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清算银行 1930年5月,为了处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对协约国的战争赔款业务和协约国之间债权债务的清算和清偿,根据1930年1月20日签订的海牙国际协定(Hague Agreement),英、法、德、意、日、比等六国的中央银行和美国的摩根保证信托公司(Morgan Guaranty Trust Company)、纽约花旗银行(Citibank of New York)、芝加哥花旗银行(Citibank of Chicago)等三家私人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了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BIS),行址设在瑞士的巴塞尔。这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金融组织。 (一)宗旨 国际清算银行最初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处理一次世界大战的战争赔款和债务问题以及推动中央银行间的合作。随着战后债务问题的解决,其职能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国际清算银行逐渐变成了与各国中央银行进行业务往来的国际性金融机构,在国际清算中越来越多地充当受托人和代理人的角色。1995年修改后的《国际清算银行章程》第3条中对其宗旨做了明确说明:“促进各国中央银行之间的合作并为国际银行业务提供新的便利:根据有关当时各方签订的协定,在金融清算方面充当受托人或代理人。” BIS现有45个持股成员,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9月认缴股本金成为了BIS的持股成员之一。这为加强中国在国际金融市场的地位以及与各国中央银行间的合作创造了条件。除持股中央银行以外,BIS还与其他国家中央银行和国际机构建立了广泛联系,到目前为止大约有120多家中央银行和国际金融机构在BIS开户。 (二)组织机构 BIS的组织机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管理当局三部分组成。股东大会是其最高权力机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通常于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一召开,由认购股份的各国中央银行派代表参加,股东投票权按其持有股份的多少来决定。董事会是BIS的实际领导机构,根据BIS章程,董事会由以下人员构成:英国、法国、比利时、意大利、德国的中央银行行长和美国联储主席为当然董事,其他董事由董事会2/3多数同意从认购股份但未委派当然董事的国家的中央银行行长中选出,但人数不能超过9人。董事会选举董事会主席,并任命BIS的行长。自1948年以来,董事会主席和行长一直由同一人担任。 (三)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 为了加强对国际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1975年在BIS的发起下,“十国集团”和瑞士、卢森堡的中央银行行长在瑞士巴塞尔举行会议,讨论跨国银行的国际监督和管理问题。在国际清算银行的发起和主持下,十国集团决定建立起一个监督国际银行活动的协调委员会,全称是“国际清算银行关于银行管理和监督活动常设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Practices),即巴塞尔委员会(the Basel Committee)。巴塞尔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是促进国际合作,为银行业的国际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努力改善对国际银行活动的监督工作。 198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关于统一国际银行业资本充足比率的国际监管条例的建议”并广泛向各成员国征集对该建议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巴塞尔委员会对建议进行了修订,并提交12国中央银行审议。198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衡量和标准达成协议,在信贷风险的评估和控制上确定了一个统一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于是12国中央银行行长在巴塞尔签署了《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International Convergence of Capital Measurement and Capital Standards)即巴塞尔协议。该协议对银行的资本比率、资本结构、各类资产的风险权数等方面作了统一规定。 巴塞尔协议将资本分为两层:一层为“核心资本”,包括股本和公开的准备金,这部分至少应占全部资本的50%;另一层为“附属资本”,包括未公开的准备金,资产重估准备金,普通准备金或呆帐准备金,带有股本性质的债券和次级债券。巴塞尔协议规定,到1992年底,所有签约国从事国际业务的银行其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率应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巴塞尔协议同时明确了不同资产的相对风险大小,并赋予五种不同的加权数,即0%、10%、20%、50%和100%,风险越大,加权数就越高。银行的表外业务按“信用换算系数”换算成资产负债表内相应的项目,然后按同样的风险权数计算。巴塞尔协议是国际银行业统一监管的一个划时代文件,它可以说是国际金融界的“根本大法”。 1997年4月,巴塞尔委员会又对该协议的内容进行了部分修订和补充。1999年6月3日,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修改1988年《巴塞尔协议》的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版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并对银行风险管理的新方法给予了充分关注。经过长达5年的深入研究和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已经于2003年年底定稿,并于2006年起在十国集团内正式生效执行。 新资本协议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更为复杂、全面。具体来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继续延续1988年巴塞尔协议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突出强调国家风险的风险监管思路,并吸收了《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中提出的银行风险监管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等三个支柱的原则,在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多种难度不同、可供选择的衡量资本充足比率的新思路和方法,以使资本充足比率和各项风险管理措施更能适应当前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 较之1988年的巴塞尔资本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