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可以()。
【答案】:A、C、D直接审批银行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直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属于中国银监会的职责。
目前,下列不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直接检查监督金融机构的行为的是( )。
【答案】:A【解析】金融机构的设立行为受中国银监会监管。
商业银行为什么不属于直接融资性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概念是区分于中央银行和投资银行的,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传统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放款)业务,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企业及机构的存款、发放贷款、票据贴现及中间业务等。它是储蓄机构而不是投资机构。直接融资是以股票、债券为主要金融工具的一种融资机制,这种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场所,即为直接融资市场,也称证券市场,直接融资能最大可能地吸收社会游资,直接投资于企业生产经营之中,从而弥补了间接融资的不足。 直接融资是资金供求双方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融资形式。 直接融资的工具:主要有商业票据和直接借贷凭证、股票、债券。
在间接融资中 银行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的方式有 (3分) A: 各种贷款 B 发行金?
金融机构是指所有从事各类金融活动的组织,实现资金从盈余者向短缺者的融通。包括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和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充当投资者和筹资者之间的经纪人。间接融资领域中的金融机构职能是作为资金余缺双方进行货币借贷交易的媒介。金融机构的种类按融资方式不同分直接金融机构与间接金融机构。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直接金融机构有:投资银行或证券公司等。间接金融机构是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的手中筹集资金,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的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是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两类金融机构最明显的区别:直接金融机构一般不发行以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而间接金融机构发行自己为债务人的融资工具来筹集资金。
投资银行未来发展趋势
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s)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中国和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投资银行的组织形态主要有四种:一是独立型的专业性投资银行,这种类型的机构比较多,遍布世界各地,他们有各自擅长的业务方向,比如中国的中信证券、中金公司,美国的高盛、摩根士丹利;二是商业银行拥有的投资银行,主要是商业银行通过兼并收购其他投资银行,参股或建立附属公司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在英德等国非常典型,比如汇丰集团、瑞银集团;三是全能型银行直接经营投资银行业务,这种形式主要出现在欧洲,银行在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也从事商业银行业务。投资银行主要有投资业务。四是跨国财务公司。简述投资银行一词英文为“investment bank”,但是“investment bank”至少包含四层含义:其一,机构层次,是指资本市场的直接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其二,行业层次,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其三,业务层次,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其四,学科层次,是关于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包括《证券学》、《证券投资学》等)。当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投资银行一词的理解存在混乱,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辨别清楚这四个层次。其实这个英文词组的四层含义都有相应的中文单词,可以分别用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投资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学来表示。上海中国船舶大厦的几家银行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等一些国家和中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1]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一)狭义含义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二)广义含义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1] 。投资银行是证券和股份公司制度发展到特定阶段的产物,是发达证券市场和成熟金融体系的重要主体,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沟通资金供求、构造证券市场、推动企业并购、促进产业集中和规模经济形成、优化资源配置等重要作用。由于投资银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对投资银行的界定也显得十分困难。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日本则指证券公司。
想进入投资银行,要有什么资格
进国内的投行需要参加CPA和司法考试,通过后拿注册会计师证及律师资格证。另外进投行的一般要求是名校硕士。投行部很看重相关实习以及推荐机制。在本硕期间有过2份以上券商核心部门的高含金量实习背景是可以作为学历、成绩方面的有力弥补,从小券商做起,过程中注意人脉和客户资源的积累。学习能力、人脉、客户资源是投行最看重的。另外,需准备以下专业知识:1、要懂得金融技术,又会数量分析;2、既具有市场悟性,又富有创新精神。3、较高英语水平。扩展资料:投资银行一词英文为“investment bank”,但是“investment bank”至少包含四层含义:其一,机构层次,是指资本市场的直接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其二,行业层次,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其三,业务层次,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其四,学科层次,是关于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包括《证券学》、《证券投资学》等)。当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投资银行一词的理解存在混乱,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辨别清楚这四个层次。其实这个英文词组的四层含义都有相应的中文单词,可以分别用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投资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学来表示。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等一些国家和中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1]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投行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吗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直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所有业务进行检查监督,是银行的最高管理部门
银行承兑汇票、大额可转让存单、银行债券、企业债券这些金融工具中属于直接金融工具的是那几个
企业、政府或个人发行和签署的商业票据、公债和国库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以及抵押契约等是直接金融工具。直接金融工具是指由非金融机构。间接金融工具是指由金融机构发行的银行券、存款单、银行票据和保险单等。 金融工具(financial instruments)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可交易的金融资产,是用来证明贷者与借者之间融通货币余缺的书面证明,其最基本的要素为支付的金额与支付条件。 金融工具如股票、期货、黄金、外汇、保单等也叫金融产品、金融资产、有价证券。因为它们是在金融市场可以买卖的产品,故称金融产品;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功能,能达到不同的目的,如融资、避险等,故称金融工具;在资产的定性和分类中,它们属于金融资产,故称金融资产;它们是可以证明产权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凭证,故称有价证券。绝大多数的金融工具或称产品、资产和有价证券具有不同程度的风险。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
法律分析: 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等情况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国家规定其经营范围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前办理批准手续。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
货币银行学问题: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各自举5例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的发行、经纪、保管、登记、清算、资信评估等,投资银行、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创投公司、天使基金公司等属于直接金融机构。间接金融机构是指它一方面以债务人的身份从资金盈余者手中筹集资金,一方面又以债权人的身份向资金短缺者提供资金,以间接融资为特征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租赁、小贷公司、农村信用合作社是最典型的间接金融机构。
银行监管属于什么职业?
属于直接金融机构。 A 投资银行 B 商业银行 C 监管机构 D 中央银行 答案 A 解析 直接金融机构是在直接融资领域,为投资者和筹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金融机构
请问投资银行为什么属于直接金融机构
它主营业务不是存贷款
投资银行是做什么的
投资银行的书面解释是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s)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类金融机构。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实投资银行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中介。投资银行是美国和欧洲大陆的称谓,英国称之为商人银行,在我国没有投资银行这类的金融机构,我国承担着投资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一般是证券公司,一般的证券公司内部会设立投行部门。拓展资料:投资银行一词英文为“investment bank”,但是“investment bank”至少包含四层含义:其一,机构层次,是指资本市场的直接金融机构的金融企业;其二,行业层次,指投资银行的整个行业;其三,业务层次,指投资银行所经营的业务;其四,学科层次,是关于投资银行的理论和实务的学科(包括《证券学》、《证券投资学》等)。当前国内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投资银行一词的理解存在混乱,很大程度上是没有辨别清楚这四个层次。其实这个英文词组的四层含义都有相应的中文单词,可以分别用投资银行、投资银行业、投资银行业务和投资银行学来表示。投资银行是与商业银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是现代金融业适应现代经济发展形成的一个新兴行业。它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业的显著特点是,其一,它属于金融服务业,这是区别一般性咨询、中介服务业的标志;其二,它主要服务于资本市场,这是区别商业银行的标志;其三,它是智力密集型行业,这是区别其他专业性金融服务机构的标志。世界各国对证券公司的划分和称呼不尽相同,美国的通俗称谓是投资银行,英国则称商人银行。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实行银行业与证券业混业经营,通常由银行设立公司从事证券业务经营。日本等一些国家和中国一样,将专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称为证券公司 [1] 。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
属于银行金融机构的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银行属于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扩展资料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3、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哪些?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哪些 我国现行的金融体系包括以下机构: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国有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2.中国农业银行 3.中国银行 4.中国建设银行 三、股份制商业银行: 1.交通银行 2.中信实业银行 3.中国光大银行 4.深圳发展银行 5.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6.招商银行 7.民生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等 四、政策性银行: 1.国家开发银行 2.中国进出口银行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五、主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2.信用合作社和合作银行 3.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4.国家外汇管理局 六、外资银行和涉外金融机构 zhidao.baidu/question/113323009 什么是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一般是指城市商业银行(城商行)、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等。 金融机构包括什么? 1、按地位和功能分饥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 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 由 *** 投资创办、按照 *** 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 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哪些? 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村镇银行等办理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我国的金融机构,按地位和功能可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矗等。 第四类,在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以上各种金融机构相互补充,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有哪些 银行指:国有、全国性股份、地方性股份。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保险公司、邮政储蓄、证券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 主要区别: 1、银行可以企事业单位及城乡居民的吸收存款,可以面向这些客户发放贷款,办理汇兑、结算等业务。 2、非银行金融机构不是都可以,比如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发放贷款。 3、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根本就不能经办存、贷业务,只是专项业务而已。 金融机构主要有三大部分:银行、证券和保险,当然另外还有一些,如财务公司等。从理论角度看,银行与其它非银行金融机构最大的区别:非银行金融机构创造信用能力大大低于银行。从业务角度看,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于不以吸收存款作为主要资金来源,而是以某种方式吸收资金,并以某种方式运用资金并从中获利。包括保险公司、信用合作社、消费信用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他们在整个金融机构体系中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发展状况是衡量一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之一。 非银行金融机构有哪些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而以某种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能够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 香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都有哪些 主要的金融机构有:香港金融监管局(HKMA);外汇基金(The exchange fund);土地基金(The land fund);发钞行(中国银行,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以及香港证交所等。 银行和金融机构有什么不同? 简单的说:银行是金融机构中的一种,即:金融机构是指从事金融服务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服务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与此相应,金融中介机构也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以下是相关概念: 金融机构:泛指从事金融业务、协调金融关系、维护金融体系正常运行的机构。 市场经济制度下,世界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货币金融政策、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机构;金融业务的经营机构;金融活动的监督管理机构。 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包括:以中央银行为核心,商业银行为主体,政策性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相对完整的金融机构体系。 银行种类: 中央银行:是一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是发行的银行、 *** 的银行。 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以发放贷款为主要资产,以办理转帐结算为主要中间业务,具有创造存款货币功能的银行。亦称为存款货币银行,该类银行对货币运行的影响程度大,因而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专业银行:专门经营指定范围业务、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专业银行是社会分工在金融业中的表现,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 包括经营性专业银行和政策性专业银行两类。顶经营性专业银行包括:1、储蓄银行;2、投资银行;3、抵押银行;4、特殊职能银行。 政策性专业银行:政策性专业银行一般是指由 *** 设立、不以盈利为目标,而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或区域发展政策为目标的银行。 包括:1、开发性银行;2、农业性银行;3、进出口银行;4、中小企业信贷银行;5、住宅信贷银行。 政策性银行:由 *** 投资设立或担保,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为目的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以某些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不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负债,而以某种特殊方式吸收资金并运用资金,能够提供特色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统称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证券机构、财务公司、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资产管理公司、消费信贷机构等。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会被处以下列哪些刑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拓展资料: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
银行金融机构的主要类型有
金融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是指从事金融业有关的金融中介机构,为金融体系的一部分,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 同时亦指有关放贷的机构,发放贷款给客户在财务上进行周转的公司,而且他们的利息相对也较银行为高,但较方便客户借贷,因为不需繁复的文件进行证明。拓展资料:金融机构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3、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存款性金融机构主要通过存款形式向公众举债而获得其资金来源,如商业银行、储蓄贷款协会、合作储蓄银行和信用合作社等,非存款性金融机构则不得吸收公众的储蓄存款,如保险公司、信托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以及各类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4、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由政府投资创办、按照政府意图与计划从事金融活动的机构。非政策性金融机构则不承担国家的政策性融资任务。5、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出资的国别属性,又可划分为内资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和合资金融机构;按照所属的国家,还可划分为本国金融机构、外国金融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中国分类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机构编码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宏观层面统一了中国金融机构分类标准,首次明确了中国金融机构涵盖范围,界定了各类金融机构具体组成,规范了金融机构统计编码方式与方法。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分类:货币当局1、中国人民银行;2、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1、银行;2、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3、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4、农村资金互助社;5、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1、信托公司;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3、金融租赁公司;4、汽车金融公司;5、贷款公司;6、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1、证券公司;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3、期货公司;4、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1、财产保险公司;2、人身保险公司;3、再保险公司;4、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保险经纪公司;6、保险代理公司;7、保险公估公司;8、企业年金。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1、交易所;2、登记结算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1、中央金融控股公司;2、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1、小额贷款公司;2、第三方理财公司;3、综合理财服务公司。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银行业当前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其中包括开放银行业、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享有同等待遇等。同时,根据对等原则,我国在引进外国金融机构的同时也可以走出去,向海外发展。因此,“入世”给我国银行业带来了冲击和竞争的压力,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提供了加快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良好机遇。 一、我国银行业的现状 从现状看,我国的银行体系由四部分构成:①国有商业银行;②其他商业银行;③城市商业银行;④中央银行。其中,其他商业银行是指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是指按国务院批准的计划由原城市信用社组建而成的为城市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在上述四类银行中,其他商业银行没有历史包袱或历史包袱较小;城市商业银行资产在全部银行资产中所占比重很小很小可暂不讨论;中央银行则无论在现存状态下还是在完全开放情形下,所面临的只是监管内容和形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分析我国银行业,关键是分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因为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全社会储蓄、存款和信贷资产总量中占有绝大比例。 与世界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银行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盈利能力差。我国银行业的人均利润只有0.13万美元,远远低于世界先进水平。美国是我国的41倍,德国是我国的45倍,英国是我国的40倍,而日本因为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的盈利水平大幅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这点就不与其相提并论。 2、资本金不足,抗风险能力低。尽管四大商业银行资本总额与总资产都相当可观,但人均资本只有2.28万美元,不足美国的12%,英国的15%,仅相当于德国的0.9%,日本的 2.2%。所有者权益与贷款的比值,1997年末只有4.2%,在发行了特别国债补充了资本金后也不足6.9%。 3、资产质量差。四大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达25%,而这仅是保守的估计。而国外银行这一指标一般不足8%。因此,尽管四大商业银行的资产总量在持续增长,但由于大量的不良资产,利润水平在逐步降低。 4、体制性弊病严重,人浮于事,结构设置重复,非生利资产比重过高。服务质量低下是人所共知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中国,现有四大商业银行的机构规模会被迫压缩,银行就业人员的下岗现象也会普遍化。四大商业银行的平均员工人数是美国的3倍,日本的27倍,德国的9.5倍,英国的4.8倍。如此庞大的员工队伍导致效率低下、人浮于事,人工成本居高不下。 5、从近些年的情况看,我国银行业的金融透明度日益降低,而造假数字、虚报情况的现象在四大商业银行中尤为严重,在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中,各种矛盾较容易掩盖,但在外资银行的业务份额达到一定比例其会计、报告、统计等制度就会向国际透明化,四大商业银行若再不提高透明度强化内部制约监管机制,就可能积聚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我国银行业的全线崩溃。 二、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机遇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正快速与世界经济融合在一起,给国内商业银行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外资银行的进入和人民币业务的开放,大大增加了中、外资银行接洽、合作的机会,等等。所有这些方面,在给国有银行带来严峻挑战的同时,也给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 1、 从整个宏观经济的角度来看,能够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环境,产生更多金融业务需求 首先,我国加入WTO后,不仅银行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国内的所有企业特别是国有 企业,也都面临着来自国外产品的挑战。这种挑战促使着这些企业加快改革步伐,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技术进步,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通过兼并、联合、改制、改造、改组等措施,形成技术水平高、有竞争力的企业集团参与竞争,带动目前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走出困境。这样,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状况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其次,我国加入WTO后,国外企业来华建立独资企业、合资企业的数量已大量增加,国有商业银行以其国家信誉后盾和资金实力以及地缘优势,同样会受到一些外资企业的亲睐,这为国有商业银行选择优良信贷客户提供了较大的空间。第三,我国加入WTO后已不再有过去一直纠缠不休的最惠国待遇、纺织品配额、倾销与反倾销等问题,我国的纺织品、家电等方面的出口已呈现大幅度增长,而在汽车、电信、农产品等方面的进口也同时在增加。我国的国际贸易量因此而迅速增加,从而对银行的国际结算、国际卡收单和信用证业务的需求也在大量增加,并在资金配套服务、外汇买卖、远期结售汇、利率汇率保值等业务上提出更多的需求。这为国有商业银行发展其国际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机遇。 2、为拓展海外金融业务,实现国有商业银行跨国经营提供了机遇。 首先,我国加入WTO后,WTO成员国赋予其他国家银行的优惠条件,同样要赋予我国的银行。解决了我国商业银行在国外开设分支机构所遇到的政策障碍和不平等的竞争待遇问题。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参与国外市场的竞争。其次,虽然我国加入WTO,外资银行大量进入会使国内银行让出一块市场,但是我国的跨国企业也因此能得到较快的发展,国内企业走出国门后,也需要国内金融金融机构走出去为它们服务,在国外市场争夺业务。可以肯定,我国在加入WTO后,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步伐已在大大加快。 3、有利于国有商业银行学习和借鉴外国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 外资银行来我国设立分支机构,既存在业务上的竞争,同时也存在着人民币配套业务、本外币结算和大型项目实行银团贷款等方面的合作。由于目前四大商业进行商业化改革时间比较短,在1995年前还是国家专业银行,1995年《商业银行法》颁布后,开始全面向商业银行转轨。虽然近几年来,国有商业银行努力推进商业化改革,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国有商业银行在组织体系、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经营机制和业务创新等方面,与现代化规范化的商业银行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建立和完善中国商业银行制度,仍在探索之中。外资银行的进入,为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提供了参照物,我们可以足不出户地学习国外银行成熟的管理经验,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和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 4、在强大的外资银行的竞争压力下,有利于促进国有商业银行尽快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设立了招商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等一批新兴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但是这并没有动摇四大商业银行在商业金融中的地位。国有商业银行之所以服务质量难以提高,创新动力不强,经营机制转换很慢,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没有遇到强有力的竞争对手。 加入WTO后,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享有特殊的政策保护。因此,在外资银行的挑战下,国有商业银行不得不面向市场、面向客户,积极开展市场营销,加快内部改革,提高竞争能力。否则,就要无情的市场竞争所淘汰。 三、我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 随着中国加入WTO,面对实力雄厚的外资银行,我国银行业目前已感到了有很大的压力。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国银行业必须认清形势,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迎接挑战,在竞争中发展。 从近期看,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和银行业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冲击,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应当考虑到银行业全面开放后的负面影响,其中值得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1、业务范围问题 8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强调金融自由化,银行向全能银行发展,即商业银行存贷款业务和投资银行发行、包销和承兑证券业务的结合,已经是一个世界性的趋势。包括银行证券分业最严格的美国和日本,80年代以来都逐步以各种补充法规来放宽银证兼营的范围,直到最近美国通过了新的银行法案,这是对全能银行发展的全面肯定。我国的银行法则坚持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业分管。当世界上的银行家正在以全能银行的模式进入改革开放的中国之时,而我国的银行却走着严格金融分工的美日模式的旧路,显然同改革开放的大趋势格格不入。在加入WTO之后,这个矛盾已变得更加突出。因为外国银行会依仗全能银行或其一系列子公司的业务优势来争夺客户,而我们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不但束缚了自己的手脚,也妨碍了自己去积累全能银行综合服务的经验。特别是信托业,这本来是银行与证券业的一个中间地带,业务范围很宽,西方称之为“金融百货公司”,我国银行不能兼营信托,又把信托业的机构作了很大收缩,管理上归属央行,而证券方面又对信托业作了诸多限制,比如不许介入证券的发行、经纪和承销。加入WTO后,一旦国外信托公司介入我国,我国的信托业势必会面临灭顶之灾。 2、自主经营问题 国外银行有自主经营的优势,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自主经营则相对较弱。比如,外资银行对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的掌握自主性较大,对呆账准备金的提取额度和呆坏账核销的自主性也较大。而国内银行则有诸多限制,特别是呆坏账核销还要有众多行政部门的参与。加入WTO以后,这些分权式管理,得不到改革,实际上也已成为国内银行参与竞争的障碍。 3、人才的争夺 这实质上是一个劳动报酬即分配制度问题。外资银行能够以高薪挖人,而国内银行却是以平均主义为特征的“大锅饭”工资制。如果不能在劳动报酬分配制度上有重大突破,则很难留住人才。加入竞争之后,势必会导致不少既有国外工作经验、又熟悉国内客户和我国体制背景的优秀人才的流失。这些优秀人才将使外资银行的竞争如虎添翼。其实,金融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金融人才的竞争。 4、金融手段和金融创新方面的竞争 据美国单方面公布的信息,外国企业和外资银行可以介入诸如汽车之类的消费信用领域。这里说明外国银行将以某些国外已经成熟的而在我国尚未普遍推开的金融手段介入同国内银行的竞争。我国的差距恰恰在于我们在建国后的几十年计划经济体制下,取消商业信用和消费信用,禁止赊销和预付,禁止商业票据,实行一切信用集中于银行的原则,即使在改革开放后恢复了商业信用和商业票据,但仍然存在着商业信用不完全、商业票据和票据市场不完全(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没有开放商业本票,实际是由银行信用承担了本应由企业本票承担的信用风险),消费信用没有推开(没有厂商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消费信用,却贸然推行消费品信贷),我国加入WTO后,外国企业和外资银行来同我们竞争,很容易地利用我国信用方面的这块空白,来做大消费信用、消费金融和消费信贷的文章。 四、面对机遇与挑战我国银行业的应对策略。 纵观世界经济和各国经济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没有哪个国家能在封闭和自我循环的状态下得到较好的发展,特别是在世界经济发展日益趋于一体化的今天。我国加入WTO后,从总体和长远来看,有利于我国在参与世界经济的分工和协作中获取比较利益,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发展。而从近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受到某种程度上的冲击,将是不可避免的。因此,必须争取时间,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步伐,全力面对加入WTO后带来的各种挑战,把外资银行的冲击所造成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 1.汲取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深刻教训,科学设计我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政策框架和步骤 需要解决的是以下三个问题:第一,要审慎的把握好开放我国金融业的力度和速度。从总体上讲,我国金融业要对外开放是必然的。但是,由于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机制还不健全,包袱很重,金融法制建设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如果金融市场开放过快,将会对我国银行体系产生难以承受的冲击,甚至会造成大的金融危机。因此,在加入WTO谈判的过程中,我国在承诺全面开放国内金融市场的同时,克服了急于求成的心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FSA)中对发展中国家开放金融市场的一些保护性条款,逐步开放金融市场,使金融业的开放步伐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央银行监管能力、国有企业和商业银行的改革相适应。