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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很简单,如果是上市公司,你可以直接买该公司的股票,那怕只有一股,你也是股东,但在股东大会上没有权,当然你也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因为你的股份太少了。非上市公司你可以直接购买该公司股东的股份成为新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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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定义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投资人,是公司存在的基础和核心要素。股东还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股东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股份有限公司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2023-06-16 10:29:501
股东的解释股东的解释是什么
股东的词语解释是:股东gǔdōng。(1)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的词语解释是:股东gǔdōng。(1)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结构是:股(左右结构)东(独体结构)。拼音是:gǔdōng。词性是:名词。注音是:ㄍㄨˇㄉㄨㄥ。股东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人。亦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引清容_《西学东渐记》第十六章:“中国宜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公司须为纯粹之华股,不许外人为股东。”胡适《<白话文学史>自序》:“我虽然只有一百块钱的股本,却也不好意思不尽一点股东的义务。”老舍《二马》第五段四:“这样,马老先生可以算作股东,什么事不用管,专等分红利。”二、国语词典持有公司股份的人,称为「股东」。三、网络解释股东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关于股东的诗句河股东来得断垣关于股东的成语擦屁股狗颠屁股耳目股肱悬头刺股股掌之上割股疗亲刺股读书关于股东的词语引锥刺股割股疗亲刺股读书股掌之上耳目股肱股肱心腹股肱之力汗洽股栗狗颠屁股腹心股肱关于股东的造句1、优越的稳定股东回报,作为衡量了一些一个或两个在我们的行业中在经济表现方面的竞争地位。2、他对股东们的反对悍然不顾,硬要在不毛之地投资建厂,结果工厂不到半年就倒闭了。3、二是一些企业家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侵犯了股东的,甚至是国家的利益。4、不需要,公司以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但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5、最终,股东们将不得不决定是要甲骨文的现金还是相信仁科和。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股东的详细信息2023-06-16 10:29:571
成为股东的条件
成为股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取得股权;2、名字登记于股东名册;3、公司成立后签发出资证明书;4、由本人实际行使股东权利。股东变更时需要缴纳相关税费。股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需要交纳各种税费。转让方是个人,要交纳个人所得税。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法律依据:《公司法》1,第二十七条 【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023-06-16 10:30:031
股东的定义
法律分析:股东是向公司出资或认购股份,从而享有资产收益等股东权利的人。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6-16 10:30:291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1,经营参与权。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推出建议。还包括审议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出卖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建议和财务报告时的投票权。2,利润分配权。股东有权按其股份参加公司的利润分配,分得股息和红利。3,处置股份权。股东有权依法处置自己持有股份的权力,如转让、买卖与赠与等。4,剩余财产分配权。在公司因故倒闭和解散时,在公司债务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股参加分配。5,股东有权维护自身的权益,当股东权益受到侵犯时,股东有权依法申诉。6,股东有对公司经营活动的知情权与监督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023-06-16 10:30:421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利
法律主观: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2、参与决策权《公司法》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 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监督管理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 公司注册资本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 股东会决议 ,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 提取公积金 、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5、退股权《公司法》规定有以下情形可以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连续5年不向 股东分配利润 ,而公司该5年连续营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6、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7、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公司法》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 优先购买权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股东转让其股份 ,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股东权利可分为两类: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前者如股东身份权、资产收益权、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后者如参与决策权、选择、监督管理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知情权、提议、召集、主持股东会临时会议权。其中,财产权是核心,是股东出资的目的所在,管理参与权则是手段,是保障股东实现其财产权的必要途径。法律客观:不论是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权利的基本规定(见《公司法》第4条)。不过,基于有限公司具有人合性、封闭性以及公司规模小等特征,公司法允许这类公司自由约定的规定多,而股份公司却具有资合性、开放性以及规模大等特性,公司法对这类公司的限制性规定多。所以,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股东权利的具体内容也不尽相同。一、获取股东身份凭证权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公司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东手中的股票就是证明股东身份最有力的证据。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也就是说,股票上可以不记载股东的姓名,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也可能没有股东的名字,只要手中拥有公司签发的股票就是股东。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名册上未记载该股东姓名来对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实践中,一些股份公司的运作并不规范,有的未向股东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制正式的股票。对于这种情况,可以综合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股款缴纳证明、股东名册和注册登记文件等各种形式来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股东也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义务。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经采取无纸化形式,股东所持股份的证明形式就是中央证券登记公司的股票登记。因此,股东的身份可以通过股票交易记录予以证明,如果股东起诉请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二、知情权根据新《公司法》第98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查2023-06-16 10:31:521
股东可以分为哪些类型
股东可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拓展资料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按不同的标准,公司股东可以分类如下: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参考资料股东——百度百科2023-06-16 10:32:003
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股东的权利如下: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等等。义务如下:1、出资;2、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2023-06-16 10:32:331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包括: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只以其出资额为限负有间接责任,即股东不必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4、出资填补义务在以下情况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出资填补的义务: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某股东不是以货币出资,而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进行评估作价后如其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中评定的价额,则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差额,其他股东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5、追加出资义务追加出资,就是股东除了按照各自认缴额出资以外,股东会还可以作出决议,要求股东超过其出资金额再次缴款。追加出资义务在公司章程中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即《公司法》并不列举其内容,但一经记载,就应发生效力;6、在公司核准登记后,不得擅自抽回出资;7、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8、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综上所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023-06-16 10:32:401
如何成为股东
1.原始取得。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2.继受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成为公司的新股东。3.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6-16 10:33:121
有限公司有几个股东
法律主观:有限 公司的股东 个数最少为,如果是 有限责任公司 或者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的类型的有限公司的,最少为一个股东;如果是 股份有限公司 的,则最少需要二个股东。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23-06-16 10:33:191
股东的意思股东的意思是什么
股东的词语解释是:股东gǔdōng。(1)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的词语解释是:股东gǔdōng。(1)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拼音是:gǔdōng。注音是:ㄍㄨˇㄉㄨㄥ。结构是:股(左右结构)东(独体结构)。词性是:名词。股东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引证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⒈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人。亦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引清容_《西学东渐记》第十六章:“中国宜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公司须为纯粹之华股,不许外人为股东。”胡适《<白话文学史>自序》:“我虽然只有一百块钱的股本,却也不好意思不尽一点股东的义务。”老舍《二马》第五段四:“这样,马老先生可以算作股东,什么事不用管,专等分红利。”二、国语词典持有公司股份的人,称为「股东」。三、网络解释股东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关于股东的诗句河股东来得断垣关于股东的成语悬头刺股擦屁股股掌之上狗颠屁股耳目股肱割股疗亲刺股读书关于股东的词语悬头刺股腹心股肱白话八股割股疗亲狗颠屁股股肱心腹汗洽股栗耳目股肱刺股读书引锥刺股关于股东的造句1、你这算股份制,在成立之时,有一个法律性文件,这个文件应该在你办理营业执照的工商机关备案,文件里应该注明所知股份,随着公司不断壮大,股份真值越来越高,从你的情况看是想撤股,应该进行资产评估,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详细搜我在交流,满意请采纳。2、公司面纱保证了股东不会对债权人付个人责任。3、最终,股东们将不得不决定是要甲骨文的现金还是相信仁科和。4、二是一些企业家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侵犯了股东的,甚至是国家的利益。5、不需要,公司以其资产承担无限责任,但股东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股东的详细信息2023-06-16 10:33:511
什么叫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股东是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是公司的核心要素;没有股东,就不可能有公司。从一般意义上说,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份或向公司出资者。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公司法》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应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非依上述规定办理过户手续者,其转让对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为向公司出资,并且其名字登记在公司股东名册者。至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公司法》既允许发行记名股票,也允许发行无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并规定了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应理解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即为公司股东,而无记名股票的持有人则同时须将其姓名或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方为公司股东.股东的法律地位1、股东享有股东权。即指股东依其所持股份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对公司承担义务,享有权利。2、股东一律平等。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按所持股份的性质、数额享受平等待遇2023-06-16 10:34:096
什么叫股东?
