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交易

债券交易市场有哪几种类型

债券交易市场主要有三种:商业银行柜台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1、 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约定的价格转让债券所有权的交易行为。被批准在相应交易场所交易的债券都可进行现券交易。目前各交易场所均可进行现券交易。2006年,银行间债券市场的现券交易量为10.92万亿元。 2、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也叫封闭式回购,是指在交易中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达成资金拆借协议,由资金融入方提供一定的债券作为质押获得资金,并于到期日向资金融出方支付本金及相应利息。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均可进行质押式回购交易。质押式回购是成交量最大的交易类型。2006年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交易量为27.28万亿元。 3、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又称开放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一笔债券卖出的同时,与买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以约定价格从买方购回该笔债券的交易行为。目前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均可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与质押式回购相比,买断式回购得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因此质押式回购仅有融资功能,而买断式回购兼具融资和融券的功能。但买断式回购推出后成交并不活跃。2006年银行间债券市场买断式回购交易量为0.29万亿元。 4、远期交易 远期交易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以约定价格和数量买卖标的债券。远期交易于2005年6月15日推出,目前仅银行间债券市场可进行远期交易。2006年银行间债券市场远期交易量为0.07万亿元。5、利率互换 人民币利率互换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的一定期限内,根据约定数量的人民币本金交换现金流的行为,其中一方的现金流根据浮动利率计算,另一方的现金流根据固定利率计算。利率互换于2006年2月推出试点,至今已有备案机构52家,2006年成交名义本金总额339.7亿元。 6、债券借贷 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相应质物的债券融通行为。债券借贷今年推出,至今尚未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1、交易方式投资者需要有股票账户才能买卖可转债,具体操作也与股票类似。买入可转债后,投资者可以一直持有,直至到期本息兑付,也可进行转股。也可通过在二级市场交易,实行T+0交易。2、交易价格可转债1张面值100元,买卖时以“手”为单位申报,1手等于1000元面值,即每次最少买入10张。例如投资者用1100元购买了10张面值是100元的可转债,转股价是10元每股。不考虑手续费的因素,只有当正股价高于11云时,投资者才是赚的。3、交易费用投资者进行可转债买卖时需缴纳一定的佣金和手续费,深市按总成交金额的2‰交纳佣金,沪市按每笔人民币1元(上海)或3元(异地)交纳手续费,成交后在办理交割时,按总成交金额的2‰交纳佣金。扩展资料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的特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债权性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2、股权性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3、可转换性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可转换债券

债券交易时间和规则

债券的交易时间都是在周一至周五的交易日时间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债_债券的交易规则主要包含:T+0交易、单位为百元、申报时以10张及其整数倍申报。拓展资料:一、 债_交易时间每个交易日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不同债券可以卖出的时间不完全一致。目前债券分很多类,对债券采取评级制度,对投资者采取合格投资者制度,符合条件的债券(如国债和3A债券)就可以随时交易买卖,但是3A以下的债券就只能合格投资者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对于非上市流通的债券,是无法在任何时间在市场买卖的。以上就是债_的交易时间。二、 债券交易相关规则:1、上交所数量单位用手,深交所用张,1手为10张;2、上交所大宗价格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上交所固收和深交所大宗保留小数点后3位,银行间交易保留小数点后4位;3、大宗交易约定号6位数字,固收平台约定号3位数字,约定号首位不能为0;4、交易所公司债一般都是担保交收T+1清算的(即次日10点左右资金到账);而私募债、ABS等为T+0清算(即非担保交收,实时逐笔全额结算RTGS;但是也有特殊情况。5、现券交易按净价报价、全价结算,特例是深交所私募债(如118开头)要用全价发报价;6、现券涨跌幅:竞价系统和固收平台价格不超过10%,大宗交易不超过前收盘价30%_;7、回购涨跌幅:上交所场内回购10%,深交所场内回购100%;8、上交所非公开私募债只能走固收平台交易,不能走大宗交易;9、上交所固收平台交易时段为9-15点,上交所大宗交易15-15:30,深交所大宗(面值50万起)9-15:30;10、若上固收交易失败(9:30-15:00),可协商改为上大宗交易(15:00-15:30),但务必在15:00前在固收平台中撤单,否则债券会被冻结,而导致大宗交易无法下单。

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 )交易步骤。D.清算与交收

【答案】:ABC全国银行间的询价过程分为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和确认成交。

我国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主要采用什么方式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它债券。(二)结算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交易结算是指结算成员进行债券交易后办理债券交割的行为。 (四)结算系统是指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中央结算公司办理交易结算业务的原则是:全额结算;账户支配权属于账户所有人;为账户所有人保密;不办理透支。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结算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类型有哪些?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类型有哪些?1、买股票的心态不要急,不要只想买到最低价,这是不现实的。真正拉升的股票你就是高点价买入也是不错的,所以买股票宁可错过,不可过错,不能盲目买卖股票,最好买对个股盘面熟悉的股票。2、你若不熟悉,可先模拟买卖,熟悉股性,最好是先跟一两天,熟悉操作手法,你才能掌握好的买入点。3、重视必要的技术分析,关注成交量的变化及盘面语言(盘面买卖单的情况)。4、尽量选择热点及合适的买入点,做到当天买入后股价能上涨脱离成本区。三人和:买入的多,人气旺,股价涨,反之就跌。这时需要的是个人的看盘能力了,能否及时的发现热点。这是短线成败的关键。股市里操作短线要的是心狠手快,心态要稳,最好能正确的买入后股价上涨脱离成本,但一旦判断错误,碰到调整下跌就要及时的卖出止损,可参考前贴:胜在止损,这里就不重复了。四卖股票的技巧:股票不可能是一直上涨的,涨到一定程度就会有调整,那短线操作就要及时卖出了,一般说来股票赚钱时,随时卖都是对的。也不要想卖到最高价,但为了利益最大话,在股票卖出上还是有技巧的,我就本人的经验介绍一下(不一定是最好的):1、已有一定大的涨幅,而股票又是放量在快速拉升到涨停板而没有封死涨停的股票可考虑卖出,特别是留有长上影线的。2、60分钟或日线中放巨量滞涨或带长上影线的股票,一般第二天没继续放量上冲,很容易形成短期顶部,可考虑卖出了。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采用的是( )。 A.询价交易方式 B.折价交易方式

