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发行

什么是路演(非指证券发行路演)?

  什么是路演    路演译自英文Roadshow,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证券发行推广方式,指证券发行商发行证券前针对机构投资者的推介活动。活动中,公司向投资者就公司的业绩、产品、发展方向等作详细介绍,充分阐述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让准投资者们深入了解具体情况,并回答机构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路演在中国刚一出现不仅得到了上市公司、券商、投资者的关注和青睐,也引了其他企业的广泛关注和浓厚兴趣,并效仿证券业的路演方式来宣传推广企业的产品,形成时下盛行的企业“路演”。  企业路演的概念和内涵已改变和延伸,成为包括产品发布会、产品展示、产品试用、优惠热卖、现场咨询、填表抽奖、礼品派送、有奖问答、文艺表演、游戏比赛等多项内容的现场活动。     企业热衷路演    路演作为一种新的促销模式在现代营销中已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青睐,并已出现在各行各业,在IT界尤为流行。2002年6月,联想以“领先科技推进简约商务”为主题在全国20余个大中小城市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联想商用新技术全国巡回路演,活动通过新技术演讲、应用技术论坛等形式与商用客户探讨最新IT技术的发展,并把联想在商用IT领域的最新技术全面、清楚地传达给客户。  至于在全国各城市的电脑城前举行的路演则是经常可见,节假日更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场面十分火爆,如2002年金秋9月,美格以主推全线时尚精品“一亲芳泽”的“透过美格看世界”北京倾情路演,在北京城大放异彩。传统行业也不甘寂寞,纷纷跻身路演。  2001年年底,奥迪在推出新版奥迪A6时,开展了以“探索奥迪A6新世界”为主题的全国巡回路演活动。路演现场通过专家讲解问答、实物展示、多媒体互动、精彩舞蹈表演、试乘试驾等引导公众走进技术领先的奥迪世界。中美史克于2002年春季携新康泰克和其他产品在全国进行了以“史克送健康,人人尽分享”为主题的城镇推广宣传活动,在全国9个省进行了3950场巡回路演活动。现场活动不仅有开场锣鼓,戏曲、歌曲、抽奖、趣味等活动,还以“讲解+翻牌提问+游戏”的方式介绍产品,并将宣传客车内部改装为“史克健康课堂”进行知识教育。    中国企业目前开展路演促销的案例还不是很常见,但已呈燎原之势。联想以市场运作能力著称,在中国是较早进行路演促销的企业,对路演的演绎已是非常到位。中国电信现在也放下了架子,融入市场,在产品的推广上尽显王者本色。为推广ISDN宽带业务,经常路演,如进行宽带业务与技术研讨会,现场咨询、现场体验,礼品派送、有奖问答等活动。  2002年9月,中国电信和上海贝尔阿尔卡特在全国20个省、市、自治区举行了以“将梦想接入现实”为主题的“宽带极速之旅”业务路演,希望通过活动将宽带梦想接入每个普通人的现实生活,逐步实现“宽带中国”的远大目标。目前中国企业的推广意识还停留在单纯的媒体广告上,通过广告轰炸就造就一个名牌的个案并不鲜见,但随着WTO的加入,外资企业的不断涌入,中国企业应该加紧营销手段的创新,多借鉴国外经验;在促销模式上,要融入到整合营销的潮流当中,而路演这一招不宜忽略。   路演产品、主题和形式    路演是为了推广产品和宣传公司,让更多的人了解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提升企业形象。企业路演一般是为了推广新产品或新技术,使消费者感受企业不断进步的形象,通过路演产生极大的口碑传播效应。就目前进行路演的企业,大多是为推广新产品或新技术,如联想的商用电脑新技术、德国新奥迪、中国电信的ISDN业务。  路演要有一个鲜明的主题,主题应简洁、健康、紧靠推广内容、符合企业形象,具有意境,对消费者具有视觉冲击力和联想触动力,并能体现出企业为消费者带来的切实利益,增加产品的吸引力和传播效果。如联想的“领先科技推进简约商务”、中美史克的“史克送健康,人人尽分享”、中国电信的“将梦想接入现实”,这些都体现出了路演的主题特征。路演的形式应多样化,以增加对现场观众的吸引力。在促销对象密集的地点(如IT产品在电脑城)使用彩旗、气球、音响、及时尚的促销小姐,将活动现场布置得热闹非凡、充满活力,同时应主动散发宣传资料、派送小礼品等方式来加强路演效果。  路演过程中贯穿的一系列活动应尽可能使消费者自始至终被牢牢吸引在路演现场周围,活动中反复出现的企业产品信息就会进入观众心智并逐渐巩固,因而路演形式是路演成功的关键因素

证券发行市场的参与者不包括( )。

经纪人。参与者:1、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2、证券投资者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截至2007年5月8日,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达9436万。(1)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目前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2)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资金、信息、人力等优势,他们包括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QFII等。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为实现资本增值或通过市场化模式并购扩张也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成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1)证券交易所。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2)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商;主要指证券公司(专业券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部(兼营券商);(3)具有证券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5)资产证券评级机构;(6)证券投资的咨询与服务机构。4、自律性组织在我国证券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它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发展,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我国证券业自律性机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国债协会。5、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管理体制中的核心构成部分,其核心地位由我国《证券法》第1条和第166条加以明确。第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履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这两条总括了中国证券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有哪些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上市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经营机构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第三条 证券经营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第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第五条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  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为发行人提供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并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 第八条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名单(以下简称“名单”)的证券经营机构、个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荐工作。未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列入名单,任何机构、个人不得从事保荐工作。 第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的,应当是综合类证券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自愿履行保荐职责的声明、承诺。 第十条 证券经营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注册登记为保荐机构:  (一)保荐代表人数量少于两名;  (二)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  (三)最近二十四个月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要求,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和声明:  (一)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二)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  (四)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未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证券经营机构和个人应当保证注册登记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受理注册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册登记,将其列入名单,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注册登记,并书面告知不予注册登记的理由。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或者前次备案满十二个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备案表及相关资料,更新注册登记的内容。 第十五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十六条 保荐机构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将其从名单中去除:  (一)被注销或者吊销执业证书;  (二)不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  (三)保荐机构撤回推荐函;  (四)调离保荐机构或其投资银行业务部门;  (五)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因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从名单中去除的保荐代表人符合注册登记要求的,可再次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自去除之日起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参加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第三章 保荐机构的职责 第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辅导。  保荐机构推荐其他机构辅导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应当在推荐前对发行人至少再辅导六个月。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经辅导符合下列要求的,保荐机构方可推荐其股票发行上市:  (一)符合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的条件和有关规定,具备持续发展能力;  (二)与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在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相互独立,不存在同业竞争、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以及影响发行人独立运作的其他行为;  (三)公司治理、财务和会计制度等不存在可能妨碍持续规范运作的重大缺陷;  (四)高管人员已掌握进入证券市场所必备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知识,知悉上市公司及其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具备足够的诚信水准和管理上市公司的能力及经验;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发起人、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无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应当进行充分、广泛、合理的调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应当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在推荐文件中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要求,且其证券适合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与其他中介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推荐文件、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提交推荐文件后,应当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书及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推荐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承诺事项、对发行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六)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未勤勉尽责的,持续督导期届满,保荐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保荐工作规程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三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档案。  保荐工作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保荐机构不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一)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7%;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或融资。 第三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定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与发行人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八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九条 刊登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发行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且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定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应当承担其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一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名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  保荐机构还应当指定一名项目主办人,保荐代表人可以担任项目主办人。 第四十三条 发行人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保荐代表人因调离保荐机构等情形被中国证监会从名单中去除的除外。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应当承担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的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投资银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主办人应当在推荐文件上签名,并列名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募集文件。 第四十五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发表的意见应当及时告知发行人,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保荐机构应当自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 第四十七条 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工作受到非正当因素干扰,应当保留独立的专业意见,并记录于保荐工作档案。 第四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及从事保荐工作的其他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工作的协调 第四十九条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按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推荐文件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推荐,已推荐的应当撤销推荐。 第五十二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对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中介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五十五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六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并可依法向相关部门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将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记录予以公布。 第五十八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推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保荐机构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  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对个人不予注册登记;已注册登记的,从名单中去除,自去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申请。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唆使、协助、参与发行人及其中介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文件,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一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唆使、协助或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将保荐机构及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第六十二条 保荐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保荐工作档案或者保荐工作档案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六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三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六十四条 保荐代表人因投资银行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尽职推荐期间、持续督导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的,中国证监会自公开谴责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五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保荐机构的推荐,将相关保荐代表人从名单中去除:  (一)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证券上市当年主营业务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证券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二)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三)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5%,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四)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五)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超过前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影响损益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  (六)高管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  (二)未按规定披露业绩重大变化或者亏损事项;  (三)未按规定披露资产购买或者出售事项;  (四)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五)未按规定披露对损益影响超过前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的担保损失、意外灾害、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转回、政府补贴、诉讼赔偿等事项;  (六)未按规定披露有关股权质押、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事项;  (七)未按规定披露诉讼、担保、重大合同、募集资金变更等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两次以上前款情形且排名前十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已受理的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第六十九条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受到不受理或不再受理监管措施的次数超过三次,或者累计时间超过十二个月,且累计时间与该保荐机构当年末所保荐的发行人家数之比排名前三位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受理其推荐,已受理的责令其撤销推荐。 第七十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认为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高管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未遵守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予以记录、公布,并可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两年至五年内不予受理其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 第七十二条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其采取谈话提醒、重点关注、责令改正、认定为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者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发行人及其高管人员、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其他机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3)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单个投资者报价多于一个的,主承销商应当依据相关规则在发行公告中对其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的价差做出限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合理确定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不多于2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不多于40家;公开发行股票筹资总额数量巨大的,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可适当增加,但不得多于60家。  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第八条 参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报价和申购的投资者应为依法可以进行股票投资的主体。其中,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投资者应具备至少5年投资经验。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研究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提出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有效申购不足40%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第十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  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除本办法第六条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中止发行情形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还可以约定中止发行的其他具体情形并事先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

