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成本

如果财务费用是负数,债务融资成本也是负数吗

是一般在公司中,银行利息这一类的财务融资费用会计入财务费用,所以,如果一个公司的财务费用是负数的话,可以说明一个问题,那就是公司在向其他公司融资,所以得到的利息比他耗费的利息多,自然的财务费用成了负数。还有,净资产是一个公司的股东权益的象征,如果公司清算,股东能拿回来的钱就是公司的净资产了。如果公司的净资产少于公司的实收资本,大概这家公司近些年来的经营不太好吧。或者是,该公司的股利分红政策有问题,股利慢慢的发公司清算了。因为股利比利润还多,分掉的就是公司的资产了呗。公司经营不能算有风险,但至少在一些地方有些问题

房地产公司融资成本

按大类分,房企融资方式有股权、债权、REITs三种模式。相较而言,股权融资前期成本较低,但潜在成本并不低,对有条件的房企而言,上市是获得稳定资金的第一选择。 债权融资 具有明确的融资利率,胜在贷出速度快,不会稀释股权。而融合了债权和股权融资两种形式的REITs,目前刚刚起步,与互联网金融类似,都面向大众投资者,这为房企提供了更宽泛的融资选择,更为房企提供了低息融资的可能性。 1、股权融资:公募隐形成本低但门槛高,私募隐形成本高但灵活 1.1公司层面的股权融资:公募为主,隐形成本可用ROE衡量。房企公司集团层面的股权融资主要形式是公募股权融资。公募股权融资一般指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股票来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上市(即IPO)、上市企业增发和配股(即SPO),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重要形式。房企通过IPO和SPO融资获得的资金,无需支付利息、偿还本钱,似乎没有成本。但要看到,投资者成为股东后,将享受股息、利润分红,还有净资产的增值收益,以及通过卖出股票套现获利。可见,与债权融资按期支付固定利息不同,股权融资的成本是“或然成本”:即成本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发生时,有高,也有低;而且形式灵活,即使企业盈利高,分红也可能较少,因为企业可以将更多利润留存,每股净资产也会上升。但不管以何种形式呈现,其代价都可以用资产回报率来衡量。考虑到净资产收益率(ROE)指标综合考虑了销售净利率、资产周转率、净负债率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所以我们选用ROE来衡量公募股权基金的融资代价。再看小型房企,其公募股权融资的代价低至7.32%,比发债成本低很多。基于此,小型房企应该优先考虑IPO和SPO等公募股权融资形式。 1.2项目层面的股权融资:非公募为主,隐形成本可用销售净利率衡量房企项目层面的股权融资主要以非公募形式为主,包括与其它房企或私募股权基金合作,形式灵活。近年来,因房企加强项目风险把控、银行规避风险导致企业贷款困难等客观情况,非公募“股权”融资案例频频。我们认为,非公募股权融资(如与私募股权基金、房企合作)的成本可用销售净利润率来衡量。因为房企与私募股权基金、其它房企等合作方式,都是从项目层面进行合作,不用考虑企业整体的资产周转率和净负债率影响,所以只需考虑合作项目的销售净利润率即可。为此,我们选择营业净利润率近似指代非公募股权融资方式的“隐形成本”。 如果用企业营业净利润率衡量,我们发现A股135家房企非公募股权融资的“隐形成本”有以下特征:从历年趋势看,早在2010年的时候,行业非公募股权融资的“隐形成本”高达15.46%,大型房企为15.80%,那时房企选择与私募股权基金、房企合作,显然代价较高;但到2014年,行业非公募股权融资的“隐形成本”已走低至11.74%,小型房企更是低至10.10%,代价相较部分债权融资方式有优势。这也揭示了白银时代房企更多非公募股权合作,可以在减轻资金压力的同时,降低成本。 2、债权融资:政策鼓励下,债券融资成本逐渐降低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 债权人 偿还资金的本金。2014年以来,因为国家政策的支持,内房企债权融资成本开始明显下降。 