【答案】:A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质押式回购询价交易方式。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以询价方式进行,自主谈判,逐笔成交。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3个交易步骤。回购交易成交后,最后一个步骤是成交双方办理债券和资金的结算。所以,本题答案为A。

债券如何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交易规则如何掌握投资方法债券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它的投资方法和投资风险都比股票投资要低,但是投资者需要掌握债券交易规则,才能更好地投资债券。本文将介绍债券交易规则,以及如何掌握投资方法。 1.1 债券交易规则债券交易规则是指债券交易所及其监管机构制定的债券交易规则,它们规定了债券交易的流程、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债券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时间:债券交易规则规定了债券交易的时间,一般是每周一至周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3点,但也可能会根据市场情况有所变化。- 交易方式:债券交易规则规定了债券交易的方式,一般是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交易。- 交易价格:债券交易规则规定了债券交易的价格,一般是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但也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有所变化。- 交易流程:债券交易规则规定了债券交易的流程,一般是由发行人发行债券,投资者购买债券,债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最后由发行人进行回购。 1.2 如何掌握投资方法投资者要想投资债券,除了要掌握债券交易规则外,还要掌握投资方法。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投资期限、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方法。 1.2.1 选择合适的债券投资者在投资债券时,首先要选择合适的债券,一般要考虑债券的发行人、发行期限、利率、信用等级等因素。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投资期限,选择适合自己的债券。 1.2.2 把握债券价格投资者在投资债券时,还要把握债券价格,一般要考虑债券的发行价格、市场价格、折价率等因素。投资者可以根据债券的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把握债券的价格走势,以便投资者可以及时买入或卖出债券。 1.2.3 掌握投资风险投资者在投资债券时,还要掌握投资风险,一般要考虑债券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等因素。投资者可以根据债券的信用等级、流动性等因素,把握投资风险,以便投资者可以及时买入或卖出债券。 结论债券投资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投资者要想投资债券,除了要掌握债券交易规则外,还要掌握投资方法,包括选择合适的债券、把握债券价格、掌握投资风险等。只有投资者掌握了债券交易规则和投资方法,才能更好地投资债券,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

债券交易时间和规则

1、债券交易时间:债券的交易时间都是在周一至周五的交易日时间里,法定节假日不进行交易;2、交易规则:沪市对于债券的交易主要是采用的普通竞价和大宗竞价的方式,申报的数量最少是一手及其整数倍。债券实行T+0交易,买入的债券当天就可以卖出,交易费用需要收取成交金额的0.02%,最少为1元。债券交易的申报单位为张,申报数必须为10或10的整数倍张,最大不超过10万张。”拓展资料:一、债券是政府、企业、银行等债务人为筹集资金,按照法定程序发行并向债权人承诺于指定日期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债券是一种金融契约,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直接向社会借债筹借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同时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债券的本质是债的证明书,具有法律效力。债券购买者或投资者与发行者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投资者(债券购买者)即债权人。债券是一种有价证券。由于债券的利息通常是事先确定的,所以债券是固定利息证券(定息证券)的一种。在金融市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债券可以上市流通。二、由此,债券包含了以下三层含义:1.债券的发行人(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机构)是资金的借入者。2.购买债券的投资者是资金的借出者。3.发行人(借入者)需要在一定时期还本付息三、基本要素:债券尽管种类多种多样,但是在内容上都要包含一些基本的要素。这些要素是指发行的债券上必须载明的基本内容,这是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权利与义务的主要约定,具体包括:1.债券面值债券面值是指债券的票面价值,是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在债券到期后应偿还的本金数额,也是企业向债券持有人按期支付利息的计算依据。债券的面值与债券实际的发行价格并不一定是一致的,发行价格大于面值称为溢价发行,小于面值称为折价发行,等价发行称为平价发行。2.偿还期债券偿还期是指企业债券上载明的偿还债券本金的期限,即债券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时间间隔。公司要结合自身资金周转状况及外部资本市场的各种影响因素来确定公司债券的偿还期。3.付息期债券的付息期是指企业发行债券后的利息支付的时间。它可以是到期一次支付,或1年、半年或者3个月支付一次。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和通货膨胀因素的情况下,付息期对债券投资者的实际收益有很大影响。到期一次付息的债券,其利息通常是按单利计算的;而年内分期付息的债券,其利息是按复利计算的。4.票面利率债券的票面利率是指债券利息与债券面值的比率,是发行人承诺以后一定时期支付给债券持有人报酬的计算标准。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主要受到银行利率、发行者的资信状况、偿还期限和利息计算方法以及当时资金市场上资金供求情况等因素的影响。5.发行人名称发行人名称指明债券的债务主体,为债权人到期追回本金和利息提供依据。上述要素是债券票面的基本要素,但在发行时并不一定全部在票面印制出来,例如,在很多情况下,债券发行者是以公告或条例形式向社会公布债券的期限和利率。

