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如何调查

内幕交易的认定是摆在各国证券监管机构面前的一个永久性课题,“以所知谋所利”近乎人情,但却严重侵蚀市场赖以生存发展的公平基础。随着“道”和“魔”关系的此涨彼消、此消彼涨,各国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的认定都在因循一定脉络演进发展。无论如何,业界普遍认为,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演着史诗般波澜壮阔的资产注入、整体上市、并购重组、业绩改善大戏的时点,对内幕交易认定给出更细致、更统一的标准,正当其时。而且,从发展的眼光看,一个《内幕交易认定办法》由试行、确立至于随市场步入演化进程,则从“因时”之举更上升到“因势”的层面,对于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和健康发展,自然具有深远意义。据介绍,《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其中,以内幕交易主体计,“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两类主体的概念,在《证券法》中已有若干规定,《证券法》第74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更是明确列举了若干“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形。《办法》中则进一步丰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类型,并细化了对“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这类主体的认定标准。此外,还对盗用、利用他人名义实施内幕交易者,认定为内幕交易行为人,对于“利用他人名义”,则列举了三种情形: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但所买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本人;卖出他人名下证券,且能直接或间接地从卖出行为中获利;对他人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内幕交易行为主体之外,就是对“内幕信息”这一内幕行为构成要件的认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凡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均为内幕信息。就内幕信息的列举,主要援引自《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在此基础之上,《办法》还就“内幕信息敏感期”做出了规定,即内幕信息形成之时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当然,如证券买卖者不知悉内幕信息,买卖行为与内幕信息无关,有正当理由相信内幕信息已公开,事先不知道获取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为收购公司股份依法进行的正当交易及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正当交易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对于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规定了收益和规避损失两个角度。其中,收益为卖出证券的收入与持有证券的价值之和减去买入证券的成本,交易费用从中扣除。为此,《办法》确定了“基准价格”,即内幕信息公开后某一试点的市价或某一时期均价,在成本收益的会计方法上,可以选用先进先出、后进先出、平均成本、移动平均等方法。规避损失是指卖出证券的收入与信息公开后相应证券价值之差。

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什么危害?

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①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②内幕人员向他人泄漏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③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这里的内幕人员,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人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市场的主管机关和证券中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为该上市公司服务的律师、会计师等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并可能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所谓重大信息,主要包括:①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②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受化;③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人的长期资产等行为;④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⑤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情况;①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①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大:③发行人才产经营环境发牛重大变化;③可能对证券市场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国家政策变化;④发行人的董事长、30%以上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②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东,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对外发行总额的2%以上的事实;①发行人的分红派息、增资扩股计划;①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⑤发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状态:①发行人的收购或兼井、分有等。 内幕交易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法律明令禁止。内幕交易显然在操作程序上往往与工常的操作程序相同,也是在市场上公开买卖证券,但由于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因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危害性: (1)违反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侵犯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上的备种信息,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内幕交易则使一部分人能利用内幕信息。先行一步对市场做出反应,使其有更多的获利或减少损失的机会,从而增加了广大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因此,内幕交易最直接的受害者就是广大的投资人。 (2)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上市公司作为公众持股的公司,必须定期向广大投资者及时公布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建立一种全面公开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样才能取得公众的信任。而一部分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买卖,使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有关公正,损害了广大投资者对上中公司的信心,从而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发展。 (3)内幕交易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内幕人员往往利用内幕信息,人为地造成股价波动,扰乱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什么是股票内幕交易?

股票内幕交易是指知情人利用内幕消息交易股票获利的行为,利用非法渠道获得内幕消息的交易行为,或者利用内幕消息建议他人或者泄露内幕消息的行为。一般上市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证券工作人员、保荐承销证券公司、或者其他管理机构都被认为是内幕消息的知情人,证券工作人员、基金工作人员等都不允许进入证券市场。如需要了解股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温馨提示:1、以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相关产品由对应平台或公司发行与管理,我行不承担产品的投资、兑付和风险管理等责任;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您在做任何投资之前,应确保自己完全明白该产品的投资性质和所涉及的风险,详细了解和谨慎评估产品后,再自身判断是否参与交易。应答时间:2022-01-1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简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罪的区别。

【答案】:(1)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主体是金融机构及有关监管部门及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而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2)犯罪对象不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对象是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罪的对象是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内幕信息。 (3)信息的来源不完全相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信息只能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取的;内幕交易罪的信息来源包括因工作原因获得,也包括采取非法手 (4)单位是否可以成为犯罪主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自然人犯罪;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可以是自

属于内幕交易信息的是( ) A.公司经营用主要资产抵押一次达到该资产的25% B.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发生变动

答案是BC A应当是30%,D应当是5%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ue004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其中:第六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犯罪行为?

法律主观: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罚: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68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罪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法律客观:一、“未公开信息”的认定问题 根据刑法对利用未公开信息罪罪状的描述,具备主体资格的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非法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构成该罪。该条文采用了排除性的方式,把内幕信息以外的适格主体利用职务便利所获取的信息都列入了本罪未公开信息的范围。概念的外延无限广泛,而概念的内涵却是空白,这就为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是否该罪应规制的未公开信息带来困难。 从立法目的和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相协调性出发,“其他未公开信息”应从以下几方面认定: 第一、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同等市场价值。既然法条在定义中引用了“内幕信息”的概念,说明该等信息对于金融市场具有与内幕信息同等的重要性,利用该“其他未公开信息”的行为与利用内幕信息交易行为具有大体同等的社会危害性。内幕信息是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同样“其他未公开信息”也应该是对市场有重大影响,能够影响相关证券期货特定交易品种价格变动的重大信息。 第二、应与内幕信息具有同样的尚未公开的特征。内幕信息是法律要求以特定方式特定时间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在公开以法定形式披露之前属于保密信息。“其他未公开信息”虽然法律并不要求以特定方式披露,但根据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行为性质,该信息只能由特定人员知悉,由交易行为在市场中逐渐释放。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其他未公开信息”的人员有义务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和泄露。 第三、“未公开信息”是内幕信息以外的信息,是不属于内幕信息的信息。内幕信息一般是指证券的公开发行者即上市公司的重大事件或重大经营管理信息,《证券法》第75条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未公开信息”仅指除此之外的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信息。 第四、“未公开信息”具有时效性。未公开信息应是指未公开信息形成之后,即影响资本市场价格的重大投资决策等已经最终确定,至该信息在资本市场释放前的信息。在此时间内未公开信息具有保密性。 二、违法所得如何认定的问题 违法所得对于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来说,既是判断是否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决定是否构成犯罪),也是判处罚金的数额依据(一倍以上五倍以下),还影响着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刑期长短的裁量。而且违法所得对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着同样的意义。 司法机关在确定违法所得的金额时,均是按照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和卖出相关证券品种的价差来计算。 一是此种计算方法可能放纵犯罪行为。行为人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股票后,如果遇到股价下跌的市场行情就可能亏损而没有违法所得,尤其是买入和卖出时间相隔较久容易出现亏损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实际上行为人由于先于公司买入其亏损价格肯定低于公司的亏损价格,行为人也是获益的。而且根据刑法180条的规定,该罪名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获利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了交易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实践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对未赢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未予追究,就是这种计算方式的必然结果。如此处理有违法律的规定。 二是此种计算方法忽略了利用未公开信息卖出的行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不仅包括买入行为,还包括利用未公开信息的卖出行为。 三是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违法所得这一法律概念的本义。刑法上所谓的违法所得应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导致的行为人的获利,即犯罪行为和违法所得之间应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后至卖出前证券价格的变化,掺杂了市场变化、送配股等多种因素,往往不是犯罪行为一个因素导致,甚至和犯罪行为无关联。行为人在基金公司卖出后仍持有该股票,则该股票在基金公司卖出后的增值与否与犯罪行为无关或部分无关。 四是此种计算方法不符合法理。该罪名规范的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行为,一旦该行为实施,即应由刑法180条予以规范,但采取此方法,该利用未公开信息的行为是否应予刑法规范还要看行为人何时卖出股票及以何种价格卖出股票,卖出后获利则构成犯罪,卖出后亏损则不构成犯罪。卖出行为及卖出的时机左右着犯罪行为是否被追究,切断了犯罪行为和刑事处罚之间的必然性。 鉴于上述原因,违法所得额应区分买入和卖出两种情况分别计算: 1、如果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证券,计算违法所得,应以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买入的平均价格与未公开信息所属的投资机构买入同一只证券的最高价格之差,再乘以行为人买入的总股数来计算。即违法所得额=(机构买入的最高价-行为人买入的平均价)X行为人买入的数量。 2、如果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卖出证券,计算违法所得额应以行为人卖出的平均价与公司卖出同一只证券的最低价之间的差额,再乘以行为人卖出的总股数来计算。即违法所得额=(行为人卖出的平均价-机构卖出的最低价)X行为人卖出的数量。 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入和卖出证券按上述方法计算的获利的总额,即为违法所得额。 上述计算方法同样适用于内幕交易罪,并且同样适用于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

