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

浅谈我国企业合并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异同

随着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加快,市场上出现越来越多的企业合并实例,因此,规范企业合并会计准则就显得更加重要。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会计准则,并于2007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进行我国企业合并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比较研究,对于我们理解、贯彻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有着积极意义。我国企业合并新准则基本与国际趋同,但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会计模式与其他国家不同,考虑到我国的具体国情,企业合并新准则还是存在着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企业合并的范围不同  我国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将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我国在充分考虑我国产权市场还不够成熟、发生的企业合并多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将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纳入了企业合并准则的范围。而国际会计准则则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具有差异  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  1.购买法  购买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一个企业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净资产的一项交易,因此是以实际支付的款项或放弃的资产公允价值来计算购买成本;购买企业的利润包括被合并企业合并后根据成本价计算的利润。购买法视企业合并为购买全部净资产,从而改变了会计计价基础。。  2.权益结合法  权益结合法是假定企业合并是实施合并的企业与其他参与合并企业的股东间的普通股交换,即把合并看作是两个公司的普通股股东在合并他们的权益、资产和负债,通过股权交换实现所有权的联合。在权益结合法下,以子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计价基础来记录母公司的购买成本。  我国企业合并新准则分别对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权益结合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则按照购买法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  而国际会计准则规定,所有企业合并只允许采用购买法,即将企业合并交易看做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股权或净资产的过程。具体应用步骤为:(1)确认购买方,包括取得控制权的认定以及难以辨认时的四个迹象等;(2)计量企业合并的成本,主要指购买方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3)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分配到所购买的资产以及所承担的负债与或有负债上。  (三)与合并相关费用的处理存在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发生的法律费、咨询费和佣金费等其他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合并成本,而合并的间接费用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相关直接费用,如律师费、咨询费、审计费等直接相关的费用,均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构成企业合并中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也不能从发行股份的溢价中抵减。  而国际会计准则由于不包括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其关于费用的处理则比较清晰。国际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合并中支付给为实现合并而聘请的会计师、法律顾问、评估师和其他咨询人员的业务费用直接归属于合并成本,而一般的行政管理费用,包括购买部门的运营成本以及其他不能直接归属于所核算的特定成本的相关费用则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合并成本的确定存在差异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以合并方在合并日取得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合并成本;而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应以购买日为换取被购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加上合并的直接相关费用之和作为合并中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合并成本。  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认为,合并成本是购买方为换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放弃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债务、发行的权益性工具在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加上任何可直接归于企业合并的成本。  (五)合并报表编制的不同  合并会计报表是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以企业集团内纳入合并范围的各成员企业编报的个别会计报表为基础,运用一整套合并程序和方法编制的,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变动的会计报表。国际会计理论界和实务界进行了长期的研究与探讨,形成了多种理论与实务处理方法。  1.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国际差异  提供集团合并会计报表是国际流行的惯例,但也有差异。有的国家只要求提供母公司报表,如西班牙、巴西和南美一些国家。对于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国家,由于提供合并报表的具体目的不同,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布惯例分为合并会计报表与母公司报表同时提供的惯例和只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惯例。  2.合并理论与实务的差异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合并理论有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主体观)、当代理论和所有权理论。美国的合并惯例是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的,但当代理论在实务中用得更多;英国的法律和惯例主要以母公司理论为基础处理合并会计报表,同时允许企业集团采用当代理论;荷兰的合并实务与英国十分接近;德国更多是以实体理论为基础;法国是以母公司理论和所有权理论为基础;日本依据的是实体理论,采用权益法。我国实际采用的是当代理论。  3.合并方法的差异  第一、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对企业合并日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实务中主要有购买法、权益集合法和新实体法。实务中,企业合并方法运用情况在各国有一定的差异,普遍采用的是购买法,权益集合法只在少数公司采用。日本、澳大利亚、巴西通常不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法国、德国、荷兰、瑞典、瑞士和英国允许采用权益集合法。  第二、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合并会计报表与一般会计报表一样在每一期间结束后编制一次,期末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就技术方法角度考虑,可以区分为全部合并法、比例合并法。全部合并法是国际流行的会计惯例,比例合并法源于法国,以前在英美等国很少见到。  通过对企业合并会计的国际上的处理方法、准则、报表编制的比较,我们清楚地看到我国在企业合并会计方面与国际上还有一定的差距,因此认真学习两者的差异有助于我国会计人员更好地运用会计准则,对完善我国会计制度有着重要的作用。

前海母基金是国企吗

不是国企。根据天眼查询前海母基金是个人资本投入依法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不属于国企。海股权投资母基金于2015年12月成功设立,目前募集规模285亿。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家工商总局核名,全称“前海方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 但由于反倾销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额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使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措施:(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   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 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借助海外直接投,应对反倾销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有效饶过国外的贸易壁垒,大大减少被诉倾销的几率,而且还有以下三项优点:第一,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第二,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经验和营销,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第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 在我国,最典型的国外投资饶过反倾销的案例是海尔在美国投资建厂。(三)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四)主动出击,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我国企业自身正当权益   如此,不但可以抗衡外国对华反倾销,亦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竞争行为 , 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如自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但整体来说,我国企业诉讼外商倾销的案例的确很少。这并非外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缺乏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的意识。故我国出口企业还应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保护自身正当利益。(五)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 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在商品结构上,我国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六)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 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七)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 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联合起来筹措和募集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励。 (八)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 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九)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 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 (十)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使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整体而言,面对国际间众多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还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国企业应深刻意识到这一情况的危害性,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完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或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同时,从企业本身出发,企业要抓住机遇,立即着手强化企业管理,着重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把标准建设为企业文化,使职工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下逐步养成良好的工作喜欢,形成公司的文化。还有,企业要认识到,只有严格的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要求,坚持走科教兴市的道路,不断创新,求真务实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正于不败之地。

试述中国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

  所谓反倾销,是指进口当局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对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采取强制性措施,以提高倾销商品在进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价格或限制进口数量。 但由于反倾销国在进行反倾销时,常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出口额的不断扩大,同时也使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越来越多。措施:(一)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品牌意识,走出低价阴影   中国企业应大幅度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后期服务,建立企业自己的品牌。不要仅以价格竞争为主要竞争手段,应以质量取胜、服务取胜。这样既可满足国内市场需求,又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从而改变原有的产品形象。 产品质量的提高,不仅可通过成本的提高来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还可以通过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产品的附加值。由于反倾销主要是针对产品的低价而言,中国企业应努力走出低质 低价的低谷,减少国外反倾销的诱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借助海外直接投,应对反倾销   海外直接投资不仅可以有效饶过国外的贸易壁垒,大大减少被诉倾销的几率,而且还有以下三项优点:第一,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和技术能力;第二,学习国外最新的技术、管理、信息、经验和营销,锻炼和提升企业竞争力;第三,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要求,构建企业的全球生产、研发和营销网络,加快中国跨国公司的成长。 在我国,最典型的国外投资饶过反倾销的案例是海尔在美国投资建厂。(三)培养专业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   据统计,在已发生的480起对华反倾销案中,至少有50%的我国企业选择了放弃应诉。其中有些企业是因为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该如何应诉。美国目前拥有反倾销专业人员2000个,而我国只有20个,仅及美国的百分之一。欧盟的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00人,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连欧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四)主动出击,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我国企业自身正当权益   如此,不但可以抗衡外国对华反倾销,亦可消除外国在华不合理竞争行为 , 保护我国产业安全。如自吉林造纸集团有限公司等9家新闻纸生产企业对来自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提起反倾销申诉后,相继有武钢诉俄罗斯冷轧硅钢片倾销案,杜邦等6家公司诉韩国企业聚酯薄膜倾销案。但整体来说,我国企业诉讼外商倾销的案例的确很少。这并非外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缺乏使用反倾销这一正当手段的意识。故我国出口企业还应主动拿起反倾销武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保护自身正当利益。(五)转变营销观念,实施多元化国际营销战略 我国企业要从单一的货物贸易向技术贸易领域发展,同时,提高产品的科技 含量,减少国内企业间的冲突,避免形成低价竞销的状况。在商品结构上,我国企业要加大科研投入,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在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必须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从长远看,要加紧体制改革,调整经济结构,提升产业层次,改善出口构成,优化出口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场结构上,要变目标市场过于集中为市场多元化。在巩固现有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兴的海外市场,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风险,并达到避免反倾销调查之效。在竞争手段上,要变单纯的价格竞争为多种竞争手段并用。在经营方式上,要改单纯出口商品为直接对外投资,这样既有利于国内剩余生产能力的转移,又可提高企业国际化程度。 (六)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我国企业应加快实现对账目的统一管理,与国际接轨。这些数据将是反倾销 诉讼中重要的证据来源。企业不仅要采取国际标准,还应该了解主要出口国家的相关制度,注意两者的不同。这样,我们所提出的会计报表将更加规范化,具有更强的证明力及可信度。 (七)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国内一些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诉讼时,由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不配合或不积极 配合往往力不从心,而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搭便车”的心理。一旦国外对我国反倾销诉讼成功,我国的同种产品以及同类产品在该市场将受重创,甚至可能从该市场完全退出。这对我国该产业的对外贸易将是巨大冲击。因此,国内企业应团结起来,一致对外,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应全面联合起来筹措和募集基金,对参与诉讼的企业同行业其他企业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励。 (八)加强与外国企业的联系与合作 在反倾销案件中,起诉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层面的,因此,在对外 贸易中,我国企业应促进贸易双方的深层了解与合作,达成相关协议,以求在中国产品被指控倾销时,该国部分相关企业能共同参与诉讼,提供有利于我方的相关证明,甚至说服起诉方撤诉,这已经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途径之一。 (九)加深对进口国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国企业应尽快培养一批专业的法律人才,积极应诉反倾销。我国企业之所 以不应诉反倾销,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企业不敢应诉,而是他们不了解国际贸易法规,缺乏国际商务人才,不知道如何应诉。因此,企业应从战略高度出发,培养在经济、法律和外语等方面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优秀国际商务人才,为反倾销应诉取得胜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资源支持。同时,可以通过驻外机构、向外国资本输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业,了解该国的法律法规、政策动态并及时反馈给我国相关机构和企业,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网,完善我国预警机制。 (十)用反倾销手段,保护自己正当权益 外国对华反倾销指控的势头越来越猛,而中国对外提起的反倾销指控却寥寥无几。这并不是说外国生产商不存在对华倾销行为,而是我国企业不知道反倾销是一个正当的保护手段。由于我国在税收管理,关税削减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场准入条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应的严密管理,导致许多外国公司纷纷进军中国。他们不惜通过降低产品价格甚至亏本销售,大肆倾销。所以,我国出口企业在积极应对国外反倾销指控的同时,直接受到倾销行为威胁的生产企业必须主动使用反倾销措施,从而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整体而言,面对国际间众多的竞争对手,我国企业还处于明显的劣势。因此,我国企业应深刻意识到这一情况的危害性,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完善企业制度,从根本上提高企业自身竞争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或应对国外的反倾销行为。同时,从企业本身出发,企业要抓住机遇,立即着手强化企业管理,着重依法管理,严格管理。把标准建设为企业文化,使职工在企业文化的熏陶下逐步养成良好的工作喜欢,形成公司的文化。还有,企业要认识到,只有严格的按照发展是第一要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要求,坚持走科教兴市的道路,不断创新,求真务实开展各项工作,才能在市场竞争正于不败之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条例细则

总 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物质生产、交通运输、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所得。第三条条例第二条(一)项至(五)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注册、登记的上述各类企业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条例第二条(六)项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第四条条例第二条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是指纳税人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第五条条例第三条所称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第六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所称应纳税所得额,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条例第五条(二)项所称财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有偿转让各类财产取得的收入,包括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三)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纳税人购买各种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利息、外单位欠款付给的利息以及其他利息收入。条例第五条(四)项所称租赁收入,是指纳税人出租固定资产、包装物以及其他财产而取得的租金收入。条例第五条(五)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纳税人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条例第五条(六)项所称股息收入,是指纳税人对外投资入股分得的股利、红利收入。条例第五条(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第八条条例第六条所称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包括:(一)成本,即生产、经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费用和各项间接费用。(二)费用,即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经营)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三)税金,即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可视同税金。(四)损失,即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已发生的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按税收规定允许扣除的金额,准予扣除。第九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第十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利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所称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纳税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其利息支出的扣除标准按照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二)项所称计税工资,是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等。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所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前款所称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第十三条条例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扣除项目,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有关税收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调整的规定中规定的有关税收扣除项目。第十四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第十五条纳税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第十六条 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准予扣除。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实扣除。第十七条 纳税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所支付租赁费的扣除,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二)融资租赁发生的租赁费不得直接扣除。承租方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九条 不建立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经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按当期实际发生数额扣除。第二十条 纳税人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当期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毁损净损失,由其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外国货币存、借和以外国货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与记账本位币折合发生的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的扣除,按本细则第三章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条例第七条(二)项所称的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不得直接扣除的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发生的费用。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条例第七条(三)项所称违法经营的罚款、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条例第七条(四)项所称的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被处以的滞纳金、罚金,以及除前款所称违法经营罚款之外的各项罚款。条例第七条(五)项所称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是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而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条例第七条(六)项所称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超出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四)项及本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外的捐赠。条例第七条(七)项所称各种赞助支出,是指各种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条例第七条(八)项所称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是指除上述各项支出之外的,与本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支出。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弥补亏损期限,是指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五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资产的税务处理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作为低值易耗品,可以一次或分期扣除。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项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存货、应收及预付款项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按下列原则处理:(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二)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三)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四)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五)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七)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八)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1.房屋、建筑物;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3.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1.土地;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6.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8.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三)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一)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二)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三)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第三十四条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的计算,应当以实际成本为准。 税收优惠第三十六条 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民族自治地方,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对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加以照顾和鼓励,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第三十八条 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减税或者免税。 税额扣除第三十九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是指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或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的税款。但中外双方已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按协定的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境外所得依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依照条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扣除为取得该项所得摊计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得出应纳税所得额,据以计算的应纳税额。该应纳税额即为扣除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第四十一条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依照前条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可以从应纳税额中按实扣除;超过扣除限额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的应纳税额中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所得税的利润,其已缴纳的税额可以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 征收管理第四十三条 条例第十四条所称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其所在地是指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等,由其负责经营管理与控制的机构缴纳。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十四条 条例第十三条所称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第四十六条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对境外投资所得可在年终汇算清缴。第四十七条 纳税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亏损,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第四十九条 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第五十条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五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关联企业其认定条件及税务机关进行合理调整的顺序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十二条 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的所得税税额,应在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下一年度内抵缴。第五十四条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五十五条 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均应作为收入处理;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也应作为收入处理。第五十六条 纳税人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第五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的所得税额,应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月份(季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下同)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月份(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五十八条 纳税人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估定。 附 则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由财政部解释,或者由国家税务总局解释。第六十条 本细则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南宁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是私企性质或是国企性质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广西新时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前身为广西第二审计师事务所,隶属于广西区审计厅,1999年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整体脱钩改制,经广西区财政厅桂注管[1999]52号文批准依法设立。公司现有执业人员58人,注册资金100万元,业务范围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土地评估、税务代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受理等多个服务领域。公司总部位于南宁市民族大道38-2号泰安大厦金座17层,在广西百色设有分所,员工整体执业素质较高。自广西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在全区会计师事务所年度综合考评以来, 2006年至2008年连续三年被评为全区优秀会计师事务所,2009年行业年度综合考评排名前20。公司自成立以来已为上千户客户提供了各类审计服务,行业遍及水利、电网、交通、供销、粮食、移民、农垦、外贸、广播电视、水产畜牧、国土资源、广西联通、科研院所、政府机关及大中专院校等。近年来公司先后被自治区国资委、南宁市国资委、自治区高级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南宁海关等入选中介机构审计咨询库。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国企。根据查询爱企查得知根长兴太湖能谷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11日在长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吴建斌,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微电子、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

我国企业利润表的一般格式是什么?

利润表一般有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表首说明报表名称编制单位、编制日期、报表编号、货币名称、计量单位等;正表是利润表的主体,反映形成经营成果的各个项目和计算过程,所以,曾经将这张表称为损益计算书。在我国,利润表采用多步式,每个项目通常又分为“本月数”和“本年累计数”两栏分别用列。“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同期累计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则按编报当年的口径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中期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多步式利润表主要分四步计算企业的利润(或亏损)。第一步,以主营业务收入为基础,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计算主营业务利润;第二步,以主营业务利润为基础,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计算出营业利润;第三步,以营业利润为基础,加上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计算出利润总额;第四步,以利润总额为基础,减去所得税,计算净利润(或净亏损)。

我国企业利润表的一般格式是什么?

