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说法不正确的是( )。
【答案】:C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是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选项A、B正确。选项C属于证券业协会的职责。选项D属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职责。故C项符合题意。
中国证券业协会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区别?
中国证券业协会:服务监督类机构,非营利性组织。 负责:证券类的从业人员、机构、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证券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同上服务监督类机构,也是非营利性组织。 负责:基金类的从业人员,公司、托管银行、销售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相关基金类的服务机构、会员提供服务,维护基金也的健康发展。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其特点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投资工具,通过出售基金份额来筹集资金资金,形成由基金经理管理、基金托管人管理的独立基金财产,并以资产组合的形式投资于证券。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份额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1、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募集资金的方式募集资金投资证券。筹集资金的主要方式是向投资者发行基金债券,并将分散在许多投资者手中的少量资金资金汇集成大量资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等有价值的证券资产。2、证券投资基金利用信托关系投资证券信托是将我的财产委托给一个可信任的第三方,由其根据我的要求管理和使用的行为。投资者委托专业机构在证券,投资,该机构根据投资者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投资,并将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显然,这是一种信任行为。3、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的一种间接投资模式,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基金以自有资产投资证券市场。显然,投资者在证券的投资是间接的。因此,投资者不能参与发行证券的公司的决策和管理。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特点?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个集体投资体系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全面的组合投资方式,它从投资者那里聚集了大量的资金资金,成立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的管理和运作。在这一制度下,资金的运作受到多重监督。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它与一般的金融信托关系一样,主要有三个相关方: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在其中,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有信托契约。然而,作为一种金融信托业务,证券基金有其自身的特点。如果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主要当事人中有一个不可或缺的托管机构,则不能是与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相同的机构,基金托管人一般为法人;基金经理不会单独使用每个投资者的资金,而是将它组合成一个巨大的资金链让后加以运营。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存在于投资者和投资者之间,在将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并通过专门机构将其再投资于金融市场方面发挥作用,从而增加货币资产的价值。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负责投资者投资的资金的运营和管理,必须根据合同(或合约)的要求确定资金的投资方向,以确保资金投资者的安全和收益最大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区别
区别如下:1、根本属性特征。①股权投资基金:高风险、高收益。②证券投资基金:低风险、低收益。2、投资对象和资产组合。①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投资于股票和其他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也有少量的房地产和实业项目。②股权基金是投资于一定行业的科技项目和成长性企业,通过对不同阶段的项目、不同产业的项目的投资来分散风险。3、投资的期限和变现方式。①证券投资基金通常是短期投资,有较强的投机色彩,投资组合的变换较多,主要从证券市场的波动中套利。②股权基金的投资期限较长,只能从投资项目的发展和成长中获得回报。扩展资料: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1)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制度。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积少成多的整体组合投资方式,它从广大的投资者那里聚集巨额资金,组建投资管理公司进行专业化管理和经营。在这种制度下,资金的运作受到多重监督。(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信托投资方式。它与一般金融信托关系一样,主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个关系人,其中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订有信托契约。但证券基金作为金融信托业务的一种形式,又有自己的特点。如从事有价证券投资主要当事人中还有一个不可缺少的托管机构,它不能与受托人(基金管理公司)由同一机构担任,而且基金托管人一般是法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每个投资者的资金都分别加以运用,而是将其集合起来,形成一笔巨额资金再加以运作。(3)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它存在于投资者与投资对象之间,起着把投资者的资金转换成金融资产,通过专门机构在金融市场上再投资,从而使货币资产得到增值的作用。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者对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负有经营、管理的职责,而且必须按照合同(或契约)的要求确定资金投向,保证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和收益最大化。(4)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证券投资工具。它发行的凭证即基金券(或受益凭证、基金单位、基金股份)与股票、债券一起构成有价证券的三大品种。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券完成投资行为,并凭之分享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收益,承担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Equity(简称“PE”)在中国通常称为私募股权投资,从投资方式角度看,依国外相关研究机构定义,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1.在资金募集上,主要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或个人募集,它的销售和赎回都是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公司通过私下与投资者协商进行的。另外在投资方式上也是以私募形式进行,绝少涉及公开市场的操作,一般无需披露交易细节。2.多采取权益型投资方式,绝少涉及债权投资。PE投资机构也因此对被投资企业的决策管理享有一定的表决权。反映在投资工具上,多采用普通股或者可转让优先股,以及可转债的工具形式。3.一般投资于私有公司即非上市企业,绝少投资已公开发行公司,不会涉及到要约收购义务。