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发展阶段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答案】:CC项,1997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发展阶段。A,B项属于行业平稳发展基创新探索阶段的成就与表现。D项属于行业快速发展阶段的成就与表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经登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地报送基金管理人、从业人员以及管理基金的有关信息。基金业协会应当根据规定,及时将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的诚信信息录入诚信档案。第二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应当定期汇总分析私募基金的有关情况,建立与中国证监会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私募基金的相关信息。第二十八条 中国证监会有权自行或者授权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等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其采取责令改正、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权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 )是基金管理公司最核心的一项业务。A.证券投资基金业务B.受托资产管理业务
【答案】:A考点:掌握基金管理人的概念、资格、职责、更换条件、业务范围。见教材第四章第二节,P132。
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
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1、证券投资可以为基金公司提供承销、交易、经纪、咨询等服务,帮助基金公司发行、管理、销售基金产品,从中收取佣金或费用。2、证券投资可以为基金公司提供融资融券等服务,帮助基金公司增加投资的杠杆和效率,从中收取利息或费用.3、证券投资可以与基金公司进行合作或竞争,开发或推广各自的投资产品和服务,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资产管理计划等,从中获取收益或市场份额。说明基金管理公司与证券投资基金的关系复杂而密切的,也有互帮互利,互相竞争的关心。
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是( )。A.社保基金理事会B.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C【解析】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蜀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负责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是( )。 A.社保基金理事会B.证券投资基金
【答案】:C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护基金公司”)于2005年8月30日注册成立。保护基金公司是负责保护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国有独资公司。
( )对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答案】:BB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故选B。
( )对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答案】:B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如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调查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u2219【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u2219【公布日期】2007.02.02u2219【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u2219【施行日期】2007.02.02u2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u2219【时效性】现行有效u2219【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3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现将有关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各机构作为联系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承担并不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紧紧抓住提高投资者素质这一宗旨,使投资者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二、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基金。明确基金产品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个股风险,分享投资成果。基金投资者依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同时承担投资亏损的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基金投资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选择不同类别的基金要承担不同的风险,也获得相应的收益。一般来讲,获取收益的可能性越大,承担的风险也越大。二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自己。投资者应对自己的投资目的有清醒的认识,要从自己的年龄和收入、所能承担的风险和期待的收益等方面出发,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首先,要注意分散投资。要在银行、保险、资本市场中合理配置资产。其次,要注重产品选择与风险承受能力和理财目标相匹配。第三,要注意选择优秀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应该选择产品风格稳定、持股集中度和换手率较低、信息透明度较高、注重投资者教育的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第四,要注重选择入市时机。避免在市场过度炒作时做出非理性的投资决策。三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市场。明确基金的价值决定于其投资标的物的价值,是由其投资标的的基本面决定的。要通过对投资理论的介绍,让投资者了解对上市公司基本面进行评价的各种方法。评价上市公司的基本面,除考虑市盈率指标外,还要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现金流状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等诸多因素。四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发展历史。资本市场和基金市场的发展历史告诉我们,没有只涨不跌的资本市场,也没有稳赚不赔的金融产品,以投机的方式参与市场的投资者,其承受的投资损失可能越大,恢复本金所花费的时间也可能更长。基金是长期理财工具,而不是短期炒作的发财工具。五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其主要价值应该体现在成熟的投资理念、专业化的研究方法、良好的治理结构、标准化的产品、严格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严格的外部监管和信息披露制度等等。让广大投资者应该充分意识到,公司所宣传的业绩一般不可能代表未来的收益,对那些片面宣传、不充分揭示风险、做误导广告的基金管理公司要保持高度的警惕。三、开展投资者教育的具体形式和方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具体形式应该丰富多彩,形式多样,喜闻乐见。宣传内容应该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容易传播。投资者专项教育活动应该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鼓励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切忌形式主义,流于表面,大起大落和一哄而起。各机构要强化投资者教育的相关责任,结合自身特点,综合利用多种宣传方式进行投资者教育,例如电视、报刊、网络、宣传材料、户外广告等等;区分不同类别投资者,进行市场细分和定位,根据具体的特点和要求,重点突出地展开工作,内容应该涵盖而不局限于基金产品特性、收益、风险的宣传和教育;最后,合理的将产品推介、持续培训和持续营销相结合。四、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保障机制各机构应严格按照“全面计划,系统部署、循序渐进、点面结合、持之以恒”的基本原则,将投资者教育工作基础化、系统化、正规化、经常化。中国证券业协会应组织编写投资者教育的宣传材料,在主流媒体进行公益广告宣传;组织地方证券业协会有层次的开展投资者教育;通过公开宣传,严厉打击非法基金传销,维护会员机构的合法权益;定期对会员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巡检和指导。各基金管理公司必须从管理费用中提取充足的费用作为投资者教育基金,专项用于投资者教育工作费用列支。此项费用不得用于产品经营销售、公司形象宣传等其它用途。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投资者服务中心建设,保证足够的人员配置,保持沟通渠道的顺畅高效,及时解答投资者的疑问。基金管理公司还须明确年度投资者教育工作计划,认真实施具体方案,并留存相关工作记录,以备监管部门评估。各基金销售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完善投资者服务中心的建设,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作统一标准的宣传推介材料和《风险提示函》,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完善客观有效的基金风险评价体系,加强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介,真实准确地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鼓励基金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主动要求投资者确认阅知《风险提示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二月二日 ¥5百度文库VIP限时优惠现在开通,立享6亿+VIP内容立即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人民法院电子音像出版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u2219【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u2219【公布日期】2007.02.02u2219【文 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u2219【施行日期】2007.02.02u2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u2219【时效性】现行有效u2219【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第 1 页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3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
( )对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答案】:B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可知,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对证券投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我国规定的证券法不包括( ) A. 金融债券 B. 政府债券 C. 证券投资基金券 D. 商业汇票
我国规定的证券法不包括商业汇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八条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投资者在购买证券或者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证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向其销售证券、提供服务。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哪几种类型
证券投资基金类型如下: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保本基金、分级基金、QDII基金、LOF基金。下面对其中的几种进行介绍。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主要以债券为投资对象。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债券基金的波动性通常要小于股票基金,因此常常被投资者认为是收益、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保本基金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保证的基金。保本基金的投资,会利用较小比例的资产(风险资产)从事高风险投资,而将较大比例的资产从事固定收益投资,保证了基金大部分资产的安全性,而达到所谓的“保本”作用。QDII基金QDII是在我国人民币没有实现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安排。QDII基金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拓宽了境内投资者的投资渠道,使投资者能够真正实现自己的资产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配臵,在分散风险的同时充分享受全球资本市场的成果。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股票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挂牌股票,是指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在新三板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票。第三条 申请募集投资挂牌股票的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相应投研能力,配备充足的投研人员。第四条 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基金类别应当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第五条 基金财产仅限于投资精选层股票。所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自调出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投资该股票,并应当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加强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选择流动性良好的精选层股票进行投资,并审慎确定投资比例。2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用公允估值方法对挂牌股票进行估值,并妥善留存相关估值数据和依据。基金所投资挂牌股票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且面临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可基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履行相应程序后启用侧袋机制。第八条 基金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挂牌股票总额、挂牌股票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报告期内持有的挂牌股票明细。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显著位置,明确揭示基金投资挂牌股票及其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风险揭示书,并要求投资者以纸质或电子形式确认其了解产品特征。风险揭示书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基金风险特征等内容。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会同销售机构认真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做好基金产品风险评级、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识别、投资者教育等工作。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投资挂牌股票,应当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严禁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及其他不正当的交易活动。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针对挂牌股票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股票筛选标准,做好制度、技术系统等准备工作。3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拨、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业务中的职责,建立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基金托管人应当加强对基金投资挂牌股票的监督、核查和风险控制,发现基金管理人相关投资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十四条 本指引实施前已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准予注册的基金,基金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投资精选层股票的,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投资精选层股票。第十五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基金分类的困难性?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科学合理的基金分类至关重要,但在实际工作中对基金进行统一的分类并非易事。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基金产业为不断满足投资者的需要,基金产品创新的步伐从未停止,没有一种分类方法能够满足所有的需要,各种分类方法之间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重合与交叉。 为统一基金分类标准,一些国家常常由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出面制定基金分类的统一标准。如美国投资公司协会依据基金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的不同,将美国的基金分为33类。不过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分类标准往往不够精细,无法满足投资者的实际投资需要。因此,尽管存在不同的分类标准,投资者仍会借助一些基金评级公司的基金分类进行实际的投资操作。 随着我国基金品种的日益丰富,在原先简单的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划分的基础上,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首次将我国的基金类别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基本类型。 希望高顿网校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更多证券从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我国对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主要包括有哪些?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监管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监管依据2013年2月17日修订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首先,对于销售机构的监管包括: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其次,对于宣传推介资料的监管范围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海报、户外广告;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不包括( )。
【答案】:C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A项符合);(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B项符合);(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D项符合);(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017年)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列关于独立董事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辛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哪几种类型呢?
