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营业厅在松江区哪个地方
上海市农行信托投资公司松江证券营业部 松江区人民北路招商市场二楼 邮编:201600 电话号码:5771568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营业部 上海市松江区中山东路272号 邮编: 201600
上海市嘉定区哪里有股票证券交易所??
证券交易所只有上海和深圳两家,别无分所。嘉定有证券营业部如下: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嘉定证券营业部 1786 上海嘉定区嘉定镇梅园路226号 201800 朱慧敏 021-5952801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嘉定证券营业部 1721 上海市嘉定区清河路156号 201800 汪泙 021-59927899 021-5992795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嘉定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399号二、三楼 201800 张伟 021-59520033-213 021-5952669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丰庄路证券营业部 3410 上海市丰庄路515号 201824 杨杰 021-69195755 0216919596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安亭证券营业部 4570 嘉安区安亭镇墨玉路29号2楼 201805 林晓洁 021-59579234 021-59579123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新沪路证券营业部嘉定南翔镇证券服务部, 德园路681号, 张峰, 021-66350092. 必须自己带好身份证件前去开户。
上海国信证券交易所各个详细地址
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科技京城A座30楼 (021)53081010 (021)962788,53083366,53083388 上海淮海西路证券营业部 上海市淮海西路239号 021-62813585转813、838 021-962788、62949955、33024676 需要你本人带身份证请申请好股东卡(星期一至五申请),设立资金账户后再办理三方存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交易营业厅哪个城市开放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全国的交易营业厅,我认为应该是在广州那边,已经开放了,因为像这类交易所基本上对比较大的城市,会实行这种开放管理
我国内地证券交易所分别位于哪两个城市
中国有两个证券交易所,分别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两个交易所分别设在上海和深圳。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 深圳证券交易所(英文名称ShenzhenStockExchange,缩写SZSE,中文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上海的证券交易所在哪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有什么区别?
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法设立的,不以赢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而证券公司则是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的通道,也就是说所有投资者不可能同时进场来交易,只能委托证券公司来代理证券买卖。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通信地球站是干什么的
在地球的通信终端站。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通信地球站的地址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台中北路,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通信地球站是指卫星通信系统中设置在地球上(包括大气层中)的通信终端站。用户通过卫星通信地球站接入卫星通信线,进行相互间的通信,该地球站占地约1.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投资近1亿人民币,是国内模最大、技术最先进、功能最齐全、覆盖面最广的通信终端站。
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日开始营业,履行市场组织、市场监管和市场服务等职责。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18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450家,总市值27.0万亿元;2018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万亿元,日均成交1659亿元,股市筹资总额6114亿元;债券市场挂牌只数12089只,托管量8.4万亿元,累计成交216.9万亿元;基金市场只数达233只,累计成交7.2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1798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9610万户。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13年3月11日,上证所拥有95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2214个,股票市价总值160750.71亿元。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达25万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我国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里
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它是上海证券交易所。这一绝迹40多年的证券买卖专业场所在上海外滩挂牌开业;目前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
中国最大的两大证券交易所设在哪里?
深圳证券交易所地址:深南东路504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证券大厦(近栖霞路)电话:(021)68808888
上海证券交易所位于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大厦的A座吗?
上交所官网上面显示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388号上海国际金融中心
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将因结算风险暂停英镑交易,这意味着什么?
自英国脱欧协议以来,英镑就一直面临着结算风险。俄罗斯卢布汇率暴跌,导致莫斯科证券交易所(SMM)与伦敦证券交易所(LSE)的英镑交易被迫停止。乌克兰战争结束后,全球政治形势趋于缓和,欧洲多国纷纷恢复了正常的经济活动。而近期英国脱欧进展顺利,市场预期将完成退欧手续将有公投,如果英镑兑欧元升值20%以上就可以申请加入欧盟货币阵营。由于市场担心英国退欧后英镑兑欧元汇率可能进一步上涨,俄罗斯交易所在北京时间17日晚间宣布临时暂停英国英镑交易。由于乌克兰战争爆发,俄罗斯卢布汇率的剧烈波动,直接导致伦敦股市和黄金市场,与俄罗斯相关的所有股票、期货合约都出现暴跌。由于伦敦交易所的清算系统发生故障,英国与俄罗斯的股票和期货合约也未能正常进行交易。在俄罗斯卢布暴跌的同时,俄罗斯股市也出现暴跌。由于俄罗斯股市在暴跌中遭遇暴跌,俄罗斯股指三个交易日内上涨超过4%;受俄罗斯卢布暴跌影响,英镑兑欧元自以来贬值近3%。根据此前俄罗斯央行宣布的消息,俄央行已经准备好通过金融系统干预将卢布兑换成更多卢布和黄金。俄罗斯股市暴跌后,俄罗斯央行已将卢布兑换成更多美元用于外汇储备投资,以防止卢布暴跌引起经济危机以及全球金融危机风险增加。莫斯科证券交易所在晚间发布公告称,由于英国脱欧谈判的不确定性影响,莫斯科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英镑交易被迫停止。此前英国脱欧谈判出现分歧,导致伦敦的英镑交易一度停止。公告称,因市场情况变化,将于9月23日23时45分暂停部分脱欧前市场欧元和美元汇率的交易。伦敦的英镑交易被迫停止,主要是由于俄罗斯卢布和英镑兑欧元汇率下跌导致了结算风险。
币行比特币高位盘整 证券交易所开发基于区块链的股票平台
根据国内知名的数字资产交易平台OKCoin币行的数据显示,比特币昨天(7月19日)价格全天维持在反弹高位区15200--16500震荡整理,没有明确的运行方向,最终至收盘小幅收涨,已经连续三个交易日阳线报收。截止今日发稿前,币价依旧在此高位区间盘整,最新交投于15950附近。OKCoin币行分析师称,日内来看,4小时级别,均线系统(5、10、20)的MA5、MA10两条均线正在形成向下交叉,虽然价格上穿MA60,但需要注意MA60依然保持着明显的向下运行,同时该级别主要的高低点下移特征未发生改变,本级别空头格局不改;1小时级别,价格依旧在反弹走势中,MA60保持上行,但是从15200起步的新一轮上涨力度已经明显衰竭,不具备大的反弹动能。综上所述,虽然最近几天价格一直延续看似强劲的上涨走势,但是并没有改变大周期的下跌趋势特征,并且现阶段短期走势也出现上涨动能衰竭迹象,建议离场避险为主。日内主要关注16150—17150的强阻力区,在没有成功站稳前不要继续介入;下方支撑区14360—14800附近可轻仓短线介入。OKCoin币行获悉,区块链已成为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G)的焦点,他们正在开发基于超级账本(Hyperledger)的区块链股票平台。本周,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G)与IBM共同宣布,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G)将试用基于超级账本的区块链平台,以实现意大利公司股票发行的数字化。据路透社,该平台由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G)在意大利的子公司Borsa Italiana开发,目标是将证券所有权和中小企业的资本结构数字化。“随着这些公司的发展,他们将会更好地与股东进行互动”,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SEG)新兴技术主管Harris如是说到。超级账本是该平台的基础,上周,该项目的初始主流版本已发布,目前开发活动仍在进行中,在未来的几个月和几年里,将会推出更多的附加功能。路透社补充到,该平台的“测试阶段”将全面推出,在测试阶段,该平台只涉及小部分与客户和合作伙伴。超级账本成立仅一年就成为IBM区块链产品的核心,其诸多用例都是与多个跨国公司相关。
美国 18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名录
美国 18个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有:纽约证券交易所、全美证券交易所两大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市场(店头交易所)、芝家哥证券交易所、太平洋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波士顿证券交易所、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美国国际证券交易所、纽约泛欧交易所、美国交易所等国外证券交易所有哪些?很多投资者对国内的证券交易所比较熟悉,但是可能对国外的证券交易所不太熟悉,那么国外证券交易所有哪些呢?1.纽约证券交易所对于国外的证券交易所,大家可能对纽交所比较熟悉,纽交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目前国内也有很多上市公司在纽交所上市,包括新浪、网易、中国移动、中国铝业等。2.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创建于1971年,总部在美国纽约,是美国第一个开始在网上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是北美洲第二大乃至世界上第二大的证券交易所。3.东京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78年,总部在日本东京,是亚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和大阪证券交易所以及名古屋证券交易所列为日本三大证券交易所。4.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种类很多,除了股票外,还包括很多种债券。5.欧洲证券交易所欧洲证券交易所成立于2000年,总部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是欧洲第一大证券交易所、世界第二大衍生产品交易所,在2007年和纽交所合并组成纽约-泛欧交易所并在纽交所和欧交所挂牌上市。6.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852年,是加拿大最大、北美洲第三大、世界第六大的证券交易所,有3300多上市公司在此上市,占全世界上市公司的10%。7.德国证券交易所德国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2年,总部在德国法兰克福,德国证券交易所使用的Xetra系统,是世界上流通性最高的现货市场全电子化交易平台。8.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87年,总部在澳大利亚纽卡斯尔。
人类历史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60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诞生10月19日1790年在费城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1773年,股票商在伦敦的新乔纳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现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并在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和承认1918年6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业,这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建国后 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STJK证券交易平台是骗局吗?