在我国,企业应当采用多步式利润表,将不同性质的收入和费用分别进行对比,以便得出一些中间性的利润数据,帮助使用者理解企业经营成果的不同来源。利润表通常包括表头和表体两部分。表头应列明报表名称、编表单位名称、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和人民币金额单位等内容;利润表的表体,反映形成经营成果的各个项目和计算过程。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内容包括哪些

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包括哪些内容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包括预测、控制、决策、评价等四方面的内容。管理会计是规划未来的会计,能够为企业内部各管理层提供有效经营和最优化决策所需的管理信息。预测,即预计、推测企业未来销售、利润、成本、资金等各项财务指标的变动趋势和水平。控制,即对企业运营过程进行跟踪,了解掌握计划的执行情况,对出现的差异进行分析、评价,督促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保证经营活动按预定的计划有效地推进。决策,即通过对信息的分析比较,确定是否要采取某种行动或在几种方案中选择出最优方案。评价,主要是对部门、个人的业绩进行评价和考核,并据此对企业运营活动的各方面进行调整和控制的过程。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哪些?答:(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答: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上面编者讲解到了会计准则体系,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想要考取会计专业的朋友们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关于会计方面的知识,对你们是很有益处的.会计就业还是比较乐观的,哪个行业都少不了会计,会计工作要想做好就需要认真投入,真正把专业知识消化吸收应用于工作中才好.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组成内容包括哪些?

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哪些?答:(1)会计法律.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会计关系的法律总称,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正、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会计行政法规.它是指调整我国经济生活中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如,1990年12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1992年12月16日国务院批准,同月31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近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等具体会计准则.(3)会计规章.它是指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其职责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文件,如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等,也属于会计规章,但必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会计规章的制定依据是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如财政部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由三个层次组成?答: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属于财政部部门规章,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2月15日,文号:财会[2006]3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具体准则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3、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由财政部发布于2006年10月30日,文号:财会[2006]18号,属于财政部规范性文件,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执行应用指南的企业不再执行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各项专业核算办法和问题解答).上面编者讲解到了会计准则体系,希望能给大家一些帮助.想要考取会计专业的朋友们可以提前了解一下关于会计方面的知识,对你们是很有益处的.会计就业还是比较乐观的,哪个行业都少不了会计,会计工作要想做好就需要认真投入,真正把专业知识消化吸收应用于工作中才好.企业会计准则是什么企业会计准则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它是指就经济业务的具体会计处理作出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企业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于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包括基本准则与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账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投入产出法导致国企建筑企业资产负债率高的原因

公司经营战略激进。根据查询搜狐新闻网得知,资产负债率约束机制缺失,刺激了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增长。国有建筑企业为了做大企业产值规模,获取更有竞争优势的行业业绩,提升高层管理者任期内的管理业绩等。往往超出自身资源的限制对外承揽工程项目,包括PPP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六章 税收优惠

第六十八条 根据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国家鼓励的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给予税收优惠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所说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十条 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沿海经济开放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为沿海经济开放区的市、县、区。第七十一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说的减按百分之二十四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仅限于税法第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第七十二条 税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从事下列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一)机械制造、电子工业;(二)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三)冶金、化学、建材工业;(四)轻工、纺织、包装工业;(五)医疗器械、制药工业;(六)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七)建筑业;(八)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九)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和生产设备、精密仪器维修服务业;(十)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行业。第七十三条 税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说的可以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于:(一)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三)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但以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为限。(四)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五)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六)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前款第(一)项所列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七十四条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营之日止的期间。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将其从事的行业、主要产品名称和确定的经营期等情况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享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待遇。第七十五条 税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说的本法施行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是指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下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四)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五百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七)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百分之十五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百分之十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八)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九)在国务院已经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规定中有关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第(六)项、第(七)项或者第(八)项规定申请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第七十六条 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第七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第七十八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的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适用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税收优惠规定。第七十九条 依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已经得到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经营期不满规定年限的,除因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以外,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第八十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直接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直接用于投资举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在依照税法第十条规定计算退税时,外国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予以推算确定。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持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第八十一条 税法第十条所说的国务院另有优惠规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经济特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再投资退税时,除依照本细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办理外,应当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的企业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外国投资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起三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百分之六十。第八十二条 税法第十条和本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其退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

天津南开城市服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天津南开城市服务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03-23,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财务咨询;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天津宁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天津宁河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11-18,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投资管理;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科技中介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软件开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襄汾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襄汾县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06-09,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园区管理服务;土地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咨询策划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非融资担保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内蒙古狮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内蒙古狮城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11-14,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旅游业务;煤炭开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非融资担保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公共事业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咨询策划服务;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煤炭洗选;环保咨询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乐亭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乐亭县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09-28,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12-07,经营范围包括股权投资管理,投资管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基金成立于2015年,目标规模500。00亿元人民币,基金采“3+1+1”格局设立三个行业基金,即100亿元设计业并购基金、100亿元装备材料业基金、300亿元制造业基金,由上海市政府主导,由上海汽车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兴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及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由上海科技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管理,基金投资于集成电路的制造和装备行业。

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国企吗?

是国有企业。企知道数据显示,重庆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2-06-01,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国企,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区别

(1)经费不同:公务员,国家财政全额负担;事业单位按不同的种类,由国家财政或全部或部分或一点不负担;国企单位理论上与国家财政无关。(2)待遇不同:一般来说,在体制内的行政或事业单位中,公务员地位最高、待遇最好,这里所说的待遇包括工资、福利、升迁机会。其次是事业单位,最后是国企单位。(3)职责不同:公务员是依法行政的;而事业单位是全称是公益性事业单位,部分事业单位也有公共服务、行政的职能,部分其实是企业行政的;企业编制算是体制外的。提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功能实际上就是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提供公共事业产品是事业单位产生和存在的基本条件。科、教、文、卫等领域的事业单位,是保障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生活正常进行的社会服务支持系统。事业单位所从事的事业多是政府职能所派生出来的具体事务,但它却不属于公共行政权力机关,不具有公共行政权力,同类事业单位之间也不能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它对于行政区划内的其他部门或个人也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事业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包括(国企)企业吗?

1、机关事业单位不包括(国企)企业。2、机关单位在广义上指中央和地方的全部立法、行政、司法和官僚机关。狭义的政府机构仅指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机关、官僚机关,即依照国家法律设立并享有行政权力、担负行政管理职能的那部分国家机构,在我国,亦称为“国家行政机关”。3、企业单位一般是自负盈亏的生产性单位。所谓“自负盈亏”意即:自己承担亏损与盈利的后果,有一定的自主权。企业单位分为国企和私企。国企就是属国家所有的企业单位。私企就是属个人所有的企业单位。 4、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中国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法律分析:企业所得税率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与计税基数之间的数量关系或者比率,也是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所得税负高低的重要指标,是企业所得税法的核心。企业所得税率一般是25%。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20%。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般为15%。非居民企业对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均为20%。PE溢价投资类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在40%左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流程是什么?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流程是什么 1、寻找并购标的,确立并购意向,并购双方谈判及确定并购意向;聘请顾问,制定并购计划, 2、境内企业聘请顾问对境外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双方签订协议,并购双方谈判确定外资并购合同协议文; 3、上报商务部,境内公司报商务部审批。 4、商务部审核、批准商务部30日内审核,符合者办法有加注“外国投资者以股权并购境内公司,自 营业执照 颁发之日6个月内有效”的批准证书。 5、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审核,分别颁发加注“自颁发日起8个月内有效”得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和外汇登记证。 6、外汇管理局申请,领取营业执照6个月内,境内公司向商务部、外汇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登记手续。 7、商务部核准,商务部核准,颁发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并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机关登记,30日内,向登记机关、外汇管理机关申请换发无加注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外汇登记证。 9、申请 股权变更 ,向税务机关申请股权变更手续。 10、完成股权变更,境内、外公司6个月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完成股权并购。 外资并购股权应向审批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 1、被并购境内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 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 股东大会决议 ;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3、并购后所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最近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投资者的 身份证 明文件或开业证明、资信证明文件; 7、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8、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9、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 10、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1、被并购企业 债权债务 的处置另行达成的协议(没有的,不需要提供); 12、并购涉及市场份额的说明; 13、境外投资者与所并购境内公司关联关系的说明; 14、并购事项涉及其他政府部门许可的文件; 15、涉及国有资产的,应有国资管理部门的意见; 16、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17、法律文件送达 授权委托书 ;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9、股东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不设股东会或非自然人股东的不需提供); 20、被并购境内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22、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外资并购中国企业,流程是相当复杂的。并且少任何一种流程都是不可以进行办理的。如果大家想办理相关的事情,在到相关部门办理之前一定先给相关部门打一个电话进行确认一下,这样我们就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也会快很多。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海外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研究准备到方案设计,再到谈判签约,成交到并购后整合,整个过程都是由一系列活动有机结合而成的。并购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战略准备阶段战略准备阶段是并购活动的开始,为整个并购活动提供指导。战略准备阶段包括确定并购战略以及并购目标搜寻。(一)确定并购战略企业应谨慎分析各种价值增长的战略选择,依靠自己或通过与财务顾问合作,根据企业行业状况、自身资源、能力状况以及企业发展战略确定自身的定位,进而制定并购战略。并购战略内容包括企业并购需求分析、并购目标特征、并购支付方式以及资金来源规划等。(二)并购目标搜寻基于并购战略中所提出的要求制定并购目标企业的搜寻标准,可选择的基本指标有行业、规模和必要的财务指标,还可包括地理位置的限制等。而后按照标准,通过特定的渠道搜集符合标准的企业。最后经过筛选,从中挑选出最符合并购公司的目标企业。二、方案设计阶段并购的第二阶段是方案设计阶段,包括尽职调查以及交易结构设计。(一)尽职调查尽职调查的目的,在于使买方尽可能地发现有关他们要购买的股份或资产的全部情况,发现风险并判断风险的性质、程度以及对并购活动的影响和后果。尽职调查的内容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主体资格、治理结构、主要产品技术及服务等;二是目标企业的经营成果,包括公司的资产、产权和贷款、担保情况;三是目标企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所处市场进行分析,并结合其商业模式做出一定的预测;四是目标企业的潜在亏损,调查目标企业在环境保护、人力资源以及诉讼等方面是否存在着潜在风险或者或有损失(二)交易结构设计交易结构设计是并购的精华所在,并购的创新也经常体现在交易结构设计上。交易结构设计牵涉面比较广,通常涉及法律形式、会计处理方法、支付方式、融资方式、税收等诸多方面。此外,在确定交易结构阶段还要关注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如定价风险、支付方式风险、会计方法选择风险、融资风险等,以争取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获得最大收益。三、谈判签约阶段(一)谈判并购交易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包括:并购的总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易保护、损害赔偿、并购后的人事安排、税负等等。双方通过谈判,就主要方面取得一致意见后,一般会签订一份《并购意向书》(或称《备忘录》)。(二)签订并购合同并购协议应规定所有并购条件和当事人的陈述担保。它通常是收购方的律师在双方谈判的基础上拿出一套协议草案,然后经过谈判、修改而确定。四、并购接管阶段并购接管阶段是指并购协议签订后开始并购交易的实施,其明确的阶段标志为并购工商变更手续的完成。该阶段包括产权界定和交割、工商手续变更等。五、并购后整合阶段并购后整合是指当收购企业获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所有权、股权或经营控制权之后进行的资产、人员等企业要素的整体系统性安排,从而使并购后的企业按照一定的并购目标、方针和战略有效运营。并购后整合阶段一般包括战略整合、企业文化整合、组织机构整合、人力资源整合、管理活动整合、业务活动整合、财务整合、信息系统整合等内容。六、并购后评价阶段任何事物都需要衡量,并购活动也一样。通过评价,可以衡量并购的目标是否达到,监控并购交易完成后公司的经营活动,从而保障并购价值的实现。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一、海外并购的概念 海外并购是指一国,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另一国企业的一定份额的股权直至整个。海外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其中"一国跨国性企业"是并购发出企业或并购企业,"另一国企业"是他国被并购企业,也称目标企业。这里所说的渠道,包括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 子公司 进行并购两种形式,这里所指的,以股换股和发行债券等形式。 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 (一)宏观决策和并购目标的确定 1、根据企业的发展战略和投资规划,确定海外并购的规划 企业是否进行海外的并购,应该是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来确定的。 (1)总体发展规划 (2)投资方向 (3)自身的投资能力和规模 (4)国内市场的变动及对策 (5)国际市场的机遇和预判 (6)产业布局的系统性调整 2、对海外市场的跟踪和并购目标的选择 (1)环境因素 (2)法律环境 (3)政策环境及政府效能 (4)产业环境 (5)税收环境 (6)金融环境 (7)交通环境 (8)竞争环境 (9)资源环境 (10)进出口环境 (11)社会环境 (12)文化环境 3、成本价格的综合衡量机制 (1)价格:通过国际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和该国的目前价格水平做一个比较,如果具有较大的投资价值,我们会进一步了解和考察。 (2)成本:虽然通过与国际市场相比,具有价格优势,但是如果交通运输、税负、劳动力成本、配套设施等的成本比较高,很可能造成实际价格超过国际平均水平。比如加拿大地域上看似比蒙古要远,但是由于加拿大国内运输的便利,海运的发达,以及煤炭进口后直接到达地是我国东部沿海的消费地,比起蒙古来反而成本可能要低很多。这些因素也是我们衡量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 4、多个并购的目标衡量比较 5、退出的渠道评价 6、与政府之间签订投资协议 如果投资所在国有积极的投资鼓励政策,那么在经过充分准备后,可以先签订与政府的投资协议,一方面可以为并购安排稳妥的行政性的投资环境,另一方面扩大了息渠道,有利于并购目标的选择,此外,与并购直接相关的金融税收进出口等提前到了解和协调渠道。 (二)与具体并购目标的初步接洽和自身反应机制 1、初步的商务性接触 2、初步建立沟通和调查渠道 3、法律操作路径初步确定和可行性论证 4、并购意向书或并购框架协议的签订 5、投资规模的初步确定 6、按照 公司章程 提请内部的审查和授权 7、融资方式和路径的整体安排 (三)进场和并购实质性操作 1、收购风险及应对措施的整体计划制定 2、尽职调查和尽责披露 3、行政审批预报告 4、审计机构的确定及评估机构的参与 5、商务性谈判和法律性谈判 6、收购方案的确定 7、收购协议的谈判和签署 8、行政审批程序 (1)本国的行政审批 (2)所在国的行政审批 (3)反垄断调查的通过 (4) 上市公司 的交易规则的遵守和披露 9、按照协议的确定的规则进行正式交接和其他条款的履行 (四)并购后的公司治理 1、公司章程的修改和通过 2、公司管理层的调整 3、违约的处理和回购的成立 4、与政府的税务及其他行政部门的协调 5、被收购企业的整体运营改造(生产、销售等) 6、当地金融和运输环境的改善 7、企业文化的融合 (五)投资退出机制 1、整体转让(再并购) 2、分拆和重组 3、回购安排 4、以被并购企业为母体重新进行资本构架上市后退出 以上就是给大家讲述的关于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 的相关问题,从以上的内容来看,中国企业海外并购的流程基本上分为五个阶段。总的来说,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不是随便一个企业都能够进行的,只有拥有了充分的经济实力以及在充分考察了海外的市场之后,才能够不让企业在海外并购的时候并购失败。

中国企业海外并购流程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一、战略准备阶段:确定并购战略,并购目标搜寻。二、方案设计阶段:尽职调查,交易结构设计。三、谈判签约阶段:谈判,谈判的焦点问题是并购的价格和并购条件;签订并购合同。四、并购接管阶段。五、并购后整合阶段。六、并购后评价阶段:可以衡量并购的目标是否达到。法律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第四条 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外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可以列明不允许外商独资经营以及应当由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外商投资项目。

法人独资是属于国企还是私企

法人独资是私企,不是国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企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法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法人出资经营、归法人所有和控制、由法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它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服务业和家庭作坊等。法人独资企业有股东。法人独资企业,就是该企业系一个法人出资成立,也即一个股东。法人独资成立的公司被称为“全资子公司”,投资方被称为“母公司”。法人独资企业的优点;企业资产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收益权高度统一。这有利于保守与企业经营和发展有关的秘密,有利于业主个人创业精神的发扬;企业业主自负盈亏和对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成为了强硬的预算约束。企业经营好坏同业主个人的经济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紧密相连,因而,业主会尽心竭力地把企业经营好;企业的外部法律法规等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进入与退出、设立与破产的制约较小。自然人独资,也称个人独资,是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自然人独资具有以下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能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这里的企业财产不仅包括企业成立时投资人投入的初始财产,而且包括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投资人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的唯一合法所有者。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个人独资企业的重要特征。也就是说,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财产甚至是家庭财产来清偿债务。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可以起字号,并可对外以企业只是自然人进行商业活动的一种特殊形态,属于自然人企业范畴。法人独资和自然人独资的区别;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自然人投资,是能独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个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是一个法人投资,法人是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一个组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企有什么优势

