数量的调整机制。 (二)网上申购前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包括投资者名称、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剔除最高报价有关情况;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及对应的市盈率;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要求等。已公告老股转让方案的,还应披露老股转让和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老股转让股东名称及各自转让老股数量,并应提示投资者关注,发行人将不会获得老股转让部分所得资金。按照发行价格计算的预计募集资金总额低于拟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金额的,还应披露相关投资风险。 (三)如公告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上限)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披露发行价格的同时,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明示该定价可能存在估值过高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提醒投资者关注。内容至少包括: 1. 比较分析发行人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差异及该差异对估值的影响;提请投资者关注发行价格与网下投资者报价之间存在的差异。 2. 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五)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中披露战略投资者的名称、认购数量及持有期限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披露发行市盈率时,应同时披露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式。在进行行业市盈率比较分析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制定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发行人行业归属,并分析说明行业归属的依据。存在多个市盈率口径时,应当充分列示可供选择的比较基准,并应当按照审慎、充分提示风险的原则选取和披露行业平均市盈率。发行人还可以同时披露市净率等反映发行人所在行业特点的估值指标。 第五章 监管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 管制 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 行政处罚 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条的规定处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前款所述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12至36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承销证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情节比较严重的,还可以采取3至12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向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网下投资者配售股票,或向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禁止配售的对象配售股票; (五)未按本办法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六)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股票,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七)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八)未按照本办法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九)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构成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一)从事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 (三)向投资者提供除招股意向书等公开信息以外的发行人信息;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其他证券的发行与承销比照本办法执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司债券的发生与承销的管理办法是分不开的,而且投资人在购买公司债券的时候也必须要小心谨慎,查清楚公司的底细,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看待这个项目,这样对于自己来说也是可以减少自己的风险,避免之后上当受骗 。
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是否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已经2007年5月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0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适用这个,不适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上证发〔2020〕13号各市场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办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三、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电子化审核,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办理,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本所审核中重点关注并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并向发行人告知理由。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及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销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办通知》等规定履行职责和义务,依规核查,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六、公司债券公开发行获得注册后,发行及上市安排按照本所现行规定执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期间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事宜,按本所现行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债券,发行人按照《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19〕39号)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确定交易方式并及时公告。八、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仍按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和本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上市预审核。九、本所将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尽快制定、修订公司债券公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市规则等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十、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通知发布前,本所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三月一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是哪些?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流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拟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前委托承销机构向本所提交申请文件,由本所进行上市预审核。 第三条 本所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流程,对公司债券是否符合本所上市条件进行预审核并出具意见。 本所对公司债券出具预审核意见,不表明本所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四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承诺其所出具的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本所预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双人双审、集体决策、书面反馈,内部审核流程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公司债券的预审核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审核结果等信息对外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预审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本所工作人员在审核申请材料时,如果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潜在利益冲突,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章 一般审核程序 第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通过本所电子申报系统向本所提交以下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的申请;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 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规定的申请文件;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本所接收申请文件后,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形式要求进行核对。