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2023-06-16 10:34:383
股东的意思
股东的解释[shareholder; stockholder] 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 经营 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详细解释 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人。亦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 清 容闳 《西学东渐记》 第十六章:“ 中国 宜 组织 一合资汽船公司,公司须为 纯粹 之 华 股,不许外人为股东。” 胡适 《< 白话文 学史>自序》 :“我 虽然 只有一百块钱的股本,却也不好意思不尽一点股东的 义务 。” 老舍 《二马》 第五段四:“这样, 马老 先生 可以算作股东,什么事不用管,专等分红利。” 词语分解 股的解释 股 ǔ 大腿,自胯至膝盖的部分:股骨。 股肱 (亦喻 左右 辅助 得力的人)。 事物的分支或一部分(.资金的一份,如“股份”,“股东”,“股票”;. 机关 团体中的一个部门;.其他,如“钗股”,“ 八股文 ”)。 中国 东的解释 东 (东) ō 方向,太阳出升的一边,与“西” 相对 :东方。东经(本初子午线以东的经度或经线)。东山再起(喻失势之后,重新恢复地位)。 付诸 东流。 主人(古代主位在东,宾位在西):房东。股东。东道主(泛指2023-06-16 10:35:041
股东的词语股东的词语是什么
股东的词语有:汗洽股栗,刺股读书,白话八股。股东的词语有:擦屁股,腹心股肱,股肱心腹。2:结构是、股(左右结构)东(独体结构)。3:词性是、名词。4:注音是、ㄍㄨˇㄉㄨㄥ。5:拼音是、gǔdōng。股东的具体解释是什么呢,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方面为您介绍:一、词语解释【点此查看计划详细内容】股东gǔdōng。(1)股份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二、引证解释⒈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人。亦指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引清容_《西学东渐记》第十六章:“中国宜组织一合资汽船公司,公司须为纯粹之华股,不许外人为股东。”胡适《<白话文学史>自序》:“我虽然只有一百块钱的股本,却也不好意思不尽一点股东的义务。”老舍《二马》第五段四:“这样,马老先生可以算作股东,什么事不用管,专等分红利。”三、国语词典持有公司股份的人,称为「股东」。四、网络解释股东股东是指对股份公司债务负有限或无限责任,并凭持有股票享受股息和红利的个人或单位。向股份公司出资认购股票的股东,既拥有一定权利,也承担一定义务。股东的主要权利是: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发给股票请求权;股票过户请求权;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股东权利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的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关于股东的诗句河股东来得断垣关于股东的成语擦屁股悬头刺股耳目股肱狗颠屁股刺股读书股掌之上割股疗亲关于股东的造句1、最终,股东们将不得不决定是要甲骨文的现金还是相信仁科和。2、二是一些企业家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侵犯了股东的,甚至是国家的利益。3、公司面纱保证了股东不会对债权人付个人责任。4、面对股东们排山倒海般的斥责,董事长显得坐立难安。5、他对股东们的反对悍然不顾,硬要在不毛之地投资建厂,结果工厂不到半年就倒闭了。点此查看更多关于股东的详细信息2023-06-16 10:35:111
股东是什么意思?
根据《公司法》第216条(二)的规定: 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023-06-16 10:35:214
公司法股东定义是什么定的?
一、 公司法 股东定义是什么定的?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 有限责任公司 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法律地位: 1、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上,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其出资数额(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享有所有者的分享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股东之间关系上,股东地位一律平等,原则上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但 公司章程 可做其他约定。 二、股东的相关权利 1、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 身份证 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 律师 代理 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 清算 费用、职工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资产。 5、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代表 诉讼 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1)机理:既具有代表性,又具有代理性,具有公益性目的。有别于共同诉讼(代表人诉讼)以及集团诉讼。 (2)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3)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1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另一类是第151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 债务人 等。 (4)责任事由: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5) 举证责任 :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 过错责任 ”,原告方举证。 (6)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诉讼结果归属: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注意: 股东代表诉讼解决了过去在公司权益保护方面的主体的缺位问题。 6、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7、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综合上面所说的,股东对于一个公司来说是特别重要的,有了股东的出资那么公司才会做的更大更强,对于股东的权力是要根据出资的多少来进行决定,但是在公司有任何重大决择的时候,还是必须要有股东会进行商议决定,这也是他们应有的权力,所以,股东在一个公司有很大的地位。2023-06-16 10:36:031
公司加入股东的流程
公司要加入股东流程如下:1、召开股东大会,经过半数股东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并据此做出书面决议;2、订立入股协议;3、携带公司章程、入股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材料,前往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4、变更股东名册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6-16 10:36:371
在股东下面的股东是谁
股东类型如下:(一)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以出资的实际情况与登记记载是否一致,我们把公司股东分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隐名股东是指虽然实际出资认缴、认购公司出资额或股份,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等材料中却记载为他人的投资者,隐名股东又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人。显名股东是指正常状态下,出资情况与登记状态一致的股东。在本文中有时也指不实际出资,但接受隐名股东的委托,为隐名股东的利益,在工商部门登记为股东的受托人。(二)个人股东和机构股东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三)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以获得股东资格时间和条件等来分,可分为创始股东与一般股东。创始股东是指为组织、设立公司、签署设立协议或者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认缴出资,并对公司设立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创始股东也叫原始股东。一般股东指因出资、继承、接受赠与而取得公司出资或者股权,并因而享有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人。(四)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以股东持股的数量与影响力来分,可分为控股股东与非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又分绝对控股股东与相对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资本总额50%或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023-06-16 10:36:441
公司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
股东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其社员地位的制度。一般来说公司的股东是不会轻易退股的,那么公司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一、股东退股的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2.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二、股东退股的原因有哪些?按照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股东投资有限公司以后,将与公司紧紧地绑在一起,而不能像股份公司的股东“用脚投票”自由进出公司。但是,经济生活的实践却又提出了股东退股的种种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1.公司经营风险过大,超出股东投资的预期。股东投资于公司,通常对公司的商业计划都有自己可以承受的预期,当商业计划的风险大大超过其预期时,股东就会产生退股的念头,从公司退出以便降低其投资风险。2.股东死亡。股东投资公司后,股东依法享有股权。股权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当股东死亡时,其股权应当列入遗产,由继承人进行继承。根据我国的继承法规定,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和子女。当这些继承人不愿或者不适宜成为公司股东时,将死亡股东的投资从公司中分离出来就成为继承人的渴望。3.股东离异。当股东婚变,夫妻双方离异时,有关股东权益的分割问题就会被提出来。由于夫妻双方已经反目,作为非股东的一方配偶不可能参加对人合性要求比较高的有限公司。这时,将股东权益的一半从公司中抽取出来,变现交割给非股东的配偶,就成为非股东的配偶的强烈要求。4.小股东遭遇控股股东压榨。资本多数决是有限公司股东会表决的一项基本原则,资本多数决虽然确立了资本民主主义,有利于鼓励投资。但是资本多数决也往往被控股股东滥用,导致控股股东压榨小股东,攫取不当利益。当小股东奋起反抗而没有|效果时或者小股东不愿浪费太多的经济和时间时,逃离公司就成为其理性的选择。5.公司陷入僵局。不可否认的是,有限公司成立伊始,各股东之间多数能团结和睦,公司表现出良好的人合性。但是随后发展变化的情况往往会造成股东之间失和,当矛盾双方股东持股比例相等或者各自控制的董事人数对等时,公司就会陷入僵持状态中。僵持不是结果,终会有一方股东选择离开。6.其他情形。如股东长期患病不能参加公司管理、股东乔迁异地或者国外而要求退出公司、股东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故急需资金等。7.股东的出资面临法律强制执行。2023-06-16 10:37:081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主观:股东的权利有参与决策权、选择管理者权、监督管理者权、资产收益权、知情权、优先受让、认购新股权、退股权。股东的义务是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2023-06-16 10:37:171
公司与股东的区别
