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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与监管的原因是什么

2023-05-16 14:51:52
来投吧

1、我国金融业实行的是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架构。这种格局是在长期实践中探索形成的,符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现状,应当予以坚持。

2、在国际上,主要的经济体也都大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由金融子公司实行分业经营。正如刚才我在第一个问题里给大家作的简要介绍,这种制度框架的安排,使股权结构和组织架构更加简单、明晰、可识别,有利于更好地隔离风险,加强集团整体公司治理和风险管控,也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要求。

3、金控办法的实施,实际上是对当前我国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的完善和补充。在人民银行发布的金控办法中,都有明确的一些表述。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统一的股权投资与管理,其控股的金融机构经营具体金融业务,坚持分业经营。人民银行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对金融控股公司实施整体监管。金融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实施分业监管。从这些表述中大家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金控办法》的实施不改变我国现行金融业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是对现行格局的完善和补充。人民银行也将与相关部门建立跨部门工作机制,加强监管协作与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动金融控股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谢谢。

应答时间:2021-12-20,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余辉
  1、分业监管体制的概念: 实行分业监管,对不同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分别成立专门监管机构进行监管。分业的监管机构除中央银行外,还有专门的证券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银行监管机构。我国属于分业监管体制。
   2、中国之所以实行分业监管/经营,与我国金融实际有关。我国是一个大国,各种金融遍及全国,数量众多,机构以万记,从业人员几百万人,由一家管理确实有困难。 分业监管,相对各家机构来说任务比较单纯,监管比较深入、细致。有利于被监管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更好地发挥金融资本的效能。一句话,对加强微观金融监管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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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分业经营?

问题1:什么是分业经营?问题2:分业经营是什么意思?分业经营通常指法律规定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相分离,或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及其他具有投资性质的金融业务相分离的经营体制。美国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是世界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形成的主要标志,该法所规定的分业经营原则也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根据这个著名的法案,商业银行禁止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公众的储蓄,甚至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间建立交叉董事关系也是禁止的。该法案的第16、20、21和32条构成了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防火墙”。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后,美国又相继颁布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法案,逐渐强化和完善了相应的规定,加强了对银行业和证券业分业经营的管制,逐步形成了金融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并为日本等许多国家效仿。根据分业经营体制本身的制度构造,我们不难发现,其优点包括:(1)专业化经营。其在专业领域内的效率与服务要高于混业银行或混业性金融机构。专业化金融机构在单一业务领域内可以集中资金、人力与经验,并有可能在其行业内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从而也能够实现一定的规模效益。(2)避免利益冲突。这实际上是分业经营的最大优势所在。一方面有助于金融机构本身避免陷入风险过高的关联业务之中,另一方面也保护了公众的利益。分业经营显然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其最大缺陷在于:(1)风险集中。由于经营业务单一,各专业性金融机构对外部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动相当敏感,而且面临较大的竞争压力。(2)规模效率低。由于各专业性金融机构业务分离,其资源或信息不能共享,资金流动性低,难以形成规模经济。
2023-05-16 12:51:371

分业经营有什么优缺点

优点1、加强业务水平,促进客户关系,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2、避免了不必要的竞争摩擦与企业经营之间内部竞争协调难题.3、保证安全,在金融业务方面单向启动,思路清晰,安全性高.4、减少金融危机爆发,为金融业稳步发展奠定基础.缺点1、既然避免了经营者之间的竞争摩擦,经营中经营滞后,创新度不高.2、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互补,很难推动业务发展.3、国际竞争地位优势疲劳.
2023-05-16 12:51:441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原因

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在承保手续、订立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行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本公司不同的保险业务,都是违反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5-16 12:52:001

为什么说分业经营是中国现阶段金融发展的现实选择

  金融的分业或混业,本身并没有优劣之分,这也是金融分业制度能够产生的原因,一个国家或一个经济究竟是采用分业制度还是混业制度,只是一种特定经济情况下的利弊权衡,这种权衡会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我们现在所执行的分业制度,应该说是与当前中国经济中的一些现实条件分不开的。  (一)风险控制  风险控制是分业经营制度最主要的原因,也是分业制度的出发点和优势所在,中国证券市场仅仅发展了十年时间,市场始终处于不成熟状态,而二级市场几年来动辄百分之几百的年换手率和年振幅,显示市场投机气氛浓厚,整体风险较大,因此,防范风险成为了中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历史经验表明,金融风险往往有在不同金融机构之间迅速传染的倾向,从切断金融风险传播链条的角度出发,分业经营所设置的金融防火墙仍是迄今最直接和有效的办法。  (二)法律环境滞后  与金融业同时起步的中国金融法治建设一样处于不成熟期,虽然以《证券法》、《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建成,但它们共同具有的粗线条的特点要求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而目前的这些配套法规在完备性和立法质量上还亟待提高。在立法滞后的同时,中国的司法效率低下已是不争事实,司法效率低下直接制约中国金融业所处的整体法律环境。  法制环境是风险控制最重要的制度保证,美国之所以能够在60多年后重拾混业经营的政策,与其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在金融立法领域几十年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中美两国在金融法律环境上的差距,正是两种金融业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  (三)监管能力不足  中国的金融监管采用分别监管制,银行、保险、证券各有其监管机关,如果实现混业制度,中国现有的监管能力将受到考验。各监管机构间权利和职责的划分、监管任务的协调、监管信息的共享等问题都难有一个妥善的保证。因此,从监管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给监管机构一个适应混业经营制度的时间。而且,即便是在实行综合监管制度的英国、日本和韩国,其综合监管机构的运作效果也有待实践的检验。  (四)金融机构内控制度脆弱。  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混业经营同样要求各金融业务间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不但有良好的业务素质,更要有一套保证不同业务独立运作的机构、人员、管理和监督制度。我国的金融机构或刚刚完成从计划到市场的转变,或刚刚实现创业初期的规模扩张,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还不完善,加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国内金融企业的内控机制整体上处于弱势状态,这直接制约了混业经营制度的实施。  (五)专业化分工  虽然混业经营最终也能通过市场选择完成金融业的分工,但分业制度在专业化方面的功效无疑更直接,这一点对需要从无到有发展证券市场的中国尤为重要。如果由银行兼营证券业务,银行出于安全、成本等的考虑,有坚持既有业务的倾向,同时业务多元化必然导致资源分散,使得银行在证券业务上的投入可能不如专业证券公司那样多,这对发展后起的证券市场无疑具有消极影响。分业经营使得国内的金融机构可以集中有限的资源专注于某一项业务的发展,对促进国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的专业化提升大有裨益。
2023-05-16 12:52:181

