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过国债逆回购判断净回笼多少资金
如何做国债逆回购,一般能赚多少钱一、国债逆回购相关知识:(1)如做1天逆回购,则在T+1日,客户资金可用,T+2日资金可取。(2)如果周五做1天回购,周六,周日不计利息。(3)1天、7天、14天国债回购产品是市场上最为活跃的三个品种。二、具体操作:在交易界面输入代码,选择国债逆回购品种后,卖出,输入金额,卖出价即为年化收益率,如卖出GC001,现价25.135,年化收益即为25.135%,不会再随着价格的涨跌而波动,直接锁定卖出时的收益。如何计算逆回购收益?你好,国债逆回购 收益 计算公式为:收益=交易金额×成交利率价 格×计息天数÷365。举例 说明,如果投资者购买了年化收益率最高可达10%以上的GC001,即一天期的国债逆回购,那么对应的资金实际占用天数就是1天,这就是说今天买10万元,明早资金回到账上。按10%的年化收益来计算,投资者可以赚取的收益为:100,000(本金)*10%(成交利率)*1(实际占款天数)/365=27.4元,再扣除1元手续费,实际收入为26.4元。逆回购为资金融出方将资金融给资金融入方,收取有价证券作为抵押,并在未来收回本息,并解除有价证券抵押的交易行为。有点绕,说白了就是我有钱,你没钱,你拿着“有价证券”做抵押找我借钱,而我要在未来收回本息,并把有价证券还给你解除抵押的交易行为,这其实是一种交易行为。央行逆回购为中国人民银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并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而对应的正回购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简单解释就是主动借出资金,获取质押的交易就称为逆回购交易,此时央行扮演投资者,是接受质押、借出资金的融出方。而这项交易行为的操作者(主体)是“央妈”-------中国人民银行,目的就是影响货币在市场中的流动。逆回购伴随着逆回购到期,逆回购是央行放水向市场投放货币;逆回购到期就是向市场收拢货币,举个例子:逆回购:春节后,中国人民银行11日以利率招标方式开展了1000亿元的7天期限逆回购操作。意味着央行购买银行(主要是稳定的国债),然后银行获取资金,提高流动性,央行则在资产负债表增加这一块。这部分资产,央行和商业银行约定,在7天内不进行操作,算是保管债务。逆回购到期赎回:当日有3800亿元逆回购到期,央行净回笼2800亿元。央行发布公告称,为对冲公开市场逆回购到期等因素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当日开展1000亿元7天期限逆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2.4%。商业银行需要到期赎回这笔债务,并且给利息,2.4%为年利率,按照天数计算商业银行应该给央行的利息,此处为1000*2.4%*7/365 。一般情况下,央行为了增加市场流动性,要求商业将国债进行抵押,换取流,并且到期缴纳利息。作为大众的我们如何参与逆回购操作呢?其实可在交易时间通过证券网上交易、电话委托、手机委托等各种委托。我们经常操作的品种为:1天 2天 3天 4天 7天不等 。根据专业人士透露,在季末或年末的时候,利率更有机会达到高点。如果此时,央行再进行一些正回购的市场操作,就会导致市场上的钱越发紧张,逆回购市场的利率就更高。这就是我们身边的“逆回购”。而逆回购产品的真实用途,是金融机构为短期融资所衍生出的产品。因此,选择逆回购的原因有以下3点。1、赚取高收益:在月末、季末、年末,资金紧张的时候,逆回购收益率也会比较高,值得参与。2、获取临时收益:平时股票账户有资金,可以在收盘前买个1天的逆回购产品,赚一点利息,第二天自动到账,不影响股票交易。3、操作便捷:可以直接使用股票账户交易,无需另外开通。所以当央行再发布有关“逆回购”消息也就明白其真正隐含的目的啦,对我们了解市场动态也是一个可以参考的依据
2012年9月4日,央行提出逆回购950亿,放水创十年最长记录,此政策对楼市影响
其实没有什么影响……不过,如果是论述题的话,那可以这样回答:1、央行逆回购向市场投放了大量资金,促进了投资,促进GDP和居民收入水平的增长,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长期的发展;2、央行逆回购向银行系统注入更多资金,所以市场的流动性大大增强,房地产企业可以更容易获得贷款,个人也更为容易获得按揭;3、因为现在贷款利率还是有一定的浮动空间,央行逆回购实际上降低了借贷成本,房企和个人贷款利率下降,会促进房地产市场的供给和需求。
央行逆回购是放水吗?
央行逆回购指的是央行通过获得质押的债券,把钱借给商业银行的行为,向市场释放资金的流动性。而“放水”是指央行增加市场的存量资金,也是向市场注入资金流动性,所以央行逆回购是放水。 央行逆回购的具体内容为:央行借钱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将债券质押给央行,等一段时间之后,商业银行再把债券购买回来,把钱还给央行,以此增加市场资金的流动性。
科普:什么是逆回购?看懂央行如何放水,有点干货
先打个比方,如果把央行比做一个人,他就是整个市场的管家,市场缺流动性了,他会主动借钱给市场上的人,管家说了,先借给你们1000亿,拿债券来抵押就行了,7天后你们得还给我,还得给我利息。市场上缺钱的人一看利息合适,赶紧拿着债券跑去借钱。然后这1000亿就进入市场流通了,这过程就相当于逆回购,向市场投放了1000亿,放水了。 然后,借出去的钱总得还回来吧,所以,又有个概念叫逆回购到期,届时管家把抵押的债券还给借钱的人,顺便把本金和利息收回来。这时候1000亿就回笼了。 如果到期后,管家觉得市场上的人们还是钱不够使的,那就收回上次的借出去的钱之后,继续再重新来一遍,这次借给你们1500亿。这就是继续放水。 如果它觉得市场钱太多了,资金到处乱跑,把房价要抬起来了,那不能继续放水了,逆回购到期的时候,不再进行新的操作。那1000亿回来之后,就没有新资金进去,这就是收水,资金回笼。 以上打的比方里,市场上的人指的就是公开市场上的一级交易商,说白了就是比较大的商业银行们,目前应该是有40家,管家当然就是银行的银行,尊称为央妈。 央行回购,回购就是把钱收回来的意思,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这俩相反的操作都是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 总结一下就是,逆回购是放水,增加市场流动性,到期不继续逆回购的话,就是收水回笼。 相反的,正回购就是从市场上抽水,减少流动性。 这俩都是短期的市场调节行为,是央行的正常操作,都是为了金融市场稳定服务的。
央行逆回购是放水吗
央行逆回购指的是央行通过获得质押的债券,把钱借给商业银行的行为,向市场释放资金的流动性。而“放水”是指央行增加市场的存量资金,也是向市场注入资金流动性,所以央行逆回购是放水。 央行逆回购的具体内容为:央行借钱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再将债券质押给央行,等一段时间之后,商业银行再把债券购买回来,把钱还给央行,以此增加市场资金的流动性。
财经金融知识第4_8_期|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本质上就是拿券做质押担保,从而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何为资金融通? 就是手里有债券的一方,可以拿券做担保借钱; 有钱的可以把钱借出去拿利息。现在固收市场中,回购交易机制已经是很重要的融资方式了。学术上是这样解释债券回购即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卖券方”向“买券方”,买回债券的交易行为。在交易中,卖出债券融入资金的一方称为正回购方,也叫“融资方”;买入债券融出资金的一方称为逆回购方,也叫“融券方”债券卖方=债券融入方=正回购方债券买方=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举个例子:李大莎手里有 1w 张债券,市场价格是 100w。如果李大莎现在着急用钱的话,于是就可以找到隔壁老王和老王商量借 60w 元资金使用7天利息 10%;为了让他放心,我用价值 100w 的债券做质押。7 天到期后将本金还老王。同时,按照 10%的利息给他,也就是到期付60w*10%*7/365=1150 元利息给老王。债券回购分为两种,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债券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融出方只获得了债券的抵押权;买断式回购: 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正回购方转移到逆回购方。注: 我国的债券回购市场中,绝大部分是质押式回购。
(2017年真题)我国回购协议市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期限由回购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
【答案】:D买断式回购的期限为1到365天(2019年官方教材第七页的1到91天是错误的,正确的是1天到365天。详见官方勘误)
(2018年真题)下列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答案】:D买断式回购的结算债券及用于担保的债券均应为单一券种,可选择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现券买卖相同。
买断式回购中到期资金结算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付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为什么要除以100?