要件齐备的,予以受理;要件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 第九条 本所受理申请文件后,根据回避制度要求确定两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并查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诚信档案,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反馈会集体讨论。 第十条 反馈会主要讨论审核中关注的主要问题,确定需要发行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和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问题及其他需讨论的事项,并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书面反馈意见。 本所自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公司债券符合上市条件,无需出具反馈意见的,经反馈会确定,提交审核专家会议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自申请文件受理至首次反馈意见发出期间为静默期,审核人员不接受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就本次公司债券预审核事宜来访或其他形式的沟通。 第十二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反馈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对反馈意见进行逐项回复,并由发行人、承销机构加盖公章;回复意见涉及申请材料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及修改说明。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的,本所可再次出具书面反馈意见。 因特殊情形需延期回复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在回复期限届满前向本所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延期理由和拟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第十三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对书面反馈意见有疑问的,可与审核人员进行沟通。需进行当面沟通的,应当在本所办公场所进行并有两名以上本所工作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四条 经反馈会确定对发行人申请材料无反馈意见,或者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提交的回复意见及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符合要求的,审核人员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审核专家会议,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和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 审核专家会议主要关注审核中提出的反馈意见、反馈意见回复情况及其他重大问题,集体讨论确定预审核意见。 审核专家会议的组成人员、工作规程等,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审核专家认为需要就申请文件中的特定事项询问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他相关中介机构的,由审核人员通知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参加审核专家会议,并告知拟询问事项。 第十七条 审核专家会议意见分为“通过”、“有条件通过”和“不通过”三种。本所于审核专家会议召开之日后2个工作日内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审核专家会议的审核意见,并办理相关会后事项: (一)审核意见为“通过”的,发行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送申请文件原件,及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关于报送的申请文件原件与电子文档一致的承诺函。本所收到上述文件后予以封卷,并向发行人出具同意上市的预审核意见,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会。 (二)审核意见为“有条件通过”的,审核人员将会议意见书面反馈给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回复文件并修改相关申请文件,经本所确认后履行前款封卷、发文程序。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能及时回复的,应在到期日前提交延期回复申请,说明理由和具体回复时间。回复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发行人未按要求提交书面回复或者修改申请文件的,按本流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自书面反馈意见发出之日起至接收申请人书面回复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三)审核意见为“不通过”的,本所向发行人出具不同意上市的审核文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本所出具审核文件后至公司债券上市前,发生不符合本所公司债券上市条件、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或者其他可能对债券投资价值及投资决策判断有影响的事项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进行核查,对该事项是否影响发行及上市条件发表明确意见。本所可视情况决定采取重新提交审核专家会议审核,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发生本流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本所按照规定履行相关工作程序。 第三章 特殊情形处理 第十九条 发行人在公司债券预审核过程中发生可能影响公司债券投资价值或投资决策的重大事项或者认为需要补充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时,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提交相关事项的书面说明和中介机构意见,并修改申请文件。 第二十条 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中止审核并书面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被相关机关 立案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对公司债券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发行人、承销机构、增信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被主管部门采取限制参与债券发行相关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或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 (三)发行人和承销机构未及时回复且未按规定申请延期回复,或者在延期回复期限内仍不能提交回复文件的; (四)发行人财务报告、相关资质许可等申请文件已超过有效期,且短期内难以重新提交的; (五)本所收到涉及公司债券上市申请的相关举报材料并需进一步核查的; (六)发行人因正当理由主动要求中止审核的; (七)本所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一)、(二)、(四)项及第(六)项情形消除后,发行人要求恢复审核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本所经确认后,于2个工作日内恢复审核。自书面通知中止审核之日起至书面通知恢复审核之日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发生本流程第二十条第(五)项情形的,本所可采取核查、要求发行人和相关中介机构自查、委托独立第三方核查以及移交相关部门调查等措施,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并按要求向本所提交自查、核查报告。自作出核查决定之日起至核查结束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部审核期限内。 经核查,未发现所举报事项影响公司债券上市条件的,本所恢复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经核查所举报事项影响上市条件或发行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的,本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核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终止审核并通知发行人和承销机构: (一)发行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的; (二)发行人发生解散、 清算 或者宣告破产等原因依法终止的; (三)中止审核超过3个月的; (四)本所认为需要终止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上市预审核相关档案材料由本所归档,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20年;债券存续期超过20年的,档案材料的保存期限为债券到期后的3年止。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流程由本所负责解释。
在我国公司债券怎样购买?