第二,制定引进外资银行的规划。外资银行的引入时间、每年的引入量、引入的国家、引入后在国内的区域布局和中央银行如何监管等方面,都应该制定出具体的规划,避免出现盲目性。第三,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按照国际通行的准则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的条件,并严格进行审查。同时,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将来也存在外资银行市场退出问题,因此还应该抓紧出台和完善外资银行退出方面的法规。 2、积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的跨国经营 我国加入WTO后,必须发展我国的跨国银行业。否则,不可能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充分享受GATS和FSA赋予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所带来的利益。从国际经验看,发展跨国银行的途径,主要有企业向金融性公司或银行业渗透和现有的的国内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向其他银行参股、控股这两种途径。由于我国发展跨国银行,一开始就面临着跨国国际银行强大的竞争压力,这要求我国的跨国银行要高起点、高标准。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可选择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依托,在其现有业务范围和经营实绩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积极向国际金融领域拓展。如果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可以通过跨国企业 向银行参股的形式,促使国有商业银行跨国化发展。近几年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迹象表明,商业银行间的国际联合和并购成为一种新的趋势,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这方面也应该有所作为。 3、加快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步伐 我国加入WTO后,我国金融业特别是人民币业务对外开放,目前仍有一个缓冲的时间。在这期间,必须用只争朝夕的精神,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一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的改革。无论是提高国有商业商业银行管理水平、经营和竞争能力,还是促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的跨国经营,都有必要对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产权制度的改革。在保证国家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大型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参股,使国有商业银行与这些企业建立利益相连的紧密型信用伙伴关系,为最终建立现代商业银行制度创造体制条件。二是加快剥离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包袱较重,特别是不良贷款较多。这些问题主要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不解决好这个问题,国有商业银行很难与外资银行竞争。目前国内已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专门处置不良资产,但今后更加重要的问题是,防止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象菜园中的韭菜,“割了又长”,必须建立防范不良贷款产生的机制,把“韭菜根”拔掉。三是加快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重组步伐。按照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经济区域设立金融机构,对现有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加快重组,特别是工、建、中行的县级机构要迅速撤并,集中精力和财力,开发城市业务和国际业务。为此,人民银行撤并各省人民银行,在全国成立了九大分行。四是落实和维护国有商业银行经营自主权。商业银行按照《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任何地方、任何部门特别是地方党政部门不能干预银行的经营活动,更不能强迫银行贷款或对外提供担保。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和监管,防止出现超负荷经营和流动性风险,让商业银行根据信贷资金的“三性”原则,自主决定资金的运用,自负盈亏。 4、从国有商业银行内部来讲,要积极采取措施,应对各种挑战 一是强化员工“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高服务质量。与此同时,加快我国银行业电子化建设进程。通过先进的计算机操纵系统,一方面提高业务的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完善风险监控机制。二是借鉴、引进国外同业先进的经验,加快金融创新,改变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金融产品单一、类似和低层次竞争的局面,积极开发新的服务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远期结售汇、外汇买卖、利率汇率保值方面不断开发业务品种,适应市场的需求 。同时,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整体营销机制,加大金融产品的市场营销力度,主动向客户推荐和出售自己的服务。三是要及时调整信贷投向,抓住新的增长点,积极发展优秀客户。应系统分析银行目前的主要客户自我国加入WTO后受到的影响,重新评估客户的资信状况和行业风险,采取措施防范风险,提高资产质量。四是抓紧人才培养,尽快造就一支符合国际金融市场需求的专业人才。要十分珍惜现有人才,高薪延揽高级人才,积极引进国外智力,并积极为他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5、建立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和兼并重组的保险机制 随着外资银行的进入和国内银行业竞争的加剧,有些商业银行将在竞争中破产倒闭,退出金融市场。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合法利益。国内商业银行之间的合并和重组,已经是西方发达国家商业银行发展的趋势。近两年来,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的商业银行,纷纷进行合并,通过优势互补,以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我国加入WTO后,商业银行正面临国外“超级银行”的竞争,在这种压力下, 我国商业银行进行联合和重组也将会出现。因此,国家要及早制定政策和法规,规范国内银行业的兼并和重组行为。 6、中央银行应加强对外资银行的引导与监管 对外资银行必须依法进行必要的科学监管,加强引导,健全监管机制,是外资银行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健康、稳定的发展。第一,加强对外资银行科学管理的法制建设,早日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全国性外资银行管理法规。逐步建立遵照《巴塞尔协议》精神的对外资银行的科学管理体系。第二,有条件、有步骤的开放我国银行业务,对外资银行业务的开放程序必须与我国境内的经济发展条件相适应。在服务品种方面,银行业可先开放国际结算、金融租赁、外汇及其派生业务、金融信息的提供与交换,后开放外币存放款和利息工具交易。人民币存放款业务、政府债券和人民币A股的放开应慎重进行。第三,加强政府的有效保护。我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WTO,要充分利用《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FSA)中的有关规定,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借鉴其他国家加入WTO的经验,合理地对外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利润汇出等有关项目进行有效的限制。第四,要取消或逐步降低对外资银行实行的诸多“超国民待遇”,为国内银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科学监督管理,加强培训工作,建立起一批业务素质强、作风正派、办事负责的涉外金融监督管理队伍。 我国加入WTO后,不可否认的是,在目前我国所处的经济转形时期内,我国银行业依然与国外银行业存在巨大的差距,外资银行的进入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生存。同时,入世对推动我国银行业的彻底改造,引进外资、先进业务品种和管理经验,强化竞争机制等方面是有利的。 总之,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光明的。国有商业银行应当认清形势,抓住契机,继续深化改革,变压力为动力,以全新的姿态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参考文献: [1]《国际金融研究》(2003.11):“我国金融产业规模化发展问题研究” (熊德平) [2]《金融与保险》(2000.1):“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中国银行业” (梁艳芬)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依法定程序设立的各类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与管理。第四条 本规定中中、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一)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 (二)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行长、副行长、支行行长; (三)上述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四)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代表。第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具有经济、金融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的学历,熟悉中国金融管理法规,具有经营管理能力,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第六条 除第五条外,担任相应的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担任具有法人资格的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总经理、行长,应具有10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或15年以上的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并有5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 (二)担任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应具有5年以上的金融工作经历和3年以上担任分行部门经理或相当于部门经理以上职位的经历。其中担任会计主管和首席精算师职务,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从事2年以上管理中国业务的经历; (四)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历; (五)担任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 (六)担任外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者,年龄必须在30至65岁之间; (七)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限至少2年。第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外资独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行长; 2.外国金融机构在华分支机构的行长、总经理; 3.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 资格审查材料须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审核合格后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负责对下列人员的资格审查和认定: 1.外资金融机构的副总经理、副行长、支行行长; 2.外资金融机构的会计主管、首席精算师等参与日常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 3.外国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的代表; 当地分行审批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第九条 拟任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除按有关法规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学历证明、身份证或护照的影印件; (二)会计师、精算师资格证书的影印件;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对提交虚假材料的机构或个人,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罚。第十条 任职资格的取消,参照《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其他规章中涉及外资金融机构中、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若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各指的是什么?分不高,小女子衷心感谢回答的大侠!
外国银行是外国的银行在中国开设的银行。外资银行是外国金融资本在中国开设的银行,具体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 外商独资银行 全部都是外国的金融资本2 中外合资银行 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3 外国银行分行4 外国银行代表处可见外国银行是外资银行的一种
外资银行的含义?
参考资料:根据2006.12.1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下列机构: (一)1家外国银行单独出资或者1家外国银行与其他外国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 (二)外国金融机构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共同出资设立的中外合资银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 (四)外国银行代表处。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机构,以下统称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对外资银行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 (五)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提出设立申请之日起满90日未接到正式申请表的,其设立申请即为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请者应当自接到正式申请表之日起60日内将填写好的申请表连同下列文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批: (一)拟设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简历; (二)对拟任该外资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 (三)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的,其总行对该分行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接到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应当筹足其实收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并调入中国境内,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并依法自开业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汇款; (六)外汇担保; (七)进出口结算; (八)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九)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 (十)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 (十一)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十二)资信调查和咨询; (十三)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八条 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 (一)每笔不少于10万美元,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外汇存款; (二)外汇放款; (三)外汇票据贴现; (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 (五)外汇担保; (六)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 (七)资信调查和咨询; (八)外汇信托; (九)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第十九条 本章所称外汇存款,是指以外币表示的下列存款: (一)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 (二)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 (三)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 (四)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 (五)外商投资企业存款; (六)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 (七)经批准的其他外汇存款。 第二十条 本章所称外汇汇款,是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 第二十一条 本章所称进出口结算,是指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放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存款准备金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第二十五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20倍。 第二十六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放款,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特许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30%,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投资于金融机构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 第二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其总资产的40%。 第三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帐(坏帐)准备金。 第三十二条 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实收资本低于注册资本的,必须每年从其税后利润中提取25%予以补充,直至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等于其注册资本。 第三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至少1名中国公民为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第三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一)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三)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四)更换高层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有关分支机构有权检查、稽核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 第五章 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外资金融机构自行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距终止业务活动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予以解散并进行清算。 第三十九条 外资金融机构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限期清理。在清理期限内,已恢复偿付能力、需要复业的,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复业申请;超过清理期限,仍未恢复偿付能力的,应当进行清算。 第四十条 外资金融机构因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其清算的具体事宜,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清算终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5万元至10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超越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经营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责令其停止所超越部分的经营活动,没收其超越部分的非法所得,并可以处1万元至5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行有权责令其纠正、调整业务或者补足有关资金,并可以处500 0元至3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第四章的有关规定,未按期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有关分支机构予以警告、通报,责令限期补报,并可以处3000元至2万元人民币等值外汇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除依照本章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其停业直至吊销其营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外资金融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香港、澳门和台湾的金融机构在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业务机构,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实施细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198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0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9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一、三者的风险不同:1、同业拆放的风险:同业拆放的大于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同业通常需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2、同业借款的风险:同业借款的风险介于同业拆放和存放同业之间。3、存放同业的风险:较小,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进行质押。二、三者的概述不同:1、同业拆放的概述:同业拆放是国内银行向国内外银行同业拆借的各种货币资金。2、同业借款的概述:同业借款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3、存放同业的概述: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三、三者的期限不同:1、同业拆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2、同业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3、存放同业的期限:4个月至3年(含3年)之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业拆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放同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业借款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吸收存款。是什么意思?有区别吗
这三个科目都是银行核算的时候用到的科目。吸收存款核算的是储户存在银行的钱。存放同业,是A银行在B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把钱存在B银行,就叫存放同业。同业指的就是同样是银行。存放在同行那里的钱。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这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钱。对于普通企业而言,银行存款指的就是放到商业银行的存款。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它们的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它们的银行存款就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什么是银行存放同业款?有什么作用
存放同业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存存款的目的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由于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性质,可以随时支用,因而可以视同银行的现金资产.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一、三者的风险不同:1、同业拆放的风险:同业拆放的大于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同业通常需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2、同业借款的风险:同业借款的风险介于同业拆放和存放同业之间。3、存放同业的风险:较小,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进行质押。二、三者的概述不同:1、同业拆放的概述:同业拆放是国内银行向国内外银行同业拆借的各种货币资金。2、同业借款的概述:同业借款是外资金融机构筹集人民币资金的一项常用金融工具。3、存放同业的概述: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三、三者的期限不同:1、同业拆放的期限: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2、同业借款的期限:在1年以上。3、存放同业的期限:4个月至3年(含3年)之间。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业拆放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放同业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同业借款
同业存放是属于银行被动负债还是主动负债? 原因?
主动负债。根据我国央行信贷收支统计口径,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由存款、发行债券、对央行负债、对金融机构负债、国外负债、其它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组成。和国外一样,存款一直是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最核心部分。但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各种主动负债也开始占有一席之地。1、发行债券,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从货币或资本市场融入资金。以前我国只有三家政策性银行发行过金融债。自央行2004年6月发布《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2005年5月发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后,一般商业银行陆续开始发售次级债和金融债,发行债券逐渐开始成为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中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2、对央行负债,指商业银行从央行融入资金的业务行为。当前主要形式为再贷款、再贴现和央行公开市场逆回购。对央行负债的产生基于两个目的,一是增加商业银行资金来源,缓解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二是央行调控市场货币供应量,实施货币政策意图。3、对同业负债、指商业银行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业务行为。对同业负债主要有同业拆入(期限不得超过4个月)和借款(4个月以上的拆入,当前借入方仅限于外资银行在中国分支机构)、票据转出、信贷资产转出回购、债券正回购等实现形式,其中同业拆入和借款一般建立在信用基础上,而其他几种都是以现有资产为抵押融入资金。4、协议存款,指商业银行按政策规定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邮政储蓄和货币市场基金等单位引进大额存放资金,并约定期限和利率。该部分统计中纳入一般存款或同业存款,但本质上是对同业负债,而且具有逐笔营销、约定期限、利率和金额的性质,也属于主动负债范畴。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借出)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今天刚好和同业的同事打球,向他请教了一下。我会用简单语言来描述一下理论和实战。在市场中实战的东西,可能大家会更感兴趣。让不干金融的人也能津津有味的读一读。同业拆借、同业拆出;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同一业务的两个对手方的角度,我在下面可能说着说着就哪边更有意义就说哪边了,你懂的。一、同业拆放/借同业拆放就是你头寸在一定期限内多出一部分余额的时候,将这笔钱借给同业收取利息的一种业务(但是和信贷业务不同,不占用信贷额度)。同业拆放分为线上和线下,我是做线上的。条件:需要拆出方对拆入方进行授信,和存放同业共享综合授信额度。(除非你有质押物,一般是债券。)<--------括号里的话是错的!同业拆放都是指信用拆放,不涉及质押物的,谢谢@罗璞 的提醒!我确实只做过信用的,但是看上面那个网址,以为同业拆放和信用拆放不同,包括了各种质押买断的回购,今天特地请教了Boss,应该是单纯信用的。期限:从1天到360天不等。实际操作中线上为1D,7D,14D,1M就差不多了,不会再长了;而线下则最短为7天,也有半年一年的时候。计息:参照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一般每天11:30就出来了是固定值,有时候也参照银行间市场的质押回购利率(Repo),这个只要没有闭市都会波动,是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值,但按业内行规一般情况下10:30左右就稳定了。线上一般加点10~50个BP(Basic Point,基点,你可以理解为0.01%),线下则贵一点,一般50~200BP都有可能。实战意义:一般当司库配置债券(用以回购)不足以覆盖头寸缺口的时候,一般会用信拆作为辅助融入工具,从对手方角度来说,用信用拆出可以稍微多赚一丢丢。而且从机构内部资金分配角度出发,可能回购借不到的钱,信拆反而能借到。现在因为已经有银行间市场,自动生成拆借合同,所以用线下的已经比较少了。而且线下的话合同细节、清算流程存在一定操作风险,如果线下的话宁可用同业存放、存放同业,风险小一点。毕竟拆放是你把钱打到其他银行账户上,存放是你把钱转到自己(在其他银行)的账户上。线上比线下价格便宜。二、同业借款除了非银机构之外,主发起行业可以外资银行或者村镇银行授信进行同业借款,感谢@少少流、@张伟 以及@meta (其中村镇银行我在下面文章中提到过有些发起行称作非银,但是风险资产不是按照非银算的,晕。外资行我稍后会验证)。其中少少流提到的融资能力较差,我理解为没有信用拆借资质。而实际业务中我行一般来讲会采用同业存放的方式,因为比较便利。——————————————————————————————————此外,总体而言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期限较长,风险较大,但用期限和风险来区分同业拆放和同业借款也还是稍微有些模糊的,只能说最大期限借款稍长,信拆稍短,但具体的期限和交易对手方都是不定的。而其实同业借款这项业务本身就没有明确的定义,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但是后来大家反响也不热烈,貌似到现在也没有正规办法推行出来。——————————————————————————————————条件:也要做授信。期限:4个月~3年。一般很少有短期限的,都一两年,这和借款方的用途有关系,太短了不好操作。风险:占用风险资产100%,不占用信贷额度。实战意义:这里面可以玩出好多有意思的东西来,转自某篇小说里的操作方法,可以规避监管的,把借款方当个通道。比如银行想购入一企业的股权收益权,可以借款给某非银机构,由非银机构出面购买股权,然后享有20%收益的通道费。注意这是小说里说的哦,实际操作我没见过,但是理论可行。三、存放同业同业存放条件:需要授信。与拆借放共享综合授信额度。可银行可非银金融机构。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下,当拆出方不是银行时,非银机构一般指集团内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只能吸收集团内客户的存款。有些时候把农信社也归入非银机构。计息:和线下拆借差不多。期限:随意。但这么折腾,一般不会太短。风险:与拆借类似,不占用信贷规模。实战意义:比线下拆放风险小,其他差不多。既然有成熟的线上拆借市场了,所以线下的不太做了,一般作为线下的替代品。银行是不可以存到非银的。同业拆放,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是转移的,这笔资金已经不是我行的钱,不是流动性最好的资产,是有违约风险的,就像上个月闹钱荒,就有很多违约;而存放同业,是在其他银行开户,所有权不转移,那些钱仍在我行账户(我行在他行开立的账户,户名是我行),是我行的钱,放在他那里也是我的钱,是流动性最好的现金资产,除非该行倒闭,否则我行是有权把钱提出来的。按照前辈@黄昂 的说法:拆借:出钱人家划入的是非同名账户,一般为融资方的账户中;同存:存放出钱方在融资方开立同名存款账户,将资金划入,融资方必须开立存单。此外科目的话,不同机构大同小异,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归属在一个大科目下的不同子科目,同业存放则自己在一个科目下。应@刘喵喵 的问题,具体来说,同业拆借和同业借款都在“同业拆借”这个大科目下,在这个“同业拆借”大科目下,同业拆借在“同业拆借”(同名)这个子科目下,同业借款在“同业借款”这个子科目下。最后,总结性的说这三个的共同点是不占信贷规模、不交税,不同点是同业借款很烧风险资产,但利率高。至于线上线下的信用拆借的话,一般线下的交易,除了是长期头寸考虑外,还为了满足一些流动性指标,比如流动型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
什么是银行同业业务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存放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类型详解01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2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的最大区别就是场外交易,借给了非银行机构。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甚至长达三五年。3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此外,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在业务期限、定价方式、业务平台、业务开展方式等几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①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②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④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4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5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6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7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8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9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什么业务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相应的,存放同业属于银行的资产业务。
存放同业款项和银行存款的区别
1、概念不同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企业(银行)存放于境内、境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在“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科目核算,不在存放同业本科目核算。银行存款是储存在银行的款项。它是货币资金的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现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每一企业都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或专业银行开立存款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企业的货币资金,除了在规定限额以内,可以保存少量的现金外,都必须存入银行。2、性质不同存放同业,是A银行在B银行开立自己的账户,把钱存在B银行,就叫存放同业。同业指的就是同样是银行。存放在同行那里的钱。银行存款,银行放中央银行款项,这是商业银行存放在中央银行的钱。对于普通企业而言,银行存款指的就是放到商业银行的存款。而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它们的银行就是中央银行,它们的银行存款就是“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内容不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的货币资金;按照国家现金管理和结算制度的规定,每个企业都要在银行开立账户,称为结算户存款,用来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 )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
【答案】:C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的区别:①同业存放是指金融机构在银行开立同业存放账户,银行为客户提供安全、快捷的存取款业务,同时满足客户与本银行之间各类业务往来的资金清算需求。这是银行同业业务中的一种。②而存放同业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这是我国商业银行的现金资产之一。③前者是银行的负债,而后者则是银行的资产。
银行的同业业务是什么?
