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金融市场的分类中,不正确的是( )。
【答案】:D[答案解析]按照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金融市场的分类有哪些?简单讲一下
按交易工具分为 债券市场和权益市场按照发行流通性质分为 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按组织方式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市场按交割方式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金融市场的基本功能
1.积累功能:金融市场的积累功能是指金融市场将许多分散的小资金聚集成可以投入社会再生产的资金的能力。在这里,金融市场扮演着资金“蓄水池”的角色。第二配置功能:金融市场将资源从低效率部门转移到高效率部门,使一个社会的经济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或最有效的用途上,实现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三大调节功能:指金融市场对宏观经济的调节功能。四个反映功能:金融市场的变化可以反映经济的发展趋势。
金融市场的分类有哪些啊?
(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x0dx0a①国际金融市场,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其经营内容包括资金借贷、外汇买卖、证券买卖、资金交易等。x0dx0a②国内金融市场,由国内金融机构组成,办理各种货币、证券及作用业务活动。它又分为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x0dx0a(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x0dx0a①有形金融市场,指有固定场所和操作设施 的金融市场;x0dx0a②无形金融市场,以营运网络形式存在的市场,通过电子电讯手段达在交易。x0dx0a(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x0dx0a①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主要供应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如股票与长期债券的发行与流通;x0dx0a②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如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短期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的买卖。x0dx0a(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x0dx0a①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新证券发行的市场;x0dx0a②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已经发行、处在流通中的证券的买卖市场。x0dx0a(5)按交易对象划分为折借市场、贴现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x0dx0a(6)按交割期限可分为:x0dx0a①金融现货市场,融资活动成交后立即付款交割;x0dx0a②金融期货市场,投融活动成交后按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按照上述各内在联系对金融市场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是进行金融市场有效管理的基础。x0dx0a(7)按交易标的物划分为:x0dx0a①货币市场x0dx0a②资本市场x0dx0a③金融衍生品市场x0dx0a④外汇市场x0dx0a⑤保险市场x0dx0a⑥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x0dx0a(8)根据融资方式划分为:x0dx0a①直接融资市场x0dx0a②间接融资市场x0dx0a(9)根据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x0dx0a①债券市场x0dx0a②票据市场x0dx0a③外汇市场x0dx0a④股票市场x0dx0a⑤黄金市场x0dx0a⑥保险市场
金融市场的分类
没有你这种分法金融市场最常见的分法是按照流动性的大小分成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货币市场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由于该市场所容纳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政府、银行及工商企业发行的短期信用工具,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在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上被置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之后,称之为“准货币”,所以将该市场称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是长期资金市场。是指证券融资和经营一年以上的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也称中长期资金市场。不向投资者偿还本金的是股票市场,股票市场属于证券市场的一部分,但是证券市场是资本市场的一部分。
金融市场按营业的性质分为?
金融市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作如下分类: (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 ①国际金融市场,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其经营内容包括资金借贷、外汇买卖、证券买卖、资金交易等。 ②国内金融市场,由国内金融机构组成,办理各种货币、证券及作用业务活动。它又分为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 (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 ①有形金融市场,指有固定场所和操作设施 的金融市场; ②无形金融市场,以营运网络形式存在的市场,通过电子电讯手段达在交易。 (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 ①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主要供应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如股票与长期债券的发行与流通; ②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如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短期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的买卖。 (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 ①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新证券发行的市场; ②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已经发行、处在流通中的证券的买卖市场。 (5)按交易对象划分为折借市场、贴现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6)按交割期限可分为: ①金融现货市场,融资活动成交后立即付款交割; ②金融期货市场,投融活动成交后按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按照上述各内在联系对金融市场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是进行金融市场有效管理的基础。
(2017年真题)下列关于金融市场的分类正确的是( )。
【答案】:C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股权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和利率衍生工具。按照交易场所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场内交易工具和场外交易工具。前者如股指期货,后者如利率互换等。按照交易方式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
按交易标的物分类,金融市场分为()。
【答案】:A,B,C,D,E按交易标的物分类,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品市场、外汇市场、保险市场、贵金属及其他投资品市场。
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分类错误的是( )。
【答案】:D根据金融产品成交与定价方式的不同可以将金融市场分为公开市场和协议市场。故D项说法错误。
下列关于金融市场分类,错误的是( )。
【答案】:D按照金融工具的期限长短,金融市场可划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是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的。
金融市场分类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期限特征简言之即时间长短 短期称为货币市场 长期称为资本市场 1。货币市场交易的对象是较短期 (1年以内)的票据和有价证券,一般具有准货币的性质,流动性强,安全性大,但收益较资本市场 (1年以上)交易对象为低。货币市场的功能主要是进行短期资金融通。 2。资本市场交易对象一般是较长期的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等。长期有价证券大都具有投资性质,所以资本市场主要以筹集运用长期资金为特点。 另外金融市场还可以根据交易方式、交易时间和地点等的不同,还可分为下几类 1。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2。以证券的新旧为标准,分为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和证券转让市场(二级市场)。 3。按交易标的物分为票据市场、证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 4。按地理范围分为地方性、全国性、区域性、国际性金融市场等。
按照组织方式,可以将金融市场划分为( )和( )。
【答案】:D本题主要考查金融市场的分类,不同的划分标准,划分结果不同。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金融市场分成不同的子市场。常见的分类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按金融资产到期期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二)按交易工具分为债权市场和权益市场;(三)按照发行流通性质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四)按组织方式分为交易所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五)按交割方式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六)按金融资产的种类分为证券市场和非证券金融市场;(七)按辐射地域分为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
国际惯例将金融市场分为哪两类?
金融市场分为两类: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依据融资期限的长短、资金流动性等因素来分类的。 下面是2条简短的定义货币市场 是短期资金市场,是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下的金融市场,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该市场所容纳的金融工具,主要是政府、银行及工商企业发行的短期信用工具,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在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上被置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之后,称之为“准货币”,所以将该市场称为“货币市场”。 资本市场 亦称“长期金融市场”、“长期资金市场”。期限在一年以上各种资金借贷和证券交易的场所。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对象是一年以上的长期证券。因为在长期金融活动中,涉及资金期限长、风险大,具有长期较稳定收入,类似于资本投入,故称之为资本市场。需要了解更多,可以参考一些金融学的著作比如Bodie,Merton.Finance(初学的话,可以看看它的中文版),还有黄达的《金融学》。厦大郑振龙、张亦春的《金融市场学》 等等这些有名的教材都通俗易懂地对金融市场有个经典的阐述。
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其中按融资对象划分的是什么?
金融市场是一种资金融通的综合体系,即是建立在金融商品买卖基础上的融资场所、融资机制和各种金融活动的综合体系。广义的金融市场涵盖间接和直接融资历领域;狭义的金融市场则把存贷业务、保险业务及信托业务等间接融资活动排除在外,只把同业拆借、外汇买卖和有价证券买卖看作金融市场行为。金融市场的分类1.按期限划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资金需求期限长短 短期金融市场又称货币市场,指专门融通短期(一年内)资金的场所。所使用金融工具为货币头寸、存单、票据和短期公债即国库券。长期金融市场又称资本市场,指专门融通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的市场。所使用的金融工具主要是各类有价证券,即债券和股票。2.按交割方式分为现货市场、期货市场和期权市场。交易方式3.按证券的交易方式和次数可分为初级市场、次级市场。前者即发行市场或一级市场,后者为流通市场或二级市场。/交易层次4.按成交和定价方式可分为公开市场、议价市场、店头市场、第四市场。5.按金融工具的属性可分为基础性金融市场和金融衍生品市场。6.按交易双方在地理上的距离而划分为地方性的、全国性的、区域性的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交易的范围
金融市场的类型
金融市场的分类:按交易证券的特征不同,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按照证券的索偿权不同,分为债务市场和股权市场。按照所交易证券是初次发行还是已经发行,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按照交易程序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拓展资料资本市场资本在经济学意义上,指的是用于生产的基本生产要素,即资金、厂房、设备、材料等物质资源。这些资源不同于货币,需要一定的时间来变现,所以资本市场指的是进行中长期资金借贷融通活动的市场。这里所说的中长期交易期限至少在一年以上,有的交易长达几十年,甚至无期日。比如封闭式基金存续期限一般都在15至30年。资本市场的子市场是有价证券市场,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像股票交易、买卖证券、基金交易都属于资本市场上的交易。与货币市场相比,资本市场上的交易具有融资期限长、流通性相对较差、风险大的特点,但一旦在资本市场上获利,收益是很可观的。货币市场货币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内的金融资产交易的市场。货币市场上的交易具有期限短、流动性强和风险小的特点,在货币供应量层次划分上被置于现金货币和存款货币之后,称之为“准货币”,所以将该市场称为“货币市场”。货币市场的存在一方面满足了借款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另一方面为暂时闲置的资金找到了出路。由同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国库券市场、消费信贷市场和回购协议市场六个子市场构成。在会计实务中,我们经常接触到的票据贴现、银行短期贷款、商业汇票承兑都属于货币市场上的交易。
简述金融市场的主要类型
金融市场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金融市场分为债务市场和股权市场金融市场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金融市场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
金融市场的类型是怎样的
金融市场的类型是:1、按期限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2、按交易的性质和层次分: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3、按交易组织方式分:直接搜寻市场、经纪人市场、交易商市场和拍卖市场。4、按交易对象分:资金市场、外汇市场、衍生市场、保险市场和黄金市场。5、按地域分:国内金融市场和国际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有那些主要分类
金融市场有9种分类,划分类型:地理范围、经营场所、融资交易期限、交易性质、交易对象、交割期限、交易标的物、融资方式、具体的交易工具。 (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国际金融市场,国内金融市场。 (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有形金融市场,无形金融市场。 (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 (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发行市场(一级市场),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5)按交易对象划分为:折借市场、贴现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 (6)按交割期限可分为:金融现货市场,金融期货市场。 (7)按交易标的物划分为: ①货币市场②资本市场③金融衍生品市场④外汇市场⑤保险市场⑥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 (8)根据融资方式划分为:直接融资市场,间接融资市场。(9)根据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 ①债券市场②票据市场③外汇市场④股票市场⑤黄金市场⑥保险市场。
金融市场的类型具体有什么
金融市场从不同的角度考察,可作如下分类:(1)按地理范围可分为:①国际金融市场,由经营国际间货币业务的金融机构组成,其经营内容包括资金借贷、外汇买卖、证券买卖、资金交易等。②国内金融市场,由国内金融机构组成,办理各种货币、证券及作用业务活动。它又分为城市金融市场和农村金融市场,或者分为全国性、区域性、地方性的金融市场。(2)按经营场所可分为:①有形金融市场,指有固定场所和操作设施的金融市场;②无形金融市场,以营运网络形式存在的市场,通过电子电讯手段达在交易。(3)按融资交易期限划分为:①长期资金市场(资本市场),主要供应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如股票与长期债券的发行与流通;②短期资金市场(货币市场),是一年以下的短期资金的融通市场,如同业拆借、票据贴现、短期债券及可转让存单的买卖。(4)按交易性质划分为:①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新证券发行的市场;②流通市场,也称二级市场,是已经发行、处在流通中的证券的买卖市场。(5)按交易对象划分为拆借市场、贴现市场、大额定期存单市场、证券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和保险市场。(6)按交割期限可分为:①金融现货市场,融资活动成交后立即付款交割;②金融期货市场,投融活动成交后按合约规定在指定日期付款交割。按照上述各内在联系对金融市场进行科学系统的划分,是进行金融市场有效管理的基础。(7)按交易标的物划分为:①货币市场,②资本市场,③金融衍生品市场,④外汇市场,⑤保险市场,⑥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8)根据融资方式划分为:①直接融资市场,②间接融资市场,(9)根据具体的交易工具类型划分:①债券市场,②票据市场,③外汇市场,④股票市场,⑤黄金市场,⑥保险市场。
金融市场的分类
1、就是按照交易的标的物划分。那么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2、按照金融资产的发行和流通特征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初级市场、二级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3、按照交割方式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衍生市场。拓展资料:金融市场可以分为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直接金融市场、间接金融市场、发行市场、交易市场、有形市场、无形市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衍生产品市场等。金融市场是资金供应者和资金需求者双方通过信用工具进行交易而融通资金的市场,是实现货币借贷和资金融通、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交易活动的市场,也是经营货币资金借款、外汇买卖、有价证券交易、债券和股票的发行、黄金等贵金属买卖场所的总称。金融市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1) 按融资期限,可分为短期金融市场和长期金融市场。短期金融市场亦叫货币市场,包括票据贴现市场、短期存贷款市场、短期债券市场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市场等;长期金融市场亦称资本市场,包括长期贷款市场和证券市场。(2) 按交易对象,可分为本币市场 (包括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证券市场等。一、形成远在金融市场形成以前,信用工具便已产生。它是商业信用发展的产物。但是由于商业信用的局限性,这些信用工具只能存在于商品买卖双方,并不具有广泛的流动性。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商业信用的基础上,又产生了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银行信用和金融市场的产生和发展反过来又促进了商业信用的发展,使信用工具成为金融市场上的交易工具,激发了信用工具潜在的重要性。在现代金融市场上,信用工具虽然仍是主要的交易工具,但具有广泛流动性的还有反映股权或所有权关系的股票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商品,它们都是市场金融交易的工具,因而统称为金融工具。
学金融能干什么工作?
1,银行。银行成为这些年大学生就业的选择方向,特别是学金融专业的学生。银行比较好的部门是信贷部,负责贷款的审核和发放。2,券商。证券公司,也是很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每年都在大量招人。证券公司分为总部和营业部,总部都是管理部门,工作比较轻松,营业部主要负责营销和客服。营销的方向,就不太适合毕业生。3,信托。信托公司对毕业生的要求比较高,要么是名校,要么是研究生或博士生。信托行业的待遇,在金融圈里还不错。4,基金。基金公司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类似于国有企业,稳定和福利好,私募类似于民营企业,需要看具体情况。基金还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不同方向,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属于一级市场,比较难进。5,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新兴方向,这个行业比较乱,有正规的公司,也有很多不正规的公司。扩展资料:金融学专业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法律。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关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务,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务,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及整个金融经济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关于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务。1、专业介绍金融专业不同于MBA和MSP,该专业主要是培养金融界的技术工作者,也称作金融专业师——Quant。Quant 的职位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总体来说工作相对辛苦,但是其收入比其他行业高很多2、就业方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银行等。可从事基金绩效评估、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理财产品设计、债券市场操作、公司债券市场产品设计、抵押支持债券产品设计等工作。金融学(Finance)是研究价值判断和价值规律的学科。金融学是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研究资金融通的学科,主要包括四大学术专业领域: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3、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宽口厚金融学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既可在国内外大学和科研院所攻读研究生学位,也可在银行、证券、信托、投资、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政府管理部门等机构任职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4、应具备能力本专业学生能够全面掌握经济学科和金融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系统掌握金融学的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政策和国际规则;了解国内外金融学科和金融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科研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利用外语获取专业信息;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化工具从事专业工作。
审计学与金融有何区别
审计学与金融有定义和培养目标上的区别。一、定义不同1、审计学是一门专门研究审计理论和方法,探索审计发展规律,对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监督的社会学科。审计学是在审计实践的基础上产生的,经过实践检验和证明了的,是客观事物本质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审计理论必须用来指导审计实践,否则就成为脱离实际的理论。2、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专业的说法是:实行从储蓄到投资的过程,狭义的可以理解为金融是动态的货币经济学。)二、培养目标不同1、审计学培养具备管理、经济、法律、会计和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国家审计机关、部门及各单位内部的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从事审计工作以及在学校、研究单位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的德才兼备的高级专门人才。2、金融专业主要是培养金融界的技术工作者,也称作金融专业师——Quant。Quant 的职位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总体来说工作相对辛苦,但是其收入比其他行业高很多。就业方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银行等。可从事基金绩效评估、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理财产品设计、债券市场操作、公司债券市场产品设计、抵押支持债券产品设计等工作。
用金融界的大本赢炒股软件看主力资金进出准不准?
我觉得还蛮准的,我一直用这个软件看盘。主力监控精灵可以跟踪主力在某只股票上的资金进出情况,是实时的。包含主力买入、主力卖出、加速拉升、加速下跌、低位反弹、高位回落、撑杆跳高、平台跳水、单笔冲击、区间放量等。当然要结合着看,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排除有时候主力放烟雾弹。金融界是业内相对权威专业的公司,金融界的免费软件还是很好用的。包括他们的快赢数据我也一直在使用,还是很准很及时的。
学金融将来可以干什么
1,银行。银行成为这些年大学生就业的选择方向,特别是学金融专业的学生。银行比较好的部门是信贷部,负责贷款的审核和发放。2,券商。证券公司,也是很多毕业生的就业方向,每年都在大量招人。证券公司分为总部和营业部,总部都是管理部门,工作比较轻松,营业部主要负责营销和客服。营销的方向,就不太适合毕业生。3,信托。信托公司对毕业生的要求比较高,要么是名校,要么是研究生或博士生。信托行业的待遇,在金融圈里还不错。4,基金。基金公司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类似于国有企业,稳定和福利好,私募类似于民营企业,需要看具体情况。基金还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不同方向,风险投资基金公司属于一级市场,比较难进。5,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的新兴方向,这个行业比较乱,有正规的公司,也有很多不正规的公司。扩展资料:金融学专业主要研究现代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整个金融经济的运动法律。具体研究内容包括:关于银行与证券、保险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理论与实务,关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与国际金融市场的理论与实务,关于金融宏观调控及整个金融经济的理论与实务,以及关于金融管理特别是金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实务。1、专业介绍金融专业不同于MBA和MSP,该专业主要是培养金融界的技术工作者,也称作金融专业师——Quant。Quant 的职位主要集中在投资银行、对冲基金、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总体来说工作相对辛苦,但是其收入比其他行业高很多2、就业方向基金公司、证券公司、金融机构、银行等。可从事基金绩效评估、风险控制、资产配置、理财产品设计、债券市场操作、公司债券市场产品设计、抵押支持债券产品设计等工作。金融学(Finance)是研究价值判断和价值规律的学科。金融学是从经济学分化出来的、研究资金融通的学科,主要包括四大学术专业领域:银行学、证券学、保险学、信托学。传统的金融学研究领域大致有两个方向:宏观层面的金融市场运行理论和微观层面的公司投资理论。3、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宽口厚金融学理论知识及专业技能,既可在国内外大学和科研院所攻读研究生学位,也可在银行、证券、信托、投资、保险等金融机构及其他企业、政府管理部门等机构任职的德才兼备的高素质复合型专门人才。4、应具备能力本专业学生能够全面掌握经济学科和金融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基础知识;系统掌握金融学的基本理论与分析方法、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熟悉有关法律、政策和国际规则;了解国内外金融学科和金融业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强的调研、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一定的科研能力;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利用外语获取专业信息;能熟练运用现代信息化工具从事专业工作。
为什么打不开金融界网站
用360安全卫士,清理一下(修复一下) ,然后,建议安装一个:世界之窗,占内存小,快,方便...
