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

9.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美元。

①.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 70% ;  ② .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50% ,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③ .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40% ,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④ .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33.5% ,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答案出错

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受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受《会计法》的约束。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扩展资料:1、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版本为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法 (经济学科术语)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的相关法规

法律分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有《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自经营企业有哪些区别

中外合资企业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股权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举办的企业。其基本特点是合资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各方出资均折算成一定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但无上限限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举办的企业。合作企业可以组成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也可以组成非法人的经济实体。特点是合作方式较为灵活,它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最大的不同,在于中外各方的投资一般不折算成出资比例,利润也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利润或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同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项,都在合作各方签订的合同中确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方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 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 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 "独资经营企业"。 (3) 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 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 根据1986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第一次修订 根据1987年12月21日《国务院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的通知》第二次修订 根据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  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  第一百零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会计制度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营企业的情况加以制定,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设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副总会计师。第七十一条 合营企业设审计师(小的企业可以不设),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的财务收支和会计账目,向董事会、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七十二条 合营企业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第七十三条 合营企业会计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一切自制凭证、账簿、报表必须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第七十四条 合营企业原则上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以采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账目,除按记账本位币记录外,对于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款项以及债权债务、收益和费用等,与记账本位币不一致时,还应当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账。以外国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合营企业,其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因汇率的差异而发生的折合记账本位币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账。记账汇率变动,有关外币各账户的账面余额,于年终结账时,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第七十六条 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第七十七条 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以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向合营各方、当地税务机关和财政部门报送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第七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下列文件、证件、报表,应当经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方为有效:(一)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以物料、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应当包括合营各方签字同意的财产估价清单及其协议文件);(二)合营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三)合营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使他们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现代化企业的要求。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工资、奖励制度必须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第八十三条 正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正副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由董事会决定。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第八十五条 合营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合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第八十六条 合营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营企业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讨论合营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第八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合营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合营企业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执行。第九十条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前款第(二)、(四)、(五)、(六)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三)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第九十一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第九十二条 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九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第九十四条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第九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第九十六条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九十七条 合营各方在解释或者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时发生争议的,应当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经过协商或者调解无效的,提请仲裁或者司法解决。第九十八条 合营各方根据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第九十九条 合营各方之间没有有关仲裁的书面协议的,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一百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附 则

第一百零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包括其家属),需要经常入、出中国国境的,中国主管签证机关可以简化手续,予以方便。第一百零二条 合营企业的中国职工,因工作需要出国(境)考察、洽谈业务、学习或者接受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第一百零三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和港澳职工,可以带进必需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第一百零四条 在经济特区设立的合营企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设立企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不组成企业法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合作各方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分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主要适用于中外合资企业的法律法规,但是需要注意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实施,中外合资企业法已经被废除。中外合资企业法律法规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第三条: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第七条: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八条: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九条: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第十条: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一条: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第十二条: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十三条: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第十五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第十六条: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中外合资企业法就是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在我国设立企业而制定的。法律客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2条也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企业法人。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具备中国《民法通则》第37条规定的法人条件,《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有4项: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中国政府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成立的经济组织;有与中外投资者的财产相独立的自有资产;有经核定的名称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并设立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对外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而遭爱的亏损能以自己的资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而且还是一个法律实体。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中国法律而设立,其章程登记地、营业中心地、管理中心地均在中国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将其界定为“中国的法人”是完全合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意味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的国籍,据此,中国政府对之既可行使属地管辖权,又可行使属人管辖权,这就要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怕有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及其营业活动均须服从中国法律的管辖,当然,作为中国的法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也受中国法律的保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作为中国法人,与中国境内的各类民事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与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关系,是国内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是涉外的民事关系。

[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必须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有哪些?

答案:AB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法律原文,谢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过审批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1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八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外汇帐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条 合营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货币,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合营各方没有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的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1.设立的条件。   2.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合同、章程中有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重点掌握)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   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按照上述条件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3.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出资   1.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额的确定应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出资方式是指合营各方出资标的的种类。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外币,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或者套算成约定的外币。中国合营者出资的人民币现金,需要折算成外币的,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算。提供场地使用权是中国合营者投资的方式之一。另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需场地,也可以由合营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市(县)级土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通过签订合同取得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作价标准应根据该场地的用途、地理环境条件、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合营企业对基础设施的要求等因素,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对外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外国合营者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2)能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以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应当提交该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的有关资料,包括专利证书或者商标注册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特性、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依据、与中国合营者签订的作价协议等有关文件,作为合营合同的附件。   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低于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经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包括: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l/3以上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由董事长负责召集或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形成决议采取的表决方式,根据所需表决事项重要程度的不同,表决可采取多数通过或一致通过的方法。法律规定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做出决议:(1)章程的修改;(2)企业的中止、解散;(3)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4)企业的合并、分立。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做出决议。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和终止(重点掌握)   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国家规定鼓励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但属于下列行业或情况的,合营各方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1)服务性行业;(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构提出申请,审批机构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批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况:(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企业因自然灾害或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上述第(2)、(4)、(5)、(6)项情况发生的,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第(3)项情况发生的,由履行合同的一方提出申请,报审批机构批准。在第(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那些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依据企业性质划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国有企业:企业的全部财产属于国家,由国家出资兴办的企业。2.集体所有制:这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劳动群众出资举办的企业。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3.私营企业: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4.股份制企业:企业的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出资者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而构成的企业。同时,股份制企业又分为以下两种: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的经济组织。该种类型是较为适用于创业的企业类型,大部分的投融资方案、VIE架构等都是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设计的。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5.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适用于风险投资基金、公司股权激励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等。6.联营企业:这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如果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则要承担连带责任。7.外商投资企业:这类企业包括中外合营者在中国境内经过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中外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也包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按我国法律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经中国有关机关批准而设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还包括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单独投资、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外资企业。8.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适用于个人小规模的小作坊、小饭店等,常见于对名称有特殊要求的企业扩展资料:法律对不同类别企业的具体需求,如设立的条件、设立的程序、内部组织机构等来组建企业。关于企业的种类,我国《公司法》、《合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及有关法规有相关规定。企业种类的确定一般有两个标准,即学理标准和法定标准。学理标准是研究企业和企业法的学者们根据企业的客观情况以及企业的法定标准对企业类型所作的理论上的解释与分类。这种分类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学理上的解释对企业法的制定与实施有着指导和参考作用。法定标准是根据企业法规定所确认和划分的企业类型。法定的企业种类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但因企业的类型不同,法律对不同种类企业规定的具体内容与程序上的要求也有很大区别。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_中国人大网 企业种类_百度百科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方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的有关规定,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请注意,是“一般不低于”,也就是存在特殊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可以低于25%。对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也要按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对于通过审批的,要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其特殊情况,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规定是相同的,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作各方的投资比例和合作条件,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也可以理解为对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的出资比例不受25%的限制。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依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登记。审批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登记管理机关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的字样。    但是如果中外合资公司注册之后的股权比重不同怎么处理:    1、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外方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一般规定不超过35%。最低方面没有限制。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全部出资额的30%,并没有限制以技术出资的限额。因此,技术出资可以最高达到70%。    3、技术许可使用权入股,并不转移专利的所有权,因此,企业仅能在出资协议或技术许可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使用该技术,并且该许可使用可能是有地域、时间等等的限制。专利所有权入股,专利所有权就必须转移到中外合资企业名下,中外合资企业除自己使用外,还可以许可其他企事业单位使用并获得使用费。不过,一般采取技术许可形式。    4、投资比例与出资比例以及股份比例应当相同。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区别具体表现在: 1、设立的法律依据不同:合资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来设立的;而合作企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来设立的。  2、法定组织形式不相同:合资企业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组织形式,属中国法人;而合作企业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国法人组织形式,又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3、申请设立的审批期限不同:合资企业的审批期限是三个月,而合作企业的审批期限则是45天。  4、经营管理方式不同 :合资企业只能采取董事会制,以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下设总经理对企业进行经营管理。而合作企业的管理方式一般可区分为下列三种:  (1)组成法人,采取董事会制,下设总经理;  (2)不组成法人而采取联合管理制, 一般设联合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  (3)委托管理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成立后,一方即委托另一方管理或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进行管理。  5、申请设立时报送文件的主体不同:合资企业申请设立时向审批机关报送文件的的主体是中外双方;而设立合作企业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文件的是中国合作者单方。  6、审批机关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不同:  合资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造成环境污染的;  (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合作企业审批时不予批准的情形为: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害国家安全的;  (3)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4)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其他情形的。  7、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依据不同:在合资企业中中外双方是按照注册资本出资比例来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而在合作企业中利润分享和分担风险的比例是通过合同约定的。  8、董事的任期不同:合资企业的董事任期是4年,而合作企业的董事任期则是不超过3年。  9、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才能做出决议的事项不同:  合资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资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资企业的中止、解散;  (3)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4)合资企业的合并、分立。  合作企业中需要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有:  (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  (3) 合作企业的解散;  (4) 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  (5)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  (6)合作企业需要委托第三人经营的。  11、资金回收方式不同:对合资企业而言,它投资本金的回收,必须是在合资期限届满,或者合资解散时.它的期限一般在10年到30年不等。而合作企业则允许外商在合作的期限内,可先行收回投资的本金以减轻投资风险。