4.比较偏向于已形成一定规模和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形企业,这一点与VC有明显区别。5.投资期限较长,一般可达3至5年或更长,属于中长期投资。6.流动性差,没有现成的市场供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出让方与购买方直接达成交易。7.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8.PE投资机构多采取有限合伙制,这种企业组织形式有很好的投资管理效率,并避免了双重征税的弊端。9.投资退出渠道多样化,有IPO、售出(TRADESALE)、兼并收购(M&A)、标的公司管理层回购等等。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股权投资基金百度百科-证券投资基金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基金理财是百姓理财最简单易行的方式之一。它投资的资金门槛不高,一般1000元就能投资基金;基金用集合理财的方式,让投资者手中的“小钱”变成基金的“大钱”,能够在证券市场进行组合投资,分散了投资风险;基金是委托专业人士投资,比投资者自己直接投资,省时省力;基金还有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基金投资更加规范、透明。 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多少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也不同于债券,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2006年以来,我国基金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为投资者带来了高额回报。2006年是中国基金行业大幅度跳跃式发展的年度。中国经济及企业盈利的持续稳定高增长、经济系统内及其充裕的流动性、证券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投资品种的国际范围价值量比较、股权分置改革的圆满成功,等等,都奠定了2006年度证券市场发展的坚实基础,股票市场指数不断涨上新的的高位。2006年,股票市场行情在经过了4年多时间的大跌、长跌之后,以罕见之势强劲大涨、长涨,市场上代表性较强的6个指数——上证综指、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深证综指、深证100指数、沪深300指数的年平均上涨幅度达到了121.03%。在上述良好的基础市场行情背景下,凡是涉及到股票投资的基金,不论哪个类别,不论规模大小,都取得了有史以来最好的业绩。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工具。证券投资基金具备以下特征:1、以集资的方式集合资金用于证券投资;2、利用信托关系进行证券投资;3、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更多关于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进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591d6e1616092353.html?zd查看更多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指的是什么?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基金理财是百姓理财最简单易行的方式之一。它投资的资金门槛不高,一般1000元就能投资基金;基金用集合理财的方式,让投资者手中的“小钱”变成基金的“大钱”,能够在证券市场进行组合投资,分散了投资风险;基金是委托专业人士投资,比投资者自己直接投资,省时省力;基金还有严格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使得基金投资更加规范、透明。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的多少享受基金的投资收益,同时也要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也不同于债券,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2006年以来,我国基金业保持了快速健康发展的良好势头,为投资者带来了高额回报。2006年是中国基金行业大幅度跳跃式发展的年度。中国经济及企业盈利的持续稳定高增长、经济系统内及其充裕的流动性、证券市场深度和广度的扩展、投资品种的国际范围价值量比较、股权分置改革的圆满成功,都奠定了2006年度证券市场发展的坚实基础,股票市场指数不断涨上新的的高位。2006年,股票市场行情在经过了4年多时间的大跌、长跌之后,以罕见之势强劲大涨、长涨,市场上代表性较强的6个指数。上证综指、上证50指数、上证180指数、深证综指、深证100指数、沪深300指数的年平均上涨幅度达到了121.03%。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第四条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基金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四)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六)诚信承诺书;(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第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一)具有可靠的基金信息采集制度,并对信息数据库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二)具有确定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并据此建立和维护信息分析处理系统;(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校正和复核程序,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四)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的公开披露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披露;(五)建立和执行严格规范的文档制度,妥善保留业务数据、工作底稿和相关文件;(六)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的检讨评估制度,保证基金评价业务的一致性;(七)建立基金评价结果发布制度和程序,保证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第十条 基金评价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基金评价人员是指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人员。基金评价人员只有被一家基金评价机构聘用后,方可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且基金评价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金评价机构执业。基金评价机构不得聘用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 第十一条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有完善、系统的理论基础、标准和方法。基金评价方法应当基于机构自己的研究成果,不得侵犯其他基金评价机构的有关知识产权。对基金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方法和业绩比较基准等;(二)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三)基金投资决策系统及交易系统的有效性和一贯性。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评价应当至少考虑下列内容:(一)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人员的合规性;(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三)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稳定性;(四)投资管理和研究能力;(五)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能力。第十二条 对基金的分类应当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分类规定的基础上进行细分;对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未做规定的分类方法,应当明确标注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基金评价标准、评价方法和程序报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本机构网站及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向社会公告。