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矿上市公司龙头股股票代码
镍行业有以下龙头股票:一、青岛中程(300208)镍龙头股,公司青岛印尼综合产业园入驻的业主,主要以电炉冶炼加工镍铁为主,产品可由业主自行销售。二、格林美(002340)镍龙头股,公司通过并购,扩充在西北与西南部电子废弃物处理,形成覆盖八省市的十二大循环产业基地,以十多年的技术创新,形成了完整的“废电池与钴镍钨锗铟稀有金属废弃物--钴镍钨粉体--动力电池材料”的产业链、“报废电器电子与报废线路板---铜、金银贵金属--塑料制品低碳再造”的产业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综合分选利用—零部件再造”的产业链等三大优势产业链,形成三轨驱动的核心业务与核心盈利模式,打造以钴镍钨锗铟稀有金属资源、动力电池材料、电子废弃物、报废汽车资源为主体的城市矿山资源综合利用产业链体系。三、盛屯矿业(600711)镍龙头股,全资子公司宏盛国际拟对华玮镍业增资550万美元,增资后公司持有华玮镍业55%股权。由华玮镍业与永青科技在香港设立的子公司恒通亚洲合资在印度尼西亚设立友山镍业,华玮镍业持有友山镍业65%股权,恒通亚洲持股35%。拓展资料:股票投资成本1、股票投资成本是指企业在进行股票投资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包括股票的买价成本和交易费用两部分。2、买价成本是企业买入股票时向股票出售人所支付的价格。买价成本既可以是股票在发行市场上的发行价,也可以是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3、交易费用是企业买卖股票时支付给为股票交易提供帮助的单位的报酬及向国家交纳的与股票交易有关的税款的总称,包括佣金、过户费、印花税和委托手续费,前三者的含义和收取办法,与债券买卖相同。委托手续费是企业在办理委托买卖股票时向交易所和经纪商所支付的一项费用,在我国,委托手续费的收费标准是由交易所和经纪商共同制定并征得主管机关认可后执行的。因此,委托手续费标准也不统一。一般来说,交易所所在地较低,异地则较高。下面两表分别列示了深、沪两市证券交易费用情况。
盛屯矿业上市股票代码是多少?
据我所知,盛屯矿业于1996-05-31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股票代码是600711,谢谢!
A股最“抠门”公司上市26年零派现 最豪气公司已发8000亿红包
每逢春节,派发红包已成为一种传统习俗,寓意美好。对A股上市公司来说,分红派息自然也是一件喜庆的事。分红多的公司不一定最优,但至少“大方”;未分红公司不一定最差,但肯定“抠门”,A股最“抠门”的公司都有谁? 23家公司上市超20年未曾分红 数据宝统计显示, 剔除2017年以来上市公司,两市共有31家公司从未有过现金分红 。上述31家公司中,除汉王科技外,其余30家公司均为主板上市公司。分行业来看,未现金分红公司多来自传统行业,高科技行业上榜公司并不多。 从上市时间来看, 中国天楹、阳煤化工、紫光学大等23家公司上市超过20年却从未现金分红 ,其中金杯汽车与*ST 毅达于1992年上市,上市时间已超26年。 近年来,上述公司整体市场表现不佳,遭投资者用脚投票。2017年与2018年上述31只未分红股票年均跌幅分别为29.32%与35.56%,均跑输同期大盘。2019年开年以来,市场整体明显出现回暖迹象,而这31股股价平均下跌5.28%,远远跑输大盘。 业绩是影响分红的重要因素,整体来看未分红公司业绩表现并不理想。31家未分红公司中包含6家ST公司,例如*ST毅达上市以来累积亏损近14.6亿元,ST仰帆上市以来累积亏损超5.25亿元。 除ST公司外,园城黄金、阳煤化工、亚太实业与祥龙电业等多家公司上市以来净利润均为亏损状态。 近年来这些公司业绩表现也不如意。以2017年业绩来看,23家公司净利润不足亿元,其中7家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亏损状态。以2018年前三季业绩来看,27家公司净利润不足亿元,12家前三季净利润亏损。 绝大部分公司因未达到分红条件导致不能分红。数据宝统计显示,24家公司2016年度、2017年度与2018年前三季未分配利润均为负,占比77%。 部分公司近来业绩表现相对优秀但仍未分红。海航科技、英特集团与平潭发展等11家公司2016年与2017年连续两年盈利且2018年前三季也实现盈利。以德展健康为例,2016年与2017年实现净利润分别为6.62亿元与7.97亿元,未分配利润也均超20亿元;2018年前三季净利润7.3亿元,未分配利润超30亿元,近来业绩表现可圈可点。 11股累计现金分红超千亿 A股市场也有豪气分红的公司。数据宝统计显示,11家公司上市至今累计现金分红总额超千亿元,其中6只为银行股,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其余3家公司则为中国石化、中国石油和中国神华。 工商银行以8158.26亿元的现金分红金额位居首位,上市至今已实施现金分红12次,分红率达31.37%。除上述11家外,中国平安、长江电力、兴业银行与大秦铁路等8家公司现金分红总额也居前,均超600亿元。 从分红率来看,191家公司上市以来分红率超60%,其中飞科电器、亚夏汽车等16家公司上市以来分红率超过100%。这些公司多业绩不佳甚至亏损,仅有的几次现金分红使得分红总金额就超越了累计利润。以*ST海润为例,上市以来累计分红达9亿多元,然而上市至今累计净利润亏损近55亿元。 (文章来源:数据宝)
汉王科技什么时候上市的?
我帮您查了一下,汉王科技于2010-03-0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代码是002362,希望能帮到您。
福莱特是上市公司吗?什么时候上市的?
2015年11月26日,福莱特集团在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代码:HK.06865,2019年2月15日登陆上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601865。
武汉房地产上市股票
福星、道博
辛亥百年买什么股票最好 有新首义广场相关的上市公司吗?
002305南国置业:武汉商业地产巨头,成为辛亥百年概念龙头股的理由:1、从国家十二五规划确定武汉为“中国中部中心城市”,到辛亥革命百年庆典筹备,武汉再次成为全世界的焦点,辛亥革命所在地武汉武昌区的上市公司002305南国置业受益最大。2、百年辛亥革命庆典主场——武汉新首义广场,2011年,当全球华人试图参与辛亥革命百年这一盛事时,新首义广场上有且仅有一处休闲之地;当蜂拥而至的观光客想要释放旅行的购物欲时,有且仅有一处地上商业街区,那就是002305南国置业的首义新商业广场“南国·首义汇”,直接受益辛亥百年,另辛亥革命所在地武昌区南国置业超大型收租商业“南国南湖城市广场” 3月24日也已盛大开业,南国北都城市广场、武昌南国新东城、南国西汇城市广场、南湖都会、南国SOHO等商业收租地产均处武汉市区各大商业中心,武汉200亿辛亥革命庆典工程将极大提升002305南国置业商业地产价值,所以公司年报中底气十足的预计2011年业绩可能翻倍,成纪念辛亥革命百年的最大受益者。3、国家地产调控,住宅地产限购,商业地产未在调控范围,挤出效应,市场对商业地产的需求将进一步增旺,城市综合体、专业卖场等大型商业地产项目更是受到市场热捧。4、2011年002305南国置业计划实现净利润3.46亿元-3.85亿元,同比增长80%-100%。折合0.36-0.4元/股,按国际估值标准20倍动态市盈率计算,股价应该在8元左右。
重磅!时隔12年,证监会重启房企借壳上市大门
12月21日,证监会官网发文称,将大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加大力度、加快速度抓好资本市场各项支持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助力房地产发展模式转型。“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借壳已上市房企,允许房地产和建筑等密切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涉房重组。”房企借壳上市在2010年被实质叫停,如今重新获得监管层支持。回顾当年,2010年“国十条”等房地产调控政策发布后,涉房企业的A股IPO、借壳上市及再融资受到不同程度的严格限制。2010年至今再没有房企A股IPO的案例,借壳上市的大门基本关闭。2013-2015年出现阶段性窗口期,只有少数房企如绿地集团通过借壳金丰投资完成了A股上市。2016年后又进入实质性暂停,其后,除了央企电建地产借壳南国置业上市成功外,市场几乎不再有类似动作。2020年,恒大发布公告称,终止与深深房的重组方案,其借壳回A的计划以失败告终。金杜律师事务所研报认为,证监会推出这近10年未有的重磅措施,是房企资本市场政策的重要分水岭及转折点,稳定房地产市场的意图明显。上述证监会文章表示,将全面落实改善优质房企资产负债表计划,继续实施民企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和支持工具,更好推进央地合作增信共同支持民营房企发债。落实好已出台的房企股权融资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房企借壳已上市房企,允许房地产和建筑等密切相关行业上市公司实施涉房重组。加快打造保障性租赁住房REITs板块。“借壳上市开辟了新思路,一方面为非上市房企增添了股权融资的新渠道,另一方面为没有能力定增的上市房企提供了重组及改善资产负债表的机会。”中指研究院企业事业部研究负责人刘水12月21日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文字采访时表示。不过,记者从多方渠道获悉,目前房地产咨询机构暂未收到有房企意欲借壳已上市房企的消息,有房企甚至想退市。刘水认为,允许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通过重组借壳上市,重组对象须为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可同时盘活两类存量资源。对于拥有土储资源的非上市企业,可以借机将地产部分分剥上市,有利于盘活优质资产,通过资本市场的认证开辟股权融资这一新的融资渠道。对于被重组的企业,一方面获得优质资产的注入,另一方面借助优质房企的加持重新获得融资能力,起到盘活存量风险资产的作用。此外对于双方来说,均可借机实现扩大资产、提升权益规模,进而实现资产负债表的优化。每日经济新闻
科信技术上市时间是多少?
2016-11-22科信技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你可以在交易软件上了解。
关于发布科创板证券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6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的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品种分别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详见附件),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境内科创公司、红筹企业应按照发行上市的证券品种,适用相应的上市公告书。特此通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六月八日
已获配未上市新股基金什么意思
打新基金。打新基金靠投资新股上市获得收益,如果中签了等新股上市的时候打新基金就可以买入相应数量的股票,新股一般价格便宜,基金可以从中获利。拓展资料:一、打新基金介绍“打新基金”并不是专注打新的基金,也不是一种常规的如: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等的基金分类。“打新”是利用既有的仓位通过打新方式来进行收益增强,相当于基金的“副业”。由于我国股票上市发行价普遍定的不高,在这些企业的股票上市之后往往都会经历一波上涨,在上涨后再卖出,往往都能赚到比较可观的收益。实际上,并没有专门的一类基金叫“打新基金”,只是有些基金会参与打新,而且打新带来的增强效果还不错,所以被大家俗称为“打新基金”。2019年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根据科创板板块定位和科创企业特点,设置多元包容的上市条件。率先试点注册制的科创板,在大幅降低了企业上市门槛、便利企业上市的同时,也间接为打新基金创造了“机遇”。随着今年创业板注册制改革落地,打新也将享受制度红利带来的收益提振,科创板和创业板注册制新股首发募资规模的扩大较大程度上对冲了中签率的下降。据Wind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9月20日,共有3606只基金参与了新股网下配售,累计获配投入总金额达612.51亿元;有1366只基金获配次数在200次以上。2020年以来打新基金平均收益率28.8%,刷新2016年以来新高,其中打新贡献了12.3%的平均收益率,占打新基金总收益的42.7%。二、打新的方式因为打新收益不错,而且确定性还比较高,所以吸引了很多投资者的目光,除了个人,还有机构。参与打新的方式又分为网上打新(网上申购)、网下打新(网下申购)和战略配售。网上打新(网上申购):主要是指个人投资者直接参与打新,科创板的开户要求是资产50万和2年投资经验;同时不管是科创板还是主板,都有打新底仓的要求。网下打新(网下申购):网下打新是采取配售制度,投资者被分为ABC三类,A类(公募、社保等)、B类(财务公司、信托、私募等)、C类(私募、个人、其他等),获配比例A>B>C,根据相关规定,新股会优先向公募、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等机构配售。A、B、C的具体分配比例由主承销的券商自行决定,但还是需要保证A类投资者的获配数量。战略配售:战略配售的方式要求最高,需要对配售的份额锁定12个月,战略配售基金是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进行打新,确定性也最高,但是战略配售基金都会设定2-3年的封闭期,为了匹配战略配售份额锁定12个月的流动性问题。三、打新基金的策略为了配合基金规模发挥最大化的打新效应,比较流行的打新策略有:“股票底仓+打新”、“股票底仓+债券+打新”、“指数基金+打新”等。采用“股票底仓+打新”策略的,基金规模一般控制在2亿元左右,即能满足1.2亿元的底仓门槛,也能顶格申购85%以上的新股,实现资金配置效率最大化。采用“股票底仓+债券+打新”策略的,最优规模是6亿元左右,80%的债券提供低波动的固定收益,20%的股票作为底仓用来打新增强收益,也算是“固收+”的一种产品。底仓上可以配置权重蓝筹股、高股息、量化多头等,也有些会在此基础上添加对冲策略。采用“指数基金+打新”策略的,规模不大的情况下打新效果比较明显,一旦规模过大,打新效果就会被稀释。
排队上市的企业也需要年审吗
为与退市新规及有关业务实践保持衔接,上交所修订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主要规范主板股票首次上市、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审核事项、审核程序及有关上市委员会的设立遴选安排等。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参与科创板证券发行上市审核工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管理办法》予以规范。 退市新规取消了主板股票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实施细则》对此进行了四方面的修订:一是完善上市委员会审核事项,根据退市新规、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实践情况,删除了主板股票的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增加了主板股票的重新上市,删除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首次、暂停、终止、恢复上市和基金首次、终止上市。二是明确了实际参加审核的委员人数,并规定了委员回避、补足机制。三是明确了股票上市审核期间收到相关举报、投诉或者出现其他情形,可能对相关审核事项产生影响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况暂停审核,待相关情形消除或确认后恢复审核,暂停审核的时间不计入上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四是修改规则名称,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审核实施细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和终止上市审核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按照“区别对待存量和增量公司、不溯及既往”原则,对于《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暂停上市的公司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的,仍适用修订前《实施细则》规定的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相关审核程序。
先锋集团旗下有哪几家上市公司
控股公司多达30多家,如果是上市的话暂时有7家,中国信贷(中新控股)、宏达金控、剑桥通信、平安证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剩下的忘记了,19年还有一家要上市。
科创板上市流程
1发行人内部决策程序1. 董事会决议:对股票发行方案、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等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2. 股东大会决议:对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等事项作出决议。2预沟通在提交申请文件前,发行人、保荐人对于重大疑难、无先例事项等涉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理解与适用的问题,或者对审核问询存在疑问需要与交易所进行沟通,可以通过上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进行咨询或通过该系统预约当面咨询。3保荐及申报程序发行人聘请保荐人进行保荐,制作申请文件,并向上交所(区别于主板、创业板等向证监会申报)申报。具体申请文件详见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2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附件《申请文件目录》。受理审核阶段(上交所)1受理阶段1. 受理:上交所收到申请文件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发行人应当自受理申请当日,在上交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等相关文件。上交所决定不予受理的(如发行人存在因证券违法违规被采取限制资格、限制业务活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出具的相关文件等相关措施尚未解除等情形),发行人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文件5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申请复审。申请文件不符合申报要求的,发行人应当在30日内予以补正,诸如存在与上交所规定的文件目录不相符、签章不完整或者不清晰、文档无法打开等情形。2. 保荐人报送工作底稿:上交所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保荐工作底稿和验证版招股说明书。在发行人上市后,保荐人需要制作持续督导工作底稿备查。2审核问询阶段1. 上市审核中心审核: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市审核机构通过书面形式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上市审核机构可采用书面问询方式要求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时、逐项回复,并补充或者修改申请文件。回复不具有针对性或者信息披露不满足要求,或者发现新的事项的,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可以进行多轮问询。上市审核机构还可以根据需要,采用约见问询和现场检查方式。审核机构认为不需要进一步问询的,将出具审核报告提交上市委员会。2. 召开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审议会议召开时,上市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对提交审议的审核报告和是否同意发行上市的初步建议向委员会进行汇报。汇报完毕后,参会委员汇报内容发表意见,可以要求审核人员进行解释说明。会议召集人根据参会委员的意见及讨论情况进行总结,经合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同意或者不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3. 出具审核意见:上交所结合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发行人自收到交易所终止审核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对终止审核的决定提请复审。交易所自收到复审申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复审会议,并且原审议会议委员,不得参加复审会议。复审期间原决定的效力不受影响。如申请复审理由成立的,交易所作出予以受理或继续审核的决定;申请复审理由不成立的,将维持原决定,并通知发行人及其保荐人。交易所因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的,发行人可以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再次提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4. 审核时限: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其中上交所审核时间不超过3个月,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回复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事项不计算在上述时限内。3注册阶段(证监会)证监会在20个工作日内对上交所的审核意见和发行人的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注册的决定。重点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证监会作出不予注册决定的,自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以再次提出上市申请。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自作出之日起1年内有效,发行人应当在注册决定有效期内发行股票,发行时点由发行人自主选择。4发行承销阶段(发行人、主承销商)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备发行与承销方案。上交所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依法刊登招股意向书,启动发行工作。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股票发行前应当在上交所网站和证监会指定网站全文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同时规定了,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中网下询价参与者条件和报价要求、网下初始配售比例、网下网上回拨机制、战略配售、超额配售选择权等事项。