请问金融: 现在买基金,比如买入1000元本金的股票基金,上涨到3000点,结果是多少元呢?
买基金买入1000元本金的基金,大盘上涨3000点个它没多大关系,想要看自己赚多少钱还要看你购买基金的单份净值涨了多少在乘以你购买的份额就能看到多少元了。
温州金融大鳄是谁
王孝安。时间是最好的试金石,温州传奇式资本大鳄王孝安(传身家近500亿)已通过二级市场买入市值约1.5亿元的科创5GWifi 芯片好股 乐鑫科技688018。
会计注册会计师与金融保险哪个好?
这就不是一种性质的工作,有可比性不大,除了收入。
2017年新刑法司法解释全文二: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的数据有( )。 A.转融资余额B.转融券余额
【答案】:ABCD证券金融公司应当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公布转融资余额、转融券余额、转融通成交数据以及转融通费率。故选ABCD。
福州台江金融街万达广场小区周边配套怎么样?
台江金融街万达广场小区地址:台江区台江鳌江路8号。周边直线1KM范围内交通配套资源有(金融街万达广场(鳌江路),金融街万达广场,金融街万达广场(曙光路),江滨曙光路,公交集团亚峰停车场,海峡金融商务区,鳌峰亚兴路口,升龙汇金中心,台江港务(省交通集团),鳌峰大桥)等。直线2KM范围内教育资源有10个(大名城(万达广场),催乳师培训室,厚学教育(福州校区),云传媒,励步英语(万达广场店),玛利娅·蒙特梭利早教世家(万达广场店),全通教育,一只鹿(万达广场店),松鼠AI智适应教育(福州曙光支路校区),新高度教育)等。周边2KM医疗资源有3个,其中鳌峰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小区668米,福州市仓山区下渡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距离小区1374米,晋安区医院距离小区1903米,为医疗需求提供保障。台江金融街万达广场周边商业配套有:(世纪联华超市(万达广场金融街店),宝岛眼镜(台江万千百货店),屈臣氏(金融街万达店),ZARA(万达广场店),万达广场(福州金融街店),优衣库(金融街万达广场店),永辉超市(台江万达店),孩子王(万达广场店),名创优品(万达广场店),永辉超市(红星苑鳌峰广场店))等。点击查看更多:台江金融街万达广场小区详细信息
在国际金融市场上,( )是被广泛采纳的基准利率。
【答案】:B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伦敦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是被广泛采纳的基准利率。
苏宁金融基金怎么卖出
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操作:1、在百度上搜索“苏宁”,点击苏宁进入,登陆账户。 2、进入苏宁主页后,点选苏宁金融,进入金融频道。 选择“基金理财”,进入基金频道。3、基金频道里根据基金类型、风险等级、基金公司等指标进行筛选基金。4、选择好以后,点击右侧购买或卖出。进入购买页面,可以看到申购费率,还有起投金额及确认份额的时间。填入本次卖出的金额。
湖南有多少家金融许可证公司
湖南省有众多金融许可证公司,这些公司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多个领域。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官网的公告,截至2021年1月,湖南省共有金融许可证公司224家。其中,银行类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等;证券类机构包括海通证券、中信证券、华泰证券、广发证券等;保险类机构包括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等;基金类机构包括南方基金、嘉实基金、易方达基金等。这些公司在湖南省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当地居民和企业提供了多元化的金融服务。
跪求金融危机对我国玩具厂的影响的文献综述
中国现首例因金融风暴倒闭大型工厂2008-10-16 17:35全球最大玩具代工商之一——合俊集团旗下两工厂倒闭,6500名员工面临失业!这是受金融危机影响,中国实体企业倒闭规模最大的案例。有专家分析指出,“从影响和知名度来看,这可以说是美国金融危机波及中国实体经济企业倒闭的第一案。”昨日的一纸公告,将合俊集团推向了风口浪尖。世界玩具五大品牌中,合俊已是其中三个品牌的制造商,如此大型公司的工厂,为何走上倒闭之路?在樟木头有两家工厂,员工总数约6500人;合俊在广东清远也有大型工厂;合俊是港资上市公司,在玩具界举足轻重,世界玩具五大品牌中,合俊已是其中三个品牌的制造商。这样大型的公司的工厂,怎么会突然倒闭?樟木头合俊玩具厂倒闭昨日中午,一家名为“阳光社区”的BBS突然挂出一张拍摄清晰的图片,这张图片上的一纸“通告”格外刺眼。“阳光里出现一团乌云”,“倒闭潮席卷东莞”,公告的内容引来网友一片惋惜声。通告落款为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时间为“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内容则针对“合俊厂全体员工”:“由于企业经营者,经营不善,导致企业关闭。目前镇政府已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尽全力解决你们的工资问题。”消息人士透露,倒闭工厂樟木头合俊玩具厂职员前日为追讨8月份工资,全厂罢工。当日下午,已经发放8月份工资,现仍欠9、10月份的工资未发放。上述公开通告则承诺:“三天内进行处理,解决好问题。”《每日经济新闻》昨日从东莞市樟木头镇政府办公室人士处获得证实,樟木头合俊玩具厂确已倒闭。玩具行业资深人士分析,全球经济放缓,受金融危机冲击,尽管该企业技术和规模在业内都处领先地位,但在这场广泛波及中国出口制造业的危机面前,合俊集团同样 “未能规避行业及业务环境造成的问题。”在玩具行业,合俊集团可谓大名鼎鼎,作为全球最大玩具代工厂的代表,其主要按OEM(贴牌加工)基准从事制造及销售玩具,包括为全球最大的玩具商美泰公司提供OEM业务,知名代工产品包括美泰、孩之宝等。金融风暴席卷全球 中国经济转型势在必行来源:新华网金融海啸席卷全球,人们寄望于中国这个世界发展最快的经济体能够缓冲这一危机。中国能否独善其身,并延续过去30年的经济“奇迹”?中国领导层已多次对此表示信心。而中国央行一个月内的两度降息、国务院暂免利息税的出台显示,决策者对延续这一“奇迹”所面临的复杂挑战,也有充分的心理准备。海内外经济学者对中国经济的未来持乐观态度,但前提是:中国必须找到新的动力,少一点出口和投资,多一点消费。经济转型势在必行“按照现在这个模式走,中国走向现代化的可能性很小,”北京的经济学家王小广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要使成功的可能性大于50%,必须改变发展战略。”改革开放后长达30年,中国经济保持了近10%的年均增速,过去5年年均增长更高达10.6%,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3.3%左右的年均增长速度。王小广认为,过去30年中国的发展驱动力——沿海地区劳动力密集型产业的国际竞争优势正在消失。与此同时,2002年以来带动中国新一轮增长中的资本密集型重化工业,受到资源、能源和环境等瓶颈的限制又日趋严峻。“中国的这一轮增长过于依赖外资和房地产,”王小广说,“房地产快速致富的特性打破了整个宏观资金配置的平衡,减少了本应流向技术创新、节能降耗的资金。”世界银行高级经济学家高路易在专访中对记者说,中国过去30年非凡成绩的一大推动力是,由于刺激性的财税政策、相对较好的基础设施和劳动者素质等因素,中国的投资及其国内融资的水平远高于其他国家。“时至今日,中国政府认为这种对工业发展的鼓励已经有点过度,这一经济扩张的模式无法持续,”高路易认为。贫富差距的挑战也日益严峻。高路易说,中国过去10年的工业增速惊人,但城镇就业增加却相对滞后,意味着资本和工业驱动型的经济增长无法提供充足的就业需求。破解转型难题经济转型迫在眉睫的中国经济,恰恰遭遇了自上世纪30年代“大萧条”以来最严酷的全球金融寒流。在高路易看来,中国国内的充足流动性,加上资本管制和金融市场相对封闭,有效保护了中国银行免遭全球金融海啸的直接冲击,但间接影响则不可避免。今年以来,中国经济增速逐渐回落,二季度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10.1%,同比回落达2.5个百分点。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秘书长汤敏指出,中国的国际贸易依存度、开放度之高,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在这么大的世界金融风暴中独善其身,经济增速回落不可避免,但“坏事也可能是好事”。“外部环境的恶化恰恰暴露出中国过去的经济结构和过于依赖外贸的增长模式是不可持续的,现在逼得你不得不转型了,”他告诉记者,“它将迫使中国加速从过度依赖外需和投资,转变为依靠内需和投资的综合拉动。”汤敏的观点与许多经济学家不谋而合。“我们看到了许多重要的进步,但遗憾的是,‘十一五"计划执行已至半途,在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这一目标上,中国还没有迈出决定性的步伐。”高路易说。政策配合 保持竞争优势“中国要实现经济转型并非易事,”高路易认为,中国决策者目前面临的关键挑战之一是,考虑是否以及何时需要采取适度刺激性的宏观经济政策,尽管和四五个月前相比,中国高通胀和经济大幅放缓的矛盾如今已经大为缓解。与此同时,在他看来,中国一直秉持的务实改革方式,即先试点、再视效果逐步推进的方法,以及对地方政府的有效激励机制,在过去30年发挥了极大作用,将来也会持续助力中国经济改革。而今后30年,改革开放的继续推进和发展战略的又一次转变,将帮助中国延续奇迹。王小广用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中国的现代化就像进入了奥运会马拉松比赛的冲刺阶段,没人在冲刺阶段时还能提高多少速度,更多的是保持之前积累下来的优势。金融风暴冲击 国内基金业四大变数袭来来源:上海证券报黑云压城城欲摧,源于华尔街的金融危机上周连续侵袭欧洲、亚太,似乎全球金融界都“沦陷”了。中国基金业此时也发现,其承担的角色已不再是看客,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正直接或间接给国内基金业带来冲击。【变数一】 基金QDII:避险价值剩几何金融风暴在上周席卷全球,让出海的基金QDII在风暴中摇摇欲坠,难以找出“避风港”。在美国次贷危机的阴影笼罩下,全球主要股票市场最近连续出现大幅度下跌,尤其以上周三为甚。当日,日本股市大幅走低,尾盘重挫9.38%,创21年来最大单日跌幅纪录;韩国股市暴跌5.8%,创下26个月收盘低位;印尼股市更是因恐慌性抛售而暂停交易,此举为8年来首次。 此外,香港恒生指数,上周三开市后便出现补跌,重挫1300多点,创出2006年7月来的新低。“在金融危机暴发前,基金QDII普遍重仓金融行业。”银河证券基金中心海外分析师卞小宁称,“基金系QDII没有预料到金融危机会暴发的这么快,范围这么广。”在华尔街暴发金融危机、雷曼申请破产保护之际,基金QDII的决策人也没有预料到金融危机会迅速“侵袭整个世界”,并影响到其他行业。一位QDII基金经理此前在谈及如何规避华尔街金融风险时曾表示,QDII的资产配置将倾向于新兴市场和抗跌能力强和流动性好的欧洲、日本等发达市场。由于危机在短短几周内就从华尔街烧遍欧洲和亚太地区,相关地区股市遭遇了“自由落体式”的重创。QDII基金经理均看好的“金砖四国”市场的表现更是让人心惊肉跳。印度股市上周三一度创下两年来的新低,巴西股市盘中跌幅最大达6.3%。基金QDII的净值也不可避免地遭遇重创。截至上周四,华夏全球当日净值为0.527元,南方全球净值为0.533元,嘉实海外净值为0.428元;上投亚太净值更是低至0.418元,而该净值已经与最低的A股基金份额净值接近。从某种角度来看,净值下跌并非基金QDII最坏的结果。由于华安QDII基金与雷曼之间的深度合作关系,华安国际配置基金或因雷曼破产而遭遇存续问题,尽管事件得到较好的解决,但该事件还是引发了市场对于QDII基金普遍担心。有业内人士认为,此次金融危机将使国内基金QDII对自己的战略决策作出调整,重新审视产品的市场配置,以有效地规避市场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人的损失。【变数二】 海外风暴会否波及合资基金当欧美金融机构因金融危机不得不寻求出售股权时,内地基金公司所扮演的角色并不仅仅是看客,尤其是对于合资基金公司而言,金融危机可能意味着这些公司的外方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以此次金融危机中亏损较大的金融机构为例,富通银行、美国国际集团和法国兴业银行、东方汇理四家大型机构均在国内直接或间接拥有合资基金公司的股权。深圳一家合资基金公司高管日前向《上海证券报》记者证实,监管部门已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要求合资基金公司留意海外股东受次贷危机的影响以及运营情况。据相关人士介绍,监管部门要求合资基金公司要密切关注各自的外方股东的经营运作情况,并在国庆节后尽快将各自的外方股东在本次危机中所受到的影响和冲击情况,以及对合资基金公司所可能产生的影响等相关情况报告管理层。针对基金公司外方股东目前的经营状况,上述基金公司人士向记者表示,公司外方股东目前资本充足率在同行业中居于前列,并预期明年盈利。“外方股东最困难的时刻已过去了。”他进一步解释,由于外方股东提早披露公司将受次贷危机影响,因此不利因素已提前预支,公司股东目前的经营状况良好,不会对国内合作的基金公司产生不良影响,基金公司目前管理和投资均正常运转。“外方股东的变化对合资基金公司的影响有限。”银河证券基金海外分析师卞小宁向《上海证券报》分析表示,欧美各国拯救金融机构的主要措施是国有化,政府接管从很大程度上将稳定相关金融机构的发展运行,因此对内地基金公司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较小。不过监管部门对金融危机影响国内基金业的担忧也并非多余,目前国内60家基金公司中,合资基金公司占据了半壁江山。友邦华泰基金公司就因海外金融危机“虚惊一场”。友邦华泰基金股东中,外方股东AIGGIC持股49%。其中外方股东AIGGIC的母公司AIG(美国国际集团)近来由于受到美国次贷危机加剧的影响,出现流动性问题, 一度濒临破产,此事一度引起国内投资者惊慌。最终AIG因得到美国政府救助,且声明不会对其亚洲业务进行任何变动,这才将消除外界的众多疑虑;作为AIG国内合作伙伴的友邦华泰基金公司也及时向投资者声明,该事件对基金投资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变数三】 华尔街人才降薪海归祸还是福大批金融机构破产、并购、裁员、减薪,这些事无论放在哪个地方都算得上是头等坏事,但对在危机中愁眉苦脸的中国基金业而言,这却是黑云漫天的世界中仅有的“一缕阳光”。随着QDII的开闸以及证监会允许内地基金公司在港设立分支机构,海外人才短缺一度成为内地基金公司发展的难题,早在去年年底次贷危机第一波高潮暴发的时候,广发基金、南方基金等部分基金公司就开始到国外招募人才。而此次金融危机大暴发,不少大型金融机构或破产或裁员,这给国内基金业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华尔街统计数据显示,在雷曼兄弟公司申请破产保护后,华尔街失业者已经超过5万人其中包含数量众多华人金融人才。市场人士对此认为,由于大批金融机构或破产或蒙受巨额亏损,大批失业者在欧美地区短期内难以寻找到合适的职位,由于金融行业整体不景气,金融失业者的薪水预期也陡然下降。“以前华尔街人才的要价令不少基金公司感到为难,但现在的行情完全变了,因此基金公司开始在华尔街实施人才抄底。”一位业内人士称。就在金融危机暴发不久,华夏基金就在其网站刊登英文招聘信息,其招聘职位均要求有海外共同基金或对冲基金的管理经验,包括全球市场、新兴市场、美国市场等。市场人士认为,由于华尔街金融危机导致大量金融人才“下岗”,华夏基金此则英文招聘信息的时点及相关职位已暗示了公司抄底华尔街人才的冲动。事实上,一些专业招聘网站同样了解到基金等国内机构面临的人才短缺现象,华尔街金融危机暴发后,一些金融招聘网站已经开始为基金公司盘算起来。国内一家大型金融招聘网站在其首页设置“华尔街人才招聘专区”,对此,该网站CEO石永明表示 “华尔街金融市场不景气导致的华人回流,这对中国的金融机构来讲,无疑是个巨大的利好消息。”尽管目前大家对海外人才的归来普遍持正面态度,但不得不提醒的是,此次次贷危机的暴发恰恰是部分华尔街人士的过于“聪明”所致,大量高杠杆产品的推出导致最终的崩盘。海外人才的回归可能会推动国内基金业的创新,但处理好创新与风险的关系,才是我们利用好海外人才的关键。【变数四】 危机后遗症如何演变成疑华尔街金融危机所产生的巨大影响,随着危机的演进,其效应可能还将进一步显现,国内基金业或许将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金融危机给国内基金业留下很深刻的印象,基金公司未来海外产品设计可能更多考虑风险控制。”深圳一位合资基金公司高管上周对《上海证券报》记者如此坦承。由于国内基金公司QDII业务刚刚起步,目前获得QDII业务的25家基金公司中,仅有少数公司产品已开始运作,其“出海”时间也均在本轮金融危机暴发之前。但在金融危机暴发后,国内基金QDII产品如何设计、如何避免海外市场风险、如何避免过于依赖海外合作方,都是当前基金公司推QDII产品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值得关注的是,由于目前拟申请成立新基金公司均采取中外合资的方式,如中粮选择英杰华旗下摩利基金,平安选择新加坡大华银行,民生银行选择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银行、宁波银行亦表示将申请组建合资基金公司。而此次金融危机也暴露出合资基金公司的一些弱点——海外金融风暴可能会通过合资这个渠道传递进来,而监管部门近期对合资基金公司的高度关注也正是出于这种担忧。因此,市场人士据此认为,监管部门亦有可能对申请组建合资基金公司采取更严格的审批态度。以民生加银基金公司为例,该拟成立的新基金公司于2007年12月28日通过银监会审批,剩下一关便是证监会。基金法中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该在六个月内对成立基金公司申请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因此,民生加银将是未来管窥监管部门对申请合资基金公司态度的一个平台。金融危机何时能够最终平息,其影响最终如何,尽管没有统一的答案,但迎接内地基金业的却必然是风险、挑战和机遇的共存。
金融和股票是什么意思
金融:资金借贷股票:把钱投给公司,给你的证明,可以用来获得分红
有哪些对你的金融交易影响深远的书籍
每个投资者都是终生学习者,看书是学习中最重要的一环,芒格和巴菲特被称为长着两条腿的书,可见书籍就是投资者最重要的武器和工具。我说下下面基本对我的投资有深远影响的三本书。穷查理宝典 - 查理·芒格的智慧箴言录这本书可谓苦海之光,迷茫迷茫,引导我前进。读完第一遍完全无法理解,他们把书架放在后面,拿起书本已经两年过去了,第二次读书突然意识到,突然之间,其跨学科的哲学,逆向思考,普遍的智慧可谓臭名昭着,值得一辈子看到吴。投资智慧只是普遍智慧的一小部分,更重要的是学习世界的智慧。这本书开启了我投资和学习智慧的旅程。这本书已成为我的枕头书,通常是新的。芒格先生也成为他一生追求和崇拜的偶像!“彼得林奇的成功投资”林奇写的这几本书是比较容易被大众接受的,不像巴菲特那种总是喜欢抽象的语言和隐喻的情况。林奇的书总是引用了很多实际的投资案例,可见和感人,它适合我们的业余散户。“费雪对成长股获利”这本是股神巴菲特称之为投资理念的始祖。巴菲特说,他有百分之二十的身体流动着费雪的血液。书中的许多思想和方法确实值得一读,包括增长的定义,选股的方法,聊天的技巧等等,这对于指导我们现在的投资还是有意义的!总的来说,多读书,可以明智,可以为我们提高投资能力水平。也可以帮助我们获得真正的幸福。
自认为懂金融投资的进,国际两大投资大师巴菲特和索罗斯不同投资理念和成功?