这很可能是债券数量是按金额计算,比如10000张的债券,折算成金额就是10000*100等于1000000元
以下关于回购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回购市场目前以质押式回购为主要交易品种,所以A项错误;国债的受让方为逆回购方,所以B项错误;买断式回购又称为开放式回购,所以D项错误。
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交易是怎样进行的
简单点说就是双方都是机构 我有券 你有钱。我想借点钱就把券押给你约定多长时间后买回来。你把对应的钱借给我。什么价格压出和买回券,用什么券,利率是多少,到期怎么结算,这个都是双方交易员商定的。书面点说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有质押和买断两种。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 (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银行间市场的回购交易也和现券一样采取自主询价的方式,资金拆出放和借入方自行寻找对手方,约定回购要素。其中,质押式回购利率系统可根据市场大量出资机构的意向报价自动计算出每个时点的加权利率,作为回购利率的基准。而买断式回购的一切要数均可有双方自行商定。
简述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中回购和买断业务的区别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 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业务(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 (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买断式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其次,买断式融资金额由期初买价决定,质押式融资金额由标准券折算比例决定;再次,买断式融资成本由期末卖价决定,质押式融资成本由回购利率决定。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 □ 杨丽彬 陈晓萍 摘要:本文通过对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存在的差异进行比较,认为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不明确,又具有许多风险以及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的缺陷造成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与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质押式回购。 自2004年5月19日国债市场推出买断式回购以来,其交易活跃程度始终不尽人意。以2005年全年的回购交易数据为例,2005年债券买断式回购达成交易1562笔,累计成交金额2222.83亿元,日均成交8.86亿元;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05年质押式回购共达成交易47217笔,累计成交金额为156784.32亿元,日均成交624.64亿元。可见买断式回购的交易量与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质押式回购。这似乎与管理层的最初设想不一致。本文希望通过对这两种交易方式的各个层面进行比较,对这一现象提出相应的解释。 一、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差异分析 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交易的目的和债券所有权归属不同 质押回购卖方的债券在交易过程中被中央登记结算公司冻结,在质押期内,债券所有权并不发生变化,买方不能动用,逆回购方只获得拆出资金的利息收入,并没得到债券的所有权,同时正回购方用债券做抵押,拆入一笔资金并付出相应利息,在得到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还拥有出质债券的所有权及利息收入,所以质押式回购是以短期融资为主为目的。而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所以在此还有融券的目的。 (二)资金清算价格不同 质押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全价×回购债券数量/100,质押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资金清算金额×(1+回购利率×回购天数/365),主要计算的是回购期间的回购利率。而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根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 (三)法律关系的差异 从现有的定义和规定看,质押回购实际是质押贷款;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权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成,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债券的质押权,而是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 (四)会计政策的差异 由于质押回购实际是一笔质押贷款,所以其会计处理相对简单。而从债券买断式回购的定义可以看出,与目前国内债市通行的封闭式回购(又称质押式回购)相比,买断式回购(又称开放式回购)的最大特点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而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拥有债券的所有权,可对持有债券进行处理。从形式上看,债券买断式回购中包含了回购和债券所有权转移两个基本事项。对于回购事项的处理,买断式回购与基金现行的封闭式回购相比并无特殊之处,争论的焦点及主要的风险点集中在债券所有权的转移上。即回购首期和到期两次债券所有权的转移应该怎样处理?为此我国的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可有以下两种选择:一是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一是按融资方式处理。 1)按准现货交易方式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将买断式回购作为两次现货交易,回购首期和到期均按现货交易的处理在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反映回购相应资金和债券的变动情况,但在报表附注中对回购相应的资金或债券给予注释。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现货交易相同,只是需要在报表说明内容中应注释买断式回购情况。这样处理的好处是:1)资产负债表如实反映债券所有权的转移情况,会计处理简单明了;2)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发生的利息支付便于处理;不足之处:1)以现货交易形式表现买断式回购,其融通的经济现实体现不明显;2)资金和债券在回购期内都是可以流动的,表内难以直接体现回购规模,会计注释随意性较大; 2)按融资方式处理 将买断式回购在会计处理上视为一次融资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表内只反映回购相应的资金运动,不反映债券运动,不反映债券运动,回购债券留在正回购方资产负债表,但要在报表说明中给予注释。这样处理的结果是,买断式回购参与者的首期和到期的资产负债表内会计处理基本与质押式回购相同,只是在具体的报表注释内容和要求上有所不同;期间如发生回购债券利息支付,试同为正回购方先部分偿还回购融入资金。这样处理的优点:(1)体现买断式回购的融通形式,由于逆回购方买入债券必须要反售,买断是形式,融通是实质,尽管法律所有权发生转移,但经济所有权实质上并未转移,正回购方仍然承担债券的价格波动风险,因此从反映经济意义出发,对于回购参与者而言,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应视为融资方式;(2)有利于税务部门理解,避免对买断式回购按现货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而导致不合理征税;不合理之处:会计处理较烦乱。 (五)税收政策 买断式回购的税收政策实际上是与会计处理紧密,只要会计处理方法确定,税收政策基本也就确定。如采用现货交易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则可能会将回购收益视为两次交易的买卖差价征税;如采用融资方式进行会计处理,则往往会将回购收益视为融资利息征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融通交易,而不是两次现货交易,因此不宜按现货交易征收买卖价差税(营业税),而应按融资交易对融资利息征收营业税。质押式回购由于实质是质押贷款因此不牵扯直接的征税问题。 (六)风险问题 质押式回购的主要风险是:正回购方破产或陷入经济纠纷案中时,逆回购方面临的本金流动性风险或质押权可能无法行使;正回购方到期不履行债券购回义务时,逆回购方行使质押权追偿资金存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买断式回购面临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 通过新交易模式获得更大的收益都是建立在市场预期充分正确的基础上,一旦预期错误,新交易模式的风险放大也是很明显,比如预计利率上升,债券价格将下降,想通过卖空在低位时再融入债券,以获得差价收入。若实际情况恰恰相反,市场利率下降了,债券价格不降反升,就会迫使回购方在高价位买回债券用于返售到期回购质押券,从而造成低卖高买的价差损失,特别是在循环卖空交易中,如果债市整体下滑,交易链中的每一笔回购交易都面临着债券贬值,保证金不足的风险,这将迫使投资者卖出债券以补充保证金的不足,大量的抛售债券又会进一步引发债券贬值,加剧保证金不足的压力。如果交易链中最终偿付资金不足,就会引发资金断裂,导致整条交易链的崩溃,最终引发杠杆做空交易的风险。 2)信用风险 当债券市场价格剧烈波动时,回购交易的正逆交易双方可能因不履行回购协议而获利。这时正逆回购双方就可能出现拒绝回购协议的行为——对逆回购方而言,如果回购到期时,相应债券出现预期大幅上涨,且价格远远高于事先约定的返售价格,按低于市场的价格将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就会失去价差交易的机会,从而逆回购方就可能选择不按初始回购价格履行返售质押券的义务;反之,对正回购方而言,如果回购到期时相应债券的价格大幅下跌,并且价格远远低于事先约定的购回价格,按高于市场的价格购回质押券就会多支付购券成本,正回购方就可能选择不按初始购回价格履行购回义务,从而减少融资成本获利。 3)清算风险 当市场债券价格趋于下跌,投资者就会选择买断式回购交易中的卖空抛补套利交易模式获利,但若回购到期时市场回购债券短缺,投资者无法在市场上融回卖空的债券拥有返售清偿,就会构成清算违约风险。 二、结论 通过上面的对比我们看出,买断式风险虽然相对质押式回购来说,既有融资功能,又有融券功能,但它仍然存在下列问题使其的交易量和交易活跃程度远远低于人们最初的预期。主要表现在: 首先,会计处理不明确影响市场参与者参与的积极性。买断式回购的会计处理和税收问题是市场参与者都关心的问题,也是影响买断式回购业务发展关键因素之一。在会计处理上是按现券买卖处理还是按资金融通处理,现在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参与者的积极性。 其次,买断式回购本身具有许多风险,这意味着会加大市场风险。买断式回购为资金融出方引入了一种卖空机制,一旦市场价格出现了与预期相反的变动,就会给已出售了质押债券的逆回购方带来相应的损失。 再次,在债券回购现行的财务制度安排下,利率和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市场成员做空的动力不足。在市场价格不断下跌中,债券持有者并不愿意出售持有的债券,这是因为一旦出售债券就会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如果将债券持有到期,至少并不会形成账面上的亏损。这就是近几年回购交易量萎缩的原因。 最后,由于买断式回购的最长期限只能达到91天,这样,在买断式回购中,逆回购方要在回购期卖出债券,然后再买回相应债券保证返售阶段的履约,就面临着非常大的市场风险。 作者单位:华中电网有限公司 武汉烽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债券回购的主要形式包括( )。
【答案】:A、D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是指以债券抵押的短期资金借贷行为。从债券所有权转移与否可以分为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又叫做开放式回购,债券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融出资金方可以自由处置债券;质押式回购又叫封闭式回购,抵押债券所有权没有发生实质性的转移。
请详细解释下什么是准买断式回购和普通买断式回购的区别,和所存在的风险关系??
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是买断的,到期可以不履约,承担违约责任即可。买断式回购于普通回购相比,需要预缴履约保证金买断式回购融资方实际是将债券卖出,然后再按照约定价格买入,融券方实际是将债券买入,然后按照约定价格卖还。这中间,交易双方对融资、融券得到的资金和债券有完全的使用权。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是否正确?
【正确】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利率一般低于拆借利率。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中,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以竞价交易,全价结算,是什么意思?
全价=净价+债券在回购期间的利息。竞价交易指报价中的回购金额仅指标的债券的价值;而全价结算则指在回购交易的资金交割时,正回购方融入的资金包括竞价时的报价加上标的债券在回购期间的利息,因此称为“全价”以区别于报价时的“净价”。
老师,什么是电子商业汇票回购式贴现和买断式贴现?