2.1 银行贷款 :成本较低,但过于倾向大型房企 根据CRIC监测,2012-2014年房企获取国内银行贷款的年利率在6.15%-15%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7.6%,相较大部分融资方式均有显著优势。其中,保利、绿地等大型房企银行借贷成本在6.15%-6.85%区间浮动,可见实力强的、有国企背景的房企更容易获得低息贷款。中小型房企成本在6.15%-15%区间浮动,成本明显偏高,尤其是小型房企,银行基于风险管控,很难获取。同时,房企获取国外银行信贷的成本一般在HIBOR或LIBOR基础上上浮0.32%-4.5%,具体利率跟企业评级有关。 银行贷款成本还有以下特征 1)高负债率房企借贷成本较高。如泰禾集团2012年11月向兴业银行借贷,成本在12%-15%;中南建设2012年11月向江苏银行借贷,成本为12%。那时泰禾、中南净负债率分别在164.77%、99.84%,银行基于风险的考虑,给出了接近信托的成本。但部分有国资背景的企业除外。比如保利地产2013年净负债率高达94.48%,2014年1季度更是提高至113.14%,但向银行的融资成本在6.77%,相对较低。 2)目前境外银行信贷成本比国内要低。如2015年4月龙湖地产获取的7800万港元,年息低至4.40%。主要是因为境外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普遍较低。 2.2中期票据:成本低于基准利率,对资质要求相对较高 根据CRIC监测,2014-2015年房企获取中期票据融资的年利率在4.55%-8.37%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5.36%,低于银行基准利率,较房企实际 银行贷款利率 低2.24个百分点,成本优势非常明显。其中,万招保金四家大型房企融资成本在4.55%-4.90%区间浮动,中小型房企成本在4.59%-8.37%区间浮动,可见规模实力大、品牌优势明显的房企中期票据融资成本更具优势。 中期票据融资成本还有以下特征 1)中期票据融资与 银行贷款利息 有关。2014年2月,世茂股份成功获准注册50亿元中期票据,之后发行了三次,成本都不同:2014年4月发行了其中的10亿元,年息高达8.4%,再过4个月发行的10亿元,成本降至7.6%,2015年3月发行的15亿元,成本大幅下降至6.1%。前后融资成本落差高达2.3个百分点,主要跟央行2014年至2015年3月两次降息行为有直接关系。 2)中期票据平均借贷年限长于银行贷款,期限长的成本相对较高。从已经成功发行中期票据的房企融资案例看,其平均借贷年限为4.24年,最高的是7年,最低的是3年,低于可转债(5.91年)和公司债(5.16年),但比银行信贷2-3年的短周期,明显要长。中期票据期限越长成本较高。如城投控股于2015年4月发行的两笔中期票据,期限3年的年息为4.59%,期限7年的年息5.25%,较前者高出0.66个百分点。 2.3公司债:成本接近基准利率,大额审批不易通过 根据CRIC监测,2014-2015年房企通过公司债融资的年利率在4.80%-9.90%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6.74%,高于中期票据及可转债。相较银行贷款,公司债成本高于银行基准利率,但低于房企实际银行贷款平均利率。特别要指出的是,近两年大型房企没有发行公司债的案例,多以中小型房企融资为主,可能是其融资额度相对较小所致。 公司债融资还有以下特征 1)公司债融资额度过大不易通过。2013年以来,A股房企成功发行了18次公司债,最高额度是16亿元。大额公司债申请大都没有通过审批。 2)公司债融资成本也是期限越长,成本越高。如北辰实业于2015年1月同时成功发行两笔公司债,期限分别为7年、5年,融资年利率分别为5.2%、4.8%,期限长的成本要高出0.4个百分点。 2.4可转债:成本极低,发行资质高于公司债 根据CRIC监测,2013年以来,A股房企仅成功实现2例,融资年利率在0.6%-4%区间,平均融资成本2.77%,远低于其它债券融资方式。主要是因为可转债即是债券融资,也属股权融资。投资者可以接受这么低的报酬,更多是看企业股价的升值潜力,将来如果股价达到预期,就可以转成公司股份,享受分红,如果股价未达到预期,也可以债权方式无风险退出。因为投资风险低,所以付息成本也低。 