股票型基金是指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股票型基金是指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基金。股票型基金的目标是追求长期资本增值。与其他类型的基金相比,股票型基金具有更高的风险,但预期收益更高。债券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经营管理办法》,债券基金是指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基金。债券基金的波动性通常小于股票基金,因此投资者通常将其视为收益和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根据《公开发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混合基金是指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和债券基金规定的基金。一般来说,根据资产配置的不同,混合型基金可分为部分股权基金、部分债务基金、股权债务余额基金、灵活配置基金等。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根据中国证监会基金类别分类标准,货币市场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混合型基金以股票和债券为投资对象,通过对不同资产类别的投资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成长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较少考虑当期收益的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股票。收入基金是指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的基金。主要投资于稳定收益证券,如大型市场蓝筹股、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平衡基金是一种兼顾资本增值和当期收益的基金。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不固定,可根据发展需要增发,投资者也可赎回。赎回价格等于当前资产净值减去手续费。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代销机构-在职研究生网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依法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2017年真题)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下列关于独立董事的描述中,正确的是( )。
【答案】:D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1)公司及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2)公司和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3)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4)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辛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三章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立的基金,应当委托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行政上、财务上相互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对方兼任任何职务。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二)实收资本不少于80亿元;(三)有足够的熟悉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四)具备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资产的条件;(五)具备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二)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价格;(五)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六)出具基金业绩报告,提供基金托管情况,并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七)基金契约、托管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托管人的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对不同基金分别设置帐户,实行分帐管理。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一)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四)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第二十二条 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无新任基金托管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第二十三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必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第二十四条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二)主要发起人经营状况良好,最近3年连续盈利;(三)每个发起人实收资本不少于3亿元;(四)拟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最低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五)有明确可行的基金管理计划;(六)有合格的基金管理人才;(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第二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基金管理业务;(二)发起设立基金。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运用基金资产投资并管理基金资产;(二)及时、足额向基金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三)保存基金的会计帐册、记录15年以上;(四)编制基金财务报告,及时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五)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每一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六)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职责。开放式基金的管理人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一)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二)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三)代表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四)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第二十八条 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经批准后,原任基金管理人方可退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无新任基金管理人承接的,该基金应当终止。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维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竞争秩序,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第三条 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其他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机构,不得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六条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等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具有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系统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及时汇划到账;(二)从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机构安全接收交易结算数据;(三)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相关业务机构的系统安全对接;(四)依法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第十条 申请人的基金托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和相关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营业场所相对独立,配备门禁系统;(二)能够接触基金交易数据的业务岗位有单独的办公场所,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三)有完善的基金交易数据保密制度;(四)有安全的基金托管业务数据备份系统;(五)有基金托管业务的应急处理方案,具备应急处理能力。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中国银监会:(一)申请书;(二)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专项验资报告;(三)设立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证明文件,确保部门业务运营完整与独立的说明和承诺;(四)内部机构设置和岗位职责规定;(五)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和执业人员基本情况,包括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材料,拟任执业人员名单、履历、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专业培训及岗位配备情况;(六)关于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有关条件的报告;(七)关于基金清算、交割系统的运行测试报告;(八)办公场所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设计方案和安装调试情况报告;(九)基金托管业务备份系统设计方案和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能力测试报告;(十)相关业务规章制度,包括业务管理、操作规程、基金会计核算、基金清算、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内控与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从业人员管理、保密与档案管理、重大可疑情况报告、应急处理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所需的规章制度;(十一)开办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计划书;(十二)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应当会签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中国银监会应当自收到会签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中国银监会作出予以核准决定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共同签发批准文件,并由中国证监会颁发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在作出核准决定前,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审查:(一)以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审查申请材料的内容;(二)联合对商业银行拟设立基金托管部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的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五条 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办理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在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学公允。在基金托管协议中,还应当对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协作等职责进行详细约定。第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一)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需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二)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资金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15年以上;(三)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第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结算协议,依法承担作为市场结算参与人的相关职责。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签订结算协议或者在基金托管协议中约定结算条款,明确双方在基金清算交收及相关风险控制方面的职责。基金清算交收过程中,出现基金财产中资金或证券不足以交收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督促基金管理人积极采取措施、最大程度控制违约交收风险与相关损失,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核算,对各类金融工具的估值方法予以定期评估。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重大错误或者估值出现重大偏离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报告义务。第二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基金托管协议,对基金定期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有关基金财务报告等信息及时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就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变动等重大事项发布临时公告。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制定基金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风格、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当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者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应当依法履行通知基金管理人等程序,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持续跟进基金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义务。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督促基金管理人及时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基金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有关收益分配约定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发现基金收益分配有违规失信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第二十三条 对于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等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依法履行对外披露与报告义务。第二十四条 基金托管人在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后,不得长期不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在从事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非法手段垄断市场,不得违反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托管的基金财产委托他人托管。第二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基金托管规模、产品类别、服务内容、业务处理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定基金托管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方法。基金托管费用的计提方式和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列示。 第二十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针对基金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基金托管人应当每年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或者由托管人内部审计部门组织,针对基金托管法定业务和增值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与实施情况,开展相关审查与评估,出具评估报告。第二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处理预案制度,对发生严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或者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妥善处理。第二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健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完善信息管理及保密制度,加强对基金托管部门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及投资基金等相关活动的管理。基金托管部门的从业人员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托管业务发展及其风险控制的需要,不断完善托管业务信息技术系统,配置足够的托管业务人员,规范岗位职责,加强职业培训,保证托管服务质量。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依法采取措施,确保基金托管和基金销售业务相互独立,切实保障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第三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境外资产托管人开展境外资产托管业务的,应当对境外资产托管人进行尽职调查,制定遴选标准与程序,健全相关的业务风险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加强对境外资产托管人的监督与约束。第三十二条 基金托管人在法定托管职责之外依法开展基金服务外包等增值业务的,应当设立专门的团队与业务系统,与原有基金托管业务团队之间建立必要的业务隔离,有效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取消基金托管资格,给予警告、罚款,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 未取得基金托管资格擅自从事基金托管业务的,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下列信息报送义务:(一)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二)基金托管业务运营情况报告;(三)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年度评估报告;(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六条 当基金托管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一)基金托管部门的设置发生重大变更;(二)托管人或者其基金托管部门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三)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四)托管人及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司法机关调查;(五)涉及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六)与基金托管业务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对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提供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议记录、报表、凭证和其他资料,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二)询问相关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检查基金托管业务系统;(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措施。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后,应当向被检查的基金托管人出具检查结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资料。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可以暂停其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对直接负责的基金托管业务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行政监管措施。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可以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依法给予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依法给予罚款,可以并处暂停或者撤销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一)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二)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整改验收的;(三)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第四十一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条件与程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2日起施行。2004年11月29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分类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答案】:B按照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封闭式基金收益分配应( )。 A.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答案】:ABC解析本题所要考核的知识点是封闭式基金的利润分配。A、B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所以,A、B项正确。C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所以,C项正确。D项:封闭式基金当年利润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然后才可进行当年分配。所以,D项错误。所以,本题答案为ABC。
以下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规定的是( )。
【答案】:D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向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基金分红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D,EADE 【解析】一般银行系统对非货币基金默认为现金分红,货币基金默认为红利再投资。选项BC说反了。
根据201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类型包括( )。
【答案】:A、B、C、D、E《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二)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三)基金扩募;(四)延长基金合同期限;(五)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六)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八)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九)基金募集期延长;(十)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十一)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1年内变更超过50%;(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十三)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十五)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十六)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十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十八)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十九)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二十)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二十一)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二十二)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二十三)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二十四)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二十五)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二十六)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二十七)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的住所和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合同文本未载明《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合同必备条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管部门是如何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监管的?