STJK这个平台没有听说过,而且相关查询渠道也没有了解到,如果连基本信息都查不到,那么百分百就可以断定是黑平台了!都是黑平台了肯定就不正规了,现在大平台好平台,比比皆是,就不要做这种没有听说也查询不到的平台了,选择靠谱的平台也是对自己的财产负责,对自己负责,投资有风险,不要还没有进入市场就已经陷入风险的漩涡!一、 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是指: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是会员制的证券交易所,有资格成为交易所会员的只限于达到一定标准的证券公司。现拥有会员证券公司一百余家,其中约五分之一为外国的证券公司。伦敦证券交易所(英语:London Stock Exchange,缩写:LSE,简称“伦敦证交所”)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伦敦的规模与位置,意味着它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通往欧洲的理想门户。在保持伦敦的领先地位方面,伦敦证券交易所扮演着中心角色。伦敦证交所运作世界上国际最强的股票市场,其外国股票的交易超过其它任何证交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NYSE)是世界上第二大证券交易所。它曾是最大的交易所,直到1996年它的交易量被纳斯达克超过。2005年4月末,NYSE和全电子证券交易所(Archipelago)合并,成为一个盈利性机构。纽约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州纽约市百老汇大街11号,在华尔街的拐角南侧。纽约证券交易所有大约2,800间公司在此上市,全球市值15万亿美元。至2004年7月,三十间处于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中的公司除了英特尔和微软之外都在NYSE上市。2006年6月1日,纽约证券交易所宣布与泛欧证券交易所合并组成纽约泛欧证交所(NYSE Euronext)。纳斯达克证券市场(NASDAQ),英文全称是“National Association of Securities Dealers Automated Quotation”,由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创立并负责管理。它是1971年在华盛顿建立的全球第一个电子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的世界排名。。
1、纽约证券交易所2、纳斯达克3、东京证券交易所4、上海证券交易所5、香港证券交易所6、泛欧交易所7、伦敦证券交易所8、深圳证券交易所9、多伦多证券交易所10、孟买证券交易所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与地址还有美国英国中国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160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诞生10月19日1790年在费城成立了美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费城证券交易所1773年,股票商在伦敦的新乔纳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现伦敦证券交易所的前身),并在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和承认1918年6月6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开业,这是中国人自己创办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建国后 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哪里能找到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的年报?
上公司的官方网站,会向所有股东披露的年报数据;或者上bloomberg系统(要求专用终端)或者reuters系统查询最新市场数据。Financial Times上面也有。
沪伦通!哪里可以看到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走势图!哪个证券公司的软件可以看伦敦的股票走势图!谢谢!
有的外汇软件,能看到部分。英国的MT4应该可以。
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什么?
答案: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英语:London Stock Exchange,缩写:LSE,简称“伦敦证交所”)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欧洲最大的证劵交易所,作为世界上最顶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伦敦的规模与位置,意味着它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通往欧洲的理想门户。在保持伦敦的领先地位方面,伦敦证券交易所扮演着中心角色。伦敦证交所运作世界上国际最强的股票市场,其外国股票的交易超过其它任何证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百科介绍: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fCYxNYLdfZ3VJuDjZOkGYYCeUTCCitxWWMhMdZz5TQxccu3cSl8mpX6E5wzCA2n望采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市场流动性与定价效率,规范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和做市商资格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是指经本所认可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会员(以下简称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为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存托凭证提供双边持续报价等流动性服务的业务。第四条 做市商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和做市协议约定,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第二章 做市商准入与退出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本所会员,可以向本所申请成为做市商:(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三)具有3年以上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四)具有充足的自有资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五)具有完备的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六)具有开展做市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与技术系统;(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存托凭证做市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做市业务实施方案与管理制度;(四)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利润分配表和现金流量表;(五)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六)做市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七)开展做市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说明;(八)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九)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七条 会员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会员进行技术系统测试、现场检查等核查。会员明显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于核查完成后10个交易日内给予通过核查的申请机构做市商资格。本所可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市场需求,确定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通过核查的会员超过拟引入的做市商数量的,本所将组织开展综合评审,从通过核查的会员中选取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并向市场公布。第八条 获得做市商资格的会员,应向本所申请对单只或多只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申请为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表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申请文件。本所根据做市商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申请情况确定每只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名单,并向市场公告。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数量应不少于3家。单只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申请不足3家或达到3家及以上但仍未满足市场需求的,本所可指定做市商对其开展做市业务。 第九条 做市商应当在本所公布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名单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的相关权利和义务。做市商未与本所签订做市协议的,不得开展做市业务。第十条 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做市商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的,6个月以内不得重新申请对同一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一条 做市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取消其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并向市场公告:(一)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二)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三)做市商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出现本所规定情形;(四)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做市业务;(五)过去1年内因做市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六)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做市商被取消做市商资格的,1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第三章 做市商权利与义务第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按照本所业务规则及做市协议的约定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三条 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使用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报本所备案。做市商不得利用专用账户开展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和跨境转换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做市商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备案,经本所确认后实施。第十四条 做市商应当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做市业务。第十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要素:(一)最大买卖价差;(二)最小报单量;(三)报价参与率;(四)其他指标。做市商开展做市业务,应当符合做市协议就前款规定的做市义务指标所作的具体要求。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者做市商的申请,对做市义务指标做出调整。第十六条 做市商应当推动公司研究团队对其参与做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及其基础股票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一)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价格达到涨停或者跌停价格,做市商可以仅提供单边报价;(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技术故障等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做市义务,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或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三)做市商因系统升级等导致无法履行做市义务的,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申请,相应豁免做市商做市义务;(四)本所认为应当暂停或者豁免做市义务的其他情形。上述情形消失后,做市商应当立即恢复做市义务。第十八条 做市商按照本指引要求以及做市协议的约定,为履行做市义务进行的大量、连续、频繁申报和成交,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但明显偏离做市业务的合理范围和标准、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除外。第十九条 本所根据做市义务指标、做市绩效与监管合规情况,定期对做市商做市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市场出现剧烈波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决定在特定周期内不对做市商的做市情况进行评价,并向市场公告。做市商违反本指引、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本所可以调低其评价结果。第二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月度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做市评价结果,对积极履行做市义务的做市商给予适当交易费用减免和激励,根据做市商月度综合评价与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对出现本所规定情形的做市商进行淘汰。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二十一条 做市商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技术系统、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做市商应当建立定期压力测试机制,并按季度向本所提交压力测试报告。第二十二条 做市商应当建立风险防范与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本所可以根据做市商的做市表现和监管需要,对做市商开展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做市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第二十四条 做市商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英国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是哪一年建立的?前身是什么?
1773年,股票商在伦敦的新乔纳咖啡馆正式成立了英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现伦敦证券 交易所的前身),并在1802年获得英国政府的正式批准和承认。它最初经营政府债券, 其后是公司债券和矿山、运河股票。到19世纪中叶,一些非正式的地方性证券市场也在 英国兴起。
伦敦证券交易所休市外汇交易停吗
如果全球外汇市场上,仅仅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休市的话,那世界其他地区的汇市还是正常运转的,所以并不会出现外汇交易停止的现象,仅仅是在伦敦交易时段这个时间交易停止。全球外汇市场是世界上最大的交易市场,各个交易时段交叉进行,基本上可以说是做到了一周5天,全天24小时无缝对接,做好不间断交易。万致为您解析。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指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明确备案要求和业务流程,根据《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备案管理,适用本指引。本指引未做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则的规定。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分为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和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中国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是指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买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获得基础股票并交付存托人,由存托人根据托管人的通知和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签发相应全球存托凭证;或存托人根据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指令注销相应全球存托凭证,并由托管人根据存托人的通知将相应基础股票交付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业务。本指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第四条 本所根据《监管规定》《暂行办法》、本指引以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对沪伦通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中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进行备案,并对其开展的跨境转换业务和境内市场证券交易等活动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第一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管理第五条 会员拟开展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会员向本所备案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已经取得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会员向本所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二)最近2年证券公司分类结果为BBB级别及以上;(三)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四)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会员申请成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证券自营业务资格证明;(三)跨境转换业务实施方案及管理制度;(四)具有3年以上开展国际证券业务经验的相关证明文件;(五)跨境转换业务相关部门与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六)开展跨境转换业务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过去1年内未因自营业务被做出行政处罚的声明;(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会员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备案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第八条 会员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的,本所予以受理。会员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对会员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员符合备案条件的,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予以备案,并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第九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应当向本所提出申请,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对至少1只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申请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已经本所公告为该中国存托凭证的做市商,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跨境转换机构备案或主动申请终止对特定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向市场公告。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并向市场公告:(一)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对任何中国存托凭证开展跨境转换业务;(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六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备案条件;(三)过去1年内因跨境转换业务被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四)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五)本所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前款第三项被本所终止备案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备案。第二节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续管理第十二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和本所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以自有资金或者接受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初始生成。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与合格投资者达成上市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转让存托凭证的约定的,转让数量、价格的约定应当符合《暂行办法》关于中国存托凭证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定,并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首日向本所提交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并由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或者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向合格投资者转让初始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三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伦交所会员开展境外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担任境内托管人。