银行同业业务是指以金融同业客户(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基金)为服务与合作对象,存放以同业资金融通为核心的各项业务,是商业银行近年来兴起并蓬勃发展的一项新业务。具体包括:代理同业资金清算、同业存放、债券投资、同业拆借、外汇买卖、衍生产品交易、代客资金交易和同业资产买卖回购、票据转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近年来,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迅速,同业业务量、收入、利润等在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的占比和贡献明显提高。类型详解01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在过去,信用拆借市场分为场内和场外,场外市场即双方协定交易要素并签订合同,通过线下划款的方式完成清算,并随后向人民银行相关科室报备。场内交易则是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完成,自动生成拆借合同,并完成交易,无需额外报备。由于场外交易在合同内容、清算流程当中存在一定操作风险,所以现在基本已经停止,目前我们认为场外拆借,一般就是指同业借款业务了。2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同业借款与同业拆借的最大区别就是场外交易,借给了非银行机构。由于同业借款相对于同业拆借,属于场外交易,双方私下签订合同,相对而言多了很多“个性化”内容,近年来最常见的业务即银行类金融机构出同业借款给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借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1年,甚至长达三五年。3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按照期限、业务关系和用途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发行后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通,也可作为质押品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是利率市场化的一个重要试点工具。同业存款业务以一对一的存款形式展开,而同业存单则是以一对多的凭证发行方式展开,是更为标准化的产品。此外,同业存款与同业存单在业务期限、定价方式、业务平台、业务开展方式等几点存在不同。具体如下:①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只需对手方之间互相认可即可,而发行同业存单需要在央行备案。发行同业存单前,机构需要在央行备案当年的发行额度,并在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②同业存款期限较同业存单灵活。同业存款期限可由业务双方共同商定,一般为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且按照协议规定,通常可以提前支取。同业存单发行期限更为标准化,可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2年和3年。 ③同业存款的报价以大行价格与市场情况为指导,同业存单的定价则以同期限Shibor利率为参考,并根据存单的市场供需情况定价。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的,以固定利率发行,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④同业存款由于是线下业务,并没有统一的交易平台与完善的信息发布渠道。同业存单的发行则更加公开和透明,其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发行系统进行电子化发行,发行前的公告和登记完成后的发行信息均会在外汇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开。4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5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6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7贴现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其中,贴现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8转贴现指商业银行在资金临时不足时,将已经贴现但仍未到期的票据,交给其他商业银行或贴现机构给予贴现,以取得资金融通。转贴现又分为票据买断和票据回购。9再贴现指中央银行通过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商业银行提供融资支持的行为。
请问银行同业间存放业务按照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结算性存款和合作性存款,那两者的具体区别在哪?
结算性存款和合作性存款两者的具体区别:(1)一种是银行自有资金,可以开立基本户或一般户。另一种是存放同业资金,必须开立专户的。(2)合作性存款为基本户的活期存款和所有地非活期存款(如定期+通知)结算性存款为基本户活期存款外其他活期存款结算存款是指:(1)一般的存款是指单位或个人将款项存入银行而行成的存款。(2)结算存款,应该指银行在结算过程中行成的款项,如单位汇划过程中,银行已收到款项但尚未划入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而形成的。(3)或是银行已比单位或个人的账户中支取了款项,但尚未将款项汇划出而形成的。准确地讲,应该叫结算款项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区别
“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区别在于:吸收存款是指银行吸收的除了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同业存放也称为“同业存款”,是某银行存入其他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方便了银行的资金周转,就整个银行系统而言,同业存放彼此相互抵消。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等。
保险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是否算同业存款?
保险公司在工商银行的定期存款要看金额大小,超过5000W才能按照同业存款计算。同业存单是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投资和交易主体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类产品。存款类金融机构可以在当年发行备案额度内,自行确定每期同业存单的发行金额、期限,但单期发行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拓展资料: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2014年12月27日,央行发文,将部分原属于同业存款项下存款纳入各项存款范围。这意味着,"余额宝"等各类存放在银行的货币基金也要被计作存款、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由此导致收益下行;不过目前这类存款的存款准备金率暂时为零。同业存款是指针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以及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的存款业务. 属于对公存款种类,一般情况都会对其进行利率浮动,浮动比例与银行协商。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
关于商业银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C本题考查对商业银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的了解。商业银行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便于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互收付,而不是投资。存放同业是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属于活期存款的性质。故选C。
同业存款算不算银行的储蓄存款
不算储蓄存款只是指个人存款一般性存款包括储蓄存款和公司存款而同业存款不计入在一般性存款中
中国银行中银易商同业通平台服务内容与业务规定
一、本平台服务包括:客户注册与实名认证管理、业务订单发起、签署电子合同、业务综合查询、管理员系统管理等。其中业务模块现包含“中银同业收益计划”与“中银同业融富计划”两个模块。(一)“中银同业收益计划”模块,即有资金融出需求且符合相应业务准入标准的金融机构,通过本平台报价,平台撮合成功后可签订相应合同的业务模块。该模块现有业务包括存放同业和同业借款(借出)。(二)“中银同业融富计划”模块,即有资金融入需求且符合相应业务准入标准的金融机构,通过本平台报价,平台撮合成功后可签订相应合同的业务模块。该模块现有业务包括同业存放和同业借款(借入)。二、平台上所有业务(同业存款、借款等)均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要求、相关监管规定及我行相关业务管理规定执行。中国银行同业通平台按照客户业务功能分为业务管理、交易发起、合同签署、交易查询等内容,具体服务内容和功能如下:(一)业务管理:中国银行同业通平台可为客户设定一名业务管理员,负责该客户业务操作员角色(包括经办、复核、签发三级)及业务权限设定,业务管理员不能参与业务操作。(二)交易发起:中国银行同业通平台上的交易由业务经办员发起报价,业务复核员通过后待我行确认交易意向。中国银行同业通平台上的交易,在客户通过数字安全证书认证工具完成合同签署前,该客户各级业务操作员均可进行撤销。(三)合同签署:客户在中国银行同业通平台上发起的交易,经我行确认后即进入合同认证签署阶段。电子合同经客户通过数字安全证书三级认证签署后,由中国银行确认完毕并通过系统向客户发送合同生效通知即代表合同生效。同业通平台电子合同一经生效,客户不得单方变更或撤销。注:对于“中银同业融富计划”模式中的“同业存放”业务,若交易发起时客户暂无法提供收款账户定期账号的,可先提供过渡账户信息,形成合同三级认证签署,由中国银行确认完毕并通过系统向客户发送合同生效通知即代表合同生效。款项通过过渡账户转入定期账户后,由对应服务分行客户经理发起签署电子补充合同注明定期账户信息,后客户需在同业通平台三级认证签署电子补充合同。(四)交易查询:您可在中国银行同业通平台上查询该机构提交的所有业务明细、业务状态,打印交易成功的电子合同、交易证实书。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分别属于商业银行的( )。
【答案】:A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银行业务中的同业拆放,同业借款和存放同业有什么区别
同业拆借、同业拆出;同业存放、存放同业是同一业务的两个对手方的角度,这三类业务性质和特点不同,利率也不同,银行会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合理配置资产,完善资产结构。同业拆放,主要是指银行同业间互相拆入/拆出资金,是银行筹措资金的一种行为。使用同业拆解利率。这种业务通俗些说,类似于银行之间的相互借贷;存放同业,是指银行将一部分闲置资金或因办理支付结算等业务之需要,而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存入相应款项。也成为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可分为国内同业存款和国外同业存款两方面。国内同业存款,是指国内各银行还有其他金融机构为了方便结算,在各自有关的结算地点开立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笔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国外同业存款,是指各国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为了便于国际业务的收付,在某种货币的结算地点开立的该货币的存款账户,是对于接纳该存款的银行和金融机构而言的。存放同业与拆放同业的区别? 区别1:风险不同,拆放同业通常需事先对拆入银行进行授信,或以票据进行质押(如逆回购),而存放同业则不需要。 区别2:凭证不同,拆放同业需事先签订拆借合同,作为双方的债权债务凭证,而存放同业是在资金到达存放行时由存放行出具存款证实书或320报文等作为凭据。 区别3:程序不同,存放同业需事先在存放行开立同业存款帐户,而拆放同业不需要开立帐户。 区别4:期限不同,根据人行的规定,目前人民币拆借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而同业存放的存期可以在1年以上。 区别5:利率不同,拆借利率通常要略高于存放同业利率。 区别6:金额不同,目前中资商业银行的最高拆入限额和最高拆出限额均不得超过该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8%,而存放同业则无金额限制。 区别7:会计信贷管理方面:拆借有专门的“拆放银行业”科目,以及拆出资金利息收入科目,而存放同业用的就是普通的“存放同业款项”科目以及“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科目等;信贷方面,在损失专项准备的提取、信贷资产五级分类、非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区别8:运作目的不同,存放同业一般是清算目的,拆放同业一般盈利目的。
存放在中央银行的款项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指各金融企业在中央银行开户而存入的用于支付清算、调拨款项、提取及缴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缴存于中央银行的款项和其他需要缴存的款项。存放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性质进行明细核算。拓展资料:一、吸收存款”、“同业存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这三个科目它们的区别如下:1、“吸收存款”是负债类科目,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除同业存放款项以外的其他各种存款,包括单位存款(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个人存款、信用卡存款、特种存款、转贷款资金和财政性存款等。2、“同业存放”虽然也是负债类科目,但它核算企业(银行)吸收的境内、境外金融机构的存款。3、“存放同业”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在其他金融同业的存款。4、“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是资产类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银行)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二、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会计处理1、本科目核算企业(银行)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中央银行”)的各种款项,包括业务资金的调拨、办理同城票据交换和异地跨系统资金汇划、提取或缴存现金等。企业按规定缴存的法定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存款,也通过本科目核算。2、本科目应当按照存放款项性质进行明细核算。3、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的主要账务处理(1)企业增加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借记本科目,贷记“清算资金往来”等科目;减少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资产负债表日,应按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计算确定的应收利息的金额,借记“应收利息”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合同约定的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大的,应采用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存放中央银行的款项余额。
同业存放来源不正常属于商业银行同业存放业务的( )的风险点
【答案】:C核算不真实 一是科目使用不正确,将拆入资金科目与同业存放科目混用,造成核算不实;将拆入资金与拆出资金轧差核算,虚假反映拆入资金业务量。二是人为调账,包括期末余额账、表不符;将同业拆入资金转入同业存放科目核算;将拆入资金转入一般对公存款科目或储蓄存款科目核算。三是扩大核算范围,包括将储蓄存款纳入同业拆入科目核算;将一般对公存款纳入同业拆入科目核算;将银行同业存放纳入同业拆入科目核算。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 )。
【答案】:A同业存放即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是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的性质,其属于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
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分别属于商业银行的( )。
【答案】:A同业存款,也称同业存放,全称是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与此相对应的概念是存放同业,即存放在其他商业银行的款项,属于商业银行的资产业务。
同业存放属于商业银行的( )。
【答案】:A 同业存放即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入款项,是指因支付清算和业务合作等的需要,由其他金融机构存放于商业银行的款项,是银行的负债业务、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的性质,其属于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
在银行的财务报表中“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属于( )。
【答案】:A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是指商业银行存放在其他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存放同业的存款属于活期存款性质,可以随时支用,属于银行流动资产的一部分。
关于商业银行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C商业银行在其他银行保有存款的目的是便于在同业之间开展代理业务和结算收付,而不是投 资,A选项说法错误。存放同业是商业银行现金资产的一部分,属于活期存款的性质。C选项说法正确,B、D选 项说法错误。
2018年银行从业资格《银行管理》考点:同业业务
(一)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5部委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规定,同业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1.同业拆借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同业拆借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并在上述会计科目下单独设立二级科目进行管理核算。 2.同业存款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同业资金存入与存出业务,其中资金存入方仅为具有吸收存款资格的金融机构。同业存款业务分为结算性同业存款和非结算性同业存款。同业存款相关款项在同业存放和存放同业会计科目核算。 3.同业借款是指现行法律法规赋予此项业务范围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同业资金借出和借入业务。同业借款相关款项在拆出和拆入资金会计科目核算。 4.同业代付是指商业银行(受托方)接受金融机构(委托方)的委托向企业客户付款,委托方在约定还款日偿还代付款项本息的资金融通行为。 受托方同业代付款项在拆出资金会计科目核算,委托方同业代付相关款项在贷款会计科目核算。 同业代付原则上仅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跨境贸易结算。 5.买入返售(卖出回购)是指两家金融机构之间按照协议约定先买入(卖出)金融资产,再按约定价格于到期日将该项金融资产返售(回购)的资金融通行为。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相关款项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会计科目核算。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类似交易不得纳入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管理和核算。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应当为银行承兑汇票,债券、央票等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具有合理公允价值和较高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卖出回购方不得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从资产负债表转出。 6.同业投资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同业金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债、次级债等在银行间市场或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同业金融资产)或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前5类业务也称为同业融资业务,第6类业务是同业投资业务。 (二)主要同业业务管理 1.存放同业 本、外币资金存放同业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与国内同业按约定的利率、期限及金额,以协议的方式将本外币资金存放至同业客户的业务。外币须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存放同业业务范围分为信用存放同业业务和存单质押存放同业业务。 2.同业拆借 亦称“银行同业拆借”,简称“拆放”、“拆借”。是银行同业间短期的按日计息的借贷。同业拆借的特点是期限短、金额大、流动性强,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 3.同业借款 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按照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借款期限的有关规定执行,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自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借款业务不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或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同业拆借交易系统)。 4.同业代付 同业代付分为境内同业代付和海外同业代付,业务实质均属贸易融资方式。从业务实质看,委托行是客户的债权人,直接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到期向借款人收回贷款本息;代付行为委托行提供贷款资金来源并完成“受托支付”服务,承担同业授信风险,拆放资金本息到期由委托行无条件偿还。 5.特殊目的载体同业投资 特定目的载体同业投资业务是指金融机构购买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购买特定目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的投资行为。 (三)风险监管要求 1.管理体系要求 2.业务专营与授权管理要求 3.授信管理要求 4.担保管理要求 5.期限要求 6.会计处理要求 7.资本管理要求
银行买的黄金是现货黄金吗?
