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控制人

苏宁环球的实际控制人张桂平

张桂平,男,汉族,祖籍安徽,1951年8月出生。现任苏宁环球集团董事长、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副会长,江苏省工商联副主席,江苏省工商联房地产商会会长,江苏省慈善总会荣誉会长、江苏省光彩事业促进会副会长,江苏省红十字会兼职副会长,东南大学董事,南京师范大学董事、教授,江苏省安徽商会创会会长,合肥之友江苏理事会理事长等社会职务。 张桂平1987年创建苏宁环球集团,在他的带领下,苏宁环球集团历经二十多年发展,品牌家喻户晓、享誉全国。旗下拥有上市公司苏宁环球股份有限公司,近三年合计缴税近35亿元。2013年度苏宁环球集团位列南京市纳税十强前两强,为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张桂平曾获得“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改革开放30年功勋人物”、“抗震救灾先进个人”、“中华诚信英才”、 “中国最具影响力地产人物”、“中国管理一百人”、“江苏省劳动模范”、“建设新南京有功个人”、省市“慈善之星”等荣誉称号,在推进工商业界的诚信自律、规范经营上起到了带头作用,在社会各界享有崇高的声誉。具体事迹还有:一、创建绿色城市、践行和谐人居理念张桂平倡导建设绿色城市,并将“科技生态”理念融入到项目开发建设当中,打造和谐人居环境,促进了城市的可持续性发展。旗下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建造工艺、景观绿化上,积极创新和引进多种新型环保技术,注重人与自然的完美结合,达到了“四节(节地、节能、节材、节水)、一环保”的良好效果。项目多次荣获“中国绿色住宅科学技术奖”、“江苏省优秀住宅”等大奖。张桂平积极投身到新一轮城市发展建设中,在保护、传承历史名城文化的同时、全力促进城市繁荣。在南京,他斥巨资近亿元拓宽云南路、建设丁家桥景观一条街、参与浦口老城改造等。在提升南京城市品质与城市形象上做出了突出贡献。另外,在全国的其它城市,张桂平也积极倡导“科技生态”理念,为建设绿色城市做出了贡献。二、投身江苏沿江大开发,促进江北经济繁荣张桂平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沿江大开发”的号召,在江北浦口地区出巨资建设大盘住宅“威尼斯水城”、“天润城”;兴建了五星级酒店;建成了大型精品购物广场。超大规模的投资缓解了江北市民居住难、强化了江北地区的城市配套功能、有力地提升了江北地区的城市综合竞争力。 张桂平为建设江北新城不遗余力的同时,还为江北地区提供了超过四千个优质就业岗位,促进了江北新城又好又快地发展。三、热衷公益事业,善行义举回报社会张桂平热衷于各项社会公益事业,为江苏省慈善总会荣誉会长。他出资设立了“苏宁环球爱心基金会”,并向省、市慈善总会等机构累计捐资近6亿元。直接向云南旱灾灾区、玉树地震灾区、汶川地震灾区、台湾风灾灾区捐款数千万元。张桂平积极支持教育事业发展,在南京师范大学、东南大学出资逾千万设立了“苏宁奖学金”、“张桂平基金会”,大力开展“人才建设工程”。在西藏、新疆及苏北贫困地区捐建多所希望中、小学,帮助大批失学儿童重返课堂。张桂平为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副理事长。他捐资近千万元积极参与省、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设立了“爱心基金”和“精神文明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在济贫救困、匡扶社会正义、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做出了巨大贡献。四、热心关爱员工,激励员工成长作为苏宁环球集团的领头人,张桂平热心关爱每一位员工。每年都与工会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保证员工工资增长。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立员工考核、培训、薪酬体系与各项制度,切实保护员工的权益。集团还建立了“职业经理人”、“千里马计划”等人才培训机制,着重培养各级管理人员,涉及战略发展及管理、供应链管理、研发与设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审计管理等诸多环节。使员工职业素养与职业技能得到提升,增强了员工的竞争力和企业凝聚力。张桂平非常注重提高员工福利。集团除足额缴纳员工“五险一金”,重大节日还向每位员工发放福利金,当员工遇到突发事情,集团总会在第一时间伸出援手,让员工感受到大家庭的温暖。张桂平同志强调“员工利益无小事。凡是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2013年苏宁环球集团荣获“全国就业与社会保障先进民营企业”荣誉称号。张桂平是在改革开放大潮中成长起来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他积极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工作岗位及社会职务上,尽职尽责,勤于奋斗、勇于创新、甘于奉献,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探索出了一条新路。他诚信经商,守法经营,热心公益、低调务实,敬业勤业,是优秀民营企业家的楷模。

