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 阳光私募基金其实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由投资顾问(阳光私募公司)发起,通过信托平台发行,资金交由第三方银行托管,经过监管机构备案,定期公示业绩的的高端理财产品。如何读懂阳光私募基金合同?请看下文对阳光私募基金合同的解释,欢迎阅读。 一、信托类型 阳光私募基金是信托产品的一种类型,属于“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的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的股票市场,并适当参与债券投资和权证投资。 二、信托期限 和一般信托产品都有一个固定的期限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不设固定的存续期限,只要产品的运行不触及终止条款,产品是长期运行的。 三、受益人 阳光私募基金在受益人的约定上,较其他类型的信托产品有特殊之处,那就是会有“一般受益人”和“特定受益人”。一般受益人是投资者自己,特定收益人是作为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这个条款的设计,是为了实现阳光私募基金的超额业绩分成。在信托产品给投资者带来收益的前提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是可以和投资者按一定比例分享收益的。 四、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 阳光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共同点,是都有一个单位净值的概念,投资者按照单位净值来购买和赎回基金。阳光私募基金的净值=(信托计划资产总值-固定信托报酬-保管费-投资顾问管理费-浮动信托报酬-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和公募基金单位起始净值为1元不同,阳光私募基金的单位起始净值一般为100元。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公布的同一个产品、同一个时间的净值,是可能存在差别的,差别点在于是否将相关的费用扣除,信托公司公布的净值肯定是已经扣除了相关费用的可供交易的净值。 五、认购费 按照信托合同规定,投资者认购产品时,需要另外交纳信托资金一定比例的认购费用。认购费用的收入、支付对象及用途由信托公司来确定。如果私募基金的认购最低限额是300万元,认购费率是1%,则投资者认购的实际起点金额是303万元。 六、封闭期 和公募基金不同,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会设定一个封闭期,封闭期过后每月会设定一个产品开放日。封闭期不是通常意义上的公募基金首次发行、正式成立后的封闭期,而是指投资者自己购买基金后,有一个最短的持有期限制,这和基金已经成立的`时间长度没有关系。 封闭期的长短,一般有3个月、6个月和1年。在封闭期内,无论私募基金的业绩是大幅上涨、还是有所下跌,投资者都不能卖出,但可以继续买入。 除了“封闭期”的约定,有些阳光私募基金还会设一个准封闭期,它是在过了封闭期之后的又一段期间。过了封闭期,投资者是可以每月卖出一次产品了。但如果还有一个准封闭期,投资者在此期间卖出产品,还会涉及赎回费用,一般费率是3%。 七、巨额赎回 该条款和公募基金的规定类似。在私募基金的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份额超过了上一个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20%,则会触发巨额赎回条款。这时,申请赎回恐怕就不能按时收到全部的赎回资金了,信托公司会按照其申请赎回的份额与开放日收到赎回申请份额的占比,再乘上此前基金规模的20%。如果信托公司认为有能力支付超过20%的份额,则不会受此条款影响。 该条款实际是一个投资风险的提示条款。由于阳光私募基金的规模普遍都不大,可能就在2亿~3亿元,甚至是在1亿元以下,那么20%的规模至多也就是5000万元左右。当遇到基金的业绩突然大幅下滑,或者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重要投资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时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赎回潮。鉴于此,建议选择实力强的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 八、投资运用的限制 该条款主要是对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给予一定的约束,建议重点关注“投资于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信托资产规模的比例”这个条款。这个比例一般为10%、20%和30%。10%意味着该基金最少要投资在10只股票中,30%意味着最少要投资在4只股票中。投资股票越集中,该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就越高。 如果投资者愿意承担投资集中的风险,也希望获取集中投资的更大收益,则30%会更适合。如果投资者不愿意冒太大的投资风险,那么10%会更合适一些。 九、费用 该条款主要涉及3个收取费用方,分别是信托公司、保管银行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信托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其收取的费用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信托报酬,无论基金运行业绩如何,每月都会收取。另一部分为浮动信托报酬,和基金运行业绩相关,只有在基金净值创出新高的前提下,对于新增加的部分,会分取一定百分比的收益,也是每月收取。 固定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不同的基金有所不同。一般每年的费用范围为0.75%~1.25%,以1%居多。由于采取每月收取方式,因此会将年化费率转换为月度费用,即将年化费率除以12即可算得(以下的相关费率也是如此)。 至于浮动信托报酬,一般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资产增值部分的3%,并在满足此条件下,每月收取。 保管银行的费用三级标题费率标准一般每年为0.25%。无论基金运作的业绩如何,这个费用会依据每个月开放日的资产规模收取。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费用三级标题作为信托产品的投资顾问,收取的费用和信托公司类似,也分为2个部分。一部分为固定收取的投资顾问管理费,另一部分为可能会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 投资顾问管理费的标准,每年为0~0.75%,以0.25%居多,也是每月收取。 特定信托计划利益类似于信托公司收取的浮动信托报酬,也是在基金净值创出历史新高的前提下收取,比例是资产增值部分的17%,也是每月收取。 综合以上3个方面的费用标准,对于投资者来讲,无论基金的净值表现如何,每年的固定费用比例为1%~2.25%。如果再加上首次购买时支付的1%的手续费,在买入并持有的第1年,产品需要净值增长3%~3.25%以上,投资者才会有收益。 十、风险共担条款 该条款名称是笔者自己起的,在信托合同中没有这个条款名称。该条款主要是约束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拿出自有或关联人的资金,实际购买自己作为投资顾问的信托产品,以在一定程度上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一般信托合同都在此方面进行了约定。 一般的描述是,在阳光私募基金募集期间,私募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投资顾问,可以用自有资金,或用其关联人的资金(此关联人需要得到信托公司的认可)来认购一部分基金份额。在基金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不足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要在可能收取的特定信托计划利益中,拿出50%转换为信托份额。在产品成立后,在每个月的估值日期,如果出现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关联人持有的份额超过了产品总份额的10%,则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赎回超过的部分,但也要向信托公司提交赎回申请。 十一、产品分红 阳光私募基金是否分红,由信托公司和私募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商定,投资者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利。公募基金的投资者可以自由选择现金分红或份额再投资。大部分的阳光私募基金会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分红的方式只有份额再投资一种。 十二、风险揭示 阳光私募基金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类型。在信托合同中,一般会将投资的风险进行列示。 投资者应主要关注2个方面的风险。一是管理风险,即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能力不足,不能给投资者带来理想投资回报的风险。二是委托人风险,即由于投资者没有考虑好资金的整体安排而导致的风险。阳光私募基金动辄以300万元及以上为认购起点,投资者一定要慎重选择。 优秀的阳光私募基金,确实能够为投资者赚取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但由于目前市场上有超过470家的阳光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和超过1200只的阳光私募基金,优选出好的产品确实是个难题。建议投资者多花工夫挑选优秀的信托公司或三方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