你好,买断式贴现:把票据卖给别的银行,获得资金,回购式贴现:向别的银行借钱,用票据作为质押物
买断式回购中,初始结算和到期结算的区别
1、初始结算。买断式回购初始交易日(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根据交易所成交数据按参与人清算编号对买断式回购交易、履约金与其他品种的交易进行清算,形成一个清算净额。2、到期结算日 (R日)9:00—15:00,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通过PROP系统对当日到期的一笔或多笔买断式回购中报不履约。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接受对同一笔交易的多次申报,但以最后一次申报为准。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参与人发送的不履约申报后将申报结果即时反馈给申报人。参与人可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申报结果。参与人申报不履约后其购回交收义务自动解除,相应的履约金不予返还。
买断回购是否属于借款利息
属于。债券买断式回购收益应视为融资利息缴税,不应按转让金融商品以买卖价差缴税,当买断式回购发生在金融机构间时,视为同业往来,不需要缴税。
债券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的联系与区别
买断式回购与前述质押式回购的区别在于初始交易时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是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而不是质押冻结,债券所有权随交易的发生而转移。该债券在协议期内可以由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自由支配,即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只要保证在协议期满能够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卖给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就可以在协议期内对该债券自由地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说白点,两者区别在于,买断式回购是买断的,到期可以不履约,承担违约责任即可。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买断式回购交易时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
【答案】:B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买断式回购时,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
办理买断式回购业务时,回购期间回购债券如发生利息支付,则所支付利息归( )。
【答案】:A在进行买断式回购时,回购债券如发生利息支付,则所支付利息归债券持有人所有。
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回购期限主要有( )。A.4天B.7天
【答案】:BD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期限从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中选择。目前,回购期限设定为7天、28天和91天。故B、D选项正确。
买断式回购最长不能超过()天
【答案】:C考核回购协议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91天。质押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365天。
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什么意思
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的利息。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所谓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通俗来讲,就是将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拆出,其实就是一种短期贷款,即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而别人用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逆回购的安全性超强,等同于国债。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有什么区别?
打个比如我有债券,缺资金。你有资金却没有好的投资项目或者打算出借资金获得收益,出借资金者当然担心收不回资金的风险。或者收到借钱者的抵押物后自己没法处置。由于上述两种需求的存在,于是就债券回购交易就产生了。我为了满足你的要求,就答应你可以将我的质押物(债券)到一年时,我再回购回来。于是你就不用担心收到抵押物没法处理了。但是你又担心到期我不回购怎么办呢?于是就引入了中登公司,他负责到期结算给你出借的本金和利息,那中登公司就承担了我违约的风险,然后中登公司就引入质押券的折算率等的方式来控制风险,这些书上都有详细解释,提示一点,这种交易的债券是在中登公司质押,债券还是登记我的名字和这种融资方式相近的是买断式回购交易:买断式参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间交易,就是出借资金者(你),不担心质押物的处置问题,要求取得债权所有权,这样你可以再去抵押或者自己留存做其他用途。这种方式增加了债券的流动性。当然这种出借资金者的主要目的还是获得收益,至于得到债券后取得的其它收益并不是主要的目的,只是为了使他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基于这个目的,所以出借资金者还是希望我能把债券回购回来。所以这里还是有一个回购的概念。如果融资方的目的既要得到资金,又想最后拥有该债券,所以这也需要一个回购的交易,融资方同样担心对方到期不交出债券,所以又引入了交易所和同业中心等部门负责控制其中的风险。提示一点,这种交易的债券,在回购前,其所有人是属于出借资金方的。我估计理解这个意思,书上的好多问题应该就比较容易理解了。
(2022年7月真题)下列关于买断式债券回购业务的说法,错误得是()。
【答案】:B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展期。
银行承兑汇票的买断和和回购是什么意思?
贴现与回购是银行承兑汇票买卖的两种操作方式,转贴现与回购的区别在于信贷规模是否转移。转贴现业务分为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回购业务分为买入返售和卖出回购。买断式转贴现分为转贴现买断和转贴现卖断:转贴现买断是指交易对手(A银行)将持有的尚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银行(B银行)的业务行为。转贴现卖断是指银行(B银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已转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交易对手(A银行)的业务行为。扩展资料买断式转贴现流程:1、交易双方就票据转让的种类、金额、价格等要素协商一致达成交易意向;2、票据买入方审核票据承兑人信用风险;3、票据买入方检验票据真伪,审核跟单资料;4、交易双方签署转贴现协议,票据卖出方交付票据,票据买入方给付资金。参考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
招商证券国债逆回购怎么交易?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易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 首先要开通一下国债逆回购的权限,之后卖出204001、204003、204007就行了,张数是1000张的整数倍,每张债券是100元,所以,参与金额是10万的整数倍。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债券买断式回购指的是,购买方可以将所买来的债券进行交易,只要最后买回等量的债券再出售给卖出方就行了。而质押式回购的买方买入后只能一直持有债券,只能等到债券到期再出售给卖方。回购是什么?央行回购和上市公司回购有什么不同呢?回购对股价有积极作用还是无作用?相信很多小伙伴都等不及了想尽快的知道,学姐来帮各位科普一下吧。开始之前,不妨先领一波福利--机构精选的牛股榜单新鲜出炉,走过路过可别错过:【绝密】机构推荐的牛股名单泄露,限时速领!!!一、证券市场中的回购是什么证券回购代表着和证券回购交易一样的意思,所指的就是证券买卖双方会在成交的同时就约定于未来的某一时间用某一价格双方再反向成交。证券回购,其可拆分为股票回购和债券回购。1、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票从股票市场上全部购回的举动。股票在回购完成后公司可以将其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都会采取行动,将回购股票看成“库藏股”保存下来,短时间内不插手交易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将来可以在其他地方发挥作用,例如实施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是需要资金之时就出售它。2、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使用着契约的方式,约定了在以后的某一天用着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此行为就是说该笔债券由它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就以交易发起人作为出发点,凡仅是抵押出债券的,有借入资金的这些交易都叫做进行债券正回购;但凡是主动借出资金的,要去获取债券质押的交易都是进行逆回购。想知道手里的股票好不好?直接点击下方链接测一测,立马获取诊股报告:【免费】测一测你的股票当前估值位置?二、上市公司回购股票上市公司对于股票的回购有这些原因:①实行股权激励计划;②避免恶意收购;③提高公司收益率;④稳定公司股价,提高公司形象。那么回购股票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还是需要以实际情况为标准:1、回购后注销:假如在股价低估的情形下,回购股票,然后注销,这种做法将使公司的总体股票数量减少,大大提高了每股的收成,这样的回购后注销是利好。股票的价格假如没遭到低估就对其回购,特意引导一些不知晓真实情况的民众来哄抬股价,就会造成股东权益的亏损,这就是隐蔽起来的利空。2、回购不注销:公司在低位回购股票的话,且当做库存股同时股份还是留着,然后一旦当股价在高位时,派发股份用于其他。公司有嫌疑去炒自己的股票,因此不注销的含义是利空。当然,从短期来看的话,回购股票同大资金买入股票是相同的,这对股价是非常有利的。三、央行正、逆回购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回购方式是央行回购的方式,央行在公开市场上吞吐货币的行为包括正回购,也包括逆回购,相当于一种货币政策。央行进行逆回购主要是为了进行以下调节,一方面调节资金的流动性,一方面还能调节利率。一方用相对规模的债券作为抵押,去融入资金,这一过程称之为正回购,并且还会承诺日后再购回所抵押债券的交易行为。这也作为一种央行常用的公开市场操作方式,央行利用正回购操作可以达到从市场回笼资金的效果;逆回购这一形式就是说央行向一级交易商购买有价证券,也在约定在未来特定日期将有价证券卖给一级交易商的交易行为,逆回购实质上是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那么,央行这样回购究竟利好还是利空呢?我们视情况而定:1、逆回购:央行用资金购买有价证券,购买对象是一级交易商,就是在向市场投放资金,要是资金在进入实体企业之后,这样的话是可以去刺激企业运转的,对股市来说就是利好。然后是市场上的资金增加了之后,那么有多余的资金就会进入股市,进而就刺激股市上涨了。2、正回购:央行在卖出逆回购的时候其实就是在回笼资金,市面上的钱少了,就会导致没有多余的钱再流入股市当中,从而导致了投资情绪悲观,导致股票下跌。所以说及时了解到回购消息是很重要的,【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场一手资讯播报应答时间:2021-09-01,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下列关于买断式债券回购业务的说法,错误得是()。
【答案】:B买断式回购的交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展期。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有什么区别
1,交易的区别: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2,本质区别: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扩展资料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的具体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 )天。
【答案】:D目前买断式回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1天,具体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
银行承兑汇票转贴是什么意思.还有里面的正回购和逆回购是什么意思.还有买断和不买断怎么计算.麻烦麻烦大家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间转让商业汇票的说法,正回购就是卖出回购,逆回购就是买入返售,买断的话就是买入方在票据到期后自行到承兑行申请提示付款,不买断的话就是在票据到期日前,卖出方还会将票据买回去的意思.总结: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所谓正回购和逆回购只是针对不同交易双方而言的.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是什么意思?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质押式回购,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扩展资料: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方式是( )。A.全价交易、全价结算B.净价交易、净价结算
【答案】:C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是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方式进行的。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质押式回购,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扩展资料: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最长不能超过()天
【答案】:C考核回购协议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91天。质押式回购的期限为1天到365天。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结算额的计算公式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本质特征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如果在中间有付息,这个利息是给哪一方?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买断式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其次,买断式融资金额由期初买价决定,质押式融资金额由标准券折算比例决定;再次,买断式融资成本由期末卖价决定,质押式融资成本由回购利率决定。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区别?
