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icejikv
-
南宋时中央集权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基本上消除了造成封建割据和威胁皇权的种种因素。为了防范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等六种人的专权独裁,宋朝廷制订出一整套集中政权、兵权、财权、司法权等各种制度。所谓中央集权,是指把地方的权力集中到中央;专制主义则是把权力集中到皇帝手里,君主主宰一切。秦汉时代,中央集权制就已经确立起来,但专制主义还未至登峰造极的程度。宰相权力的变化就是一个例子。汉代的宰相,权力相当大,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但到了宋代以后,宰相的权力就越来越小了,权力越来越集中到皇帝手里。可以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加强是从宋代逐步发展的。 中枢官制是中央集权的轴心,从赵匡胤建立宋王朝开始,就对中央官制作了调整。其特点是用设官分职、分割各级长官事权的办法来削弱其权力的。这样,有些官只是空名,所谓“官”,其概念只是拿俸禄而已。这类官有两种情况,第一,在宋太祖、太宗统一五代十国的过程中,留用了大批各国旧官员,使他们保持官位,领取俸禄,但不使掌握实权(只对其中认为可靠者安排一些实际职务);第二,对于宗室、外戚、勋旧,也仅授予高官,优加俸禄,而不给实职。至真宗时,便把这些措施加以制度化。按照这个制度,一般官员都有“官”和“差遣”两个头衔,有的官还加有“职”的头衔。“官”只是说明他可以领取俸禄,而职才有实际的权力。每个机关彼此互相牵制,“任非其官”的情形很普遍。例如左、右仆射、六部尚书、侍郎、大夫、郎中、员外郎、卿、少卿等,在成为官阶的名称后,就失去了原有的意义,不再担任与官名相应的职务。这些官名只用作定品秩、俸禄、章服和序迁的根据,因此称为正官或本宫,又称阶官或寄禄官。其中有文资、武阶的区别。差遣是指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又称“职事官”。差遣名称中常带有判、知、权、直、试、管勾、提举、提点、签书、监等字,如知县、参知政事、知制诰、直秘阁、判祠部事、提点刑狱公事之类。也有一些差遣并不带上这些字样,如县令、安抚使等。官阶按年资升迁,即使不担任差遣,也可依阶领取俸禄,而差遣则根据朝廷的需要和官员的才能,进行调动和升降。所以真正决定其实权的不是官阶,而是差遣。至于“职”,一般指三馆(昭文馆、史馆、集贤院)和秘阁中的官职,如大学士、学士、待制等,是授予较高级文臣的清高衔头,并非实有所掌。宋神宗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官制改革后,撤销馆职,另设秘书省职事官,自秘书监丞、著作郎以下,都称馆职。其他文臣兼带馆职,武臣带阁门宣赞舍人,则称“贴职”。 官称和实职的分离,使朝廷内外大批官员无所事事,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名义上都有正式官员,但除非皇帝特命,不管本部的职事。《宋史·职官志一》说: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类以他官主判,虽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又说:仆射、尚书、丞、郎、员外、居其官,不知其职者,十常八九。 这样,各级官府层次重复,叠床架屋,机构空前庞大。但是,却有利于皇帝直接控制用人大权,他可以随时提拔官阶较低而有才能者担任要职,也可随时撤换无能之辈。历代的官制,宋朝大多保留下来。《宋史·职官志》云: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三师、三公不常置,宰相不专任三省长官,尚书、门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书禁中,是为政事堂,与枢密对掌大政。 自赵匡胤建宋以后,三师、三公之制虽承唐制保留下来,但授与大臣者为数并不多,尤其是太师一官,只以赵普与文彦博两人功高德厚方予特拜。但自蔡京擅政以后,拜三公者在宣和年间竟多达18人。这18人中,除了蔡京父子及童贯、王黼等宠臣外,其他多为宋徽宗的儿子(太子除外)任职。[1]
枢密院与三衙