一、第四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当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二、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有一定数量非限售股份的投资者才能参与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网上申购和配售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四、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发行应和网上发行同时进行,网下和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应当自行选择参与网下或网上发行,不得同时参与。  “发行人股东拟进行老股转让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于网下网上申购前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和老股转让数量。采用询价方式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网下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网上投资者申购时仅公告发行价格区间、未确定发行价格的,主承销商应当安排投资者按价格区间上限申购。”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6个月内不得参与新股申购。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可以中止发行。”六、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在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获配机构投资者名称、个人投资者个人信息以及每个获配投资者的报价、申购数量和获配数量等,并明确说明自主配售的结果是否符合事先公布的配售原则;对于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实际申购数量明显少于报价时拟申购量的投资者应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缴款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列表公示获得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发行后还应披露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其他中介费用等发行费用信息。”  本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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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证券发行与承销作 者: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 2009-5-1印刷时间: 2009-5-1字 数: 487000页 数: 507开 本: 16开ISBN : 9787509513743包 装: 平装定价: 47.00元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 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第四章 公司融资第一节 公司融资概述第二节 公司融资成本第三节资本结构理论第四节 公司融资方式选择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辅导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和推荐核准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第三节 发行准备、费用和后期工作第四节 股票的发行上市保荐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第三节股票发行公告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三节 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我国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 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 我国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 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六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第七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八节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九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第一节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第五节 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第六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七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后记 上半年版基本信息·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页码:417 页·出版日期:2010年2月·ISBN:9787509513798·条形码:9787509513798·版本:第1版·装帧:平装·开本:16·正文语种:中文·丛书名: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内容简介《证券发行与承销》(2009-2010)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等等。 下半年版书 名:证券发行与承销作 者:证券业从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写组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时间: 2010年6月1日ISBN: 9787509522639开本: 16开定价: 35.00元内容简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内容简介:2010年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日渐临近,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在较短时间内掌握考点中的重点与难点,迅速提高应试能力和答题技巧,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组织了一批国内优秀的证券考试辅导专家,精心编写了这套“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2010)”。本套辅导丛书以教材、大纲为蓝本,以考试重点、难点、考点为主线,每章都设计了近200道习题,涵盖了教材里80%的内容,可以帮助考生加深对考试需要掌握和熟悉的内容的理解和把握,达到事半功倍的复习效果。另外,我们还设计了两套模拟试题,希望考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熟悉考试进程,合理安排时间。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证券业从业考试采用从题库随机抽题的方式考核广大考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所以考试的难度与模拟试题可能会有所差异。尽管我们对《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精心编写,认真审核,但是由于时间仓促,遗漏与错误在所难免,恳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另外,辅导丛书只是一种辅助的学习手段,广大读者或考生应以教材为本,精雕细镂地打造自己坚实的知识基础,以“不变”的知识应对“万变”的题型。我们希望《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能助各位考生一臂之力,顺利通过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最后,预祝各位考生2010年证券考试之路一帆风顺!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四章 公司融资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九章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练习题练习题参考答案模拟测试题(一)模拟测试题(二) 作者:中国证券业协会 编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处日期:2011年6月ISBN:9787509522233定价:47元内容简介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日渐显著,不断提高证券经营机构的竞争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提升证券业从业人员和广大证券市场参与者整体素质,显得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从事证券业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并取得从业资格。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都可参加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上述规定对扩大证券市场从业人员队伍,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规范证券业从业人员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图书目录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 内容简介《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2012)》实现了五个方面的更新:一是更新教材中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包括最近发布(或修订)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关于新股发行定价相关问题的通知》等,做到与现行的法规同步;二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理论和关键技术,包括历次G20会议关于金融改革的内容、投资理论的最新发展、金融工程的核心分析原理、无套利定价、套利基本原则、行业景气分析、公司偿债能力分析等,做到与当前的理论与技术前沿同步;三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数据,包括股票、债券、基金、金融衍生品各个细分市场、产品、业务、组织的最新数据,做到与当前的市场进程同步;四是更新教材中的有关业务,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借壳上市活动、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分级基金、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等,做到与当前的市场发展同步;五是更新教材中的基本表述,包括代办股份转让规则、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通常应当披露的资产评估信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制度、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生产者价格指数、宏观经济运行景气指标、社会融资总额相关内容、外汇占款相关内容、主权债务相关内容等,做到与考生的要求同步 。在历时近九个月的2012年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及教材修订工作中,涉及资格考试大纲总共约980个知识点的确认、评估和处理,做到整套统编教材五本共54章逐字逐句的研读、斟酌、修订,对内容进行整体布局,协调统一。目录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第六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六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七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第八节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第九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二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后记

2012证券从业考试《证券发行与承销》课堂笔记(17)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   一、保荐制度   (一)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开展保荐业务的基本要求   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二)保荐业务规程   1.保荐业务管理。   (1)保荐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2)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l0年。   例5-1(2010年3月判断题)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按要求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   【参考答案】×   2.保荐业务规则。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信息披露等义务。   (1)尽职调查。   (2)推荐发行和推荐上市。   (3)配合中国证监会审核。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①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②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③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4)持续督导。   例5-2(2010年3月单选题)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 )。   A.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   B.证券上市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C.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D.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   【参考答案】C  (三)保荐业务协调   1.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与发行人。   (1)关于保荐协议。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2)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权利。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要求发行人及时通报信息;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有关部门关洼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3)发行人的义务。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事项;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2.保荐机构与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四)保荐业务工作底稿   为了规范和指导保荐机构编制、管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3月制订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要求保荐机构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编制工作底稿。该指引所称工作底稿,是指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从事保荐业务全部过程中获取和编写的、与保荐业务相关的各种重要资料和工作记录的总称。   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标识统一、记录清晰。保荐机构应当对招股说明书进行验证,并在验证文件与工作底稿之间建立起索引关系。   工作底稿可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或者其他介质形式的文档留存,其中重要的工作底稿应当采用纸质文档的形式。以纸质以外的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工作底稿,应当以可独立保存的形式留存。   工作底稿应当至少保存10年。   保荐机构及相关人员对工作底稿中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要求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2006年修订)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具体要求如下:   1.发行人应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未按第9号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2.第9号准则附录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对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根据审核需要,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补充材料。如果某些材料对发行人不适用,可不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3.申请文件一经受理,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增加、撤回或更换。   4.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初次报送应提交原件l份,复印件3份;在提交发审委审核前,根据中国证监会要求的份数补报申请文件。发行人不能提供有关文件的原件的,应由发行人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如原出文单位不再存续,由承继其职权的单位或作出撤销决定的单位出文证明文件的真实性。   5.申请文件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申请文件中需要由发行人律师鉴证的文件,发行人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页至第××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页至第××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6.发行人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对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有关中介机构应对反馈意见相关问题进行尽职调查或补充出具专业意见。   7.申请文件应采用幅面为209毫米x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标准A4纸张规格),双面印刷(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   8.申请文件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字样。   9.申请文件的扉页应标明发行人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中介机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传真及其他方便的联系方式。   10.申请文件章与章之间、节与节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申请文件中的页码应与目录中标识的页码相符。例如,第四章4—1的页码标注为4-1-l,4-1-2,4-1-3……4-1-n。   11.发行人在每次报送书面申请文件的同时,应报送一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的电子文件及历次报送的电子文件汇总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目录   关于文件的目录,由于考试极少涉及,在此不做介绍。   三、招股说明书   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就发行中的有关事项向公众作出披露,并向非特定投资人提出购买或销售其股票的要约邀请性文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必须制作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1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   例5-4(2010年3月单选题)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个月,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申请前招股说明书( )起计算。   A.6,最后一次签署之日 B.3,第一次签署之日   C.6,最后一次签署次日 D.3,第一次签署次日   【参考答案】A   例5-5(2010年3月多选题)( )应当作为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披露。   A.招股说明书摘要 B.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C.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文件 D.招股公告   【参考答案】BC  四、招股说明书摘要   招股说明书摘要是对招股说明书内容的概括,是由发行人编制,随招股说明书一起报送批准后,在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及发行人选择的其他报刊上刊登,供公众投资者参考的关于发行事项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   招股说明书摘要应简要提供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者。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无须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摘要内容必须忠实于招股说明书全文,不得出现与全文相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尽量采用图表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披露发行人的情况,做到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招股说明书摘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特定的格式和必要的记载事项的要求编制。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招股说明书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五、资产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报告是评估机构完成评估工作后出具的专业报告。该报告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关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该报告不涉及国有资产的,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确认后生效。资产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评估基准日起的l年。资产评估报告由封面、目录、正文、附录、备查文件五部分组成。   六、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而且应是全称。   3.范围段。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容:已审会计报表的名称、反映的日期或期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即《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已经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   4.意见段。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1)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2)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3)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当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在范围段与意见段之间增加说明段,清楚地说明所持意见的理由,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指出其对会计报表的影响程度。当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认为必要,可以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对重要事项的说明。   5.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地址。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6.报告日期。审计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计工作的日期。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例5-7(2010年3月判断题)审计报告日期应早于被审计单位管理部门确认和签署会计报表的日期。( )   【参考答案】×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会计处理的方法前后期一致,而且注册会计师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的过程中,未受到阻碍和限制,不存在应该调整而被审计单位未予调整的重要事项,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保留意见。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反映就其整体而言是公允的,只是个别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个别会计报表项目的编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被审计单位拒绝进行调整,或者是个别重要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不符合一贯性原则,或者是审计范围受到局部限制,而无法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取得应有的审计证据,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有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于意见段之前另加说明段,以说明所持保留意见的理由。   3.否定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认为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方法严重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或者委托人提供的会计报表严重失实,且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出具否定意见的报告,并在意见段之前另设说明段,说明所持否定意见的理由。   4.拒绝表示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由于审计范围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或客观环境的严重限制,不能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以致无法对会计报表整体发表审计意见时,应当出具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明知应当出具保留意见和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时,不得以拒绝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代替。 七、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盈利预测是指发行人对未来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预计和测算。盈利预测的数据(合并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每股盈利。   预测期间的确定原则为: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该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如果预测是在发行人会计年度的后6个月作出的,则为预测时起至不超过下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止的期限。   八、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问题依法明确作出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工作报告是对律师工作过程、法律意见书所涉及的事实及其发展过程、每一法律意见所依据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作出的详尽、完整的阐述,说明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人相互沟通的情况,对发行人提供材料的查验、走访、谈话记录、现场勘查记录、查阅文件的情况以及工作时间等。   律师在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同时,应制作工作底稿。工作底稿是指律师在为证券发行人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及在工作中获取的所有文件、会议纪要、谈话记录等资料。提交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应是经两名以上经办律师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签名,并经该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签署日期的正式文本。   九、辅导报告   辅导报告是保荐人对拟发行证券的公司的辅导工作结束以后,就辅导情况、效果及意见向有关主管单位出具的书面报告。在辅导工作中,保荐人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出具阶段辅导工作报告,分别向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报送。辅导结束后,保荐人应出具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其内容必须翔实具体、简明易懂,不得有虚假、隐匿。   募股文件除了上述几种之外,还包括保荐人的发行保荐书、公司章程、发行方案、资金运用可行性报告及项目批文等。有兼并收购行为的,还应提供被收购兼并公司或项目的情况、收购兼并的可行性报告、收购兼并协议、收购兼并配套政策的落实情况、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被收购兼并企业前l年和最近l期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审计报告。此外,主承销商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交的募股文件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例5-9(2010年3月判断题)辅导报告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发行和上市的必备文件,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申报材料均应报中国证监会的派出机构。( )   【参考答案】×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吗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不是国务院制定的就不是行政法规,所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不属于行政法规。