问题一:国企单位有什么好处? 带薪休假(工资、奖金照发),职业病检查,你明天要离职,该给你的待遇,欠你的钱一分不少都给功,档案一般也会比较痛快给你,也不会要什么违约金之类。 问题二:中国的国有企业有哪些优势 只说企业本身的话: 1. 税务优势 2. 融资优势 3. 技术支持优势 4. 人才优势 5. 破产风险优势 6. 行业风险优势(主要低风险高收益的行业都是国企) 7. 政策优势 8. 自然资源优势 个人的话: 1. 工资优势 2. 职业压力优势 3. 其他补贴优势 问题三:简述央企有哪些优势 国有企业不仅是现代企业,还是社会主义企业。我国的国有企业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国家优势、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这是它与资本主义企业最大的不同之处。 从所有权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是国家所有而不是私人所有,具有“国有资本优势”,能够迅速形成与世界500强相当的竞争力。这就是为什么亚非拉发展中国家非常羡慕中国国有企业的原因。 从企业的社会属性看,中国的国有企业更接近于“社会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相比,国有企业需要承担更多的国家责任和社会责任,一方面它是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的执行者,另一方面它又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提高民生水平,推动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从组织结构来看,中国国有企业是由中国 *** 领导的,而不是由某些集团或个人领导的,企业党组织发挥着政治核心作用。这是中国国有企业的一大特点,也是一大政治优势。 从企业主体来看,中国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工人阶级,职工是企业的主人翁。企业家与职工的关系不是“老板”与“打工仔”的雇佣关系,而是“谁也离不开谁”的共同体关系。这种关系来源于“鞍钢宪法”,即中国式的社会主义企业治理“宪法”。 由此可知,作为社会主义企业至少有四大特征或四大优势:第一是国有资本优势;第二是国家支持优势;第三是政治优势,即党组织的核心作用;第四是组织优势,就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前两个优势是外部优势,后两个优势是内部优势。从国家的角度来说,就是要有意识地创造外部优势,投资国有企业,指导国有企业,支持国有企业,帮助国有企业。从国有企业的角度来说,就是要有意识地充分利用外部优势,强化内部优势,将这四种优势转化为国内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 问题四:国有企业工作正式工有什么好处` 中国的国有企业,对于员工的工作条件来说,相较于私营企业,有以下好处: 1.不容易因为外在环境的变化,例如经济风暴,大幅度裁员,国有企业要裁员,可是很重大的事情,私营企业就不一样,随时根据企业发展及生存需要,裁减员工,是最平常不过的事。 2.国有企业酬劳稳定上升,国有企业不部分的考核机制,还是以“年资”为主,成果为辅;私营企业以成果为主,工作压力大,不一定会加薪,甚至可能因为你的表现不好或不够好减薪,当然,在企业困难的时候,私营企业工资发不出来也是正常,国有企业现在已经不存在发不出工资的机会。 3.国有企业年资不因为内部调动,甚至国有企业间调动,而影响个人年资。 4.国有企业对于“守法”的概念,远远强过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服务于“政治”,私营企业服务于“经营利益”,所以,员工的权益相对被保护得更好。 5.工龄的价值远远超过私营企业。 6.国有企业更多的服务于计划,工作相对压力比私营企业小,私营企业更多的服务于企业利益。 问题五:国有企业有哪些特点 国有企业具有企业的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我们说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除上述定义中所明白揭示的以外,其特殊性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 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 *** )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 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 *** 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国家对其他企业的管理,主要是制定其组织和活动的一般规则,要求其守法和照章纳税,而对于国有企业,国家需要以政权和所有者双重身份进行管理,在许多方面,国家(其代表者)要以自己为一方主体同企业和企业中关有各方直接发生各种法律关系。在国有并实行国营情况下,这种情况尤为突出。 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同一般企业法人比较,也有其特殊性。凡法人都应拥有独立财产。一般企业法人对其财产拥有所有权,国有企业(这里指国有独资企业)对财产只享有经营管理权,而无所有权。除法人条件上的这一区别外,在所属法人类型上,国有企业法人也有其特殊性,法人通常可分为私法人与公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营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一般的企业法人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营利法人;国有企业却兼具有不同类型法人的特点。 国有企业兼具有私法人与公法人特点:它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资设立,由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或其授权部门进行管理,在国有并国营情况下,国家还委派国家工作人员进驻企业主持生产经营活动;它分担一定的国有管理职能,但不同于国家机关以专司某种国家管理为本职,它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国家及其有关 *** 部门对它进行较为严格的管理,但毕竟不同于对一般国家机关或其科室的管理;它的组织与活动所适用的法律具有公法性,但又有许多私法性质的条款,并适用其他一般企业法的许多基本规定。 国......>> 问题六:国企有什么好处 工资待遇稳定,好混日子 问题七: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区别和相对优势是什么? 国有企业是生产资料属于国家所有的企业,私营企业是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的企业,另外从所有制上讲的话,国有企业属于公有制经济,而私营企业属于非公有制经济,也就是私有制。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最大的区别就是所谓的控制权不同。 私营企业优势突出表现为:1:运营的灵活性;2:决策的可控性;3:营销的活跃性。 国营企业优势丁出表现为:1:可以超越单纯的商业利益目标;2:有特殊的融资渠道;3:具有较高的信誉和稳固性;4:与 *** 有天然的“血缘”关系 问题八:国企有什么缺点,私企有什么优点? 国企的有点就是各方面的制度都会比较健全,缺点在于,对变化的反应很慢,特别是在工作中,一个文件的批阅,需要一层一层高层的签名,结果就是一个文件的批阅下来需要半个月,一般半个月算快的了,还有就是在国企里面主要是看资质,不看你的能力,你在公司的时间越长你的话就越有权威,还有在国企里面单单只靠自己的努力基本上要提升很难,一般需要特殊的做法才容易!私企,不好的地方就是竞争压力太大,但是有能力的人,到这里会更大的发展,因为这里只看你的能力,不看你的资质,但是私企公司里面的制度可能不是太好,各方面的待遇就没有国企来得好,有时候可能要经常加班,但是主要你努力了都会有收获了,在私企只要你表现好,你可以被破格提升也可能被委于重任! 问题九:国有企业有哪些好处呢? 2.国有企业酬劳稳定上升,国有企业不部分的考核机制,还是以“年资”为主,成果为辅;私营企业以成果为主,工作压力大,不一定会加薪,甚至可能因为你的表现不好或不够好减薪,当然,在企业困难的时候,私营企业工资发不出来也是正常,国有企业现在已经不存在发不出工资的机会。3.国有企业年资不因为内部调动,甚至国有企业间调动,而影响个人年资。4.国有企业对于“守法”的概念,远远强过私营企业;因为国有企业服务于“政治”,私营企业服务于“经营利益”,所以,员工的权益相对被保护得更好。5.工龄的价值远远超过私营企业。 6.国有企业更多的服务于计划,工作相对压力比私营企业小,私营企业更多的服务于企业利益。 生活安安逸逸,工作稳稳定定,那就选择国有企业吧! 问题十:大型国有企业有什么优势 国企强大的凝聚力所积淀出的国企职工责任心、忠诚度、归属感、自觉性,是国企独有的强大优势,也就是国企的希望所在。

与外国企业相比,华为企业拥有哪些所有权优势,包括无形资产肯有型资产

所有权优势,又称垄断优势或厂商优势,是指一国企业拥有或能够得到的而他国企业没有或无法得到的无形资产、规模经济等方面的优势。所有权优势:包括来自对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占有产生的优势,生产管理上的优势,由于多国经营形成的优势。 比如宝洁,全球产品经营和品牌经营。管理优势明显。分为:折叠资产性所有权优势资产性所有权优势,指对有价值资产的拥有折叠交易性所有权优势交易性所有权优势,指对无形资产的拥有。折叠规模经济的优势

实现我国企业自主对外投资的基本条件?

  对外直接投资是我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 也是维护我国家经济安全 , 积极应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 主动参与国际分工 , 利用好两种资源两个市场 , 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 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及时掌握外部信息的积极举措。近二十多年来 , 由于政府的支持和企业的努力 ,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持续增长。据商务部统计 , 截止 2003 年底 , 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累计 7470 家 , 投资金额 114 亿美元 (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统计 , 中国累计对外投资金额近 350 亿美元 , 约相当于韩国的对外投资规模 ), 目的地多达 167 个国家和地区。尽管如此 , 我国对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研究却比较有限。本文试对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依据、竞争优势、突出特点、 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关的对策建议进行一些分析和探讨。  一、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竞争优势  1、大中型公司具有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  改革开放以来 , 我国已经形成了一批有竞争力的大中型跨国公司 , 它们具有雄厚的资金和技术实力 , 引进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 , 在国际竞争中明显具备所有权优势和内部化优势 , 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石化、海尔集团和首都钢铁总公司等 , 在境外市场竞争中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 英国著名的跨国公司问题研究专家约翰?H ?邓宁教授 , 提出了著名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已成为研究跨国公司经济活动的主流理论学派 , 被世界公认为是指导跨国公司实践的权威理论。该理论认为 , 一个企业如果具有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时 , 就完全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条件。有学者认为中国是发展中国家 , 中国企业与西方雄厚实力的大企业相比不具备所有权优势 , 在内部化优势和区位优势方面也相形见拙 , 所以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不适合于解释中国企业的境外直接投资行为。 但本人认为以上观点值得分析和探讨。  首先 , 邓宁所提出的境外投资企业的 3 种竞争优势 , 并非绝对地超过其他竞争对手的综合优势 , 而是一种相对优势。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的今天 , 任何一个企业不可能在某个行业永远占有绝对优势地位 , 并且其相对优势地位在激烈竞争中也会不断发生变化。其次 , 中国企业经过几十年的技术引进、吸收和创新以及自主开发 , 生产规模、技术、产品日益成熟, 已具备了相当的竞争优势 , 如果向其他发展中国家投资 , 是具备相当的所有权和内部化优势的 , 近年来对发展中国家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成绩即为明证。邓宁教授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对中国企业的境外投资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2、小型企业亦拥有比较优势  发展中国家欢迎外国资本的流入 , 但其能提供的投资环境并不完善 , 市场范围小 , 从客观上限制了国际大型跨国公司的进入。我国小型企业尚处于小规模阶段 , 可避免与大型跨国公司的激烈竞争 , 适合发展中国家投资环境的需要。另外 , 中国跨国公司派出人员的费用 和出口零部件相对便宜 , 使中国境外加工的产品能以低价占领国外市场。美国经济学家威尔斯的小规模技术理论指出 , 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的竞争优势来自与其母国的市场特征紧密相关的低生产成本 ;英国经济学家劳尔的技术地方化理论也证明了落后国家企业以比较优势参 与国际生产和经营活动仍可具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中国企业实现跨国经营 , 开展境外直接投资 , 从理论上说是具有可行性的。应当指出的是 , 上述两个理论从不同方面阐明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的竞争优势 , 指出了发展中国家企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可能性 , 对于指导发展中国家企业境外投资具有重要意义。两理论有一共同点 , 即强调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具有竞争优势不是绝对优势 , 而是相对优势。这个“相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 一方面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 , 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拥有更加适合当地市场条件的生产技术 , 因此 , 在同类型发展中国家市场中具有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 , 相对于欠发达国家的当地企业 , 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跨国公司又具有先进的生产技术 , 因而具有竞争优势。我国企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正是具备了这种相对优势。  3、中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  我国长期自主开发形成了某些传统专有技术和高精尖技术 , 如中药、气功、园林、烹调、生物工程和航天技术等 , 较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 可以在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中一显身手。  4、中国的特殊产品和特有渠道  中国特殊产品 , 如中式菜肴和中医等具有鲜明的特色 , 为特定消费者一一华人所钟爱。这些华人虽然居住他乡 , 但有相同的文化语言背景 , 互相之间容易沟通。依靠这种特有的华人渠道 , 在侨民集中的地区直接进行投资设厂 , 生产特殊产品 , 是中国跨国公司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一种特有优势。福建省是著名的侨乡 , 绝大多数福建海外企业是通过华侨牵线搭桥建立起来的。  5、政策环境良好  中国与大多数国家签有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 这为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必要的保护和良好的政策环境。  6、中国综合国力的提高和外汇储备的增加  目前 , 中国 GDP 总值位居世界第四 , 人均 GDP 突破 1000 美元 , 在一些沿海发达城市甚至超过 5000 美元。截止 2003 年底 , 我国外汇储备达 4033 亿美元。这些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了强大保障 , 提高了外商与中国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的信心和决心。中国综合国力的增强和外汇储备的增加已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一项重要竞争优势。  二、当前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突出特点  1、境外投资企业规模小 , 产业集中 , 生产性企业以合资为主 , 国有企业盈利少  目前我国境外投资企业中平均投资规模约 153 万美元 , 产业大多集中在贸易领域 ( 约占总投资的 60%), 生产性企业的 70% 以合资为主 , 亏损或持平企业约占 2/3, 盈利企业仅有 1/3 。  2、每年对外直接投资规模不大 , 但增长迅猛 , 投资目的地国逐渐从发达国家转向发展中国家  2003 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金额为 21 亿美元 , 增长 110%, 其中53% 的投资流向发展中国家 ( 发达国家占 33%, 港澳地区占 14%)。  3、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多元化  我国的境外投资正在从单一的国有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向多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对外直接投资转变 , 从在境外设立流通领域的贸易企业和贸易机构为主向设立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和专业市场等形式转变。特别是民营企业已成为我境外直接投资的“黑马”。由于产权清晰 , 机制灵活 , 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成功率很高 , 如青岛金王集团和浙江万象集团等。  4、在国外设立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已成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新亮点  在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可以有助于利用国外的技术创新来改进和提高国内产品的技术含量 , 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和企业运行模式 , 促使我国产品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为有利的地位 , 如山东的海尔集团和浙江省的华立集团分别在美国和日本设立了研发中心 , 通过境外产 品开发来推动国内产品的技术升级和出口竞争力的提高。  5、并购国外企业以获得技术或生产许可证已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新方式  例如 , 三九制药集团收购日本东亚制药公司和上海电器集团收购日本秋山印刷厂都是成功的例子。  三、我国对外直接投资遇到的主要问题  据调查 , 尽管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 , 但也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 归纳起来主要有 :  1、企业体制因素导致境外投资失败  在我国 , 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原因 , 多数大型企业仍是国有或国有控股。国有企业在治理结构上的缺陷 , 包括所有者和经营者在目标取向方面存在扭曲 , 责权不对称 , 对企业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不足 , 使得国有企业在国外市场竞争中缺乏效率和国际竞争力。  另外 , 我国企业在财务管理、技术标准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都与国际惯例有一定差距 , 也使自己在国外竞争中处于劣势。  2、资金短缺  我国的国有企业由于长期低效率运行 , 基本不具备依靠自有资金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实力 , 而我国的金融体系还很不健全 , 资本市场尚不发达 , 国有银行体系并未与国际接轨 , 银行对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缺乏科学和全面的评估 , 存在“惜贷”现象。  3、人才匮乏  跨国经营需要技术、管理、法律、财务和营销等方面高素质的人才。我国企业由于受传统体制因素影响 , 人才的待遇和培训比不上外企 , 造成人才的大量流失。由于缺乏高素质的人才 , 企业在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会面临很多风险。  4、信息缺乏  由于对有关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社会风俗、市场、行业和产品等信息缺乏深入了解, 企业往往有对外投资的愿望 , 却无法实施相应的计划。有时即使实施了 , 也会因为信息缺乏而失败。  5、管理环节过多  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环节过多和审批时间太长 ( 有企业反映 , 有些项目审批时间需花 2?3 年 ) 的问题 , 不利于企业抓住商机。  6、缺乏核心技术  从总体上看 , 同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企业的技术优势不足。对于许多引进技术缺乏吸收消化 , 创新不够。即使是当前非常看好的家电行业 , 许多产品 , 特别是高端产品的核心技术仍然依靠进口。  7、监管体制不畅  目前存在着“重审批 , 轻监管”的现象。对国有企业境外机构来说 , 加强监管是提高经营效率 ,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 , 境外企业监管制度亟待改革和完善。  四、对政府决策的相关建议  目前 , 我国既不属“资金饱和型”投资国 , 也不是技术创新国 ;对外直接投资尚处发展初期 , 企业对国外环境不很熟悉 , 缺乏必要的境外投资的经验积累 , 因此 , 为更好地配置有限的资源 , 帮助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 我国政府有必要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制定战略规划和提供必要的促进、支持和服务。具体建议如下 :  1、结合国内经济发展情况和产业结构调整 , 制定对外投资战略规划 , 明确对外投资的重点区位和产业 , 对已确定的重点区位和产业 , 应进行深入研究 , 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战略规划 , 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 分阶段实施 , 以求对国民经济发展产生稳定的拉动作用。在区位选择上 , 应优先选择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有优惠政策和双边关系友好的重点国家和地区。在行业选择上 , 应优先考虑资源导向性项目、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以及被欧美等国家征收反倾销税而使我丧失市场的产品领域。  2、应当尽快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体系尚不完善 , 仅有一些内部规定或实施办法 , 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经营法》应尽早出台 , 明确投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3、要大力培育核心技术 , 强化所有权优势 , 提高对外投资的技术含量。企业应加大研发力度 , 国家应进一步推动实施高精尖技术产业化。  4、坚持“帮大扶小”的原则。 选择有实力、管理好、拥有自主品牌的重点企业拓展境外投资业务 , 给予必要优惠政策 , 以充分体现国家的对外投资产业导向政策。同时也应鼓励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 取消歧视 , 使其在优惠贷款、信息交流、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5、建立并完善促进体系。  一是政府促进 : 重大项目要纳入双边经贸合作框架 , 利用双边经贸混委会 , 及时予以推动和促进。若东道国政府对经济干预较深 , 我国政府也应做好企业后盾 , 特别是对资源开发型项目更应如此。  二是制度促进 : 建立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制度促进体系。一方面在财税和金融等方面对企业进行支持 , 逐步放宽境外投资外汇管制。另一方面对企业返回的资源产品应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参照法国外贸保险公司的做法 , 设立境外投资保险机构 , 对境外投资进行政策性保险。  三是人力资源开发促进 : 进一步加大政府或中介机构对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力度。不仅要使企业了解国内外的相关信息 , 而且应大力推广对外投资成功企业的经验和模式。先有贸易或工程承包后开展投资是其中一种成功模式。  6、建立支持体系。  一是体制支持 : 要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 , 进行股份制改造 , 建立产权清晰的现代企业制度 , 完善国有企业境外资产的内部治理机构。同时 , 结合《行政许可法》的实施 , 简化审批手续 , 提高审批效率。审批要做到规范、透明 , 妥善解决目前在审批过程中国务院部门间的协调问题 , 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应对审批制度进行改革 , 逐步将审批制改为审批和备案制相结合 , 对以自有资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进行境外投资的企业 , 原则上实行备案制。  二是资金支持 : 一方面要建立金融服务体系 , 努力解决制约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资金瓶颈 , 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融资主渠道的作用。 另一方面降低外贸发展基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门槛。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援外资金在对外直接投资中的作用 , 建立“双边 互利合作基金”, 即从我对外无偿援款中拿出部分资金设立合作基金 , 供双方的“合资合作项目”有偿使用。当双方的合作项目遇到资金困难时 , 经过办理一定的批准手续后 , 可从基金帐户中得到优惠贷款 ( 基金帐户实行优惠利率 , 可以是低息甚至无息 ) 。  三是理论和人才支持 : 一要加强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研究 , 为对外投资实践提供理论依据。二要加强人才培训 , 通过中外合作办学、国内院校和企业联合办学、国内专业培训以及出国培训等方法 , 尽快培养建立一支稳定的对外投资人才队伍。  7、进一步完善服务体系。  一是信息服务 : 参照发达国家做法成立境外投资促进机构 , 如日本的贸易振兴机构 , 进一步发挥信息网络的优势 , 为企业提供国外政治、经济、法律、社会风俗、市场、产品和行业等方面的信息 , 减少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时所遭遇的风险。  二是完善社会中介服务 : 充分发挥法律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作用 , 加强与国外中介组织的合作 , 为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提供法律、财务、认证等服务 , 积极稳妥地通过社会力量帮助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  三是各地商务部门和国外的使领馆应强化服务 , 为企业国际化经营创造条件。  8、完善监管体系。实践证明 , 依靠审批制来实施监管是缺乏效率的。应针对不同的投资 主体 , 制定不同的监管办法。控制境外投资风险应更多依赖投资主体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对国有境外企业 , 应通过监管国内投资主体来监管境外投资企业 ;对自筹资金的民营企业 , 应从宏观角度进行监管 , 政府只应起到“守夜人”的作用。