我国金融业形成分业经营模式的时间为

我国金融业形成分业经营模式的时间为1994年。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中国实行分业经营的主要缘由,来自于1993年之前混业经营实践给金融体系带来的危害。中国资本市场规模较小,大量银行资金不可控制地流入较小的市场,并且主要目的是投机而非投资,加剧了市场被操控的可能和不正常的波动,助长泡沫经济发展。
2023-05-16 12:52:251

分业经营有什么优点

  1、可以加强业务水平,促进客户关系,提高专业技能和服务。   2、避免了不必要的竞争摩擦和企业经营之间的内部竞争协调难题。   3、保证安全,在金融业务方面单向开始,思路清晰,安全性很高。   4、减少金融危机的爆发,给金融业平稳发展打下基础。
2023-05-16 12:52:321

什么是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分离。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个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个子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子行业不得进入其他子行业的业务领域。分业经营管理也并非完美无瑕,也有许多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缺陷也愈加明显。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几个子行业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也无法给投资者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目前,国际金融的潮流是混合经营。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2023-05-16 12:52:411

下列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证券公司的业务与银行、保险、信托相互独立经营,这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
2023-05-16 12:52:471

下列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分业就是指证券、银行、保险、信托各自独立经营自己的业务,不许交叉经营。
2023-05-16 12:52:541

实行分业监管体制的意义

  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与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中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在竞争中渐趋被动。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受到了削弱。  2、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显现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因此,也显露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同时,又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未作任何规定。因而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风险等。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来  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2006年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他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他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这样他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4、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5、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远没达到安全底线,其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亏损最终由国家承担大部分,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使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2023-05-16 12:53:131

邮政分业经营怎么分

普遍服务和竞争性业务分业经营,看样子金融业务也要分离出来,至于金融归属寄递版块儿还是邮储银行就不好说了。邮政,是由国家管理或直接经营寄递各类邮件(信件或物品)的事业,具有通政通商通民的特点。邮政是一种生产力,如《载敬堂集》载:“函信会议,借国家邮政力以通函形式交通信息,达到交换意见、集中议题、办理事务等目的的会议。”1896年3月20日清朝光绪皇帝在“兴办大清邮政”的奏折御笔朱批,正式批准开办大清邮政官局,中国近代邮政由此诞生。随着社会的进步在商业竞争不断扩大下国家利益不断被商业利益取代,商业利益逐渐成为各国邮政不得不考虑的生存法则,由此而运营了邮政公司。邮政涉及的不仅仅是商业,从长远考虑公司化经营必然会使得各国邮政秩序不断混乱,从而造成各国其他民生领域矛盾激化,公司经营应只是短暂行为。
2023-05-16 12:53:211

下列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商业银行业务、保险业务和信托业务,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
2023-05-16 12:53:341

下列关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证券公司的业务与银行、保险、信托相互独立经营,这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
2023-05-16 12:53:411

试论述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经济法分论考查题)

主要有以下类型:金融监管体制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其中按照监管机构的组织体系划分金融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统一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监管体制。统一监管体制:只设一个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以及金融业务进行全面的监管。代表国家有英国、日本、韩国等。分业监管体制:由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共同承担监管责任,一般银行业由中央银行负责监管;证券业由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保险业由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各监管机构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体制。不完全监管体制:不完全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可以分为“牵头式”和“双峰式”两类监管体制。“牵头式”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机构之上设置一个牵头监管机构,负责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巴西是典型的“牵头式"监管体制。“双峰式”监管体制:依据金融监管目标设置两头监管机构。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审慎监管,以控制金融业的系统风险。另一类机构专门对金融机构进行合规性管理和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管理。扩展资料:改革方向一是更新金融监管理念。在世界金融全球化、集团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理念应该有所更新,也就是要由严格限制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和经营行为向促进金融业竞争、促进金融混业经营的方向转变,由限制金融机构的合并转向鼓励金融机构之间的联合。特别是,在从金融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许多的金融创新,所以,金融监管当局应该早做准备,未雨绸缪。二是改进金融监管方式。这方面的重点是要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的转变,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首先,要将金融监管的重心由“合规”监管转向“合规与风险”并重监管。其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重“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第三,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其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存在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意识;同时,提高员工的素质,尽快掌握现代化的监管技术和方法,提高整体风险防范能力。最后,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当局应该按照市场原则监督金融机构,在审批的基础上,加强信息披露,强化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三是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金融监管体制
2023-05-16 12:53:534

什么是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

1、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2、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主要集中在经营存款和贷款业务。自2014年8月1日起有条件免收个人客户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并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最高50元封顶,对公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200元封顶。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 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3、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023-05-16 12:54:112

下列关于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答案】:A《证券法》第6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5-16 12:54:181

金融业综合经营是指什么

一般认为,金融业可以看作是主要由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三个小行业构成的一个大行业。如果金融业内的经营者只在单个小行业内经营称为"分业经营",即商业银行只从事商业银行业务,证券公司只经营证券业务,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至于何种方式可以称为综合经营,目前则引起较大的争议。 发达国家和地区金融业综合经营制度变迁中的共性特征 1、 综合经营表现为一个渐进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允许结合的业务范围越来越广、区域越来越大、方式也越来越多,即由禁止金融机构的结合、人员的结合、资金的结合到逐步有条件地放开,在效率、监管成本和内部协调成本三者之间寻求动态平衡。 2、 金融监管政策总是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是一种被动式的迎合。金融业综合经营一般是通过业务经营形式的融合与相对应的组织体制创新,在法律界定的空白点上进行突破,如美国金融服务法出台之前很多条款已经被突破。其后,再从发展过程中所获得的事实利益为依据来推动立法的变革。 在目前已经允许综合经营的国家和地区中,除日本等少数金融体系外,一般都经历了一个对法律与政策逐步突破的渐进过程,但金融业综合经营模式的正式确立,法律是最后一道屏障。 3、 由于各国分业的起点和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同,在不同的金融发展阶段会采取不同的方式甚至表现出较大的差异。 如在台湾银行内部可以设立信托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银行与证券并未"完全分离",这与美国早年的证券与银行业完全分离并不相同,又与德国银行的一体化也不相同。 4、 实现综合经营的形式多样化。综合经营不等同于某一种形式,实现综合经营的方式不只是一种,在实行金融控股公司制的美、日和我国台湾地区也允许资本或规模较小的金融机构综合经营采取母子公司制。 总之,综合经营只是一个程度的概念,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其深度和广度可能会不同。实践中,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模式的选择按其主体不同可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金融机构自身的选择,关键是看哪种模式能为其带来更大利益或更有利于同行竞争;二是政府对金融机构的强制性要求,其目的是在保证金融体系稳定和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之间求得平衡,金融政策的开放将给金融业界提供更多选择的机会。 实质上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只间很难找到一个分水岭,因为金融制度中各种业务的分离或结合方式呈多样性,且不同制度对特定的结合方式规定具有差异。所以,我们只需判断某金融制度是否更趋向综合经营或者相反,而不需要判断参照物和被参照物孰是综合经营孰是分业经营。 金融业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其发展必须与服务对象需求相适应,同样我们的金融政策也必须与金融业的发展相适应,并不是我们人为随意决定的。 从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的实践来看,国务院批准的金融控股集团有中信一家,其他准金融控股公司从其组织形态上看,大致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纯控股类型的金融机构,以不久前成立的汇金公司、建银投资为代表;第二类是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以平安保险集团为代表;第三类为实业母公司控制金融机构而形成,包括以招商局集团、华能集团等为代表的国有控股集团以及东方集团、新希望集团等民营性质的控股集团。
2023-05-16 12:54:351

