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高人能提供在苹果操作系统下安装中信证券交易软件的方法么?苹果真TM变态!
首先在你苹果上安装Crossover Mac 破解版(自己到网上下载个破解版的),然后去中信官网下载中信证券交易软件直接安装就可以了,因为Crossover Mac 是然苹果支持运行一些windows程序的软件
中信证券交易软件手机版下载后遗失怎样找回
1,找回的话可以自己用软件搞定下就行,也挺简单的,平常用的话直接用手机就能下载的2,你是用什么手机下载的这个软件,是不是就是没安装好的,可以自己用应用宝在下载下,用手机在应用宝的首页直接搜索就行了,打开就能用的3,找的话可以自己直接在这个工具箱里有个管理文件,直接管理就行了
中信证券交易手机版下载联想a850
您好。很抱歉给您的使用带来疑惑了。您的设备搭载安卓操作系统,支持的应用程序安装格式为APK,建议您可以通过各大电子市场进行下载,例如机身自带的乐商店进行下载。您也可以根据自己喜好选择其他电子市场,或使用PC电脑端下载APK格式的安装程序进行安装使用。乐商店网址:app.lenovo.com,请您参考。更多联想产品资讯请登录联想服务与支持:http://www.lenovocare.com.cn/default.aspx
急问!中信证券交易系统为何无法登陆?
一般在每天收盘后,有一段时间是系统在做结算所以登陆不进去。在非交易时间比如说放假时间或者周末服务器有时候也是关的;还有就是你的防火墙开了,关掉防火墙就可以了;还有就是你在公司登陆的,一般单位都会屏蔽炒股的,你可以选”通讯设置”里的”启用绿色通道服务”就可以了。 中信证券成立于1995年10月,2003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2011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是中国第一家A+H股上市的证券公司。中信证券第一大股东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6.68%。 中信证券业务范围涵盖证券、基金、期货、直接投资、产业基金和大宗商品等多个领域,通过全牌照综合经营,全方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为境内外超7.5万家企业客户与1000余万个人客户提供各类金融服务解决方案。目前拥有7家主要一级子公司,分支机构遍布全球13个国家,中国境内分支机构400余家,华夏基金、中信期货、金石投资等主要子公司都在各自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 中信证券既是一个证券类比较大的上市公司,又是一个证券中介结构。交易软件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交易服务的软件,一般都是实用性安全性比较好的,一般也都是股民通用的。也就是说在海通证券开户的股民,也可以使用中信证券的交易软件进行股票交易。中信证券交易软件的使用方法,以新手买股票为例(以ThinkPad X13 锐龙版笔记本电脑,Windows 10 为例): 1、在官网下载中信证券交易软件。 2、打开中信证券交易软件,转移资金:点击左侧“股票”,下拉框至“银证业务”、银证转账、转移资金到证券。 3、委托买进股票:点击左侧“买入”,选择“股东代码”,输入证券代码,输入买入价格,输入买入数量,点击买入下单,确认,就完成了买入委托程序,等候成交。 4、委托方式主要有2种:一是限价委托,可以股价低挂,等候成交;二是现价委托,就可以即时成交。 5、撤单,适合委托之后的反悔:委托之后,如想撤单,在左侧下拉框至查询,点击当日委托,双击“委托股票”,即完成委托撤单。
中信证券软件下载_中信证券交易软件下载_中信证券至信版网上交易?
中信证券至信版下载: http://www.stock123.tk/zhongxinzquanzhixinban.htm 中信证券软件下载: http://www.stock123.tk/zhongxinzquandazhihui.htm 中信证券交易软件下载: http://www.stock123.tk/zhongxinzquantrade.htm 中信万通至信版下载: http://softwaredown.tk/soft/show.asp?id=12 中信建投大智慧软件下载: http://softwaredown.tk/soft/show.asp?id=29 软件的主要特点: 1、使用简单:传统界面和操作习惯,不用学习就能上手,而且不需要特别维护。 2、功能强大:在涵盖主流的分析功能和选股功能的基础上不断创新,星空图、散户线、龙虎看盘等高级分析功能包含大智慧的绝密分析技术,在证券市场独树一帜;基金平台、股权分置模型更是紧扣市场脉搏。 3、资讯精专:万国测评专业咨询机构专门支持,其制作的生命里程、信息地雷、大势研判、行业分析、名家荐股、个股研究在证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4、互动交流:大智慧路演平台和股民交流互动,前来做客的嘉宾包括,基金公司、上市公司、大智慧分析师,券商研究机构等等。大智慧模拟炒股为股民提供精练技艺和学习交流的场所。 5、全面深刻:软件中整合的功能平台涵盖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而就某一方面来说又准确深刻。 在到期资金量创下年内次高以及节日因素的双重作用下,本周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710亿元。连续两周的净投放,使得目前市场资金面维持在较为宽松的状态。分析人士指出,虽然节日和季末因素将给资金利率带来新的上涨压力,但在央行货币政策手段的灵活调控下,加上人民币资产吸引力增强将使"热钱"重新流入,未来市场资金面有望保持适度宽松水平。 两周累计净投放1410亿元 央行公告显示,人民银行于本周四(9月9日)招标发行了170亿元3月期央票和1000亿元3年期央票,并开展了规模为300亿元的91天期正回购操作。经过当日对冲操作后,本周央行在公开市场实现净投放710亿元,这也是央行连续第二周净投放操作,两周累计向银行体系内注入资金1410亿元。 事实上,本周的净投放操作已在市场预料之中。一方面,因为本周到期资金量高达2740亿元,为年内次高,而央行所能运用的回笼工具受限。目前3月央票一二级市场利差已高达30BP,机构从一级市场拿券意愿明显不足。虽然3年央票市场需求情况较为旺盛,但在连续三个月"热钱"外流的背景下,央行在使用这一深度锁定流动性工具时也会有所顾忌。另一方面,季末考核和两节备付因素令银行系统资金面再次面临紧张,央行有必要未雨绸缪,提前放水呵护资金面。
为什么东方证券交易量很大?东方证券的第三季度业绩报告?东方证券股手机交流同花顺圈子?
证券行业一直是牛股辈出的优质行业,随着中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基本完成、居民财富的增长、各类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以及市场各项制度的逐渐完善,中国股票二级市场的活跃度渐渐增长,这也给证券行业带来了春天。那么我们今天要介绍的对象东方证券--我国最大的券商企业之一,有没有投资价值?让我们来一探究竟。在正式开始分析东方证券前,先分享一份整理好的证券行业龙头股名单给大家,点击可以阅读:宝藏资料:证券行业龙头股一览表一、从公司角度看公司介绍:东方证券,归类为行业内第五家A+H股上市的券商企业。经过20余年的奋斗,公司作为一个证券公司,原先只有586名员工、36家营业网点,不断奋斗为一家总资产达2900亿,净资产在600亿的水平之上的上市证券金融控股集团。提供证券、期货、资产管理、理财、投行、投资咨询及证券研究等全方位、一站式专业综合金融服务。据此可见,公司的整体实力是非常强劲的。了解了公司的基础概况后,我们来看看这家老牌券商还有哪些闪光点。亮点一:风控优势在公司进行战略转型的情况下,不断加大对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的管控力度,把风险管理、合规经营工作当成头等大事来办,有效管控各类金融风险,使风险管理体系日趋完善,对资产负债配置及流动性风险增强管理,实现公司总体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亮点二:出色的资产管理业务东方证券的资产管理极具特色,公司在券商资管中排在第一位,有非常好的发展空间。2016年,公司管理163只各类投资组合,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高达1,541.1亿元,相比于去年,涨幅为42.9%。其中主动管理资产规模为1,428.0亿元,在受托资产管理规模中的占比算下来有92.7%,比起2015年的89.7%有所增加。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统计中可以了解到,东证资管受托资产管理业务的净收入在行业之中排名第十。东方证券相对业内同行而言,是属于比较早推动了传统经纪业务对财富管理业务的转型,获得了比较棒的承销效果。代销收入这一块增长迅猛,排名位于行业12位,比传统经纪业务排名高很多。当然,公司还具备多重强大优势,受到篇幅的束缚,假如你还想看到更多关于东方证券的深度报告和风险提示,帮大家整理了一下,放在研报里,喜欢的戳链接:【深度研报】东方证券点评,建议收藏! 二、从行业角度自2015年中国股市剧烈波动以来,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已是行业新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券商风险的管控会加强,行业将会继续向"风险管理全覆盖"的目标推进。由着经济增长新动力的一步步形成,新旧发展动能接续转换加快,证券行业将拥有新的战略机遇,成长空间会被全部开启,可能引发更激烈的市场竞争。面临着如此的传统业务竞争,那么市场必定会给创新业务带来很大的发展空间。文章最开始我们就有所提及,证券行业是一个牛股辈出的杰出行业,不管是跟踪美国股市还是日本股市,均发生过如此盛况。随着国内对金融的重视力度加大,未来证券行业将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现如今的证券行业中,想要随时掌握东方证券未来行情,可以点击这个链接,专业的投顾就会帮助你诊股,看下东方证券现在行情是否到买入或卖出的好时机:【免费】测一测东方证券还有机会吗? 应答时间:2021-12-09,最新业务变化以文中链接内展示的数据为准,请点击查看
泉州证券交易所的营业厅在哪
泉州市区的如下: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九一路证券营业部(22189882)九一街 广发华福泉州田安路营业部(22550666)田安路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路证券大户室(22165604)温陵路 兴业证券公司泉州证券交易营业部(22169882)丰泽广场三楼 华泰证券有限公司泉州九一街证券营业部(22187828)九一街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路证券交易所(22167251)泉秀街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温陵路证券交易所(22980331)温陵路 嘉实基金公司泉州办事处(22190875)涂门街 以下是泉州市区以外的周边县市: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晋江营业部(85627380)晋江市青阳崇德路 兴业证券公司泉州营业部南安证券服务部(86370060)南安市新华街 闽发证券有限公司石狮分公司(88884924)石狮市振兴路 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泉州温陵路证券营业部石狮证券服务部(88885568)石狮市金林路 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泉州田安路证券营业部惠安服务部(87371327)惠安县螺城镇惠兴街 广发华福证券安溪服务部(23260099)安溪县凤城镇36米大街 闽发证券有限公司永春营业部(23874120)永春县桃城镇823中路
广发证券交易原来在电脑里,怎么弄手机上交易?
如果你要在手机上面交易的话。可以下载一个广发证券的app,就可以在手机上操作了。
广发证券交易密码一定是6位数吗
广发证券的交易密码必须是6位的。 广发证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事证券业务的股份制上市公司,是首批综合类证券公司,前身是1991年9月8日成立的广东发展银行证券部,1996年改制为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证券营业部网点223个,数量位列国内前三,网点遍布全国。
广发证券交易软件如何进行网络投票?