我们看到,可转债除了年息低外,另外一个特征是 贷款利率 逐年递增,企业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2.5信托:成本走低,不再是融资主流 根据CRIC监测,2012-2014年重点房企通过信托融资方式的年利率在5.63%-13%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8.37%。从近年趋势看,2012年、2013年信托平均借贷成本均为8.6%,2014年降至6.7%。主要是因为2012年资金供应稀缺,而2013年行业大扩张对信托融资的需求上升,资金供需结构不平衡致使这两年借贷成本居高;至2014年,房企追逐中期票据、公司债等更优的融资方式,对信托的热度降低,信托平均借贷成本因此下降。到2015年4月,中天城投向华融国际信托申请2年期5亿贷款,年息为4.65%,甚至低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说明信托方式融资成本也在与时俱进下降。 我们还看到,信托融资成本有以下特征 1)险资来源的信托成本普遍低于理财产品。如2012年3月,中粮地产向平安信托借款4.97亿元人民币,年息仅6.15%。而我们看到,很多信托公司向其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诺的年回报率就高出这一水平,所以根本不可能做到这么低的水平。 2)信托成本跟房企规模关系不大。如同样在2012年3-4月,万科向华润深国投信托借款10亿人民币,年息为9%;建业地产向百瑞信托借款9亿元人民币,年息低至6.65%。 3)信托成本与标的项目关联,优质项目可获得更低成本融资。我们看到阳光城2013年3月为福建 子公司 申请6亿元贷款,年利率仅6.30%,仅高出当时银行贷款基准利率0.3个百分点;相比之下,2012年12月,阳光城为陕西实业项目向中铁信托申请3.2亿元信托贷款,年息为11.00%,较前者高出4.7个百分点。作为深耕福建的一家闽企,阳光城在厦门的优质项目普遍畅销,投资风险低,所以信托的成本也低;而陕西是阳光城新开拓城市,预期风险相对较高,所以成本也高。 2.6优先票据:美联储退出QE3后,成本不具优势 根据CRIC统计,自2010年到2015年5月,66家港股内房企境外发行优先票据118次,总共融资折合人民币2522亿元,平均借贷成本约9.15%,浮动区间为4.38%-14.00%。 境外发行优先票据成本明显受国际流动性和企业资质的影响 1)欧美量化宽松政策显著影响优先票据的总量与成本。从历年走势看,房企境外发行优先票据的高峰出现在2013-2014年,这两年也是该种融资方式成本最低的时候。但在2014年11月美联储结束QE3后,房企海外发债难度加大、成本也在快速上升。数据显示,15年前5月港股内房企实现优先票据融资合计235亿元,仅为14年全年的37%。体现在融资成本上,15年前5月平均成本为9.62%,较2014年提高了1.53个百分点;尤其是15年前5月最低融资成本高达7.5%,较2014年最低水平激增3.12个百分点。因此,在国内中期票据、公司债开闸后,房企境外优先票据融资已无成本优势。 2)房企品牌实力会影响优先票据发行的总量及成本。66家港股内房企中,位于中国销售金额榜TOP20的房企,融资总额高达1364亿元,占优先票据融资总量的5成以上,平均融资为8.60%,成本最低;其后,TOP20-50、TOP50-100、TOP100以上的房企,优先票据融资成本分别为9.43%、9.83%、10.54%,随着企业规模、实力、品牌下降,成本也在上升。 2.7债权基金:成本居于中位,但灵活度较差、亟需改善 根据CRIC监测,2012-2014年房企获取基金贷款的年利率在5.5%-12.4%区间浮动,行业平均借贷成本约8.14%,低于信托,高于银行贷款。 债权基金成本还有以下特征 1)股权与债权投资相结合的基金成本相对较低。如中南建设2014年2月通过 股权投资 与债权投资结合的方式向汇添富资本融资的5亿元人民币,年息仅5.5%,为近三年房企债券基金融资方式的最低水平。 2)债权基金成本与标的项目高度关联。如复地分别于2012年5月、12月借的基金,年息分别为7.98%和9%,相差1.02个百分点。主要原因是标的项目性质不同:前者投向安全边际高、成长性强的刚需住宅项目,能够获得快速收益;后者投向生态商务社区主题地产,需要较长的时间运营发展才能获得稳定收益,基金给出的成本也相对较高。 