一、在我国公司债券怎样购买? 个人要投资公司债,首先要在证券营业网点开设一个证券账户,等公司债正式发行的时候,就可以像买卖股票那样买卖公司债,只是交易最低限额是1000元。从长江电力公司债的试点发行情况看,采用的是“网上发行和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网上发行是将一定比例的公司债券,按确定的发行价格和利率,通过上交所竞价交易系统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认购资金必须在认购前足额存入证券账户。 就二级市场交易而言,个人投资者只能在竞价交易系统中进行公司债买卖。每个交易日9时15贩N?时25分为竞价系统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时30贩N?1时30分、13时至15时为连续竞价时间。公司债现券当日买入当日卖出,即_行T 0交易制度。 有哪些条件? 根据 上海 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修订)》,新公司债分为以下三类: 1、面向公众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的公司债券,即“大公募”债券。 该类公司债券除需满足最近三年无 债务违约 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以外,债券信用评级需达到AAA级。 也即是说,没有达到合格投资者要求(将在下文介绍)的公众投资者,想要投资新公司债券,就只能选择AAA级的品种了,AAA级是国内债券评级的最高级别,可见监管机构为公众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风险规避可谓煞费苦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大公募”债券在存续期间出现债项评级被下调至AAA以下等情形导致降板至“小公募”债券,公众投资者将不得继续买入,已经持有的可以卖出或持有到期。如果“小公募”债券在存续期间债项被上调至AAA,却不能升板为“大公募”债券,公众投资者仍然无法参与交易。 2、仅面向合格投资者的公司债券,即“小公募”债券 这类债券,普通公众投资者就不能投资了,那么小公募类债券相对于大公募债券而言,最大的区别就是债券的信用评级在AAA级以下,即“AA ”、“AA”、“AA-”及评级再低的其他债券。 3、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即私募债,其特点除仅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外,另一点就是每次私募债的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交易所对超过200人的转让不予确认。想投资私募债的投资者需满足交易所的合格机构投资者认定外,还必须考虑到转让范围受限,流动性有限的风险。 二、发行一般公司债券都有哪些条件? (一)、发行条件 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 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 和 公司章程 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 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 (二)、不得发行条件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其他 债务 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规定,改变公开募集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4、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5、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债券的使用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是具有巨大作用的,可以再资金方面上解决问题,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在发行一般公司债券时也需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其中就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购买公司债券属于间接投资吗
直接投资包括对现金、厂房、机械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土地或土地使用权等各种有形资产的投资和对专利、商标、咨询服务等无形资产的投资。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资本购买公司债券、金融债券或公司股票等,各种有价证券,以预期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由于其投资形式主要是购买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因此也被称为证券投资。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 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 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 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 律师 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合伙企业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债务 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 债务违约 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2]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十)保 证人 、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2]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 债务清偿 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 债务重组 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 抵押 、 质押 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2]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 警告 、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我国来说是审查的比较严格的,国家也因此推出的交易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发行这种债
公司债券 有价证券 是什么意思举个易懂简单的例子 书上的看不懂
公司债券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公司债券英语为:corporatebon;bond。亦为:公司债。私人公司或公众公司举借债务时使用的工具。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 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有价证券 一、概况 有价证券有广义与狭义两种概念,广义的有价证券包括商品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 狭义的有价证券是资本证劵。 二、商品证券 商品证券是证明持券人有商品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凭证,取得这种证券就等于取得这种商品的 所有权,持券者对这种证券所代表的商品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属于商品证券的有提货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 三、货币证券 货币证券是指本身能使持券人或第三者取得货币索取权的有价证券,货币证券主要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商业证券,主要包括商业汇票和商业本票;另一类是银行证券,主要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四、资本证券 资本证券是指由金融投资或与金融投资有直接联系的活动而产生的证券。持券人对发行人有一定的收入请求权,它包括股票、债券及其衍生品种如基金证券、可转换证券等。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指什么
非公开发行债券是公司经证券承销商或自行,在证券市场上向限定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的方式销售债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发行的对象是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的合格投资者。以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发行方式为非公开发行,只能针对特定少数人进行债券发售,而不能公开向不特定的一般投资者进行劝募,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进行募集。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发行和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除自身决议程序外,最重要的是承销机构或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
证券公司债券承销资格需要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法律依据:《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第三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第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内容有哪些?