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哪些

  1、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有国债ETF指数基金、中证全债指数基金、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银华中证中票50指数债券、嘉实中证中期企业债指数等。  2、债券基金,又称为债券型基金,是指专门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它通过集中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对债券进行组合投资,寻求较为稳定的收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也可以有一小部分资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另外,投资于可转债和打新股也是债券基金获得收益的重要渠道。  3、指数基金(Index Fund),顾名思义就是以特定指数(如沪深300指数、标普500指数、纳斯达克100指数、日经225指数等)为标的指数,并以该指数的成份股为投资对象,通过购买该指数的全部或部分成份股构建投资组合,以追踪标的指数表现的基金产品。通常而言,指数基金以减小跟踪误差为目的,使投资组合的变动趋势与标的指数相一致,以取得与标的指数大致相同的收益率。  4、开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是指基金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基金单位或者股份总规模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随时向投资者出售基金单位或者股份,并可以应投资者的要求赎回发行在外的基金单位或者股份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基金销售机构买基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由此相应的增加,也可以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卖给基金并收回现金使得基金资产和规模相应的减少。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的审核,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及《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债券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的债券含义相同。第三条 债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以下简称交易流通),应逐期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交易流通有关事宜按《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2号)规定执行。第四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券依法公开发行;(二)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三)具有较完善的治理结构和机制,申请前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四)债券的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五)单个投资人持有量不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 发行人申请其发行的债券交易流通,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文件:(一)交易流通的申请报告;(二)主管部门批准债券发行的文件;(三)债券发行章程或发行公告;(四)债券发行情况报告;(五)债券持有量排名前30位的持有人名册(债券持有人不足30人的,为实际持有人名册);(六)发行人申请前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事项说明;(七)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六条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1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发行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受理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决定。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申请债券的交易流通,并不表明对该期债券的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投资者应关注发行人的基本状况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八条 发行人应自接到批准文件起7个工作日内,同时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交易流通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本规则第五条第(三)、(六)项、该期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其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担保人资信情况说明及担保协议(如属担保发行)。第九条 中央结算公司接到批准文件后即可确定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同时通知同业中心。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于收到发行人交易流通公告的第二个工作日向市场参与者公布以下信息,并于第三个工作日办理债券的交易流通:(一)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交易流通的文件;(二)债券交易流通公告;(三)债券交易流通要素;(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公布的其他信息。第十条 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市场参与者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第十一条 发行人按照规定提交债券申请文件和进行信息披露时,应遵守以下基本要求:(一)发行人按规定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申请文件及向市场参与者披露的文件,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发行人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债券交易流通公告、年度报告、临时报告及跟踪信用评级结果;(三)发行人披露的信息涉及财务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事项应由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出具书面意见。第十二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在公布发行人需要披露的信息前,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不得泄露其内容。第十三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可延期披露),向市场参与者披露年度报告。第十四条 对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与信用评级机构就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做出约定,并应于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每年的7月31日前向市场参与者公告上一年度的跟踪评级报告。第十六条 发行人的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其他新闻媒体进行。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不晚于债券付息或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告债券付息或兑付等有关事宜。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但发行人依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第十九条 经批准交易流通的债券自到期日前的第三个工作日起终止交易流通。第二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各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于及时主动纠正有关违法行为的市场参与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一)发行人擅自或变相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交易的;发行人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在债券交易流通间,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泄露需要披露信息的;发行人违反本规则其他规定的行为。(二)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擅自交易依法公开发行、但未经批准交易流通债券的。(三)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不按规定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或擅自安排债券交易流通的;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第二十一条 中央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的交易流通不逐期审核,由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时间和程序直接办理交易流通相关事宜。但以上债券应符合本规则第四条第(一)、(二)和(四)项的要求。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应于债权债务登记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书面报告该期债券的发行情况。中央政府债券和中央银行债券发行人豁免信息披露及信用评级义务,政府类开发金融机构债券发行人豁免信用评级义务。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是否触发关联交易

触发。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会触发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了集团的利益以及集团的债券。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是否触发关联交易

触发。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集团子公司债券交易会触发关联交易,因为涉及到了集团的利益以及集团的债券。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