中外合资的中外合资与中外合作经营区别

1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扩展资料: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2、中外合作企业主要内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商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外合资企业百度百科-中外合作企业

三资企业法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国合营者包括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外国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合营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设立合营企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投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盈亏。3.合营企业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在中国境内允许设立的合营企业,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国内外市场的需要,并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合营企业的设立,一般要经过立项、洽谈签约、审批和登记注册四个阶段。1.立项。立项是指中国合营者向企业的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审批的法律程序。项目建议书是中国合营者向其审批机关上报的拟与外国合营者举办合营企业的申请。项目建议书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合营对象及其资信情况;②合营目的;③经营范围;④生产规模;⑤投资总额;⑥投资方式;⑦生产技术和主要设备;⑧主要原材料和燃料的供应;⑨销售市场;⑩回经济效益等。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主要是从宏观上论述项目设立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对项目的资金、技术、市场、效益等方面的情况作出初步的估算和建议。需要指出的是,初步可行性研究应注意外汇、资金、物资三个平衡。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机构,是以计委为主的政府有关部门,包括行业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部等。2.洽谈签约。洽谈签约是指中外双方合营者为投资举办合营企业,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合同和章程的整个过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是保证实现中外合资双方获得最佳经济效益的必要措施,是设立合营企业的重要环节。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批后,中外双方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进行商谈、签署协议、合同、章程等正式文件。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合同。合营企业章程,是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营企业合同为准;不相抵触的部分,两者均有法律约束力。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以不订立合营企业协议而只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章程。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一律由政府对外经贸部门负责审批,其他机构无权审批。协议、合同和章程均自审批机关批准后开始生效。3.审批。合营各方在共同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合同、章程后,由中国合营者向审批机构正式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申请时,须报送如下文件:①申请书;②中外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③协议、合同和章程;④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人选名单;⑤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批准工作。批准后,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具备规定条件的,也可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关)审批。受托机关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备案,并由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受托机关,统称为审批机关。审批机关自接到中国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关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4.登记注册。合营企业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后的30天内,由企业的组建负责人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批准证书;②协议、合同和章程的副本;③外国合营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证件。合营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登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合营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企业即告成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营企业的资本是指合营各方对该企业的投资。(一)注册资本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也叫法定资本,注册资本应是合营各方认缴他;出资额之和,不包括借款。注册资本一般应以人民币表示,也可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间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合营企业的股本,也是合营企业利润分配的基础和承担风险责任的依据。(二)投资总额投资总额,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投人的实际资本,其中包括股东的股金,以企业名义所作的贷款和以企业盈利所作的固定资产投资和增加的流动资金。它也被称为运营资本,是随着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可以不一致,如合营各方的出资额之和达不到投资总额,可以以合营企业的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投资总额的一部分。因此,投资总额既包括注册资本,也可包括合营企业的借贷资金。(三)投资比例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比例,称为投资比例。各方在合营企业中拥有股权的大小,从其占有的比例上表示。各方的投资比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可以多少不一。我国在投资比例限制上,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达到吸引外资的目的,没有按一般的国际惯例规定,即国内投资额不低于51%,外来投资额不得高于49%,我国法律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对此规定,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这是为增强对外商投资吸引力而作出的让步。2.为增强外商对合营企业的责任感,从而使他们能把新技术投人企业并参与经营。3.合营企业不是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只有固定的几个,若外商投资太少,就达不到引进外资和技术的目的,也就失去了合资经营的意义。(四)出资方式合营各方都可以用下列方式出资:一是用货币出资,即用现金出资;二是用实物出资,即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作价出资;三是用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为出资的,其作价由合营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合营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外商以实物出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①合资企业生产所必不可少的;②中国不能生产,或虽能生产但价格过高,或在技术性能上和供应时间上不能保障需要的;③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当时国际市场价格。外商以工业产权和专有技术出资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①能生产中国急需的新产品或出口适销产品的;②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③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中国合营者可以用场地使用权来作为企业合营期间的出资方式,如果中国合营者不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场地使用费。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一)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名额的分配,由合营各方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由合营各方按照分配的名额分别委派。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可由合同和章程加以规定。但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二)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曰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企业董事会聘请或任命,中外方人员均可担任。总经理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合营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行确定其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合营企业需要在国外和港澳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合销售机构)时,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一)合营企业解散原因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①合营期限届满;②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③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④因不可抗力遭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⑤未达到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⑥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二)解散的程序除因合营期限届满以外,其他情况的解散,应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由董事会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登记。董事会无法一致通过解散企业决议的,可以由合营一方提起诉讼或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在上述第三种情况下,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的一方,应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由董事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监督清算。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在董事中选任,也可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企业起诉和应诉。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原审批机关,向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区别在哪?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即两个以上不同国籍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共同经营,共负盈亏,担当风险的有限责任公司。 (港、澳、台参照)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外国企业或外国人与中国内地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合作合同的约定进行投资或提供条件设立、分配利润和分担风险的企业。合作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均由中外合作者共同协商,制定合作协议、合同,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加以约定。合作双方签署的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受国家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答时间:2021-01-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投资总额在240万元时,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 )美元。

①.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下(含 3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占投资总额的 70% ;  ② . 投资总额在 300 万美元以上至 1000 万美元(含 1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50% ,其中投资总额在 42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210 万美元; ③ . 投资总额在 1000 万美元以上至 3000 万美元(含 3000 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40% ,其中投资总额在 125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500 万美元; ④ . 投资总额在 3000 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 33.5% ,其中投资总额在 3600 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1200 万美元。 答案出错满意请采纳。

[多选题]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必须经参加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的事项有哪些?

答案:ABC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一)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二)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三)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  (四)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其他事项,可以根据合营企业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6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五)农业,牧业,养殖业;  (六)旅游和服务业。第四条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第七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第九条 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⑴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⑵合营各工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⑷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⑸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⑵、⑶、⑷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件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否有效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为: 1.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给批准证书。 2.获批后一个月内办理工商登记即可。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了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中国合营者)共同举办合营企业。第二条 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  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定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第五条 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上述各项投资应在合营企业的合同和章程中加以规定,其价格(场地除外)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第六条 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中国合营者担任;副董事长一人或二人,由外国合营者担任。董 事会处理重大问题,由合营各方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协商决定。  董事会的职权是按合营企业章程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企业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方案、收支预算、利润分配、劳动工资计划、停业,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的任命或聘请及其职权和待遇等。  正副总经理(或正副厂长)由合营各方分别担任。  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第七条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具有世界先进技术水平的合营企业开始获利的头两年至三年可申请减免所得税。  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中国银行同意的银行开户。  合营企业的有关外汇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办理。  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第九条 合营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并通过经济合同方式执行。  合营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也可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直接在国际市场上购买。  鼓励合营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出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合营企业需要时可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第十条 外国合营者在履行法律和协议、合同规定的义务后分得的净利润,在合营企业期满或者中止时所分得的资金以及其它资金,可按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贷币,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鼓励外国合营者将可汇出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它正当收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通过中国银行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合同期限,可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由合营各方商定。合营企业合同期满后,如各方同意并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期限。延长合同期限的申请,应在合同期满六个月前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便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依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中国的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营企业,应能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允许设立合营企业的主要行业是:  (一)能源开发,建筑材料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  (二)机械制造工业,仪器仪表工业,海上石油开采设备的制造业;  (三)电子工业,计算机工业,通讯设备的制造业;  (四)轻工业,纺织工业,食品工业,医药和医疗器械工业,包装工业;  (五)农业,牧业,养殖业;  (六)旅游和服务业。第四条 申请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  (一)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二)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三)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四)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主权的;  (二)违反中国法律的;  (三)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四)造成环境污染的;  (五)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外,中国合营者的政府主管部门就是合营企业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主管部门)。如合营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国合营者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或地区时,应由有关部门和地区协商确定一个企业主管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对合营企业负指导、帮助和监督的责任。第七条 在中国法律、法规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合营企业有权自主地进行经营管理。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和帮助。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第八条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对外经济贸易部得委托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局(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审批: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金额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  (二)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的全国平衡的。  受托机构批准设立合营企业后,应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并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发给批准证书。  (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受托机构,以下统称为审批机构。)第九条 设立合营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建议书与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转报审批机构批准后,合营各方才能进行以可行性研究为中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签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二)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⑴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⑵合营各工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⑶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⑷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⑸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上列各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⑵、⑶、⑷项文件可同时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件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 审批机构自接到本条例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审批机构如发现前述文件有不当之处,应要求限期修改,否则不予批准。第十一条 申请者应在收到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凭批准证书向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

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受不受《会计法》的约束?