洽洽食品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名称:合肥华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东耕耘路南法定代表人:陈先保注册资本:18,000 万元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经营范围:实业投资,股权管理;建筑材料、钢材、纸制品、塑料制品、包装材料销售。(涉及行政许可项目的凭许可证经营)本次发行前,华泰集团持有本公司65%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陈先保先生,持有华泰集团52.78%的股份。一种小零食--瓜子,被“洽洽”做成了大气候,从1999年开始,仅在一年时间内就“香”遍大江南北,火速成为中国最热门的食品品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传统炒货行业由路边的作坊快速发展成为现代化的食品产业;中国坚果炒货产品也成功跨出国门,为世界各地消费者所接受。“洽洽”作为现代坚果炒货行业的首创品牌,由一个普通休闲食品成长为今天的中国驰名商标,其间开创了多项工艺创新,引领了中国坚果炒货行业的整体发展。“洽洽食品”一直以“创造美味食品,传播快乐味道”为使命,致力于将“洽洽--快乐的味道”传播到世界各地,打造世界知名品牌。公司主要产品有“洽洽小而香”、“洽洽怪U味”豆类、“好南仁”系列、“洽洽开心果”“洽洽核桃仁”及“洽洽早餐派”等传统炒货产品和现代焙烤产品系列,经过多年的市场推广,“洽洽”品牌已经成长为中国坚果炒货行业的第一品牌和中国驰名商标,走入千家万户,洽洽系列产品也深受消费者的喜爱。2002年,“洽洽”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洽洽”商标在中国品牌研究院公布的中国1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上名列第88位,品牌价值18.22亿元。2006-2009年,洽洽品牌连续位居全国坚果炒货协会评选的“全国坚果炒货食品十大著名品牌”之首。坚果炒货食品由中国首创,据文字记载已有数千年的历史早在商周时期就有记载,后在《本草纲目》、《千金要方》等古籍中,均详细记载了长期食用坚果炒货食品能令人“发黑、身轻、步健”。坚果炒货食品品种上百种,大都含有丰富的不饱和脂肪酸、蛋白质、碳水化合物、钙、磷、锌、铁等营养成分,对人体新陈代谢、调节血压和降低胆固醇有一定作用。由于其特有的营养保健功能,价廉物美的特质,坚果炒货食品一直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我国坚果炒货食品延续传统手工制作的生产模式,是以果蔬籽、果仁、坚果等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辅料,经炒制而成。直到1999年末,“洽洽”进行工艺创新,“改炒为煮”,推出全新的“洽洽香瓜子”,在继承悠久传统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和工艺创新发展,带动了坚果炒货食品的工业化生产。在企业发展过程中,“洽洽食品”始终坚持以创新为动力,积极引领行业技术革新,不断提高生产机械化和自动化,带领坚果炒货行业逐步走向工业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阶段。洽洽作为坚果炒货行业的缔造者和领导者,引领了行业的技术和工艺发展方向,创造了业内众多第一。首先,对生产工艺进行了根本性创新。洽洽食品将葵花籽类产品生产“改炒为煮”,将多种有益于人体健康的中草药,通过特殊调配后,经“煮”这一特别的工艺加工而成,该方法不仅有效解决了传统炒货产品易上火的缺陷,而且使产品入味更充分、口感更酥香,更使得坚果炒货行业进入工业化生产阶段。 “煮”瓜子是“洽洽”香瓜子独特生产工艺的突出代表,这期间还包括二轮筛选、精选、手工选等多道工序,力求每一粒的颗粒饱满与品质优良。

公司法对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买卖自己股票有何规定?

  1、证券法专门规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反向进行股票买卖,其间必须间隔6个月的时间;如果未间隔6个月,在该股票买卖中获取的收益,即差额收入,归该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东在出售股票的时候需要在三个交易日对外进行公告。2、大股东在担任公司高管期间,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高管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则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不得委托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购。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高管申请并经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个月的限制:公司章程规定的特殊规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施。

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是为什么呢?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多数情况是因为大股东持股比例太低,比如不到15%,比如说平安,伊利和格力等知名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持股是指持股50%以上,相对持股一般在20-50%之间。拓展资料: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控股股东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2.实际控制人不得与被控制企业存在直接的资金债券关系,即不得为被控制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必须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即为“控股股东”:(一)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行动时,可以选举半数以上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该人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三)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四)当与他人一致行动或者自己单独行动时,他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两人以上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表决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就是上述所说的一致行动。

博彦科技为什么没有实际控制人

没有。1月5日晚间公告称,博彦科技公司原4名实际控制人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已于2015年1月5日到期终止,到期后原4名实际控制人将不再续签,因公司资金不够。博彦科技(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2649)是一家面向全球的IT咨询、产品、解决方案与服务提供商。

金风为什么没有实际控制人

名气太大。1、金风科技不是国企,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2、目前金风科技名气太大,关注散户多。3、金风科技近年面对明阳等后辈的强力挑战,所以一直没有实际控制人。

中国移动实际控制人是谁

实控人是国资委。中央直接管理的国有特大型企业,隶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部位于北京市。主要经营移动话音、数据、IP电话和多媒体业务。1994年3月,邮电部移动通信局成立。1997年10月,广东移动通信和浙江移动通信资产注入中国电信 (香港)有限公司,分别在纽约和香港挂牌上市。2000年4月,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正式成立。2015年11月,中国移动宣布其全资子公司中移铁通 与铁通签订收购协议。

汉森制药的实际控制人是刘令安吗?这家企业怎么样

刘令安是汉森制药的第一任董事长,现在是汉森制药的实际控制人和汉森集团的董事长。在他的带领下,汉森制药蒸蒸日上,一步步做大做强。现如今,汉森制药已经是我们湖南首屈一指的制药企业,并成功入选中国医药工业(中药企业)百强榜,实力不容小觑哦!

伟星新材实际控制人是谁

伟星新材的实际控制人是章卡鹏和张三云他们两个都是伟星集团以及伟星新材的实际控制人,且章卡鹏合计持有伟星新材14.38%的股权,张三云只有8.89%的股权。一、 伟星新材相关介绍伟星新建材有限公司(伟星新材或伟星管业)是一家专业从事高质量、高附加值新型塑料管材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的企业。主要产品有无规共聚聚丙烯(PPR)系列管材及管件、聚乙烯(PE)系列管材及管件、高密度聚乙烯(HDPE)双壁波纹管和聚丁烯(PB)管材及管件等。目前,公司产品系列化、规模化生产、品牌化经营,已成为国内塑料管道行业的实力企业之一。截至2009年底,公司拥有专利57项,专利申请权15项,主持起草国家标准3项。所以公司的产品很有保障,他的的经营理念也很符合大众。伟星新材的研发实力也很强,因为公司有很多专业的技术人员。二、伟星新材的现状伟星新材公司发展已进入成熟阶段,年增长率开始逐年下降。而且伟星新材的偿债风险很小,目前比较稳定。它的产品实力很强,行业地位也很高。作为塑料管道的龙头企业,未来有很大的增长空间,尤其是其净利润增长一直很好,可以证明公司的实力非常过硬,值得信赖。伟星新材料有一个非常独特的风格,那就是公司主张为公司的零售拓展一个独特的扁平化销售渠道。综上所述,伟星新材还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不仅自身已经进入了成熟的发展期,风险也非常的小。尤其是该公司的实力非常的强悍,毕竟公司里面有很多专业的技术人员。所以大部分的人都非常的看好维新新材。作为主持起草了三项国家标准的公司,他的实力一直都在线。

深中华的实际控制人是深圳市国资委吗?

