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才能将手中的新三板协议转让股票卖出
协议转让:买卖双方线下议定价格,通常买卖方直接洽谈,然后通过股转系统(新三板)交易。买方要有比较专业的知识,才能尽可能避免投资失误。一、委托方式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二、申报时间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 三、申报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不参与撮合。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四、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五、成交模式: (一)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成交。 1.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提醒你: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份成交。(3)定价申报之间在协议转让方式内不能成交。 (二)互报成交:互报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1.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三)定价申报自动匹配: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定价申报的自动匹配成交。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细则
第一条 为了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市场参与人并购重组等特定事项协议转让需求,规范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是指转让双方因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存在控制关系、引进战略投资者等特定事项达成转让协议,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书面申请,经全国股转公司确认后由转让双方到中国结算办理过户登记的转让方式。第三条 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必须在全国股转系统进行,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和转让活动。第四条 挂牌公司股份转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手续:1(一)与挂牌公司收购及股东权益变动相关,且单个受让方受让的股份数量不低于公司总股本 5%的股份转让;(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均受同一控制人所控制的;(三)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挂牌公司所涉及的股份转让;(四)按照已披露的通过备案或审查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股东间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特定投资者之间以事先约定的价格进行的股份转让;(五)行政划转挂牌公司股份;(六)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就转让价格进行协商。第四条第(一)至(三)项所述情形的股份转让,转让价格应当不低于转让协议签署日该股票大宗交易价格范围的下限。股票无收盘价的,转让价格应当符合全国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拟转让股份应当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 全国股转公司负责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进行合规性确认。2中国结算负责办理与股份转让相关的股份查询和过户登记业务。第八条 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对股份转让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股份转让双方应当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九条 股份持有人拟转让其持有的股份,应当向中国结算提出查询拟转让股份持有状况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查询申请表;(二)股份持有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三)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中国结算对前述股份查询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查询,并出具持有证明文件。第十条 股份转让协议达成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确认其股份转让合规性,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确认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股份转让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四)中国结算出具的拟转让股份的持有证明文件;(五)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一条 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自受理股份转让确认申请后的 3 个交易日内做出是否予以3确认的决定。需要相关当事人补充文件的,补充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限内。第十二条 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对股份转让的确认文件后,股份转让双方应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一)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申请表;(二)股份转让协议正本;(三)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股份转让确认书;(四)股份转让双方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五)中国结算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中国结算对过户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于收到过户税费后 3 个交易日内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股份持有人转让其持有的股份,涉及以下情形的,在办理股份转让确认及过户登记时,还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交以下文件:(一)拟转让股份由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或者挂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拟转让股份的,需提供挂牌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股份转让不违反限售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的证明文件;(二)转让双方存在实际控制关系,或者均受同一控制人4所控制的,需提供可证明上述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三)未触发挂牌公司全面要约收购条件或可免于履行全面要约收购义务的,需提供无须要约收购的相关证明文件;(四)涉及国有主体须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备案程序的,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家出资企业出具的批准或备案文件;(五)涉及业绩承诺及补偿等特殊条款的,需提供未能实现特殊条款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中介机构意见;(六)银行业、保险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 5%的,需提供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七)证券业挂牌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达到或者超过总股本5%的,需提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八)其他须经行政审批或备案方可进行的股份转让,需提供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文件。第十五条 股份转让双方可以临时委托中国结算保管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第十六条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当事人,应就股份转让事项及时予以披露。第十七条 股份过户完成后 3 个月内,同一股份受让人不得就其所受让的股份再次向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提出有关5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规定提出的股份转让申请,全国股转公司有权对股份转让不予确认,中国结算有权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收费标准缴纳转让经手费,但是每笔转让的单个当事人的转让经手费上限为 10 万元。无成交金额或者每股成交金额低于每股面值的,以转让股份总面值计算应缴纳经手费。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相关收费规定缴纳过户登记手续费,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相关主体在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业务过程中如存在违反本细则或者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情形,全国股转公司可根据《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转公司和中国结算共同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6
股转系统里面的协议转让是什么意思
股权转让协议是以股权转让为内容的合同,股权转让是合同项下债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股权转让生效时间是不一致的,股权转让生效是在协议生效之后。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就是转让股权,实质是处分其所有的股权。公司法第35条是对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这是对股东处分股权作了限制。 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协议转让的股份数及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2.转让股份的每股个及股权转让金总额。 3.转让股份的交割日(股权转让让协议正式生效后方可进行)。 4.股权转让金支付方式。 5.出让方的义务; 6.受让方的义务; 7.协议的生效日; 8.出让方的陈述与保证; 9.股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对上市公司的变动计划; 10股权转让协议的解除条款; 11保密条款; 12争议解决方式; 13.违约责任; 14.附则。
金智科技控股股东协议转让股份是利好还是利空
利空。公司控股股东金智集团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沪通创智转让公司2100.8万股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转让到其他相当于股东减持股份,减持后抛压重,会引发二级市场投资者的恐慌情绪,股价就会下跌,属于利空。金智科技源于东南大学,创立于1995年,现位于南京市江宁经济开发区。
财政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协议转让退出是否需按国有股权转让
你好!转让程序①内部审议。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②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预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③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目标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④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⑤信息披露、征集受让方。转让方应当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⑥签署转让协议。a、协议方式: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对于国民经济关键行业、领域中对受让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实施资产重组中将企业国有股权转让给所属控股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经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也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方式。b、拍卖/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股权交易。企业国有股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⑦履行转让协议。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四是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持股的股东单位转让国有股权后,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转让收入的金额、转让收入的使用计划及实施结果。合理避税可搜“捷税宝”——税务筹划专家!免费筹划,政府支持包落地!