内幕交易是什么?内幕交易的要素有哪些?求答案

  所谓内幕交易,按照《证券法》的解释,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的认定需考察三个要素: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在这三个要素上都得到肯定的答复,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一、内幕信息  无论内幕人的认定还是内幕交易行为的界定,都以内幕信息为基础。因此,内幕信息是内幕交易认定中的基础环节。《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定义为: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简而言之,就是会影响股票价格而又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具有两大特征:重大性和非公开性。  重大性一般以消息对股票价格的显著影响力作为判断标准,即在通常情况下,该信息一旦公开,是否导致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在一段时期内与市场指数或相关分类指数发生显著偏离,或者致使大盘指数发生显著波动。《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列举了部分此类消息,主要包括涉及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重大投资行为、公司高管人员的变动等方面的消息。  非公开性涉及价格敏感期间的计算。价格敏感期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该期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内幕交易的认定。只有在该期间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交易才能构成内幕交易。此期间外的行为,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并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从现在的实践来看,敏感期间终结的时点较为容易认定,即依照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之时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具体而言,若内幕信息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能够接触到的全国性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或者被一般投资者广泛知悉或理解,则内幕信息丧失非公开性。  如同人一样,信息也有一个孕育的过程。以何时为信息形成的时点直接关系到价格敏感期的起点,就像以何时为胎儿成为法律上认可的自然人直接关系胎儿可能享有的法律权益一样。不过,信息的形成时点直至今日,依然未能找到一个类似胎儿呱呱落地一样明确的时点,法律法规中对此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实践中依据的标准是信息是否已经确定,例如,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公司或控股股东与第三方签订意向书等。具体需要结合不同案件的情况进行认定。  二、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只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幕人范围的人员,才可能触犯内幕交易这根高压线。依据《证券法》规定,内幕人包括两类:(1)知情人;(2)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从定义上来讲比较容易,即指利用非法手段,包括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此类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没有一个特定的范围,可以是任何一个人。知情人则不同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获得内幕信息的途径是合法的,往往是基于职务、亲属关系等得以接触内幕信息。因此,知情人有一个固定的范围。对此,《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此外,法律还对知情人作了进一步区分。区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谁主张谁举证是法律的一般原则,不过,在某些情况下,考虑到获取证据的难易程度,法律会进行一定的变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法律首先推定有一定的事实,除非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具体到知情人的认定,为了更好地打击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保护属于知情人范围内的人员的合法权益,法律法规根据知情人与内幕信息接触的密切程度,规定了法定知情人、推定知情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对于法定知情人和推定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只需证明其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就可认定构成内幕交易,除非行为人有足够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悉有关内幕信息。非法定和推定的其他知情人,执法、司法机关应采用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人员一样的做法,除证明行为人在价格敏感期内有内幕交易行为,还需证明行为人是否知悉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与推定知情人在行为认定中并不存在差别,仅有的区别在于法定知情人为《证券法》规定的范围,而推定知情人为证监会依据《证券法》授权,在《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中规定的范围。  三、内幕交易的三种具体行为类型  内幕交易的认定,落脚点依然在行为上。内幕人即便知悉内幕信息,只有从事了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内幕交易。这些行为包括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也就是说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三种类型:买卖、建议买卖、泄露。  买卖证券包括以本人名义,直接或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或者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或者为他人买卖证券。其中,以他人名义买卖证券较难认定。目前采用的标准是以资金来源和收益所得进行认定,即紧盯资金的来源与去向。若提供证券或资金给他人购买证券,且该他人所持有证券之利益或损失,全部或部分归属于本人,或对他人所持有的证券具有管理、使用和处分的权益,则属于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买卖行为。  建议买卖指向他人提出买卖相关证券的建议。建议方应为内幕人,被建议方应为非内幕人。行为方面,建议方并不是直接将内幕信息提供给他人,而是基于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从事证券交易。建议方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泄露包括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刑法》中有关内幕交易行为的罪名包括两个: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因此,内幕交易行为的前两种类型和第三种类型在《刑法》中分属不同的罪名,有着不同的后果。不过,两个罪名同属《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罪名,刑罚也相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几类内幕人,不管本身是否从事了买卖证券的行为,若其知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则一旦其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其是否获益,泄露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有什么区别?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即主体均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的内容均可以是国家的经济秘密和影响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国家外交、财政、立法等秘密。因此,两罪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两罪也存在着以下区别:1、在主观方面,前者只能是故意,行为人往往在主观上还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避免损失的犯罪目的,后者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在主体方面,前者包括内幕人员和非内幕人员,并不一定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在犯罪对象方面,前者侵犯的是内幕信息,具体范围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确定,并非都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后者侵犯的是国家秘密,具体包括国防、外交、立法、司法、财政、经济、科技等方面不应公开的事项,也包括一切未经决定或虽经决定而尚未公开的国家事项,以及一切有关国家机密的文件、电报、函件、资料、统计、机构、编制、仓库等。显然,前者的范围要小,机密程度要低。4、在客观方面,前者是指违反有关证券、期货法规,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后者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秘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此外,实践中也会出现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想象竞合的问题。

在证券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需要两个构成要件,即( )。

【答案】:A答案为A。一般来讲,内幕信息是指对证券的市场价格可能造成较大波动的尚未公开的信息。由此可见,内幕信息需要两个构成要件,即重大性和未公开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2〕6号(201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9次会议、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2次会议通过)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第九条 同一案件中,成交额、占用保证金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分别构成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构成共同犯罪的,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占用保证金总额、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十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幕交易的,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第十一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内幕交易罪的刑事责任是什么?

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四)三次以上的;(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2.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做空港股市场从获利,会被判断为“内幕交易”吗

不会,内幕交易不是这么判断的。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什么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有哪些种类

法律分析: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内幕交易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影响或者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并撤销申报;(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六)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七)利用在其他相关市场的活动操纵证券市场;(八)操纵证券市场的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传播媒介及其从事证券市场信息报道的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其工作职责发生利益冲突的证券买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七条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一)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二)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确认文件;(三)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四)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五)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有哪些构成条件

法律分析:1.构成犯罪的主体是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2.行为人在主观上出于故意,即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3.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内幕交易或者泄漏内幕信息的行为。4.行为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自然人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交易所称的内幕信息的三要素不包括

首先,内幕信息的重要特征之一为非公开性。《证券法》第70条规定:“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可见,非公开性的实质在于内幕信息的秘密,即未通过法定媒介进行披露,社会公众与一般投资人无法获知但行为人却可优先接触获得。其次是重要性。重要性是一个具有弹性的概念,在其认定上要综合考量是否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从客观层面而言,是在信息公开前后价格是否产生重大的实质性波动。反映与上述案件中,因高淳陶瓷公司于停牌期间发布一系列公告信息,在2009年5月22日复牌交易后,高淳陶瓷的股价连续10个涨停,充分说明资产重组事项对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影响。从主观层面而言,以投资人作为判定的依据来考察信息是否重大,若理性投资者并不认为该信息是重要的,则不能证明该信息影响到公众的判断。再次是关联性,即信息与证券发行以及证券期货交易相关联。笔者认为,关联程度的确定应当限定于直接相关。不加筛选的任何种类的信息,无论是市场行情、外汇政策、利率调整或是仅仅是一则新闻都认定为具有“相关性”则会将内幕信息的含义宽泛化,以致相关性的特征如同虚设,同时也不符合刑法谦抑性的原则。

内幕交易所称的内幕信息的三要素不包括( )。

【答案】:A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有三:一是来源可靠的信息;二是"重要"的信息;三是"非公开"的信息。

天山纺织重组方高管涉嫌内幕交易以后对股票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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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墨龙内幕交易细节是怎样的?