债券交易赚利差有保底吗

1月20日,央行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0.1%,五年期利率下调0.05%。整体来看符合我的预期,略有不足的是部分乐观的机构朋友预计五年期利率会直接下调0.1%。我个人理解,房住不炒依然是大前提,但为了稳增长目前是需要边际放松的。其实下调0.05%足以逐步扭转市场预期,逐步改变市场对金融资产质量的担忧。正如我昨晚所说的,降息对银行不是利空而是利好,因为在经济下行压力的时候,赚利差并没有资产质量重要,银行把钱以高价贷款出去,但最终一个子都捞不回来也没用。有点超预期的是今天保险也在涨。我觉得传统黑四类,银行、地产,基建、保险,保险目前的基本面是比较差的,保费还是没有明显改善,而且保险属于居民的可选消费,当经济下行压力增大的时候,居民削减消费,保费就更难有增长了。但是因为保险持有比较多地产股,类似银行一样,虽然保险的收入端暂时没太大改善,但保险的资产质量逐步改善。保险目前基本在估值底部,持有保险的朋友就耐心等保费边际回升吧。然后再简单说说军工股。最近军工内部比较分化,像振华科技、紫光国微等已经回到前期高点了甚至小幅创了新高。但是像航天电器、火炬电子等已经回到了前期低点,甚至还创了阶段新低。我去调研了一些情况,发现基本面没太大的改变,但市场资金正在加大寻找确定性。像振华科技、紫光国微这种属于业绩确定性较高的,同样估值也不算便宜,振华在军工电子元器件里面估值是最高的目前50倍PE,紫光国微的估值也有70多倍PE,而火炬电子目前是27倍PE。所以估值并不是市场关注的重点,确定性才是。另外,振华科技、紫光国微都属于军工行业里面的机构重仓抱团股,有点贵州茅台的味道,而火炬电子这种则较少机构配置,有点像今世缘、口子窖的味道。这种低估值股部分低估值投资风格的基金经理在买,比如最近很火的中欧价值智选回报袁维德,他三季度第二大重仓就是火炬电子。所以我觉得最近市场预期还是比较混乱。说高估值不好的话,也有低估值在跌。说业绩增速不好,业绩增速不错的也在跌。这个时候大家需要更多点耐心,我相信随着央行降息逐步到位,政策底已经逐步清晰了,接下来就是等市场信心逐步恢复。OK,今天关于市场部分我就说到这,接下来说回正事,关于泰山组合本次调仓主题-“减仓转债,加仓正股”。由于合规要求,我不能直接说具体某只基金减仓多少,具体某只基金加仓多少,我只能向大家分享我的调仓思路。这次调仓我将大比例减少泰山中转债的仓位,原本持有大约20%的转债,调仓后大约只有5%,而且我跟基金经理们沟通过,这剩下的5%大部分也是AAA级的银行转债,当纯债仓位配,跟转债关系不大的,所以也可以说基本没有转债了。之所以要减仓转债,主要是觉得转债性价比越来越低了,还不如买正股。比如刚才说到的低估值军工股火炬电子,它也有转债叫火炬转债。目前火炬转债的价格是311.5元,转股价值是246.5元,溢价率约26%。也就是说咱们用311.5元买火炬转债,转股之后只能获取246.5元的火炬电子。如果看好火炬电子,为什么要去买价格更高的火炬转债?有一些刚入门的新朋友会误以为转债是保底的。但实际上转债是100元以下买入才会保底(前提是不发生违约),如果转债价格在110元以上买入就不是保底的了。因为转债所谓保底,是假设买入之后不转股持有到期,最终拿回100元本金和利息。那样哪怕正股跌30%甚至50%,最终都是保底的。转债的利息很低,一年不到2%。100元的本金一年的利息也就2块钱,如果超过102元买入其实就已经把利息也搭进去了。当然,之所以会用102元价格买入转债,原因当然是因为看好正股会上涨,带动转债价格上升,所以以一个合理价格去买转债,问题还是不大的,这个我就不展开说了。但是以一个非常高的价格去买转债,那就有问题了。目前不止是火炬电子,很多转债的溢价率都非常高。我跟一些基金经理朋友沟通了一下,他们都说了一个共同观点,过去一年太多资金来买固收+了,固收+的基金经理们源源不断地拿到资金,特别是一些偏债基金。但如果去买债,性价比很低,所以就开始不断增加可转债的比例。这些原本买债的资金转去买可转债,逐步推高了可转债的溢价率以及赚钱效应。赚钱效应之下,继续吸引资金来买基金。这个时候固收+的基金经理掌握越来越多的钱,但一些质量好的转债已经被买起来了,只能往低价继续扫货,于是现在可转债市场已经没有100元以下的转债了。前段时间上市的兴业转债,溢价率也高达34%,所以我让佐罗和小丸子把中签的兴业转债换兴业银行算了。既然看好银行,为什么要买银行转债呢?从资金的角度看,转债那边是陷入资产荒了,钱太多流动性泛滥,好的债已经被买上天了,溢价率太高,垃圾债也要上。股票这边是陷入资金荒了,基金经理不光没申购的钱,每天还要应对赎回潮,基金经理只能留一些确定性高的股票,把一些确定性差的往下砸,低估值也不能放过,造成了同一行业内部发生巨大分化。综上:1、央行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调0.1%,五年期利率下调0.05%,随后更多稳增长政策会陆续出台,政策底已现2、当下转债的性价比越来越低了,还不如买正股3、我觉得这个时候可以增加些权益仓位了所以的话并没有保底哦。