沪市和深市股票的网络投票可通过广发至诚版、至易版、金融终端、手机易淘金或电话委托的网络投票菜单进行操作,各交易软件登录交易后具体操作路径如下:1、至诚版操作路径:股票-网络投票菜单;2、金融终端操作路径:股票-网络投票菜单;3、至易版操作路径:其他交易-网络投票菜单;4、手机易淘金操作路径:交易-普通-网络投票菜单;5、电话委托操作路径:1委托-88网络投票菜单;另外,深圳市场股票的投票也可通过除电话委托方式外的上述交易软件的“股票-买入/卖出委托菜单”进行操作,输入投票代码、价格、数量进行操作。
广发证券交易会所是不是骗人的?
不是骗人的,但是大家要根据正确的开户,购买,以及知道一些费用和交易流程才决定购买,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时,除了证券交易的手续费、印花税等基本交易成本之外,还需向证券公司支付融资利息及融券费用。客户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1、 个人客户 1) 申请人必须是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申请人已开立实名普通证券账户,且拟申请的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完全一致; 3) 申请人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最近20 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 万元; 4) 我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2、 普通机构法人客户 1)申请机构是合法登记,并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的法人; 2) 申请机构已实名开立普通证券账户,且拟申请的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名称完全一致; 3)申请机构从事证券交易时间满半年、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不低于50 万元; 4) 我司规定的其它条件。 3、 专业机构投资者 不受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的条件限制。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拓展资料:交易基本流程 1、融资买入 通过我司的交易系统,在我司公布的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融资买入证券。 2、融券卖出 通过我司的交易系统,在我司公布的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内融券卖出证券。 3、偿还负债 1) 卖券还款:通过卖出证券的方式来偿还融资资金负债。 2) 买券还券:通过买入证券的方式来偿还融券证券负债。 3) 直接还款:直接使用信用账户现有资金偿还融资资金负债。 4) 直接还券:直接使用信用账户现有证券偿还对应的融券证券负债。
广发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有哪些费用?
约定购回的交易费用分为:交易佣金(含过户费)和印花税。其中:交易佣金:初始交易/履约保障交易/购回交易按交易金额的0.03%收取,起点5元,详情咨询营业部;印花税:初始交易/履约保障交易按交易金额的0.1%收取;购回交易不收印花税。
广发证券交易费如何收取?
券商交易佣金:最高为成交金额的3‰,最低5元起,单笔交易佣金不满5元按5元收取。一般情况下,券商对大资金量、交易量的客户会进行优惠的
广发证券交易如何申购
新股申购要在有额度的账户申购,操作有以下方式:1、通过广发证券任一自助委托方式均可使用股票买入操作新股申股,选择“买入”菜单,根据提示输入申购代码、申购价格、申购数量等。2、WEB交易系统、金融终端、至诚版:股票-新股申购-新股申购或批量新股申购3、手机易淘金:可通过交易-股票-新股申购-一键申购(需有网上委托权限才可操作)4、至易版:新股-勾选申购的新股,点击申购;注:(1)广发证券WEB交易系统、金融终端、至诚版还提供一键申购功能。(2)请您在T+1日查看是否有配号,有配号则说明操作成功;另,在T+2日查看是否中签,如中签,需在当日16点前保证账户有足额资金缴款。(3)新股申购一经申报,不能撤单。(4)同只新股多笔申购,仅第一笔申购有效。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是( )。
【答案】:B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由此可知,B选项符合题意。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是()。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知情人的是( )。
【答案】:B我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根据我国《证券法》规定,下列不属于证券交易内部信息的知情人是( )。
【答案】:B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5)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6)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北京丰台区附近有什么证券交易所
北京丰台区附近的证券交易所有:一、中信建投证券(北京太平桥路营业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路华源四里13号楼。二、长城证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海鹰路1号院7万润大厦9层。三、中国中投证券(宋庄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宋庄路71号院1号楼11-12层。四、新时代证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河苑2号院22。五、国泰君安证券(北京方庄证券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1号。六、中信证券丰管路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11号楼2层。七、中国中投证券(金城中心店)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群园四区(近金城中心)。八、南方证券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星园四区21号。九、民生证券航丰路营业部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1号院时代财富天地1层。十、中信证券公司南三环东路营业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四方景园二区2。十一、北京知名证券公司地址:丰台区方庄桥东成寿寺路123号。十三、光大证券丽泽路证券营业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东街60号。十四、金元证券方庄营业部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芳古园一区29。
华泰证券交易分析系统怎么下载?
登录华泰证券官方主页,点击左下角“软件下载”后下载相应版本,安装即可。
华泰证券交易所怎么下载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国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这个是华泰的下载地址http://www.htsc.com.cn/browser/download.html。华泰证券是券商,中国股票交易所一共只有两个,上海股票交易所和深圳股票交易所。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求助,电脑上怎么下载华泰证券交易软件,详细操作步骤
你好朋友,这个你可以在网上搜索安装就可以了,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什么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系统、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运作系统包括集中竞价系统、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 ,位于上海浦东新区。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18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450家,总市值27.0万亿元;2018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40.3万亿元,日均成交1659亿元,股市筹资总额6114亿元;债券市场挂牌只数12089只,托管量8.4万亿元,累计成交216.9万亿元;基金市场只数达233只,累计成交7.2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1798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9610万户。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2018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今天上班吗
上班。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正常休息,截止2022年10月31日,是周一,是正常上班的,可在上班期间前往办理业务。
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欲哪一年几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29日
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1990年12月19日,中国大陆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营业。上海证券交易所是采用会员制的事业法人机构,会员25家,分专业经纪商、专业自营商、兼管经纪商与自营商3种。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上海证券交易所主要业务是组织证券上市、提供证券集中交易,提供集中清算交割,股票集中过户,提供证券市场信息。交易所采用现货交易方式,不搞期货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初期以债券交易为主,同时进行股票交易,逐步转为债券与股票交易并重。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休市安排
休市安排:元旦:1月1日(星期六)至1月3日(星期一)休市,1月4日(星期二)起照常开市。春节:1月31日(星期一)至2月6日(星期日)休市,2月7日(星期一)起照常开市。另外,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为周末休市。清明节:4月3日(星期日)至4月5日(星期二)休市,4月6日(星期三)起照常开市。另外,4月2日(星期六)为周末休市。拓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 Stock 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受中国证监会监督和管理,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会员制法人。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0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84.0万亿元,日均成交3456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9152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0378只,托管量13.2万亿元,现货成交11.5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373只,累计成交10.8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7167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7550万户。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A.1990年12月B.1990年11月C.1991年2月
【答案】:B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同年12月19日正式营业。
设立什么证券交易所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证券交易所有公司制的营利性法人和会员制的非营利性法人,我国的证券交易所属于后一种。2,目前,大陆有两家证券交易所,即1990年11月26日成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0年12月1日成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证券交易所标准英文名为Stock Exchange。拓展资料:1,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业,为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秉承“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八字方针,上海证券交易所致力于创造透明、开放、安全、高效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2,上海证_交易所于1990年12月19日在上海黄浦路15号浦江饭店成立。1993年1月27日在上海浦东新区奠基建造上海 证_大厦;上海证_大厦竣工后,上海证_交易所搬迁至新址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_大厦内营运。1.3亿全国各地的股民,从遍布祖国五湖四海的证_营业部下单,通过网络汇总于这座大楼交易中心撮合成交。3,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国际证监会组织、亚洲暨大洋洲交易所联合会、世界交易所联合会的成员。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13年3月11日,上证所拥有95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2214个,股票市价总值160750.71亿元。上市公司累计筹资达25万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正式开业。 A.1991年7月B.1991年2月C.1990年11月
【答案】:D1990年12月19日和1991年7月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正式开业。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 )
【正确】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于当年12月19日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日,1991年7月3日正式营业。
1990年十二月什么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中国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宣告成立并于12月中旬正式开业。乘着改革东风破浪而生的上交所,从8家上市公司、12.34亿元总市值起步,用30年时间发展成为市场结构较为完整的证券交易所,拥有可支撑市场高效稳健运行的交易系统及基础通信设施,也拥有可确保市场规范有序运作、效能显著的自律监管体系。上交所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类证券交易品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一道,成长为全球第二大股票现货市场。拓展资料: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义:1、 回顾改革历程,正是证券交易所的出现,拉开了资本市场建设的大幕。28年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成为国内第一家证券交易所。开业当天,交易所里仅有30只证券上市,其中包括被称为“老八股”的飞乐音响等股票。上海证券交易所已经成为拥有股票、债券、基金、衍生品四大类证券交易品种、市场结构较为完整的证券交易所,仅沪市上市公司就超过1300家。2、 截至2017年末,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达到1396家,总市值33万亿元;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51万亿元,筹资总额7578亿元。此外,沪市的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63亿户。放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之初,是市场和股民无法想象的规模。但这28年里,上海证券交易所真正的变化,还不是这些数字背后惊人的增速,而是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从疯狂到规范的蜕变。3、 在改革开放中诞生,又在改革开放的新征程中再出发,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发展始终与改革开放的进程紧密相关。面对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时代重任,上海交易所在向世界领先交易所迈进的同时,也肩负着比以往更为重要的职责和使命。4、 上海已经有了第一个证券柜台交易点,政府和企业通过证券市场也可以进行筹资。但由于没有二级市场交易,资本市场的基础功能仍未能得到发挥。仍有市场观点认为,在当时的市场环境、监管条件、投资意识下成立证券交易所,并不具备成熟的条件。 但成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这次改革,肩负着的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的信心与立场。1990年11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成立。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试营业。由此,中国证券市场的大幕正式拉开。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什么时候成立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2月1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1年7月1日。楼上所说的是创立时间,一般考试考的和大众说的是成立时间即可以正式交易的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哪年成立的?
成立是1990年11月26日,正式开始交易日是1990年12月19日
(2019年真题)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年11月。
【答案】:B从1984年11月18日,改革开放以来第一只公开发行的股票“飞乐音响”诞生,到1990年11月、1991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先后成立
1990年12月哪个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
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开业。截至2020年末,沪市上市公司家数达1800家,总市值45.5万亿元;2020年全年股票累计成交金额84.0万亿元,日均成交3456亿元,股票市场筹资总额9152亿元;债券市场挂牌20378只,托管量13.2万亿元,现货成交11.5万亿元。基金市场上市只数达373只,累计成交10.8万亿元;衍生品市场全年累计成交7167亿元。沪市投资者开户数量已达27550万户。2018年12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正式发布实施。地位前景经过多年的持续发展,上海证券市场已成为中国内地首屈一指的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市价总值、流通市值、证券成交总额、股票成交金额和国债成交金额等各项指标均居首位。截至2008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64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184个。迈入新世纪后,上证所肩负着规范发展市场的艰巨任务,也面临着进一步推进市场各项建设的良好机遇。凭借硬件设施和浦东优越的区位优势与强大辐射力,凭借上海经济良好发展势头和特有的龙头效应,凭借国企改革和金融中心建设对上海资本市场的积极推动。上证所将按照坚定信心、加强监管、保持稳定、规范发展的思路,在技术、监管、人才、服务等方面多管齐下,为建设一个规范透明、高效开放、充满生机活力的交易所开启新的篇章。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日期是哪天?