山东墨龙内幕交易细节曝光:多份财报“被做手脚” 任性违规减持。大股东的违规减持,牵出了一连串违法事实。近日,证监会正式向山东墨龙和相关责任人下发处罚决定书。由此,任性调节上市公司财报数据、多项重要事项未及时披露、内幕信息敏感期减持等违法事实被一一曝光。“踩点”减持牵出连环案由于预测假设的不确定性,业绩预告与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并不鲜见。然而,连续两年出现预告向好、财报巨亏,甚至在财报公告前大笔套现,山东墨龙董事长父子的“踩点”减持实在蹊跷。违法细节曝光:任性改财报在山东墨龙被调查的过程中,当事人父子一度向监管层提出了申辩。矛盾集中在,为上市公司救急筹资而进行减持,恰好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这到底算不算“利用内幕消息而进行的内幕消息”。从最后的处罚决定来看,交易目的并不能左右对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尽管张氏父子申辩,在知道内幕信息的情况下没有利用该消息交易;但监管层则指出,其完全具备能力避免在敏感期进行交易。打击证券违法违规里,没有半分侥幸。根据处罚决定书披露,在2016年10月10日左右,山东墨龙财务部相关人员向财务总监汇报了公司三季度的财务情况,显示公司存在重大亏损。财务总监随后向张云三汇报了这一财务情况;并在张云三的授意下,又在10月17日要求财务部人员对相关数据进行调整,以达到盈利目的。10月27日,山东墨龙公开披露财务信息显示,公司前三季度盈利834万元,并预计全年盈利600万元至1200万元。本案涉案行为无论目的为何,均不影响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有赖于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勤勉尽责,上述人员对信息披露事项承担法定的保证责任,不知情、未参与等事项并不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黄光裕的罪名“内幕交易”是什么意思??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内幕交易丑闻会吓跑众多的投资者,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信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

大豪科技被要求提交内幕知情人名单,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大豪科技在实际业务方面,主要是在电气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而红星、北冰洋、义利则是白酒领域的老字号。这样看,还真是没有什么关系。但是,没有业务往来的两个公司,最终却选择走到一起。在他们的背后,是不可能没有关系的。毕竟,在资本市场没有无缘无故的爱。其实,大豪科技之所以可以和红星公司发生关联,主要还是在于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大豪科技的控股股东是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而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同时也控制者红星股份55%的股份。这样的情况下,他们发生关系还是很容易的。同时,红星股份另外的45%股份是由京泰投资持有。而京泰投资和一轻控股都受北京市国资委的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当然会肥水不流外人田。当然,一轻控股想让红星系列打包上市,也只能找自己唯一控制的小弟大豪科技。根据新闻媒体的报道,其实红星二锅头一直想要谋求上市,但是因为他最开始的定位比较低端,再加上市值远远不够,所以最开始的时候并没有成功。在经过了九年的时间磨化之后,他们终于找到了一个合适的机会。有很多人有疑问,那就是为什么这些酒水公司也想要上市。个主要是因为当公司上市之后,就可以通过社会来筹集资金,从而壮大自己公司的规模,提高自身的影响力。如果红星二锅头可以成功上市的话,那么就可以直接带动北方的酒水产业。想必很多人都听说过茅台作为我们的国酒,茅台的股价可以说让人望而却步。之所以他有这么高的价格,一方面是因为他们的酒厂全程的时间非常长。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因为他们上市的时间非常早,在漫长的发展过程当中,他们已经积累了雄厚的资本信誉。在我看来,这一次红星二锅头完成上市的机会还是非常大的,因为从他们公司给出的年度报表来看的话,他们的二锅头销售收入一直在逐年的上涨,已经逐渐要超过牛栏山二锅头。要知道,在二锅头这个领域,牛栏山可一直是大哥,现在红星能够超过他们,也就证明了自己的市场潜力。截止到上一年的时候,他们的销售额已经达到了92.78亿元,所以在今年很可能突破百亿。看到这样的局面来看的话,今年成功上市并不会有太大的问题。在这种信息泄露的时候,其实也和网络的传播有一定关系。在网络上人们的信息是无所不在的,有一个比较懂电脑的人就会进行一些操作,而人们原本暴露在网络当中的信息,就会被这一些人进行提取,最终也是流落到了一些人们的手中。于是在得知这个女孩已经被确诊的时候,就有很多的人进行这种信息的查找,想要通过各种方式来告诉别人不要接触她,当然也会有一些人对他进行辱骂。加强网络的信息的管理,是当前比较重要的事情。如果信息的安全被加强了,那么即使人们不小心将信息泄露了,其他人也不敢将这一些信息利用在其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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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经理李旭利内幕交易案分析。300~400字。谢谢

  一个月前突然辞职的公私募“双栖”明星李旭利昨天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有消息称,因为涉嫌内幕交易,他目前处于“被限制出境”的状态。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表示,李旭利辞职确实有更深的幕后原因,证监会正在对其进行调查,但取证与认定较为艰难。  “再等一等吧,也许再过一两个月,旭利辞职的事件就会有说法。”昨天,李旭利昔日的东家——上海重阳投资管理公司总裁助理沈斌在接受北京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最近基金圈内传闻事件太多,而重阳目前了解到的情况可能还没有媒体多。重阳目前依然为李旭利的辞职惋惜。  有媒体报道称,证监会内部人士已经证实,李旭利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目前正在“走程序”。有消息人士称,证监会对李旭利进行的调查主要涉及他在南方基金、交银施罗德和重阳投资任职期间的相关股票。该人士称,调查主要针对李旭利在交银施罗德时期发生的一些问题,还有在南方基金期间涉嫌帮其他基金“托盘”。  分析人士认为,如果上述嫌疑被查实,这位昔日市场领军人物很可能成为近期中央政府五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的第一个典型,李旭利可能被判终身市场禁入。上周五,国务院要求证监会等五个部门联手打击内幕交易,抓紧开展一次依法打击和防控内幕交易专项检查,查办一批典型案件并公开曝光,以此震慑犯罪分子。  今年10月22日,上海重阳投资突然对外公布,李旭利由于身体原因和自身安排于近期辞职。这时距他加入重阳投资仅15个月时间。此前,李旭利曾分别就职于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期间,他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和南方稳健的基金经理以及公司的投资总监。在2001年至2005年的熊市中,他管理的产品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的基金经理,后出任公司的投资总监。在任职期间,他的业绩突出,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去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华丽转身”,加盟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始私募基金的运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一个新罪名,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纳入刑法进行调整,属于我国法律的首创。2009年10月16日,最高院和最高检公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追究基金“老鼠仓”的刑事责任从此有了法律依据,该罪名即被确定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1年5月,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基金经理韩刚,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31万元。韩刚也是基金业被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第一人。  另据记者从其他渠道了解,李旭利涉案金额巨大,当时其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对象主要集中在金融股。  本报于去年11月曾独家报道《李旭利辞职真相:涉嫌老鼠仓已被边控》。李旭利当时即被边境控制。就在上个月,还有传言称,李旭利已经潜逃,但实际上就在当月初,李旭利即被警方刑事拘留,近期被批准逮捕。  李旭利曾经是投资界的宠儿,也是基金业的明星人物。14年前才25岁的李旭利,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毕业,加入了筹备中的南方基金。1998年至2005年间,李旭利曾历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研究员、交易员、基金经理、投资总监等职务,先后担任基金天元及南方稳健基金经理,这两个产品在2001年~2005年的熊市中始终保持正收益。  2005年,李旭利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银稳健基金和交银蓝筹基金经理,后出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任职公募期间,李旭利曾多次获得新财富、晨星、金牛基金经理等奖项,以擅长宏观研究和大趋势判断著称。  2009年7月,李旭利顶着公募明星的光环出任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阳投资”)首席投资官,私募界为之振奋。15个月后,2010年10月19日,李旭利突然宣布从重阳投资辞职。从此之后,李旭利参与老鼠仓的传闻就不绝于耳。  2010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等五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指出要充分认识内幕交易的危害性,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及时立案稽查,从快作出行政处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监管层严打之下,今年已有光大保德信原基金经理许春茂、国海富兰克林原基金经理黄林因涉嫌“老鼠仓”被依法查处,其中许春茂已被移送公安机关,黄林则被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被处以30万元罚款及市场禁入。

罚没款36亿的内幕交易案,还涉及到业界哪些大人物?

操控21个账户,20多天时间净赚9个亿,连累马化腾"躺枪"u2026u2026端午节前,证监会再度开出"天价罚单",涉事父女因内幕交易,收到了一张36亿元的罚单。近年来,随着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等非法交易的力度持续加大,加之新《证券法》出台,天价罚单屡屡见诸报端。36亿元并非第一张高额罚单,恐怕也不会是最后一张。当"史上最大罚单"不断刷新,打击非法交易的脚步或许也不会停止。6月24日,证监会披露了汪耀元、汪琤琤父女内幕交易"健康元"股票案的细节。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汪琤琤使用21个账户大量买入"健康元"。涉案账户从2015年3月16日开始大量买入"健康元",截至当年4月1日,两人共计买入8863万股。经计算,涉案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健康元"的盈利达到了9.06亿元。据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本案所涉及的内幕信息为"马某腾入股健康元"。证监会认为,相关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不晚于2015年3月14日,公开于4月4日。就在这一敏感时期,3月15日的下午,汪耀元与减持的策划人进行了9分13秒的通话,次日,涉案账户开始持续大量买入健康元股票。25日,汪耀元又与其通话2分20秒,此后相关账户进一步放量追高买入。据证监会披露的案件细节,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汪耀元与其通话5次,具体日期为2015年3月14日、15日、17日、21日、25日。相关公告显示,系众安保险董事长欧亚平。马某腾则为腾讯创始人马化腾。证监会认为,汪耀元、汪琤琤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构成了《证券法》关于内幕交易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与规定,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罚没款合计36亿余元。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罚单创下了今年以来证监会最高罚款纪录,也超过了2019年的全年罚款总额。2019年,证监会共开出136张罚单,罚没金额合计约35亿元。同时,这张罚单也是创下了涉及A股单只股票的行政罚单新纪录。另一方面,违法获利9亿元的汪耀元、汪琤琤父女,与另一位违法的"炒股冠军"可谓不相上下。据证监会调查,2017年,号称"民间炒股大赛冠军"的高某涉嫌操纵精华制药股票价格,通过操作16个账户,直接导致精华制药连续九个交易日涨停,涨幅高达135%。操纵期间,高某累计获利近9亿元,涉案资金超人民币20亿元。而他所利用的账户中还包括了著名演员黄晓明,乘风破浪的"教主"也因此不幸"躺枪"。

秦奋因5千万炒股涉内幕交易被罚60万一事引发关注,他的商业版图有多大?