投资者在银行买黄金,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一、账户贵金属里面的黄金 账户贵金属里面的黄金交易,与期货交易方式差不多,实行双向交易,T+0的交易方式。一般购买的是美元金(汇)和美元金(钞),以美元/盎司表示,最小交易单位为0。1盎司,在进行做空操作时,投资者需要先把资金转入到保证金账户中,再利用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进行交易。 二、黄金积存 黄金积存与基金定投操作差不多,需要投资者设置好积存金额,积存期限、选择好积存周期即可,自动购买。一旦设置好积存计划,即可从投资者的资金账户冻结积存金额,下一交易日起执行积存计划。 三、纸黄金 纸黄金是一种记账式黄金,它与现货黄金(伦敦金)价格挂钩,采取24小时不间断交易模式。其走势基本上与现货黄金走势一样,投资者可以在建行的手机银行,或者去银行柜台购买。 它存在以下特征:单向交易,即投资者只能做多;无杠杆;不能换为实物;纸黄金采用T+0的交割方式。【拓展资料】黄金现货投资,也称为黄金现货交易,通俗的说就是随着黄金价的涨跌进行买卖,从差价中获得利润。 黄金现货投资交易方式包括黄金实金交易、纸黄金交易、黄金期货交易、杠杆式现货黄金交易。目前市场上最流行且最具收益性的是第4种交易——杠杆式黄金现货交易。 杠杆式黄金现货交易是指利用杠杆原理的合约式黄金现货交易,简单地说就是保证金交易,那么什么是保证金交易呢?打个比方:一个10块钱的石头,你只要用1块钱的保证金就能拥有并使用,这样如果你有10块钱,就能拥有10个十块钱的石头,如果每个石头价格上涨1块,变成11块,你把它们卖出去,这样你就纯赚10块钱了。保证金交易,就是利用这种杠杆原理,把钱用活。黄金现货交易是根据国际黄金市场实时行情,通过互联网进行双向交易的杠杆式投资方式。双向交易就是指投资人即可买黄金上涨,也可买黄金下跌,这样无论金价如何走势,投资人始终有更多的获利的机会。同时投资采用了T+0交易方式,要比股票灵活。加上是利用网络交易平台,及时达到方便、快捷、准确的交易。
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可以分为哪几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99-2005),银行理财产品的萌芽阶段。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我国在2001年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对外开放的交流使得国外先进金融理念渗透到国内。2、第二阶段为(2005年11月-2008年中期),银行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阶段。发行规模较萌芽阶段有显著的增加。这阶段,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发展阶段,民间资本需求大增,投资机会增多,金融市场整体表现良好。3、第三阶段(2008年中期至今),银行理财产品成熟、规范阶段。2008年末,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降低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证券市场市值纷纷跳水,投资者选择抛售离场,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也趋于理性。扩展资料:注意事项:在购买银行理财的时候,首先要确定的是这个银行理财是谁发行的,就是银行自营的还是其代销的,一定要弄好这一点。现在对于银行理财销售要求比较高,要做双录,要做信息披露,还要签一些电子的合同,所以说这个问题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在购买银行理财的时候,尤其是第1次开通理财功能的时候,要做双录,然后要做这个投资者的风险等级测试,来确定属于什么风险承受能力的人,然后能购买什么风险等级的产品。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理财产品
金融行业,比如银行业是周期性行业还是非周期性行业
银行业应该是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而受到影响。 不过,在中国有点不同:中国的银行业在世界经济一片萧条时,反而净利润仍在快速增加,得益于政府的投资性拉动,这是中国特色。 通过观察中国的银行业的股价可以发现股价很低,这是由多种原因推动的:恐惧,来自于对欧美国家银行业继续倒闭的恐惧;外资撤离,国外大资本抛售中资银行;整体行情萎靡。
商业银行保有的存款准备金与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的现金之和是什么呀
是基础货币,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与流通中的现金之和。拓展资料:基础货币,也称货币基数(Monetary Base)、强力货币、始初货币,因其具有使货币供应总量成倍放大或收缩的能力,又被称为高能货币(High-poweredMoney),是指流通于银行体系之外被社会公众持有的现金与商业银行体系持有的存款准备金(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和超额准备金)的总和。它是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务凭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R)和公众持有的通货(C)。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中,基础货币被称为Reserve Money,包括央行的货币发行(M)与央行担保的银行债务(存款准备金,R)。基础货币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借以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的存款得以倍数扩张的源泉。基础货币是整个商业银行体系借以创造存款货币的基础,是整个商业银 行体系的存款得以倍数扩张的源泉。从质上看,基础货币具有几个最基本的特征:一是中央银行的货币性负债,而不是中央银行资产或非货币性负债,是中央银行通过自身的资产业务供给出来的;(现代中央银行建立不依靠财政注资和资产担保,货币发行机构和政府都没有对货币提供资产担保,货币发行实际不具有信用证的特征,因此中央银行经营实际等于负债经营,中央银行的负债规模实际取决于执行流通功能所需要的规模,中央银行的资产业务实际是中央银行负债业务的衍生)二是通过由中央银行直接控制和调节的变量对它的影响,达到调节和控制供给量的目的;三是支撑商业银行负债的基础,商业银行不持有基础货币,就不能创造信用;(现代商业银行经营不依靠基础货币也能通过发行或有负债的信用证衍生工具也能大量创造货币信用;在金融周期流通过程中,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创新工具,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实际不受货币政策和货币供给制约,商业银行的最终负债规模取决于商业银行的净资产规模和风险经营能力)四是在实行准备金制度下,基础货币被整个银行体系运用的结果,能产生数倍于它自身的量,从来源上看,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通过其资产业务供给出来的。
地产周期下行以及三年疫情为何没有影响银行业的收益
从周期的角度看,是时候重新看待房地产行业了。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2021年三季度国内生产总值(GDP)初步核算结果。数据显示,2021年三季度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双双出现负增长,这种情况也仅仅在疫情当中出现过,即使是2008年金融危机,也没有出现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同时负增长的情况。房地产周期确实出现拐点了,那么会带动金融周期拐点吗?怎么看金融周期呢?按照央行的定义:1、金融周期主要是指由金融变量扩张与收缩导致的周期性波动。2、评判金融周期,最核心的两个指标是广义信贷和房地产价格,前者代表融资条件,后者反映投资者对风险的认知和态度。3、房地产是信贷的重要抵押品,因此两者之间会相互放大,从而导致自我强化的顺周期波动。4、当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同步叠加时,经济扩张或收缩的幅度都会被放大;而当经济周期和金融周期不同步时,两者的作用方向可能不同甚至相反,会导致宏观调控政策的冲突和失效。房地产市场与信贷周期对经济的影响十分巨大,举个简单例子,2000年美国互联网经济泡沫破裂,尽管对美国经济有所伤害,但是因为互联网公司都是轻资产公司,很少作为银行的抵押品,所以其泡沫破裂对银行体系伤害要小得多。但是2007年的次贷危机,则直接演变为经济危机,重创了美国金融体系,就是因为房地产是整个金融体系资产的源头和最重要的抵押品。对于任何一个国家来说,资本市场想要平稳健康发展,房地产市场也必须要保持相对稳定。但是上一轮房地产周期之长,已经超越了我们的认知。疫情的到来,甚至延长了这轮房地产周期。2021年,喊了多年的狼来了,可能真的来了,房地产可能真正在进入一个下行周期。包括北京、上海、杭州在内的多个城市出现土地流拍的情况。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出让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一样重要。如果土地出让金减少,会严重侵蚀地方政府的政府性基金收入,进而影响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这轮房地产周期的下行,影响的可能不仅仅是地产企业的偿债能力,更可能影响部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偿债能力。我们可以看到,最近一段时间,房地产相关的债券持续下跌,特别是在离岸的中资美元债市场,部分债券的价格,每一美元面值债券甚至跌破50美分。同时城投债的融资成本也开始分化,部分欠发达地区城投平台的债券收益率超过10%,在这样的情况下,城投平台是很难通过公开市场发债进行融资的。由于房地产是整个金融体系最重要的抵押品之一,如果房地产的抵押价值下降,会进而影响银行的资产质量和放贷意愿,所以央行不希望看到房价大幅波动。放松房地产相关的政策很有必要,所以最近相关政策特别是购房贷款过于严格的政策最近也有所松动。10月15日,在三季度金融数据发布后,央行新闻发布会,金融市场司司长邹澜提及,“部分金融机构对于30家试点房企‘三线四档"融资管理规则存在一些误解”;“指导主要银行准确把握和执行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保持房地产信贷平稳有序投放”。10月15日,根据第一财经报道,中国房地产业协会组织企业座谈会,听取10家房企对近期房地产运营情况的观点。10月16日,根据经济观察报报道,住建部拟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目前文件正在起草中,现阶段正要求各地方住建部门汇报相关意见及建议。10 月 21 日,国新办举行三季度银行业保险业数据信息暨监管重点工作发布会。会上,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信息与风险监测部负责人刘忠瑞表示,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上支持首套房购房者。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是对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一种呵护。但是这种呵护,很难改变行业趋势。从数据上看,社会融资规模同比增速仍然在下行通道,同时,M2也在同步下行。在可见的未来一段时间里,社会融资规模和M2很难回到过去的高水平增长。从宏观层面看,金融周期的上升期,抵押品的角色使得房地产价格上升的过程就是经济加杠杆的过程,在金融周期的下行期,房地产价格下跌与去杠杆联系在一起。从目前房地产市场的走势看,我们可能正在面临金融周期的拐点。对于投资者来说,需要引起重视。
银行体系存在的顺周期性到底是什么?
顺周期性(procyclicality)是近来一个热门话题,但它具体是指什么? 在当前危机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有哪些政策选择可以缓解其对金融系统的影响? 什么是顺周期性 严格地讲,顺周期性是指在经济周期中金融变量围绕某一趋势值波动的倾向。因此,顺周期性增强就是意味着波动的幅度增大。 但这种简单描述很难准确概括现实生活中金融体系的变化。更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在发生了一次冲击之后,资产价格的变化路径和金融变量的变化方式会呈现出各种不同或极端异常的波动,而且几乎都是非线性和不连续的(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流动性紧缩)。这些都是复杂金融体系的典型特征。一旦金融体系出现不稳定性,则其变化就会偏离线性趋势和出现非线性特点,如路径依赖、持续震荡和制度性转变等现象。 确实,金融体系是一个复杂系统。金融系统是基于多种因素和许多交易对手方的相互依存。变量通过各种网络进行传导,而由于金融创新及监管套利行为,网络结构和制度框架会不断地变化。另外,金融体系是由“人”组成的体系。金融体系的变化受到人类对周围冲击反应方式的影响。很早以前大家就知道“羊群行为”是金融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更准确地讲,由于相互间的影响,因此个人根据其理性判断所形成的反应会产生非常强的放大效果。 因此,顺周期性的更广泛定义包含了三个部分,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区分这三个部分:(1)围绕趋势值波动;(2)趋势本身的变化;(3)均衡值可能出现累计性偏离。这些都会给监管机构带来挑战。监管机构必须努力识别在什么情况下纯粹的周期性波动会导致不同结果:可能是趋势本身的变化,或是一个累计过程的开始。 解决顺周期性的一种可行操作方法是分析所有放大机制,这些机制会造成金融体系永久性偏离我们事前所掌握的路径,因此趋势本身会在短期或中期内受到影响。 哪些机制会起作用 从分析的角度讲,区分资本的顺周期性与杠杆率的顺周期性非常有用。资本的顺周期性容易理解。在经济条件好的时候,金融机构是盈利的,而且强大的资本基础会使金融机构不断扩大市场业务。市价重估的会计原则也会进一步放大这种机制的作用。根据市价重估的会计原则,资产价格的上涨会迅速增加金融机构的资本。这种“倒置的需求曲线”(即需求随价格上升而增加)会形成巨大的反馈效应。 杠杆率的顺周期性则比较难以捉摸。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会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而扩张和收缩。在这一过程中多种不同机制会发生作用: 第一是风险管理技术,风险管理技术是度量和管理风险的工具,如VaR具有很强的顺周期性,尤其是当模型的建立是依据非常短的时间序列。与估值相关的风险管理实践(如增加保证金的规定)会放大杠杆率的波动,并会导致恐慌性抛售和“单边下跌”的市场。 第二是与短期货币市场相关的其他机制,当市场感到流动性充裕时,交易商和经纪商会有强烈动机通过增加杠杆率来进行期限转换(即短借长贷)。 第三是风险嗜好本身也会随经济周期变化。显然,人类的动物本性也会发挥作用。另外,估值的收益和损失的核算方法会鼓励承担更多风险或引发突发性收缩行为。 应当避免顺周期性吗 因为如下理由,所以我们并不一定需要避免顺周期性: 第一,金融稳定本身并不是目的。只有当金融稳定有利于更好的宏观经济发展时,金融稳定才有意义。金融波动可能是由于基本因素引起的。资产价格的大幅度波动可能有助于金融体系发挥缓冲器的作用,“吸收”外部的经济冲击。金融波动可以增加财富和改善财富质量,因为这样我们就可以避免或缓解对灵活性较低的产品或劳动力市场进行调整。 第二,由于上述原因,并不是所有顺周期性都是有害的。具体结果如何取决于因果联系:金融体系是否是不稳定变化的原因或放大了不稳定因素?或金融系统仅仅是对实体经济的周期性变化做出反应?我们只应当关注“内在顺周期性”,即金融体系自身和由金融体系引发的顺周期性。 第三,实体经济中的周期性可能对长期增长是有益的,因为这可以在生产系统中产生一种“积极的清除”机制。 如果出现金融失衡的长期累积,就会在两方面造成真实和重大的损失:第一是资产价格显著偏离其基本趋势,这会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第二,如果在短期内突然消除金融失衡,会对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造成极大干扰。这就是目前正在发生的情况。我们目前遭遇的情况完全符合泡沫的定义。 当前情况清楚地说明了宏观审慎监管的一个潜在目标,即宏观审慎性监管应当,也完全可以避免泡沫。泡沫并不总是出现在金融体系内部。生产率冲击也会造成泡沫。但周期性波动并不一定导致泡沫,除非在某种金融环境中允许放大机制充分发挥作用。 当前危机中顺周期性发挥了什么作用 在本次危机的第一阶段,大家很可能对顺周期性问题采取一种“短期”看法。似乎是市价重估的会计原则,加上极端缺乏流动性的市场,共同导致了资产价格的螺旋式下跌和造成了“过度”损失,而与基本经济因素没有关系。 但现在看来,银行的损失与基础资产价格变化之间不成比例的现象似乎完全可以归咎于极高的杠杆率,这种极高的杠杆率是在过去10年中积累而成的。顺周期性在较长时间内发挥了作用,而且是在信贷周期上升的阶段中。 以下典型事实可以具体说明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第一,在过去10年里,整个金融体系的杠杆率上升非常快; 第二,在20032004年间,杠杆率的增长趋势出现了显著的提升; 第三,金融机构之间的“内部”杠杆率上升速度快于实体经济的外部杠杆率; 第四,杠杆率的上升与期限转换的大幅增加有密切关系; 第五,在降低杠杆率问题在财务和风险报告中的影响方面,风险度量技术发挥了一定作用; 第六,会计核算方法也发挥了一定作用。立即确认利润会导致度量资产收益率与确认风险两者之间在时间上失去联系,这会造成承担风险的强大动机和极大放大信贷周期。 政策选择 解决顺周期性问题显然涉及许多政策措施。这些措施应当是宏观审慎性监管整体框架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一般方法和缓解顺周期性的工具两方面的内容。 1.一般方法 像许多公共政策问题一样,在应对顺周期性问题时也涉及在规则与相机抉择之间进行选择的问题。 我们可以按照“自动稳定器”的原则来建立一种基于规则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但并不考虑这些机构自身的具体情况。具体例子包括反周期的资本规定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动态提取规定等。 相反,相机抉择的政策可以是来自宏观审慎监管当局“自上而下”的干预措施。当得出危险的失衡正在积累(或消除)的判断时,监管当局就采取措施和施加(或取消)限制。 也许我们不能放弃第二种方法。由于很难准确识别周期状况,所以完全依赖自动机制具有很大危险性,因为自动稳定机制无法进行准确定位。尤其是金融周期通常受到风险嗜好的驱动,而我们现在还无法对风险嗜好进行预测。实际上,宏观审慎性监管的一个关键目标可能是“管理”(不是法律意义上,而是经济意义上的)金融体系中总的风险嗜好。这不可避免会涉及一些相机抉择的判断。如何做出这类判断将决定宏观审慎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过去审慎性监管框架是基于所有资产价格的变化都是由于基本因素的假设。这种方式会造成监管当局不能及时处理过度的顺周期性问题。例如,无法在泡沫破灭之前证明其存在。至少在泡沫的初始阶段,我们并不缺少对资产价格变化的“基本因素”解释。 为了在将来更好地应对顺周期性问题,评估和证明某些事实可能非常有用。如果主要资产价格、风险贴水或信贷总量指标显著和持续偏离过去水平或趋势,则应当进行宏观审慎性分析,目的是发现发挥作用的放大机制。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因为事前犹豫不决而造成当前巨大的社会成本的话,则一定会得出这种方法是非常有益的结论。 这也是政策措施的一个理性过程。顺周期性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承担过多风险。泡沫的出现是因为投资者存在某种动机,即忽略泡沫会破灭的“最终风险”。我们很难在事前消除这种动机中的非对称性。因此,宏观审慎性监管机构有必要密切监测金融体系和保持进行干预的机制。 2.工具 我们当前工具箱中最重要的工具是针对一些金融机构的资本规定。资本规定主要是一种强制性缓冲机制,银行和股东必须遵守。资本规定也是一种动机函数:可以促使或限制银行管理者承担风险。因此在解决顺周期性问题时,似乎很自然会想到反周期的资本规定。 但是,在银行最需要调整资本的时候,资本规定可能没有约束力。如果资产市场处于繁荣时期,而且预期收益率很高,则无论监管规定怎样要求,银行都可以找到必要的资本金。银行会有能力同时满足资本规定和分配利润。相反,在经济下降阶段,资本金会减少,而这时最需要资本金。显然现实中存在一种非对称现象:在繁荣时期有大量资本进入,而在萧条时期则没有资本进入。现在还不清楚引入反周期性资本规定是否足以应对这种非常强大的机制,尤其是在经济情况不好的时候。 为了应对顺周期性问题和及时消除失衡的积累,可能有必要寻找其他工具。这些工具必须可以更直接地对单个机构或整个金融体系的动机产生影响。在这方面,会计核算方法可能会起到最重要的作用。从经济的角度讲,在分析一笔金融投资的收入时,一般很难识别因承担过风险而产生的超额收益。但是财务报告可以通过某种方式来引入这种审慎性的区分机制。 对可交易的证券,没有理由或可行的其他方法来替代公允价值核算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应当对所有估值收入或损失立即确认为利润或损失,并在财务报告中列示和披露。我们完全可以隔断估值与收入/损失确认之间的联系。必须引入某种机制来隔断估值过程(仍然应当依据市场价格)与收入及利润确认之间的联系,如果目的仅仅是为了考虑风险状况的话,则我们的结论是这些风险的确存在,但还没有成为现实。当发现与经济周期密切相关时,贷款损失准备金的动态提取方法就是一种可以运用的相关技术。如果因复杂性和流动性不足造成额外风险时,也可以使用估值准备金的方法。如果这些调整是基于规则和完全透明的,则这些做法不会降低或减少投资者可以获得的信息的质量和数量,投资者可以据此来了解金融机构的真实状况。 需要我们进行研究的另一种方法是,监管体系如何“迫使”金融机构对风险的各个方面进行定价。在税收理论中有一个类似观点:如果金融机构不将风险转移,而是在内部充分考虑到各种风险,我们就可以避免市场失败。这种方法最好能够应用到与期限转换相关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目前,许多国家都对金融机构实行定量的流动性比率管理。但是,这种方法可能无法保护整个金融系统免受总的流动性冲击,如果对流动性的需求变得非常大和所有缓冲机制都变得不充分的话。事前对系统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定价会降低这种冲击的可能性,并促使金融机构不过多依赖期限转换的融资方式。 必须承认,在如何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定量分析方面,我们还面临巨大的挑战。但我们生活在一个次优的世界,因此,一些比较合理的方法肯定比什么都没有要好得多。
渐行渐近的金融周期第4章:影子银行是银行吗?