格力是什么性质企业?国企?私营?还是混合?

格力(一般指格力电器公司)属于国企。通常所说的格力是指格力电器,格力电器是珠海格力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控股子公司。格力集团是珠海市国资委监管的珠海市属国有企业,所以格力电器也属于国企的性质在格力电器的前十大股东中,格力集团18.22%,为第一大股东,所以从控股股东来看,格力电器是国企。扩展资料: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是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国际化家电企业,拥有格力、TOSOT、晶弘三大品牌,主营家用空调、中央空调、空气能热水器、手机、生活电器、冰箱等产品。2016年格力电器实现营业总收入1101.13亿元,净利润154.21亿元,纳税130.75亿元,连续15年位居中国家电行业纳税第一,累计纳税达到814.13亿元。连续9年上榜美国《财富》杂志“中国上市公司100强”。1996年,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目前隶属于格力集团旗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格力集团

国企之间无偿划拨资产要缴税吗

国企是要无偿划拨资产交税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纳税人取得的收入如符合上述有关接受捐赠收入的规定的,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依照上述规定计入收入总额中申报计征企业所得税。扩展资料: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是企业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损失以及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成本是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和各项间接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损失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各项营业外支出、经营亏损和投资损失等。除此以外,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收规定予以调整。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外,税收有关规定中还明确了一些需按税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扣除项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3条该怎么理解

需要更新一个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7]64号)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五十三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和如何扣除的进一步细化规定。只有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才允许税前扣除。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12%,包括12%本身。作为捐赠扣除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例:2008年,企业向符合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条件,经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合计100万元,2008年,该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计算的会计利润总额(利润表中利润总额)800万元。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ABC基金会捐赠扣除限额为96万元(800×12%),企业实际捐赠数额100万元,大于扣除限额的4万元(100-96),应作纳税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但允许在2009年申报时再行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税种问题  根据《决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还应适用以下暂行条例:  (一)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国务院1993年12月2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  (三)国务院1988年8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四)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12月19日发布的《屠宰税暂行条例》;  (五)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8月8日发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六)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1年9月13日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七)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1950年4月3日发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在税制改革中,国务院还将陆续修订和制定新的税收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相应依照有关条例规定执行。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后增加的税负处理问题  (一)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的期限内,退还上述多缴纳的税款。  (二)外商投资企业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消费税的,所缴税款超过原税负的部分,按所缴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比例,分别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直接出口或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凭出口报关单和已纳税凭证,一次办理退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因税负增加而申请的退税,原则上在年终后一次办理;对税负增加较多的,可按季申请预退,年度终了后清算。  (五)增值税、消费税的退税事宜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办理,各级国库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退税数额的计算、退税的申请及批准程序等,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六)营业税的退税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三、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税收问题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按现行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目标是什么

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所希望实现的结果。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谭小芳老师总结以下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模式:   (一)利润最大化目标   利润最大化目标,就是假定在投资预期收益确定的情况下,财务管理行为将朝着有利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方向发展。   利润最大化目标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难以解决的问题:   (1)利润是指企业一定时期实现的税后净利润,它没有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   (2)没有反映创造的利润与投入的资本之间的关系;   (3)没有考虑风险因素,高额利润的获得往往要承担过大的风险,   (4)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可能会导致企业短期行为,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相背离。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是指企业的财务管理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为目标。   在上市公司中,股东财富是由其所拥有的股票数量和股票市场价格两方面来决定。在股票数量一定时 ,股票价格达到最高,股东财富也就达到最大。   与利润最大化相比,股东财富最大化的主要优点是:   (1)考虑了风险因素,因为通常股价会对风险作出较敏感的反应。   (2)在一定程度上能避免企业追求短期行为,因为不仅目前的利润会影响股票价格,预期未来的利润同样会对股价产生重要影响。   (3)对上市公司而言,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比较容易量化,便于考核和奖惩。   以股东财富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存在的问题是:   (1)通常只适用于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难于应用,因为无法像上市公司一样随时准确获得公司股价。   (2)股价受众多因素影响,特别是企业外部的因素,有些还可能是非正常因素。股价不能完全准确反映企业财务管理状况,如有的上市公司处于破产的边缘,但由于可能存在某些机会,其股票价格可能还在走高。   (3)它强调更多的是股东利益,而对其他相关者的利益重视不够。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   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的市场价值,是企业所能创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反映了企业潜在的或预期的获利能力和成长能力,其优点主要表现在:   (1)该目标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和投资的风险;   (2)该目标反映了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3)该目标有利于克服管理上的片面性和短期行为;   (4)该目标有利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其主要缺点则是企业价值的确定比较困难,特别是对于非上市公司。   (四)相关者利益最大化   相关者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基本思想就是在保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强调在企业价值增值中满足以股东为首的各利益群体的利益。   以相关者利益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具有以下优点:  (1)有利于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2)体现了合作共赢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实现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3)这一目标本身是一个多元化、多层次的目标体系,较好地兼顾了各利益主体的利益。   (4)体现了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我国企业中推广应用精益生产的建议有哪些?

国内有许多研究精益生产的机构,也有很多从事精益生产推行工作的专业人员。但在推行过程中出现了许多的问题,使得精益生产管理应用出现停滞不前甚至倒退的失败案例。精益生产没有搞成,员工士气和公司发展却受到了很大影响,企业最终得不偿失。归纳起来,精益生产推行应用过程主要问题有以下五点。1.实践中生搬硬套很多企业在推行精益生产时没有真正理解到精益生产的本质意义,只是简单的认为精益生产只是JIT、看板管理、5S管理等技术方法,并且在实践应用中生搬硬套一些工具去推行精益生产,进而出现了很多问题和负效应。精益生产是一门综合的系统性的工具方法,也是一门在实践中取得了巨大成功的管理哲学。但精益生产是在特定人文环境和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不一定完全适合某些企业或行业。丰田生产模式的本质精髓是不断持续改善的文化,而丰田方式也正本着这种理念在应用工业工程进行本土化推广研究时创造的。因此,企业在推行时一定要深刻理解到精益生产的本质精髓,并结合国情和企业自身情况实施推进,因地制宜,创造适合本土化的管理模式.2.工业工程基础薄弱工业工程是丰田方式实现的支撑性技术体系,特别是改善活动依托的理论方法主要是IE。同时也是美国、西欧等各种现代管理模式(如CIMS.ERP)的技术支撑体系。而我国不论是理论界还是企业界,工业工程的应用普遍薄弱。企业中缺少工业工程专业人刁‘和专业技术,在推行精益生产时就不能应用专业工具来推行精益生产,改善不能持续也不能深入,因此我国企业要推行精益生产,特别是建立适合国情厂情的精益生产,就一定要从推进工业工程入手,否则很难成功。3.急功近利,只注重短期行为有一些企业在推行精益生产时,简单的以为只要请几个专家顾问,建立一个推进团队,导入一些理论方法,就可以马上收到成效。有这些思想的企业在实施精益生产初期往往因为看不到显著成绩而信心动摇,甚至于放弃改善。而实际上精益生产的实施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绝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取得成功。只有不断的改善积累,逐步推进,才最终实现质的变化。丰田生产方式经过近四十年时间才形成一套体系,联想电脑历经十年推行精益生产刁‘取得了制造管理的初步成功。企业要想成功推行精益生产咨询,必须脚踏实地的进行系统性的规划和实施,通过一步一步的改善沉淀从而达成最终目标。4.缺少公司整体配合很多部门认为精益生产只是IE或者生产制造部门的事,与其他部门无关,因此在改善过程中容易出现协作上的矛盾,进而影响实施进度。精益生产是一个系统性的企业全部门以及全员参与的改善活动,涵盖从研发制造到采购计划,再到出货配送以及市场销售,还包括支持性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等组织的流程优化。如果没有其它业务部门的支持协作,仅凭生产制造一个部门进行改善研究,那么改善无法深入本质,也不能长久维持。因此,企业在推行精益生产时,需要各个部门整体协作,真正从客户价值意识出发,逐步进行系统性的应用改善,才能真正取得精益生产的成功。5.只重硬实力投入,忽视软实力提升有许多企业在推行精益生产时容易出现一个问题就是:只重“硬实力“投入,忽视”软实力“提升。这里的“硬实力”指的是设备及资金的投入,“软实力”指的是人员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及规范的管理机制。很多企业往往只关注了前者,以为通过大量高端设备的投入就可以实现智能化的精益生产,再通过物质奖励对员工或团队进行激励,就能促进精益生产的顺利进行。这些企业在执行过程中逐渐发现,高端设备和物质奖励并没有取得预期效果。因为,企业忽视了最重要的“软实力”。在任何一个企业,人作为最重要的企业财富,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精益生产管理最基础的思想就是全员参与,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同时通过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专业能力,才能促进精益生产实施的快速发展。同样,没有一个科学规范的管理机制,也就不能从流程上支持精益生产管理的实施推进,改善成果和改善氛围就难以维持。因此,推行精益生产需要“软硬结合”,缺一不可。综上所述,全员参与,持续改善,这才是丰田企业文化和企业精神的最大价值。丰田模式是不能被复制的,丰田精神才是最宝贵的学习经验。很多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盲目搞运动,只知零库存却不知机会成本;只做表面却没能将本质理念深入人心;还有一些企业,不分行业不分期红皂白,直接照搬精益生产理论进行改善,但并没有取得好的效果。这样的案例在国内数不胜数,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反思,如何正确理解精益生产思想精髓所在,并结合企业现状创造适合本土企业的生产方式才是推行精益生产咨询的正确道路。

在国企里,领导的亲属能否担任财务工作?

国有企业是有规定的,企业负责人的妻子不得担任企业的财务经理财务科长.《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外国企业与外资企业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外国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区别1.外国企业,其实就是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合资、合作、独资(独资意为不包括中方股东,由一个外商或多个外商作为股东)。2.外资企业,不管怎么说,都只是外商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可以明显知道外资企业只是外商独资,但却没有含有合资、合作这两种投资方式。拓展资料关于外国企业1.外国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经我国政府批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营业机构、场所或营业代理人。2.这些外国企业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3.根据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对外国企业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外国企业)

国企改制职工的补偿标准是什么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民营企业 私企 国企分别指什么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我就找到这么多

什么是国企?什么是事业单位?到底都什么意思啊

说的简单通俗一点:国企:国家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赚钱,赔钱都由国家承担。比如:中国电信,宝钢,中石油,中海油等事业单位:完全由国家拨款的行政单位.如医院,法院,工商局等,公办学校,他们不以赢利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第十条 税法第四条所说的应纳税的所得额,其计算公式如下:(一)制造业:1.应纳税所得额=产品销售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产品销售净额=产品销售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产品销售成本=本期产品成本+期初产品盘存-期末产品盘存5.本期产品成本=本期生产成本+期初半成品、在产品盘存-期末半成品、在产品盘存6.本期生产成本=本期生产耗用的直接材料+直接工资+制造费用(二)商业:1.应纳税所得额=销货利润+其他业务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销货利润=销货净额-销货成本-销货税金-(销货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3.销货净额=销货总额-(销货退回+销货折让)4.销货成本=期初商品盘存+〔本期进货-(进货退出+进货折让)+进货费用〕-期末商品盘存(三)服务业:1.应纳税所得额=业务收入净额+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2.业务收入净额=业务收入总额-(业务收入税金+业务支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四)其他行业:参照以上公式计算。第十一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企业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可以按交付产品或者商品开出发货票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也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二)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三)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采取产品分成方式的,合作者分得产品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照卖给第三方的销售价格或者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外国企业从事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的,合作者在分得原油时,即为取得收入,其收入额应当按参照国际市场同类品质的原油价进行定期调整的价格计算。第十三条 企业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第十四条 税法第二十一条所说的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买入价。第十五条 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在依照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分季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照季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对已按季度预缴税款的外国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合计算,只就全年未纳税的外国货币所得部分,按照年度最后一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六条 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凭证,不能正确申报收入额的,由当地税务机关采用成本(费用)加合理的利润等方法予以核定,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核定利润率或者收入额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以其在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五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但其上述投资所发生的费用和损失,不得冲减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第十九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下列各项不得列为成本、费用和损失:(一)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支出;(二)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支出;(三)资本的利息;(四)各项所得税税款;(五)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六)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七)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八)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九)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十)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并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其分支机构合理分摊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应当提供借款付息的证明文件,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当计入固定资产的原价。本条第一款所说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应当有确实的记录或者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一)全年销货净额在一千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五;全年销货净额超过一千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千分之三;(二)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五百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十;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五百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业务收入总额的千分之五。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筹建和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汇兑损益,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合理列为各所属期间的损益。第二十四条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费,应当报送其支付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及有关资料,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企业不得列支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职工的境外社会保险费。第二十五条 从事信贷、租赁等业务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逐年按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百分之三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列为当期的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当计入本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前款所说的坏帐损失,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所说的坏帐损失,是指下列应收款项:(一)因债务人破产,在以其破产财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二)因债务人死亡,在以其遗产偿还后,仍然不能收回的;(三)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已超过两年,仍然不能收回的。第二十七条 企业已列为坏帐损失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八条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以作为费用扣除。第二十九条 税法第十八条所说的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是指企业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各项负债及损失后的余额。

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央国企招聘数据分析需要有数据分析师证书吗

肯定需要呀 数据分析师是一定要考证的 这是公司看职员是否是专业的数据分析师标准之一 也是很有含金量的凭证的 如果想要做数据分析师 这个证书也是很关键的

抚顺新钢铁属于国企的部门

您要问的是抚顺新钢铁属于国企的部门吗?不属于。根据查询爱企查得知,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控股股份制大型钢铁联合企业,性质是民营控股股份制大型钢铁联合企业,属于私企,抚顺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10月,是由始建于1958年的原抚顺新抚钢有限责任公司经改制重组的一家民营控股的大型股份制钢铁企业。

太平洋保险公司是国企吗

是的。国企指的是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1%以上,太平洋人寿保险是属于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是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才建立起来的一个保险公司,上海国资委持股比例超过51%以上,所以属于国企。

国内几大保险公司属于国企吗?内勤体制是怎样的?