巴菲特和索罗斯都是白手起家,仅靠投资便积累了数十亿美元的财富。但两人的投资风格截然不同,投资方法也有天壤之别。巴菲特的招牌式策略是购买那些他认为价格远低于实际价值的企业,并永远拥有它们。索罗斯则以在货币市场上做神出鬼没的高杠杆赌博而闻名。两人的区别实在不能再大了。那么,全世界最成功的两位投资者是否会有一些共同之处呢?难以相信的是,马克·泰尔在这部开创性的著作中证明,巴菲特和索罗斯的思考习惯和思考方法完全一致;而更令人难以相信的是,如彼得·林奇、约翰·坦普尔顿爵士、伯纳德·巴鲁克、本杰明·格雷厄姆这样的传奇投资家也都奉行着同样的习惯和方法。马克·泰尔认为,投资能否成功取决于你的投资习惯。在本书中他总结了指引巴菲特和罗斯迈向辉煌的、两人均虔诚奉行的23个投资习惯,这23年投资习惯涵盖了投资世界的几乎每一个方面。你会看到你的投资习惯如何造就投资成功或导致了投资失败。只要你学习和借鉴了这23个习惯,根据自身情况发展出自己的投资哲学,你就能成为投资市场中的胜利者。相信如果有什么是巴菲特和索罗斯都一致的,那它可能就是至关重要的,也许就是他们成功的秘诀。你怎能忽视全世界最伟大的两位投资者的思想碰撞呢?作者简介马克?泰尔是一位澳大利亚籍作家和商人,居住在香港。他从1991年开始发表和编辑投资业务通讯《世界金融分析家》,也是《市场周期的本质》、《如何获得第二张通行证》和1974年澳大利亚畅销书《理解通胀》的作者。在20世纪90年代,他是一位营销顾问和律师,曾协助创办了5家极为成功的投资刊物。他毕业于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经济学专业,还是神经语言程序学的高级执行师。他所写的有关投资和其他问题的文章曾出现在《时代》和《南华早报》等刊物上。六年前,他采纳了沃伦?巴菲特和乔治?索罗斯的制胜投资习惯,卖掉了手中的所有商业权益,从此专事投资。编辑推荐巴菲特和索罗斯的区别不能再大了,如果有什么是他们都会做的,那它可以就是至关重要的,也许就是他们成功的秘诀。失败的投资普遍是被这七种致命的投资信念迷惑了:致命投资信念一:迷信预测。要想赚大钱,必须先预测市场的下一步动向。致命投资信念二:迷信权威。即便我不会预测市场,总有其他人会,而我要做的只是找到这么一个人。致命投资信念三:迷信内部消息是赚大钱的途径。致命投资信念四:迷信分散化投资。致命投资信念五:迷信冒险。要赚大钱,就要冒大险。致命投资信念六:迷信工具。以为投资要依靠一种能确保投资利润的系统。致命投资信念七:迷信市场的必然性。我知道未来将会怎样,而且市场必然会证明我是对的。而以巴菲特和索罗斯为代表的世界上最成功的投资者不会带着教条的思想进入市场,他们的思考方法和投资习惯与传统的华尔街智慧截然对立:他们不做分散化投资。当他们买入,他们总是能买多少就买多少;他们都会告诉你,他们的成功与预测市场或经济的未来走势毫无关系;他们重视的不是预期利润。事实上,他们根本不是为钱而投资的;他们不相信只有冒大险才能赚大钱,事实上,他们更重视的是不赔钱而不是赚钱;他们对市场本质的看法惊人地相似——而且都对有效市场假说和随机游走这样的学术理论嗤之以鼻;他们从来不读华尔街搜肠刮肚写出来的那些研究报告。他们对其他人怎么想毫不关心。马克?泰尔在本书中提出,投资能否成功取决于你思考方法和投资习惯的。通过分析指引沃伦?巴菲特和乔治?索罗斯迈向辉煌的制胜投资习惯,马克?泰尔揭示了所有成功投资者的共同投资习惯。而且,每一个制胜习惯都很简单,你可以轻轻松松地自学成才。你是想像沃伦?巴菲特那样寻找股市上的便宜货,还是像乔治?索罗斯那样做货币期货交易,这无关紧要。只要你采纳了沃伦?巴菲特和乔治?索罗斯的制胜投资习惯,你就能创造超乎想像的业绩,更轻松地赚到更多的钱。
现在您认为金融市场是牛市嘛?
简单说一下: 1、现在金融市场可以简单理解为牛市,结构性牛市,拥有核心资产的牛市,对于那些蹭热点,业绩不突出的股票来说就不是,别看指数可以上涨,但是投资者手中的股票未必能跑赢指数。 2、牛市也分阶段,牛市初期金融, 科技 等板块已经先行走出来了,真正到中期的时候才会迎来大部分股票的普涨行情,但是这里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本轮牛市与以往可能真的有些不同,垃圾股,ST股可能不会再有翻身之日。所以要认清现状,拥抱手中优质股票才可以稳步获利。 3、即使是牛市,牛市也需要回调,而且回调起来并不是很温柔,所以风险还是需要注意点,不要以为牛市来了就可以抱着股票不动,如果做不好波段同样也会利润回吐甚至到亏损,牛市亏损也是比较严重的,任何时候都需要敬畏市场,多一份冷静,保持一份谨慎是仍然需要的。 4、投资是门学问,要想在金融市场中站稳脚跟,那就需要付出,不要认为牛市不用付出就可以坐享其成,学习还是比较重要的,能够做到学习,学有所用,与时俱进才可以。 我不认为是中期牛市,而是短期流动性泛滥的反弹 。 流动性泛滥会催生资产泡沫,面对疫情冲击,全球央行开启了货币政策宽松,中国央行也不例外,只不过是措辞不同而已,新年以后降准释放了1.75万亿元资金,还有各种结构性宽松,LPR一年期利率下行30个基点,还有各种结构性贷款利率下行财政贴息贷款。 庞大流动性谁就能保证不进入楼市股市,楼市上涨股市上涨,大家赚的是流动性泛滥的泡沫钱,而不是上市公司发展的钱。 A股与美股还有一个不同,那就是积极股市政策伴随的是IPO再融资减持放量,背后是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融资,这会带来很多的中长期负面影响,那就是限售股解禁冲击,部分垃圾公司登场。 短线大家可以享受泡沫,前提是绑好安全带,做好风险管理,中长期需要特别谨慎,一旦货币政策转向,资产泡沫破裂,投资者就会面对尴尬,最近看到一则消息,也是出口转内销的,我对后市更加谨慎一些, 绝对是大牛市! 截止今天,连续14天沪深两市成交量过万亿!! 要知道,2015年牛市,最高也才连续21天成交量过万亿!! 从市场需求上说,创业板注册制还未实施,客观上也需要一个良好的氛围;科创板刚刚有了示范效应,也需要加柴火助力, 这时候谁要是掉了链子,恐怕是要落埋怨的。 经济周期下行,叠加疫情,本身就让上峰有些举步维艰,偏偏是叠加超大雨季,水灾河患又来了,痛思之余,想想上头还有啥招呢? 这个角度来说,需要一个融资市场,各企业低成本的获取直接融资,先把眼前的大难关渡过去, 有些泡沫、有点垃圾,但又何妨 ? 牛市的过程就是一波三折,往往没有经历过的人,会被突如其来的下跌搞得惧怕不已,过几天再看,一切照旧! 板块轮动,说明了什么问题? 结构性的牛市自去年年初到现在,医药、新 科技 、白酒消费、新基建基本都被打到了高位,加上7月以来突如其来的一轮爆量牛,上述板块相信混迹市场的老油条们(公募私募游资)也是 实在下不去手 。 本月全市场新增资金保守估计将要有几千亿,各大资金虎视眈眈、枕戈待旦。这种行情下,你会怎么做? 当然是还没有涨的,或者涨得不多的板块,只有抢在别人前面有了底仓,后市无论涨跌才不被动,也才能游刃有余。 况且基金还有建仓的时限,刚好市场又来了一次“挖坑”型调整,于情于理,都应该大干特干一场。 牛市中的轮动,奉上老股民的一段打油诗: 金融打头, 科技 领先、喝酒吃药,基建能源、车拉房跑,煤飞色舞,公用扫尾! 注:金融包括券商、信托、保险、银行、参股金融票 科技 包括电子、信息、软件、通讯、智能化、互联网 药包括制药、医疗、医用设备 能源包括石油、天然气、热能、核能、电力等 色包括有色金属和其他矿业 公用包括环保、水务、高速、等其他经营有固定收费 这段道出了牛市轮动的特征。 如今是吃药喝酒已上头, 科技 老早就领先,赶忙金融建材拉房跑,军工站位媒飞色舞。 不是到了尾声,而是低估值上涨拉开帷幕! 当下的市场,和之前的几轮牛市还是有不同的。 大家长目前对股市的态度是确实需要,又不希望重走老路: “一放就疯、一抓就死” 。所以 长牛、慢牛是比较符合大家长的预期。 而主流公私募、明星首席们,到目前为止还是有分歧的。 上周还有人高喊牛市大旗直插4000,至少维持到明年上半年,周末就有人喊出了泡沫浮现,老乡快跑,边打边撤。 说明在对市场的理解上,诸方参与代表,还是存在不小的分歧。 买在分歧,卖在一致! 大家还有不同意见之时,往往市场还是在混沌期,而当所有声音都在叫喊“牛市无敌”之时,反而我们要竖起耳朵,高度警惕了。 两市的成交量连续13日过万亿,当下的状态只能说:服从大局的需要,长牛慢牛在路上;牛二阶段进行时,板块轮动找低估。 年度主题提示: 拉经济的动能,叠加南方水灾,建材基建板块是重中之重!今日板块龙头已经上板为先,而前期这个板块涨幅有限,相对热门板块来说,还是具备补涨的空间 只要金融市场重融资轻投资,就永远没有牛市。 在以券商为首的金融股连续大涨后,A股市场彻底被点燃。沪指站稳3300,深成指和创业板连续创下新高,成交量创1.5万亿,散户排队开户,券商交易软件罕见出现宕机。 作为大多数股票投资者,对目前的行情肯定充满疑惑,今天为什么涨的这么好?现在到底是不是牛市?接下来指数应该怎样走?牛市旗手券商股还能不能追?小白要不要开户上车?下面就上述问题作出解答,文中观点仅供参考,不具备投资建议。 1.7月6日指数为何涨的这么好? 沪指涨5.71%,拉出罕见大阳线,究其原因,券商、银行和保险三大银行板块功不可没。 从行业板块涨幅来看,银行、保险、券商的涨幅都在9%以上,能够跑赢沪指的板块寥寥无几,绝大多数都在拖指数后腿。所以,如果你没有持有金融股,走出“独立行情”跑输沪指很正常。 实际上以券商为首的金融股已经连续暴涨3个交易日,周六日虽然不开盘,但“牛市”的氛围在股民之中持续发酵,今日情绪宣泄之下,主力顺势而为,掀起金融股涨停潮。除此之外,以银行为首的金融股在估值方面与医药和食品饮料板块相比确实存在低估,近期的上涨是对金融股长期的低估值进行修复。 2.现在到底是不是牛市? 大家都知道,券商是牛市的旗手,但凡牛市来,券商都会先涨。 我们对券商板块近几年的上涨行情做个分析: (1)券商板块在2014年年底,2019年年初和当下出现过三波明显上涨的行情。 (2)当下行情券商板块的涨幅已经与2019年年初那券商行情相差无几,但在气势上券商板块连续三根大阳线明显比2019年更胜一筹。 (3)光大H股涨幅超30%,A股因涨停板制度无法一步涨到位,券商板块99%还要涨!大概率涨幅超2019年年初行情。 (4)当前券商板块与2014年年底那轮行情在气势上和技术面更相似,券商股天天涨停,投资者敢问不敢买。但差别在2014年年底有强烈的改革牛预期,当前疫情之下经济复苏是否存在预期差存在不确定性。 (5)2014年底的券商行情龙头是中信证券,本轮龙头是光大和招商,这两轮都是真枪实弹,2019年年初的那轮券商龙头是中信建投为首的次新券商,因未完全解禁,拉起来会不需要太大资金。 从以上分析上看,券商还要涨,在金融股的带领下沪指涨到3600点可能性极大。牛市是什么?在大多数投资者眼中,上证指数涨才叫牛市! 实际上,2019年年初至今,创业板和深成指的震荡中枢一直在提升,创业板从1200点已经涨到了现在的2500点,已经牛市一年半了。但在投资者眼中,由于上证指数的不给力,对股市的印象一直是沪指反复冲击2900点。 板块分化的也很厉害,包括医药、白酒、食品饮料等板块其实早已走出逆天行情。只不过在金融地产等权重的拖累下,沪指一直被按在地上摩擦。 综上分析,现在就是牛市! 3.接下来指数应该怎样走?牛市旗手券商股还能不能追? 从技术面看,沪指上方已经没有阻力,大概率会一路飙升到前高3587点,也可能小幅技术面调整后拉升到前高压力位处。3587点是个明显的前高压力位,但如果金融股能保持强势的行情,也存在一举突破的可能。 深成指的上涨行情在连续小阳线后变成连续中阳线,今日一根大阳线技术面存在阶段性见顶的嫌疑。 对于已经入场券商股和银行股的朋友,恭喜了,肯定是赚到钱了。操作起来也不难,只要连续上涨,不放巨量下跌,不出现一周以上的横盘滞涨即可耐心持有。一旦出现见顶迹象,金融股切换到滞涨板块的绩优小票即可,比如当前行情下的木业家具板块,很多个股没怎么涨,估值低且基本面有保障。 对于还未入场券商股朋友这里不推荐追高,对于券商行业而言,本质上并不存在大的利好,此番上涨不会像白酒板块一样“不可逆”,当前券商股的上涨已经成为题材和技术面的博弈,未来大概率高点横盘后会大幅下跌。短期追高后一旦出现大幅下跌,没人能准确给出持有还是割肉的建议。 对于银行股而言比较考验选股能力,银行股基本面好于券商,有基本面的支撑,但一些中小银行资产质量存在问题,一轮普涨后未来走势或出现分化。今日招行涨停,信仰粉得以翻身,以招行、平安银行为首的优质银行股值得深入研究。 4.小白要不要开户上车? 现在我们无法判断2020年是否会像2015年和2007年一样出现牛市,我们也无法精准判断目前是像2015年一样普涨的全面牛,还是会像美股一样走出以基本面为基础的结构牛。作为一个投资者,我们不应该也不能错过这样千载难逢的投资机会!这样的牛市,一生遇到3-5次,就够了。 稳妥的选择是:满仓抵御上行风险,选股抵御下行风险! 作为成熟的投资者,现在要考虑的不是要不要入场开户,而是如何在拥有足够安全边际的条件下,选出可以获得超额收益的优质上市公司。即使未来出现下跌,也可以对手中的股票有足够信心,从容面对,而非仓皇而逃,忍痛割肉。 而近1-2个月暴涨过的个股,或已经透支了未来的上涨空间,此时的牛市恐怕难有作为,或为主力提供更好的出货条件,不应为我们的选择。 股市获取超额收益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低价从“傻子”手里买来股票,然后合理价格卖给聪明人;第二种是某个价格买入股票,然后高价卖给“傻子”。目前市场上的文章好多都是在教大家如何以第二种方式赚钱,但第一种方式的钱或许更安全,因为从长期而言市场一定会变聪明。 坚定看好市场未来发展,如果非要用牛市或者熊市来定义市场的话,毫无疑问,现在就是牛市。。 只不过牛市也分很多种类,有结构性牛市,有大牛市,大牛市就是像07年和15年那样。。 而且,牛市也是有阶段性的,不可能突然一下子爆发。。现在正处牛市初期,牛市初期的表现为: 1,散户仍然摇摆不定,怀疑心态居多。 2,大多数散户仍然被套。 3,白马蓝筹整体估值与价格正在悄悄上行。 4,局部题材龙头股出现大涨翻倍效应,而且不是个别现象,甚至出现大涨十倍的个股。 5,货币宽松,市场不缺钱。 6,政策从利好房地产慢慢转移到利好资本市场。。 先拿下3600再说,不过我看这次进来的资金规模,理论上可以推上3800,3400这跌了200多点,我觉得4000问题不大
重组对银行业体系的冲击有多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重组?