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26日,于1990年12月19日开业。参考链接:http://www.sse.com.cn/aboutus/sseintroduction/introduction/
1990年第一家证券交易
1990年第一家证券交易 1990年,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上发生了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第一家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并实现了首次交易。这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走向规范化、市场化、国际化的历史阶段,也为中国金融市场的开放与发展奠定了基础。背景 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国内经济环境开始逐渐放松,金融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基础性的改革,尤其是证券市场的发展,成为了政策推动的一个方向。同年,中国国务院发布《证券市场管理暂行条例》,对证券市场进行了管理规范。接着,就有了在中国大陆设立证券交易所的提议。筹备 经过多方面的探讨和决策,上海被确定为中国第一个设立证券交易所的城市。1989年3月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海市国权路成立,这里被定位为商业金融区。随后,在当年10月份,进行了首批股票发行,证券市场的试点运行也开始试运行。尽管当时的规模十分小,但这次交易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首次交易 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宣布开始正式营业。摩根大通银行和穆迪随即到场观摩和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业,被认为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契机,也受到了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然而,由于能够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机构和证券品种都很有限,交易的规模也显得比较小。在当时的证券市场中,只有数百人可以参与交易,而且实行的只是一种许可证制度。影响 尽管第一家证券交易在中国实现时规模不大,但对于中国资本市场开展长期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为中国大陆的证券交易奠定了基础,吸引了更多国内外的投资者进入中国经济市场,进而推动中国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可以想象的是,在这之后,中国证券市场的质量将得到显着提高,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规模也将得到扩大。此外,这也带来了一个相对开放的环境,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发展,尤其是与境外市场的合作创造了有利的基础。结论 1990年第一家证券交易在中国实现,并不意味着金融市场的快速迭代。但首次证券交易的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市场向着正规化、规范化发展的方向迈进,为中国未来的经济发展创造了条件。从此以后,中国证券市场将开始与全球市场紧密连接,成为全球资本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年11月26日批准成立。
【答案】:A考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于1990年11月26日被批准成立,1990年12月19日正式开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1989年11月15日开始筹建,1990年12月1日开始集中交易,1991年4月11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于1991年7月3日正式开业。
广发证券交易费如何收取?
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炒股,很多炒股小白在刚进入股市的时候,由于不明白一些规则,可能会吃亏,但是在通过不断的摸索以及请教投资大佬之后,就会开始赚钱。广发证券是拥有领先创新能力的资本市场综合服务商,公司已经连续20年稳居国内十大券商的行列,公司主营证券业务业务范围,跨越境内外的金融控股集团。关于广发证券交易费如何收取?以下是我的看法。首先,一般来说,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修改佣金,主要是看广发证券的规则。开户的话,一般都是万分之五的佣金。其次,股票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计算买卖股票成本要考虑以上几个因素,以后可能还会有调整,买的时候就是交易价以及这些手续费,卖的时候需要扣掉手续费。最后,期货开户是免费的,所有公司都是一样的,但是开户之后会产生手续费,主要看广发证券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一:交易费包含很多手续费。一般来说,所有的证券公司都可以修改佣金的,主要还是看广发证券的规则。开户的话,一般都是需要一定比率的佣金。二:主要看平台的规定。股票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和过户费,计算买卖股票成本要考虑以上几个因素,以后可能还会有调整,买的时候就是交易价以及这些手续费,卖的时候需要扣掉手续费。三:每家证券公司的服务是不一样的。期货开户是免费的,所有公司都是一样的,但是开户之后会产生手续费,主要看广发证券提供什么样的服务。关于广发证券交易费如何收取?大家还有什么想要补充的,欢迎在评论区下方留言。
广发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怎么收的
A股的交易费用包括佣金、印花税、过户费:1、佣金:不超过成交金额的3‰(包括交易所规费和过户费),买卖双向收取,最低5元。具体情况请以网上开户系统显示的佣金套餐或营业部答复为准。2、印花税:成交金额的1‰,仅卖出收取,买入没有印花税;3、过户费:沪深A股按照成交金额的0.02‰,买卖双向收取。一般被包含在佣金费率中一并计算。【提醒】关于您账户实际佣金费率,可以自行查询计算,也可联系(020)95575或所属营业部查询。
广发证券交易费率多少?
广发证券的交易佣金一般是全佣,即已经包含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证管费等。 其中,佣金的收费标准为不超过成交金额的千分之3,起点5元,经手费为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4。87,证管费为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2,A股过户费为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2。另外,在股票成交后买卖双方投资者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税金,为印花税。目前印花税的收费标准为成交金额的千分之1,向卖方计收,该费用不含在佣金里面。您在开户的时候会选择佣金套餐,套餐里面包含每一项交易品种的具体佣金。具体您可以咨询您的开户营业部。
武汉市有哪几家证券交易所?
单位名称: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 性质类别: 依附单位: 所在城市:武汉 负 责 人:武汉证券 单位简介: 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证券交易营业部(简称中科信武证)是中国科技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武汉设立的全资分支机构,成立于1997年。开业五年以来,营业部坚持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原则,规范经营、稳步发展,不断完善内部环境,提升服务水平,以满足客户需求为己任。 营业面积2500平方米,其中一楼交易大厅面积480平方米,大屏幕一次可显示120支股票行情,二、四楼开设卡座隔断和多间中户室,三楼为办公区及中心机房,五楼为标准客房式大户室,所有客户室均安有中央冷暖空调,通风采光条件优良,交易设备先进齐全、环境舒适。营业部并拥有上海有形和无形席位、深圳双向卫星点对点系统,可交易各种证券品种。网上交易采用双服务器热备份系统,可保证交易跑道实时畅通无阻。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275号鄂钢大厦一至五层 邮政编码:430014 联 系 人:武汉证券 电 话:027-82847375 http://www.mapforyou.com/city/html/hubei/wuhan/yhyytx/jinrong/wuhan_yhyytx_jinrong_37_rst.html这里面有所有武汉的证卷公司,你自己看看吧
武汉证券交易所为何关闭
国务院要求。武汉证券交易所在1992年4月17日在武汉正式成立,它实行会员制组织形式,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事业法人,1997年出现了金融危机,到了1999年国务院的要求武汉证券交易所关闭。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为什么让给深圳
武汉证券交易中心让给深圳的原因在于深圳是特区。最早股票交易只是试点性质,所以要选择比较“开放”的城市,也是为了避免恶意竞争,保证质量。
小白购买的基金百分之八十都投资股票,可以申购和赎回,但不能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这是什么类型的基础?
这属于股票型基金,是场外基金可以申购赎回,场内基金才能在交易所进行交易的。基金分为哪些类型?具体怎么分类的?一起来看看吧。一、基金分类原则基金分类主要以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所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以及投资目标为基础。招募说明书中基金所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以及投资目标代表了基金对投资者的承诺,构成了对基金经理未来投资行为的基本约束。以此为依据进行基金分类,可以保证分类的稳定性与公平性。二、基金分类标准(1)一级分类标准先进行一级分类,然后再根据情况进行二级或三级分类。一级分类以中国证监会颁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为准。该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型基金;(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2)二级分类标准①股票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6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②指数型基金:以某种指数的成分股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③偏股型基金:以股票投资为主,股票投资配置比例的中值大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二者之间的差距一般在10%以上。差异在5%~10%之间者辅之以业绩比较基准等情况决定归属。④股债平衡型基金: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可视市场情况灵活配置,股票投资配置比例的中值与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之间的差异一般不超过5%。⑤偏债型基金:以债券投资为主,债券投资配置比例的中值大于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的中值,二者之间的差距一般在10%以上。差异在5%~10%之间者辅之以业绩比较基准等情况决定归属。⑥债券型基金:包括两类基金。一种是不进行股票投资的纯债券型基金,另一种是只进行新股认购,但不进行积极股票投资的基金。⑦保本型基金:保证投资者在投资到期时至少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投资本金,或承诺一定比例回报的基金。⑧货币型基金:主要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基金。
香港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对,也是"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另外补充一下:投资者参与股票交易需要支付佣金(0.25%)、交易徵费(0.012%)、政府税项(0.1%)、转手过户费等费用(每张2.5港元)。 股票市场的交易时间(星期一至五)如下:上午10时正至下午12时30分(午市);下午2时30分至下午4时正在圣诞前夕、新年前夕或农历新年前夕,没有午市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托管制度有什么不同?