5市场交易阶段(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相较于现行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的规定,科创板的交易规则更具包容性和灵活性。在市场交易阶段,上交所对控股股东、核心技术人员等特定人员股份减持、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并购重组和差异化交易机制等方面,为科创板量身定制了交易规范。从股权激励层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拓宽了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允许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但需要在上市公司担任主要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核心业务人员),仅要求在股权激励价格条款低于市场参考价50%时,对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进行说明,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的累计限额提升至20%。并取消了上市公司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的60日的期限限制。6退市(上交所、上市公司)科创板设置了严格的退市制度,主要体现在从严执行退市指标和缩短退市周期。1. 退市指标:重大违法情形方面,列明了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等两类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市场指标方面,构建成交量、股票价格、股东人数和市值四个类型;财务指标方面,设置四类主业“空心化”定性标准和扣非前后净利润为负且主营收入未达到一定规模、净资产为负等定量标准;规范类指标方面,增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等合规性退市指标。2. 退市程序:取消了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环节,已退市企业如果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可以按照股票发行上市注册程序和要求提出申请、接受审核。在强制退市程序中,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的决定。如决定终止的,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公司并发布相关公告,同时报证监会备案。上市公司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要求或书面陈述和申辩的,上市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上市公司收到上交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后,可以在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交所申请复核,由复核委员会进行审议。交易所依据复核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维持终止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股票自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后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30个交易日。退市整理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对公司股票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转入股份转让场所挂牌转让。在主动终止上市程序中,上交所受理申请之日后的15个交易日内,由上市委员会进行审议,上交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上市公司主动终止上市的,上交所在公司公告股票终止上市决定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摘牌,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科创板挂牌上市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对科创板挂牌上市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需要符合一般上市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外,需要满足科创板特有的条件如下: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 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将这五套标准进行归纳总结,可以得出如下图所示的判断条件:具体科创板条件,请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我想问一下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时间
2019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许,首批25只科创板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科创板正式开市。科创板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独立于现有主板市场的新设板块,并在该板块内进行注册制试点。个人投资者如果想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是有一定门槛的,需要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更多关于科创板首批公司上市时间,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4908c51615821021.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的通知
上证发〔2019〕3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建设,规范和引导保荐机构准确把握科创板定位,做好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上市推荐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三日
莱特光电什么时候上市呀
特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特光电”、“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3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拓展资料:1.上市是一个证券市场术语。狭义的上市即首次公开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向投资者增发股票,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当大量投资者认购新股时,需要以抽签形式分配股票,又称为抽新股,认购的投资者期望可以用高于认购价的价格售出。在中国环境下,上市分为中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公司直接到非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所(比如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以及中国公司间接通过在海外设立离岸公司并以该离岸公司的名义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红筹股)三种方式。2.从2011年开始,国务院就明确提出建设以第一级主板、中小板,第二级创业板,第三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第四级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构架的多层次资本交易市场。在各地方政府的发文中也清晰可见“完善上市和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建立市场优选机制,推动创业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上市、挂牌融资。”的通知。因此,广义的上市除了公司公开(不定向)发行股票,还包括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交易,以及新产品或服务在市场上发布/推出。3.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牵涉的问题较为广泛复杂,一般在企业聘请的专业机构的协助下完成。企业首先要确定券商,在券商的协助下尽早选定其他中介机构。股票改制所涉及的主要中介机构有: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征信机构等。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的通知
上证发〔2019〕1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的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详见附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多久会被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证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被纳入融资融券标的范围。
科创板为什么 比主板上市条件难
简单来讲,主板上市企业很多关于规模等条件对于很多科创企业是无法达到的,在放宽了一部分条件的同时,也就有一些条件需要针对科创企业的特点进行加强,以保证上市企业的品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3月1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通知”,对科创板挂牌上市的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除了需要符合一般上市公司应该具备的条件外,需要满足科创板特有的条件如下: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 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 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科创板首上市新股当天能买进吗?
可以。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机构投资者参与科创板股票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条件作出调整。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科创板股票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温馨提示: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股票投资是随市场变化波动的,涨或跌都是有可能的。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0-09-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
科创板上市五个条件
科创板上市条件如下: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③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④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⑤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40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5、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之一:①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②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6、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温馨提示:1、以上解释仅供参考,不作任何建议。2、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应答时间:2020-08-1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平安车主贷] 有车就能贷,最高50万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
科创板上市条件在哪里查
可以在百度上面查找。1、百度搜索“科创板上市条件”,出现的搜索结果中,选择第一个带有“官网”标志的网站。在主页上方的工具栏找到“科创板”按钮,点击。进入科创板主页后,点击“科创板数据”。2、在科创板数据页面中,我们就可查到相关股票的信息。其中包括“已申报企业”、“拟申报企业”、“达标企业”,点击相关按钮,可以展开查看公司的详细资料返回科创板数据页面,找到“科创公司公告”。3、进入科创公司公告页面,就可以查看这些公司的一些最新进展情况和条件了。浏览器 电脑端:macbookpro mos14打开google版本 92.0.4515.131拓展资料:一、科创板上市条件:科创板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科创板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二、科创板开通方法: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到证券公司柜台,或者通过证券公司官网、官微、手机APP等方式即可申请开通(不同证券公司的开通操作流程会有所差异,具体的开通流程详询开户的证券公司或者理财经理)。申请开通之前,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a、首先,需要有一个沪市A股的证券账户,在沪市A股证券账户上即可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无需开立新的证券账户;b、开通权限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不含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c、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d、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另外,符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的机构投资者也可开通科创板权限。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章“股票上市与交易” 2.1.1发行人申请在本所科创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标准; 5、本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上市条件和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科创板上市公司出现什么情形,上交所将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你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可能退市的情形主要包括:一是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包括信息披露重大违法和公共安全重大违法行为;二是交易类强制退市,包括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一定指标,股票收盘价、市值、股东数量持续低于一定指标等;三是财务类强制退市,即明显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包括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等;四是规范类强制退市,包括公司在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发布、公司股本总额或股权分布发生变化等方面触及相关合规性指标等。此外,投资者需了解,对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的,不得申请重新上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以下是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一是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二是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的通知
上证发〔2019〕36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明确市场预期,提高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透明度,中国证监会按照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方向,完善相关审核标准,并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形成《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在科创板先行使用。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现予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详见附件),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所将根据审核实践,及时总结经验,对发行上市审核问答进行补充完善。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聚乳酸生产上市企业有哪些?
1、中粮生化中粮科技20余家企业分布在黑龙江、吉林、河北、安徽、湖北、四川、广西以及泰国等地,资产规模超过180亿元,具有700万吨玉米加工能力,主要产品包括淀粉、果糖、燃料乙醇、食用酒精、味精、柠檬酸、聚乳酸、功能糖醇、变性淀粉等。2、浙江海正 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正生物材料)座落于台州市,是一家专业生产聚乳酸(PLA)的高科技企业。由浙江海正集团有限公司、中科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台州市椒江区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于2004年8月共同出资组建。3、金丹科技河南金丹乳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于河南省郸城县金丹大道08号,注册资本84,609,092元,法定代表人张鹏。公司主要从事乳酸及乳酸盐类的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L-乳酸、乳酸钙、乳酸钠等多个产品,产能12.8万吨/年。产品广泛应用于食品、饲料、医药、化工、轻工等许多重要产业领域。4、兆新能源兆新能源公司是国内最早开始从事精细化工气雾剂生产、销售的企业之一,在品牌和技术具有领先的优势,多年来公司的气雾漆产品一直处于细分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在生物降解材料行业中拥有自主开发的淀粉基、PLA(聚乳酸)、PBS生物降解塑料技术,具备规模化的生产能力,公司产品得到了客户的广泛认可,先后获得了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等称号。是中国生物降解塑料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单位和生物基降解材料SAC/TC380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专家委员单,已成为中国领先的生物基降解材料供应商之一。扩展资料2020年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不可降解塑料袋、一次性塑料餐具、宾馆酒店一次性塑料用品及快递塑料包装等纳入禁止、限制使用的塑料制品之列,同时,《意见》对部分塑料制品禁、限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资本市场反应也很强烈。《意见》公布以来,主要概念股均出现较为明显的上涨。从1月20日至8月11日,中粮科技股价上涨了42.08%,而金丹科技4月22日上市以来,股价已上涨279.05%。因涉及可降解塑料概念,莫高股份更是连续涨停,据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公司新建年产2万吨生物降解聚酯新材料项目建设,报告期内项目已开工建设。参考资料来源:凤凰网-史上最严“限塑令”带火聚乳酸 价格暴涨1.5倍,企业订单排到明年参考资料来源:兆新股份-公司简介参考资料来源:金丹科技-关于金丹参考资料来源:浙江海正生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正参考资料来源:中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公司简介
花生油上市公司有哪些
中粮科技等。1、中粮科技于1999-06-21上市,旗下中粮食品主要出售各种农产品,包括花生油。2、道道全粮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0日上市。
哈工三维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根据查询企查查显示,哈工三维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3D打印机,数字化场景搭建等高新技术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公司,总部位于上海,截止2023年6月16日,属于湖南省上市后备企业,因此哈工三维不是上市公司。
美的集团什么时间上市的?
根据我对美的集团的了解,美的集团上市时间是在2013年9月18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上市,股票代码是000333。
美的集团上市时间
1991年12月1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美的集团在当时的中国经济环境下,希望通过上市来实现资金的融资,以支持其发展。美的集团是一家集消费电器、暖通空调、机器人与自动化系统、智能供应链、芯片产业、电梯产业的科技集团,1968年成立于中国顺德,现总部位于广东顺德北滘新城内。
美的集团什么时候上市的?