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受《会计法》的约束。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二条明确指出,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条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扩展资料:1、当代中国执行的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1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该法分为总则、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除《会计法》外,中国还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总会计师条例》、《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版本为根据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法(经济学科术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法规

法律主观:中外合资企业是指外国 公司 、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一条)。港澳台企业由于特殊的原因,一般来内地投资合资企业也同样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此外,新修订的合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也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 股权 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这些就充分说明合营企业在转让股权的时候必须要得到合营另一方的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有什么区别?

合资经营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依据各自的股权,合作经营可是法人也可是非法人企业,其权利义务基础是中外双方的合作协议.

什么是规模化经营?它与规模经济有什么区别?

1、规模化经营:简单来说,规模化经营是指企业生产某种产品时达到了一定数量的产量,这个产量的标准来自于不同部门或者产业的界定。一般规模化经营都是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2、区别:(1)规模经济是指企业因扩大某种产品的生产规模或经营规模而使收益增加的现象。而规模经济分为生产规模经济和经营规模经济。(2)规模化经营是指同一企业通过发展多种经营功能而产生的经营功能的扩大,其效果健全和完善企业组织机构,发挥企业经营的综合优势。(3)规模经济由于生产专业化水平的提高等原因,使企业的单位成本下降,从而形成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的经济。扩展资料:规模化经营原因:1、管理优势:一般在小企业会发现这种现象,它的管理人员往往是身兼数职,如此做法的结果就是管理权限不明确,以及管理人员不能充分发挥其特长。企业规模较大,就可以对管理人员进行较合理的分工,做到人尽其才,达到较高的管理效率。此外,大规模企业也较有能力使用自动化办公设备,从而提高管理的自动化水平,获得较高的管理效率并降低管理成本。这就是规模经济的管理优势。2、营销优势:以广告和售后服务为例,大规模的企业较有能力在广告和售后服务上做较大的投入,获得明显的宣传效果和建立较为完善的售后服务网络。这种优势尤其体现在产品的地域市场较大的情况下。如果企业规模较小,它的广告投入和为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可能就会占用一大笔成本。而在一定的成本控制下,它不可能做好售后服务。3、采购优势:批量采购可以获得的效果:节约交易费用和高效、低成本的运输。4、融资优势:在贷款或集资时,企业获得成功的可能性是以其信用为支撑的。相对而言,大规模的企业,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产品比较稳定,抵抗风险的能力比较强,因而资信程度也较高,它们更容易获得借贷方或投资方的信任。实际上,多数国家的金融系统都对中小企业规定了特殊利率。以我国为例,这个利率就比对大企业的贷款利率高三个百分点。因而中小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也会比较高。5、科研优势:创新是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大规模企业的能够投入雄厚的资金,支持科研,并且大规模生产也能使单件产品分摊的科研成本更少。相反,中小企业很难负担对科研的投入,其单位科研成本也会比较高。二、规模经济特点长期费用曲线的下降不是无限的,曲线最低点称为最小最终规模;随技术进步和生产工艺水平的提高,最终规模不断变化;不同产业因其生产技术特性不同,工厂及企业规模经济的利用途径和形式亦有所不同。现代消费需求的多样化与个性化,并没有使规模经济因此而丧失。而是通过产品的系列化和高度完整的标准化,实行“多品种、少批量、大量生产体制”,使规模经济依然深刻地影响着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对规模经济的研究,是地区工业合理布局和对某一产业在大范围进行调整的重要依据。人们根据生产力因素数量组合方式变化规律的要求,自觉地选择和控制生产规模,求得生产量的增加和成本的降低,而取得的最佳经济效益。规模经济或生产力规模的经济性,就是确定最佳生产规模的问题。规模经济包括部门规模经济、城市规模经济和企业规模经济。在西方经济学里,规模经济主要用来研究企业经济。但作为生产力经济学的重要范畴,规模经济的含义则更为广泛,它包括从宏观到微观的能获得经济利益的各个层次的经济规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营规模经济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规模经济

为什么经营杠杆系数=基期边际贡献总额/基期息税前利润???

什么是经营杠杆系数边际贡献

1、边际贡献一般指边际效应。 边际贡献一般可分为单位产品的边际贡献和全部产品的边际贡献,其公式为: 单位产品边际贡献(cm)=销售单价-单位变动成本 全部产品边际贡献(Tcm)=全部产品的销售收入-全部产品的变动成本 显然,边际贡献越大越好,在订价决策中,必首先保证边际贡献不为负数,其次应考虑,全部产品的边际贡献应足以弥补固定成本,并仍有一定的积余。而在特殊订价中,边际贡献保持正数是接受与否的底线。 2、经营杠杆系数(DOL),也称营业杠杆系数或营业杠杆程度,是指息税前利润(EBIT)的变动率相对于产销量变动率的比。 定义计算公式为DOL=息税前利润变动率/产销量变动率=(△EBIT/EBIT)/(△Q/Q),△EBIT是息税前利润变动额,△Q为产销量变动值。 公式的推导: 经营杠杆系数=(销售收入-变动成本)/(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 其中,由于 销售收入-变动成本-固定成本即为息税前利润(EBIT),因此又有: 经营杠杆系数(DOL)=(息税前利润EBIT+固定成本)/ 息税前利润EBIT=(EBIT+F)/EBIT=M/(M-F) 为了反映经营杠杆的作用程度、估计经营杠杆利益的大小、评价经营风险的高低,必须要测算经营杠杆系数。一般而言,经营杠杆系数越大,对经营杠杆利益的影响越强,经营风险也越大。

公司经营需要交什么税

需要交税如下:一、地税营业税,正常是5%,特种行业可能会比较高二、国税营业税,正常是5%,特种行业可能会比较高三、教育附加税,正常是2.5%,营业税的2.5%四、城市建设税,正常是7.5%,营业税的2.5%五、企业所得税,一般是33%。六、个人所得税,20--40%不等。税收有什么特性1、强制性:指税收是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着政权力量,依据政治权力,通过颁布法律或政令来进行制征收。承担纳税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要遵守国家强制税收法令,在国家税法的限度内,纳税人需要合法纳税,不然就需要受法律的制裁,这也是税收具备法律地位的一种体现;2、无偿性: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付一切酬劳或成本。税收这类无偿性是和国家凭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实质相关联的。无偿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得到税收收益后不用向纳税人直接付一切酬劳;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收的税收收入不会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3、固定性: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要求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种、税率、计费方法和时间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有一个比较相对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持续收益。对税收预先规定标准,缴税和纳税双方需要相互遵循,非经国家法案修订或改变,征纳双方不可违反或调整这一固定比例或金额以及其他制度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经营需要缴纳什么税?

公司在经营期间应当缴纳各种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下相关税费,在缴纳之前应当先纳税申报。那么,企业经营需要缴纳什么税?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相应的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流转税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按销售收入17%、13%、6%、3%缴纳(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生产加工纳税人、小规模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纳税人)计算公式: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二、企业所得税1、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征收的一种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中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以后的利润)计算缴纳。2、个人所得税依查帐征收,股东分红按20%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下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对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可以代扣代缴。对个人独资企业而言,企业营业和个人所得税的两码事,只要有工资就得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2011年9月1日新条例实施,免征额调至3500元,目前新实施的个税起征点是5000元。三、消费税消费税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销售税是典型的间接税。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终由消费者承担。四、城镇土地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国有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单位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就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暂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等级划分不同缴纳(各地规定不一,XX元/平方米);五、印花税印花税以经济活动中签订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如果金额大于500元也可以在银行直接交印花税,然后去税务局盖印花税的章。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的0.03%贴花;租赁合同按金额0.1%贴花,贴花帐本按5元/本缴纳(每年启用时);年度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之和0.05%缴纳(年按全额缴纳,以后按年度增加部分缴纳)六、车船税车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依法应当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单位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种类企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车船税按车辆缴纳(各地规定不一,不同车型税额不同,XX元辆);七、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按自有房产原值的70%*1.2%缴纳。

在会计中,以企业的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是什么

固定资产以历史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待摊费用按受益期摊销都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正是由于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同样道理,应收账款、待摊费用等都是基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设置的会计科目。

持续经营是空间还是时间

1,持续经营是对会计核算从空间上进行的有效界定。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持续经营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照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明确这个基本假设,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2,判断企业会持续经营,就可以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在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一定的折旧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持续经营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如果一个企业在不能持续经营时仍按持续经营基本假设选择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原则与方法,就不能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这一前提的主要意义在于:它将一系列会计原则、持续经营方法和程序建立在非清算的基础之上,从而为解决资产计价和收益确认等问题提供了基础,拓展资料:1,持续经营的前提是: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

咨询一下,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会计处理怎么做??