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两种方式。质押式回购是指交易双方以债券作为质押品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方为“融资方”,作为对手的交易方为“融券方”。质押式回购只是抵押冻结债券,债券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逆回购方在回购期无自由支配权。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一笔债券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买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目前债券买断式回购仅指国债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的所有权发生了所有权转移,只要能在协议期满归还债券,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可自由支配债券,可进行再回购或买卖等操作。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相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差别是啥呢
1,交易的区别: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2,本质区别: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扩展资料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期限91天还是365天
按规定,目前买断式回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具体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买断式回购的定义:1、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融资功能并没有受排斥,相反从人民银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2、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并没有将其自身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融券工具,在我国尚缺乏融券机制和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这将会给投资者提供较大的灵活应用空间。3、投资者可利用买断式回购进行各种组合,来实现多种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买断式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经过系统适应性改造并与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前后台联测,已实现此功能。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有什么区别?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质押式回购,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扩展资料: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
债券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交易简单易懂的区分方法,请高手指点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 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买断式回购业务(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 (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买断式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其次,买断式融资金额由期初买价决定,质押式融资金额由标准券折算比例决定;再次,买断式融资成本由期末卖价决定,质押式融资成本由回购利率决定。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
怎样做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什么?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下面是懂视小编带来关于怎样做债券回购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做债券回购的方法一、理解好债券回购是抵押的借贷行为债券回购交易是一种以债券作抵押的资金借贷行为。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一个互相认可的利率(年利率)和拆借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即以券融资方(资金需求方)以相应债券作足额抵押,获得一段时间内的资金使用权。资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在此时间内暂时放弃资金使用权,获得相应期限的债券抵押权,并于回购到期日收回本金及相应利息。这当中买方的目的在于获得高于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而卖方的目的在于获得资金的使用权。假如一家公司拥有一笔债券,需一笔资金用于短期周转,但又不想放弃债券,就可以通过回购市场以债券做抵押,以较低的利率融入资金。相反,如果一家公司拥有一笔一段时间内闲余的资金,可以在回购市场中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的利率融出资金,得到债券的抵押权,从而获得较高的利息收益。二、懂得债券回购是契约方式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由债券的“卖方”(正回购方)向“买方”(逆回购方)再次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重要方式,它还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的、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率一般低于拆借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三、掌握债券的回购方式债券回购分为“以券融资”和“以资融券”两种方式。“以券融资”,就是债券持有者在卖出一笔债券的同时,与买方约定于某一到期日再以事先约定的价格将该笔债券购回,并付一定利息。假如机构投资者选择“三天国债回购”的融资方式,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将在三天后自动从其账户里划出本金和三天利息。这就是一次完整的债券回购了,简单点说就是需要钱的人拿债券作短期抵押向有钱人借钱。“以资融券”则是一个逆过程。四、了解债券回购的分类债券回购有封闭式回购(债券质押式回购)和开放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实质性的转移,资金融出方对债券有自由处置的权利,相对于封闭式回购,开放式回购的灵活性更大。开放式回购促进了市场的流动性并在客观上引入了作空机制,同时投资人也可以利用开放式回购进行短期融资,平衡头寸,并且便于控制风险。参与开放式回购的主要动机有:正常的机构资金管理,包括资金融入与融出业务;对冲避险、套利,包括现券对冲和回购套利,做空投机等。债券回购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
买断式回购的回购收益率是什么意思?计算公式是什么?
1、回购利率计算公式回购利率=(到期结算本金和-首期结算金额)|首期结算金额*365|回购天数附息债券计算价格公式:其中,P为债券价格,单位:元/百元面值;C=票面利率(年%)×面值(元/百元面值);i为买方收益率,单位:年%;n为买方自买入至持有债券到期整年利息支付次数,不足一年部分不再计算;d为从买方自买入结算日到下一个最近的利息支付日的天数2、买断式回购买断式回购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国外成熟市场,回购(repo)是“出售及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的简称,一般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国外普遍存在的回购有两种:经典回购(Classic Repo)和购/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这两种回购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证金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区别,但随着公共证券协会(PSA)和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通用基本回购协议(PSA/ISMA General Master Repo Agreement)的重新修订,这两种回购形式日趋相同。大多数国家都是以PSA/ISMA协议为基础推出适合国内市场运行的标准回购协议。3、债券买断式回购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债券原持有人,以下用A代替)将债券(以下用Z代替)卖给逆回购方(买断期间债券持有人,以下用B代替),卖出价格为C,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T日后),正回购方A按约定的价格D从逆回购B买回等量的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它属于银行间货币市场的一种融资业务,沪深交易所市场暂未引入,所以相对于五花八门的债券质押回购而言,债券买断式回购的业务规则是比较纯粹的。然而,因为涉及标的债券过户及回购期间兑本付息等问题,债券买断式回购的某些关键细节并不是那么简单。
财经金融知识|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本质上就是拿券做质押担保,从而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何为资金融通? 就是手里有债券的一方,可以拿券做担保借钱; 有钱的可以把钱借出去拿利息。现在固收市场中,回购交易机制已经是很重要的融资方式了。学术上是这样解释债券回购即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交易的时候,约定在未来的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卖券方”向“买券方”,买回债券的交易行为。在交易中,卖出债券融入资金的一方称为正回购方,也叫“融资方”;买入债券融出资金的一方称为逆回购方,也叫“融券方”债券卖方=债券融入方=正回购方债券买方=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举个例子:李大莎手里有 1w 张债券,市场价格是 100w。如果李大莎现在着急用钱的话,于是就可以找到隔壁老王和老王商量借 60w 元资金使用7天利息 10%;为了让他放心,我用价值 100w 的债券做质押。7 天到期后将本金还老王。同时,按照 10%的利息给他,也就是到期付60w*10%*7/365=1150 元利息给老王。债券回购分为两种,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 债券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融出方只获得了债券的抵押权;买断式回购: 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由正回购方转移到逆回购方。注: 我国的债券回购市场中,绝大部分是质押式回购。
请问一下国债回购和逆回购是什么意思
1、国债回购交易实质上是一种以交易所挂牌国债作为抵押,拆借资金的信用行为。具体是指交易所挂牌的国债现货的持有方(融资者、资金需求方)以持有的证券作为抵押,获得一定期限内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须归还借贷的资金并按约定支付一定利息;而资金的贷出方(融券方、资金供应方)则暂时放弃相应资金的使用权,从而获得融资方的证券抵押权,并于回购期满时归还对方抵押的证券,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一定的利息。国债回购交易有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两种,根据上交所交易业务规则,只有机构投资者方可从事买断式回购交易,个人投资者可以参与质押式回购(实行标准券制度的债券回购)。2、所谓国债逆回购,本质就是一种短期贷款。也就是说,个人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把自己的资金借出去,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而回购方,也就是借款人用自己的国债作为抵押获得这笔借款,到期后还本付息。通俗来讲,就是将资金通过国债回购市场拆出,其实就是一种短期贷款,即你把钱借给别人,获得固定利息;而别人用国债作抵押,到期还本付息。逆回购的安全性超强,等同于国债。更多关于国债回购和逆回购什么意思,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9577541615133805.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和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 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
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的方式是( )。A.全价交易、全价结算B.净价交易、净价结算
【答案】:C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新式回购是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方式进行的。
关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的问题
质押式回购中在质押期内,逆回购方(即资金借出方)不能对债券做任何交易行为的,由于该债券只是在第三方托管机构中进行冻结并没有真正转移到逆回购方的帐户上。质押时间一般最长一年,也就是说一般的质押时间是在一年以内,一般质押式回购交易都是经过一个债券交易平台进行的,且这个债券交易平台很多时候对质押式回购的进行一定的合约格式化,只有交易的利率是根据交易的情况或成交情况而变动,对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质押时间长短、单一数量等一般是有固定的模式。买断式回购并不是常说的repo,但其形式有点相似。买断式回购的确是存在违约风险,最主要是买断式回购在回购过程中是把原债券从买卖双方的帐户上进行了实质性转移的操作。另外买断式回购存在逆回购方在回购到期时向正回购方交割的债券并不一定是原债券,而是把质量较差的债券进行交割来达到从中额外获利,主要原因是通过不同债券的折算率来达到的(这个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只是大概知道)。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1,交易的区别: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2,本质区别: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扩展资料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