托管只有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没有转托管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拟持有和买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投资者,在选定的证券经营机构买人证券成功后,与该证券经营机构的托管关系即建立。如认购以其他方式发行的股份,则该股份托管在投资者指定的证券经营机构。这一制度可概括为:自动托管,随处通买,哪买哪卖,转托不限。深圳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持有的证券需在自己选定的证券营业部托管,由证券营业部管理其名下明细证券资料,投资者的证券托管是自动实现的;投资者在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这些证券就自动托管在该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可以利用同一证券账户在国内任一证券营业部买人证券;投资者要卖出证券必须到证券托管营业部方能进行(在哪里买人就在哪里卖出);投资者也可以将其托管证券从一个证券营业部转移到另一个证券营业部托管,称为“证券转托管”。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办理转托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转托管只有深市有,沪市没有转托管问题。2、由于深市B股实行的是T+3交收,深市投资者若要转托管需在买入成交的T+3日交收过后才能办理。3、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股票或多只股票,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投资者可以选择转其中部分股票或同股票中的部分股票。4、投资者转托管报盘在当天交易时间内允许撤单。5、转托管证券T+1日(即次一交易日)到帐,投资者可在转入证券商处委托卖出。6、权益派发日转托管的,红股和红利在原托管券商处领取。7、配股权证不允许转托管。8、通过交易系统报盘办理B股转托管的业务目前仅适用于境内结算会员。9、境内个人投资者的股份不允许转托管至境外券商处。10、投资者的转托管不成功(转出券商接收到转托管未确认数据),投资者应立即向转出券商询问,以便券商及时为投资者向深圳证券结算公司查询原因。深圳股票采用"托管证券商"模式,投资者在某一证券商处买入的股票,在未办理"转托管"前只能在该证券商处卖出,若要从其他证券商处卖出股票,可办理"转托管"手续。11、投资者既可将所有深圳证券一次从某券商处全部转走,也可只转其中的一部分。12、转托管期间,帐户内的股票及资金不可参与交易。13、若转出证券出现错误,将被退回原转出证券商处,投资者可通过转出证券商向深圳证券登记公司查询原因。14、投资者欲将证券转入某券商处,需了解该券商的深圳席位号,并已在该券商处开立了资金帐户。15、办理转托管须在深交所交易时间内,遇停牌,配股或在停止转托管期间的证券不得办理转托管手续。扩展资料:一、深交所市场体系:我国经济发展具有多样性特点,劳动密集型、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产业优势并存,但都面临着由“粗放”到“集约”转型,由产业链低端向高端跃升的压力。服务于我国经济现有格局,深交所初步建立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差异化发展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托实体经济现实需求,固定收益等产品创新也在取得突破。1、股本证券主板持续做优做强。为筹备创业板,深交所主板市场2000年开始停止新公司上市,当时上市公司514家,总股本为1581亿股,大多集中在传统产业。近年来,通过并购重组、整体上市等方式,实现存量做优做强。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480家,总股本4443亿股,2001年以来累计再融资8007亿元。中小企业板独具特色。中小企业板于2004年5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较好体现了我国深度参与国际分工、产业链拉长、分工更细的成果。截至2014年4月底,上市公司719家,遍布31个省市自治区,其中中西部地区占三分之一多,成为当地经济发展的支柱,覆盖全部13个行业,许多已经成为细分行业龙头。中小板总市值4.17万亿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特色重要组成,在全球范围内,是专注中小企业为数不多的成功市场之一。创业板定位清晰。创业板历经十年筹备,于2009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定位于服务自主创新企业和其他成长型创业企业。截至2014年4月底,创业板上市公司379家,77%所处子行业是“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发展方向,超过43%在国际上处于子行业领先或者同步地位。板块特色逐步清晰,在新一轮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战略中,将努力打造为科技与金融结合的引领者。截止2014年4月底,创业板总股本758.8亿股,总市值1.88万亿元,在全球服务创业创新的市场中,市值仅次于NASDAQ,如NASDAQ只计算资本市场板块,则我国创业板规模位居全球第一位。积极支持场外市场规范建设。从2001开始,深交所承担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技术支持等工作,2006年1月增加中关村代办系统股份报价转让试点。2012年9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立,深交所参股并继续提供技术支持。同时,深交所积极稳妥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建设,提供规则、技术、信息披露等方面咨询服务,通过多种渠道支持区域股权市场建设。2、固定收益与上市基金债券产品支持中小企业。债券市场是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新平台。截至2014年4月底,深交所上市债券442只,托管总面值2159亿元。为拓宽未上市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2012年推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已有200只通过备案,金额270亿元。119家企业完成131只私募债发行,募集资金151亿元,交易所服务促进中小企业规范发展功能逐步显现。资产证券化产品服务实体经济。资产证券化业务对于盘活各类社会存量资产有独特优势。截止2013年底,深交所累计挂牌11个资产证券化产品,融资137亿元。基础资产涵盖市政建设、污水处理、高速公路、电力销售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与主题公园等文化旅游产业,通过服务基础建设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首个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产品阿里小贷1号和2号专项计划在深交所挂牌转让,募集资金10亿元,是小额贷款类资产证券化的首次尝试,对于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支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积极推进基金特色创新。基金产品是顺应财富管理需求和壮大机构投资者的重要创新领域,上市基金是深交所基金产品创新的特色。截至2013年底,深交所上市基金数量280只,占深沪两市总量的83.33%;并先后推出跨市场沪深300ETF和跨境香港恒生ETF。二、上交所组织结构上证所下设办公室、人事部(组织部)、党办(宣传部)纪检办、交易管理部、发行上市部、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市公司监管二部、会员部、债券业务部、国际发展部、基金与衍生品部;市场监察部、法律部、投资者教育部、系统运行部、技术开发部、技术规划与服务部、信息中心、北京中心、财务部、风控与内审部、行政服务中心(保卫部)、基建工作小组等二十三个部门;以及三个下属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研究中心、上海证券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通过它们的合理分工和协调运作,有效地担当起证券市场组织者的角色。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深圳证券交易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转托管券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什么不同?
大盘股一般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小盘股一般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有关证券市场的配置问题,证监会表达了沪深两市各有侧重,共同发展的目标。大中型公司比较倾向于选择上海证券交易所。因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大盘股为主,而深圳证券交易所则以小盘股为主,尤其重视中小企业板块。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
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甲方:姓名(或名称):家庭地址(或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机构投资者):个人身份证件号码(个人投资者)/公司营业执照编号(机构投资者):联系方式等: 乙方: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机构: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港股通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本委托协议所指港股通位深港通下的港股通,签署本协议,甲方仅可委托乙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卖港股通股票。甲方通过深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沪港通的港股通卖出,甲方通过沪港通下的港股通买入的证券,暂不能通过深港通的港股通卖出。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甲方具有合法的港股通交易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等禁止、限制或不适于参与港股通交易的情形;(二)甲方用于港股通交易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保证遵守国家反洗钱的相关规定;(三)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中国证监会《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关于港股通的业务规则以及乙方向其提供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等相关文件;(四)甲方保证,其在本协议书签署之时,以及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承担因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全部责任,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五)甲方承诺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其所参与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六)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本协议所有条款,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港股通交易的各类风险,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风险揭示、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七)甲方承诺遵守港股通交易的的内地与香港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并承诺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八)甲方承诺,同意由中国结算代甲方名义持有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九)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承诺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十)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承诺的内容皆为本人真实意愿,并自愿承担虚假陈述的一切后果。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是依照内地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乙方已开通港股通业务权限,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港股通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二)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的约定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三)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四)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港股通交易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五)乙方承诺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所或中国结算发送委托指令。(六)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七)乙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第二章 委托代理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一)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二)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三)托管甲方买入或其他方式取得的有价证券;(四)向甲方提供的红利分派等名义持有人服务;(五)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以及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第四条 甲方在参与港股通交易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中国结算的有关规定。甲方可以使用已经开立深市A股证券账户(深市人民币普通股证券账户)进行港股通交易。甲方新开证券账户的,自下一日港股通交易日起方可进行港股通交易,投资者转托管股份,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方可卖出。甲方存在当日有交易行为、当日有申报、有交易未完成交收或者深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甲方不得注销证券账户。第五条 甲方已知晓并认可:其获得的香港证券市场免费一档行情,与付费方式获得的行情相比,在刷新频率、档位显示等方面存在差异;甲方应仅作为最终用户使用上述行情信息,未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同意不得将其提供给任何机构或个人,也不得用于开发指数或其他产品;联交所及其控股公司、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等行情信息提供方,将尽力保证所提供上述行情信息的准确和可靠度,但不能确保其绝对准确和可靠,亦不对因信息不准确或遗漏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第七条 为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就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自助委托系统买卖港股通证券达成如下条款:(一)自助委托是指投资者使用某种终端设备通过自行输入账号、密码进行相关业务的委托方式。(二)甲方向乙方申请开通自助委托交易方式,乙方接受甲方申请。(三)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港股通交易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四)甲方在办理自助委托开户时需按规定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确保所提供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并愿对所提供资料产生的后果负责。当有关资料发生变化时,甲方承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资料而导致的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五)甲方认为必要时可通过自助委托系统自行变更交易密码,如密码遗忘可按乙方的规定向乙方申请清除原密码,重新设置密码。使用密码进行的一切交易均视为甲方亲自处理,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密码泄密造成证券被盗买盗卖等)均由甲方承担责任。(六)甲方在操作时务必根据屏幕或语言提示谨慎操作,因操作失误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七)乙方对甲方在港股通交易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和不可预测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信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损失不负任何责任。(八)自助委托买卖证券的一切数据一律以乙方电脑资料为准,成交与否一律以交割单为准,甲方应在委托下达后三日内向乙方提出查询,当甲方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日当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办理质询的,视同甲方已确认该结果。(九)甲方的证券账户卡等资料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须向乙方申请挂失,挂失办理生效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负。(十)对乙方提供给甲方使用的设备和其他各种财产,甲方应自觉加以爱护,如有损坏,由甲方负责等价赔偿。第八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第九条 网上委托方式除具有其他委托方式所共有的风险外,甲方还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其存在且不限于以下风险:(一)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数据传输等原因,交易指令可能会出现中断、停顿、延迟、数据错误等情况;(二)甲方账号及密码信息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三)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讯网络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网络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行情信息及其他证券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四)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可能会受到非法攻击或病毒感染,导致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五)甲方的网络终端设备及软件系统与乙方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兼容,无法下达委托或委托失败;(六)如甲方缺乏网上委托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委托失败或委托失误;(七)由于网络故障,甲方通过网上港股通交易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已显示委托成功,而乙方服务器未接到其委托指令,从而存在甲方不能买入和卖出的风险;甲方网络终端设备对其委托未显示成功,于是甲方再次发出委托指令,而乙方服务器已收到投资者两次委托指令,并按其指令进行了交易,使甲方由此产生重复买卖的风险。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第十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一条 甲方在使用乙方的网上委托投资者端软件前,应取得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下载、安装、证书申请的说明与使用手册等相关资料,并可向乙方一并申请用于网上身份验证的个人CA数字证书。乙方须按照甲方的要求,确定甲方在进行网上委托时,是否必须通过个人CA数字证书的签名来验证甲方身份的合法性。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如有)或交易密码是网上证券委托的有效身份识别证明。甲方应妥善保管本人的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得擅自泄露、转交。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如果遗失或损坏,甲方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到乙方挂失。因甲方保管本人数字证书(如有)或网上交易密码不善所带来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第十三条 甲方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电话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乙方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时,甲方可采用上述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以书面方式约定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 甲方应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自助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第十六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港股通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相关交易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港股通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相关交易规则或本协议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第十七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第十八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九条 甲方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乙方发出,但甲方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第二十条 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甲方委托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中国结算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通过港股通业务咱不能参与新股发行认购、超额供股和超额公开配售。第二十二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以保证甲方的正常交易能够尽快恢复:(一)证券交易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二)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三)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数字证书或账户密码(四)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出现上述系统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损失和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三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港股通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第二十四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买卖成交明细单。甲方可在乙方经营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书面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存在或可能存在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联交所规定的失当行为,乙方将对甲方予以提醒,并可以拒绝接受甲方的委托。第二十六条 甲方通过其账户下达的交易指令及下达指令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如甲方的交易指令违反法律法规、证券市场及其他金融市场交易规则等规定,乙方有权按照证券交易所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或自律性组织的要求对甲方账户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时间限制、数量限制、金额限制、品种限制等,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第二十七条 如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乙方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并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和扣划甲方账户内资产。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要求甲方限期纠正,甲方不能按期纠正或拒不纠正的,乙方可视情形依法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暂停甲方对其账户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存取款、限制交易等)或者终止与甲方的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一)乙方发现甲方向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资料、证件严重失实的,经要求甲方重新开立真实身份账户,但被甲方拒绝的;(二)甲方原提交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经要求甲方进行更新,甲方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无合理理由的;(三)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不合法,或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的;(四)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五)甲方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证券监管制度要求,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违法、违规或异常交易的;(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则、准则、指引等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第三章 双方的责任及免责条款第二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甲方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因非正常原因造成甲方买入或卖出成功的,甲方应承担透支资金或卖空证券的归还责任。乙方可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取款和限制交易、留置、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有权追偿。第三十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成交的,应当按照联交所市场收费标准交纳交易费、交易系统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并按照香港地区相关规定缴纳印花税等税款。第三十一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第三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中国结算按照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的业务规则,与香港结算完成港股通交易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港股通交易的境内结算由中国结算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组织完成。第三十五条 甲方通过港股通取得的证券以中国结算名义存管在香港结算,并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于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甲方不能要求存入或提取纸面股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香港结算因无法交付证券对中国结算实施现金结算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因风球、黑色暴雨天气等原因,临时做出特殊交收安排的,中国结算参照香港结算的处理原则进行相应业务处理;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中国结算的业务规则进行业务处理。香港结算发生破产而导致其未全部履行对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中国结算协助向香港结算追索,但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第三十七条 甲方同意,对于甲方的港股通交易,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中国结算完成集中结算,并由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港股通交易的结算,甲方不与中国结算发生结算关系。甲乙双方、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生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依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的清算交收处理及违约处理。第三十八条 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在交收日集中交收前,向甲方收取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应当向正常履行交收义务的甲方交付其应收的证券和资金。第三十九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确保投资者资金账户不出现透支的前提下,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可用于内地证券市场买入交易的时间,不早于相关港股通交易应收资金的对应交收日。第四十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在清算交收处理过程中,由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委托中国结算办理甲方与乙方所属证券公司之间的证券划付。第四十一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如甲方出现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中国结算违约的,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甲方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证券指定为暂不交付证券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由此造成的风险、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四十二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如甲方出现证券交收违约的,乙方及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有权将相当于证券交收违约金额的资金暂不划付给甲方。第四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权利,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损失:(一)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完成与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甲方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二)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对甲方出现交收违约导致甲方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的;(三)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发送的有关甲方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的;(四)其他因乙方或乙方所属证券公司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的。第四十四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出于降低全市场资金成本的原因,中国结算可以依照香港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将甲方每日净卖出证券向香港结算提交作为交收担保品。第四十五条 甲方委托乙方买卖证券时应保证其账户中有足额的可用资金或证券,并同意按乙方规定标准在账户中预留部分资金或按乙方规定比例在委托申报时冻结交易资金,以保证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委托指令。第四十六条 甲方知晓并认可,因深交所、中国结算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深交所和中国结算不承担责任;因交易异常情况或者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采取的相关措施造成的损失,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不承担责任。甲方不得基于上述原因向深交所、深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或中国结算主张赔偿或者其他责任。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第四十八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纠纷调解中心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应由双方签字盖章。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1)如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如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则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了本协议;(2)甲乙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且《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已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五十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业务规则及交易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第五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经营场所或网站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港股通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五十二条 甲方申请办理托管单元变更(整体转托管除外),乙方应提醒甲方,对于持股基准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投票、境内申报截止日晚于转托管申报日的故里选择权申报及供配股认购申报,转出股份相应的投票和申报指令将做无效处理,甲方需在新托管单元重新申报;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乙方应检查其是否享有权益,如有,提醒其是否需要将权益一并转出,申报选择股利经确认的红利权、收购权除外。甲方申请办理证券转托管时,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不许转托管: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4.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5.相关法律法规、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规定的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港股通交易委托代理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四条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投资者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第五十五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证券交易监督