比尔格罗斯(2007):影子银行等同于现代金融体系,因为它囊括了二战后除商业银行外的几乎所有的金融创新。作为推动全球金融稳定的多边合作机构,金融稳定理事会把影子银行定义为涉及传统银行体系之外的机构和活动的信用中介业务。如何界定传统银行体系之外呢?一般来讲有两个参照标准,一是这些机构和活动所受的监管和传统银行不同,二是这些机构不能像传统银行那样从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获得流动性支持,相关的债权人也不能像个人储户那样得到存款保险和其他政府支持的信用保护。 一、野蛮生长的影子贷款。 在我国影子银行包括三种形式的融资活动。第1种是银行通过表外业务进行的信用中介,一个重要的形式是银行向零售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主要投放在货币和债券市场,但在某些时候也参与股票市场,这类业务有点类似美国的货币市场基金。第2种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信用中介活动,列入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这些机构通过向银行高净值客户和企业客户募集资金,由于资金的成本比理财产品高,其资金投向是利率较高,风险也较高,或存在政府隐性担保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第3种是民间金融,包括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地下钱庄,尤其是近两年快速增长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介活动。 中国影子银行的大部分业务与银行密切相关,中国影子银行产品的投资者主要是个人,尤其是理财产品的绝大部分购买者是个人,而欧美以回购市场和货币市场基金为主体的批发融资市场,其参与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由于个人投资者对金融的认知和承受风险的能力都不及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对零售投资者的保护更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刚性兑付带来的道德风险导致信用市场价格扭曲。 资产证券化是我国影子银行发展的一个新方向。另外同业存单野蛮生长,是中小农商行新增资金来源的一个重要渠道,同业存单通过配置同业理财和债券获得利差。 二、金融自由化的产品。 利率管制不是主要推动力。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和支付存款保险费,使得银行处在一个相对不利的竞争地位,货币市场基金的收益率仍然高于一般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然后就产生了影子银行的监管套利。 混业经营是推手。 虽然影子银行的部分活动是为了监管套利,但其亲戚发生在金融自由化的大背景下,可以说是金融自由化,而不是监管限制推动了影子银行的大发展。 美国在1999年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取消了对混业经营的限制。本业经营使得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有了传统银行的稳定的流动性支持,也就是说间接享受了央行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机制提供的安全保障,促进了影子银行的野蛮生长。 中国在2005年以后,为了应对国际金融自由化趋势,监管当局开始允许银行混业经营。到了今天,大型银行都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从事证券,信托,基金管理等业务,从而有独特的优势参与影子银行活动。 影子银行的发展是金融自由化的一部分,各国的监管当局都在过度监管(金融压抑)和监管不足之间增长。影子银行业务是放松管制,增加市场配置资源的比重,在金融领域的一个体现,但自由化带来风险,关键是如何建立适当的金融组织与监管框架,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同时,防范和控制风险。 三、影子贷款创造影子货币。 按照现有的官方定义,广义货币M2二不包括理财产品等短期流动性工具,所以影子银行不创造M2。但理财产品的流动性很强。 理财产品主要以预期收益率标价,到目前为止没有真正出现过违约的情况,从持有人的角度看,其信用风险低,利率风险低,也就是不会因为市场利率变动而导致其价格大幅波动。理财产品甚至非银行机构在同业市场,放在银行的存款都具有典型的准货币特征,和传统的银行存款没有多大区别,在这个意义上创造了影子货币(流动性资产)。 影子银行特征的一个结果是,m2低估了流动性资产的增长,其作为广义货币的指标意义减弱,增加了货币政策操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的困难。 四、放大金融的顺周期性。 中国影子银行,活动快速增长始于2010年,当时的背景是在2009年新增贷款翻倍扩张后,货币和监管当局紧缩政策,传统的银行信贷放缓,但地方政府和房地产行业的融资需求有增无减,影子银行弥补了传统银行贷款紧缩导致的供需缺口。 信用与流动性风险。影子银行利率相对传统银行存贷款利率高,影子银行的信用风险比传统银行高,业务大顺周期性也更大。影子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比传统性太大,短见常态问题更突出。 影子银行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无风险利率的错误定价。银行与理财产品变相高息揽储,以表外通道贷给企业,融资主体的债务风险比较高,但是由于银行的参与,理财产品的购买者通常误以为融资行为背后有政府和银行的信用背书,投资者并没有买者自负的市场化意识。一些投资人缺乏风险甄别评估的能力,也没有承担风险的意愿。无风险利率被提高到过高的水平,大类资产配置的基本参数发生改变,深刻影响着全社会的金融行为。 再分配影响。 从理论上讲,影子银行业务的发展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一个新的融资渠道,但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影子银行,成为融资主体之一,对私人部门造成挤压。影子银行的资金提供者主要是收入较高的群体,而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储蓄主要还是银行存款。如果收益率与风险匹配则不是问题,但是在无风险利率错误定价高估的情况下,影子银行规模的扩张对低收入群体不利。因为影子银行的风险最终可能由银行或政府承担,也就是由全体纳税人承担,而收益由少数人所得。 五、刚性兑付之谜。 银行表外的理财产品不是银行的负债,银行只是一个代理人,真正的债务人是背后借钱的单个或多个企业。理论上讲,没有银行分散风险的功能和社会安全网保障,理财产品的违约风险应该显著高于银行存款。但现实中,还没有出现理财产品违约的情形,这并不是因为背后的资产都没有坏账,而是在出现坏账的情况下,相关的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等承担了损失,维持了对理财产品的兑付。 用凯恩斯的话来讲,总量流动性是不存在的,也就是大家都追求流动性是流动性就没有了。 控制系统性风险和保护小投资者的需要,都显示金融机构创造的流动性资产,带有公共品性质,金融的历史显示,真正的市场规律约束只能来自资本市场,也就是股票市场和中长期债券市场,而不是短期的流动性工具市场,包括银行存款,货币市场的。 从一定意义上讲,今天的商业银行是私人部门和政府的合伙模式,有别于一般竞争性的商业机构。 理财产品大部分通过银行进行销售,面对的也是众多小投资者,打破刚性兑付,可能导致投资者恐慌性的挤兑,带来金融不稳定风险,银行不能既利用自己的(隐含的)国家信用来吸引大众投资者扩大业务规模,又不想承担管理风险的责任,管理和控制影子银行给金融稳定带来的风险,正确的应对之道是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规范与监管。 六、推波助澜的互联网金融。 近年来依托于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的支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活动快速增长。 互联网金融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的另一个贡献是增加了支付清算系统,尤其是零售支付的安全性,便捷性和快速性,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率。 美联储前任主席保罗沃克曾经讲过一句话,过去100年对一般消费者唯一有用的金融创新是ATM。 从过去的几十年看,每个国家的信贷占GDP的比例大幅上升,是金融深化还是金融的普惠发展?恐怕更多的是金融深化,使金融资源金融服务给少数人带来利益,而不属于普惠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有提升效率,促进普惠金融的潜力,但是需要有正确的定位和政府的有效监管。
建设银行绿色金融发展现状
2.26万亿元,绿色贷款资产质量良好,不良率远低于对公贷款平均水平,并承诺2022至2025年间累计对绿色领域提供资金支持不少于2万亿元,继续坚定不移助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截至2021年末,建设银行绿色贷款折合带动减排二氧化碳当量12510万吨,节水22845万吨,减排量较上一年显著增加。按下绿色发展的快进键打造更全面的绿色金融业务框架据了解,秉持“成为全球领先的可持续发展银行”目标愿景,建设银行成立了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绿色金融发展战略规划(2022-2025年)》《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明确不支持境外新建煤电项目,将绿色、可持续理念融入经营管理,打造涵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绿色租赁等类型的多元化体系。以绿色转型为主基调制定年度信贷政策,重检修订光伏制造、光伏发电等多项行业信贷政策,将清洁生产、能耗水平、碳排放强度等纳入部分行业客户及项目准入标准。用好用足人民银行碳减排支持工具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贷款,明确加大清洁能源、节能环保、先进碳减排技术等重点领域贷款投放力度,有力有序有效做好服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
银行业如何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
银行业继续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关键在于强化政策落实和制度建设。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建成统一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但各银行对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的落实还需要更到位。部分银行由于在政策制定、客户选择以及业务统计时存在一定偏差,导致一些实际上属于绿色企业的客户目前还难以进入绿色金融的融资范畴。进一步统一和完善银行体系自身的绿色金融标准体系,银行业要将环境、社会和治理要求纳入业务管理流程和风险管理体系,持续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银行业应明确和细化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银行业需要加强能力建设,加大绿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力度。不少商业银行目前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主要面向经营发展规模较大的涉绿企业,而规模较小的企业由于可向银行抵押担保的资产不足,往往难以获得融资支持。近年来,我国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应紧跟国家政策,以中小企业需求为核心创新推出更多满足实际发展需求的绿色金融产品。围绕大型企业的需求,银行机构应积极提供包含融资、信用担保、技术租赁、碳交易等在内金融服务。增强科技赋能,商业银行应利用好金融科技,积极探索碳排放权、排污权、节能环保特许经营权、合同能源管理等新兴业务。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银行业应建立起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落实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绿色金融能够持续有效开展。促进绿色转型,人民银行在2018年将高质量的绿色债券和贷款作为中期贷款工具的合格抵押品。2021年,人民银行推出两个新的货币政策工具,即碳减排机制和中央银行绿色高效利用煤炭专项贷款工具,均以1.75%的低利率向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提供贷款。此外,人民银行于2021年5月发布了《绿色金融评估指引》,将绿色贷款和绿色债券纳入金融机构的绩效考核。这些激励措施均有助于加速绿色融资。对商业银行来说,接下来应把金融管理部门对绿色金融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完善绿色金融正向激励机制,把绿色贷款、绿色票据等作为银行绩效考核的指标,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成立绿色支行,专门负责处理绿色金融业务,加大对绿色金融的支持力度。环境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决定着绿色金融推进的成效。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银行业应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为了公平有效地实施绿色货币政策工具,在实践中需注意防范“洗绿”、低成本资金套利、绿色项目造假等各类道德风险问题,因此在实施支持绿色转型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全过程中,均要做到信息公开透明。例如,碳减排支持工具要求金融机构按季度公开披露其发放的碳减排贷款金额、利率、支持项目数,以及贷款带动的碳减排数量等信息,人民银行会同其他部门和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披露信息进行核实。下一步,商业银行应继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能够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中心专业岗怎么样
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中心专业岗位很好。1、兴业银行绿色金融中心专业岗位工作内容简单,工作时间自由。2、发展空间大,晋升空间大。3、工作环境舒适,工作氛围好,每天工作8个小时。4、五险一金,工薪待遇好。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银行业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积极服务兼具环境和社会效益的各类经济活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第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第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重点关注的客户主要包括以下四类:(一)银行信贷客户;(二)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三)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四)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客户。第五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第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目标和提交的绿色金融报告,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执行情况。第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金融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并按规定向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送和对外披露绿色金融相关情况。第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通过组建绿色金融专业部门、建设特色分支机构、设置专岗专职等方式,提升绿色金融服务质效和风险管理水平。第三章 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和规划以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政策等规定,建立并不断完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流程,明确绿色金融的支持方向和重点领域,对国家重点调控的限制类以及有重大风险的行业制定授信指引,实行有差别、动态的授信或投资政策,实施风险敞口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调整完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积极支持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实施清洁生产,促进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落实碳排放、碳强度政策要求,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在保障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同时,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范围积极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等领域的保险保障业务以及服务创新,开发相关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工具,为相关领域的生产经营者提供风险管理和服务,推动保险客户提高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意识,根据合同约定开展事故预防和风险隐患排查。第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针对客户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标准,对客户风险进行分类管理与动态评估。银行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客户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在贷款“三查”、贷款定价和经济资本分配等方面采取差别化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险机构应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承保管理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根据客户风险情况,实行差别费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存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实行名单制管理,积极行使作为债权人或股东的合法权利,要求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包括制定并落实重大风险应对预案,畅通利益相关方申诉渠道,建立充分、及时、有效的沟通机制,寻求第三方核查或分担风险等。第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绿色金融创新的工作机制,在依法合规、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推动绿色金融流程、产品和服务创新。第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重视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建立相关制度,加强绿色金融理念宣传教育,规范经营行为,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光盘”行动等,积极发展金融科技,提高信息化、集约化管理和服务水平,渐进有序减少碳足迹,最终实现运营的碳中和。第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绿色金融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相关业务标准和统计制度,强化对绿色金融数据的治理,完善相关管理系统,加强绿色金融培训,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必要时可以借助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进行评审或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获得相关专业服务。第四章 投融资流程管理第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根据客户及其项目所处行业、区域特点,明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尽职调查的内容要点,确保调查全面、深入、细致。必要时可以寻求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支持。第十九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对拟授信客户和拟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合规审查,针对不同行业的客户特点,制定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合规文件清单和合规风险审查清单,审查客户提交的文件和相关手续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确信客户对相关风险点有足够的重视和有效的动态控制,符合实质合规要求。第二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根据客户面临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合理的授信、投资权限和审批流程。对在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风险的客户,应当严格限制对其授信和投资。第二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信贷客户和投资项目,应当在合同正文或附件中要求客户提交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报告,订立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的声明和承诺条款,以及客户在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方面违约时的救济条款。第二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管理,将客户对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管理状况作为信贷和投资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在已授信和投资项目的设计、准备、施工、竣工、运营、关停等相关环节,合理设置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评估关卡,对出现重大风险隐患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中止直至终止资金拨付。第二十三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贷后和投后管理,对有潜在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制定并实行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密切关注国内外法律、政策、技术、市场变化对客户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的影响,加强动态分析,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并在资产风险分类、准备计提等方面及时做出调整。建立健全客户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内部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客户发生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事件时,应当督促客户及时采取相关的风险处置措施,并就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及时进行报告。第二十四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建设,加强对拟授信和投资的境外项目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要求项目发起人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遵守项目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生态、环境、土地、健康、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相关国际惯例或准则,确保对项目的管理与国际良好做法在实质上保持一致。第五章 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二十六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绿色金融政策执行情况纳入内控合规检查范围,定期组织实施内部审计。检查发现违规问题的,应当依据规定进行问责。第二十七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绿色金融考核评价体系和奖惩机制,落实激励约束措施,完善尽职免责机制,确保绿色金融持续有效开展。第二十八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对涉及重大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影响的授信或投资情况,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依据法律法规、自律管理规则等主动、及时、准确、完整披露相关信息,接受市场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必要时可以聘请合格、独立的第三方,对银行保险机构履行环境、社会和治理责任的活动进行鉴证、评估或审计。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推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为银行保险机构获得绿色产业项目信息、企业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向银行保险机构提示相关风险。第三十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非现场监管,完善非现场监管指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监测分析,及时引导其调整完善信贷和投资政策,加强风险管理。第三十一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开展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应当充分考虑银行保险机构管理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情况,明确相关监管内容和要求。第三十二条 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第三十四条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指导银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会员单位定期进行绿色金融实施情况评价,开展绿色金融教育培训、交流研讨、调查研究、推荐专业人才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发展。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自本指引实施之日起1年内建立和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绿色金融管理工作符合监管规定。第三十六条 本指引由银保监会负责解释。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6月1日(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中国银行发行市场首只外币理财产品是哪一年