   持续经营的前提,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   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以为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   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一旦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要破产清算,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或假设便不再成立,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清算基础。  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  

持续经营能力的含义是什么?与持续经营假设有什么区别?急!!!

持续经营能力是企业是否有能力继续经营,包括人力、财务、物力等各项资源;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是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而采用的会计政策。如果已经能够确定企业不能够持续经营,那么经采用另一套财务核算办法(高级财务会计中有基于非持续经营的财务会计核算)。目前,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基于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作出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持续经营的企业。

什么是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基本假设之一,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这里的"反证"指那些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满、企业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清算。 之所以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做出假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这项假设,会计核算的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将不能够应用。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处于清算状态时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对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下可以采纳实际成本法,而在清算状态下则只能够采取公允价值如市价、评估价值等; 对于持续经营下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的一些本期支出,但收益期间延伸至以后各期间的预付性费用,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在清算状态的财务报表中将不复存在,主要是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任何的支付能力。

持续经营假设的含义?

持续经营假设: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定义为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会计基本假设之一。  定义: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  反证:指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的迹象和事实。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这里的“反证”指那些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满、企业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清算。之所以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做出假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这项假设,会计核算的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将不能够应用。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处于清算状态时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对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下可以采纳实际成本法,而在清算状态下则只能够采取公允价值如市价、评估价值等;对于持续经营下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的一些本期支出,但收益期间延伸至以后各期间的预付性费用,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在清算状态的财务报表中将不复存在,主要是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任何的支付能力。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什么是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可以预见的将来,将会长期按它现时的形式和方向,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持续经营的前提也是会计目标实现的前提,从某种程度上讲,它把企业的过去、现在和将来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持续经营的前提条件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的原则。之所以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做出假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这项假设,会计核算的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将不能够应用。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处于清算状态时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对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下可以采纳实际成本法,而在清算状态下则只能够采取公允价值如市价、评估价值等。经营分析: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以会计主体继续存在并执行其预定的经营活动为前提。除非有充分的相反证明,否则,都将认为每一个会计主体能无限期地连续经营下去。持续经营假设,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会计主体假设为会计的核算规定了空间范围,而持续经营则为会计的核算作出时间的规定。从每一个企业的历史看,确实没有一个企业能够无限期地存在下去,然而企业究竟在何时关停并转,又难以预料。竞争和其他经营风险是市场经济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咨询一下,维持企业持续经营,会计处理怎么做??

所谓持续经营,是指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会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遇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  持续经营的前提,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  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以为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  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一旦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要破产清算,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或假设便不再成立,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清算基础。  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  持续经营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前提,界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

持续经营业务特殊项目是指

特殊项目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之外特殊的、不经常发生的项目,如自然灾害损失、保险赔款、捐款等。对于不经常发生的项目,应当归并到相关的类别中单独反映,也就是在现金流量相应的类别下单设一项,比如,自然灾害损失和保险赔款,如果能够明确指出属于流动资产,应当列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属于固定资产损失,应当列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如果不能确指,则可以列入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捐赠收入和支出,可以列入经营活动。当然特殊项目的现金流量不大时,则可以列入现金流量类别下其他项目,不单列项目。

持续经营假设的作用是什么?

为一些会计方法提供理论基础,使会计信息更有预测价值,持续经营本身的不确定性,企业所处的状态难以准确的界定,信息时代带来的冲击,面临破产清算的企业越来越多,越来越多的兼并现象降低了单个企业实现持续经营的可能性,网络经济带来的冲击,使资产现值得不到真实地反映,在持续经营假设下同时考虑到暂时性假设,建立关于持续经营不确定性的战略管理体系,借鉴非经济实体的实例。具体可以看看这个文章:http://www.23learn.com/doc/p368000003589272.html

开一家粮油店怎么长久的持续经营下去?

如果只是纯粮油店的话,那最为重要的无非是进货渠道和店面位置.你跟进货商的关系非常关键,粮油是一种薄利多销的行业,每斤货几分几毫的区别都会有不小影响,一个和你关系很好的进货商不仅仅在价格方面能使你获利,他的消息渠道更是非常重要.现在粮油利润非常低,有的甚至是不赚钱销售,为了吸引人气带动其他食杂商品的销量.因此如果你事先几天甚至几星期知道粮油要涨价,然后囤货涨价后卖掉,这笔利润恐怕是做粮油最大的利润了,只要你本钱够消息准确,可能你整年的赢利也就和它差不多.供货商、也就是你的上家他的消息一般都比你来得早,因此和他搞好关系是最重要的。如果你旁边也有一家粮油在和你竞争,比的无非就是本钱和消息渠道,如果你这2方面都比他有优势,那么利用一次比较大的粮油涨价基本可以把他逼到改行。现在不是通货膨胀吗,米和油还是会涨的,如果你有提前获知大概什么时候要涨那么就可以囤货,到时候涨价的话你存量多,你不涨价或者涨幅小点,你的对手势必也不能涨价不然他肯定没生意,那比的就是囤货多了,不要让他知道你囤多少货,过1,2个月后他要是没货估计也卖不下去了。小本的粮油不好做,靠的无非就是成本低和时间长,总之要不断创新,也不要局限于就做粮油,如果地段不错人流量大可以做些食杂,夏天饮料生意还是很不错的。还有点就是要发展业务,要是能找到一些单位来给你要货那是一笔不错的外快,比如有的事业单位,不是经常有防暑降温送东西给员工吗? 有的单位就是送油拉绿豆什么的,你只要算到有点利润就可以做了,刚开始不赚什么钱没关系,关键是建立起关系,生意场上关系很重要的。暂时先想到这些总之做生意一定要不断创新才能存活,多想些渠道是最重要的。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为什么属于持续经营的

一;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首先是以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的。1.持续经营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2.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持续经营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前提,界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

持续经营能力和营运能力区别是什么?

持续经营能力企业是否有能力继续经营,包括人力、财务、物力等各项资源;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是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而采用的会计政策。如果已经能够确定企业不能够持续经营,那么经采用另一套财务核算办法(高级财务会计中有基于非持续经营的财务会计核算)。目前,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基于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作出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持续经营的企业。所谓持续经营,是指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会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持续经营的前提,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一旦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要破产清算,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或假设便不再成立,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清算基础。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

什么是经营风险?

经营风险又称营业风险,是指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供、产、销各个环节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所导致企业资金运动的迟滞,产生企业价值的变动。还有一种说法是企业由于战略选择、产品价格、销售手段等经营决策引起的未来收益不确定性,特别是企业利用经营杠杆而导致息前税前利润变动形成的风险叫做经营风险。经营风险时刻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本身抵御风险的能力就比较弱,必须防患于未然,对企业经营风险进行较为准确的计算和衡量。尤其是在目前经济环境变化较大,经济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企业如何提高在市场中抵御风险的能力,就更加重要。了解企业存在或者潜在的经营风险有哪些,加强风险管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是中小微企业不容忽视的一环。经营风险的基本分类 从会计学角度看,经营风险是一种不确定的财务损失。从企业内部可以分为:一、资金风险主要指企业管理者以企业损益表等为参照,将账面上的数据利润与现金流混为一谈,容易导致企业资金管理出现假象,忽略实际资金状况,影响企业对自身盈利能力和债务偿还能力的判断,最终影响企业的发展力和竞争力。二、领导风险若企业领导者无法根据企业发展状态制定与时俱进的管理策略,建立新的管理体制,无论企业进步还是倒退都采用“一刀切”、一成不变的管理方式,或迟或早,问题都会出现。三、授权风险当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管理者一定面临权利下放的问题,如何下放?下放到什么程度?“扁平化管理”与“垂直管理”,二选一?下属能否担此大任及如何协调与处理各管理部门的权利?四、经营不难,持续经营很难尤其是在初始管理者由于各种原因无法继续担任管理职责时,谁来继续经营企业、控制权如何分配都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以及持续经营。就其形成的原因与结果来看,可分为:一、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这两种风险的区别是风险所致的结果不同。纯粹风险所致的结果只有两种,一是遭损,二是无损。如企业经营中的运输风险,财产风险,职工安全风险。投机风险所致的结果就有盈利、保本或亏损三种。如证券投资风险,外汇交易风险,营销风险等。二、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这两种风险的区别是风险形成的原因不同。静态风险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们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动态风险则是由于经济或社会结构的变动所致。前者如地震、海难事件等,后者如汇率变动,税制改革,能源危机等等。如何应对这些经营风险?一、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制定风险管理措施,在风险来临时具备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损失发生的可能性二、建立企业风险控制系统,设置风险管理部门,强化内部风险意识,做好风险分类管理和定位,从而规避企业内部员工及外部投资等方面可能出现的系列风险三、回避风险,即对于风险较大的人、物、业务予以回避。如在融资业务中,对资信可靠度低的对象不予受理,在营销活动中,对缺乏市场调查、产品设计存在明显缺陷的营销计划,予以拒绝等。不管是发展成熟的大中型企业,还是正在发展中的小微企业,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类经营风险,明白风险的重要性,认识自身面临的风险问题,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尽可能地避免企业遭受巨大损失。

终止经营和持续经营是两个相反的概念吗

终止经营和持续经营是两个相反的概念。1、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按照企业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2、持续经营,是指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会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的经营会永远继续下去,这句话是对的吗?