美国终结商业银行分业经营模式

道分业经营的终结支妙思s2TA获得超过131个赞关注成为第6位粉丝在1933—1963年期间,美国的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都能遵守《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分离规定。然而,从1963的开始,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投资银行都开始尝试突破限制,并且在大多数时候,它们的努力得到了司法判决的支持。198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批准花旗、J.P.摩根等银行控股公司以“第20条联属公司”形式经营商业票据等证券的承销和交易业务,但这些业务的收益不得超过联属公司总收益的5%。后来,可以经营的证券种类扩大到所有公司债券和股票,收益比例提高到25%。美国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州银行监管机构纷纷给商业银行“松绑”,允许各自被监管机构从事证券或保险业务。实际上在1999年《GLB法》通过以前,美国的分业经营体制已经解体,联合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美国的大商业银行已成为典型的美国式全能银行,《GLB法》只是对已经发生的联合经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在主要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最后一个从立法上正式废除分业经营制度的国家,在此之前,曾参照美国实行分业经营的日本、韩国等国家已通过立法废除了分业经营的管制。所以,GLB法的通过,可以被看作分业经营体制在主要国家的终结。
2023-05-16 12:54:431

我国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信托业实行什么经营

我国商业银行与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根据相关资料公开信息显示: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23-05-16 12:54:511

为什么中国金融分业经营

主要是降低风险吧,比如,假设银行都去做证券投资方面的,遇到个金融风暴就完蛋了。而且分业经营利于金融监管,比如保险业的证券业务是归保监会管呢?还是证监会管呢?中国的国情是人多,资本也比较多,特别是银行的实力比较雄厚,不需要去做太多风险的业务就能很赚钱,并且,就银行这块来说,如果银行拿他们的大把大把的钱投资某一个市场,然后突然又收回资金,容易造成市场动荡!而国外不同他们需要做其他很多业务增加利润渠道,所以有的国家的金融机构有点混业经营的味道
2023-05-16 12:55:003

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

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扩展资料: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2023-05-16 12:55:096

试述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试述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查看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了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此项规定,在我国境内,银行只能从事银行业务和向银行投资,即从事储蓄、贷款和转账结算以及其他金融服务。 限制银行从事信托投资、证券经营业务和不动产投资业务,有下列原因:(1)这些业务风险大,适于用长期资金投资,储蓄类短期资金则不适用于此类投资。(2)银行储蓄存款人与银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信托投资、股票业务和不动产投资的投资人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发展商之间是信托关系和产权关系,这两种关系在法律处理方面不同。(3)信托业务、证券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受市场影响较大。信托投资的风险投资人与信托公司有合同的约定,股票投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房地产投资风险由发展商承担,银行的贷款风险由银行承担,存款人不承担任何风险。由于风险分担的不同,银行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我国法律也限制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这种规定是对分业限制上述规定的补充。(P49) 【答案解析】 本题知识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与监管,     
2023-05-16 12:55:361