公司与股东的区别。独立性与关联性, 公司与股东作为相互独立的个体,分别具有独立的财产权益等民事权益。股东完成出资后,该出资资产的所有权即转移至公司,为公司所有,股东以出资交换到的是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及相关收益权。 虽然在主体资格方面独立,但为了不使自己的投资打水漂,很多股东也会直接参与到公司的管理中来,比如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总经理等职务,来保障公司的良性运营,以期公司盈利,最终分享股权带来的红利。所以股东又以另一种形式与公司建立了另一种法律关系,既相互独立而又相互关联。2023-06-16 10:37:242
公司认缴股东怎么强制退出
法律主观:公司法 股东强制退出的方法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可以通过 股权转让 、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 清算 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这并不是说公司股东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退出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股两种方式退出公司。另外,在公司被依法解散的情形下,公司股东也可在依法履行相关清算程序后分配公司财产,因而股东同样可以获得实际上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具体退出方式: 一、股权转让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公司。股权转让方式包括股东之间转让和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两种方式。 1、股东之间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3、 公司章程 对股份转让的规定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退股的法定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退股 必须符合《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申请退股的三种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退股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 法规 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 由此可见,股东要行使其退股的权利,必须符合上述三种法定情形之一。上述三种情形都属于公司存续期间很难出现的情形。除上述三个法定退股情形外,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股东想退股是没有相关法律依据的。 三、解散公司 从公司法的规定分析,股东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1、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依据该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公司可以解散。《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可见,当公司在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议决议而解散的情况下,公司股东实际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目的。 2、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该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保护小股东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该法条的解释和适用很难把握,必然会遭遇如何解释和适用该法条的问题。如,什么样的情形才能算“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什么情形才符合“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到底是哪些等。尽管如此,该项条款在股东在面临公司僵局时的强制性退出提供了一个新的法律救济方式。 总之,经过以上相关法律分析,股权转让、法定退股、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提起解散公司之诉等是目前《公司法》解决股东从公司退出的几种方式。该几种方式优劣分析如下: 1、股权转让最快速、经济的解决方式,应为股东考虑退出公司时的优先选择。 2、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公司优点是能很好的保护股东退出时的权利,缺点是办理相关手续比较烦琐。 3、法定退股情形很难出现,但也是推出公司的一种理想选择。 4、在公司拒绝收购股东符合法定退股条件的股份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此种方式是股东在穷尽其他救济方式的最后的救济手段,即在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会受到严重影响的前提下,当其他救济手段都穷尽之后,公司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解散公司之诉。 所以如果入股了某个公司,想要退出股份可以根据上述的两种方法选择退股,当然如果公司面临解散也是退股的一种情形,也就是发生公司经营困难的情况,股东们就可以申请解散公司,从而达到退股的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23-06-16 10:37:321
股东在工商局备案好还是不备案好
法律主观:一、股东的权利有哪些 一个人成为公司股东后,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公司资产收益权,参加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股东的三项基本权利。资产收益权主要体现为 股权 分配请求权,也包括优先认股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公司的重大决策包括,增加或者减少公司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 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担保,公司的合并与分立等;选择管理者,就是选举谁当董事长、谁当监事等。 公司股东具有的权利包括哪些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 股东对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有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行使表决权是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手段,股东可以亲自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 公司法 》对股东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丁规定,股东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举自己信任的,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或监事。同时,股东本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董事和监事的任职资格,也有权被选举为公司的董事或监事。 3.依法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 股东出资后就不允许再抽回出资。股东要想退出公司,只能将自己的出资或股份转让给他人,不转让是没法退出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享有优先受让权。 股份有限公司 没有此限制。这主要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除了“资台”外,更加体现“人合”的特点。 4.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这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行使权利的前提。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就公司的经营管理来说,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台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但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扫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井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 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由此可以引出,公司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的,股东有诉讼的权利。股东就此起诉时,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不能判决股东败诉。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盈余分配权是股东权利最核心的内容,因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盈利。盈余分配比例一般按照股东出资比例或所持股份比例,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比例,这充分体现了公司意思自治原则。但股份有限公司则不可以如此自行约定,只能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有的股东在中途退出公司时,也要求分配公司财产,这种要求并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中途退出,只能转让股份,而不能分配财产。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能在公司解散时行使,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同时,这也是股东优先权的 表现形式在很多情况下,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会给股东带来很大利益。因此,保证股东优先购买,体现了法律对股东权利至上的认可。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和特定情形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法》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建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标准降低了,由以前“代表1/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方能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为现在的“持有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就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知情质询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 清算 费用、职工的 工资 、 社会保险 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 后的剩余资产。 5、提议召集权 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二、公司股东要遵守哪些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3、不得滥用 股东权利 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 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 债务 ,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综上所述,股东是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参与者。股东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履行自己的义务。股东可以对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进行查阅,参加股东大会。在年末的时候,股东也可以参与利润分红获取收益。作为控股的大股东,还能选举董事会成员。2023-06-16 10:37:401
公司增加股东和增加注册资本,如何办理!