不正确.这个是会计假设之一,持续经营就是说假定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会一直按目前状况经营下去,这是进行会计分期的基础,如果企业打算破产清算了,就该适用清算会计处理方式了.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适用持续经营假设吗

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定义为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持续经营假设的涵义是:除非存在明显的“反证”,否则,都将假设一个主体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下去的。而所谓的“反证”,就是那些表明企业经营活动将会中止的证据,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企业资不抵债已被宣告破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停业清算等。在工业经济时代,会计主体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是相对稳定的,变化平缓,风险较小,在这种环境下,主体从经营状况良好到恶化有一个逐步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可以通过定期的财务报告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所谓的“反证”有迹可寻。21世纪会计主体面临的是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具体表现为:经济全球化,商品价格、利率和汇率变动剧烈,反复无常;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产品和设备会计很快过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倾刻间被竞争对手抢走,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各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随时都有被兼并、清算、终止的可能。现实中马林银行的倒闭案就是很好的例证。所谓的“反证” 已无证可寻,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可能瞬间消失,这就对会计主体相关的利益团体产生巨大的风险。而所有的风险,究其根源,都来自非现金资产,因为它们或多或少都存在不确定性。以应收帐款为例,它可能因为债务人公司无法偿还而变成坏帐,而债务人公司的无法偿还源于债务人公司没有现金或可变现资产,所以有关债务人公司的现行市价就成为相关利益团体迫切需求的信息。因此,建立在无“反证”基础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适应知识经济环境。由于所有的非现金资产都存在不确定性,只有关于主体现行市价的信息才具有可信度,“持续经营”假设可以定义为“只要主体资产的现行市价大于负债,则就认为主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同时又给予主体所有者足够的机会让主体增值。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现行市价是公允价值,即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买、销售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也就是说,这项交易不是被迫的或清算的销售,交易的金额是公平的,双方一致同意的。

会计基本假设中的持续经营怎么理解

持续经营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

会计确认为什么要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

我先从根本上说一下原因:会计就是合理的估计,估计是要有前提的。如果一个企业还存在一天,那么很多资产的计价规则都要改变,资产变了,权益肯定一起变,整个报表变完了……比如,有些长期待摊费用,本身就是支出的费用,那么不用按期摊销了,直接摊完了;固定资产也不用折旧了,因为折旧的前提是要一直生产,不生产了,那么固定资产的价值实现方式就变了,不能按期摊销了;原材料也由增值用变成了直接销售用等等。下面是节选的百度百科: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这项假设,会计核算的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将不能够应用。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处于清算状态时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对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下可以采纳实际成本法,而在清算状态下则只能够采取公允价值如市价、评估价值等;对于持续经营下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的一些本期支出,但收益期间延伸至以后各期间的预付性费用,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在清算状态的财务报表中将不复存在,主要是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任何的支付能力。

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是会计分期还是持续经营

 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缩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会计期间通常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问。 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所以会计分期应是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

持续经营净利润怎么计算

持续经营净利润怎么计算持续经营净利润就是从开业到现在为止每年净利润的合计.利润表的编制方法一、一步式利润表在一步式损益表中,首先要将企业一定期间内的所有收入及所有费用、支出分别汇总,两者相减而得出本期净利润或所得税后利润.二、多步式利润表多步式损益表将损益表的内容作多项分类,从销售总额开始,多步式损益表分以下几步展示企业的经营成果及其影响因素:第一步:反映销售净额,即销售总额减销货退回与折让,以及销售税金后的余额.第二步:反映销售毛利,即销售净额减销售成本后的余额.第三步:反映销售利润,即销售毛利减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后的余额.第四步:反映营业利润,即销售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后的余额.第五步:反映利润总额,即营业利润加(减)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会计方法变更对前期损益的累积影响等项目后的余额.第六步:反映所得税后利润,即利润总额减应计所得税(支出)后的余额.一步式利润表和多步式利润表按不同的方法编制而成,它们基于不同的理由,各有优缺点:一步式利润表比较简明,而且,由于这种格式对一切收入和费用、支出一视同仁,不分彼此先后,可避免使人误认为收入与费用的配比有先后顺序.其缺点是一些有意义的中间性信息,如销售毛利、营业利润、利润总额等均未直接反映,不利于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相应项目的比较.多步式利润表对收入与费用、支出项目加以归类,列示一些中间性的利润指标,分步反映本期净利的计算过程,可提供比一步式损益表更丰富的信息,而且有助于不同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相应项目的比较分析.关于持续经营净利润怎么计算解答先到这里,看过后财务在编制利润中再遇到持续经营净利润计算时,相信就能更加清楚了.财务在编制利润表的时候,还有涉及到其它很多方面的内容,建议到时候要能结合具体情况来计算清楚所有内容.

持续经营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上的

持续经营是建立在会计分期是基础上的。持续经营是建立在会计主体基础上,持续经营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考虑停业、破产、清算或大规模削减业务等因素,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持续经营的含义如下:所谓持续经营,是指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会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持续经营的前提,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

财务报表的列报基础一定是持续经营这句话对吗

不对,清算财务报表列报基础就不是持续经营

单选题。会计核算的基础是( )。 A.收付实现制。B.权责发生制。C.历史成本。D.持续经营。

D.持续经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称会计假设,它是人们对那些未经确切认识或无法正面论证的经济事物和会计现象,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趋势所作出的合乎事理的推断。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四个方面的内容。1、会计主体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人员为之服务的对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这一基本前提包含着如下四个方面的意思:(1)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企业)只能是一个,而不能是两个或两个以上。(2)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在经济上是独立的,所以不仅要把各不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划分清楚,而且还应把企业的经营活动与企业所有者及企业职工个人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3)作为会计主体的企业与作为法人的企业是有区别的。(4)会计为之服务的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是作为整体存在的。2、会计分期会计分期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即人为地把持续不断的企业经营活动过程划分为一个个首尾相接、等间距的会计期间,分期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反映和控制,确定每个会计期间的收入、费用和利润,确定每个会计期间的资产、负债与所有者权益,进行账目结算和编制会计报表。为此,《企业会计准则》第七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分期前提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会计分期是正确计算期间损益的基础。(2)会计分期前提强化了会计信息的预计性质。(3)会计分期前提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4)按照会计分期前提,会计必须对作为其对象的价值运动过程进行一定的分割,而将价值运动分为三类,一是已经完成的历史价值运动;二是正在进行的价值运动;三是将要发生的价值运动。3、货币计量货币计量,亦包含了币值不变。要想连续、系统、全面、综合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显然无法采用各种实物计量单位进行计量,而只能采用货币(严格地说,应该是观念上的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这是因为:(1)货币是衡量其他一切有价物价值的共同尺度;(2)货币是交换的媒价物;(3)货币是价值的贮藏物;(4)货币是债权、债务的结算手段;(5)唯有货币可以进入复式簿记系统。扩展资料核算原则1、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入市的反应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客观性原则是对会计核算与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2、相关性原则相关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能满足各有关方面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核算所产生的数据应当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需求,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3、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的处理方法进行,是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经济管理和宏观经济决策。4、一贯性原则一贯性原则是指企业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前后各期必须一致,企业在一般情况下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一贯性原则是在可比性原则基础上产生的,是实现可比性原则的保证。5、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工作要讲求实效,会计处理应及时进行,一边会计信息得以及时利用。6、明晰性原则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与会计报表应清晰、简明、便于理解和利用。7、权责发生制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应当以实际发生和影响作为确认计量的标准。凡是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根据权责发生制进行收入与费用的核算,能够准确的反映特定会计期间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8、配比原则配比原则是指营业收入和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合。它要求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联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予以确认、计量,要求企业根据一定期间收入与费用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对本期的收入与费用进行确认和计量。坚持配比原则,有利于正确计算和考核经营成果。9、历史成本原则历史成本原则是指企业的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核算。所谓历史成本,就是取得或制造某项财产物资时所实际支付的现金及其他等价物。历史成本原则要求对企业资产、负债、权益的计量,应以经济业务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为依据,而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动的影响。物价变动时,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不调整其账面价值。10、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基于会计分期的前提,会计核算应遵循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原则是指会计核算应当严格区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以正确的计算企业当期损益。凡支出的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作为资本性支出。11、谨慎性原则谨慎性原则又称稳健性原则,是指会计人员对某些经纪业务或会计事项如有不同处理方法和程序可供选择时,应考虑可能发生的风险,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谨慎性原则是针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因素,要求在会计处理尚持谨慎小心的态度,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尽量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或决策者提高警惕,以应付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尽量规避风险将其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计提坏账准备和计提折旧的做法体现了谨慎性原则。12、重要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是指咋会计核算过程中,对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应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遵循重要性原则,要求对那些重要的会计事项(如事关企业经营决策或对会计信息使用者具有重要意义),应分别核算、分享反应,力求准确,并在会计报告中作重点说明;而对于那些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适当简化会计核算,予以合并反映。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核算