你好,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确保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作为行业主管机关,对证券投资基金实施严格的监管。主要内容包括:(1)制定法规。1997年11月,中国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实施准则,对基金契约、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从业人员管理等进行严格的规范,为基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规环境。(2)资格审查。对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机构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认定、资格年检、资格核销等内容,通过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建立,保证基金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如: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设立、商业银行的基金托管资格实行审批制。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对基金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资格审查与认定。根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人员必须通过专门的考试并具备任职资格,才能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此外,中国证监会还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对其员工进行持续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3)信息披露监管。制订严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作了明确规定,要求基金严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项临时公告义务。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净值周报、季报、中报和年报;当发生可能对基金投资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基金管理人、托管人还须进行临时公告。目前,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体系已与国际惯例基本接轨。(4)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管理人实行现场与非现场检查,全面、动态地把握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对基金运行中出现的违规活动及时处罚、曝光,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以规范基金运作,保护投资人权益。(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内控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措施,对基金管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规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与其股东在人员、资产和运作等方面严格独立;严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的运用范围;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执行有效的、高标准的业务规程;基金投资要有科学的研究、决策、执行程序;防范内幕交易和不当关联交易等风险;基金管理人内部设立独立于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员拥有充分的监察稽核权力,专职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各项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情况。(6)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对托管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实施严格监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基金行业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规范经营和持续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从基金管理费或者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第三条 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弥补因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操作错误或因技术故障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失,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用途。风险准备金不足以赔偿上述损失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使用其他自有财产进行赔偿。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风险准备金提取、投资运作、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 风险准备金的提取、管理与使用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每月从基金管理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管理费收入的10%。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1%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管理基金资产净值的1%。第六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每月从基金托管费收入中计提风险准备金,计提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托管费收入的2.5%。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可以不再提取。风险准备金余额高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基金托管人可以申请转出部分资金,但转出后的风险准备金余额不得低于上季末托管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第七条 中国证监会可根据对基金管理人的综合评价结果,要求综合评价较低、风险较为突出的基金管理人提高风险准备金的计提比例或一次性补足一定金额的风险准备金。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选定一家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开立专门的风险准备金账户(以下简称风险准备金专户),用于风险准备金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与其他类型账户混用,不得存放其他性质资金。 商业银行基金托管人不得在本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户。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风险准备金专户及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划转等程序告知相关基金托管人。相关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于每月划付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用的同时,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划入相应的风险准备金专户。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 基金托管人发生需要使用风险准备金的情形时,应当经相关基金管理人复核后,交由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办理。基金托管人应在使用风险准备金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并在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运营情况季度报告中予以说明。第十一条 风险准备金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或强制执行的,风险准备金存管银行以及相关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当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由此影响风险准备金的使用或者风险准备金减少的,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足。第十二条 风险准备金属特定用途资金,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占用、挪用或借用。第三章 风险准备金的投资运作第十三条 在保证安全性与流动性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可以对已提取的风险准备金进行自主投资管理或开展一定形式的委托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应遵循分散化组合投资原则,事先约定各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等限制。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风险准备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品种。风险准备金专户应当保持不低于风险准备金总额10%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基金托管人风险准备金的投资管理活动在符合所在行业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参照上述要求执行。第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投资管理产生的各类投资损益,应纳入风险准备金管理。风险准备金投资运作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和税收,可以由风险准备金承担。
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基金分红的说法正确的是 ( )
【答案】:A,D,E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根据基金的契约内容,以现金形式分配至少90%的基金净收益,并且每年至少一次。基金分红分为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两种形式。一般银行系统对非货币基金默认为现金分红,货币基金默认为红利再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及时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五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六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九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审慎经营规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审查以要件齐备和内容合规为基础,以充分的信息披露和投资者适当性为核心,以加强投资者利益保护和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标。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第五条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的募集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最近一年内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失信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立案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察,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五)最近一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注册基金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治理结构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者,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六)招募说明书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所需的重要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简明、易懂、实用,符合投资者的理解能力。 (七)有符合基金特征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有明确的投资者定位、识别和评估等落实投资者适当性安排的方法,有清晰的风险警示内容; (八)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技术系统准备充分,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情形;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自被行政受理时点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即需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基金申请材料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申请材料受理后,相关内容不得随意更改。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 )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答案】:C《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
重点辅导:第十章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体系
本章要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原则和手段;熟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申请的核准、监管方式和监管内容;了解证券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在监管上的分工和监管内容;了解基金自律性管理的组织机构以及监管的方式与内容;熟悉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和基金投资的管理。 了解基金管理公司涉及的审批事项;熟悉基金管理公司的日常监管内容;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审批原则;熟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监管的内容;了解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熟悉对证券投资基金与交易行为日常监管的内容。 了解基金高管人员资格管理的重要性;熟悉我国基金高管人员的资格审批与日常监管;熟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从事基金代销业务机构的资格审批;熟悉从事基金注册等级机构的资格审批;了解基金代销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日常监管。 熟悉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条件;了解担任基金托管人的审批程序;了解基金托管人的日常监管内容。 第一节、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目标、原则与手段 (一)基金监管的目标 1.维护社会公众特别是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保证基金市场的公平、效率和透明。 3.降低系统性风险。 4.推动基金业的发展。 (二)基金监管的原则 1. 依法监管原则。一切金融监管行为都必须合法进行,基金监管也不能例外。 2.“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3.监管与自律并重原则。 4.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原则。 (三)基金监管的手段 基金管理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管,一般通过以下手段: 1.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监管的基本手段,法律手段就是国家通过制定和颁发法律、条例、规定等形式,对基金的各个方面进行规范。法律手段的特点是规范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 2.经济手段。政府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的经济手段是指政府通过各种经济杠杆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监督和管理投资业,使其稳定、健康的运作和发展。 3.行政手段。指对投资基金的监管机构凭借上下级领导关系和管理权限大小的划分,由行政部门系统组织发布的指令、计划、通知、规定以及方针政策等形式,自上而下的对投资基金市场运行进行监管的一种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设立申请 目前,我国的基金监管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和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国务院明确规定,除对基金托管人的资格核准及监管工作须由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负责外,中国证监会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机关。各地证券监管部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当地的基金市场履行监管职责。基金业的行业自律管理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证券交易所则在对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履行一线监管的职责。 (一)对设立申请的核准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严格的标准,从严审核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同时,严格进行开业审核,将现场验收结果作为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开业的必要条件;证监会还建立了基金业务培训制度和内容涵盖法律、基金、证券、金融的考试考核制度,从严选拔合格、称职的候选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 (二)基金监管的主要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监管主要有非现场监控和现场检查两种方式: 1.非现场监控。 非现场监控主要通过分析报备材料的方式来实现。为能及时、全面、动态把握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中国证监会制定了完整的报备材料制度。基金托管人须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基金持有人名册和对管理公司的监督报告等材料;管理公司须定期报送监察稽核报告、基金运作报告、公司财务与自有资金运用情况报告等;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还须不定期地就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和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不定期地讲基金信息披露内容、更新后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资料及其脱离原单位人事关系的证明文件、以及基金的有关银行存款账号、证券账号、基金专用交易席位号和证券经营机构名称等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是中国证监会监管基金运作的重要手段。中国证监会通过现场检查,更深入地了解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以及基金的运作状况。现场检查分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两种。每季度进行一次的现场检查,侧重基金运作、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基金托管人和管理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不定期的检查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或接获的举报,由有关业务部门组织人员及时进行。 中国证监会还对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实行年检制度,并把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高管人员的年度考核列入年检内容。年检是对基金托管人、管理公司以及基金运作进行的全面现场检查。 3.基金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包括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以及对证券投资基金行为的监管等。 (1)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 对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主要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应符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应符合相关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符合有关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机构设置、技术配备及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应符合有关规定等。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引导证券投资基金的长期投资理念,保障基金投资人和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金评价机构对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进行评价并通过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适用本办法。 基金评价机构仅通过非公开形式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的,不适用本办法。但该机构应当与使用基金评价结果的对象签订协议,禁止对方对结果进行公开引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评价业务,包括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开展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评级是指基金评价机构及其评价人员运用特定的方法对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进行综合性分析,并使用具有特定含义的符号、数字或文字展示分析结果的活动。 公开形式指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电脑终端、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短信等形式,向非特定对象发布基金评价结果。第四条 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长期性原则,即注重对基金的长期评价,培育和引导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不得以短期、频繁的基金评价结果误导投资人; (二)公正性原则,即保持中立地位,公平对待所有评价对象,不得歪曲、诋毁评价对象,防范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 (三)全面性原则,即全面综合评价基金的投资收益和风险或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单一指标做为基金评级的唯一标准; (四)客观性原则,即基金评价过程和结果客观准确,不得使用虚假信息作为基金评价的依据,不得发布虚假的基金评价结果; (五)一致性原则,即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保持一致,不得使用未经公开披露的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 (六)公开性原则,即使用市场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使用公开披露信息以外的数据。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评价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评价机构和评价人员第六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严格的基金评价机构自律规则、执业规范、入会标准和入会程序。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0个工作日内或开始从事基金评价业务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会公示的要求向协会提请办理入会手续。第七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在加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后1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书面材料进行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基金评价机构基本情况;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从事基金评价业务人员和业务主要负责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件及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四)完整的基金评价理论基础、标准、方法的说明; (五)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流程; (六)诚信承诺书;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第八条 基金评价机构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有足够熟悉基金及其评价业务的专业人员;有完善、系统的评价标准、方法以及严谨的业务规范。第九条 基金评价机构的内部控制应当促进基金评价业务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作: (一)具有可靠的基金信息采集制度,并对信息数据库进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 (二)具有确定的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并据此建立和维护信息分析处理系统; (三)建立和执行严格的校正和复核程序,保证评价结果的客观准确; (四)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程序的公开披露制度,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披露; (五)建立和执行严格规范的文档制度,妥善保留业务数据、工作底稿和相关文件; (六)建立基金评价标准、方法和作业程序的检讨评估制度,保证基金评价业务的一致性; (七)建立基金评价结果发布制度和程序,保证发布的基金评价结果符合相关业务规范的要求。
根据2013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基金销售机构类型包括( )。