重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种市场退出方式,其对银行业体系冲击较小。银保监会批准辽沈银行吸收合并营口沿海银行、辽阳银行,并承接两家银行的有效资产、全部负债、业务、所有分支机构和员工。四川、云南、山西、陕西等地都出现了中小金融机构的合并重组。受行业加速转型的影响,部分中小银行的不良率上升,资本补充压力大。银保监会发布的通报列举了中小银行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公司治理不完善、股东股权管理不规范、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要求落实不到位、违规办理信贷业务和处置不良资产及表外业务、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等。这些潜在的风险,加上COVID-19大流行的影响,使得那些业务和资产结构单一、经营缓冲能力弱的中小银行开始面临风险。在此背景下,中小银行的兼并重组是应对行业转型和市场竞争的重要选择,有利于增强短期抗风险能力,提高区域金融服务能力。具体说来,有 "加减乘除 "的积极作用。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过了《关于吸收合并西安市农村商业银行和西安市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决议》。这是陕西省中小银行合并重组的第二例。陕西银保监局同意榆林市农村商业银行和横山农村商业银行以新设合并的方式成立。中原银行发布通知,拟吸收合并洛阳银行、平顶山银行和焦作中旅银行。吸收合并完成后,将继续投资和拓展主营业务。值得注意的是,中原银行对上述三家银行的 "吸收合并 "是在"新设合并 "13家城市商业银行的基础上进一步合并重组的结果。吸收合并完成后,中原银行累计合并重组了16家城商行。
金融保险业个人所得税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一、营业税(一)征税范围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二)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2)融资租赁营业额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2.保险业的营业额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三)税率及计算公式: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三、教育费附加(略)四、企业所得税(略)五、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六、个人所得税(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金融保险业税收分析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一、营业税(一)征税范围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二)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2)融资租赁营业额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2.保险业的营业额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三)税率及计算公式: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三、教育费附加(略)四、企业所得税(略)五、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六、个人所得税(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金融业应缴纳那些税款?
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接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一、营业税 1、金融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转贷业务的营业额,是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③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 "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 "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 关于外汇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时的具体操作问题 a、各银行(不包括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向用户所收取的贷款利息,减除支付给境外的借款利息支出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纳税。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总行按当年所借外汇的数额及其利息支出,测算出转贷外汇借款的平均利率后,下达给各分支机构执行。各分支机构据此测算出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以向用户所收的贷款利息收入额,减除本分支机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年度终了时,如果各分支机构划转总行的转贷外汇借款利息支出额与总行支付给国外的借款利息支出额有出入时,其差额部分由总行抵补。各银行所属分行如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下属支行发放的,也按上述办法办理。 b、中国银行总行统一从境外借入外汇资金,再通过其所属的分支机构贷给用户的,由所属分支机构按所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向境外支付的借款利息支出由总行从其营业额中统一减除。 c、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这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这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 "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2、保险业计税营业额的确定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其计算公式为: 应征税险种=本月应征税险种 + 上月末应征税险种?D本月应征税险种的实行保费的保费收入的保费收入的应收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 "保费收入"帐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帐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帐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4、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0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5、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如何折合其营业额 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6、应纳营业税额的确定 该行业一般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税率分别为7%、5%、1%。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税税额×税率。不同地区的纳税人实行不同档次的税率。 ①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范围内的和在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区、门头沟区、燕山六个区所属的街道办事处管理范围内的,税率为7%; ②纳税义务人所在地在郊区各县城、镇范围内的,税率为5%; ③纳税义务人所在地不在①②项范围内的,税率为1%; 三、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营业税的税额,附加率为3%。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应纳营业税税额×费率。 四、企业所得税 金融业的企业所得税统一在国税机关进行缴纳 五、房产税 如果企业拥有房产产权的,需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房屋产权的内资单位和个人按照房产税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 (1)以房产税原值(评估值)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评估值)×(1-30%)×1.2% (2)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12%。计算公式为: 房产税年应纳税额=年租金收入×12%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六、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征收的一种税。 年应纳税额=∑(各级土地面积*相应税额)。 北京市城镇土地纳税等级分为六级,各级土地税额标准为: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0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8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四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元;六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0.5元。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七、车船使用税 如果拥有机动车,还需缴纳相应的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和航行于国内河流、湖泊或领海口岸的船舶,按照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征收的一种财产行为税。计算公式为: 乘人汽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载货汽车应纳税额=车辆的载重或净吨位数量*单位税额 摩托车应纳税额=应税车辆数量*单位税额 如果单位属于 "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八、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 "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帐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帐簿,不贴印花。 九、契税 如果企业承受房地产时还需及时缴纳契税 契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向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目前北京市现行契税税率为3%,应纳税额=房地产成交价格或评估价格*税率。 十、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扣缴义务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京地税个[1998]105号文的规定,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提供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15%的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金融业和贸易业应该缴纳几种税
一、金融业 1、营业税按照取得利息等金融应税收入依照5%税率计算缴纳。 2、城建税按照应纳营业税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3、教育费附加按照营业税税额依照3%费率计算缴纳。 4、印花税,借款合同按照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营业账簿,记账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数依照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就增加额贴花,其他账簿按件五元贴花。 5、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25%税率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贸易业的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 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其中:销项税额为销售货物的不含税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17%计算,进项税额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增值税税额 ,以及采购农产品按照13%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采购、销售货物运输费用按照7%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2、城建税按照应纳增值税税额依照城建税税率计算缴纳,(城建税税率:在城市7%、县城、建制镇5%,不在城市、县城、建制镇的1%) 3、教育费附加按照增值税税额依照3%费率计算缴纳。 4、印花税,购销合同按照按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记载的金额万分之三税率贴花,营业账簿,记账资金账簿按照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合计数依照万分之五贴花,以后就增加额贴花,其他账簿按件五元贴花。 5、企业所得税按照实际利润额依照25%税率按月(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此外,不管是金融业还是贸易业,如果有应税房产、土地、车船,应当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房产税按照房屋原值减除10%-30%后余值,依照1.2%税率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按照实际占有土地面积依照规定单位税额计算缴纳;车船税以每辆(乘人车辆)每吨(载货汽车)按照单位税额计算缴纳;具体纳税期限,减除比例、单位税额,因这三税属于地方税种,请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个人所得税以工资薪金收入扣除缴纳“五险一金”再扣除2000元费用标准后的余额,依照5%-4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有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金融服务体现在哪些方面,在发展城镇化的进程中
城镇化是中国经济新的发动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推进经济增长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就,外贸出口、投资以及消费相继成为不同时期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动力。但是,由于后金融危机时代的来临,国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充满变数,世界经济低速增长态势仍将延续,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依然突出,我国必须找准经济发展的突破口。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口就业结构、经济产业结构的转化过程和城乡空间社区结构的变迁过程,其本质特征是农村人口在空间上的转换,非农产业向城镇集聚,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业劳动力转换。 经济学中有个重要的“纳瑟姆”曲线(如图1),它表明当城镇化水平达到30%而继续上升至70%的区间,是城镇化率上升最快的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中国城市化率年均增长0.9个百分点,2012年达到52.57%。若中国的城镇化率今后每年提高1个百分点,持续20年才能达到70%。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末,我国人口总数135404万。城镇人口71182万,其中流动人口23600万。乡村人口64222万。我国城镇化率为52.57%。如果扣除未真正市民化的流动人口数,我国的城镇化率将只有35.14%。如果我国在十年内达到70%的城镇化率,以现有人口数为基数静态测算,按国家统计局的口径(简称“窄口径”),需市民化23600万人,每年市民化人数为2360万人;若按扣除流动人口的专家口径(简称“宽口径”),需市民化47200万人,每年市民化人数为4720万人(见表1)。 如果按2012年人口自然增长率0.495%测算,2022年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142258万,2032年我国人口总数将达到149459万人。同样十年达到70%的城镇化率,窄口径需城镇化人口总数将达24800万人,而宽口径需城镇化49600万人(见表2)。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动态测算要达到70%的城镇化率,我国将有2.48亿~4.96亿农民进入城市,十年间每年“市民化”约2480万~4960万农村人口。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对投资、就业、消费的全方位拉动,进而优化产业结构,缩小城乡差距,将推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拉动投资。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新型城镇化仍然会产生新的基建投资空间。以日本为例,日本基本建设投资的增速在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的后半程,继续呈现上升趋势,在城镇化率突破70%后,日本的基建投资增速才开始趋稳。据全国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公报,全国33270个乡镇中,仅11.7%的乡镇有公园,68.4%的乡镇有综合市场,23%的乡镇有农产品专业市场,34.4%的村地域内有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全国仅72.3%的镇实施集中供水,而且只有24.5%的村饮用水经过集中净化处理;全国仅19.4%的镇生活污水经过集中处理,36.7%的镇有垃圾处理站,15.8%的村实施垃圾集中处理。应该说,我国农村乡镇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基础设施、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有较大改善。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推进,伴随城镇功能完善的需要,在道路、供水、供电、住房、通讯、教育、医疗、文化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等方面将进行大规模、全方位的建设,从而形成巨大的投资需求。 优化结构。经济发展史表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过程,必然伴随着产业结构的演进。这种演进是需求结构、技术进步趋向以及供给要素的变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表现。城镇化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紧密相连,有专家通过计量分析表明,城镇化进程与第三产业发展相关系数为0.933,与第三产业就业比重相关系数为0.968,都呈现高度正相关。随着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推进,不仅能够推动以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为主要内容的公共服务发展,也能够推动以商贸、餐饮、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消费型服务业和以金融、保险、物流等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型服务业的发展,从而推动我国经济结构加快转型,实现经济服务化。 增加就业。发展经济学派的托达罗认为在发展中国家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是经常发生的,这是由于城乡实际收入的差异和获得城市工作可能性的存在。随着新型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必将推动第二、第三产业,尤其是服务业的发展。在经济服务化背景下,服务业已成为吸纳全球就业的主要部门,发达国家的服务业就业比重一般达70%左右。进入21世纪以来,特别是金融危机后期,发达国家新增的就业份额90%以上都被生产性服务业所吸纳。从我国情况看,自2007年至今,服务业已超过工业、农业、建筑业,成为经济发展的绝对主力。2011年服务业就业人员首次超过农业,早已超过工业、建筑业,成为就业绝对主力。我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会为服务业的充分发展提供广阔的空间,就地吸纳大量的农村人口就业。 促进消费。城镇化可以扩大消费群体。阿瑟·克罗伯把中国人分为两个群体:糊口群体(10亿人以上,主要集中在农村);消费群体(1亿~3亿人)。中国低收入者(糊口群体)有消费欲望但没消费能力。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实现居民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意味着糊口群体征收,一部分糊口群体转化为消费群体。城镇化可以提高消费水平。从乡村到城市,居民消费明显增加。农村人口的逐步“市民化”,将促使新型城镇中的文化、旅游、休闲、家政、美容等行业的服务需求不断增加,服务水平将不断提升,进而逐步实现消费结构的升级。2011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15161元,而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仅5221元,是农村居民的2.9倍,人均高出近1万元。按每年“市民化”人口消费的增加和升级,将极大地促进消费。 缩小差距。增长极理论和非均衡发展理论表明,在某一时段内,特别是工业化阶段,城乡差距和区域发展不平衡,是各国工业化进程中共同存在的现象。按照经济理论,经济发展过程中,城乡差距总是先逐步扩大,然后缩小的。从我国的情况看,城乡差距体现在收入、文化教育、医疗保障、政府公共投入等各个方面。而我国的新型城镇化将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出路。一方面,城镇化将加强公共设施投入,改善城镇生活环境。另一方面,城镇化将提升入城新市民的收入,提升生活品质。应该说,城镇化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出路。 城镇化有巨大的资金需求 从新型城镇化对我国经济的推动以及国际经验看,城镇化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也会创造出新的金融需求。目前,专家学者对城镇化的资金需求预测较多。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迟福林认为,未来10年新增城镇人口将达到4亿左右,按较低口径,农民工市民化以人均1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计算,也能够增加40万亿元的投资需求。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2)》指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达到6.91亿,城镇化率达到51.27%。如果未来城镇化以每年0.8~1.0个百分点的速度推进,到2020年前后中国城镇化率将超过60%。据此估计,未来全国将有4亿~5亿农民需要在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生活等方面全面实现市民化,若以人均10万元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进行推算,仅此一项,就至少需要40万亿~50万亿元的巨额资金。王文鄢认为,人口城镇化的成本在8万元~50万元/人不等 。 虽然说专家学者众说纷纭,但根本的一条就是我国未来的新型城镇化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我认为,未来新型城镇化的资金需求主要体现在城镇公共事业建设、城镇房地产开发、城镇小微企业和城镇居民消费等四个方面。若十年达到70%的城镇化率,按资金需求静态测算,上述四个方面的银行资金需求估计将达到23.45万亿元(窄口径)~46.9万亿元(宽口径)(见表3)。 城镇公共事业建设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的公共事业建设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公用事业建设和公共服务建设三个方面。这些项目建设,有的纯靠政府投资,有的可以公私合营,有的可以民间投资。但是,这些项目建设共同的特点是资金需求大、建设周期长、经济收益有限、偿还期长。在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必须多渠道筹集资金,其中大量依靠的就是银行资金支持。按每市民化1人将需要投入10万元测算,每年需要投入2.48万~4.96万亿元建设资金。即便这些资金中只需要50%的银行贷款,也有1.24万~2.48万亿元。 城镇房地产开发需要大量资金。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是人的城镇化。随之而来的就是安居问题。在土地集约使用的情况下,新型城镇化必然改变传统的农家小院模式,实现住宅商品化发展。我国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按每年830万户农民市民化(2480万人除以3人/户),每套城镇普通商品住房成本10万元计算,总投资将达8300亿元,需要外部融资将达6600亿元。若按45.8%的贷款比例计算,需银行信贷资金3800亿元;若按宽口径计算则为7600亿元。 城镇小微企业发展需要大量资金。十八大提出“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工业化,尤其是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是城镇化的持续推动力。农业产业化发展必然促成一大批小微企业创立、成长,产生大量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流动资金需求。从目前全国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与小微企业户数可以测算出,小微企业户均贷款额约90.5万元。假设每年市民化2480万农村人口,2/3为劳动人口(1653万人),其中50%留在小城镇就业则约为827万人,按小微企业户均吸纳就业21人计算,预计将新产生约40万户小微企业,其贷款资金需求将达3600亿元。按宽口径计算贷款资金需求将达到7200亿元。 新城镇居民有大量资金需求。十八大提出,“2020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收入倍增计划中收入倍增者指的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翻一番。农民创业和扩大再生产将使得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需求增加,收入的提高和市民化的发展将使得农民消费升级,新市民对居住、交通、娱乐、教育方面的需求增长将带动个人住房贷款、耐用消费品贷款、汽车消费贷款需求大量增加。2012年我国住户消费性贷款余额104439亿元,按城镇人口71182万简单测算,人均消费性贷款约1.47万元。而新型城镇化每年市民化2480万人,将新增消费贷款需求3650亿元,按宽口径计算将达到7300亿元。 从上述四个方面的简单测算看,每年新型城镇化产生的银行信贷资金需求将达2.35万亿~4.69万亿元左右,约占2012年全国新增境内贷款的26.6%~53.2%。可见,新型城镇化将产生大量的资金需求,而农村银行机构在城镇化建设中大有可为。 银行要助推尽责 根据路径依赖理论,最初的选择决定今后的路径。“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无论是好是坏),由于规模经济、学习效应、协调效应以及适应性预期等因素的存在,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形成自我强化机制。因此,农村银行机构在支持城镇化进程中的机制建设尤为重要。 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需要农村金融服务的支持与配合。农村金融体系是农村经济的“造血体”,建立现代农业金融服务体系、补齐农村金融短板,已成为促进城乡产业互融和要素流动、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新格局的关键。 实际上,银行支持推进城镇化进程对于政府、小城镇金融消费者和银行自身均有现实意义。对于政府而言,可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利用信贷资金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对农民而言,可以转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更新消费观念,节约宝贵的土地资源,有效拉动内需和消费;对银行自身而言,可以拓宽客户资源,拓宽中间业务渠道,挖掘丰富的金融财富,增强综合竞争力。 机构下沉 在前几年的机构撤并风潮中,大量的县域分支机构被撤并,有的县市甚至除了农行和农村信用社,没有其他大中型银行机构。要做好城镇化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前瞻性研究,立足长远发展,根据商业可持续和“贴近基层、贴近社区、贴近居民”原则,将机构网点开设到县域、乡镇,发挥熟人、熟地的优势,开展贴身服务。健全服务功能,开通网上支付等电子支付渠道,提高新型城镇金融服务效率,扩大农村金融覆盖面。 在银行网点的管理上,可以按照网点服务功能与范围,将银行网点分为区域中心型网点、便利型网点和新型自助服务点三种类型。区域中心型网点属于全功能银行,设置在县域或大的乡镇,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便利型网点属于有限功能银行,设置在小型乡镇,以基础性金融服务、收单业务为主,突出低风险、低成本和便利性;新型自助服务点以自助服务为主,配备综合服务终端、助农取款POSE、离行式自助设备等。区域中心型网点负责管理、指导社区便利型网点,并提供业务支持与服务;新型自助服务点作为实体网点的触角与补充,延伸至社区的楼道、药店、超市等社区生活场所,三种类型网点构成层层递进、协作分工、相互支撑的网络体系。 准入放宽 中国城乡差别比较大,农村的区域性差别更大。农业和农村经济有自身的特点,农民信用也有自身的特点,因此,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离不开“土生土长”的“草根”金融。作为银行监管部门,在鼓励支持现有银行机构向下延伸服务网点的同时,积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要在坚持“改制不改姓,更名不离农”的总体原则下,加快推动农信社股份制改造。通过协调三方(政府、省联社及属地监管分局)、实时沟通、分类推进、包片督导、按季通报、考核问责等措施,实行“政府+市场”的改革模式。要进一步放宽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允许更多种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县域和乡镇的布设,尤其是在不发达、欠发达县域的设立,并突出本地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发起设立和增资扩股,提高农村金融市场民间资本的投资比例。 权力下放 为了防范由于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普遍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但是,由于信贷审批权力逐级上收,审批链条拉长,尽管基层机构享有的企业信息最为真实全面,却因为缺乏应有的信贷决策权,无法及时满足企业有效的信贷需求。而有权审批人由于信息的不确定性、信息在传递过程中的漏损和信息的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实现科学正确决策,只能对难以看准的项目进行否决,导致县及县以下分支机构的授权授信逐年萎缩,难以适应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现状和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掌握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经济特点和信用状况的基础上,进一步科学合理地划分信贷管理权限,实行分类指导下的区域性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风险控制水平高、业务市场广阔、有效信贷项目多的分支机构,适当扩大授权和转授权。实行项目负责制,试行直报审批制,由项目营销负责人直报有权(最终)审批人,减少中间环节,减少信息漏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资金回流 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用以抵御非预期损失的虚拟资本。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经济资本管理机制运作的主要路径是“以系数法或资产波动法计量不同风险资产所需的经济资本→以增量配置法分配经济资本→以资本回报率评价经营绩效”。由于经济资本管理机制精确、高度的逐利性,必然导致区域金融资源配置不平衡,使得银行机构难以较好地平衡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与履行社会责任、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协调发展等方面的矛盾。 农村银行机构要在城镇化进程中有所作为,必须建立资金回流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城乡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问题,建立与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相适应的制度安排。一方面,要制订并落实“两个高于”(即“三农”贷款增速要高于GDP增速,高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工作目标。另一方面,要对欠发达地区经济资本管理模型进行优化,即主要在经济资本的分配和考核环节引入调节系数,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入。在经济资本的分配环节,要降低“三农”、城镇化贷款的资本占用系数,按信贷增幅不低于或高于当地GDP增幅的标准配置欠发达地区经济资本;在经济资本的考核环节,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的经济资本回报率差异的实际,按一定的调节系数下调欠发达地区经济资本期望回报率,提高基层银行机构开展“三农”、城镇化贷款的积极性,加大信贷投入力度。 让利于民 2012年,商业银行累计实现净利润1.24万亿元。作为最赚钱的行业之一,我国银行业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履行社会责任的力度,在实现自身经营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薄弱环节和弱势群体,实现银行利益和社会责任的统一。 一方面,突出“免”字,普惠客户。农村银行机构要坚持服务收费“四项原则”,做到合规收费、以质定价、公开透明、减费让利。要按照《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要求,免除客户开户、销户手续费,柜台、ATM机具查询服务费及工本费等服务项目费用,降低金融消费者成本负担。 另一方面,强化“让”字,以义取利。农村银行机构要严格按照监管部门整治银行业机构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落实“七不准”禁止性规定,及时纠正贷款附加不合理条件和强制收费等不规范经营行为。同时,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客户的产品,了解你的客户的市场”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三农”、城镇化贷款的利率水平,切实降低农村金融消费者融资成本,坚决杜绝“杀鸡取卵”式的利率定价方式,筑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活用政策 农村银行机构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在用好用活政策上有所作为。农村银行机构在坚持执行国家的宏观政策的同时,必须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管政策,要用改革创新的思想认识政策,用足政策空间,要在同样的政策下找到适合自己的着力点,按照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有利于银行业自身发展的要求开展金融服务工作。 2012年底,国家四部委连续下发了一系列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文件,笔者认为目前的平台政策体现为: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加强指导、明确责任,规则不变、弹性掌握。控制总量是指,银监会规定2013年贷款总量不能增加,同时对贷款、非贷款融资实行全口径监测。在总量不增加的情况下,对省级和计划单列市符合条件的融资平台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分类管理是指,2013年到期的平台贷款,银行可区别情况给予扶持:包括符合《公路法》的收费公路项目,经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且资本金已到位的重大项目,已列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工程进度达到60%以上且现金流达到全覆盖的在建项目。加强指导是指,指导土地储备机构进入名录以获取银行信贷支持。建议政府结合土地储备新规研究对策,加大指导和扶持力度,争取其他有土地储备的平台公司尽早进入土地储备名录,满足银行信贷融资的基本条件。明确责任是指,政府平台总体属于财政性风险,控制总量由银行法人机构负责,风险防范的任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则不变是指,包括控制总量的原则不变,分类管理的方式不变,区别对待的要求不变,逐步化解的路径不变。弹性掌握是指,银行业将积极支持铁路、公路和新兴产业等领域的国家重点项目建设。 主动营销 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面临新的形势,追求盈利与风险化解之间的关系平衡成为资产负债管理的关键。从美国、日本利率市场化进程看,竞争压力下银行的风险偏好有所上升,贷款占资产比重平稳上升,存贷比持续提高。因此,在我国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银行机构必须积极行动,明确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负责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金融服务工作,充分利用当地优势,注重培育优良客户群,为小城镇建设的稳步发展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要转变“坐等客户上门”的观念,开展主动营销,多深入企业和乡镇,多走访客户,多倾听客户的声音,在需求中找市场,在服务中寻客户,不断提高新型城镇化融资需求的满足率、覆盖率和满意率。要规范农村城镇化信贷业务运作程序。开展区域评价,针对农村城镇化建设目标市场,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形成区域评价报告,为信贷支持和营销决策提供依据。对选定的拓展区域和项目,及时进行金融需求分析,整合产品,制订全面、贴身服务方案,及时开展营销,对于区域整体符合支持条件的,根据该区域特点制订整体服务方案,实行区域整体营销。 创新制度 先进的制度是第一生产力。生产力三要素中最重要的就是人,而制度是人尽其才的保障,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工作积极性,达成工作目标的保障。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金融需求明显有别于以往大城市、大中型企业和大项目的需求。新的金融产品则是农村银行机构有效支持新型城镇化的工具和手段。农村银行机构要努力建设多层次、多元化的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以及相关的政策支持规范体系,有针对性的提供差异化产品,推动崭新的金融品种打进农村市场,推动同业之间的业务合作。 一是创新服务手段。积极推行金融超市“一站式”服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现代化金融服务手段,促进业务办理效率的提高和资源优化整合。围绕银行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代理保险、代理基金、个人理财等业务,创新开发中间业务品种。对已在大城市开办的中间业务品种,应尽快在县域金融机构推广。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网点、人才、信息等优势,大力开展中间业务创新,逐步将业务渗透到投资理财、信息咨询、财务顾问、产权交易服务等领域。 二是创新担保方式。突破传统担保方式的限制,扩大抵质押贷款范围,接受企业自身用的无形资产(品牌、商标、专利)、集体土地使用权、厂房、宅基地和集镇商铺、库存产品等作为贷款担保;推出中小企业信贷、小企业循环贷款、亲友抱团贷款、企业信用联盟、网贷通等贷款业务;农村小额信贷允许用农作物、农产品、承包的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获得贷款。 三是创新融资产品。结合城镇化建设的特点和实际需要,积极开办购建房贷款,支持农民改善居住条件;积极开展农业生产所需消费贷款,鼓励农民购买小型农机具和交通运输工具,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大力支持农民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通过具有经济实力的村民担保的方式试办助学贷款。努力满足小城镇建设对信贷资金的需要。 四是完善责任追究。农村银行机构要以满足“三农”、城镇化的有效信贷需求和防范风险为原则,以调动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为根本,完善信贷制度、定价策略和考核办法,优化信贷流程,增加信贷投放。要科学设立风险容忍度。对经过条线和内审部门检查认定,信贷人员确已依规操作,恪尽职守的,要依规免除其经济责任,实现尽职免责。 