根据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答案:B。解析:参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十四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权证,是指标的证券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的,

权证(Warrant)也被音译为窝轮,是指标的证券[1]发行人或其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发行人)所发行,约定持有人在规定期间内或特定到期日,有权按约定价格向发行人购买或出售标的证券,或以现金结算[2]方式收取结算差价的有价证券。虽然权证具有金融衍生工具的某些特征,但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和后者不能混为一谈。按照发行人的不同,权证可以分为股本权证(Equity Warrant)和备兑权证(Covered Warrant)。股本权证的发行人通常为上市公司,标的证券为该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股票。股本权证持有人行权时,发行人会增发股票,标的证券的股本总额会增加。 备兑权证是由标的证券发行人以外的第三方(通常为证券公司或投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权证。备兑权证持有人行权[3]时,发行人购买或支付标的证券或支付差价,并不会造成总股本的增加。 从定义来看,股本权证和备兑权证最主要的区别就是发行人不同:股本权证发行人为上市公司,而备兑权证发行人为第三方机构。

沪深交易所跟进落实新《证券法》 包括推进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等

3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当日起施行。深交所及上交所均发表文章,细述将如何做好具体落实工作。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上交所表示,要着重抓好与新《证券法》贯彻落实相关的配套保障,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完成对现行业务规则体系的系统性清理,集中废止30余件具体业务规则,其中包含与新《证券法》不相适应的相关规定。二是根据新《证券法》确立的市场化原则,精简优化交易所业务办理程序和要求,取消股票、期权等产品业务办理证明材料11项。三是落实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的要求,完成大额持股信息披露和报送技术改造,同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要求。同时要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认真落实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部署。上交所称,自2020年3月1日起,申请面向普通投资者或者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本所上市的,由本所负责发行上市受理、审核,并由中国证监会进行发行注册。二是强化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力度。新《证券法》进一步强化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责任,交易所对证券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监督职责同步强化。三是完善上市公司退市配套制度。新《证券法》不再规定证券退市的具体情形及暂停上市等实施程序,明确由证券交易所进行规定,为完善退市制度留下了充足的法律空间。四是细化完善证券交易制度。新《证券法》着力完善了证券交易制度,充实了禁止的交易行为,增加股份减持、程序化交易监管制度,完善证券交易所防控市场风险、维护交易秩序的手段措施。五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证券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着力夯实了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和机制,同时要求证券交易所遵守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维护市场的公平、有序、透明。另一方面,深交所提出要六大维度完善制度供给。包括,推动注册制改革落地。适应市场改革发展需要,推进证券公开发行审核相关配套规则起草修订。落实公司债券实施注册制。同时,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充分借鉴科创板成功经验,推动制定在创业板试点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总体方案,研究完善发行上市、信息披露等制度,扩大板块包容性和覆盖面。并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简化退市程序,优化退市指标,丰富退出渠道,促进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生态。注册制实施后,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债券,所有拟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均由深交所受理、审核,审核通过后报送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深交所提出,要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构建以《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为主体,以行业和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为两翼,以办理指南等为支撑的上市公司信披规则体系。同时,推进规则“瘦身”,将主板、中小板《规范运作指引》合二为一。增强规则适应性,丰富行业信息披露指引序列,完善公开承诺规则基础。深交所还提出,要提升一线监管效能,强化精准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并提升依法监管水平。另外,要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总结先行赔付成功经验,推动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新证券法投教宣传。深交所最后提出,要优化交易基础制度。另外,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

2012年SAC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的证券发行与承销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第二节 投资银行业务资格第三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第四节 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和公司债券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第一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要求和程序第二节 企业股份制改组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报表审计和法律审查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准备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和推荐核准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操作第一节 中国证监会关于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估值和询价第三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方式第四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具体操作第五节 股票的上市保荐第六章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第一节 信息披露概述第二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第三节 股票发行公告及发行过程中的有关公告第四节 股票上市公告书第五节 创业板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并上市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推荐核准程序第三节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发行方式和发行上市操作程序第四节 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有关的信息披露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并上市第一节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准备工作第二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与核准第三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息披露第五节 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一节 国债的发行与承销第二节 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三节 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四节 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五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六节 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与承销第七节 中期票据的发行与承销第八节 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第九节 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节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一节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第一节 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第二节 H股的发行与上市第三节 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的发行与上市第四节 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第五节 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制作第六节 国际推介与分销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第一节 公司收购概述第二节 上市公司收购第三节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四节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第一节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二节 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后记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第一节 投资银行业务概述一、投资银行业的含义投资银行业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行业。在金融领域内,投资银行业这一术语的含义十分宽泛。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了范围宽泛的金融业务;从狭义的角度来看,它包括的业务范围则较为传统。(一)狭义含义投资银行业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活动,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承销业务、并购和融资业务的财务顾问。(二)广义含义投资银行业的广义含义涵盖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包括公司融资、并购顾问、股票和债券等金融产品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和风险投资业务等。虽然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但本书所叙述的投资银行业务内容只限于资本市场中的证券承销、保荐与公司收购业务范围,即仅指狭义投资银行业务,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截至2011年3月31日。

投资银行家承销证券发行(坚定承诺)是什么意思?这和尽力提供的产品有什么不同?

投资银行家承销证券发行(坚定承诺)是指包销。这和尽力提供的产品有本质不同,尽力提供不是法律义务,包销是法律义务。

投资银行家承销证券发行意味着什么?与尽力而为的服务有何不同?

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全部证券。投资银行家承销证券发行意味着投资银行按议定价格直接从发行者手中购进将要发行全部证券。投资银行相当于资本市场的中介他们在股票发行中是经济人的作用他们的工作包括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最本源、最基础的业务活动。

如何计算发行市盈率?证券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法

证券发行市盈率是指证券发行价格与其未来一年的收益之比,它是反映证券发行价格水平的重要指标。计算证券发行市盈率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按发行价格计算:证券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未来一年的收益。二、按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计算:证券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未来一年的收益。三、按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和发行股数计算:证券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未来一年的收益÷发行股数)。四、按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和发行股数和发行股本计算:证券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未来一年的收益÷发行股数÷发行股本)。五、按发行价格和发行费用和发行股数和发行股本和发行股本总数计算:证券发行市盈率=(发行价格-发行费用)÷(未来一年的收益÷发行股数÷发行股本÷发行股本总数)。以上就是证券发行市盈率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应用中,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计算方法,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准确性。

证券英语翻译:在证券发行中,place应该是什么意思? who places the securities directly with investors

句子里的place的意思是:订购(货物);发出(订单等):eg:We placed an order with them for 1,000 pairs of shoes.我们向他们定购了一千双鞋。placing price里的place 的意思同样是 订购。placing price的意思大概就是股票的订价。此外还可以表示: 投资;存款:eg:My daughter placed 2,000 yuan to her credit.我女儿把二千元存在她的名下。很高兴能帮助到你~如果你满意~请选择为满意答案~谢谢支持哈~

证券交易所是不是证券发行知情人

是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主要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3、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人员。4、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人。

证券发行市场的要素有哪些

网上找的:证券发行市场的要素构成 (一)证券发行人 (二)证券投资人 (三)证券中介机构

证券发行中介机构包括什么?

证券发行离不开中介服务机构的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应聘请辅导机构进行辅导。辅导对象聘请的辅导机构应是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机构以及其他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机构。

“证券发行与承销”英文怎么说?

Issuance of securities and underwriting 这是我查的 保证正确 !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是( )。

【答案】:C《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其范围涵盖了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何看待天风证券发行市场首单“N+N+N”模式的供应链金融ABS?

这个项目发行为十余家中小企业提供了较低成本的资金,主要是帮助他们复工复产。而且,该项目运用了区块链技术,区块链具有不可篡改的特性,可以最大程度确保交易真实可靠,我认为这也是这个项目的亮点之一!

证券发行与交易之间的关系?

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在狭义上,证券交易与证券发行是相互独立的概念。证券发行是创设证券权利的行为,证券发行结束后.投资者合法取得了证券权利,有权依法转让或者处置证券。只要证券未被发行人购回或者兑付,只要发行人依法存续,已发行的证券始终处于可转让状态或者可交易状态。在此意义上,证券交易是投资者之间的证券交易,不同于证券发行。扩展资料:证券交易各方可能彼此相互了解,如在协议转让证券时,交易各方彼此了解。但是,交易双方也可能不知道彼此,证券交易以存在交易对手为前提。在我国,证券交易所主要采取撮合成交或者配对方法来达成交易。即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规则,出价最高的买人指令和出价最低的卖出指令配对成交。因此,在采用证券集中交易方式时,买卖双方无须顾及交易对方的身份,无须了解对方的交易数量,也无法适用传统的合同法规则。

证券发行的原则是什么

合法原则、公平原则。1、合法原则: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2、公平原则:证券的发行,核准机关必须对证券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公平对待,不得加以不正当的限制和歧视。

证券发行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证券都有什么发行的方式

1、证券发行有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 2、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社会公众发行,发行对象具有不确定性,由于涉及公众利益,国家对公开发行行为要进行监管。 3、非公开发行主要是指向一定数量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这种发行涉及人数较少,而且投资者对发行人的情况比较了解,发行行为对社会影响较小,国家对这种发行行为一般不进行监管。 4、证券发行是符合条件的缺少资金的企业组织或政府组织,为了筹集资金,依照法定程序将自己的有价证券出售或交付给投资者的行为。企业或政府发行证券是为了筹集资金,投资者购买证券是为了用自己富余的钱投资,然后获得更多的收益。

证券发行,证券交易与证券上市的联系与区别

证券发行属于一级市场,证券上市和证券交易属于二级市场。公司想要发行股票或者债券都要通过专门部门的审批,股票的审批部门是中国证监会,债券的主管部门比较多,比如国债,是财政部管。公司债是中国证监会管,企业债也是财政部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是注册制,向银行间交易商协会申请,它的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通过了,就可以发行了。发行对象:股票主要是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债券主要是机构投资者,某些债券也可以向个人投资者发行。上市主管方是交易所,向交易所申请通过后就可以上市交易。发行是上市的前提,上市是发行的结果。两者息息相关。证券交易,是指证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规则,将证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行为。证券交易是一种已经依法发行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特定权利的买卖,也是一种标准化合同的买卖。证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现货交易、期货交易、期权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购。证券交易形成的市场为证券的交易市场,即证券的二级市场。证券上市是指发行人的股票、债券等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行为,为上市证券。证券上市是连接证券发行与证券场内交易的桥梁。证券上市还确立了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自律监管关系。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根据发行价格和票面面额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发行分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和折价发行三种形式。