枢密院是总理全国军务的最高机构,简称“枢府”。宋代枢密院与中书门下共掌文、武大权,称为东、西“二府”。《宋史·职官志二》说: 宋初,循五代之制,置枢密院,与中书对掌文、武二柄,号为“二府”。 又《通考·职官考四》说: 唐末,诸司使皆内臣领之,枢密使始与宰相分权矣。降及五代,改用士人,枢密使皆天子腹心之臣……其权重于宰相。太祖受命,以宰相专主文事,参知政事佐之,枢密使专主武事,副使佐之。 枢密使为枢密院之长官,或称知枢密院事,副长官称枢密副使或同知枢密院事,签书枢密院事或同签书枢密院事。其下设都 承旨和副都承旨,负责“承宣旨命,通领院务”,由武官担任。还设编修官,不定员。枢密院“掌兵籍,虎符”,若得皇帝的批准,有调动兵马之权。枢密使的地位略低于宰相,与参知政事、门下侍郎、中书侍郎、尚书左丞等统称为“执政官”。枢密使这一官衔在唐太宗时就设置了,但唐代的枢密使只负责管理军事情报,机密情报之类,由宦官兼任,直至五代时还保留这个官衔。而宋代的枢密使地位抬得这么高,权力这么大,其原因是与当时国内外的阶级矛盾、政治形势有关。宋时阶级矛盾一开始就相当尖锐。北宋初年就发生了王小波、李顺起义。在边境,又有契丹、西夏等少数民族政权的并立,形成边防的紧迫局势。内忧外患使得宋王朝需要一支相当庞大的军队,方能抵抗少数民族的入侵和镇压国内人民的反抗,因而,就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机构来管理这支军队,这就是宋代设立枢密院的原因。同时,枢密使的设立又可以削弱宰相的权力,也是强化皇权的重要措施。所以,元丰改制后,枢密院照样保存下来。但是北宋的枢密使与中书的关系都极不正常。王明清的《挥麈录·后录》说:“枢密使每朝奏事,与中书先后上,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宋神宗的御史滕达道也说,战守安危之所政,中书主打,枢密使主守,这样怎么能取胜呢?明确指出这种互相牵制所造成的殆误军国大政的弊端。南宋统治者接受了这一教训,为了对付经常性的对外战争,不得不实行兵政合一,设立“平章军国重事”这一官衔。 北宋初年,仍然沿袭后周的制度,由殿前司和侍卫司统领全部禁军。但是赵匡胤在禁军的人事安排、组织编制和部署等方面,都作了重大的调整。据《长编》卷2记载:建隆二年(公元961年)的一个晚上,赵匡胤把曾经帮助他夺取政权的禁军主要将领石守信、王审琦、高怀德等人请来喝酒,对他们说,自己当了皇帝后整天提心吊胆,还不如作节度使快乐。石守信等人说,现在天命已定,谁还敢有异心呢?赵匡胤说,你们虽然没有异心,但如果你们手下人贪图富贵,一旦把黄袍加在你们身上,你想不干也不行呀!石守信等人领会赵匡胤的意思,大为震惊,次日即称病,主动要求解除军职。赵匡胤答应给他们以优厚的待遇,同他们结成儿女亲家,说这样就可以使“君臣之间,两无猜疑”,赵匡胤就把石守信等人调到外地去当节度使,脱离他们原来掌握的军队,这就是有名的“杯酒释兵权”。赵匡胤在解除石守信等人的军权之后,提拔了一批资历较浅,容易驾驭的人当禁军将领。但就是对这些人也严加控制,处处防范。 同时,赵匡胤还取消了殿前都点检和殿前副都点检这两个职务,由殿前都指挥、侍卫马军都指挥使、侍卫步军都指挥使,分别率领禁军,合称“三衙”,互不统属。禁军从此没有统帅,将领分别听命于皇帝本人。“三衙”长官都指挥使之下,各设副指挥使,都虞候,副都虞候各一员。真宗时,废除侍卫两司的都虞候之职。南宋时,殿前司掌管殿前各班、直和步、骑各指挥的名籍,侍卫亲军马、步军司分掌马军、步军各指挥的名籍。并负责属下军队的管理、训练、戍守、升补、赏罚等政令。“三衙”与枢密使所掌之兵权不同:枢密使有发兵之权,而无统兵之重;三衙有统兵之重,而无发兵之权。[2]
三司使
三司是北宋前期最高财政机构,号称“计省”。唐末税法混乱,田赋、丁税的收入无法维持王朝的庞大费用,国家的财政收入主要依靠盐铁和度支。五代后唐明宗始设盐铁、度支和户部“三司”,宋初沿之。三司的职权是总管全国各地之贡赋和国家的财政。长官是三司使,其权位之重,与执政无殊,号称“计相”。《宋史、职官志二》说: 国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总国计,应四方贡赋之入,朝廷不预,一归三司,通管盐铁、度支、户部,号曰“计省”,位亚执政,目为“计相”。 三司之副长官为三司副使。宋太宗时,罢三司使,另设盐铁、度支、户都三使。真宗时,又罢三使,重设三司使一员,另设盐铁副使、度支副使和户部副使。盐铁之下设七案,即兵案、胄案、商税案、都盐案、茶案、铁案、设案等,掌管全国矿冶、茶、盐、商税、河渠和军器等。度支之下设八案:赏给案、钱帛案、粮料案、常平案、发运案、骑案、斛斗案、百官案,掌管全国财赋之数。户部之下设五案:户税案、上供案、修造案、曲案、衣粮案,掌管全国户口、两税、酒税等事。三司的附属机构,据《宋史·职官志二》载,有磨勘司、都主辖收支司、拘收司、都理欠司、都凭由司、开折司、发放司、勾凿司、催驱司、受事司等。由此可见三司职权之广泛,与事务之殷繁。北宋前期,全国财政支出大部分依靠三司,三司实际上取代了尚书省的许多职务。元丰改革官制时虽废三司仍归户部、工部管辖,其中胄案改置军器监,这些改革似较合理。但是财用大计毕竟不是户部所能尽办,因此,北宋末期又有总领财赋官及经总制使以别掌之。 北宋前期,中书门下主管民政,枢密院主管军政,三司主管财政,三者鼎足而立,彼此不相知,而大权集中于皇帝一身。神宗改制后,宰相实际上兼管财政。南宋时,宰相兼任枢密使,又兼管部分军政。这样,宰相重新握有民政、财政和部分军政之权。[2]