证监会近日公布的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表明,秦嗣新、秦奋存在内幕信息公布前买进“鑫茂科技”678.15亿港元,买进额度5017.89万余元(无盈利)组成违纪行为。据了解,秦嗣新是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户,61岁,现阶段住在香港跑马地。秦奋为秦嗣新之子,34岁,目前住上海市长宁区。秦奋称其交易股票的资产都来源于爸爸秦嗣新。秦奋表明不清楚基本上销售市场定义,随便看行情软件看到了这只个股,像买彩票一样买了,还称其股票账户由助手应用笔记本提交订单,计算机遗失。证监会觉得,秦奋有关其买进“鑫茂科技”原因的表述,不能有效表明其买卖出现异常。决策对秦嗣新、秦奋处以60万余元处罚。有的人很有可能不清楚秦奋到底是谁,给大伙儿普及一下。秦奋是秦嗣新之子,上海奋荣投资公司老总,KING电竞及篮球俱乐部投资者。与另一富二代王思聪关联不错,秦奋也有“沪上皇”的绰号,戴着上1000万的名牌手表,有着数辆顶级跑车,还晒有过使用价值几亿元的私家飞机。有钱人买卖股票,就跟买白菜一样,这一没有问题,消费力确实是比平常人强。可是,有钱人运用信息差开展内线交易,毁坏了销售市场公正纪律,也是毁坏了股票市场的优良绿色生态。为什么有钱人可以忽视金融市场的标准,可以随意踩踏,本人来看,关键或是违反规定成本费太低了。60万,对她们这种有钱人而言,仅仅九牛一毛。等同于他二天针对网络主播打赏主播。提议,或是应当增加股票市场违反规定买卖、内线交易的惩罚幅度,才可以真正的产生威慑功效。

秦奋5千万炒股涉内幕交易被罚60万,此事能起到哪些警示作用?

秦嗣新、秦奋存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花5000万买入“鑫茂科技”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秦嗣新、秦奋处以60万元罚款。秦奋称其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中国证监会认为,秦奋关于其买入“鑫茂科技”理由的解释,不足以合理说明其交易的异常。简单来说,秦嗣新认识“鑫茂科技”的老板,老板将内幕消息透露给了秦氏父子,随后秦氏父子买入约5000万元股票。秦奋的辩解很有意思,称自己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偶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像买彩票一样随手就买了。秦奋称其证券账户由助理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电脑在天津打篮球比赛时丢失。对于该笔内幕交易,秦奋在证监会调查期间称,其对资本市场没有兴趣,不知道基本市场概念,随意看行情软件看到了“鑫茂科技”这只股票,没有做过研究,像买彩票一样买了,凭感觉决策。秦奋称其证券账户由助理使用笔记本电脑下单,电脑在天津打篮球比赛时丢失。虽说不能道德绑架,人家有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但在有钱人中,还是佩服曹德旺先生。他说不懂股票的基本市场概念,就像买彩票一样下单,这我还真信。都这么有钱了,哪会用心思去研究股票市场。但是他本人不懂,不代表身边的人也不懂,有钱人越来越有钱,不就是资源多,人脉广,用钱挣钱吗?罚款60万对他来说,可能只是少刷几天嘉年华,少买几件衣服罢了。感觉完全没有威慑力。有网友调侃说,只罚60万,这不是在侮辱我吗?

秦奋5千万炒股涉内幕交易被罚60万,此次处罚起到了怎样的警示作用?

尤其是一些公众人物,在日常生活当中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不要做一些违反法律的事情,要给自己的粉丝和观众做一个良好的榜样,树立一些正能量的形象。

同学圈爆内幕交易是什么?

7月25日报道,继上次界龙实业董事长的高尔夫球友吴永根被证监会处罚之后,又一家上市公司董事长的高尔夫球友被罚了。故事是这样的: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和某地产公司董事长是长江商学院同班同学,还都参加了高尔夫球队,两人平时经常相约打球、聚会吃饭。后来打着打着,地产公司董事长就因为进行该上市公司内幕交易被证监会处罚了……此前,有媒体报道2013年威华股份内幕交易中,也有长江商学院的校友或同学关系。今日,证监会网站挂出三张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一张显示,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边炯因内幕交易摩恩电气股票,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04.20万元,并罚款312.61万元。摩恩电气4年前转型重组雷尚科技事情还得从摩恩电气4年前的一次并购重组说起。2013年10月,摩恩电气因电缆制造主业发展不好,其实际控制人问某鸿提出寻找其他行业资产装入上市公司。2014年四五月的一次股东大会上,在问某鸿的提议下,最终确定公司战略转型方向为重大资产重组手游公司。2014年7月8日,问某鸿和雷尚科技CEO王某B第一次见面,初步沟通收购情况。随后,长城证券开始为摩恩电气设计收购方案、准备尽调清单,并多次向摩恩电气相关人员邮件发送收购相关文件资料。2014年7月28日,问某鸿与王某B在摩恩电气公司草签了框架协议。2014年7月31日,双方中介机构长城证券和天信资本开始就并购重组事项进行现场尽调。2014年8月13日,问某鸿赴雷尚科技商谈并购重组条件,双方就交易价格、方式等达成口头意向,并准备意向书草案。次日摩恩电气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开市停牌。停牌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瑛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也陆续进场尽调。2014年10月18日,长城证券结束现场尽调工作,由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雷尚科技报表收入确认等方面存在疑问,摩恩电气决定终止并购重组雷尚科技项目。10月20日,摩恩电气公告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即日复牌。根据上述情况,证监会认定摩恩电气拟战略转型重大资产重组手游公司事项构成内幕信息。而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4年7月8日至2014年8月14日,摩恩电气实际控制人问某鸿、董事长问某鑫、长城证券保荐代表人田某华、雷尚科技王某B等19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被罚者与摩恩电气董事长为高尔夫球友说道这里,并没有发现边炯与摩恩电气重组雷尚科技有半毛钱关系。别急,继续往下看。处罚书显示,边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问某鸿关系密切,了解摩恩电气经营现状和经营想法,知悉摩恩电气电缆主营业务发展不佳,打算战略转型环保、文化、手游板块等方向。2013年,问某鸿跟同学打球时,曾提到电缆行业也不好做,让同学推荐些医药、军工、环保、文化、手游板块的重组项目。重点来了:边炯和问某鸿两人为长江商学院同班同学,都参加了飞雁高尔夫球队,经常相约各地一起打球,有共同的长江商学院同学圈与微信群。平时经常聚会吃饭,两人联系频繁。更绝的是,边炯熟悉问某鸿出差习惯和个性特点。基于其熟悉问某鸿“除了看项目一般不出差”的工作习惯,凭借电话、见面联系,可以判断出问某鸿所在地点、战略转型工作的阶段性方向和进展节奏。此外,边炯与问某鸿还存在资金借贷关系。根据摩恩租赁财务账:2014年5月至10月,摩恩租赁与华都苑置业共发生1890万元借还款;2014年4月至8月,边炯内幕交易摩恩电气股票的资金来源“寿某苹”账户前后三次向摩恩租赁转出共1048万元;2014年5月,摩恩租赁打款2000万元到华都苑置业“郑某耀”账户,其中1000万后转入“赵某萱”账户,最终又转入“寿某苹”账户。经查,摩恩电气、摩恩租赁与华都苑置业并无业务往来。边炯控制两个账户内幕交易摩恩电气边炯内幕交易摩恩电气使用的是“刘某”账户和“边某洪”账户,均于2014年6月18日开立。据调查,两个账户的资金全部为边炯个人资金,资金调拨指令也由他本人下达。据披露,“刘某”账户于2014年7月22日开始买入“摩恩电气”,当日累计买入52.21万股,累计买入金额362.16万元;10月20日,复牌首日卖出全部股票,卖出金额406.48万元,累计获利42.07万元。“边某洪”账户则在2014年7月21日至22日,累计买入摩恩电气62.19万股,累计买入金额428.96万元。8月11日至10月20日,累计卖出全部股票,卖出金额493.80万元,累计获利62.14万元。上述两个账户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寿某苹”账户。2014年7月17日,寿某苹分别向刘某、边某洪三方银行存管账户转入370万元、430万元,当天这些资金全部转入证券端。2014年10月21日,两个账户分别通过银证转账将证券端412.08万元、492.16万元转入对应三方银行存管账户,并于当天分别转入“赵某永”账户。证监会认定,“刘某”和“边某洪”账户都是边炯在摩恩电气内幕交易敏感期内借用他人名义,集中突击开户,交易品种单一,由“从未交易”到“大量单一”买入,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而资金进出时间、买卖时点与边炯和问某鸿联络接触时间、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据披露,7月18日,问某鸿和边炯在深圳见过面,打过一场高尔夫球。而摩恩电气正是7月17日与雷尚科技商谈,7月21日长城证券便向雷尚科技发送了尽调清单。巧合的是,两个账户在7月17日完成资金调拨后,在7月21日和22日就首次买入“摩恩电气”。据问某鸿通讯记录显示,边炯在买入股票期间也与其存在通话和短信联系。10月20日摩恩电气复牌当日,两个账户全部清仓所持摩恩电气股票。在2014年7月21日和22日边炯首次买入当天,摩恩电气的开盘价分别为6.86元/股和6.79元/股;在8月13日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摩恩电气涨至8.41元/股(当日收盘价);此后并购重组失败复牌当日,其收盘价为8.02元/股,较边炯买入时上涨约18%。而边炯合计买入约114万股,耗资790万元左右,获利超百万元。