什么叫证券发行者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如果没有证券发行人,证券发行及其后的证券交易就无从展开,证券市场也就不可能存在。证券发行人根据需要决定证券的发行,证券发行则是把证券向投资者销售的行为。证券发行可以由发行人直接办理,这种证券发行称之为自办发行。自办发行是比较特殊的发行行为,也比较少见。近年来,由于网络技术在发行中的应用,自办发行开始多起来。证券发行一般由证券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进行。证券公司首先向证券发行人购入证券,然后再向投资者销售。由证券公司承办的证券发行称之为承销。一般而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①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迄今为止,我国在建国初期、在跃进时期和2009年分别发行过三次地方债券,各自取得了不同功效。②股份公司。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③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④企业。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的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创设、资金募集和证券交付三个环节。证券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在证券发行市场依法向投资者以同一条件出售证券的行为。

简述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

【答案】:证券发行的基本程序是:①制订发行计划,形成发行决议。②提出发行申请。③确定委托代理。④发布发行公告。⑤认购人应募。⑥建立健全企业的组织机构。

证券发行一般包括证券的

公司名称、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证券发行是指企业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按照规定,一般包括证券的公司名称、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

证券发行的目的

证券发行的目的如下:1、获取长期资金。发行股票是企业获取长期性经营资金的一种手段。投资者一旦购买了股票,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只能将股票转让出去而不能收回股本。所以企业通过发行股票所筹集的资金从理论上讲可以作水久性使用,不用考虑还本。此外,在经营状况不佳时,企业还可以减少分红或不分红,以稳定资本;2、改善资本结构。除了发行股票外,企业还可以通过向银行借款、发行俊券的方式筹集资本。通过后两条渠道筹集资金的企业必须承担到期按时还本付息的贵任。因此如果以债券或银行贷款的方式筹集的资本在总资本中所占比例过大,则意味着企业的偿债负担过大,并有可能因此而影响到企业规模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影响到企业的正常运营;3、扩大企业知名度。企业发行股票都能或多或少地扩大其社会影响。尤其是采用面向全社会的公开募集的方式发行股票,更有利于提高其知名度,若能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则效果更佳。此外,企业通过发行股票,可以增加其自有资金总额.扩大企业规模,并进而提高其社会信用程度和知名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扰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证券发行方式有哪些

1、按照发行对象的不同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公募发行和私募发行两大类:①公募发行,又称公开发行,是指以不特定的广大投资者为证券发行的对象,按统一的条件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公募发行一般数额较大,发行人通常委托证券承销商代理发行,因而发行成本较高;公募发行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发行过程比较复杂,但信用度较高且流通性较好。如果公募发行的证券是债券,其发行利率一般低于私募发行的利率;②私募发行,又称不公开发行,是指以特定的投资者为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方式。私募发行的数额一般较小,发行程序也比较简单,所以发行人不必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推销,可以节省手续费开支,降低成本。但由于私募发行不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批准,所以一般不能公开上市,流动性较差。2、按照有没有发行中介的参与可以将证券发行方式划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②直接发行,又称自营发行,是指发行人不委托其它机构,而是自己直接面向投资人发售证券的方式。这种发行方式的特点是:发行量小,社会影响面不大;内部发行不须向社会公众提供发行人的有关资料;发行成本较低;投资人大多是与发行人有业务往来的机构。直接发行方式由于没有证券承销商的参与,一旦发行失败,则风险全部由发行人承担;②间接发行,又称委托代理发行,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承销商代其向投资人发售证券的方式。发行人为此需支付代理费用给承销商,而承销商则需承担相应的发行责任和风险。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不做任何建议。应答时间:2021-08-0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证券发行的三种形式

证券发行的三种形式主要为溢价发行、平价发行与折价发行三种。1、溢价发行。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于面额的价格发行股票,因此可使公司用较少的股份筹集到较多的资金,同时还可降低筹资成本。溢价发行又可分为时价发行和中间价发行两种方式。时价发行也称市价发行,是指以同种或同类股票的流通价格为基准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股票公开发行通常采用这种形式。在发达的证券市场中,当一家公司首次发行股票时,通常会根据同类公司产业相同,经营状况相似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表现来确定自己的发行价格;而当一家公司增发新股时,则会按已发行股票在流通市场上的价格水平来确定发行价格。2、平价发行。平价发行(At Par)也称为等额发行或面额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金额作为发行价格的发行方式。如某公司股票面额为1元,如果采用平价发行方式,那么该公司发行股票时的售价也是1 元。由于股票上市后的交易价格通常要高于面额,因此绝大多数投资者都乐于认购。平价发行方式较为简单易行,但其主要缺陷是发行人筹集资金量较少。多在证券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最初发行股票时,就曾采用过,如1987年深圳发展银行发行股票时,每股面额为20元,发行价也为每股20元,即为平价发行。3、折价发行。折价发行又称低价发行,高价发行或溢价发行的对称,发行债券时,发行价格低于债券票面金额,到期还本时依照票面金额偿还的发行方法。正常情况下,低价发行可以提高债券的吸引力,扩大债券的发行数量,加快发行速度,有利于发行者在短期里筹集较多的资金。它仍然受到发行者和代理机构的信誉及债券利率高低的影响,低价发行时,发行价格低于票面金额,其差额部分实际上便增大了发行成本,倘若不同时降低利率以作为折价发行所造成的发行收入的减少的补偿,则低价发行与提高债券利率的效果相同,势必增加发行者的负担。

什么是证券发行?什么是发行人?发行人的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证券发行?什么是发行人?发行人的种类有哪些? 证券发行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以募集资金为目的向投资者出售代表一定权利的有价证券的活动。任何一个经济体系中都有资金的盈余单位(有储蓄的个人、家庭和有闲置资金的企业)和资金的短缺单位(有投资机会的企业、政府和有消费需要的个人),为了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资金从盈余单位流向短缺单位,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资金的流动和分配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间接融资,即储蓄者把他们盈余的钱存入银行,银行再把这部分资金贷给惜款者;另一种是直接融资,即投资者通过购买政府、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种有价证券,将资金直接投入短缺单位。 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证券的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它们是证券的供应者和资金的需求肯。发行人的多少和发行证券数量的多少,决定了发行市场的规模和发达程度。 一般而言,发行人主要包括以下四大类:①政府。中央政府为弥补财政赤字或筹措经济建设所需资金,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国库券、财政债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这些即是国债。地方政府可为本地公用事业的建设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我国目前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②股份公司。对筹设中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是为了达到法定注册资本从而设立公司;而对已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发行股票和债券的目的是为了扩大资金来源。满足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③金融机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措资金,经过批准可公开发行金融债券。④企业。非股份公司的企业经过批准。可在证券市场上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

长江证券发行债券是利好

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对于企业来说是利好的。发行债券有利于优化公司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同时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支持,满足公司业务拓展过程中不断增加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升盈利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所职能的是( )。A.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B.确定证券发行价格

【答案】:B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能。

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所职能的是( )。A.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B.确定证券发行价格

【答案】:B【解析】我国《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3)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5)对会员进行监管;(6)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7)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8)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9)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职髓。

关于证券登记,下述说法正确的有( )。A.证券登记是规范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过户的关键所在

【答案】:ABC证券登记是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为证券发行人建立和维护证券持有人名册的行为。其他三个选项都对。

浙商证券发行可转债是利好还是利空

属于利好消息一、可转债并不会影响公司的基本面,对于公司来说属于改良的情况。公司发行可转债一般是公司有有比较好的项目但是又没有足够的资金,所以发行可转债来筹集足够的资金。可转债的转换时间到期之后,投资人可以将自己手中持有的债券转化为公司的股票,这也是可转债的主要特点。 二、可转债相对与其他投资的优势: 1、可转债由于持有的时候是债券,而债券的收益比较稳定,所以购买可转债的投资人是有最低的收益,即便是股票在下跌也不会收影响; 2、可转债持有的收益相对与持有股票时的分红来说是会高一些的,并且债券的利息收益比股票的分红收益更加稳定; 3、可转债在清偿的时候,清偿顺序是优先于公司的优先股和普通股的。所以就算公司到了破产清算的时候可转债的风险也相对小于股票。 三、可转债是上市公司为了向社会公众融资所发行的一种债券,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可以解决其融资难的问题,是一种利好消息,会刺激股价上涨,因此发行可转债的股票可能会涨,但是,也会出现以下的情况,导致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可转债期间出现下跌的情况: 1、主力出货,一些主力会趁发行可转债的消息进行出货操作,即在个股公布发行可转债时,主力在上方派发手中的筹码,等筹码全部派发到散户手中之后,完成出货的目的,则会导致股价下跌。 2、市场行情影响,在发行可转债时,市场行情较差,个股受市场行情的影响,则会引起市场上的投资者恐慌,从而抛出手中的筹码,导致股价下跌。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中的自律性机构的是( )。

【答案】:A(1)国务院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2)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下列自律性机构来实施:①中国证券业协会;②证券交易所;③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证券发行方式公募与私募优缺点各是什么?