内侍省
内侍省是宋代宦官的总机构,另设入内内侍省以统辖亲信宦官。《宋史·职官六》说:“入内内侍省与内侍省号为前后省,而入内省尤为亲近。通侍禁中,役服亵近者,隶入内省。拱侍殿中,备洒扫之职,役使杂品者,隶内侍省。”入内内侍省的宦官职衔有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内东头供奉官、内西头供奉官、内侍殿头、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黄门等。内侍省宦官职名有左班都知、副都知;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内东头供奉官、内西头供奉官;内侍殿头,内侍高品、内侍高班、内侍黄门等。自供奉官至黄门,以180人为定员。凡内侍初补者,称为小黄门,经恩迁补者,则为内侍黄门。宦官的高级官称另有内客典使、延福官使、宣政使、宣庆使、昭宣使等。元丰改制后改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中侍大夫、中亮大夫、中卫大夫、拱卫大夫等。宋朝不准宦官参预政事,故专设官阶,使不与士人混淆。授官最高不过“留后”,平日只“供洒扫”。不过,从神宗朝起,又重用宦官,宋徽宗时,宦官竟握兵权。南宋时,重申禁令,不许宦官干预朝政,不准兼兵职,不准申请提领外朝官职。如违反规定者,要受到流放二千里或除名的惩处。与此同时,又规定外戚只准“奉朝请”,坐享富贵,不准预政,不准管军,不许通宫禁,不许接宾客,不得任文官或“二府”(中书和枢密院)的职务。对于女后,宋代统治者也认识到“贼根本,起皇后阁前”,因此宫禁严密,几乎把她们与外廷隔绝;在舆论上,宣传“女后不可使预事”,“勿专政于女后”的政策。这些做法都是接受汉唐以来外戚宦官擅权,扰乱朝政的经验教训。[2]
翰林学士
宋代中央的文职机构有翰林学士院,这也是沿袭唐代制度的。唐代有翰林学士、知制诰,为皇帝亲信顾向之官,其地位很重要。到了宋代,又特定其资权,变成了一种清要而又显贵的官员了。宋代能入翰林学士院任职的,都是一些文学之士。学士中资格最老的称翰林学士承旨,其下称翰林学士、知制诰。承旨不常设,其他学士也无定员。学士院的职权是负责起草朝廷的制诰、赦敕、国书以及宫廷所用文书,还侍皇帝出巡,充顾问。实际是皇帝的秘书处和参谋官员。《通考·职官考八》云:“其为翰林学士者,职始显贵,可以比肩台长,举武政路矣!”其他官员入院而未授学士,即称“直院学士”。如果学士缺员,由其他官员暂行院中文书,则称“学士院权直”或“翰林权直”。《宋史·职官志二》云:“凡他官入院,未除学士,谓之直院学士,他官暂行院中文书,谓之权直。自国初至元丰,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实,多所釐正,独学士院承唐旧典,不改。”冠有翰林名号,而不属于学士院,专门为皇帝讲解儒经者,称“翰林侍读学士”或“翰林侍讲学士”,官阶较低者称“崇政殿说书”。神宗后屡有变化,称为经筵官,一般为他官的兼职。北宋前期,翰林学士被委任他职者,如任知开封府、三司使之类,并不归院供职,故必须带知制诰职者,才真正掌管诏命。直接替皇帝起草麻制、批答及宫廷内所用之词,称为“内制”;若单称知制诰,奉皇帝或宰相之命,分房起草官员升迁、磨勘、改换差遣等制词,则称为“外制”,总称“两制”。神宗元丰改制后,翰林学士虽不再另任他职,但仍带知制诰。遇缺,则以侍中、给事中、中书舍人等兼直学士院。南宋时,有以尚书兼权翰林学士,而不带知制诰的。[2]
诸寺监
九寺:指太常、宗正、光禄、卫尉、太仆、太理、鸿胪、司农、太府等寺。北宋前期,虽然保留了九寺的名位,但大部分已成闲官,而另外委派朝官以上一员或二员兼充“判本寺事”。其中只有大理、太常两寺还有一些职权。神宗时,九寺各专其职,并分设本寺的长官卿、少卿各1员以及丞、主簿1—2员。但各寺职务忙闲不均,宋徽宗时,王得臣在《麀史》卷下《谐谑》中有这样的记述:太府寺所隶场务众多,号称“忙卿”司农寺掌管仓库,号称“走卿”;光禄寺掌管祭祀供应酒食,号称“饱卿”;鸿胪寺掌管四邻各国朝贡,号称“睡卿”。南宋时,把光禄、鸿胪两寺并入礼部;卫尉、太仆两寺并入兵部。 诸监:宋代先后设置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司天等六监。