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1、银行贷款。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bai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2、股票筹资。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3、债券融资。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
债权融资计划是什么
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是一样的吗?
不一样。从名字就可以看出来。债务融资又叫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一个是通过将手头持有的现金等价物转移获得资金,一个直接通过增加负债获得资金。
债权融资的融资风险
负债有利于控制经营者的“道德风险”,但企业利用负债融资也可能导致股东的“道德风险”,股东的这种“道德风险”行为主要表现在:(1)股东存在着将债权人的财富转移到自己手中的激励,手段有两种,其一是利用股权政策逃债。在投资无法改变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可以将负债筹集到的资金作为红利支付的来源,分配给股东;而在投资政策可以变更的情况下,股东及经营管理者就有可能削减投资,增加红利。其二是资产替代行为(asset substitution effect)。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前提下,经营管理者有可能在投资决策时放弃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项目而选择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从而产生替代行为,使债权人面临过大风险。(2)股东及企业经营者有可能出现因债务超过使股东放弃对债权人而言有利的项目的投资不足现象,从而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由上述分析表明: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在风险控制上各有优势,但两种融资方式对企业经营风险,从而对金融体系风险的控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负债融资有利于抑制企业因股权融资而引起的经营管理者道德风险,但却有可能导致股东道德风险行为的发生。因此,为建立经营管理者和股东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的负债融资额必须选择在使这两种类型的道德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水平上。单纯倾向于某种融资方式的选择,并不能达到金融风险控制的目的,只有两种方式的合理选择与组合,才能为金融风险的防范增加保证机制。
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债务融资的特点: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4.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5.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二、债务融资的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融资总额公式
债务融资额总额=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长期借款+应付债券。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短期借款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包括生产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等。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是反映企业各种非流动负债在一年之内到期的金额,包括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和应付债券。其他流动负债是指用以归纳债务或应付账款等普通负债项目以外的流动负债的资产负债表项目,一般包括或有负债。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有什么区别?
(一)风险不同 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发展公司债券相比,公司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发行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因此,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 (二)融资成本不同 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 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增募股本的方式进行虹信融资,现有的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因此,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发行新股融资,而且,随着新股的发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数目必将增加,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股价下跌,进而对现有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 (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 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资金的杠杆收益,无论企业盈利多少,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债权人事先约好的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而且利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当企业盈利增加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杠杆收益,而且企业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以便更加灵活主动的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其资本结构趋向合理。
债权资产包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具有如下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客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债权融资的方式有哪几种
债务融资方式如下:私人信用、企业间商业信用、租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债券融资属于直接融资,在直接融资中,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在市场上融资,借贷双方存在直接对应关系;在间接融资中,贷款活动必须由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进行,银行吸收社会存款,然后贷款给需要资金的部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融资和债务融资的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债务融资的特点:1.短期性债务融资筹集的资金具有使用上的时间性,需到期偿还。2.可逆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负有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3.负担性企业采用债务融资方式获取资金,需支付债务利息,从而形成企业的固定负担。4.流通性债券可以在流通市场上自由转让。5.股权融资所得资金属于资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股东的收益来自于税后盈利的分配,也就是股利;债务融资形成的是企业的负债,需要还本付息,其支付的利息进入财务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二、债务融资的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区别如下:1、风险不同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发展公司债券相比,公司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发行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因此,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2、融资成本不同从理论上讲,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3、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增募股本的方式进行虹信融资,现有的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就会被稀释,因此,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发行新股融资,而且,随着新股的发行,流通在外面的普通股数目必将增加,从而导致每股收益和股价下跌,进而对现有股东产生不利的影响;4、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资金的杠杆收益,无论企业盈利多少,企业只需要支付给债权人事先约好的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而且利息可以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作用,当企业盈利增加时,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获得更大的资本杠杆收益,而且企业还可以发行可转换债券和可赎回债券,以便更加灵活主动的调整公司的资本结构,是其资本结构趋向合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营企业经营债权融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私人信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资本市场融资;企业间的商业信用;租赁;利用外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业绩优良、成长性强的企业应该采取股权融资还是债权融资?为什么?
1、股权融资行为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现金不足的消极信号,可能导致市场低估公司价值,并且股权扩张会导致权益被稀释和股东的控制权收益丧失。2、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当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低于负债利息率时,或当企业的所得税率较低,债权融资的税收收益很小时才选股权融资。3、因此,对于业绩优良、成长性强的企业采取债券融资比较适合,这种方式成本较低、不会稀释股权、债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对于经营不善的企业,如果采取债券融资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这种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这种企业适合股权融资。
什么是债权融资?什么是股权融资?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企业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必然会有资金需求。融资即对资金的融通,是企业为满足对资金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融资租赁则是一种融资技术。 按性质分类,有两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即通常所说的借债,即融通的资金构成企业的负债,债权人对债务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企业需要按约定到期偿还。股权融资即通常所说的募集股本或增加新的股东,融通的资金不构成企业的负债,不需要偿还,但构成企业的股权,持股者承担经营的风险,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企业借债的后果,首先是必须按期还本付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上升;企业的投资利润率有可能下降;但原股东的权益份额不变。下列情况适合采用债权融资: (1)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缺乏资金; (2)企业在市场营销、技术内涵和管理经验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和水平; (3)借债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不会恶性上升; (4)企业的投资利润率较好。 企业募集股本的后果:首先,对募集的股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下降;企业的投资利润率可能上升;但原股东的权益份额相对降低。下列情况适合采用股权融资: (1)企业的经验和发展缺乏资金; (2)企业在市场营销、技术内涵和管理经验上,需要新的股东的经验; (3)新股东加入后,原股东的权益份额不会恶性下降; (4)企业的投资利润率较差,需要在管理上进行调整。
企业债权融资能力怎么衡量?
一般分财务因素、非财务因素两大方面评估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财务因素需要分析的因素有:[财务结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或有负债比率等;[营运能力]现金流量结构、应收帐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主营收入现金率、固定资产周转速度等;[盈利能力]毛利率、主营业务利润率、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利息保障倍数等,其他还有管理水平评价、资金需求合理性分析等。财务分析的主要目的是确定偿债能力和融资的必要性、融资数额的合理性。非财务因素需要分析的因素有:行业分析、经营者素质评价、市场竞争能力分析等等。非财务因素分析的主要目的是评估企业的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政策、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实际是不确定性因素分析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
债权融资计划和ppn区别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 收益 类产品,采用备案制发行,交易场所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PPN,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计划与PPN的区别: 在发行额度上,债权融资计划备案规模以5亿元以下为主,挂牌规模以3亿元以下为主,这些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归还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PPN无具体要求,不受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 债权融资计划的受评主体是其份额,PPN的受评主体是定向工具。 在还款来源上,债权融资计划是基础资产现金流或发行人整体信用偿付,PPN仅发行人整体信用偿付。
债权融资有哪些主要形式
法律主观: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有: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债务融资和债权融资一样吗
不一样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券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向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出售债券、票据筹集营运资金或资本开支。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借出资金,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并获得该公司还本付息的承诺。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区别和联系有哪些?
联系: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且它们之间的收益率相互影响。因为总体而言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证券市场上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的变动,会引起另一种融资手段收益率发生同向变动。它们的区别则主要有以下五点:权利不同。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期限不同。收益不同。风险不同。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总股本同时增加。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都需要什么费用?