【答案】:A、B、C、D、E《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本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规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第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第六条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第七条 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第九条 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第十条 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修订)
第一章 总 则一、修改背景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第72号令,下称《销售办法》)自2011年10月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基金销售机构多元化、专业化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截止目前,基金销售机构涵盖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独立销售机构等四类型机构,已有190家机构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销售办法》实施以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数量从原先的1家增加到了6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则从无发展到了现在的19家。新的基金销售机构类型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基金销售业务模式和理念,促进了基金销售机构间的差异化竞争,为行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随着基金行业的不断创新发展,原《销售办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新形势不相适应,需要及时调整。比如,基金销售机构类型需要进一步扩展,以满足不同类型投资者的理财需求和机构发展需要;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愈趋完善、监管手段愈趋丰富的情况下,可以对基金销售机构准入环节的诚信合规要求进行调整,以促使更多具有专业理财产品销售和客户服务能力的机构进入基金销售领域;有一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分支机构通过多年的业务积累,从内部管控、人员配备等方面均具备独立开展基金销售的能力,但是受限于基金管理人只能与基金销售机构总部签订销售协议的规定限制,无法其贴近市场的优势以更好的为投资人服务。与此同时,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的颁布实施、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下放至证监会派出机构实施等,也对《销售办法》的修改提出了要求。二、修改思路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考虑对《销售办法》作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满足和适应行业发展需要,主要内容有: (一)将《销售办法》明确为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规范。 (二)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实行注册制,同时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注册、基金销售机构持续动态监管等事项的实施主体调整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不再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三)扩大基金销售机构类型,推进期货公司、保险机构等参与基金销售业务,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和监管要求进行明确。 (四)对各类基金销售机构具有符合资质要求人员的数量进行明确,国有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城商行、农商行以及期货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独立销售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保险代理公司等具有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此外,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满足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应有一名以上人员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质的要求。 (五)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因受到行政处罚而被限制申请资格的判断标准进行调整,将其所受行政处罚区分为“重大处罚”和“一般处罚”,对限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范围限定于“重大处罚”。具体执行中,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机构所受行政处罚的“重大处罚”与“一般处罚”区分标准和实施程序为:首先依据做出处罚部门区分标准来执行;其次,若做出处罚部门无明确标准对其性质进行区分的,由申请主体提请相关部门作出书面说明;最后,若做出处罚部门既无明确标准又不做出书面说明的,则可由律师依据相关法律原则出具法律意见,就申请主体所受处罚是否属于“重大处罚”做出判断说明。 (六)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没有挪用客户资产/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的时间要求由原先的2年提高到3年。 (七)取消对独立销售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称、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限制要求,以适应其拓展业务范围参与其他金融产品销售的需求。 (八)取消只有基金销售机构总部方可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的限制,支持符合条件的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售协议并办理基金的销售业务。 (九)取消基金销售人员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要求,为下一步保险机构经纪人参与基金销售业务预留政策空间。 (十)进一步加强对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开展过程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2012)
一、第六条修改为:“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二、第十二条修改为:“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第三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指定网站应当无偿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信息披露服务。第四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规则披露基金信息。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等;根据基金信息披露活动中存在的技术问题,直接做出或授权指定机构做出规范解答。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信息披露一般规定第六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 (三)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基金募集情况;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八)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十)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十一)临时报告;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十四)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十五)澄清公告; (十六)清算报告;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七条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八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九条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当为人民币元。第三章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第十条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二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第四章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第十三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一)准入条件方面的区别 所谓基金综合托管业务是指券商围绕证券经纪业务延伸提供的产品备案、交易系统、估值核算等综合性的服务,虽然此类服务也属于一种“托管”业务,但并非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基金托管业务。 券商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必须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取得证监会许可取得的基金托管资格后,才能对外开展基金托管业务。而开展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对净资产、是否设立有专门的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数等方面都没有硬性要求,最为明显的许可准入门槛即为证券经纪业务资格。 (二)法律关系方面的区别 在基金托管业务范围内的投资者与管理人及托管人之间是信托关系,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时承担双重受托责任;在不选择托管的情况下, 私募基金 可以委托资产保管机构代为安全保管基金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和资产保管机构之间是委托 代理 关系。 (三)基金业协会为规范基金综合托管业务发展出台新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针对实践中存在混淆基金托管业务与基金综合托管业务的情况,2016年11月15日基金业协会发布了《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其中首次全面梳理了私募基金服务行业的业务类别,在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基础上新增了基金募集、投资顾问、资产保管和附属服务业务,明确定义了各类业务边界。 很多投资者在购买私募基金时,都会有一个疑虑:私募基金可以不托管吗?在此,可以肯定的回答您:私募基金是可以不托管的,但必须在基金合同中完善私募基金的财产安全制度。 律师 365温馨提醒广大投资者,在选择私募基金投资时,为了资金的安全,还是选择有托 管制 度的私募基金为好。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基金销售机构是指基金管理人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的其他机构。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就其参与基金销售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其他基金服务机构包括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第三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基金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销售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基金投资人的交易结算资金,涉及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监督的机构不得将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是指由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等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归集的,在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之间划转的基金申购(认购)、赎回、现金分红等资金。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基金销售人员进行资格管理。基金销售机构及基金销售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销售机构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办理其募集的基金产品的销售业务。商业银行(含在华外资法人银行,下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并取得相应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二)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三)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四)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五)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六)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八)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五)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三)最近3年没有挪用客户保证金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三)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国务院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四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二)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四)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五)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六)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七)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八)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九)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五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专业从事基金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销售,其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者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二)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三)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企业合伙人符合本办法规定;(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六)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第十六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企业法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最近3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七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其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从事证券、基金或者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者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二)最近3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三)最近3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四)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五)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六)最近3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第十八条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更新材料。第十九条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注册申请,并进行审查,作出注册或不予注册的决定。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内部控制完善,经营稳定,有较强的持续经营能力,能有效控制分支机构风险;(二)最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符合规定的办公场所、业务人员、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五)拟设立的分支机构有明确的职责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六)拟设立的分支机构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人;(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时已经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上述条件。第二十二条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股东或者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在变更前将变更方案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10人或者分支机构经营期间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少于2人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调整至规定要求。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备案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持续动态监管。对于不符合基金销售机构资质条件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予改正的,取消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第二十三条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机构基本信息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定期更新。第二十四条 基金销售机构合并分立,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按下述原则管理:(一)基金销售机构新设合并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新公司未完成注册前,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新公司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二)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存续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存续方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在存续方完成注册前,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部分终止,存续方6个月内仍未完成注册的,被合并方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终止;(三)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且被合并方不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被合并方分支机构(网点)符合基金销售规范要求后,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要求备案,同时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基金销售机构吸收合并,合并方和被合并方均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合并方应当按照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的相关要求将系统整合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五)基金销售机构分立的,新公司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向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部分终止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办理销户、赎回、转托管转出等业务,不得办理开户、认购、申购等业务。第三章 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第二十五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确保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安全、及时、高效的划付。第二十六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选择具备下列条件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一)有安全、高效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的信息系统。该信息系统应当具有合法的知识产权,且与合作机构及监管机构完成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二)制订了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七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商业银行为基金销售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应当根据商业银行从事支付结算服务的价格收取相关费用。商业银行收取超出支付结算服务费用的,应当与基金销售机构签订销售协议,并提供基金销售相关服务,履行基金销售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 从事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的支付机构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且公司基金销售支付结算业务账户应当与公司其他业务账户有效隔离。第二十九条 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可以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开立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时,应当就账户性质、账户功能、账户使用的具体内容、监督方式、账户异常处理等事项以监督协议的形式与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做出约定。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者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用于归集、暂存、划转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的专用账户。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监督机构是指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流转过程中,对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开立、使用销售账户的行为和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承担监督职责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条 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的启用、变更和撤销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账户开立人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作为其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第四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者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其他基金销售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基金销售业务和合规的高级管理人员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第三十四条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第三十五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6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二)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三)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四)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第三十七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对于推介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等需要模拟历史业绩的,应当采用我国证券市场或者境外成熟证券市场具有代表性的指数,对其过往足够长时间的实际收益率进行模拟,同时注明相应的复合年平均收益率;此外,还应当说明模拟数据的来源、模拟方法及主要计算公式,并进行相应的风险提示;(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或者摘取自基金定期报告。第三十八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三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的,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四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全文)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代销机构第七条 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销售。