1,交易的区别:买断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持有人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所有权转移至逆回购方。质押式回购的初始交易中,债券所有权并不转移,逆回购方只享有质权。2,本质区别: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出质给逆回购方(买入返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回资金。扩展资料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交易系统中委托显示“融资”)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区别在于,质押式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证券持有人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证券购买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而买断式回购是指证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证券卖给证券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证券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证券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证券的交易行为。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
债券买断式回购的特点
买断式回购具有以下主要特点:(一)实券过户制度,买断式回购直接以证券账户为基础进行交易,即回购成交后,融资方的国债即被过户到融券方的账户中,回购到期,国债再反向过户;(二)买断式回购实行履约金保证制度,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交纳一定比例的履约保证金,冻结在结算公司,回购期满才可解冻;(二)买断式回购引入了不履约申报制度,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时,无论融资方还是融券方如果无法按期履约,均可以主动进行到期回购的“不履约申报”;(三)买断式回购实行有限责任交收制度,一方违约或申报不履约后,履约金划归守约的对手方,双方交收责任解除,因此,这是一种有限责任的交收制度。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最长不得超过91天,且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买断式回购的法律关系
从现有定义和规定看,买断式回购是包含两次结算的一次交易行为,由一个买断式回购合同约束。与质押式回购不同的是,在买断式回购中,债券所有权发生两次转移,不体现为质押形式,逆回购方取得的不是债券的质押权,而是债券的所有权,在回购期间可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只不过回购到期时必须将这种权利交还给正回购方并相应收回融出的资金。这一点与国外PSA/ISMA协议下的经典回购和购/售回交易相同。将买断式回购定性为有条件的两次债券所有权的转移,这样规范有三点优势:一是能避免“质押式回购”中正回购方破产或陷入经济纠纷案中时,逆回购方面临的本金流动性风险或质押权可能无法行使的问题;二是能避免“质押式回购”中正回购方到期不履行债券购回义务时,逆回购方通过行使质押权追偿资金在时间上的不确定性,从而快捷地处置回购项下买入的债券,避免流动性风险;三是对逆回购方来说,在回购期间内使用所买入债券进行现券卖出或正回购都没有任何法律障碍,有利于提高市场流动性。
质押式回购何买断式回购是什么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交易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返还本金和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利息,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亦称开放式回购,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正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将债券卖给逆回购方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融通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的所有权归属不同,买断式逆回购方获得协议期间债券的所有权,在资金周转过程中还可将标的券另行正回购以便进行再融资;其次,买断式融资金额由期初买价决定,质押式融资金额由标准券折算比例决定;再次,买断式融资成本由期末卖价决定,质押式融资成本由回购利率决定。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比较研究。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
上海证券交易所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债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规范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行为,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关于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业务的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是指国债持有人在将一笔国债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国债的交易行为。通过卖出一笔国债以获得对应资金,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从对方购回同笔国债的为融资方(申报时为买方);以一定数量的资金购得对应的国债,并在约定期满后以事先商定的价格向对方卖出对应国债的为融券方(申报时为卖方)。 第三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主体限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法人名义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 第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除遵守本实施细则外,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和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 本所会员应建立有关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的风险控制机制,如代理客户参与该回购业务,应对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资格认定,并与其签订有关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六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券种和回购期限由本所确定并向市场公布。 第七条 每一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单一券种买断式回购未到期数量累计不得超过该券种发行量的20%。 第八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证券账户进行申报。申报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价格:按每百元面值债券到期购回价(净价)进行申报; (二)融资方申报“买入”;融券方申报“卖出”; (三)最小报价变动:0.01元; (四)交易单位:手(1手=1000元面值); (五)申报单位:1000手或其整数倍; (六)每笔申报限量:竞价撮合系统最小1000手、最大50000手。 第九条 单笔交易数量在10000手(含)以上,可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有关大宗交易的其他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的交易费用按现行同期限国债标准券回购的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实行履约保证金(以下简称“履约金”)制度,融资方和融券方在成交当日须按一定比率缴纳履约金。履约金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管理,在买断式回购到期并完成清算交收前,双方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 每笔交易须缴纳的履约金数额等于该笔交易的初次结算金额和该买断式回购品种履约金比率的乘积。 履约金比率由本所根据控制风险和保证履约的原则,参照相同期限已上市国债的历史价格波动情况确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履约金比率。 调整后的履约金比率,只适用于调整后的交易,不追溯调整。 第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必须拥有足额的资金或相应的国债。 第十四条 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按照“一次成交、两次清算”原则进行。初次清算价格为上一交易日对应国债的收盘价(净价)加上交易日对应国债的应计利息,购回清算价为购回价(净价)加上到期日应计利息。具体清算交收遵守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回购到期双方按约履行的,履约金返还各自一方。如单方违约,违约方的履约金交守约方所有。到期日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视为违约。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视为违约。 违约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只以支付履约金给守约方为限,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六条 回购到期日融资方没有足够资金购回相应国债,同时其对应融券方证券账户中应付的相应国债数量不足,则交易双方均为违约。双方各自缴纳的履约金依据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划归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并免除双方的实际履约义务。 第十七条 投资者在国债买断式回购到期完成清算交收后,方可撤销其指定交易。 第十八条 在到期日闭市前,融资方和融券方均可就该日到期回购进行不履约申报,即主动申报不履行购回或卖出的义务。投资者申报不履约指令后,按违约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履约申报通过结算会员的PROP平台进行,以买断式回购成交日的成交编号进行申报。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所有权依据本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该会员开展国债买断式回购业务。 (一)投资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会员不予限制的; (二)会员未经客户同意擅自挪用客户资金或国债从事买断式回购自营业务的; (三)会员因买断式回购到期交收导致资金账户透支或国债余额不足的; (四)会员操纵市场价格和从事其它违规行为,影响买断式回购市场秩序的; (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拥有本所债券专用席位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本所有权停止其从事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指定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实施停牌,并可视市场具体情况对其复牌,亦可根据市场情况终止某券种的国债买断式回购交易。停牌、复牌和终止的决定由本所以通知形式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负责解释。未尽事项,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日起实施。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
你好,买断式回购,又叫股票买断式回购,股票买断式回购融资业务是一种通过大宗交易实现流通股股东融资的业务模式。具体指融资方将所持流通股股票通过大宗交易卖给出资方充当优先级投资人、过桥资金提供方充当一般级投资人的分级资产管理计划(或集合信托计划),在融资方获得资金后,再替换过桥资金方充当一般级投资人,保障出资方的本金和预期收益,在约定期限届满后,由融资方通过大宗交易将前期转让的股票购回,出资方收回本金和预期收益。是云天汇财富首创的业务。它最大的优势是操作非常灵活,能够灵活根据当下的市场情况随时决策。希望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买断式回购期限91天还是365天
按规定,目前买断式回购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5天,具体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债券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由卖方再以约定价格从买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债券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质押给资金融出方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从资金融出方买回该债券。买断式回购的逆回购方在期初买入债券后享有再行回购或另行卖出债券的完整权利。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买断式回购的定义:1、买断式回购选择了两次现券买断的定义方式,但融资功能并没有受排斥,相反从人民银行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可以看出,融资仍是买断式回购的主要功能。2、也就是说,现有的买断式回购定义并没有将其自身局限于专有的融资或融券工具,在我国尚缺乏融券机制和做空机制的情况下,这将会给投资者提供较大的灵活应用空间。3、投资者可利用买断式回购进行各种组合,来实现多种投机、套利和套期保值的目的。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买断式回购期限最长为365天,经过系统适应性改造并与外汇交易中心完成前后台联测,已实现此功能。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结算额的计算公式
买断式回购首期资金清算金额=(首期交易净价+首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买断式回购到期资金清算金额=(到期交易净价+到期结算日应计利息)×回购债券数量/100,主要计算的是价格,可见买断式回购计价方式跟现券交易计价方法一致。买断式回购与现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最重要的差别就在于债券的所有权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了一定期限的转移,即伴随着一次现券的卖出和一次现券的赎回,实际是两次现券交易的组合。一般认为买断式回购不仅同时具有融资、融券及远期价格发现的功能,而且为债券市场提供了利用做空和做多交易组合获得盈利的机会。本质特征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
什么是买断式回购?