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股权融资 是指资金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借助股票这一载体直接从资金盈余部门流向资金短缺部门,资金供给者作为所有者 ( 股东 ) 享有对企业控制权的融资方式。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 2) 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 (3) 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市公司融资成本上市公司融资时既要向资金融出方支付资金使用费,又要向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企业融资及其支付在一期发生时,融资成本就是这些费用与融资额之比。但实际中企业支付给股权人的股利或债权人的利息和本金往往是在多个时期支付的,需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为此本文借鉴Fama和French(2001)的研究,定义融资成本为使因融资支付的现值等于当前融资额的内部报酬率,即中的ρ,其中F为融资额,Ct为t期融资方支付的费用、股息或利息。上市公司被大股东控制时,融资中的大股东成本才是真正影响上市公司融资的成本,如果股权融资比债权融资对大股东有利,大股东就会选择股权融资,否则大股东就会选择债权融资。在融资中起作用的成本是大股东的成本。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的二元结构使非流通股大股东价值变化与二级市场股价变化不一致,融资中的大股东成本与中小股东成本并不相同。上市公司融资的大股东成本1、债权融资成本企业债权融资时要向债权人支付的利息,向有关中介支付中介费用,考虑到企业债务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有企业债权融资成本。其中ρd是债权融资成本,i是利率,τ是所得税税率,cd是融资时发生的中介费等其他费用,F是融资额。当Cd相对利息支出较小时,有即债权融资成本。由于债务资本的利息支出由公司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分担,上市公司债权融资成本也是大股东的融资成本。股权融资成本以配股为例,上市公司股权融资的大股东成本包括:支付给中介机构的费用、支付给其它新增股本的企业未来收入;另外配股引发的大股东权益资本价值变化也是融资成本的构成部分,如果大股东权益资本价值因配股增加,就产生“负费用”抵扣配股中大股东成本,否则增加配股中大股东成本。这样,有其中ρe就是配股中大股东成本。其中F=P SEO △Vol为配股资金额,△Vol为新发行的股本,PSEO 为配股价,rt F是t期支付给新增股本的收益,Cf 为支付给中介的费用率,G为大股东权益资产价值变化。当时,即配股中大股东成本。由于上市公司配股往往溢价发行,部分资金会被原来的股份占有,这样新增股本的占用的未来收益率为其中ROE是配股后的净资产收益率,PSEO是配股价,NAPS是配股后每股净资产。进一步考虑配股对每股净资产的影响,有其中Vol -1为配股前上市公司的总股本,NA-1为发行前净资产总额。综合上面分析可见,配股中大股东成本与公司未来收益、配股溢价幅度以及大股东相对流通股股东的认购比例紧密相关。公司未来收益较低、配股溢价幅度较高、大股东相对流通股东配股比例较低时,大股东成本较低;否则大股东成本可能较高。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分析: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方式主要可分为六类:1、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2、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3、租赁。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5、从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6、利用外资。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以上列举了六种类型的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来说,其负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是多种负债形式的组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所具备的条件,决定本企业的举债结构,并随时间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这一举债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二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什么是债权债务融资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联系和区别
(一)含义不同股权融资含义:股权融资也是所有权融资,是公司向股东筹集资金,是公司创办或增资扩股是采取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获得的资金就是公司的股本,,由于它代表着对公司的所有权,故称所有权资金,是公司权益资金或权益资本的主要构成部分。发行股权融资使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被公司所筹集,并且能够在公司存续期间被公司所运用。债权融资含义: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二)特点不同股权融资特点:长期性股权融资筹措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不可逆性企业采用股权融资勿须还本,投资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场。无负担性股权融资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与否和支付多少视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债权融资特点:拥有资金使用权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提高资金回报率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控制权清晰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三)特征不同股权融资的特征:(1)筹集的资金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这对保证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极为有益。(2)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股利的支付多少与支付与否视公司有无盈利和公司的经营需要而定,没有固定的到期还本付息的压力,给公司带来的财务负担相对较小。(3)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公司的股份,使公司资本大众化,分散了风险。(4)发行新股,可能会稀释公司控制权,造成控制权收益的损失。(5)融资渠道股权融资是私募发售,公开市场发售债权融资是银行信用项目融资。(6)风险上债权性融资的风险要高于股权融资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第一百六十二条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的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区别有以下几点:(一)风险不同: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二)融资成本不同:股权融资的成本高于负债融资,这是因为:一方面,从投资者的角度讲,投资于普通股的风险较高,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也会较高;另一方面,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三)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四)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发行普通股是公司的永久性资本,是公司正常经营和抵御风险的基础,主权资本增多有利于增加公司的信用价值,增强公司的信誉,可以为企业发行更多的债务融资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都包括了哪些
法律主观:债权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私人信用;商业信用;租赁;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从资本市场融资;外资等方式来进行债权融资。 一、私人信用 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 二、企业间的商业信用 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 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 四、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 五、从资本市场融资 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条中小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时,其应收账款的付款方,应当及时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国家鼓励中小企业及付款方通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
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债权融资模式介绍: 1、国内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在很多国家,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都是最高的。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不同,对融资渠道的选择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种风险小、成本低的资金,银行贷款是最合适的。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合理利用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取得经营成功的重要手段。 2、国外银行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顾名思义,是由外资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对于银行业的开放是逐步推进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取消了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贷的审批,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对象的限制。这意味着以前只有对三资企业、港澳台和外国人提供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以把外汇业务服务对象扩大到中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由于现获准在华经营的都是世界著名并在全球拥有广泛分支机构且与同业签有协议的大银行,通过这些银行办理外汇业务,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而且节省了资金在途的利息,还可以免去因中外银行间的中转而额外支付的手续费。在不久的将来,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可以在完全相同的领域和条件下,向所有的中国企业和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外资银行开展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3、发行债券融资 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4、民间借贷融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处于地下状态。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我国广东、江浙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量大。市场存在现实需求决定了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并且业务兴旺。这种需求表现为: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中小企业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资金支持,但在正规融资渠道又受到长期排斥。另一方面,民间又确有大量的游资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正是这样的资金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并使之愈演愈烈。 5、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6、融资租赁融资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
法律分析:股权融资也是所有权融资,是公司向股东筹集资金,是公司创办或增资扩股是采取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十)从事银行卡业务;(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的公司价值一样吗?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 的企业价值不一样。 对企业而言,股权融资的风险通常小于债权融资的风险,股票投资者对股息的收益通常是由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发展的需要而定,与发展公司债券相比,公司没有固定的付息压力,且普通股也没有固定的到期期日,因而也不存在还本付息的融资风险,而企业发行债券,则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此种义务是公司必须承担的,与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水平无关,当公司经营不善时,有可能面临巨大的付息和还债压力导致资金链破裂而破产,因此,企业发行债券面临的财务风险高。 对于筹资公司来讲,股利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不具备抵税作用,而且股票的发行费用一般也高于其他证券,而债务性资金的利息费用在税前列支,具有抵税的作用。因此,股权融资的成本一般要高于债务融资成本。