监管激励 日本社会学家横山宁夫提出的“横山法则”认为,自发的才是最有效的。作为银行监管者,必须要善于完善制度和规则,引导农村银行机构积极主动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一是加强监管引导。要完善差别化监管政策,提高农村银行机构存贷比和不良贷款的容忍度要求,如对农村银行机构的存贷比设立下限要求,要求不低于60%;允许农村银行机构的不良贷款容忍度高于平均不良贷款率的2~3个百分点。参照扶持小微企业做法,降低农村银行机构“涉农”、“涉城镇化”贷款的风险权重至75%。支持农村银行机构发行“城镇化金融债”,补充资金来源支持城镇化建设。要建立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信贷导向评估监测制度,提升农村银行机构金融服务能力和动力。二是完善扶持政策。建立信贷风险损失补偿机制和信贷投入奖励机制,将特殊补贴政策与普惠制农村税收政策相结合,实现偏远地区农村商业金融的可持续发展。三是搭建沟通平台。由政府部门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定期召开新型城镇化建设联席会、项目供求信息推介会,及时向金融部门通报小城镇的发展规划、产业布局、项目引进、经济运行等情况,及时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推介银行的信贷政策、投放重点和金融服务产品等,增进企业与银行部门的相互了解,实现政府决策与金融政策相一致,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我国金融应该缴纳哪些税,分析我国当前金融保险行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你认为应该如何改革完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 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 一、 营业税 (一)征税范围 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 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 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 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 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 (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 - 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 (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 (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 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 (二)计税依据 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 (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 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 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 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 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 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2)融资租赁营业额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 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 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 (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 (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 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 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 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的营业额 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 (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 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 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 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 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 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 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 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 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 (三)税率及计算公式: 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 三、教育费附加(略) 四、企业所得税(略) 五、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 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 或者 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 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 六、个人所得税 (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 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
⑴ 利息收入要交所得税吗1、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计入财务费用,影响利润总额,需要交所得税。2、国债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非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间的利息收入及银行的利息收入要交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章总则第六条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所以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1)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 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参考资料:网络-利息收入⑵ 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⑶ 利息收入怎么交税如果是公司取得的利息,年末一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是个人存款的利息不需要缴纳个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会计分录,年末的时候,统一计算,如果企业盈利需要缴纳所得税,做如下分录:借:所得税费用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费用个人储蓄存款.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征收个人所得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征收个人所得税;2008年10月9日后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各时间段要分段计算。⑷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如何加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银行的收入是含税的,所以要用不含税的金额乘以税率,所以银行应缴纳版的销项税=(5000+3000)/1.06*0.06=452.83万元进项税:因为取权得的进项50万元是免税项目,所以不能抵扣进项税,所以进项税额=(200-50)*0.17=25.5万元所以应缴增值税=452.83-25.5=427.33万元⑸ 利息收入要交什么税利息收入是否需要交税,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行业来确定。金融类企业取得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税的,需要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缴纳税款的会计分录为: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城建税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教育税 贷: 应交税金——城建税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5)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二、本科目可按业务类别进行明细核算。三、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⑹ 金融机构的利息收入征收所得税吗金融机构也是企业,依法应当缴纳所利税,目前国内各家企业所得税率都是25%。但不是按照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而是金融机构获得的的利润缴纳所得税。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个人应纳税收入的定义和征收的百分比不尽相同,有时还分稿费收入、工资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奖)等等情况分别纳税。所得税又称所得课税、收益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⑺ 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可否免征增值税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一、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三)项所称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一)同业存款。同业存款,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二)同业借款。同业借款,是指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此条款所称“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农村信用社之间以及在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列示的业务范围中有反映为“向金融机构借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三)同业代付。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是指金融商品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等金融商品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等金融商品的交易行为。(五)持有金融债券。金融债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六)同业存单。同业存单,是指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⑻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8)金融机构利息收入纳税扩展阅读: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⑼ 关于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应该交税,交什么税关于公司取得借款利息收入应该交税,需要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首先,对于营业税。根据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将货币资金存放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是,纳税人将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或者自行及其他方式将资金贷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以取得的利息收入的5%交纳营业税。其次是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会直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这项损益会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增加应纳税所得额),最后导致当期所得税(应交所得税)增加。所以对于利息收入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拓展资料:1、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给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本科目核算企业(金融)确认的利息收入,包括发放的各类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贴现和转贴现融出资金、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转贷款、垫款等)、与其他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同业等)之间发生资金往来业务、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等实现的利息收入等。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合同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未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等科目,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利息收入,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贷款——利息调整”等科目。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⑽ 哪些利息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税一、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三、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四、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五、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六、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按规定免征增值税。七、统借统还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八、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九、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为什么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扩展资料:免征增值税要求规定:1、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与国际金融机构业务往来交税吗?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第一条的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第三章第十条规定:“以下业务不征营业税:(一)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收入。”
下列各项中,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缴纳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金融保险业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等。一、营业税(一)征税范围金融、保险的业务范围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流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1)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是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是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2)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3)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是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4)金融经纪业,是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5)其他金融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二)计税依据按照规定,金融业的计税营业额包括:贷款利息、融资租赁收益、金融商品转让收益及从事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的手续费收入。(1)贷款业务的营业额①贷款业务的营业额,是纳税人发放贷款所得的利息。②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转贷业务仅指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支出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其他贷款业务一律以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征收营业税。③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④关于出纳长款、结算罚款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⑤关于委托贷款业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⑥关于人民币转贷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外资银行经批准开展的经营人民币业务,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即转贷人民币业务按一般贷款业务处理,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外资金融机构间人民币同业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⑦关于自有资本金存入境外银行再拆借能否按转贷外汇业务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有些外资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除按规定将自有资本金的30%存在人民银行外,其余部分存入境外的关联银行,待其发放贷款时再向该关联银行拆借。上述贷款中相当于自有资本金存款余额的部分,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第二条所说的“转贷外汇业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所说“将自有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性质。因此,对外资银行从存放自有资本金的境外关联银行拆借资金对外贷款的业务,其等额于所存放的自有资本金部分的贷款,应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⑧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⑨根据《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5]2281号)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5年度的已征收入库税款,应予以退税。对税款所属期为1994年度的,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已征收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暂不征收营业税的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相互占用、拆借资金的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如代结算、代发行金融债券等)。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2)融资租赁营业额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及《关于融资租赁业营业税计税营业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83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纳税人为购买出租货物而发生的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3)金融商品转让的营业额①买卖外汇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外汇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②买卖证券的计税销售额,是经营者根据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买卖外汇所得收益,即证券买进与卖出价之间的差额。(4)金融经纪业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经纪业所得的手续费。(5)其他金融业务的营业额是指金融机构从事其他各种金融业务所得的手续费。①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②根据现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191号)规定: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2.保险业的营业额保险业的营业额,是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所得的保费。(1)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2)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3.根据《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45号)规定: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4.关于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的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5.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离岸银行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5号)有关规定确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为劳务发生地的原则,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利息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外的离岸业务收入,为便于管理,暂比照利息收入的处理办法,以其机构所在地确定其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所称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离岸银行业务包括: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同业外汇拆借,国际结算,发行大额可转让存款证,外汇担保,咨询、见证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6.根据《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068号)规定:金融保险业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金融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季季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保险业按其收到的外汇的当天或当月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折合营业额,并计算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动。7.根据《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8]1234号)规定:①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②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③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8.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①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做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审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②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③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但已移交给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得从营业额中减除。④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和财务公司。(三)税率及计算公式:该行业涉及地税征收营业税税率为5%。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适用税率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略)三、教育费附加(略)四、企业所得税(略)五、印花税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的各种凭证所征收的一种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分为从价计税和从量计税两种。应纳税额=计税金额×税率,或者应纳税额=凭证数量×单位税额。1.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2.《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3.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4.中国人民银行各级机构经理国库业务及委托各专业银行各级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设置的账簿,不是核算银行本身经营业务的账簿,不贴印花。六、个人所得税(一)保险业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406号)规定:我市保险业营销员(非雇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25%的营销费用,再按个人所得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所得的计税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的规定:1.个人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红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比例税率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派息分红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4.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三)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了保证和支持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现明确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下列专项基金或资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行 长 周小川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四日内容编辑第一条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第十二条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第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第十四条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第十六条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第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长期”系指1年以上。“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以上”,包括本数。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商业银行可以监管其他金融机构吗
不可以第一节 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组织体系、业务范围、金融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范。它是中国金融法体系中的基本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这是我国关于中央银行的第一部法律。2003年12月27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进行金融调控与管理,是具有国家机构性质的特殊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其在经营目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业务对象、业务方式等方面存在不同,具有特殊性。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为政府和金融机构办理银行业务与提供服务,发行货币,代理国库业务。其不仅依靠行政手段,还通过强有力的经济手段,为国家的宏观调控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二、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承担的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的职能,具体履行以下的职责:1.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宏观调控职能的履行和货币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健全的法制作为前提和保障。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的职能部门,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和发布规章和命令。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调节货币供求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方针和政策的总称,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是各国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就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并就其他有关货币政策事项作出决定后,即予执行,并报国务院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货币政策情况和金融业运行情况的工作报告。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发行与管理货币是世界各国中央银行通常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发行与管理人民币也是其法定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发行人民币,是国家的唯一的货币发行机构,除中国人民银行以外的任何单位、个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发行人民币。中国人民银行不仅负责人民币的发行,还要管理好人民币和流通:依法及时收回、销毁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敌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对印刷、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的行为要进行处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是银行业同业之间融通短期资金的交易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通过电讯手段成交,每笔拆借交易的数额较大,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资金流动性的需要。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主要交易工具是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债券。《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八、商业银行可以独立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也可以委托经相关监管机构认准或者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管理,应对其资质和信用状况等作出尽职调查,并经过高级管理层核准。
2000年至今出台和金融相关的政策 都有哪些