第八条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第九条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机、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七)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八)公司及其主要分支机构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部门的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二)最近两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三)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四)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一条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九)项和第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两千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二)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代销业务,并具备从事两年以上基金业务或者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三)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四)最近三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第十二条 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至第(七)项、第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以及第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组织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范围;(二)主要出资人是依法设立的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的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三十人,且不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 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受理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申请进行评审。第十六条 依法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批准文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分发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包括:(一)公开出版资料;(二)宣传单、手册、信函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三)海报、户外广告;(四)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及其他音像、通讯资料;(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八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审查,出具是否有异议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二)预测该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代销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管理的基金;(五)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词语;(六)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可以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但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一年以上但不满十年的,应当登载自合同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的,还应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基金合同生效十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十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第二十一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二)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三)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基金业绩和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应当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第二十二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该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第二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对不同基金的业绩进行比较,应当使用可比的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和比较期间,并且有关数据来源、统计方法应当公平、准确,具有关联性。第二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第二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并使投资人在阅读过程中不易忽略,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第二十六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含有基金获中国证监会核准内容的,应当特别声明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该基金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第四章 基金销售费用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费率标准。第二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百分之五。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但费率不得超过申购金额的百分之五。认购费和申购费可以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也可以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赎回,应当收取赎回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赎回费率不得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百分之五,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投资人的认购金额、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在赎回时缴纳认购费或者申购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适用不同的认购、申购费率标准。(节选)考研政策不清晰?同等学力在职申硕有困惑?院校专业不好选?点击底部官网,有专业老师为你答疑解惑,211/985名校研究生硕士/博士开放网申报名中:https://www.87dh.com/yjs2/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2020)
第一章 总 则一、落实中美经贸协议,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银行在华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 (一)取消基金托管银行必须为法人的限制 删除《托管办法》附则条文“本办法适用境内法人商业银行及境内依法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中“法人”的表述;允许外国银行在华分行净资产等财务指标按照境外总行计算。 (二)引进优质外国银行 明确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强化配套风险管控机制 明确外国银行分行的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并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中约定总行履行的各项义务;要求外国银行总行根据分行托管规模,建立相应的流动性支持机制。二、完善监管安排,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 (一)完善基金托管人净资产准入标准 为有效保证申请人抗风险能力,在现行规则对基金托管人20亿元净资产和结算参与人400亿元净资产要求的基础上,将托管和结算分开,将基金托管人净资产要求调整为200亿元。 (二)强化监管要求与责任追究 结合近年来监管实践,强化托管人风险管理要求:一是加强对基金托管业务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以承包、转委托等方式开展基金托管业务。二是强化持续合规要求等。三是丰富行政监管措施种类,明确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行政监管措施。三、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申请材料优化审批程序 简化申请材料并优化审批程序,删除审核环节对申请人筹建情况的现场检查安排,改为“先批后筹”。 四、统一商业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5号)整合并入《托管办法》,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从事托管业务统一适用,同时废止《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第五条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基金托管机构第八条 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二)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部门设置能够保证托管业务运营的完整与独立; (三)基金托管部门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定条件,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拟从事基金清算、核算、投资监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等业务的执业人员不少于8人,并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其中,核算、监督等核心业务岗位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托管业务从业经验; (四)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的条件; (五)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基金托管部门有满足营业需要的固定场所、配备独立的安全监控系统; (七)基金托管部门配备独立的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包括网络系统、应用系统、安全防护系统、数据备份系统; (八)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九)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国银行分行申请基金托管资格,净资产等财务指标可按境外总行计算;其境外总行应当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具备良好的国际声誉和经营业绩,近3年基金托管业务规模、收入、利润、市场占有率等指标居于国际前列,近3年长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适用本办法。 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在境外的注册登记、变更、终止以及开展业务活动等事项,应当遵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对境外市场状况、法律法规、监管环境等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综合考虑自身财务状况、公司治理情况、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水平、对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能力、发展规划等因素,全面评估论证,合理审慎决策。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不得违反反洗钱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条 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依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境外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跨境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加强监管信息交流和执法合作,督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依法履行对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建立完备的外汇资产负债风险管理系统,依法办理外汇资金进出相关手续。第七条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当与其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以及风险控制指标、从业人员构成等情况相适应,符合审慎监管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 (一)最近3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因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规定被采取监管措施,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二)拟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未建立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或者该国家或者地区相关金融监管机构未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签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6亿元,持续经营应当原则上满2年。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应当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良好,具备对子公司的出资能力且全资设立,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除外。第十条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二)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 (三)拟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章程(草案); (四)符合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条件的说明; (五)与境外子公司、参股经营机构之间防范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相关措施安排及说明; (六)能够对境外子公司和参股经营机构有效管理的说明,内容应当包括对现有境内子公司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安排及实施效果,拟对境外子公司的管控安排,拟对境外参股经营机构相关表决权的实施机制等; (七)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协议(如适用);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至少包括: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外汇资金来源的说明,境外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名称、组织形式、管理架构、股权结构图、业务范围、业务发展规划的说明,主要人员简历等; (九)与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沟通情况的说明;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决议或其他相关决议通过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备案情况说明,关于公司资本充足情况、风险控制指标模拟测算情况说明及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第二项至第九项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现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子公司或者参股经营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远程培训是必须参加的吗
1、不是,参加过现场培训的就不用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属于什么法律效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是由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行政法规,属于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的规定,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制定的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其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相关参与者具有约束力,并能够在法律纠纷中作为依据和证据。
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
依据 《证券法》和《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执业守则》的相关规则 ,"基金销售人员该当 具有 从事基金销售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术 ,并依据 有关规则 获得 协会认可的证券从业资格"。"基金销售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中从事宣传推介基金、出售 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相关活动的人员"。(以上文字援用 自“早该训练平台”) 2019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成立,成为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平行的独立法人社团。2019年6月1日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新《基金法》)正式施行 ,规则 基金从业人员该当 具有 基金从业资格,并授权基金业协会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养训练 。 为实在 实行 新《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基金业协会积极推进 各项考试准备 职业 ,于2019年7月启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8月组织考试。 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标准 运作是扩展 基金规模、维护 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疾速 开展 ,基金销售渠道不时 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添加 。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与投资者接触,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程度 和执业素质的提升 关系到我国基金业的全体 服务程度 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安康 开展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方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则 ,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该当 首先参与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获得 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考试分数 四年有效;已经过 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经过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考生可依据 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为进一步完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知识框架体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品德 与业务标准 考试大纲》、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和科目三《股权投资基金(含创业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试大纲》进行了修订(详见基金协会官网),现予发布。 新版教学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第二版)、《股权投资基金》即日出版发行。自2019年11月份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全国统考开始,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将运用 新版教学材料 和修订后的考试大纲组织考试。这是关于 2019年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的解答。116
(2017年真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基金委托人的相关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答案】:D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基金托管人的,由中国证监会核准。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是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证券投资基金的委托人与受益人的区别
受益人就是委托人,也叫持有人。 基金当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投资人,即基金单位或受益凭证的持有人,所以投资人又是受益人和委托人和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本金受偿权、收益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及参与持有人大会表决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负责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的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指依据“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机构,在我国通常由取得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1.持有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关系。 基金持有人是一般的社会投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基金管理人是由职业投资专家组成的专门经营者,是依法成立的法人。 2.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经营与监管的关系。基金管理人由投资专家组成,负责基金资产的经营,本身绝不实际接触和拥有基金资产;托管人由主管机关认可的金融机构担任,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依据基金管理机构的指令处置基金资产,并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法规。 3.持有人与托管人之间的关系。 持有人与托管人的关系是委托与受托的关系,也就是说,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资产委托给基金托管人管理。
(2017年真题)关于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是( )。
【答案】:D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目前,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人数限制如下:(1)公司型基金:有限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2)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3)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
(2016年)()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答案】:A2003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知识要点资产配置的含义、原因、目标及步骤
(一)资产配置的含义 资产配置是指根据投资需求将投资资金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配,通常是将资产在低风险低收益证券与高风险高收益证券之间进行分配。 (二)资产配置管理的原因 资产配置是投资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也是决定投资组合相对业绩的主要因素。一方面,在半强势有效市场环境下,投资目标的信息、盈利状况、规模、投资品种的特征,以及特殊的时间变动因素对投资收益有影响,可以通过分析和组合减少风险,因此资产配置能起到降低风险提高收益的作用。另一方面,随着投资领域从单一资产扩展到多资产类型、从国内市场扩展到国际市场,单一资产投资方案难以满足投资需求,资产配置的重要意义与作用逐渐凸显出来,它可以帮助投资人降低单一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三)资产配置的目标 从目前的投资需求看,资产配置的目标在于以资产类别的历史表现与投资人的风险偏好为基础,决定不同资产类别在投资组合中的比重,从而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消除投资人对收益所承担的不必要的额外风险。 (四)资产配置的基础步骤 资产配置的过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明确投资目标和限制因素。通常考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偏好、流动性需求、时间跨度要求,并考虑市场上实际的投资限制操作规则、税收等问题,确定投资需求; 2.明确资本市场的期望值。这一步骤包括利用历史数据与经济分析来决定你对所考虑资产在相关持有期间内的预期收益率,确定投资的指导性目标。 3.确定有效资产组合的边界。这一步骤是指找出在既定风险水平下可获得预期收益的资产组合,确定风险修正条件下投资的指导性目标。 4.寻找的资产组合。这一步骤是指在满足你面对的限制因素的条件下,选择最能满足你的风险收益目标的资产组合,确定实际的资产配置战略。 5.明确资产组合中包括哪能几类资产。通常考虑的几种主要资产类型有货币市场工具即现金、固定收益证券、股票、不动产、贵金属等,确定具体的资产配置。
如果我考过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能一起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和基金从业资格证吗?