债权融资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1.企业经营者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2.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3.租赁。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融资租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形式。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 。但是银行一般要求比较高,所以企业要想获得贷款还是比较难的。5.从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南京紫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甲良介绍:发行债券一般要求比较高,很多企业不能满足要求。6.利用外资。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以上列举了六种类型的企业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企业来说,其负债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是多种负债形式的组合,企业应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资金状况及所具备的条件,决定本企业的举债结构,并随时间及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随时调整这一举债结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债权融资的种类包括哪些
法律主观:债权融资的种类包括: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借款融资;或者发行新的公司债券。借款融资包括银行借款、或者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借款融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债权融资的模式有几种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的模式有质押融资、股权转让融资、借贷融资等;或者也可以分为银行贷款融资、企业债券融资、融资租赁融资、信用担保融资、民间借贷融资五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债权融资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的模式有质押融资、股权转让融资、借贷融资这三种;或者也可以分为银行贷款融资、企业债券融资、融资租赁融资、信用担保融资、民间借贷融资这五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债权融资的定义与特点
法律分析:企业的融资方式按大类来分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等。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有以下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依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债权融资是怎么回事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都有哪些形式
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有: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资产支持下的中长期债券融资、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政府间贷款、世界金融组织贷款和私募债权基金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下开展贷款业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企业债权融资包括哪些
企业债权融资包括哪些融资手段:1、私人信用民营企业老板的私人信用,相当于民间的私人借款。这是民营企业债权融资的独特方式;即是最不规范的企业融资方式,也是民营企业内最普遍的融资方式。融资金额一般较小,稳定性难以确定。2、企业间的商业信用这是以应付购货款和应付票据的方式从供货厂家进行资金筹集的一种方法,即通过企业间的商业信用,利用延期付款的方式购入企业所需的产品,或利用预收货款、延期交付产品的方式,从而获得一笔短期的资金来源。3、租赁现代租赁是一种商品信贷和资金信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对需方企业来讲,它具有利用租赁业务“借鸡生蛋,以蛋还钱”的特点,以解决企业的资金不足,减少资金占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目前租赁的形式很多,有经营租赁、代理租赁和融资租赁等。4、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这种方法能够比较容易而迅速地达到融资的目的,其具体方式有票据贴现、短期借款、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但是要大量及时取得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却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贷款人特别重视资金的安全性,并为此对企业提出了系统的财务指标控制如资产负债率、增长率、利润率等,尤其在企业暂时陷入困境时,很难满足银行的一系列要求。5、从资本市场融资企业可以通过在金融市场发行债券的方式融资,这主要用于筹集长期资金的需要。目前,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偏小,品种单一,有待于进一步完善。6、外资其形式主要有卖方信贷、买方信贷、补偿贸易、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债权融资的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债权融资是怎么回事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 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具有以下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区别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风险不同。前者没有固定的股利负担,后者必须承担按期付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2、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前者消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后者没有。3、对企业的作用不同。前者筹集的资金具有永久性,后者只拿到资金使用权而非所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第一百二十六条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具有如下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 债权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 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 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
债权融资计划和ppn区别
债权融资计划是指融资人以非公开方式挂牌,向具备相应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债权性固定收益类产品,采用备案制发行,交易场所为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 PPN,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行为。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称为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债权融资计划与PPN的区别: 在发行额度上,债权融资计划备案规模以5亿元以下为主,挂牌规模以3亿元以下为主,这些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项目的建设、归还借款和补充运营资金。PPN无具体要求,不受净资产40%的比例限制。 债权融资计划的受评主体是其份额,PPN的受评主体是定向工具。 在还款来源上,债权融资计划是基础资产现金流或发行人整体信用偿付,PPN仅发行人整体信用偿付。
股权与债权融资方式的区别在哪
一、股权与债权融资方式的区别在哪1、股权与债权融资方式的区别在于:(1)风险不同;(2)融资成本不同;(3)对控制权的影响不同,债券融资虽然会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能力,但它不会削减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力,如果选择股权融资的方式进行融资,现有的股东的股权会被稀释。因此,对发展良好的企业一般不愿意进行股权融资。(4)对企业的作用不同,股权融资对企业来说是获得永久性的资本,能更好的帮助企业抵御风险。二、股权融资的优势股权融资在企业投资与经营方面具有以下优势:(1)股权融资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一般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理组成,相互之间形成多重风险约束和权利制衡机制。降低了企业的经营风险。(2)在现代金融理论中,证券市场又称公开市场,它指的是在比较广泛的制度化的交易场所,对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进行买卖活动,是在一定的市场准入、信息披露、公平竞价交易、市场监督制度下规范进行的。与之相对应的贷款市场,又称协议市场,亦即在这个市场上,贷款者与借入者的融资活动通过直接协议。在金融交易中,人们更重视的是信息的公开性与可得性。所以证券市场在信息公开性和资金价格的竞争性两方面来讲优于贷款市场。(3)如果借款者在企业股权结构中占有较大份额,那么他运用企业借款从事高风险投资和产生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将大为减小。因为如果这样做,借款者自己也会蒙受巨大损失,所以借款者的资产净值越大,借款者按照贷款者的希望和意愿行事的动力就越大,银行债务拖欠和损失的可能性就越小。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各有优缺点,对于有融资需求的公司来说,首先需要判断自己满足哪种类型的融资方式,之后,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判断哪种融资方式可以为自己带来更多的经济利益。
债权融资的优点和缺点
法律分析:1、优点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成本较低、融资的速度也较快,并且方式也较为隐蔽。租赁优点在于企业可以不需要为购买运输工具进行融资,因为融资的成本是比较高的。此外,租赁很有可能使企业享有更多的税收优惠。最后,租赁可以增加企业的资本回报率,因为它减少了总资本。2、缺点债权融资缺点是当企业陷入财务危机或者企业的战略不具竞争优势时,还款的压力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租赁不足之处在于企业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是有限的,因为资产的所有权不是企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债权融资与债务融资的区别
法律主观:融资方式及企业融资的渠道它可以分为两类,债务性融资和权益性融资,前者包括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后者主要指股票融资债务性融资构成负债企业要按期偿还约定的本息,债权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对资金的运用也没有决策权,权益性融资构成企业的自有资金,投资者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债务融资和股权融资都是直接融资具有流动性较高、分散性、信誉差异性较大、部分不可逆性和相对较强的自主性等特点,其代表分别是债券和股票,且它们之间的收益率相互影响。它们的区别则主要有以下五点:1.权利不同。债券是债券凭证,债券持有人与债券发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者只可按期获取利息及到期收回本金,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股票是所有权凭证,股票所有者是发行公司的股东,股东一般用有表决权,可以通过参加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审议与表决,行驶对公司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2.发行目的及主体不同。发行债券是公司追加资金的需要,它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发行股票则是股份公司创立和增加资本的需要,筹措的资金列入公司资本。而且发行债券的经济主体很多,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一般都可以发行债券,但能发行股票的经济主体只有股份有限公司。3.期限不同。债券一般有规定的偿还期,期满时债务人必须按时归还本金,因此,债券是一种有期证券。股票通常是无须偿还的,一旦投资入股,股东变不能从股份公司抽回本金,因此股票是一种无期证券,或称“永久证券”。但是,股票持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转让收回投资资金。4.收益不同。债券通常有规定的票面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经营情况而定。5.风险不同。股票风险较大,债券风险相对较小。这是因为:第一,债券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属于费用范围;股票的股息红利是公司利润的一部分,公司只有营利才能支付,而且支付顺序列在债券利息支付和纳税之后。第二,倘若公司破产,清理资产有余额偿还时,债券偿付在前,股票偿付在后。第三,在二级市场上,债券因其利率固定、期限固定、市场价格也较稳定;股票无固定期限和利率,受各种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的影响,市场价格波动频繁,涨跌幅度较大。 收起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在哪
法律分析:融资的性质不同。股权融资是以企业自身的股权稀释为代价,面向资本市场的一种招募合伙人方式的融资。融资的目的不同。融资的力度与难度不同。回收方式不同。也可以说是退出方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不得由该债权出让方银行以任何方式承担显性或者隐性回购义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股权投资资金用于偿还企业银行债权的,不得由该债权人银行使用资本金、自营资金、理财资金或其他表外资金提供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融资。第二十九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应当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
什么是债权融资?什么是股权融资?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况?