你好,据我了解,美的集团上市时间是在2013年9月18日,它的股票代码是:000333,上市板块是:深交所主板A股,希望帮到你。
美的上市了吗
美的集团是上市公司,它于2013年9月18日在A股上市。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美的集团是一家在中国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股票代码为000333。其于2009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美的集团属于上市公司,并且中国家用电器行业综合实力排名达到第一,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了消费电器、暧通空调、机器人及工业自动化系统等行业,变为A股家用电器行业市值第一名的龙头骨干企业。公司拥有中国最大最完整的空调产业链、微波炉产业链、洗衣机产业链等完整产业链。
新上市的股票怎么买
1、参加新股申购。在新股发行的时间,股民在自己账户下单申购,如果中签,就能买进新股。运气好,才能中签新股,等到新股上市,一般情况都能赚钱,新股会连续涨停。2、新股上市,打开涨停之后,可以买入。但是这种方法,风险比较大,因为新股在大幅上涨之后,买入很容易被套。建议散户不要买入刚刚上市的新股,原因是大幅上涨之后,新股的风险已经较大。扩展资料:买股票注意事项:1、大盘是否处于上升周期的初期。2、宏观经济政策、舆论导向有利于哪一个板块,该板块的代表性股票是哪几个,成交量是否明显大于其它板块。确定5-10个目标个股。3、收集目标个股的全部资料,包括公司地域、流通盘、经营动向、年报、中报,股东大会(董事会)公告、市场评论以及其它相关报道。剔除流通盘太大,股性呆滞或经营中出现重大问题暂时又无重组希望的品种。4、个股成交量持续超过5%,是主力活跃其中的明显标志。短线成交量大,股价具有良好弹性,可寻求短线交易机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股申购
上市公司的年报在哪里查询?
年报是一种针对经营公司的一种制度。查看年报的方式可以通过证券软件上公司发布的公告查看,具体介绍如下:1.在新出台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公司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公司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2.公司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3.年报的内容是对社会公开的,查看上市公司年报的方法是,打开证券交易官网,这里以【同花顺】为例。点击菜单栏的【上市公司】。4.点击跳转页面中的搜索框,输入公司的股票代码,这是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查看渠道。5.在股票资料页中,选项栏目有【新闻公告】,在其栏目可查看公司各个季度的年报内容,6.选择【新闻公告】下的公司公告,即可查考该公司的上市年报。扩展资料:1.年度报告是指公司整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57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向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报告。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二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对公司年度报告中应披露的信息作了详细的规定。2.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第一会计年度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报告完成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10份备案,并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将不超过5千字的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同时将年度报告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以供公众查阅。3.一般而言,分析年报时,我们会注意到净值的大小。净值越大,表明公司的经营状况也就越好。同时还要注意到净值与固定资产的比率,净值大于固定资产,表明公司的财务安全性高。由于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之后,余下的即为经营资金,这个数字越大,表明公司可支配的经营资金越多。还要注意负债与净值的关系,负债与净值之比在50%以下时,说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尚好。参考资料:年度报告-百度百科
中广核集团有哪些上市公司
中广核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广核电力(01816.HK)、中广核矿业(01164.HK)、中广核美亚(01811.HK),并即将收购梅雁吉祥( 600868 ) 中广核集团,即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以核电为主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清洁能源中央企业,属于副部级央企。 中广核集团属于什么级别企业中广核集团,即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以核电为主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清洁能源中央企业,属于副部级央企。1、中国广核集团(简称中广核),原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是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核电事业发展逐步成长壮大起来的中央企业,由核心企业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及40多家主要成员公司组成的国家特大型企业集团。1994年9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3年4月,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更名为中国广核集团,中国广东核电集团有限公司同步更名为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2、中国广核集团以“发展清洁能源,造福人类社会”为使命,以“国际一流的清洁能源集团”为愿景。在核电、风电、水电以及分布式能源、核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服务等领域都取得了良好发展。3、近年来,为主动适应国家核电发展新形势要求,中国广东核电集团修订了集团战略规划,明确战略定位为“以核电为主的清洁能源集团,为社会提供安全、环保、经济的电力”。先后成立了国内首家专业化的核电运营管理、工程管理、工程设计和公用技术研究机构。扩展资料:副部级央企:副部级央企是指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央企,其级别为副部级。其企业高管薪酬参照公务员标准,这些“一把手”多由中组部发文任免。广义的中央企业和金融机构包括三类:一是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从经济作用上分为提供公共产品的,如军工、电信;提供垄断性产品的,如石油;提供竞争性产品的,如一般工业、建筑、贸易。二是由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企业,属于金融行业。三是由国务院其他部门或群众团体管理的企业,有烟草、铁路客货运、港口、机场、广播、电视等行业。参考资料: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百度百科集团简介-中广核官网副部级央企-百度百科央企名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广核集团旗下上市公司:中广核电力(01816.HK)、中广核矿业(01164.HK)、中广核美亚(01811.HK),并即将收购梅雁吉祥( 600868 )中广核集团,即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唯一以核电为主业、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大型清洁能源中央企业,属于副部级央企。
目前中粮集团控股了内地哪些上市公司?
中粮屯河(600737.SH)、中粮地产(000031.SZ)和中粮生化(000930.SZ)三家内地上市公司。1、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中粮屯河)系1993年7月1日由新疆屯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新疆屯河工贸(集团)公司)、新疆八一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原新疆八一钢铁总厂)、新疆昌吉金汇实业发展公司、新疆石油管理局、广州市海珠区穗海物资公司共同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3年9月18日公司正式成立,于1996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公司是由原深圳市宝安区城建发展 公司经改制于1993年成立的公众股份公司。主营房地产开发、建材、兼营参股、投资。公司坚持一业为主,同时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向综合性企业集团发展的方针,经过两年多的发展,已拥有多家下属全资、合资、参股企业。 本公司经过10多年的发展,形成了以房地产为基础,以工业为依托的发展格局。拥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三来一补”企业30余家,及房地产、建材、电子等多个行业。与日本的三菱、万宝至、业信精工、美国的艾默生、雅达和香港鹏丽国际、凯利集团等跨国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生化”)是我国生化领域涉足农产品深加工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成立于1998年8月28日,1999年7月12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0930)。公司总部座落在淮河之滨的“珍珠城”蚌埠,公司目前资产总额72亿元,在职员工近万人,主要生产基地有在蚌埠市的柠檬酸生产区、氨基酸生产区、燃料酒精公司和热电公司;蚌埠市以外的企业有马鞍山生化公司、宿州生化公司、丰原油脂公司、砀山梨业公司。
中粮有哪上市公司主要做什么股票价格是多少
中粮系旗下上市公司有:中粮屯河(600737)、中粮地产(000031)、中粮生化(000930)。经报国务院批准,中国华孚贸易发展集团公司整体并入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并成为中粮集团的全资子企业。酒鬼酒(000799)的控股股东是中皇有限公司,中皇有限公司又是华孚集团的曾孙公司。2015年7月30日收盘价为:中粮屯河(600737)21.94元中粮地产(000031)19.20元中粮生化(000930)20.33元酒鬼酒(000799) 20.77元
中梁集团旗下上市公司股票代码
中粮旗下拥有中国食品(00506HK)、中粮控股(00606HK)、蒙牛乳业(02319HK)、中粮包装(00906HK)四家香港上市公司,以及中粮屯河(600737SH)、中粮地产(000031SZ)和中粮生化(000930SZ)三家内地上市公司。股票公式专家团为你解答,希望能帮到你,祝你投资顺利。
生产番茄的上市公司股票?
中粮屯河,新中基,新疆天业三大上市公司基本上涵盖了新疆番茄酱的生产、销售的绝大部分。中基和天业是兵团企业,相对来说影响局限在新疆,而中粮屯河是全国性大企业,其母公司中粮集团所涉及的产业也比较广泛,包括金融,房地产等等。新中基则在三个企业中属于,最专心于番茄酱事业的一家!
中科航空动力(株洲)装备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吗
是。根据查询资料显示,中科航空动力株洲装备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是上市公司。中科航空动力株洲装备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中科航空成员,位于湖南省株洲市,是一家以从事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上市企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是指上市公司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之本,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生存和发展的根本。 众所周知,透明度是 资本市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没有透明度就没有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离不开透明度。在证券市场上,保持透明度的关键就是信息。信息是投资者鉴别公司质量、进行投资决策的基础。作为上市公司,如果在其股票上市交易期间,不能做到将其经营状况及其他可能影响其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按照法定方式予以持续公开,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正确判断该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信息,也就不可能据此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其结果只能是使投资者利益屡屡受损,最终将必然导致上市公司失去投资者。而上市公司一旦失去了投资者的支持,其存在也就显得毫无意义。因此,投资者是上市公司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土壤,没有投资者就没有上市公司。中外为数不少的上市公司因信息造假而给社会给投资者造成的不可挽回损失的惨痛教训,无不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如美国的安然、施乐、世界通信、默克制药等国际性的大型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案,中国的银广夏、东方电子等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案等,这些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就是与中介机构串通,通过各种财务手段隐瞒亏损事实,虚构上市公司利润,夸大业绩,操纵股价,使不明真相的投资者高价买进他们的股票,而上市公司却通过各种途径从中获取高额利润。假的终究是假的,纸里是包不住火的。事发后,这些公司的股价一泄千里,投资者损失巨大,证券市场大幅震荡,其负面影响不可估量。这些案件的教训是非常深刻的。它不仅仅是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动摇了他们投资证券市场的信念。由小及大,由少及多。试想,如果上市公司都象上述公司那样,投资者还敢买入他们公司的股票吗?失去了投资者的上市公司还能够存在吗?上市公司都没有了,证券市场还能继续生存吗?如果生存都不能,又能谈何发展呢? 证券市场不仅需要生存,而且更需要健康发展,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又必须以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作为基础。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就是信息披露制度中最为关键的中心环节。上市公司作为被投资的主体,具有本公司现实经营状况最为完备的信息,而这种信息又直接对投资者起引导作用。如果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投资者就能根据自己已掌握的投资知识对该股票的现实价格作出自己的合理判断,从而作出买与卖的决策。虽然投资者主观能力不同,作出的投资决策不同,但对全部投资者来说,在客观上是公平的。可想而知,业绩优秀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会得到大多数投资者的追捧,而业绩较差或很差的则会遭到投资者的抛弃。因为优胜劣汰永远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有了投资者的`支持,再加上上市公司的自身努力,上市公司就会迅速发展壮大。随着上市公司的发展壮大,又会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如此一来,证券市场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投资环境。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和加强,将使证券市场变的更加繁荣,因而会更有力地促进其发展。反之,如果上市公司不能按照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披露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那么投资者就不能据此作出正确的判断,就会导致决策的错误,甚至会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的损失。长此下去,必然会打击投资者的信心,动摇投资者的意志,进而使投资者退出证券市场。没有了投资者的支持,证券市场自然不可能得到发展。当然,要保障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除了上市公司自身因素之外,诸如中介机构的监督、政府权力机构的监管等,都是其重要因素。但是,上市公司在诸因素中始终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如何有效地解决证券市场的透明度问题,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披露真实、全面、完整的信息问题,就成为证券市场能否生存以及能否健康、稳定、长久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价格判断的重要依据。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交易是时时发生的,但交易公平并不会随之自然而来。有很多因素会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如交易双方地位、信息拥有量、讨价还价能力、交易者自身素质等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交易公平的实现,成为公平交易实现的障碍。而消除或者降低这些障碍的影响进而实现交易的公平,则必须要有一个统一的适用的法律制度或法律规则来约束。就证券市场而言,社会公众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是完全依靠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作为证券价格判断的客观依据,从而作出决策的。因此,在证券市场中,虽然影响公平交易的因素有很多,但其最重要的因素就是信息。可以说,没有信息就没有证券市场。所以,我国证券法在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时,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作为其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循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基本原则。①真实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上市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其中不得有任何虚假成份。②充分原则,即必须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都予以公开,不能有重大遗漏。③准确原则,即公开的信息必须准确,其内容不得使人误解。④及时原则,即必须遵守法律对信息公开活动的时间性要求,确保已公开信息内容的现时性。这些基本原则就是要求上市公司把本公司的现实经营状况比较完整、真实、及时、充分地反映出来,以给社会公众进行证券投资、价格判断创造一个客观公正的条件。 作为一种投资证券,其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股票的理论市场价格,而股票预期收益的高低和实现的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证券投资者判断的准确性,首先以投资判断的依据的真实性为必要条件。那些真实反映公司现实经营状况的信息是真实客观的价格信号,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判断的必要的客观依据。