2.8永续债券:可计入权益,成本较高且逐年递增 永续债券(perpetual bond)指一种不规定本金返还期限,可以无限期地按期取得利息的债券。 永续债券的特点: 1、利息一般高于浮动利息。 2、偿还顺序与公司股票一致,均低于一般债券。 3、会计处理上可计入权益股本,但投资者不能像普通股股东一样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利润分配,因此永续债券可以既提高股本水平又不摊薄股东权益。 4、永续债券持有者除 公司破产 等原因外,一般不能要求公司偿还本金,而只能定期获取利息。 尽管可以视作股本,但因为永续债券具有“期限内按约定偿付固定利息”这一债权的显著特征,所以本质上属于债券融资方式。更为重要的是,房企借了永续债券后,不可能永远不还。因为永续债券超过某个期限后,成本会逐年递增,超过企业承受能力。 永续债券的成本其实不低,但很多高负债率房企钟情于这种融资方式。最为典型的是恒大地产,截至2014年末,企业永续债券总额高达528.5亿元人民币,永久资本工具占该公司权益总额的47%。一般而言,永续债券融资成本一开始略高于一般的债权融资方式,2-3年后年利率会跳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如15%-20%,然后逐年往上升,高的甚至达到25%-30%。 2.9互联网金融:房企自建渠道成本较低,通过第三方成本不低 目前房企互联网金融融资主要有2种形式 1)房企直接构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成本相对较低。以绿地“地产宝”为例,与蚂蚁金服、平安陆金所合作,年化利率在6%-8%之间,首期产品融资利率为6.4%,仅高出银行贷款利率(5.1%)20%,成本不高。同时,绿地将开放平台给中小房企,向融资方收取约0.5%-2%的管理费用,将互联网金融作为企业业务来做,进一步降低了资金使用成本。商业巨头万达基于自身庞大的客户群,也在积极构建自己的互联网金融融资平台,通过收购快钱,推出互联网理财产品,首期产品利率低至5%。但要指出,这种融资形式,投资者对房企实力要求较高,惟有实力型的品牌房企,才能吸引到大量的网民投资者。 2)房企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获得的资金,成本不低。目前,国内P2P或P2B吸收“存款”的成本就5%-10%之间。典型如房金所、陆金所,分别在8%-9.5%和5%-8.4%区间。如果通过第三方P2P或P2B进行融资,成本不太可能低于10%。根据互联网金融企业雷驰金控的统计,目前国内P2B的借贷成本在14-18%,这明显高于信托等融资方式。为此,通过第三方互联网金融平台融资,比较适合急需资金周转的房企,并不适合作为长期运营的资金。 3、REITs:集信托债权融资和证券化股权融资于一身,成本略高于银行贷款 REITs融资成本可用其平均收益率来衡量。但由于目前国内REITs刚刚起步,平均收益率缺乏经验数据。对此,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境外的数据。根据机构统计,近二十年来,北美地区的REITs收益最佳(13.2%),欧洲次之(8.1%),亚洲REITs的平均收益最低(7.6%);由于欧债危机的影响,欧洲REITs收益率迅速下降至-9.2%,而北美地区的REITs依然取得12.0%的平均收益。可见,在不同时间内,不同国家和地区的REITs投资回报并不相同。2014年,国内首个REITs“中信启航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虽然严格限制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要着眼成熟物业资产的投资和管理,但REITs的正式推出意味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进入了新阶段,房地产融资有了新工具。以中信启航REITs为例,产品涉及52.1亿元投资标的,根据风险等级的不同,该产品将投资分为优先级和次级部分,按照7:3比例发行。优先级为低风险的投资人,500万元起购,预期收益率5.5%~7%;针对中高风险偏好的投资者次级部分,3000万元起购,次级预期收益率在12%~42%。