答:企业的目标是实现股东财富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为了实现企业的目标,必然会有资金需求。融资即对资金的融通,是企业为满足对资金的需求而采取的措施。融资租赁则是一种融资技术。 按性质分类,有两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即通常所说的借债,即融通的资金构成企业的负债,债权人对债务不承担任何风险,而企业需要按约定到期偿还。股权融资即通常所说的募集股本或增加新的股东,融通的资金不构成企业的负债,不需要偿还,但构成企业的股权,持股者承担经营的风险,享有按股分红的权利。 企业借债的后果,首先是必须按期还本付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上升;企业的投资利润率有可能下降;但原股东的权益份额不变。下列情况适合采用债权融资: (1)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缺乏资金; (2)企业在市场营销、技术内涵和管理经验方面有一定的经验和水平; (3)借债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不会恶性上升; (4)企业的投资利润率较好。 企业募集股本的后果:首先,对募集的股本金不需要还本付息;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下降;企业的投资利润率可能上升;但原股东的权益份额相对降低。下列情况适合采用股权融资: (1)企业的经验和发展缺乏资金; (2)企业在市场营销、技术内涵和管理经验上,需要新的股东的经验; (3)新股东加入后,原股东的权益份额不会恶性下降; (4)企业的投资利润率较差,需要在管理上进行调整。
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的区别在哪
1、融资的性质不同。股权融资是以企业自身的股权稀释为代价,面向资本市场的一种招募合伙人方式的融资。而债权融资,是通过企业的固定资产、专利权等资源,亦或是通过中介机构担保等方式,让企业在金融机构获得借贷的一种方式,其实质是企业的负债,也就是债权的增加。在直观点说就是企业支付一定费用或利息,借的款。2、融资的目的不同。股权融资除了解决企业一定的财务资金问题,有时候,也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资源互助,就是用投资企业的资源帮助被投资企业快速发展。而债权融资是纯粹的财务融资,借款方仅仅是融资企业的金主。3、融资的力度与难度不同。股权融资的难度相对较大,因为需要投资企业承担一定的风险,可当融资成功后,会有极大的溢价空间,也就是说本来是1的股权,可能会定价为10,带来融资资金,以及资本溢价,用财务的语言说就是资本公积的增加。而债权融资却往往是把1变成0.7甚至更低。因为当金融机构评价可以给予贷款额度时,是对你的资产打折后给予的折价刻额度。4、回收方式不同。也可以说是退出方式不同。股权融资的退出方式是多样的,从天使投资人的,全力支持,甚至不需要退出,到VC的以新三板挂牌等为条件的退出,再到PE投资人的对赌条款的退出等。而债权融资就是到还款期后,本金和利息归还即可《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收购银行债权应当严格遵守洁净转让、真实出售的原则,通过评估或估值程序审慎评估债权质量和风险,坚持市场化定价,实现资产和风险的真实完全转移。银行债权评估或估值可以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会同银行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后确定,也可以由独立第三方实施。银行债权转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也可在评估或估值基础上自主协商确定公允价格,允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折价收购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后,由企业将股权投资资金全部用于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当与企业约定在合理期间偿还银行债权,并约定所偿还银行债权的定价机制,确保按照实际价值偿还银行债权。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企业约定必要的资金用途监管措施,严格防止企业挪用股权投资资金
债权融资都有哪些风险
债务融资,相对股权融资面对的风险较简单,主要有担保风险和财务风险。作为债务融资主要渠道的银行贷款一般有三种方式: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担保贷款,为了减少风险,担保贷款是银行最常采用的形式。企业向银行借钱,先要找一家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做担保人,对银行贷款承担联带责任,当民营企业寻找担保企业时,往往对方的要求你也承诺为对方做担保向银行贷款,这种行为称之为互保。大量的互保容易使企业间形成一个担保圈,一旦圈中一家企业运作出现问题,就有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导致其他企业面临严重债务危险。财务风险主要指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出现问题,当企业用债权方式进行融资时,财务费用的增加会对企业经营造成很大压力,理论上,企业的净资产利润率若达不到借款利率,企业的借款就会给企业股东带来损失。但更重要的是,债务融资将提高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从而降低企业再次进行债务融资的能力,如果企业不能通过经营的赢利降低资产负债率,并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到期的债务,等待企业的后果可能就是破产。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的区别有哪些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股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股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的广泛性,既可以充实企业的营运资金,也可以用于企业的投资活动。法律依据:《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 第一条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可以经保荐人保荐,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是指上市公司的股东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交换成该股东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公司债券。
债权融资担保的主要方式是哪些?
债权的融资担保方式:1、银行贷款银行贷款是企业债务融资常见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我国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尤其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完善,融资渠道狭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从贷款额度管理改为资产负债管理,金融机构对企业的贷款更为小心谨慎,同时由于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存在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企业通过银行融资存在相当的难度。2、组合贷款组合贷款是一种引入第三方,甚至第四方的贷款方式。它可以有效提高贷款融资的可行性。主要方式包括: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中资银行+担保机构,中资银行+担保企业,这样一个组合的过程就是融资创新的过程。我们重点介绍一下银行+担保的担保融资方式。3、担保融资担保融资,即企业在自身信用资质达不到银行贷款要求的情况下,由第三方提供担保,增加信用资质以获得融资的一种方式。担保机构对企业所在的行业没有特别要求,但是企业需在其行业内具备比较优势,企业产品或资源等某些方面能够超越竞争对手,不必一定是国际或国内领先,只要比竞争对手抢先一步足矣。其次,担保机构要求企业应具有健康、稳步、持续的经营能力。从企业历史经营记录来判断企业今后是否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在财务上反映为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利润增长率等数据指标。除此之外,担保机构还看重人的因素,即企业的领导是否具有战略眼光,团队是否具有凝聚力等。企业借助于专业的担保机构来协助进行融资活动,虽然短期内会产生一定成本,但会事半功倍。担保机构能从融资的角度帮助企业改善治理机构,提升对企业自身价值的认识,能迅速根据融资需求并制定相应方案。4、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是指与进出口贸易结算相关的短期融资或信用便利。主要包括打包贷款、承兑汇票、出口押汇、进口押汇、保理业务等。贸易融资的关键就是银行依托对物流、资金流的控制,或对有实力关联方的责任和信誉捆绑,在有效控制授信资金风险的前提下进行的授信。贸易融资业务注重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和贸易的连续性,信用记录、交易对手、客户违约成本、金融工具的组合应用、银行的贷后管理和操作手续等情况的审查,贸易过程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构成贸易融资业务的主要还款来源,融资额度核定由贸易额扣除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匹配,资金不会被挪用,风险控制手段包括注重贸易合同的审查,并调查上下游企业,重点审查短期偿债能力,加强对单据的控制、对现金流的封闭管理。贸易融资业务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量身订做,易于创新,技术含量相对较高,在竞争中可以突出银行的竞争优势。数据显示,在中国做贸易的企业,其实,真正利用贸易融资的方式进行的融资行为,占整个融资行为的20%,这说明还是有一个非常大的发展空间。5、固定回报投资固定回报投资,表现为股权投资而实质上是一种债权投资行为。类似于股权质押的借贷行为。因此,这种方式对于项目本身的要求会更高。对于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的成本也非常高,不低于委托贷款。固定回报的资金来源通常是境内外的企业、境外的银行和基金以及财务公司。固定回报的方式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资金的期限很长,一般超过8年,期间每年支付较高利息,到期后不必归还本金。另一类是期限较短,常见的有5~8年,每年支付利息,资金采用折现的方式提供,到期归还本金。计算下来,融资成本非常高。6、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实际上是企业将资金委托银行进行管理。企业间进行直接借贷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企业却可以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贷款给企业则是一种合法的方式,通过定向的委托贷款行企业间借贷之实。委托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更适合资金需求比较急迫、项目回报率高的企业。委托贷款一般要求企业提供足额的抵押品或担保品,同时要求企业跟银行有比较好的沟通。银行一般对这种贷款形式也比较谨慎。整个委托贷款的核心是要先找到投资方。投资方通常要对企业的担保品或抵押品认可,同时对企业的项目也要进行可行性判断。因此,可以看出整个委托贷款里实际上是有四个主体:投资方、银行、担保方、融资方。融资成本的利益在前三者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总的成本会超过10%。7、金融租赁金融租赁作为成熟资本市场国家与银行和上市融资融资并重的一种非常通用的融资工具,成为大量企业实现融资的一个很重要和有效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难度。同时金融租赁和其他债权、股权以及信托等金融工具的结合,产生了大量的金融创新。目前全球近1/3的投资是通过金融租赁的方式完成,在美国,固定资产投资额度的31.1%由租赁的方式实现,加拿大的比例是20.2%,英国为15.3%。
什么是债权融资,债权融资要注意哪些问题
所谓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借钱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要注意的问题根据资产证券化的融资过程,逐一阐述了涉及的五大具体法律问题:一是资产证券化中的债权让与,由于资产证券化融资中包含着大量的债权让与行为,这里的债权必须具备适合证券化的特质。虽然这里的债权融资有真实销售和担保融资两种,但担保融资在资产证券化中可能造成灾难性的后果,作者并不提倡这种做法,然而真实销售也并非易事,它往往需要法院的重新定性。二是债权受让的特殊目的机构。按照各国法律规定和融资实践,特殊目的机构可以分为公司型、信托型、有限合伙型和基金型等不同形式,这些形式分别可以收到不同的税收效果和融资便利,各国可以根据本国相关法律限制程度和投资者的熟悉程度,选择最合适的特殊目的机构设立形式。三是打散债权的破产隔离。破产隔离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申的重要法律创新之一,如果没有特殊的法律保护,特殊目的机构会面临许多难以消除的风险,只有通过在会计制度、经营范围和法律监管等方面作出努力,才能使特殊目的机构真正做到“远离破产”。四是打散债权的信用升级和评级。资产证券化融资有其独特的外部信用升级和内部信用升级方式,经过升级后的资产支持的证券往往具有超过本身价值的信用级别,因此,法律确认了信用评级的法定地位。五是打散债权的证券化。各国从不同程度上确立了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合法地位,美国作为证券市场最发达的国家,不仅采取多种形式发行资产支撑证券,而且在证券法中对此类证券作出许多豁免规定和要求,为资产证券化降低了融资成本,很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有哪些?