而任何虚假的公司信息都会使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失去了某种程度的真实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以及最终决定便会因为投资判断依据的虚假而归于错误。因此,我国证券法把真实原则作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首要原则,以充分保障投资者的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当然,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并不必然导致投资者对所投资股票价格判断的正确性或准确性,还取决于投资者自身素质、决策水平等主观方面的能力。但是,证券法上的信息公开制度所追求的真实原则,是努力将上市公司所公开的信息客观化,排除对投资者投资判断活动的人为干扰,用投资判断依据的真实性来促进实现投资判断活动的公平性。 对股票交易双方而言,交易是一种决策,而决策不仅仅要求信息的真实性,而且更需要充分、及时、准确、有效信息的支持。如果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充分或不够及时,那么投资者依据该信息所做出的投资决策往往也会不当甚至会出现错误,从而导致股票交易的不公平。换言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充分、准确、及时,将直接影响投资者对股票价格的判断能力,而能力弱者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往往会受到损害。实践中,影响交易公平的信息障碍主要有二:第一,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即信息在交易双方之间的分布不均匀,其中一方处于信息优势,另一方则处于信息劣势。处于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可以利用其优势信息侵害信息劣势者的利益,而信息劣势一方则因为信息拥有量不足而无奈受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由于分工的普遍化,信息不对称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因此,法律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解决就显得相当必要和迫切。第二,交易一方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在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可能都有制造虚假信息的动机,如果没有良好法律的抑制,则交易双方制造虚假信息的行为也会普遍化,以通过这种虚假信息骗取交易对方的利益。在股票交易中,上市公司明显处于优势地位,其经营状况只有上市公司自己最清楚。如果上市公司不能及时向社会公众投资者提供真实、准确、充分的信息,或者将一些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信息只透露给某些机构或某些个人,那么社会公众投资者还是依据以前上市公司所公布的信息进行交易,则必然会在经济利益上受到损失。假如上市公司出于某种目的故意制造虚假信息,就会造成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大起大浮,就会造成社会公众投资者对股票价格错误判断的严重影响,进而会使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很明显,这是非常不公平的。所以,真实、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灵魂,是保障股票公平交易和维护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础。正因如此,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就成为了证券法构建证券价格公平交易法律制度框架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是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也是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以前,我国证券市场上造假事件层出不穷,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都没有真正担负起信息披露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市场上的信息严重不对称。其主要原因在于证券市场尚未规范化,包括:尚未明确违反信息披露的责任性质及不同主体的责任;没有规定违反信息披露应承担什么具体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责任机制在实践中很难实施等等。如果不解决以上问题,股票公平交易就得不到保障,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要受到损害。长此下去,上市公司就会失去投资者,证券市场也就难以健康、长久发展。在上述公司与机构等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有核心的最重要的地位,因此,证券法把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规定为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义务是具有重大意义的。 在股票市场交易中,交易双方客观上天然地处在一种信息的不对称状态。上市公司在信息的拥有量上占有绝对优势,投资者则处在劣势状态,无法与上市公司在信息的占有上处于平等的地位。所以,如果没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上市公司完全有可能通过做假帐在资产买卖中牟取暴利。例如,我国证券市场上出现的“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案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7年1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1年年底案发。从1997年4月到2001年6月,原“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人为制造了中国证券市场上“第一高价绩优股”的股市神话。可想而知,案发后,该公司的股价必然从天上跌到地板上。本案例中,该上市公司无视法律法规,不仅不如实向社会公众披露所必须披露的信息,而且虚构业绩,变相操纵股价,从证券市场上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严重违反了证券市场所必须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性质恶劣,影响极大,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这是一起典型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案件。此外,上市公司中误导行为、内幕交易行为、操纵股价、关联交易行为等违法行为也屡见不鲜。这些现象共同的本质都是坑害社会公众投资者,使少数人从中谋取暴利,这就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因而,法律必须对此作出严格的限制。而从法律角度,强制性地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披露所应披露的信息,则有利于防止这些违法现象的发生。因为,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义务,如果上市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善意履行,而给国家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利益损失,那么该上市公司及其管理者就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即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责任。这无论对上市公司还是对投资者来说,都是公平的。违法必须付出代价,否则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发展。如果从法律上对违法者的处置力度设置的更大一些,则可以更为有效地减少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毕竟违法者在违法前还是要考虑成本和后果的。当然,单纯依靠上市公司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达到上市公司的信息公开,还必须有证券监督机构和政府监管机构的有效运行。但是,上市公司信息公开作为证券市场规范化的基础和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的一种强制性义务,无疑对证券市场的发展起着最为重要的作用。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信息的持续公开,不仅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建设和发展,而且也直接关系到证券市场能否长期生存。因此,我们必须恪守透明度原则,充分保障上市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社会公众披露信息,切实发挥中介机构监督和政府权力机构监管的作用,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才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长久、健康、稳定地发展。 ;
会计学基础课作业,老师要求:从网上找出上市公司会计造假案的具体案例,分析会计造假的根本动机
科龙事件 根据科龙公布的年报显示,2000 年科龙全年巨亏达8.3 亿元,2001 年更是达到14.76 亿元,转眼到了2002 年居然实现净利1亿元。如此巨大的反差之下,隐藏的是并不少见的利润大清洗的财务手段,即2002 年的扭亏的巨大“贡献”来自于2001 年的巨亏。科龙2001 年费用总额21 亿元之巨,2002 年仅为9 亿元,扭亏之术可见一斑。当然,如此扭亏为盈是建立在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比例的大幅变化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的变化。 2006年7月16日,中国证监会对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责任人的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与市场永久性禁入决定。这是新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自2006年7月10日施行以来,证监会做出的第一个市场禁入处罚。本文拟通过分析科龙电器违法违规行为中的会计审计问题,讨论其带给我们的思考和启示。 (一)科龙财务舞弊手法分析 事实证明,顾雏军收购科龙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无明显改善,净利润的大起大落属于人为调控,扭亏神话原来靠的是做假账。 1.利用会计政策,调节减值准备,实现“扭亏” 科龙舞弊手法之一:虚构主营业务收入、少计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金等编造虚假财务报告。经查,在2002年至2004年的3年间,科龙共在其年报中虚增利润3.87亿元(其中,2002年虚增利润1.1996亿元,2003年虚增利润1.1847亿元,2004年虚增利润1.4875亿元)。 仔细分析,科龙2001中报实现收入27.9亿元,净利1975万元,可是到了年报,则实现收入47.2亿元,净亏15.56亿元。科龙2001年下半年出现近16亿元巨额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计提减值准备6.35亿元。2001年的科龙年报被审计师出具了拒绝表示意见。到了2002年,科龙转回各项减值准备,对当年利润的影响是3.5亿元。可有什么证据能够证明其巨额资产减值计提及转回都是“公允”的?如果2001年没有计提各项减值准备和广告费用,科龙电器2002年的扭亏为盈将不可能;如果没有2001年的计提和2002年的转回,科龙电器在2003年也不会盈利。按照现有的退市规则,如果科龙电器业绩没有经过上述财务处理,早就被“披星戴帽”甚至退市处理了。可见,科龙电器2002年和2003年根本没有盈利,ST科龙扭亏只是一种会计数字游戏的结果。 2.虚增收入和收益 科龙舞弊手法之二:使用不正当的收入确认方法,虚构收入,虚增利润,粉饰财务报表。经查,2002年科龙年报中共虚增收入4.033亿元,虚增利润近1.2亿元。其具体手法主要是通过对未出库销售的存货开具发票或销售出库单并确认为收入,以虚增年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报告,科龙电器2004年第四季度有高达4.27亿元的销售收入没有得到验证,其中向一个不知名的新客户销售就达2.97亿元,而且到2005年4月28日审计时仍然没有收回。此后的2003年和2004年,同样是在顾雏军和格林柯尔的操纵下,科龙年报又分别虚增收入3.048亿元和5.127亿元,虚增利润8935万元和1.2亿元。这意味着在顾雏军入主科龙之后所出具过的3份公司年报都存在财务造假,将不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 3.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 科龙舞弊手法之三: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资金。经查,科龙电器2002年至2004年未披露与格林柯尔公司共同投资、关联采购等关联交易事项,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2003年、2004年科龙公司年报也均未披露使用关联方巨额资产的事项。 顾雏军入主科龙不久便开始在各地疯狂收购或新设控股子公司,通过收购打造的“科龙系”主要由数家上市公司和各地子公司构成。到案发时,科龙已有37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28家分公司。由顾雏军等在境内外设立的私人公司所组成的“格林柯尔系”在国内亦拥有12家公司或分支机构。此间”科龙”与”格林柯尔”公司之间发生资金的频繁转换,共同投资和关联交易也相当多。科龙公司在银行设有500多个账户都被用来转移资金。在不到4年的时间里,格林柯尔系有关公司涉嫌侵占和挪用科龙电器财产的累计发生额为34.85亿元。 如此看来,对于格林柯尔而言,科龙只是一个跳板,它要做的是借科龙横向并购,利用科龙的营销网络赚取利润。顾雏军把国内上市公司科龙当作“提款机”.一方面以科龙系列公司和格林柯尔系列公司打造融资和拓展平台为由.通过众多银行账户,频繁转移资金,满足不断扩张的资本需求,采用资本运作通过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对科龙进行盘剥,掏空上市公司,另一方面又通过财务造假维持科龙的利润增长。 (二)科龙审计报告透视 科龙财务造假该打谁的板子?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自然难脱干系。2002年之前,科龙的审计机构是安达信,2001年,ST科龙全年净亏15亿元多,当时的安达信“由于无法执行满意的审计程序以获得合理的保证来确定所有重大交易均已被正确记录并充分披露”给出了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002年,安达信因安然事件颠覆后,其在我国内地和香港的业务并入普华永道,普华永道对格林柯尔和科龙这两个“烫手山芋”采取了请辞之举。之后,德勤走马上任,为科龙审计了2002年至2004年的年报。在对ST科龙2002年年报进行审计时,德勤认为“未能从公司管理层获得合理的声明及可信赖的证据作为其审计的基础,报表的上年数与本年数也不具有可比性”,所以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此前安达信曾给出过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在2001年年末科龙整体资产价值不确定的情况下,德勤2002年给出“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显得有些牵强。在此基础上,2003年德勤对科龙2003年的年报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04年德勤对科龙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尽管在2004年年报披露之后德勤也宣布辞去科龙的审计业务,但它此前为科龙2003年年报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为2002年、2004年年报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没有撤回,也没有要求公司进行报表重述。既然科龙被证实有重大错报事实,德勤显然难以免责。据媒体透露,证监会基本完成了对德勤的调查,德勤对科龙审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审计程序不充分、不适当,未发现科龙现金流量表重大差错等。 第一,在执行审计程序等方面,德勤的确出现了严重纰漏,对科龙电器的审计并没有尽职。例如,证监会委托毕马威所作的调查显示:2001年10月1日至2005年7月31日期间,科龙电器及其29家主要附属公司与格林柯尔系公司或疑似格林柯尔系公司之间进行的不正常重大现金流出总额约为40.71亿元,不正常的重大现金流入总额约为34.79亿元,共计75.5亿元。而这些在德勤3年的审计报告中均未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之一,即须认为会计报表公允地反映了企业的现金流量。根据《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一一审计报告》第18条规定,意味着德勤认为科龙2002、2003、2004年度的现金流量表是公允的。 第二、德勤对科龙电器各期存货及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时,直接按照科龙电器期末存货盘点数量和各期平均单位成本确定存货期末余额,并推算出科龙电器各期主营业务成本。在未对产成品进行有效测试和充分抽样盘点的情况下,德勤通过上述审计程序对存货和主营业务成本进行审计并予以确认,其审计方法和审计程序均不合理。 第三、德勤在存货抽样盘点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职业谨慎,确定的抽样盘点范围不适当,审计程序不充分。德勤在年报审计过程中实施抽样盘点程序时,未能确定充分有效的抽样盘点范围,导致其未能发现科龙电器通过压库方式确认虚假销售收入的问题。存货监盘也是一项重要的审计程序,如果进行账实相符核查,科龙虚增的主营业务利润其实并不难发现。 第四、科龙销售收入确认问题,体现出德勤未能恰当地解释和应用会计准则,同时这也说明德勤未能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收入的确认应该以货物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为标准,一般来说仅以“出库开票”确认收入明显不符合会计准则。如果一项销售行为不符合收入确认原则,就不应确认为收入。未曾实现的销售确认为当期收入必然导致利润虚增。对较敏感的“销售退回”这一块,德勤也没有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致使科龙通过关联交易利用销售退回大做文章,转移资产,虚增利润,这也是德勤所不能回避的错误。 第五、德勤审计科龙电器分公司时,没有对各年未进行现场审计的分公司执行其他必要审计程序,无法有效确认其主营业务收入实现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等资产的真实性。科龙有很多分公司、子公司,组织结构相当复杂。按照审计准则,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风险,即审计重要性水平来确认每年对哪些分公司进行现场审计。 (三)思考与启示 对于科龙财务造假,中国证监会已做出处罚决定,但其引发的相关问题令人深思,主要有: 1.科龙财务造假根源何在 科龙财务造假的根源仍然是公司治理结构问题。2001年,科龙实施产权制度改革,通过股权转让引入“格林柯尔”实现了民营化重组,其初衷是希望民营资本的介入能够打开产权之结,改善公司治理。现在看来,在顾雏军的把持下,科龙的内部人控制现象不但没有改善,反倒被强化了。几年来公司的会计数字游戏、关联交易以及公司资金被”掏空”等一系列恶性事件,再次凸显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从表面上看,科龙已形成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但实质上公司治理仍存在严重缺陷。顾雏军利用其对公司的超强控制力,以其他股东的利益为代价为格林柯尔谋利,导致科龙陷入新的危机。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也是名存实亡。