托管人应当参照《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负责资产托管业务,并委托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第十四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向本所报备以下信息:(一)做市和跨境转换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二)境内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的名称,以及与境内托管人签署的托管协议;(三)在英国市场委托的伦交所会员名称及开立的账户信息;(四)本所要求报备的其他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专用账户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第十五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其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境内托管人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当日跨境转换业务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情况,并应当每周向本所报告该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外市场投资的品种名称、交易记录、持仓信息、资产余额及本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第三节 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与兑回第十七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将其在境外市场合法取得的基础股票交付存托人后,应当按照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向存托人发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四) 申请生成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的数量;(五) 业务协议约定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其在最近一个报送时段内向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且与其向存托人发送的生成申请完全一致。第十九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收到基础证券后,对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发送的生成申请进行核对,经确认无误后,在本所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所报送包含如下内容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一)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名称;(二)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专用账户;(三) 中国存托凭证代码;(四) 当日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五) 业务协议约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按照本所要求的格式、途径和时间报送签发信息,并保证所报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交付足额基础股票后才可签发相应数量的存托凭证,不得在未取得足额基础股票的情况下签发中国存托凭证。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 本所对存托人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报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生成申请信息进行比对。比对一致后,本所根据存托人发送的中国存托凭证签发信息,相应增加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的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可卖余额。存托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所规定时间向本所报送信息,或信息比对不一致的,本所不对当日签发信息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 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每日开盘前核对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的份额数量与其实际交付托管人的相应基础股票数量,如发现两者不一致,应当立即向存托人及本所报告,并不得卖出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 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每日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制作基础股票交付情况的明细记录。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规定时间内,向本所提供中国存托凭证当日存续份额数量、托管人出具的当日基础股票托管信息和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因当日生成中国存托凭证所交付的基础股票明细数据。中国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建立中国存托凭证份额核对机制,核对中国存托凭证份额相关信息。第二十三条 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由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存托人按照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及存托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的,经本所、中国结算、存托人、托管人和中国跨境转换机构等相关主体核对一致后,可以进行更正。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数据核对,并按照本所、中国结算的规定和相关业务协议的约定及时更正。第二十五条 存托人签发的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股票数量超过托管人实际托管的基础股票数量的,存托人及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在1个交易日内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不足应注销数量的,应当及时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并办理注销;无法在前款规定时间内买入足额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内补足基础股票。存托人、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未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注销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补足基础股票的,本所可以根据托管人出具的基础股票托管数据,提请中国结算注销相关中国跨境转换机构超出部分的中国存托凭证,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三章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第一节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第二十六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开展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需经本所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第二十七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向本所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属于伦交所全业务会员;(二)自身或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财务稳健,资信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产规模;(四)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和完善的内控制度,经营行为规范,近3年未受到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五)具备满足本所监管要求与相关规则的意愿和能力;(六)具备相应的人民币换汇能力;(七)本所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八条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备案成为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或其存在控制关系的主体或者均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具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或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机构核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明文件;(五)申请机构为伦交所全业务会员的证明文件;(六)证明其净资本的有关财务证明文件或经审计的最近一年资产负债表;(七)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除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资质、规模、业务经验等进行审慎核查,保证其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的,本所予以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备案条件或备案申请材料不齐备的,本所不予受理。本所自受理后10个交易日内向市场公告完成备案的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名单。第三十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主动申请终止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应当提前15个交易日书面通知本所,本所确认后终止并向市场公告。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终止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一)英国跨境转换机构不再符合本指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条件;(二)本所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终止备案;(三)本所认为应当终止备案的其他情形。本所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备案终止的情况予以公告。第二节 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持续管理第三十二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应当委托本所会员开展境内基础股票买卖和相关投资业务,并开立用于跨境转换业务的专用证券账户。第三十三条 接受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委托的会员应当对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境内市场的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管理,如发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境内证券交易活动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本所报告。会员应当在服务协议中约定,如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在开展跨境转换业务过程中违法违规使用证券账户,或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会员可以拒绝其申报委托、根据本所的要求进行处置或终止双方委托关系。第三十四条 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前,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报备如下信息:(一)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信息;(二)境内托管人信息及签署的托管协议;(三)本所规定的其他信息。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变更跨境转换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前款规定的其他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第三节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备案及持续管理第三十五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在境内市场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应当在全球存托凭证上市前,委托本所会员向本所提交备案申请。未经备案的,存托人不得开展全球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第三十六条 全球存托凭证的存托人应当通过委托交易的会员,向本所提交下列备案申请材料:(一)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信息报备表;(二)所在国家或地区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遵守中国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文件。除前款规定的第二项材料外,备案申请材料语言应为中文。存托人因新增特定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业务等导致报备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备变更信息。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保证存托人所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七条 全球存托凭证存托人应当开立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并向本所报备该专用证券账户。存托人变更委托交易会员或存托业务专用证券账户,应当通过会员提前15个交易日向本所报备,经本所确认后实施。第三十八条 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对存托人在境内市场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发现存托人超出规定范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存在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会员应当拒绝接受其相应委托,并及时向本所报告。第四章 自律管理第三十九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依法合规开展跨境转换业务和证券投资活动,不得违反国家关于跨境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超出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和资产余额上限,不得利用从事跨境转换业务的机会,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接受委托的会员,应当按照《暂行办法》和本指引的规定,及时报送各项信息,履行各项客户交易行为管理职责。第四十条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或非现场检查。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说明。第四十一条 跨境转换机构、存托人和委托交易的会员违反本指引的,本所依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其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或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并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提请立案调查。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纽约证券交易所和伦敦证券交易所在国内可以开户吗?
不受法律保护的,中国的金融还没有开放,这些投资都是不允许的。 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 纽约证券交易所( New York Stock Exchange ,NYSE) ,是上市公司总市值第一(2009年数据),IPO数量及市值第一(2009年数据),交易量第二(2008年数据)的交易所。2005年4月末,NYSE收购全电子证券交易所(Archipelago),成为一个盈利性机构。
新加坡伦敦证券交易所好吗安全吗
好,都是和上证齐名的交易所。都受所在地区政府的保护。
以下分类不属于伦敦债券市场的是( )。①金边债券市场②英国中央政府债券③国际债券市场④伦敦证券交易所
【答案】:D考查伦敦债券市场分类。①金边债券市场②国际债券市场③公司债券市场
伦敦证券交易所工资
要看你所应聘的岗位以及其他的各种。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证券交易所,是欧洲第一大,世界第四大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它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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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是想问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待遇吗?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待遇好,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证券交易所,是欧洲第一大,世界第四大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它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应届生起薪很多就30万以上了。涨幅最大薪资最高,工作很清闲,几乎没什么事。整个公司完全是机关工作作风,所以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待遇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以下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存托凭证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监管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境内法律)以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沪伦通存托凭证,是指基于本所与伦交所的互联互通机制,符合条件的伦交所上市公司在本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以及符合条件的本所上市公司在伦交所上市的存托凭证(以下简称全球存托凭证)。沪伦通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交易、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对交易事宜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股票交易的规定。沪伦通全球存托凭证在本所市场进行的跨境转换、基础股票上市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办法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以下简称兑回)。第三条 参与沪伦通存托凭证业务的下列市场主体,应当遵守境内法律和本所业务规则,接受本所自律监管:(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境内证券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二)沪伦通存托凭证的存托人,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三)中国存托凭证做市商、从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内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从事全球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业务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以下简称英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四)本所规定的其他市场主体。第四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法律、规则的,应当充分披露与境内相关规定的差异,以及依法落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定的各项措施。中国存托凭证保荐人、存托人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和协议,忠实、勤勉地履行各项职责和义务,不得损害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应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登记、存管和结算。第二章 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第六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规定的中国存托凭证公开发行条件,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二)发行申请日前120个交易日按基础股票收盘价计算的境外发行人平均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00亿元(根据发行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三)在伦交所上市满3年且主板高级上市满1年;(四)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对应的基础股票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根据基础股票最近收盘价及上市申请日前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五)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对中国存托凭证的上市条件进行调整。第七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应当向本所申请上市预审核,并提交下列文件:(一)上市预审核申请书,其中应当包括对境外发行人符合本所上市条件的说明;(二)《监管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代境外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二项申请文件。