r003债券交易赎回时间

沪深交易所近日发布通知,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至每个交易日的15:30,该修改后的规则将于1月2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在股市交易时间结束后,进行逆回购的投资者能够多交易半个小时“抢红包”,这是一个比较好的消息。1逆回购交易时间延长半小时,今起实施沪深交易所近日发布公告称,修订并发布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延长至每个交易日的15:30,值得注意的是,该项规则于1月21日,也就是今天起正式实施。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修改有以下三大好处:一是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回购资金供给。延长回购交易时间将有利于投资者参与回购市场交易,提升资金供给规模,资金供给方亦将有更多时间进行决策并实施交易,预计流动性供给也将更为平稳,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回购融资资金紧张问题,起到防范回购流动性风险的积极作用。三是有利于平抑回购利率大幅波动。延长回购交易时间有助于分散接近收盘时的集中交易压力,平缓资金需求集中度,稳定供求关系的市场预期,促进投资者理性参与回购交易,对抑制收盘前回购利率波动将起到积极作用。深交所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在保持现有交易、结算机制不变的基础上,延长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时间将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的资金融通撮合机会,提升投资者参与回购市场的积极性,稳定交易所债券回购市场资金供给。对于正回购方,质押券出入库时间延长至15:30,将有利于质押券使用效率的相对提升;对于个人投资者,在现券竞价交易闭市后参与隔夜逆回购,不影响其参与下一个交易日的股票等现券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当前临近农历新年,可能是一个比较好的国债逆回购操作窗口。按照以往的情况,部分年份农历新年前夕,国债逆回购利率可能出现飙升的情形。如2017年农历新年前夕的2017年1月25日,上交所一天国债逆回购利率一度飙升至27%。2如何操作逆回购,该注意什么?注意事项一:选择沪市或深市品种逆回购分“土豪版”和“平民版”:土豪可以选择沪市,10万元起;钱不多的可以选择深市,1000元起。注意事项二:选择逆回购期限沪深市场逆回购均有1天、2天、3天、4天、7天、14天、28天、91天、182天9种期限,两市合计18个品种。注意事项三:如何下单下单时,直接选择卖出(记住是卖出哦,不是买入),价格可选择即时行情揭示价格。现在券商的行情软件已比较人性化,能提示当天操作某项品种,将占用资金多少天,相应收获多少天利息。操作逆回购这种东西,自己算还会经常犯迷糊。注意事项四:何时回款在委托成交后,根据委托成交时的品种期限,到期自动回款,无需反向交易。值得注意的是,到期当日资金可用但不可取出,如果当日恰好有打新缴款需求,可以在到期当日利用回款进行缴款。注意事项五:留意计息规则国债逆回购虽然是一门“稳赚不赔”的生意,但具体操作时,有一些细节需要格外注意,稍不留意,收益可能相差好多倍。这主要是源于国债逆回购特殊的计息规则。根据目前沪深交易所的规定,国债逆回购的计息天数为资金实际占用天数。而资金实际占用天数为资金首次交收日到资金到期交收日之间的天数(算头不算尾),具体选择几天,建议投资者在下单时直接参考一般行情软件上揭示的资金占用天数,不需要自己算。误区一:不敢“追高”对于投资者来说,操作国债逆回购实际上相当于一种对外借款行为,其收益是逆回购到期后收取的利息,而行情软件上揭示的价格即是当前国债逆回购的年化利率,因此对于资金融出方,也就是操作国债逆回购的投资者来说,行情软件上的价格越高越好,这一点和投资股票不同。误区二:尾市最后几分钟才下单国债逆回购通常不存在所谓“最优”下单时段,日内最高收益率可能出现在上午,也有可能出现在下午。但一些投资者可能想守到临近收盘的前几分钟才下单,这种思路可能得不偿失。根据以往经验,尾盘逆回购收益率会自高点出现断崖式下滑的情形比较多,如今操作时间延长至15:30,预估在临近15:30的前几分钟也有可能出现跳水,不过在规则修改后,是否一定会出现这种情况,需要观察。附:当前国债逆回购品种当前投资者要进行逆回购只能做沪市204***、深1318**的新国债回购,共18个品种。资金出借期较短的投资者可以选择1天~7天较短的品种。上交所回购品种1天国债回购(GC001,代码204001)2天国债回购(GC002,代码204002)3天国债回购(GC003,代码204003)4天国债回购(GC004,代码204004)7天国债回购(GC007,代码204007)14天国债回购(GC014,代码204014)28天国债回购(GC028,代码204028)91天国债回购(GC091,代码204091)182天国债回购(GC182,代码204182)深交所回购品种1天国债回购(R-001代码131810)2天国债回购(R-002代码131811)3天国债回购(R-003代码131800)4天国债回购(R-004代码131809)7天国债回购(R-007代码131801)14天国债回购(R-014代码131802)28天国债回购(R-028代码131803)91天国债回购(R-091代码131805)182天国债回购(R-182代码131806)