(九)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政策措施:201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汇报》,拟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覆盖我国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实行最高50万元的有限赔付,以低费率起步,将保费建立存款保险基金。目前,方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 意义与效果:存款保险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存款人利益和完善金融安全网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完善我国金融安全网,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深化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稳定和提升我国金融业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50万元的保护限额,能够为全部金融机构99.6%和城市商业银行99.5%、农村金融机构99.7%的存款人提供全额保护,能够确保绝大多数存款人的信心和稳定。 (十)建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政策措施:2013年6月26日,国务院第14次常务会议明确,发挥好开发银行对棚户区改造的信贷支持作用问题。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方案,推动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 意义与效果:设立开发银行住宅金融事业部,有利于将政府政策支持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为大规模棚改开辟成本更低、来源稳定的融资渠道。人民银行通过抵押补充贷款(PSL)工具为开发性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提供了1万亿元长期稳定、成本适当的资金额度,资金利率较市场利率低约1个百分点。截至10月末,使用PSL资金发放的棚户区改造贷款3127亿元。 (十一)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 政策措施: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农业发展银行改革方案,明确了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主要政策措施。 意义与效果:深化农业发展银行改革,界定业务范围,妥善解决政策性财务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明确资本补充计划,建立科学的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有利于其逐步建设成为定位明确、功能突出、业务清晰、资本充足、治理规范、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良好、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农业政策性银行,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真正发挥主体和骨干作用。 (十二)开展民营银行试点 政策措施:发起自担风险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已批准首批5家试点民营银行筹建。 意义与效果:开展民营银行试点的一小步,是打破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玻璃门”的一大步,有利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进一步优化银行业结构,激发金融市场活力,提升微观金融效率,加大对薄弱领域和环节的金融支持,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三)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规模 政策措施:2013年8月28日,国务院第22次常务会议部署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工作。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了方案,新增3000亿试点规模。 意义与效果: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是盘活存量资源的有效措施,有利于腾挪信贷空间,优化资源配置,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2014年8-10月,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24单、914.5亿元,比2014年上半年多121.3亿元。 (十四)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措施:出台《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扩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试点范围。稳妥推进优先股试点工作。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试点有序扩大至全国,并推出做市商交易机制。截至12月9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1434家,总市值3994.47亿元,累计实现融资151.16亿元。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行为。进一步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创新,规范私募基金发展。 意义与效果:推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完善多层次金融市场体系,有利于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减轻企业债务负担,降低杠杆率,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2014年第三季度,新股首发家数为35家,募集资金136.3亿元,分别较二季度多增26家、86.7亿元。1月至9月,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3033亿元,占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4%,较上年全年提升1.1个百分点。 (十五)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 政策措施:2014年7月14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汇报。出台《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化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意义与效果: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利于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有利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一是2014年1-10月,我国保险业保费收入17301.5亿元,同比增长18.25%。二是保险公司加大了保单质押贷款的服务力度。9月末,保单质押贷款1692亿元,比年初增加357亿元。三是逐步扩大保险资金投资股票市场的范围,放开创业板股票投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截至10月末累计投资金额约6660亿元。 (十六)拓宽外汇储备运用渠道 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外汇储备经营管理体制机制,积极拓展多元化投资,为企业提供委托贷款,创新服务方式,充实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成立总规模400亿美元的丝路基金,首期资本金100亿美元中,外汇储备出资65亿美元。支持中俄管道供油250亿美元。中俄原油增供673亿美元。向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银行提供外汇资金3848亿美元。设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为促进亚洲基础建设互联互通、加强地区贸易投资合作创建平台。 意义与效果:完善外汇储备运用和管理,有利于支持我企业“走出去”,带动消化过剩产能和劳务输出,扩大对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贸往来,服务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等国家政治外交战略。 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十七)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政策措施:2013年,经国务院批准,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形成监管合力,防范金融风险。 意义与效果:目前,我国实现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体制。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以及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等方面的协调,对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具有积极意义。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成立以来,加强金融领域重大问题研究,已就降低社会融资成本、防范化解金融领域重大风险隐患、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规范同业业务等达成共识,并出台配套政策和措施,为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八)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 政策措施:2014年,印发《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明确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 意义与效果: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进一步明确中央和地方分级监管体系,明确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健康发展。 (十九)防范重点领域金融风险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3日,国务院第67次常务会议听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情况汇报,并提请11月27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 意义与效果:防范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当前,我国金融体系总体稳健,金融风险总体可控,但稳中有险、稳中有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包括货币总量不小、企业杠杆率过高、地方政府进入偿债高峰、部分影子银行扩张过快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积极做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一是动态排查风险隐患,把握趋势,前瞻性掌握金融风险的“导火索”和“引爆点”,做到心中有数。二是妥善应对和化解房地产市场风险,有关部门发布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调整房贷政策,支持居民家庭合理住房贷款需求尤其是自住需求。三是积极稳妥化解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风险,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机制。加强总量风险控制,优化贷款结构,逐步化解存量风险。截至2014年9月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不良贷款率为0.06%,比2011年末下降0.23个百分点。四是妥善处置信托、理财等金融产品可能引发的兑付风险。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单位落实责任分工,完善监管制度,做好风险防控。五是妥善应对退保风险。六是防范跨境资本流动风险,三次启动应对大规模跨境资金流出和流入的政策预案。 五、扩大金融对外开放 (二十)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 政策措施:2014年11月17日,经国务院批准,沪港通交易试点正式启动。 意义与效果:启动沪港通交易试点,使内地与香港投资者能够互相买卖股票,有利于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双向开放,提高跨境资本流动和金融交易的可兑换程度,推动资本项目可兑换和人民币国际化,巩固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沪港通交易试点启动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交易结算、额度控制等各个环节运行正常,为境外长期资金投资A股市场提供了便利。截至12月9日,沪股通总额度使用594.42亿元人民币,余额2405.58亿元人民币,总额度使用效率19.81%。截至12月8日,通过港股通从内地流向香港的人民币资金累计65.88亿元。 (二十一)金融支持上海自贸区建设 政策措施:有关部门先后出台支持自贸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共计54条,构成了金融支持自贸区实体经济发展的总体政策框架,明确了自贸区金融改革的总体方向。 意义与效果:在上海自贸区试点有关金融政策,推动资金正常流动、市场化定价及其相关管理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在上海自由贸易区经营,鼓励开展特色业务、针对性建立相对独立的银行业监管体系,深化资本市场、保险市场改革,提升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建立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为金融改革开放探索出可复制的经验。 (二十二)推动双边本币互换 政策措施:双边本币互换协议的目的主要是维护金融稳定,便利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双边贸易和投资。2013年3月以来,人民银行与巴西等10个国家和地区的中央银行或货币当局签署了双边本币互换协议,涉及资金人民币12970亿元。
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一般来说,只要发生了收入,就要对相应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如果金融机构同业往来有利息收入,需要交增值税吗?不了解的小伙伴们一起往下看吧。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要交增值税吗?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就是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包括以下内容: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3.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金融机构利息收入包含什么内容?金融机构同业往来利息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在《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中也进一步明确了其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只要属于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产品、持有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的范围都是免征增值税的。此外,像个人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也是免征增值税。
什么是消费金融公司。?
传统消费金融是指向各阶层消费者提供消费贷款的现代金融服务方式。无论从金融产品创新还是扩大内需角度看,消费金融试点都具有积极意义。在我国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适时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是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趋势和需要的。从金融产品创新看,个人信贷业务是传统银行难以全面惠及的领域,建立专业化的个人消费金融系统,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居民个体。扩展资料:消费金融的来源:其来源于中国银监会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13日宣布,正式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银监会将对此类机构采取先试点、后逐步放开的方式,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成都四地各批准一家机构进行试点,成功后再进行推广。《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为境内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且应具备最近一年年末资产总额不低于600亿元等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在试点阶段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仅包括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和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不涉及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结合国际经验,《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设定了有关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同业拆入资金比例不高于资本总额的100%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消费金融
营改增试点中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其总部或者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按本办法规定的路径和方式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章 大额交易报告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累计交易金额以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支出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报告标准。 第六条 对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交易或行为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包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办理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九条 下列金融机构与客户进行金融交易并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 第十条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境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机构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三章 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制定本机构的交易监测标准,并对其有效性负责。交易监测标准包括并不限于客户的身份、行为,交易的资金来源、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的情形,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 (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 (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发布的犯罪形势分析、风险提示、犯罪类型报告和工作报告。 (三)本机构的资产规模、地域分布、业务特点、客户群体、交易特征,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结论。 (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出具的洗钱监管意见。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因素。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交易监测标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完善交易监测标准。如发生突发情况或者应当关注的情况的,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和完善交易监测标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通过交易监测标准筛选出的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并记录分析过程;不作为可疑交易报告的,应当记录分析排除的合理理由;确认为可疑交易的,应当在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中完整记录对客户身份特征、交易特征或行为特征的分析过程。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按本机构可疑交易报告内部操作规程确认为可疑交易后,及时以电子方式提交可疑交易报告,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配合洗钱调查: (一)明显涉嫌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的。 (二)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或者情况紧急的情形。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列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开展实时监测,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或者其交易对手、资金或者其他资产与名单相关的,应当在立即向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以电子形式或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分支机构报告,并按照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采取措施。 (一)中国政府发布的或者要求执行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所列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 (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 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名单调整的,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开展回溯性调查,并按前款规定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上述名单的监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内部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本机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做出统一要求,并对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职的洗钱岗位,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以客户为基本单位开展资金交易的监测分析,全面、完整、准确地采集各业务系统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障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分析的数据需求。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完整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反映交易分析和内部处理情况的工作记录等资料自生成之日起至少保存5年。 保存的信息资料涉及正在被洗钱调查的可疑交易活动,且洗钱调查工作在前款规定的最低保存期届满时仍未结束的,金融机构应将其保存至洗钱调查工作结束。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对依法监测、分析、报告可疑交易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从事汇兑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 本办法所称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资金清算中心,包括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资金清算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非自然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件),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中国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接到补正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拓展】 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进行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征: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营业利润,因此,借款人在获得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贷款的同时,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按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产生争议的,视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如果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用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提供借款。贷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当按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提供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由于贷款人未足额提供借款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进行不正当使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提供担保。借款人应依据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生效之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主要义务生效之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按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产生,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拒绝贷款人对借款使用状况进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在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情况: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因此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解除而终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解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解除而终止。此外,合同终止的其他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金融科技战略——同业合作平台营销情况简报(10月29日-11月02日)
一、总体情况(一)整体完成情况 截止11月02日,我分行同业合作平台框架协议累计签约115户(含单边签约3户),较上周新增3户(中山2户、自贸区1户),签约覆盖率67%。 佛山、河源、省分行营业部、汕头、汕尾、肇庆、江门、阳江、揭阳、云浮等10家二级分支行签约覆盖度低于60%。请上述行认真研究对策,尽快取得营销成效。省分行将按周对上述行进行督导、落实营销进度,必要时协助营销。(二)省联社及辖属农合机构签约情况 截止11月02日,我分行已与省联社本级及辖属共50家农合机构签订同业合作平台框架协议,签约覆盖率为51%,未签约客户48户。基于省联社已与省分行签署框架协议,请大家尽快落实签约事宜。(三)同业合作平台框架协议签约意向客户情况 目前,有意向签约客户共38户,请加快推进营销工作,早日完成签约工作,每周按时报送营销进展。(四)服务落地推动情况 1、广州银行“零售智能风控”数据测试结果已出,预计下周向总行及金科提供相关测试报告; 2、广汽汇理已进入“零售智能风控”《数据测试服务协议》签订流程; 3、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已完成同业竞价APP产品签约与服务落地工作; 4、渤海银行广州分行已同意签约同业竞价APP产品,相关流程正在推进中; 5、广州银行近期拟招标业务核心系统,拟邀请我行、建信金科以IT架构咨询角色参与该项目,我分行将于近期邀请总行以及金科公司走访洽谈。 二、营销风采展示 省分行-中山市分行 11月02日,省分行梁海燕党委委员走访中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诰锦董事长一行,并见证了中山分行与中山农商行《同业业务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约仪式。省分行金融市场部(同业业务中心)、数据管理与信息技术部、中山市分行陪同出席。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覆盖率较低的二级分支行应立即采取对策,尽快取得营销成效,省分行将进行专项督导通报。 四季度以来,各二级分支行签约进度缓慢,系统内兄弟分行追赶势头迅猛,我分行距系统内第一仍具较大差距,任务压力较大。对于签约覆盖度低于60%的佛山、河源、省分行营业部、汕头、汕尾、肇庆、江门、阳江、揭阳、云浮等10家二级分支行,省分行将采取重点督导,具体要求如下: 1、以邮件形式每周向省分行报送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客户情况以及目标客户清单,并每周进行更新; 2.、以邮件形式向省分行报送目标客户、挂钩责任人、营销进展、客户走访记录、照片等; 3、辖内同业合作平台考核政策、任务分解等。 (二)加快已签约框架协议客户金融科技产品实需落地。 针对前期已经签订同业合作平台框架协议的客户,后期要深入挖掘目标客户需求,加强营销力度,尽快争取服务实需落地,确保在考核上既得势又得分。 四、考核解读 根据省分行《2018年金融科技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按照力争系统排名第一的要求,结合目前各二级分支行的疑问,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考核口径 按照总行及省分行征求意见稿,考核口径为:统计框架协议和产品协议签约对应的客户数据。按照框架协议客户占比70%,产品协议客户占比30%进行计算。 (二)关于计划总数 不设置绝对值计划总数,以2018年末系统内排名第一的一级分行完成数为总计划,按照上述覆盖率通报表的各二级分支行的计划进行同比例调整。 例如:假设上海分行9月末签约完成数为150户,我分行为100户,某二级分支行覆盖率计划为10户,调整后该行计划为150/100*10=15户。 (三)关于ITM系统数据准确性 由于总行运营系统上线较晚,相关数据有待进一步清理和更新,我部将与省分行金融科技部(网络金融部)进行沟通,采用我部相关实时数据进行通报。 (四)对于未下达签约覆盖计划的二级分支行考核方式 对于辖内法人金融机构资源较少的二级分支行,如白云、番禺、花都、从化,采取下述考核:签约1户计划完成率为60%、签约两户为100%。 (五)关于金融科技中的“新一代案例推广”考核该指标将与同业合作平台覆盖率与签约完成数挂钩进行考核。 五、四季度专项激励方案 (一)同业合作平台是总行“金融科技战略”14个社会化平台之一,在“金融科技”考核(KPI分值7分)中权重为32%,已纳入四季度二级分支行KPI考核,指标为“总行主推社会化平台获客量”,详见《关于印发2018年四季度各二级分支行KPI考核办法的通知》(建粤函〔2018〕598号)。 (二)根据《关于做好四季度同业合作平台营销工作,持续发力“金融科技”战略的通知》(金融市场部(同业业务中心)〔2018〕801号),省分行四季度将安排不超过1000万净利差、400万中间业务收入、30亿同业资产日均规模进行同业合作平台业务专项激励,按照客户签约时间,先到先得,分完即止(中收按照框架协议10万元/户、服务收费落地20万元/户的标准进行奖励)。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全文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下面我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所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私运、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
如何更好拓展金融机构存款
就我所知简单说两句,仅针对“同业存款”。我觉得同业是一种“属性”,协定、协议都是一种形式。同业之间也可以做协定、协议的,但这协议不管怎么做,都是同业存款。对于“同业”的具体判定原则,人行一般取“同属金融业”之义,即根据调统司发布的《统计季报》中对金融企业的界定,包括汽车金融、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交易所、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等等等。正规的定义是:今年5月份,五部门联合发布“127号文”(即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规定,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众所周知,同业存款一般不交存款准备金。但是有一般就有特殊。两类企业在银行的同业存款要交准备金。一是保险公司,二是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后者,人行又有详细定义,包括中信控股、光大集团等等。同业存款的另一个问题是,目前同业存款貌似不计入贷存比。不过未来可能“会将稳定、非结算类以及有固定期限的同业存款计入存贷比。”监管层吹风存贷比改革 稳定同业存款或纳入所以我认为,对于同业存款,主要是在资金头寸上必须有所考虑。
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
【答案】:A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 1/3 ,但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可暂不执行。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的通知全文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创新活跃、发展较快,在便利流动性管理、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部分业务发展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规避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经营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引导资金更多流向实体经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的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金融机构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各项交易的业务实质归入上述基本类型,并针对不同类型同业业务实施分类管理。二、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业拆借应当遵循《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3号发布)及有关办法相关规定。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三、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四、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境内信用证、保理等贸易结算原则上应通过支付系统汇划款项或通过本行分支机构支付,委托方不得在同一市、县有分支机构的情况下委托当地其他金融机构代付,不得通过同业代付变相融资。五、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六、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七、金融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和同业投资业务,不得接受和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八、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遵循协商自愿、诚信自律和风险自担原则,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各类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九、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确保各类同业业务及其交易环节能够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地在资产负债表内或表外记载和反映。十、金融机构应当合理配置同业业务的资金来源及运用,将同业业务置于流动性管理框架之下,加强期限错配管理,控制好流动性风险。十一、各金融机构开展同业业务应当符合所属金融监管部门的规范要求。分支机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机构统一的同业业务授信管理政策,并将同业业务纳入全机构统一授信体系,由总部自上而下实施授权管理,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同业业务的类型及其品种、定价、额度、不同类型金融资产标的以及分支机构的风控能力等进行区别授权,至少每年度对授权进行一次重新评估和核定。十二、金融机构同业投资应严格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准确计量风险并计提相应资本与拨备。十三、金融机构办理同业业务,应当合理审慎确定融资期限。其中,同业借款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业务到期后不得展期。十四、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不得超过该银行一级资本的50%。其中,一级资本、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发布)的有关要求计算。单家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该银行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农村信用社省联社、省内二级法人社及村镇银行暂不执行。十五、金融机构在规范发展同业业务的同时,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发展,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同业存单业务试点,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主动性、标准化和透明度。十六、特定目的载体之间以及特定目的载体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同业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十七、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对同业业务的监督检查,对业务结构复杂、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不相适应的金融机构加大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力度,对违规开展同业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十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融机构于通知发布之日前开展的同业业务,在业务存续期间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管理状况,业务到期后结清。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银 监 会证 监 会保 监 会外 汇 局2014年4月24日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业务监管的范围是哪些
中国央行职能有哪些?中国央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 1.货币政策制定中国央行负责制定货币政策,以维护的货币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 2.货币发行中国央行负责发行货币,确保货币的流通性和稳定性。它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来调节货币市场,维护的货币稳定。 3.管理外汇中国央行负责管理的外汇储备,确保外汇市场的稳定。它可以通过调整外汇汇率、购买外汇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汇市场,以维护的外汇稳定。 4.监督银行中国央行负责监督和管理银行业,确保银行业的稳定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业,以维护的金融稳定。 5.发行国债中国央行负责发行国债,以筹集资金来支持政府的财政支出。它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调节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财政稳定。 6.维护金融稳定中国央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金融市场,以维护的金融稳定。中国央行是中国的中央银行,它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制定、货币发行、管理外汇、监督银行、发行国债和维护金融稳定等。货币政策制定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货币发行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发行货币来调节货币市场,维护的货币稳定。管理外汇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外汇汇率、购买外汇等政策工具来调节外汇市场,以维护的外汇稳定。监督银行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业,以维护的金融稳定。发行国债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发行国债来调节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财政稳定。维护金融稳定也是中国央行的重要职能之一,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金融市场,以维护的金融稳定。中国央行的职能是负责管理的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它的职能包括货币政策制定、货币发行、管理外汇、监督银行、发行国债和维护金融稳定等。中国央行的职能是至关重要的,它可以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贷款利率、货币供应量等政策工具来调节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银行业和国债市场,以维护的货币稳定、外汇稳定、金融稳定和财政稳定。
消费金融系统怎么做?消费金融系统是如何开发的_消费金融公司业务
国内研发互联网金融系统软件的公司有哪些?互联网金融的迅速发展,带动了金融企业对金融软件开发的巨大需求,在这种需求环境下,众多的金融系统开发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应时而起,让企业在挑选的时候难免有些目不暇接。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行业的成熟,金融行业对软件的需求也是越来越大,通过金融软件开发,将大大提升企业服务的智能化,增强创新动力,使服务产品能够应变市场需求,智慧化的金融服务发展好,金融软件开发前景广阔,对于金融软件开发,一般是选择外包来进行开发的,也不是一般的企业能够开发出金融软件。很多小微企业总是觉得,要是有钱,企业一定能够又大又强的发展。但其实,在时代的趋势下来看,他们缺少的不仅仅是钱,还包括主营业务不清晰、财务管理不规范、信用缺失、管理成本高等问题,最终归结为企业在金融管理方面能力的缺失。直视这个痛点,有些创新型企业会寻找相关的“金融软件”去弥补其在金融管理能力方面的问题。他们寻找专业的金融软件开发公司,为他们提供符合自身需求的金融软件系统,进一步强化其在金融领域的管理能力,完善企业业务的发展,助力企业实现更好更快的转型升级。金融软件的存在是促使企业升级转型的重要推动力,能够更进一步帮助企业走进信息化管理时代,利用科技的力量去颠覆传统,利用互联网的博大精深去为企业创造良好价值,推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金融软件开发公司排名1北京华盛恒辉软件开发公司2北京五木恒润科技有限公司3北京做软件致电壹伍扒壹壹叁叁泗柒泗泗公司4UT斯达康通讯有限公司5海尔集团公司6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7浙江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上都是一些较知名的金融软件开发公司,而且因为数量众多,这里就不一一列举了。市面上如此多的金融软件开发公司,我们如何选择一方面,专业的金融素质为最基本的考量因素。开发金融软件什么必不可少?答案便是金融理念的融入,只有更好的将专业知识融入到系统软件,系统软件的使用价值才能大幅度提升,才能更好地应用于金融领域,助力企业高效开展金融业务。另一方面,丰富的项目实施经验也是一个重点考量因素。俗话说的好,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拥有丰富经验的服务商必然拥有众多的过往合作案例,我们可以从中预测其是否符合我们的标准要求,进而再决定是否委以重任完成项目合作。利用自身先进的互联网理念和强大的金融软件开发技术,为用户提供一站式的互联网金融系统解决方案,至今已帮助300大中型企业实现移动化的成功转型。如今市场上的金融软件开发公司这么多,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选择合适的外包商,金频金服用多年的金融软件开发经验以及专业的金融软件开发技术,必然能成为企业的发展助力。
美联储加息“如约而至”,中概股暴涨,这会对金融市场造成什么影响?