1.如果考过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职能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投资基金是证券从业资格里面的科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用的是另外的教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两者不一样。基金从业资格证考试科目为"基金销售基础"一科。2.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证券资格是进入证券行业的必备证书,是进入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大型企业集团、财经媒体、政府经济部门的重要参考,因此,参加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是从事证券职业的第一道关口,证券从业资格证同时也被称为证券行业的准入证。该考试时间由证券协会每年统一确定,资格考试已全部采用网上报名,采用全国统考、闭卷方式对学员进行考核。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为提高基金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中国证券业协会定于从2008年9月开始举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就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证券投资基金知识特点,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实行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资产,由基金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 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 所募集的资金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 基金合同与招募说明书是基金设立的两个重要法律文件。与股票、债券不同(它们是直接投资工具), 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一方面, 以股票、债券等金融证券为投资对象;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购买基金份额的方式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称为“共同基金”,在英国和香港称为“单位信托基金”,在欧洲称为“集合投资基金(计划)”,在日本和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1、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基金托管人、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托管费、管理费,并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 4、严格监管、信息透明。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5、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1、 反应的经济关系不同。 股票所有权关系;债券是债权债务关系, 基金是信托关系。 2、 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有价证券。 3、 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股票高风险高收益,债券低风险低收益, 基金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 基金与存款的差异: 1、性质不同。 基金是收益凭证,基金管理人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存款是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的责任。 2、收益与风险特征不同。 基金投资风险较大。 3、信息披露程度不同。 基金管理人必须定期公布基金的信息;银行吸收存款后不需要披露信息。 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的运作活动从基金管理人的角度看,分为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后台管理。 依据所承担的职责与作用,基金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市场服务机构、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1、基金当事人。 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②基金管理人是基金产品的募集者和管理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 在我国,基金管理人只能由能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③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 我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2、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①基金销售机构。 目前可申请从事基金代理销售的机构主要包括,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②基金销售支付机构 基金销售支付机构是指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投资人之间的货币资金转移活动的商业银行或者支付机构。 ③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份额的登记过户、存管和结算等业务活动的机构。 ④基金估值核算机构 基金估值核算机构是指从事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及相关信息披露等业务活动的机构。 ⑤基金投资顾问机构 按照约定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人等服务对象提供基金以及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产品的投资建议,辅助客户做出投资决策,并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业务活动。 ⑥基金评价机构 对基金投资收益和风险或者基金管理人管理能力进行的评级、评奖、单一指标排名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评价活动。 ⑦基金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 提供基金业务核心应用软件开发、信息系统运营维护、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和基金交易电子商务平台等的业务活动。 ⑧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 3、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①基金监管机构。为了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对基金活动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 ②基金自律组织。 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基金行业自律组织是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等行业组织成立的同业协会。 ;
现在杭州哪家书店有卖2011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基金的教材?
杭州的话,可以去这几个书店看看:浙江证券业协会 杭州市天目山路310号6楼 0571-87960795 0571-85068379 0571-85068375 陈炯先 韩泉甫财通证券杭州解放路营业部 杭州市解放路111号 0571-87925139 0571-87925139 陈洁财通证券杭州文二路营业部 杭州市文二路328号财通证券5楼营销部 0571-56765869 0571-56886132 杨波财通证券杭州湖墅南路营业部 杭州市湖墅南路草营巷中华保险大楼4楼 0571-56755602 0571-88390963 张磊也可去卓越网、当当网购买。就找下面这些:都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的1、教材 中国证券业协会(编制) 2、考试辅导丛书 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编写组(编制)
证券投资基金与有价证券有什么区别
相同点:1、都是发起人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证明持有人拥有权的票面凭证2、基金、股票、债券都是有价证券,对它们的投资均为证券投资不同点:1、投资者地位不同股票持有人是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债券的持有人是债券发行人的债权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权利;基金单位的持有人是基金的受益人,体现的是信托关系。2、收益情况不同基金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而债券的收益是确定的。一般情况下,基金收益比债券高。债券有规定的利率,可获得固定的利息;而股票的股息红利不固定,一般视公司的经营情况而定。3、投资方式不同与股票、债券的投资者不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的投资者不再直接参与有价证券的买卖活动,不再直接承担投资风险,而是由专家具体负责投资方向的确定、投资对象的选择。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证券投资基金起源于19世纪60年代的英国。迄今为止,它大致经过了产生、发展和普及性发展三个阶段。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社会化的理财工具,起源于英国。1868年,当时的英国经过第一次产业革命之后,工商业发展速度快,殖民地和贸易遍及世界各地,社会和个人财富迅速增长。由于国内资金积累过多,投资成本日渐升高,于是,许多商人便将私人财产和资金纷纷转移到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海外市场进行投资,以谋求资本的增值。但由于投资者缺乏国际投资知识,对海外的投资环境缺乏应有的了解,加上地域限制和语言不通,无力自行管理。在经历了投资失败、被欺诈等惨痛教训之后,人们便萌发了集合众多投资者的资金,委托专人经营和管理的想法,并得到了英国政府的支持。 因此,1868年英国成立的“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 (TheForeignAnd ColonialGovemmentTmst)组织在美国《泰晤士报》刊登招股说明书,公开向社会个人发售认股凭证,这是公认的设立最早的投资基金。该基金以分散投资于国外殖民地的公司债为主。其投资地区,远及南北美洲、中东、东南亚和意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国,投资总额 48万英镑。该基金与股票类似,不能退股,亦不能将基金单位兑现,认购者的权益仅限于分红和派息两项。因为其在许多方面为现代基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金融史学家将其视为证券投资基金的雏形。 另一位投资信托的先驱者是苏格兰人富来明,1873年,富来明创立了“苏格兰美国投资信托”,开始计划代替中小投资者办理新大陆的铁路投资。 1879年英国股份有限公司法公布,投资基金脱离了原来的契约形态,发展成为股份有限公司式的组织形式。 证券投资基金的初创阶段,主要投资于海外实业和债券,在类型上主要是封闭式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1921年至20世纪70年代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阶段。1921年4月美国设立了第一家证券投资基金组织——“美国国际证券信托基金” (TheIntemation·alSecuritiesTmstofAmerican),标志着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中的“英国时代”结束而 “美国时代”开始。1924年3月21日,“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设立,意味着美国式证券投资基金的真正起步。这一基金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公司型开放式投资基金。 与英国模式相比美国模式具有三个基本特点:①证券投资基金的组织体系由原先英国模式的契约型改为公司型;②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制度由原先英国模式中的封闭式改为开放式;③证券投资基金的回报方式由原先英国模式中的固定利率方式改为分享收益一分担风险的分配方式。 目前,在全球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占主导地位。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在世界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中,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资产总值上占半数以上; 第二,基金运作相对规范,公司型基金占据主导地位; 第三,基金种类多,金融创新层出不穷; 第四,允许在主发起的养老金计划和个人税收优惠储蓄计划将公墓的共同基金作为投资工具,这是推动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普及性发展 20世纪40年代以后,各发达国家的政府也认识到证券投资基金的重要性以及在金融市场的作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对证券投资基金加强监管的同时,也为证券投资基金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极大推动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80年代以后,证券投资基金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及性发展。 目前,证券投资基金在全球的发展主要有以下特征: 1.证券投资基金的数量、品种和规模增长很快,在整个金融市场乃至国民经济中占据了重要地位。 来源多智教育 2.证券投资基金的增长与金融市场呈正相关发展。 3.证券投资基金发展成为一种国际性现象。 4.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5.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从国际经验看,证券投资基金之所以对投资人有较大的吸引力世纪并且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发展迅速,主要原因是: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中的专业管理、制衡机制、组合投资等特征,有利于分散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并能够给投资人以稳定的回报,从而使投资人认可并选择这一投资工具。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对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对市场的支撑力度大。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对金融产品创新、社会分工和社会稳定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种类?