七月底,通过下发新版《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称“征求意见稿”),监管层再一次明确展示了降风险、去杠杆,推动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化进而向资管业务转型的意志。金融发展史中的众多先例表明,对金融机构来说,监管法规的变化在给既有业务形成挑战的同时,往往也是驱动金融业发展和创新的引擎。事实上,在“征求意见稿”下发之前,银行理财产品净值化、理财业务向资管业务转型就已成为业界不断凝聚的共识。基于这样的共识,在克服新监管框架带来的挑战、推动存款替代型传统理财业务继续增长的同时,主动拥抱转型,同时也是拥抱银行资管业务领域正在出现的先机。和在其他银行业务领域一样,有竞争力的IT系统对打造新型银行理财资管业务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结合中外商业银行资管先行者的行业实践,探索切合中国实际的新一代系统解决方案,在当下所具有的现实意义,不言而喻。和建筑界广为人知的“功能决定形式”(Forms Follows Function)类似,金融业务系统建设可说是“业务决定系统”。回顾理财业务以及相应业务系统不同发展阶段可知,理财业务系统也不例外。业务和系统:前世今生大致说来,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可以分为以下发展阶段(图一),不同阶段中业务需求重点的不同决定了理财业务系统建设重点的不同。表一:理财业务以及相应系统需求发展的各个阶段第一阶段:起步阶段(2003年-2005年)以外资银行产品、结构化产品、外币理财产品为主,2005年五大国有银行开始全面开展理财业务。2001年底中国正式加入WTO,做出了全面开放金融行业的承诺,成为中国金融业进行改革的最大外生动力,中国金融理财业务的发展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证券、基金、保险等投资市场虽然开始逐步形成,但影响甚微;金融市场的监管刚刚起步,尚存在诸多不足;受市场需求和监管两方面的影响,金融机构自身对产品的开发和创新动力不足,一些早期的理财产品如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连险还都处于尝试时期,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的理财服务普遍较为简单。2002年以来,随着金融业对外开放程度的深化,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银行、保险、基金、信托、外汇等行业纷纷加大业务创新力度来提高综合竞争力。随着这些行业竞争意识的增强,相关金融产品与服务的社会宣传力度也不断扩大,公众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认知度日益深化,金融理财市场初步形成,金融理财业务悄然兴起。从市场构成看,证券投资基金获得了快速成长,资产规模进一步扩大,成为理财市场的主体;保险理财产品则由于“退保风波”而一度陷入停滞,经过三年低调的运行而逐步复苏;信托理财产品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产品数量、种类和资金规模显著增长;经过两年整顿的证券公司在2005年3月才开始推出券商集合理财产品;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收益率高于储蓄但风险较低而成为居民储蓄的替代选择,产品数量和资金规模迅速扩大,五大国有银行开始全面开展理财业务。这一阶段,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市场以外资银行产品、结构化产品、外币理财产品等为主,种类趋于多样化,设计创新有了明显突破。早在20世纪末,工商银行就推出了理财咨询设计、存单抵押贷款等理财顾问服务。2003年,中国银行发行了我国首款外币理财产品—“汇聚宝”外汇理财产品;之后渣打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和招商银行相继推出了大量外币理财产品。2004年,光大银行推出了国内首款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阳光理财B计划”,揭开了我国人民币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序幕;此后,中国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亦纷纷推出投资于央行票据、金融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人民币理财产品,推动了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行。这一阶段,开展银行理财业务的机构较少,市场产品数量亦较少。据统计,截止2005年底,约有26家银行开展了理财业务,当年理财产品余额约2000亿元。这一阶段理财产品的违规操作、恶性竞争不断出现。直到2005年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等制度,才结束了银行理财业务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第二阶段:探索发展(2005年--2008年)商业银行自主发展理财业务。人民币理财产品占比迅速提升,资产配置更为灵活。受资本市场繁荣影响,推出的投资于新股申购和类基金理财产品深受市场欢迎。银监会于2005年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管理指引》,标志着监管部门第一次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此理财业务有法可依。在此阶段,各商业银行积极探索与发展理财业务,不断加大理财产品的创新和产品发行力度,理财业务在银行行业内开始得到普及。其主要特征:一是投资方式的多元化,投资于新股申购、信贷资产等金融产品的理财产品纷纷涌现,资产配置多元化。2006年6月,中信银行首倡人民币理财产品利用信托模式进行新股申购投资模式(双季理财3号),人民币理财资金进入交易市场。二是理财产品运作模式丰富,部分银行推出类基金理财产品及短期理财产品,深受市场欢迎。三是商业银行跑马圈地,获取大量理财客户,重视营销而忽略投资管理。这一阶段,在内在需求与外部环境共同作用的情况下,各银行纷纷转变经营理念,银行理财业务也取得了较快发展。2006年初,低迷多年的股市开始强势反弹,难得一遇的股市大好行情,中国资本市场的爆发式增长及2006年6月第六次IPO重启都催生并直接助推了理财业务快速增长。2005年只有11家银行发售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仅有593种,募集资金有2000亿元;2006年发行银行比2005年增加了15家,发行数量翻了一倍,募集资金比2005年增加了一倍。2007年有39家银行发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2404种,募集资金比2006年增加了一倍。这一时期,理财产品之于社会公众的印象即“只要买就能赚,而且收益绝对高”,狂热的投资者支持理财业务一路走向巅峰至2007年10月。2008年56家商业银行共发行银行理财产品4456款,远高于2007年的发行数量,73款到期产品的平均到期收益率为4.52%,总体平均收益水平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银行理财业务繁荣局面的背后隐藏了诸多深层次矛盾。一是市场因素。这一时期市场中理财工具总体较为匮乏,一旦出现回报好的理财产品资金往往迅速聚集。无论是股票还是基金,上涨实际上是一种被资金“挟持”下的上涨,市场本身缺乏稳定性,泡沫的积聚以及后来的破裂最终引致了不久以后的市场低迷。二是投资者心理因素。当时,投资者基于单一逐利目的下的盲从选择。面对高回报,投资者收益期望持续膨胀。许多对于股市基金一无所知的民众经不住诱惑纷纷入市,很多投资者忽视投资潜在风险和内在价值,短期投资和一夜暴富的心态强烈,盲目跟风特征明显,进一步助长了市场泡沫的膨胀。三是金融机构自身因素。这一时期多数金融机构自身的服务水平尚处于低端。不仅缺乏专业的产品设计人才也缺乏专业的高端客户服务人员,使得其在合理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方面力不从心,从而客观上加剧了市场的虚假繁荣。2007年12月24日,浦发银行公告其理财产品“汇理财”2006年第九期F2计划到期收益率为零,首开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先河,让国内投资者第一次意识到理财产品的风险特性。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波及国内理财业务市场。上证指数从2007年10月的6124点,到2008年的最低点1664点,最多时市值缩水达到22万亿,投资者在这个阶段的投资损失惨重;也是在这个阶段,投资者的风险理财意识开始觉醒并回归理性,为日后理财市场的复苏并健康发展打下了不可或缺的基础。第三阶段:扩大规模(2009年--2012年)在利率市场化稳步推进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开始更加重视发展理财业务,并意识到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转型的方向之一。大力发展理财业务已成为各商业银行的共识。经过投资损失的洗礼后,2009年投资者信心企稳回升,国内市场逐渐回暖,保守的投资倾向有所改变,股票、基金以及房地产等投资方式占居民理财份额的比重不断扩大。2009年共有6824款理财产品到期,平均年化收益率为3.26%,比起2008年的4.52%的平均年化收益率来讲有明显的下降趋势,下降幅度近三成。储蓄、基金及一些风险低、期限短的银行理财产品仍是投资者的主要选择。自2009年起,人民币理财产品逐渐成为主流产品。国有银行则凭借其网点资源、客户资源、综合实力优势逐渐占据国内理财市场主导地位。投资管理日益受到重视,新股产品和权益类产品规模萎缩,全面的银行理财产品体系逐渐形成,且参与的金融机构众多。银行顺应客户需求推出期限较短、收益稳定、资金门槛不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这一阶段银行理财业务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参与发行理财产品的银行数量、银行种类取得较大突破。截止2012年底,全国有233家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涉及国家开发银行、5家大型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89家城商行、96家农村合作机构、29家外资银行及邮储银行。二是产品发行数量、规模呈高速增长态势。截止2012年底,各银行共存续理财产品32,152款,理财资金账面余额7.10 万亿元,较2011年末增长约55%。伴随着银行理财的高速发展,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强,监管制度不断完善,相继出台多项规则制度规范银行理财业务。2011年,银监会印发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对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销售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是以短期、投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同业存款和债权类项目为主,这类资产风险相对较小。投向权益类资产的产品规模较小,且大多为高净值客户和私人银行客户理财产品。从全行业发展来看,股份制商业银行仍然是发行主力,城市商业银行直逼国有银行;理财产品以非保本为主;人民币理财产品占居绝对主导地位,各类外币理财产品市场占比继续下降;超短期理财产品急剧萎缩,1至3个月期理财产品成主流;债券与货币市场类产品增幅减缓,组合投资类产品增长显著;单一结构性存款、信托贷款类产品向各金融同业参与转变,单一产品模式向组合类产品模式转变。在上述第一二三阶段,各商业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过程中,重销售轻管理,以“跑马圈地”的心态大力发展理财业务规模,发展与扩大理财业务规模成为第一要务。在此期间,各商业银行针对理财业务系统的建设重点为理财销售系统,目标相对比较单一。可认为这段时期的业务系统处于“销售系统为主”的初始阶段。第四阶段:规范化(2013年)理财业务在继续狂飙突进的同时开始规范化。2013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也称“8号文”),“8号文”对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对规范理财业务投资运作,防范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方面提出了相应的原则和标准;要求理财产品必须单独管理、建帐和核算,并对理财资金投资于非标债权的规模提出了明确的限制。根据“8号文”要求,理财业务管理将不在金融市场部的资金交易与管理软件系统上运行,商业银行开始独立开发建设理财资产管理系统。这个阶段的系统建设重点主要是理财资产管理业务的业务处理、监管报送;主要功能有产品端管理、资产端管理、核算、报表管理。据此,可认为业务系统处于“独立的理财业务管理系统” 阶段。第五阶段:向资管转型(2014年至今)2014年银监会发布《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也称“35号文”),对商业银行事业部制改革的规划和时间进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35号文”的发布,标志着银行理财业务的管理将向“类基金化”模式发展,多家商业银行计划筹备资管子公司。近日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一旦正式落地,监管层推动理财业务转型的力度,将进一步增大。与此同时,市场中有助于推动传统理财业务迅猛成长的诸多外部因素,有相当一部分也开始生变,比如说,利率市场化的深化、银行不良率出现上升迹象直接削弱了传统理财业务之所以能够快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资产端负债端收益率之差在不断收窄,理财市场从一线城市向中小城市全面覆盖的过程已基本完成,等等。推动理财业务向资管转型,在这段期间成为行业不断凝聚的共识,净值型理财产品也进入高速增
银行配资是做什么的
银行配资是做什么的:银行配资就是由一些公司借钱给你炒股,你按照配资的金额以及时间支付相应的利息就可以了。银行配资的流程是你找一家专业银行配资,然后和对方签定相应的协议。随后平台会给让你支付一定的保证金,然后再给你一个配资的账户。这个账户里面有银行配资借给你的资金。银行配资:银行配资是指对接单一结构化产品配资业务,主要包括两融受益权、股票质押融资、股票二级市场配资和员工持股计划等。配资是指配资公司在你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给你资金供你使用。他们和你签订的是账户委托协议等类似文本,如果你配资则必须用他们公司给你的账户操作,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的账户,但是需要你给他们抵押物。配资行业是近年来才兴起的,完全根据市场经济供求产生的市场,没有任何业内标准,配资公司的生存根本在于自律及诚信,在进行配资的时候,要选择诚信、保障、专业的公司。无资质的公司无法保证用户资金安全。
海峡银行推出非保本理财产品会亏损吗
会,非保本理财所带来的则是非保本风险:非保本风险是指在进行结构化产品投资(如保本基金)时,可以带来高收益的同时,所伴随着的本金亏损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结构化产品的高收益,同样意味银行结构化产品带来的高风险,投资者可能会承受本金亏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简称非保本风险。非保本风险总是出现在结构化产品当中。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与利率和货币市场工具相关的低风险投资品种,收益不高,却非常安全。然而,结构化产品是一种创新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通常是将大部分钱去购买无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如零息债券、利率掉期等,以此形成一个安全垫,然后将取得的利息进行期权交易,以博取高收益。因而投资者需要承受更大的风险,甚至本金最高损失额会达到50%以上。我们把这种本金投资风险就称作非保本风险。
奔走相告,从最新银行理财规则看如何正确加杠杆
资管新规是指的是由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管局等四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是金融业的强监管年,而这份资管新规,就是迄今为止强监管下的最重量级政策,资产管理行业迎来后监管时代。《指导意见》按照产品类型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主要内容包括八大重点:一、确立资管产品的分类标准。资管产品根据募集方式不同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根据投资性质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强化“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投资者”理念。二、降低影子银行风险。引导资管业务回归本源,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避免沦为变相的信贷业务。三、减少流动性风险。金融机构应加强流动性管理,遵循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管理要求,加强资管产品和投资资产的期限匹配。四、打破刚性兑付。资管业务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金融管理部门对刚性兑付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五、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结合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从负债和分级两方面统一资管产品的杠杆要求,投资风险越高,杠杆要求越严。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作出不同规定,明确可以分级的产品类型,分别统一分级比例。六、抑制多层嵌套和通道业务。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金融机构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投资范围、杠杆约束等监管要求的通道服务。七、切实加强监管协调。强化资管业务的宏观审慎管理,对同类资管产品按照统一的标准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建立覆盖全部资管产品的综合统计制度。八、是合理设置过渡期。充分考虑存量资管业务的存续期、市场规模,同时兼顾增量资管业务的合理发行设置过渡期,实施“新老划断”,不搞“一刀切”。
交易所abs和银行间abs的区别
银行公募ABS和私募ABS的主要区别为:(1)可入池资产范围;(2)审批机构及发行效率;(3)产品性质。这一区别也体现在不同场所发行的银行私募ABS中。我们将银行私募ABS定义为:基础资产和交易结构设计与公募信贷ABS类似,但不在银行间市场公募发行的银行信贷ABS产品。一般而言,银行私募ABS的基础资产为银行信贷或类信贷资产,主要可以分为:(1)自营贷款(2)自营非标资产(3)理财非标资产。广义的来看,银行信贷ABS按发行场所区分,可以分为银行间、交易所、报价系统、银登中心、无发行场所五类。其中银行间发行的为公募产品,其余为私募产品。银行公募ABS和私募ABS的主要区别为:(1)可入池资产范围;(2)审批机构及发行效率;(3)产品性质。这一区别也体现在不同场所发行的银行私募ABS中。总体而言,从发行人的角度来看,银行间、交易所、报价系统、银登中心、无发行场所五类产品中,发行效率逐渐提高。可入池资产范围方面,银行间ABS对应的基础资产为自营贷款,交易所和报价系统资产一般为非标资产,银登中心和无场所发行的两者均存在。其中,银行间市场发行对资产的要求最为严格,银登中心和无场所发行较为宽松。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主要为银行),资本占用和产品性质是两个关键点。资本占用方面,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对于评级AA-及以上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应按20%进行资本计提。银登中心和无场所发行的“ABS”产品并非监管认可的ABS产品(仅仅为一种结构化产品),但目前一般参考ABS的资本计提方法。产品性质方面,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的ABS产品均属于标准化资产。银登中心发行的产品属于“非非标”,为单独列示的一项。无场所发行的产品为非标资产。对于报价系统产品而言,“标”或“非标”则取决于不同银行的认定。
银行不保本理财产品有亏本的吗
1、银行不保本理财产品有亏本的可能,非保本风险是指在进行结构化产品投资(如保本基金)时,可以带来高收益的同时,所伴随着的本金亏损的风险。一般来说,投资和风险都是成正比,结构化产品的高收益,同样意味银行结构化产品带来的高风险,投资者可能会承受本金亏损的风险。这种风险,简称非保本风险。2、非保本风险总是出现在结构化产品当中。普通的银行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利率和货币市场工具相关的低风险投资品种,收益不高,风险比较低。3、结构化产品是一种创新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通常是将大部分钱去购买无风险的固定收益产品,以此形成一个安全垫,然后将取得的利息进行期权交易,以博取高收益。因而投资者需要承受更大的风险,甚至本金最高损失额会达到50%以上。更多关于银行不保本理财产品有亏本的吗,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33759e1616063319.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招商银行中证500鲨鱼鳍结构存款怎么样
是一款不错的理财产品。招商银行最新研发了“鲨鱼鳍”型结构化理财产品(R1保本),通过增加“系数”以及触发障碍,使投资者的收益能够随着挂钩标的实际表现而变化。其收益计算公式:在理财期限内如挂钩标的曾经达到“期初价格*1.2”,客户于到期获取5%,否则按以下算式计算产品收益:最大值[0,系数×(期末价格÷期初价格—100%)]抛开以上复杂无趣的公式,其实该产品非常简单。传统沪深300看涨型产品无论最终涨多少,投资者都只能拿到一个固定的潜在收益。但“鲨鱼鳍”却能反映出一种“程度”的问题,该产品可以分三种情况讨论:指数上涨且不超过20%,涨多少客户收益就是多少;指数上涨且超过20%,客户获得5%收益;指数下跌,客户收益为0,即保本。浮沉股海N年的小招,在首次接触“鲨鱼鳍”结构化理财产品,随即被其丰富多变的收益形态所深深吸引。在经历了建国底和鸦片底后,小招认为抄底的时刻来临了。由于小招还只处于金融民工的阶段,经历不起本金的损失,因此决定不直接进入股市,而通过“鲨鱼鳍”杀进股市,进可以享受收益,退又可以保本。在指数处于底部的时候,“鲨鱼鳍”将助小招立于不败之地。第一种情况,由于股指已经很低了,预期股指会涨,但涨幅不超过20%,这是最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之下,股指涨多少,小招的收益就是多少,不用受传统型的唯一一个潜在收益所限制;第二种情况,股指逆天了,涨幅超过20%,小招能够获得5%的收益,这是次佳的情况,但5%的收益也不必传统型的结构化产品差多少;第三种情况,股指继续往下跌,穿越各种底部。在股民小伙伴们又被深套的时候,小招却能云淡风轻,因为小招有“鲨鱼鳍”绝招的保护——保本。基于以上三种情况,小招既能享受某种“程度”内获得超额收益的惊喜,又能获得“保本”的护身符。当然,除了看涨外,“鲨鱼鳍”还能做出看跌的产品。这就是“鲨鱼鳍”所吸引小招的地方,也是“鲨鱼鳍”从上架以来就获得投资者青睐的原因。事实上,招商银行一直大力发展创新性结构化理财产品,不断深挖市场,了解投资者的需求,通过强大的研发团队,制作出一款款细致、收益丰富和保本的结构化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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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的黄金ETF业务是什么意思?