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种类?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指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简称同业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简称中央登记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经过近几年的迅速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目前已成为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部分。记账式国债的大部分、政策性金融债券都在该市场发行并上市交易。按发行主体分国债--是指由国家中央政府发行的债券。与其它类型债券相比较,国债的发行主体是国家中央政府,具有极高的信用度,被誉为"金边债券"。政策性金融债--是指我国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筹集信贷资金,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用市场化发行方式,向中资商业银行、商业保险公司、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联社以及邮政储汇局等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中信债--是指由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债券。至2007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中信债共有2期。按付息方式划分零息票债券--指债券合约未规定利息支付的债券。这类债券通常以低于面值的价格发行和交易,投资者通过以债券面值的折扣价买入来获利。附息债券--是指在债券券面上附有息票的债券,或是按照债券票面载明的利率及支付方式支付利息的债券。息票累积债券--和附息债权类似,规定了票面利率,但是只有在债券到期时债券持有人才能一次性获得本息,债券的存续期内不进行利息支付。按利率是否固定分固定利率债券--固定利率债券具有固定利息率和固定的偿还期,是一种比较传统的债券。这种债券在市场利率相对稳定的情况下比较流行,但在利率急剧变化时风险较大。浮动利率债券--浮动利率债券是根据市场利率定期调整的中、长期债券。利率按标准利率(同业拆放利率或银行优惠利率)加减一定利率基点确定。浮动利率债券有利于投资人防范利率风险。债券交易类型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的现货交易和债券回购,其中债券回购分为质押式回购交易和买断式回购交易两种。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融资方(正回购方、卖出回购方、资金融入方)在将债券质押给融券方(逆回购方、买入反售方、资金融出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由融资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融券方返回资金,融券方向融资方返回原出质债券的融资行为。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亦称"开放式回购",简称"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一笔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再由卖方(正回购方)以约定的价格从买方(逆回购方)购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询价方式与自己选定的交易对手逐笔达成交易,这与我国沪深交易所的交易方式不同。交易所进行的债券交易与股票交易一样,是由众多投资者共同竞价并经精算机构配合磋商成交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的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和金融债券等记账式债券。------------地方政府债券(Local Treasury Bonds) ,指某一国家中有财政收入的地方政府地方公共机构发行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讯、住宅、教育、医院和污水处理系统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地方政府债券一般也是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地方发债有两种模式,第一种为地方政府直接发债;第二种是中央发行国债,再转贷给地方,也就是中央发国债之后给地方用。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地方政府债券又被称为"市政债券"(Municipal Securities)。由中央批准。中央政府债券亦称国债,是一国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建设资金而发行的债券。它是公债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国债不仅是一种特殊的债券而且还是国家财政分配的一种方式。由全国人大批准。

债券如何交易-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债券如何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 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 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一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化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三条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成员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员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成交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交割日、对手方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成交金额、到期还款金额、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第十六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交易成员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若交易成员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时,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员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拆借中心向交易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交易成员的市场公告;   (四)交易成员授权公开的信息;   (五)交易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 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交易成员债券交易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操作规程,破坏交易系统;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拆借中心可根据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交易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拆借中心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须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暂停交易成员资格和取消交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交易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拆借中心将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拆借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交易成员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实行。

平安证券怎么看已中签债券交易画面?

平安证券可转债中签后先查看账户中是否有足够的资金,有足够的资金系统会自动扣款,假如没有足够的资金,那么投资者需要补齐资金,转债中签后大约20个交易日会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满6个月后可以转换为股票,期间投资者都可以进行交易。温馨提示:入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详细可咨询平安证券客服热线95511-8咨询。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债券交易二级市场有哪些概述及分类

根据市场组织形式,债券流通市场又可进一步分为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一)证券交易所是专门进行证券买卖的场所,如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所内买卖债券所形成的市场,就是场内交易市场,这种市场组织形式是债券流通市场的较为规范的形式,交易所作为债券交易的组织者,本身不参加债券的买卖和价格的决定,只是为债券买卖双方创造条件,提供服务,并进行监管。场外交易市场是在证券交易所以外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二)柜台市场为场外交易市场的主体。许多证券经营机构都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通过柜台进行债券买卖。在柜台交易市场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此外,场外交易市场还包括银行间交易市场,以及一些机构投资者通过电话、电脑等通讯手段形成的市场等。目前,我国债券流通市场由三部分组成,即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银行间交易市场和证券经营机构柜台交易市场。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应答时间:2021-08-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 律师 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合伙企业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债务 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 债务违约 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2]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十)保 证人 、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2]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 债务清偿 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 债务重组 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 抵押 、 质押 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2]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 警告 、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我国来说是审查的比较严格的,国家也因此推出的交易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发行这种债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多少为一张

  1000元。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

  我国债券交易场所主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银行间市场和银行柜台市场。下面由我为你分享债券交易场所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券交易场所   按照交易场所划分,前二者都属于场内市场,后二者属于场外市场。目前场外市场的交易量占到我国债券市场的交易总额的95%以上,场内市场以上交所为主,占比达90%以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其主要职能包括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基本相同。   银行间市场:由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等等构成。银行间市场有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以及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本网站所指的银行间市场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银行柜台市场:又称OTC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完全不同,OTC市场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规定的成员资格,没有严格可控的规则制度,没有规定的交易产品和限制,主要是交易对手通过私下协商进行的一对一的交易。OTC交易方式以交易双方的信用为基础,由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信用风险,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价格,清算安排也由交易双方自行安排资金清算。   目前我国债券产品的交易分割比较严重,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机关主管发行的债券只能在银行间市场挂牌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证监会核准发行债券只能在上海和深圳两家交易所上市交易和进行信息披露;财政部发行的国债和代理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其中部分国债还可在银行柜台挂牌买卖;发改委批准发行的企业债在银行间和交易所挂牌交易;保监会核准发行的保险公司债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   债券异常交易行为   一、债券异常交易行为的主要表现   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已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者特别是机构投资者进行资产配置的场所之一。考虑到合理的债券交易价格,不仅是债券内在价值的体现,也是投资者资产计价的重要依据,上交所一直对债券交易保持着密切关注,以维护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防止投资者通过债券异常交易获取不当利益或进行利益输送,并影响相关债券资产的估值。   上交所在日常监控中关注到的投资者债券异常交易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投资者以大幅偏离中证估值的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导致相关债券价格在短时间内,特别是在临近收盘阶段的短时间内发生大幅波动,影响了债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二是投资者连续多次高买低卖,向对手方输送利益。上述情况在部分交易活跃度不高的债券品种中更为突出。   通常情况下,上交所将通过投资者主动申报价格与中证估值的偏离幅度、高买低卖的频次及金额、交易双方关联性等因素,综合判断投资者的交易行为是否属于《交易规则》第6.1条第(七)项“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成交价格”、《证券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第八条第(四)项“多次进行高买低卖的交易,或单次高买低卖交易金额较大”以及第(十一)项“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规定的情形。   二、案例   (一)某投资者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案   某日,某企业债的最新中证估值为99.38元(净价)。10时35分20秒至10时41分30秒,某投资者以99元买入110手,11时12分03秒以88.35元低价卖出110手,导致该债券盘中价格下跌10.91%,低于中证估值11.10%。持续监控发现,当日该投资者还在其他多只债券上进行了高买低卖,均导致相关债券盘中价格大幅偏离中证估值。   在本案例中,该投资者一天内以正常价格买进多只债券,当天即以远低于中证估值的价格卖出,导致相关债券盘中成交价格大幅低于中证估值,属于影响债券盘中交易价格的异常交易行为,上交所对此及时采取了相应的监管行动。   (二)某投资者影响债券收盘价格案   某日,某债券最新中证估值为105.35元(净价)。14时58分39秒,某投资者以99.8元申报卖出80手并以该价格成交,导致债券收盘价较中证估值低5.27%。