中国的保险公司都不是国企,从严格意义上讲,都属于国有注资企业,就是国家在公司里面有股份,但是没有控股权,中国人寿,平安是如此,泰康新华也是如此,中航三星,中宏,等等都是合资企业保险公司部门很多,最大的是营销部,还有内勤,营销服务部,拓展部,等等,由于公司的差异,各个部门的名称可能有所不同,但是都大同小异,保险公司里面的部门很多很杂,就算干了10几年保险的老营销员也未必能说出来,呵呵希望能帮到你

跨国企业败退中国:世界的为什么不是中国的麻烦告诉我

■文/申 音,NTA创新传播机构创始人, 著有《商业的常识》 百思买撤离了,eBay退出了,DHL也撑不住了……这些全球顶尖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集体遭遇,虽有各种战略和管理上的失误,但在其他国家他们也是这样做的,为何单单在中国遇到的困难更大更特殊呢?这正是需要我们反思的关键,再不反思,中国商业环境将会在一个没有底线的深渊里越坠越深。 中国其实是一个商业天性很强的国家,比如说一战以后,北洋军阀混战那段时间,虽然只有一个很小的空隙,商业依然能发展很快。再比如,历史上的盛世,有一个皇帝清明或者是管制比较放松时,社会就会迅速发展。但是这个历史不断地在循环,又不断地被打回原形,从来没有更进一步。也就是说,中国的商业其实没有获得连续的成长。 2008年以前,中国的发展,让整个社会的自信心都达到一个爆棚的程度,美国在金融危机,我们却成功举办了奥运会,仿佛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但是接下来发生了什么? 一是,中国的一批高速成长的企业,很多都出现了问题,比如说蒙牛、三鹿、双汇。这是在还债,过去的高速成长,企业做了一些超越底线的事情,公开的规则被潜规则所代替,为了速度牺牲了一些最基本的常识。 二是,中国正在从出口导向转向内需,转向消费,但实际上老百姓并不愿意花钱。为什么不愿意花钱?因为没有安全感。今天中国的有钱人都在想着移民,这到底是为什么呢?究其根本是对国家的信心并不那么足。有一个例子很能说明问题,我们一直在提倡创业、创新,但是一个新企业面对的工商、税务这些过程还是一样的繁琐,而什么是创新,什么样的创业有未来,并不由创业者来判定。 如今,中国又不断迎来外资巨头的中途散席。我们需要寻找一个答案:为什么普世商业价值在中国行不通? 本土化的是与非 那么多的跨国公司在中国遭遇困境,是因为我们没有市场经济原则吗?回答这个问题前,先回答另外一个问题:什么样的跨国公司在中国发展得好?其实做产品的公司,在中国的发展相对是比较好的,有出口又有内需,比如说三星,比如说原来的诺基亚,这样的企业在中国是比较容易成功的。但是做科技、做软件的企业,比如IBM,在中国的发展一直不如印度,为什么呢?因为,服务业、软件行业,是跟知识产权这些东西相关的,中国一直是一个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好的一个国家,所以在全球通行的一些商业准则,在中国行不通。在美国也好,或者在什么地方也好,买软件是要付钱的,但在中国,很难做到这一点。所以基本上国外的互联网公司在中国,都很难撑下去。还有一类企业在中国做的不是那么好的是什么呢?就是做消费、零售的企业,因为第一,中国依然有很多的限制在里面,第二,商业要跟地方政府打交道,要跟人打交道。沃尔玛到中国这么多年了,中国作为一个生产基地,是很成功的,有1/4的产品是从中国出口的,但是沃尔玛在中国开店,很难说有多成功,家乐福的问题就更多。 一个健康的商业环境它需要有法律的制约,有契约精神、信用体系,有很多原则性的东西,在中国并不是没有,但是在这之外,更多依靠的是潜规则。要么你就去适应中国的游戏规则,像很多跨国公司,比如说跟电信相关的跨国公司都先后传出行贿丑闻,而且都是先从美国揪出来的,你看家乐福、沃尔玛三天两头就出事;要么坚持自己的价值观,那你就必须面临在中国的种种考验。 进入中国的跨国公司,都会特别强调“中国特色”,用“中国特色”的本土化去对抗所谓的全球化,实际上就是讲人情、讲关系。但是对企业经营来讲,你这样做了,可能短期有效果,但是从长期看,你出来混迟早要还的。 因此,本土化的背面就是水土不服,什么叫水土不服?就是你这个地方跟他那个地方有强烈的排斥性,所以那个人到这边来有明显的不适应,你重新适应这边回到那边又不适应了。百思买在全球是靠服务取胜的,并不是靠产品价格特别低,它只是更强调服务的价值,它把服务的价值融在里面,但在中国却完全是低价竞争,自然竞争不过国美、苏宁这样的二房东角色。 更重要的是,既然是全球化公司,它自然希望能够全球都用一套法则、一套经营原则去做事,因为通用一个标准,企业的运转效率就能得到保证。但是,如果每个国家都需要一个完全本土化的东西,不同地区之间的齿轮就很难互相咬合,另外,企业需要聘用大量的,比如后勤服务这样的人来帮助咬合。那么,真正投入到经营这块的人,投入到消费、运营、技术这块的人,相应就得减少,因为成本在那儿呢。比如,美国的财务系统跟中国就是不一样的,今天中国所有去美国上市的企业,必须做两套财务报表,一套是国内的,一套是美国的,而且审计这些东西,美国人就只认美国的那一套,不认中国这一套,单这方面的支出就是几百万元,其实这些就是成本,取决于你愿不愿意付,你愿意付就付,否则你就要衡量一下。 本土化改造也需要一个合适的程度,之前我们经常讨论的问题是,这个跨国公司在中国的CEO是老外,后来发现其实换成中国人也一样,中国人也未必能真正撬动中国商业环境的非理性的因素。后来有一种说法,跨国公司的中国区在全球市场地位太低,结果换种模式,很重视了又能怎么样?其实你做的这些改变也好,或者怎么样也好,并不一定保证你在中国这个市场能够生存下去,因为商业的竞争跟成熟的市场化环境是不一样的,这是个更加丛林更加野蛮的市场。 被钳制的海盗精神 正因为我们的商业环境太特殊了,国外好的商业模式可以进来,但中国原创的商业模式很难复制出去,因为我们的商业模式是围绕这个特殊的商业环境去建设的。比如说百度,百度在日本就亏得一塌糊涂,日本人就是不认你,因为你是一个竞价排名,谁给钱多就往前排,这个模式违背了当地的商业原则。 为什么美国的商业模式大家都愿意去拷贝?因为美国天天都在琢磨创新的事情,它的市场经济比较成熟,传统产业里面的机会已经没有那么多了,只有去创新,去找传统与新兴产业结合的部分、传统产业边缘的地方或者是新的产业突破的机会。但是中国还有大量寻租的机会,各种产业还有空白点,企业不用那么费劲也可以把这个事做起来,甚至可以用点手段。如果美国有,大家抄点就好了呗,这也省事,反正美国聪明人已经做过了,那咱们就拿过来做改造嘛。但是,中国跟国外获得成功的方式肯定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微博,你很难想象美国的Twitter像新浪微博一样,有几百人这么一个庞大的内容监管的团队,对于美国人来说,这是不可思议的。 实际上,互联网产业正是中国经济过去十年最大的惊喜,也是最干净最生机勃勃的一个部分。仅仅依靠着本土创业者的汗水和智慧,国际风险资本的投入和国际资本市场的哺育,就创造了一个全球第二大的市场,网络经济的规模逼近1000亿元。 与潜规则、厚黑学和传统智慧所主宰的其它产业不同,中国互联网产业里洋溢的是一种舶来的“海盗精神”:冒险进取、无拘无束、颠覆传统、破环现有的游戏规则、抢夺既得利益者……正是这种海盗精神成就了美国的微软、苹果、Amazon、Google、Facebook、Twitter,也成就了中国的腾讯、阿里巴巴、百度、盛大、携程、新浪。 但现在一只“看得见的手”正要紧紧抓住互联网的脖颈。十年前,只有一个信息产业部是真正管理互联网的,今天,却有N多个部门都有权力去干预。 我不明白,这究竟是一种进步,还是一种倒退?中国互联网过去十年的成功,某种意义是一种“无政府主义”的成功,是“自由市场”的胜利。但我们正在做的事情,却是在把一张原本平坦的互联网世界,人为地划分成一个个的“格子世界”?而且进入每一个格子,都需要一张通行证。更危险的还在于,“每一个民企被限入的领域,都是民企和全体国民被迫向特殊利益集团输送利益的管道。”(吴敬链语)只要权力配置资源的格局不改变,单纯的创业者要么出局,要么就得像黄光裕那样选择买通权力,为自己获得某种不对称的特权,同时向权力所有者输送利益。到那时候,中国的互联网业就会像房地产业一样开始堕落。 今天,互联网还只是刚刚度过它的幼儿期,未来的成长不可限量。但我们对待互联网的态度,其实可以折射出我们对待创新的态度。 如果我们真的想要成为一个“自主创新”的伟大国家,那么政府就应该真正理解“自主创新”的涵义:每个人每个机构都可以成为创新的主体,创新的思想可以自由的交流,创新的成果可以无障碍地传播。换句话说,创新的前提恰恰是思想的真正解放。 一个好商业模式的变异 2008年以来,中国商业的健康状况是每况愈下的,好比是坐过山车,在攀上一个最高点后开始急速冲向谷底。蒙牛、三鹿的“三聚氰胺事件”不是第一个,也不是最后一个,但是却是极具代表性的事件。那么,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如何演变成坏的商业模式?团购就是另外一个很典型的例子,5000多家团购网站,现在都在赔钱做生意,未来会发生什么状况,很难预料。 回过头来看,实际上,“三聚氰胺事件”,让整个乳品行业至少倒退五年以上。 田文华和牛根生等人是今天国内乳业主流模式的缔造者。20世纪80年代,田所在的国有企业三鹿率先砍掉了自建牧场,把奶牛养殖交给农户,通过自建奶站来控制奶源。而到了1999年,完全民营的蒙牛诞生,一起步就盘活了社会资源,完成了“轻资产运营”的杠杆战略。一方面,他们高价收购散养农户手中的原奶,并租赁亏损的小乳品厂进行加工生产;另一方面,又倾全力打央视广告搞营销,开发低价量多的“利乐包”常温奶,以市场销售来拉动上游生产。 实事求是地说,蒙牛的崛起带动了整个内蒙古乳业上游的发展。蒙牛出事前,呼市奶价全国最低,有所谓“限量收购卡”,超量部分要么不卖,要么就卖低价,有位奶农曾对媒体激动地说“要是没有蒙牛突然冒出来,就真要卖牛、杀牛了”。 而此后6年,蒙牛带动内蒙古及周边地区新增奶牛80多万头,奶业链条辐射约200万奶农。据说当地有民谣云:“一家一户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一家一户两头牛,生活吃穿不用愁;一家一户三头牛,三年五年盖洋楼;一家一户一群牛,比蒙牛的老牛还要牛”。 蒙牛最先发明了“社会合作建奶站”。企业首先从合作奶站中获取奶源,当地奶站从中收取管理费,高峰时这样的合作奶站超过3000个。牛根生深谙基层社会的运行逻辑,他曾这样解释:“每一个自然村庄里,每一个养牛的区域里总有有钱的,也总有有权的,有钱的和有权的加起来以后,完全可以做这个奶站。” 最初,这一商业模式表现出了极大的先进性,蒙牛从零起步,5年内就成为全国第二大乳业巨头,并成为全行业争相效仿的对象,如同零售业的沃尔玛,PC业的戴尔一样。伊利、三鹿等先后放弃了自建奶站的模式,光明也在上市前剥离了自建的牧场。 品牌、营销和价格战成了各家乳业上市公司竞争的关键,而上游投资却严重不足。但新的问题出现了:散养模式下的奶农,既没有多余的土地,也缺乏资金实力去扩大再生产,更无钱培育更优良高产的品种,以致根本无法跟上乳品企业超高速发展的需求。为了争夺奶源,伊利和蒙牛的人员甚至为此发生过流血冲突,缺乏监管的私人奶站甚至无证“奶霸”也大量出现。 落后的农业生产与发达的商业零售之间的落差越来越大。2006年起,席卷全球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使产业链最低端的奶农们腹背受敌。政府为了控制通胀,对奶制品限价,迫使拥有产业链主导权的企业将压力转嫁到上游,而有钱有势的奶站进一步把重担压在分散无组织的奶农身上。结果就是奶农到奶站再到奶企“层层造假”,形成了谁也无力改变的“囚徒困境”。 根据内蒙古大学经管学院教授钱贵霞的研究,在整个奶业纵向产业链中,奶牛养殖生产、奶品加工、奶制品销售三个环节的投入比通常为7.5∶1.5∶1,利润比则为1∶3.5∶5.5。其中,原奶生产环节成本最高、利润最低、风险也最大。正是由于目前奶农投入和产出的巨大悬殊,每次出问题受害最深的也是奶农。 舆论把批评的矛头指向了利欲熏心的不法奶站,企业的丧失底线,政府的监管不作为。但归根结底,一个商业模式能否长久健康运作下去的关键在于,能否为交易链条中的各个利益相关者不断创造正面价值。否则,一方的价值最大化必须以另一方的价值被榨取作为代价,最终结果就是一损俱损,大家一起玩完。 乳业的悲剧,再清楚不过地展现了一个好的商业模式是如何变成坏的商业模式。 我们不妨为这种演变总结几条原因: 一个原因是竞争手段趋同化。在美国大家看到的是企业更愿意去尝试一些创新的竞争方式,但是在中国大家的竞争手段则几乎相同,就是价格战、广告战、渠道战,因为手里就只有这几板斧。大家都在求快,求快的结果是,没有底线。 另外一个原因是,国内的大多数企业都是奔着短期的目标来做一个事情,它不会想去建设一个生态链、产业链。比如说蒙牛、伊利都是龙头企业,但实际上,在这个链条里面,蒙牛、伊利赚了很多钱,二道贩子赚了很多钱,但是奶农并没有挣到很多钱,也就是说,这个链条里最关键的一环出了问题。对于蒙牛、伊利来说,他们要求的只是速度、速度、速度,尽可能快地扩张。就跟蒙古骑兵一样,两匹马换着骑,一下就杀过去了,因为价格很低嘛,杀过去把当地的企业给毁掉了。但对蒙古骑兵来说,只会放牧、打猎,不会种地,没有长期经营的思想。但在蒙古草原里面放牧也是要轮着来的,今天在这块草场,明天在那块草场,但现在就是拼命地养牛、养羊,不去轮休了,违背了最基本的生态。再好的商业模式也有限制它的条件,也有它所处的资源环境,有很多相关的因素制约着它,你如果脱离那些条件,再好的商业模式也可能会变坏。 制度背后的诱因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没有土地集中就没有办法监管,所以“公司+农户”的方式中,单一的农户没有谈判权。而在美国,农场主会联合起来,会有一个负责监管的联合会,这个协会有很大的强制力,也有惩罚力,它是同行里面最德高望重的企业组成的,它有理事会,不是由某个企业单一来控制的。也就是说,除了政府的管制,还有第三方的力量去平衡。但在中国,所有的第三方的行业协会组织比官方还官方,就是搞评价收钱,它们被两头绑架,既被权力绑架,也被大企业绑架。 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应该有大树、有小草、有灌木,如果只有大树的话,那小草寸草不生,这环境很快就会沙漠化;一个正常的商业环境,它受到不同制约的力量,有政府的力量,也有法律的力量,还有行业的力量,否则的话,它也面临沙化的危险。 中国商业的黑暗原力 常识是伟大的,但在实践中,更伟大的是藐视常识。 当年深圳航空的收购就是典型藐视常识的荒诞剧,充满了黑色幽默,又有让人瞠目结舌的真实。一个“保外就医”的服刑人员李泽源,勾结新华人寿的老总关国亮,用空手套白狼的方式完成收购。目的却是利用曾经连续盈利11年的深航作为融资平台,偿还收购款,搞房地产,跟地方官员勾兑,卷走数十个亿。而深航在其蹂躏之下,已经触及“资不抵债”的红线。这是“最坏的私有化”。 多年之后,深航的杯具终于碎了。但问题在于四年之前,几乎所有明眼的人都已经看出这事不靠谱,但为什么就硬是无法阻止呢? 当然,李泽源也好,关国亮也好,我相信他们仍然只是台前跑场的龙套。每一个公开丑闻背后都有一个看不到尽头的黑洞。操纵健力宝收购的XX家族,帮助周正毅只判两年缓刑的沪上高官,鲁能莫名其妙的私有化,山西内蒙的煤矿寻租,神州泰岳的神秘股东……它们共同组成了中国商业的黑暗原力。到处伸手寻租的权力,每一笔肮脏钱背后的保护伞,每一笔非正常交易背后的“胡雪岩”式逻辑。在《星球大战》里把天行者安纳金拖下水的黑暗原力,在把整个中国官场拖下水之后,也在把整个中国商业最有生气的部分拖下水。 我认识的一个民企富豪,在福布斯榜上名列前茅的主,当初为了进入房地产业,曾经极力巴结上世纪50年代的全国劳模后来的首都副市长,可惜不被待见,以致多年在这个产生最多富豪的行业里毫无建树。因为没有保护伞,甚至被人搞进局子。后来,他在一个乏人问津的行业里,吭哧吭哧搞出了大名堂,终于又大张旗鼓地进入房地产业,并在这一轮房地产热中大赚特赚,现在他终于可以按自己的意志消灭一切不利于己的舆论,因此我相信,他一定跟魔鬼达成了交易。顺便说一句,人家现在是美国公民了。 理解中国商业种种吊诡的关键是什么?就是认识这种原力的黑暗面。为什么要多元化?银行是提款机,连锁是印钞机,房地产是苹果机,互联网是鼓风机……在权力掩护的明抢暗送下,用什么去管理已经不重要,重要的是怎么样去占有,然后转手高价卖给洋人;谈什么中国的公司治理?没有政府治理,一切公司治理都是扯淡;想MBO?看看仰融李经纬的下场,看看华晨健力宝的下场?还想什么国退民进?最坏的私有化和最横的国有化之间,有没有第三条道路可以选择呢?如果没有,你该怎么办。我所认识的一位投行高管,如今摇身一变,变成XX产业基金的管理合伙人了,这个基金有着央企的背景,现在干的都是Pre-IPO和并购的买卖。 是什么造就了这种黑暗原力?是什么让中国的市场经济进化成今天这样血淋淋的?分享到:欢迎发表评论 我要评论