一、公募:1、优点:(1)公募针对大众投资者,筹集资金数目多,适合于大量发行证券、筹大量的资金。(2)公募发行投资者范围大,可避免证券被人恶意囤积或以后发展被少数人操纵。(3)在公开发行的证券方,可以申请上市,这种发行方式可增强证券的流动性,有利于增强发行方的社会信誉。2、缺点登记核准所需时间较长,发行费用高,发行过程比较繁琐。二、私募:1、优势:(1)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闭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在基金封闭期间,合伙投资人不能随意抽资,封闭期限一般为5年至10年,故运作期稳定,无资金赎回的压力。(2)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相比,私募基金在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比较宽松,故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专业技巧性,收益回报通常较高。(3)基金运作的成功与否与基金管理人的自身利益紧密相关,故基金管理人的敬业心极强,并可用其独特有效的操作理念吸引到特定投资者,双方的合作基于一种信任和契约,故很少出现道德风险。(4)投资目标更具针对性,能为客户度身定做投资服务产品,能满足客户特殊的投资要求。如索罗斯的量子基金除投资全球股市外,还大量投资外汇、期货等,创造了很高的收益率。(5)组织结构简单,经营机制灵活,日常管理和投资决策自由度高。相对于组织机构复杂的官僚体制,在机会稍纵即逝的关键时刻,私募基金竞争优势明显。2、劣势:(1)不公开发行的股票流动性差,不能公开在市场上转让出售;由于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准入门槛高,对象一般是少数特定投资者。 这样如果投资者撤资或者出现其他重大变动,风险也较大。(2)同样由于对象是少数投资者,信息披露比较宽松,存在被杀价和控股的危险。扩展资料:私募的组织形式:1、公司式: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2、契约式:契约式基金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具体的做法可以是:(1)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选取一家银行作为其托管人;(2)募到一定数额的金额开始运作,每个月开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净值,办理一次基金赎回;(3)为了吸引基金投资者,应尽量降低手续费,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业绩表现收取一定数量的管理费。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缺点是其设立与运作很难回避证券管理部门的审批和监管。3、虚拟式:虚拟式私募基金表面看来像委托理财,但它实际上是按基金方式进行运作。比如,虚拟式私募基金在设立和扩募时,表面上是与每个客户签定委托理财协议,但这些委托理财帐户是合在一起进行基金式运作,在买入和赎回基金单元时,按基金净值进行结算。具体的做法可以是:(1)每个基金持有人以其个人名义单独开立分帐户;(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资组建一个主帐户;(3)证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统一管理各帐户,所有帐户统一计算基金单位净值;(4)证券公司尽量使每个帐户的实际市值与根据基金单位的净值计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赎回时由主帐户与分帐户的资金差额划转平衡。4、组合式:为了发挥上述3种组织形式的优越性,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组合,将几种组织形式结合起来。组合式基金有4种类型:(1)公司式与虚拟式的组合。(2)公司式与契约式的组合。(3)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4)公司式、契约式与虚拟式的组合。5、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伙企业陆续组建,这些有限合伙企业主要集中在股权投资和证券投资领域,6、信托制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或者证券投资,也是阳光私募的典型形式。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募

华泰证券发行了7亿股为什么总股本是56亿股

总股本是股份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所占的股份总数,流通股本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对于全流通股份来说总股本=流通股本。 比如外国有些股份公司的内部职工股或管理层持股在一定的期限内可能是限制流通的。 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总股本中,一般有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B股)等。2008年前,考虑到二级市场扩容不能过快等因素,国家股、法人股一般不得上市,内部职工股也只有在社会公众股上市半年后才能上市流通。 流通股是指已上市流通的股数,它主要是指社会公众股,已上市的内部职工股。总股本-非流通股本=流通股其中非流通股即是上述所指的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B股)等。总股本的大小与股价的关系:总股本大的话,而且非流通股本小的话,庄家就不易控盘。该股不易成为黑马。相反,总股本小,而且非流通股本相对来说占有较大的比例,那么庄家很容易吸筹建仓,能快速拉升股价,成为黑马的机率较大。如果在没庄家的介入的前提下,股本大的价格波动相对股本小的价格波动要小一些。IPO发行股数一般是指总股本,而不是流通股数。 看明白了没?不明白就说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管理中的自律性机构的是( )。

【答案】:A(1)国务院授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证券监督管理工作。(2)目前,我国证券发行与交易中的自律管理,主要通过下列自律性机构来实施:①中国证券业协会;②证券交易所;③证券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证券投资与证券的关系是什么??简述证券投资的基本步骤。?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什么??这仨问题请高...

  一、 证券投资(investment in securities)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券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获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和投 证券投资资过程,是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证券是多种经济权益凭证的统称,是证明证券持有人有权按其券面所载内容取得应有权益的书面证明。按其性质,不同证券分为证据证券,凭证证券、有价证券等等。  从上面可以清楚的看出,证券投资与证券的关系就是证券投资是对证券的买卖行为。证券是众多投资行为的标的标的之一。  二、证券投资的步骤:以下按市场来说明。  一级市场(Primary Market)也称为发行市场(Issuance Market),它是指公司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投资者出售新发行的股票。所谓新发行的股票包括初次发行和再发行的股票,前者是公司第一次向投资者出售的原始股,后者是在原始股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份额。  一级市场的运作过程  (一)咨询与管理  1. 发行方式的选择:股票发行的方式一般可分成公募(Public Placement)和私募(Private Placement)两类。  2. 选定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  3. 准备招股说明书。  4. 发行定价。  (二)认购与销售  具体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1.包销2.代销3.备用包销  二级市场  二级市场(Secondary Market)也称交易市场,是投资者之间买卖已发行股票的场所。这一市场为股票创造流动性,即能够迅速脱手换取现值。  二级市场通常可分为有组织的证券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市场,但也出现了具有混合特型的第三市场(The Third Market)和第四市场(The Fourth Market)。  第三市场  第三市场是指原来在证交所上市的股票移到以场外进行交易而形成的市场,换言之,第三市场交易是既在证交所上市又在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以区别于一般含义的柜台交易。  第四市场  第四市场指大机构(和富有的个人)绕开通常的经纪人,彼此之间利用电子通信网络(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Networks,ECNs)直接进行的证券交易。  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Stock Exchange)是由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为证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固定场所和有关设施,并制定各项规则以形成公正合理的价格和有条不紊的秩序的正式组织。  场外交易市场  场外交易是相对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而言的,凡是在证券交易所之外的股票交易活动都可称作场外交易。由于这种交易起先主要是在各证券商的柜台上进行的,因而也称为柜台交易(OTC,Over -The-Counter);  场外交易市场与证交所相比,没有固定的集中的场所,而是分散于各地,规模有大有小由自营商(Dealers)来组织交易;  场外交易市场无法实行公开竞价,其价格是通过商议达成的;  场外交易比证交所上市所受的管制少,灵活方便。  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the Second Board)的规范名称为“第二交易系统”,亦称创业板(Growth Enterprise Market),主要是一些小型高科技公司的上市场所,是与现有主板(the Main Board)相对应的一个概念。  二板市场的特征:  1、前瞻性市场;  2、上市标准低 ;  3、市场监管更加严格;  4、推行做市商(Market Maker)制度;  5、实行电子化交易。  三、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  证券发行市场是证券从发行人手中转移到认购人手中的场所,又称为初级市场或一级市场。证券发行市场实际上包括各个经济主体和政府部门从筹划发行证券、证券承销商承销证券、认购人购买证券的全过程。证券发行市场使股票、债券等证券数量和种类不断增加,把众多的社会闲散资金集聚起来转变成资本,集中体现了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功能。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发行市场作为一个抽象的市场,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它是一个无形的市场,它的作用就是为资金使用者提供获得资金的渠道和手段。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是什么

证券发行市场有两个方面的功能:   1、证券发行市场是资金需求者融资的场所。资金需求者可以通过在一级市场上发行股票、债券等筹集资金。  2、证券发行市场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机会,谋求证券投资收益。  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不同,一般没有一个有形的特定场所,有时证券的出售是在发行者和投资者之间直接进行的,但更多的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因此可以说发行市场是由发行者、证券中介和投资者三者构成。由于证券发行过程是证券初次进入市场,故一级市场又称初级市场。

我国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的必然性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

在学习《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时候,老师说过,注册制是只要公司公布了它财务的所有详细情况,基本上它的股票就可以发行了,所以注册制实行的是公开制,我国实行的是核准制,就是不但要财务公开,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所以以下为个人观点:1、正因为是发达国家,所以它的经济体制以及证券市场也是相当成熟的,并且它的投资者比起我国也具备了相当的专业知识及投资经验,所以审核可以宽松一些。2、而作为证券市场起步较晚的我国,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各方面经验的欠缺,导致了现在“中国特色的证券市场”,比如国有股一股独大,发行审核制等等,总结起来我觉得就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非常稚嫩,目前乱象丛生,如果实行注册制你想想。将有更多的公司可以上市,本来目前A股市场就面临的资金匮乏的局面将更加严重,,甚至奔溃,上市公司的质量也会伴随着下降。本来就赚不到钱的股民可能因为投资失误会损失更大,所以,从审核制到注册制实际上是放宽了监管力度,你应该明白至少目前是不适合我国证券市场的!

国际货币金融法的第五节 国际证券发行与流通的法律制度

主要有国际股票和国际债券两大类:(一)国际股票国际股票是指大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国外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两种:普通股的股东按其所持股票的份额,参加公司的管理,分享公司的利润,或分担公司的亏损,但其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所持股份的份额;而持有优先股的股东一般都按固定的股息率较之普通股股东优先取得股息,不以公司利润有无或利润多少为转移。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二)国际债券通常分为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两种:外国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外国金融市场上发行的以发行地国货币为面值货币的债券;欧洲债券是指债券发行人在债券面值货币以外国家的欧洲债券市上发行的债券。欧洲债券市场是欧洲货币市场的组成部分。 (一)国际证券发行的方式1.国际证券的私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只能向特定的投资者直接销售证券,而不能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也不能进入公开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目的在于投资。2.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大众投资者推销证券的发行方式,证券可以在公开的证券交易所流通。各国法律都对公募发行规定相当严格的审核制度。可以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两种类型。(二)国际证券发行的程序程序比较简单;而国际证券的公募发行则针对众多的投资者主要历经以下几个阶段:1.经理集团的组成2.包销集团的组成3.推销集团的组成4.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的选定5.律师的聘请欧洲债券发行一般不受发行地国证券管理机构的管制,发行过程比较简单。 (一)证券交易市场的管理体制目前,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第一类是以自律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这些国家不设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主要由证券交易所或行业公会自行制定规章、制度进行自律管理。英国及香港地区就采用这一类型的管理体制;第二类是以专门机构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由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负责对证券交易市场进行管理,同时,证券交易所也承担部分的管理职责,如日本、加拿大及美国。名国证券管理立法体制则可以从纵横两个方面来看:1.纵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等级建立起来的体制;2.横向立法体制。这是根据证券管理立法的类别建立起来的体制;(二)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法律制度证券交易所是高度组织化的证券交易市场,是最主要的证券交易场所。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及类型各国的管理,一般采用三种型式:一是特许制,如日本;二是登记制,如美国;三是承认制,如英国。各国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大体上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法律类型:1)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各证券商自愿组成,参加者即为会员,由会员共同承担交易所的各项费用,如美国。(2)公司制证券交易所一般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是营利性法人,即证券交易所以公司的形式组织和经营,自负盈亏,如香港地区。2.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投资者不能直接从事证券买卖,而应通过证券商进行。一类是证券经纪商,另一类是证券自营商。对证券商资格的取得,有的国家(如日本)采取特许制,有的国家(如美国)实行登记制。有些国家(如美国)还规定申请人须经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证券商资格。3.证券上市的条件不是所有公开发行的国际证券都能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各国立法都规定证券上市应具备一定的条件。不同国家及同一国家的不同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上市具体条件的规定也各不相同。国际证券发行人在特定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除应符合一定条件外,还须经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并提交招募说明书,各国立法都规定发行人负有连续披露的义务。4.对证券交易行为的管理(1)吸收合并报价首先,在提出吸收合并报价之前,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的意图通知目标公司,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应表明自己的态度,并将自己的意见告知股东;其次,发价公司必须将吸收合并报价通知有关主管机关,并提交发价文件;再次,发价公司的报价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始终有效,如有必要,有效期还可延长;最后,发价公司向目标公司所有股东提出的价格必须相同,禁止对股东实行差别待遇。(2)内幕交易各国证券管理立法无一例外,都将内幕交易视为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从事内幕交易的有关人员科以重罚。(3)诈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各国证券立法都禁止证券交易过程中诈欺及故意损害交易对方的行为,禁止操纵证券价格、垄断证券市场的行为。证券经纪商代客买卖应持公平交易原则,禁止任何欺诈和不法行为。(三)场外交易的法律制度各国对场外交易的法律管制较为宽松,但也进行必要的管理。

证券发行监管制度该如何完善?