公司增加股东和增加注册资本,办理步骤:1、增资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的。2、变更注册资本需提交如下材料:(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内容应包括: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各股东具体承担的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数额和出资方式,修改章程相关条款;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就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转移的方式、期限在章程中做出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修正案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5)验资报告;(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司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3、工商变更后,还要进行税务变更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2023-06-16 10:38:054
公司法对股东的规定
法律分析: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第三十五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2023-06-16 10:38:121
股东可以要求在公司里上班吗
当然是可以的,股东和公司员工的身份不发生冲突,股东分红,员工开工资。如果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企业也是有权拒绝。拓展资料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参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记录、董事会会决议、监事会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董事、管层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有权知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股东(大)会有权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议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股东在向工商部门行使上述知情权,调取相关资料时应当向工商部门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工商部门要求提供其他证明股东身份的材料如股东证书的,股东可以申请公司协助制作并出具。鉴于利害关系,股东不希望在查询工商档案资料时被公司知悉的,也可以请律师代理查询。隐名股东不适用证件查询工商信息的方式。因为工商部门无法直接核实股东的真实身份。隐名股东查询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只有通过公司协助或者律师代理查询。2023-06-16 10:38:212
求助!十分紧急 !!!谢谢
北京著名律师事务所 证泰律师事务所 证泰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国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本所以著名专家、学者、国内外著名大学毕业的博士、硕士并具有多年丰富执业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一个强大的专业团队。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武定西路1189号 电话:85118701 君祥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君祥律师事务所是经北京市司法局批准的直属律师事务所,向客户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君祥拥有一批高学历、高规格的法律专门人才,君祥律师全部由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资深律师组成,能快捷而有效地向客户提供各种法律服务。 地址:海淀区马甸冠城北园3-3-3-C座 电话:62026565 亿嘉律师事务所 亿嘉业务涉及国际贸易与投资、银行贷款、房地产按揭、证券及金融机构资产管理、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股票发行与上市、房地产投资及房地产一级二级市场、民事、刑事、行政及知识产权诉讼等领域。 地址:建国门内大街19号中纺大厦十一层 电话:85119080 五环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系一九九四年经国家司法机关批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具有中国司法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授予的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 地址: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3609室 电话:65974590 奥东律师事务所 本所从事法律不禁止的各类律师业务,重点业务领域是经济类及涉外法律事务,其中尤为擅长投资、金融、公司法律事务、股票上市、房地产、资产重组、招投标、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及经济诉讼代理等。 地址: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8层A室 电话:65545705 地图显示 大禹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张燕生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纪律处分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女律师联谊会副会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首届法律顾问、第五届中关村电脑节法律顾问。 地址:朝阳区甘露园南里25号朝阳园4号楼2C 电话:85591825 九洲律师事务所 现有22名专兼职律师,均本科以上学历,中共党员17人,资深律师均有公、检、法、司机关工作经验。 地址:朝阳区小营路19号(中国昊华大厦)C座18层 电话:58650226 地图显示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 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九三年 ,是国内规模较大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现有合伙人四十人、执业律师、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近百余人,可向中外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专业服务。 地址:朝阳区望京西园221号博泰大厦10层 电话:51665109 辽海律师事务所 辽海律师事务所,系资深律师谷辽海先生于1994年6月6日领衔创办的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主要承办商标、专利、版权、企业并购、政府采购、房地产、涉外经济、公司、金融、证券、期货、反倾销等民商法律事务。 地址:海淀区七省大院综合楼6层 电话:820028632023-06-16 10:33:1315
西电电力系统公司面试后多久能知道过了没
一天西电电力系统公司面试一天后就出结果。面试过程第一天晚上笔试,第二天上午无领导和结构化同时进行,然后第三天就会有面试通没通过的消息。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原名西安电力整流器厂、西安西电电力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国西电集团,是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骨干企业,是国家"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2023-06-16 10:34:141
西电集团医院公积金怎么样交
前往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由单位经办人根据当月工资情况,持相应材料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柜台办理汇缴业务。公积金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2023-06-16 10:34:201
法律上规定哪些人不能炒股
法律明文规定了以下人群不能炒股:1、未成年人,因为未具有行为能力,其所做的炒股行为无效;2、我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第七十四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①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④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⑤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⑥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⑦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应答时间:2020-12-16,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2023-06-16 10:34:289
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和西安西电有什么区别
呵呵,这个就要说的稍微详细点了,不然很容易混淆。西安西电集团公司(应该就是西安西电高压电瓷电器厂)和中国西电集团公司(原“西安电力机械制造公司”)是两个毫无关联的集团公司。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应该不存在。我想你说的应该是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吧。西安西电开关电气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集团没有任何关系。它与中国西电集团公司的关系如下:中国西电集团公司→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西电电气)→西安西电开关电器有限公司→(名字记不得了,但该公司确实还有一家下属公司)我想说的够详细了。www.xaxd.cn2023-06-16 10:34:371
西电集团哪个子公司待遇好点
如果可以选择的话去西容厂,但是前提你是专职搞技术或者销售的,要是工人的话所有西电下设分公司都差不多,在技术员工方面,西容厂的待遇应该是最好的,这几年西容厂的设备在全国各地开花,效益相当好,就我现在了解到的,西容厂今年的效益已经超额完成近30%了。如果你的工作地点在西安,那工资水平应该在3500左右,这是月工资,还没有算绩效奖金和假日补助,平均下来在4000吧,平时双休,国家节日照常休息,既是有需要必须加班加班费也不会少的,说的发展,西电的培训机会特多,这一点上其他的电力行业比不了,而且,西电属于国企,电力行业唯一的国企,国家待遇稳定点吧,至于你说的生活应该是宿舍问题吧,这个问题好像不太好回答,按照标准是两人一间,家电齐全,也要看你运气了,要是和你一起住的是本地人,他平时回家你就是单人间了,呵呵。 祝你找到合适的工作2023-06-16 10:34:469
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在生活中,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都不同,因此,很多人知识律师这个职业的工作内容是什么。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希望能帮到你们。 律师职业的工作内容 ***一***法律咨询、建议 为公司常见法律问题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法律建议。 ***二***审查、修改合同 通过统计合同常见合同型别,包括经济类合同、劳动合同等,制定常规型别合同范本;完善合同订立、履行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程式,包括对合同主体资格、条款、担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济等过程的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预防性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监督制度,加强合同相关单据、发票等证据的收集、保管管理;制定书面合同的合同审查或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审查和评估制度,加强合同统一保管和备案制度; ***三***劳动纠纷处理 拟定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文字,稽核修订与劳动合同有关的制度。解读新颁布的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其中有与公司制度里相冲突的地方,直接在制度里进行修改。 ***四***提供法律培训 培训物件包括为企业管理层提供法律培训和为公司员工提供法律培训。法律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智慧财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环境保护法》、《刑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五***智慧财产权管理 代理向商标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商标注册;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相关事宜;代理办理商标申请权转让、商标转让以及许可使用等相关合作事宜;代理处理商标权有关权属争议,代理有关协商、申诉事宜。代理向专利局申报专利。关注企业商标、专利、商号等智慧财产权的权益状况,发现侵权行为及时汇报处理。 ***六***债权债务管理 企业存在对其他单位的应收货款等债权的,应尽早收回;暂时无法收回的,应尽早确权,以防止债权因诉讼时效的届满而无法收回。 可制作固定格式的催款函***通知书***,由业务人员通过传真、邮寄等方式送达债务人,并获取对方签收确认的书面凭证,作为债权确权的有效证据。债权经多次催缴仍无收回希望的,企业可考虑在时机成熟时,通过诉讼方式收回债权,法务部门应制作诉讼方案及相应档案起诉。 任职律师的条件 1、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2、律师必须既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又有执业证书; 3、律师的服务物件是整个社会,没有特定物件,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师代为法律事务; 4、从事律师业务时必须有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工作,不允许越权或滥用权利; 5、律师是法律工作者,律师只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工作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单位、党派、个人的干预。 律师的岗位职责 1、担任法律顾问; 2、担任诉讼代理人; 3、担任刑事辩护人; 4、担任非诉讼代理,参与调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律师职位的优势 1、自由。 工作到一定阶段***通常是到了合伙人阶段***,可以自由的决定做什么不做什么,可以自由地选择上班的时间和地点,可以自由地搭建自己的团队。 2、收入不错,相对稳定。 社会上最有钱的一小部分人肯定不是律师,但律师通常是相对有钱的。顶级的律师一个人一年收入几千万,超过了很多上市公司一年的收入,而且上市公司可能有亏有赚,律师亏钱的可能性不大。做得很好的律师,养几匹马,买几艘游艇,买架私人飞机都不是问题。 律师的现金流不错,一方面律师不用像企业家那样有点钱都用来扩大生产,另一方面律师的风险意识太高,也导致很多律师宁可钱趴在账户上也不愿意去做投资。例如我们所出国旅游,可以用三个字概括,买买买。 3、社会地位不错。 虽然骂律师的人不少,虽然很多律师生活很苦逼,虽然律师不被各种 *** 部门待见,但人一辈子很可能总有那么几次有求于律师的时候,而且这个社会是看钱的社会,收入水平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社会地位。 4、律师不惑。 法律是个规则体系,也是个思维体系。这是其他职业很少有的。至少对我而言,做了律师之后,觉得什么事都是有解决办法的。 因为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所以大概被欺负的时候也会少一点。 5、人际关系简单。 通常来说,律师可能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外部维系一个必要的社会关系网。但在律师事务所内部,人际关系相对简单,因为律所内部人人都有机会当合伙人,不像公司的金字塔结构想晋升就得把别人踩下去。2023-06-16 10:35:131
西电集团的西开高压股份公司怎么样?
我也是刚刚毕业的硕士,由于学的化工人家不要,有个西点集团的周师傅经常到我学校做化工件的腐蚀,我们给他做,跟他了解到西电就西安开关厂效益不错,建议我们去,可去后转行,就找了化工行业,建议你去,在西电不错。待遇2500,至少吧,没有太问。学机械的去比较合适,听同学说至少30002023-06-16 10:35:167
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下列表述符合规定的有( )。