1、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作资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2、按基金的组织方式分类: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按基金运作方式分类: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按投资目标分类:成长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平衡型基金。3、按投资标的分类:债券基金、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型基金;按投资理念分类:主动型基金、被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4、按资本来源和流向分类:国内基金、国际基金、离岸基金、海外基金。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有何区别?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 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 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 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 债券有哪些异同
一、基金与股票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二、基金与债券的关系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三者之间的比较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基金管理公司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即具有资格的银行)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然后共担投资风险、分享收益。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股票价格的波动性较大,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债券可以给投资者带来较为确定的利息收入,波动性也较股票要小,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基金投资于众多金融工具或产品,能有效分散风险,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的分类
1.契约型基金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在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契约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2.公司型基金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公司形态组成的,该基金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资金,一般投资者则为认购基金而购买该公司的股份,也就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凭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资收益。这种基金要设立董事会,重大事项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公司型基金的特点是:基金公司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公司本身依法注册为法人,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是委托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公司来经营与管理;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也与一般股份公司类似,设有董事会和持有人大会,基金资产由公司所有,投资者则是这家公司的股东,承担风险并通过股东大会行使权利。3.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契约性基金是依照基金契约组建,信托法是其设立的依据,基金本身不具有法律资格。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2)资金的性质不同。契约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基金份额筹集起来的信托财产;公司型基金的资金是通过发行普通股票筹集的公司法人的资本。(3)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后成为基金契约的当事人之一,投资者既是基金的委托人,即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资金委托给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营运,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基金的股票后成为该公司的股东。因此,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管理基金资产的权力,而公司型基金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享有管理基金公司的权力。(4)基金的营运依据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契约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基金公司章程营运基金。由此可见,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法律依据,组织形态以及有关当事人扮演角色上是不同的。但对投资者来说,投资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并无多大区别,它们的投资方式都是把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按照基金设立时所规定的投资目标和策略,将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众多的金融产品上,获取收益后再分配给投资者。从世界基金业的发展趋势看,公司型基金除了比契约型基金多了一层基金公司组织外,其他各方面都与契约型基金有趋同化的倾向。 1.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集到这个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又称为固定型投资基金。基金单位的流通采取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办法,投资者日后买卖基金单位都必须通过证券经纪商在二级市场上进行竞价交易。封闭式基金的期限是指基金的存续期,即基金从成立起到终止之间的时间。决定基金期限长短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基金本身投资期限的长短,一般如果基金目的是进行中长期投资(如创业基金)的,其存续期就可长一些,反之,如果基金目的是进行短期投资(如货币市场基金),其存续期可短一些。二是宏观经济形势,一般经济稳定增长,基金存续期可长一些,若经济波浪起伏,则应相对地短一些。当然,在现实中,存续期还应考虑基金发起人和众多投资者的要求来确定。基金期限届满即为基金终止,管理人应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资金进行清产核资,并将清产核资后的基金净资产按照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公正合理的分配。如果基金在运行过程中,因为某些特殊的情况,使得基金的运作无法进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提前终止。提前终止的一般情况有:(1)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改变使得该基金的继续存在为非法或者不适宜;(2)管理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无新的管理人承继的;(3)托管人因故退任或被撤换,无新的托管人承继的;(4)基金持有人大会上通过提前终止基金的决议。2.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在设立基金时,发行基金单位的总份额不固定,可视投资者的需求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市场状况和各自的投资决策,或者要求发行机构按现期净资产值扣除手续费后赎回股份或受益凭证,或者再买入股份或受益凭证,增持基金单位份额。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抽回资金,实现变现的要求,开放式基金一般都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这虽然会影响基金的盈利水平,但作为开放式基金来说,这是必需的。3.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区别(1)期限不同。封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封闭期,通常在5年以上,一般为10年或15年,经受益人大会通过并经主管机关同意可以适当延长期限。而开放式基金没有固定期限,投资者可随时向基金管理人赎回基金单位。(2)发行规模限制不同。封闭式基金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其基金规模,在封闭期限内未经法定程序认可不能再增加发行。开放式基金没有发行规模限制,投资者可随时提出认购或赎回申请,基金规模就随之增加或减少。(3)基金单位交易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在封闭期限内不能赎回,持有人只能寻求在证券交易场所出售给第三者。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则可以在首次发行结束一段时间(多为3个月)后,随时向基金管理人或中介机构提出购买或赎回申请,买卖方式灵活,除极少数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作名义上市外,通常不上市交易。(4)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计算标准不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单位除了首次发行价都是按面值加一定百分比的购买费计算外,以后的交易计价方式不同。封闭式基金的买卖价格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常出现溢价或折价现象,并不必然反映基金的净资产值。开放式基金的交易价格则取决于基金每单位净资产值的大小,其申购价一般是基金单位资产值 加一定的购买费,赎回价是基金单位净资产值减去一定的赎回费,不直接受市场供求影响。(5)投资策略不同。封闭式基金的基金单位数不变,资本不会减少,因此基金可进行长期投资,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能有效在预定计划内进行。开放式基金因基金单位可随时赎回,为应付投资者随时赎回兑现,基金资产不能全部用来投资,更不能把全部资本用来进行长线投资,必须保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在投资组合上需保留一部分现金和高流动性的金融商品。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来看,开放式基金已成为世界投资基金的主流。世界基金发展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从封闭式基金走向开放式基金的历史。 1.成长型基金成长型基金是基金中最常见的一种,它追求的是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基金管理人通常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信誉度较高、有长期成长前景或长期盈余的所谓成长公司的股票。成长型基金又可分为稳健成长型基金和积极成长型基金。2.收入型基金收入型基金主要投资于可带来现金收入的有价证券,以获取当期的最大收入为目的。收入型基金资产成长的潜力较小,损失本金的风险相对也较低,一般可分为固定收入型基金和股票收入型基金。固定收入型基金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债券和优先股,因而尽管收益率较高,但长期成长的潜力很小,而且当市场利率波动时,基金净值容易受到影响。股票收入型基金的成长潜力比较大,但易受股市波动的影响。3.平衡型基金平衡型基金将资产分别投资于两种不同特性的证券上,并在以取得收入为目的的债券及优先股和以资本增值为目的的普通股之间进行平衡。这种基金一般将25%~50%的资产投资于债券及优先股,其余的投资于普通股。平衡型基金的主要目的是从其投资组合的债券中得到适当的利息收益,与此同时又可以获得普通股的升值收益。投资者既可获得当期收入,又可得到资金的长期增值,通常是把资金分散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平衡型基金的特点是风险比较低,缺点是成长的潜力不大。 1.债券基金债券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债券比例须在80%以上。由于债券的年利率固定,因而这类基金的风险较低,适合于稳健型投资者。通常债券基金收益会受货币市场利率的影响,当市场利率下调时,其收益就会上升;反之,若市场利率上调,则基金收益率下降。除此以外,汇率也会影响基金的收益,管理人在购买非本国货币的债券时,往往还在外汇市场上做套期保值。2.股票基金股票基金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股票比例须在60%以上。股票基金的投资目标侧重于追求资本利得和长期资本增值。基金管理人拟定投资组合,将资金投放到一个或几个国家,甚至是全球的股票市场,以达到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目的。投资者之所以钟爱股票基金,原因在于可以有不同的风险类型供选择,而且可以克服股票市场普遍存在的区域性投资限制的弱点。此外,还具有变现性强、流动性强等优点。由于聚集了巨额资金,几只甚至一只基金就可以引发股市动荡,所以各国政府对股票基金的监管都十分严格,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基金购买某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防止基金过度投机和操纵股市。3.货币市场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的一种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通常被认为是无风险或低风险的投资。其投资对象一般期限在一年内,包括银行短期存款、国库券、公司债券、银行承兑票据及商业票据等。通常,货币基金的收益会随着市场利率的下跌而降低,与债券基金正好相反。4、混合型基金混合基金主要从资产配置的角度看,股票、债券和货币的投资比例没有固定的范围。 1、主动型基金一般主动型基金以寻求取得超越市场的业绩表现为目标。其基金管理者一般认为证券市场是无效的,存在着错误定价的股票。2、被动型基金(指数型基金)一般选取特定的指数成份股作为投资的对象,不主动寻求超越市场的表现,而是试图复制指数的表现。其投资管理者认为,市场是有效的,投资者不可能超越市场。 1.国内基金它是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一般而言,国内基金在一国基金市场上应占主导地位。2.国际基金它是基金资本来源于国内但投资于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基金。由于各国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不平衡性,因而在不同国家会有不同的投资回报,通过国际基金的跨国投资,可以为本国资本带来更多的投资机会以及在更大范围内分散投资风险,但国际基金的投资成本和费用一般也较高。国际基金有国际股票基金、国际债券基金和全球商品基金等种类。3.离岸基金它是基金资本从国外筹集并投资于国外金融市场的基金。离岸基金的特点是两头在外。离岸基金的资产注册登记不在母国,为了吸引全球投资者的资金,离岸基金一般都在素有“避税天堂”之称的地方注册,如卢森堡、开曼群岛、百慕大等,因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个人投资的资本利得、利息和股息收入都不收税。4.海外基金它是基金资本从国外筹集并投资于国内金融市场的基金。利用海外基金通过发行受益凭证,把筹集到的资金交由指定的投资机构集中投资于特定国家的股票和债券,把所得收益作为再投资或作为红利分配给投资者,它所发行的受益凭证则在国际著名的证券市场挂牌上市。海外基金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形式,一些资本市场没有对外开放或实行严格外汇管制的国家可以利用海外基金。除了上述几种类型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还可以按募集对象不同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按投资货币种类不同分为美元基金、英镑基金、日元基金等;按收费与否分为收费基金和不收费基金;按投资计划可变更性分为固定型基金、半固定型基金、融通型基金;还有专门支持高科技企业、中小企业的风险基金;因交易技巧而著称的对冲基金、套利基金以及投资于其他基金的基金中基金等等。 1.