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的期限
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的期限是1天-1年。回购交易要看在银行间还是在交易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自2018年5月21日起,银行间买断式回购和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最长期限均为365天。但是质押式回购时间不同:银行间质押式回购最长期限为365天,而上海证券交易所目前交易品种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个回购品种,所以上交所质押式回购最长期限为182天。深交所质押式回购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63天、91天、182天273天11个回购品种,所以深交所最长期限为273天。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供给方(逆回购方),双方约定将来由正回购方返还本息,逆回购方返还债权的交易行为。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回购相等数量同种类债券的交易行为。所以,买断式回购和质押式回购的期限是1天-1年。
买断式回购的介绍
在国外成熟市场,回购(repo)是“出售及回购协议”(sale and repurchase agreement)的简称,一般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在国外普遍存在的回购有两种:经典回购(Classic Repo)和购/售回交易(Buy / Sell-Back)。这两种回购形式原本在合同形式、保证金调整、违约处理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区别,但随着公共证券协会(PSA)和国际证券市场协会(ISMA)通用基本回购协议(PSA/ISMA General Master Repo Agreement)的重新修订,这两种回购形式日趋相同。大多数国家都是以PSA/ISMA协议为基础推出适合国内市场运行的标准回购协议。
买断式回购是什么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买断式回购,是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以出售债券现券的方式,向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按照约定利率和期限,以债券回购方式赎回债券现券的交易机制。买断式回购与债券封闭式回购相比,主要在于债券归属权是否发生了改变。买断式回购具有融资和融券功能,在市场看涨时,提供一种做多机制,对于其对手方而言,买断式回购满足了融券的需求,在市场下跌时,可以提供一种做空机制。此外,买断式回购还具有远期价格发现功能,买断式回购的成交价格实际上就是该债券的远期价格,它反映了市场对于债券未来一定时间内的价格预期,投资者可以根据买断式回购所揭示出来的远期价格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规避市场风险。
老师,贴现买断式,和回购式什么意思
转贴现是金融机构间转让商业汇票的说法,正回购就是卖出回购,逆回购就是买入返售,买断的话就是买入方在票据到期后自行到承兑行申请提示付款,不买断的话就是在票据到期日前,卖出方还会将票据买回去的意思.总结:转贴现是指持有票据的金融机构在票据到期日前,将票据权利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由其扣除一定利息后,将约定金额支付给持票人的票据行为。按照交易方式,分为买断式和回购式。买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不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回购式是指贴出人将票据权利转让给贴入人,约定日后赎回的交易方式。所谓正回购和逆回购只是针对不同交易双方而言的.
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区别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交易的双方在进行债券交易的同时,以契约方式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卖方”向“买方”买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以债券为权利质押所进行的短期资金融通业务。质押式回购,不转移债券所有权,质押期间债券始终归出质方,买断式回购就不一定,因为买断式回购,转移所有权,所以作为债券的买方可以自由买卖债券,只要保证在回购期满的时候有相等数量同种债券返回给债券卖方就可以。扩展资料: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从买断式回购的本质特征看,一笔买断式回购交易结算结束后,回购债券仍然回到正回购方手中,回购期间债券的应计利息实际上也是由正回购方获得,回购到期后最终实际上是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归还期初融入的本金及回购期间的应计利息(不考虑回购期间发生回购债券付息的情况,其实际结果也是一样),回购债券在回购期间实际上发挥的是质押品的作用。因此,从现实经济意义看,买断式回购就具有质押贷款的性质,而“质押品”就是回购债券。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买断式回购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质押贷款,但其法律关系与我国《担保法》中的质押并不相同。这一点与国外成熟市场的回购交易是一致的,在国外回购中,回购“买入”的债券被作为正回购方取得贷款的质押品,这种“质押品”(collateral,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质押品)——回购债券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回购期间逆回购方拥有回购债券的完整法律权利,可任意对回购债券进行处置,这是回购交易与一般的债券质押贷款的最大不同之处。虽然在一般的质押贷款中,质押证券(pledge,所有权不发生转移的质押品)也用于资金融出方防范违约风险,但要获得质押证券的完整法律权利需要通过司法诉讼实现,而这一过程将是低效率的和高成本的,且可能具有不确定性。相反,在回购中,回购债券从一开始就属于逆回购方,逆回购方可以更便利地、高效地防范违约风险。可见,买断式回购交易虽然从经济意义上看属于质押贷款,但从法理上看并不应适用于我国的《担保法》,不受其中“质押担保”的约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质押式回购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买断式回购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规范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防范市场风险,维护市场参与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以下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第三条 买断式回购的债券券种范围与用于现券买卖的相同。第四条 买断式回购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市场参与者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 本规定所称市场参与者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市场参与者含义相同。第五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应签订买断式回购主协议,该主协议须具有履约保证条款,以保证买断式回购合同的切实履行。第六条 市场参与者进行每笔买断式回购均应订立书面形式的合同,其书面形式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或者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形式。 买断式回购主协议和上述书面形式的合同构成买断式回购的完整合同。交易双方认为必要时,可签订补充协议。第七条 买断式回购期间,交易双方不得换券、现金交割和提前赎回。第八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割时应有足额的债券和资金。第九条 买断式回购以净价交易,全价结算。第十条 买断式回购的首期交易净价、到期交易净价和回购债券数量由交易双方确定,但到期交易净价加债券在回购期间的新增应计利息应大于首期交易净价。第十一条 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第十二条 买断式回购首期结算金额与回购债券面额的比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第十四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单只券种的待返售债券余额应小于该只债券流通量的20%,任何一家市场参与者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应小于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自营债券总量的200%。第十五条 买断式回购发生违约,对违约事实或违约责任存在争议的,交易双方可以协议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最终仲裁或诉讼结果报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接到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最终结果予以公告。第十六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披露上一交易日单只券种买断式回购待返售债券总余额占该券种流通量的比例等有关买断式回购信息。第十七条 同业中心负责买断式回购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买断式回购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交易、结算情况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第十八条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依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买断式回购的交易、结算规则。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对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买断式回购进行日常监督。第二十条 进行买断式回购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应遵守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市场参与者以及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市场参与者进行买断式回购违反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其他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
什么是七天拆借利率和隔夜回购利率
拆借利率就是银行及金融机构之间的短期资金借贷利率,主要用于弥补临时头寸不足,期限较短,有1至5天的,也有几个月的,但最长不超过1年。七天拆借利率,其中的一种,期限为7天隔夜回购利率 ,看下面知道的链接
高德红外回购股票几年一次
2年一次。根据查询高德红外官网信息显示,高德红外回购股票,在2018年和2020年,高德红外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议案,每2年进行一次回购。
一些银行股为什么不回购?