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债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承销机构承销境内公司债券时,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和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适用本规范。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由受托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持续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第三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业务行为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承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承销业务制度和决策机制,制定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第二章 承接与申请 第五条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自行销售。 第六条承销机构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承接项目,不得采用承诺价格或利率、承诺获得批文及获得批文时间等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 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第七条主承销商应当与发行人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 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八条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协调资信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相关工作。承销机构不得干涉发行人选取相关中介机构。 第九条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条承销机构应当向发行人进行有关债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基础知识培训,使其掌握公司债券申报发行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债券市场的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 第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协助发行人开展发行申请,做好备案等工作。 第十二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自身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承销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承销机构应当获得合理的尽职调查 证据 ,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合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债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章 推介 第十三条 承销机构可以和发行人采用现场、电话、互联网等合法合规的方式进行路演推介。 采用公开方式进行路演推介的,应当事先披露举行时间、地点和参加方式。在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公开路演推介时,不得屏蔽投资者提出的与本次发行相关的问题。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不得采取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进行推介。 第十四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 第十五条 承销机构不得自行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等,也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礼品、礼金、礼券等。不得通过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投资者,不得向投资者做出任何不当承诺。 第四章 定价与配售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对公司债券定价和配售等重要环节进行决策,参与决策的人数不得少于三名。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参与决策过程,并予以确认。 第十七条 承销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对承销和投资交易等业务之间进行有效隔离,在办公场所、业务人员、业务流程、文件流转等方面设立防火墙。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条 承销机构和发行人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二节 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一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采取询价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进行询价,并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区间,以簿记建档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簿记建档是指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价格或利率区间后,向市场公布说明发行方式的发行文件,由簿记管理人记录网下投资者认购公司债券价格或利率及数量意愿,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按约定的定价和配售方式确定最终发行价格或利率并进行配售的行为。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承销机构与发行人应当遵守相关部门对公开招标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网下询价配售、网上定价发行,以及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自律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应当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以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承销机构应当督促网下投资者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进行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或利率,获得配售后严格履行缴款义务。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应当自主决定是否报价,承销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二十五条 簿记管理人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披露的配售规则组织配售。 簿记管理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簿记管理人应当做好簿记建档全过程的记录留痕工作,建立完善的工作底稿存档制度,妥善保存簿记建档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订单、簿记建档配售结果等纸质文档,以及邮件、电话录音等电子文档。 簿记管理人是指受发行人委托,负责簿记建档具体运作的承销机构。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定价发行方式,由承销机构和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簿记建档方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参照本规范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簿记建档及配售的相关规定。法律法规、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承销机构在公司债券承销期间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承销机构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进行核查,确保信息披露的文件处于有效期内,在不同媒体上披露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规定披露募集说明书。 第三十一条 承销机构应当协助发行人将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第三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三十三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核准后,发行结束前,承销机构应当督促发行人按照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 在开展公司债券承销业务活动中,承销机构应当对获得的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不得利用内幕信息和商业秘密获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应当配合受托管理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积极提供调查了解所需的资料、信息和相关情况,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如实、全面反映承销全过程,相关资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债券到期之日或本息全部清偿后五年。 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承接、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发行申请、推介、定价和配售、信息披露等各个环节中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十七条 协会可以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承销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承销机构应当对协会的检查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 检查内容包括: (一)承销业务制度、决策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 (二)项目承接、发行申请、推介、定价、配售等合规情况; (三)督促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四)存档备查资料的完备性; (五)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八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规定,协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惩戒措施,记入协会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并与为发行公司债券提供交易、转让服务的场所共享有关自律惩戒措施信息。 第三十九条 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协会依法移交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查处。 第四十条 发现承销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违反本规范的,可向协会举报或投诉。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证券机构是承销公司债券的主要机构,承销是公司债券发行的主要方式。有关部门颁布规范,就是明确承销机构的职责和义务,对公司债券发行、定价、承销模式等作出规定。如果承销人员违反规定导致公司债券发行出现问题,监督管理机关会追究法律责任。