是的,这家公司其实就是央企,它的实际控制人就是深圳市的国资委,所以还是比较有实力的,一般的民营公司肯定是比不上这家公司的

如何看待苏宁被深圳国资接盘,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2月28日晚间,苏宁易购(002024)与深圳国际(00152.HK)双双披露公告,深圳国资委旗下的深国际、鲲鹏资本拟按6.92元/股,将分别收购苏宁易购7.45亿股、13.97亿股股份,占总股本的8%、15%,交易总价达148.17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控人张近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持股比例将降至16.38%,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降至5.45%,鲲鹏资本持股比例为15%,深国际持股比例为8%。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近东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苏宁控股集团、苏宁电器集团持股比例为21.83%,张近东仍为第一大表决权股东。此次交易对公司业务的影响苏宁易购称,本次交易完成后,深国际、鲲鹏资本作为产业投资人,将与其他深圳市属国企共同围绕商品供应链、电商、科技、物流、免税业务等领域,对公司进行综合赋能;协调相关方为公司及其业务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此外,苏宁易购强调,将在深圳设立华南地区总部,充分依托产业投资人的本地资源优势,全面提升公司在华南地区尤其是在大湾区的经营能力及企业品牌知名度,有效提升市场占有率。债务缠身,苏宁易购去年巨亏39亿元自2008年成立以来,在张近东的带领下,苏宁构建了一个横跨零售、地产、金融、体育的商业版图。目前,苏宁主要有三大板块,做电商的苏宁易购、做投资的苏宁控股和做地产的苏宁置业。苏宁电器旗下主要是苏宁易购和苏宁置业,拥有零售、地产等核心业务,但这两项业务均靠融资驱动,增加了苏宁电器的偿债压力。进入2020年以来,外界对苏宁讨论的焦点话题是“缺钱”。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上半年,苏宁电器的短债占比上升到约76%,即1300多亿元将在一年内到期。随后苏宁陆续进行了多次债券回购。2020年12月就兑付了100多亿元的债券,2021年继续回购回售,累计兑付额已经接近200亿元。同时,去年底,苏宁频频开展股权质押动,引起外界关注。截至2月23日,苏宁电器集团质押股份占其所持股份比例的48.47%,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9.64%。作为零售业务起家的苏宁,零售业务一直是苏宁的传统主营业务。但是近年来,其主营业务却年年亏损。2月26日晚间,苏宁易购披露了2020年业绩快报,2020年营收2584.59亿元,同比减少4%,归母净利润亏损39.13亿元,同比下降-139.75%。苏宁是否能够回血?苏宁易购表示,引进国资战略股东后,公司将聚焦零售主业,协同线上线下销售、深耕和挖掘近十年的布局,以期实现未来三年每年20%的销售收入增长和归母净利润从亏损30多亿元到盈利30多亿元的目标。未来的十年,苏宁将就布局的效率在每一个领域进行深耕和挖掘,聚焦于零售的主业,聚焦企业的效率提高,第一是要发挥苏宁的核心竞争能力,作为一个零售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的优势,包括产品的供应链。第二则是苏宁的物流服务体系,并重点关注人员效率的提高,营销效率的提高,物流效率的提高,资金效率的提高等。第三,苏宁要坚定不移的执行互联网的转型发展。

为什么(600107)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的最终实际控制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美尔雅实际上是中国期货公司。类似于借壳上市。、孙公司就是子公司的子公司。

中芯国际实际控制人是谁

芯片哪家公司有销售?1、西门子(Siemens):全球领先的电子技术公司,提供各种射频芯片和通信解决方案。华为(Huawei):全球领先的通信技术供应商,提供各种高性能频谱芯片。2、台积电,全名为“台湾积体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总部位于台湾新竹市的半导体公司,成立于1987年。3、中国半导体芯片龙头股排名前十的有:北方华创;中芯国际;兆易创新;卓胜微;紫光国微;韦尔股份;北京君正;华润微;扬杰科技;长电科技。北方华创。4、北京君正为IC设计企业,其主营业务为微处理器芯片、智能视频芯片及整体解决方案的研发和销售,是智能可穿戴设备产业链相关上市公司中唯一的处理器生产企业。5、展讯科技(中国大陆)。隶属紫光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也就是大家熟知的清华紫光集团。展讯致力于智能手机、功能型手机及其他消费电子产品的手机芯片平台开发,产品支持2G、3G及4G无线通讯标准。赛灵思科技(美国)。紫光国微、北方华创和中芯国际,究竟谁是半导体的龙头?半导体股票的龙头股如下:中芯国际中国内地规模大、技术先进的集成电路芯片制造企业。中芯国际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本身或第三者的集成电路设计为客户制造集成电路芯片。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等。中芯国际是世界领先的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企业之一,也是中国大陆集成电路制造业领导者,拥有领先的工艺制造能力、产能优势、服务配套。因此创业板的半导体龙头有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芯国际。半导体龙头股票有很多,包括但不限于紫光国芯、中颖电子、捷捷微电、北京君正、韦尔股份、圣邦股份、晶方科技等等。中芯国际董事长级别正部级。中芯国际是世界领先的集成电路晶圆代工企业之一,其中中芯国际董事长周子学是正部级,也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总经济师。执行CEO的级别。根据查询相关资料得知,中芯国际ceo是执行CEO的级别。梁孟松(1952年-),电子工程学家,电机电子工程师学会院士,现任中芯国际联合首席执行官。周子学成为中芯国际董事长前,任工信部总经济师,还历任多个职位,希望中芯由守转攻,想要去挑战台积电。此外代武汉新芯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经营管理一座300mm芯片厂。总监。中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中芯国际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该公司的职位是根据等级划分的,44级就是该公司的总监,权利比较大,薪资待遇很好,还有额外奖金。中芯国际最新十大股东中芯国际是国企。中芯国际创立之初,属于一家外国法人独资企业,简单来说就是外资企业。中芯集成和中芯国际的关系:中芯集成的第二大股东中芯控股是中芯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中芯集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中,多位曾就职于中芯国际,同时中芯集成向多家中芯国际子公司采购原材料及服务。因此,在此期间内,持有中芯国际股票的股东无法出售或转让其股份。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解禁时间可能受到政策、市场和企业经营等多种因素影响,可能存在变化。

急求,单一股东直接间接持有持股低于33%,被认定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案例?