宋初各监的基本情况是,国子监是全国最高学府,仁宗以后,成为掌管全国学校的总机构。少府监的主要职事巳划归文思院和后苑造作所,本监只管制造门戟、神衣、旌节等物。将作监也只管祭祀、供给牲牌、镇石、炷香、盥水等事,有关土木工匠的政令、京城的缮修都归“三司”修造案掌管。仁宗嘉祐三年(公元1058年),撤销“三司”河渠案,另设都水监,掌管修治河道之事。神宗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撤销“三司”胄案,另设军器监,掌管制造武器。司天监负责观察天文祥异、钟鼓漏刻,编制历书等。各监除司天监以外,都设“判本监事”1—2员,或设“同判监事”1员,以及丞、主簿等。神宗改革官制时,撤销了司天监,另设太史局,隶属秘书省。国子监正式设祭酒、司业各1员为正、副长官,主管国子学、太学、武学、律学的政令。又设丞1员,参领监事;设各学太学博士多员,分别讲授各种课程。南宋初,国子监并归礼部,重建太学,太学之学官时有增减。神宗改制时,除国子监外,各监都设监和少监作为正副长官,其下又设丞和主簿等,同时恢复了本监职权。[2]
馆阁学士
馆阁学士,是宋代特殊的制度之一,除某某殿大学士、学士多为执政大臣之荣衔外,还有龙图阁、天章阁等阁学士、直学士、待制,名为典司秘籍,为文学侍从官。其实,凡朝官出任外官,都带这种头衔,并非兼职之义。又有直秘阁等官称,名为馆职,是须经过考试的,称为入馆。明清制度,进士一部份因考试优等而入翰林院的,称为馆阁之选,就是由此而来的。但宋代后期的直秘阁,是其他官员的兼衔,名为贴职,并不被看重。宋洪迈《容斋随笔》卷16说: 国朝馆阁之选,皆天下英俊,然必试而后命,一经此职,遂为名流,其高者曰集贤殿修撰,史馆修撰,直龙图阁,直昭文馆、史馆、集贤院秘阁;次曰集贤秘阁校理。官卑者曰馆阁校勘、史馆检讨,均谓之馆职。记注官缺,必于此取之,非经修注,未有直除知制诰者,官至员外郎则任之,中外皆称为学士。及元丰官制行,凡带职者,皆迁一官而罢之,而置秘书省官,大抵与职事官等。 此外,宋代还有一种“殿学士”的衔称,包括观文殿大学士、学士、资政殿大学士、学士、端明殿学士等。殿学士的资望极高,无职守,无典掌,只是出入侍从,以备顾问而已,然非常人可充任。《通考·职官考八》说: 观文殿大学士,非曾为宰相不除;观文殿学士、资政 殿大学士及学士,并以宠辅臣之位者;端明殿学士,惟学士之久次者始除。 可见宋代的“殿学士”是专门作为高官、宠臣的荣称,一般官员是不可能“荣任”的。[2]
派出的外任官
宋代以节度使和观察使合称“两使”。自唐末以来,节度使之权虽重而除授极滥。宋代派文臣知军州事、代替节度使之职,于是节度使之权虽尽去,而官位反而提高,只有亲王外戚及前任将相大臣中有特殊资望者,方授以此官。但名为某某道或某某军节度使,实际并不履任。例如元丰中,镇江军节度使检校太傅韩绛为开府仪同三司、判大名府,其中镇江军节度使为虚衔,判大名府才是实际职务。凡节度使兼中书令或侍中或中书门下平章事者谓之使相,检校官加节度使出判府州者,亦谓之使相。节度观察留后本是唐代藩镇以其亲信留充后务之称,作为次于节度使一级的官名,后改为承宣使。此外,观察、防御使、团练使以及刺史都作为虚衔,虽带某州之名,但并不履某州之任,名为“遥郡”。 宋代的节度使、观察使名存实亡,但两使之下的判官、支使、掌书记、推官等幕职却依然如故,就连防御、团练、军事州都仍有幕职,作为入官的初阶,这是一种奇特的制度。判官也有称签书判官厅公事的,简称签判。签判之下的幕职官,其实都是闲职。[2]
编辑本段地方官制
初期基本上沿袭唐五代旧制。行政机构分州、县两级。宋太宗以后,又把全国分为若干路,路相当于唐代的道、元代的省。这就变成为路、州、县三级。 县是地方行政机构最低一级,自秦汉以后,历朝相沿不革。宋代的县,设县令、县尉,作为一县的长官。大县还设有主簿一员。《长编》卷11载,开宝三年(公元970年)规定县官的定制:“县千户以上,依旧置令、尉、主簿,凡3员;户不满千,止置令、尉各1员,县令兼主簿事;不满四百,止置主簿、县尉,以主簿兼知县事;不满二百,止置主簿,兼县尉事。”神宗熙宁以后,令二万户以上的县增置县丞一员,县丞次于县令而位在主簿、县尉之上。南宋时则取消县丞。宋制县的长官称县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记载多称为知县,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点。知县就是知县事的简称。据《长编》卷4载,宋代为了加强对地方政权的控制,从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开始“命大理正奚屿知馆陶县、监察御史王祐知魏县、杨应梦知永济县、屯田员外郎于继徽知临泛县。常参官知县,自屿等始也。”