国有股权转让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吗?协议转让是不是也要通过产权交易机构?
国有产权转让只有三种方式,股权划转、产权交易、协议转让。股权划转必须是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才能进行。产权交易是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形式,没有特别情况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挂牌竞价,然后签订转让协议。协议转让是国有股权转让的特殊形式,无需挂牌竞价,但限制很严,央企必须是国资委批准,地方国企必须由省国资委以上批准,批准很难拿到。所以,如果没有特别情况,要转让国有股权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挂牌。扩展资料:产权交易行为的特征:(1)转让企业产权的交易主体,应是被交易企业的所有者或所有者代表。(2)产权交易是以企业的产权,包括所有权和经营权这一特定的企业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为标的物而进行的一种交易行为。(3)产权交易一般是有偿的,转让方要收回企业产权的资产价值。(4)产权交易行为最终导致被交易企业产权结构的改变。1、产权交易是一种遵循等价交换原则的商品经营活动。2、产权交易属于产权经营活动,其经营主体是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所有者的代理者。3、产权交易在内容上可以分为两个不同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企业财产所有权的转让;第二个层次是在保持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实行企业财产经营权的转让。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产权交易
国有股权协议转让程序有哪些
一、初步审批:企业国有股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并编制国有产权转让方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二、清产核资: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三、审计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即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评估值盖章认可并予以备案。四、申请挂牌: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权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五、发布信息公告、征集受让方六、签订协议:产权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依据合同约定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产权交易机构资金结算账户,且交易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七、产权登记: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八、变更登记:变更手续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国有资产协议转让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协议转让国有资产,须向审批部门提供如下手续:(一)转让申请书;(二)《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四)法定鉴定机构、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或符合规定的内部鉴定小组出具的资产鉴定报告、专项审计报告、有关资产评估报告,相关备案或核准文件;(五)资产转让方案及其合同草案,股权转让的,还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六)受让方必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相关文件和需要说明的材料。此外,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规定程序公开处置,并将交易结果报审批部门备案。扩展资料:《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一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第十三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四)转让标的企业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第十五条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受让方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三)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受让方为外国及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企业国有产权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布的《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第十七条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美锦能源为什么协议转让了
美锦能源公告,公司接到控股股东美锦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美锦集团”)的通知,天津东富芯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美锦集团于2022年12月8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美锦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2.2亿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天津东富芯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截至2022年12月9日收盘,美锦能源(000723)报收于10.13元,上涨4.11%,换手率3.59%,成交量142.67万手,成交额14.46亿元。12月9日的资金流向数据方面,主力资金净流入1.11亿元,占总成交额7.66%,游资资金净流出2027.23万元,占总成交额1.4%,散户资金净流出9042.35万元,占总成交额6.26%。融资融券方面近5日融资净流出2158.76万,融资余额减少;融券净流出61.19万,融券余额减少。
股转系统的个股中,有的“挂牌 做市转让”,有的则“挂牌 协议转让”是什么意思,有什么区别
1、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 应当 有 2 家(含)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申请挂牌公司股票拟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应当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主办券商的母(子)公司。 2、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包括定价委托、成交确认委托和意向委托三种委托类型。 其中: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投资者确定了买卖价格、买卖数量,但交易对手方不确定、需要公开寻找交易对手方的情形; 成交确认委托指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全国股转系统交易支持平台仅支持定价
股权转让可采取进场交易和协议转让两种方式
法律分析:股权本质上是股东控制或支配公司及其事务的权利,是股东基于出资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的总称。具体而言,它包括收入权、投票权、知情权和其他权利。1.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有两种方式:一是股东向其他现有股东转让股权,即公司内部股权转让; 第二,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1)内部转股:股东依法转让出资是一种内部行为。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出资证明书,即可生效。一旦股东之间发生争议,可以将其作为依据。(2)将股份转让给第三方:当股东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资本时,是向公司外转让资本的行为。除按上述规定变更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及相关文件外,还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没到解禁期的上市公司限售股,可以协议转让吗
你好,根据《办理指引》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办理协议转让的股份须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是否可以通过协议转让予以转让?
根据《办理指引》第八条,一般情况下,办理协议转让的股份须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5.1.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3.4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限售股。本文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因政策类问题存在时效性,有关回答请以官网发布最新内容为准。
限售股限售期内协议转让
法律分析:如果是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进行转让,投资者要等该限售股过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卖出,如果是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达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但是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进行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跟开户营业部核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指引》 第八条 一般情况下,办理协议转让的股份须为无限售流通股。但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二.三.四.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限制股份转让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4号》、《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74条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协议转让限售股。
限售股可否协议转让
限售股转让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如果是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一般不能进行转让,投资者要等该限售股过了限售期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卖出;(2)如果是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的限售股要达到全部限售股的5%才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但是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未解禁限售股也有一部分是不能进行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跟开户营业部核实。扩展资料此次纳入征税范围的限售股包括:(一)股改限售股,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二)新股限售股,即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三)其他限售股,即财政部、税务总局、法制办和证监会共同确定的其他限售股。关于限售股的范围,在具体实施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结算系统给予锁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限售股
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多久能出股票
时间一般在半年以内。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这里的股东也就是所谓的个人,对于个人而言,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不需经过股东会表决同意,只要通知公司及其他股东。收回原股东的出资证明,发给新股东出资证明,对公司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名册,将新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