当科龙为种种“疑云”笼罩,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之时,科龙的独立董事始终未能发表有助于广大中小股东揭晓“疑云”的独立意见,难怪科龙的中小股东发起震撼中国股市的要求罢免其独立董事的“独立运动”。当然,公司治理不仅包括内部治理,还包括外部治理,否则治理的重任难以完成。那么,外部治理的关键又是什么?是法制的完善和监管的有效性。有法不依,任何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企业的社会责任都可能失去存在的基础和保障。虽然市场主体为了使自身利益最大化会与制度博弈,而法律法规就是为了约束和防范这种试图突破制度的行为而设置的。若缺乏有效监管,这种企图突破法律制度的活动将会变本加厉。要约束公司行为,保障其内外部治理的实现,必须落实监管的有效性,最终使公司问题通过监管而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惩戒。 2.强化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秩序的保证 证监会是对证券市场行为进行全程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机构。顾雏军涉嫌多项证券违法违规问题,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查处是完全必要的。事实上,2002年以来科龙的经营业绩出现剧烈波动,已经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和质疑,现已查实公司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与事实存在严重不符,但它居然能够利用财务数字游戏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混”了近5年。可以说,科龙是”自我曝光”在前,公众质疑在先,证监会立案调查滞后。作为市场监管者的证监会没有在第一时间发现问题的苗头,进行有效监管,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投资者,反映出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效率有待提高。 此外,从证监会立案调查科龙事件,到顾雏军等人被拘捕,投资者未能及时从相关方面获取案情进展情况,即使案情细节不便披露,对于科龙问题的严重性或复杂程度也应有个交代。相比之下,创维事件发生后,香港廉政公署立即发布包括涉案人员、案件主要内容在内的详尽信息的做法,不能不让人感到目前投资者应有的知情权依然欠缺。 3.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问题 如果说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提高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一道防线,那么独立审计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和舞弊行为的另一道重要关卡。拥有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金字招牌的德勤没有把好这道关,反而深陷“科龙门”,由此可以发现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大陆执业也存在一些问题。 问题一:审计师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操守 自从我国会计审计服务市场对外开放以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以其独有的品牌优势、人才优势和先进的管理制度占据了国内审计服务的高端市场,业务收入和利润率遥遥领先于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国际资本市场的磨砺和实力赋予了其极高的品牌价值,为其带来巨大的商誉和业务机会。所以,德勤作为科龙的审计机构.其专业胜任能力毋庸置疑。而科龙聘请国际“四大”之一的德勤会计师事务所来做审计,也相信其审计报告的公信力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然而,事实证明,如果审计师缺乏应有的职业谨慎和良好的职业操守,就可能成为问题公司粉饰其经营业绩的“挡箭牌”,并给事务所带来一连串麻烦。鉴于德勤在科龙审计中的表现,难怪有人怀疑德勤在中国大陆是否存在“双重执业标准”。否则,审计师完全可以发现科龙的问题和顾雏军的犯罪事实。所以,审计师在出现错误时,简单地将其归结为“某些固有局限”所致,或是被审计公司管理层的造假责任等,会使社会公众对审计行业产生不信任感,对整个行业的发展也极为不利。反观目前审计行业的现状,审计师职业道德缺失已导致大量的审计失败,审计师知情而不据实发表意见和预警信息,不仅是失职,还有渎职嫌疑,不但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事务所和国家的长远利益。 当然,审计师身陷问题公司,制度环境也是制约因素之一。人们习惯称审计师为“经济警察”,实际上夸大了外部独立审计的作用。审计师没有司法或行政权力,因此可能无法获得能与行政或司法机构比肩的信息。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客户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现在许多审计师身陷问题公司,主要因为上市公司能够左右会计师事务所的饭碗。而且,道德审判意识不强且违规成本又低,因而在利益的诱惑和驱使下,对于造假企业,审计师仍有可能铤而走险。 问题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的”超国民待遇” 近年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内地的业务发展迅速,与此同时,国际会计师事务所陷入财务丑闻的事件也开始出现。一向以质量精湛、执业独立而占据国内大部分审计市场的四大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开始成为被告。“科龙一德勤”事件中受指责的问题是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目前在我国享受”超国民待遇”,主要问题是对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能否建立和执行统一的监管标准。诚信制度面前应当“人人平等”,有关监管部门应当给予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平等竞争的平台,使公平公正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4.审计风险防范 德勤对科龙审计失败,再次说明了事务所审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目前审计师面临的审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一方面企业组织形式纷繁复杂和经营活动多元化,要求审计师们提高自身的风险防范能力,事务所要强化审计质量控制;另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证券民事赔偿方面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明确。无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失败是否受到行政处罚,只要虚假陈述行为存在,就可以作为被告,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其向法庭自我证明清白,或承责或免责,这样一来审计师的责任更为重大。 面对目前独立审计行业的系统性高风险,无论国际所还是国内所均难幸免。财务丑闻中不能排除有审计人员参与或协助造假,或有审计质量问题,但也不能否认审计人员也会成为造假公司的受害者。导致上市公司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复杂,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就曾总结过其中最重要的十大因素。但审计失败最主要的原因:一是审计结果是错误或者不恰当的;二是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循独立审计的原则,或者审计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过错甚至欺诈行为。因此.增强风险意识,通过完善制度.提高质量来推动独立审计的良性发展,是化解审计风险之根本。
起诉上市公司有成功要回钱的么
有的,但是不多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资者与被告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根据一审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投资损失赔偿款共计1.23亿余元,人均获赔39万余元。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台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首次全面实践。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证券市场的规范完善,是立法设计、司法修缮、执法监管的结果。上海飞乐音响公司向股民赔偿1.23亿余元,既是315名投资者的个案胜利,又是广大投资者群体的共同胜利。经由立法、执法、司法的共同努力,畅通投资者求偿途径,惩戒威慑证券违法活动,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要求,必将迎来一个更健康、更可持续发展的证券市场。
如何起诉上市公司
个人起诉上市公司主要涉及虚假陈述赔偿,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的民事赔偿案件。在《 证券法 》第63条、第161条、第202条中,已对各类虚假陈述行为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形式作了规定,并赋予被侵权的投资者享有民事赔偿诉讼的权利。因此,投资者可以以自己受到虚假陈述侵害为由,依据有关机关的行处罚决定或者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对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但是,投资者的起诉必须符合《 民事诉讼法 》第108条规定后,法院方为应当受理。需要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提起诉讼的投资者都能获得赔偿,只有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且符合 诉讼时效 条件的投资者,才有可能胜诉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客户
从我国证券市场始创初期,天健就开始并在其后长期的证券市场发展历中,始终坚持严谨、务实、高效、专业的服务精神,赢得了市场广泛的赞誉和充分的肯定,服务对象覆盖全国。在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中,天健为包括沪杭甬高速公路、东南发电、滨江房产、新湖中宝、浙江广厦、岳阳纸业和华天酒店在内的260多家优秀企业提供了改制、重组、辅导和上市审计等各项专业服务。天健不断勇于创新,开拓进取,在服务的上市公司中,创造了中国证券市场的多项“第一”: 凤凰化工:第一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异地上市公司 天通股份:第一家自然人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 国祥股份:第一家台商投资并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 宁波东睦:第一家外商投资并控股的A股上市公司 新 和 成:第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发行的上市公司 华星创业、华测检测:第一批在深交所创业板发行的上市公司 天健的上市公司客户涉及制造业、消费品业、信息技术业、房地产业、社会服务业、能源资源业、金融保险业以及其他多个行业领域。这为我们今后向各个领域的优秀企业提供更为精细的专业服务奠定了坚实的专业基础。 序号 股票代码 客户名称 1 000603 盛达矿业 2 000722 ST金果 3 000998 隆平高科 4 002505 大康牧业 5 600075 新疆天业 6 600790 轻纺城 7 600975 新五丰
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的上市公司
新疆有一家大名鼎鼎的市场职业机构——新疆得隆,而上海邦联却在近期直接或间接参与了多家新疆的企业。其中包括:(600089)特变电工、(0972)新中基、(0159)国际实业等三家上市公司。参与最早的上市公司是(600089)特变电工。98年9月特变电工发布公告:公司原第二大股东新疆电线电缆厂出让其所持全部特变电工法人股。新疆电线电缆厂共出让1000万股特变电工法人股,其中500万股转让给特变电工第一大股东昌吉市特种变压器厂,500万股转让给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后,昌吉市特种变压器厂持股比例增至28.95%,仍为第一大股东,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持股占6.12%,为第五大股东。由99年开始,特变电工的基本面出现了质变。公司的业绩出现了大幅飞跃,其中98年末、99年中期的增幅在100%以上。公司开始涉及有线电视网产业,目前特变电工已成为清华概念。如:投资1000万元参股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占5%),投资1000万元参股重庆市信息港宽带网络。同时在深圳高交会上,特变电工(600089)控股子公司新疆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清华永新信息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拟利用“宽带多媒体数字数据广播技术”,开展新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宽带多媒体数字数据广播技术是清华大学计算机信息学院院长李衍达院士的一项实验成果,该技术可利用现有的有线电视网络资源完成宽带多媒体信息的到户传送。采用该技术不需对原来的有线电视网络进行改造,建设成本低。利用该项技术建设的服务平台将合理利用目前已广泛使用的有线电视广播系统和卫视传输系统,实施大数据量的传输,将有利于新疆等边远地区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更加方便快捷地提供证券资讯服务和实时行情,以及提供更丰富的综合信息服务。近期,特变电工还公布投资2000万元参与上海邦联的增资扩股工作。新中基是一家2000年上市的新股。由于公司董事长刘一直接持有股东三木公司50%的股份,相当于间接持有股份公司6.9%股份,并且股份公司与股东三木公司之间存在大笔关联交易。另外,董事长刘一的亲属担任股份公司财务总监,尽管股票发行前已经免除,但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文件仍然由其签字,直到中国证监会调查后要求其整改,股份公司才任命了新的总会计师。证监会指出在要求股份公司立即改正的同时,特对董事长刘一予以通报批评。而在公司股票上市不久即公布:公司第二大股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中心于2000年9月27日与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新中基1582万国有股转让给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占新中基股本总额的12.7%),每股转让金额3.12元人民币,转让价款总计4936万元。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管理局初审同意,报请国家财政部审核批准。国际实业同样是一家新疆的上市公司。可以发现:特变电工是其的第二大股东。国际实业处于由专业外贸公司向多元化、实体化转型的重要时期。由于进出口业务毛利不高,因此公司调整经营策略,虽然主营业务收入呈现下降趋势,但是主营业务收入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公司主营麻黄素制品、番茄制品的生产、销售及外贸产品进出口。麻黄素制品是国家专项管制药品,也是联合国规定管制的制毒化学品种:番茄制品是国际市场上的大宗消费品,被称为新疆的红色产业。公司属外向型企业,且具有西部及少数民族概念。公司的发展目标是实施大经贸战略,走集团化、国际化、实业化的道路。到21世纪初,公司将跨入全国外贸五十强行列。浙江广厦也是一家在2000年市场中表现突出的上市公司。在其股东排名中我们又发现了——上海邦联。99年4月公司公告:公司股东浙江省东阳市信联实业总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信用合作总社分别持有浙江广厦法人股1890万股和283.5万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7.5%和1.125%)。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邦联)与以上两家公司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海邦联以协议方式有偿受让该二家公司所持有浙江广厦法人股的全部股份,每股受让价格为1.27元人民币,受让资金总额为2760万元。本次股本转让完成后上海邦联将持有浙江广厦法人股2173.5万股(占浙江广厦总股本的8.625%的股份),成为浙江广厦的第二大股东。其后公司股价累积升幅超过300%。通过以上5家公司的变化,可以初步得到一些分析结论。公司的股权运作类似于目前市场中广泛存在着的——新疆得隆、中科创业模式,主要采用收购公司法人股以达到控股的目的。其中:特变电工、新中基、国际实业等几家公司均地处新疆。特变电工、诚志股份均与清华有紧密的关联;特变电工、新中基、浙江广厦均是通过收购法人股进入的,目前,特变电工、浙江广厦的累积升幅均以较高,投资者可以关注:(0972)新中基、(0159)国际实业等两家新疆股的市场表现。这家引起我们重点关注的上海邦联投资有限公司(UNI)1998年投资设立。总部设在上海,截止到目前投资运作的创业基金规模已经超过二亿人民币。公司是面向高科技企业的专业创业风险投资公司,目前已投资和协助融资的高科技企业已经超过十家,并与相关政府部门和科技企业界建立了良好的关系。
哪位帮忙提供一份07-09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分析