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在建立中央银行之后,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是加快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刘鸿儒教授认为: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新型金融体制,这一新型的金融体制的主体是商业银行的改革。若不实行商业银行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就难以深化;而另一方面,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重点,企业改革必须与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相结合起来进行。商业银行是企业资金供应的主体,商业银行的机制对企业机制的制约和推动作用都很大。企业机制的转换和商业银行运行机制的转换是相辅相成的。  1979年以来,关于商业银行改革的讨论一直在进行,有的改革措施已经实施了,有的仍在继续探讨。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主要焦点体现了我国商业银行改革思想的变化和改革的过程。这里让我们倾听一下刘鸿儒教授对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思路与焦点的有关谈论。  一、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能不能建立商业银行制度  前面讲过,1979年分设专业银行时及以后相当长时期内,人们都认为应当建立按产业部门划分业务范围的专业银行,而这种专业银行又是国家银行。专业银行也以作为国家银行为荣,并以国家银行的指导思想进行改革,不可能进行市场经济需要的商业银行改革。  在商业银行体制改革的背后, 有个思想认识的进化和深化过程。1992年之前,在把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的思想的误导下,许多人误认为商业银行也“姓资”,不“姓社”。因此,对于是否要提“商业银行”这四个字颇有争论。在很多场合,只能提“综合性银行”。新型的商业银行出现后,每每召开研讨会,只能称“新建银行研讨会”;“商业银行学会”始终得不到承认。1990年曾一度打算把交通银行改为专业银行,变成专业分工的官办银行。1993年以后,“商业银行”这一提法才明确下来,允许多设商业银行,并且鼓励银行间的竞争,可以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1995年我国颁布了《商业银行法》,有人认为这部法律未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它不满意,但它毕竟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商业银行的地位和作用,是一个重大的突破。《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四条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些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商业银行的法人地位。当然,法律的完善需要一个过程,商业银行的完善化、规范化和国际化,也需要较长的时间。  二、是建立多功能的商业银行,还是建立分业管理的商业银行  在我国,长期以来有两种观点:主张多功能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范围效应;主张与证券、投资业分业的商业银行的,更多地考虑了宏观调控的实施。对此,刘鸿儒教授认为,我们要从中国的现实条件来考虑这一问题。首先,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是我国多年来未解决的老问题,“投资饥渴症”根深蒂固;其次,我国的宏观调控能力较差;第三,我国的市场条件尚未发育成熟。因此,不便于马上建立综合性的、多功能的银行。中国从1984年拟定金融改革方案时,就确定了实行分业管理的原则。  在改革中也以个别银行试验多功能经营,如交通银行恢复后,曾作为多功能银行的试验。当时批准该银行业务范围比较广,可经营长期融资,甚至保险业务。但最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膨胀严重,通货膨胀加剧,宏观调控的难度加大,需要强化金融宏观管理,于是,便取消了这一试验。其保险业务独立出来,成立了太平洋保险公司;其证券业务也分设出来,成为海通证券公司。  在《商业银行法》的起草、修改和审议过程中,对于是否允许商业银行进行投资,以及投资的范围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是一个主要依赖银行间接融资发展经济的国家,目前银行负债主要是存款且以活期存款居多,这就决定了银行信贷资金应主要用于对工商企业贷款以及其他短期性资金需求。如果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实行混业经营,使短期资金长期运用,必然会加大信贷资金的风险。在我国市场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果听任银行业和信托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房地业交叉窜位,混合经营,不仅不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降低银行经营风险,反而会助长证券市场的投机和房地产市场的混乱,易产生泡沫经济,不利于整个金融与国民经济的稳定。同时,银行利用自己的信贷便利从事非银行业务,必然会加剧金融业的不公平竞争。在目前我国银行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尚未达到8%的要求的情况下, 银行业只能是通过运用信贷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如果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一方面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另一方面将扩大信贷需求,形成“倒逼”机制,增加中央银行的信贷压力,进而削弱整个宏观调控的效力。前几年发生了乱集资、乱拆借,把信贷资金投向房地产和证券业,到现在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清理,有的还造成了资金损失。因此,这种意见主张金融业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禁止银行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于证券和不动产。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看,商业银行的投资与商业银行的贷款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两大资产业务,这是银行资金运用的最主要途径和银行收入的最主要来源。随着资金证券化趋势的不断加强,投资业务对于商业银行的重要性日益明显。商业银行进行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获取收益、降低风险和增加资产流动性。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资产业务过于单一,信贷资产质量下降,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国债等政府债券,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允许商业银行买卖政府债券,也有利于中央银行开展公开市场操作,为防止风险可进行比例控制,允许商业银行投资于商业票据,进行票据贴现,有利于商业票据的流通,有利于央行再贴现调节经济,从而促进商品流通。商业银行在达到资本充足率、设立银行的最低资本金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其运用自有资金投资于非银行金融机构,一方面有利于金融业的发展,另一方面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于银行投资于股票和房地产,由于投资的风险性大,与银行业的稳健经营原则相悖,因此,必须严格禁止,还有一种意见认为,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银行业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及其他金融业务日渐融和,全能性银行业务是发展的必然趋势,德国和日本的银行资本与产业资本的融合对这两个国家的经济起飞,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很少出现银行破产的现象,而且美国国会也正在考虑修改《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放松对银行从事证券业的严格管制。因此,可考虑允许我国的商业银行进行各种投资业务,同时加强管理,这样既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推动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利于银行增强国际竞争能力,全面发展我国的银行业。  考察一下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约束性规定,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启示。  第一、对银行投资于企业及非自用不动产的限制。香港、瑞士、新加坡、德国都对银行投资企业及不动产的总额占银行自有资本的比例作出规定。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不得直接投资于任何农、工、商或者其他企业,但为追偿债务而取得股票者,不在此限。瑞士银行法规定,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投资应与银行自有资本保持适当比例。新加坡银行法第27条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金融、商业、农业、工业或其他企业的股份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但为追偿债务而持有的股份除外。德国银行法第12条规定,信用机构对土地、建筑、生产设备、船舶、信用机构及其他企业股权的投资,依帐面价值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责任资本。  第二,对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的限制。各国银行法一般都允许银行投资于自用不动产,但同时限制投资额所占银行资本或存款余额的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投资于营业用之不动产不得超过该金融机构的净值。台湾银行法第75条规定,商业银行对自用不动产之投资,除营业用仓库外,不得超过其于投资该项不动产时之净值;投资营业用仓库,不得超过其投资于该仓库时存款总额的5%。 新加坡银行法规定,除以经营业务为目的或提供职员住宿用之合理需要外,银行购置不动产或取得其所有权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资本的40%。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购买或持有的土地,其总额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但监理官批准的为经营业务或为职员住宿目的所必须的部分不在其内。  第三,对银行投资于企业股票的限制。韩国和泰国禁止商业银行购买其他银行的股票。韩国银行法第27条规定,金融机构不能购买或长期持有金融机构的股票,但经韩国国民银行监督院长核准的除外。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买卖或持有其他商业银行的股份,但其取得是由于债务的清偿或授信的保证,并于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予以处分的,不在此限。韩国、台湾和香港规定,银行对股票或有价证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存款余额或银行资本的一定比例。韩国银行法规定,金融机构承受之股票,或偿还期限超过三年的公司债或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不得超过其吸收活期存款的25%,但关于政府公债及韩国银行通货安定证券不在此限。香港银行条例规定,银行取得或持有一家或多家股票的总额,除另有规定外,不得超过该银行实收资本与公积金之和的25%,因追偿债权而取得的股票不在此限之内。新加坡银行法规定,1984年银行(修正)法颁布以后,凡欲与任何公司缔结协议,直接或间接取得或持有超过该公司20%以上股份的银行,应事先报知主管机关表明其参与该项协议的意图,并须获得主管机关的核准。