仁智油服: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长钱忠良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前持有股份比例18.10%。公司管理团队主要成员雷斌、汪建军、卜文海、王海滨、尹显庸、杨燎、张军、李远恩、张曹、龚崇明、王浩、姚兵、田琳、杨勇、黄文勇、李成静、贾云刚、冯嫔、盛科、叶娟、蓝灵以及王定英、睢迎春共23人与钱忠良为一致行动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钱忠良通过直接持股或协议安排的形式控制着发行人39.02%的股份。

国中水务:实际控制人变更,股价为啥跌成这个奶奶样呀?

大股东以低价转让股权,说明大股东不看好公司发展吧,但是国中香港表现的很强势,难以理解。

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如何计算

在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接近或低于30%的拟IPO企业,往往会在反馈意见中被监管层特别关注实际控制权相关问题,而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50%的IPO企业也多会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偏低的风险”。笔者检索了近期过会和申报的IPO企业中存在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较低案例,考虑到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后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将会被进一步稀释降低,因此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低于30%的案例并不多见,这些企业也采取了相应手段对实际控制权的稳固进行了解释。一、解决思路总结通过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拟IPO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至少应在30%左右,检索到案例中,最低持股比例为28.01%。而若存在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问题,则可以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应安排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力两方面来解决。(一)公司的股权结构及相应安排1、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与其他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使实际控制人可支配的表决权占比提高,达到稳定公司控制权目的。根据笔者所查案例,若在报告期内实际控制人一直对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策拥有实质影响力,并对发行人的经营方针、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等拥有实质影响力,则在报告期内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不会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具体可见实丰文化(002862)、博思软件(300525)、科锐国际(300662)的案例。2、说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实际控制人有较大差距。对于股权较为分散的公司,往往除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持股都非常低(如苏州规划),因此在其他股东间无一致行动安排的情形下,难以威胁实际控制人的控股地位,故可以此说明公司的控制权较为稳定。3、其他股东出具不谋求控制权承诺。一些拟IPO企业中的财务投资者股东虽然持股比例较高,但并无实际控制公司的意图,也从未参与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博思软件案例),因此让其出具承诺上市后不谋求公司实际控制权可以很好地保证公司IPO后控制权的稳定。

华胜天成为什么没有实际控制人

华胜天成没有实际控制人主要是因为其股权结构比较复杂,存在多个股东之间的相互持股和控制关系,没有单一的股东或股东集团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明显的影响。华胜天成的股东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自然人等多种类型,其中没有任何一个股东持有超过30%的股份,也没有形成明显的股权联盟或控制集团。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决策和管理往往需要通过股东大会等机制进行协商和决策,难以实现单一控制。不过,华胜天成在公司治理和管理方面一直保持高度的透明度和规范性,积极推进股东权益保护和利益平衡等方面的工作。

格林美去年四季度扣非净利或亏损,实际控制人、高管轮番减持

新能源业务火爆,格林美(002340.SZ)去年盈利翻倍,但远低于机构预期。 1月27日晚间,格林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公司预计2021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66亿元-9.9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110%-140%;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56亿元-8.00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87.18 %-128.18%。 对于业绩变动原因,格林美表示,2020年公司核心基地位于湖北新冠疫情的重灾区,各项生产经营遭受重创影响;2021年公司快速启动了“荆门+泰兴+福安”一主两副的三元前驱体制造基地建设,在年底形成超过年产23万吨三元前驱体总产能,保障公司三元前驱体市场增长的产能需要;公司核心业务产能全面释放,销量大幅增长,推动公司销售与业绩大幅增长。 此外,公司预计2021年度非经常性损益对公司归母净利润影响约1.9亿元至2.1亿元,主要影响因素为公司减持参股公司株洲欧科亿数控精密刀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产生的投资收益以及收到政府补助。 去年前三季度格林美扣非后净利润为6.64亿元,由此计算, 公司第四季度扣非后净利润为-0.08亿元至1.36亿元,相较第三季度,环比至少下滑19%或由盈转亏。 而格林美全年业绩明显低于机构预期。界面新闻梳理发现,中信证券、民生证券、光大证券在此前研究报告中均对公司2021年盈利给出预测。其中,民生证券、光大证券预计公司去年净利润12.54亿元和12.53亿元;中信证券考虑到酸碱原料涨价、主要生产基地疫情及双控影响,下调公司2021年归母净利润预测至10.40亿元。 上述机构预测盈利平均值为11.8亿元,以公司预告净利润平均值计算,格林美去年盈利较预期少赚2.5亿。 格林美拥有新能源电池材料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两大业务,其中,新能源电池材料已成为公司第一大核心业务。2019年和2020年,公司新能源电池材料业务营收占比为62%和54%,到2021年上半年这一业务占比一举上升至70%。 细分来看,格林美新能源电池材料业务分为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与动力电池回收业务。其中,三元前驱体、四氧化三钴是该业务的主要产品,占2021年上半年总营收比重为38%和22%。 三元前驱体是制备三元正极材料的前端原料。2021年上半年,新能源 汽车 景气度高企推动锂电池需求大增,上游锂电材料销售火爆。报告期内公司三元前驱体出货量超过4.2万吨,实现营业收入30.33亿元,同比大增132.13%。另一大产品四氧化三钴在下游钴酸锂电池需求增长背景下,取得出货量近8500吨,实现销售收入17.82亿元,同比增长95.20%。 不过,前驱体行业属于周期性行业,受整体供需以及上游原材料涨价的影响较大。受到上游原材料镍盐、钴盐、锰盐等价格上涨影响,格林美三元前驱体产品毛利被压缩。去年上半年,公司三元前驱体业务毛利率为25.63%,较去年同期减少1.30个百分点。而另一大产品四氧化三钴同样受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毛利率同比下降3.86个百分点。 受此影响,格林美去年单季度扣非净利润逐季递减,前三个季度分别为2.54亿元、2.43亿元、1.68亿元。 可以看到,格林美也在迫切布局上游原材料,以增强抗风险能力。 在上游原材料布局方面,格林美率先与青山实业合作,建设印尼镍资源基地,锁定50万金属吨镍资源;另外,公司加快印尼镍资源项目建设,该项目计划2021年内完成建设,2022年初投入运行,以满足公司前驱体材料发展对镍资源的战略需要。在1月24日互动平台上,公司表示镍资源项目正在按计划推进中,计划在2022年上半年投入运行。 站上锂电行业发展风口,格林美股价自2020年12月初开始一路上涨,并于2021年7月23日触及13.99元/股的 历史 新高,期间股价涨幅近170%。不过,此后该股大幅回调,截至1月28日收盘报8.78元/股,股价半年时间下跌约30%。 股价大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控人、 高管均已套现。 据格林美近期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丰源”)及一致行动人丰城市鑫源兴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源兴”)、实际控制人许开华和王敏刚于2021年12月完成一轮减持,上述股东于2021年7月9日至12月22日合计减持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45%。而2021年7月7日-7月13日,周波、王健、宋万祥等7位董监高合计完成减持12.35万股。