【答案】:B、C、D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选项A,无须看是否有过错,发行人是承担无过错责任,即无论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A错误);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BC正确)。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选项D正确)。2023-06-16 10:35:211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交易管理的办法有哪些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 证券法 》、《 公司法 》和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并按照本办法规定承销或自行销售、或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公司债券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 第四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披露义务,所披露或者报送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诚实守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维护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权利。 第六条 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所引用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评级报告,应当由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机构出具。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 律师 事务所出具,并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为公司债券发行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受托管理人、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 第八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发行定价和配售过程中,不得有违反公平竞争、进行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或者中国证券业协会按照本办法对公司债券发行的备案,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 诉讼 风险以及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或收益等作出判断或者保证。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公司债券的公开发行、非公开发行及其交易或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证券自律组织可依照相关规定对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非公开发行及转让、承销、尽职调查、信用评级、受托管理及增信等进行自律管理。 证券自律组织应当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明确公司债券承销、备案、上市交易或转让、信息披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持有人会议及受托管理等具体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2] 第二章 发行和交易转让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 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对以下事项作出决议: (一)发行债券的数量; (二)发行方式; (三)债券期限;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决议的有效期; (六)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发行公司债券,如果对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作出安排的,也应当在决议事项中载明。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 、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附认股权、可转换成相关股票等条款。上市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可以发行附可交换成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行附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附认股权、可转换成股票条款的公司债券,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上签字,承诺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格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 子公司 、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信托公司等,以及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登记的 私募基金 管理人; (二)上述金融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及基金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以及经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 合伙企业 ;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五)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六)名下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百万元的个人投资者; (七)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合格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理财产品、合伙企业拟将主要资产投向单一债券,需要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标准由基金业协会规定。 证券自律组织可以在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 第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核准的用途;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约定的用途。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转借他人。发行人应当指定专项账户,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与本息偿付。 [2] 第二节 公开发行及交易 第十六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二)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 债务 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四)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资信状况符合以下标准的公司债券可以向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也可以自主选择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一)发行人最近三年无 债务违约 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 (二)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三)债券信用评级达到AAA级;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投资者保护的需要规定的其他条件。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仅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中国证监会简化核准程序。 第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委托具有从事证业务资格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报送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依法审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自受理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行申请核准后,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可能不再符合发行条件的,应当暂缓或者暂停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影响发行条件的,应当重新履行核准程序。承销机构应当勤勉履行核查义务,发现发行人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承销,并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当在十二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二十四个月内发行完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采用分期发行方式的,发行人应当在后续发行中及时披露更新后的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每期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对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或转让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差异化的交易机制,建立相应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应当根据债券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调整交易机制和投资者适当性安排。 第二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上市交易或转让的,应当在发行前根据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相关规则,明确交易机制和交易环节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发行环节和交易环节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应当保持一致。 [2] 第三节 非公开发行及转让 第二十六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自律组织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了解和评估投资者对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确认参与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认购的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并充分揭示风险。 第二十八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是否进行信用评级由发行人确定,并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机构或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自行销售的发行人应当在每次发行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材料齐备时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备案不代表中国证券业协会实行合规性审查,不构成市场准入,也不豁免相关主体的违规责任。 第三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在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证券公司柜台转让。 第三十一条 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可以参与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认购与转让,不受本办法第十四条关于合格投资者资质条件的限制。 [2] 第四节 发行与承销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具有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承销。 取得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中国证券金融 股份有限公司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非公开发行公司销售。 第三十四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据本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有关尽职调查、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等相关规定,制定严格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定价和配售过程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承销机构承销公司债券,应当依照《证券法》相关规定采用包销或者代销方式。 第三十六条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签订承销协议,在承销协议中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约定明确的承销基数。采用包销方式的,应当明确包销责任。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由承销团承销的,组成承销团的承销机构应当签订承销团协议,由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承销工作。公司债券发行由两家以上承销机构联合主承销的,所有担任主承销商的承销机构应当共同承担主承销责任,履行相关义务。承销团由三家以上承销机构组成的,可以设副主承销商,协助主承销商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成员应当按照承销团协议及承销协议的约定进行承销活动,不得进行虚假承销。 第三十七条 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价格或利率以询价或公开 招标 等市场化方式确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协商确定公开发行的定价与配售方案并予公告,明确价格或利率确定原则、发行定价流程和配售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八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不得操纵发行定价、暗箱操作;不得以代持、信托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不得有其他违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等行为。 第三十九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发行过程、配售行为、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资质条件、资金划拨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上市后十个工作日内,主承销商应当将专项法律意见随同承销总结报告等文件一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四十条 发行人和承销机构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夸大宣传,或以虚假广告等不正当手段诱导、误导投资者,不得披露除债券募集说明书等信息以外的发行人其他信息。承销机构应当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的相关资料,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存档备查,包括推介宣传材料、路演现场录音等,如实、全面反映询价、定价和配售过程。相关推介、定价、配售等的备查资料应当按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规定制作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制定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管理规定,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对承销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并动态调整。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自律组织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披露中期报告和经具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报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信息披露的时点、内容,应当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由受托管理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披露。发行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事宜。 第四十五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及时披露债券存续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发行人经营方针、 经营范围 或生产经营外部条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二)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四)发行人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发行人当年累计新增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发行人放弃债权或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发行人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发行人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 的决定; (九)发行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 ; (十)保 证人 、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十一)发行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可能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十二)发行人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 立案 调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其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资信评级机构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按照规定或约定将评级信息告知发行人,并及时向市场公布首次评级报告、定期和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二)在债券有效存续期间,应当每年至少向市场公布一次定期跟踪评级报告; (三)应充分关注可能影响评级对象信用等级的所有重大因素,及时向市场公布信用等级调整及其他与评级相关的信息变动情况,并向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场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其债券交易场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供公众查阅。 [2] 第四章 债券持有人权益保护 第四十八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在债券存续期限内,由债券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或协议的约定维护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投资者认购或持有本期公司债券视作同意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其他有关发行人、债券持有人权利义务的相关约定。 第四十九条 债券受托管理人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其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为本次发行提供担保的机构不得担任本次债券发行的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对于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时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形及相关风险防范、解决机制,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债券存续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同时在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中载明。 第五十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担保物状况、增信措施及偿债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重大权益的事项时,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二)在债券存续期内监督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对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和增信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调查和持续关注,并至少每年向市场公告一次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四)在债券存续期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预计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要求发行人追加担保,并可以依法申请法定机关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 (六)在债券存续期内勤勉处理债券持有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谈判或者诉讼事务; (七)发行人为债券设定担保的,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可以约定担保财产为信托财产,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在债券发行前或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担保的权利证明或其他有关文件,并在担保期间妥善保管; (八)发行人不能偿还债务时,可以接受全部或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民事诉讼、参与重组或者破产的法律程序。 第五十一条 受托管理人因涉嫌债券承销活动中违法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调查或出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再适合担任受托管理人情形的,在依据本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变更受托管理人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临时指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有限责任公司 承担受托管理职责,直至债券持有人会议选任出新的受托管理人为止。 第五十二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职责。 第五十三条 受托管理人为履行受托管理职责,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查询债券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登记信息、专项账户中募集资金的存储与划转情况。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公平、合理。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应当明确债券持有人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行使权利的范围,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决策机制和其他重要事项。债券持有人会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会议规则的程序要求所形成的决议对全体债券持有人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五)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六)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八)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 债务清偿 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九)发行人提出 债务重组 方案的; (十)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在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召集而未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第五十六条 发行人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提高偿债能力,控制公司债券风险。内外部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方式: (一)第三方担保; (二)商业保险; (三)资产 抵押 、 质押 担保; (四)限制发行人债务及对外担保规模; (五)限制发行人对外投资规模; (六)限制发行人向第三方出售或抵押主要资产; (七)设置债券回售条款。公司债券增信机构可以成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 第五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构成债券违约的情形、 违约责任 及其承担方式以及公司债券发生违约后的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解决机制。 [2] 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中国证监会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参加培训、责令定期报告、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等相关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证券法》、《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发行人、承销机构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发行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 警告 、罚款。 第六十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一条 承销机构承销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十二至三十六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等监管措施;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承销或自行销售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三条 承销机构在承销公司债券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承销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承销机构采取三至十二个月暂不受理其证券承销业务有关文件的监管措施: (一)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二)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四)未按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披露有关文件; (五)未按照事先披露的原则和方式配售公司债券,或其他未依照披露文件实施的行为; (六)未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保留推介、定价、配售等承销过程中相关资料; (七)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四条 发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 (一)从事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二)从事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禁止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五条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依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对发行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债券受托管理人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债券持有人权益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发行人、受托管理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本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相关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处以警告、罚款。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东有限责任,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的,应当依法对 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 。 [2]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结算业务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业务,应当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办理。其他机构办理公司债券登记结算业务的,应当将登记、结算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七十条 证券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次级债券的发行、交易或转让,适用本办法。境外注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债券交易场所的债券发行、交易或转让,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自律组织包括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自律组织。 第七十二条 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公司债券的管理办法,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对于我国来说是审查的比较严格的,国家也因此推出的交易就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公民的利益,而且只有符合条件的公司才能发行这种债2023-06-16 10:35:35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在股票发行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设立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以下统称股票发行申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发审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文件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进行审核。 发审委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第四条 发审委通过发审委工作会议(以下简称发审委会议)履行职责。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负责对发审委事务的日常管理以及对发审委委员的考核和监督。第二章 发审委的组成第六条 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第七条 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一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第八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 (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 (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它条件。第九条 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 (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 (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四)2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 (五)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第三章 发审委的职责第十条 发审委的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股票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第十一条 发审委委员以个人身份出席发审委会议,依法履行职责,独立发表审核意见并行使表决权。第十二条 发审委委员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调阅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与发行人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 发审委委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发审委会议,并在审核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发行人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泄露发审委会议讨论内容、表决情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发审委委员身份或者在履行职责上所得到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五)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及相关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金、物品等馈赠和其他利益,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进行接触; (六)不得有与其他发审委委员串通表决或者诱导其他发审委委员表决的行为; (七)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发审委委员有义务向中国证监会举报任何以不正当手段对其施加影响的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十五条 发审委委员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文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提出回避: (一)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发行人或者保荐人的董事(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发审委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发审委委员或者其所在工作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可能妨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四)发审委委员或者其亲属担任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者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经认定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产生利害冲突或者发审委委员认为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称亲属,是指发审委委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2023-06-16 10:35:421
律师,这样做对吗?