境外发行人申请调整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调整适用的具体规定、原因和替代方案,以及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第八条 本所根据本办法和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进行上市预审核,在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上市预审核申请文件后30个交易日内,形成上市预审核意见并通知境外发行人。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期限。本所上市委员会对中国存托凭证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其中,取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申请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数量不少于5000万份且市值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的条件除外)进行审议,独立作出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本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同意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预审核意见。上市预审核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九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预先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境外发行人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网站或者其他媒体的,应当与其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内容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网站披露的时间。第十条 以非新增股票为基础证券上市中国存托凭证的,境外发行人获得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核准后,应当在本所网站披露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发行保荐书、财务报告等发行文件和初始生成公告。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初始生成公告中,披露开展跨境转换业务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及初始生成的具体安排等事宜。第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按前条规定披露相关文件后,可以通过现场、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向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进行路演推介。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可以按本办法、本所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以及招股说明书、存托协议和初始生成公告的安排,通过跨境转换生成中国存托凭证,并可以与合格投资者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中国跨境转换机构接受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委托进行跨境转换,存托人向投资者签发相应中国存托凭证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在进行初始生成过程中,应当依法合规,公平对待投资者。保荐人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初始生成计划,并对相关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公平性进行有效监督和督促。初始生成期间,存托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约定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不予办理中国存托凭证兑回业务。第十三条 初始生成期间生成的中国存托凭证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条件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第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二)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文件;(三)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文件;(四)上市预审核后至上市申请前,按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和有关重大事项的说明(如适用);(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六)境内证券事务机构、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的有关资料;(七)上市保荐书;(八)上市公告书;(九)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本所收到境外发行人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后,在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中国存托凭证上市的决定。除上市预审核期间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外,无须再次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出现特殊情况时,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第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因配股等行为而新增的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应当提交上市申请书、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本次拟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已由中国结算存管的证明等文件。第十六条 中国存托凭证在本所上市交易,境外发行人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第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于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按照本所规定披露上市公告书、公司章程、上市保荐书、法律意见书等相关文件。上市公告书应当符合本所相关内容与格式要求,并包括以下事项:(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概况,其中应当包括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数量上限、中国存托凭证初始生成情况等相关信息;(二)上市公告书披露前10个交易日境外基础股票在伦交所市场的主要交易信息,包括每个交易日的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成交量等相关信息;(三)本次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上市地点、上市时间、上市数量、上市首日前收盘价格的计算方式、跨境转换安排、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跨境转换机构和做市商等相关信息;(四)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如适用);(五)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事项在中国存托凭证上市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以及境外发行人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信息的更新(如有);(六)境外发行人及本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向本所提交的上市预审核和上市申请文件,可由其授权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但其中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声明与承诺须由本人签署。境外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应当使用简体中文,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在本所网站披露上市和持续信息披露文件。第二十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境内设立证券事务机构,聘任信息披露境内代表,负责办理中国存托凭证上市期间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联络事宜。信息披露境内代表应当具备境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相应任职能力,熟悉境内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并能够熟练使用中文。境外发行人应当建立与境内投资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有效沟通渠道,按照规定保障境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持与境内监管机构及本所的畅通联系。第二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申请中国存托凭证首次在本所上市,应当聘请符合要求的保荐人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服务。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可以聘请境外机构协助其工作,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情形和程序由本所另行规定。境外发行人可以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申请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中国存托凭证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可以为其提供转让服务,具体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存托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保护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合法权益。第三章 中国存托凭证持续信息披露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所市场及时披露所有可能对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二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境内外投资者公平披露重大信息,确保境内外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者部分投资者提前透露或者泄漏。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或者其他场合,就境外发行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境外发行人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第二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也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市场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进行披露。第二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与其在伦交所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一致。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出现实质差异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本所做出专项说明,并按照本所要求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第二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密切关注境内外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重大报道或市场传闻,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予以核实,并根据需要予以披露或澄清。本所认为相关报道、传闻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予以核实、澄清。第二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本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和持续监管规定,可能导致其难以符合公司注册地、境外上市地有关规定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本所认为依法不应调整适用的,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本所相关规定。第二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采用直通披露方式披露相关信息。本所对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第三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公平,本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或者境外发行人申请,决定其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事宜。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申请停牌、被要求停牌或者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应当及时通知本所,并进行披露,本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第二节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第三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应当至少包括《证券法》《存托凭证管理办法》《监管规定》要求披露的内容。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或者自愿披露季度报告等文件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境外发行人已经按照伦交所市场要求的格式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在确保具备本条第一款要求披露的内容、不影响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前提下,可以继续按照伦交所市场原有格式编制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由具有境内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认可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审计准则或者财政部认可的其他审计准则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应当与年度财务报告同时披露。第三十四条 境外发行人进行日常经营以外的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者为准)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相关交易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也应当及时披露。第三十五条 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0.1%以上的交易;(三)境外发行人或者本所认为可能引发境外发行人与关联人之间利益倾斜的交易。境外发行人关联方和关联关系的认定,应当参照境外发行人首次申请境内公开发行中国存托凭证时的披露标准执行。第三十六条 境外发行人发生下列重大事件,基于相关事件的重大性,可能对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涉案金额超过境外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二)重大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 (三)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四)投资设立重大生产经营项目或者重大生产经营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五)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六)确定新的发展战略;(七)监管机构新颁布的规则政策可能对境外发行人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八)基础股票、存托凭证回购相关事项;(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基础股票或存托凭证发生变动;(十)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可能对境外发行人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可以要求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第三十七条 境外发行人可以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境外发行人在伦交所市场披露上述信息的,应当在本所市场同步披露。境外发行人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应当谨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其基础股票、中国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第三节 其他事项第三十八条 境外发行人开展本章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可以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和公司章程中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境外发行人按照前款规定,将相关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境外发行人根据伦交所市场有关规定编制的股东大会会议资料等,应当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披露。第三十九条 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应当按照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以及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积极履行职责或者发表意见。本所认为相关事项对境外发行人或者投资者影响重大的,可以要求境外发行人董事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境外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境内有关规定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作出声明或者承诺的,在不改变实质内容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公司注册地、伦交所市场的规定或者伦交所市场实践中普遍认同的标准,对确认意见、声明或者承诺的表述作出适当调整。第四十条 境外发行人、存托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及时披露涉及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事宜的公告,明确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权利行使的时间、方式等具体安排和权利行使相关结果,保障其有效行使各项权利。境外发行人、存托人通过本所或者本所子公司提供的网络系统征集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投票意愿的,具体业务流程按照本所相关规定或者业务协议的约定办理,并由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向市场公告。第四十一条 境外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存托、托管相关安排在报告期内的实施和变化情况,以及报告期末前10名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名单和持有量及持有比例。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境外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一)存托人、托管人发生变化;(二)中国存托凭证的基础财产发生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或者其他权属变化;(三)对存托协议、托管协议作出重大修改;(四)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发生变动;(五)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形。境外发行人变更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股票的转换比例的,应当经本所同意。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托管协议发生重大修改的,存托人应当及时告知境外发行人,由境外发行人及时进行披露。第四十二条 境外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投资者,应当按照《监管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权益变动、收购和持有存托凭证变动情况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发行的股份或者存托凭证的,其所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存托人因存托安排持有境外基础股票变动达到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标准的,不适用本所有关境外发行人股份权益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十三条 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拟达到或者超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提示性公告。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达到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5%后,通过本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或者类似安排,导致其持有的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每达到、拟达到或者跨过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5%的整数倍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时限披露提示性公告。