仅供参考: 财务分析报告 一、 三家公司概述 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是浙江省,其证券代码是600173,其证券简称是卧龙地产。 黑龙江省牡丹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是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以黑体改复(1993)479号文批准,由牡丹江水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达华经济贸易公司、哈尔滨市建筑材料总公司、黑龙江省交通物资公司及黑龙江省建筑材料总公司共同发起,采用定向募集方式于1993年7月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15,000万元。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1999年3月18日本公司发行社会公众股8,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注册资本增至23,000万元。1999年4月15日上述社会公众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173,股票简称:牡丹江。 2008年1月,根据公司200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由“浙江卧龙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名称核准,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同时办理“卧龙地产集团”登记,公司从2008年1 月4 日起名称变更为“卧龙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股票简称和公司代码不变。 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是浙江省,其证券代码是600052,其证券简称是浙江广厦。浙江广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经浙江省股份制试点协调小组浙股[1992]55 号文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1993 年7 月13 日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00000000335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现有注册资本871,789,092.00 元,折股份总数871,789,092股(每股面值1 元),其中已流通股份306,633,600 股、有限制条件的流通股份565,155,492 股。公司股票已于1997 年4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册地址是浙江省,其证券代码是600113,其证券简称是浙江东日。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7]55号文批准,由浙江东方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独家发起,采用社会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社会公众股(A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7,800万元。1997年9月1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7]449号、450号文批复,同意浙江东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1997年9月22日,公司股票发行成功。1997年10月6日,公司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3300001001272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10月,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公司现有注册资本11,800万元,股份总数11,800万股(每股面值1元),2006年2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现有无限售流通A股5,520万股,限售期流通A股6,280万股。 二、三家上市公司财务主要指标如下表(单位:元) 财务指标 公司 卧龙地产 浙江广厦 浙江东日 流动资产 1,791,570,000 7,901,890,000 333,312,000 固定资产 317,205,000 1,093,990,000 288,013,000 资产合计 2,108,775,000 8,995,880,000 621,326,000 负债合计 1,374,540,000 7,494,160,000 198,186,000 工程结算收入 831,994,000 3,394,230,000 207,970,000 工程结算成本 529,689,000 2,420,630,000 160,360,000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58,472,400 223,465,000 5,694,700 管理费用 27,102,800 113,390,000 9,810,600 财务费用 -841,521 87,133,600 -1,141,140 营业利润 172,703,000 559,674,000 26,984,300 利润总额 119,673,000 367,215,000 21,474,600 三、三家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比率分析 主要财务比率分析表 项目 卧龙地产 浙江广厦 浙江东日 1.偿债能力分析 (1)流动比率 1.8152% 1.092% 1.2431% (2)速动比率 0.3167% 0.1571% 0.5128% (3)应收账款周转率 45.494次 410.7269次 405.9341次 2.资本结构分析 (1)股东权益比率 23.9277% 16.5069% 49.6402% (2)资产负债比率 65.1817% 83.3066% 48.6317% (3)长期负债比率 18.3778% 2.8687% 0 3.获利能力分析 (1)销售毛利率 36.3349% 28.684% 18.87% (2)销售净利率 12.3118% 10.8225% 12.4301% (3)总资产净利润率 4.7417% 3.8227% 3.8489% (4)净资产收益率 20.3% 24.74% 6.71% (5)成本费用利润率 26.916% 18.6323% 19.4598% 4.经营管理分析 (1)存货周转率 0.3641次 0.353次 0.7053次 (2)总资产周转率 0.3851次 0.3532次 0.3096次 (3)流动资产周转率 0.4546次 0.4098次 0.5378次 1.偿债能力比率分析 卧龙地产的流动比率为1.8152,低于标准值2.0,说明企业的短期偿债风险较大,而营业周期、流动资产中的应收账款数额和存货的周转速度是影响流动比率的主要因素;速动比率为0.3167,低于1,该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偏低,而应收账款的变现能力、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不一定都能变现和不一定非常可靠是影响速动比率的主要因素;应收账款周转率45.49(标准值:3)次,应收账款周转率较高,表明公司收帐速度快,平均收账期短,坏帐损 失少,资产流动快,偿债能力较强。综上所述,卧龙地产的变现能力均较差,其短期偿债能力较差,风险较高,长期偿债能力较好。 浙江广厦的流动比率为1.092,速动比率为0.1571;浙江东日的流动比率为1.2431,速动比率为0.5128。说明两家公司的变现能力均较差,其短期偿债能力偏低,进而短期偿债风险较大。 通过上诉分析可知:三家上市公司的变现能力均较差,进而导致其短期偿债能力偏低,短期偿债风险较高;三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特别高,又说明三家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较好。 2、资本结构比率分析 卧龙地产的股东权益比率为23.9277%,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较小,企业基本财务结构不太稳定;资产负债比率65.1817%,反映在总资产中有65.1817%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 举债经营比率过高,企业的风险将主要由债权人负担;长期负债比率18.3778%,与流动负债相比,长期负债比较稳定,要在将来几个会计年度之后才偿还,所以公司不会面临很大的流动性不足风险,短期内偿债压力不大,公司可以以长期负债筹得的资金用于增加固定资产,扩大经营规模,但与所有者权益相比,长期负债又是有固定偿还期、固定利息支出的资金来源,其稳定性不如所有者权益,长期负债比率较高,必然意味着股东权益比率较低,公司的资本结构风险较大,稳定性较差,在经济衰退时期会给公司带来额外风险。综上所述,卧龙公司的资本结构稳定性较差,经营风险较大。 浙江广厦的股东权益比率为16.5069%,企业基本财务结构不太稳定;资产负债比率为83.3066%,反映在总资产中有83.3066%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举债经营比率过高,企业的风险将主要由债权人负担;长期负债比率2.8687%,而流动负债比率约为80%,企业长期负债比率较低,长期偿债风险极低,而短期偿债风险特别大,说明企业的资本结构特别不稳定。企业可适当调高长期负债比率和股东权益比率。 浙江东日的股东权益比率为49.6402%,反映所有者提供的资本在总资产中的比重较大,企业基本财务结构稳定;资产负债比率48.6317%,反映在总资产中有48.6317%比例是通过借债来筹资的,举债经营比率较高,企业的风险也由债权人负担一般的风险;长期负债比率为零,那么企业的流动负债比率就为48.6317%,说明企业短期偿债能力要强才能更好的保持企业的稳定性。大体上说,浙江东日的资本结构较稳定。 3、盈利能力比率 卧龙地产的销售净利率为12.3118%(标准值:0.1),说明企业每一元销售收入带来的净利润是0.12元,获利能力较好;销售毛利率为36.3349%(标准值:0.15),表明每一元销售收入扣除销售成本后,有0.36元的可以用于各项期间费用和形成盈利,销售毛利率较高,表明企业有足够多的毛利额,补偿期间费用后的盈利水平就会高;净资产收益率为20.3%(标准值:0.08),该比率越高,说明所有者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获利能力强;成本费用利润率为26.916%,表明每付出一元成本费用可获得0.27元的利润,体现了经营耗费所带来的经营成果,该项指标越高,反映企业的经济效益越好。通过以上各指标的分析可知:卧龙地产的盈利能力较好。 浙江广厦的销售净利率为10.8225%,销售毛利率为28.684%,净资产收益率24.74%,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8.6323%。分析方法同上。通过分析可知,浙江广厦的盈利能力也较好。 浙江东日的销售净利率为12.4301%,销售毛利率为18.87%,净资产收益率6.71%,成本费用利润率为19.4598%。分析方法同上。通过分析可知,浙江广厦的盈利能力也较好。 4、资产管理比率分析 卧龙地产的存货周转天数为988.74(标准值:120)天,存货周转率0.3641(标准值:3),二者均低于标准值,存货周转天数特别长,存货周转率太低,说明存货的占用水平越高,流动性较差,存货转换为现金或应收账款的速度越慢,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7.91(标准值:100)天,应收账款周转率45.49(标准值:3)次,二者偏低,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太长,应收账款周转率低,说明营运资金过多呆滞在应收账款上,影响正常资金周转及偿债能力;营业周期为996.65(标准值:200)天,营业周期长,说明资金周转速度慢;流动资产周转率0.4546(标准值:1),周转速度越慢,需补充流动资产参加周转,形成资产的浪费,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总资产周转率0.3851(标准值:0.8),周转越慢,说明销售能力越弱。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卧龙地产的资产管理水平偏低,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 浙江广厦的存货周转天数为1019.83天,存货周转率0.353;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0.8765天,应收账款周转率410.73;营业周期为1020.71天;流动资产周转率0.4098。分析和结论同上。 浙江东日的存货周转天数为510.42天,存货周转率0.71;应收账款周转天数为0.8868天,应收账款周转率405.9341;营业周期为511.31天;流动资产周转率0.5378。分析和结论同上。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三家公司的资产的管理效率水平偏低,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 四、三家上市公司财务综合评价对比分析 从偿债能力比率分析可知,三家公司的变现能力均较差,进而导致其短期偿债能力偏低,短期偿债风险较高,而其中卧龙地产的短期偿债能力最好,浙江东日的短期偿债能力最差;三家公司的长期偿债能力均较好,其中浙江东日长期偿债能力最好,卧龙地产相比最差。 从三家公司的资本结构比率分析可知,浙江东日的资本结构最稳定,但其流动负债比率过高,导致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较差,风险较高,可适当通过提高长期负债比率来减少流动负债比率;浙江广厦的资本结构最不稳定,其股东权益比率过低,企业流动负债比率过高,企业的潜在风险特别高,企业可适当提高股东权益比率和长期负债比率,使企业的三个比率有更好的相互制衡,以提高企业的资本结构稳定性。 从盈利能力比率分析可知,三家公司盈利能力均较好。 从资产管理比率分析可知,三家公司的管理均不是特别理想,资产管理水平偏低,影响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例如三家公司的存货周转率均较差,流动资产周转率较小,需补充流动资产参加周转,形成资产的浪费,降低企业的盈利能力。
浙江广厦什么时候上市的?
我帮您查了一下,浙江广厦于1997-04-1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什么时间上市
黑龙江省容维证券数据程序化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证券数据处理;证券数据算法开发;证券数据云计算;证券交易智能化机器人研发;互联网信息技术服务;股份制策划与运作;社会经济咨询;以自有资金对科技行业、教育行业进行投资;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业务。证券投资咨询。
一方集团是上市公司吗
一方集团还没有上市。一方集团目前还没有上市,一方集团是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中药的子公司江阴天江药业旗下的公司。该公司主要从事中药的生产、制造、销售,该公司下方有12家子公司,通过其子公司进行业务运营。
蒙古地区上市的股票有哪些
蒙古地区上市的股票相对比较多,参考如下 A股上市的股票 提示:以上是内地上市股票,当然也有之外的,这个可以到香港或国外的证券管理官网上可以查到。
中硼硅玻璃上市公司有哪些
中硼硅玻璃上市公司有两家,分别是山东药玻600529和正川股份603976。药用中硼硅玻璃管是用于制造中硼硅玻璃安瓶、管制注射剂瓶、管制口服液体瓶等药用容器必须的原材料。 具体介绍如下: 1、山东药玻 公司成立于1970年,产品覆盖制药、食品、化妆用的玻璃包装容器及其辅助性配件,有11大系列,500多个规格品种,主要生产经营模制抗生素瓶系列、管制瓶系列、棕色瓶系列、中性硼硅玻璃系列、输液瓶系列、日化瓶系列、食品瓶系列、丁基橡胶塞系列、预灌封注射器系列、铝塑盖系列、塑料瓶系列产品。 2、正川股份 公司成立于1988年,专注于药用玻璃包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30余年。根据正川股份官网介绍,公司是国内技术领先、产销量前茅的药用玻璃管制瓶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同类药玻企业中首家A股上市民营企业,公司在总体规划、智能制造、质量管理等诸多领域均处于行业领先,在窑炉玻璃熔制、玻管与玻瓶自动化检测、玻管玻瓶仓储物流、检验检测研究等方面率先采用创新性先进技术。
生产中硼硅玻璃上市公司
中国生产中硼硅玻璃上市公司为:山东药玻600529、正川股份603976、凯盛科技600552、旗滨集团601636。 1、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3200万股A股,并于2002年6月3日挂牌交易,成为中国药用玻璃包装行业首家上市公司,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企业,医药包装产品国家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药包装协会常务理事单位,全国工业重点行业效益十佳企业,中国医药工业30强和全国先进包装企业,药用玻璃瓶和药用丁基橡胶瓶塞产量位于国内前列。 产品覆盖制药、食品、化妆用的玻璃包装容器及其辅助性配件,有11大系列,500多个规格品种,这些产品中有模制抗生素瓶系列、管制瓶系列、棕色瓶系列、中性硼硅玻璃系列、输液瓶系列、日化瓶系列、食品瓶系列、丁基橡胶塞系列、预灌封注射器系列、铝塑盖系列、塑料瓶系列生产、销售(凭药包材注册证书经营),许可证范围内医疗器械生产、销售,适用于制药工业粉针、水针、输液、口服液、冻干、生物制剂、片剂等不同药品制剂及食品、化妆品的包装需要,并有多种材质、瓶型及规格可供选择。 2、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川股份)正川股份成立于1988年,专注于药用玻璃包材的研发、生产与销售30余年,已经形成以“拉管-制瓶-制盖”为一体的生产运营体系,是国内技术领先、产销量前茅的药用玻璃管制瓶生产企业之一,是国内同类药玻企业中首家 A 股上市民营企业。公司的核心产品:中硼硅管制注射剂瓶、中硼硅玻璃安瓿、低硼硅管制注射剂瓶、钠钙口服液瓶及瓶盖系列产品。 3、凯盛科技 凯盛集团是蚌埠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和中国建材国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集团、子公司组成的企业集团,隶属于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大力发展新玻璃、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产业,拥有玻璃、水泥、矿山、建筑、新能源、环境污染治理的工程设计、总承包、咨询、监理等甲级资质及对外经营权。中性硼硅药用玻璃项目及研发中心由凯盛科技集团旗下凯盛君恒有限公司投资。 4、旗滨集团 旗滨集团成立于1988年,于2011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是一家集浮法玻璃、节能工程玻璃、低铁超白玻璃、光伏光电玻璃、电子玻璃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创新型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旗滨集团发布“关于公司与事业合伙人等关键管理人员共同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项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表示公司拟在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投资建设中性硼硅药用玻璃素管项目。
厦门纵横集团上市了吗
非上市。“厦门纵横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1996-12-18在福建省厦门市注册成立的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注册地址位于厦门市思明区软件园二期观日路16号302单元。”
东方童股票代码211456 是可以上市吗?
这个代码不是股票代码,是上海股交所的股权代码,如果谁告诉你这是股票代码那就是在骗你,这个股权交易都是上不了市的公司就跑那边去,好给买股的人讲故事,只要公司卖掉原始股,一年最低可以收获十个点利润,比做实业来的快,还有就是公司经营流水没个几亿,净利润没有几千万,跟你谈上市都是瞎扯淡
岩棉概念股 生产岩棉的上市公司有哪些
岩棉概念股 生产岩棉的上市公司有:1.鲁阳股份(002088): 防火材料,岩棉。2.瑞泰科技(002066) :防火材料,岩棉。3.北新建材(000786) :保障房-建材,工业副产石膏,环首都经济圈,建材下乡,建筑节能,区域-环首都经济圈,新三板-参股,新型建材,岩棉。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是上市公司吗
是。北大纵横管理咨询集团成立于1996年,是国内最早按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按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化运作的专业管理咨询公司。集团先后为国内千余家企业提供一流管理咨询服务,其中约三分之一为国内500强或上市公司,积累了丰富的管理咨询经验。
岩棉概念股 涉及岩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览
岩棉行业准入条件正式发布 岩棉又称岩石棉、是矿物棉的一种。以天然岩石及矿物等为原料制成的蓬松状短细纤维。 矿渣棉是以工业矿渣如高炉矿渣、磷矿渣、粉煤灰等为主要原料,经过重熔、纤维化而制成的无机质纤维。这两种纤维经加工,可制成板、管、毡 、带、纸等各种制品,应可用于建筑和工业装备、管道、窑炉的绝热、防火、吸声、抗震等。 北新建材(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该公司年生产能力4万吨,是国内最大的生产厂家。 北新建材、烟台万华(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 宏图高科(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都是岩棉行业概念股 岩棉行业涨价进一步推广高性能耐火材料,利好瑞泰科技(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金隅股份(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进一步推广水泥窑协同处理城市污泥和生活垃圾,利好标的:海螺水泥(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华新水泥(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金隅股份。 重点支持新材料 在国家重点支持的建材新材料中,碳纤维市场空间巨大,推荐中钢吉炭(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金发科技(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大元股份(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博云新材(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特种陶瓷应用广阔,推荐东方锆业(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陶瓷纤维方面关注鲁阳股份(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广发证券(加入自选股,参加模拟炒股)研究中心)参考自:财富赢家 网
下周有几只新股上市?都在什么时间?