6.1 本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二)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四)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五)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6.2 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或持续买入或卖出相关证券;(二)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申报价格明显偏离该证券行情揭示的最新成交价;(四)单独或合谋,以涨幅或跌幅限制的价格大额申报或连续申报,致使该证券交易价格达到或维持涨幅或跌幅限制;(五)频繁申报和撤销申报,或大额申报后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六)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买入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的价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申报,随后申报买入该证券;(七)对单一证券品种在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八)同一证券账户、同一会员或同一证券营业部的客户大量或频繁进行日内回转交易;(九)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在证券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异常申报,影响相关证券或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结算价格或参考价值;(十一)单独或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前买入或卖出有关证券,或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6.3 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包括:(一)同一证券营业部或同一地区的证券营业部集中买入或卖出同一证券且数量较大;(二)证券交易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明显偏离同期相关指数的涨幅或跌幅,且上市公司无重大事项公告;(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情形。6.4 本所根据市场需要,可以联合其他证券、期货交易所等机构,对出现第6.2条第(十)项等情形进行调查。6.5 会员发现客户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6 本所可以针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进行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应当予以配合。6.7 本所在现场或非现场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证券营业部、投资者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投资者的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账户情况和相关证券账户的交易情况等;(二)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关联的说明等;(三)对证券交易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其他与本所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料。6.8 对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上报证监会。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相关措施执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该措施的执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1.1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1.2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1.3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章业务流程2.1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获准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及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络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2会员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2.3会员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后,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2.4会员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明确客户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具备的资产、交易经验等条件,引导客户在充分了解融资融券业务特点的基础上合法合规参与交易。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从事证券交易时间不足半年、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低于50万元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会员股东、关联人,会员不得为其开立信用账户。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可不受前款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证券类资产条件限制。本条第二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仅持有上市会员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2.5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2.6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为其开立的信用证券账户,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2.7融资融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2.8会员接受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后,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相关标识等内容。2.9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债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张或其整数倍。2.10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其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投资者在融券期间卖出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所持有与其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其申报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当满足前款要求,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2.11本所不接受融券卖出的市价申报。2.12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直接还款或卖券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2.13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可以按照约定以现金等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2.14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该投资者的融资欠款。2.15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一)买券还券;(二)偿还融资融券交易相关利息、费用或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四)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用途。2.16会员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合约期限自客户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合约到期前,会员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会员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2.17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2.18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买入或转入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也不得用于参与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2.19客户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处分其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2.20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强制平仓或融券强制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标的证券3.1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标的证券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3.2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在最近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1.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2.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3.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五)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风险警示;(六)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3标的证券为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4标的证券为上市开放式基金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市交易超过五个交易日;(二)最近五个交易日内的日平均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三)基金持有户数不少于2000户;(四)基金份额不存在分拆、合并等分级转换情形;(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5标的证券为债券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券托管面值在1亿元以上;(二)债券剩余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级(含)以上;(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3.6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从满足本细则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可作为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3.7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3.8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顺延的具体期限由会员与其客户自行约定。3.9标的股票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行风险警示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标的证券为创业板股票的,本所自该公司首次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10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3.11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合约。第四章保证金和担保物4.1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债券,货币市场基金、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4.2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或净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非深证100指数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国债的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被实行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或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证券、权证的折算率为0%;(五)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4.3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4.4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会员应当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实行动态管理与差异化控制,但会员公布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5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4.6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4.7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4.8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4.9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实行风险警示等特殊情形或者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会员在计算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时,可以根据与客户的约定按照公允价格或其他定价方式计算其市值。4.10会员应当加强对客户担保物的管理,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其担保物市值的比例进行监控。对于担保物中单一证券市值占比达到一定比例的客户,会员应当按照与客户的约定,暂停接受其融资买入该证券的委托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4.11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客户经会员认可后,可以提交除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会员可以与其客户自行约定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要求。4.12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4.13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标准,并向市场公布。4.14会员公布的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本所规定的标准。4.15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强制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信息披露和报告5.1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下列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5.2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要求每个交易日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以及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六章风险控制6.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均达到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或者信用账户担保物市值占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比例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6.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6.3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或市场持续大幅波动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6.4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形采取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6.5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客户的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6.6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6.7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并可视情形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的融资或融券交易权限。第七章其他事项7.1会员在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申报其持有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存量股份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信息。会员应当对客户的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并进行相应的前端控制。7.2个人或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份,也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会员不得以其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限售股份提交作为融券券源。7.3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会员不得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份充抵保证金。7.4会员不得接受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7.5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及其权益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7.6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提醒客户遵守关联关系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客户未表示意见的,会员不得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本条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7.7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附则8.1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1)证券类资产,是指投资者持有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债券、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等资产。(2)买券还券,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买券,在结算时由登记结算机构直接将买入的证券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一种还券方式。(3)卖券还款,是指客户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委托会员卖券,在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一种还款方式。(4)现金管理产品,是指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为经纪业务客户设立并管理的,客户可用资金当日可申购、赎回资金当日可用于证券交易,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托管的资产管理计划或其他形式的产品。(5)日均换手率,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6)日均涨跌幅,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7)波动幅度,是指最近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8)基准指数,是指深证A股指数、中小板综合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9)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可流通市值,是指其当日收盘价与当日清算后的场内份额的乘积。(10)异常交易行为,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证券交易监督相关条款规定的行为。(11)存量股份,是指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本所上市的公司有限售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本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12)专业机构投资者,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上述金融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经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者。8.2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提交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8.3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8.4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少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8.5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8.6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三章 证券买卖
3.1.1 会员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证券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本所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会员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会员交付其委托会员卖出的证券或其委托会员买入证券的款项,会员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证券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证券。3.1.2 会员通过报盘系统向本所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会员。3.1.3 会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3.1.4 投资者买入的证券,在交收前不得卖出,但实行回转交易的除外。证券的回转交易,是指投资者买入的证券,经确认成交后,在交收完成前全部或部分卖出。债券、债券交易型开放式基金、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上市交易的货币市场基金、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回转交易。前款所述的跨境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跨境上市开放式基金仅限于所跟踪指数成份证券或投资标的实施当日回转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实行回转交易的证券品种和回转方式。3.1.5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2.1 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并与会员签订证券交易委托协议。协议生效后,投资者为该会员经纪业务的客户。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按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3.2.2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投资者通过自助委托方式参与证券买卖的,会员应当与其签订自助委托协议。3.2.3 投资者通过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方式进行自助委托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操作。会员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3.2.4 除本所另有规定外,投资者的委托指令应当包括:(一)证券账户号码;(二)证券代码;(三)买卖方向;(四)委托数量;(五)委托价格;(六)本所及会员要求的其他内容。3.2.5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或市价委托的方式委托会员买卖证券。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其限定的价格买卖证券,会员必须按限定的价格或低于限定的价格申报买入证券;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限定的价格申报卖出证券。市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会员按市场价格买卖证券。3.2.6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3.2.7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会员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证券。 3.3.1 本所接受会员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每个交易日9︰20至9︰25、14︰57至15︰00,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参与竞价交易的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交易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本所可以调整接受会员申报的时间。3.3.2 会员应当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本所申报。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本所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3.3.3 本所接受会员的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3.3.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三)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四)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五)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六)本所规定的其他类型。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即时成交并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3.3.5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3.3.6 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其他市价申报类型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3.3.7 限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市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3.3.8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股票或基金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或基金时,余额不足100股(份)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3.3.9 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买入、卖出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债券质押式回购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3.3.10 股票(基金)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3.3.11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基金交易的计价单位为 “每份基金价格”,债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3.3.12 债券交易可以采取净价交易或全价交易的方式。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3.3.13 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3.3.14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和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3.3.15 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ST和*ST等被实施特别处理的股票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5%。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3.3.16 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涨跌幅限制价格与前收盘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前收盘价增减一个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涨跌幅限制价格。3.3.17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上市首日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二)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的;(三)证监会或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3.3.18 申报当日有效。每笔竞价交易的申报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未成交部分继续参加当日竞价,但第3.3.4条第(三)、(四)、(五)项市价申报类型除外。 3.4.1 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3.4.2 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3.4.2 买卖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其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在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3.4.3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一)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盘中临时停牌复牌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二)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三)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债券质押式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有效竞价范围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上限或下限与最近成交价之差的绝对值低于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以最近成交价增减一个该证券的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有效竞价范围。3.4.4 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超过有效竞价范围的申报不能即时参加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竞价范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3.4.5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没有产生成交的,继续交易时,按下列方式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一)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高买入申报价高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高买入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二)有效竞价范围内的最低卖出申报价低于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或最近成交价,以最低卖出申报价为基准调整有效竞价范围。3.4.6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的有效竞价范围。 3.5.1 证券竞价交易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价格优先的原则为: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为: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3.5.2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成交价,盘中、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集合竞价的所有交易以同一价格成交。3.5.3 连续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高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三)卖出申报价格低于集中申报簿当时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时,以集中申报簿当时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3.5.4 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本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本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本所有权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3.5.5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3.5.6 会员间的清算交收业务由本所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办理。 3.6.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五)债券质押式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六)多只A股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A股的交易数量不低于10万股;(七)多只基金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基金的交易数量不低于60万份;(八)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6.2 本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3.6.3 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本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3.6.4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该证券当日涨跌幅限制价格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之间确定。3.6.5 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协议大宗交易申报:(一)意向申报;(二)成交申报;(三)定价申报;(四)其他申报。3.6.6 协议大宗交易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协议大宗交易成交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匹配的申报后不得撤销。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协议大宗交易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3.6.7 权益类证券协议大宗交易、债券(公司债券除外)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3.6.8 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类型等内容。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价格类型包括:(一)证券当日收盘价;(二)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在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3.6.9 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或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公司债券协议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交易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买入或卖出的申报数量等。3.6.10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以下交易信息:(一)协议大宗交易的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二)单只证券盘后定价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三)单只证券大宗交易的累计成交量、累计成交金额,及该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和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3.6.11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3.6.12 会员应当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交易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 3.7.1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3.7.2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交易权限,并通过融资融券专用交易单元进行。3.7.3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3.7.4 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的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交易业务流程;(二)可用于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三)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种类和最高折算率;(四)融资融券的最长期限;(五)初始保证金比例及最低维持担保比例;(六)信息披露与报告制度;(七)市场风险控制措施;(八)其他事项。3.7.5 会员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其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3.7.6 融资融券交易活动出现异常,已经或者可能危及市场稳定的,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暂停全部或部分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予以公告。3.7.7 融资融券交易的具体规定,由本所另行制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3.8.1 债券回购交易采取质押式回购交易等方式。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其对手方为“融券方”。3.8.2 会员应当与参与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投资者签订债券回购委托协议,并设立标准券明细账。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比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标准券折算比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标准券及标准券折算比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3.8.3 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3.8.4 本所债券回购按回购期限设立不同品种,并向市场公布。3.8.5 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实行一次交易、两次结算。回购交易达成后,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是指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购回价的具体计算方法,由本所另行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债券回购交易最小报价变动为0.01还是0.001?