因境外发行人已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总数的增减,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比例被动出现本条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公告义务。但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其后又主动增减持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的,应当按本条规定履行公告义务。第四章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第一节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四十四条 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会员应当制定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本所规定的适当性管理要求,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会员组织的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第四十五条 个人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不存在严重的不良诚信记录;(三)不存在境内法律、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禁止或限制参与证券交易的情形。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应当符合境内法律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对投资者是否符合中国存托凭证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核查,并对个人投资者的资产状况、知识水平、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会员应当重点评估个人投资者是否了解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业务规则与流程,以及是否充分知晓中国存托凭证投资风险。会员应当动态跟踪和持续了解个人投资者交易情况,至少每两年进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为使投资者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以下简称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相关风险,开展中国存托凭证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中国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向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制度规则、业务流程和风险事项,充分揭示风险。《风险揭示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一、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相关的风险(一)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以下简称境外发行人)在境外注册设立并在伦交所上市交易基础股票,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的规定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到境外相关法律法规变化的影响。(二)境外发行人的股票类别、股东权利、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及权限、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反收购措施安排等事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治理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及其行使可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三)境外发行人注册地法律法规、伦交所市场相关规则对当地股东和投资者提供的保护,可能与境内法律为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且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需要承担跨境行使权利或者维护权利的成本和负担。(四)由于存托人是在汇总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意愿后再行使基础股票的股东权利,存托人对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设定的意愿征集期的截止时间可能比境外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稍早,意愿征集期间时长也可能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期间存在差异。(五)境外发行人如果设置投票权差异安排,每份特殊投票权股份享有的投票权是每份普通投票权股份的数倍,那么,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基础证券作为普通投票权股份,其所代表的投资者投票权与境内上市公司股东的权利存在较大差异。(六)境外发行人在境内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以采用经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准则编制,可能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存在差异,且无须编制差异调节表,投资者需要仔细阅读。此外,境外发行人所适用的会计年度期间可能不是境内投资者熟悉的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例如可能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的3月31日。相应地,境外发行人披露定期报告的时点也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有所差异。(七)境外发行人可以按照伦交所规则要求的格式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季度报告并非强制披露,仅当境外发行人按照伦交所要求或自愿披露季度报告时,才应当在境内同步披露。公司临时公告披露的事项类别、内容、频率和披露时点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八)由于境内外市场存在时差,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外市场进行同步披露的具体披露时间仍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伦交所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属于本所信息披露时段的,应当在本所市场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进行披露。同时,为同步披露信息,境外发行人可能在境内市场交易时段进行信息披露,且不作停牌处理,与境内A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惯常做法存在差异。(九)境外发行人在境内市场发布的信息披露文件须使用中文,但公司注册文件、其他法律文件可能使用英文或其他语言。(十)境外发行人可能仅在境内市场上市交易较小规模的中国存托凭证,其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所持表决权仅占较小比例。 (十一)境外发行人决定分红后,将有换汇、清算等程序,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分红派息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分红派息也可能因外汇管制、注册地政策等发生延迟。同时,延迟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取得的分红派息,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取得的分红派息及根据分红公告计算的预期金额存在一定差异。(十二)境外发行人决定送股后,将存在由存托机构生成存托凭证等业务流程,可能导致境内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取得送股的时间较境外有所延迟。(十三)境外发行人对基础证券持有人进行配股的,若未能取得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有权机关的核准,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实际参与配股。同时,境外发行人可能根据存托协议等约定,通过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派发可卖出配股权等方式处理配股权益。在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参与配股的情况下,由于配股期与实际缴款期不一致,期间的汇率波动可能导致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支付的配股价格与根据配股公告计算的预期金额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外发行人若以权证或者其他权利进行权益分派,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能无法通过存托人行使该权利,在该权利可以转让的情况下,存托人可能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相关权利、扣除相关税费后分配给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十四)境外发行人进行分红派息等公司行为,可能因注册地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被征收相关税费,使投资回报受到一定影响。投资者需仔细阅读境外发行人披露的文件,了解税费事项及征收途径。(十五)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可能无法直接作为境外发行人境外注册地或者在伦敦市场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十六)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是否可以根据境内法律在境内法院获得以境外发行人为被告的诉讼裁决执行,取决于我国与境外发行人注册地国家或者地区的司法协助安排等。二、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十七)中国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在伦交所上市的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之前,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存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充分知悉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所代表的权利在范围和行使方式等方面的差异,知悉在交易和持有中国存托凭证过程中需要承担的义务及可能受到的限制,并应当关注证券交易普遍具有的宏观经济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十八)中国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期间数量并不固定,会因跨境转换而动态增加或者减少,其数量变化可能对交易价格产生一定影响。同时,中国存托凭证数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要求,数量达到上限后,无法通过跨境转换生成相应的中国存托凭证。(十九)投资者买入或者持有境外发行人境内发行的中国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存托协议约定的方式行使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存托协议可能通过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投资者无法单独要求境外发行人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二十)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不是境外发行人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二十一)中国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其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中国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境外发行人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中国存托凭证主动终止上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投资者生效。投资者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二十二)在存续期间,中国存托凭证对应的境外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投资者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二十三)存托人可能向中国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中国存托凭证的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二十四)中国存托凭证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情形、程序等将由本所另行作出规定,并可能与A股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并关注相关风险。(二十五)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投资者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同时,若中国存托凭证终止上市后未按规定向本所申请提供转让服务,或者不符合本所关于提供转让服务的相关要求,投资者持有的中国存托凭证也将无法通过本所进行转让。三、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二十六)初始生成阶段,跨境转换机构可以与合格投资者协商达成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转让中国存托凭证的约定,但协议订立到实际履行具有一定的时间间隔,其间基础股票价格可能发生变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的投资价值及上市后的交易价格产生影响。(二十七)与境内A股的交易机制不同,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实行在竞价交易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机制,做市商根据规则要求履行双边报价等义务。(二十八)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中国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二十九)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与A股不完全相同,本所全天休市达到或者超过7个自然日的,其后首个交易日的涨跌幅比例为20%。(三十)中国存托凭证可以与基础股票进行跨境转换,但初期仅符合条件的跨境转换机构能够进行跨境转换,暂不接受投资者委托,因此投资者暂无法参与跨境转换。未来投资者可以参与跨境转换后,应当关注因跨境转换具有一定周期和成本,其间基础证券或者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变化、汇率变化等因素可能导致跨境转换产生亏损。(三十一)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在特定情形下将暂停办理,并可能对市场流动性、交易价格造成一定影响。例如,境外发行人发生权益分派、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时,存托人将在一定期间内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和兑回业务;中国存托凭证数量达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上限、本所休市等情形下,存托人将暂停办理中国存托凭证生成业务。 (三十二)境外发行人的中国存托凭证和基础证券分别在境内外上市,由于时差和交易制度的差异,境内外市场的交易时间无法保持一致。中国存托凭证的交易价格可能受到境外市场基础证券开盘价、收盘价等市场情况的影响,从而出现价格波动。(三十三)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可能与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存在一定差异。且由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存在涨跌幅限制,而境外基础证券通常不存在涨跌幅限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价格差异的幅度。尤其在境外基础证券价格因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发生较大波动时,中国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与其出现较大差异。此外,发生权益分派、配股、召开股东大会等公司行为时境内外市场处理机制不同,可能也会造成境内外证券在除权除息日前后出现较大价格差异。(三十四)境外发行人发放现金红利的,其在本所上市的中国存托凭证不作除息处理。上述安排与境内A股的除息安排存在差异。(三十五)境外基础证券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异常交易、做空机制、政治经济因素等出现较大波动,并对中国存托凭证价格产生影响。中国存托凭证自身价格也可能受到上述因素影响而发生波动。(三十六)因不可抗力、交易或登记结算系统技术故障、人为差错等原因,导致中国存托凭证交易或登记结算不能正常进行、交易或登记结算数据发生错误、中国存托凭证生成或兑回数据发生错误等情形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规则采取相关处置措施。本所对于因上述异常情况及其处置措施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除上述风险提示外,各证券公司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本公司制定的《风险揭示书》中对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存在的风险做进一步列举。《风险揭示书》应当以醒目的文字载明:中国存托凭证在发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与境内A股存在一定差别。投资者在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还应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投资者在《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中国存托凭证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AAX交易所怎么样?伦敦证券交易所官网都报道了
是真的,上线当天,伦敦交易所官方网站也专门发文声明支持了。可以去伦交所官网搜到。先后有纽交所,纳斯达克等传统金融大佬都加入区块链行业了。2019年1月22日,AAX于伦敦证券交易所达成合作, 由伦敦证券交易所提供技术驱动。2019年11月7号AAX正式上线。伦敦交易所官网同时发声支持。AAX好像成立于2018年初,团队非常重视产品,19个月一直在踏实打磨产品,最近才上线。采用伦交易所的技术撮合引擎,每秒订单处理速度高达百万笔。希望正规机构级别的交易所多点。
伦敦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级市场有哪些功能
功能: 1.提供证券交易场所。由于这一市场的存在,证券买卖双方有集中的交易场所,可以随时把所持有的证券转移变现,保证证券流通的持续不断进行。 ②形成与公告价 格。在交易所内完成的证券交易形成了各种证券的价格,由于证券的买卖是集中、公开进行的。采用双边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其价格在理论水平上是近似公平与合 理的,这种价格及时向社会公告,并被作为各种相关经济活动的重要依据。 ③集中各类社会资金参与投资。随着交易所上市股票的日趋增多,成交数量日益增大,可 以将极为广泛的资金吸引到股票投资上来,为企业发展提供所需资金。 ④引导投资的合理流向。交易所为资金的自由流动提供了方便,并通过每天公布的行情和上市 公司信息,反映证券发行公司的获利能力与发展情况。使社会资金向最需要和最有利的方向流动。
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分类: 商业/理财 >> 金融 问题描述: 有人向我推荐在伦敦上市的企业,请问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体规则是什么?谢谢 解析: 哪里都不用去了.专家在这里! 在伦敦和其他的证券市场不同,那里是保荐人制度,也就是说当保荐人推荐你上市,你就能够上市,但股票的分销时要找好的分销商(如果不是保荐人承销). 具体机构:1,企业身边的财务顾问 2,保荐人、主理行 3,境外律师,为公司服务 4,境外律师,为保荐人服务,新加坡可不需要 5,中国律师,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 6,开曼或BVI律师,处理上市公司注册地法务 7,审计和申报,各上市地要求有差异,国际所 上市地、行业要求有差异,新加坡可不需要 8,公关公司协助ROADSHOW 9,股票承销/经纪,可能和保荐人为同一家 我在今年3月已经帮助一家公司成功伦敦上市,也许能帮助你
请问英国有几个证券交易所
英国有7家证券交易所,其中最大的是伦敦证券交易所,他也是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日本有8家证券交易所,其中东京证券交易所的业务量占全国的85%。美国有2家全国性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美国证券交易所,另有7家地区性证券交易所,其中纽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在该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包括2000多种股票,3000多种债券。 世界5大证交所:纳斯达克证交所,纽约证交所,伦敦证交所,东京证交所,德国证交所。 共同学习!
世界上最大的五个证券交易所是哪些?
1、纽约证券交易所世界最大的证券交易所,自1792年梧桐协议形成证券交易所前身以来,历经200余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指数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风向标。世界经济中的道琼斯指数,即来源于纽约证交所。2、东京证券交易所世界第二大证券交易所,亚洲的金融中心。日经指数也是世界经济指数的重要参考数据之一。3、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拥有世界上最多的挂牌上市公司,比纽约证券交易所中的挂牌公司还多。单从挂牌公司数量来计算,伦敦证交所是世界第一。4、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欧洲的经济中心,创建于1585年,即中国明朝万历年间,世界最早的证券交易所。二战中一度被盟军摧毁,但是仅仅70年,在德国人顽强的进取精神下,法兰克福证交所再次成为欧洲的经济中心。5、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一个年轻的证交所,成立于1971年。世界最大的电子证券交易机构。也是最现代化的证券交易机构。纳斯达克没有常规意义的证券交易大厅,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大型的摄影棚,配合高科技的投影屏幕并且有欧美各国主要财经新闻电视台的记者派驻进行即时行情报道。纳斯达克指数代表各工业门类的市场价值变化,已成为最有影响力的证券市场指数之一。中国一些知名电商、IT和网络公司都在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如百度、阿里巴巴、腾讯等等。
如何查询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
查询伦敦证券交易所的股票,用英为财情网站或APP都可以,如使用全球股票筛选工具:见英为财情选股器然后“国家和地区”里点选,或者输入“英国“,然后“交易所”里选择“伦敦”。就可以查看所有英国股票了!