泰国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下列投资活动,须经泰国银行同意:1、 买卖或持有有限公司的股份;2、拥有有限公司股份超过公司发行股份总额的10%;3、买入或持有股份或无担保公司债的总额,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金的20%。  我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商业银行法》过程中,多数委员认为,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应根据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现状和国家的金融政策,在目前阶段,对银行业的投资问题采取慎重态度,实行严格的分业管理、分业经营。  刘鸿儒教授指出:《商业银行法》明确我国要实行分业管理,是符合中国的当前的实际情况的。近年来,世界范围内出现两大趋势,一是分业逐渐淡化,多功能银行强化;二是一些大银行开始合并,增强实力。东京银行和三菱银行合并后,一跃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银行。从长远看,淡化分业经营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随着市场体系的发育成熟,宏观管理力量的加强,多功能经营的高效益就能体现出来,这是符合经济原则的,中国将密切注视这方面的发展,供下一步改革参考。  三、建立新的商业银行,还是先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刘鸿儒教授谈到:我们曾计划集中力量改革国有专业银行, 并于1986年在试点城市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实验。反复研究和改革试验后表明:四大专业银行的改革难度较大,主要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难以解决,现实的政策性借款的要求也不能回避。于是,决定采取“农村包围城市”的方法,建立新型的商业银行,强化专业银行的竞争对手,以样板的力量来推动专业银行的改革。这既有利于统一思想,又有利于摸索经验。近十年的实践证明,新建的商业银行机制灵活,效益较好。  从1987年至1996年,我国先后建立了11家新型的商业银行。  首先,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1958 -1986年期间,其国内业务被停止了。1986年,国务院决定重新组建交通银行,恢复其国内业务,并于1987年4月1日正式开业。  其次,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1987年3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其前身是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银行部。<BR> 以后,又有一批新型商业银行陆续成立。为鼓励两省和特区经济发展,先后成立了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和海南发展银行。为推动浦东经济发展,成立了浦东发展银行。华夏银行的成立,是首钢综合改革试点的结果。光大银行是由光大公司创办的。民生银行成立于1995年,由全国工商联牵头创办,以民营企业为股东。到1995年底,我国共成立新型的商业银行11家。这些银行成立之初,其业务范围和分支机构设置都受到严格限制,现已逐步放宽。另外,还有一家中国投资银行,是中国建设银行全资附属的银行,它正向商业银行转化,还有两家为住房制度改革服务的试点银行,即烟台住房储蓄银行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它们还不是规范的商业银行。  新建的11家商业银行(不含中国投资银行和两家住房储蓄银行),具有机制灵活的特点,效益较好。其主要特点如下:  1、产权清晰,制约力强。11 家新建商业银行基本上都建立了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第一类是以大中型企业为股份持有者,如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这些银行的股东们从企业和经济效益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并对银行的管理层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一定的压力,建立了有力的制约机制。第二类,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相结合,如广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政府投资由财政代表,由此会不会导致过多的政府干预,从而影响银行的效益呢?实践证明,这一担心是多余的,因为股份制的银行首先要考虑自身经营的风险和效益,更何况政府也只是股东之一,不可能独断专行。此外,董事会和股东会也起到了一定的约束作用。第三类,向公众募股并上市,目前仅有深圳发展银行一家。从这家银行的经验可以看出,来自股东和社会的压力是比较大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的银行业还没有形成完全平等的竞争局面,处于半垄断状态,因此,它还不是完全竞争条件下的商业银行。其利润和收益不能完全反映自身的经营状况,同时,数万个股东如何去参与银行的管理和决策也是有待于深入探索的问题。因此,国务院决定,银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并上市暂不扩大。中信实业银行是由公司集团设立的全资控股银行,也正考虑募股。这是因为,银行的发展需要强大的资金实力,单靠一家公司的力量是难以与其他银行竞争的;而且银行经营的安全性要求也决定了银行不能只服务于一个“老板”,听从一个“老板”的支配;银行吸收的存款来自全社会,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受社会力量制约。  2、真正能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自我发展。新型商业银行得不到政府补贴,也不承担国家政策性贷款业务,很少受政府干预,机制灵活,经营规范。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人事制度。 新型商业银行在人事制度上比较灵活,人员可以选聘,可以辞退,工资待遇与效益相结合,一些银行还取消了过去的行政级别制度。  4、业务多样化,管理制度严密。 上述银行大都建立了严密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各种内部管理制度,具有较好的经营管理水平,不断开拓金融业务,改进金融服务。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这些新建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平衡,基础条件也不一样,领导层和管理层人员多是原国有大银行培养起来的,不熟悉新型商业银行的经营。因此,原有官办银行的习惯势力和思想体系在不知不觉中阻碍着银行自身的深化改革。“穿新鞋走老路”的危险依然存在。今后新型商业银行面临的主要课题是如何坚持改革的方向,发挥自身的优势,向国际化的现代商业银行方向发展。  四、如何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  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这是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步骤。刘鸿儒教授说:1984年以来,这个问题一直在研究之中。因为要使国有各大专业银行真正转化为商业银行,并防止新建商业银行不重蹈国有专业银行的老路,其重要条件之一就是将政策性业务分开,逐步建立专门承担政策性贷款业务的银行。  日本的金融制度中,政府金融机构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1947年,为了复兴战后日本濒临毁灭的经济,向基础产业提供的资金,日本成立了复兴金融金库。1950年左右,又设立了国民金融出库、住宅金融出库、日本输出银行、日本开发银行等政府金融机构,专营政策性业务。  政策性金融机构通常是由政府制定的,或参股或担保,其业务领域主要集中在国民经济比较薄弱的环节或急待发展的方面,根据特殊的融资原则,不完全以盈利为目的。我国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是由我国为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合理性决定的。分离我国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是为了深化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促进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及产业结构的合理化。1994年我国先后成立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建和技改等政策性项目及配套工程建设,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进行控制和调节,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 由财政部核投。国家开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贷款的拔付业务,优先委托建行办理,并对其委托的有关业务进行监督。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其运营资金来源是:业务范围内开户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发行金融债券;财政支农资金;境外筹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贷款。其业务范围是:办理由国务院确定,中国人民银行安排资金并由财政予以贴息的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贷款;办理农副产品的收购贷款及粮油调销、批发贷款;办理承担国家粮、油等产品政策性加工任务企业的贷款和棉花粗加工企业的贷款;办理国务院确定的扶贫贴息贷款、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经济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等。  1994年3月19日成立的中国进出口银行, 其业务范围是: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出口提供出口信贷;与机电产品出口有关的外国政府贷款、混合贷款、出口信贷的转贷;国际银行间贷款;出口信贷担保等。  成立三家政策性银行是个良好的开端,但业务范围的划分和资金来源的问题尚未完全解决,有待于进一步摸索。  此外,刘鸿儒教授还就建立地方性银行谈了看法,他指出:从金融体制改革之初起,各地政府就要求建立地方银行,以适应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这些要求一直未获同意。因为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力量较弱,而地方政府干预经济的力量较强,建立地方银行容易失控,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满足各地发展经济所需的金融支持,国家批准各地成立了一批信托投资公司,分为地方政府投资为主体的信托公司和由金融机构设立的信托公司。这些公司的成立,适应了发展地方经济的要求,以其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实践也表明,一些地区的政府对信托公司干预过多,使之资金效益欠佳。我国现有信托公司394家, 正在清理整顿,强化管理。  1994年,我国加强了中央银行对金融的调控和监管的力度,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国务院决定成立城市合作银行,作为地方性商业银行,给地方一定的融资余地。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有利于清理整顿城市信用社,解决其现存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从而带动城市辐射地区经济的快速增长;有利于引导地方财政信用进入正常的金融轨道,稳定金融秩序;有利于引进竞争机制,促进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化,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城市合作银行,实际上是地方商业银行,对解决地方融资渠道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城市信用合作社原定为小企业、个体户服务的目标就难以实现。这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2023-05-16 12:55:452