指数基金(被动型基金)指数基金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出现的新的基金品种。为了使投资者能获取与市场平均收益相接近的投资回报,产生了一种功能上近似或等于所编制的某种证券市场价格指数的基金。其特点是:它的投资组合等同于市场价格指数的权数比例,收益随着当期的价格指数上下波动。当价格指数上升时基金收益增加,反之收益减少。基金因始终保持当期的市场平均收益水平,因而收益不会太高,也不会太低。指数基金的优势是:第一,费用低廉,指数基金的管理费较低,尤其交易费用较低。第二,风险较小。由于指数基金的投资非常分散,可以完全消除投资组合的非系统风险,而且可以避免由于基金持股集中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第三,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中,指数基金可获得市场平均收益率,可以为股票投资者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第四,指数基金可以作为避险套利的工具。对于投资者尤其是机构投资者来说,指数基金是他们避险套利的重要工具。指数基金由于其收益率的稳定性和投资的分散性,特别适用于社保基金等数额较大,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资金投资。2、ETF(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的一种特殊类型,它综合了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优点,投资者既可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同时,又可以像封闭式基金一样在证券市场上按市场价格买卖ETF份额,不过,申购赎回必须以一揽子股票换取基金份额或者以基金份额换回一揽子股票。由于同时存在证券市场交易和申购赎回机制,投资者可以在ETF市场价格与基金单位净值之间存在差价时进行套利交易。套利机制的存在,使得ETF避免了封闭式基金普遍存在的折价问题 。3、LOF(上市开放式基金)LOF,英文全称是Listed Open-Ended Fund,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也就是上市型开放式基金发行结束后,投资者既可以在指定网点申购与赎回基金份额,也可以在交易所买卖该基金。不过投资者如果是在指定网点申购的基金份额,想要上网抛出,须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同样,如果是在交易所网上买进的基金份额,想要在指定网点赎回,也要办理一定的转托管手续。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已经开通的基金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在场内认购的LOF不需办理转托管手续,可直接抛出。4、QDII基金QDII(国内机构投资者赴海外投资资格认定制度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QDII)制度由香港政府部门最早提出,与CDR(预托证券)、QFII(国外机构投资者到内地投资资格认定制度,即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一样,将是在外汇管制下内地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权宜之计,以容许在资本账项目未完全开放的情况下,国内投资者往海外资本市场进行投资。5.黄金基金黄金基金是指以黄金或者其他贵金属及其相关产业的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其收益率一般随贵金属的价格波动而变化。6.衍生证券基金衍生证券基金是指以衍生证券为投资对象的证券投资基金,主要包括:期货基金,期权基金和认购权证基金。由于衍生证券一般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因此,投资这种基金的风险较大,但预期的收益水平比较高。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有哪些异同
一、基金与股票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二、基金与债券的关系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证券投资基金与股票,债券有哪些异同
一、基金与股票的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投资受益凭证。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两者是有区别的。 1、反映的关系不同。股票反映的是所有权关系,而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股票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与收益状况不同。股票的收益是不确定的,其收益取决于发行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股票有较大风险。证券投资基金采取组合投资,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分散风险,风险小于股票,收益也较股票稳定。 4、投资回收方式不同。股票没有到期日,股票投资者不能要求退股,投资者如果想变现的话,只能在二级市场出售。开放式基金的投资者可以按资产净值赎回基金单位,封闭式基金的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赎回基金单位,如果想变现,只能在交易所或者柜台市场上出售,但存续期满投资者可以得到投资本金的退让。 二、基金与债券的关系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工商企业等机构直接向社会借债筹措资金时,向投资者发行,并且承诺按一定利率支付利息并按约定条件偿还本金的债权债务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与债券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反映的关系不同。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 2、在操作上投向不同。债券是融资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实业,是一种直接投资方式。而证券投资基金是信托工具,其集资主要投向有价证券,是一种间接投资方式。 3、风险、收益不同。债券的收益一般是事先确定的,其投资风险较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高于债券,收益也高于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状况比债券高,比股票小。
证券投资基金有哪些特点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征:1.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2.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3.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成本低的优势。4.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和分散风险的优势。5.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很强的流动性。扩展信息:(1)集体财务管理和专业管理。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在基金中,委托基金管理人共同投资,体现了集合理财的特点。通过汇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积少成多,有利于发挥基金的规模优势,降低投资成本。基金经理管理和操作投资。基金经理一般都有大量的专业投研人员和强大的信息网络,可以更好的全方位跟踪分析证券市场。把资金交给基金经理管理,让中小投资者也能享受到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2)组合投资,分散风险。为了降低投资风险,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必须以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使“组合投资、分散风险”成为基金的一大特色。“组合投资与风险分散”的科学性已被现代投资科学所证明。中小投资者因为资金量小,一般无法通过购买不同的股票来分散投资风险。基金一般买几十种甚至上百种股票。投资者买基金相当于用很少的钱买了一篮子股票。一些股票下跌造成的损失可以用其他股票上涨的利润来弥补。因此,您可以充分享受组合投资和分散风险的好处。(3)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的所有者。投资者共担风险,共享利润。本基金的投资收益扣除基金承担的费用后的盈余全部归基金投资人所有,按各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只能按规定收取一定的托管费和管理费,不参与基金收益的分配。(4)监管严格,信息透明。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基金投资的信心,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行业实施严格监管,严厉打击各类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迫使基金进行更加充分的信息披露。在这种情况下,严格监管和信息透明成为该基金的一个突出特点。(5)独立保管,确保安全。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投资运作,不处理基金财产本身的保管事宜。基金财产的保管由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托管人负责。这种相互制约和监督的制衡机制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了重要的保护。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实现持续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统称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合规管理。 本办法所称合规,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和执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 本办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制定和执行合规管理制度,建立合规管理机制,防范合规风险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因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或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而使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采取监管措施、给予纪律处分、出现财产损失或商业信誉损失的风险。第三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合规管理应当覆盖所有业务,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层级子公司和全体工作人员,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第四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树立全员合规、合规从管理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是公司生存基础的理念,倡导和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培育全体工作人员合规意识,提升合规管理人员职业荣誉感和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第五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以下简称协会)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合规管理工作实施自律管理。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第六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 (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第七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会决定本公司的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审议批准合规管理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年度合规报告; (三)决定解聘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决定聘任、解聘、考核合规负责人,决定其薪酬待遇; (五)建立与合规负责人的直接沟通机制; (六)评估合规管理有效性,督促解决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八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监事会或者监事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合规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发生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第九条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 (三)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 )修订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答案】:C2012年12月修订通过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对基金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2021年真题)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以下属于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行使的权利是( )。
【答案】:B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诉讼,基金合同约定其他权利。
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包括哪些
【答案】A、B、C【答案解析】除A、B、C三项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还包括:(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3)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5)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6)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7)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D项属于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C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017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不包括( )。
【答案】: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6)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不包括( )。
【答案】:A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1,依法筹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分额持有人大会;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基金托管人,是下列机构中的( )。
【答案】:D在我囯,基金托管人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担任。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 )人。
【答案】:B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金应当想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活动的是( )。
【答案】:B目前我国的基金主要可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国债、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 公司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