( )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欧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历史可追溯至1801年。
【答案】:C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欧洲最大的证券交易所,历史可追溯至1801年。
看全球十大证券交易所怎么玩区块链
机构都开始对这项新技术进行实验了。DTCC是美国一家结算所,每年都会处理千万亿美元的交易,全球性信用卡处理网络签证只是其中一些最知名的的非银行开展的试点项目。这就是说,一些金融部门肯定比其他部门更为活跃。主要股票和大宗商品交易所可以说是参与区块链实验最积极的机构了。比如美国主要证券交易所提供商纳斯达克甚至已经在去年秋天发布了自家的区块链交易模型。这个程序名叫Linq,可以对私人公司的股票进行交易和追踪。纳斯达克将其定位为区块链技术扩大主要股票交易范围乃至新资产类别范围的早期试验。Blockchain_stock exchanges虽然细微领域更有不同,但是全球10家主要股票和大宗商品交易所目前都表示出了对于区块链技术的兴趣。在本文中,我们就将为您做出详尽的介绍:1.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当谈到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时,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绝对是其中最具野心的公司之一,它在一月份向该行业的创业公司Digital Asset Holdings投资了超过1000万美元,作为其研发行动的一部分。在投资的同时,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还透露不仅要进行技术试验,还会建立一个新的交易后结算系统,具体将由Digital Asset通过使用分布式总账结构开发完成。然而自今年一月起,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该项目的更新进展或许已经被争议掩盖。今年三月澳大利亚的新闻媒体开始猜测,尽管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已经重申了它对该试验的支持,但是随着该机构首席执行官Elmer Funke Kupper过早辞职,区块链项目也可能陷入一片质疑之声,。2.芝加哥商品交易所集团CME Group是“Post-Trade Distributed Ledger Working Group”的创始人之一,目前已通过其投资部门CME Ventures在行业内开展了非常积极的行动。CME Group在同行中独树一帜,它一直奉行跨行业的多元化投资策略,先后投资了分布式账目创业公司Ripple,区块链投资集团Digital Currency Group以及Digital Asset Holdings。然而除此之外,CME Group尚未对其在技术和更大的行业范围的行为公开发表言论。3.Deutsche B02rse德国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的运营商Deutsche B02rse是这份名单上的另一参与者,它也参与了今年一月份Digital Asset Holdings的6000万美元融资。然而不同于它的联合投资者ASX,Deutsche B02rse较少表达对技术的支持。在今年二月份的一次访谈中,Deutsche B02rse表示它正在对该技术进行相关的概念验证,尽管但它尚未发布任何调查结果或测试结果。4.迪拜多种商品交易中心在中东地区, 区块链相关活动比较稀少,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最近Global Blockchain Council的开幕。Global Blockchain Council拥有32名成员,是一个由创业公司,金融公司和科技巨头组成的团体,旨在监督技术应用及其发挥的影响。Dubai Multi Commodities Center建立在这些成员的基础上,它是一个负责监督贵金属和其他有形商品的交易的经济特区和商品流通中心。DMCC在二月份宣布,它正在与比特币创业公司BitOasis一起从事一项技术试验,探索区块链技术如何能够完善其人员的入职流程。5.日本交易所集团(JPX)日本交易所集团是亚洲比较活跃的一个股市运营商,它在二月份宣布了对该行业的兴趣,并且已经与IBM正式结盟,成为Blockchain-as-a-Service (BaaS)的用户。当时,相关报道表示日本交易所集团正着手进行概念验证,研究区块链技术在创建新的低流动性资产交易系统中的作用,最终结果将通过今年晚些时候的一份报告公布。本月初,日本交易所集团还宣布它正在和Nomura Research Institute (NRI)合作进行试验,研究技术可以如何被应用到证券市场。6.韩国证券交易所Korea Exchange是韩国唯一的证券交易所,也是这份名单的新加入者之一,它在二月份宣布将力求通过区块链技术推出一个柜台交易平台。在对当地新闻媒体的陈述中,Korea Exchange表示它希望该技术能有助于降低成本。关于试验的详细信息和公司参与该团体的情况没有被公布出来。7.伦敦证券交易所(LSE)伦敦证券交易所是“Post-Trade Distributed Ledger Working Group”的创始机构之一,当涉及到关于区块链技术的实验时,LSE则是其中最具活力却也是最低调的一家机构。伦敦证券交易所是追随创业公司R3的脚步的第一大团体其中之一,而且它第一个表示大型金融公司将寻求利用合作模式来进行区块链测试,这超出了R3的框架。也正是从那时起,一些大型金融公司开始参与私人的概念验证以及涉及各方的资本市场某些领域的运营。此外,与Kouvola Innovation、Japan Exchange Group一样,伦敦证券交易所也是IBM的Blockchain-as-a-Service (BaaS)的最初客户之一。8.纳斯达克当谈到测试区块链技术时,纳斯达克大概是行动最积极的机构了。美国股票市场运营商纳斯达克在2015年首次推出私人股份交易平台Linq,也因此成为第一个进行区块链概念验证的金融机构。目前该平台还处于测试阶段。此外,纳斯达克还与区块链解决方案提供商Chain达成了合作,并且允许其内部专家能够公开谈论区块链技术。2016年,纳斯达克继续延续着这样的势头。比如此前它就透露正在和爱沙尼亚的Nasdaq OMX Tallinn Stock Exchange合作进行一项试验,以期利用区块链技术减少股东投票方面的各种障碍。9.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纽约证券交易所是最早的几家对该行业产生兴趣的公司之一,NYSE在2015年发布了两份重要声明,这两份声明都与比特币相关。在15年一月份,NYSE投资了比特币服务公司Coinbase,成为其C轮融资的一部分。那时,NYSE主席Jeffrey Sprecher表示这次投资表现出对千禧一代将广泛使用数字货币这一现状的信心,他将千禧一代描述为对价值交换具有更加进步的观点。五月份NYSE将继续推出比特币的价格指数,这也将成为CoinDesk的比特币价格指数(BPI)的竞争者,该指数以Coinbase交易平台的交易数据进行绘制。10.TMX集团多伦多证券交易所的运营商TMX集团一直都未对区块链技术明确表示意见。然而,随着Anthony Di Iorio(以太坊的联合创始人之一)受雇为该机构第一位首席数字技术官,TMX也在今年三月份第一次公开表示出了对区块链技术的兴趣。下一代网络已经成为继三月份产品发布后公众眼中最重要的区块链应用之一。尽管如此,TMX集团已经表示它是处于生成区块链战略的早期阶段,而且它可能很快进行技术测试
以下属于伦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板块的为( )。①高级上市②标准上市③高成长板块上市④普通上市
【答案】:A本题主要考查伦敦证券交易所的主板市场。主板上市分为高级上市(Premium)、标准上市(Standard)和高成长板块上市
伦敦证券交易所适合规模较小的成长型公司上市融资的板块是( )。
【答案】:B主要考查另类投资市场。另类投资市场(AIM)上市条件较主板市场宽松,适合规模比较小的成长型公司进行上市融资。
世界上交易量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是什么?
答案: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英语:London Stock Exchange,缩写:LSE,简称“伦敦证交所”)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欧洲最大的证劵交易所,作为世界上最顶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伦敦的规模与位置,意味着它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通往欧洲的理想门户。在保持伦敦的领先地位方面,伦敦证券交易所扮演着中心角色。伦敦证交所运作世界上国际最强的股票市场,其外国股票的交易超过其它任何证交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百科介绍:http://baike.baidu.com/link?url=bfCYxNYLdfZ3VJuDjZOkGYYCeUTCCitxWWMhMdZz5TQxccu3cSl8mpX6E5wzCA2n望采纳~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是______。 A.伦敦证券交易所 B.费城证券交易所 C.纽约证券交易所 D.东京证券交
【答案】:A解析: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LSE),成立于1773年;费城证券交易所是美国最古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790年;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792年5月17日,当时24个证券经纪人在纽约华尔街68号外一棵梧桐树下签署了梧桐树协议,协议规定了经纪人的“联盟与合作”规则,通过华尔街现代老板俱乐部会员制度交易股票和高级商品,这也是纽约交易所的诞生日;它在1878年5月15日创立,同年6月1日开始交易,创立时的名称为「 style="color: rgb(0, 0, 0);">东京股票交易所」(日文:东京株式取引所)。二次大战时曾暂停交易,1949年5月16日重开,并更名为东京证券交易所。
北京伦敦证券交易所这个单位好吗
北京伦敦证券交易所这个单位好。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待遇好,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伦敦的证券交易所,是欧洲第一大,世界第四大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773年。它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应届生起薪很多就30万以上。涨幅最大薪资最高,工作很清闲。
伦敦证券交易所官网是正规的吗
正规的。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其官网是正规的。伦敦证券交易所(英文:LondonStockExchange,简称:LSE),成立于1773年,位于英国伦敦,使用GBP(英镑)。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为XavierRolet,主席为ChristopherS.GibsonSmith。
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
东京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股票证券交易所被广泛认为是全球四大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成立於1878年5月15日,并於1999年改为电子交易,包括东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日本交易所集团共有3568_股票,市值近56800亿美元。伦敦交易所共有2487_股票,市值约37700亿美元。位於纽约的纳斯达克股票证券交易所建於1971年,是首家完全_用电子交易的交易所,为新兴产业提供面向全球的股票市场,市值近11万亿美元,有2935_股票。全球规模最大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起源可追溯到1792年5月17日,当前共有2285_股票,市值近31万亿美元。值得留意的是,根据世界交易所联合会(WFE)的4月信息显示,上海证券交易所市值已超过伦交所,成为全球排名第四的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紧随其后。
伦敦证券交易所,gbx可能是股价单位,它代表什么?