债权融资模式介绍: 1、国内银行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在很多国家,银行贷款在企业融资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都是最高的。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不同,对融资渠道的选择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种风险小、成本低的资金,银行贷款是最合适的。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合理利用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取得经营成功的重要手段。 2、国外银行贷款 国外银行贷款,顾名思义,是由外资银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对于银行业的开放是逐步推进的。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当局已经取消了中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申贷的审批,取消了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对象的限制。这意味着以前只有对三资企业、港澳台和外国人提供外汇业务的外资银行,可以把外汇业务服务对象扩大到中国境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由于现获准在华经营的都是世界著名并在全球拥有广泛分支机构且与同业签有协议的大银行,通过这些银行办理外汇业务,不仅可以节省时间,而且节省了资金在途的利息,还可以免去因中外银行间的中转而额外支付的手续费。在不久的将来,外资银行、中资银行、合资银行可以在完全相同的领域和条件下,向所有的中国企业和居民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外资银行开展的外汇和人民币业务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开辟了新的渠道,可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及时的资金支持。 3、发行债券融资 债券是企业直接向社会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承诺按既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或债券持有人)即债权人。《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独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4、民间借贷融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关系。在我国,民间借贷活动一直游离于现行金融体制之外,处于地下状态。民间借贷多发生在经济较发达、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地区,例如我国广东、江浙地区。这些地区经济活跃,资金流动性强,资金需求量大。市场存在现实需求决定了民间借贷的长期存在并且业务兴旺。这种需求表现为:一方面,国有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程度的“忽视”,中小企业出于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资金支持,但在正规融资渠道又受到长期排斥。另一方面,民间又确有大量的游资找不到好的投资渠道。正是这样的资金供求关系催生了民间借贷,并使之愈演愈烈。 5、信用担保融资 信用担保作为一种特殊的中介活动,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活动。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6、融资租赁融资融资租赁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
民营企业债权融资是哪些形式?
民营企业的债权融资方式有:一、私人贷款;二、委托贷款,即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三、民营企业的其他债权融资方式。【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七条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系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系指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债权融资类别有哪些
公司融资可以分为两大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企业债券、金融租赁、政府贴息贷款、民间信贷、政府间贷款等权融资是指企业的股东愿意让出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是被严格控制的,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银行贷款是债权融资的主要形式,但对占民营企业绝大部分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获得银行的贷款是很多企业不敢设想的事情。据深圳市信息统计部门了解,深圳近10万家中小企业,至少有一半以上从未在银行贷到一分钱约1/3的企业即使有贷款,总金额也在200万元以下有极少企业能从银行贷到够用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融资与债券融资的区别是什么?
债券融资是债权融资的一种形式,因此债权融资比债券融资的范围要大很多。1、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对应,企业融资只有两种手段,一种是股权、一种就是债权,资金进入企业不以股权的形式都是债权融资行为。2、债券融资,通过各种债券市场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的融资行为,诸如国内包括:中票、短融、企业债、公司债、PPN、ABS、私募债等都是属于债券融资。3、债券融资对应的是各类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融资行为,债权融资包含了类似P2B、民间借贷等行为。补充:简单理解债权融资是一种行为,债券融资是一种形式。
债权融资是怎么回事
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按大类来分,企业的融资方式有两类,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需要支付利息,并在借款到期后向债权人偿还本金。股权融资则指企业通过出让部分企业所有权,通过企业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的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无须还本付息,但新股东将与老股东同样分享企业的赢利与增长。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债权融资是一种直接融资的方式,即需要资金的部门直接在市场上融资,主要渠道是银行贷款。给予资金支持的一方与需要资金的一方是直接联系的,不需要借助任何金融中介机构。债权融资相对股权融资而言,具有较小的风险,所需要的成本也较低,能为企业节省很大一部分的财务费用,但企业需要通过经营盈利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否则会面临破产的风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四条 以支付金钱为内容的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债权融资的含义及特点是什么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也有叫债券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包括:银行贷款、银行短期融资(票据、应收账款、信用证等)、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特点:1、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债券融资成本低。2、银行贷款受期限和额度的限制。3、企业有足够的预期现金流。4、公司股权没有被稀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债权融资具有如下特点:1、债权融资获得的只是资金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负债资金的使用是有成本的,企业必须支付利息,并且债务到期时须归还本金。2、债权融资能够提高企业所有权资金的资金回报率,具有财务杠杆作用。3、与股权融资相比,债权融资除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带来债权人对企业的控制和干预问题,一般不会产生对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法律客观:《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什么是债权融资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举债的方式进行融资。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权人偿还资金的本金 。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法律依据:《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如与应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债权融资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债权融资是有偿使用企业外部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债权融资所获得的资金,企业首先要承担资金的利息,另外在借款到期后要向债券人偿还资金的本金。债权融资的特点决定了其用途主要是解决企业营运资金短缺的问题,而不是用于资本项下的开支。法律依据:《贷款通则》第十一条 贷款限期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企业债权债务托管范本怎么写?