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期货内幕交易的处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包括

法律主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量刑:1、犯本罪的,一般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的刑罚;2、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惩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5倍罚金的刑罚;3、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惩处罚金,对相关责任人员惩处本罪个人犯相应刑罚。法律客观: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刑法第180条),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交易如何举报

近日,中国证监会5位官员首次面对媒体谈内幕交易。其中引人注目的一点是,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多部门合作形成强大执法合力证监会稽查局局长刘洪涛:证监会目前建立了稽查部门与交易所一线监控部门的协作机制,对异常交易行为实时监控,发现一起打击一起,进一步加强了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的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执法合力。证监会证监会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焦津洪:证监会参考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通过运用间接的证据,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然后推定从事内幕交易的当事人传递了或者利用了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证监会稽查总队总队长张慎峰:2008年证监会将涉嫌内幕交易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4起,2009年移送8起,今年以来移送14起,几乎每年以翻倍的数量激增。防内幕交易建知情人登记制度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2010年11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公安部、监察部、国资委、预防腐败局5部委《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是指涉及到内幕信息的所有环节的知情人建立留痕机制,相关部门可根据知情人身份证号调查他是否涉及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欧阳泽华:为更好打击内幕交易,证监会正在积极探索内幕交易举报奖励制度。所谓举报奖励制度,就是举报一个内幕信息,经立案查证后对内幕交易人罚款,可以考虑借鉴国外按照罚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对举报人的奖励。此外,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姚刚昨日在第九届中国基金国际论坛上表示,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触犯“老鼠仓”、非公平交易和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这3条底线,否则将受到严厉查处。综合央视、新华社新闻背景操纵股价三桩大案回顾一个月前,“操纵证券市场第一案”汪建中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8年10月23日,证监会对汪建中发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建中因操纵证券市场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汪建中违法所得1.25亿元,并处罚款1.25亿元,总金额高达2.5亿元,这成为证监会开出的第一张个人亿元罚单。实际上,操纵股价以获取暴利,汪建中并非第一人。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一种典型的证券欺诈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内幕消息公开前,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向他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行为。内幕交易一直以来都是证券监管机构积极防控和严厉打击的对象。要理解内幕交易,需从内幕信息、内幕人员和内幕行为这三个点出发。(1)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指未对外界公布的信息,产生于由信息形成合意、决策文件到对外公布过程。这种隐藏在“幕后”的信息通常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重要方面,一般是公司发展的“风向标”。《证券法》第75条列举了几种内幕信息典型。这些重大信息在发布之后,可能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和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例如,上市公司重大财务亏损信息、违约纠纷、高管涉嫌违法违纪等信息往往会引起公司股票价格下跌;上市公司的盈利信息、资产增值信息往往会引起证券价格的上涨。(2)内幕人员内幕人员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俗话说“近水楼台先得月”,这些知情人因其职务、职权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在重要信息发布前就掌握内幕消息。内幕人员分两种,一种是《证券法》第74条规定的内幕消息知情人,包括发行人董监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及其董监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监高,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等机构的工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另一种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消息的知情人,如《证券法》第74条规定人员的亲属、利益关系人,通过不正当的途径比如偷听电话、拆封信件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3)内幕行为内幕行为即指内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获利或者减免损失的行为,这种获利可能是直接获利或间接获利。最常见的内幕行为是在内幕信息公开前的敏感期买卖公司证券,这种买卖证券的行为可能是内幕人员自己操作,或是明示、暗示其他人进行证券买卖。例如,上市公司高管在公司发生亏损等内幕信息对外公布前大量抛售公司股票,为自己止损,便是一种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此外,在内幕信息向公众公开前,内幕人员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也是被法律所禁止的内幕行为。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内幕交易罪。那具体该如何 认定内幕交易罪 ?详细内容,请从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如何认定内幕交易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 法规 ,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依本条第3款及《 证券法 》第68条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二、内幕交易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 1、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 2、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 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我们应注意的是,虽然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但是对此类过失行为也应施以 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如何 认定内幕交易罪 的解答,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一下。关于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其实还有相应的标准,上文也是一并做出了讲解的。

期货内幕交易如何处罚

法律分析:期货内幕交易的处罚: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一)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  (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第二条 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一)利用窃取、骗取、套取、窃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  (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三条 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要综合以下情形,从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  (一)开户、销户、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托管)、撤销指定交易(转托管)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二)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三)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  (四)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  (五)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的;  (六)买入或者卖出证券、期货合约行为,或者集中持有证券、期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  (七)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  (八)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  (二)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  (四)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第五条 本解释所称“内幕信息敏感期”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的期间。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发生时间,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计划”、“方案”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政策”、“决定”等的形成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  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三次以上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第八条 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的,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

如何认定内幕交易行为

法律主观:1、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和证券、期货投资人的合法利益。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有关法规,在涉及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正式公开前,利用自己所知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建议其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买卖,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定主体,是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即内幕人员。所谓内幕人员,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依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或他人内幕交易行为会侵犯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认定意见。

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法律分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以下行为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是( )。A.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

【答案】:C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主要包括下列行为:(1)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信息知情人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获利的行为;(3)非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罪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应如何认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并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相关公司人员、证券监管人员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所以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出具认定意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杭萧钢构案终审维持原判

3月26日下午,受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委托,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萧钢构”一案被告人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2月4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宣判,陈玉兴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陈玉兴,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原判对陈玉兴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杭萧钢构”股票,非法获利4037万元的事实属内幕交易的认定并无不当。符合刑法关于内幕交易犯罪的构成要件。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玉兴伙同王向东通过非法途径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均应予惩处。陈玉兴与王向东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内幕交易犯罪,陈玉兴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指令王向东买卖股票,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为主实施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王向东明知陈玉兴下达买卖股票指令是利用了内幕信息,并知悉该内幕信息来源,仍按陈的指令操作进行股票交易,在内幕交易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法院裁定陈玉兴上诉要求从轻量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据此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两级法院刑事判决具有破冰意义 法制日报3月27日报道:有专家认为,浙江省两级法院对杭萧钢构三位主要涉案人作出的刑事判决,具有了前所未有的破冰意义。 首先,杭萧钢构案的一审判决,充分体现了我国执法部门对利用内幕交易获得不当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事实证明,股票市场中所有的内幕交易行为,都是某些庄家炒作出来的,最终结果是坑害了众多的散户,目的是利用信息的不对称中饱私囊。如此恶劣的行为,对中国股票市场公信度造成极大破坏,扰乱了中国股票市场的健康运行。 其次,法院对罗高峰等三位涉案人的判决,也等于向那些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的操盘手们进行了最生动的警示。虽然从判决的结果以及罚款的数额来看,杭萧钢构案的判决还远谈不上严厉,但判决有期徒刑加处巨额罚金双管齐下的方式,实际上已经表明了中国政府对净化股票市场,还股票市场以真正价值的决心。 再次,去年一年,是中国股市“大牛市”的一年,杭萧钢构股票价格的平空崛起,也再度表明,在资本市场里,某些人为了追求高利益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更为严重的是,自杭萧钢构案起,诸如ST金泰、ST长运等一系列股票的走势都出现了极不正常的现象,作为这一轮恶劣炒作的始作俑者,杭萧钢构案判决,无疑是发出了强烈信号:但凡敢于无视政府的政策与相关法规者,都逃脱不了与杭萧钢构这三位涉案者一样悲惨的下场。