上交所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8月1日起施行

上证发〔2022〕117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债券交易及监管的相关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可转债,是指上市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本公司股票的公司债券,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和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包括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及募集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转债的交易与转让等相关事项,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参与本所可转债市场交易或者相关业务的,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业务的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遵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可转债交易或相关业务。 本所会员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引导客户理性、规范地参与可转债市场交易或相关业务。 第五条 可转债交易或转让采用全价价格进行申报,实行当日回转交易或转让。 第六条 可转债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的价格”,100元面额为1张。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前款规定的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 第二章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协商成交等交易方式。 匹配成交是指交易系统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申报自动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协商成交是指可转债投资者之间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可转债交易意向,并向交易系统申报,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八条 会员应当保证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经纪客户实际拥有与其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债券交易参与人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应当确保拥有与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者资金。 第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 第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发生付息的,本所在权益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对该转债作除息处理。 除息日即时行情中显示的该转债的前收盘价为除息参考价。除息参考价=前收盘价-本次支付的利息。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在除息日的交易,以其除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的基准。 第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第二节 匹配成交 第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第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的单笔最大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元面额。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交易申报数量要求。 第十四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开盘价通过集合匹配产生,开盘价为集合匹配成交价格。集合匹配阶段未能产生开盘价的,开盘价通过连续匹配产生,开盘价为当日连续匹配第一笔成交价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收盘价为匹配成交方式下当日该债券最后一笔交易(含)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匹配成交方式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以匹配成交外的其他交易方式达成的交易,不纳入开盘价和收盘价的计算。 第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涨跌幅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以该债券的发行价格作为前收盘价。 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计算相应价格。涨跌幅限制价格上限或者下限低于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作为相应价格。 第十六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内,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持续时间为30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格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时间持续至当日14:57; 盘中临时停牌具体时间以本所公告为准,临时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本所可以视可转债交易情况调整相关指标阈值,或者采取进一步的盘中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其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集合匹配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匹配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即时揭示中无买入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低者视为前项最高买入价格;即时揭示中无卖出申报价格的,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最新成交价格中较高者视为前项最低卖出价格。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除上市首日外,有效申报价格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 第十八条 买卖可转债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限制比例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十九条 本所在集合匹配阶段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等信息,在连续匹配阶段发布最优五档买卖申报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即时成交行情。其中,即时成交行情包括前收盘价、开盘价、当日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第二十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本所公布其匹配成交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上市首日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15%的前5只可转债;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可转债;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收盘价涨跌幅或者价格振幅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第二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交易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布其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本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述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可转债涨跌幅与上证转债指数涨跌幅之差。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本所一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并要求会员采取有效措施向客户提示风险。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者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债券交易价格偏离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 (二)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三)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 (四)对可转债实施盘中强制停牌; (五)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可转债价格偏离可转债价值的程度; (三)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买卖公司可转债的情况; (四)是否存在导致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信息或者重大风险事项。 上市公司应当于可转债发生异常波动次一交易日披露可转债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明确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与相关核查结果,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可转债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时,应当按照前两款规定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可转债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直至披露核查公告后复牌。 可转债交易涨跌幅、交易换手率、转股溢价率等指标出现异常时,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进行核查。上市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可转债交易风险。 第二十六条 本所对可能影响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前款所称异常交易行为除《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还包括: (一)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可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二)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三)大量或者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影响本所正常交易秩序; (四)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三节 协商成交 第二十七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方式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处于临时停牌期间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可转债,本所不接受其协商成交交易申报。 