这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一路走低,当然这只是我的个人判断,并不对任何人的投资行为构成投资建议。每当我们谈到美联储的加息问题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元回流,其次想到的就是美联储加息对于全球市场的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当美联储加息的时候,全球范围内的金融市场会一路走低,很多地方的行情可能会出现剧烈波动,所以投资人需要重点关注自己的投资风险问题。一、这个事情是怎么回事?这是关于美联储加息和中概股的新闻,严格意义上讲,美联储加息和中概股暴涨并没有必然关系。在美联储加息的过程当中,美联储的首次加息是0.25%。虽然这次加息的幅度并不大,但这已经体现出了美联储对待通货膨胀的基本态度。与此同时,中概股的很多股票在一天之内暴涨了20%以上,有些股票甚至当天暴涨了50%。二、美联储加息可能会导致金融市场一路走低。这个逻辑其实非常简单,美联储加息会进一步导致美元回流,这会进一步导致很多资金从金融市场撤出,所以会导致金融市场的各个股票的市值缩水。对于我们普通投资人来说,我们可以把美联储加息理解为投资行为缩减的信号,同时也需要控制自己的投资仓位。三、美联储加息和中概股暴涨没有必然关系。有人可能会认为美联储加息是引导中概股暴涨的原因,事实上,中概股暴涨的原因是关于退市风险的去除问题。因为中概股此前遭受到了退市风险的危机,在导致很多中概股在短时间内巨幅下跌。在危机去除之后,中概股的很多股票正在实现价值回归,很多股票会走出上涨行情。
金融理财产品有哪些
1.银行理财适合人群:年级偏大,完全没有投资概念的人年化收益2~6% (本文提到的收益都是年化,而且是现行市场利率水平)推荐:稍微大一点的商业银行产品会比四大行略高一些,像上海银行,南京银行,杭州银行等,但农村商业银行级别的产品个人持保留意见,虽然中国的银行目前不存在破产风险,但在金融市场不断成熟的今天,不得不提前提防此类系统性风险。注意点:一定要看清产品说明!!!已经遇到大量的客户完全不知道自己买了什么理财产品,结果最后拿给我看的合同都是什么保险(买保险理财除非你要避税,或者有法律风险等特殊情况,不然都是傻金主,不信你算算你的真实收益),基金,最后不但没收益还倒亏本金的不在少数。千万不要轻信银行柜员的说辞,一定要看合同!!!最最最最重要的一点,不是所有银行产品都保本保息!!!!!基本上只有定期存款能做到,大部分银行理财都不保本保息!!!!我已经遇到无数的人开口第一句就是,你产品保本保息吗?此类客户80%都会被我直接放弃,几乎无法沟通。而且银行很多产品只是代销的,所以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和责任,合同上写的很清楚却几乎没多少人去看,最后出了事去银行闹也没用。总结,银行不是万能的,只能说整体风控较好,但不排除发生风险的可能性。2.P2P理财目前站在风口浪尖的行业,一个在其他国家盛行的明星行业在中国却成了众矢之的。从泛亚,到E租宝,从快鹿集团到中晋(有些卖的不是完全的P2P产品,暂时归到这里),那么多行内大佬纷纷倒台,行业风险和危机已经相当严重。适合人群:风险承受度高的,有自主判断能力的人收益:6~20%???(标榜20以上的也不在少数)推荐:P2P很认平台,因为几乎没有监管,企业自身的风控能力就决定了产品的安全性。宜兴和陆金所可以说开创了2种P2P模式,而且目前运营的也较为良好。个人对陆金所比较熟简单说两句,背靠平安,据说快要独立上市,规模已宣称全球最大,产品类型丰富。已接入基金,保险,私募等产品成为全产品的金融平台。专享理财区产品收益在4.5-7%之间,稍比银行高一点,期限比较灵活,很多产品购买后还可以转让,在PC和手机上都能灵活购买和赎回,较为方便。但不得不提出几点问题,首先是产品投向,很多产品投向不明,有点资金池的味道,部分有投资标的的产品标的的质量实在一般,如果不是有平安2个字做背靠,本人不会放心去投资。第二是坏账率,虽然没有对外公布,但业内很多人都知道陆金所坏账率不低。总结:目前行业风险偏高,不建议购买长期的产品,更不推荐把大部分资产都投入进去,一定要分散投资,选好平台,保证定期都会有良好的现金流回流。抗风险能力不高的还是别去碰,路边的XX财富基本都是骗钱的,一天到晚请你吃饭,旅游送你东西,殊不知羊毛出在羊身上,你看中别人高收益,别人死盯着你的本金。就算年化给你20%,运营个2年盘子大了跑路,刨去成本20%,老板还赚着你本金的40%逍遥法外去了。一年跑路的的多少家请看新闻,基本在我写下这篇文章的期间就有一家跑路的。3.宝宝类产品收益3~5%特点:金额小,资金流转需求高的人自从余额宝火遍全中国之后,各家都争先推出了自己的XX宝产品,基本都是活期,当天或者T+1就能赎回。个人用的比较多的是平安财富宝里的活期盈,去年年底最高达到过5%,现在降了一些,小额赎回2小时到账,用着比较方便,而且有平安信托做背书不怕跑路。市面上还有很多活期能达到7,8%的,个人不太敢尝试,懂行的可以来介绍一下。总结:零钱放进去玩玩,主要就是看个开心,每天看着几块钱的收益爽一爽。虽然见过几百万放宝宝类产品里的, 但个人不太推崇,太浪费了。4.信托(100万起投)收益:6-8%(个别产品会高于8)适合人群:高净值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简介:从我近几年接触客户的经验来看,虽然信托行业规模已经超过保险和证券,成为金融第二大支柱。但很多客户还是没听说过,或者听说过完全不了解。直说几点:1.全国一共只发放了68块信托牌照,比银行都少的多,信托牌照是最贵的金融牌照。 2.直属银监会监管,银监会就管银行和信托。 3.很多信托公司背景强大,不是什么四大行,平安,中信,就是地方政府,或者大财团例如中融信托。4.很多人只能银行,那你是否知道很多银行就是拿着你的钱去买信托,赚个差价,而且不承担任何风险。除了资金量小于100万的,大额客户去银行买个理财结果定向投资于XXX信托计划,这种行为真是LOW爆啦,虽然你跟我说多一层银行,有银行的信用背书在,但详情请搜新闻,银行代销产品出问题的时候看看银行是怎么处理的。 5.风控强大到可以认为是刚性兑付。详细了解过信托产品的都会了解到信托产品强大的风控能力,总体而言,征信类项目》房地产项目》企业流动性贷款,但也要看具体项目。瞎扯个例子,比如万达要在上海市中心买了块地,拿100个亿的土地做抵押只要融30个亿,然后拿万达公司净资产可能值100个亿来股权质押,再找马云做无限连带责任担保。万一项目坏了还不上30亿本金加利息咋办?好办呀,先卖地,随便卖卖都不止这个价。不行咋办?卖万达啊,随便卖卖都不止这个价。还不行咋办啊?找马云还啊,他有钱。万一上海地价大跌100亿只能卖10亿,万达破产只能还5亿,马云破产只能还5亿咋办呀。好办,信托公司兜底,自有资金还。信托公司几十个亿的自有资金就是拿来还坏账的。全中国目前据我所知出现最大的一笔坏账就是中融的青岛凯悦,最后中融自己掏钱给投资者还上了。怕信托公司还不起?信托公司那么多股东个个都身价不菲。怕他们全破产?国家四大坏账公司接盘。还怕?那你还是买好黄金存家里吧,到信托公司还不上那一步基本已经是全球金融危机,国内金融市场崩溃的地步了。起码目前做了那么多年,十几万亿的信托规模,还没有一个产品本金损失,延期兑付的是不少,但有罚息啊,只要不急着用钱不亏!你说你的产品提前兑付?也不亏啊, 本来1年期7%,2年期8%,你买了2年期的一年提早到,你还是8%一年的,比1年期的人赚啊!所以除了一部分流动性风险之外,个人觉得信托几乎可以认定为一种无风险投资行为,但还是要看项目啦。你问我是不是只要是信托,因为刚性兑付所以只要挑收益最高的那个就可以了?那当然不是啦,万一发生系统性风险,某些风控不够好的产品还是会出问题的。江浙沪的征信类项目安全性绝对杠杠的。5.资管计划收益7-12%简介:其实资管就是类信托啦,很多产品发不出信托,只能退而求其次发成资管。一般都是银行或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发行的产品。这就看各家风控能力咋样了,什么样的产品都有,请自己把握或请专业人士参谋总结:收益略高于信托,但风控需要自己去把握。特别是银行代销的资管,一定要自己详细看产品详情,不要傻乎乎的觉得银行卖的产品就安全。请按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来投资。6.私募基金(100万起)收益8~12,或浮动收益简介:很多人概念里的私募都是风险很高,骗人的,投股票等概念,其实私募基金是个很大的概念。信托也叫阳光私募呢,手动微笑脸。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很广,各家实力也不一,所以没有一定产品分析能力的不要轻易尝试。但这两年契约型基金越来越火,越来越多的优质产品不愿意付给信托公司高昂的通道费选择发契约型基金。这就跟我前面所说的,虽然行业风险来讲信托最为安全。但万达非要把上文提到的项目发成契约型基金,风控措施就跟上文描述的一样,同时市面上还有各家的信托产品在卖,那我还是会毫不犹豫的去买万达的契约型基金,只要项目够优秀,有时候发行通道也不是问题。而且很多项目也无法发成信托,资管,契约型基金就是最合适的发行方式。比如最近解除了一个北京大学的文化产业基金,各种风控严的不要不要的,就是发成了契约型基金,而且收益也比信托高,何乐而不投呢?总结:看清项目标的,理清投资结构,防范资金盗用风险,会去投这一块的人也不需要看我的简介啦,直接来跟我探讨产品就好了。7.股权类投资收益:浮动收益,给你一个梦想简介:当前PE类产品越来越流行,特别是一些热门企业如滴滴打车,爱奇艺,乐视,博纳影业等等,不是中概股回归就是国内IPO上市或者借壳,虽然目前借壳收到证监会的一些限制,但也不妨这些企业给我们描绘美好的梦想。总结:直投这些企业,购买他们的股权,等上市之后高价退出就是股权类项目的盈利模式。按中国对新股的狂热程度,只要上市成功翻几倍应该都不成问题。项目方许诺的年化40%,50%甚至100%完全有可能实现。但也必须做好上市不成功的准备,最后如何脱手变现就得考研标的企业资质了。详细去研究企业的状况,从各个层面去分析上市的可能性,看看项目是否有保底回购,理清资金结构也很重要。但在此提一个小点,如果看到市面上股权产品写着最后上市退出却募的是契约型基金,资管啥的,基本都有问题。因为上市的时候此类基金必须全部清退,只有有限合伙的结构可以投资股权。此类项目较为复杂,每个项目也都有各自的特点,想搏一搏高收益的投资者有兴趣可以跟我探讨一下,正好最近在研究这一块拿了几个不错的标的在手上。
关于在金融风暴中涌现的诚信的事例
金融危机下坚守诚信原则 ——访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省白山方大集团董事长宁凤莲 最近,吉林省白山方大集团公司与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合作,该企业拿20万元放在消费者协会,建立诚信基金。如果消费者在吉林省白山方大集团公司的店面买到假酒,只要权威部门认证是假的,可以用该基金给消费者先行赔付,且假一赔十。 吉林省白山方大集团公司是一家经营五粮液、茅台、剑南春等名酒,以及生产长白山果酒、饮料、矿泉水等产品的企业,素有“东北酒王”之称。日前,记者就企业如何坚守诚信的问题,采访了吉林省人大代表、吉林省白山方大集团公司董事长宁凤莲。
关于上汽通用金融还款失败怎么手动还款?的信息
上汽通用金融怎么手动还款1.客户已准备好偿还大致金额。然后,致电为您提供汽车贷款的经销商的财务专家,并明确表示您打算提前还款。他们会向财务公司申请您的预付款,然后他们会告诉您确切的还款金额(未清金额+违约金)和最迟扣款时间,通常是周二。在约定的时间内,您将还款金额存入您之前的还款银行卡,财务公司将一次性扣除您的还款金额并结清贷款。2.1个月内将您的登记证寄回经销商处,并通知您完成抵押取消手续。之后,汽车的真正使用权和交易权将归您所有。一般财务预付有违约金,无利息。以您的三年贷款期限为基础,您需要在第一年半支付未偿付金额的8%作为违约金,并在第二年支付未偿付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作为违约金。一半。拓展资料关于GMAC-SAIC1、 GMAC-SAIC是一家成立于2004年的汽车金融合资企业,总部位于上海。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为终端用户提供购车贷款、办理汽车经销商购车贷款、经营设备贷款等。2010年10月18日,公司共发行金融债券15亿元; 2012年12月,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到全国30个省的300多个城市。2、 作为中国第一家专业的汽车金融公司。GMAC-SAIC成立于2004年,由通用汽车金融公司(现更名为allyfinancial Inc.)上海通用汽车与上汽金融共同组建。上汽通用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专门为通用汽车等汽车品牌客户和汽车经销商提供融资服务。注册资本15亿元。公司自成立以来,依托国际先进的汽车金融管理经验和技术,为近百万汽车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汽车金融服务,保持市场领先地位。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公司已建成覆盖面广、业务品种丰富、服务水平一流的服务网络。公司秉承“诚信、专业、客户至上、创新”的经营理念,始终保持国内汽车金融行业的领先地位。上汽通用金融是国内首家开通网上汽车贷款申请业务的公司。客户只需登录上汽通用金融官网,填写简单的个人信息即可成功申请。在线申请24小时内,专业客服人员将为他们提供优质服务。同时,我们还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定制个性化的贷款产品。上海通用金融逾期一天是主动汇款还是等再次扣款都可以的。贷款逾期一般来说大家最关注两个问题,第一个是否上征信,第二个是否收取逾期利息。上汽通用金融车贷逾期两天一般是不上征信的,同时因为逾期时间较短,也不会收取任何的逾期费用。逾期两天主要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解决:1、主动还款:上汽通用金融车贷逾期后,可以拨打全国客服热线,选择贷款相关服务,系统会自动发送短信到借款人的手机上,上面包含了上汽通用金融还款账户,贷款人可以通过汇款的方式完成主动还款。2、等待系统自动扣款:如果银行卡内余额不足,那么系统就会扣款失败。在逾期两天的情况下,可以将本期还款金额存入银行卡中,等待系统第三天自动扣款。贷款短期逾期及后果:不同资金机构对短期逾期的时间界定有所不同。针对短期逾期,各机构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手段,会进行还款提醒及催收,其后果是:1、高额罚金和违约金:贷款逾期后,还款时除了要归还利息和本金外,还需要缴纳高额罚息和违约金。2、留下个人征信污点:征信报告上会留下逾期记录,即便还款后,逾期记录也会保留5年。逾期记录将会影响逾期者后续几乎所有金融活动。3、收到短信电话催收:放款机构会不间断地发短信、打电话对逾期资金进行催收,告知借款人逾期的严重后果,责令借款人限期归还逾期本息。车贷自动扣款失败后怎么主动还款?用户的车贷扣款失败后,手动还款方式有三种。第一种,致电放款机构的客服,说明情况,告知客服当前系统扣款失败,申请手动还款。第二种,借款人直接去银行柜台,告知自己要手动还款账单,工作人员会给借款人办理手动还款的相关手续。第三种,借款人通过转账的形式,将当月需要归还的车贷账单金额转到还款账户中,然后备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告知银行即可。【拓展资料】车贷贷款注意事项:1.检查相关资料是否齐全。一般来说,去贷款机构申请贷款,需要带齐以下证件:个人身份证、婚姻证明、工作证明、收入证明以及其它一些必要的证明材料。小编建议在出门之前,一定要仔细检查下这些证明。免得因为落下了而来回奔波,进而浪费时间和精力。2.仔细查看贷款合同条款。在签订正式的汽车贷款合同之前,借贷人一定要仔细查看贷款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由于现在绝大多数的贷款机构都提供的是已经印刷好的格式合同,其信贷经理在介绍贷款的时候,不会详细逐条介绍,只会挑重点介绍,这就存在故意忽略某些条款的可能,因此申请者一定要逐条研读,不要正式签字了才后悔。3.注意还贷方式和时间。在签订正式贷款合同后,其汽车贷款就基本办成了。对于借贷者来说要铭记的是自己的汽车贷款还款方式和还款时间。目前汽车贷款主要分为两种还款方式: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等额本息每月还款额度一样,但是支付利息较多,等额本金还贷逐月递减,利息较少,但是前期还款金额较多。至于还款时间只有以合同中规定的时间为准,借贷者一定要按时还款,千万不要逾期,否则不仅会被贷款机构收取一定的罚息,而且还可能影响自己的征信记录。汽车贷款指贷款人向申请购买汽车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是贷款行所在地常住户口居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汽大众车贷怎么主动还款到贷款机构主动还款,提出还款申请。用户需要准备好相关车贷材料,把相关材料交给贷款机构。贷款机构审查材料无误后即可完成主动还款。车贷扣款失败,可以手动还款。用户可先致电贷款机构客服热线,说明要手动还款的原因(一般就是自动扣款失败);客服人员会提供给你一个还款账户,你只需将当月的车贷还款转入到该账户,转账中记得备注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还款账户收到还款以后,会有相关人员进行核实,只要在还款日还款到账,都算正常还款。
在上汽通用金融贷款买车的流程是怎样的?