六连板山西路桥收深交所关注函,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六连板山西路桥收深交所关注函,按照山西路桥目前回应的情况来说,这家公司并不涉嫌内幕交易。再加上全国高速路网最新发了一个关于全国高速路的最新规划,这也就意味着这些路桥公司在未来的几年订单量都是爆棚的,这种空前利好让某个基建类企业6连板并不奇怪。按照目前A股的规律,如果一个企业有着比较大的利好,那么投资者一致看好的情况下,此时公司的股票实现几连板是很正常的。但是在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之下,10天之内如果三次触动交易异动,那么就意味着会被相关部门发函,所以深交所发函也是一个正常的举动,我们不必太过惊慌。一、六连板山西路桥收深交所关注函6连版的山西路桥收到了,深交所的关注函在这封关注函里面,深交所不仅问了山西路桥最近的经营状况,同时还问存不存在内幕交易等行为,而且公司有没有出现重组等巨大的经营事变。其实这些都是比较简单而且普遍的问询,这是根据相关法律的一些要求提出问询的,山西路桥的这封问询关注函正说明了目前投资者真的很看好这家公司。二、并不涉及内幕交易:近期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照山西路桥的最新回应,该公司不仅生产经营状况正常,而且内外部经营环境也未发生重大改变。这也就意味着并不涉及内幕交易,而且只是投资者看好该公司而已。再加上目前国内的高速路规划又新增了4万多公里的里程,这也就意味着基建板块的企业未来几年的订单是不愁的,这对于基建行业的资质比较好的山西路桥公司来说,这是一个空前的利好,自然投资者也就会用脚投票。

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到底与谁在内幕交易?

因被立案调研,赣锋锂业(002460.SZ)7月4日新房开盘跌7.07%,之后下滑下挫至2%,截止到发表文章报109.6元。公司3日发布消息称,涉嫌A股某发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线交易,中国证监会于2022年1月24日确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为什么立案半年后才公布,第一财经新闻记者早上致电公司投资人手机数次,但公司A股、H股联系方式均没人接通。实际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于2022年7月1日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序号:证监立案字0252022001号)。而据报道,公示中谈及的某发售公司为江特电机(002176.SZ)。对于此事,江特电机7月4日早盘里在交流平台表明,公司上年12月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研的因素为“因涉嫌信息公开违法违规”,与赣锋锂业无任何关联性;公司没有收到一切有关赣锋锂业此次被立案的有关信息;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的现场调查工作中已结束,该事宜不容易对公司的生产运营、投资建设和“探转采”等工作中造成影响。材料表明,2021年12月9日,江特电机涉嫌信息公开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策对公司立案。早就在2020年8月13日,江特电机公布的通告显示信息,已经筹备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该事宜很有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及控股股东变动。接着又在一周后的8月20日,表明拟以公开增发方法进驻的公司为赣锋锂业,但是因为防止同行业竞争方法等条文未达到一致的原因,有关进驻及重新组合锂业财产计划方案无法执行。虽然赣锋锂业进驻方案未果,但在此期间,江特电机股价在2020年6月~8月中下旬大幅度增涨,股价总计涨幅贴近60%。且在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9月17日期内,总计涨幅达到2061%。赣锋锂业股价主要表现看来,公司股价从2020年起涨幅显著,特别是2020年6月至2020年底,半年内总计涨幅为88%。2021年股价创历史新高224.4元,2020年~2021年,2年总计涨幅达230%。近一个月,赣锋锂业股价涨幅为31%,截止到一季度末,赣锋锂业股东户数近22万家。

同学圈爆内幕交易是什么情况?

7月25日,证监会网站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将安徽华都苑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边炯因内幕交易上海摩恩电气(002451)股票案公之于众。边炯被证监会没收违法所得104.20万元,并罚款312.61万元。边炯与摩恩电气实际控制人问泽鸿系长江商学院同班同学,同属一个高尔夫球队,两人关系密切,来往甚多。

杨治山的涉嫌内幕交易

5月23日,证监会通报三起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山西漳泽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原独立董事杨治山涉嫌内幕交易案赫然在列。据证监会披露,杨治山任漳泽电力独董并参与该公司与同煤集团资产重组事项期间,利用所知内幕信息指使他人开户买入漳泽电力股票,在知悉证监会开始调查后又以低价卖出,意图以亏损减轻法律制裁。证监会负责人称其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杨治山时任中信证券研究部质量总监、电力行业首席分析师、漳泽电力独立董事。根据深交所监控发现的线索,2011年11月,证监会对杨治山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漳泽电力股票行为立案稽查。经查,杨治山相关交易行为涉嫌犯罪,2012年2月,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杨治山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被批捕,怎么证券圈老是发生这样的事情呢?

东北证券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被批捕的具体事件如下:12月23日,证监会通报5起证券市场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分别为前西南证券高管季敏波涉嫌“老鼠仓”交易案、保荐代表人秦宣涉嫌内幕交易案、大富投资及新思路投资涉嫌“抢帽子”操纵市场案、阳光私募国贸盛乾伙同个人陈杰“抢帽子”操纵市场案,以及惠顺装饰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案。其中,季敏波案为首例上市券商高管涉嫌构成《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案件,秦宣案为首例证监会通报证券公司保荐代表人涉嫌内幕交易并移送处理的案件,国贸盛乾案则为首例涉及阳光私募“抢帽子”操纵市场的案件。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因景谷林业今年4月12日出现股价异动随后被媒体质疑,证监会展开初步调查,发现异动账户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今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曾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理的季敏波,于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并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证券账户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对倒交易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由于季敏波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监会依法于10月12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案落幕结果是什么?

昨天(10月27日)下午举行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历时四年的“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终于有了结果。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裁定,驳回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当事人之一杨剑波提起的再审申请。这意味着“光大乌龙指”内幕交易案历时四年,正式落槌。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在进行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策略交易系统程序错误,造成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引发市场剧烈波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发后,证监会启动调查。经查,光大证券在当日13时开市后至14时22分,在未向社会公告相关情况的情形下,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共计6240张,合约价值43.8亿元;卖出180ETF共计2.63亿份,价值1.35亿元;卖出50ETF共计6.89亿份,价值12.8亿元。证监会认定,“光大证券在进行ETF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180ETF成分股,实际成交72.7亿元”为内幕信息,光大证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上述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股指期货和ETF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违法所得金额巨大,情节极其严重。也正是如此,证监会经查给予最严厉的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罚没款共计5.23亿元;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并采取终身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杨剑波随后将证监会告上法庭。据了解,此案一审、二审及再审听证均围绕本案的错单交易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信息是否已在光大证券交易前公开、光大证券的交易是否构成内幕交易的豁免情形以及处罚幅度等问题展开。证监会在庭审过程中向法院充分说明了案件事实、相关证据与法律逻辑,在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后,最终得到了司法的认可。证监会表示,将继续坚定推进依法全面从严监管,对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实施精准打击,从严惩治,筑起风险防范的底线,更好地服务保障金融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此案再次表明,对扰乱市场、破坏市场秩序、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证监会绝不手软,严厉惩处,坚决维护市场秩序。

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此事将会如何发展?

依据公示称,涉嫌A股某发售公司股票二级市场内线交易,依据最新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1月24日确定对该公司立案侦查。以上事宜不容易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将持续关注以上事情的进展,紧密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严格执行监管要求执行信息公开责任。赣锋锂业老总李良彬表明,被立案侦查的主要原因是,2020年6月该公司在与江特电机(002176.SZ)商谈企业并购事项期内,购买了江特电机的个股。依据公布材料表明,江特电机坐落于江西宜春,主营为锂云母有色金属冶炼及碳酸锂生产加工、特种电机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官方网站表明,该公司在宜春地域有着锂瓷石英矿三处探矿权和四处探矿权,已发现锂矿资源储量9460万吨级,另有三处矿源处在详查环节,总计拥有或调节的锂矿资源储存量1亿多吨之上;有着锂云母和锂辉石制取碳酸锂及氢氧化锂(建设中)的生产线四条,年产能超3万吨级。截止到7月1日收市,江特电机股价报收27.05元,增涨8.03%,总的市值461.56亿人民币,较2020年6月1日收盘价格上升了约18倍。据赣锋锂业以往公示可获得,其公布与江特电机合作的公示协议书是在2020年8月19日。赣锋锂业表明,公司与江特电机在江西省新余市签署锂盐生产线合作协议书,拟向银锂公司有着的锂盐生产线交货予赣锋锂业独立完成生产制造、营销与管理。合作限期30月,自2020年10月1日起止2023年3月31日止,期内赣锋锂业总计向*ST江特层面付款合作管理费用1.92亿人民币。但2月以后,赣锋锂业就发布了停止合作的公示: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与江特电机以及子公司签定了《关于锂盐生产线之合作终止协议》,因彼此无法就锂盐生产线技术创新计划方案达成一致建议,彼此经深思熟虑一同决定放弃此次合作并停止执行以上合作协议书。财务情况层面,2021年赣锋锂业完成主营业务收入破百亿元价位,为111.6亿人民币,同比增加102.07%;归母净利润约52.28亿人民币,同期相比增涨410.26%。2022年一季度,公司共完成主营业务收入53.65亿人民币,同比增加233.91%;完成归母净利润35.25亿人民币,同比增加640.41%。

赣锋锂业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案件中有哪些值得关注的细节?