保险业务监管内容包括哪些

保险业务监管的内容编辑1.营业范围的限制[1]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各国一般都规定,禁止非保险业经营保险或类似保险的业务,禁止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以外的业务(不包括保险投资)。大部分国家还禁止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寿险和非寿险业务。如我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保险与银行、证券分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也有允许寿险、非寿险兼营的(如美国)。而英国对保险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基本上不加限制,每个保险企业都能够自由经营任何一种或数种保险业务。2.核定保险条款和费率保险条款是专业性和技术性极强的保险文书,为了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保证保险条款的公平性、公正性,世界上很多国家的保险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对保险条款进行审查。保险费率是保险商品的价格,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保险基金的积累、偿付能力等。因此,许多国家均规定保险费率的制定须报经主管部门核准始为有效。我国《保险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3.再保险业务的监管各国对再保险业务都进行监管,这种监管有利于保险公司分散风险和稳定经营,有利于防止保费外流和发展民族保险业。我国《保险法》第一百条规定:“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4.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证人,各国政府均通过法律明确其地位、资格、执业条件、法律责任等。保险中介人一般均需经考试合格,向保险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并交存规定的保证金后,才能经办保险业务。5.精算制度的监督管理精算是指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业务数理计算的科学。尤其是人寿保险业务,必须通过精算才能来保证保险公司科学地收取保险费,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精算是一门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科学,精算人员必须经过精算知识的专门培训才能胜任这一工作。现在,我国许多高校与国际保险学术机构合作开办了保险精算师资格考试,1999年我国开始自办了精算师资格考试,为培养精算人才奠定了基础。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5-16 12:55:521

保险业分业经营,为什么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却可以经营短期的健康险和意

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的是自然灾害类的风险,而自然灾害在各年度、时段发生的频率相差较大,而人寿保险则是以人的生命,以大数法则为依据,通过精算可以准确计算出所需要的保险费。财产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如果遇到巨灾,更容易破产。如果混业经营,可能导致经营的人寿保险业务的巨大损失。而人寿保险中的年金(养老金业务),是关系到社会稳定的。所以,现在全世界保险发达地区,财产保险公司可以补充经营人身险中的短期健康险和意外险。财产保险公司是指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财产保险公司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核定,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5-16 12:55:591

分业经营的缺点

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法律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5-16 12:56:171

分业经营的缺点

有利于培养两种业务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管理水平,一般证券业务要根据客户的不同要求,不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服务,而商业银行业务则更注重于与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关系。分业经营为两种业务发展创造了一个稳定而封闭的环境,避免了竞争摩擦和合业经营可能出现的综合性银行集团内的竞争和内部协调困难问题。分业经营有利于保证商业银行自身及客户的安全,阻止商业银行将过多的资金用在高风险的活动上。分业经营有利于抑制金融危机的产生,为国家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条件。1、以法律形式所构造的两种业务相分离的运行系统,使得两类业务难以开展必要的业务竞争,具有明显的竞争抑制性。分业经营使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缺乏优势互补,证券业难以利用、依托商业银行的资金优势和网络优势,商业银行也不能借助证券公司的业务来推动其本源业务的发展。分业经营也不利于银行进行公平的国际竞争,尤其是面对规模宏大,业务齐全的欧洲大型全能银行,单一型商业银行很难在国际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法律依据:《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5-16 12:56:241

什么是分业经营管理原则

分业经营管理的原则:分业经营就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理。按照企业管理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管理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管理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我们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分离。依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我国金融业中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四个子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各个子行业都有各自的主管机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子行业不得进入其他子行业的业务领域。分业经营管理也并非完美无瑕,也有许多不足。特别是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市场的逐步对外开放,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缺陷也愈加明显。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使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几个子行业不能进行优势互补,也无法给投资者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目前,国际金融的潮流是混合经营。我国的资本市场起步晚,虽然发展很快,但是中小投资者多,市场投机性强。为了有利于金融创新,同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修订后的证券法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为我国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改革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预留了空间。
2023-05-16 12:56:331

我国银行业现在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吗

分业经营。金融业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机构持股。第二层次的分业经营是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一个子行业中的金融机构不能经营其它两个子行业的业务。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比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长、短期银行存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证券业内部,经营证券承销业务、证券交易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和证券做市商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分离等。
2023-05-16 12:56:591

为什么我国目前还实行金融业分页经营的管理体制?

对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金融业而言,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是与一定时期内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发展程度相适应的。但是随着国内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国际经济环境的不断变化,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1、金融创新使中国分业经营体制面临新课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开始占主导地位,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在竞争中渐趋被动。商业银行的传统融资媒介作用由于直接融资的发展受到了削弱。 2、金融控股公司的设立显现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在业务领域互相渗透。因此,也显露出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的弊端。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复杂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关系网络,同时,又从事银行、证券和保险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经营活动,而我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对金融控股公司未作任何规定。因而面临着特殊的风险,如:资本重复计算、高财务杠杆风险、不正当的内部交易或关联交易的风险等。如何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有效监管,已成为当务之急。 3、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中国分业经营和监管体制面临严峻挑战。从国际来 看,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主流。金融全球化导致全球金融业的竞争激烈,世界各国银行业为适应形势变化,不断加强调整、兼并、重组和金融创新,银行与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界线逐步模糊。随着入世承诺的逐步落实,2006年内地金融市场将全面开放,外国商业银行在华的分支机构将更便于按我国的分业经营的要求开展业务,即他们的前台是分业的,而他们的后台即他们的总部则是混业的,这样他们的前后台配合就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一系列综合金融服务。如果内地商业银行仍然固守这种单项分业经营的体制,在与外国商业银行的竞争中将难以匹敌。 4、金融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分业经营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和客户的需求。分业经营模式使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受到限制,不利于其满足客户的多层次需求及进行业务拓展。通过近70年的发展,非银行的金融业务得到巨大发展。他们向银行业的渗透使金融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银行业不得已采取兼并收购,扩大自身规模,以提高竞争力。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相互控股与兼并收购,促使了混业经营局面的出现。 5、现行金融分业经营制度不利于金融业的规模经营、国际竞争力提高及传统金融企业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变。现行制度对银行业务、证券业务经营的严格区分和限制,抑制了市场资金供给来源,人为地割裂了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融通渠道,不利于资金之间的相互融通。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品种有限而单调,使行业素质及竞争力不断下降。更重要的是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不健全,在资金运用上存在风险与收益不对称,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远没达到安全底线,其以国家信用为存在的基础,信贷资金在股票市场上的亏损最终由国家承担大部分,这样,银行只追求盈利最大化而忽视证券市场的巨大风险,使信贷资金的风险加大。
2023-05-16 12:57:093