关于证券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予以特别注意的事项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D本题考查证券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特别规定。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得超越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公司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要求证券公司为其或其关联方提供融资或者担保,或者强令、指使、协助、接受证券公司以其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融资或者担保。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与其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竞争。

有哪些非公开发行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案例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600526,股吧)公告编号:临2014—05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4年非公开发行  将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  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议案,现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提示说明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140,515,222股,全部由巨化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巨化集团”)以现金认购,发行价格为8.54元/股,若公司股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和数量亦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菲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达集团”)持有公司23.75%的股份,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诸暨市国资委持有菲达集团100%的股权,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巨化集团将成为公司新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25.67%,菲达集团持股比例降为17.65%。浙江省国资委持有巨化集团100%的股权,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制权将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8月15日

实际控制人由市国资委转变成省国资委是否构成实际控制人变更

不构成变更,具体参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第五条规定。

监管法规有问题,怎么就没有实际控制人了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1. 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以公司控制权的稳定为标准,判断公司是否具有持续发展、持续盈利的能力,以便投资者在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和盈利能力拥有较为明确预期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因此,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3.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每人都必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二)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不影响发行人的规范运作;(三)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情况,一般应当通过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他安排予以明确,有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在最近3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认为发行人应该符合的其他条件。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应当提供充分的事实和证据证明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真实性、合理性和稳定性,没有充分、有说服力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的,其主张不予认可。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控制权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构成多人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重要因素。如果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发生变化,且变化前后的股东不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发行人最近3年内持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最高的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4.发行人不存在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或者公司控制权的归属难以判断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经营管理层和主营业务在首发前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变化;(二)发行人的股权及控制结构不影响公司治理有效性;(三)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和律师能够提供证据充分证明。相关股东采取股份锁定等有利于公司股权及控制结构稳定措施的,发行审核部门可将该等情形作为判断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的重要因素。5.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无偿划转直属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股权或者对该等企业进行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如果符合以下情形,可视为公司控制权没有发生变更:(一)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按照相关程序决策通过,且发行人能够提供有关决策或者批复文件;(二)发行人与原控股股东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大量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故意规避《首发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的情形;(三)有关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对发行人的经营管理层、主营业务和独立性没有重大不利影响。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整体性调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属国有企业与地方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比照前款规定执行,但是应当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提交相关批复文件。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或者重组等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发生变更的,视为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扩展资料: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际控制人

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由于改制过程中实际控制人的变更将导致业绩连续计算的中断,严重影响公开发行股票进程,因此,请公司在改制时及时征求保荐机构意见后再采取相应举动。扩展资料: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际控制人