为优化资本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完善非公开发行股票定价机制。针对近年来有些上市公司滥用法律赋予的再融资权利,过度融资、无风险低价融资等问题,证监会修改了《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对再融资的募资规模、融资频率及定价方式等作出规范,引导合理、有序融资,限制跟风式、套利式融资;同时,调整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发行方式,将资金申购改为信用申购,减少因大规模申购资金冻结对货币市场、债券市场的冲击。特别受到关注的是,施行近十年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得以修改,新规建立了发审委选聘工作机制与监察机制,强化对发审委委员的纪律要求。修改《关于加强发行审核工作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建立发行审核工作预约接待工作机制,织密织牢制度之网,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和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的定义和构成   证券发行市场是发行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场所,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证券交易市场是买卖已发行证券的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次级市场。那么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又是什么呢?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证券发行市场的含义   证券发行市场通常无固定场所,是一个无形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措资金的渠道。   2.为资金供应者提供投资和获利的机会;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   3.形成资金流动的收益导向机制,促进资源配置的不断优化。货币资金的优化配置。   (二)证券发行市场的构成:   1.证券发行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需求者筹集外部资金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向银行借款和发行证券,即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   2.证券投资者   3.证券中介机构   在证券发行市场上,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为证券发行与投资服务的中立机构。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制度   1.证券发行制度   (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即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布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发行人只要充分披露了有关信息,在注册申报后的规定时间内未被证券监管机构拒绝注册,就可以进行证券发行,无须再经过批准。实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可以向投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有关资料,但并不保证发行的证券资质优良,价格适当。   (2)核准制: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部门决定的审核制度。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部门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保证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公开发行是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也可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   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行核准制。发行申请需由保荐人推荐和辅导,由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证券或者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2.证券发行方式   (1)股票发行方式:   我国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和上市后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公募增发)采取对公众投资者上网发行和对机构投资者配售相结合的发行方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可以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12个月。但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虽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票询价和网下配售。询价对象应承诺获得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   上网公开发行方式是指利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主承销商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发行专户并作为唯一的卖方,投资者在指定时间内,按现行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进行申购的发行方式。发行人公告规定的发行价格和申购数量全额存入申购款进行申购区间上限申购。主承销商根据有效申购量和该次股票发行量配号,以摇号抽签方式决定中签的证券账户。   (2)债券发行方式   ①定向发行。又称私募发行、私下发行,即面向少数特定投资者发行。   ②承购包销。指发行人与由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组成的承销团通过协商条件签订承购包销合同,由承销团分销拟发行债券的发行方式。   ③招标发行。指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债券承销商和发行条件的发行方式。根据标的物不同,招标发行可分为价格招标、收益率招标和缴款期招标;根据中标规则不同,可分为荷兰式招标(单一价格中标)和美式招标(多种价格中标)。   3.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发行的最后环节是将证券推销给投资者。发行人推销证券的方法有两种:一是自己销售,称为自销;二是委托他人代为销售,称为承销。一般情况下,公开发行以承销为主。   承销是将证券销售业务委托给专门的股票承销机构销售。按照发行风险的承担、所筹资金的划拨以及手续费的高低等因素划分,承销方式有包销和代销两种。   (1)包销   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包销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   ①全额包销,是指由承销商先全额购买发行人该次发行的证券,再向投资者发售,由承销商承担全部风险的承销方式。   ②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按照规定的发行额和发行条件,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投资者发售证券,到销售截止日,如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证券由承销商负责认购。   (2)代销   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 000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均属于原前10名股东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销售。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应当采用代销方式发行。   小结:   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须承销(包销、代销),其中面值>5000万元的,须由承销团承销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象为原前10名股东的,可自销、承销   对象不全为原前10名股东的,须承销(包销、代销);其中配股,应代销   (四)证券发行价格   1.股票发行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是指投资者认购新发行的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平价发行、溢价发行,但不得折价发行。以超过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款项列入发行公司的资本公积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询价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和相应的市盈率区间。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发行价格区间向询价对象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并根据累计投标询价的结果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市盈率。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已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发行价格的确定:询价方式;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债券发行价格   债券的发行价格可分为:平价发行、折价发行、溢价发行   按价格决定方式分类,有美式招标和荷兰式招标。   以价格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最低中标价格作为最后中标价格,是唯一价;   以价格为标的的美式招标,各中标者的认购价格是不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荷兰式招标,是以中标者最高收益率作为全体中标者的最终收益率,所有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相同的;   以收益率为标的的美式招标,各中标者的认购成本是不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短期贴现债券多采用单一价格的荷兰式招标,长期附息债券多采用多种收益率的美式招标。 ;

什么是证券发行注册制?

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得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形式,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

一级市场的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二是核准制,以欧洲各国为代表。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刑事,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监管机构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证券发行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机构后,一般会有一个生效等待期,在这段时间内,由证券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求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是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机构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使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1)证券发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和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资产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什么是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制度?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

我国目前证券发行实行的是什么制度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拓展资料:(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 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 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 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 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证券发行的三种管理制度是什么?

(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内容来源于:中国法律出版社《法律生活常识全知道系列丛书》

证券发行的三种管理制度?

目前证券发行有两种基本的发行管理制度,即证券发行注册制和证券发行核准制。

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包括哪些

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1)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为什么改为注册制?

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改为正步测制度,摄跟国际接轨是更进一步的措施

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

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注册制是一种不同于审批制、核准制的证券发行监管制度,它的基本特点是以信息披露为中心,通过要求证券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使投资者可以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证券价值进行判断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的价值好坏、价格高低不作实质性判断。注册制起源于美国。美国堪萨斯州在1911年州立蓝天法中,确立了“实质监管”的证券发行审批制度,授权注册机关对证券发行人的商业计划是否对投资者公平、公正、合理进行实质性判断。1929年“大萧条”之后,美国制定了《1933年证券法》,没有采纳“实质监管”的证券发行制度,而是确立了以“强制信息披露”为基础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目前,注册制已经成为境外成熟市场证券发行监管的普遍做法。除美国外,英国、新加坡、韩国、我国香港及台湾地区等都采取具有注册制特点的证券发行制度。由于各个国家或地区发展历史、投资者结构、法治传统和司法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场实施注册制的具体做法并不完全相同。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2019年1月,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证监会公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从设立科创板入手,稳步试点注册制,逐步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证券发行注册制。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的有关做法,将注册条件优化、精简为底线性、原则性要求,实现了审核标准、审核程序和问询回复的全过程公开,体现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让投资者进行价值判断的基本特征与总体方向。按照科创板注册制的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负有充分披露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义务;以保荐人为主的中介机构,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经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情况和风险,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全面核查验证,作出专业判断,供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参考;发行上市审核部门主要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开展审核工作,目的在于督促发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内容。发行人商业质量的好坏、股票是否值得投资、股票的投资价格与价值等事项由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股票发行的价格、规模、节奏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由发行人、保荐人、承销商、机构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主体通过询价、定价、配售等市场机制加以确定,监管部门不设任何行政性限制。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比较短,基础制度和市场机制尚不成熟,市场约束力量、司法保障机制等还不完善,科创板注册制仍然需要负责股票发行注册审核的部门提出一些实质性要求,并发挥一定的把关作用。一是基于科创板定位,对发行申请人的行业类别和产业方向提出要求。二是对于明显不符合科创板定位、基本发行条件的企业,证券交易所可以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三是证监会在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对发行审核工作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规定作出判断,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予注册。今后,随着投资者逐步走向成熟,市场约束逐步形成,诚信水平逐步提高,有关的要求与具体做法将根据市场实践情况逐步调整和完善。

比较证券发行注册制度与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优劣

目前,世界上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其主要特点是:主管机关的审核强调公开原则和形式审查原则,主管机关要求发行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提供一切与发行有关的资料,对其投资价值不作判断,在申报文件提交的一定期间内,主管机关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停止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正式进行证券的发行。这种审核制度的优点是:1)可以简化审核程序,减轻主管机关的负担;2)有利于具有发展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通过证券市场募得资金,获取发展机会;3)提高投资人的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性。当然,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那些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自然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但这种制度会促使落后的人跟上来,而不是让走在前面的人停下来等待。 实行注册制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美国和日本。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其证券发行注册分三个阶段:第一,注册文件送达阶段,即证券发行人依照法律规定提交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为投资者准备的招股说明书,注册生效生即向广大投资者公布;另一部分是存放于SEC以供投资者查询的文件。前者为公布文件,后者为备置文件。第二,注册生效等待阶段,注册文件交由SEC审核,如果SEC未提异议的,审核自提交申请20日后,或由SEC决定的更早的日子自动生效;SEC认为注册文件有不充分不确切之处,可以向申报人提出补充、修订的要求,申报人应进行补充、修订;如果SEC认为提交的文件有重要事项,有虚假记载等情形时,可以发出生效终止令。当然,申报人如能进行按照要求进行了修订,SEC可以解除终止令。第三,正式发行阶段,注册生效后,发行人需将印刷好的招股说明书散发给广大投资者,证券销售正式开始。①《日本证券交易法》的规定与美国大同小异,日本证券发行的主管机关是大藏省。《日本证券交易法》第4条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在发行人未向大藏大臣就有价证券的募集或推销进行呈报时,不得进行。”第8条规定,“大藏大臣受理提交的呈报书之日15日内产生效力,”生效时间比美国少5日,其效率更高。但是该条还规定,大藏大臣认为呈报书“在形式上不完备或该文件记载的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或“在重要事项上有虚假记载以及应记载的重要事项或为免生误解所必要的事实起记载有缺陷时”,“可以命令呈报人提交订正报告书,在认为必要时,可以命令呈报人停止提交的呈报书的效力。如果呈报者按照规定提交了修正报告书,且大藏大臣认为适当时,可解除该项规定的停止生效命令。从以上规定看,日本的证券发行制度与美国如出一辙,日本1948年4月13日制定的这部《证券交易法》是日本在二战后,由典型的欧陆法向英美法转变的又一例证。 核准制的特点是,证券主管部门对证券发行既要进行的形式审查,又要进行实质审查,除审查发行所提交的文件的完全性及真实性外,还要审查该证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实行发行核准制的国家主要是一些欧陆国家,如法国、瑞士等,还有东南亚与菲律宾等新兴证券市场所在国。核准制的优点是:1)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2)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主管机关负荷过重,在证券发行种类和数量增多的情况下,也难免“萝卜快了不洗泥”,质量不保;二是容易造成投资人的依赖心理,不利于培育成熟的投资人群;三是不利于发展新兴事业,具有潜力和风险性的企业可能因一时不具备较高的发行条件而被排斥在外。 我国《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的核准制。《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按照《证券法》的规定,发行股票由中国证券会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核准;发行公司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但依照《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指引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由中国证监会主管。