发行公司债券采用的方式是什么呢
发行公司债券采用的方式有折价发行,面值发行和溢价发行,如果要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数限制是什么
法律分析: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超过200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上市交易。
【答案】:D《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全选。依据有《证券法》法条: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本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 )上市交易。
【答案】:D《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公司债券基础保障能力指标包括
证券公司公司债券制度建设指标、从业三年以上公司债券业务人员占比指标与公司债券内部控制人员占比指标债券包括的内容1.政府债券债券政府债券是政府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债券。主要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国债。国债因其信誉好、利率优、风险小而又被称为“金边债券”。除了政府部门直接发行的债券外,有些国家把政府担保的债券也划归为政府债券体系,称为政府保证债券。这种债券由一些与政府有直接关系的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行,并由政府提供担保。中国历史上发行的国债主要品种有国库券和国家债券,其中国库券自1981年后基本上每年都发行。主要对企业、个人等;国家债券曾经发行包括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国家建设债券、财政债券、特种债券、保值债券、基本建设债券,这些债券大多对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企业、基金等定向发行,部分也对个人投资者发行。 向个人发行的国库券利率基本上根据银行利率制定,一般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1~2个百分点。在通货膨胀率较高时,国库券也采用保值办法。2.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在我国金融债券主要由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等政策性银行发行。金融机构一般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信用度较高,因此金融债券往往有良好的信誉。3.公司(企业)债券在国外,没有企业债和公司债的划分,统称为公司债。在我国,企业债券是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发行与交易、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监督管理的债券,在实际中,其发债主题为中央政府部门所属机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因此,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政府信用。公司债券管理机构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债主题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设立的公司法人,在实践中,其发行主体为上市公司,其信用保障是发债公司的资产质量、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和持续赢利能力等。公司债券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统一登记托管,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信用风险一般高于企业债券。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了企业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成为我国商业银行越来越重要的投资对象。债券发行的意义未来应提高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发债比重。从债券的投资方来说,需要逐步提高非存款货币类机构投资人持有债券比重,为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入市创造条件,采取多种 方法 丰富投资人结构。2013年6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研究部署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政策 措施 。其中包括“扩大债券发行,逐步实现债券市场互通互融”。扩大债券发行对我国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和降低金融体系的脆弱性是有重要意义的。扩大债券发行的同时,债券市场需要更加透明而且具备好的流动性,为更多参与主体进入债券市场创造条件。2013年,中国债券市场由多部门监管,市场不统一的格局阻碍了金融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基本功能的实现。债券市场互通互融是大势所趋。债券市场互通互融会使得债券市场能够充分反映资金市场的信息,资金的价格会通过交易价格实时反映出来。面对一个分割的债券市场和混乱的利率期限结构,企业没有办法像面对统一的市场那样去获取融资成本的准确信息。低水平的债券市场无法与银行进行充分竞争,这会使得企业的融资成本难以下降。债券市场互通互融并且快速发展会给商业银行带来压力,促使商业银行提高其评估风险和定价的能力,对企业的信用进行更为精准的分析,提高其对不同企业的服务能力,并且有助于提升其国际竞争能力。另外,扩大债券发行需要我国评级机构的进一步发展,债券产品的丰富更需要评级机构履行其职责,为广大投资者提供真正有区分度、有足够信息含量的研究 报告 和级别评价。
新《证券法》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及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答案】:A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A正确);(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C错误);(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上证发〔2022〕11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市场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业务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可转债交易或相关业务。 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市场交易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 第六条 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会员应当保证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经纪客户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应当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 第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发生付息的,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转债作除息处理。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转债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的基准。 第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第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本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 本所在集合匹配阶段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在连续匹配阶段发布最优五档买卖申报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即时成交行情。其中,即时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盘价、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债券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可转债交易涨跌幅、交易换手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转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前款所称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 (一)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节 协商成交 第二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条 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合并申报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逐笔成交行情,包括证券代码、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 协商成交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商成交结束后计入当日该可转债成交总量。 第四节 意向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五条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 第三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所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无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在挂牌首日即可转让;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公告。 第三十七条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单笔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万元面额,持有不足5万元面额的应当一次性全部申报卖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转让申报数量要求。 第四十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 (一)意向申报:在转让申报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委托的本所会员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转让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二)成交申报:转让双方就可转债的转让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向、交易对方账号及交易单元、交易约定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的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交易约定号应当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可转债转让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转让双方应当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交收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以逐笔全额方式结算。 