什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问题一:如何认定实际控制人 一、法律法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1、《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解释: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2、《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解释: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3、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4、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二、证监会认定实际控制人的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也就是说,虽然法律法规列示了一些属于实际控制人的具体情形,但实际控制人的情况通过列举是不能穷尽的,所以中国证监会除了列举具体形式外还经常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当公司没有过50%的控股股东时,如何认定两个持股比例相近的股东谁是实际控制人的问题,应从公司历往股东会、董事会组成、决议表决情况以及公司重大问题决策过程去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谁就是实际控制人。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 问题二:企业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有权的人。有权掌控企业资金和主要人员的人。 问题三: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和 控股股东是什么区别? 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如果有错位的情况,控股股东没有控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才会在资讯中多出一个说明,讲明实际控制人,这种实际控制人形式也不会一样,既有自然人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也有公司法人作为实际控制人的。 问题四:什么是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一般指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和关系 在实践中,社会公众投资者往往很容易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知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是谁。但是,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某些情况下则很难辨别。实际控制人可以是控股股东,也可以是控股股东的股东,甚至是除此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在信息披露时,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最终要追溯到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他最终控制人。 例如,德隆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为德隆集团或其旗下控股子公司,但其实际控制人可以追溯至唐万新等自然人。 问题五:上市公司 实际控制人 和 控股股东是什么区别? 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股份的那个股东,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个公司。如果是个人,那就是老板,跟实际控制人也就是一回事。如果是公司,那实际控制人是指持有这个公司绝对多数或者相对多数股份的那个股东,如果这个控股公司的控股股东还是个公司,那就以此类推一层一层剥下去,直到最后那个个人,就是实际控制人。 通俗的说,老板直接持股的,老板既是控股股东也是实际控制人;老板通过底下公司持有上市公司控股权的,底下的这个持股公司是控股股东,老板是实际控制人。 如果是国有企业的,那主管国资委是实际控制人。 问题六:什么是公司实际控制人 按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从你所说,尚难以认定总助是实际控制人。 问题七:什么叫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中小企业板的服务对象明确为中小企业。相对于现有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在交易、信息披露、指数设立等方面,都将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一般而言,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股本规模起点要求较高,并且有连续盈利(如3年)的要求,而创业板作为主要服务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在这些方面的要求相对较低。可以预见,中小企业板作为创业板的一个过渡形式,在创立初期可能更接近于主板市场,并逐渐向创业板市场靠拢。 创立中小企业板,可以为中小企业搭建直接融资的平台,有效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从而为中小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拓展空间。中小企业板也将使我国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第一次有相对明确的功能定位,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侧重于大型企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侧重于中小企业,这有利于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创业板设立目的是:(1)为高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渠道。(2)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评价创业资产价值,促进知识与资本的结合,推动知识经济的发展。(3)为风险投资基金提供“出口”,分散风险投资的风险,促进高科技投资的良性循环,提高高科技投资资源的流动和使用效率。(4)增加创新企业股份的流动性,便于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鼓励员工参与企业价值创造。(5)促进企业规范动作,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 *** 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主板市场即所谓的二级市场,也就是目前的上海和深圳交易所交易的市场,退市的股票审核后会在三板市场交易,根据股票不同分为每周一三五交易的,和周一到周五都可交易的股票,一级市场是公司股票的发行市场,没有什么二板,四板市场 问题八: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最终实际控制人有什么区别? 最终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人的实际控制人 问题九:如何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 、律规关实际控制规定 1、《公司》关于实际控制解释: 实际控制指虽公司股东通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2、《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解释: 控股股东指其资额占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五十或者其持股份占股份限公司股本总额百五十股东;资额或者持股份比例虽足百五十依其资额或者持股份所享表决权已足股东、股东决议产重影响股东 3、证监《市公司收购管理办》关于市公司控制权解释: 第八十四条 列情形拥市公司控制权: ()投资者市公司持股50%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30%; (三)投资者通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半数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实际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公司股东决议产重影响; 4、证监《市公司收购管理办》关于致行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办所称致行指投资者通协议、其安排与其投资者共同扩其所能够支配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行或者事实 市公司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致行情形投资者互致行相反证据投资者列情形致行: ()投资者间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主体控制; (三)投资者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员主要员同另投资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投资者参股公司重决策产重影响; (五)银行外其、其组织自投资者取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间存合伙、合作、联营等其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投资者30%股份自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八)投资者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九)持投资者30%股份自投资者任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员其父母、配偶、及其配偶、配偶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同市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持本公司股份或者与其自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企业同持本公司股份; (十)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员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或者其组织持本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间具其关联关系 致行应合并计算其所持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股份应包括登记其名股份包括登记其致行名股份 投资者认其与应视致行向证监提供相反证据 二、证监认定实际控制原则------事实重于形式原则说虽律规列示些属于实际控制具体情形实际控制情况通列举能穷尽所证监除列举具体形式外经规定证监认定其情形 三、公司没50%控股股东何认定两持股比例相近股东谁实际控制问题应公司历往股东、董事组、决议表决情况及公司重问题决策程考证谁持续性主导公司重事项决策谁实际控制 四、《〈首公发行股票并市管理办〉第十二条实际控制没发变更理解适用――证券期货律适用意见第1号》实际控制规定1. 发行近3内实际控制否发变更公司控制权稳定标准判断公司否具持续发展、持续盈利能力便投资者公司持续发展盈利能力拥较明确预期情况做投资决策2.公司控制权能够股东决议产重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权力其渊源公司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关系认定公司控制权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股权投资关系需要根据案实际情况综合发行股东、董事决议实质影响、董事高级管理员提名及任免所起作用等素进行析判断3.共同拥公司控制权应符合条件:()每都必须直接持公司股份/或者间接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二)发行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情况影响发行规范运作;(三)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情况般应通公司章程、协议或者其安排予明确关章程、协议及安排必须合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确该情况近3内且首发预期期限内稳定、效存共同拥公司控制权没现重变更;(四)发行审核部门根据发行具体情况认发行......>> 问题十: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的区别,什么是最终控制人的类型 所谓控制,是指 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 举个例子,万科A,控股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14.73%),实际控制人:中国华润总公司(持有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比例(99.98%),最终控制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农科技000004,控股股东:深圳北大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6.1%),实际控制人:安庆乘风制药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北大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比例:60%),最终控制人:汤斌。汤斌,加拿大籍华人,是安庆乘风药业的实际控制人,所以是国农科技的最终控制人。 最终控制人的类型:国家,国有法人,社会法人和个人。 供参考。

企业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依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在法律上怎么认定企业的实际控制人

法律主观:(一)《公司法》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信息披露的要求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二、相关主要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住所;(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上市公司判定实际控制人的标准

法律主观:(一)《 公司法 》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 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 股权投资 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权 ,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相关主要 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 号码、住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 质押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

法律主观:(一)《 公司法 》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 根据《 公司 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 股东 ,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控股股东是与实际控制人不同的概念。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 有限责任公司 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 股份有限公司 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因此,基于《公司法》条文,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而实际控制人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二)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 证监会在实践中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不再受“不是公司的股东”的限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 股权投资 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 股权 ,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 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 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信息披露的要求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年修订)》的要求,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二、相关主要 法律法规 (一)公司法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四)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三十五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1)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法人,应披露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股东构成、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有关财务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如为自然人,则应披露国籍、是否拥有永久境外居留权、 身份证 号码、住所;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注册地和主要生产经营地、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并标明这些数据是否经过审计及审计机构名称;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是否存在 质押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 (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 三、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相关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另外,根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根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在实务中判断是否拥有公司的控制权(即其是否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是否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除投资者对公司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以下因素进行分析判断: ①其对股东大会的影响情况; ②其对董事会的影响情况; ③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情况; ④公司股东持股及其变动情况; 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 ⑥发行审核部门认定的其他有关情况。法律客观:《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企业实际控制人怎么认定

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解释如下: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四)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另外,依据证监会发布的《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2007]第1号》,公司控制权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同时该使用意见也给出了公司控制权认定的思路:认定公司控制权的归属,既需要审查相应的股权投资关系,也需要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实质影响、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所起的作用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依据以上两个法规对公司控制权的解释,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是指通过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或者同时通过上述两种方式,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上市公司ST藏格连续两日以跌停收盘,这和实际控制人有没有关系?