引言:这些案件中可以看到有一些涉嫌内幕交易,从中可以发现去对于一些人在收购过程中也是有一定的影响的,因此对于一些企业之间的交易也是可能发生。因此同样对于这件事情在披露过程中,赣锋集团对于这件事情也是表示毫不知情,而且完全是撇清关系,对于这件事情是非常有自信的,对于这件事情的真实情况还需要具体的调查清楚。所以说从中可以看出对于江特电机的股份的买卖可能来说是一个很短的时间,因为买出和买进的时间很短的话,那么就是不存在着可能来说是不存在着购买问题了,因此对于一些股价和公司之间来回的内幕交易问题,还是需要考虑大众去审核考察的。而且江特电机的股价是有着上涨的,可能来说是对于一些有内幕交易的人来说,也是会出现了一定的改变的话,因此来说所以说这个内幕消息到底来源于哪里?还是要看着去改变的话,对于证监会对此也是没有做出什么表述,只是对于该案件正在调查中。所以说这件事情对于赣锋集团,在于未来的在于未来的经济发展和形式上也会这个集团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打击,所以说他们公司在未来也会受到一定的处罚。所以说对于一些内幕交易还需要大众们去看清内心,对于股价上的一些跌宕风云,还是需要大众们去积极的去看待的。从这件事情我们可以看出,案件中股价涉及到一些部分,也是需要众多股民朋友们去对此进行一定的了解的。因此需要在股市中做出防止因为一些步伐的集团做出一些不法的超障,因此导致了一些部门股民破产而归,因此股民们在股市投中也需要做出合理的安排和分配。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根据内幕消息买卖证券或者帮助他人,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重影响证券市场功能的发挥。同时,内幕交易使证券价格和指数的形成过程失去了时效性和客观性,它使证券价格和指数成为少数人利用内幕消息炒作的结果,而不是投资大众对公司业绩综合评价的结果,最终会使证券市场丧失优化资源配置及作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作用。内幕交易行为必然会损害证券市场的秩序,内幕交易行为人为达到获利或避损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机会获取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侵犯了投资公众的平等知情权和财产权益。因此,《证券法》明文规定禁止这种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汪氏父女内幕交易被罚36亿背后:还有谁入股健康元?

6月24日周五收市后,健康元大案突然在股市爆发,称王耀远和王铮铮的父女通过内幕消息对健康元进行投机,获利9.06亿元。在此基础上,中国证监会处以27.2亿元人民币的三倍罚款,罚款总额超过36亿元。在这方面,媒体已经暴露了很多,但它太正式,所以我将用简单的语言来谈谈它。2015年2月,健康元持有者朱保国计划减持手中的健康元股份,欧亚平表示愿意帮助他减持健康元股份。考虑到腾讯的影响力,朱保国向马化腾提议,希望腾讯入股健康元。于是马化腾同意通过香港的投资公司购买一些股票,帮助朱保国减持。中间的联系人当然是欧亚平。2015年3月24日,众安保险上市酒会三人都有出席,当场会谈后达成协议:朱保国减持少一部分健康元,由欧亚平和马化腾接盘。2015年4月1日,健康元发布股份转让信息。事情本来是好的,但是王耀远提前得到了消息。因此,他们操纵多个账户秘密购买健康元,他们父女联合操纵21个账户购买10亿元,这使得健康元的股价在2015年3月翻了一番。4月在健康元大幅上涨时期,他们再次出售股票,获利9.06亿元。散户投资者听说马化腾接盘,纷纷购买。因此,健康元5日限触发了股价的连续日限。就在4月4日,健康元发行《关于本公司第二大股东拟转让本公司股份等事宜意向的公告》,表示转让完成后,欧亚平和马化腾通过鸿信行间接持有健康元7439.184万股,占健康元总股本的4.81%。自此,朱保国完成减持健康元,马化腾和欧亚平正式入股。

为什么公司大股东涉嫌内幕交易股票会跌

为什么公司大股东涉嫌内幕交易会股票大跌,一般来说负面消息,基本会跌,因为股民可能也不知道具体原因,所以就清仓股票了,不想冒着风险。

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合规风险包括( )。Ⅰ.从事内幕交易Ⅱ.操纵市场Ⅲ.投资决策失误Ⅳ.规模失控

【答案】:C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合规风险主要是指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等行为.如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使证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采取监管措施、遭受财产损失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回顾徐翔案:为何被定操纵证券市场罪而非内幕交易罪?

2017年1月,曾经万人膜拜一代股神徐翔因犯操纵股票市场罪而跌落神坛,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罚金110亿人民币(3被告共计120亿),创下中国个人经济犯罪被处罚金的新纪录。 徐翔,人称“宁波涨停板敢死队”总舵主,中国“私募一哥”,2017年1月22日徐翔被判入狱,“中国股神”的故事暂告结束,但是,其判决也为公众留下了诸多疑问,其中讨论最多的,即最初其被捕时官方媒体发布消息指其涉嫌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为何最终徐翔只受到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处罚?在普通公众眼里,徐翔与此前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主要罪行类似,都是通过个人控100多个证券交易账户进行非法股票交易,不了解其中法理的公众会发出疑惑,为何“同行为不同罪”?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5年,徐翔成立上海泽熙等一系列公司,通过信托计划及合伙企业型私募基金的形式进行证券投资。在2010年至2015年间,徐翔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与13家 上市公司 的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合谋操纵相关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在11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等人约定由上市公司董事长或者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业绩预增”等利好消息,引入“乙型肝炎治疗性疫苗”“石墨烯”“手机游戏”“在线教育”“机器人”“PPP”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上述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拉升后,徐翔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135个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的方式接盘上述公司股东减持的股票,并随后在二级市场全部抛售,抛售过程中伴有大量竞价买卖行为。上述公司股东将大宗交易减持股票超过约定底价的部分,按照约定的比例与徐翔等人五五或者四六分成,汇入徐翔等人指定的账户。徐翔等人收到分成款项后,销毁双方签署的协议。 在2起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操纵中,徐翔动用泽熙产品或以他人名义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共同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控制上市公司择机发布“高送转”等利好消息,引入“影视文化”、“互联网金融”等热点题材。徐翔基于信息优势,使用泽熙产品及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进行上述公司股票的连续买卖,拉升股价,将定向增发股票抛售获利或实现股票增值。 公诉方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材料,相关交易记录、交易时间和分成比例清晰明了,卷宗多达3000多页,光是起诉书宣读就花去1个多小时。为什么不是内幕交易而是操纵市场? 根据案情可知,徐翔触犯的是较为新型的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其与内幕交易罪同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及客体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罪的区别却也显而易见。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规定,见《刑法》第180条相关规定: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 而根据《刑法》第182条之相关规定: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两罪所利用信息的性质不同 内幕交易罪的核心概念就是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实施犯罪,而徐翔案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则是依靠了所谓的“信息优势”,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即“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详见《证券法》第67条、第75条规定。 在震惊全国的黄光裕案中,黄光裕就是利用上市公司北京中关村重组的内幕消息,在消息公布之前利用控制账户大量买入,在消息公布之日获得了348万元人民币的账面 收益 。 而操纵证券市场罪所利用的“信息优势”,通常是指操纵者自己制造的信息,大多数为虚假信息,足以影响股价涨跌和股票市场波动。 比如在徐翔案中,有家涉案上市公司2012年11月底公司预计年中亏损,为了达到徐翔“高送转”要求,通过集团内部转让房产的方式,使公司账面扭亏为盈;同时该公司自己幕后出资2亿元购买自己公司的8%的股份,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公司要转型到新兴的“石墨烯”项目,这就是明显的有意制造的虚假信息;还有一家上市公司东方金珏,为了达到徐翔提出的释放业绩利好的要求,将翡翠原石以2.8亿元出售,披露公司2015年上半年净利润同比增长280%到330%。 两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对于内幕交易罪,其特点是利用信息时间差,在投资者不知道内幕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进行买进后售出的行为,然后“消极的”等待相关信息的公布,从而引发证券波动,从中获利。 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人则是通过联合或连续买卖、虚买假卖、自买自卖等非法交易行为,利用某些自己制造出来的信息,将自己的意志积极的体现到某个证券的行情中,让其价格随自己的意愿上涨或下跌。《证券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规制范畴;在《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二)》中,第39条第(六)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也对此类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徐翔案中,起诉书多次提到:“徐翔、王巍得知某某公司董事长有减持意向,经过多次见面合谋达成一致,徐翔负责二级市场股价,某某董事长控制公司发‘高送转"等利好。拉升股价后,某某某减持股票,徐翔接盘。”而徐翔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获利方法不仅仅是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其还通过抛售定向增发股票和直接参与上市公司高管减持后分成获得大量收益,其在美邦服饰的操作中,在二级市场买卖仅仅获利500多万,但是其在大宗交易后的抛售,却让其赚到了6.9个亿;其在华丽家族的大宗交易减持中赚了1458万,但是其在二级市场买卖该股赚了5586万元,另外,徐翔和另一被告人王巍收到华丽家族高管支付的好处费为8502元。公诉人为此提供了详实的证据,比如勾兑双方约定的股票价格、股票数量和分成比例,以及往来交易、转账记录,公诉人据此认定徐翔等人有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股价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因此,从徐翔案整个诉讼过程来看,公诉方依据现有证据只起诉徐翔等操纵证券市场一罪是合乎法理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发展,证券业相关诉讼行为也越来越多,而司法部门对此类行为的打击力度也越来越大,专业度也越来越高,辩护律师唯有进一步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准,才能更好的应对这一趋势。