这个律师说扰差好听是高人——为的是自已保险。说不好听是垃圾——为的是要钱不管当事人的利益。他这样做是为了到时即使官司打不赢也是要支取你的钱的,他娘的他是万无一失了。还有你告之密码是完全没有基本自我保护意识,你完全在律师的玩控之中了。如果是一个有良知的律师本身对法理很熟很清楚,是没必要用这样的下三烂手芦李皮法的。你可凭身份证到开户行变更密码,如果律师对你有异议,你可把这段回复给他看,他自已就知他是啥鸟律师陪差了。《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参考文档》2023-06-16 10:33:041
证监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
证券会对股票期货交易如何监管?股票期权属于现货期权中金融期权的一种,包括个股期权和 ETF 期权②,股票期权交易则是指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的以股票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③股票期权交易是按照股票期权合约的约定进行的,如果合约约定的是买入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购期权,如果约定的是卖出股票的权利则称为认沽期股票期权交易流程及规则第一步:股票期权开户。参与期权交易必先到股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账户,目前明确开放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有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②,目前,股票期权开设账户的条件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设定得较为严苛,一有资产:申请开户时托管在经营机构的上一交易日日终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资金或证券),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50 万元;二有经验:投资者在开户前需有 6 个月的融资融券或金融期货交易经验;三有知识:通过交易所认可的相应等级知识测试;四有交易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抗风险;同时,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第二步:交易指令下达。交易指令下达亦有程序,投资者既可以通过远程交易系统直接将指令下达到交易所的主机撮合系统,也可以向经营机构下达,经营机构将接受到的指令传达到交易所的交易大厅,由出市代表执行该指令。市价或现价、买入或卖出、开仓或平仓、数量、合约到期月份、执行价格、标的物、期权种类、有保护或无保护等是一项指令一般包含的内容。 第三步:撮合和成交。在撮合成交方面,期权交易与期货交易并无区别,都是计算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在相同前提下,如品种、期权类型、执行价格、到期月份相同的情形下,期权买方所出权利金越高、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期权卖方愿意接受的权利金越低、下达指令的时间越早就越优先成交。2023-06-16 10:32:453
最难进的十大央企
最难进的十大央企有中铁集团、国家电网、中国烟草、中石化、中国化工集团、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卫星网络集团、中国电气装备集团、中国物流集团、中国稀土集团。1、中铁: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铁”,成立于1950年3月,总部位于北京,是一家集基建建设、勘察设计与咨询服务、工程设备和零部件制造、房地产开发、铁路和公路投资及运营、矿产资源开发、物资贸易等业务于一体的多功能、特大型企业集团。2、国家电网:国家电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29日,承担着保障安全、经济、清洁、可持续电力供应的基本使命。3、中国烟草:中国烟草总公司,成立于1982年1月,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法规、法令、方针政策,按照国家计划,对所属企业的生产、供应、销售、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实行集中统一经营管理。4、中石化: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石化”或“中石化”,是1998年7月国家在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基础上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石油石化企业集团,是国务院国资委直属的副部级中央企业。5、中国化工集团:中国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在中国蓝星集团总公司、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等原化工部直属企业重组基础上新设的国有大型中央企业,于2004年5月9日正式挂牌运营。中国化工是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最大的基础化学的制造企业。6、普天信息产业集团: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中央企业。其前身源于国家原邮电部工业局和中国邮电工业总公司,1999年9月更名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司,2017年12月更名为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7、中国卫星网络集团:中国卫星网络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是中央批准成立的唯一一家从事卫星互联网设计建设运营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8、中国电气装备集团:中国电气装备集团有限公司是由中国西电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许继集团有限公司、平高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等重组整合而成,为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9、中国物流集团:中国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由中国铁路物资集团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变更而来,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直接监管的一家股权多元化中央企业。10、中国稀土集团:中国稀土集团将聚焦稀土的科技研发、勘探开发、分离冶炼、精深加工、下游应用、成套装备、产业孵化、技术咨询服务、进出口及贸易业务,致力打造一流的稀土企业集团。2023-06-16 10:32:341
西电集团医院的医院简介
医院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编制床位503张,设有临床科室23个,医技科室9个。年门诊量40万人次,住院患者2万人次,年医疗收入2亿元。现有职工863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633人,高级职称112人,硕士博士46人,硕士生学历教育77人,硕士生导师13人。医院坚持以科技创新带动学科发展,形成了妇产、神经内科等专业的市级优势学科和心血管内科、骨科、肝胆外科等多个院级重点学科。其中妇产医院的成立以及脑卒中单元的管理模式,凸显出专业特色。医院先后成功实施了双膝及双髋关节置换手术,重症胰腺炎经脾动脉介入治疗、全脑血管造影、心脏支架植入等多学科介入治疗技术。腹腔镜、胸腔镜、电子胃肠镜、宫腔镜、前列腺电切镜等技术的广泛应用,进一步拓宽了医院的微创技术。医院是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及第四军医大学、延安大学医学院、西安医学院等多家高等医科院校的教学医院。全院有14人在省市各医学专业委员会担任副主任委员、常委,71人担任委员。有16项科研课题获得省、市科研立项。医院注重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引进和更新一大批先进设备。如飞利浦64排螺旋CT、磁共振、大型C臂机、数字胃肠机、GE动态三维彩超、罗氏全自动生化仪、血液透析及床旁滤血机、全身麻醉机、CR射线诊断仪、数字式乳腺钼靶X线机、胎儿远程电子监控系统、前列腺电切镜、钬激光治疗仪、体外碎石机、各种诊断及治疗腔镜万元以上设备450余台件。医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走医疗集团化发展之路,通过强化管理、狠抓人才梯队和学科建设、深化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等举措,实现了在改革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相继获得陕西省“白求恩精神奖”、西安市文明单位、陕西省卫生系统“创佳评差”最佳单位、行风建设先进单位、陕西省卫生支农先进单位、西电集团先进单位、全国卫生系统护理专业“巾帼文明岗”等殊荣。2023-06-16 10:32:031
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成立条件
一、两者的产生背景不同。律师事务所早在我国建国初期就在全国建立了,1957年被撤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全国各地都逐步恢复了律师制度,原名是法律顾问处,1985年前后改名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的地去也称法律事务所或法律服务中心,它是在改革开放的形势下,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中产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服务机构。1985年前后,在全国各乡、镇等基层组织中又成立了司法所,法律服务是司法所的一项重要工作。1990年前后,有的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分离,有的乡、镇是两个牌子一套人马,有的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成立了中心法律服务所。二、两者设立的依据不同。律师事务所从恢复设立时就严格依法成立。即以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为法律依据设立,1997年1月1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规章或批复设立的。所以,两者设立的法律依据不仅不同,而且所依据的法律和规章的效力也是有差别的。三、两者的业务范围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法》规定了七项业务范围,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根据司法部规章的规定,其业务范围只限于向公民和基层单位提供法律帮助,进行法律咨询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两者在业务范围方面最大的区别是:律师可以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直接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法律工作者却没有这些权利,再如象金融证券、涉外房地产等高层次法律服务工作也只有律师才能从事。四、两者的从业资格不同。《律师法》第6条规定:“国家实行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具有高等院校法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以及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经律师资格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授予律师资格”,并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经考核合格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才能独立从事律师业务。而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既没有严格的学历限制,也没有全国统一考试的难关,只要政治思想品质良好,受到法律专业培训就可以从事此项工作。五、两者设立的程序和条件不同。律师事务所设立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同时要求最低10万元的注册资金,至少三名专职律师组成,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其严格的执业规章制度,然后经省、市、自治区司法行政部门批准成立。而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则简单得多,一般只要经过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登记备案即可,且对人员的数量、人员的素质以及资金规模等也没有严格的要求。六、两者的国际地位不同。律师制度是二十世纪初从西方国家引进来的一种民主的司法制度。在英、美、法、德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有几百年的历史,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和规模相当大,律师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相当高。在国际上有律师协会,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都是通过各国律师协会进行的。而法律服务所在西方国家没有类似的机构和组织,在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服务工作中,西方国家只承认律师,而不承认法律工作者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所以,他们的收费标准也不同。法律服务所一般收费较低。扩展资料:新修订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行,根据新《律师法》第15条、第16条和第20条的规定,中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新律师法实施后,合作所开始退出律师服务历史的舞台。当你在法律上遇到疑难问题时,你就可向律师请求帮助。在中国,律师服务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它是中国律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构。当你上门询问时,就会有律师接待你,你可向他提出你的疑难问题,律师会根据法律如实解答。当你感到有需要请律师帮助你解决问题时,你应填写如下文件:1.授权委托书:该委托书是证明你委托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理你去完成一定民事活动的书面凭证。授权委托书一定要写明委托权限,授权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2.代理合同:该合同明确地详列了你和你的委托代理人律师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你填写完上述文件并按规定交纳了费用后,你就聘请了一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 司法部令第60号)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它是设在乡镇和城市街道,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律服务所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2023-06-16 10:31:553
西电集团工资待遇,成都西电蜀能公司怎么样啊?待遇如何本科生?