建行网上银行融e贷贷款后现金怎么提出来不能取款,只能在国内任何一家电子商务网站购买,商户POS卡消费。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电子贷款”可在国内任何一家电子商务网站或商户POS卡上购买。贷款金额:50000-300万元(含),贷款期限:最长60个月,贷款年利率以办理时实际执行利率为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电子贷款”业务可实现网上实时审批,并可离线签约(即网上银行办理申请审批,贷款中心可申请签约支持),金额长,按实际金额和笔数支付利息天。扩展资料:“融E贷”归还规则:贷款期限超过1年或贷款限额超过100万元的建行“融E贷”业务条线,必须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息还款法或定期付息还款法支付。还款日期由管理银行同意。中国建设银行的个人电子贷款服务可以采用借还结合的方式。贷款金额必须在到期日结清。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融e贷”业务介绍建行e贷余额提现中可以通过手机银行的方式:1、首先在手机上打开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在首页找到快贷;2、点击快贷进入快贷界面选择支用;3、进入支用贷款界面可选择消费提现;4、点击进入支用贷款界面选择额度,进行绑定储蓄卡内;5、下拉该界面;6、点击下一步进入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码界面。建行快贷的钱怎么提现?如果申请的是车e贷,那么需要在建设银行合作汽车产商指定的4S店POS刷卡消费,主要用于买车,办理车险,售后维修等等。刷卡消费:申请了建行快贷后,可以在建设银行善融商务、淘宝以及京东等网上商城购物,付款的时候登录网银,在下拉菜单中选择贷款账户就可以支付。取现:如果申请的是快e贷,质押贷,那么可通过个人网银、手机银行等渠道取现使用。扩展资料:注意事项:1、办理快贷需要用户是建行个人网银客户,如果还未成为我行网银客户或者尚未办理建行网银盾,客户申请不了快贷。2、办理快贷过程中,需要插入网银盾,若无网银盾虽可进行贷款申请并获知贷款审批额度,但无法完成贷款全部流程,此时需要确认您的网银盾已随身携带。3、在进行贷款的时候,要注意选择信得过的平台进行贷款,尤其是要注意及时还款,否则会影响个人的征信记录,以后再进行贷款的时候的审批也会出现困难,这点一定要注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行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建设银行官方网站-快贷建行快e贷怎么取现建行快e贷上的钱可以提现到借记卡中,然后到柜台或者ATM机取现;提现到银行卡可以通过手机银行app或者网银;通过手机银行app的提现步骤如下:1.首先在手机上打开中国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在首页找到【快贷】。2.点击快贷进入快贷界面,选择【支用】。3.点击支用,进入支用贷款界面,可选择消费提现。4.点击进入支用贷款界面,选择提取额度,可将快贷的钱提取到绑定储蓄卡内。5.下拉该界面,找到【下一步】。6.点击下一步,进入验证手机短信验证码界面。7.手机验证码校验成功后,即可将快贷的钱提现到银行卡了。快e贷申请时不同的用户得到的授信额度不同,最高授信为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1年,循环使用。额度有效期内,可以随时支用、随时还款。贷款可以在国内电商网站购物,自主提现;在有效期内随时使用贷款,按实际使用天数按日计息。快e贷使用后必须按时还款不能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因为逾期还款会产生罚息,时间越长罚息越多,而且在逾期还款后银行会催收。常见的催收方法就是拨打借款人电话,一直催收到用户归还。需要注意的是,快e贷逾期还款后会被上传至征信中心,个人征信变不良以后快e贷不能继续使用。再有就是快e贷逾期后会影响各种贷款的申请,比如车贷或者房贷,而且逾期归还后还会在征信中继续保存5年的时间,5年后自动消失。版本信息:以中国建设银行5.7.1版本、苹果13(IOS15.4.1系统)、华为mate40(HarmonyOS2系统)为例。
有在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贷过款的吗? 为什么网站公布的和经销商说的不一样呢?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的贷款服务的特点是,利率高,手续相对简单,方式较为灵活。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都是通过汽车经销商来完成贷款服务的,一般对于经销商提供贷款服务要求除正常的手续外,只有几百元的抵押费和非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单证,并没有其他的金融服务费、担保费、还款保证金之类的费用。如果在买车是遇到这样的费用一般都是汽车经销商自行规定收取的,并不是上汽通用金融公司要求的费用,当然你去打客服电话也是问不出来的。 但是相对来说上汽通用的金融服务除了利息较高意外,其他方面还是比较合适的,出手续相对简单外,也会针对不同车款不时的推出贷款活动。有一些甚至比全款买车还要合适。能不能碰上就看楼主的运气了!
互联网金融合作代收通用套餐50元,每个月都要交吗
互联网金融合作代收通用套餐50元,每个月都要交。根据公开信息查询,金融通用套餐费用是每个月正常按时扣费的。这也是消费者应该承担的支出,具有法律保护。
我在上汽通用金融按揭购车的,请问他们是在还款日几点扣款,在当天中午12点存进去的可以吗会不会算逾期
还款日8点扣款,但是因为是各银行代收,会有一些时间出入。当天中午12点存进去的不会算逾期的。会延续再扣的,放心。如果账户余额不足只扣除余额部分,待存入新的金额后,余额变动,就会扣除应扣部分。上汽通用金融会给三天左右的缓冲期,以防止遇到扣款不成功,或者节假日扣款延时的情况。当觉得不保险,可以去4S店说明情况,店里会给车主一个汇款账号,钱打过去也是可以的,如果同时都扣了,上汽通用会选择在下月不扣月供费用。扩展资料: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SAIC-GMAC)成立于2004年8月,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是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由上汽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GeneralMotorsFinancialCompany,Inc.和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5亿元。公司已与全国351座城市中的近7400家汽车经销商建立了良好的零售信贷业务合作关系,成为了一家覆盖范围广、业务品种丰富、服务水平一流的汽车金融公司。公司始终秉承着“开放、锐进、专业、绩效”的经营理念,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经验和技术,结合国内市场特点,为购买上汽集团旗下的上汽通用、上汽通用五菱,以及其他整车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乘用车的个人客户或者企业客户提供购车相关的金融服务,已累计帮助超过500万零售客户实现了金融购车梦想。公司同时还为分布在超过320个城市的近1500家上汽集团旗下的上汽通用和上汽通用五菱的授权经销商提供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零配件贷款等。公司凭借行业领先地位和出众业绩,荣获多项金融业奖项和政府金融类奖项。2017年,在第一财经主办的陆家嘴新金融全球峰会暨中国金融创新榜颁奖仪式上,公司荣获“年度汽车金融公司”称号,是当年唯一获此殊荣的专业汽车金融公司。2018年,公司获得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予的“2017年经济突出贡献奖”;连续第九年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金引擎奖”之“最佳汽车金融公司”,并以其持续创新、不断探索的各项举措,荣获“2018最佳创新型汽车金融公司”;连续第三次荣获《经济观察报》主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所颁发的“年度卓越汽车金融机构”称号。公司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连续两年被杰出雇主调研机构认证为“中国杰出雇主”。公司还担任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持续加强行业内部交流,促进行业与监管沟通。公司将不辱使命,为中国的汽车金融行业创建持续健康的发展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参考资料来源:上汽通用金融官网-公司简介
上汽通用金融提前还款你填写的信息不正确
可进行如下操作:第一步:借款人打开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官方网站。第二步:在页面上找到“还款查询”,并点击进入。第三步:输入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点击“ok”,即可查询还款情况。
上海通用金融公司车贷需要单位电话吗,求大神
一般都是需要电话的
我在上汽通用金融按揭购车的,请问他们是在还款日几点扣款,在当天中午12点存进去的可以吗会不会算逾期
还款日8点扣款,但是因为是各银行代收,会有一些时间出入。当天中午12点存进去的不会算逾期的。会延续再扣的,放心。如果账户余额不足只扣除余额部分,待存入新的金额后,余额变动,就会扣除应扣部分。上汽通用金融会给三天左右的缓冲期,以防止遇到扣款不成功,或者节假日扣款延时的情况。当觉得不保险,可以去4S店说明情况,店里会给车主一个汇款账号,钱打过去也是可以的,如果同时都扣了,上汽通用会选择在下月不扣月供费用。扩展资料: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SAIC-GMAC)成立于2004年8月,总部设在中国上海,是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公司由上汽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General Motors Financial Company, Inc.和上汽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合资组建,目前注册资本人民币35亿元。公司已与全国351座城市中的近7400家汽车经销商建立了良好的零售信贷业务合作关系,成为了一家覆盖范围广、业务品种丰富、服务水平一流的汽车金融公司。公司始终秉承着“开放、锐进、专业、绩效”的经营理念,引进国外先进的金融经验和技术,结合国内市场特点,为购买上汽集团旗下的上汽通用、上汽通用五菱,以及其他整车企业生产和销售的乘用车的个人客户或者企业客户提供购车相关的金融服务,已累计帮助超过500万零售客户实现了金融购车梦想。公司同时还为分布在超过320个城市的近1500家上汽集团旗下的上汽通用和上汽通用五菱的授权经销商提供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包括展示厅建设贷款、零配件贷款等。公司凭借行业领先地位和出众业绩,荣获多项金融业奖项和政府金融类奖项。2017年,在第一财经主办的陆家嘴新金融全球峰会暨中国金融创新榜颁奖仪式上,公司荣获“年度汽车金融公司”称号,是当年唯一获此殊荣的专业汽车金融公司。2018年,公司获得了浦东新区人民政府授予的“2017年经济突出贡献奖”;连续第九年荣获《21世纪经济报道》颁发的“金引擎奖”之“最佳汽车金融公司”,并以其持续创新、不断探索的各项举措,荣获“2018最佳创新型汽车金融公司”;连续第三次荣获《经济观察报》主办的中国卓越金融奖所颁发的“年度卓越汽车金融机构”称号。公司重视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连续两年被杰出雇主调研机构认证为“中国杰出雇主”。公司还担任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单位,持续加强行业内部交流,促进行业与监管沟通。公司将不辱使命,为中国的汽车金融行业创建持续健康的发展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参考资料来源:上汽通用金融官网-公司简介
在上汽通用金融贷款买车,初审通过了,首付也交了,然后提交资料,第二天上汽打电话来我没接上,再过一天
上汽通用汽车金融贷款办理流程:1、到上汽通用汽车经销商处选择喜欢的车型。2、签收购车合同。3、准备汽车贷款申请材料,提出汽车贷款申请。4、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审核。5、购买保险、办理车辆登记,抵押手续,成交。你先在网上填你的基本信息,意向车型,过1天左右,就会有通用金融的专门的客户和你联系,和你核对信息并且了解你的具体贷款意向。他们会根据你的实际情况给你介绍相关的贷款产品,之后就会把你这些意向反馈给你所在地的经销商。他们会在3个工作日左右和你联系,安排你到店看车等等,之后的话,如果你对车型价钱各方面都比较满意的话,把贷款材料给经销商,他们会帮你代办。交由通用金融的总部进行审批,要是顺利的话,3-4个工作日就有结果了,到时候经销商那边会通知你签合同、提车。
一汽大众和通用金融哪个好
一汽大众好。1、一汽大众市场份额为10.9%高于通用金融的7.2%。2、一汽大众平均工资是30.3k高于通用金融20.3k。
有人用过上汽通用汽车金融贷款买车吗?这个详细的流程是怎样的?
一般来说,贷款买车有两个好处,一是可以把节省下的资金用在其他地方,比如投资,投资所得的钱可能会比贷款利息多;二是可以积累信用,贷款买车,只要做到按时还款,就可以积累良好的个人信用,有助于日后申请贷款和信用卡。贷款买车的流程如下:一、订车。先订车再走贷款流程,和4S店协商好具体的优惠政策。二、提交贷款手续资料。通常需要:夫妻双方身份证明、驾照、婚姻证明、房产证、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资料。三、等待审批。提交贷款手续后银行/厂家金融/第三方金融公司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质审批,通常分为线上审批和线下审批,线上审批一般会给贷款申请人打电话;线下审批一般是家访,只有贷款申请人资质不太好的情况下才会采取。四、交首付款。贷款审批通过后需要先交首付款给4S店,然后4S店开具首付收款收据,将此首付收据交给银行/金融公司,等待放款。五、放款提车。银行/金融公司会放款到4S店或者贷款申请人,这样就可以正常开发票上保险提车了。如果您有借款的需求,也可以选择度小满金融旗下的有钱花。有钱花原名“百度有钱花”,是度小满金融(原百度金融)旗下信贷品牌,面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无抵押、无担保的信贷服务,借钱就上度小满金融APP。度小满金融将切实把国家支持小微企业渡过难关的号召落到实处,旗下信贷服务品牌有钱花全面支持小微生产经营,度小满金融是大多数小微业主资金周转时的首要选择。据悉,度小满金融的信贷用户中,有七成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度小满金融携手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计为小微企业主发放数千亿元贷款。此回答由康波财经提供,康波财经专注于财经热点事件解读、财经知识科普,奉守专业、追求有趣,做百姓看得懂的财经内容,用生动多样的方式传递财经价值。希望这个回答对您有帮助。
上汽通用金融怎么手动还款
上汽通用金融手动还款方法: 下载上汽通用金融车贷APP,绑定银行卡,找到还款的界面,点击还款即可。 拓展资料: 1,车辆贷款把钱存进扣款账户就好了,如果主动想提前结清是要打客服电话说明,把钱足额打入指定账户后,金融公司会进行扣款,成功后,金融公司会处理后续工作,车主等绿本拿到后到车管所解压。 2,样的一种方法。 商品特性:每月金额同样的还款额度 贷款年限为12-60个月,首付款低至20% 3 、等本还款 商品描述:贷款期限内,每一期还款额逐渐减少的一种方法。 商品特性及适宜群体:合适收益较高,现金流量平稳,与此同时追求完美性价比高的顾客 贷款年限为12-60个月,首付款低至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