银行股的估值一直都比较低,在整个资本市场都是一个“异类”,常年个位数估值,熊市的时候就五六倍,牛市也才十来倍,这是一种低估吗?因为回购是不少企业应对股票低估后的一个措施。银行做的是杠杆生意和牌照生意,不良资产是悬在头上的一把刀,不良资产率一抬头就把利润侵蚀了。最近有一家银行就被接管了。这个也是估值不高的一个原因。为什么不回购股票呢?因为没有必要!下面说说具体理由:一、股本过于集中宇宙第一大行——工商银行,总股本3564.06亿股,但是前十大股东持有3440.95亿股,占比达到96.54%,当然这其中有871亿股的H股(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数量),这个占比是24%,即便除去在H股上市的股份,在A股的十大股东之外的股东持股占比也不超过10%,股份已经如此集中了,再回购有什么用呢?而最大的两个持股股东是财政部和中央汇金,这两个持股人的持股数量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建设银行,前十大股东持股2840.16亿股,占总股本的96.47%,如果把在香港上市的819.09亿股去除,前十大股东持股也在90%以上。中央汇金投资有限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1884.62亿股,占比64.02%。股本结构同样是十分的集中的。二、主要股东是为了分红,而不是卖差价获利国有四大银行的股东基本都是中央汇金或者财政部,都是代表国家持股的,国家代表全民持股的,他们是依靠银行的经营分红获得收益,而不是买卖股价的差价获利,所以对于拉抬股价没有动力,其他的资金更加不敢拉抬股价了,因为筹码高度集中,要是拉抬股价,大股东到时候一抛售,都得砸到自己碗里。下图是工商银行的历年分红图,每年都会分红,每年净利润的30%都会拿出来给股东分掉,比如2018年的股利支付率是30.56%,分红金额675亿元,工商银行上市12年以来,累计分红6566亿元,可以想象一下,作为两个主要的大股东获得了多少回报?工商银行每年的股息率都有将近5%,这个对于拉不拉股价已经没有什么意义了。三、银行需要不断的融资补充核心资本充足率,银行虽然有钱,也很赚钱,但是为了赚更多的钱,为了更稳健的经营,满足监管的要求,就得不断的补充核心资本金。本文开头就讲了,银行做的是杠杆生意,风险也大,不良资产像一把刀一样悬着,所以必须不断的补充资本金,银行的经营才能稳健,才能稳定的渡过经济周期的起伏。银行通过发行优先股、定增、永续债、可转债等方式补充资本金(补血),一个经常需要补血的机构,怎么会有钱用来回购股票?今年以来,截止2019年6月10日,工商银行获得银监会的批准,发行优先股融资不超过700亿元,中国银行获准发行优先股募集资金1000亿元!据测算,今年商业银行整体需要补充资本金4500亿-6000亿元,这个数据是 远高于往年的。总结:基于以上三个原因,股本高度集中,大股东依靠分红获利,银行需要不断的补充资本金,需要不断的从市场输血。所以没有必要在二级市场去回购股票。
为什么会出现股票回购的行为
上市公司回购自己的股票一般来说出于以下几种原因: 1)稳定股价(向市场传递公司股价被低估的信息); 2)提高每股盈利水平(算是一种理财行为); 3)作为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出于防止重新增发稀释原有股东权益等想法)。 4)提升股价(变相发放红利,且免红利税) 5)减少流通数量,防止敌意收购。 (备注:要区分增持和回购,回购完成需要注销回购的部分,总股本会发生变化) 鉴于上述(回购)的目的,通常这个行为都会导致二级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的。 现金股利发放则是一种最普通的回馈股东的行为。 虽然回购在成熟的资本市场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行为,不过,在中国股票市场确是极为稀罕东西(印象中好像就发生过几次,你有兴趣可以去查一下),这些个公司圈钱都来不及(连肯好好发红利的都没几个,宁愿送点股票忽悠一下),还肯买回股票来注销?...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公司将回购的股票作为“库藏股”保留,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票,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分配。库藏股日后可移作他用,如发行可转换债券、雇员福利计划等,或在需要资金时将其出售。 关于股票回购问题,在国外股票市场上,由来已久。近年来,随着我国股票市场的发展,股票回购的案例日渐增多。比较成功的案例有:1992年大豫园合并小豫园、1994年陆家嘴回购国家股等。近期云天化和氯碱B又传出了股票回购消息,从而引起市场各方人士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回购概念股被炒作得红红火火。那么,股票回购的动机究竟何在?方式有哪些?目前,在我国实施股票回购制度的意义何在?本文将结合国内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实践,对此进行分析。 一、股票回购的动机分析 如果从世界经济方面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以及不同国家,乃至不同性质的上市公司之间,其股票回购的动机是不完全相同的。概括起来讲,主要有下述五个方面: 1.防止国内外其他公司的兼并与收购 以美国为例,进入80年代后,特别是1984年以来,由于敌意并购盛行,因此,许多上市公司大举进军股市,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持控制权。比较典型的有:1985年菲利普石油公司动用81亿美元回购8100万股本公司股票;1989年和1994年,埃克森石油公司分别动用150亿美元和170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再如日本,6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为了防止本国企业被外国资本吞并,企业界进行了著名的“稳定股东工作”——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前者是指企业对职工购买、持有本企业股票给予某种优惠或经济援助,奖励职工持股的制度;后者是指企业给予高级管理人员优惠认购本企业股票权利的制度。其目的是提高管理人员的责任感,确保企业的优秀人才。而允许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回购本公司股票,则是建立职工持股制度和管理人员认股制度,维持企业控制权的前提条件。正因为此,所以,进入80年代,在欧美国家修改《公司法》的同时,日本亦相应修改了《公司法》,并相应放宽了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2.振兴股市 1987年10月19日的纽约股票市场出现股价暴跌,股市处于动荡之中。从此,美国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主要动机是稳定和提高本公司股票价格,防止因股价暴跌而出现的经营危机。据统计,当时在两周之内就有650家公司发布大量回购本公司股票计划,其目的就是抑制股价暴跌,刺激股价回升。 3.维持或提高每股收益水平(即给股东以比较高的回报)和公司股票价格,以减少经营压力。 例如,经历了五六十年代快速增长时期的IBM公司,70年代中期出现大量的现金盈余,1976年末现金盈余为61亿美元,1977年末为54亿美元。由于缺乏有吸引力的投资机会,IBM公司在增加现金红利(1978年的红利支付率为54%,而五六十年代红利支付率仅为1%至2%)的同时,于1977年和1978年共斥资14亿美元回购本公司股票。据统计,1986——1989年期间,IBM公司用于回购本公司股票的资金达到56.6亿美元,共回购4700万股股票,平均红利支付率为56%。另据了解,美国联合电信器材公司1975——1986年期间,一直采用股票回购现金红利政策,使公司股票价格从每股4美元上涨到每股35.5美元。无独有偶,步入80年代中期,日本的许多企业亦步入成熟期,按照企业发展理论,一旦企业步入成熟期以后,不再片面追求增加设备投资,扩大企业规模,而日益重视剩余资金的高效率运作。然而,如何高效率地运用剩余资金,成为当时日本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恰在此时,美国的HBO&CO.公司利用剩余资金回购了26%的发行在外的股票。受此影响,许多日本上市公司也开始利用剩余资金回购本公司股票。 4.重新资本化。 即大规模借债用于回购股票或支付特殊红利,从而迅速和显著提高长期负债比例和财务杠杆,优化资本结构。重新资本化往往出现在竞争地位相当强、经营进入稳定增长阶段,但长期负债比例过低的公司。由于这类公司具有可观的未充分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储备,按照资产预期能够产生的现金流入的风险与资本结构匹配的融资决策准则,提高财务杠杆,可以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降低公司总体资本成本,增加公司价值,从而为股东创造价值。同时,也有助于防止敌意并购袭击。因为在有效的金融市场环境中,具有大量未使用的债务融资能力的公司,往往容易受到敌意并购者的青睐和袭击。 5.其他考虑。 根据德国《股票法》第71条的规定,准许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回购资本金10%以内的本公司股票。所谓特定情况是指:(1)避免重大损失时;(2)向从业人员提供时;(3)基于减资决议注销股票时;(4)股票继承时。1981年英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动机主要有:(1)将剩余资金返回股东;(2)增加股票的价值;(3)抑制股价下跌;(4)实现资本构成的目标;(5)防止企业被吞并;(6)灵活运用剩余资金或作为企业证券发行战略的重要手段。就法国而言,在如下几种特定情况下允许企业回购本公司股票:(1)以市场调整为目的;(2)向从业人员提供;(3)继承;(4)根据法院判决;(5)实行减资。在日本,在下述几种情况下,企业亦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1)为使时价发行的股票顺利地被投资者所吸收;(2)在接受以物抵债等情况下,为行使公司权利而必需时;(3)在单位未满股票请求权和反对股东的股票购买请求权行使时。 二、股票回购的方式 关于股票回购的方式,主要有下述五种划分方法: 1.按照股票回购的地点不同,可分为场内公开收购和场外协议收购两种。 场内公开收购是指上市公司把自己等同于任何潜在的投资者,委托在证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证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当前市场价格回购。在国外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这一种方式较为流行。据不完全统计,整个80年代,美国公司采用这一种方式回购的股票总金额为2300亿美元左右,占整个回购金额的85%以上。虽然这一种方式的透明度比较高,但很难防止价格操纵和内幕交易,因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实施场内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均有严格的监管规则。场外协议收购是指股票发行公司与某一类(如国家股)或某几类(如法人股、B股)投资者直接见面,通过在店头市场协商来回购股票的一种方式。协商的内容包括价格和数量的确定,以及执行时间等。很显然,这一种方式的缺陷就在于透明度比较低,有违于股市“三公”原则。 2.按照筹资方式,可分为举债回购、现金回购和混合回购。 举债回购是指企业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的办法来回购本公司股票。其目的无非是防御其他公司的敌意兼并与收购。现金回购是指企业利用剩余资金来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如果企业既动用剩余资金,又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举债来回购本公司股票,称之为混合回购。 3.按照资产置换范围,划分为出售资产回购股票、利用手持债券和优先股交换(回购)公司普通股、债务股权置换。 债务股权置换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场价值的债券换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现金和票面价值35美元的债券交换其发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负债比例。 4.按照回购价格的确定方式,可分为固定价格要约回购和荷兰式拍卖回购。 前者是指企业在特定时间发出的以某一高出股票当前市场价格的价格水平,回购既定数量股票的要约。为了在短时间内回购数量相对较多的股票,公司可以宣布固定价格回购要约。它的优点是赋予所有股东向公司出售其所持股票的均等机会,而且通常情况下公司享有在回购数量不足时取消回购计划或延长要约有效期的权力。与公开收购相比,固定价格要约回购通常被认为是更积极的信号,其原因可能是要约价格存在高出市场当前价格的溢价。但是,溢价的存在也使得固定价格回购要约的执行成本较高。 荷兰式拍卖回购首次出现于1981年Todd造船公司的股票回购。此种方式的股票回购在回购价格确定方面给予公司更大的灵活性。在荷兰式拍卖的股票回购中,首先公司指定回购价格的范围(通常较宽)和计划回购的股票数量(可以上下限的形式表示);而后股东进行投标,说明愿意以某一特定价格水平(股东在公司指定的回购价格范围内任选)出售股票的数量;公司汇总所有股东提交的价格和数量,确定此次股票回购的“价格——数量曲线”,并根据实际回购数量确定最终的回购价格。 