判断持续经营假设是假设企业可以长生不老,即使进入破产清算,也不应该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错误。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在规模削减业务。可以预见的将来不是长生不老,已经进入破产清算时,可以预见将来不能继续经营了,应当改变会计核算方法。

什么是持续经营净利润

什么是持续经营净利润答:持续经营的净利润是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净利润是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和分配股东红利的基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分别列示持续经营损益和终止经营损益.终止经营的减值损失和转回金额等经营损益及处置损益应当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拟结束使用而非出售的处置组满足终止经营定义中有关组成部分的条件的,应当自停止使用日起作为终止经营列报.企业因出售对子公司的投资等原因导致其丧失对子公司控制权,且该子公司符合终止经营定义的,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列报相关终止经营损益.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将终止经营处置损益的调整金额作为终止经营损益列报.如何理解持续经营?所谓持续经营,是指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会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持续经营的前提,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明确这个基本前提就意味着会计主体将按照既定用途使用资产,按照既定的合约条件清偿债务,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一旦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要破产清算,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或假设便不再成立,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清算基础.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持续经营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前提,界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什么是持续经营净利润?先从持续经营的概念说起,只要是没有破产清算的打算和迹象,企业都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这样不论是在审计还是会计上都是有可比性的,关于净利润的计算就依照正常的利润计算公式减去所有损益支出就得到了.

、下列不属于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是( )。 A.会计主体 B.持续经营 C.权责发生制 D.货币计量

下列不属于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是C.权责发生制 D.货币计量。关于会计核算前提的具体内容,人们的认识迄今尚未取得共识,国内外会计界多数人公认的会计核算基本前提有以下四个:1、会计主体计主体指的是会计核算服务的对象或者说是会计人员进行核算(确认、计量、报告)采取的立场及空间活动范围界定。组织核算工作首先应明确为谁核算的问题,这是因为会计的各种要素,例如,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都是同特定的经济实体,即会计主体相联系的,一切核算工作都是站在特定会计主体立场上进行的。如果主体不明确,资产和负债就难以界定,收入和费用便无法衡量,以划清经济责任为准绳而建立的各种会计核算方法的应用便无从谈起。因此,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将该主体所有者的财务活动、其他经济实体的财务活动与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严格区分开,会计核算的对象是该主体自身的财务活动。2、持续经营将持续经营作为基本前提条件,是指企业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和清算,而是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既然不会破产和清算,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就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耗用、出售或转换,承担的债务也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清偿,经营成果就会不断形成,这样核算的必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这是从第一条基本前提引申出来的,也就是说,组织会计核算工作,道德必须明确核算的主体,即解决为谁核算的问题;其次还必须明确时间范围,核算主体是持续不断地经营的。否则,组织核算工作的必要性就不存在了。3、会计分期企业的经营活动从时间上来看是持续不断的,但会计为了确定损益编制财务报表,定期为使用者提供信息,就必须将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划分成若干期间。会计期间一般按照日历时间划分,分为年、季、月。会计期间的划分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实际的经济活动周期可能与这个期间不一致,有的经济活动可以持续在多个会计期间。但是,与企业有利益关系的单位或个人都需要在一个期间结束之后随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不可能等待全部经营过程完结之后再考察企业经营成果。所以,将划分会计期间作为会计的基本前提是由于持续经营和及时提供信息的要求决定的。4、货币计量用货币来反映一切经济业务是会计核算的基本特征,因而也是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性的前提条件。选择货币作为共同尺度,以数量的形式反映会计实体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会计计量是会计核算的关键环节,是会计记录和会计报告的前提,货币则是会计讲师的统一尺度。企业经济活动中凡是能够用这一尺度计量的,就可以进行会计反映,凡是不能用这一尺度计量的,则不必进行会计反映。扩展资料:会计核算的内容,是指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会计事项。《会计法》对会计核算的基本内容作过规定,《规范》第三十七条重申了《会计法》的这一规定,即要求对下列会计事项,必须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款项是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资金。可以作为款项收付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如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保函押金和各种备用金等。有价证券是具有一定财产权利或者支配权利的票证,如股票、国库券、其他企业债券等。款项的收付是经常发生的,在有的单位其发生额还很大。有价证券收付的频繁程度在多数单位要低一些,但发生额一般都比较大。款项和有价证券收付的业务涉及到较易受损的资产,绝大部分业务本身又直接造成一个单位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化,影响单位的资金调度能力,所以通常要求进行严密、及时和准确的核算。实际工作中在这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单位款项收付未纳入单位的统一核算,而是转入了“小金库”;或者单位资金管理失控,被非法挪用,甚至发生贪污、抽逃等问题。因此,必须加强对款项、有价证券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财物是一个单位用来进行或维持经营管理活动的具有实物形态的经济资源,包括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商品等流动资产和机器、机械、设备、设施、运输工具、家具等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在许多单位构成资产的主体,并在资产总额中占有很大比重。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业务,是会计核算中的经常性业务,有关的核算资料往往是单位内部进行业务成果考核,控制和降低成本费用的重要依据。此外,财物会计核算还对各种财产物资的安全、完整有重要作用。对国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来说,这也是保护国家财产的一个重要关口,但在有的国有单位,这个关口的职能被大大削弱,经常发生国家财产被毁损、浪费,或者被不法分子侵吞,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浪费和严重流失。作为会计人员,应当加强对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债权是一个单位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各种应收和预付的款项。债务则是一个单位需要以其货币资金等资产或者劳务清偿的义务,包括各项借款、应付和预收款项以及应交款项等。债权和债务都是一个单位在自己的经营活动中必然要发生的事项。对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的会计核算,涉及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及单位与其他有关方面的经济利益,关系到单位自身的资金周转,同时从法律上讲,债务还决定一个企业的生成问题,因而债权债务是会计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的单位,往往不能正确、及时办理债权债务的会计核算,使单位的信誉和经济利益蒙受损失。也有的单位利用应收应付款项账目隐藏、转移资金、利润或费用,涉嫌违法乱纪。对此问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制止和纠正。4.资本、基金的增减资本一般是企业单位的所有者对企业的净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亦称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基金,主要是指机关、事业单位某些特定用途的资金,如事业发展基金、集体福利基金、后备基金等。资本、基金的利益关系人比较明确,用途也基本定向。办理资本、基金增减的会计核算,政策性很强,一般都应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等为依据,切忌盲从单位领导人个人或其他指示人未经法定程序认可或未办理法定手续的任何处置意见。5.收支与成本费用的计算收入是一个单位在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服务或提供资产的使用权等取得的款项或收取款项的权利。支出从狭义上理解,仅指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在履行法定职能或发挥特定的功能时所发生的各项开支,以及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正常经营活动以外的支出或损失。如从广义上理解,支出是一个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开支或损失。费用的涵义比支出窄,通常使用范围也小一些,仅指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支出。成本一般仅限于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生产产品、购置商品和提供劳务或服务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耗费,如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费用、商品进价以及燃料、动力等其他直接费用。收入、支出、费用、成本都是重要的会计要素,体现着对一个单位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效率从不同角度进行的度量,是计算一个单位经营成果及其盈亏情况的主要依据。对这些要素进行会计核算的特点,是连续、系统、全面和综合。在实际工作中,问题突出的有虚报收入(人为压低或拔高)、虚列支出和乱挤乱摊成本、费用等。这已成为严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的根源之一,会计人员有责任制止和纠正这种现象的继续发生。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财务成果主要是企业和企业化的事业单位在一定的时期内通过从事经营活动而在财务上所取得的结果,具体表现为盈利或是亏损。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包括利润的计算、所得税的计算交和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等,这个环节上的会计核算主要涉及到所有者和国家的利益。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虚盈实亏”和“虚亏实盈”,一般视单位的所有制性质而异,呈典型的利益驱动倾向,其共同特点是损害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7.其他会计事项其他会计事项是指在上述六项会计核算内容中未能包括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或会计制度的规定或根据单位的具体情况需要办理会计手续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单位在有这类事项时,应当按照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会计制度的规定,认真、严格办理有关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会计核算基本前提

请教各位:会计中什么叫做维持经营,正常经营?