财产保险公司与人身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差异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即保险业务的两大基本类别必须分开经营。因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不同,使得这两种保险业务各有特点。在承保手续、订立的要求、保险责任、保险计费的基础、保险金的赔付、保险基金的管理方式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方面都是有区别的,因此,保险公司有必要进行分业经营。保险公司分业经营,有利于实现保险业规范化管理,有利于提高保险业水平,同时有利于保证保险公司有相应的赔付能力,维护保户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关于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与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是指同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下设两个部门分别经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或者设立分公司经营与本公司不同的保险业务,都是违反保险法关于分业经营原则的。同时,保险法规定,保险法施行前已设立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实行分业经营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23-05-16 12:57:171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分业经营,产险公司与寿险公司有没有相同的业务范围

可以有相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法》第95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两类:(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我国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2023-05-16 12:57:361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  )。

【答案】:CC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故选C。
2023-05-16 12:57:431

经济法学 试述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有哪些

一、商业银行经营的原则,一般是指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商业银行是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特殊企业,主要通过其资产和负债的经营赚取利润,与其他企业的投资者一样,在经营过程中都面临着如何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问题,只是由于银行的性质及其经营特点才使这个问题变得更加尖锐。这“三性”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目标,这“三性”目标是由其经营的特别商品——货币商品的特殊要求以及商业银行在社会经济运动中的特殊地位所决定的。 二、具体来说: 1、安全性原则。 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必须在一定的安全前提下进行,经得起重大风险和丧失,使客户对银行保持坚定的信任。银行业涉及公众利益,与社会的稳定、政治的安定和经济的发展都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规定了许多措施来保证银行经营过程中的安全性,有关存款准备金、备用金、资本充足比例、流动资金比例、分业经营、限制银行进入证券业和信托业以及房地产业务等的法律规定,都是为了确保银行经营的安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安全性是银行营运的前提,没有安全为保障,一切经营活动都是途劳的。 安全性原则的意义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其业务活动中确保其资产、收入、信誉以及所有经营的生存发展条件免遭损失,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使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坚持安全性原则有利于银行减少资产和资本损失,增强预期收益的可靠性。也利于银行在公众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 2、流动性原则。 它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它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能够随时应付客户提存需要,满足客户合理的贷款需求。因为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对存款人要保证支付,无论存款人到期支取,还是提前支取,商业银行都要保证支付。如果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存款人取款时,就会引发大规模的公众挤兑。相反,商业银行贷款一般都是要等到合同到期时才能收回,商业银行在借款人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不能提前收回贷款。一方面,商业银行要保证支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不能提前收回贷款,而商业银行库存的现金是有限的。所以,为了保证商业银行的支付能力,商业银行必须保证资产的适度流动性。而其意义就是坚持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实现其业务功能的基本前提,同时有利于实现银行安全性与盈利性的平衡。 3、盈利性原则。 它是指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实现利润的最大化目标,这是银行经营的最终目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的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必须坚持盈利原则。从微观意义上讲,它利于充实银行资本、扩大银行的经营规模;并且有利于银行提高竞争力。再从宏观意义上讲,它促使工商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 综上所述,安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稳健经营的重要原则;流动性原则是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前提条件;盈利性原则是商业银行的最终目标。
2023-05-16 12:57:521

我国金融业总体上还是实行分业经营

是。我国金融业根据查询中国政府网得知,是总体上还是实行分业经营,但朝着混业经营的方向发展。金融业指的是银行与相关资金合作社,还有保险业,除了工业性的经济行为外,其他的与经济相关的都是金融业。金融业是指经营金融商品的特殊行业,它包括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证券业和租赁业。
2023-05-16 12:57:581

我国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始于何时?

1995年开始金融业分业改革
2023-05-16 12:58:062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包括以下哪项

答案.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不包括( )。A.“三性”原则B.公平竞争原则C.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D.依法经营.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答案C.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2023-05-16 12:58:241

商业银行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是( )

商业银行本来是一个信用授受的中介机构,因此,信用中介是最基本也是最能反映其经营活动特征的职能。拓展资料: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以多种金融负债筹集资金,多种金融资产为经营对象,具有信用创造功能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一般的商业银行没有货币的发行权。从商业银行的发展来看,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
2023-05-16 12:58:332

保险公司分业经营的原因

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一年而寿险的保险期限一般是几十年因此在资金流动上的会计核算就不一样所以必须要分开经营
2023-05-16 12:58:403

人民保险分业经营的时间

因为保监会规定要分业经营,财险是财险,寿险是寿险。当时中国人保的财险做到非常好,寿险还不行,所以就主体留了财险。财产和人力都是三七分,中国人寿三,中国人保七。但是后来财险发展的就比较饱和了。寿险发展如日中天。十年的时间,国寿资产是人保的十倍了。员工的待遇也好了很多。但是这两年保监会又让混业经营了。所以国寿有了财险,人保有了寿险。但是人保寿险发展的特别快,国寿财险发展的就一般般啦。全国所有国有的保险公司都是中国人保分出去了。中国人保是中国保险业的妈妈。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2023-05-16 12:58:471

我国商业银行属于哪种经营方式分业经营还是混合经营??

分业经营。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方式将从五方面转型集中在“降低资本占用,调整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调整负债结构、提高服务能力,调整客户结构、发展零售银行业务,调整业务结构和扩大非利息收入,调整收入结构”五方面。
2023-05-16 12:58:542

中国现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是分业经营还是合业经营?

目前仍然是很严格的分业经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证券投资部很多年前就已撤销。
2023-05-16 12:59:121

分业监管不能适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如何改革?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金融组织形式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2023-05-16 12:59:193

中国法律规定,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租赁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吗?现状如何?

是分业经管和管理,银行、信托、金融租赁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基金由证监会监管,保险由保监会监管。
2023-05-16 12:59:281

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这个问题本身几个概念有些模糊,投资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经营结算业务所以不存在对支票的处理(国内的投行业务除银行承担很小一部分外、证券等公司是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国内所见的银行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如果从出资人和经营范围分,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这些机构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并办理结算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较为特殊,原为邮政储蓄,后改为银行。支票是结算票据的一种,用于资金的支付。可以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都可以处理支票。
2023-05-16 12:59:361

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

商业银行的运作模式有两种。一种是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另一种是德国式,其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扩展资料:中国实行的是分业经营模式。为了适应中国分业经营的现时特点和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新《商业银行法》对原来商业银行法不得混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修改。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2023-05-16 12:59:452

因为我国目前是实行银行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所以银行不得代理保险业务,是否正确?