5.可转让出售权回购方式。 所谓可转让出售权,是实施股票回购的公司赋予股东在一定期限内以特定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持有股票的权利。之所以称为“可转让”是因为此权利一旦形成,就可以同依附的股票分离,而且分离后可在市场上自由买卖。执行股票回购的公司向其股东发行可转让出售权,那些不愿意出售股票的股东可以单独出售该权利,从而满足了各类股东的需求。此外,因为可转让出售权的发行数量限制了股东向公司出售股票的数量,所以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股东过度接受回购要约的情况。 三、我国实施股票回购的若干政策建议 国外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历史和现实已经证明,允许上市公司在特定条件下,通过特定方式回购部分本公司股票,不仅有利于振兴股市、防止敌意兼并与收购,而且有利于稳定股东队伍、充分挖掘管理人员的管理才能,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虽然我国目前并不完全具备大规模实施股票回购的条件——《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票,但为减少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但这并不会影响我们在局部范围内有条件地实施或推广。 1.允许部分上市公司利用部分剩余资金回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仅有利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够流通的负面影响,而且有利于股市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功能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我们实现三股并轨创造了条件。 2.通过股票回购的方式将既有A股又有B股的公司转换成只有A股或只有B股的公司,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发展。A、B股并存虽然在发行初期给发行企业带来了较多的资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A、B股市场不同的运作特征,尤其是两个市场的投资者的投资理念相差甚远,A、B股并存的公司遇到了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目前,沪深两市A、B股并存的79家公司,基本上都是在1997年以前上市,这些公司中有一些公司尤其是上市较早的老公司,上市后一直没有实施配股,即使是实施过配股的公司,其扩张速度较之只有A股的公司也相差甚远。管理层实际上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因此在1997年下半年就已经宣布“一企一股”的政策。因此,我们认为,在B股股价较低,不少公司股价低于面值的情况下,应该允许这些公司回购B股。 3.允许部分发行有A股的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可以相应改善股本结构不符合现行《公司法》规定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应占到公司总股数的25%以上,但总股数超过4亿股的,该比例为15%以上。从目前来看,沪深两市存在股本结构不符合要求的仅有轻工机械等极少数公司,其中轻工机械总股数1.75亿股,流通股仅占11.4%。此外还有一批国企大盘股,如申能股份、扬子石化、莱钢股份、石炼化、广电股份、电器股份以及云天化等,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比例达到75%以上,但尚符合《公司法》要求。可以看出,将《公司法》中对回购和股本结构的规定联系起来,两者有一定的相关性和配套作用。 4.允许部分业绩优良但股价较低的公司进场回购本公司股票,一方面有利于价值回归,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稳定现有的股东队伍,引导社会资源的流动方向。 当然,不恰当的公司股票回购有可能损害股票交易的公正性和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这是因为,第一,企业内部管理人员有可能利用这一内部消息,抢先一步自己买卖本公司股票,从中牟取暴利;第二,企业有可能利用回购本公司股票欺瞒一般的投资者。因此,有关部门应该从购入方法、时间、价格和数量等方面严格约束企业行为,并依法禁止不正当交易,防止企业的操纵股价行为 股票回购的主要目的 反收购措施。股票回购在国外经常是作为一种重要的反收购措施而被运用。回购将提高本公司的股价,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给收购方造成更大的收购难度;股票回购后,公司在外流通的股份少了,可以防止浮动股票落入进攻企业手中。改善资本结构,是改善公司资本结构的一个较好途径。回购一部分股份后,公司的资本得到了充分利用,每股收益也提高了。稳定公司股价。过低的股价,无疑将对公司经营造成严重影响,股价过低,使人们对公司的信心下降,使消费者对公司产品产生怀疑,削弱公司出售产品、开拓市场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以支撑公司股价,有利于改善公司形象,股价在上升过程中,投资者又重新关注公司的运营情况,消费者对公司产品的信任增加,公司也有了进一步配股融资的可能。因此,在股价过低时回购股票,是维护公司形象的有力途径。建立企业职工持股制度的需要。公司以回购的股票作为奖励优秀经营管理人员、以优惠的价格转让给职工的股票储备。股票回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当一个公司实行股票回购时,股价将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两方面的叠加:首先,股票回购后公司股票的每股净资产值将发生变化。在假设净资产收益率和市盈率都不变的情况下,股票的净资产值和股价存在一个不变的常数关系,也就是净资产倍数。因此,股价将随着每股净资产值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而股票回购中净资产值的变化可能是向上的,也可能是向下的;其次,由于公司回购行为的影响,及投资者对此的心理预期,将促使市场看好该股而使该股股价上升,这种影响一般总是向上的。假设某公司股本为10 000万股,全部为可流通股,每股净资产值为2.00元,让我们来看看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进行股票回购,会对公司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股票价格低于净资产值。假设股票价格为1.50元,在这种情况下,假设回购30%即3 000万股流通股,回购后公司净资产值为15 500万元,回购后总股本为7 000万元,则每股净资产值上升为2.21元,将引起股价上升。股票价格高于净资产值,但股权融资成本仍高于银行利率,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进行回购仍是有利可图的,可以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每股税后利润。假设前面那家公司每年利润为3 000万元,全部派发为红利,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为10%,股价为2.50元。公司股权融资成本为12%,高于银行利率10%。若公司用银行贷款来回购30%的公司股票,则公司利润变为2 250万元(未考虑税收因素),公司股本变为7 000万股,每股利润上升为0.321元,较回购前的0.03元上升30.021元。其他情况下,在非上述情况下回购股票,无疑将使每股税后利润下降,损害公司股东(指回购后的剩余股东)的利益。因此,这时股票回购只能作为股市大跌时稳定股价、增强投资者信心的手段,抑或是反收购战中消耗公司剩余资金的“焦土战术”,这种措施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因为短期内股价也许会上升,但从长期来看,由于每股税后利润的下降,公司股价的上升只是暂时现象,因此若非为了应付非常状况,一般无须采用股票回购。
可转债怎么进行质押回购加杠杆操作
1、在券商开通正回购资格。2、买入可转债3、质押可转债(每个可转债有质押代码,填卖出),获得标准券(按中登的折算比例来),此时你的可转债就质押入库,同时交易软件出现折算出来的标准券。4、做正回购,例如买入204001,就是做1天正回购,数量填你折算出来的标准券*0.9(交易所规定,为控制风险,只能使用90%的标准券),选择买入,价格填你想要的利率。如果成交,相应的资金就到你的账户中。举例100万中行转债,质押后,大约能融资60万元。融资后的钱,可以再买可转债,例如再买中行转债,就再可获得60万可转债,此时你就有160万中行转债,相当于1.6的杠杆。新买的60万可转债,还能够在质押入库,然后再做正回购,第二次大约能融资40万元,再买中行的可转债,此时你就有200万中行转债。新买的40万可转债,还能够在质押,然后再融资20万元,如此反复,最终杠杆可以达到2.3左右。4、正回购续作,第二天,回购到期,你的标准券解冻,同时账户显示负金额,例如融资100万,账户会显示-100万元,此时你必须续作,否则会出现欠资,那不仅要罚款,正回购资格也会被取消。续作很简单,拿你解冻的标准券质押,续作正回购,融入的钱冲平上一笔正回购金额外加利息,账户金额显示为正,即可。然后每天续作,周而复始。5、出库,某一天,可转债大涨,例如中行转债涨到120元,你不想做了,可以将抵押入库的中行转债出库,此时买入中行转质(中行转债的质押代码),你的中行转债就出库了,此时可以卖出全部或者部分中行转债,并冲抵正回购借款。回购买入可转债的收益 = 转债总数*(转债卖出价格 - 转债买入价格)*杠杆比例 - (正回购利率/360)*总资金*(1-杠杆比例)*投资时间
可转债可以做正回购吗
可以,可转债做正回购的手续:1、在券商开通正回购资格。2、买入可转债3、质押可转债(每个可转债有质押代码,填卖出),获得标准券(按中登的折算比例来),此时你的可转债就质押入库,同时交易软件出现折算出来的标准券。4、做正回购,例如买入204001,就是做1天正回购,数量填你折算出来的标准券*0.9(交易所规定,为控制风险,只能使用90%的标准券),选择买入,价格填你想要的利率。如果成交,相应的资金就到你的账户中。举例100万中行转债,质押后,大约能融资60万元。
中投证券国债逆回购怎么开通,如何操作?
<p>带上身份证到开户营业部就可以开通。</p><p>操作步骤:</p><p>1、 回购委托——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做回购交易。客户也可以像炒股一样,通过柜台、电话自助、网上交易等直接下单;</p><p>2、 回购交易申报——根据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主机做交易申报,下达回购交易指令。回购交易指令必须申报证券账户,否则回购申报无效。 </p><p>3、 交易撮合——交易所主机将有效的融资交易申报和融券交易申报撮合配对。</p><p>4、成交数据发送——T日闭市后,交易所将回购交易成交数据和其他证券交易成交数据一并发送结算公司。5、清算交收——结算公司以结算备付金账户为单位,将回购成交应收应付资金数据,与当日其他证券交易数据合并清算,轧差计算出证券公司经纪和自营结算备付金账户净应收或净应付资金余额,并在T+1日办理资金交收。</p><p>6、回款——比如说是做7天逆回购,则在T+7日,客户资金可用,T+8日可转帐,而且是自动回款,不用做交易。</p><p> </p>[金斧子股票问答网 专业-实时-权威]
东方证券 国债逆回购需要营业厅开通吗?
需要。国债逆回购市场直接受到证券交易所监管,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并且,在月底或者年底市场资金面紧张的时候,国债逆回购的年化收益会提高很多。而且国债回购市场流动性较高,到期资金自动到账。国债逆回购是不收取印花税、证管费、经手费、过户费,交易佣金也相对较低,佣金是根据操作的天数计算,比较适合追求资金稳定收益的投资者。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逆回购交易双方实行一次成交、二次清算的方法,在成交当日对双方进行融资、融券的成本清算,其成本统一按标准券的面值100元计算,双方据此结算当日应收(付)的款项。2、到期购回清算,由本所根据成交时的预期年化收益率计算出购回价,其计算公式为:100+年预期年化收益率×回购天数/360,如到期购回时恰逢节假日,则顺延至到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3、逆回购期满时,如融资方未按规定将资金划拨到位,其抵押的标准国债( 综合债券)将用于交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债逆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