第四十三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每笔成交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可转债投资者、为可转债交易与转让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监管对象违反本细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明确市场预期,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规范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起草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可转债定义、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转让机制和计价单位等内容。第二章共29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共8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成交确认、信息发布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所的自律监管、解释权及本细则的施行日期。 总体来看,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特此说明。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什么意思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被赋予可转换股份权利的公司债券。也称为“可转换债券”。发行公司事先规定,债权人可以根据发行时规定的条件,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债券转换为发行公司的等值股份(普通股)。[扩展信息]可转换债券是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发行时以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的债券。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到期,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上出售套现。持有人看好发行公司股票升值潜力的,可以在宽限期后行使转股权,发行公司不得拒绝按照预定的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企业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可转债持有人也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强制赎回债券。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根据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为股票。转股是投资者享有的选择权,是一般债券所不具备的。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公司普通股。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股,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到期,并收取本息,或者在流通市场上出售套现。持有人看好发行公司股票升值潜力的,可以在宽限期后行使转股权,发行公司不得拒绝按照预定的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为股票。由于其可兑换性,可转债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企业发行可转债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当债券持有人将转换为股票时,有两种会计方法可供选择:账面价值法和市价法。采用账面价值法,将转换债券的账面价值作为换股价值,不确认转换损益。赞同这种做法的人认为,公司不能通过发行证券产生损益,即使产生了,也要作为(或冲减)资本公积或留存损益。再者,发行可转债的目的是以债券换股票。发行股票和转股债券都是一个完整的交易,而不是两个单独的交易,转股时不应确认损益。在市价法下,交换股票的价值以其市价或转换债券的市价中较可靠者为基础,并确认转换损益。之所以采用市价法,是因为债券转股是公司重要的股票活动,市价相当可靠。根据相关性和可靠性这两个信息质量要求,应分别确认转换损益。再者,采用市价法,股东权益的确认也符合历史成本原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相关业务安排的通知
深证上〔2020〕129号各市场参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现就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发行上市审核及相关业务安排通知如下: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安排(一)自2020年3月1日起,拟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由本所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本所规定的上市条件、中国证监会及本所有关信息披露要求进行发行上市受理、审核,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募集说明书内容与格式暂参照现行规定执行。(三)主承销商应当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申报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审核流程和时限等暂按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四)本所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对申请文件实行电子化审核,确保审核透明,明确市场预期。审核通过的,本所将审核意见及相关申请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五)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六)主承销商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核查,并协助发行人做好申请文件的报送工作。二、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条件及交易方式(一)自2020年3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其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证券法》《国务院通知》《通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二)公司债券上市后,发行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后的交易方式及其调整机制暂按本所现行有关业务规则执行。三、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相关安排自2020年3月1日起,本所不再实施暂停上市制度,已暂停上市的公司债券按照本所《关于调整债券上市期间交易方式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进行交易。四、其他事项(一)2020年3月1日前本所已受理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预审核申请及上市申请,本所仍按照原《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完成上市预审核工作和上市审核工作。(二)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挂牌条件确认、转让、信息披露等按现有规定执行。(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2014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为暂停上市公司债券提供转让服务的通知》(深证会〔2014〕93号)同时废止。《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及本通知实施前本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四)本所将修订完善相关配套规则,适时对外发布。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年3月1日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股票区别有三:1,概念不同。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2,持有者的权利不同。企业对债券持有者,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企业都有偿债义务。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企业经营得好,可以拿到分红。企业经营不善,股票持有者会赔钱,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3,转换机制不同。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股票不可转换成债券。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拓展资料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转股
公司债券与股票的区别
公司债券和股票区别有三:1,概念不同。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股票是股份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给各个股东作为持股凭证并借以取得股息和红利的一种有价证券。2,持有者的权利不同。企业对债券持有者,有还本付息的义务。无论企业经营状况如何,企业都有偿债义务。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还本付息的义务。企业经营得好,可以拿到分红。企业经营不善,股票持有者会赔钱,企业对股票持有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3,转换机制不同。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股票不可转换成债券。所谓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拓展资料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国家组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把原来银行与企业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转变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间的股权、产权关系。债权转为股权后,原来的还本付息就转变为按股分红。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际上成为企业阶段性持股的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但不参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在企业经济状况好转以后,通过资产重组、上市、转让或企业回购形式回收这笔资金。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票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转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的股票从哪里出?
由公司债券按照特定的转换价格转成的,实际上是由债权人出的,不必增发一批非流通股储存起来。可转债不是股票,它是债券,但是买转债的人,具有将来转换成股票的权利。 简单地以可转换公司债说明,A上市公司发行公司债,言明债权人(即债券投资人)於持有一段时间(这叫闭锁期)之后,可以持债券向A公司换取A公司的股票。债权人摇身一变,变成股东身份的所有权人。而换股比例的计算,即以债券面额除以某一特定转换价格。例如债券面额100000元,除以转换价格50元,即可换取股票2000股,合20手。 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来到60元,投资人一定乐於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所以换到股票后利即以市价60元抛售,每股可赚10元,总共可赚到20000元。这种情形,我们称为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内可转债。 反之,如果A公司股票市价以跌到40元,投资人一定不愿意去转换,因为换股成本为转换价格50元,如果真想持有该公司股票,应该直接去市场上以40元价购,不应该以50元成本价格转换取得。这种情形,我们称为不具有转换价值。这种可转债,称为价外可转债。希望对你有用啊。。。。。。。。
中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定是什么?