你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第3.3.13条规定,A股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基金、债券、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B股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港元。
深圳证券交易所首只ETF开始上市交易的时间是??
2022年9月19日,市场迎来3只ETF期权新产品,上交所中证500ETF期权,深交所创业板ETF期权、中证50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的规定,个人投资者、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都可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那么创业板etf期权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交易?交易起来难吗?来源百度:财顺期权创业板etf期权在哪个交易所上市交易?9月19日,深交所创业板ETF期权和中证500ETF期权、上交所中证500ETF期权正式上市交易,此次入选的三只产品在规模、流动性、跟踪误差方面表现均较为优异。9月19日,创业板ETF期权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国内首个面向创新成长类股票的场内期权品种正式亮相。创业板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易方达基金旗下的创业板ETF(159915)。创业板etf期权交易起来难吗?创业板ETF期权的买卖还是比较简单的,交易规则和开通方式跟50ETF期权是一样的,如何交易重要的是如何去判断买入一个正确的合约,建议大家在了解期权收益与风险的情况下再进行交易。期权选择方向后,是时候选择行权价格了,这时就要选择好实值、平值和虚值的合约了。创业板etf期权买方的胜率确实要比卖方低。因此,即便上期权买方理论上 “收益无上限,损失有限”,但是综合考虑胜率的话,期权买方和卖方所承担的总体风险还是比较公平的。期权交易策略的胜率投资作为一门艺术,但是实际上也往往涉及到胜率和赔率,这与日常博彩有很大的类似之处,而期权在选用何种策略上,胜率和赔率这两大变量影响特别明显,期权是双向交易平仓,无论涨还是跌都可能盈利。交易期权时可以在预期标的物上涨时买入看涨期权,在预期标的物价格下跌时买入看跌期权。
深圳证券交易所B股交易、清算业务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币特种股票(简称B股)上市的管理,确保其交易、清算正常进行,根据《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业务规则》(简称《业务规则》)特制定本规则(简称《B股业务规则》)。第二条 凡B股在本所上市,其交易、清算均须遵守本规则。第二章 上市申请第三条 公司申请B股上市,须由本所审查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简称主管机关)批准。第四条 上市审查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及《业务规则》进行。第五条 B股申请上市,申请人除须递交人民币股票申请上市所必须提供的文件外,还须同时向本所递交以下文件: (1)主管机关批准同意发行B股的文件; (2)申请B股上市的报告; (3)B股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 (4)B股承销协议及其附件; (5)各有关方面同主管机关特许的清算银行签署的清算协议及附件; (6)B股发行人历年外汇收支报表和未来一年外汇收支预测; (7)B股发行情况报告; (8)B股发行所筹外汇资金使用计划同使用情况报告; (9)其它必要的资料。第六条 第五条所提及的资料,须同时送主管机关、本所各一份。第七条 本所在收到资料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或其他意见。第八条 本所作出准予上市的审查意见,连同上市审查表及申请人资料一起送主管机关审批。主管机关批准后,申请人须到本所签订上市合同,经公证后,由本所向申请人发出上市通知书。第九条 上市通知书和上市合同一式两份,送往主管机关备案存档。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须由本所审查,经主管机关确认后,至少在B股上市交易前三天予以公布。第三章 集中交易第十一条 本所正式会员在被主管机关批准为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后,方可与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合同。 主管机关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可派出市代表参加本所B股集中交易市场的买卖。第十二条 B股的转让仅限于在境外投资者之间进行。第十三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须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可直接接受境外投资人员买卖B股的委托或由其代理机构在境外接受买卖B股的委托。第十四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必须依据委托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指令填制委托书。委托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方联为红色,卖方联为蓝色。 委托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帐号、委托时间、证券种类、股数、限价、有效期限、营业员签章、委托人签章或密码、委托方式(电话、电报、书信、当面委托),并应附注下列各款事项: (1)未填明“有效期限”者视为当日有效; (2)委托方式应予标明; (3)书面或电报委托者应附函电。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在具备录音电话等必备的通信设施的条件下,接受B股的电话委托买卖。委托人或其代理人以电话委托买卖成交后应补办签章或确认书。第十五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接受委托时,应在每一委托书上依序打上接收时间和序号。承办时,应依据委托书所载委托事项及其序号执行。第十六条 特许境内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受理下列任何一种买卖: (1)替客户全权选择证券种类的委托买卖; (2)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数量的委托买卖; (3)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卖价格的委托买卖; (4)替客户全权决定买入或卖出的委托买卖; (5)替客户分期付款方式的委托买卖; (6)对委托人作赢利保证、分享利益或亏损补偿保证的买卖。第十七条 B股交易严禁买空卖空。第十八条 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办理受托买卖B股手续后,应尽快将客户委托指令输入本所集中市场电脑系统。买卖一经成交,则不可撤销。代客买卖B股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应于当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交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并依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于T+3在特许清算银行办理清算交割手续。本所发出的成交资料经核实无误后不可撤销。第十九条 买卖报告书应按本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买入报告书为红色,卖出报告书为蓝色。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姓名、国籍、股东代码、成交日期、时间、股票种类、股数、单价、价金、手续费、印花税、汇率、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
深证上〔2020〕17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进一步完善基础交易制度,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6年9月修订)》进行了修改,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所于2019年1月11日发布的《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深证会〔2019〕23号)同时废止。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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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怎样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 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经证监会批准,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证券法》中的证券交易规则是什么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债券交易以人民币多少为一张
1000元。 债券现货交易集中竞价时,其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易单位为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 (二)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债券的价格; (三)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四)申报数量为1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 (五)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证券买卖,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有( )。
国债单笔买卖申报数量不低于1万手债券回购大宗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拓展资料;大宗交易,别称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分别为:(一)9:30至11:30、13:00至15:30接受意向申报;(二)9:30至11:30、13:00至15:30、16:00至17:00接受成交申报;(三)15:00至15:30接受固定价格申报。交易日的15:00仍处于停牌状态的证券,本所当日不再接受其大宗交易的申报。每个交易日9:30至15:3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当日进行清算交收。每个交易日16:00至17:00时段确认的成交,于次一交易日进行清算交收。参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深交所规定: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深交所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协议大宗交易,是指大宗交易双方互为指定交易对手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及数量的交易方式。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收盘后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以证券当日收盘价或证券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格对大宗交易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交易方式。采用协议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采用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的,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5至15:30。当天全天停牌的证券,深交所不接受其大宗交易申报。
什么是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证券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目前我国上交所、深交所均采用这一交易方式。一般来讲,是指二个以上的买方和二个以上的卖方通过公开竞价形式来确定证券买卖价格的情形。在这种形式下,既有买者之间的竞争,也有卖者之间的竞争,买卖各方都有比较多的人员。集中竞价时,当买者一方中的人员提出的最高价和卖者一方的人员提出的最低价相一致时,证券的交易价格就已确定,其买卖就可成交。 集中竞价交易可分为口头唱报竞价交易、书面申报竞价交易、电脑申报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形式,它区别于集合竞价。 其中,上交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1:30,13:00~15:00采用连续竞价方式 深交所规定,9:15~9:25采用集合竞价方式得到开盘价,9:30~14:57为连续竞价方式,14:57~15:00采用集合竞价方式确定收盘价。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是中国大陆两所证券交易所之一,位于上海浦东新区。上海证券交易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同年12月19日开始正式营业。截至2009年年底,上证所拥有870家上市公司,上市证券数1351个,股票市价总值184655.23亿元。一大批国民经济支柱企业、重点企业、基础行业企业和高新科技企业通过上市,既筹集了发展资金,又转换了经营机制。
国内外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1)A股实行涨跌停板限制10% ,ST的5% (2)A股实行 :T+1交易 (3)不允许买空交易 ,只能买涨,不能买空。 (4)这个我也不是很清楚,应该是强制的吧,发放股利你不想要么,白送钱。 (5)上市这个要求比较多,公司要求成立3年以上,发售的股票最少3000万股,占公司的总股本的25%以上等等 (6)退市会先变成*ST的,一般连续三年亏损的公司才有可能退市,但国内股票很少有退市的,因为壳资源不足,所以在国内这个市场退市的风险不大。
证券交易规则有哪些?