基金评价机构修改上述内容时,应当及时备案、公告。第十四条 任何机构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并以公开形式发布评价结果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不同分类的基金进行合并评价;(二)对同一分类中包含基金少于10只的基金进行评级或单一指标排名;(三)对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进行评奖或单一指标排名;(四)对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基金管理人评级的评级期间少于36个月;(五)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级的更新间隔少于3个月;(六)对基金、基金管理人评奖的评奖期间少于12个月;(七)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包括具有点击排序功能的网站或咨询系统数据列示)的排名期间少于3个月;(八)对基金、基金管理人单一指标排名的更新间隔少于1个月;(九)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进行评价。第十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应当在评级报告、评价报告中声明该机构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同时说明该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规避利益冲突影响而采取的措施。第十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避免使用与评价对象存在当前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人员对该对象进行评价。第十七条 基金评价报告等文件应当声明评价结果并不是对未来表现的预测,也不应视作投资基金的建议。第十八条 基金评价结果应当以基金评价机构的名义而并非基金评价人员的个人名义发布。第十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将其向基金投资人或者社会公众提供的基金评价数据和资料,自提供之日起保存15年。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不得引用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决定与基金评价机构合作并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要求对拟合作的基金评价机构进行审慎调查,核查其内部控制是否能够保障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应当避免引用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内部控制规范要求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决定引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应当事先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业务规范对基金评价结果做出审查,发现有违反业务规范情形的,应当提请基金评价机构做出调整或拒绝进行引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评价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对违反自律准则和执业规范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会员资格。第二十五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向其提交相关备案文件和年度报告。第二十六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资料库和诚信档案,通过适当方式公布基金评价机构会员情况,并建立对基金评价行为的跟踪机制。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可以对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的业务活动进行检查,被检查的基金评价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和阻碍。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十八条 基金评价机构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擅自从事基金评价业务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引用或发布不具备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资格的基金评价机构提供的基金评价结果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条 基金评价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聘任不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一条 基金评价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第三十二条 基金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一)内部控制制度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二)基金评价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开披露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或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基金评价或发布基金评价结果;(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利益冲突防范制度;(六)不公平对待评价对象,或贬低、诋毁其他基金评价机构、评价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防范风险,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依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起设立的或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保险公司。第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遵守证券业务相关法规以及相关的财务会计制度。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应当遵循安全、增值的原则,谨慎投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资格条件第六条 申请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专门的投资管理人员;应当设有专门的资金运用管理部门、稽核部门、投资决策部门;应当具备必要的信息管理和风险分析系统。第七条 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与金融、证券业务有关的严重行政处罚; (三)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必要的金融、证券、法律等有关知识,熟悉证券投资运作,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证券业务或5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投资基金业务的投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及以上人员。 (四)主要业务人员应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及2年以上证券业务或3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并持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主要业务人员是指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的主管人员及主要操作人员。 (五)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申报及审批程序第八条 各保险公司依据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的资格。第九条 保险公司申请开办投资基金业务,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近三年的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报告; (三)资金运用部门的设置及职能; (四)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管理的内部组织结构、职能、岗位职责、工作流程、授权授信制度、主要风险控制措施、信息保密制度等。 (六)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条 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的材料应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保险公司投资基金占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中国保监会核定的比例; (二)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基金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保险公司可投资于基金的资金的20%; (三)保险公司投资于单一证券投资基金的份额,不得超过该基金份额的10%。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率、资产结构和质量、资金运用收益率以及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有关因素,以上年末的总资产为基准核定。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进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得买卖基金。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的业务必须保证基金交易、资金调拨、会计核算及内部稽核岗位的相互独立。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使用证券交易账户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设的所有证券交易账户及资金账户须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从事投资基金的业务,可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申办特别席位;也可在具有证券委托代理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上进行委托代理交易。第十七条 委托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是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在证券经纪业务中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的证券经营机构。保险公司选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下的证券经营机构须经中国保监会认可。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投资基金业务的原始凭证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5年。第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定期向中国保监会上报投资基金的资产明细表。月报表须于次月15日前上报,年报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上报。在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时,应随时要求个别公司提供任何与投资基金有关的报表及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基础考点: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方式
导语: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是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对基金的成立和管理、项目选择、投资合作和项目退出的整体运作过程。每个投资机构都有其独特的运作模式和特点,其运作通常低调而且神秘。 从某种程度上看,私募股权投资的不同运作模式直接影响了投资的回报水平,是属于不能外泄的独占机密。虽然我们可能无法知道各个投资机构在具体的投资运作中的许多细节,但通常私募股权投资具有一些共同的基本流程和基本方法。 主要参与者 参与私募股权投资运作链条的市场主体主要包括被投资企业、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的投资者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1.被投资企业 被投资企业都有一个重要的特性——需要资金和战略投资者。企业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需要不同规模和用途的资金:创业期的企业需要启动资金;成长期的企业需要筹措用于规模扩张及改善生产能力所必需的资金;改制或重组中的企业需要并购、改制资金的注入。面临财务危机的企业需要相应的周转资金渡过难关;相对成熟的企业上市前需要一定的资本注入以达到证券交易市场的相应要求;即使是已经上市的企业仍可能根据需要进行各种形式的再融资。 2.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股权投资需要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的载体,通常由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不同的基金募集资金后,交由不同的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基金经理人和管理人是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通常是有丰富行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专长于某些特定的行业以及处于特定发展阶段的企业,他们经过调查和研究后,凭借敏锐的眼光将基金投资于若干企业的股权,以求日后退出并取得资本利得。 3.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 只有具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才能顺利募集资金成立基金。投资者主要是机构投资者,也有少部分的富有个人,通常有较高的投资者门槛。在美国,公共养老基金和企业养老基金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最大的投资者,两者的投资额占到基金总资金额的30%~40%。机构投资者通常对基金管理公司承诺一定的投资额度,但资金不是一次到位,而是分批注入。 4.中介服务机构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和成熟,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也随之成长和壮大起来。其中包括:(1)专业顾问,专业顾问公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寻找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机会,专业的顾问公司在企业运作、技术、环境、管理、战略以及商业方面卓越的洞察力为他们赢得了客户的信赖;(2)融资代理商,融资代理商管理整个筹资过程,虽然许多投资银行也提供同样的服务,但大多数代理商是独立运作的;(3)市场营销、公共关系、数据以及调查机构,在市场营销和公共事务方面,有一些团体或专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提供支持,而市场营销和社交战略的日渐复杂构成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对于数据和调研的庞大需求;(4)人力资源顾问,随着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发展,其对于人力资源方面的服务需求越来越多,这些代理机构从事招募被投资企业管理团队成员或者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等主管人员的工作;(5)股票经纪人,除了企业上市及售出股权方面的服务,股票经纪公司还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融资服务;(6)其他专业服务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还需要财产或房地产等方面的代理商和顾问、基金托管方、信息技术服务商、专业培训机构、养老金和保险精算顾问、风险顾问、税务以及审计事务所等其他专业机构的服务。