一、中华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发行规定是什么 规定公司选择适当时机一次或分期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可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也可为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结合的方式。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及公司资金需求情况确定。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证券法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债券的主要特点 1、风险性较大 债券的还款来源是公司的经营利润,但是任何一家公司的未来经营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着损失利息甚至本金的风险。 2、收益率较高 与风险成正比的原则,要求较高风险的公司债券需提供给债券持有人较高的投资收益。 3、选择权 发行者与持有者之间可以相互给予一定的选择权。 4、经营权 反映的是债权关系,不拥有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但是可以于股东优先享有索取利息和优先要求补偿和分配剩余资产的权利。 综上所述,一个企业的发展,会有融资的方式,确定一个合适的债券发行形式很重要,而且对企业负债的偿还能力也是一种考验,而且可以缓解公司偿还债券的压力,而且对于投资者来说,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债券才是最好的。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为净资产、累计债券余额、筹集的资金投向、债券利率水平等要 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股份有限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 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公司净资产 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有哪些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 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 3、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5、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其他特殊规定的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是什么?
债券发行条件是指债券发行者在以债券形式筹集资金时所必须考虑的有关因素,包括发行金额、票面金额、期限、偿还方式、票面利率、付息方式、发行价格、发行费用、税收效应以及有无担保等项内容。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想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券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扩展资料公司债券的特点:1、公司债券是要式有价证券;2、公司债券是金钱证券,融资证券;3、公司债券是流通证券,可以转让、抵押而流转;4、公司债券是证权证券。5、公司债券由公司盈利偿还,风险高,收益高公司债券存在的风险:1、利率风险,利率是影响债券价格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利率提高时,债券的价格就降低,此时便存在风险。债券剩余期限越长,利率风险越大。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差的债券使得投资者在短期内无法以合理的价格卖掉债券,从而遭受降低损失或丧失新的投资机会。3、信用风险,是指发行债券的公司不能按时支付债券利息或偿还本金,而给债券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债券发行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有什么呢
公司发行债券需要满足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期末净资产额的40%;金融类公司的累计公司债券余额按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计算;3.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募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利率水平;6.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7.经资信评估机构评级,债券信用级别良好。【法律依据】《证券法》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二)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四)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债券发行条件有哪些?
根据《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公司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筹资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债券利息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其他条件。在我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公司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发行债券的资格。资金用途: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拓展资料】公司债券是指股份公司在一定时期内(如10年或20年)为追加资本而发行的借款凭证。对于持有人来说,它只是向公司提供贷款的证书,所反映的只是一种普通的债权债务关系。持有人虽无权参与股份公司的管理活动,但每年可根据票面的规定向公司收取固定的利息,且收息顺序要先于股东分红,股份公司破产清理时亦可优先收回本金。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首先,公司债券作为一种"证券",它不是一般的物品或商品,而是能够"证明经济权益的法律凭证"。"证券"是各类可取得一定收益的债权及财产所有权凭证的统称,是用来证明证券持有人拥有和取得相应权益的凭证。其次,公司债券是"有价证券",它反映和代表了一定的经济价值,并且自身带有广泛的社会接受性,一般能够转让,作为流通的金融性工具。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有价证券"是一种所有权凭证,一般都须标明票面金额,证明持券人有权按期取得一定收入,并可自由转让和买卖,其本身没有价值,但它代表着一定量的财产权利。持有者可凭其直接取得一定量的商品、货币或是利息、股息等收入。由于这类证券可以在证券市场上买卖和流通,客观上具有了交易价格。
从“操作手续”看购买 公司债券与股票 有什么区别?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 简单地讲,股票价值是波动的,随时变动的,没有利息的,只有靠上市公司分红或送股才能享受投资收益。同时股票上市后可以随时可兑换交易的有价证券。 债券则是享受固定利息的有价证券,债券属于虚拟资本,一般兑换变现不太方便,但可在银行作抵押的有价证券,现在也开通了债券现场,同样可以交易。
公司债券一般可赎回吗?