企业托管协议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 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 鉴于: 1.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因财务状况不佳需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资产、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处置,同时对职工予以妥善安置; 2.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留守人员在处理资产和债权债务时需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予以组织.协调和监督; 3.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拟将其所负的前项职责委托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代为履行。 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与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就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托管有关事宜,根据《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关于停业企业托管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下列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协议双方 1.1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产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企业托管部(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托管标的 2.1 _______________公司(注:被托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甲方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办的全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 2.2 企业停止生产经营后,其留守人员负责处理资产、债权债务和安置职工,但须在乙方组织、协调和监督之下进行; 2.3 托管期间,企业产权隶属关系、资产、债权、债务的法定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不变; 2.4 截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企业总资产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总负债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____________万元;职工人数为______人,其中离 退休 人员______人。 第三条 托管权利义务 3.1 甲方权利义务 A.负责办理企业停止生产经营的有关手续; B.负责就企业托管之行为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C.督促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表及职工清册,委托审计机构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D.组织成立企业留守工作组; E.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三日内向乙方移交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公章及其它印鉴(包括在企业各开户银行备案的私人印鉴)、管理文件、人事档案、业务档案、技术资料、财务帐册(包括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同时提供留守工作组成员名单及简历; F.托管期间,如有必要,须协助乙方组织和协调有关托管工作。 3.2 乙方权利义务 A.组织协调和监督企业留守工作组清理.处置资产.债权.债务.安置职工; B.保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章及其它印鉴(包括在企业各开户银行备案的私人印鉴),文书档案资料(包括管理文件.业务档案.人事档案.技术资料.财务帐册等); C.审查批准企业留守工作组制订的资产、债权债务处置和职工安置方案; D.认为必要时,要求甲方注销企业; E.根据实际情况,建议企业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改制或进入破产程序。 3.3 企业及其留守工作组权利义务 A.负责企业清产核资,编制财务报表及明细,配合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B.托管之前,与留守工作组成员之外的职工 解除劳动合同 ; C.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日内,留守工作组草拟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报乙方审查批准; D.经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组可合法处置企业资产、债权并安置职工; F.经乙方同意,留守工作组可处理企业的对外债务并由企业承担相应 民事责任 。 3.4 甲方须保证企业留守工作组全面履行本协议第3.3条规定之职责。 第四条 托管期限及托管费用 4.1 托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始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壹年; 4.2 托管期限内出现《试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视为托管终止; 4.3 托管期限届满后,甲方.乙方.企业留守工作组共同签署《企业托管终结确认书》; 4.4 企业托管费用包括:托管机构人员薪酬.企业留守工作组人员薪酬.企业托管期间因善后工作发生的费用; 4.5 除托管机构人员薪酬外,其它托管费用均由甲方或企业负担。 第五条 法律责任 5.1 甲方和企业应对移交乙方保管的包括财务帐册在内的文书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2 企业对其资产和债权拥有所有权,对其 债务承担 民事责任 5.3 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由甲方享有 5.4 因企业 注册资金 未到位或未完全到位导致的民事责任由甲方以出资额为限承担。 第六条 其它 6.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所达成之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6.2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经____________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批准之日起生效; 6.3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_________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局备案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
其他债权投资交易费用计入什么科目
其他债权投资交易费用计入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要区分是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如果是权益工具,应将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计入“成本”明细。如果是债务工具,则将面值计入“成本”明细,实际支付的金额与面值之间的差额记入“利息调整”,因此交易费用也就倒挤到“利息调整”明细中了。交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企业取得其他债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与交易费用之和确认初始金额。按照其他债权投资的面值,借记其他债权投资—成本账户,按照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等到账户。其他债权投资后续计量其他债权投资持有期间,收回取得其他债权投资时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尚未领取的利息,冲减已记录的应收利息,不确认投资收益;在付息日按照其他债权投资的面值和票面利率计算应收利息,借记应收利息账户或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账户。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其他债权的利息收入,贷记投资收益账户;同时按照差额,借记或贷记其他债权投资—利息调整账户;实际收到其他债权投资的利息,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利息账户或其他债权投资—应计利息账户。
什么是债权比例
债权比例是指企业各种债权比例关系和具体构成。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结构是指企业长期债务资金的构成及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债权按照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同时也构成了复杂的债权结构。按照债权形式的不同,企业债权可分为银行贷款债权、企业债券债权和其他债权;按照期限结构的不同,企业债权可分为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等。不同的债权种类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债权结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治理效应。作为企业最为主要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在权利要求、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其取得的治理效应也与之大不相同。同时债权组成内部结构不同,也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带来不同的治理效应。
债权比例的债权结构的概述
债权结构是指企业各种债权比例关系和具体构成。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债权结构是指企业长期债务资金的构成及相互之间的比例关系(陈耿, 2003 )。债权按照不同标准有多种分类方式,同时也构成了复杂的债权结构。按照债权形式的不同,企业债权可分为银行贷款债权、企业债券债权和其他债权;按照期限结构的不同,企业债权可分为长期债权和短期债权等。不同的债权种类组合构成了不同的债权结构,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治理效应。作为企业最为主要的融资方式,债权融资与股权融资相比在权利要求、利益分配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其取得的治理效应也与之大不相同。同时债权组成内部结构不同,也会对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带来不同的治理效应。[编辑]
其他债权投资取得时的交易费用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交易费用处理
您要问的是其他债权投资取得时的交易费用与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交易费用处理方式是什么?方式如下。债权投资取得时的交易费用处理方式:债权投资取得时的交易费用通常包括中介机构手续费、公证费、律师费等,这些费用可以计入资产成本。对于长期持有的债权投资,投资者可以在未来一定期间内摊销这些费用,从而减少税前利润。如果债权投资是短期投资,则可以在出售时将这些费用计入投资收益中,以减少所得税。1、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交易费用处理方式:交易性金融资产包括股票、债券等,其交易费用通常包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经纪人佣金、印花税等。这些费用可以计入资产成本或投资成本,以减少未来的资本利得税。如果交易性金融资产是短期交易,则这些费用可以在出售时计入投资收益中,以减少所得税。
按信托财产的形态,可将信托划分为 Ⅰ、资金信托Ⅱ、动产信托Ⅲ、不动产信托Ⅳ、债权信托
【答案】:C资金信托与财产权信托是根据信托财产的初始状态分类的,根据此种分类方法,除了以上两种信托外还包括动产信托和不动产信托等其他种类。
债权拍卖和财产权信托的区别
区别是:定义不同、目的不同。1、定义不同:债权拍卖是指将债务人的债权进行拍卖或转让给其他债权人,以实现债权的变现和债务的清偿。财产权信托是指将财产所有权交由受托人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护、增值和分配。2、目的不同:债权拍卖的目的是为了债权人能够尽快收回欠款或利益,以满足其债权的要求。财产权信托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和管理财产,确保财产在受托人的监管下得到妥善处理和分配。
什么是债权平等原则?
权平等原则是体现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原理的一项重要具体原则,为债权与物权区分说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但在现代民法上,由于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协调公平与效益的法律价值冲突等因素,债权平等性原则正在被打破。即便如此,债权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基础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改变。 债权的平等性多在论述债权与物权的区分时提及,即物权基于其绝对权性质和支配力而派生出排他性、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债权则无这些效力。通说认为,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不仅在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同时并存数个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人对同一个债务人先后发生数个普通债权时,其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先后而有效力上的优劣[1],是为债权平等原则。与此密切相关的是债务任意履行规则,即债务人向哪个债权人履行,如何履行,原则上取决于其自由意志。任意履行规则的前提是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足够清偿其全部债务,倘若不够,仍允许债务人任意履行,则可能发生有的债权人获得完全清偿,而其他的债权人不能获得完全清偿甚至完全不能获得清偿,至为不公[2]。此时债权平等原则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即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债务人破产来使所有的债权获得平等清偿,甚至能追回一定期限之前的部分债权人的清偿。由此可见,债权平等原则在传统民法中处于至为重要的基础性地位。 