GBX=Great British Pence (stocks currency) 便士=1/100英镑英语直译就是-伟大的英国便士(股票货币),但一般伦敦证券交易所是用英镑作为交易单位的。全球十大证券交易所排名20201、纽约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成立于1792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它超越伦敦证券交易所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22.9万亿美元,约有2400家上市公司。根据盖洛普2017年数据,超过54%的美国人投资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纽约证券交易所占全球股票市值40%左右。2、纳斯达克纳斯达克(NASDAQ)股票市场于1971年在美国纽约市成立。纳斯达克被认为是科技公司圣地,因为这里上市了许多世界上最大的科技公司,如苹果,微软,Facebook,亚马逊,Alphabet,特斯拉,思科等。截至2018年11月,纳斯达克市场总市值为10.8万亿美元,月均交易额为1.26万亿美元。3、东京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成立于1878年,是世界十大证券交易所之一。它拥有将近2300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5.67万亿美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东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暂停了四年。它在1949年恢复运作。东京证券交易所的基准指数是日经225指数,其中包括丰田,本田,铃木和索尼等大公司。4、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4.02万亿美元。它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拥有1000多家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起源可以追溯到1866年,现代化的上海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拥有以当地货币交易的“A”股和以外国投资者为美元定价的“B”股。5、香港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成立于1891年,拥有将近2000家上市公司,其中约一半来自中国大陆,月交易额为1820亿美元,总市值为3.93万亿美元。2017年,香港证券交易所关闭实物交易大厅,转向电子交易。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些大公司包括友邦保险,腾讯控股,中石油,中国移动和汇丰控股。 6、泛欧交易所泛欧交易所(Euronext)总部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它是一家泛欧证券交易所,在法国,比利时,爱尔兰和葡萄牙均设有办事处。泛欧交易所拥有约1300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3.92万亿美元。在泛欧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欧元进行交易。 其月交易额约为1740亿美元。7、伦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成立于1698年,拥有3000多家上市公司,总市值为3.76万亿美元。它由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拥有和运营,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于2007年由伦敦证券交易所与Borsa Italia合并后成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大的证券交易所,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它被纽约证券交易所超越。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些大公司包括:英国石油公司,巴克莱银行和葛兰素史克公司。8、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Shenzhen Stock Exchange)在1990年正式成立,是中国仅有的两家独立经营股票交易所之一,另一家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截至2018年11月,深圳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2.5万亿美元。在该交易所上市的大多数公司都是在中国,并以人民币进行交易。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9年推出创业板,该创业板由与纳斯达克类似的高增长,高科技创业公司组成。9、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oronto Stock Exchange)成立于1852年,是由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集团拥有和经营,拥有2207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2.1万亿美元。多伦多证券交易所月平均交易额为970亿美元。加拿大所有“五大”商业银行都在多伦多证券交易所上市。10、孟买证券交易所孟买证券交易所(Bombay Stock Exchange)成立于1875年,是亚洲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地址位于孟买达拉尔街。截至2018年11月,孟买证券交易所总市值为2.05万亿美元。它是该名单上上市公司数量最多的证券交易所。据Visual Capitalist称,孟买证券交易所拥有5749家上市公司。
伦敦证券交易所是什么
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StockExchange,缩写LSE),简称“伦敦证交所”,成立于1773年,位于英国伦敦,是世界四大证券交易所之一。作为世界上最国际化的金融中心,伦敦不仅是欧洲债券及外汇交易领域的全球领先者,还受理超过三分之二的国际股票承销业务。伦敦的规模与位置,意味着它为世界各地的公司及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通往欧洲的理想门户。在保持伦敦的领先地位方面,伦敦证券交易所扮演着中心角色。伦敦证交所运作世界上国际最强的股票市场,其外国股票的交易超过其它任何证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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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证券交易所有几个,都在哪里啊
太多啦,数不清。分别有:福建省闽发证券有限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2815719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电话:0771-5539300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桃源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262005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民主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631168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桃源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305028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古城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880851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古城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2840916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民族大道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841536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宁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871389中国证监会南宁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电话:0771-533097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宁星湖路证券营业部电话:0771-531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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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原始股锁定期是如何规定的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深证上[2014]3
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公司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3 发行人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创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4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4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5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6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2.7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应当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5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2.8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上披露。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本所并立即公告。2.10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2.11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供公众查阅。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 7 —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3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持续督导意见、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8 —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一节 声明与承诺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签署一式三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新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其完成变更的一个月内完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的签署和备案工作。前述机构和个人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前述机构和个人在充分理解后签字盖章。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9 —(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直接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关联人基本情况;(四)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7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并在《控股股东、实— 10 —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1.不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要求上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2.不通过非公允性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上市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4.保证上市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以任何方式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五) 严格履行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六)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积极主动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如实回答本所的相关问询;(七)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3.1.8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9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 11 —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在履行职责时诚实守信,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利,避免事实上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四) 《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3.1.10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新增持有公司股份及离职申请生效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3.1.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3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独立董事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4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 12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等情况进行说明。3.1.15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3.1.16 本所建立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管理系统,对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记录,并通过本所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独立董事诚信档案的相关信息。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 13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资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资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聘任。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14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4 —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 5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2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3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4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 6 —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7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8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2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7 —2.23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8 —(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9 —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10 —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 11 —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 12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13 —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 保荐人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14 —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恢复上市除外)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保荐协议、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已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证明文件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与上市保荐工作有关的其他文件。保荐人推荐股票恢复上市时应当提交的文件及其内容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4.5 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二) 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三) 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四) 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五) 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六) 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七) 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上市保荐书应当由保荐人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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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2.4条规定是上市公司于交易日披露临时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公司披露临时报告当日上午开市时起停牌一小时,上午十点三十分复牌。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其他事项的,本所可以根据有关事项的具体情况决定停牌与复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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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1、普通股东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5.1.5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也是《证券法》规定的)2、大股东三年内不得转让:——5.1.6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申请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3、上报证监会前半年内增资的新股东特殊规定:——5.1.7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5.1.5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50%。4、董监高特殊规定:——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董监高的规定还要看公司法的规定,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另外深交所近日颁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防止高管离职套现,新增锁定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列不属于上市保荐书必备内容的是( )。
【答案】:D《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4.5条第1款规定,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公司概况;②申请上市的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情况;③保荐人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④保荐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⑤对公司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⑥保荐人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式;⑦保荐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⑧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一章 总 则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1.2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4 —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2.4 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2.5 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2.6 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2.7 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2.12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2.14 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2.15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6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2.17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2.18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2.19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2.20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 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 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2.21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2.22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 7 —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2.23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2.24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2.25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2.26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第三章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8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见证,并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3.1.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 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受查处的情况;(三) 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 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 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 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3.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1.4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含续任)期间出现声明事项发生变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该等事项的最新资料。3.1.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 遵守并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9 —(四) 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监事还应当承诺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其承诺。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承诺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3.1.6 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一) 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地选择受托人;(二) 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和公共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三) 《证券法》、《公司法》规定的及社会公认的其他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3.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时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时,按照本所的有关规定申报并申请锁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网站公告。3.1.8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3.1.9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3.1.10 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 10 —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本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3.1.11 本所在收到前条所述材料的五个交易日内,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审核。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3.1.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二节 董事会秘书任职要求3.2.1 上市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3.2.2 董事会秘书对上市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公告;(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本所所有问询;— 11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本所报告;(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3.2.3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3.2.4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本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三) 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五) 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3.2.5 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3.2.6 上市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有关材料报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12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本所报送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3.2.9 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三) 公司董事长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本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3.2.11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一) 出现本规则第 3.2.4 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13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3.2.12 上市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3.2.13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本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3.2.14 上市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者本规则第3.2.13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本所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第四章 保荐人4.1 本所实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保荐制度。发行人向本所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和上市后发行的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暂停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恢复上市、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由保荐人保荐。保荐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人名单,同时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推荐股票恢复上市的保荐人还应当具备本所认可的相关业务资格。— 14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无需聘请保荐人的,从其规定。4.2 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司申请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期间、申请重新上市期间和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保荐协议应当约定保荐人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时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后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申请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的,持续督导期间为股票恢复上市或者重新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间自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计算。4.3 保荐人应当在签订保荐协议时指定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作为保荐人与本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保荐代表人应当为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入保荐代表人名单的自然人。4.4 保荐人保荐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
法律分析: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深交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1.1 为了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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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的竞价方式是什么
法律分析:证券交易一般采用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1) 集合竞价: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集合竞价时间:上午9:159:25 (2) 连续竞价:在集合竞价之后,对投资者申报的委托进行逐笔连续撮合处理提过程。连续竞价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当日该证券第一笔成交价,证券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产生开盘价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当日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价格优先,时间优先。(1) 申报新股(2)增发新股(3)配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次年7月(1990年12月第一家证券交易所)
1、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次年7月。 2、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请以你的名字呼唤我。 3、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是改革开放。 4、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年12月禁毒。1.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2.1990年12月19日,中国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 3.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用会员制的事业法人机构,会员25家,分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兼管经纪商和自营商3种。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
【答案】:A、B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采用会员制。
什么是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
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享有权利包括: 1.列席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 3.接受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 境外证券经营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若符合条件,经申请可以成为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条件是: 1.依法设立且满一年; 2.承认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监管; 3.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具有从事国际证券业务经验,且有良好的信誉和业绩; 4.代表处及其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最近一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主管当局处罚的情形。 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批准的投资额度内投资在交易所上市的除B股以外的股票、国债、可转换债券、企业债券、权证、封闭式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基金,还可以参与股票增发、配股、新股发行和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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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在哪个国家诞生
荷兰人同时还创造了一种新的资本流转体制。1609年,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诞生在阿姆斯特丹。只要愿意,东印度公司的股东们可以随时通过股票交易所 ,将自己手中的股票变成现金。早在四百多年前,在阿姆斯特丹的股票交易所中,就已经活跃着超过1000名的股票经纪人。他们虽然还没有穿上红马甲,但是固定的交易席位已经出现了。这里成为当时整个欧洲最活跃的资本市场,前来从事股票交易的不仅有荷兰人,还有许许多多的外国人。大量的股息收入从这个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院子,流入荷兰国库 和普通荷兰人的腰包,仅英国国债一项,荷兰每年就可获得超过2,500万荷兰盾的收入,价 值相当于200吨白银。
法国第一所证券交易所成立的背景?