公司债券一般可赎回吗? 公司债券一般可赎回。公司债券期限较长,一般在10年以上,债券一旦到期,股份公司必须偿还本金,赎回债券。可赎回债券亦称“可买回债券”。发行人有权在特定的时间按照某个价格强制从债券持有人手中将其赎回的债券。可视为是债券与看涨期权的结合体。 一、公司债券中的赎回条款是什么 赎回条款是指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企业可以在债券到期日之前提前赎回债券的规定,是可转换债券的基本要素之一。 该条款一般规定:如果公司的股票价格在若干个交易日内满足赎回条件,公司有权按照赎回价格赎回公司剩余的可转换债券。由于公司的赎回价格一般要远远小于转换价值,所以此条款最主要的作用就是实现强制性转股,缩短可转换债券的期限。 赎回条款是 上市公司 所拥有的一项期权。影响赎回权价值大小的因素包括赎回权的期限、赎回条款、股票价格波动率等 二、公司中的赎回条款的作用是什么 许多债券在发行时含有可赎回条款,即在一定时间内发行人有权赎回债券。事实上含有可赎回条款的主要是公司债券,国家一般不再发行这种债券。这是有利于发行人的条款,当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下降并低于债券的息票率时,债券的发行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筹到资金。这种放弃高息债券、以低息债券重新融资的行为称为再融资。 发行人行使赎回权时,以赎回价格将债券从投资者手中收回。初始赎回价格通常设定为债券面值加上年利息,并且随着到期时间的减少而下降,逐渐趋近于面值。尽管债券的赎回价格高于面值,但是,赎回价格的存在制约了债券市场价格的上升空间,并且增加了投资者的交易成本,所以,降低了投资者的投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此,可赎回债券往往规定了赎回保护期,即在保护期内,发行人不得行使赎回权。这种债券称为有限制的可赎回债券。常见的赎回保护期是发行后的5至10年。 可赎回条款的存在,降低了该类债券的内在价值,并且降低了投资者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一般而言,息票率越高,发行人行使赎回权的概率越大,即投资债券的实际预期年化收益率与债券承诺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之间的差额越大。为弥补被赎回的风险,这种债券发行时通常有较高的息票率和较高的承诺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其中,赎回预期年化收益率也称为首次赎回预期年化收益率,它假设公司一旦有权利就执行可赎回条款。但债券的滥价折价发行也会影响公司的赎回决策。如果债券折价较多,价格远低于赎回价格,即使市场预期年化利率下降也不会高于赎回价格,公司就不会赎回债券,也即折价债券提供了隐性赎回保护;反之,溢价债券投资者主要关注赎回预期年化收益率,而对折价债券主要关注到期预期年化收益率。 三、债券赎回条款要素包括哪些 (1) 赎回保护期 这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从发行日至第一次赎回日的期间。赎回保护期越长,股票增长的可能性就大,赋予投资者转换的机会就越多,对投资者也就越有利。 (2) 赎回时间 赎回保护期过后,便是赎回期。按照赎回时间的不同,赎回方式可以分为定时赎回和不定时赎回。定时赎回是指公司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定时赎回是指公司根据标的股票价格的走势按事先的约定以一定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3) 赎回条件 在标的股票的价格发生某种变化时,发行公司可以行使赎回权利。这是赎回条款中最重要的要素。按照赎回条件的不同,赎回可以分为无条件赎回(即硬赎回)和有条件赎回(即软赎回)。无条件赎回是指公司在赎回期内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通常和定时赎回有关;有条件赎回是指在标的股票价格上涨到一定幅度(如130%),并且维持了一段时间之后,公司按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回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它通常和不定时赎回有关。 (4) 赎回价格 赎回价格是事先约定的,它一般为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的103%~106%,对于定时赎回,其赎回价一般逐年递减,而对于不定时赎回,通常赎回价格除利息外是固定的。 一旦公司发出赎回通知,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必须立即在转股或卖出可转换公司债券之间作出选择,正常情况下,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会选择转股。可见,赎回条款最主要的功能是强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者行使其转股权,从而加速转换,因此它又被称为加速条款。 所以,投资者在购买债券的时候,要注意自己所购买的债券是不是可赎回债券,如果自己所购买的债券的是可赎回债券,那么要在债券到期的时候及时赎回。同时,投资者在投资的时候,一定要适可而止,及时收手,因为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