1.持续经营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考虑停业、破产、清算或大规模削减业务等因素,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如资产能够按计量基础计算成本,费用能够定期进行分配,负债能够按期偿还,否则正常的核算就无法进行。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2.正常经营含有筹划、谋划、计划、规划、组织、治理、管理等含义。经营和管理相比,经营侧重指动态性谋划发展的内涵,而管理侧重指使其正常合理地运转。经营和管理合称经营管理。在日本,管理学一般称为经营学,也统称经营管理学。扩展资料: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定义: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反证:指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的迹象和事实。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这里的“反证”指那些表明企业的经营将在可以预计的时刻结束,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满、企业资不抵债而濒临破产清算。之所以要对企业的持续经营做出假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如果缺乏这项假设,会计核算的许多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等将不能够应用。另一个原因是企业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处于清算状态时所采纳的会计处理是不同的,如对固定资产在持续经营下可以采纳实际成本法,而在清算状态下则只能够采取公允价值如市价、评估价值等;对于持续经营下在财务报表中存在的一些本期支出,但收益期间延伸至以后各期间的预付性费用,如待摊费用、长期待摊费用等在清算状态的财务报表中将不复存在,主要是因为它们并不代表任何的支付能力。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假设影响到哪些会计理论或会计规则

两者关系为: 将持续经营假设纳入会计分期假设。 分析: 无论是从会计发展史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会计环境的现状来看,会计分期假设是一项独立性很强的假设,它并不从属于持续经营假设,而且换一种角度来看,它甚至能完全替代持续经营假设。故笔者不揣浅陋,试作一大胆改进,将持续经营假设并入会计分期假设,使整个会计假设更简洁、明了。原因如下:   一方面,持续经营假设并入会计分期假设不会对以往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影响。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采用历史成本而非清算成本来确认计量各项资产要素,所有资产也将按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就被看作是一系列连续报告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建立在会计期间假设基础上,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也未尝不可,并且是现实的选择。会计期间不只包含了“本期”的含义,还有“下期、以后各期”的含义。最具说服力的是,以前所称资产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摊销,实际上却是以会计期间为基础。如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5年,它并不是以企业仅持续经营15年为基础,而是以最近15个会计期间为基础。   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会计分期本来就早于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出现只不过导致了会计分期的缩短和定期化,如虚拟企业的出现使持续经营不再存在,而对会计分期的回归运用仍然可行;而且在信息技术时代,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风险日益增大,随时可能被清算和终止,故而关注每一会计期间同样是必要和明智的。因此,如果绝大多数会计期间按既定目标发展,可以认为持续经营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多数会计期间业绩不佳,企业的持续经营是难以成立的。与其由不确定的持续经营推导出会计期间,不如由可以确定的会计期间演绎持续经营。

为会计核算确定时间范围的是哪个基本假设?持续经营还是会计分期?

为会计核算确定时间范围的是会计分期假设。会计分期,是指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缩报财务报告,从而及时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在会计分期假设下,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拓展资料:1、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成果,从理论上讲,只有到经营活动全部停止或企业破产清算时才能最终确定,并提供财务报告,但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何时停止,客观上很难确定。为了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必要对连续不断的经营活动过程划分结算期间,已便在一个较短的时间内对其进行考核和报告,从而产生了会计分期的概念。2、最常见的会计分期是一年,即会计年度。按年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也称为年报。在《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期间按年度划分,我国的会计年度为公历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分期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7号——持续经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 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本准则所称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第三条 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并对持续经营能力进行评价是被审计单位管理*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评价被审计单位按照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的合理性,并考虑是否 需要提请管理*在会计报表中披露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不确定性。 第四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实施审计程序及评价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 业谨慎,合理运用专业判断,充分关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二章 编制审计计划时的考虑 第五条 在编制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存在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便与管理*讨论持续经营假设的合理性。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在财务、经营等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 第七条 被审计单位在财务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 无法偿还到期债务; (二) 无法偿还即将到期且难以展期的借款; (三) 无法继续履行重大借款合同中的有关条款; (四) 存在大额的逾期未缴税金; (五) 累计经营性亏损数额巨大; (六) 过度依赖短期借款筹资; (七) 无法获得供应商的正常商业信用; (八) 难以获得开发必要新产品或进行必要投资所需资金; (九) 资不抵债; (十) 营运资金出现负数; (十一)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十二) 大股东长期占用巨额资金; (十三) 重要子公司无法持续经营且未进行处理; (十四) 存在大量长期未作处理的不良资产; (十五) 存在因对外巨额担保等或有事项引发的或有负债。 第八条 被审计单位在经营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 关键管理人员离职且无人替代; (二) 主导产品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 失去主要市场、特许权或主要供应商; (四) 人力资源或重要原材料短缺。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其他方面存在的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疑虑的事项或情况通常包括: (一) 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 (二) 异常原因导致停工、停产; (三) 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的变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 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且无意继续经营; (五) 投资者未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六)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严重损失。 第三章 实施审计程序时的考虑 第十条 当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书面评价。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管理*作出评价的过程、依据的假设和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以考虑管理*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审阅管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并考虑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 管理*采取的改善措施通常包括处置资产、售后回租资产、取得担保借款、实施资产置换 与债务重组、获得新的投资、削减或延缓开支、获得重要原材料的替代品以及开拓新的市场等。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以判断管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是否可行: (一) 与管理*分析、讨论最近的中期会计报表; (二) 与管理*分析、讨论现金流量预测、盈利预测及其他预测; (三) 审阅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期后事项、及或有事项; (四) 审阅债券、借款协议等的履行情况; (五) 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有关财务困境的记录; (六) 向被审计单位的律师询问有关诉讼、索赔的情况,以及管理*对有关诉讼、索赔结 果及其财务影响的评价是否合理; (七) 确认有关财务支持协议的存在性、合法性和可行性,并对提供财务支持的关联方或第 三方的财务能力作出评价。 第十四条 如果管理*对持续经营能力的评价期间少于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将评价期间延伸至十二个月。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超出评价期间的、可能导致 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以考虑这些事项或情况对管理*所作评价的影响。 第四章 出具审计报告时的考虑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已发现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 的事项或情况,考虑其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据以确定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十七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合理的,但存在可能 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露: (一) 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拟采取 的改善措施; (二) 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 、清偿债务。 如果被审计单位在会计报表中进行了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并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但不应使用附加条件的措辞。 如果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适当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 审计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描述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事实,同时指明被审计单位未在会计报表中进行 适当披露。 第十八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 而被审计单位仍按持续经营假设编制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如果认为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而被审计单 位已按其他基础重新编制了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6号—— 特殊目的业务审计报告》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可能导致对其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但 注册会计师无法确定被审计单位编制会计报表所依据的持续经营假设是否合理,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果决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管理*在会计报表中适当披 露: (一) 导致对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主要事项或情况以及管理*拟采取 的改善措施; (二) 被审计单位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 、清偿债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前的说明段中充分说明无法表示意见的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除有特定要求者外,应当参照本准则办理。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能持续不断地经营下去,因而它仅仅是一项会计假设,缺乏客观存在的基础

持续经营是指假设会计主体在可以预见的将来,能够根据既定的目标持续的、正常的经营下去。而不会出现破产和清算的情况。如果你的标题是一个判断题的话,的确是错的。原因是持续经营本身就是一项会计基本假设。而这个标题显然已经偷换概念了。

持续经营和合法存续的区别

所谓持续经营,是指一个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将会无限期地延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会计主体不会遭遇清算、解散等变故而不复存在。持续经营的前提,要求企业在进行财务会计核算时,要以企业持续正常的业务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拥有的资产应按预定的目标耗用、出售、转让、折旧等,企业所承担的各种债务也要按原计划如期偿还。合法存续包括以下几个含义:  1、该企业在中国境内,包括中国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当然也包括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  2、该企业是在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并合法经营。排除了那些没有登记的所谓“黑企业”,也排除了那些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执照的企业。  3、该企业现在是现实存在的,排除了已经关闭破产的企业和将来将要办的企业;  4、该企业是法人企业,排除了一些非法人企业,比如合伙型企业。

持续经营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

持续经营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作用:1.持续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非清算基础,例如资产按成本计价就是基于持续经营这一假设或前提的。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一项竞争原则。每一个企业都存在经营失败的风险,都可能变得无力偿债而被迫宣告破产进行法律上的改组。一旦会计人员有证据证明企业将要破产清算,持续经营的基本前提或假设便不再成立,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采用清算基础。2.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3.持续经营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前提,界定了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望采纳

建立持续经营假设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考虑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 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 第四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其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的适当性

长期停业整顿能不能使用会计的持续经营假设?