青海首富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后,ST赞歌23日跌停,ST赞歌再度收跌,ST赞歌下跌4.95%,至8.45元。让人感到奇怪的是,在牛年开盘的两个交易日里,ST臧格连续上调跌停。该股股价一度达到9.58元/股,创下10个交易日新高。实际控方肖永明直到被刑事拘留近一个月后才被披露。连续跌停期间进入的投资者未来能否向上市公司索赔?ST赞歌发布公告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永明因涉嫌非法采矿罪,已被青海省公安厅刑事拘留。虽然限购令开盘时间很短,但很快就关闭了。令人不解的是,在牛年开盘的两个交易日里,ST臧格连续上调涨,上涨4.95%,收于8.69元/股;2月19日上涨4.95%,收于9.12元/股。该股股价一度达到9.58元/股,创下10个交易日新高。当日振幅为3.73%,上涨2.63%,成交量为3.3亿元,换手率为7.48%。在交易ST证券和ST证券的名单中,由于连续三个交易日累计偏离值上涨12%,ST臧格三次上市。在买入金额最大的前五名中,机构席位排名第一,净买入8011.34万元。在当日卖出金额最大的前五名中,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交公路证券营业部卖出4843.71万元,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卖出2704.43万元。ST赞歌股价连续下跌,连续两日下跌4.95%。截至今日收盘,ST赞歌收于8.45元/股。深交所向ST臧格发出关注函,要求其说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违反信息披露及时性,并自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有关内幕人员买卖贵公司股票的情况,是否存在内幕信息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真正的原告在被揭发之前被拘留了将近一个月。对于在此期间进入高位的投资者,在股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投资者能否向ST赞格索赔?如果可以索赔,投资者需要在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索赔?刘鹏律师说,具体的索赔期限目前还不能确定。需经中国证监会通知。但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St臧格存在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海通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海通证券(600837);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6.75%)即上海市国资委下属实体企业

弱弱地问一个问题:海通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海通证券(600837);实际控制人: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6.75%(上海市国资委管理企业)

海通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海通证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

海通证券(600837);实际控制人: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6.75%(上海市国资委管理企业)

股东大会实际控制人的近亲属需要回避吗

股东会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股东是否需要规避?暂作如下梳理: 一、从公司法层面看,《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同时,第218条规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因此,公司法规定的关联股东表决回避仅限于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一项。 二、从证券法层面看,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的回避表决规定较多。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其他规定梳理如下: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1、《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44条规定“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与本公司股东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交易对方已经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就受让上市公司股权或者向上市公司推荐董事达成协议或者默契,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应当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就重大资产重组事宜召开股东大会,应当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或者其他合法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51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4、《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是否在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力与程序作出规定。公司章程是否规定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制度或做必要的公允声明”。  6、《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第55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公司章程中对关联交易决策权限与程序作出的规定,披露公司章程中关联股东或利益冲突的董事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有关回避的规定,披露所作出的公允声明”。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7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当披露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表决情况;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0.2.2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11.9.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拟对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公司应当披露非关联董事参与表决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参与表决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第8.2.6条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未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还应披露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分别对每项提案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涉及需要流通股股东单独表决的提案,应当专门作出说明”。  第11.8.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拟对上市公司进行收购或取得控制权的,上市公司应披露由非关联董事表决作出的董事会决议、非关联股东表决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独立董事和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7.3.5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总结: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对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可以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企业担任监事?

单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的话,我认为是可以担任监事的,理由如下:首先,《章程指引》修订于2006年3月16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于2002年1月7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施行于2006年5月17日。根据法律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基本原则,《首发办法》优于《治理准则》和《章程指引》其次,《首发办法》是专门针对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制订的,其地位又有些类似于IPO中的“基本法”,其效力优于其他两者。

公司实际控制人的直系亲属可以当监事吗

结论:法律并没有作这方面的限制,那就是可以。从立法的目的角度来看,是不可以的,因为法理上推不通。但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可以,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那就是可以。

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转板上市时没有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人员需要遵守哪些减持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向创业板转板上市办法(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的转板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转板公司转板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实现盈利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转板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在限售期间内离职的,应当继续遵守本款规定。转板公司实现盈利后,前两款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转板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管理的其他规定。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简析新《证券法》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石。2019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已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新证券法新增信息披露专章,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完善,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要求,扩大了责任人员范围,加大了责任追究力度,完善了法律责任体系。实践中,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日常经营中侵犯上市公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时有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经常是导致违法行为出现的“首恶”。新证券法扩大了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范围,显著提高了处罚力度,旨在通过法律制度进一步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0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定义根据《公司法》第216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结合实际情况,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质上是以其对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投资关系,对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进而能够决定公司董监高人选,而能够实际支配公司的人。02增加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新证券法第八十条增加了应当披露的对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事项范围,包括:(1)第二款第(八)项增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尽管同业竞争在公司上市后也是需要关注的事项,但过去对同业竞争的关注主要停留在公司IPO阶段,本条将同业竞争纳入信息披露的范围显示出对同业竞争信息披露的重视。(2)第二款第(十一)项增加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对于上市公司影响颇大,尤其是民营企业,因此,增加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涉嫌犯罪的信息披露事项对证券市场及广大中小投资者有重要意义。(3)新增第三款,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款明确规定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强化了其信息披露责任,有助于信息披露制度得到切实执行。03新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新证券法第八十四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的行为增设了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规定其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规定是本次修订中的创新,加强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约束,真正做到有诺必践,违诺必究。证券市场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公开承诺时有可见,过去,由于缺乏制度规则的具体规定,即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承诺,也无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随着新证券法修订并生效,若后续出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履行公开承诺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可依据该条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有力保障了投资者的信赖利益。04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担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对于信息披露责任的规定中,将原证券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形式由过错责任修改为过错推定责任,规定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与信息义务披露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此项修改显著降低了受损投资者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请求民事赔偿的举证难度,有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未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服中心)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或证券支持诉讼时,依据“追首恶”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时,亦能够依据过错推定的规则原则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大大降低了原告方的举证难度,有效提高了诉讼效率。05信息披露违法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行为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明确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的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上市公司实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积极违法方式外,该条规定将法律责任范围拓展至消极违法方式,即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行人信息披露违法,而此种消极违法方式在实践中甚至比积极违法方式更为常见,从而实现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不同违法形式的全面覆盖,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义务披露行为的有效制约。06大幅提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处罚力度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大幅提高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规违法时的处罚力度,将原证券法中规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调整为:未按照证券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罚款为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罚款为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新证券法不仅整体加大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而且还针对不同形式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区分了处罚位阶,即着重打击信息披露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形成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有效威慑。新证券法的修订与实施,既完善了追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违法责任的法律基础,又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从严规范,使得能够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精准、严厉、有效的打击与惩处,从而一定程度上实现从源头处遏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改善资本市场生态环境。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多数情况是因为大股东持股比例太低,比如不到15%,比如说平安,伊利和格力等知名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持股是指持股50%以上,相对持股一般在20-50%之间。拓展资料: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控股股东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2.实际控制人不得与被控制企业存在直接的资金债券关系,即不得为被控制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必须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即为“控股股东”:(一)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行动时,可以选举半数以上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该人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三)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四)当与他人一致行动或者自己单独行动时,他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两人以上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表决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就是上述所说的一致行动。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情况?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多数情况是因为大股东持股比例太低,比如不到15%,比如说平安,伊利和格力等知名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持股是指持股50%以上,相对持股一般在20-50%之间。拓展资料: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控股股东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2.实际控制人不得与被控制企业存在直接的资金债券关系,即不得为被控制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必须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即为“控股股东”:(一)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行动时,可以选举半数以上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该人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三)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四)当与他人一致行动或者自己单独行动时,他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两人以上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表决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就是上述所说的一致行动。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是什么意思?