可转换债券怎么降低融资成本

(1) 可转换证券通过出售看涨期权可降低筹资成本。通常,转换佰券的利率较低,且限制性条款较不苛刻,使公司在换股之前以低廉成本筹集资金。(2) 可转换证券的发行可看作是未束的股票发行或配股,它可以帮助公司避开当前不利的市场条件而等其好转时用高于债券发行日股价的转换价格延续普通股筹资。由于大部分的可转换证券都是没有抵押的低等级债券,融资能力相对铰低、风险较大的小型企业而言,运用可转换债券筹资比普通债券更容易实现筹资目的。

为什么一些大的企业以及好的项目,要找信托融资?信托融资成本比银行贷款高好多呢!谢谢啦!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一)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三)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融资成本包括哪些?

企业融资成本包括两部分:即融资费用和资金使用费。融资费用是企业在资金筹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资金使用费是指企业支付给投资者的报酬,包括无风险报酬和风险报酬。无风险报酬是指投资者将其资本投向无风险项目所获得的报酬,如国库券或银行存款利息率加保值率计算所得的报酬。无风险报酬的高低一般受资本市场对“资本”这一特殊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风险报酬亦称风险溢酬,是指投资者将资本投向风险项目所要求得到高于无风险报酬的补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不确定性,诸如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等各种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企业未来收益带有不确定性。因此,投资者要求风险越大,补偿率越高。扩展资料融资成本分析:1、企业融资的机会成本就企业内源融资来说,一般是“无偿”使用的,它无需实际对外支付融资成本(这里主要指财务成本)。但是,如果从社会各种投资或资本所取得平均收益的角度看,内源融资的留存收益也应于使用后取得相应的报酬,这和其他融资方式应该是没有区别的。所不同的只是内源融资不需对外支付,而其他融资方式必须对外支付以留存收益为代表的企业内源融资的融资成本应该是普通股的盈利率,只不过它没有融资费用而已。2、风险成本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主要指破产成本和财务困境成本。企业债务融资的破产风险是企业融资的主要风险,与企业破产相关的企业价值损失就是破产成本,也就是企业融资的风险成本。财务困境成本包括法律、管理和咨询费用。其间接成本包括因财务困境影响到企业经营能力,至少减少对企业产品需求,以及没有债权人许可不能作决策,管理层花费的时间和精力等。3、支付代理成本资金的使用者和提供者之间会产生委托一代理关系,这就要求委托人为了约束代理人行为而必须进行监督和激励,如此产生的监督成本和约束成本便是所谓的代理成本。另外,资金的使用者还可能进行偏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投资行为,从而产生整体的效率损失。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融资成本