证券发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及主体   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发行人按照一定程序、以同一条件将有关证券发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参与证券发行活动的主体包括:①证券发行者。这是指为筹集资金而发行证券的社会经济组织,它既是社会资金的需求者,也是证券的原始供应者。在我国,可作为证券发行主体的有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机构,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的企业组织。②证券承销者。这是指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者包销或代销证券的承销商。③证券投资者。这是指愿意用自己所有的资金购买发行者所发行的证券的自然人和法人。   二、证券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方式,按不同的标准可分成以下几类:   第一,按证券的发行是否要通过承销机构,可分为直接发行与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毋需通过证券经营机构的承销而直接与证券购买人签订购买合同;间接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并不直接与购买人发生关系,而是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进行发行。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股票发行必须采取间接发行的方式,而债券的发行,特别是企业债券的发行,则可选择采取直接发行方式或间接发行方式。   第二,按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分为私募发行与公募发行。私募发行是指仅以特定的投资者为募集资金对象而进行的证券发行。公募发  行是指证券发行人以同一条件向不特定的任何社会公众和组织所进行的证券发行。   第三,按证券发行时间的不同,可分为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初次发行与再次发行是以同一种证券为基础。在具体发行条件上,一般而言再次发行要受到比初次发行更多的条件的限制。比如,再次发行必须于初次发行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才能进行;初次发行如果没有达到预期发行目标,或初次发行所筹资金在使用上超出了核定的使用范围,都将直接影响到同一种证券的再次发行。   三、证券发行审核   发行审核,指主管机关依法对发行人提交的发行证券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发行的制度。关于发行审核,国际上主要有两种体制,即注册制和核准制。   注册制,又称申报制或形式审查制,即政府对发行者发行证券,事先不作实质条件的限制。发行者发行证券时,不但要完全、正确、真实地公开可供认购者判断的资料,而且要通过政府对要件的审查;发行者在申报后一定期间内,若未被政府否定,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的理论基础是自由主义经济学说,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它是商品经济长期发展的历史产物。注册制的优点是:减化政府实质审查手续,节省募集资金时间,方便发行者及时募集到其所需资金。但它的弊端是:由于发行手续简便,发行者往往会基于募集自己所求资金之考虑,而作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   核准制,又称实质审查制,即发行者发行证券,不仅要真实公开全部的可供认购者判断的资料,并且要符合若干实质条件,方可获准发行证券。换言之,证券主管机关有权依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限制条件,对发行者作出的发行申请及呈报资料作实质性价值审查,发行人获得证券主管机关的批准后,才能发行证券。   核准制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便于政府利用公务对证券发行作适当监督。发行证券是公司的团体性行为,发行者发行证券虽公开其发行资料但并不是每一个投资者都能读懂招股说明书或其他财务资料,即使能够读懂也未必能通盘了解透彻,所以为保护个别投资者的利益不受团体不当行为的损害,政府履行其职责对证券发行作适当监督是必要的。   由注册制和核准制演绎综合而成的是注册制兼核准制,或核准制兼注册制。例如,我国台湾省《证券交易法》,在1983年修改前,采用的是核准制;1983年修改后,改成核准制兼申报制(即注册制)。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司依本法公开募集及发行有价证券时,应先向主管机关申请核准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第二十二条继续规定:“有价证券的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财政部核定的其他有价证券外,非经主管机关或向主管机关申报生效后,不得为之;其处理准则由主管机关定之。”   我国采取的是较为严格的核准制。发行证券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批准。发行人获准发行证券,应接受形式与实质审核。例如,发行证券,发行人必须向主管机关提交内容和格式均由主管机关规定的申请文件,不仅如此,发行人还必须符合主管机关规定的发行标准。此发行标准,是针对一定时期内的证券类型、行业类型、发行人类型而规定的。   四、证券发行规则   我国《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者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公  开发行股票,必须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文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该审批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该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发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投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者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   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或者经审批,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发行证券。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或者审批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尚未发行证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可以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行人返还。 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公司法有关发行新股的条件,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也可以向原股东配售。上市公司对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发行新股。

简述证券发行注册制和核准制的区别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做成法律文件送至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一种制度。 它和核准制的区别是,证券发行审核机构只对注册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判断。而核准制是实质管理,证券发行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还必须符合证券管理机构制定的发行的实质条件,核准制的目的在于禁止质量差的证券公开发行。如需要了解股票,可以登录平安口袋银行APP-金融-股票进行查询。应答时间:2021-12-15,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目前中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采取的是

目前中国证券发行的核准制度采取的是审批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券发行必须经过中国证监会的审批才能进行。在中国证监会审批制度下,企业在申请发行证券时,需要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发行计划、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企业是否符合发行证券的条件,并决定是否批准发行。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发行证券的审批管理,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也希望通过加强审批管理,提高发行证券的质量,使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发展。

什么是证券发行审核注册制度????

主要有两种:注册制和核准制。采用哪一种制度与一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有关。 注册制也称申报制或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公开发行前,按法律的规定向证券发行主管机关提交与发行有关的文件,在一定的期限内,主管机关未提出异议的,其证券发行注册即发生效力的一种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审核制度

1988年以来,我国在证券发行审核方面,是地方法规分别规定证券发行审核办法。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开始实行全国范围的证券发行规模控制与实质审查制度。1996年以前,由国家下达发行规模,并将发行指标分配给地方政府,以及中央企业的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在自己的管辖区内,或者行业内,对申请上市的企业进行筛选,经过实质审查合格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在执行中,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尽量将有限的股票发行规模,分配给更多的企业,造成了发行公司规模小,公司质量差的情况。于是,1996年以后,开始实行”总量控制,集中掌握,限报数家”的办法。就是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事先下达的发行指标,审定申请上市的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对上报的企业的预选资料审核,合格以后,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主管部门根据分配的发行指标,下达发行额度。审查不合格的,不能下达发行额度。企业得到发行额度以后,将正式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由中国证监会最后审定是否批准企业发行证券。这是计划经济。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我国《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或审批,未经依法核准或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法》第11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有关文件。”《证券法》第11条第2款还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发行人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公司法规定的申请文件和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的有关文件。”总之,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视证券的种类不同而不同:1、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2、对债券发行采取审批制。目前,我国的证券发行工作,从额度制和严格审批制向国际上普遍实行的核准制过度。1999年9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与2000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先后实施,我国股票发行审核制度市场化程度加快。在此基础之上,股票发行价格也采取了市场定价方法,中国证监会不再对股票发行市盈率进行限制。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分为注册制和核准制。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是各国对证券发行实行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注册制是申请人的证券发行相关的信息都要公开,同时提交给主管机构进行严格的审查。主管机构一般只是对信息进行审核,并不会作出实质的判断。核准制不仅需要将相关信息和资料公开,主管机构还会对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审核其是否符合发行条件。

简述我国证券发行核准规则的主要内容。

【答案】: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审批证券发行申请时,必须依法遵守以下具体规则:(1)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发行人向监管机构提出证券发行申请的,应当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准则提交有关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果发行人报送文件以及中介机构出具的文件不符合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要求,审核机关有权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2)审核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证券类型不同,发行审核条件也有差别。审核机关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审核股票发行申请,不得在法定条件外,不合理地附加新的条件或者要求。审核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有关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3)审核机关按照法定文件以及格式进行审核。发行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及审核机关公开的规程提交文件。鉴于目前采取实质审查机制,为了核实与所披露信息相关的情况,审核机关有权要求发行人提供辅助材料。(4)核准程序应当公开并依法接受监督。《证券法》第23条规定“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第184条规定,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制定的规章、规则、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应当公开;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调查结果,对证券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也应公开。上述规定不仅重申了公开原则的适用,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5)审核程序应当遵守法定的审核期限。《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监会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说明。证监会受理的申请,必须是申请人依法报送的、文件内容齐备且格式符合要求的申请。如果报送文件存在遗漏、格式错误等,不构成已受理的申请文件,证监会还有权要求其改正或者补充。明确规定适当的核准期限,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内在要求,它反映了申请人的利益,有利于?肖除审核工作的匆忙与草率,有利于防止“久审不核”。(6)审核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审核程序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审核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是实现审核程序公平性的基础,必须确立审核人员的义务与职责。《证券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

目前我国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是( )。

【答案】:D我国自2001年3月开始对证券的发行正式实行核准制,依《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批准,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的发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未经依法核准或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有哪些类型

一、证券发行实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大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有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经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是、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一下内容:(1)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这人.(4)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三、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问员会(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以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长城证券股票历年最高价?长城证券发行时股票价格?长城证券能连续涨停吗?