中介服务机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他们帮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募集资金、为需要资金的企业和基金牵线搭桥,还为投资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表现进行评估,中介服务机构的存在降低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关各方的信息成本。 私募股权投资的操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活动总的来说可分为四个阶段: ⒈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 ⒉投资决策 ⒊投资管理 ⒋投资退出四个阶段 每个阶段有细化到许多操作实务,比如第一个阶段项目寻找与项目评估具体又包括1、项目来源 2、项目初步筛选 3、尽职调查 4、价值评估等内容。 不同于大多数其他形式的资本,也不同于借贷或上市公司股票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理或管理人为企业带来资本投资的同时,还提供管理技术、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其他的增值服务,是一项带着战略投资初衷的长期投资,当然其运作流程也会是一个长期持久的过程。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海外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基本一致,即基金经理通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后,将资金投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并且管理和控制所投资的公司使该公司最大限度地增值,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后撤出资金,收回本金及获取收益。其投资运作基本都是按照一系列的步骤完成的,从发现和确定项目开始,然后经历谈判和尽职调查,确定最终的合同条款、投资和完成交易,并通过后续的项目管理,直到投资退出获得收益。当然,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不同,在工作流程上会稍有差异,但基本大同小异。 1.寻找项目 私募股权投资成功的重要基础是如何获得好的项目,这也是对基金管理人能力的最直接的考验,每个经理人均有其专业研究的行业,而对行业企业的更为细致的调查是发现好项目的一种方式。另外,与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联系以及广大的社会人际网络也是优秀项目的来源之一,如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专业的服务机构,都可能提供很多有价值的信息。当然,通常最直接的方式是获得由项目方直接递交上来的商业计划书。在获得相关的信息之后,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联系目标企业表达投资兴趣,如果对方也有兴趣,就可进行初步评估。 2.初步评估 项目经理认领到项目后,正常情况下应在较短期内完成项目的初步判断工作。项目经理在初步判断阶段会重点了解以下方面:注册资本及大致股权结构(种子期未成立公司可忽略)、所处行业发展情况、主要产品竞争力或盈利模式特点、前一年度大致经营情况、初步融资意向和其他有助于项目经理判断项目投资价值的企业情况。初步判断是进一步开展与公司管理层商谈以及尽职调查的基础。在初步评估过程中,需要与目标企业的客户、供货商甚至竞争对手进行沟通,并且要尽可能地参考其他公司的研究报告。通过这些工作,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会对行业趋势、投资对象所在的业务增长点等主要关注点有一个更深入的.认识。 3.尽职调查 通过初步评估之后,投资经理会提交《立项建议书》,项目流程也进入了尽职调查阶段。因为投资活动的成败会直接影响投资和融资双方公司今后的发展,故投资方在决策时一定要清晰地了解目标公司的详细情况,包括目标公司的营运状况、法律状况及财务状况。尽职调查的目的主要有三个:发现问题,发现价值,核实融资企业提供的信息。 在这一阶段,投资经理除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来验证目标公司的财务数据、检查公司的管理信息系统以及开展审计工作外,还会对目标企业的技术、市场潜力和规模以及管理队伍进行仔细的评估,这一程序包括与潜在的客户接触,向业内专家咨询并与管理队伍举行会谈,对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它还可能包括与企业债权人、客户、相关人员如以前的雇员进行交谈,这些人的意见会有助于投资机构作出关于企业风险的结论。 4.设计投资方案 尽职调查后,项目经理应形成调研报告及投资方案建议书,提供财务意见及审计报告。投资方案包括估值定价、董事会席位、否决权和其他公司治理问题、退出策略、确定合同条款清单等内容。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项目企业的出发点和利益不同,双方经常在估值和合同条款清单的谈判中产生分歧,解决分歧的技术要求很高,需要谈判技巧以及会计师和律师的协助。 5.交易构造和管理 投资者一般不会一次性注入所有投资,而是采取分期投资方式,每次投资以企业达到事先设定的目标为前提,这就构成了对企业的一种协议方式的监管。这是降低风险的必要手段,但也增加了投资者的成本。在此过程中不同投资者选择不同的监管方式,包括采取报告制度、监控制度、参与重大决策和进行战略指导等,另外,投资者还会利用其网络和渠道帮助企业进入新市场、寻找战略伙伴以发挥协同效应和降低成本等方式来提高收益。 6.项目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是指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市场上出售以收回投资并实现投资的收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是私募股权投资环节中的最后一环,该环节关系到其投资的收回以及增值的实现。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高额收益,而退出渠道是否畅通是关系到私募股权投资是否成功的重要问题。因此,退出策略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者在开始筛选企业时就需要注意的因素。 从寻找项目开始到退出项目结束,完成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项目的全过程。在现实生活中,投资机构可能同时运作几个项目,但基本上每个项目都要经过以上几个流程。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管理公司及其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二)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七)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八)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第九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拟任基金管理人前只获准募集的基金,基金合同已经生效,或者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自返还全部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及其利息之日起已满六个月; (九)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第三章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进行备案,备案证明中有的显示备案编号有的没有编号,这是什么原因?
不好说 因为协会本身并不是一个专业机构 他只是一个民间机构 所以很多东西很有可能是他们审核的时候力度不同导致的 这个其实不用在意 因为既然能正常备案 就证明对他们来说至少算是通过的 认可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 ),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洋细的规定。
【答案】:C2016年,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出台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对募集机构的禁止性行为以及募集媒介渠道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