1、应收账款风险管理措施。 2、 融资方式、渠道的选择和融资成本的最小化措施。

企业拥有的流动性较差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担保或转让标的,满足企业融资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要求。利用应收账款的融资主要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保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应收账款证券化等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2007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实施,该法第223条首次确认“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与此同时,央行制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也已经配套上线运行。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以出质的“应收账款”不仅仅包括会计学上的应收账款,还涵盖了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具有以下特征:1、应收账款是一种付款请求权,请求的标的仅限于未被证券化的金钱给付之债;2、应收账款可以是已经存在的金钱债权,也可以是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以一种请求权担保另一种请求权的实现。二.保理业务的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在《物权法》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实施以前,企业利用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的渠道主要是银行保理。“保理”是由保理协议设立的应收账款债权人(贸易关系中的卖方)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服务关系,广泛应用于进出口贸易之中。举例说明,A企业是国内一家生产电子元件的小企业,其本身的规模、资质状况可能难以获得良好的信用评级或银行信用贷款,但该企业是某国外大型知名电子产品企业B公司的供应商。A企业可以以其与B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向该国外大型企业的主银行在境内的网点申请保理业务。通过保理协议,A企业把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银行),获取融资,或获得银行提供的下述服务:1、销售分户账管理:银行根据A企业的要求,定期提供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账龄分析等,发送各类对账单,协助销售管理;2、应收账款催收:在国际贸易中,保理商多为跨国银行,利用自身的海外网点网络和人员优势,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专业的催收手段,协助应收账款的安全回收;3、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银行可以根据A企业的需求,为B公司核定信用额度,对A企业在信用额度内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提供100%的坏账担保。虽然A企业本身并非银行所青睐的“优质信贷客户”,但是贸易中的买方即国外大型企业与银行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通常拥有较高的信用评价和额度。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保理业务的对比分析对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和保理业务,可以总结其差异如下:首先,法律性质不同。保理业务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其性质上是债权的“买卖”,具有融资之功效却无担保之机能;应收账款质押则是一种债权担保。其次,运行机理不同。买断型的保理业务中,保理商能否向第三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买卖关系中的原债权人无关;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除非借款人主债务违约,否则贷款人暨质押权人不能直接行使质押权。最后,功能不同。保理业务除融资功能外,更重要的是借助保理商(在国际贸易中通常是跨国银行,在国内贸易中则是网点众多的全国性商业银行)的网点优势,获得全面的应收账款现金管理服务。而应收账款质押仅是融资担保的一种手段,基本上没有其他功能。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分析及防范措施如果我司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将成为借贷关系中的贷款人,同时也是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质押权人。以下从贷款人暨质押权人的角度分析如何防范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该类型业务的主要信用风险点存在于以下几个环节之中:首先,应收账款的真实有效是质押的前提,也是主要风险点之一。在产生应收账款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卖方必须是完全按照合同进行履约,而且买卖双方基础交易不存在纠纷,这样,卖方对买方的债权才能生效,质押权人基于质押所获得的债权担保也才能够成立,否则质押的标的将会落空。为了降低此类风险的发生,贷款人必须对卖方的履约能力、双方合作历史进行深入调查,同时还要查看合同的条款,对明显不利卖方的合同关系应慎重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其次,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融资债务的权利能否实现,最终依赖于第三债务人的偿付能力,因此其担保功能有限,某种意义上等于信用贷款。因此,为了降低自身风险,我司应尽量选择实现较为可靠的优良应收账款债权作为质押标的,选择第三债务人为电力、电信或其他一些资信状况优良的企业。此外,还应该要求在托管银行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户,以方便对其资信状况的监控和账款的划转。最后,办理融资业务后,我司应密切注意第三债务人的信用额度的使用状况(余额状况),以及其信用状况的变化,切忌突破核定使用的信用额度。 该类型业务的主要法律风险有:首先,质押设立登记方面的问题——《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因此,应收账款的质押应当公示,否则,质权不能设立。但是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非排他性登记,即同一笔应收账款,可由不同的债权人(出质人)在该登记公示系统同时办理多次质押登记。如果将一笔应收账款质押给不同的银行、担保公司、信托公司等融资机构,并且都办理了质押登记,则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可以确定每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时间,从而使先登记的质权优先于后登记的质权。因此,为了防范重复质押带来的风险,在办理质押融资之前,我司必须先通过该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查询拟质押的应收账款是否已经办理过质押登记。其次,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优先权的问题。该问题的产生分为两种情况,其一是已质押应收账款叙作保理或转让的情况,即“先典后卖”;另一种是用已经做了保理或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即“先卖后典”。对贷款人暨质押权人来说,这两种情况的法律效力和后果是不同的,因此防范措施也有所不同。1.“先典后卖”——根据《物权法》第228条第2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如果借款人将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叙作保理业务,只要该质押已经办理过登记,质押权人对应收账款享有优先权。但是在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发生至少反映了借款人资金状况紧张,即使质押担保仍然有效,其清偿能力也堪忧。为了避免该情况的出现,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质押的应收账款不得另行转让。此外,如果经协商同意转让,应要求出质人(即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的借款人)就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向我司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先卖后典”——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出质的前提是对该权利享有处分权。已经保理或转让的应收账款未经保理商(银行)同意又对应收账款设定质押的,实际上借款人是在处分保理商的权利,设质行为是无权处分。这将导致质押担保无效,这对质押权人的权利实现有实质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必须要求借款人承诺其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存在保理或其它形式的转让,并且仔细审查标的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其担保效力的权利。

为什么间接融资对融资者来说增加融资成本

间接融资对融资者来说增加融资成本,主要是因为间接融资需要介绍人作为中介,这就会带来较多的中介费用,以及需要在交易完成后承担相应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