证券行业,一直以来都是牛股层出不群的优秀赛道。随着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居民财富的增长、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以及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国股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稳步提升,这个也证券行业的发展带来了不少空间。作为国内最大的券商企业之一的长城证券便是今天的主角,是不是值得我们投资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在开始分析长城证券前,先分享一份整理好的证券行业龙头股名单给大家,点击就可以领取:宝藏资料:证券行业龙头股一览表 一、从公司角度看公司介绍: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创办的时间是1996年5月,将100多家营业部设在了全国的主要城市内。公司控股宝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子公司,同时是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两家基金公司的主要股东。经过二十余年的探索,长城证券已经成长为一家资质齐全、业务覆盖全国的综合类证券公司,多功能协调发展的金融业务体系已初步建立。分析完公司的基础概况后,借着今天这个机会,我们就来看看这家老牌券商还具备哪些优势。亮点一:主要股东实力雄厚、均衡多元的股东结构公司控股股东为华能集团下属的华能资本,其他主要股东包括深圳能源及深圳新江南(招商局集团下属企业)等,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实力强劲,配合其资源治理工作,加速转型升级和产融结合,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公司的股东一共有23家,既有国有成分,也有民营性质,彰显了均衡多元的股东结构,有利于公司更好地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良好的经营机制。 亮点二:拥有业务全牌照,分支机构布局合理广泛公司还配置了具有全牌照、综合性等特点的业务平台,可以处理各类证券业务。分支机构覆盖全国重点区域,有合理、广泛的布局,在全国布局的省级地区已有27个,已设立北京、杭州、广东、上海、前海等12家分公司,在全国的很多主要城市设有109家营业部,就譬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南京、成都等地。由于篇幅受限,更多关于长城证券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我整理在这篇研报当中,点击即可查看:【深度研报】长城证券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中国股市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早是行业的新常态了。中国证监会将提高对券商风险的监管,行业也将继续推进"风险管理全覆盖"的目标。在经济增长新区动力逐渐达成的趋势下,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证券行业有望来一波新的战略发展时机,成长空间将全面打开,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因传统业务的竞争的存在,创新业务的快速增长将会为新的发展提供源动力。整体而言,证券行业出现牛股很正常,在美国股市中或是在日本股市中,均出现了这样的盛况。随着国内对金融的重视力度不断增加,未来证券行业还将迎来巨大的向上空间。但是文章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想更准确地知道长城证券未来行情,直接点击链接,有专业的投顾帮你诊股,看下长城证券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长城证券还有机会吗?应答时间:2021-12-07,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西部证券发行价是多少?

西部证券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为4,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20%;网上发行数量为16,00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80%;发行价格为8.70元/股,对应市盈率为48.33倍。

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在境内发行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统称证券)、证券公司在境内承销证券以及投资者认购境内发行的证券,适用本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其所持股份(以下简称老股转让)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简称相关规则),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落实承销责任。  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第二章 定价与配售第四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可以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也可以通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自主协商直接定价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2000 万股(含)以下且无老股转让计划的,应通过直接定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在招股意向书(或招股说明书,下同)和发行公告中披露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的定价,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的有关规定。第五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第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定价的,符合条件的网下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报价,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  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第七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网下投资者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 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 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 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第八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自主协商确定参与网下询价投资者的条件、有效报价条件、配售原则和配售方式,并按照事先确定的配售原则在有效申购的网下投资者中选择配售股票的对象。第九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直接定价方式的,全部向网上投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 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优先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网下投资者可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自主约定网下配售股票的持有期限并公开披露。

天风证券发行债券是利好还是利空?

目前看,是利好。市场正处于强势,各个证券公司经纪业务全面向好,为公司奠定财务扩张基础,其他业务方面,开始趋热,得益于证监会在困难时期坚持各条线不断流,尤其是股票发行常态化。当然,就天风证券本身来说,要看他运用资金的能力,控制风险的能力,大环境的向好转化为企业微观的业绩才行啊。当前市况下,市场一般按利好解读,业绩兑现是将来的事儿了。

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不构成长期股权的成本。怎么理解

我想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并没有支付给被投资单位,而是支付给了证券商,即,中间商。没有支付给被投资单位的成本,如果列进了被投资单位的成本,即,长期股投资的成本,那么,如果要编制合并报表的话,长期股权投资要与被投单位的所有者权益抵销,编制抵消分录时,合并报表中就会出现商誉,为了避免出现这种不该出现的商誉,新准则作了修改,即,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与权益性证券发行直接相关的费用冲减资本公积,不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就是为了避免合并报表中商誉的出现。类似的问题还有: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支付的手续费、佣金也不进入合并成本,而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此规定2011年才改成这样处理,以前也是进合并成本的),也是基于同样的原理,即,为了避免合并报表中商誉的不必要出现。

证券发行员属于什么工作性质?

一、证券发行员职位概述:证券发行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二、证券交易员职位概述:证券交易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三、证券投资顾问职位概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从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理财顾问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专业人员四、证券经纪人职位概述: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拓展资料:要分清到证券公司主要工作,首先要明白证券公司的主要部门。1、投资银行部,承销保荐(股票和债券)和并购,主要做业务。2、经纪业务部,主要拉客户的(俗了点,实事)。3、资产管理部,跟基金公司业务有点类似,做证券投资的,交易员。4、研究所,宏观,行业研究的。宏观大多需要博士毕业,行业研究,硕士即可,多数券商喜欢招聘有行业背景(本科理工或在相关公司工作过)的做行研。5、直接投资部(多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成立的,如中信的,金石投资;国信的,弘盛投资,都在创业板有项目上市),有十多家证券公司都成立了直投部,以后会更多。大多需要有经验的,投行经验或者项目经验,因为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找项目。6、随着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也会成立相关部门,也会需要研究员,以后应届生也可尝试。7、电子商务部,计算机专业的,感兴趣的可以试试。主要是保证交易网络的畅通的。应届研究生,毕业多数去去投行部或者研究所,本科毕业可进营业部做经纪业务。证券公司职位有哪些

证券发行的参与者

  1、证券发行人  证券发行人是指为筹措资金而发行债券、股票等证券的政府及其机构、金融机构、公司和企业。证券发行人是证券发行的主体。  2、证券投资者  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是资金供给者,也是金融工具的购买者。投资者可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截至2007年5月8日,沪深两市账户总数已达9436万。  (1)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目前是我国证券市场最广泛的投资者,具有分散性和流动性的特点。  (2)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相对于中小投资者而言拥有资金、信息、人力等优势,他们包括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QFII等。  企业、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机构投资者为实现资本增值或通过市场化模式并购扩张也会参与证券市场投资,成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3、证券市场中介机构  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  (1)证券交易所。其主要职责在于:提供交易场所与设施;制定交易规则;监管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以及会员交易行为的合规性、合法性,确保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  (2)证券承销商和证券经纪商;主要指证券公司(专业券商)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部(兼营券商);  (3)具有证券律师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4)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  (5)资产证券评级机构;  (6)证券投资的咨询与服务机构。  4、自律性组织  在我国证券自律性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协会。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它发挥政府与证券经营机构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证券业的发展,维护投资者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完善证券市场体系。我国证券业自律性机构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和中国国债协会。  5、证券监管机构  依据《证券法》,证券监管机构是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登记、托管、结算,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地方证券监管部门。中国证监会是我国证券管理体制中的核心构成部分,其核心地位由我国《证券法》第1条和第166条加以明确。第1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统一监督管理。第16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履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这两条总括了中国证券会的法律地位:是我国最高的证券监管机构,是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考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不就没有用了吗,求指点!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考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与承销有用的,通过基础科目及两门以上(含两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两种(含两种)以上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一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通过基础科目及四门以上(含四门)专业科目考试的或已经持有四种资格证书的,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级别认证证书。适合人群: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证券人员、相关专业未取得资格证的人员、自营投资者以及想在本行业有所提升的有识之士。法律规定证券行业单位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信息技术人员,理工科背景人士有优势。金融证券行业、上市公司、大型企业集团有大量优秀高级职员、管理人员都是理工科知识背景。认真学习教材,基本可以全部通过各科考试,与其他考试不冲突而且互补。证券资格考试备考所花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是( )。A.证券发行人 B.证券交易所C.中国证监会

【答案】:B【解析】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买卖双方公开交易的场所,是一个高度组织化、集中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核心。

证券发行上市业务指引 修订了哪些内容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证券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和变更程序。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第四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掌握发行承销过程中的具体保荐业务;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掌握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验证、招股说明书摘要、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有)、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及辅导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主板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辅导要求;了解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了解主板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了解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总体原则、基本目标和内容。了解新股发行改革第二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了解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基本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与定价的制度。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概念与操作,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掌握网上网下回拨的机制安排;掌握中止发行及重新启动发行的机制安排。熟悉首次公开发行的具体操作,包括推介、询价、定价、报价申购、发售、验资、承销总结等;了解网下电子化发行的一般规定;掌握承销的有关规定。要求掌握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机制安排。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与审核。掌握股票锁定的一般规定,掌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的特别规定;掌握股票上市保荐和持续督导的一般规定;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熟悉中小企业板块发行及上市流程。掌握创业板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等操作上的一般规定;熟悉创业板推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掌握推荐创业板上市的鼓励领域及产业;熟悉创业板上市首日交易监控和风险控制的有关规定。熟悉创业板发行及上市保荐书的内容;了解创业板上市成长性意见的内容。掌握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规定。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预披露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熟悉路演、申购、询价区间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的基本内容。了解确定发行价格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的机制安排。熟悉股票招股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招股书意向书及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掌握创业板上市招股书及其备查文件的披露、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信息披露方面的特殊要求。第七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掌握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第八章   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可交换公司债券的发行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了解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的主要动因。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配售安排、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申报前的信息披露。掌握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披露的基本要求。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完成后的重大事项信息披露以及持续性信息披露的内容。熟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概念。掌握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要求,包括申请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应满足的条件,以及预备用于交换的上市公司股票应具备的条件。了解可交换公司债券的主要条款设计要求和操作程序。第九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及商业银行通过发行混合资本债券所募资金计入附属资本的方式。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信用评级安排、发行利率或发行价格的确定方式及其相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和信息披露要求。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第十章 外资股的发行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第十一章 公司收购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反收购策略。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情形和申请豁免的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监管;熟悉上市公司收购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的基本制度、适用范围、并购方式、要求及涉及的政府职能部门;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与登记;掌握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的有关规定;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反垄断审查;熟悉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了解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其他有关规定。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第十二章 公司重组与财务顾问业务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了解《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掌握重大资产重组行为的界定;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熟悉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掌握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特别规定;掌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后再融资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共性问题审核意见关注要点。掌握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适用事项;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构成、任期、任职资格和解聘情形;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的职责,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委员的工作规定、权利与义务以及回避制度;熟悉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会议的相关规定;了解对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监督的有关规定。掌握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和业务规则;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的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了解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专业意见附表的填报要求。

求高人指点,这几个专业名词怎么翻译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英文标题如下:Interim Measures on Administration of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and Listing on Growth Enterprise Board (这个法有全英文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英文标题如下:Measures on Administration of Engagement in Securities Legal Services by Law Firms~~~~~~~~~~~~~~~~~~~~~~~~~~《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英文标题如下:Practice Rules of of Engagement in Securities Legal Services by Law Firms

求高人指点:《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怎么翻译成英文

regulation of sponsoring securities offering and listing;principles of due diligence practice for spons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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