有5只新股发行在7日有远光软件、华峰氨纶9日有国际航空、瑞泰科技10日有东华合创。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深股票代码:002063)是电力行业企业管理软件及服务的主流供应商,是电力行业企业管理软件的领军品牌。 远光是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连续八年被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定为“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 ”。2012年,远光入选“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 远光公司是业内领先的“全面服务型”大型软件企业,构建了覆盖软件产业链的“自主研发、系统集成、研发管理和咨询服务”的全面服务能力体系,远光在全国各地有31个直属分支机构,1000名服务专家组成了中国电力行业管理软件业最大的服务网络。 立足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级、集团级管理软件的开发,公司紧密跟进电力行业市场对超大型集团跨行业管控的信息化需求,为包括两大电网、五大发电集团在内的电力央企客户提供成熟的产品解决方案。包括: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集团、中国国电集团、中国华电集团、中国大唐集团、中国电力投资集团等。1、 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1999年12月,是华峰集团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为36,920万元。公司专业从事氨纶纤维的生产、销售和技术开发,生产规模居全球氨纶制造企业前列,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全国化纤行业竞争力十强企业,全国化纤行业环境友好企业,浙江省绿色企业。公司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主导产品“千禧”牌氨纶丝为中国名牌产品。2006年公司成功实现A股上市(股票代码002064),成为温州首家国内上市民营企业和全国首家主营氨纶上市公司。2、 瑞泰科技:是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控股的上市公司(股票简称:瑞泰科技,股票代码:002066)。瑞泰科技是集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科技型企业,为高温窑炉工业提供配套耐火材料以及耐火材料合理配置、质量监控、施工指导等个性化服务,公司的综合实力、产品质量及服务水平均居行业领先地位。 法定代表人:曾大凡
...600018上港集团是什么时候上市的
2000年7月19日上市。公司名称: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International Port (Group) Co.,Ltd. 曾用名:上港集箱->G上港->上港集箱 A股代码:600018 A股简称:上港集团 证券类别:上交所主板A股 所属行业:港口水运 成立日期:1988-10-21 发行数量:242171.05万股 发行价格:3.67元 上市日期:2000-07-19 发行市盈率:28.6000倍 预计募资:888767.77万元 首日开盘价:20.00元 发行中签率:- 实际募资:888767.77万元
至尊集团李孝权股票代码hk01861在港上市,是真的么
假的呗 原始股哪有白送你的
在证券公司做企业上市工作的人员需要什么条件?
1 有证券从业 而且必须过证券承销与发行这一科目2 金融 财务 法律 经济这相关专业 其他的专业也有在投资银行的 但是很少3 硕士以上学历 而且必须是重点大学 一般的大学几乎没什么希望4 在投资银行工作 没有注册会计师(CPA) 特许金融分析师(CFP)这些证书 只能是助理 绝不会成为投资银行保荐公司上市的项目负责人5 最好取得保荐人资格 有了这个资格 那你在投资银行可以说是金领中的金领 年薪基本过百万 6 工作经验也是不可小视的 就算你符合上述所有条件 也不可能马上成为投资银行的核心人员7 关系也是必不可少的 特别是进大券商的投行或者成为项目负责人 要知道助理和项目经理的薪水好比天外有天8 客户资源 各券商之间的投资银行业务争夺也很激烈 如果你认识很多公司老总 也会成为各大券商争夺的对象
联想集团上市公司有哪些
联想集团上市公司有神州数码、佳沃食品、劲仔食品。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神州数码2000年从联想公司分拆,于200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总市值约86亿元。
香港环亚集团上市了吗
上市了。通过天眼查香港环亚集团查询得知,香港环亚集团上市了,香港(HongKong),简称“港”,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位于中国南部、珠江口以东,西与澳门隔海相望,北与深圳相邻,南临珠海万山群岛,区域范围包括香港岛、九龙、新界和周围262个岛屿,陆地总面积1106.66平方千米。
青山金汇上市了吗
没有。根据查询青山金汇官网得知,青山控股不是上市公司,青山控股全称为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公司旗下有十多家子公司,涵盖了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清远市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
青山控股集团上市了吗
青山控股集团未上市。青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青山钢铁董事会主要从事不锈钢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的国家无区域企业。它始于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集团现隶属于浙江青山钢铁有限公司、浙江瑞浦机械有限公司、河南青山金辉不锈钢工业有限公司、河南青浦合金材料有限公司、清远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松阳青山不锈钢有限公司等10多家直属企业。生产基地跨越浙江、上海、广东、河南等地;广西、福建、江苏等地有多家与不锈钢生产相关的合资企业。
海尔g71液晶电视哪年上市
海尔g71液晶电视2020年上市,查询海尔官网显示,G71系列是创维电视在2020年春季新品发布会发布的AI娱乐电视。海尔创立于1984年,是全球领先的美好生活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在持续创业创新过程中,海尔集团始终坚持“人的价值最大化”为发展主线。海尔集团创始人、名誉主席张瑞敏提出“人单合一”模式。所以海尔g71液晶电视2020年上市。
上市公司名称最后个字为工的有哪些
大金重工海陆重工 主要集中在机械和化工两大板块。振华重工华电重工中信重工中国重工上海建工春兴精工吉林森工南风化工沈阳化工方大化工鲁西化工建峰化工河池化工德美化工江山化工江南化工华昌化工同德化工龙星化工新都化工西陇化工三友化工六国化工扬农化工氯碱化工阳煤化工鲁北化工金牛化工泰尔重工中南重工宝鼎重工柳工河北宣工大连重工东方精工通裕重工三一重工太原重工
海尔515什么时候上市的
2019年6月。根据查询海尔官网得知,海尔515在2019年6月上市的发布。海尔集团创立于1984年,是全球领先的美好生活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服务商。
山东宝鼎重工是不是上市公司
山东宝鼎重工是上市公司。山东宝鼎重工建于2010年12月,位于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经济开发区,专注于大型铸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国内主要的大型铸锻件生产企业之一,山东宝鼎重工于2011年2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所以山东宝鼎重工是上市公司。
海尔三大上市公司
海尔三大上市公司是指海尔智家、青岛海尔、海尔生物。其中,海尔智家主要从事智能家居产品和服务,青岛海尔主要从事家电产品制造和销售,海尔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医药产品研发和销售。这三家公司都是海尔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是海尔在不同领域的拓展和发展。海尔智家的发展是海尔在智慧家庭领域的探索,青岛海尔则是海尔在家电领域的传统优势,海尔生物则是海尔在生物医药领域的勇敢尝试和创新。这三大上市公司的发展,反映了海尔集团在不同领域的布局和实力。此外,这也是海尔集团实施“生态品牌战略”的重要举措,通过在不同的领域构建生态系统,提升海尔集团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中国太平保险是上市公司吗
是上市公司。中国太平,股票代码HK:00966,2013年,中国太平同步完成集团改制和整体上市。 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太平”,是管理总部设在香港的中管金融保险集团。 中国太平是当今中国保险业历史最为悠久的民族品牌,1929年创立于上海。1956年太平保险与其他民族保险企业一起成为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成员公司,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专营境外业务。1999年受命全面控股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有境外经营性机构,并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保险业唯一的跨境综合经营的保险集团。2001年重新进军国内市场。2009年,完成下属各公司品牌整合。
中国平安保险海外上市
上市的保险公司我国有7家。2000年6月29日中国保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上市,这是第一家在境外上市的中资保险企业。200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1月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成为中国内地国有金融机构海外上市“第一股”;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2月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公开募股筹集30.1亿美元,为2003年规模最大的首次公开募股。2007年,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登陆A股市场;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在纳斯达克上市交易。2009年12月23日,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成功上市。2011年12月,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国内首家以A+H股方式同步上市的保险公司,为登陆国内资本市场的保险“第四股”。2012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交所整体上市。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有多少?
排名 公司代码 证券简称 上市地点 公司全称 1 000002 200002 万科A 万科B 深圳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 0688.HK 中国海外发展 香港 中国海外发展有限公司 3 2007.HK 碧桂 园 香港 碧桂 园控股有限公司 4 2777.HK 富力 地产 香港 广州富力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5 0813.HK 世茂房地产 香港 世茂房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6 1109.HK 华润 置地 香港 华润 置地有限公司 7 600048 保利 地产 上海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 0754.HK 合生 创展集团 香港 合生 创展集团有限公司 9 3377.HK 远洋 地产 香港 远洋 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0 3383.HK 雅居乐 地产 香港 雅居乐 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1 3900.HK 绿城中国 香港 绿城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12 0123.HK 越秀投资(GUANGZHOU IVY) 香港 越秀投资有限公司 13 0272.HK 瑞安房地产 香港 瑞安房地产有限公司 14 0410.HK SOHO中国 香港 SOHO中国有限公司 15 1813.HK 合景泰富 香港 合景泰富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16 000024 200024 招商 地产 招商局B 深圳 招商局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7 600383 金地 集团 上海 金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8 601588 北辰 实业 上海 北京北辰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9 600376 首开股份 上海 北京首都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20 600663 900932 陆家嘴 陆家B股 上海 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区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中海油为什么要在香港和美国上市,而不在国内上市?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
中国公司在美国上市对美国有什么好处?
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这个链接有讨论:为什么中国在世界上有影响的大企业要到美国去上市,为什么不在国内上市,这不是让资金雄厚的老美坐享其成? 利用世界资金来发展壮大我们的企业,何乐而不为? 国内的证券市场环境不适合优秀的企业,不过我相信以后这种情况会有好转 现在国内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 不适合我们那些需要大量资金融资的企业 其实不仅是国内的大的优秀的企业要去美国上市,更多的处于兴起和发展阶段的又有雄心抱负的中小企业也会积极地寻求去美国上市之路,因为美国股市具有资金供应充沛,流通性好,融资渠道非常自由等特点,有利于这些急需充裕资金发展自身的企业融到资.通过拿老美的钱来发展我们的企业,这是好事啊:) 大陆的股市本益比一直在往下,IPO的结果也不是太好,在大陆集资上市变得没有吸引力,相反地,美国、香港正在兴趣大陆热,本益比有向上情况,集资也变得容易,另外由外资入驻,也可改善公司经营能力,这是一举数得。 另外,在国外上市最大的好处就是能够吸收国外巨大的投资来发展自己,并在国际舞台上宣传自己。 例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融资的好处包括: 1.美国市场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和繁多的集资道。 2.美国市场的定价通常会高于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企业可以发行比在其它市场数量少的股票而获得同等额度的资金,这样也为现有股东维持其控股权和减少利益分享创造了条件。 3.在美国市场上市会提升企业的商业形象,提高其产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4.美国资本市场的高流通性和投资人群体的成熟性,通常为企业股票进入其它地区的资本市场创造了条件。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http://www.i918.cn/news/20060701/110729.html 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 对各界关注的中国海洋石油公司是否有可能回归A股市场的问题,中海油总经理傅成玉日前在青岛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中海油将回归A股市场,回归还有很多程序要走,包括向中国证监会的申请程序。 傅成玉说:“我相信,不光是中海油,所有在海外上市的中国公司,最终都要回归A股市场。这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国内市场一些程序上的完善,二是海外上市的企业要加快进度。”他说,中海油回归A股“不会太远。现在有这个计划,但时间还不好预测,因为这不完全由企业自己决定”。参考资料:http://zhidao.baidu.com/question/1823756.html?si=2
【民营企业如何上市?】
先给你个报告来点启示: 早报讯(通讯员王建新 记者江海苹) 昨日,中国证监会前主席刘鸿儒在上海金萍果投资咨询公司于小央总裁的陪同下前来晋江,与晋江市10多家企业的老板就民营企业如何上市展开对话。利用资本的力量发展企业,晋江企业的老板还有些困惑,他们想了解有关民营企业上市的支持措施,外商独资企业能否上市,企业上市后如何维系等问题。 曾从事10年证券工作的刘鸿儒先生说,民营企业为什么要上市?要解决的事是“过关”上台阶的事情,他不主张所有的企业都要改制上市。他认为企业上市是为了把企业做大,登上大市场,进入国际市场。假如你决心定下,就得过关。 刘鸿儒还谈到,不要把企业上市看得很简单,但一旦上市了,好处很多。他认为企业一旦上市,企业的管理透明度就高了,透明度高了,信誉也就好了,信誉好了,自然业内人士就喜欢与你打交道做生意。他表示还将对民营企业上市问题进行调研。 据了解,晋江市有恒安集团、华意公司在香港上市。今后,晋江市的思路是进一步引导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把产业做大,企业做强,品牌打响。同时,引导企业跳出产品经营,走向资本经营。据悉,晋江市正着力推动企业开展资本经营,力争5年内有3—5家企业上市。 国内企业如何进行海外重组上市 美国证券市场是全球最大也是最有影响力的资本市场。近年来,随着盛大网络(SNDA)、携程(CTRP)、掌上灵通(LTON)、e龙(LONG)等纷纷在纳斯达克上市,国内民营企业赴美上市的热情与日俱增。2005年起,又先后有德信无线(CNTF)、百度(BIDU)、分众传媒(FMCN)、中星微(VIMC)等登陆纳斯达克,而以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为经营主体的“尚德控股”(STP),在短短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完成国际私募和IPO,于2005年12月14日作为中国首家非国有企业成功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进一步拓展了中国企业在美上市空间,必将引导更多的国内优秀企业赴美上市融资。 但是,根据笔者担任包括“尚德控股”在内的多家非国有企业赴美上市中国法律顾问的体会,由于特定的生存条件和法律环境,中国民营企业赴美上市过程中面临着一系列的实际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企业赴美上市就会面临许多困难甚至失败。 为什么选择红筹上市和海外重组? 非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外上市,一般采用海外红筹的方式进行,即由企业的投资者(或实际控制人)在境外注册一个为此上市目的而成立的海外控股公司(通常是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成立的税收豁免型公司或香港公司),通过海外重组,将企业权益(包括股权或资产)的全部或实质性部分注入该公司,并以该公司为主体在海外上市。 红筹上市与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并在境外上市(“境外发行上市”)不同。从实务的角度看,红筹上市较境外发行上市具有更多优点。 适用法律更易被各方接受 因为红筹上市的主体是海外控股公司,因此,该公司本身应适用离岸公司登记地法律,即以离岸地法律为上市主体的属人法。而操作中通常选择的离岸地均为原英属殖民地(如上述4个著名离岸地),其法律原属英美法系,与美国公司法同源,与中国法律相比,更容易被国际投资人、美国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理解和接受。在上述离岸地中,开曼群岛又因其完善的司法体制、稳定的法制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标准和便利的公司运作程序被认为是最佳的海外控股公司法域,为美国上市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所普遍接受。目前,中国在美国通过红筹上市的非国有企业中,绝大部分是在开曼群岛注册成立海外控股公司并以此作为上市主体,因此,开曼群岛是中国企业以红筹方式在美国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的首选。 对国际投资人而言,如果上市主体能够适用同属英美法系的离岸地法律,同时受英美法系制度下有关法院的司法管辖,将使其对投资安全性的顾虑消除,有利于企业在境外进行融资和上市。而以境外发行上市的公司来说,境外发行上市完成后,其仍属中国法人,必须无条件地适用中国法律,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法律,由于中国外商投资等法律相对于英美公司法尚有差距,因此,对公司法律乃至中国法制的投资安全性的考虑,往往影响国际投资人对企业投资的判断。这一点,在国际私募过程中,尤其突出。 审批程序更为简单 自2003年初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方式上市的无异议函监管后,中国企业本身通过红筹方式在境外上市,在境内不存在审批的问题。