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带本官去掌管一县之政,即所谓知县事,也就是一县的主要长官。知县有别于县的本官县令,因为是差遣。 州等于秦汉时的郡,隋唐以后改称为州。州的长官,隋唐皆设刺史。赵匡胤立宋初年,鉴于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镇之权,“令文臣知州事”,其后,派二品以上的官员充任一州的长官;主要也是为了便于皇帝的直接控制。为了更有效地加强控制,又设通判与知州相互牵制、监督。《长编》卷4载,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当时因为湖南刚刚平定,多留用后周时的旧官员,于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贾玭等通判湖南诸州,意在控制这批留用官员。后来发展成为牵制、监视州府长官的一种定制。《宋会要辑稿·职官》卷47说:“通判,州各1人,与长吏均理,州府之政,无不统治,藩府或置两员,广南小州有试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国之政令,通判为之贰。”通判这种官的权位有些特殊:论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规定,朝官充通判者,历两任即可升为知州,天圣六年(公元1028年)改为三任方得充知州;论职权,则通判不但可与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须经知州与通判签议连书方许发下,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与守臣通判签书施行),而且,作为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过及职事修废,可直接通达皇帝。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职,当时人视之为“监州”,则更符合其身分。 宋代以府、州、军、监并称。大体说,凡政治、经济、军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设府,有驻重兵的军事地区设军,工业区如煮盐、冶铁等重要地区设监。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则多升为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袭唐五代旧名,一部分是因为皇帝未即位时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较重要的官员。 军在唐代是一种军区,只管兵戎,五代以后,逐渐与行政区没有多大差别,至宋代则成为兵、民、军、政合一的行政区域。凡是唐代节镇所在仍保留其军号,也有加给新改的军号,这种称为节度州。但另有一种称军的地方,不是节度州,而是由县升的,或领数县,或并不领县。这种军往往仅比县略高一级。设军的地方,一般是在边境,也有是在关隘要地。宋太宗时期,军的建置最多,总共有34个,其中在河北、陕西与契丹、西夏接壤的边境所建置的就有15个。在边境地区设军,是为了适应制御外敌的需要,而在内地的关隘口设军,则主要是为了易于弹压兵民的叛乱。例如彭州灌口镇(今四川彭县),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军,后一度废为县,太平兴国三年(978年)改称永康军,据《长编》卷274载,其批文称“永康军正控两山六州军隘口,昨据张商英奏请废为导江县。若非军官,实不足弹压,可令复旧。”五代的军,治所与县治同处一所,而隶属于州;宋代因削藩镇兵权,取消支郡制度,于是军便得与州府并列。至于监,实际上与县差不多,但因其直属京师,不为州县所辖,因而也同列于州。监亦有领县者。府、军、监的设官,大体与州相似,《神宗正史职官志》说:“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军、监事如州,视地望重轻,以资级应选省充。” 为了统治的便利,宋代还把全国分为若干路。今据《宋史·地理志》所载,并依《太平环宇记》、《元丰九域志》校补,制成“宋代行政区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据元丰时设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宁时重设的京畿路,共24路。 