中国企业是否该实行多元化经营战略

中国企业是否要进行多元化经营,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而定,多元化经营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它将为企业的创造利润,用的不好就成了企业的陷阱。在实施企业多元化以前,企业应该将各种多元化经营的优势和了劣势进行 综合考量,根据企业自身特点进行实施多元化经营可行性论证。稳定且具有优势的主营业务是多元化的前提;充分的市场分析、正确的多元化发展方向是多元化经营的基础。科学有效 的管理是将多元化经营搞活,发挥多元化经营优势,促进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

谈谈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元化有哪些经验和教训

谈谈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元化教训和经验有:多元化经营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企业,对不同的企业而言,多元化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并不相同,可能是“良药”,也可能是十足的“陷阱”。只有对企业的外部环境条件和内部条件进行了充分的分析研究。才能做到审时度势,为企业是否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或者实施什么样的多元化经营战略提供科学的依据。外部环境条件。企业的外部环境条件主要涉及社会需求的发展变化、竞争形势的不断演变等。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必须在具备以下几点外部环境条件的基础上进行:(1)原行业或原业务增长缓慢,已进入成熟期并向衰退期发展,而且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也很大。(2)新领域出现了新的市场机会,而且有充分的市场需求。(3)新业务的发展前景良好,而且新的业务可带动原业务增长。(4)新行业或业务领域竞争程度不会过于激烈。企业对市场竞争程度过于激烈的行业或业务领域要慎重涉足。如果企业无视环境变化,一味追求多元化,不但不能获利,反而会产生更大的风险。

中国商业会计学会属于国企还是央企

中国会计学会是什么中国会计学会创建于1980年,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专业人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3个专业委员会,学会通过信息技术和面授方式,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通过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活动体系,为会员提供知识碰撞、经验交流、人脉拓展的平台。中国会计协会致力于组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交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以及向会员提供终身持续的专业化服务。中国会计协会的业务范围为: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中国会计师协会是什么中国会计师协会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简称,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于1988年11月,是在财政部党组和理事会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中国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能具体如下:1、审批和管理本会会员。2、拟订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3、组织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的检查。4、制定行业自律管理规范。5、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6、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7、维护注册会计师权益。8、指导地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9、承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他有关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什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在财政部党组领导下开展行业管理和服务的法定组织,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承担着《注册会计师法》赋予的职能和协会章程规定的职能。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是服务、监督、管理、协调全国注册会计师人员的工作。通过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及职业道德,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等工作,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国企领导离任审计需要多长时间?

要看审计对象的规模大小及业务量来决定。一个集团公司,平均每个子公司会有一周时间,会分小组同时开展审计公司。一个中等规模公司至少需要5个工作日。上述时间不是现场审计的工作日,回到事务所还需要出报告,这不好预估,要看事务所进度。一般的离任审计是程序问题,如果要来真的,那么上级一定掌握了一些什么线索,兜底给你查查。一般的离任审计要看企业多大,至少你在位的几年要看看清楚,盈利还好点,亏损的就要找原因了。离任审计的内容主要取决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及其应履行的职责。概括起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其任职期间应履行的责任主要包括三个方面:财务责任、管理责任和法纪责任,所以,离任审计的内容也由这三部分组成。

国企中层辞职需要离任审计吗

需要。在国企央企或者大型的集团公司,这些公司的的高管离职,是一定要进行离任审计的,一般都是经验丰富的审计老师带着助力入场,进行审计。

怎样分别一家企业是国企还是民营企业?

  国营经济,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由国家经营的一个企业,由于国家经济制度的全民所有制性质,理所当然的可以理解为产权全民所有委托政府经营的企业的全称.  过去我们国家经济的主体性质是由以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人民公社”和以工商业全民所有制为主体“国营企业”的两大支柱组成。那么国营企业的产权性质就可以解释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委托国家经营而产权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体公民。通俗的说就是我们每一个人对该财产都平均具有一票的发言权,也可以解释为按现在的说法就是一股。不管贫富贵贱每人只能够拥有一股。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提出了"发展市场经济,完成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体制的转轨"的改革目标以来.我国的经济支柱---『全民所以制经济』的称谓由国营经济变为国有经济.此称谓的变化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对推动我国的国企改革和经济类型的深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政治支持!同时也必将进一步引导和促进我国改革开放下和加入WTO后的的经济体制纵深改革和横向发展.使由国营经济更名成的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支柱更加稳固和强劲.使党中央国务院号召的"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实现.  [编辑本段]民营企业的概念  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和构成定义。企业的资本以民间资产(包括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投资主体,即可称之为“民营企业”。“民营”是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词汇,从狭义说,民间资产特指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包括国有资产和国外资产(境外所有者所拥有的资产)。因此,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含义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什么是民营企业呢?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另说  2005年11月,单成繁先生撰写并在《党史纵横》等刊物上发表了《“民营经济”称谓将约定俗成》一文,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的定义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单成繁先生为民营企业所做的定义是:  “民营企业”是由本国公民出资兴办或经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实体和非经济法人实体,具有自行组建、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特征。  单成繁先生关于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探讨的主要观点如下:  关于“民营经济”,目前在我国还没有形成权威的、确定的定义,有关刊物或同仁的解释也往往各有侧重,不尽一致。但是它将约定俗成的趋势应该是肯定的。  按照解字释义的一般规则,目前人们对“民营经济”有个普遍的理解和认同。这主要是人们对“民”的基本含义起码有个相近的理解。“民”的本意具有“人民”、“庶民”、“民众”的意思,它有别于君王、官吏和国家、社稷。所以,“民营经济”可以粗略地理解为“非国家的、非官办的经济”,有人干脆称之为“老百姓办的经济”。  “民营经济”的内涵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其焦点主要在于对集体性质的企业怎么看。严格地说,我国集体企业的本质特征是资产属于本企业职工或本区域民众共同所有,并由产权所有者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城镇集体企业多属于前一种情况,乡镇或村办的集体企业多属于后一种情况。从广义上讲,这两种情况都属于“民有”或“民营”。但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前,许多集体企业“官办”的味道很足,有的被人们称为“二全民”、“二国营”、“大集体”。改革开放之初,我们在对原有的公有制企业进行改制的时候,出现了“公有民营”的称谓,这里所指的“公有”,既有“国有”的含义,也有“集体”的含义。这一界定把“民营”与“集体”分离开了,自然就缩小了“民营”的含义和范围,这就是狭义的理解。  “民”的含义还与“公民”、“国民”、“居民”、“民间”、“民族”等词义相联系,这些含义又往往与人们的居住场所、生活地域、国籍待遇、文化和政治类别等因素相联系。按照这样的含义,“民营经济”又可以理解为,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兴办或经营的经济实体的总和。鉴于此,有人把目前我国境内经济分为三大部分,即:国有经济、外资经济和民营经济。(值得商榷的观点:全国工商联主席黄孟复同志《在中国首次民营经济形势分析会上的演讲》把民营经济的范围界定为:广义的民营经济是对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统称,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资投资企业。狭义的民营经济则不包括含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民营”和“民有”也有区别。“民营”与经营方式相联系,具有经营管理的属性。“民有”与产权关系相联系,具有产权归属的属性。一般说来,“民营”的未必就是“民有”的,我国目前还存在“国有民营”的企业;而“民有”的绝大多数是“民营”的。换言之,“民营”包括的范围要大于“民有”,所以用“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比用“民有经济”和“民有企业”更为合适。  “民营经济”与“民营企业”还有区别。“民营经济”应该是民营意义上的各种经济成分和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民营意义上的一种企业形态,是“民营经济”的主体部分或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在“民营企业”之外,还有具有“民营经济”属性,而非以盈利为目的的、从事非经济活动的、非企业的单位或部门。比如:一些从事社会福利、从事社会救助、从事慈善事业的民营单位或组织。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对“民营经济”试做如下定义:民营经济是以反映投资主体或经营主体为主要特征的经济成分,是在一个国度里由本国居民投资创办、经营或控股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经济要素的总和。“民营企业”是由本国公民出资兴办或经营的从事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实体和非经济法人实体,具有自行组建、自行筹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的特征。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近几年来,为了及时了解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和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辽宁等省(区)市都对当地民营经济运行情况建立了统计分析制度。比如,从2003年起,辽宁省对民营经济的统计范围是,不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外商和港澳台商独资及其控股的经济组织,而前者之外的经济组织都在统计范围。即:它包括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也包括乡镇企业的全部,还包括城镇集体、股份合作制等等企业组织。这样界定的实质等于换个角度给民营经济下了定义。这一定义可以用排除法做简捷表述——民营经济是国有及国有控股、外资及外资控股之外的经济成分的总和。  与辽宁不同,《中国改革》杂志2003年第9期《南海民营经济的飞跃》介绍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民营经济发展情况,其中谈到,该区2002年民营经济总收入991.96亿元,比1987年增长了78.1倍。其中谈到“到90年代初,民营经济总收入超过40亿元,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三分天下"”。这“三分天下”的说法,事实上就是对民营经济分类的一种说法,这种说法是值得商榷的。

民企、国企、外资、合资这些分别是什么意思

个人理解,有偏谅解指正民企的资金来自民间,主要是个人或集体(属于小型的,如村或镇,国家没有资金支持的),自己承担盈亏国企的资金来自国家和集体,也有个别的安全部门的资金来源全有国家承担。由国家和集体共同承担盈亏。外资企业的资金都外方提供,我方有偿提供地皮,对外资企业的制度由我国制定,各方面环境相对较好,由其承担盈亏合资企业有我国的某公司和同国外某公司共同出资开办企业,共同承担盈亏。具体的如何掌握资金和如何设立董事会,都要由谁的钱多谁来做股东。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关运做机制也会很灵活。

国企和民企有什么区别?

国企和民企的区别如下:1、政策调控国企在政策调控上相对于民企来说有绝对的优势2、经营类别国企大多都是资源集中经营,而民企在经营范围上受到一定的约束3、企业规模民企的企业规模相对于国企来说比较小拓展资料:一、国企国有企业,在国际惯例中仅指一个国家的中央政府或联邦政府投资或参与控制的企业。在中国,国有企业还包括由地方政府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的特点。其营利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特别指出,在我国除了广义和狭义定义的中央企业外,对于个别中央企业在国家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所承担的责任较为特殊,这些中央企业归国务院直属管理,属于正部级。2015年2月,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释放出一个重要信号--以央企为代表的国企,将成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战场"。二、民企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什么叫私企,民企,国企,外企?要详细点哦 谢谢

1、私企——私营企业:是指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第4号令发布)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独资企业是指1人投资经营的企业。”即由1名自然人投资经营,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2、民企——民营企业:是指所有的非国有企业。除“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3、国企——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4、外企——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什么是央企、国企和民营企业?该如何更好的区分?

区分的方法很简单,就是看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只要是政府控制的企业,都可以称之为国企。只有中央政府控制的企业才可以称之为央企,如果控股股东是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那么这家企业就是国有企业。另外,如果控股股东是国有企业,那么这家企业也还是国有企业。除此之外,那就是民营企业了。

总会计师在国企属于什么级别?