会计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定义为如果不存在明显的反证,一般都认为企业将无限期的经营下去。持续经营假设,是指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假定其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将来会继续下去,不拟也不必终止经营或破产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可预见的将来通常是指资产负债表日后,十二个月。持续经营假设的涵义是:除非存在明显的“反证”,否则,都将假设一个主体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下去的。而所谓的“反证”,就是那些表明企业经营活动将会中止的证据,如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即将到期、企业资不抵债已被宣告破产、国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停业清算等。在工业经济时代,会计主体所面临的经济环境是相对稳定的,变化平缓,风险较小,在这种环境下,主体从经营状况良好到恶化有一个逐步的过程,而这个过程可以通过定期的财务报告反映出来,也就是说所谓的“反证”有迹可寻。21世纪会计主体面临的是竞争日趋激烈、风险日益增大的经济环境,具体表现为:经济全球化,商品价格、利率和汇率变动剧烈,反复无常;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产品和设备会计很快过时,所占有的市场份额或边际利润会在倾刻间被竞争对手抢走,产品寿命周期大大缩短;各种复杂的金融业务和金融创新工具的大量涌现,使金融市场更加变幻莫测,波动频繁。在这样的风险环境下,企业随时都有被兼并、清算、终止的可能。现实中马林银行的倒闭案就是很好的例证。所谓的“反证” 已无证可寻,一家经营良好的公司可能瞬间消失,这就对会计主体相关的利益团体产生巨大的风险。而所有的风险,究其根源,都来自非现金资产,因为它们或多或少都存在不确定性。以应收帐款为例,它可能因为债务人公司无法偿还而变成坏帐,而债务人公司的无法偿还源于债务人公司没有现金或可变现资产,所以有关债务人公司的现行市价就成为相关利益团体迫切需求的信息。因此,建立在无“反证”基础上的“持续经营”假设已不适应知识经济环境。由于所有的非现金资产都存在不确定性,只有关于主体现行市价的信息才具有可信度,“持续经营”假设可以定义为“只要主体资产的现行市价大于负债,则就认为主体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不但债权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证,同时又给予主体所有者足够的机会让主体增值。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现行市价是公允价值,即在自愿交易的双方之间进行现行交易,在交易中所达成的资产购买、销售或负债清偿的金额,也就是说,这项交易不是被迫的或清算的销售,交易的金额是公平的,双方一致同意的。

持续经营明确了会计核算的( ) 空间范围 时间范围 其他范围 长度范围

会计的基本概念 ●会计具有核算和监督两个基本职能 ●会计核算职能的特性:①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从价值方面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状况②会计是核算已发生的事实,具有可验证性③会计核算具有完整性、连续性和综合性 ●会计监督职能的特性:①经济性,完整性,连续性②以财务活动为主,具有综合性③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 ●会计核算的内容:①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②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③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④资本基金的增减⑤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⑥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会计监督的内容:①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②经济业务的合法性③帐帐、帐证、帐表、帐实相符 ●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企业的资产价值才能应用历史成本计价,而不是采用现行市价或清算价格计价。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会计主体也称会计实体、会计个体是指会计内容反映的特定单位和组织,会计主体规定了会计核算内容的空间范围,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持续经营明确了会计工作的时间长度。会计分期(会计期间),会计年度是基本的会计期间。货币计量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货币为单位,记录和反映企业的施工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①客观性原则②可比性原则③一贯性原则④相关性原则⑤及时性原则⑥明晰性原则⑦权责发生制原则⑧配比原则⑨谨慎性原则⑩实际成本原则⑾划分收益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⑿重要性原则⒀实度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 ●反映财务状况的要素由资产,负债,所者权益三个要素构成。它通过资产负债表反映。 ●反映经营成果的要素由收入,费用,利润三个要素构成。它通过利润表反映。 ●静态会计等式:【资产=权益=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负债+所有者权益。】 ●动态会计等式:收入-费用=利润(或亏损) ●资产类帐户的余额一般为借方余额,表示期末的资产金额 ●负债类和所有者权益类帐户的余额一般为贷方余额,表示期末负债余额和所有者权益余额。 ●费用类帐户和收入类帐户一般没有余额 ●利润类帐户期末余额可能在贷方也可能在借方,贷方余额表示分配利润,借方余额表示企业未弥补亏损。

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为什么相辅相成

一方面,持续经营假设并入会计分期假设不会对以往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影响。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采用历史成本而非清算成本来确认计量各项资产要素,所有资产也将按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就被看作是一系列连续报告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建立在会计期间假设基础上,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也未尝不可,并且是现实的选择。会计期间不只包含了“本期”的含义,还有“下期、以后各期”的含义。最具说服力的是,以前所称资产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摊销,实际上却是以会计期间为基础。如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5年,它并不是以企业仅持续经营15年为基础,而是以最近15个会计期间为基础。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会计分期本来就早于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出现只不过导致了会计分期的缩短和定期化,如虚拟企业的出现使持续经营不再存在,而对会计分期的回归运用仍然可行;而且在信息技术时代,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风险日益增大,随时可能被清算和终止,故而关注每一会计期间同样是必要和明智的。因此,如果绝大多数会计期间按既定目标发展,可以认为持续经营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多数会计期间业绩不佳,企业的持续经营是难以成立的。与其由不确定的持续经营推导出会计期间,不如由可以确定的会计期间演绎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假设的会计报表有何要求?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财务报表编制的原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利润=收入-成本-费用

持续经营假设和会计分期假设是什么关系简答

两者关系为: 将持续经营假设纳入会计分期假设。 分析: 无论是从会计发展史的角度来看,还是从会计环境的现状来看,会计分期假设是一项独立性很强的假设,它并不从属于持续经营假设,而且换一种角度来看,它甚至能完全替代持续经营假设。故笔者不揣浅陋,试作一大胆改进,将持续经营假设并入会计分期假设,使整个会计假设更简洁、明了。原因如下:   一方面,持续经营假设并入会计分期假设不会对以往的会计处理方法产生影响。基于持续经营假设,会计主体采用历史成本而非清算成本来确认计量各项资产要素,所有资产也将按预定的目标在正常的生产经营过程中被耗用出售,它所承担的债务也将如期偿还,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也就被看作是一系列连续报告的组成部分。实际上,建立在会计期间假设基础上,上述会计处理方法也未尝不可,并且是现实的选择。会计期间不只包含了“本期”的含义,还有“下期、以后各期”的含义。最具说服力的是,以前所称资产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摊销,实际上却是以会计期间为基础。如某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15年,它并不是以企业仅持续经营15年为基础,而是以最近15个会计期间为基础。   另一方面,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会计分期本来就早于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出现只不过导致了会计分期的缩短和定期化,如虚拟企业的出现使持续经营不再存在,而对会计分期的回归运用仍然可行;而且在信息技术时代,企业面临着日益激烈的竞争,风险日益增大,随时可能被清算和终止,故而关注每一会计期间同样是必要和明智的。因此,如果绝大多数会计期间按既定目标发展,可以认为持续经营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多数会计期间业绩不佳,企业的持续经营是难以成立的。与其由不确定的持续经营推导出会计期间,不如由可以确定的会计期间演绎持续经营。

持续经营的含义是什么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的ACCA网课相关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什么是持续经营会计基础?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在编制会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会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会计报表的原因。

持续经营的含义和作用是什么?

持续经营是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u2002 持续经营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使会计建立在一个正常状态下,即取得的资产可以按原定的用途使用,固定资产的价值要在其使用年限内通过折旧转为费用;负债可以到期才予以清偿;对于跨期的收入和支出,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其归属期,以便正确计算各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持续以经营假设最主要的意义在于使会计建立在非清算基础之上,从而解决了资产的分类,计价以及收入、费用的确认等问题。u2002 有了持续经营的假设才能对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折旧费用的分期提取才能正常进行,否则资产的评估、费用在受益期的分配,负债按期偿还,以及所有者权益和经营成果将无法确认。

持续经营是什么意思呢?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持续经营原则是什么意思

持续经营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考虑停业、破产、清算或大规模削减业务等因素,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方法,如资产能够按计量基础计算成本,费用能够定期进行分配,负债能够按期偿还,否则正常的核算就无法进行。财务会计的基本假设或基本前提之一,是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按照既定的目标持续下去,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会面临破产清算。这是绝大多数企业所处的正常状况。对于持续经营的企业,投资者需要通过其现在的财务状况与过去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来预测其未来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据以作出投资决策。

在持续经营假设下,企业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是否正确?

【正确】持续经营,是指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在持续经营前提下,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持续经营能力的含义是什么?与持续经营假设有什么区别?急!!!

持续经营能力是企业是否有能力继续经营,包括人力、财务、物力等各项资源;持续经营假设是会计核算的前提,是假设企业能够持续经营,而采用的会计政策。如果已经能够确定企业不能够持续经营,那么经采用另一套财务核算办法(高级财务会计中有基于非持续经营的财务会计核算)。目前,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是基于企业能够持续经营作出的规定,不适用于非持续经营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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