黄金ETF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是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交易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紧密跟踪黄金价格,使用黄金品种组合或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
德意志银行,一个银行帝国的震塌
**1、美国对德意志银行秋后算账 ** 德国金融界掀起波涛,媒体扬言德国最大的德意志银行面临破产,正想申请国家救援,德意志银行的股值从金融危机前夕2007年的最高峰102欧元,跌到10欧元以下,引起德国社会的震惊。 金融危机过去了七年,被重创的国际金融界似乎已经从噩梦中缓过气来,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经济的冲击也在逐年消除。近三年来,美国国民总产值增长率不断上升,分别是1,3%,2,4%,2,5%;失业率不断下降,分别是7,4%,6,2%,5,4%。 早在2012年,美国十大银行的赢利额又达到4680亿欧元,超过了危机前状况。与之反差较大的是欧洲银行状况,尽管也在逐步消除危机阴影,经济在恢复,南欧几国的财政危机也在缓解,但步履缓慢,例如同期欧洲银行的年赢利额只有980亿欧元,都不及美国的1/4。而许多欧洲大银行,如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Barclays银行,瑞士UBS银行,西班牙Santander银行,都没有缓过气来,赢利很少,甚至亏本。 德国第二大银行商业银行为了减少亏损,近日宣布将裁员9600名,相当于全银行1/5的员工,震惊全德。 德意志银行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一枝独秀,在其它银行亏损严重、面临破产的2009年,德意志银行居然年赢利49,73亿欧元,几乎达到了历史最高峰,大有“发国难财”的嫌疑。在德国政府制订紧急措施挽救银行的时候,德意志银行总裁、来自瑞士的Josef Achermann甚至在媒体宣称: “一个银行还需要国家资助,简直是银行界的耻辱!” 他这话让许多希望获得政府资助的银行非常难堪,最后还是政府出面打圆场,希望确实有困难的银行要去申请资助——德国首家因为面临破产而被政府收购的杜塞尔多夫IKB银行,就是之前通过德意志银行买下了大批美国股票,后来都成了烂股。但烂了自己,却烂不到德意志银行身上。德意志银行直到2010、2011年,还能年赢利23,1亿和41,32亿欧元。 但2009年后,德意志银行的状况却江河日下。除了总体环境变化外,或许也与用人有关:2012年初Ackermann年满退休,他推荐较为稳健的前德国中央银行行长Axel Weber教授为新一任行长,而董事会却一定要任命银行投资部门经理、来自印度的Anshu Jain。这是一位投资天才,也是惹事天才,丝毫没有一点印度佛教的谦和与忍心,德意志银行近年来的所有丑闻和法律纠纷几乎都是他酿成的。 但董事会却认为,要修补损失,只有依靠制造损失的人。 Anshu Jain一上任后,惹祸确实越来越大,德国总行与英国分行的矛盾激烈到前所未有的程度。从2012到2015的四年中,德意志银行仅仅耗费在法律纠纷上的费用就高达127亿欧元,把一点赢利全给赌完了,前三年的赢利只剩下2,63亿,6,66亿,16,63亿欧元。 2015年5月的银行股东大会上,立即解除了Jain的理事会主席职务,新上任的是英国人John Cryan。他抱怨银行给经理们的分红太高,网络系统太陈旧……尤其是银行许多领域的估价太高。去除泡沫后,银行一下瘦身,造成2015年德意志银行不仅没有赢利,而且亏损68亿欧元——创下德意志银行创建145年以来的最高年亏损纪录! 但祸不单行。2008年的金融危机是长年来美国银行唯利是图、兴风作浪所积累酿成。为了挽救金融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危机,美国政府付出了血本。所以金融危机后,美国政府立案调查,要清算那些不法银行。 美国司法部根据那些银行的“罪行”大小,发去了超巨额罚单: Bank of America罚款167亿美元, JP Morgan Chase罚款130亿美元, Citigroup罚款70亿美元, Goldman Sachs罚款51亿美元, Morgan Stanley罚款26亿美元…… 几年中美国政府总收到1100亿美元罚款。罚款本身也是清理门户,几百家中小型银行就此倒闭,让美国金融界走向健康—— 美国哪需要这么多银行。 问题查到了德意志银行, 发现德意志银行已经渗透到美国金融界的各个角落,许多投机金融项目的背后都有德意志银行的影子,也可谓作恶多端,其作恶程度和危害一点不亚于美国本土的银行。 据英国Coalition Index评级统计,直到2015年,德意志银行的金融业务规模名列世界第三,主要金融项目就在美国——德意志银行员工10万,其中一半在国外——后来因为德意志银行后院起火,进入亏损,所以收缩银根,主动放弃了许多国际金融业务,2016年上半年金融业务规模才降到世界第六(前五名全是美国银行)。 鉴于德意志银行在美国金融界的非法行为,美国司法部毫不手软,向德意志银行发来高达140亿美元的罚单,罚额高于雄居世界第一的JP Morgan。 德意志银行自知有罪,估计罚款在20-30亿美元,早就留存了55亿欧元准备支付罚款。没想到,现在却是140亿美元,大大超出预算。消息传出,德国社会及国际社会哗然,加上新闻媒体善意或恶意的炒作。当然,也有许多德国大企业力挺德意志银行,例如奔驰汽车公司、化工公司BASF、能源公司Eon和RWE、旅游公司Tui等。 金融业靠的就是人们对该银行或该证券的信心,于是可以想象,德意志银行的股票暴跌, 由德意志银行在美国交易的证券立即被人抛出410万股,价格下跌7%,许多金融客户暗暗转向其它银行,10家对冲基金撤离德意志银行……“皇帝已经裸体,”人们这么嘲笑。坊间传说,德意志银行没有140亿美元来支付罚款,流动资金紧缺,正希望德国政府伸出援手,否则将面临破产,尽管这些传说被德意志银行和政府否定。但无论如何,德意志银行的本金相对总资金的比例太低(4%),96%的营业额都是靠贷款。如果遇到金融风波,银行就拿不出钱来应对。以致美国专家会说:“德意志银行是世界上最危险的银行。” 德意志银行内部人心惶惶,本来以为在德意志银行工作是金饭碗,没想到一夜之内成了泥饭碗。不太愿意出镜头的银行行长Cryan为了安定人心,只能频频出镜。他给银行全体员工的内部信函中表示:现在有个别势力想挤垮德意志银行,借这次机会散布谣言,造成不明真相的人以为德意志银行危机重重。这里要告诉大家,德意志银行的流动资金达到前所未有的雄厚,现有2150亿欧元。走掉了10家对冲基金,我们还有200多家,还有2000万客户。 银行行长Cryan表示,美国的罚款太高,德意志银行不可能接受。如果不降低,德意志银行准备与美国政府上法庭。他亲自与美国司法部交涉,还算幸运,几天后据媒体报道,美国司法部同意将罚款降到54亿美元。 眼前的一场金融风波似乎过去了,德意志银行股票又开始升值。但金融危机的隐患并没消除,德国以及欧盟金融界还有许多深层问题正在逐步蔓延…… 2、从商业银行向投资银行转型 德意志银行从一个立足德国本土的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发展成跻身于国际金融界五强的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是喜?是忧? 创办于1870年的德意志银行从一开始就充满全球战略,成立两年后就在上海、横浜、伦敦等成立分行,并在世界各国投资铁路等大型项目,1914年被《法兰克福报》称为世界第一大银行。 只可惜德国经历一次大战、二次大战的厄运,使德意志银行只能屈居德国,依旧是一个商业银行。 直到1989年,当时的银行行长、59岁的Alfred Herrhausen是位很有社会责任感的银行家,他顶着国际金融界压力,提出要减免贫困国家的债务。另一方面,他不满意德意志银行依旧局限在储蓄、贷款的传统商业银行模式,顶着银行保守派的压力,要将德意志银行加强或转向投资银行,从事大规模的国际企业买卖、证券交易。 要进入国际金融市场,首先要引入传统德国所缺乏的英国金融文化。1989年11月27日他宣布,德意志银行将以27亿马克(13,8亿欧元)并购英国的150年老店、投资银行Morgan Grenfell。没想到三天后,Herrhausen就在法兰克福附近的巴德·洪堡住地附近,遭到左翼恐怖组织、第三代红色之旅RAF的暗杀,轰动欧洲,此谋杀案迄今尚未破案。 就在Herrhausen被暗杀的当天,德意志银行任命Hilmar Kopper为新一任行长,并在上任当天就签署了并购Morgan Grenfell的合约,当年年底就完成了整个控股。 德意志银行进入英国金融市场初年并不顺利,那完全是另一种金融文化,说白了,是金融投机文化。 Morgan Grenfell在从事交易时的冒险性,与严谨守法的传统德国文化格格不入,无法被德国总部接受,甚至许多德国银行家都听不懂英国银行家的金融语言。不久后就发生了第一个丑闻:一位英国部门经理将某基金炒作得过分,德意志银行不得不出面对受损的客户作出赔偿。 经过五年热身,德意志银行开始进军世界金融腹地美国纽约。1995年德意志银行以超高薪挖来美国Merrill Lynch银行的明星级银行家Edson Mitchell,其一人的年薪就超过所有12位德意志银行总部理事(包括行长)的总和。Mitchell带来50位金融专家,其中包括后来的德意志银行行长、导致这次德意志银行危机的印度人Anshu Jain。 1999年德意志银行又以98亿美元买下百年老店、美国第八大投资银行Bankers Trust。出价如此之高,连美国银行界都目瞪口呆。因为高价购买,导致德意志银行的股值都下降了5%。但当时的银行行长Rolf-E. Breuer却充满信心:“还没有一家德国银行、国际上还没有一家非美国的银行,像德意志银行那样在美国本土拥有这样的规模。这是第一次一个欧洲的综合性银行集中自己的财力和渠道,以自己特有的能力和经验,以这样的规模,立足于美国。”坐落在纽约的德意志银行大厦雄伟高大,可惜在911恐怖事件中主体部分严重被毁,无法再用。 德意志银行经过十年激战,从一个德国本土的商业银行,转型成世界级的金融巨鳄, 达到9000亿欧元的年交易额,2015年已成为世界第三大投资银行,也是世界最大的外汇交易银行,其10万员工中一半都在国外。例如2000年的年赢利近50亿欧元中,50%来自投资银行部分;2007年的60亿欧元赢利中,70%来自于投资银行。 银行规模大了,赢利和风险都增大了,企业文化也发生了深刻变化。与传统德国人的严谨作风相比,现在的银行经理们的冒险精神更大。上任德意志银行行长Jain在金融界丑闻不断,银行整天因为他忙着与人打官司、赔偿客户损失。但另一方面又不可否认,德意志银行的许多赢利还就是来自他主管的金融投资部门。危机优化部门经理、美国人William Shaw Broeksmit都已经退休在家,总感觉在自己的金融生涯中“作恶多端”,将被追查,结果自杀身亡。银行理事Mitchell也是冒险家,2000年圣诞前夕在美国坐自己的私人飞机——据说没有飞机驾驶执照的他要亲自驾机——发生空难而罹难。 行长和理事的工资奖金也今非昔比,前任行长Ackermann在金融危机前夕2006年的年薪1300多万欧元,而1998年时整个德意志银行的12位理事(包括行长)的工资总和只有1480万马克(755万欧元)。2009年发生了金融危机,理事们还在偷偷分红,因为还在赢利,引起社会公愤。 当然,更大的风险是交易额与自己本身的资本不成比例,以小搏大太过分,德意志银行会被美国金融界说成是“世界上最危险的银行”。 如果遇到风波,如现在所面临的诸多法律纠纷和罚款,银行流动资金就会出现窘境。今年10月4日在美国华盛顿召开了国际金融大会,与会者有世界各大银行、各国中央银行和财政部长。会上国际货币组织IWF就点名指出:“德意志银行属于那些必须相应改变运行模式的银行,以便让投资者确信,这些银行未来是能够承受风险的。”如果德意志银行出现危机,就涉及到9000亿欧元贷款。尤其在现今普遍低利息、低赢利、国际环境不稳定的时期,银行资金更容易出现短缺。 **3、欧洲银行界的危机与转型 ** 其实,德意志银行的状况在欧洲普遍存在,而欧洲1/3的银行就涉及到8,5万亿美元的贷款。 经历2008年的金融危机,全世界的国家债务和私人债务总额高达152万亿美元,其中1/3为国家债务,2/3为私人债务,这相当于全世界年总产值的252%。IWF警告说,现在世界经济形成了一个恶性循坏:债务阻碍了经济发展,经济发展缓慢又减缓了债务偿还。在这样的特别风险时期,如果银行界运作不健康,很快将导致新的金融危机。 如果分析欧洲金融界的现状,欧洲金融界的首要问题是银行太多,overbanked。 由于历史原因——19世纪的社会主义运动和20世纪的两场毁灭性战争——欧洲的美国式大银行较少,中小型银行遍布,而且各国无论国家大小,为了保障“金融主权”,都要设立本国的银行。德国的储蓄银行Sparkasse分布最多,还有分布很广的人民银行Volksbank,既不是股份公司,也不是有限公司,而是互助合作社Genossenschaft——工人之间“互助合作”,那是马克思的理想,到希特勒时代实现。即使大银行如德意志银行、商业银行,也在各处开分行。如果将银行量与国家经济总量相比,欧洲的银行量是美国的四倍。 这些银行规模虽小,五脏俱全,消耗很多管理费用,如房租和雇员。资本低,成本高,竞争大,利润小,把银行办成了廉价店Aldi,推行薄利多销。这对顾客当然很好,但对银行是致命的,这些银行怎么可能闲置许多资金来应付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学界、欧洲中央银行都指出这一问题,政府也看到。但要想改,谈何容易,1995年遍布全德的国家邮政局就开出了邮政银行——也算德国特色——还就是德国政府自己推出的项目,政府都要与私人银行争夺一分利。 比尔·盖茨早在1994年就说了:Banking is neccessary, Banks are not。 即人们需要银行业务,但不需要银行本身。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银行的许多业务如汇款、提款、签字、甚至证券等,都可以在网上或取款机里实现。即使咨询业务,可以通过客户银行帐户中的资金流动情况、流动结构,来优化客户的投资结构,介绍银行相应的金融项目,最多通过电话或网络视频来实现。这样,就可以减少银行数目,减少柜台人员,从而节省管理成本,提高赢利。但在今日的德国及欧洲的银行中,很难看到这些新技术的痕迹,还在沿用传统的工作方法。近期因为金融业危机,许多银行被迫开始转型,例如德国商业银行欲裁减9600员工,新聘几千专业员工;德意志银行也提出具体改革方案,关闭或合并不少分行。 德国和欧洲的贷款文化也与美国不同,私人或私营企业除了购买房产外,很少会去贷款的,因为大家都怕还不起,怕中了银行的哪个圈套,也怕繁琐的手续和经济担保等。而美国大企业就是靠证券上市来集资,中小型企业或个人就是靠银行贷款,所以银行在美国的作用要远高于在欧洲。 为了防止再度出现金融危机,欧盟制定了一系列繁琐的法律。 大银行还能有银行法方面的专业人士来消化和施行这些法,而对中小型银行或分行,便不知所措 ……这些,都限制了银行业务在平民中的展开。 这次造成金融业处处哀鸣的直接原因,是欧洲中央银行的低息政策,基本利息等于零,想以此刺激欧洲经济。 这对贷款者有利,房贷都不到1%利息,算计下来租房不如买房。但也因为房贷低,买房者多,把房地产价格炒上去了。低息对存款者不利,许多人勤俭节约存款,想以后靠存款利息来补充养老,现在,利息都没了。 低息对银行利弊不一。 对亏损银行,对靠拆了东墙补西墙的企业,贷款几乎不支付利息,可以无期限贷款或贷款延长,避免破产 ——这样苟延偷生的银行毕竟不是金融界主流。 低息对正常运作的银行却很不利。 普通的商业银行是靠支付利息来吸引客户存款或购买某金融项目,银行获得的资金以更高的利息贷款给需要资金的私人或企业,银行赚取这一进一出的利息差。央行的基本利息等于零后,进出的利息全都大幅度降低,银行利润就相当薄。而维持银行的基本支出并没有改变,于是银行就很难生存了。 所以,银行界埋怨欧洲中央银行人为地制造了这次危机。 社会上也认为,欧洲中央银行想以此手段在欧洲清理银行界门户,逼迫经营不善的银行关闭,欧洲本来就不需要这么多银行,事实上,欧洲的许多中小型银行就生存在倒闭的边缘——金融危机后,美国就是这样关闭了几百家中小型银行,迫使大型银行调整资金结构,以从结构上免除再次爆发金融危机。而欧洲想到的却只是制定新法律,而没有对银行采取血腥点的清理措施。 10月5日德国议会邀请欧洲中央银行行长Mario Draghi前来议会解释。但央行行长否认这样的说辞,认为这次银行危机完全是银行自己造成的,银行没有根据现有的经济和金融状况(包括低息),来对银行结构和作业方式作出相应的调整,从而造成银行亏损。Draghi明确指出,不要指望欧洲中央银行会同情这些银行,会作出相应的政策调整。 现在欧洲银行太多了,影响到欧洲金融的稳定——言下之意,欧洲央行采取丛林原则,就是要让一部分银行倒闭。
索罗斯是怎样击败英格兰银行的?
索罗斯击败英格兰银行的历程:索罗斯经过冷静地分析,认为新德国由于重建原东德,必将经历一段经济拮据时期。德国将会更加关注自己的经济问题,而无暇帮助其他欧洲国家渡过经济难关,这将对其他欧洲国家的经济及货币带来深远的影响。在1990年,英国决定加入西欧国家创立的新货币体系——欧洲汇率体系(简称ERM)。索罗斯认为英国犯了一个决定性的错误。索罗斯早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之时已预见到欧洲汇率体系将会由于各国的经济实力以及各自的国家利益而很难保持协调一致。在《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签订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一些欧洲国家便很难协调各自的经济政策。当英国经济长期不景气,正陷于重重困难的情况下,英国不可能维持高利率的政策,要想刺激本国经济发展,惟一可行的方法就是降低利率。索罗斯及其他一些投机者在过去的几个月里却在不断扩大头寸的规模,为狙击英镑作准备。索罗斯在这场豪赌中做空70亿美元的英镑,并持有60亿美元马克的多头头寸,同时,索罗斯考虑到一个国家货币的贬值(升值)通常会导致该国股市的上涨(下跌),又买入价值5亿美元的英国股票,并做空德国股票。1992年9月15日,索罗斯决定大量做空英镑。英镑对马克的比价一路下跌至2.80,虽有消息说英格兰银行购入30亿英镑,但仍未能挡住英镑的跌势。到傍晚收市时,英镑对马克的比价差不多已跌至欧洲汇率体系规定的下限。英镑已处于退出欧洲汇率体系的边缘。扩展资料:索罗斯的个人收益:索罗斯是这场袭击英镑行动中最大的赢家,曾被杂志称为打垮了英格兰银行的人。索罗斯从英镑空头交易中获利已接近10亿美元,在英国、法国和德国的利率期货上的多头和意大利里拉上的空头交易使他的总利润高达20亿美元,其中索罗斯个人收入为1/3。在1992年这一年,索罗斯的基金增长了67.5%。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索罗斯狙击英镑
美国硅谷银行为何股价暴跌六成
硅谷银行破产的原因是由于美联储加息导致美国国债利率曲线长期倒挂。2022年,美联储8次加息,累计加息450BP,最终导致美国国债收益率持续上涨,长短期美国国债收益率深度倒挂。美联储加息导致美国金融业去杠杆化。随着美国长短期国债收益率深度倒挂,银行业持续恶化,被迫去杠杆化。由于美联储加息,硅谷银行负债端成本持续上升,资产端由于债券价格持续下跌持续亏损,导致银行挤兑现象叠加,最终导致硅谷银行破产。2020年,美国硅谷银行从硅谷等地的科技公司吸收了大量无息活期存款,在资产端配置了大量长期持有至到期债券,占比一度高达60%。此后,随着美联储加息,硅谷银行持续亏损。
什么是影子银行,
影子银行是指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监管套利等问题的信用中介体系。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期限错配、流动性转换、信用转换和高杠杆。影子银行系统的概念由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执行董事麦卡利首次提出并被广泛采用,又称为平行银行系统,它包括投资银行、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债券、保险公司、结构性投资工具(SIV)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影子银行通过银行贷款证券化进行信用无限扩张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的核心是把传统的银行信贷关系演变为隐藏在证券化中的信贷关系。这种信贷关系看上去像传统银行但仅是行使传统银行的功能而没有传统银行的组织机构,即类似一个“影子银行”体系存在。扩展资料:当前银行业面临的三大主要风险包括防范平台贷款风险、房地产信贷风险和“影子银行”风险。影子银行的运作方式如下:某房地产商开发房产项目资金短缺,银行因监管等政策原因贷款额受限而不能直接向其贷款,信托公司以中间人角色出现,以房产商待开发项目为抵押,设计基于该项目现金流的理财产品,其周期一般为1年到1年半,并委托银行代销,由投资者购买,房产商获得项目资金,项目开发完毕并销售,房产商支付给银行托管费,信托公司服务费以及投资者收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影子银行
金融去杠杆进程及对银行业的影响分析论文
随着金融去杠杆监管措施的不断推进,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银行业扩张增速放缓。截至2017年4月末,银行业资产同比增速由2016年末的16%降至13%。2017年上半年,约4家全国性大中型商业银行总资产出现下降,多数银行二季度总资产增幅低于一季度。从不同类型的银行来看,今年以来中小银行扩张速度快于大银行的局面已经扭转,中小银行去杠杆逐步落实。今年一季度季报显示,五大行总资产较去年末增长3.67%,而8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仅增长0.81%,4家上市城商行资产增长3.64%。二是去杠杆推高同业负债价格,增加商业银行负债成本。受去杠杆政策影响,市场流动性相对紧张。虽然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和MLF维持适度流动性,但同业负债成本持续高位运行,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负债成本。三是去杠杆,压缩同业资产。去杠杆导致商业银行利差空间收窄,同时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同业资产操作。因此,商业银行的同业资产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如果用银行对金融机构债权规模来近似同业规模,同比增速将从去年四季度的20%以上下降到2017年6月末的11%。第四,去杠杆挤压“影子银行”,商业银行表外理财逐渐萎缩。商业银行去杠杆集中压缩了部分表外业务,导致表外融资进一步压缩,部分表外业务转回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去杠杆化的影响如下:三是流动性管理压力加大。目前流动性覆盖率仍处于达标过渡期,达标要求将逐年提高。但同业负债主要受外部因素影响,波动性较大,不利于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因此,去杠杆会进一步加大流动性管理的压力。(二)同业业务去杠杆化及其影响分析。金融去杠杆以来,同业业务受到抑制,增速下滑。3、4月份,同业存单净融资额也明显下降。股份制银行净融资额收缩最为显著,连续两个月下降超过80%。近期银行发行同业存单主要以滚动发行维持资产为主,新增发行增速得到控制。从去杠杆对同业业务的影响来看:第一,直接造成部分业务暂停。出于审慎考虑,银行经与监管机构和同业沟通,考虑到目前监管政策中存在尚未明确或自身把握不透的相关政策要求,已经暂停了部分同业业务的开展,具体包括:停止开展投资理财业务;暂停同业资金对接银行授信审批资产业务;暂不投资新的直贴票据的资管业务等。第二,导致同业业务规模压缩。在资产方面,由于投资理财、同业资金对接等业务的暂停,存量业务到期难以续接,资产规模不得不压缩。在负债方面,随着各机构同业业务规模的压缩,同业资金融出量将有所下降,从而影响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令银行被动下降规模。第三,业务创新基本停滞。目前同业机构对于监管尚未明确的业务都比较谨慎,市场缺乏创新环境,交易对手之间创新合作阻碍较大,创新业务模式难以形成。(三)银行资产管理业务去杠杆情况及影响分析自2014年开始,由于实体部门融资需求持续下滑,此前蓬勃发展的“非标”业务大幅萎缩。为维持必要的收益和规模扩张,影子银行体系转而通过委外加杠杆方式,将资金大量配置到债券、股票、私募股权等资产市场,本质上是利用了从央行获得资金成本较低、市场上存在相对高收益投资标的之间的套利机会。委外业务基本来自银行资金,委外管理人大多为券商、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银监会等监管部门此轮连发多道指令要求降低杠杆,引发了银行委外资金的赎回抛售风,对债市形成了压力。特别是一些小城商行被强制去杠杆,相应的资管公司或基金公司就必须以亏损为代价卖债,资产加速贬值。今年前三个月委外基金的规模缩量显著。统计显示,截至一季度末,有916只基金的资产净值在2亿元以下,其中有222只小基金的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占基金总数的27.2%。对资管行业而言,本轮去杠杆除了带来各类资管产品自身杠杆水平的下降之外,一个重要影响就是对委外管理人的洗牌。简单通道业务失去存在的基础,机构间的合作由此升级为优势互补;委外投资出现分化,在委外管理人的选择上,更加注重投资能力;市场将完善委外投资的管理机制,建立白名单机制,加强定期汇报和沟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规定委外管理人跟投比例等。这些都将对资管行业产生深远影响,引导行业回归资产管理的本质。