总会计师在国企的级别,有点儿类似于副总经理级了,在依法行使职权期间,会受到法律方面的保护。一般而言,总会计师并不具备职称,而是企业内的一种行政职务,拥有着一定的独立性。能够直接对单位内的主要领导人负责的总会计师,属于行政副手,任职要具备一些条件:1、由于在企业里面属于行政领导这一阶层的人员,所以任职总会计师的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政治素养,始终都可以做到坚持社会主义方向。2、对于能够掌管企业内经济命脉的总会计师来说,应当能严格维护国家财政纪律,在岗位上可以表现出“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理念。3、能成为总会计师的人,均要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并且还需要在与财务相关的岗位上,拥有不少于3年时间的工作经验,在知识与实践上均有高素质表现。4、身为总会计师,应当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对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认知。同时,也要具备相应的领导能力,在保持身体健康的基础上,胜任自身的本职工作。

国企工会会费怎么交的

法律分析:有两种缴纳方法:先交后返、分级缴纳。具体是哪种应以当地要求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第四十二条 成立了工会组织的企业,每个月向工会或者代收的税局上交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会收到经费后再按规定比例返还一定的金额给企业工会组织。如果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交的不叫工会经费,而是叫工会建会筹备金。交了工资总额的2%给上级工会之后,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还没有成立企业工会的,上级工会将不再返还比例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什么呢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例如,在我国注册成立的沃尔马(中国)公司,通用汽车(中国)公司,就是我国的居民企业;在英国、百慕大群岛等国家和地区注册的公司,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也是我国的居民企业。上述企业应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例如,在我国设立的代表处及其他分支机构等外国企业。

论述中国企业所得税法上的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相同点与不同点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为居民企业和什么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企增资扩股需要什么程序

法律主观:一、企业增资扩股方式有哪些1、以公司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依据《公司法》第167条之规定,公司税后利润首先必须用于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为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50%的,可以不再提取),有剩余的,方可在股东之间进行分配。分配公司利润时,经股东会决议,可将之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增加股东的出资额。依据《公司法》第169条之规定,增加公司资本是公积金的用途之一,需要注意的是,法定公积金转为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另外,公司以未分配利润、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除非公司章程有特殊规定,否则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详见《公司法》第35条)、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详见《公司法》第167条)增加股东的注册资本。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公司股东还可以依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将货币或者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投入公司,直接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为出资的货币应当存入公司所设银行账户,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详见《公司法》第28条)。3、新股东投资入股。增资扩股时,战略投资者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方式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新股东投资入股的价格,一般根据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比确定,溢价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另,依据《公司法》第162条之规定,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亦可转换为公司注册资本,转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债券持有人身份从公司债权人转换成为公司股东。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几种增资扩股方式可以混合使用。二、公司增资扩股流程1、开立股东会;股东同意此次公司增资,并出具股东会决议、章程(或章程修正案)2、开立验资账户;开立验资账户所需材料:营业执照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开户许可证原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股东章、股东身份证原件、增资股东会决议及验资户银行的各种开户表格。3、增资资本进账询证;以各个投资人的身份打入相应的投资比例的增资资本,增资资本进账后与会计师事务所联系索取询证函,交到验资账户银行领取三单:进账单、对账单、询证函。4、出具增资验资报告提交工商;三单领取后带着增资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或章程及公司相关证件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增资验资报告。增资验资报告出具后可至工商局提交增资变更事项,三、股权转让与增资扩股的区别1、资金受让方式股权转让的资金由被转让公司的股东受领,资金的性质是股权转让的对价。增资扩股中获得资金的是公司,而非某一特定股东,资金的性质是公司的资本金。2、注册资本变化股权转让,公司的注册资本并不发生改变。增资扩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必然发生变化。3、投资人权利义务股权转让,投资人取得公司股东地位的同时,不但继承了原股东在公司的权利,也应当承担原股东相应的义务,其承担义务是无条件的。增资扩股,投资人是否与原始股东一样,承担投资之前的义务,需由协议各方进行约定。投资人对于其加入公司前的义务承担具有可选择性。4、表决程序规则股权转让,是股东处分其个人的财产权,因此《公司法》第71条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适用的是“股东多数决“(即以股东人数为标准),并且欲转让股权的股东只需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无需召开股东会表决。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企非编a和非编区别大吗

区别大,区别有:1、从待遇上看,理论上说,两者完全是不同的。2、非编a是有正式编制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是和国企签订的,个人人事都是属于国企。3、非编是在派遣员工的基础上进行局内招收的编制员工。

coso整体框架中内部控制与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的规定有何差异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COSO报告之比较分析   1.内部控制的认识比较   COSO报告认为,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管理层和员工共同设计并实施的,旨在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COSO报告认为内部控制是一过程,是实现目标的手段,是与管理过程融合在一起的,是一个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循环往复的动态过程。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只是这个“动态过程”中某个时点上的一种状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2.内部控制的目标比较   COSO报告指出,内部控制是为实现以下三类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适用法律法规的遵循性。为应对未来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风险,新COSO报告又增加了战略目标。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旨在实现以下五类目标:企业战略;经营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完整;资产安全;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要求。可知,《基本规范》借鉴了COSO报告的目标,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有大型企业比重大、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的国情,增加了资产安全目标,这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对COSO报告的补充。   3.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比较   COSO报告认为,为实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需要五个要素的支持: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和沟通及监督。新COSO报告包含了八个构成要素: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在形式上借鉴了COSO报告五要素框架,但同时进行了充实和丰富,在内容上体现了新COSO报告风险管理的八要素框架的实质,即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日益融合、风险导向成为内部控制未来发展方向的趋势。   4.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比较   在COSO报告下,管理层对内部控制负主要责任,不但要向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报告,还要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对外发布内部控制报告。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对内部控制的主要责任主体的责任分别进行规定: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在COSO报告中,内部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是管理层而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却强调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重要责任,而且更加明确地规定各责任主体对内部控制的责任,使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分工更加明确。   5.内部控制的外部审计比较   在COSO报告下,审计师要在审计财务报表的同时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审计,既要评价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评价,又要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在我国,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本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可见,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COSO 报告都强制要求对内部控制进行外部审计。   三、完善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建议   《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主要是在借鉴COSO报告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修改完善后形成的。《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只规定了中国企业建立内控制度的基本原则、目标、框架及主要控制环节和相应核心控制点,如何从宏观上有效地促进并引导企业提高内控水平,还必须建立一系列规范统一、具体明确、简明实用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借以督促企业尽快务实地建立健全并持续改进内部控制制度。但至目前,如何建立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理论与实务界仍有诸多不同的看法。   本人认为应由证监会出台统一的内部控制指引,与《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配合,以统一内部控制相关概念界定、内部控制评价目标、内部控制评价要素等。这些制度的协调统一是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使之有效运行的基础。在统一明确的制度指引下,上市公司能够通过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合理规避经营风险,保证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尽快统一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和注册会计师核实评价制度,降低注册会计师执业风险,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建议借鉴美国的经验,将核实评价的范围限定为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评价。

股份制算是国企还是私企?

股份制企业是指通过发行和认购股票筹措资本 (金) 而建立的企业,判断一个股份制企业是国企还是私企,需要看控股地位。国家控股则是国有企业,私人控股则是私企。拓展资料:1、股份制企业的特征主要是:①发行股票,作为股东入股的凭证,一方面借以取得股息,另一方面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②建立企业内部组织结构,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制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的常设机构,总经理主持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具有风险承担责任,股份制企业的所有权收益分散化,经营风险也随之由众多的股东共同分担;④具有较强的动力机制,众多的股东都从利益上去关心企业资产的运行状况,从而使企业的重大决策趋于优化,使企业发展能够建立在利益机制的基础上2、筹集资金的方式: 发行股票、发行公司债券。参考资料:股份制企业百度百科

亚投行属于中国国企吗?

不是!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Asian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 Bank ,简称亚投行,AIIB)是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宗旨在促进亚洲区域的建设互联互通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且加强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合作。总部设在北京。亚投行法定资本1000亿美元。创立背景在全球层面上,亚投行建立的主要背景是新兴大国的异军突起。新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基本延续了冷战后的发展趋势,即在全球化深入发展的推动下实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但各国的发展速度极不均衡。总体而言,发展中国家普遍实现了较快增长,新兴国家日益成为经济新秀,而发达国家的发展速度相对缓慢。在全球金融危机的打击下,发达国家的经济长期陷入低迷,以新兴大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则率先摆脱危机影响,不仅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引擎,而且成为全球治理的重要主体。为了更好地发挥新兴国家在世界经济和全球金融治理中的作用,改革原有的国际金融制度顺理成章地提上日程。虽然世行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通过了相应的股权比重和投票权比重改革决定,但因美国国会反对而受阻,不合理的国际金融机制并未改观。 在区域层面上,亚投行建立的主要背景是亚洲基础设施落后。亚洲经济占全球经济总量的1/3,是当今世界最具经济活力和增长潜力的地区,拥有全球六成人口。但因建设资金有限,一些国家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机场和通讯等基础建设严重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该区域的经济发展。 各国要想维持现有经济增长水平,内部基础设施投资至少需要8万亿美元,平均每年需投资8000亿美元。8千亿美元中,68%用于新增基础设施的投资,32%是维护或维修现有基础设施所需资金。现有的多边机构并不能提供如此巨额的资金,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也仅有2230亿美元,两家银行每年能够提供给亚洲国家的资金大概只有区区200亿美元,都没有办法满足这个资金的需求。由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资金需求量大、实施的周期很长、收入流不确定等的因素,私人部门大量投资于基础设施的项目是有难度的。

股份制银行是国企还是私企

股份制银行是国企。1.股份制银行是商业银行的一种类型。2.国有银行是指国家直接控制的大型银行。3.中国有九家国有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等。【拓展资料】一、股份制亦称“股份经济”是指以入股方式把分散的,属于不同人所有的生产要素集中起来,统一使用,合理经营,自负盈亏,按股分红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也是企业财产所有制的一种形式。二、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三、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四、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五、全民所有制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一种主要具体体现形式。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全民所有制企业是以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体现的。国家所有制具体实现形式,是通过全社会范围的经济联合使劳动者取得生产资料共有者的地位。因而,这时我国国企作为由国家投资组建的从事产品(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六、实质是以劳动为谋生手段的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联合体。在全民所有制条件下,我国全体人民中的劳动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产资料的共有者;另一面是由社会分工所决定的不同生产职能的专门化承担者。七、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国企还是私企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国企还是私企1、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国企还是私企,分析如下:(1)股份制银行可以是国企,也可以是私企;(2)股份制银行是国企还是私企,主要看股份制银行的控股股东,如果控股股东是国有资本,那么这家股份制银行就是国企;如果控股股东是私人资本,则这家股份制银行无疑就是私企。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哪些在我国现有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浙商银行、恒丰银行、渤海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种银行,是由股份制的规定来成立的银行。银行里的存款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当事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将资金存为什么性质。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的比例税率。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乘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财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通知明确,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企业所得税与税率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税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3、所得税具体是指什么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消费、投资等要素对经济增长最直接。个人所得税直接影响消费需求,既而间接影响投资需求。企业所得税的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可支配的收入高低,影响企业的投资回报率,进而影响投资。总之,企业所得税对经济增长有直接影响,其促进经济增长的功能是由两个功能实现:所得税率降低;企业不同具体政策的应用,如折旧、存货、投资抵免等政策对微观经济的影响。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条例原则规定了两项减免税优惠,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二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对税制改革以前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中,属于政策性强,影响面大,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经国务院同意,可以继续执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2、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生机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二年。3、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以及企业利用该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兴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4、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3年。5、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6、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7、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8、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办工厂、农场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高等学校和中小学享受税收优惠的校办企业,必须是学校出资自办的,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下列企业不得享受对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1)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2)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3)学校向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4)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5)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6)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仅限于教育部门所办的普教性学校,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9、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10、乡镇企业可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然如果您的企业满足减免税优惠政策,那么您就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就能够获得更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发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四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五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六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七条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第十九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第二十条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第二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二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二十三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二)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二十四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第二十五条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六条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国债利息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二十九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第三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三十二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第三十三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第三十五条本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十八条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三十九条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扣缴的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项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第四十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第四十五条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四十六条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七条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 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每年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第五十七条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第五十九条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发展动因

  现期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动因分析及政策建议  作者:邹晓辉  (安徽大学 经济学院, 安徽 合肥 230039)  [摘要]虽然改革开放已经二十多年,但总体说来,中国企业“走出去”还处于初级阶段。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强调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必须具备一定的优势,而中国民营企业就整体而言都是典型的后发型企业,普遍缺乏竞争优势。对于缺乏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来说必须实施“走出去”战略,根据小规模技术理论,技术地方化理论和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积极开展跨国经营。其目的不是为了利用他们现已拥有的竞争优势去谋求利润或其他资源,而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必需的知识和技术。由此提出了民营企业通过跨国经营弥补劣势增强自身优势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 尾随优势 小规模技术理论 技术地方化理论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作者简介:邹晓辉(1982-),男,安徽太和人,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研究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国内市场上本土企业与外国企业的竞争日益加剧,与此同时,我国企业正在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上参加国际市场的竞争。我国企业在这两个市场上的竞争态势和成败得失,是我国国际竞争力的重要表现,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总体来说中国企业“走出去”还处于初级阶段,中国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任重而道远。  一、全球化条件下民营企业必须“走出去”  随着WTO所确立的国际经济规则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其约束力也不断增强,而且规则表现出对政府行为的规制和对企业行为的重视。可以说,这些规则给国家政府行为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少,却相应的给企业行为留下的空间越来越大。这种变化带来的一个重要的结果是:国际竞争力正在由国家层面转向企业层面。在全球化的环境中,一个仅在国内配置资源的企业,面对许多来自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跨国企业的竞争,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跨国经营已成为企业成长的一般方式。民营企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市场经济最具活力的主体,基于“走出去”战略实施跨国经营更是历史必然,其不论是否自愿,民营企业都已无退路,必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融入到全球性大市场中,在跨国经营中求得生存与发展,这也是中国民营企业走上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经途径。  二、民营企业跨国经营动因及理论分析  (一)现时期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主要动因  在当代世界各国,民营经济都是市场经济中最具活力的因子。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五年来,我国内地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从弱到强,持续迅猛发展,显示出十分旺盛的生命力。现在大量研究表明企业到海外去投资,经常不是为了他们现已拥有的竞争优势去谋求利润,相反,他们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争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据2004年数据显示,除港、澳以外的地区,中国对外投资额排在前3位的国家依次为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而近年来对欧盟的投资也稳步上升,上述地区是世界先进技术和最新研究成果的发源地。相对于其当地企业来说,中国投资企业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面均缺乏竞争优势。  曾有人对中国企业在英国的投资动机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发现“母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被列为首位,“市场扩张和获得海外市场、技术信息”成为中国企业在英国投资的主要动机。“降低成本”和“获得较高的利润”均不是现阶段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主要动机。这就表明了这类企业决定到海外投资经常不是利用他们现有的自身优势去谋求利润或者其他资源,而是为了弥补劣势去获得竞争中所必需的知识和技术。开展跨国经营的企业首先可以获得技术外溢的好处,同时,伴随着技术外溢的是尾随优势和干中学的效应。技术外溢在优势企业与劣势企业间是非对称的,我们把技术外溢看成是单向的过程,即“追随者”从“领先者”处得益的过程;尾随优势是指当缺乏优势企业与优势企业存在较大的技术差距时,前者可能会从当前的生产技术及正在从事的研发活动中获得更多好处;干中学的效应是指落后国家或行业不用经过专门的研究与开发,而在技术外溢的过程中边干边学就可以获得先进的技术。  因此,Fosfuri和Motta(1999)指出,没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通常也会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原因是由于缺乏优势的企业通过开展跨国经营靠近技术的领先者而便于学习和获得领先者的技术,从而提升其长期的竞争优势与盈利能力。我国的民营企业非常符合上述劣势企业的情况,所以同样具备了与上述企业一样实施跨国经营的动因。  (二)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理论分析  传统的跨国公司理论大都是建立在企业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的基础上,如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理论、赫克歇尔和俄林的“资源配置”理论、海默的“垄断优势”理论和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等。这些理论模型都认为对外投资的企业必须拥有超过当地企业的独特的优势。  传统的跨国经营理论对于正确指导跨国公司经营活动的发展,加强对跨国公司的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这些理论始终以美国、西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作为研究对象,以垄断优势作为企业跨国经营活动的条件,而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的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起步较晚,规模较小,和发达国家相比缺乏垄断优势。而且,这些理论在研究企业国际化问题时,偏重于强调竞争优势的绝对化、静态化,认为企业竞争优势是国际投资的前提条件,他们把企业的竞争优势作为既成事实来研究,没有深入研究企业如何才能具有竞争优势。因此.传统的跨国经营理论在许多方面对发展中国家企业跨国经营的解释受到限制,传统理论的这些观点正受到大量实证分析的挑战。而下面将要提到的三种理论都没有一概而论地认为发达国家企业就具有竞争优势,而是区分了不同市场、不同区位中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具备的相对优势和潜在优势,以及转化条件。  1. 小规模技术理论  由美国学者威尔斯(Wells)提出,认为发展中国家企业具有十分特殊的技术优势,是投资国市场环境的反映。具体有以下三点:(1)小规模技术优势。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迫于市场压力,将引进的技术加以改造,使其生产技术更具灵活性 ,提供品种繁多的产品,以适应小规模、多样化的市场需求,从而具有小规模技术的特征。这些经过改造的小规模技术成为发展中国家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特殊优势。(2)当地采购和特殊产品优势。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往往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能够提供具有民族文化特色的特殊产品,在某些时候它甚至可以成为压倒性的经营优势。(3)物美价廉优势。与发达国家相比,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普遍较低。  由小规模技术理论可知,即使是技术不够先进、经营范围和生产规模小的发展中国家企业,也能够通过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来参与国际竞争。  2. 技术地方化理论  拉奥(Lall)于1983年提出技术地方化理论。技术地方化是指发展中国家企业可以对外国技术进行消化、改进和创新,从而使产品更适合自身的经济条件和需求。这种创新过程是企业技术引进的再生过程,而非简单的被动模仿现有的技术。正是这种创新活动给引进的技术赋予了新的活力,给引进技术的企业带来新的竞争优势,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企业在当地市场和邻国市场具有竞争优势。  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对于分析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动机的意义在于,它强调了推动发展中国家国际化经营,形成竞争优势所特有的企业创新活动。比之于威尔斯的解释,拉奥的理论更近了一步,威尔斯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的解释,实际上是技术被动论。而拉奥则更强调了企业技术引进的再生过程,既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化不是在技术变动中进行简单模仿和复制,而同样具有主动性技术创新,正是这种创新活动给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推动了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这是由英国学者坎特威(Cantwell)和托兰蒂洛(Tolentino)提出的,他们指出发展中国家在吸引外资的时候,对引进的技术加以吸收、消化和改造创新,进而为本国企业带来新的竞争优势。与发达国家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不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学习”特征,换句话说,这种技术创新活动主要利用特有的“学习经验”和组织能力,掌握技术和激励发展。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是对拉奥的技术地方化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它在强调技术创新对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的推动作用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了要具备这种技术创新能力,应先具备学习和组织能力。  从以上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的动因及理论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有利于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的理论基础。对于发展中国家民营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影响因素是多种多样的,各个因素也不是独立地在发挥作用,而是作为一个整体在起作用。只要某些方面的优势足以弥补其他方面的不足,这些方面的不足就不应对企业国际化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  三、我国民营企业普遍现状及实施跨国经营的政策建议  (一) 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从中国的国情和民营企业发展现状来看,民营企业国际竞争力普遍较低,不具备利用技术、管理、R&D、规模等竞争优势进行对外投资的条件。因此,以海默等为代表的强调企业进行跨国经营必须具备一定优势的跨国公司理论不适合我国的民营企业。主要原因是受到民营企业现实条件的制约:  一是中国民营企业平均生产规模普遍较小,缺乏规模优势。民营企业存在经营分散,集团化程度低,产业集群化规模不足,难以形成规模经济能力。  二是民营企业普遍技术水平较低,R&D投入严重不足.缺乏核心技术优势。  三是管理方式落后,企业决策呈现出经验性、随意性和独断性,缺乏管理优势,由此导致企业的发展经常是近利型、短暂型的,而非科学长远和持续型的。  (二)对我国民营企业实施跨国经营的政策建议  根据前面理论的分析结果,结合中国国内目前产业技术结构水平,中国应大力支持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优势的民营企业,在所在国技术外溢比较大的产业部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以获得先进技术。这些产业部门包括低污染、低耗能产业,新技术、新设备、生物技术、新能源产业以及空间利用和第三产业,政府在引导和推动这类民营企业对外直接投资中应给予相关的优惠政策与扶持措施。  1.中国政府要注意改善宏观环境,实施积极的扶持引导政策。  政府在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时,为民营企业创造公平、公开、公正的竞争环境,给予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和社会支持。同时,政府应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尽快建立与民营企业跨国经营相配套的金融与保险体制,设立专门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民营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有力的保障,促进民营企业的海外经营活动。  2.民营企业要注重培养跨国经营的核心竞争能力  核心竞争力(core competence)是指企业竞争力中那些最基本的,能使整个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获得稳定超额利润的竞争力,是企业获得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的基础,民营企业要在国际市场上求得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的问题在于企业是否能形成并保持自己的核心竞争力。目前,中国民营企业由于其规模小、技术低、管理差等固有的缺陷,使其在面临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时缺乏核心竞争力的劣势日益突出。因此,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如何学习和积累领先者的经验和技术,提高民营企业的竞争力,更好地保持民营企业竞争力的持久性,是摆在民营企业面前的一个十分紧迫的任务,必须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  3.民营企业必须选择价值链上的一两个关键环节,集中资源,使其成为跨国经营竞争优势的来源,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由Michael E·Porter·提出,企业系统的整合与分解是波特的价值链思想的精髓。他认为将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很难识别企业的竞争优势,而将企业分解为由一系列价值活动构成的价值链则能做到这一点。价值链是指组织内部和外部一系列创造产品或服务的活动,正是这些创造价值的活动的成本和它们所产生的价值决定了组织是否开发出了最具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在我国,民营企业就整体而言都是典型的后发展型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的初期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像大型跨国公司那样创造企业的全球价值网,其现实的选择就是根据企业已有的能力系统和外部环境选择价值链上的一两个关键战略环节作为其突破口,以集中资源,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4.重视和加快我国民营企业跨国经营人才的培养  在新的形势下,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包括知识竞争、科技竞争、信息竞争、经济实力的竞争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民营企业实现跨国经营,尤其需要人才的支持,没有足够的人才支持,走出国门不可设想。这里所说的支撑民营企业走出国门的人才主要是指具备开发能力、开拓能力、既忠诚又爱国的人才。中国多数民营企业不能获得更快发展,不在于别的.而首先在于缺乏这类人才。因此,民营企业要有一种紧迫感,应尽快采取措施,搞好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制定出跨国经营的人才开发战略。