【错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已成为商业银行满足客户保障与投资金融需求、增加中间业务收入的一个重要渠道。银行可为保险公司代理的业务种类众多,内容涉及与个人相关的各类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2023-05-16 13:00:041

公司的经营类型

  在金融国际自由化和金融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都逐渐放弃了原来奉行的金融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政策。下面让我来告诉你公司的经营类型,希望能帮到你。   公司的经营类型   一、服务型企业经营   (一)服务类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企业形象策划、展览展示服务、市场调研、摄影服务、资料翻译服务、礼仪服务、赛事活动策划、公关活动策划、快递服务、室内保洁服务、婚庆礼仪服务、餐饮管理、其他居民服务、市政工程配套服务、(放地产开发、物业管理1年期)   (二)咨询类   房产咨询、商务咨询、旅游咨询、财务咨询、理财咨询、劳务咨询、投资管理咨询、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营销咨询、人力资源咨询   (三)安装维修类   电器安装、制冷设备安装、水电安装、机电设备安装、网络布线、电脑安装维修   (四)工程、设计类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园林工程、室内装潢、建筑设计、景观设计、室内设计   (五)科技类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二、商贸型企业经营   1、百货(日用百货、服装服饰、皮革制品、鞋帽、洗涤用品、化妆品、护肤用品、摄影器材、玩具、音响设备及器材)   2、文化办公用品(纸制品)   3、包装材料   4、工艺品(工艺礼品、金银首饰)   5、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   6、五金交电(家用电器、自行车、钢丝绳、阀门、管道配件、轴承、电线电缆)   7、电子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天线)、通信设备、通讯设备(除卫星天线)、仪器仪表   8、机电设备及配件(电动工具、制冷设备、压缩机及配件、工量刀具)、机械设备及配件   9、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   10、食品(包装食品、速冻食品、糖果、饮料、糕点、水果、水产、南北干货、土特产、粮油制品、炒货、奶制品、调味品、保健食品、肉制品、植物油、茶叶、食用香料、食品添加剂、酒)   11、塑料制品(橡胶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   12、建筑材料(金属材料、钢材、石材、黄沙、木材)   13、装潢材料(水暖器材、卫生洁具、陶瓷制品)   14、酒店设备   15、家具(办公家具、家具用品)   三、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   机械设备及配件生产加工、服装服饰加工、鞋帽加工、床上用品生产加工、纸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电子元器件生产加工、竹木加工、金属门窗加工、五金加工、塑料制品切割、冲压加工、混凝土加工   四、前置审批参考   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一类医疗器械除外)(区药监局)、药品(区药监局、卫生局)   2、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区文化管理所、市新闻出版局)   3、音像制品销售(区文化管理所)   4、酒类批发(区酒类专卖局)   5、食品(区卫生局)   6、医疗结构设立(区文生局)   7、烟销售(烟草专卖局)   8、餐饮(区环保局、区文生局、区消防处)   9、旅馆、客房(区公安局、区消防处、区卫生局)   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区环保局)   11、道路运输、水陆运输(交通局)   12、汽车、摩托车维修(市交委维修管理处)   13、人才中介(区人事局)   14、劳务服务(区劳动局)   15、废旧金属收购(区公安局、区环保局)   16、成品油经营、储存(市经委、公安局)   17、加工、销售、回收金银(市人行金融处)   18、文物经营(文物管理委员会)   19、经营性舞厅(市文化局、文生局、公安局、消防处)   20、国画书法(市文化局)   21、咖啡馆、酒馆(卫生部门、公安布门、市酒类专卖局)   22、报关业务(海关总署)   23、水泥生产(市建委)   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民航中南管理局)   25、化妆品生产(市卫生局)   26、工程承包(市建设委员会)   企业经营类型有哪些   企业经营是指以企业为载体或经济组织的物质资料经营,是指企业经营者为了获得最大的物质利益而运用经济权力用最少的物质消耗创造出尽可能多的能够满足人们各种需要的产品的经济活动。   按企业战略类型和特性划分防御型、探索型和分析型三种,进而可以细分为:经营评价、研发动力、生产管理、市场策略、人力计划与招聘对策六个方面,其要点和内容匹配于其中,形成在企业经营战略规划下;各项工作与当期管理的纵横向策划和着力点。   从经营角度评价可分为:防御型/谋求稳定可预测的市场,探索型/可变的随市场而变化,分析型/稳定与可变的组合经营。
2023-05-16 13:00:111

商业银行主要职能有哪些

商业银行主要包括五项基本职能:1、调节经济调节经济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其信用中介活动,调剂社会各部门的资金短缺,同时在央行货币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引下,实现经济结构,消费比例投资,产业结构等方面的调整。此外,商业银行通过其在国际市场上的融资活动还可以调节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2、信用创造商业银行在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的基础上,产生了信用创造职能。因此,商业银行能够吸收各种存款的银行,并用其所吸收的各种存款发放贷款,在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的基础上,贷款又派生为存款,在这种存款不提取现金或不完全提现的基础上,就增加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最后在整个银行体系,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3、信用中介这一职能的实质,是通过银行的负债业务,把社会上的各种闲散货币集中到银行里来,再通过资产业务,把它投向经济各部门;商业银行是作为货币资本的贷出者与借入者的中介人或代表,来实现资本的融通、并从吸收资金的成本与发放贷款利息收入、投资收益的差额中,获取利益收入,形成银行利润。4、支付中介商业银行除了作为信用中介,融通货币资本以外,还执行着货币经营业的职能。通过存款在帐户上的转移,代理客户支付,在存款的基础上,为客户兑付现款等,成为工商企业、团体和个人的货币保管者、出纳者和支付代理人。5、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服务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进一步促进资产负债业务的扩大,并把资产负债业务与金融服务结合起来,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在现代经济生活中,金融服务己成为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能。扩展资料一、中国的商业银行主要种类6家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具体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12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具体为: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另外,截止2019年,还有134家城市商业银行和约302家农村商业银行,而且,还有多家正在筹建,所有农村合作银行均要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二、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模式:1、英国模式商业银行主要融通短期商业资金,具有放贷期限短,流动性高的特点。即以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以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存贷款之间的利差就是商业银行的主要利润,此种经营模式对银行来说比较安全可靠。2、德国模式德国模式商业银行的业务是综合式。商业银行不仅融通短期商业资金,而且还融通长期固定资本,即从事投资银行业务。3、分业经营模式中国实行的是就是分业经营模式。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正案(草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删去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删去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中的“存贷比例”。特别是第二处,删除了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比例不得超过75%的规定,将存贷比由法定监管指标转为流动性监测指标。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商业银行
2023-05-16 13:00:391

德国和北欧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瑞典、挪威、芬兰三国一直是分业经营吗,没有混业经营吗?

事实上,当国家分裂时,在许多情况下,它们不一定要按照绝对的地理条件分裂。举个最简单的例子,俄罗斯大部分在亚洲,但它属于欧洲国家,因为他的全部注意力都在欧洲。芬兰也是如此,不管是否是狭义的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它与挪威,特别是瑞典的政治、文化、经济等等紧密相连,以至于这三个国家常常被归为一类。
2023-05-16 13:00:4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