而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和中国证监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境外发行上市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批准方可上市。由于中国证监会对境外发行上市的审批时间一般较长,并不易预计和把握,因此,通过红筹方式上市,在程序更为简单,时间可控。 可流通股票的范围广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的全部股份,经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的合法注册登记程序或根据美国证监会(SEC)《144规则》的规定进行有限出售,均可实现在交易所的流通。而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除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流通股外,其余股份一般不能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流通。 股权运作方便 根据笔者的实务经验,红筹上市在实践中最为突出的优点,当数股权运作的方便。由于股权运作全部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完成,而海外控股公司股权的运作实行授权资本制。包括发行普通股股票和各类由公司自行确定权利义务的优先股股票、转增股本、股权转让、股份交换等的大量股权运作事宜,均可由公司自行处理,并可授权海外控股公司董事或董事会决定,因而具有极强的灵活性。同时,海外控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在设立时仅需认购,不需实缴,使公司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特别适合资本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尚未完全放开的中国企业。 在海外控股公司层面上,股东和私募中外部投资人的出资及相对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均可由各方自由协商确定,这在吸引和引进海外资本时,极具灵活性,对在企业融资过程中灵活满足包括股东和私募投资人在内的各方的要求,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税务豁免 海外控股公司最广为人知也是最易引起争议的,是离岸地政府对海外控股公司除收取有关注册、年检等费用外,不征收任何税收,这样,就使上市主体将来进行各类灵活的资本运作的成本大大降低。税收的豁免,也是红筹上市得以运作的重要原因之一。 海外重组是红筹上市的基本步骤。海外重组的目的,就是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对企业的权益进行重组,将企业的权益转移注入海外公司,即将来的上市主体。在“尚德”上市这个案例中,就是通过成立由施正荣先生控制的英属维京群岛(BVI)公司—Power Solar System Co., Ltd.,并通过该BVI公司直接或间接收购了中外合资企业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无锡尚德)原有股东的全部股权,从而使该BVI公司成为实际持有“无锡尚德”100%权益的股东。此后在上市进程中,又在开曼群岛成立了“尚德控股”,通过以“尚德控股”的股票与该BVI公司股东的股票进行换股,实现了“尚德控股”间接持有“无锡尚德”100%的权益,从而完成了境内企业的权益进入海外上市主体的目标。 海外重组方案取决于产业政策 海外重组并不是股东的简单变更。由于海外控股公司属于“外商”范畴,海外重组的结果将导致“外商”全部或实质上持有境内企业的权益,因此,海外重组必须符合中国对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海外控股公司应当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规定,进行海外重组,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根据企业所在行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确定该行业是否允许外商独资或控股。 外商准入问题直接影响到公司海外重组的方案。在企业所在的产业允许外商独资控股的情况下,重组的方案较为简单,一般通过海外控股公司进行返程投资,收购境内企业全部的股权,将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企业,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主营业务为生产光伏电池产品的“无锡尚德”,就属于此种类型。 在境内企业所在的产业不允许外商独资的情况下,重组则需采用不同的方案。一般的做法是根据美国会计准则下“可变利益实体”(Various Interests Entity,VIE)的要求,通过海外控股公司在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收购境内企业的部分资产,通过为境内企业提供垄断性咨询、管理和服务类和(或)垄断贸易等方式,取得境内企业的全部或绝大部收入。同时,该外商独资企业还应通过合同,取得对境内企业全部股权的优先购买权、抵押权和投票表决权。通过以上安排,将企业成为海外控股公司的可变利益实体,实现海外控股公司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有效合并。在这种方案下,重组应当在具有美国GAAP实践经验的财务顾问的指导下进行。目前中国在美国上市的诸多互联网企业,包括“百度”、“盛大”及“搜狐”等,因涉及的电信增值业务尚未对外商开放,均通过上述类似方案进行海外重组。 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较为可行 境内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可能存在国有股权的情况。国有股权是否可以通过海外重组进入海外控股公司?我们在实践中经常遇到这个问题。在境内企业准备进行境外红筹上市时,国有股东往往希望能够与其他非国有股东一并参与海外重组,并将其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海外控股公司的股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规定,将国有股权转移到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境内企业或境内股权持有单位按照隶属关系事先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并由国务院按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规定和年度总规模予以审批。因此,从规则的层面上讲,将国有股权注入海外控股公司是可能的,但是,从实务操作上讲,审批程序复杂,耗费时间长,且结果不可控,是该种方案的最大问题。上述问题,直接影响了企业红筹上市的进程和时机的选择。因此,在实践中,上述方案一般不具有可行性。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国有股权通过转让而退出。 境内企业国有股权向海外控股公司转让而退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经核准或备案后,作为确定国有产权、资产价格的依据。因此,在海外重组过程中,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国有股权的收购,应当遵循评估、备案的原则和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 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购价款更具灵活性 海外重组过程,涉及到海外控股公司对境内企业权益的收购,因而涉及到价款的确定和支付的问题。在此方面,因境内企业性质的不同,其价款的确定和支付有所不同。 由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内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应当适用《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并购规定》”)。该规定适用于外国投资者对境内非外资企业即内资企业的购并(包括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 在定价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和境内企业应聘请资产评估机构采用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对拟转让的股权价值或拟出售资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为确定交易价格的依据,双方不得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对评估定价原则,《并购规定》没有给出例外的规定。在对价款支付期限方面,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于并购后之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向转让方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展期支付”)。因此,海外控股公司的上述并购,应当实际按照合同的规定支付价款。在所转让权益生效期间方面,根据《并购规定》,在展期支付的情况下,外商对被并购企业的权益,应当根据按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在境内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海外控股公司对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重组,属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外资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对外资投资企业在海外重组中进行股权转让的有关定价及其支付问题,并无专门规定。尽管《并购条例》规定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现行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中没有规定的,参照《并购规定》办理,但是,外商对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所持有股权并购的定价及支付期限,应当根据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协议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定,并不能当然适用前述《并购规定》关于定价及支付期限的规定。 这是因为:第一,外商投资企业具有很强的人合性,外商投资企业出资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其作价可由各方协商评议确定,因而其转让也可在投资方同意的情况下,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应为应有之意。 第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和《外资股权变更规定》除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须经评估外,均仅规定投资人向第三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并未规定需进行评估,因此,上述规定实际上排除了《并购规定》中要求对非国有股权转让进行评估的要求。同时,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约定股权转让的价款的确定方式,已为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实践所认可。 因此,我们认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权海外重组过程中,除国有股权的转让须经资产评估,并按照不得低于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外,海外控股公司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海外重组的股权转让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商确定,并经其他投资人同意即可,不需进行评估。 对外资企业的海外重组,还有一个不同于内资企业海外重组的特点,在于根据《外资股权变更规定》,其股权转让生效的时间,在有权外商投资审批部门审批并核发或依法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即生效,与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与否无关。因此,只要海外控股公司对外资企业原投资人股权的收购,经外商投资审批部门批准后,海外控股公司即合法取得了对其所收购股权的合法权利。此点,对于在审计中确定收购生效时间具有较大的影响。 重组资金来源的主要解决方法 非国有企业在进行海外重组过程中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用于收购境内企业权益的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根据《并购规定》,海外控股公司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原股东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如何筹集海外重组所需要的大量资金,是在海外重组过程中必须考虑的实际问题。 由于中国对于资本项目外汇实行严格管理,资本项目下的外汇对外支付,均需经过外汇管理部门的核准,持核准件方可在银行办理售付汇。根据上述规定,境内企业的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将其现金资产跨境转移至境外控股公司的名下,就必须办理境外投资审批手续,并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方可对外支付。同时,由于境内企业股东现金资产大量以人民币的形式存在,需首先转换为外汇,而中国对境内居民资本项下购汇使用予以严格限制,因此,对境内企业至股东而言,凭借自身的资产,合法完成上述海外重组中的重组价款的支付,较为困难。在红筹上市的实践过程中,为解决上述问题,在实践中,通常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案。 第一,境外过桥贷款的方式。即由境外合格贷款机构向海外控股公司及其股东个人提供境外贷款,用于海外重组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此种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通常仅用作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 第二,境外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的方式。即由海外控股公司以完成收购为条件,进行私募,向境外投资人发行可转换为海外公司普通股的优先股(通常称之为“优先股”)。海外控股公司股东和新私募投资人在海外控股公司之间的股权比例,由双方协商约定。此种优先股,可以在重组完成后,或在公司上市完成后,按照约定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此种方式,既可用于筹集海外重组股权转让价款,也可作为海外控股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筹措经营所需的运营资金。 以上两种方式的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对投资人的吸引力。公司业务及经营业绩有爆发性增长,公司经营业绩对投资人具有足够的吸引力,海外重组的资金需要完全可以通过发行优先股的方式来筹集,海外公司原股东和新投资人之间的股权配比,由双方根据企业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协商解决。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 美国通用会计准则对海外重组及其财务后果的影响主要是关于企业合并的FASB 141(“FASB”系美国Financial Accounting System Board,即“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简称)和关于可变利益实体的FIN 46(指FASB Interpretation 46)。 FASB 141的主要影响在于,对海外重组采用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将直接影响到海外重组完成后上市主体的财务报表。在美国通用准则下,对海外重组的会计处理,主要有两种方法,即购买法(Purchase Accounting)和权益结合法(Pooling Accounting)。购买法将海外重组视为海外控股公司购买了境内企业,因而将其作为一个与原企业不具有持续经营关系的新的主体,要求购买企业(海外控股公司)按取得成本(收购价格)记录购买企业(境内企业)的资产与负债。与此同时,购买法引进了市场公允价格(Fair Market Value,即“FMV”)的概念,要求对购买企业净资产的市场公允价格进行评估,并将取得成本与该市场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确认商誉,并进行摊消。权益结合法将企业的海外重组的主体,即海外控股公司视为境内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延续,对企业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来的账面价值记录,不确认商誉,即认为海外控股公司仅系境内企业的延续。 购买法和权益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对海外控股公司的财务影响不同。在购买法下,海外控股公司的资产与负债必须以公允市场价值反映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成本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商誉摊消。权益法下则不存在此问题。由此,对上市主体在将来会计期间的收益会产生较大差异,从而影响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热情。由于两种方式下对企业的不同财务影响,美国会计准则对权益结合法的选择,一贯持限制态度,并于最近取消了在企业合并过程中权益结合法的应用,仅在重组存在共同控制,并满足特定标准和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适用权益结合法。因此,如何能够结合FASB 141的要求进行海外重组,特别是私募,对上市主体的财务后果具有直接的影响。 由于海外重组的具体情况不同,重组前后企业的财务结果可能大相径庭。为避免由于上述财务处理而使公司的经营业绩出现较大的变化,进而影响上市进程,在海外重组方案的策划和实施过程中,我们建议应积极引进精通美国会计准则并具有实务经营的财务顾问参与策划并形成海外重组方案。 FIN46是FASB对在无法根据传统的投票表决权方式来决定财务报表合并与否的情况下,关于如何通过确定可变利益实体(VIE),并据此将其合并到母公司财务报表的情况。如果一个实体,尽管与另一个实体不存在股权上的控制关系,但是,其收益和风险均完全取决于该另一实体,则该实体构成另一实体的VIE,双方报表应当合并。VIE的确定,通常应满足如下两个标准:第一,VIE的风险资本明显不足,即其所有的资本如果没有合并方(母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另外提供财务支持,企业经营将无以为继;第二,VIE的股东仅为法律名义上的股东,并不能享有实际上的投票表决权,同时,其对公司的亏损也因合并方的承担或担保而得到豁免,其对公司的经营效果没有真正股东意义上的利害关系,对VIE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也不享有分配权。在符合上述两种条件的情况下,该公司应当与实际控制它的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 在红筹上市过程中,通常将FIN 46作为对境内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属于特许行业,不能由外商直接控制情况下海外重组方案的会计基础。由于海外控股公司作为外商不能直接进入境内企业所在的行业,并全资或控股该境内企业,因此,通常由原股东名义上持有境内企业,同时,由海外控股公司通过自己直接或在境内设立外资企业,垄断该境内企业的全部经营活动,控制境内企业的全部收入和利润。除有极少的利润留存在公司外,其余全部收入和利润通过各种经营安排,流向海外控股公司。同时,境内公司董事会全部授予海外控股公司指派的人控制,海外控股公司并对境内公司原有股东股权设定质押,以实现对境内公司股权和董事会的绝对控制。通过上面的一系列安排,虽然在法律上境内企业仍然视作独立的内资企业,不会违反关于外资转入限制的规定,但是,该公司实际上一切经营及其相应的资产、收入和利润均归海外控股公司,并由海外控股公司实际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境内企业满足了上述VIE的标准,即该VIE应合并进入海外控股公司的报表范围。在美国上市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如盛大、搜狐等,均是通过VIE的方式完成海外重组的
中泰证券最新上市情况
您好,没有听说要上市。
递四方是上市公司吗
不是上市公司。递四方截止到2023年2月4号并没有上市,因此递四方不是上市公司。递四方速递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定位全球跨境电商供应链综合服务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