一、债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及其理论依据 总结学者们的论述,债权平等原则的内容包括:①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②数个债权人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成立的先后、数量多寡以及发生的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③对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已到清偿期,对债务人的一般责任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债权人先为强制执行者先受清偿,其他债权人纵其发生在前,亦仅能就剩余财产满足之。设债务人破产,则所有之债权,无论发生之先后,均依比例参加分配[3]。债权的平等性原则在破产法律制度中体现得最为突出,正是基于此原则,破产法的立法宗旨是要实现公平地清偿每一个人的债权,因此全体债权人被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探究债权实行平等原则之理由,不能不首先提及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既是我国《宪法》中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作为民事社会生活基础而存在的商品经济的性质和要求决定的。民法上的平等原则还是贯彻其他民法原则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的基础和前提,可谓十分重要。根据这一原则,进入民事领域的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彼此互不隶属、依从,并且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受同等的法律保护。债权平等原则可以认为是民法上平等原则在债法领域的具体落实,但其更强调的是对同一标的物或者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的地位平等,而不仅仅着眼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 故债权平等原则也存有其独特的理论根据,即债权的相对性和请求权性质。因物权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所以在同一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就同一标的物虽可以设立数个内容不相冲突的定限制物权,但须依其发生先后或公示与否确定先后位序。而债权则不然,这主要是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的相对性,体现为债法关系主体的相对性和债权效力的相对性,即债权是以请求特定相对人给付为内容的权利,债权人有权请求和受领债务人给付,但无权支配债务人的人身、行为。而各国之所以普遍将债权相对性作为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理念在于其是贯彻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保护第三人活动自由的必然要求。债权既仅具相对性,无排他的效力,因此数个债权,不论发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4]。 但债权平等仅为一般原则,现代民法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面对债权物权化趋势,出于特定社会政策的考虑和协调公平与效益等法律价值冲突,有时不得不做出一些例外的选择,即债权平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上面临着一些突破。 二、债权物权化趋势对债权平等原则的冲击 债权和物权是大陆法系民法上的两个基本的权利类别。正因为此,债权和物权的联系和区别长期以来就是学者们讨论的热点话题之一。通常认为,债权以物权为其基础,而物权是以债权作为其实现手段。但这一传统观点早已受到众多学者们的批判,其中最为经典的论述,要数广为学者们引用的德国学者拉德布鲁赫在其名著《法学导论》中的一段话:“随着现代经济发展带来的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债权不仅不复是旨在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债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5]债权物权化趋势恰好印证了这一看法,即债权不仅是作为商品交换的手段存在,其本身也可以成为商品交换的对象。债权的物权化不仅使得人们对于物权债权的区分以及二者之间关系的认识发生变化,也使得债权的相对性中融入了一些绝对性的因素,物权化了的债权因其被赋予了物权的效力而具有排他性和优先性。下面以债权物权化的典型租赁权物权化和预告登记制度为例。 (一)租赁权物权化 租赁权本是一种债权,如我国《合同法》分则中设专章对租赁合同予以规定。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原则,所有权本应优先于租赁权,但各国法律上普遍采行日而曼法上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仅如此,当租赁权受到妨碍时,租赁权人不仅可以对出租人主张权利,还可以向出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直接适用物权的保护方式。因而租赁权被法律赋予了某些物权的效力,被称为“租赁权的物权化”。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出于保护承租人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是房屋管理体制从注重保护所有权人利益向注重保护使用人利益的转变。租赁权的物权化表明,在同一标的物上若先后设定两个以上的租赁权,最初设定的租赁权优先得到满足和保护,这与一般债权不分设定时间先后一律平等受偿和得到保护显然不同。并且租赁权的对抗力不仅可以使承租人据以对抗所有权,还可以对抗除租赁权以外的其他债权,这也与债权不因种类不同而有例外的一般原则不符。 (二)预告登记制度 预告登记为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请求权而将此权利进行登记,其本质特征是使得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纳入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的效力,以至于将来只能发生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6]。目前虽然我国物权法草案还未能获得立法机关通过,不动产交易预告登记制度尚未正式立法确立,但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具有预告登记的性质。经预告登记所保全的债权,不但可以对抗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和他物权人,也可以对抗任意第三人,因而预告登记也使得合同债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同样也是一种典型的债权物权化表现。预告登记制度使得合同债权具有的保全效力、顺位保证作用和破产保护效力都是与债权平等原则格格不入的。 现代社会中,由于“债权在现代社会中的优越地位”,及商品交易规模的扩大和交易手段的多样化,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的主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生了变化,因而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债权物权化趋势,债之相对性原则因此在逐渐被打破,这对于债权平等原则也同样带来了极大的挑战。这表明,体系化的民法对于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权利类型划分难免会存在不周延之处或模糊的“中间地带”,且在现代民法上这种中间地带有逐渐扩大的趋势。面临财产法领域的新的发展趋势,法律上势必要作出适当的调整,对于传统民法理论固守的阵地如债权平等原则也必然要进行重新评估。 三、民事优先权制度对债权平等性原则的突破 关于民事优先权,目前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如有的学者认为优先权就是指优先受偿权,有的学者认为优先权是一个总的概念,其下面包括特种债权优先权、优先购买权、优先承租权、优先承包经营权等一系列优先权利[7]。鉴于债权的核心权能在于给付受领权和给付请求权,且债权一旦获得清偿即归于消灭,本文主要选取优先受偿权制度加以分析。 法律之所以确定某些债权具有就债务人总的财产或者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效力,是因法律应社会生活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出于特定社会政策考虑而作出的特别规定,其作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以强化对某些特殊权利的保护。法律规定某些特定债权具有实现上的优先效力,又称为先取特权。法国民法和日本民法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德国、瑞士民法中虽无直接规定,但规定有法定抵押权和法定质权,与先取特权类似。归结起来其主要有以下三种:①一般先取特权,就债务人的总资产(一切财产)优先受偿的先取特权,如受雇人的工资债权可以就债务人的总资产优先受偿;②动产先取特权,就债务人特定动产优先受偿的先取特权,如旅店主人就旅客所欠食宿费可以从旅客的行李优先受偿;③不动产先取特权,就债务人的特定不动产优先受偿的先取特权,如出卖不动产的人就买卖价金在该不动产上有先取特权[8]。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也有诸多类似的规定,如《合同法》上的建筑物承包人优先权、《破产法》上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优先受偿权、《海商法》上的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法》上的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作为一种社会政策的考量,优先权的设置常常要顾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甚至可以不受民法基本概念的支配,其意义也不限于民法领域,《税收征收管理法》上的税收优先权即为此例。转贴于 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http://www.studa.net但优先权制度既然是作为债权平等原则的一项例外,就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即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以外的债权不应获得优先受偿的效力。并且法定优先权的设置必须有充足的理由或依据,不可随意滥设,否则即是对其他债权人权益的严重侵犯。因为优先权制度是立法者直接对社会资源分配的干预,归根结底体现的是赋予某些债权的特别效力。关于确立民事优先权的立法理由,有的学者专门进行过归纳,总计有:①基于物权的性质;②推行社会政策;③维护社会公共利益;④基于共有关系;⑤共益费用的承担;⑥保护余存利益[9]。笔者以为,就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而言,上述立法理由中的推行社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两项最为重要,纵观我国各项优先权制度如筑物承包人优先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以及税收优先权等无不都与实行特定社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益有关。 债权物权化的前提是某些债权的性质发生变化,结果是使物权化了的债权借助于物权的特性而具备对抗效力和优先效力,因而并未触动债权平等原则的根基。优先权制度则是法律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直接干预,即法律通过强行规定某些债权具有优先效力排除债权平等原则的适用,属于债权平等原则的典型例外,其对债权平等原则的突破体现得更为明显和直接。 四、法律价值的冲突与协调——代位权制度中“入库规则”的背离 法律作为一种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占据统治地位的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从其产生之初即为满足个人、群体和社会对秩序、正义、利益、安全、效率等的多种需要,不可避免地与人们的主观倾向和立法价值取向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因为如此,“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或现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10]。而且,不少学者认为,法律价值不仅是法理学和法哲学研究的对象,也是部门法学需要着力探讨的课题[11]。由于法的价值是一个多元、多维、多层次的庞大体系,不同的法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观念,“法的价值冲突是法的价值产生以来就不可避免的”,“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是法的价值冲突存在期间的永恒话题”。欲解决价值冲突问题,“适当成本原则是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首要原则”,“最佳效益原则是解决价值冲突的核心原则”[12],即所谓的效益优先,兼顾公平。 在民商法领域最常见的即为公平与效率的冲突,代位权制度中关于“入库规则”的争论即为其重要体现。代位权为债权的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形之一,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对于代位权的存废及其行使条件,学界无太大争议,但对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问题历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传统观点认为,作为一项重要的债权保全制度,代位权诉讼的的效果只能归于债务人,而不能由代位债权人直接受领,即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为受领,但其受领后债务人仍可以向代位债权人请求交付受领的财产,即“入库”说。其理由主要在于债权具有平等性,代位权制度应被看作是通过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若承认代位权人可以通过直接从行使代位权中受偿实现债权,则对其他债权人极不公平 [13]。入库规则反映的是一种结果公平的价值追求,即公平地分配债权人之间的利益,使各债权人的债权平等地获得清偿。这种追求本无可责难,因为“一个法律制度若不能满足正义的要求,那么从长远的角度来看,它就无力为政治实体提供秩序与和平。”[14]在民事私法领域也应如此。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胜诉后,可以代位受领债务人的债权,因而抵销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结果债权人直接从行使代位权中获得清偿,即直接受偿说。我国《合同法》第73条虽然规定了代位权制度,但并无关于代位权实行效果的规定。随后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显然背离了“入库规则”,而采用了直接受偿说.。该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阐述的理由有如下四点:①法律赋予债权人直接追索次债务人的权利,应当认为不仅具有程序意义,而且具有实体意义;②如采用“入库规则”,则会使债权人丧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积极性;③“入库”说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浪费诉讼资源,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④不告不理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且代位权诉讼有别于破产程序,故不存在对其他债权人的不公平之虞[15]。笔者认为,上述理由的核心主要在于节约代位权制度实施成本,提高其实施的效益方面,“入库”之争反映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矛盾[16],实际上是立法价值取向上的公平与效益之争。 