一、交易时间 周一至周五 (法定休假日除外) 上午9:30 --11:30 下午1:00 -- 3:00 二、竞价成交 (1) 竞价原则:价格优先、时间优先。价格较高的买进委托优先于价格较低买进委托,价 格较低卖出委托优先于较高的卖出委托;同价位委托,则按时间顺序优先。 (2) 竞价方式:上午9:15--9:25进行集合竞价 (集中一次处理全部有效委托);上午 9:30--11:30、下午1:00--3:00进行连续竞价 (对有效委托逐笔处理)。 三、交易单位 (1) 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100股=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股或其整数倍; (2) 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100份=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3) 国债现券和可转换债券的交易单位为“手”,1000元面额=1手,委托买入数量必须为1 手或其整数倍; (4)当委托数量不能全部成交或分红送股时可能出现零股 (不足1手的为零股),零股只能委 托卖出,不能委托买入零股。 四、报价单位 股票以“股”为报价单位;基金以“份”为报价单位;债券以“手”为报价单位。例:行情 显示“深发展A”30元,即“深发展A”股现价30元/股。 交易委托价格最小变动单位:A股、基金、债券为人民币0.01元;深B为港币0.01元;沪B为 美元0.001元;上海债券回购为人民币0.005元。 五、涨跌幅限制 在一个交易日内,除首日上市证券外,每只证券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个交易日收市价的涨跌 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六、"ST"股票 在股票名称前冠以“ST”字样的股票表示该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连续亏损,或亏损一年,但净 资产跌破面值、公司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况之一,交易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进行 特别处理。股票交易日涨跌幅限制5%。 七、委托撤单 在委托未成交之前,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 八、"T+1"交收 “T”表示交易当天,“T+1”表示交易日当天的第二天。“T+1”交易制度指投资者当天买 入的证券不能在当天卖出,需待第二天进行自动交割过户后方可卖出。(债券当天允许“T+0” 回转交易。) 资金使用上,当天卖出股票的资金回到投资者账户上可以用来买入股票,但不能当天提取, 必须到交收后才能提款。(A股为T+1交收,B股为T+3交收。) 九、新股申购 目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新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上网公开发行和向二 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1、网上公开发行 ①投资者认购新股前应充分了解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②申购前须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用以申购。每个证券账户申购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 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 ③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每1000股给一个配号。多次申购的只有第一次委托有效,其余委 托申购无效,无效申购不给配号。 ④委托合同号不是中签配号,只是投资者在证券部下单委托的电脑序列号。投资者可在申购 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通过电话系统或自助系统查询新股配号。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可根据 报纸公布的中签号与自己的申购配号核对是否中签。 ⑤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申购未中签的资金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自动返还到资金账 户上。 ⑥新股申购不能撤单。新股委托申购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上午9:30分前下单委 托无效。 2、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 ①、投资者必须在股票发行公告确定的登记日持有上市流通A股才有配售新股的权利; ②、持有深、沪两市流通A股市值的投资者可分别用深圳、上海证券帐户同时参加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发行的新股申购配售,同一新股申购配售,深、沪两交易所分别使用各自的申购代码; ③、每持有10000元上市流通A股市值可申购配售1000股,申购数量必须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市值不足10000元的,不计入可申购市值; ④、深市投资者同一证券帐户在不同营业部托管的上市流通A股市值合并计算; ⑤、申购配售新股时,投资者按申购上限委托买入,每个证券帐户只能申购一次,超额申购 和重复申购部分,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确认,不得撤销; ⑥、投资者在申购配售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日),以有效方式查询配号,并于T+2日核对 中签号码,如中签,须于T+3日14:00前存入足额中签股款。 十、分红派息及配股 1、分红派息 分红派息是指上市公司向其股东派发红利和股息。现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分红派息的方式有送红股、派现金息、转增红股。投资者应清楚了解上市公司在证监会 指定报纸上刊登的分红派息公告书。 投资者领取深沪上市公司红股、股息无须到证券部办理任何手续,只要股权登记日当日收市 时仍持有该种股票,都享有分红派息的权利。送红股、转增红股和现金派息都会自动转入投资 者的证券账户。 所分红股在红股上市日到达投资者账户; 所派股息需上市公司划款到账后方可自动转入投 资者资金账户内。 2、配股缴款 投资者须清楚了解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投资者在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时持有该种股票, 则自动享有配股权利,无须办理登记手续。但在配股缴款期间,投资者必须办理缴款手续,否 则缴款期满后配股权自动作废。 投资者可通过电话、小键盘、热自助、网上交易等系统进行认购,委托方式与委托买卖股票 相同,配股款从资金账户中扣除。 (A)深市配股操作方式:买入配股代码08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二位数字改成“8”); (B)沪市配股操作方式:卖出配股代码700***(即将原股票代码第一位数字改成“7”)。 配股认购委托下单后一定要查询是否成交及资金是否扣除以确认缴款是否成功。配股股票须 在配股流通上市日方自动划入证券账户。 3、除权除息 股权登记日是确定投资者享有某种股票分红派息及配股权利的日期。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天购入的股票不再享有此次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但投资者 在股权登记日当天购入股票, 第二天抛出股票,仍然享有分红派息及配股的权利。 在沪市行情显示中,某股票在除权当天在证券名称前记上“XR”表示该股除权;“XD”表示 除息;“DR”表示除权除息。 注意事项:深市配股缴款期间,配股权证不能转托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的细则全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会员”)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第三条 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第二章 业务流程第四条 会员申请本所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需向本所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及以下材料:(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发的批准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二)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实施方案、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四)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五条 会员参与本所融资融券交易,应按照有关规定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及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在开户后3个交易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六条 会员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并为其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第七条 投资者在本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会员为其开立一个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和注销,根据会员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会员被取消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应当根据约定与其客户了结有关融资融券关系,并不得发生新的融资融券业务。第九条 会员接受客户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融资融券标识等内容。第十条 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第十一条 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新成交价;当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为无效申报。融券期间,投资者通过其所有或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第十二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会员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以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入资金的,具体操作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办理。第十三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会员偿还融入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以直接还券方式偿还融入证券的,按照会员与客户之间约定以及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第十五条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他用。第十六条 投资者在本所从事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第十七条 会员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买卖。第十八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入或转入除担保物和本细则所述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本所债券回购交易。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暂不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第二十条 投资者未能按期交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会员应当根据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处分客户担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户追索。第二十一条 会员根据与客户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的,应按照本所规定的格式申报强制平仓指令,申报指令应包括客户的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席位代码、标的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平仓标识等内容。第三章 标的证券第二十二条 在本所上市交易的下列证券,经本所认可,可作为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以下简称“标的证券”):(一)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股票;(二)证券投资基金;(三)债券;(四)其他证券。第二十三条 标的证券为股票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本所上市交易满三个月;(二)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三)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四)近三个月内日均换手率不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20%,日均涨跌幅的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的平均值的偏离值不超过4个百分点,且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00%以上;(五)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六)股票交易未被本所实行特别处理;(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四条 本所按照从严到宽、从少到多、逐步扩大的原则,根据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进展情况,从满足前条规定的证券范围内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标的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名单。第二十五条 会员向其客户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第二十六条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仍未确定恢复交易日或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第二十七条 标的股票交易被实施特别处理的,本所自该股票被实施特别处理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八条 标的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本所自发行人作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第二十九条 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同仍然有效。会员与其客户可以根据双方约定提前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第四章 保证金和担保物第三十条 会员向客户融资、融券,应当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标的证券以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第三十一条 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应当以证券市值按下列折算率进行折算:(一)上证180指数成份股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过65%;(二)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0%;(三)国债折算率最高不超过95%;(四)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折算率最高不超过80%。第三十二条 本所遵循审慎原则,审核、选取并确定试点初期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向市场公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和折算率。第三十三条 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范围。会员可以根据流动性、波动性等指标对充抵保证金的各类证券确定不同的折算率。会员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不得高于本所规定的标准。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融券卖出时,融券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50%。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第三十七条 会员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以及客户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整体作为客户对会员融资融券债务的担保物。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对客户提交的担保物进行整体监控,并计算其维持担保比例。维持担保比例是指客户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时,会员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2个交易日。客户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50%。第四十条 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客户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一条 本所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二条 会员公布的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及维持担保比例,不得超出本所规定的标准。会员应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相应地确定其保证金比例。第四十三条 投资者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及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的证券提交为担保物,会员不得向客户借出此类证券。第五章 信息披露和报告第四十四条 会员应当于每个交易日22:00前向本所报送当日各标的证券融资买入额、融资还款额、融资余额以及融券卖出量、融券偿还量和融券余量等数据。会员应当保证所报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五条 本所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根据会员报送数据,向市场公布以下信息:(一)前一交易日单只标的证券融资融券交易信息,包括融资买入额、融资余额、融券卖出量、融券余量等信息;(二)前一交易日市场融资融券交易总量信息。第四十六条 会员应当在每一月份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报告该月的下列情况:(一)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二)对全体客户和前十名客户的融资和融券信息;(三)客户交存的担保物种类和数量;(四)强制平仓的客户数量、强制平仓的标的证券及交易金额;(五)有关风险控制指标值;(六)融资融券业务盈亏状况;(七)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第六章 风险控制第四十七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八条 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该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本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并向市场公布。第四十九条 本所对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融资融券交易出现异常时,本所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并向市场公布:(一)调整标的证券标准或范围;(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的折算率;(三)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四)调整维持担保比例;(五)暂停特定标的证券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六)暂停整个市场的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七)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第五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存在异常交易行为的,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限制相关账户交易等措施。第五十一条 会员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监控,并主动、及时地向本所报告其客户的异常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第五十二条 本所可根据需要,对会员与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操作规范、风险管理措施、交易技术系统的安全运行状况及对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五十三条 会员违反本细则的,本所可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并可视情况暂停或取消其在本所进行融资或融券交易的权限。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五十四条 会员通过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股票不计入其自有股票,会员无须因该账户内股票数量的变动而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投资者及其一致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合计达到规定的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由会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的利益,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会员行使对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客户的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前款所称对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第五十六条 会员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证券的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按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一)日均换手率,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换手率的平均值;(二)日均涨跌幅,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每日涨跌幅绝对值的平均值;(三)波动幅度,指过去三个月内标的证券或基准指数最高价与最低价之差对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值之比;(四)基准指数,指上证综合指数。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上海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投资者通过深圳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普通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第五十九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融资融券交易,其清算交收的具体规则,依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执行。第六十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以上”、“以下”、“达到”含本数。第六十一条 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什么时间段?