王府井存在内幕交易,究竟是怎么回事?

王府井这两个月来简直就像是做梦了一般,走势直接一路上涨,一下子就涨到了140%.成功拿下了免税牌照。但随后有人爆料称,说是王府井股票翻倍很有可能是存在内幕。但是在王府井拿到免税牌照之前,股票就已经明显受到了巨大的影响直线往上上升130%.也就是说,免税这个牌照对公司肯定是超级大利好。但是为什么在发布的时候,股价已经上涨了一倍。让正常大脑考虑的话,应该是有人走漏了消息。也就是说,内幕消息已经被人泄露了。但公司自始至终仍然说没有。不存在内幕交易。但想要说服大家这一切都属于正常的股价变动,那么是不会有人相信的。换一个角度来说的话,尽管拿到免税执照是绝对的利好,但是这家公司在以往表现来看,盈利能力一直相对一般。免费牌照质量变现的话,短期还是难以实现的。因为任何一个股票不可能是一开始只持一般状态,一下子就会直线飙升上去。这种反常态的现象,一般人是不会承受的。当然,这事对王府井来说其实是无所谓的,无非就是股价早涨和晚涨的区别。对于投资者来说的话,前期的猜测上涨和消息落地的一致拍板。起码还有参与的机会而后者只能眼巴巴的看着。要知道,真正的受害者是本来持有但没拿得住的人。所以当你持有的股票有不明原因的持续上涨的时候,一定要拿稳。因为没有无缘无故的上涨。所以我们要从这件事情上审查内部交易,从源头上净化股票市场。从相关账户交易情况找到蛛丝马迹,一点点的捋清事情的原委。还大家一个公道,还股票一个稳定的市场。

王府井涉嫌内幕交易被通报,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

2020年6月9日,王府井公告表示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但是调查显示在公告之前吴某就已经大量购买王府井股票,应该是提前已经知道了消息,监证会将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他投资人的权益,也违反了公平公正的处事原则。很多人说无商不奸,做生意想要盈利肯定要多方打探消息,但是我觉得只有诚信为人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投机取巧可能会获得短暂的利益,但是不会永远的获得利益,这次事件以后吴某某肯定未来的事业遭到重创,而且此次事件对于王府井来说也受很大的影响,以后投资人肯定会考虑这个问题酌情投资。这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企业失信非常容易,但是想要再找回来难上加难,获取一个人的信任真的太难了。在朋友的相处中应该很容易明白,相处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获得批次的信任肯定是需要共同经历很多事情,互相了解以后才可以。如果有一次你的朋友背叛了你,估计以后都会有这个隔阂,表面上可能看不出来什么。感情上的事情都会如此,更不要说关乎到自己的利益问题,生意上的事情不就是挣钱的大事吗,如果有一次事故,以后肯定不会再去合作了,每个人都会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王府井就像一块甜点,就是这么大,多一个人分那就有人会减少,减少的人肯定不乐意,而且这种减少还是通过非正常手段。如果说是通过正常的流程实现,那就算有人的利益可能会受损,他也不能说出什么,毕竟有投资就有风险,没有人会一直处于平稳收益的状态,这可能也是自然平衡,输赢总是难免的,只要初心不变未来肯定会有所收获。

“北交所一哥”董事长被立案调查!涉内幕交易标的是否为该公司股票?

贝特瑞董事长何学勤因涉嫌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尽管贝特瑞声称其生产经营、规范运作、重大事项决策不受何学勤董事长调查的影响;但同时,它也承认定向增发计划的通过被拖后延。确认该事项的处理进展。本次立案调查的事项仅为何雪琴本人的调查,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影响个人正常履行职责。本次立案调查的事项只是何雪芹的个人调查,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也不会影响何雪芹正常履行个人职责。北交所迅速发出问询函,要求澄清公司董事长何雪芹涉嫌内幕交易的对象是否为公司股票;核实知悉上述事项的时间;说明调查事项是否影响董事变更的正常程序;雪琴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她在公司正常履行职责。贝特瑞连夜迅速回应上述询问,直言何雪琴涉嫌内幕交易不是他的股票,也不是北交所的股票。至于备案事项对公司再融资计划的影响,贝特瑞认为暂时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正在探索其他方案。或许是受此消息影响,Bettary21日开盘后大幅下挫,盘中一度跌至9.49%。截至当日午盘,贝特瑞股价下跌6.2%,至每股69.25元,半天市值蒸发33亿元,总市值达504亿元。不过,贝特瑞依然稳坐“北交所市值一哥”的宝座,比排名第二的吉林碳谷高出302亿元。贝特瑞成立于2000年,是中国宝安集团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的生产。集销售为一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贝特瑞在新三板挂牌,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北交所开盘首日,贝特里高开5%以上。当时,总市值飙升至955亿。如今,最新市值仍为537亿,成为北交所市值最大的公司。,被誉为“北交一哥”。

我国证券市场是有哪些重大的内幕交易案件和操纵市场案件?

2008年底被成都证券市场称为“慧童”的股市新秀何金祖(化名),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   现年23岁的雅安人何金祖,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查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8日被逮捕,据悉,以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名的股市“黑手”,西南地区何金祖应算第一人。   检察机关指控,何金祖在担任成都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二环营业部操盘手期间,于2007年3月至12月间,何金祖利用公司资源筹集大额资金,使用本人及他人名义,开立了多个证券账户,采取先行买入相关证券,后利用公司名义在“新浪网”、“搜狐网”、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介对外推荐该证券,利用资金优势打压证券价格,人为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获取个人非法利益的交易方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其间,汪建中于2007年6月9日至12月21日间,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先后在中信证券北三环中路营业部、国信证券成都北二环营业部等5个营业部,采取上述方式交易股票名称为“五粮液”、“四川长虹”等39只证券,操纵证券市场共计3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15万余元归个人所有。检方认为,何金祖无视国家法律,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如何看待 90 后字节跳动员工内幕交易获利近 5.5 万,被罚 50 万元?

大连证监局表示,王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没收王某违法所得54,880.52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记者注意到,王某违法获利约5.49万元,却被处以50万元罚款,这是获利9倍的罚款。对此,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许峰表示:“是在法定范围的处罚,具体是证监会根据情节酌定,倍数相对高,可能有较为严重的情节或调查过程配合有问题。”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显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新证券法对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标准

新修改的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证券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同时,较大幅度地提高行政罚款额度,按照违法所得计算罚款幅度的,处罚标准由原来的1至5倍,提高到1至10倍;实行定额罚的,由原来多数规定的30万元至60万元,按违法情况分类,如欺诈发行行为,罚金提高到最高200万元至2000万元。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罚金提高到100万至1000万元。内幕交易行为罚金提高至50万至500万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具体来说,内幕交易行为应包含三个构成要件:内幕信息、内幕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和内幕交易行为。如果某一行为满足了上述三个构成要件,就可能构成内幕交易。

新证券法对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

法律分析:新修改的证券法加大了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提高了违法成本,以严厉震慑违法行为人,营造风清气正的市场环境。在对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的基础上,还给予数额比较大的罚款。证券法规定,对相关证券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第十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保荐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新证券法对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标准

根据新证券法,个人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标准如下:1. 财产处罚:最高罚款不超过五倍所得利润,但不低于一百万元。2. 行政处罚: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证券账户、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3. 刑事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外,违反内幕交易规定还可能面临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