股票无实际控制人,多数情况是因为大股东持股比例太低,比如不到15%,比如说平安,伊利和格力等知名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一般可以分为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绝对持股是指持股50%以上,相对持股一般在20-50%之间。拓展资料: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如下:1.控股股东不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实际控制人一般为自然人。2.实际控制人不得与被控制企业存在直接的资金债券关系,即不得为被控制企业的股东;而控股股东必须是股东。3.实际控制人不是公司股东,而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公司行为的人。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即为“控股股东”:(一)个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行动时,可以选举半数以上董事;(二)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该人能够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或者能够控制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表决权的;(三)单独或者与他人合伙持有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四)当与他人一致行动或者自己单独行动时,他实际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控制公司;两人以上通过协议达成一致,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表决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公司目的的行为就是上述所说的一致行动。

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法律分析:第一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持有该公司的股份数量最多。实际控股人是企业实际控股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但具有实际的支配公司行为能力。简而言之,实际控股人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并不是必须是同一人。在一个公司里面,持股比例最高的就是第一大股东,这样的股东对公司有绝对控股权。而实际控制人往往是控股股东背后的人,一般是风投资本或者其它出资人。在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第一大股东是同一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拓展资料】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最大股东是不是实际控制人

第一大股东是控股股东。控股股东的控制者则是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的控制者则是最终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指虽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简而言之,实际控制人就是实际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控股股东是第一大股东,因为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控股股东一般指的是手里的股权超过整个公司的50%或者以上。若是没有超过50%,也是对公司的决策具有绝大的影响权,控股股东分为绝对控股股东和相对控股股东两种。股东,即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股东作为出资者按_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中的东,原意指“主人”(东家),股东,即持股的主人,简单理解就是“老板”。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法律依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认定为“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并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1、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该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行使的表决权;2、单独或者联合控制一个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达到或者超过百分之三十;3、通过单独或者联合控制的表决权能够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当选的;4、能够决定一个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5、有关部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某一主体事实上能对公司的行为实施控制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的主要区别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 大股东是占比最大的股东。而在股东大会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决权。而大股东所有的股票最大,其表决的票数也就越多。所以大股东对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有着重大影响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是事实存在。

最大股东是不是实际控制人

不一定。第一股东是指占有上市公司股票比例最大的股东,他能够通过上市公司获得第一多的股东收益。实际控股人:企业实际控股人不一定是公司股东,但具有实际的支配公司行为能力。简而言之,实际控股人实际上就是上市公司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均可。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第七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第八十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区别

法律主观: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大股东是指股票占比最大的股东;它表示该股东与其余的股东相比较,它的占比最大。控股股东一定是大股东,但大股东却并不一定是控股股东,比如万科的大股东是华润集团,但是它的持股量却只有17%左右,算不上控股股东。大股东是占比最大的股东。而在股东大会中每持一份股就一份表决权。而大股东所有的股票最大,其表决的票数也就越多。所以大股东对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有着重大影响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这是事实存在。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三)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复星实际控制人变过吗

复星实际控制人肯定变过。复星集团10日回应新京报记者表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变动属于公司正常人事调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日常管理、生产经营等无不利影响。本次变动后,郭广昌先生和汪群斌先生将更加聚焦在母公司复星国际层面的任职,专注于复星的战略制定、重大项目和业务机会推进等工作。同时,随着复星全球合伙人模式的日趋成熟,此次变动也将赋予年轻一代管理团队更多、更大责任。此外,复星表示,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为复星国际之全资子公司,本次变动不涉及复星国际层面所以,复星实际控制人肯定变过。

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法律分析: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证监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

法律分析:证监会扩大了实际控制人的内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的理解和适用——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法律字[2007]15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号》),证监会将公司控制权界定为“是能够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或者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权力,其渊源是对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的股权投资关系”。根据上述规定,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均可被界定为实际控制人。在实践中,证监会有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界定为同一人的案例。沪深交易所对实际控制人的界定存在不一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仍与《公司法》保持一致,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不是公司股东的人。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则将实际控制人界定为“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支配、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综上,实务中,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律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十二条 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第十三条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山东江泉实业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数

赵彤宇,7人。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工业搪瓷股份有限公司是经临沂地区体改委临改企字(1992)25、36 号文批准,于1992 年12 月通过定向募集方式成立的股份公司。控股人包括:赵彤宇董事长、翟宝星董事兼总经理、邓院平董事、江日初董事、金喆董事、史剑梅董事、张谦董事7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