哪些跨国公司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可以用以指导中国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行为

  (1)区位优势理论  这是艾沙德(WaLterLsard)教授提出的。该理论是对直接投资理论的发展,它不仅解释了投资者为什么到国外投资的原因,而且还对投资的地理位置做出了较好的回答。    (2)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该理论的奠基人是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邓宁(John Harry Bunning),起因是二战后出现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存在的局限性,这些理论都只是从某个角度对国际直接投资进行解释,没有普遍性。从1973年起,他运用折衷主义的方法对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进行概括性和综合性的分析,将垄断优势理论,内部化理论和区位优势理论三者结合起来形成国际生产折衷理论。邓宁的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与前面所讲的各种国际直接投资理论相比,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它是针对经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行为而提出的,适用范围仍然不够广,仍不能很好地解释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  (3)比较优势理论  20世纪70年代以前流行的国际直接投资理论,主要是以美国跨国公司为研究对象,这些理论不能很好地解释日本的对外直接投资问题。日本小岛清教授根据日本当时对外投资的情况,提出了新的理论——“边际产业扩张论”,也称为比较优势理论。该理论是根据双方国家的比较优势来解释对外直接投资的,因而是一种宏观理论,它很好地反映了当时日本对外投资的特点。它比较适合新兴工业化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直接投资。但也存在不足:它否定了垄断因素在直接投资中的作用,回避了发达国家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维护不合理的国际分工格局的后果。  对以上理论的简评,说明了这些理论基本上是在分析西方跨国公司的基础上形成的,也说明了探讨适合中国企业“走出去”理论的重要性。如何从理论上来解释或用什么样的理论来指导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行为呢?比如,先走到哪里,用什么方式进行等等,均需要在理论上弄清楚。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指导“走出去”的行动。  (灌水悼念,请勿参考)

国企属于什么单位性质

问题一:单位性质有哪些 单位类型: 企业(也称公司):1国有企业2国有控股企业3外资企业4合资企业5私营企业(又称民营企业) 事业单位(包括医院,学丹等国家公益性单位,这些单位基本自己盈利国家扶持) 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税务局,民政局,环保局等,这些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 (这个就是中国 *** 委员会和 *** ) 企业经济类型分为9种类型: 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联营经济、股份制、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其他。 问题二:关于单位性质的问题,不明白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 机关。 呵呵,你的概念还真够简明的。 国有企业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国有企业所有的企业。 私人企业是私人独资和私人有限公司。 *** 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工商,城管,人民 *** 等等.两院,公安是司法机构.市委是党团机构.人大是立法机构.市 *** 办公室是市直机关. 除了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党团机构,企业外都属于国家行政机构(也就是 *** 机关) 。 事业单位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突出服务性的,但是又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三种,自收自支经营方式雷同于公司企业。 问题三:区属国企是什么性质的单位? 由地方 *** 投资参与控制的企业,国有参股公司严格来说应该称之为“国家参股公司”或“ *** 参股公司”,不是国有企业, *** 只是普通参股者,受到公司法规范。这类企业与一般竞争性企业无疑,没有强制性社会公共目标,经济目标居主导。如果它们也提供公共服务,那是它们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应该予以鼓励和支持。对于这类企业, *** 参股只是为了壮大国有经济的实力,除此之外, *** 对这类企业没有任何其他附加的义务。 问题四:国企是否属于事业单位?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您好 国企:国营企业,或国家控股的企业。国企属于企业性质,自负盈亏,只有大型国企的高层才有行政级别。其他都是普通员工。当然福利待遇肯定要比一般的企业好。 事业单位:国家财政支持的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目的的单位,如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 国营企业和事业单位完全是两回事哦。 希望可以帮助到您~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问题五:民营企业属于什么性质的单位 民营企业的概念在经济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一种看法是民营企业是民间私人投资、民间私人经营、民间私人享受投资收益、民间私人承担经营风险的法人经济实体。 另一种看法是指相对国营而言的企业,其按照其实行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可分为国有民营和私有民营两种类型。实行国有民营企业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租赁者按市场经济的要求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私有民营是指个体企业和私营企业。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以企业的资本来源和构成定义。企业的资本以民间资产(包括资金、动产和不动产)作为投资主体,即可称之为“民营企业”。“民营”是具有强烈中国特色的词汇,从狭义说,民间资产特指中国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包括国有资产和国外资产(境外所有者所拥有的资产)。因此,民营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企业的经营权和控制权的角度看,含厂小部分国有资产和(或)外商投资资产、但不具企业经营权和控制权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亦可称之为“民营企业”。 我国民营企业界定从广义上看,民营只与国有独资企业相对,而与任何非国有独资企业是相容的,包括国有持股和控股企业。因此,归纳民营企业的概念就是:非国有独资企业均为民营企业。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仅指私营企业和以私营企业为主体的联营企业。“私营企业”这个概念由于历史原因不易摆脱歧视色彩,无论是私营企业的投资者、经营者、雇员或者有意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社会工作者,都倾向于使用中性的“民营企业”这个名称,这就使“民营企业”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私营企业的别称,而本文也认同这种说法。本文的民营企业的界定主要是在于它的狭义的含义。 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按照上面对民营企业内涵的界定,除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外,其他类型的企业中只要没有国有资本,均属民营企业 民营不等于私营,民营化也不能等于私有化。现在国外有部分学者把民营化等同于私有化,认为是同一概念,是不对的。我们完全可以按照其内涵和外延的不同而把二者区分清楚。 私营经济是专指有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即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企业。从法律上说,私营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而私有经济,则是非公有制经济,现实中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三部分。 民营或民营经济,则不是一个所有制概念。它是从经营层次上说的,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与民营或民营经济相对应的概念只能是国营或官营。因此,只要不是国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以及社区所有制经济,社团所有制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等。 所以,两者完全不一样,民营是从经营机制上说的,私营是从产权说的,后者受到相关法律保护,前者以前只是存在于学术理论上的说法,尽管实际运行中人们常说这个,但在工商部门是没有民营的统计口径的。只是在科技部门有民营科技企业的统计而已。国家近期才出台了相关政策保护和规范文件。从历史上说,民营这个概念以后会消失,不具有法律地位,除非以后约定俗成,给它更严格的法律地位。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现在在这个问题上才显得混乱和模糊。 从狭义的角度来看,“民营企业......>> 问题六:所有的国企都属于事业单位吗? 从名称上一般可以区分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中心等,不再称厅、局、公司、学会等。另外,事业单位有财政全额拨款、差额补贴等。“锦江宾馆”或某某有限公司等,“国企”均属企业。 问题七:银行属于事业单位还是国有企业? 中国人民银行是一个由 *** 组建的机构,负责控制国家货币供给、信贷条件,监管金融体系,特别是商业银行和其他储蓄机构,所以不同于一般的商业银行。 其他四大银行是属于国有企业,除了这5个外其他都是属于企业。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有三类: 第一类是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目前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第二类是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有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12家。 第三类是城市合作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吸收地方财政、企业入股组建而成的,是股份制性质的。截止到1996年底全国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挂牌营业。 问题八:在编工作人员是什么意思,国企里什么性质的? 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其次)合同工(一般)”。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在编工作人员,国企里性质是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财政拨款。 通常 *** 机构、大的企事业单位都有固定的人员编制,既就工作需要核定的人员数。但由于制度问题,很多单位在职能扩充、任务增大或者改变后,无法及时调整编制,有佣工需求,却没有制度内的人员编制,就会额外招收一些工作人员。通常,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工资、保障以及福利待遇因为有编制,所以纳入财政,由 *** 或者相关机构负担。而编制外的雇佣人员,不论工作内容和岗位是否同于编制内人员,因为属于编制外,所以在工资、待遇以及保障福利方面没有财政预算内的保障,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负担,所以通常不如在编人员。 这是一种制度缺陷带来的差别。 问题九:中国的行业协会属于什么性质的,协会下的企业是国企吗? 行业协会是指介于 *** 、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公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是一种民间性组织,它不属于 *** 的管理机构系列,它是 *** 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行业协会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社团法人,是我国民间组织社会团体的一种,即国际上统称的非 *** 机构,又称NGO,属非营利性机构。 协会下的企业和协会并没有从属关系,实际上各种性质的企业都可以申请加入本行业的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国企、外企、民企通常不受限制。所以协会下的企业不一定都是国企。 问题十:国有企业的性质 肯定是国有企业. 面向社会招聘的话,应该是正式员工(当然您本人的户口要具备骸当地的户口). 若还属于 *** 外派机构的子公司,性质仍为国有企业.

信永中和是国企还是私企

信永中和是私企,公司全称是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所属行业是商务服务业,所属地区是北京市。公司主要从事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公司的具体经营范围是: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代理记账;会计咨询、税务咨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商务服务业属于现代服务业的范畴,包括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职业中介服务等行业。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简称信永中和)的历史可追溯到1981年,是中国大陆成立时间最长、最具声望、最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在其所服务的庞大客户群中,既有大型国有企业,也有民营企业和三资企业,其中不乏大型上市公司和拟上市的公司。信永中和在企业重组、资本运作、公司改制、股票发行与上市、审计及财务咨询等专业服务方面具有极强的实力和出色的业绩。信永中和是大陆唯一一家与国际知名会计公司有着长达七年合资经历的会计师事务所。信永中和在承袭中信永道的国际先进管理模式基础上,又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对所承袭的管理体系、专业标准及风险控制标准进行了认真地整合,再凭借多年服务于大型国企、民企、三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丰富经验,成功地创建出了将国际先进理念和方法与中国国情相结合、能够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包括执业标准、专业规范、质量控制、风险控制以及事务所管理等在内的一整套管理体系。在这套管理体系的带动下,我们的事业在最近几年中获得了稳健而高速的发展,现已跻身于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领军行列,可以向国内外各界新老客户提供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服务。信永中和总部设在北京,现拥有员工950余人(北京总部700余人),2005年各类业务收入达14957余万元(北京总部),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公布的、包括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在内的“2005年度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百家信息”中排名第六位。2003-2005年,连续三年排名居于北京地区国内事务所榜首。目前,信永中和拥有信永中和(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所以及直接管理的上海、深圳、成都、西安分所。信永中和的业务涉及审计、评估、管理咨询、税务咨询、造价咨询等五大业务板块,拥有CPA行业的几乎所有相关执业资格,包括:证券业审计资格、证券业评估资格、国有大型企业审计资格、金融企业审计资格、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格、工程招标代理资格、首次发行证券专项复合业务资格,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授予的司法鉴定资格、北京市司法局授予的会计鉴定资格、财政投资评审资格等,能够为客户提供优质的、全方位的、一站式的全程专业服务。信永中和有一个由二十多名在 CPA行业有着十数年以上工作经历和丰富行业经验、高素质的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的团结而谐和的合伙人团队,他们中的很多人具有在最高水平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过专业及管理工作的经历和经验,因而能够深刻地理解注册会计师行业在管理理念、质量标准、风险控制体系方面所具有的本质特点和丰富内涵,并把这些理论体系和专业管理系统有效地贯彻到实践中来,使之在信永中和的成长发展中发挥了卓越的作用。信永中和董事长兼首席合伙人张克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2004年11月当选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副会长;2005年被财政部评选为全国二十名杰出会计工作者之一并入选2005年中国十大财智英才 。长期从事与审计、财务、投资、管理咨询相关的专业工作。在业界超过二十年的专业工作经历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是当前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公认的业界领导之一。信永中和总经理叶韶勋先生,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在其多年从业生涯中,曾主持过几十家特大型企业集团的审计和其他业务,专业能力广获好评。 信永中和拥有一支年轻的专业员工队伍,其中具有CPA资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平均年龄为35岁。我们不仅吸纳了近300名国内优秀的注册会计师人才,同时还不断引进具有国外专业资质的专业人员,现有日本公认会计师、澳大利亚执业注册会计师(CPA Australia)、香港会计师公会(HKICPA)、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ACCA)和香港公司秘书公会(HKICS)等执业会员40余人。法律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八条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制定其子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制度,确定审批管理权限。其中,对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子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由国家出资企业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转让方为多家国有股东共同持股的企业,由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国有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各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相关股东协商后确定其中一家股东负责履行相关批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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