世界上最早的证券交易所诞生于1531年的荷兰安特卫普,1611年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成立,随后,伦敦紧步阿姆斯特丹的后尘,1792年5月17日的梧桐树协定标志着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诞生。 很多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行为与证券市场一样古老。[2]如果这种观点可以成立,那么,可以说内幕交易从16世纪就开始存在于地球之上。但有关内幕交易的立法、政府管制或法院判例却迟迟没有登场。据有关学者的研究,1814年在英国发生的利用拿破仑大败于滑铁卢的内幕信息炒股获利是世界上第一起内幕交易案件,到1856年英国才出现内幕交易的判例,到1891年美国才出现涉及内幕交易的衡平法判例。[3]也就是说,在内幕交易存在的几百年的漫长历史长河中,却没有任何立法、政府管制措施或法院判例对之予以过问。 其实,我们这里才仅仅考察了法院判例的态度,如果要考察世界各国立法对于内幕交易的态度则更加明显。美国1933年的《证券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这与美国证券交易的历史相比已经整整晚了150年,20世纪60年代后期,西欧甚至还在争论证券市场上根据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是否违法。欧洲最早规定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国于1967年9月28日才建立法国股票交易监察局。当历史的车轮驶入1980年的时候,世界上禁止内幕交易的国家仅有美国和法国两个国家。英国1980年开始禁止内幕交易,日本1992年才真正开始禁止内幕交易,德国1994年才开始禁止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历史悠久,规制内幕交易的法律却姗姗来迟,这是历史事实。历史事实是客观的,但是理解历史事实之间的联系需要理论,因而需要假设和猜想。[4]本文所给出的假设和猜想就是法律现实主义。如果说内幕交易是不公正的话,那么无论是当今的内幕交易还是几百年前的内幕交易都是不公正的,如果说当今的内幕交易是违法的话,那么几百年前的内幕交易也应该是违法的,当然,这是从法律理想主义出发得出的结论。但历史事实与此结论是不符的,唯一的解释就是法律现实主义。内幕交易本质上可能是不公正的,是应该予以禁止的,但是否禁止内幕交易以及如何禁止内幕交易都应该关注现实,从现实出发。各国立法之所以迟迟不对内幕交易明确禁止就是因为他们禁止内幕交易的成本大于禁止内幕交易的收益。在各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证券市场在整个国家中的影响是微乎其微的,甚至国家都没有正式的法律对证券市场予以规制,更谈不上对证券市场中的一个小问题予以专门立法了,由于内幕交易仅仅影响参与证券交易的极少数人,因此,把内幕交易的规制留给这些少数当事人自己去解决对于国家来讲,就是最节省资源的一件事,由此,国家正式立法对内幕交易迟迟
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它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1]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1990年十二月什么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这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大陆开业的第一家证券
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19日,新中国内地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它是 1990年11月26日,经国务院授权、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建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这是建国以来内地的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拓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0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84.0万亿元,日均成交3456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9152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0378只,托管量13.2万亿元,现货成交11.5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373只,累计成交10.8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7167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7550万户。2018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主要职责提供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制定和修改上交所业务规则;按照国务院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审核证券公开发行上市申请;审核、安排证券上市交易,决定证券终止上市和重新上市等;提供非公开发行证券转让服务;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组织实施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创新;对会员进行监管;对证券上市交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监管,提供网站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依法披露的信息;对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提供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管;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职能。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的?
您好 世界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阿姆斯特丹 于1602年成立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里成立
成立时间:1609年。地址:荷兰阿姆斯特丹市。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拓展资料:该证交所于1980年9月开始采用美国股票阿姆斯特丹系统交易,只要登帐即可成交,以方便投资者在荷兰买卖美国股票。1985年,它又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协议,同样实行股票买卖转帐清算。1984年,阿姆斯特丹证交所还开设了欧洲债券交易市场,以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欧洲债券交易。2000年9月22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合并,形成全球第一个跨国境、单一货币的股票和衍生泛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职责1、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2、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股票、公司债券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者终止上市的事务。3、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4、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5、证券交易所应当从其收取的交易费用和会员费、席位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设立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管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将收存的风险基金存入开户银行专门账户,不得擅自使用。6、证券交易所依照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则,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中国历史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在哪里?
中国历史上第一家证券交易所,是1905年设立的“上海众业公所”。1905年9月26日,上海市南京西路1806号——一家生意不好后被盘下改造的理发店,吸引住了全球媒体的目光。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李祥瑞授权总经理尉文渊在这里敲响第一声锤锣,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静安分公司开设的,“中国第一个股票交易柜台”宣告诞生。这是外商经营的,也是旧中国最早的一家证券交易所。该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对象是外国企业股票、公司债券、外国在上海的行政机构发行的债券、中国政府的金币公债以及南洋一带的橡皮股票等。这条新闻在海内外轰动一时,年终被评为“全国十大经济新闻”。1913年,上海一些钱商、茶商等兼营证券买卖的大商号成立了“上海股票商业公会”。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证券交易所法》,证券交易开始走上正轨。1869年上海已有买卖外国公司股票的外国商号,当时称为“捐客总会”。1891年外商在上海成立了上海股份公所。中国自己的证券交易始于辛亥革命前后。1895年至1913年是中国资本主义初步发展时期,民族工商业肇兴,股票发行增多,流通渐广。1918年,我国第一家由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成立,它就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北平证券交易所。北平证券交易所仿照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本金20万元,股份金额100万元,交易经纪人60人,并装有北京各银号的直通电话,以通行情。该所地处北洋政府的首都,又因当时币制不统一,市场流通的货币十分庞杂,致使交易一度十分活跃。1928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逐渐冷落,后于1939年停业。建国后,一度取消证券交易。直至1990年至1991年,上海和深圳相继设立证券交易所。
世界第一个证券交易所是???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位于荷兰阿姆斯特丹市,成立于十七世纪初,是世界上第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交易所。该证券交易所于2000年9月和巴黎证券交易所、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合并,形成世界上第一个跨国境的泛欧交易所。创立于荷兰帝国时代的160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它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不过这些年来该证交所比较注意培养和发掘高技术的企业股票上市。扩展资料:证券交易所应当为组织公平的集中交易提供保障,公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并按交易日制作证券市场行情表,予以公布。未经证券交易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
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在哪里成立
1918年,我国第一家由中国人自办的证券交易所成立,它就是北洋政府时期的北平证券交易所。北平证券交易所仿照西方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有资本金20万元,股份金额100万元,交易经纪人60人,并装有北京各银号的直通电话,以通行情。该所地处北洋政府的首都,又因当时币制不统一,市场流通的货币十分庞杂,致使交易一度十分活跃。1928年,国民政府迁都南京后逐渐冷落,后于1939年停业。拓展资料:1602年,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简介 创立于荷兰帝国时代的1602年,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证券交易所,位于阿姆斯特丹市的内达姆广场附近。阿姆斯特丹证交所是一个以金融股票为主的证券市场,而且外国股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不过这些年来该证交所比较注意培养和发掘高技术的企业股票上市。 该证交所于1980年9月开始采用美国股票阿姆斯特丹系统交易,只要登帐即可成交,以方便投资者在荷兰买卖美国股票。1985年,又和东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协议,同样实行股票买卖转帐清算。1984年,阿姆斯特丹证交所还开设了欧洲债券交易市场,以进行10万美元以下的欧洲债券交易。 2000年9月22日,阿姆斯特丹交易所与巴黎证券交易所以及布鲁塞尔证券交易所正式宣布合并,形成全球第一个跨国境、单一货币的股票和衍生泛欧交易所。建立概况 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Amsterdam Stock Exchange,AEX) 于1609年在荷兰阿姆斯特丹诞生,成为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股票交易所。阿姆斯特丹银行也是在这一年诞生,大约比英国银行早一百年。 第一只可上市交易的股份公司是荷兰的东印度联合公司。1602年荷兰联合东印度公司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联合股份公司。通过向全社会融资的方式,东印度公司成功地将社会分散的财富,变成了自己对外扩张的资本。建立东印度公司的目的是为了派遣商船前往南洋,通过买卖交易换回当时欧洲没有的货物,如瓷器、香料、纺织品等等,这些物品在当时的欧洲可以卖到很高的价钱,但是没有人能单独提供大笔巨资为船队准备航海和贸易,所以人们通过发行股票来筹集所需的资金,对于买了东印度公司股票的人来说,所获得的利润既可以以黄金、货币或者货款的形式支付,也可以直接用香料支付,由于船队贩运回来的货物有可能一年比一年值钱,有可观的利润可图,因此人们踊跃地大量购买东印度公司的股票。世界上第一个证券交易所和第一只股票就这样开始了其历史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