(四)银行金融市场业务去杠杆情况及影响分析银行金融市场业务自营投资以债券投资为主,其中又以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重。债券市场加杠杆的通常方式是通过债券回购来进行融资,通过进行多次质押回购循环操作,让投资者购入数倍于自有本金的债券量,提高杠杆率。2014年至2016年10月我国债市出现持续近三年的牛市行情,中债银行间债券总指数累计上涨23.5%。银行债券投资的比重整体上升,2014年至2016年债券投资占金融机构资金运用的比重由13.1%提高到22.8%。2014年至2016年金融机构债券投资余额增速分别为15.6%、36.3%和25.3%。银行通过发行同业存单和理财产品主动负债所筹措的资金大量投资债市。截至2016年底,银行理财产品资金配置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为43.76%。在2016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中央提出要实施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金融市场去杠杆的一系列措施主要依赖货币政策调控以及产品层面监管政策的落地。主要措施如下:一是央行频繁使用创新货币政策工具调控货币市场,逐步抬升资金成本,迫使金融机构去杠杆并鼓励资本脱虚向实。二是调整场内质押式回购规则。2016年12月《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出台,2017年4月《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出台,从杠杆率限制、入库债券标准从严等方面修订了回购交易的业务规则。三是监管协同升级,陆续出台相关政策指引限制产品层面的杠杆率。自2016年起,“一行三会”陆续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托公司风险监管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对于产品杠杆明确提出监管要求。一系列去杠杆政策对金融市场产生的影响有:第一,银行间债市出现较为剧烈的调整。2016年11月份以来,随着货币政策由前期的稳健偏宽松逐渐转向稳健中性,监管推动金融去杠杆,银行间债市出现较为剧烈的调整,中债综合指数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初累计下跌3.44%,10年期国债收益率从2.73%上行至3.70%。第二,债券市场成交量明显缩减。今年一季度银行间债市现券日均成交量同比下降19%;4月份同比下降25%,环比下降22%,5月份同比下降21%,整个二季度同比下降19%。第四,市场利率走升并逐步向实体经济融资成本传导。在货币政策中性叠加金融去杠杆政策影响下,去年四季度以来货币市场利率中枢有所抬升。今年5月份,同业拆借加权平均利率为2.88%,分别比去年12月份和去年同期高0.44和0.78个百分点;质押式回购加权平均利率为2.8%,分别比去年12月份和去年同期高0.36和0.85个百分点。一般来看,货币市场利率向债券市场走势的传导总体较为顺畅,两者走势较为一致。去年四季度以来,债券收益率跟随货币市场利率上升而上升。1年和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由2016年10月末的2.17%和2.74%升至今年5月末的3.45%和3.61%。同理,货币市场利率走高也对银行贷款利率形成一定传导。今年3 月份,非金融企业及其他部门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53%,比去年12 月和去年同期分别上升0.26 和0.23 个百分点。在一般贷款中,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占比为58.57%,比去年12 月上升5.84 个百分点。第五,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近年来,随着货币供应方式变化,央行公开市场操作主要采用逆回购和 MLF,目的是“削峰填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基本稳定。调控方式的转变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投放要紧盯市场需求,在缓慢抬升资金成本的同时,还要确保不出现流动性危机。如此一来,央行货币政策工具操作频率加大,流动性投放的波动性增加导致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相应加大。金融去杠杆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一)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加大近年来,监管明确商业银行同业负债不超过全部负债的三分之一,而去杠杆加大了同业负债价格的波动率;同时,市场资金价格长期高位运行降低了部分企业的融资需求,宏观经济中M2增速出现明显下降,从而导致全社会存款增长难度加大,导致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难度进一步加大。(二)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渠道有待拓宽结合国际监管经验,2015年银监会正式印发《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从2016年开始,央行宏观审慎评估体系也将宏观资本充足率和杠杆率纳入管理范畴,重点对商业银行的资本数量和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加上近期出台的一系列监管措施,表外业务可能存在回流表内的趋势,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及杠杆率也存在管理压力。若商业银行未来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杠杆水平,就需要拓宽外部资本补充渠道,紧跟监管形势变化,积极通过各类资本工具的创新研究,增强资本外部补充能力。(三)监管政策细节亟待明确目前对于部分问题,监管部门与市场机构之间还存在分歧,沟通协调需要时间,同时考虑部分政策还需进一步明确标准,预计监管层从完成全部检查到监管政策执行细则出台仍需相当一段时间,这将对下半年受监管影响较大的同业业务开展产生影响。(四)业务判定标准有待明确从目前检查反馈来看,各地监管机构在具体业务问题上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需要银监会进行标准统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各地银监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也有所差别。多数分支机构仅对可以明确判断存在违反现行监管规定的业务提出整改要求,主要还是监管指标套利或者违规放贷等方面问题。对于一些涉及“同业空转”的判定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也有少数分支机构并未直接提出整改要求。政策建议(一)加强监管政策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去杠杆一方面要加强“一行三会”之间的信息共享和政策协调,统筹货币政策措施和金融监管措施的出台,避免政策叠加共振触发无序去杠杆风险。另一方面,要合理把握去杠杆的政策节奏和力度,避免引发银行过快压缩信贷和表外融资损害短期经济增长。金融监管方面,特别注意绝不为处置风险而引发新的风险。一是监管政策实行新老划断,新增部分按照新的监管标准进行,对存量业务允许存续到期后进行自然消化。二是合理安排过渡。自查督查和规范整改工作之间安排4至6个月的缓冲期,为银行实现合规达标预留时间。(二)加强风险提示和舆论引导银监会表示,立法工作要把防控金融风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要针对突出风险,及时弥补监管短板,排查监管制度漏洞,完善监管规制。银监会公布了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称今年将加快对银行股东代持、资管业务、理财业务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金融去杠杆更多着眼于通过化解金融风险以实现经济长久、平稳、持续增长。在此过程中,需把握好节奏,防止急于求成引发市场激烈动荡,因此应加强舆论引导,帮助市场形成稳定、有效的金融监管预期,实现制度协调、金融稳步去杠杆。同时,监管层应将监管重心前移,由注重事后控制转换为注重事前、事中控制。(三)加强监管合作、完善穿透式监管在现有分业情况下,需统筹金融信息统计工作,对风险摸底防控,重点排查,加强监管合作,实现穿透式监管,进一步提高风险信息披露标准和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水平,切实防止监管套利。长期来看,需要改革并完善适应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金融监管框架,针对资产管理业务构建和设计统一的整体监管框架,实现金融风险监管的全覆盖。(四)建议明确政策细则、统一政策执行标准对于风险资本计提、同业资金投资的嵌套穿透等相关问题,建议在充分调研和考虑业务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尽快明确相关政策,以免由于政策不明确而导致业务暂停。另一方面,建议统一各地监管分支机构的执行尺度。(五)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金融去杠杆旨在为实体经济的长效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的金融环境,但是经济持续、平稳增长的关键仍依赖于实体经济领域的改革。“脱实向虚”问题的症结在于实体经济的效率低下,其中快速攀升的企业债务杠杆、房地产泡沫、大量“僵尸”国企对金融资源的长期占用都是影响经济改革和提升效率的重要障碍,这些问题不解决,“脱实向虚”问题仍会卷土重来。显然,金融加杠杆是在实体经济复苏乏力的背景下产生的。长期来看,唯有协调推进经济领域和金融领域的各项改革,才能使金融回到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而实体经济效率的提高也将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进而实现经济和金融的良性循环,让商业银行积极回归本源,有效服务客户,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六)积极创新外部资本工具、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在维护金融稳定,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下,商业银行不论是从监管还是从自身经营的角度,都有必要进一步提高资本的质量和数量,目前商业银行外部资本补充主要包括股权融资、优先股和二级资本工具债几种方式,后续应进一步在监管机构的引领下,加强资本工具创新,为商业银行稳健发展提供支持。本文源自《债券》杂志相关问答:金融高杠杆有什么影响 答:金融高杠杆在放大收益的同时,会同时增大风险。最鲜明的例子就是08年金融危机,危机前美国投行赚得盆满钵满,危机后雷曼兄弟倒闭,世界经济大衰退。
银行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问题一:银行杠杆率、金融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银行杠杆率是存款准备金率的倒数 问题二:银行杠杆率是什么? 杠杆就是和跷跷板一样的,一头下去,另一头起来,如果支点不在中间,这头下去一点点,那头就抬起来很高。 所谓的杠杆率一般在期权、外汇保证金交易等里面比较常用。例如,你可以花1000美元就可以买到价值10万美元的英镑,等到英镑升值之后,你又可以出售手中的“英镑”,获取这价值10万美金的英镑所带来的买卖差价。这就是所谓的外汇保证金交易,其中10万/1000=100倍,就被称为杠杆率。如果在这笔交易中,美元兑英镑每增加(减少)1美元,则你的损失(收益)就增加100美元。 鼎字很辛苦,赚点分不容易。 问题三:什么是银行杠杆比率,具体计算公式是什么 杠杆率含义: 杠杆率的计算方式为一级资本除以总资产,包括表内和表外资产。表内资产按名义金额确定,表外资产则存在换算的问题。 其中对于非衍生品表外资产按照100%的信用风险转换系数转入表内,而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采用现期风险暴露法计算风险暴露。 计算公处: 杠杆率=(一级资本-一级资本扣减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资产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问题四:银行去杠杆化是什么意思? “银行去杠杆化”就是银行减少使用金融杠杆的过程。把原先通过各种方式(或工具)“借”到的钱退还出去的潮流。 问题五:银行资本杠杆率公式是什么样的 15分 银行杠杆比率公式:杠杆比率:(资本资产比率/自有资本率)=核心资本/资产。 问题六: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以及杠杆率是什么意思 所谓杠杆,从狭义上讲,是指资产与股东权益之比;从广义讲,则是指通过负债实现以较小的资本金控制较大的资产规模,从而扩大盈利能力或购买力。 自从次贷危机爆发以来,“去杠杆化”一词遍从国外一直流行到国内。所谓“去杠杆化”,是指公司或者个人减少使用金融杠杆,把原来通过各种方式“借”到的钱退还出去的这样一个潮流。 去杠杆化会的影响 那么,去杠杆化将如何影响当前的资本和资本市场呢?美国债券之王比尔・格罗斯的最新观点是,美国去杠杆化进程,已经导致了该国三大主要资产类别(股票、债券、房地产)价格的整体下跌。格罗斯认为,全球金融市场目前处于去杠杆化的进程中,这将导致大多数资产的价格出现下降,包括黄金、钻石、谷物这样的东西。“我们经常说总有机会存在于市场的某个地方,但我要说现在不是时候。”格罗斯表示,一旦进入去杠杆化进程,包括风险利差、流动性利差、市场波动水平、乃至期限溢酬都会上升。资产价格将因此受到冲击。而且这个进程将不是单向的,而是互相影响、彼此加强的。比如,当投资者意识到次贷风险并解除在次级债券上的投资杠杆时,那些和这些债券有套利关系的其他债券、持有这些债券的其他投资者以及他们持有的其他品种,都会遭受影响。这个过程可能从有“瑕疵”的债券蔓延到无瑕疵的债券,并最终影响市场的流动性,进而冲击实体经济。 杠杆率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中总资产与权益资本的比率。高杠杆率意味着在经济繁荣阶段,金融机构能够获得较高的权益收益率,但当市场发生逆转时,将会面临收益大幅下降的风险。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一般都采取杠杆经营模式。次贷危机爆发前,美国商业银行的杠杆率一般为10-20倍,投资银行的杠杆率通常在30倍左右。 杠杆率的优点 引入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补充手段,其主要优点为:一是反映股东出资的真金白银对存款人的保护和抵御风险的作用,有利于维持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水平,确保银行拥有一定水平的高质量资本(普通股和留存利润)。二是能够避免加权风险资本充足率的复杂性问题,减少资本套利空间。本次金融危机的教训表明,在新资本协议框架下,如果商业银行利用新资本协议的复杂性进行监管套利, 将会严重影响银行的资本水平。有关数据显示,一些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和杠杆比率出现背离。2008年年末,瑞士信贷(CreditSuisse)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3.1%,但杠杆比率只有2.9%;UBS核心资本充足率为11.5%,杠杆比率却只有2.6%。 通过引入杠杆率,能够避免过于复杂的计量问题,控制风险计量的风险。三是有利于控制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通过引入杠杆率,使得资本扩张的规模控制在银行有形资本的一定倍数之内,有利于控制商业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过快增长。 杠杆率的缺点 杠杆率也有其内在缺陷:一是对不同风险的资产不加以区分,对所有资产都要求同样的资本,难以起到鼓励银行有效控制资产风险的目的。二是商业银行可能通过将资产表外化等方式规避杠杆率的监管要求。三是杠杆率缺乏国际统一的标准和定义,同时对会计准则有很强的依赖性。由于杠杆率的相关项目主要来源于资产负债表,受会计并表和会计确认规则的影响很大,在各国会计准则有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该指标难以在不同国家进行比较。
银行去杠杆化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减少杠杆的过程,而“杠杆”指“使用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这种模式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为不少企业和机构所采用,但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资本市场向好时,高杠杆模式带来的高收益使人们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等到资本市场开始走下坡路时,杠杆效应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风险被迅速放大。对于杠杆使用过度的企业和机构来说,资产价格的上涨可以使它们轻松获得高额收益,而资产价格一旦下跌,亏损则会非常巨大,超过资本,从而迅速导致破产倒闭。扩展资料:金融危机爆发后,高“杠杆化”的风险开始为更多人所认识,企业和机构纷纷开始考虑“去杠杆化”,通过抛售资产等方式降低负债,逐渐把借债还上。这个过程造成了大多数资产价格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的下跌。当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去杠杆化时,一般不会对中国产生显著的负面效应。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经济目前受到的最严重的影响表现在,国际商业银行在缩减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过程中,贸易信贷也受到了波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去杠杆化
银行去杠杆化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减少杠杆的过程,而“杠杆”指“使用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这种模式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为不少企业和机构所采用,但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资本市场向好时,高杠杆模式带来的高收益使人们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等到资本市场开始走下坡路时,杠杆效应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风险被迅速放大。对于杠杆使用过度的企业和机构来说,资产价格的上涨可以使它们轻松获得高额收益,而资产价格一旦下跌,亏损则会非常巨大,超过资本,从而迅速导致破产倒闭。扩展资料:金融危机爆发后,高“杠杆化”的风险开始为更多人所认识,企业和机构纷纷开始考虑“去杠杆化”,通过抛售资产等方式降低负债,逐渐把借债还上。这个过程造成了大多数资产价格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的下跌。当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去杠杆化时,一般不会对中国产生显著的负面效应。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经济目前受到的最严重的影响表现在,国际商业银行在缩减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过程中,贸易信贷也受到了波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去杠杆化
去杠杆化银行为什么会发生挤兑
去杠杆化银行会发生挤兑,是因为当银行资产负债比例达到法定要求时,为了将资产负债比例降低至合法的水平,偿付部分债权人的债务,可能需要超出银行的自有资本,从而可能会使银行发生挤兑。挤兑的风险,尤其是在货币市场条件不稳定、资本流动性差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所以,银行要有规划,制定正确的去杠杆化策略,加强内部监管,完善收益管理,以防挤兑风险的发生。
银行去杠杆化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减少杠杆的过程,而“杠杆”指“使用较少的本金获取高收益”。这种模式在金融危机爆发前为不少企业和机构所采用,但在金融危机爆发时会带来巨大的风险。当资本市场向好时,高杠杆模式带来的高收益使人们忽视了高风险的存在,等到资本市场开始走下坡路时,杠杆效应的负面作用开始凸显,风险被迅速放大。对于杠杆使用过度的企业和机构来说,资产价格的上涨可以使它们轻松获得高额收益,而资产价格一旦下跌,亏损则会非常巨大,超过资本,从而迅速导致破产倒闭。扩展资料:金融危机爆发后,高“杠杆化”的风险开始为更多人所认识,企业和机构纷纷开始考虑“去杠杆化”,通过抛售资产等方式降低负债,逐渐把借债还上。这个过程造成了大多数资产价格如股票、债券、房地产的下跌。当国际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去杠杆化时,一般不会对中国产生显著的负面效应。在这一问题上,中国经济目前受到的最严重的影响表现在,国际商业银行在缩减其资产负债表规模的过程中,贸易信贷也受到了波及。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去杠杆化
银行业去杠杆化 是什么意思
去杠杆化”是从“金融产品的去杠杆化”开始的。金融创新繁荣时期,在众多证券化的资产基础上,产生了大量衍生结构性金融产品,如CDO、CDS等,这就是“金融产品的杠杆化”。当美国房地产价格开始下行、房贷违约率上升时,其影响首先体现在各种建立在次级按揭房贷基础上的衍生产品的价格上。这是由于杠杆化操作,衍生产品能够放大内在资产价值的变化。“金融产品的去杠杆化”就是此类衍生性金融产品市场灰飞烟灭的过程。 “去杠杆化”的第二阶段,是“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一段时间以来,不仅投资银行,连商业银行都购买了大量杠杆化的金融产品。这些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包括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和投资银行在短期资金市场(如票据)上的融资。低利率和充裕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然而,由于投资衍生产品造成的巨大损失,迫使银行减记不良资产,并大幅减少其资产负债表整体对风险类资产的暴露。这就是“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 “金融机构的去杠杆化”大大消弱了金融机构的中介功能。具体表现在信贷成本大幅上升,借贷条件变得异常苛刻。这使那些长期依赖金融机构,获得部分短期资金来源的各类机构投资者(如对冲基金),成了无源之水,从而不得不出售其所持资产(尤其是风险较高的资产)来保持足够的现金水平,以备不时之需(如投资者的赎回)。这就是“去杠杆化”的第三阶段——“投资者的去杠杆化”。 “去杠杆化”的第四阶段,是“消费者的去杠杆化”。投资者出售资产,加剧了各类资产(尤其是房地产)价格的缩水并产生负财富效应,这使以英美家庭部门为代表的消费者所能做的惟一选择,就是增加净储蓄,以缓冲家庭净财富的萎缩,而这只能通过减少举债或提高储蓄率来实现。以消费的放缓为代价的储蓄增加,反过来进一步加剧了实体经济基本面恶化的速度和程度。 面临经济基本面的恶化,各国政府纷纷出台刺激经济的政策方案。政策的效果不仅是政府主导的支出规模的函数,而且也取决于其“乘数效应”的大小。如果要放大“乘数效应”,则要求有关政府的支出,尽量用于购买在本国制造的产品。否则,刺激效应会通过进口而“漏出”到本国经济系统之外,不能使本国经济受益。这就为贸易保护提供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各国政府“各扫门前雪”的结果,就是导致“去杠杆化”的第五阶段,也是其最高阶段:“全球经济的去杠杆化”,或称之为“去全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