尽管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并不见得是所有的法律以及任何制度在协调法律价值冲突时必须遵循的原则。但债法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充实和完善的法律,债法作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条件和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就应该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设计具体制度和规则。根据此原则,立法上采取直接受偿说即使可能使得其他债权人受到了不公平对待,或者该制度存在其他难以自圆其说的地方,但在将效益优先、兼顾公平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价值取向的现阶段,作出适当的牺牲而换取效益则是一种必然。况且,除了代位权制度,民商法律领域还有诸如表见代理制度、外观主义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公示公信原则等也无不体现出以效益为先导,兼顾公平的立法价值取向。 当然,法律不能仅仅只关心效益、效益问题,法律还必须更广泛地关心平等、自由、安全、秩序等其他价值,否则法律的功能就是不全面的[17]。基于此,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未必会因代位权人行使代位权而受到损害。因为在债务人为法人的情况下,如债务人已经资不抵债,其他债权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来阻止代位权人直接受偿。若债务人为个人或非法人组织,其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可以根据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 第90条的规定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当然无论其他债权人采取哪一措施,法律都要求其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权利上的睡眠者”自然难以获得司法救济。为实现结果公平而“奖懒罚勤”的法律不仅不符合效益优先原则,也是对公平、平等等原则的根本违背,属于恶法之兆。 如同债之相对性原则存在众多例外但并不意味着其已经衰落,债权平等原则既然是民法上平等原则和债之相对性、请求权性质的必然体现,作为一项基本的民法理念、制度和司法指导原则的地位就不容动摇,否则传统民法理论体系有被颠覆的危险。但是,债权物权化趋势、优先权制度的设立以及法律价值在代位权制度中的冲突协调结果优先考虑效益原则表明,债权平等原则在现代民法中并非像物权法定那样似乎牢不可破,而是面临着众多具体民事法律制度的冲击和挑战。须明确的是,这些冲击和挑战不是盲目和随意的,而是出于对平等原则或价值以外的更重要因素的衡量,并应实行严格法定的原则。对上述例外情形及其依据进行总结和归纳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认识和把握债权平等原则
债权抵押与债权质押有哪些不同
法律分析: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债权债务明细分类账一般采用什么账簿
债权、债务明细账一般采用三栏式账簿。三栏式账簿是指设有借方,贷方和余额三个金额栏目的账薄。各种日记账、总分类账以及资本、债权、债务明细账都可采用三栏式账簿,不需要设置对方科目。一般三栏帐都是每天进行一次汇总记账,业务较少的除日记账外都是每月汇总一笔。如果企业的规模小,业务量不多,可以不设置明细分类账,直接将逐笔业务登记总账。实际会计实务要求会计人员每发生一笔业务就要登记入明细分类账中。而总账中的数额是直接将科目汇总表的数额抄过去。三栏式账簿是指设有借方,贷方和余额三个金额栏目的账薄。各种日记账、总账以及资本、债权、债务明细账都可采用三栏式账簿。三栏式账簿又分为设对方科目和不设对方科目两种。一般的费用科目是不用三栏式账页而是用多栏式账页,如13栏账还有17栏21栏等等,看单位费用所涉及的明细科目多少来决定用几栏账,比较常用的就是13栏、15栏。三栏式账主要用于往来类科目。而上面所说的“页”并不一定是一页账页。比如说其他应收款—张三是在第5页,如果所发生的业务多的话,那有可能所用的账页就超过1页。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借贷方向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是资产类科目,但它是债权投资的备抵科目,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资产计提八项减值准备,其分别是:1.对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2.对股票等短期投资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3.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长期投资计提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4.对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库存商品等存货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5.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6.对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7.在建工程减值准备;8.委托贷款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公司依法进行清算公告、依法注销后,债权人因自身原因未看到公告或未及时申报债权。怎么办?
逾期申报债权并不导致债权人实体权利的消灭,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补充申报,但是有可能会丧失部分程序性权利。法律分析依据我国《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因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未加入分配清偿的债权,其债权也并不因此而消灭,除非债权人明确作出表示放弃要求债务清偿的意思外,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不导致其债权实体受偿权的灭失。根据我国《破产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对已经表决过的事项不再享有表决权、异议权,而在其债权被法院裁定确认前能否行使表决权取决于法院是否赋予其临时表决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将面临承担因补充申报债权而增加的成本和部分程序性权利丧失的后果。综上,我国《破产法》对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其实体债权不因此而灭失,仅承担因审查申报而产生的费用和部分程序权利丧失的后果,债权人依然可以获得与按期申报同类债权人,同等的清偿比例。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第一百条 和解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属于债权吗
属于。速动资产、货币资金、金融资产都是属于债权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公司按返售协议约定先买入再按固定价格返售的证券等金融资产所融出的资金。
资产负债表中债权投资可以在持有至到期投资那里填吗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资产类科目,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资产下。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主要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应收款、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等。
债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中,实际利率法下的投资收益代表什么?如何计算得到
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后续计量中投资收益的计算(1)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持有至到期投资进行后续计量。◆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法: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①扣除已收回的本金;②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这个实际上指的就是利息调整的摊销,也就是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与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即现金流入)之间的差额。③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期末摊余成本的计算用公式表示如下:◆期末摊余成本=期初摊余成本+投资收益-现金流入(实收利息)-已收回的本金-已发生的减值损失◆其中: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现金流入(实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若债券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债券,则各期现金流入为零(最后一期除外)。摊余成本的计算过程就是“投资收益”、“应收利息”(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及“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各个账户期末的处理过程。◆期末会计处理相关分录:①持有至到期投资为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借:应收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②持有至到期投资为一次还本付息债券投资: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债券面值×票面利率),借(或贷):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差额),贷:投资收益(期初摊余成本×实际利率)。(2)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持有至到期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借:银行存款 (实际收到的价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已计提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账面余额)—利息调整(或借方)(账面余额)——应计利息(账面余额)贷(或借):投资收益 (差额)注意:中途处置金额较大且不属于例外情况时,剩余部分要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分录为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重分类日的公允价值),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利息调整(或借方),——应计利息,贷(或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孳息债权,债权基本事实是什么意思,有没有债权申报表填制好的范本
主债权是指动产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而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债权为孳息债权。申报人:-----股份有限公司 住 所: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王-- ,董事长 被申报人:北京-----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董事长 申报债权数额: 截至申报之日,本金、利息、诉讼费三项总计人民币1745847元 事实和理由: 2008年3月31日申报人与被申报人因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北京市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双方达成的(2008)--民初字第3996号民事调解书,被申报人应向申报人支付合同项下的货款本金1500910元、利息约233892元及案件受理费11045元,合计人民币约1745847元,计算公式为:本金+利息(本金×11%×17/12)+案件受理费,申报人享有与被申报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应权利。 作为债权人,申报人在此申明:不放弃对被申报人的债务追偿权。 申报人将准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此致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申报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孳息债权是什么意思
法律主观: 一、孳息是什么意思 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根据民法,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据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变化规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规定产生了从属关系,物主因出让所属物一定期限内的使用权而得到的收益。产生孳息物的原物物主,可通过投资原物而获得孳息物。当获得的孳息物超过物主的日常开支,物主即达到财务自由的状态。这种获得孳息物的投资方法,可被视为物主的一种被动收入。 二、民法典对孳息是怎么规定的 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属性而获得的收益,比如,果树结的果实、母畜生的幼畜,母鸡与其所下的蛋。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出租人根据 租赁合同 收取的租金等。在民法典中,产生孳息的物或权利称原物,而孳息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按照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果实与动物的出产物,法定孳息是指因法律关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该法律关系,既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根据租赁合同而产生的租金,也可因法律规定而产生,如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根据 违约责任 产生的对迟延利息的请求权。 三、孳息归谁所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 物权 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而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对于天然孳息的收取权原则归原物的所有人。但是,如果存在用益物权人,那么因用益物权本身就是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该天然孳息应当归用益物权人取得。此外,当事人还可以特别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至于法定孳息的收取人,在当事人有约定时,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