宋代的地方行政单位名称是非常复杂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军、监。府也有与节度军号同的,也有不同的,节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后也有不立节度军号的。 路的划分,起初并非作为行政区域而设置的,因此,路一级的官僚机构,便不成体制,设官无定式,无定员,甚至连驻地、辖境、名称都随时变动。大体上说,路的官僚机构,主要有四个监司,称为帅、漕、宪、仓。这些官员均由皇帝委派。帅也称为安抚使,是一路高级军政长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带都总管衔,统辖军队,掌管兵民、军事、兵工工程诸事。南宋的安抚使改为帅司,兼管民政。漕是转运使,其本职是经管一路财赋,保障上供及地方经费的足额。为了履行其本职,就有必要巡察辖境,稽考簿籍,举劾官吏。久而久之,转运使便成为事实上的大行政区(路)的监司官。不过,转运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长官如知府、知州,还可能是前任的执政官,品位在转运使之上。在职权上转运使较为广泛,而在体制上却不能完全以下属对待府州。这与汉代的州刺史与郡守的关系略同。南宋改为漕司。与转运使平行的又有提点刑狱公事及提举常平司两种,前者管司法,称为宪;后者管赈荒救济事宜,称为仓。此外,又在安抚司中设走马承受1员,有事可直接向皇帝报告,不经安抚使之手,事实上与唐代的监军相似。所以每路有四个系统的长官,职权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认真负责。 对于地方官僚体制,《宋会要辑稿·职官》42有较明确的记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诏论监司失察罪时说: 分天下为郡县,总郡县为一道,而又总诸道于朝廷。委郡县于守令,总守令于监司,而又察监司于近臣,此我朝内外之纪纲也。故欲择守令,必责之转运,必责之近臣。既严连坐之罪,又定举官之赏,而失察者又有罪,赏罚行,纪纲正矣。 监司是统领州县守令的长官,《哲宗正史职官志》的记载说: 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军、监亦如之,掌总领郡务,凡兵民之政,皆总焉。属县事、令丞所不能决者,总而治之。又不能决,则禀于所隶监司,及申省部。 转运使有权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长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带本官充任,因而有时转运使的官位低于州府长官,这就给转运使在行使职权上造成困难。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规定,凡是大两省官以上充任转运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转运使、副使申转;若是观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经由转运使。于是路与州府长官的关系就以品秩高低来决定,这样的地方机构,自然会出现许多紊乱的现象。 宋代地方驻军指挥则有都总管、副总管、都钤辖、副钤辖、都监、副都监三级,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职。至于沿边地区则置都巡检、巡检。南渡以后,多采用临时措置,各军将领分别给以统制,同统制、副统制、统领、同统领、副统领等名号、其下则有正将,副将、准备将等名,这些都是偏禆之职。 宋代的州、县衙门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员外,还有很大数量的吏。在州一级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开拆官、押司官,粮料官等等。在县衙门里,有押司、录事、手分、贴司等。吏的来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绝大部分从地主阶级中选充。有的吏是世袭的,父死子继。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职责是经手征收赋税,处理狱讼。他们上下其手,趁机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统治集团中一个重要而不可忽视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