第二十八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协商成交的,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万元面额,且为1000元面额的整数倍。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发行价的上下30%范围内确定。除上市首日外,协商成交申报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20%范围内确定。 第三十条 通过协商等方式达成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意向的,买卖双方向本所交易系统提交协商成交申报,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价格、数量、证券账号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买卖双方申报的证券代码、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第一百〇二条规定的合并申报方式。 第三十一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协商成交交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价格、数量等要素成交。除本所另有规定外,协商成交申报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变更。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所实时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逐笔成交行情,包括证券代码、成交时间、成交价格等。 协商成交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商成交结束后计入当日该可转债成交总量。 第四节 意向申报 第三十三条 本所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意向申报。可转债投资者可以向全市场或者部分可转债投资者发送意向申报,意向申报不可直接确认成交。其他可转债投资者可以通过协商成交方式与意向申报发出方达成交易。 第三十四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意向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十五条 意向申报要素应当包括交易品种、交易方向、发送范围、证券账户号码、是否匿名等内容。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 第三十六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本所为其提供转让服务。 无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在挂牌首日即可转让;有限售期要求的可转债,上市公司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后,按照本所相关规定申请办理解除限售业务,并在解除限售的3个交易日前披露公告。 第三十七条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可以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的,不受前述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八条 本所接受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转让申报当日有效。 第三十九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单笔转让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万元面额,持有不足5万元面额的应当一次性全部申报卖出。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单笔转让申报数量要求。 第四十条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 (一)意向申报:在转让申报时间内,投资者可以通过其委托的本所会员进行转让意向的发布,转让意向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方向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意向申报可以包括转让价格和数量。 (二)成交申报:转让双方就可转债的转让价格和数量达成一致后,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分别进行成交申报,成交申报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转让价格、转让数量、转让方向、交易对方账号及交易单元、交易约定号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内容。转让双方的成交申报中,证券代码、转让价格、转让数量和交易约定号应当一致。 第四十一条 本所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可转债转让经本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后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转让双方应当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交收义务。 第四十二条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以逐笔全额方式结算。 第四十三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本所网站公布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让每笔成交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可转债投资者、为可转债交易与转让提供专业服务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监管对象违反本细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对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起草说明 为落实中国证监会《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各项制度,明确市场预期,防范可转债交易风险,规范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或本细则)。现将《实施细则》的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和“债性”的混合证券品种,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在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融资结构、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此前,中国证监会发布《管理办法》,针对可转债炒作等问题,通过加强顶层设计,完善交易机制、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安排,抑制可转债交易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为落实《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所起草了《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可转债交易与转让以及投资者保护等相关制度。 二、起草思路 《实施细则》按照如下思路制定: 一是防止过度投机炒作,促进市场平稳运行。可转债具有结构复杂、市场波动大等特点,需要在防止过度炒作同时,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为此,实施细则将引入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设定相对较宽的涨跌幅限制、调整日内价格申报范围等相应机制安排。 二是整合现有规则,总体保持一致。当前可转债交易规则相对零散,相关上位规则不够统一。本细则制定的过程中,在中国证监会的统筹安排下,统一采用债券交易规则作为上位规则依据,并对重要条款如首日涨跌幅限制、申报价格范围限制、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等进行了统一。 三是急用先行,平稳过渡。考虑到可转债交易机制的调整市场影响面较广,技术改造环节较多,在充分的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对防范炒作最有效,同时对市场影响较小的机制进行优化。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4章、46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以及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投资者适当性、交易与转让事项等方面作出规定。第一章为总则,共6条,明确了立法目的、可转债定义、适用范围、投资者适当性、交易转让机制和计价单位等内容。第二章共29条,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交易、申报、成交、临时停牌、涨跌幅、结算方式、行情披露、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异常交易行为监控、监管措施、异动核查等作出了规定。第三章共8条,对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的转让、申报、成交确认、信息发布等做出了规定。第四章为附则,共3条,规定了本所的自律监管、解释权及本细则的施行日期。 总体来看,相比现有可转债规则,本细则主要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设置涨跌幅限制。鉴于可转债价格与正股的联动性,为防范可转债偏离正股炒作,《实施细则》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首日实行+57.3%和-43.3%的涨跌幅,次日起实行±20%的涨跌幅限制。同时,为防止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可转债价格出现大幅波动,明确上市首日继续采用盘中临时停牌和“价格笼子”机制。 二是增加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实施细则》结合涨跌幅调整,增设了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标准,并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情况下上市公司的核查及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结合可转债交易特点,并配合本次机制调整,《实施细则》新增了3类异常行为,进一步提高监管针对性,维护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四是提出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实施细则》对可转债这一品种专门提出适当性规定,对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会员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 特此说明。

华泰证券债券交易岗是怎样的岗位

华泰证券债券交易岗的岗位描述。1、负责开发、维护固定收益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客户,紧密跟踪市场形势,挖掘业务机会。2、立足FICC业务优势,协调并满足部门内外部各交易台的交易需求。3、以满足客户需求为目的,进行分销、现券交易、交易性借贷、逆回购、债券转售等业务。4、对客户的交易数据进行分析和统计,协助完成内部数据库及系统建设工作。5、服从整体安排,及时响应部门或销售条线安排的其他工作内容。

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是指( )。A.债券交易期限B.债券发行期限

【答案】:D债券到期期限是指债券从发行之日起至偿清本息之日止的时间,也是债券发行人承诺履行合同义务的全部时间。各种债券有不同的偿还期限,短则几个月,长则几十年,习惯上有短期债券、中期债券和长期债券之分。发行人在确定债券期限时,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主要有:①资金使用方向;②市场利率变化;③债券的变现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