不要以为这是央企就待遇高。。。进来你就后悔了。本单位今年所有离职的都是因为薪酬待遇偏低。全西电新入职的执行统一标准。本科生实习每月带890块补贴实发才1000多块。转正后就降工资,这还是好学校(985、指定211之类)的,一般学校的工资更低。低到你想象不到。我们部门干了18年的主管,月工资实发1027块。到时候你后悔都来不及。效益不好的单位连宿舍都没有。你可要千万想好。 另外,你心理落差可能会很大。硕士生第一个月发7800(含安家费),本科生第一个月发2932(含安家费)。硕士干的活儿跟本科一样,甚至还没本科多,天天混日子。交大的同事回学校告诫他们的学弟学妹,千万不要来西电。。心寒得很。2023-06-16 10:31:553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记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第三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的界定、采集与管理,诚信信息的公开、查询,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等,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公民(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应当诚实信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依法制定的自律规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不诚实信用行为。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鼓励、支持诚实信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第六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和国务院其他部门、地方政府、司法机关、行业组织建立诚信监督合作机制,实施诚信信息共享,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第二章 诚信信息的采集第七条 下列从事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诚信信息,记入诚信档案: (一)证券业从业人员和期货从业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三)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八)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依其职责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诚信信息,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通过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共享等途径采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十二条 记入诚信档案的诚信信息所对应的决定或者行为经法定程序撤销、变更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相应删除、修改该诚信信息。2023-06-16 10:31:371
中国西电集团搬迁兴平了吗
没有。根据查询荣耀西安网得知,西电集团的新址所在的黄堆村和草庙村,位于丝路科学城“一城三区十组团”布局中面积最大的硬科技产业区。2023-06-16 10:31:371
关于西电集团下属公司的问题!麻烦好心人帮帮忙!面临选择的关键阶段~~~先谢谢了
西开电气一定要选,效益最好!剩下的就在西变和西高院两个里面选吧!个人推荐西高院~~暑假去实习了的~~西开有限是从西开电气分出来的,不怎么样2023-06-16 10:31:303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2023-06-16 10:31:301
新三板挂板中如果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会影响企业挂板吗?
其实没有太大的影响,具体可参阅这篇文章一、对重大资产重组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2015年9月18日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答修订汇编》(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ssgsjgb/ssbssgsjgfgzc/ywzx/201509/t20150918_284146.html)规定:“七、中介机构被立案调查是否影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的受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中,涉及的中介机构主要有: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暨保荐机构)因从事并购重组、保荐业务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我会对其出具的文件暂不受理,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视情况受理。审计机构、评估机构被立案调查的,我会在受理其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等文件后,在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这意味着,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后,证监会将暂不受理这些机构出具的文件,待立案调查影响消除后才可受理,而审计和评估机构则不同,证监会仍然会受理其出具的文件,但在审核中重点关注其诚信信息及执业状况。也就是说,只要为本次重组申报提供审计服务的相关人员未被立案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且没有参与被立案调查的相关项目,则申报文件受理不受任何影响。不需要怀疑,读者可查阅近期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的公开披露文件。例如三湘控股(000863)、深大通(000038)、金谷源(000408)、啤酒花(600090)等均被中国证监会关注过重组相关审计机构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司法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责令整改,并要求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该事项是否影响本次相关审计文件的效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事实证明,这些重组项目均没有受到审计机构被立案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影响。 二、对IPO申报项目的影响 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2013年8月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提问时明确:“问:请问,如果是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在审IPO项目财务问题被立案稽查,证监会对此类事务所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如何处理?答:在IPO过程中,保荐机构与会计师等其他中介机构发挥的作用与承担的职责不完全相同,监管的重心与手段也有所区别。对被立案调查的保荐机构采取暂不受理其推荐项目的措施,是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70条规定办理的。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设置对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期间不受理其文件的制度安排。保荐机构作为IPO过程中中介机构的牵头人,应当组织协调各机构、人员参与发行阶段的各项工作,并就申报材料中由其他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履行独立核查程序。对申报材料中涉及被立案调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内容,保荐机构尤其应重点关注、审慎核查,并结合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信息,独立谨慎判断。立案调查结束后,如最终处理结果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或暂不受理其文件的,发行人可依照我会有关规定,申请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或待恢复受理会计师事务所文件后,再继续推进发行相关工作。 ”上述答复意味着,如果仅仅是立案调查,对涉案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在审项目和新申报项目仍然正常受理,不受影响。具体案例在资本市场中也同样屡见不鲜。 三、对公开发行债券申报项目的影响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监管部2015年10月16日发布的《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监管问答(一)》(链接地址:http://www.csrc.gov.cn/pub/newsite/gszqjgb/zcfggszq/zqbjgwd/201510/t20151016_285171.html)规定:“ 4.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请问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如何提供相关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如何进行核查?答: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的,发行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说明案件调查进展情况,说明是否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说明涉案注册会计师是否为本次债券发行相关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主承销商、发行人律师应当就此事项进行核查,并对是否对本次债券发行形成实质性影响发表明确意见。”这意味着,被立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只需说明立案情况不影响证券业务资格以及涉案签字注册会计师与本次债券发行项目无关即可,不影响债券发行申报文件的受理。阅读至此,读者想必已经理解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其实不会对其正常业务带来任何影响,受影响的仅仅是涉案人员直接参与的项目,而且在当前强监管环境下,会计师事务所被立案调查或被处罚已经呈现常态化,完全不必大惊小怪。一些媒体宣扬的所谓“市场将一片哀嚎”,不过是危言耸听,吸引眼球罢了。当今社会信息传播渠道过为畅通,导致谣言比真话传播的更快,这要求读者必须要有一双慧眼,才能去伪存真,不被“忽悠”。2023-06-16 10:31:232