集合竞价时间为交易日的上午9:15----9:25,其中9:15----9:20这段时间的委托可以撤单,9:21---9:25则只能委托,不能撤单。9:25分产生开盘价,9:25--9:30也可以委托,但是不是马上成交,期间不能撤单,这段时间的委托要等到9:30才只能成交。9:30--11:30,13:00--15:00是连续竞价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期货交易吗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不能进行期货交易,要进行期货交易的是期货交易所。二、上海期货交易所:1、上海期货交易所(ShanghaiFuturesExchange,缩写为SHFE)是依照有关法规设立的,履行有关法规规定的职能,按照其章程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并受中国证监会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上海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有黄金、白银、铜、铝、锌、铅、螺纹钢、线材、燃料油、天然橡胶、沥青等11种期货合约。上海期货交易所现有会员398家,其中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占80%以上,已在全国各地开通远程交易终端250多个。2018年3月26日,原油期货在上海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正式挂牌上市交易。2、上海期货交易所依循“法制、监管、自律、规范”的方针,围绕“建成规范、高效、透明的,以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主的综合性期货交易所”的战略目标,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为基础,以发展为主线,以创新为动力,严格依照法规政策制度组织交易,履行市场一线监管职能,致力于创造安全、有序、高效的市场机制,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透明的市场环境,发挥期货市场发现价格、规避风险的功能,为国民经济发展服务。三、上海证券交易所:1、上海证券交易所(英文:ShanghaiStockExchange,中文简称:上交所)是中国大陆三所证券交易所之一,创立于1990年11月26日,位于上海浦东新区。2、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归属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能包括: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上市公司进行监管;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上证所市场交易采用电子竞价交易方式,所有上市交易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2009年11月,上交所升级新一代交易系统后,峰值订单处理能力达到80000笔/秒,系统日双边成交容量不低于1.2亿笔,相当于单市场1.2万亿元的日成交规模。四、扩展资料——进行期货交易选择期货交易公司的方法:1、首先,要选择大的期货公司。大公司在软硬件上的投入小公司是比不了的,小公司的交易速度和大型期货公司差很多,对于期货,随便差一个点,交易成本就会差很多。2、另外,实力强大的期货公司,内部管理、风控都很严格,公司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很低。3、然后就是要选手续费比较低的期货公司,手续费这个东西,赚钱的时候问题不大,亏钱的时候,能省一点是一点。4、最后,这家期货公司一定要重视中小投资者的,开完户了有人管,遇到了问题能找个人咨询和解决。
上海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的原则.
“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是指在每日的开盘前,即9:15—9:25这十分钟之内,投资者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由地进行买卖申报,电脑交易主机系统对全部有效委托进行一次集中撮合处理过程。集合竞价规则是指在所谓集合竞价在成交时所遵守的一些原则。只有明白集合竞价规则,才能抓住集合竞价中的优质股票,依据集合竞价规则在集合竞价中选定股票是常见的一种短线操作策略。 一、集合竞价规则:三个原则 集合竞价只有满足以下三个原则,才会形成交易,也就是说这三个原则是集合竞价必须满足的三个条件。 1.可实现最大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两个以上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为成交价格;仍有两个以上使未成交量最小的申报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中间价为成交价格。 二、集合竞价规则:关于挂单和撤单 (一)、停牌期间不允许挂单,但停牌前的挂单可以撤销。 对于停牌一小时的股票,在停牌期间(9:30-10: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当然也没有集合竞价,集合竞价期间的任何挂单和撤单都是无效的,这就要看十点半时谁的手快,但停牌前的挂单是有效的。 10:30开盘时,一般10:29分30秒,交易系统就已经打开了。所以如果你想抢先买入一只复牌即涨停的股票,最好在10:29分20秒挂涨停价买入,因为委单要进入证券公司系统再进行转换是需要几秒钟的时间,如果你挂早了传到上或深交所还没到10:29分30秒,交易所就把它当作废单处理,所以一定要把握好。 (二)、关于撤单问题 9:15~9:20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9:20~9:25只能挂单,不接受撤单,9:25-9:30不能挂单也不能撤单,所以有些庄在9:15~9:20期间挂大单买入,引诱散户,到了9:20单子被他们偷偷撤了,这种股票很可能会跌,千万不要碰,10月26日的神马实业就是典型的例子,9:18分在11.99价位有1734手,到了9:19变成了54手且价位为11.08,明显买单被他们撤掉了,典型的引诱散户,果然当天跌幅7.65% 在非交易时间内可以挂单,也可以撤单。 9时30分前委托再撤单要当心,因为撤单失败的机率比较大。 9时5分之后不要撤单,撤单基本不会成功,9时15分之后撤单可以。 营业部的转换系统在没有连到交易所时,委托再撤单是可以成功的。 营业部在每个交易日的9时5分左右,会将营业部的转换系统打开, 这一系统负责将证券营业部客户的委托指令转换成DBF库数据发送至交易所。9时15 分准时传送至交易所电脑主机。另外还有深市的最后三分钟也是集合竞价的 三、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四个步骤 根据集合竞价规则,集合竞价分四步完成: 第一步:确定有效委托在有涨跌幅限制的情况下,有效委托是这样确定的:根据该只证券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以及确定的涨跌幅度来计算当日的最高限价、最低限价。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只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第二步:选取成交价位。首先,在有效价格范围内选取使所有委托产生最大成交量的价位。如有两个以上这样的价位,则依以下规则选取成交价位: (1) 高于选取价格的所有买委托和低于选取价格的所有卖委托能够全部成交。 (2) 与选取价格相同的委托的一方必须全部成交。如满足以上条件的价位仍有多个,则选取离昨市价最近的价位。 第三步:集中撮合处理所有的买委托按照委托限价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所有卖委托按委托限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限价相同者按照进入系统的时间先后排列。依序逐笔将排在前面的买委托与卖委托配对成交,即按照“价格优先,同等价格下时间优先”的成交顺序依次成交,直至成交条件不满足为止,即不存在限价高于等于成交价的叫买委托、或不存在限价低于等于成交价的叫卖委托。所有成交都以同一成交价成交。 第四步:行情揭示 (1) 如该只证券的成交量为零,则将成交价位揭示为开盘价、最近成交价、最高价、最低价,并揭示出成交量、成交金额。 (2) 剩余有效委托中,实际的最高叫买价揭示为叫买揭示价,若最高叫买价不存在,则叫买揭示价揭示为空;实际的最低叫卖价揭示为叫卖揭示价,若最低叫卖价不存在,则叫卖揭示价揭示为空。集合竞价中未能成交的委托,自动进入连续竞价。追问有一只股票首日上市交易,深市。前一天晚上下单委托买入,结果显示为 “申请买入”,第二天九点十五显示为场外撤单,我委托的价格是有效价格,为什么会这样?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的通知
上证发〔2019〕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科创板股票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业务规则,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交易特别规定》,详见附件),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所每个交易日接受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成交申报的时间为9:30至11:30、13:00至15:30。二、科创板股票大宗交易不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固定价格申报相关规定。三、《交易特别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基准指数”,在科创板指数发布前为上证综指。特此通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二_一九年三月一日
按照我国现行证券交易规则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连续竞价的时间为()。
【答案】:D注意区分我国两个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区别: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11: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的交易制度是什么?
1、目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实行的是T+1交易,即股票买入后的第二天才能卖出,而股票卖出后才能提出价款或用这笔钱款重新进行买卖。同样,卖出股票也是如此。目前资金的使用上,是T+0,当天卖出的股票,成交后资金返回到股民帐上,股民可用来进行委托买股票,但不能提现。 2、何为T+0、T+1交易制度所谓的T+0和T+1的T,是指股票成交的当天日期。凡在股票成交当天办理好股票和价款清算交割手续的交易制度,就称为T+0交易制度;凡在成交后的第二天才办理好清算交割事宜的,就称为T+1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中,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或其整数倍。
【答案】:D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参与回购交易进行委托买卖的数量规定为:①申报单位为手,1000元标准券为1手。②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③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5元或其整数倍。④申报数量为100手或其整数倍,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万手。⑤申报价格限制按照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五章 交易信息
5.1.1 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交易即时行情、证券指数、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等交易信息。5.1.2 本所及时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予以发布。5.1.3 本所市场产生的交易信息归本所所有。未经本所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和传播。经本所许可使用交易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本所同意,不得将本所交易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5.1.4 证券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2.1 每个交易日9:15至9:25开盘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虚拟开盘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和虚拟未匹配量。5.2.2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格、最新成交价格、当日最高成交价格、当日最低成交价格、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5.2.3 首次上市证券上市首日,其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格为其发行价,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5.2.4 即时行情通过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在本所许可的范围内使用。5.2.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即时行情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5.3.1 本所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证券指数,以反映证券交易总体价格或某类证券价格的变动和走势,随即时行情发布。5.3.2 证券指数的编制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5.3.3 证券指数设置和编制的具体方法由本所另行规定。 5.4.1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3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二)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3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三)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3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流通股数(份额)×100%。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本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本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5.4.2 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分别公告该股票、封闭式基金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一)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的;(二)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5个交易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达到30倍,并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连续3个交易日内的累计换手率达到20%的;(三)本所或证监会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异常波动指标自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对第3.4.13条规定的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涨跌幅偏离值的累计比例。5.4.3 本所根据第4.2.3条对证券实施特别停牌的,根据需要可以公布以下信息:(一)成交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数量和买入、卖出金额;(二)股份统计信息;(三)本所认为应披露的其他信息。5.4.4 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5.4.5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本所可以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你好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1)证券交易所交易原则 ①价格优先原则。价格较高的买入申报优先于价格较低的买入申报,价格较低的卖出申报优先于价格较高的卖出申报。 ②时间优先原则。同价位申报,依照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即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1)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交易规则。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的主要交易规则有: ①交易时间。交易所有严格的交易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始和结束集中交易,以示公正。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9:30~11:30、l3:00~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9:30~ll:30、13:00~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l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时间。 ②交易单位。交易单位是交易所规定每次申报和成交的交易数量单位,以提高交易效率。一个交易单位俗称“一手”,委托买卖的数量通常为一手或 ..........望采纳祝你好运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二章 交易市场
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2.4.2 采用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开市期间停牌并复牌的证券除外。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2.4.3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
6.1 本所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披露前,大量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二)以同一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开立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三)委托、授权给同一机构或者同一个人代为从事交易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四)两个或两个以上固定的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互为对手方的交易;(五)大笔申报、连续申报或者密集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六)频繁申报或频繁撤销申报,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其他投资者的投资决定;(七)巨额申报,且申报价格明显偏离申报时的证券市场成交价格;(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九)在同一价位或者相近价位大量或者频繁进行回转交易;(十)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十一)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相背离的证券交易;(十二)在大宗交易中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十三)本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6.2 会员及其营业部发现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可能严重影响证券交易秩序的,应当予以提醒,并及时向本所报告。6.3 出现第6.1条所列异常交易行为之一,且对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本所可采取非现场调查和现场调查措施,要求相关会员及其营业部提供投资者开户资料、授权委托书、资金存取凭证、资金账户情况、相关交易情况等资料;如异常交易涉及投资者的,本所可以直接要求其提供有关材料。6.4 会员及其营业部、其他交易参与人以及投资者应当配合本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6.5 对情节严重的异常交易行为,本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一)口头或书面警示;(二)约见谈话;(三)要求相关投资者提交书面承诺;(四)限制相关证券账户交易;(五)报请证监会冻结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账户;(六)上报证监会查处。如对第(四)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本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